台湾通史 史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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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史》 史卷十二 连横(雅堂)

台南连横雅堂撰刑法志连横曰:余闻之老者曰:道亡而后有德,德亡而后有仁,仁亡而后有义,义亡而后有礼,礼亡而后有法,法亡而后有刑。

是刑者固不得已而用之也。

人处一国之中,相生相养,相爱相亲,固不能湣然而无爭。

爭则强者胜而弱者败,贵者伸而贱者抑。

不平之气,郁於国中,而乱作矣。

是故圣人作刑以威之,使之相戒而勿犯,然后能得其平,而民无邪心。

故曰:刑以止刑。

然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后,而礼者施於未然之前,故礼之为用也微,而法之为用也显。

微则用远而效著,显则用久而弊生。

故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乌乎!世非浑穆,人非狉榛,其能无法以相守哉?唯在善恶而已。

台湾为荒服之地,我先民之来居聚者,耕渔並耦,无诈无虞,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但有乡约,而无国法,固不知其几何世也。

及明之季,荷兰入处,布政施教,始以其法颁之台湾,所谓属地之法也。

其贱乃不得与齐民齿。

荷人以此法颁之爪哇,且以行之台湾。

土番睍睍伈伈,受其约束,莫敢支吾。

而郭怀一则愤其暴而欲逐之,事虽不成、死者相继,而积怨日深,內訌不息。

郑师一至,而荷人且败走矣。

延平郡王郑成功既克台湾,养锐待时,与民休息,而立法严,犯者无赦。

诸將以为立国之初,宜用宽典。

王不可。

初,王在思明,设刑官以理讼狱,遵用明律。

又设行军司马以理军政。

王之治军,信赏必罚,眾莫敢犯。

永历十年,左先锋镇苏茂败绩揭阳,王以其私纵施琅也,今又失律,命文武议罪,斩之。

然茂建功多,诸將或以为过。

王乃自为文祭之曰:「王恢非不忠於汉,然误国家之计,虽武帝不能为之赦;马謖非无功於蜀,然违三军之令,虽武侯不能为之解。

国无私法,余敢私恩?断不敢以私恩而废国法。

今行国法而废私恩,眷言酬之,神其格之」。

诸將闻之乃服。

及克台后,任贤使能,询民疾苦,民亦守法奉公,上下辑睦,奸宄不生,而讼狱几息矣。

经立,遵用成法,民乐其业。

闽粤之人,至者日多,尽力农功,相安无事。

及经西伐,委政陈永华,以元子克臧监国。

克臧明毅果断,亲贵畏惮,而永华又辅相之,兴利祛弊,民归其德。

台湾之人,以是大集。

清朝得台之后,颁行清律。

清律之制,始於顺治三年。

入关未久,多沿明律,康、雍两朝时有修改,及干隆而大备,所谓大清律例者也。

內分六律:一曰吏律,二曰户律,三曰礼律,四曰兵律,五曰刑律,六曰工律,凡四百三十六款,千数百条;五刑:一曰笞,二曰杖,二曰徒,四曰流,五曰死;十恶:一曰谋\反,二曰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內乱;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功,四曰议贤,五曰议能,六曰议勤,七曰议贵,八曰议宾。

此则博採歷代成法也。

台湾隶福建布政使之下,分设厅、县,而寄其权於巡道。

干隆五十二年,詔加按察使衔,以理讼狱。

凡人民之赴诉者,先告代书,书其事,呈之厅县。

定日召讯,判其曲直。

搢绅、命妇可使家人代之,谓之抱告。

其不服者,则控之府。

不服,復控之道。

然道控之案,每飭府再勘,唯重大者亲鞫之。

道判不服,控之省。

復不服,则控之京,谓之叩閽。

天子不能亲听,命刑部与都察院、大理寺讯之,所谓三司会审也。

路远费重,迁延岁月,非有奇冤巨案,未尝至於京控也。

命盗之案,厅、县讯之,取其口供,合以证据。

有不招者,以刑威之。

擬定罪名,案详之府,復详之道。

由道造册,送省秋审,酌其轻重缓急,乃由督抚汇奏,刑部议復。

其有疑者发道再审。

擬死之犯,录其姓名,奏请天子亲勾。

部文到时,就地处决。

未勾者监候。

如遇恩赦,则减其罪。

监狱之制,典史司之。

有轻罪重罪之房,已擬、未擬之別;而狱中污秽,暗无天日,饥寒交迫,疾病丛生,每多瘐毙。

狱吏禁卒,又多勒索,一有不从,遭其荼毒。

阴房寂寞,与鬼为邻,可哀也已。

徒流之犯,定其远近。

徒者近至澎湖,远至泉州。

而流者则配口外,或发烟瘴之地。

押解之时,必黥其面,以为识別。

非遇思赦,久不得归。

零丁淒楚,与死为邻,亦可悲也。

夫人肖天地之貌,怀五常之性,聪明精粹,有生之最灵也。

乃以因苦之余,或为盗贼\,或以一朝之忿,至於杀人;此固国法所当诛,而人情所宜宥者也。

是以圣王之治民也,制井田以养之,设庠序以教之,劝其职业,修其人伦,入则孝弟,出则忠信,穆穆棣棣,和乐且间。

后王无道,废弃典章,刑罚不中,法令如毛,乃復横征暴敛,财殫力痡,使民无所措手足。

怨毒之中,遂生叛乱,而国祚隨之。

此则任法而不任人之过也。

台属各厅县招解命盗人犯,到郡勘定后,即將各犯留禁府县二监。

命犯隨时起解。

盗案遣军流徒之犯,俟奉到部覆,即由该厅县造册拨役,由鹿耳门口配搭商船,对渡厦门。

若命犯直解赴按察司审办,而盗犯则至同安县交收,逐程接递到省,定地请咨发配,故无积压之弊。

及道光十九年英人之役,海上不稳。

大府以泉州办理军务,文书旁午,凡台湾起解人犯有由漳、泉二府经过者,概行缓解。

而淡水厅適获英兵及印度兵二百余名,解郡收禁,府县二监一时拥挤,兵备道姚莹飭將各属定案人犯发回监禁。

至发回者,如台、凤二县仍由鹿耳门配渡,其余不必解府。

淡水则由八里坌,嘉义则五条港,彰化则鹿港,逕行配渡,以军务敉平为止。

而商船来者较少,未足配运\,愈积愈多,解费益难筹措。

厅县交卸,諉诸后任。

接办之员,又以前任无费交存,竟付高阁,而囹圄充斥矣。

前时解犯之费,由台防厅支给。

迨道光十年,署同知蒋鏞牒言,命犯每名转给船价三十圆、盗犯二十圆,厅中赔垫不貲;署知府王衍庆乃详准承审厅县匀贴一半,相安数载。

十四年,署同知沈汝瀚以同知为间曹薄俸,未肯认赔。

知府周彦始飭厅县悉行支理。

而人犯愈多,解费愈絀矣。

及徐宗干任兵备道,大府议飭清理。

宗干以为酌减费用为先,推广配船章程次之,另立严催期限又次之。

三者俱备,或不致再有积压。

「查台湾厅县解犯费用,较之內地各县,不啻数倍之多。

姚前道已將在台各衙门用费,大加核减。

嗣据淡、兰二厅台、凤、嘉、彰四县请將命犯解费,新案减四,旧案减六。

夫出水人犯,书有纸笔之费,差有看管之劳,需用在所不免,唯通计尚鉅,似应如府议,毋分新旧,再行一律减半,以免琐碎。

盗犯一名,费不及命犯之半,为数无多,该厅县亦復请减,姑再准减十分之四。

台费既减,各厅县又以请减內地沿途解费之说进。

犯人抵厦,应缴厦防批费及同安等县寄监费,为数多寡不一。

夫厦防厅不过点收人犯,同安等县不过寄禁一宿,何需重费?尤应大加裁减。

至现在各口船只稀少,宜照旧章,量为推广。

窃思哨船一项,配载戍兵来台之便,必换载各兵內渡。

若令权宜拨配,则兵力厚集,可资防护,非如商船之不敢多配。

自应酌贴一半船费,分给舵水,以昭奖赏。

夫费已核减,船又推广,各厅县如再敢諉延,漫无限制,应另立期限,分別记过撤参。

从此明立章程,可冀振刷精神。

即不能囹圄空虚,或可望其渐就清理也」。

书上,大府从之。

先是命盗立决人犯,皆由台湾道奏办。

监候杂犯则由道提审成招,给批解司勘转。

宗干至省,歷謁督抚,擬援他省,由道勘转,请免解司之议。

及归台后,询之僚属,以案犯情实者,皆留省处决,例应由院审题。

其遣军流徒等犯,终须由司定地,即免过臬司衙门,而解省则一。

唯有道署勘定后,祗將招册送省,由省具题,部准部覆转行到台,届秋审时,仍解省汇勘。

至遣军等犯悉照台地奏案,解司定地发配,则办理简易,自不至於烦难。

宗干以此陈之大府,又从之。

台湾刑法既遵清律,世有其书,故不载。

唯其所异者,则挈眷偷渡之律、侵垦番地之律、娶纳番妇之律。

及同治十三年,钦差大臣沈葆楨视台,开山抚番,奏请解禁,而垦务乃日进矣。

光绪初,白鶯卿为台湾知县,善治盗,又设各种刑具,轻者断指,重则殛毙,群盗屏跡。

鶯卿以皂总李荣为耳目,盗莫得逃。

荣遂怙权纳贿,揽词讼,巡抚丁日昌諗其恶,诛之,一时吏治整肃。

初,道控之案,需费多,审问又久,讼者莫敢至。

及刘璈任兵备道,深知民间疾苦,每逢二、八等日,自坐堂上,许人民入控。

旁侍胥役,每呈收费两圆,隨到隨审,案多平反。

故璈虽获罪远流,而人民犹念其德。

光绪十三年建省之后,部议以台湾道原加按察使衔,毋庸特设,一切刑名由道管理。

乃设按察使司狱一员。

凡遇秋审,由道酌擬罪名,以十月造册送院。

嗣由巡抚核定,分別实缓,以二、三月再请巡抚示期审录,派拨官船至南,带同经书案卷到北襄办。

仍由巡抚咨明闽浙总著,转咨具题,以候朝旨。

十七年十一月,巡抚邵友濂札道,以台湾盗案,向係稟请就地正法,今南北相距密邇,解勘迅速,凡非叛逆土匪之犯,皆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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