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通史 史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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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史》 史卷八 连横(雅堂)

台南连横雅堂撰田赋志连横曰:井田之法废矣,乡曲猾豪,夺民之田,以殖私利。

用其富厚,敖游官府,骄奢淫佚,势过王侯。

而为之佃者,胼手胝足,水耨火耕,岁稔乃不获一饱,先畴自作,贷种於人,头会箕歛,从而剥之。

贫富之等日差,贵贱之阶愈绝,而民怨郁矣。

古者量人授田,一夫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所谓十一而税也。

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是故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

庠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

故民皆有勇而知方;居则执锄以耕,出则荷戈而战。

忠义奉公,以卫其国。

此则先王经邦蒞民之善制也。

天井田养民,其田皆国之田也。

及秦以后,民所自有之田也。

民所自有之田,又从而赋之,亦曰以保之也。

故民之输將不怠。

若已不能保,而又横征之,使之蕉萃於虐政之中,是直以民为隶而已。

台湾为海上荒土,其田皆民之所自垦也。

手耒耜,腰刀枪,以与生番猛兽相爭逐。

篳路蓝缕,以启山林,用能宏大其族,至於今是赖。

艰难缔造之功,亦良苦矣。

当明之世,漳、泉地狭,民去其乡,以拓殖南洋;而至台湾者亦伙。

山林未伐,瘴毒披猖,居者輒病死,不得归,故有「埋冤」之名。

及顏思齐至,郑芝龙附之,垦土筑屋,渐成部落。

思齐既死,芝龙復降,漳、泉人之居者凡三千余人。

自生自养,以赡其家,固无政令以率之也。

天启四年,荷人入台湾,借地土番。

越二年,西班牙人亦入鸡笼\,各据其地,以殖土宜,制王田,募民耕之,而征其赋。

计田以甲:方一丈二尺五寸为一戈,三十一戈二尺五寸为一甲。

上则年征谷十八石,中十五石六斗,下十石二斗。

其时土田初辟,一岁三熟,糖米之利,挹注外洋,故至者日盛。

崇禎间,熊文灿抚闽,值大旱,谋\於芝龙,募饥民数万,人给银三两,三人合给一牛,载至台湾,垦田芟舍,以其衣食之余,纳租郑氏,故富甲七闽。

延平建宅,从者尤多。

休兵息民,以事农亩。

向之王田,皆为官田,耕者皆为官佃,赋仍旧。

宗室文武召民自辟,谓之私田,则所谓文武官田者也。

定则之法,亦分三等。

纳税之外,又课其赋。

所谓官斗,较中土仓斛仅有八升。

原田膴膴,取之无尽。

耕后数年,輒弃其旧。

故三年一丈,课其增减,定其肥磽,而所以恤民之困也。

诸镇之兵,各分其地,按地开垦,自耕自给,谓之营盘。

三年之后,乃丈其则,以立赋税。

农隙之时,训以武事。

此则寓兵於农之意也。

永历十八年,嗣王经委政陈永华。

永华善治国,分诸镇土地,復行屯田之制。

於是辟地日广,远及半线。

二十四年,右武卫刘国轩伐大肚番,追之至北港溪,驻军以戍;则今之国姓庄也。

寧靖王术桂入台后,以竹、沪一带,土厚泉甘,垦田百数十甲,岁入颇丰,有余则散之故旧,不需汤沐之奉。

而诸镇屯田至今尚留其跡。

此则郑氏富强之基也。

清人得台,廷议欲墟其地。

靖海將军施琅力陈不可,乃设一府、三县。

又奏请减赋,略曰:「今部臣苏拜等所议钱粮数目,较郑克塽所报之额,相去不远。

然在郑氏当日,自为一国之用。

因其人地,取其餉赋,未免重科。

兹部臣等奉有再议之旨,不得不以此数目议覆。

如以会议既定,当按数而征,在道府责成所係,必奉行催科。

兼以郑氏向时所征者乃时银,我之所定者乃纹银,纹之与时更有加等。

且臣前之议守此土者,非以其地可以加赋也。

盖熟察其地,属在东南险远,关係数省安危。

今既设官分治,拨兵汛防,则善后之计,宜加周详。

而今所调守兵一万,乃就闽省经制水陆兵丁六万五千七百五十名数內抽调,兵无广额,餉无加增。

就此议定钱粮数目,蠲减於寇虐之后,使有司得以仰体德意,留心安集抚绥。

数年之后,人户繁盛,田畴悉易,赋税自充,有增无减。

岂待按数而征哉」?下旨再议。

於是奏定上则田每甲征谷八石八斗,园四石,其详如表。

六十一年,巡台御史黄叔璥以台湾田赋较重內地。

台之一甲,得內地十一亩三分一釐有奇。

內地上田,各县征法不一,约折色自五、六分以至一钱一、二分而止,是一甲不过征至一两三钱为最多矣。

今台征谷八石八斗,使谷最贱,石为三钱,已至二两六钱四分余,况又有贵於此者。

而民不以为病,地力有余。

上者无忧不足,中者绝长补短,犹可藉以支应;若履亩勘丈,便难仍旧矣。

雍正五年,巡台御史尹秦奏言:「台湾全郡尽属沙壤,地气长升不降。

所有平原,总名草地。

有力之家,视其势高而近溪涧淡水者,赴县呈明四至,请给垦单,召佃开垦。

所开田园,总以甲数。

每甲约抵內地十一亩有奇。

郑氏当日分上、中、下三则取租。

开台之后,地方有司照租征粮,而业户以租交粮,致无余粒。

势不得不將成熟之田园,以多报少。

欺隱之田,倍於报垦之数。

臣等细访向来任其欺隱不行清查之故,则其说有五。

现征科则,计亩分算,数倍於內地之粮额,若非以多报少,不能完纳正供;一也。

台湾沙地,每岁夏秋大雨,山水奔泻,冲为涧壑,流沙壅积,熟田亦为荒壤,若非以多报少,將何以补苴亏缺;二也。

台地依山临海,田园並无隄岸保障,海风稍大,咸水涌入,田园滷浸,必俟数年咸味尽去之后,方可耕种,若非以多报少,何以抵纳官粮;三也。

台地土脉炎热,不宜施肥,二三年后,力薄寡收,便须荒弃两岁,然后耕耘,若非以多报少,焉能输將公课;四也。

台湾佃丁皆係漳、泉、惠、潮之客民,因贪地宽,可以私垦,故冒险渡来,设使按亩清查,以租作粮,则力不能支,势必各回原籍,以致田园荒废,额赋虚悬;五也。

夫田粮之欺隱若此,其所以致此欺隱而难以清查者又若此。

自宜作何变通,以除欺隱之弊。

海疆重大,与內地不同。

臣等愚昧,不敢轻议,谨具实奏请圣裁。

至於北路彰化一带,县係新设,地稍偏远,臣等见其多属未辟之土,亦宜召民开垦。

案查淡水同知王汧曾经具详,称北路虎尾溪以上,间原宽旷。

召民开垦之法,毋许以一人而包占数里,祗许农民自行领垦,一夫不过五甲,十夫连环互保。

定限三年,比照內地粮额起科。

再如熟番场地,向有奸棍认餉包垦,久假不归。

若任其日被侵削,番眾无依,必退处內山,渐变生番。

宜令大社留给水旱地五百甲,中社四百甲,小社三百甲,号为社田,以为耕种牧猎之所。

各立界碑,四至田亩,刊载全书,以俾日后势豪不得侵佔。

其余草地悉行召垦,並限三年起科。

臣等细加寻绎,事属当行。

唯召垦农民,以宜照臣等前摺所陈,亦令归庄併田,务使匪类无处託足,以靖盗源」。

九年,詔以台湾土田自七年开垦及自报陞科者,改照同安则例,化一甲为十一亩三分有奇,计亩征银,仍代以粟,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粟一石折米五斗;其详亦如表。

而新则较轻旧则不啻数倍。

计岁征粟十六万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九斗九升有奇。

例以十月开征,至腊而毕。

每粟一石征耗一斗,折银五分,以防入仓之损。

全台正供之粟,支给班兵十五营,需米四万四千八百五十一石八斗。

又配运\福、兴、漳、泉平糶以及兵米眷米十六万六千五百石,又运\督標兵米折粟一万五千五百七十石;详在粮运\志。

顾全台征收粟数,不敷起运\,每年以运\糶四府粟价发台,分给四县,糴补足额。

其耗粟之银,则为官署公费,而有司且加之数倍,以入私囊。

故例:有司催科,凡得八成者录其功,而八成以上则吞没之。

一行作吏,便为富翁,故俸禄甚薄,而供奉酬酢多取之民也。

干隆九年,詔曰:「台湾田园已照同安则例,后经部议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將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台湾旧额输纳。

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以昭优恤。

除从前开垦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

其已照同安下则征收者,亦不必再议加减。

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確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別上、中、下,定额征收。

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加惠边方之至意」。

夫台湾为海疆重地,每有水旱之灾,輒奏请蠲赋,故人民易於乐岁,而开垦日进,远入番地。

其始佃农力小,不足经营,富豪出资本、给牛种,建庐凿圳,以任其费。

田成,则纳其谷十之一、二,谓之大租,或征圳租,谓之水粟。

每甲应纳谷石,永久不替。

道光四年,署兵备道方传穟上书总督孙尔准,力言业户之弊。

书曰:「千万人垦之,十数人承之,而一人所给垦照,或千数百甲,淡水是也。

万人垦之,千人承之,而地数千甲,给垦照者数千人,每人仅数十甲,最多亦十数甲,並无业户,以民为官佃者,噶玛兰是也。

夫业户之设,其弊无穷。

其始豪强有力者十数人,出领垦照,名为自出工本,募佃垦荒,实则其人工本不多,鳩集朋党,私立约据。

及其垦成报官陞科,而业户一人,界广甲多,且易隱蔽。

及赋已定后,或十余年,或数十年,遇有水旱偏灾,冲崩塌坏,亦任意影射。

且征收供课,户祗一人,实缺千万。

一经破败,更换为难。

请以淡水言之。

其地南自大甲,北至鸡笼\,绵长三百余里;自山至海,腹內所宽亦四、五十里。

较诸台邑,固自倍之;而考其正供,仅有台邑四分之一。

业户编入征册者,仅数十人。

此所以地广赋少也。

然则业户自宜殷富,每年自清国课;而每年实征,民欠犹十之二、三。

业户大半贫窶,何也?业户坐收其租,除完课外,別无所利。

田园实非其有。

歷年既久,冲崩塌坏,渐就磽确,而佃户逃亡也」。

初,噶玛兰开垦之时,吴沙父子邀赵隆武、何绘等赴省呈请开垦,先与佃户私议,將来告成,应由业户陞科完粮,佃户每甲田定纳大租谷六石、园四石。

及杨廷理筹办建治,深虑不敷经费,议裁业户,而由散佃报陞。

谓此租额仿与淡水拳和官庄相符,详请转奏,援以为例。

部议不许。

以拳和官庄久已无案可稽,若照屯案办理,屯案田园各分六等,此项园征四石,已准屯案第四等,则田不应列第六等,漫无区別。

是拳和官庄与屯租二案,均难援引矣。

然其后仍定田六、园四之率,丈陞报部。

有田二千一百四十三甲余,园三百甲余,岁征租谷一万四千六十三石有奇。

供耗之外,又征余粮,此为各属所无。

查台湾陞科章程,凡田园祗征正供、耗羡。

若征別款租赋,从无併征正供。

而兰属独增余租,犹之他属杂征,固不与供耗核计考成也。

顾余租实为筹备经费之计,即仿淡水屯租之例,每石折色一圆,奉文照议在案。

嗣以同安下沙则而计,则田一甲征谷六石,又征供谷一石七斗五升八合四勺七秒二撮,耗谷一斗七升五合八勺四秒七撮,余租四石零六升五合六勺八秒一撮;园一甲征谷四石,又征供谷一石七斗一升六合六勺一秒一撮,耗谷一斗七升一合六勺六秒六撮,余租二石一斗一升一合七勺二秒八撮。

较之创始原议,凡田减耗六升八合三勺八秒三撮,园减供二勺、耗六升六合七勺五秒九撮,悉入余租,以副其用。

嘉庆二十三年,台湾府知府以兰地初启,民力未充,详请豁免余租。

而司中以核与原案田六、园四之数,实为减少,未许。

道光七年,奏请改则,而余租更宽裕矣。

先是,台湾田赋自荷兰以来,皆征供谷。

归清后,亦以此为兵糈。

而谷价既贱,当事者无所获利。

二十三年,改征折色,每石六八秤银二圆。

当是时,市价每石仅值一圆五角,而当事者又格外诛求,兼有火耗之损。

台湾县保西里人不从,几至激变。

庄豪郭崇高走吁北京,詔逮知县阎炘治罪,事始息。

澎湖为海中群岛,地瘠而磽,素不播稻,所产唯番藷黍稷,一逢咸雨,枯槁不收,故其地不赋,由台供之。

光绪三年春,福建巡抚丁日昌奏蠲台湾杂税,略谓台、凤、嘉三邑合长二百九十里,额征供谷十三万余石,而彰、淡、兰一厅两县合长五百八十里,仅征谷五万六千余石。

盖台、凤、嘉开辟之地较早,税则皆沿郑氏之旧,而漳、淡、兰新垦之地,新定科则,故赋较轻也。

十一年建省,以刘铭传为巡抚,沈应奎为布政使。

铭传负吏才,以台湾经费向由福建协助,欲谋\自给之计,振兴物产,以尽土宜。

十二年五月,奏请清赋。

疏曰:「窃查台湾粮课,自入版图以来,仍循郑氏之旧,每丁岁征银四钱八分六釐,干隆元年,钦奉恩諭,台湾丁粮著照內地分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舒民力,岁征银三千七百六十余两。

及十二年,乃议匀入田园征收。

其番眾所耕田地,概免完赋,照旧就丁纳粮。

至道光间,通计全台垦熟田园凡有三万八千一百余甲,又三千二十一顷五十余亩,谷种折地一千四百三十亩,年征栗二十万五千六百余石,租番银一万八千七百余圆。

至今已数十年,垦熟田园较前多至数倍。

统计全台之额,仅征额银一万五千七百四十六两,洋银一万八千六百六十九圆,又谷十九万八千五十七石,久无报丈陞科。

伏维我朝轻徭薄赋,亙古所无,而於台湾一岛尤为宽厚。

雍正、干隆间,屡奉恩諭,台湾赋税,不准议加。

其时海宇澄清,昇平无事,朝廷以台湾一隅无足重轻。

今则海上多警,而台湾为海疆之要隘,奉旨改建行省,经费浩大,今昔不同。

臣忝膺斯土,目击时艰,当此财用匱乏之时,值百废待举之际,不能不就地筹画。

三、五年后,能照部议,以台地自有之财,供台地经营之用,自成一省,永保巖疆。

况叠次钦奉諭旨,开源节流。

顾以额定之赋,应有之税,乃部库入款之常经,国家经久之至计。

舍此不为,徒求邻省,虽至舌破脣焦,缓急仍不足恃。

臣渡台以来,详查民间赋税,较之內地毫不轻减。

而询其底蕴,全係绅士包揽。

若某处有田可垦,先由垦首递稟,承揽包垦,然后分给垦户。

垦首不费一钱,仅递一稟。

垦熟之后,每年抽租一成,名曰大租;又有屯租、隘租各项名目。

而粮课正供毫无续报陞科。

如台北、淡水田园三百余里,仅征粮一万三千余石。

私陞隱匿,不可胜计。

臣现由內地选调厅县佐杂三十余人,分派南北各县。

又由各县选派公正绅士数人,会同先查保甲,就户问粮。

一俟田亩查明,再行遂户清丈。

委派台湾府知府程起鶚、台北府知府雷其达,各设清赋总局,督率办理。

至於赋税之轻重,应俟丈量之后,再请旨飭部覆议。

维念台湾民风强悍,一言不合,拔刀相向,聚眾挟官,视为常事。

林爽文之变,则言陞科之逼迫。

以是委员下乡清查,视为畏途。

且千山丛杂,道路崎嶇;若非勤实耐劳之员,协同公正绅士,切实清查,无裨实际;且恐竣事无期。

惟有严定赏罚,以冀成效。

若各地方委员绅士等妥速办理,认真清查,臣请照异常劳绩,从优奏奖,以示鼓励。

倘有贿託隱匿等情事,抑或畏难延误,即行参革。

庶得实力奉行,为朝廷经久之谋\,除地方吞匿之弊,裕国便民,以期有裨台湾之大局」。

六月,詔可。

设清赋局於台北、台南两府,以布政使辖之,命知府统理。

各厅、县设分局,任总办,以同知、知县主之。

初,铭传议办清赋之时,先询各厅县。

或以为当编查保甲,就户问粮;或以为即施办清丈,就田问赋。

而眾多主前说,且为根本之计。

於是先办保甲,限二月告竣。

乃以清赋之意告示於民曰:「台湾地方自干隆五十三年续丈之后,至今开辟田园数倍於前,久未报丈陞科。

从前海宇昇平,朝廷视台湾一岛,不足重轻,期无內患,不虑外侮,赋税一项,屡奉恩詔,格外从宽,以示绥远安边之意。

现在海疆多事,台湾重地,久为外人窥伺。

朝廷特设巡抚,以资控制。

本爵部堂忝膺斯土,应为地方远大之谋\。

故招抚生番,以靖內患;筹办海防,以御外侮;清查田亩,以裕餉需。

不惮劳怨,惨澹经营,一时併举,以为长治久安之计。

尔百姓等渡海迁来,当知创业不易,须为子孙立百年之业,官民一德一心,共保巖疆,同享乐土。

查台湾素称沃壤,近年开辟日多,旧粮转形亏短,皆由业户变迁无定,粮额向不催收;故遇逃亡,莫从究詰。

或由田园籍册失毁,户无確名,疆界混淆,土豪得以隱匿霸佔,奸民从中包揽控爭。

或籍防番抽收隘租,或称完粮自收大租。

强者有田无赋,弱者有赋无田。

更有近溪田园,水冲沙压,小民无力报豁,田去粮存。

种种弊端,国计民生,皆有阻碍。

若不及早清查,貽害胡底。

现经奏明清丈全台田亩,委派南、北两府,设立总局,剋日举办。

尔等田园一经清丈,编立字号,某字某号之田,则为某处某人之业。

粮户何名,册籍昭然。

遇有买卖,立即过户催收,可免侵佔冒爭,永杜搆讼之弊。

其有水冲沙压之地,亦可隨时稟报,顿释累积之负。

是於国计民生,两有裨益。

自示之后,一律办理」。

嗣以清丈章程,颁发於民。

其时各属业户,多虑加租。

劣绅土豪,造作蜚语。

铭传不为所挠,督励有司,昼夜不息。

八月,復以丈法昭示於民曰:「台湾田园,举办丈量,前经按照淡水县志载定弓尺制度,每戈一丈二尺五寸为准,分颁各属应用在案。

现据宜兰、新竹两县先后稟称:该二邑丈量田亩,向以一丈三尺五寸为一戈,与现颁之戈互相比较,每戈多加一尺。

绅民嘵嘵,置辨不休,请示遵办等语前来。

查台湾自国初始入版图,核算田亩,有所谓每戈、每甲等名目,皆係郑氏一时权宜。

雍正九年,特奉廷旨,台湾田园化甲为亩,係以戈数核为弓数。

其弓定制六尺,积二十四弓为一亩,载在志乘,遵行已久。

现在举办丈量,犹用戈、甲名目,不过因其旧俗,以计总数,为將来积算之端。

至於量则陞科,仍应遵照定章,以弓计亩。

如以一丈二尺五寸之戈,就一甲之田化弓计亩,有十一亩三分有奇。

如以一丈三尺五寸之戈,就一甲化弓计亩,有十三亩一分八厘有奇。

是长一尺之戈,每甲即多一亩八分八厘之赋,並无便宜。

该二邑以弓小一尺,藉词爭执,难保不误。

尚执戈大赋轻、戈小赋重之成见,亟应剴切晓諭,以昭定制,而释群疑。

台湾田园化甲为亩,奉旨遵行定章,断不能仍復论戈纳赋。

现在所用旧弓尚是五尺,迨清丈之后,仍应以戈伸尺,按六尺为一弓,积二百四十弓为一亩,计亩陞科。

尔人民將来供赋,不定於戈尺之短长,而定於弓数之多寡。

其戈长者既不能有所取巧,戈短者亦决不至多完。

尔绅民务当晓然朝廷治赋经邦,一秉大公,毫无偏拗。

其各懍遵」。

十月,各属渐报丈竣,乃定租率。

倣江南一条鞭法,举前之丁税、耗羡等款而括之,折色完纳,並加补水、秤余,以定地则。

凡分四则。

前之不入则者,如新竹以北,则为一等、二等、三等;彰化以南,为平等、次等、下等。

丈单列天、地、人三号。

鱼塭之率视天字田,故业户较益。

台南之田,有早季养鱼而晚季播谷者,收利尤丰,而纳租则轻也。

前时大租多议裁废,至是乃据减四、留六之制,以归小租纳课,而业户仅得其六。

十二月,颁定征租之制,其详如表。

於是全台田赋计征六十七万四千四百六十八两,实增四十九万一千一百零二两。

十四年春正月,示领丈单,甲费二元。

嘉、彰两邑民户骚动。

而彰化知县李嘉棠素贪墨,施九缎起而抗之,纠眾围城,提督朱焕明被戕,铭传派兵平之。

裁收丈费。

以十八年五月,撤清赋局,而全台田赋乃定。

官庄初,施琅克台之后,以台地肥沃,土旷人稀,奏设官庄,召民开垦。

按其所入,以助经费。

康熙四十九年,兵备道陈璸以其有弊,奏请废止,其款入官。

雍正元年,漳浦蓝鼎元上书巡台御史吴达礼,略曰:「台湾旧有官庄,为文武养廉之具。

今归入公家,各官救口不赡矣。

夫忠信重禄,所以劝士。

况官人於遐荒绝域,欲用其身心,而冻馁其妻子,使之枵腹从公,非情之平也。

官庄犹古公田,更不病民。

旧庄虽没,新地可再垦也。

查台北有竹堑埔,沃衍百余里,可辟良田千顷。

又当孔道要冲。

曩以弃置荆榛,故野番敢於出没。

唯地大需人,非民力所能开垦,莫若令全台文武各官,分地辟之,各捐资本,自备牛种、田器,结庐招佃,永为本衙门恒产。

不独一时之利,万世之利也。

夫台地素腴,隨垦隨收。

一年所获,足敷其本。

二、三年后,食用不竭。

以天地自然之利,为臣子养廉之资,而又可以祛番害、益国赋、足民食,是一举而数善备也」。

达礼据以入告,许之。

於是总兵蓝廷珍先垦猫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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