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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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脱脱、阿鲁图等

律令者,有司之所守也。

太祖以来,其所自断,则轻重取舍,有法外之意焉。

然其末流之弊,专用己私以乱祖宗之成宪者多矣。

干德伐蜀之役,有军大校割民妻乳而杀之,太祖召至阙,数其罪。

近臣营救颇切,帝曰:"朕兴师伐罪,妇人何辜,而残忍至此!"遂斩之。

时郡县吏承五季之习,黩货厉民,故尤严贪墨之罪。

开宝四年,王元吉守英州,月余,受赃七十余万,帝以岭表初平,欲惩掊克之吏,特诏弃市。

陕州民范义超,周显德中,以私怨杀同里常古真家十二口,古真小子留留幸脱走,至是,擒义超诉有司。

陕州奏引赦当原,帝曰:"岂有杀一家十二人可以赦论邪?"命正其罪。

八年,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诏所贷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

帝注意刑辟,哀矜无辜,尝叹曰:"尧、舜之时,四凶之罪止于投窜。 先王用刑,盖不获已,何近代宪纲之密耶!"故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贷死。

太平兴国六年,自春涉夏不雨,太宗意狱讼冤滥。

会归德节度推官李承信因市葱笞园户,病创死。

帝闻之,坐承信弃市。

初,太祖尝决系囚,多得宽贷。

而开封妇人杀其夫前室子,当徒二年,帝以其凶虐残忍,特处死。

至是,有泾州安定妇人,怒夫前妻之子妇,绝其吭而杀之。

乃下诏曰:"自今继母杀伤夫前妻子,及姑杀妇者,同凡人论。"

雍熙元年,开封寡妇刘使婢诣府,诉其夫前室子王元吉毒己将死。

右军巡推不得实,移左军巡掠治,元吉自诬伏。

俄刘死。

及府中虑囚,移司录司案问,颇得其侵诬之状,累月未决。

府白于上,以其毒无显状,令免死,决徒。

元吉妻张击登闻鼓称冤,帝召问张,尽得其状。

立遣中使捕元推官吏,御史鞫问,乃刘有奸状,惭悸成疾,惧其子发觉而诬之。

推官及左、右军巡使等削任降秩;医工诈称被毒,刘母弟欺隐王氏财物及推吏受赃者,并流海岛;余决罚有差。

司录主吏赏缗钱,赐束帛。

初,元吉之系,左军巡卒系缚搒治,谓之"鼠弹筝",极其惨毒。

帝令以其法缚狱卒,宛转号叫求速死。

及解缚,两手良久不能动。

帝谓宰相曰:"京邑之内,乃复冤酷如此,况四方乎?"

端拱间,虏犯边郡,北面部署言:"文安、大城二县监军段重诲等弃城遁,请论以军法。"

帝遣中使就斩之。

既行,谓曰:"此得非所管州军召之邪?往讯之乃决。"

使至,果讯得干宁牒令部送民入居城,非擅离所部,遽释之。

咸平间,有三司军将赵永昌者,素凶暴,督运江南,多为奸赃。

知饶州韩昌龄廉得其状,乃移转运使冯亮,坐决杖停职。

遂挝登闻鼓,讼昌龄与亮讪谤朝政,仍伪刻印,作亮等求解之状。

真宗察其诈,于便殿自临讯,永昌屈伏,遂斩之,释亮不问,而昌龄以他事贬郢州团练副使。

曹州民苏庄蓄兵器,匿亡命,豪夺民产,积赃计四十万。

御史台请籍其家,帝曰:"暴横之民,国有常法,籍之,斯过也。"

论如律。

其纵舍轻重,必当于义,多类此。

凡岁饥,强民相率持杖劫人仓廪,法应弃市,每具狱上闻,辄贷其死。

真宗时,蔡州民三百一十八人有罪,皆当死。

知州张荣、推官江嗣宗议取为首者杖脊,余悉论杖罪。

帝下诏褒之。

遣使巡抚诸道,因谕之曰:"平民艰食,强取糇粮以图活命尔,不可从盗法科之。"

天圣初,有司尝奏盗劫米伤主,仁宗曰:"饥劫米可哀,盗伤主可疾。 虽然,无知迫于食不足耳。"

命贷之。

五年,陕西旱,因诏:"民劫仓廪,非伤主者减死,刺隶他州,非首谋又减一等。"

自是,诸路灾伤即降敕,饥民为盗,多蒙矜减,赖以全活者甚众。

司马光时知谏院,言曰:"臣闻敕下京东、西灾伤州军,如贫户以饥偷盗觔斗因而盗财者,与减等断放,臣窃以为非便。 《周礼》荒政十有二,散利、薄征、缓刑、弛力、舍禁、去几,率皆推宽大之恩以利于民,独于盗贼,愈更严急。 盖以饥馑之岁,盗贼必多,残害良民,不可不除。 顷年尝见州县官吏,有不知治体,务为小仁。 遇凶年,劫盗觔斗,辄宽纵之,则盗贼公行,更相劫夺,乡村大扰,不免广有收捕,重加刑辟,或死或流,然后稍定。 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与减等断放,是劝民为盗也。 百姓乏食,当轻徭薄赋、开仓振贷以救其死,不当使之自相劫夺。 今岁府界、京东、京西水灾极多,严刑峻法以除盗贼,犹恐春冬之交饥民啸聚,不可禁御,又况降敕以劝之。 臣恐国家始于宽仁,而终于酷暴,意在活人而杀人更多也。"

事报闻。

帝尝御迩英阁经筵,讲《周礼》"大荒大札,薄征缓刑"。

杨安国曰:"缓刑者,乃过误之民耳,当岁歉则赦之,悯其穷也。 今众持兵杖劫粮廪,一切宽之,恐不足以禁奸。"

帝曰:"不然,天下皆吾赤子也。 一遇饥馑,州县不能振恤,饥莩所迫,遂至为盗,又捕而杀之,不亦甚乎?"

仁宗听断,尤以忠厚为主。

陇安县民诬平民五人为劫盗,尉悉执之,一人掠死,四人遂引服。

其家辨于州,州不为理,悉论死。

未几,秦州捕得真盗,陇州吏当坐法而会赦,帝怒,特贬知州孙济为雷州参军,余皆除名流岭南。

赐钱粟五家,复其役三年。

因下诏戒敕州县。

广州司理参军陈仲约误入人死,有司当仲约公罪应赎。

帝谓审刑院张揆曰:"死者不可复生,而狱吏虽废,复得叙官。"

命特治之,会赦勿叙用。

尚书比部员外郎师仲说请老,自言恩得任子,帝以仲说尝失入人死罪,不与。

其重人命如此。

时近臣有罪,多不下吏劾实,不付有司议法。

谏官王贽言:"情有轻重,理分故失,而一切出于圣断,前后差异,有伤政体,刑法之官安所用哉?请自今悉付有司正以法。"

诏可。

近臣间有干请,辄为言官所斥。

谏官陈升之尝言:"有司断狱,或事连权幸,多以中旨释之。 请有缘中旨得释者,劾其干请之罪,以违制论。"

许之。

仁宗于赏罚无所私,尤不以贵近废法。

屡戒有司:"被内降者,执奏,毋辄行。"

未尝屈法以自徇也。

知虢州周日宣诡奏水灾,有司论请如上书不实法。

帝曰:"州郡多言符瑞,至水旱之灾,或抑而不闻。 今守臣自陈垫溺官私庐舍,意实在民,何可加罪?"

英宗在位日浅,于政令未及有所更制。

然以吏习平安,慢于奉法,稍欲振起其怠惰。

三班奉职和钦贷所部纲钱,至绞,帝命贷死免杖,刺隶福建路牢城。

知审刑院卢士宗请稍宽其罪,帝曰:"刑故而得宽,则死者滋众,非‘刑期无刑’之道。 俟有过误,贷无伤也。"

富国仓监官受米湿恶,坏十八万石,会恩当减,帝特命夺官停之。

熙宁二年,内殿崇班郑从易母、兄俱亡于岭外,岁余方知,请行服。

神宗曰:"父母在远,当朝夕为念。 经时无安否之问,以至逾年不知存亡邪?"特除名勒停。

四年,王存立言:"嘉佑中,同学究出身,为砀山县尉,尝纳官赎父配隶罪,请同举人法,得免丁徭。"

帝悯之,复赐出身,仍与注官。

九年,知桂州沉起欲经略交址,取其慈恩州,交人遂破钦,犯邕管。

诏边人横遭屠戮,职其致寇,罪悉在起,特削官爵,编置远恶州。

复仇,后世无法。

仁宗时,单州民刘玉父为王德殴死,德更赦,玉私杀德以复父仇。

帝义之,决杖、编管。

元丰元年,青州民王赟父为人殴死,赟幼,未能复仇。

几冠,刺仇,断支首祭父墓,自首。

论当斩。

帝以杀仇祭父,又自归罪,其情可矜,诏贷死,刺配邻州。

宣州民叶元有同居兄乱其妻,缢杀之,又杀兄子,强其父与嫂为约契不讼。

邻里发其事,州为上请,帝曰:"罪人以死,奸乱之事特出叶元之口,不足以定罪。 且下民虽无知,固宜哀矜,然以妻子之爱,既罔其父,又杀其兄,戕其侄,逆理败伦,宜以殴兄至死律论。"

绍圣以来,连起党狱,忠良屏斥,国以空虚。

徽宗嗣位,外事耳目之玩,内穷声色之欲,征发亡度,号令靡常。

于是蔡京、王黼之属,得以诬上行私,变乱法制。

崇宁五年,诏曰:"出令制法,重轻予夺在上。 比降特旨处分,而三省引用敕令,以为妨碍,沮抑不行,是以有司之常守,格人主之威福。 夫擅杀生之谓王,能利害之谓王,何格令之有?臣强之渐,不可不戒。 自今应有特旨处分,间有利害,明具论奏,虚心以听。 如或以常法沮格不行,以大不恭论。"

明年,诏:"凡御笔断罪,不许诣尚书省陈诉。 如违,并以违御笔论。"

又定令:"凡应承受御笔官府,稽滞一时杖一百,一日徒二年,二日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三日以大不恭论。"

由是吏因缘为奸,用法巧文浸深,无复祖宗忠厚之志。

穷极奢侈,以竭民力,自速祸机。

靖康虽知悔悟,稍诛奸恶,而谋国匪人,终亦末如之何矣。

高宗性仁柔,其于用法,每从宽厚,罪有过贷,而未尝过杀。

知常州周□巳擅杀人,帝曰:"朕日亲听断,岂不能任情诛僇,顾非理耳。"

即命削杞籍。

大理率以儒臣用法平允者为之。

狱官入对,即以惨酷为戒。

台臣、士曹有所平反,辄与之转官。

每临轩虑囚,未尝有送下者,曰:"吾恐有司观望,锻炼以为重轻也。"

吏部员外郎刘大中奉使江南回,迁左司谏,帝寻以为秘书少监。

谓宰臣朱胜非曰:"大中奉使,颇多兴狱,今使为谏官,恐四方观望耳。"

其用心忠厚如此。

后诏用刑惨酷责降之人,勿堂除及亲民,止与远小监当差遣。

当建、绍间,天下盗起,往往攻城屠邑,至兴师以讨之,然得贷亦众。

同知枢密院事李回尝奏强盗之数,帝曰:"皆吾赤子也,岂可一一诛之?诛其渠魁三两人足矣。"

至待贪吏则极严:应受赃者,不许堂除及亲民;犯枉法自盗者,籍其名中书,罪至徒即不叙,至死者,籍其赀。

诸文臣寄禄官并带"左"、"右"字,赃罪人则去之。

是年,申严真决赃吏法。

令三省取具祖宗故事,有以旧法弃市事上者,帝曰:"何至尔耶?但断遣之足矣。 贪吏害民,杂用刑威,有不得已,然岂忍寘缙绅于死地邪?"

在徽宗时,刑法已峻。

虽尝裁定笞、杖之制,而有司犹从重。

比中兴之初,诏用政和递减法,自是迄嘉定不易。

自蔡京当国,凡所请御笔以坏正法者,悉厘正之。

诸狱具,令当职官依式检校。

枷以干木为之,轻重长短刻识其上,笞、杖不得留节目,亦不得钉饰及加筋胶之类,仍用官给火印。

暑月,每五日一洗濯枷杻,刑、寺轮官一员,躬亲监视。

诸狱司并旬申禁状,品官、命妇在禁,别具单状。

合奏案者,具情款招伏奏闻,法司朱书检坐条例、推司录问、检法官吏姓名于后。

各州每年开收编配羁管奴婢人及断过编配之数,各置籍。

各路提点刑狱司,岁具本路州军断过大辟申刑部,诸州申提刑司。

其应书禁历而不书,应申所属而不申,奏案不依式,检坐开具违令,回报不圆致妨详覆,与提刑司详覆大辟而稽留、失覆大辟致罪有出入者,各抵罪。

知州兼统兵者,非出师临陈,毋用重刑。

州县月具系囚存亡之数申提刑司,岁终比较,死囚最多者,当职官黜责,其最少者,褒赏之。

旧以绢计赃者,千三百为一匹,窃盗至二贯者徒。

至是,又加优减,以二千为一匹,盗至三贯者徒一年。

三年,复诏以三千为一匹,窃盗及凡以钱定罪,递增五分。

四年,又诏:"特旨处死,情法不当者,许大理寺奏审。"

五年,岁终比较,宣州、衢州、福州无病死囚,当职官各转一官。

舒州病死及一分,惠州二分六厘,当职官各降一官。

六年,令刑部体量公事,邵州、广州、高州勘命官淹系至久不报,诏知州降一官,当职官展二年磨勘,当行吏永不收叙。

德庆府勘封川县令事,七月不报,诏知州、勘官各抵罪。

九年,大理寺朱伯文广西催断刑狱,还言:"雷州海贼两狱,并系平人七人,内五人已死。"

帝恻然,诏本路提刑以下重致罚。

十二年,御史台点检钱塘、仁和县狱具,钱塘大杖,一多五钱半;仁和枷,一多一斤,一轻半斤,诏县官各降一官。

十三年,诏:"禁囚无供饭者,临安日支钱二十文,外路十五文。"

十六年,诏:"诸鞫狱追到干证人,无罪遣还者,每程给米一升半,钱十五文。"

二十一年,诏官支病囚药物钱。

旧法,刑部郎官四人,分左、右厅,或以详覆,或以叙审,同僚而异事,有防闲考覆之意。

南渡以来,务从简省,大理少卿止一员,刑部郎中初无分异,狱有不得其情,法有不当于理者,无所平反追改。

二十六年,右司郎中汪应辰言之。

诏刑部郎官依元丰法,分左、右厅治事。

二十七年,诏四川以钱引科罪者,准铜钱。

孝宗究心庶狱,每岁临轩虑囚,率先数日令有司进款案披阅,然后决遣。

法司更定律令,必亲为订正之。

丞相赵雄上《淳熙条法事类》,帝读至收骡马、舟船、契书税,曰:"恐后世有算及舟车之讥。"

《户令》:"户绝之家,许给其家三千贯,及二万贯者取旨。"

帝曰:"其家不幸而绝,及二万贯乃取之,是有心利其财也。"

又《捕亡律》:"公人不获盗者,罚金。"

帝曰:"罚金而不加罪,是使之受财纵盗也。"

又:"监司、知州无额上供者赏。"

帝曰:"上供既无额,是白取于民也,可赏以诱之乎?"并令削去之。

其明审如此。

且于用刑,未尝以私废法。

镇江都统戚方以刻剥被罪,宰臣陈俊卿言内臣有主之者,帝曰:"朕亦闻之。"

乃以内侍陈瑜、李宗回等付大理狱,究其赂状,狱成,决配之。

干道二年,下诏曰:"狱,重事也。 用法一倾,则民无所措手足。 比年以来,治狱之吏,巧持多端,随意轻重之,朕甚患焉。 其自今革玩习之弊,明审克之公,使奸不容情,罚必当罪,用迪于刑之中,勉之哉,毋忽!"三年,诏曰:"狱,重事也。 稽者有律,当者有比,疑者有谳。 比年顾以狱情白于执政,探取旨意,以为轻重,甚亡谓也。 自今其祗乃心,敬于刑,惟当为贵,毋习前非。 不如吾诏,吾将大寘于罚,罔攸赦。"

六年,诏:"以绢计赃者,更增一贯。 以四千为一匹。"

议者又言:"犯盗,以敕计钱定罪,以律计绢。 今律以绢定罪者递增一千,敕内以钱定罪,亦合例增一千。"

从之。

临安府左右司理、府院三狱,杖直狱子以无所给,至为无籍。

七年,诏:"人月给钱十贯,米六斗,每院止许置一十二人。"

时州县狱禁淹延,八年,诏:"徒以上罪入禁三月者,提刑司类申刑部,置籍立限以督之。"

其后,又诏中书置禁,奏取会籍,大臣按阅,以察刑寺稽违,与夫不应问难而问难,不应会而会者。

淳熙初,浙西提刑郑兴裔上《检验格目》,诏颁之诸路提刑司。

凡检覆必给三本:一申所属,一申本司,一给被害之家。

绍兴法,鞫狱官推勘不得实,故有不当者,一案坐之。

干道法,又恐有移替事故者,即致淹延,乃令先决罪人不当,官吏案后收坐。

至是,所司请更定死罪依绍兴法,余依干道施行,从之。

其后,有司以覆勘不同,则前官有失入之罪,往往雷同前勘。

帝知其弊,十四年,诏特免一案推结一次。

于是小大之狱,多得其情。

二广州军狱吏,畏宪司点检送勘之害,凡有重囚,多毙于狱。

臣僚以为请,乃诏二广提刑司详覆公事,若小节不完,不须追逮狱吏,委本州究实保明。

遇有死者,必根究其所以致死。

三衙及江上诸军,各有推狱,谓之"后司"。

狱成,决于主帅,不经属官,故军吏多受财为奸。

光宗时,乃诏通晓条制属官兼管之。

广东路瘴疠,惟英德府为最甚,谓之"人间生地狱"。

诸司公事欲速成者,多送之,自非死罪,至即诬伏,亟就刑责以出。

五年,臣僚言之,诏本路诸司公事应送别州者,无送英德府。

至宁宗时,刑狱滋滥。

嘉泰初,天下上死案,一全年千八百一十一人,而断死者才一百八十一人,余皆贷之。

乃诏诸宪台,岁终检举州军有狱空并禁人少者,申省取旨。

嘉定四年,诏以绢计赃定罪者,江北铁钱依四川法,二当铜钱一。

江西提刑徐似道言:"检验官指轻作重,以有为无,差讹交互,以故吏奸出入人罪。 乞以湖南正背人形随《格目》给下,令于伤损去处,依样朱红书画,唱喝伤痕,众无异词,然后署押。"

诏从之,颁之天下。

五年,诏三衙及江上、四川诸军,以武举人主管后司公事。

理宗起自民间,具知刑狱之弊。

初即位,即诏天下恤刑,又亲制《审刑铭》以警有位。

每岁大暑,必临轩虑囚。

自谋杀、故杀、斗杀已杀人者,伪造符印、会子,放火,官员犯入己赃,将校军人犯枉法外,自余死罪,情轻者降从流,流降从徒,徒从杖,杖已下释之。

大寒虑囚,及祈晴祈雪及灾祥,亦如之。

有一岁凡数疏决者。

后以建康亦先朝驻跸之地,罪人亦得视临安减降之法。

帝之用刑可谓极厚矣,而天下之狱不胜其酷。

每岁冬夏,诏提刑行郡决囚,提刑惮行,悉委倅贰,倅贰不行,复委幕属。

所委之人,类皆肆行威福,以要馈遗。

监司、郡守,擅作威福,意所欲黥,则令入其当黥之由,意所欲杀,则令证其当死之罪,呼喝吏卒,严限日时,监勒招承,催促结款。

而又擅置狱具,非法残民,或断薪为杖,掊击手足,名曰:"掉柴";或木索并施,夹两脰,名曰"夹帮";或缠绳于首,加以木楔,名曰"脑箍";或反缚跪地,短竖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谓之"超棍",痛深骨髓,几于殒命。

富贵之家,稍有罥偏,动籍其赀。

又以趁办月桩及添助版帐为名,不问罪之轻重,并从科罚。

大率官取其十,吏渔其百。

诸重刑,皆申提刑司详覆,或具案奏裁,即无州县专杀之理,往往杀之而待罪。

法无拘锁之条,特州县一时弹压盗贼奸暴,罪不至配者,故拘锁之,俾之省愆。

或一月、两月,或一季、半年,虽永锁者亦有期限,有口食。

是时,州县残忍,拘锁者竟无限日,不支口食,淹滞囚系,死而后已。

又以己私摧折手足,拘锁尉砦。

亦有豪强赂吏,罗织平民而囚杀之。

甚至户婚词讼,亦皆收禁。

有饮食不充,饥饿而死者;有无力请求,吏卒凌虐而死者;有为两词赂遗,苦楚而死者。

惧其发觉,先以病申,名曰"监医",实则已死;名曰"病死",实则杀之。

至度宗时,虽累诏切责而禁止之,终莫能胜,而国亡矣。

诏狱,本以纠大奸慝,故其事不常见。

初,群臣犯法,体大者多下御史台狱,小则开封府、大理寺鞫治焉。

神宗以来,凡一时承诏置推者,谓之"制勘院",事出中书,则曰"推勘院",狱已乃罢。

熙宁二年,命尚书都官郎中沈衡鞫前知杭州祖无择于秀州,内侍乘驿追逮。

御史张戬等言:"无择三朝近侍,而骤系囹圄,非朝廷以廉耻风厉臣下之意,请免其就狱,止就审问。"

不从。

又命崇文院校书张载鞫前知明州、光禄卿苗振于越州。

狱成,无择坐贷官钱及借公使酒,谪忠正军节度副使;振坐故入裴士尧罪及所为不法,谪复州团练副使。

狱半年乃决,辞所连逮官吏,坐勒停、冲替、编管又十余人,皆御史王子韶启其事。

自是诏狱屡兴,其悖于法及国体所系者着之,其余不足纪也。

八年,沂州民朱唐告前余姚主簿李逢谋反。

提点刑狱王庭筠言其无迹,但谤讟,语涉指斥及妄说休咎,请编配。

帝疑之,遣御史台推直官蹇周辅劾治。

中书以庭筠所奏不当,并劾之。

庭筠惧,自缢死。

逢辞连宗室秀州团练使世居、医官刘育等、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诏捕系台狱,命中丞邓绾、同知谏院范百禄与御史徐禧杂治。

狱具,赐世居死,李逢、刘育及徐革并凌迟处死,将作监主簿张靖、武进士郝士宣皆腰斩,司天监学生秦彪、百姓李士宁杖脊,并湖南编管。

余连逮者追官落职。

世居子孙贷死除名,削属籍。

旧勘鞫官吏并劾罪。

李士宁者,挟术出入贵人门,常见世居母康,以仁宗御制诗上之。

百禄谓士宁荧惑世居致不轨,且疑知其逆谋,推问不服。

禧乃奏:"士宁赠诗,实仁宗御制,今狱官以为反因,臣不敢同。"

百禄以士宁尝与王安石善,欲锻炼附致妖言死罪,卒论士宁徒罪,而奏"禧故出之,以媚大臣"。

诏详劾理曲者以闻。

百禄坐报上不实,落职。

若凌迟、腰斩之法,熙宁以前未尝用于元凶巨蠹,而自是以口语狂悖致罪者,丽于极法矣。

盖诏狱之兴,始由柄国之臣藉此以威缙绅,逞其私憾,朋党之祸遂起,流毒不已。

绍圣间,章惇、蔡卞用事,既再追贬吕公着、司马光,及谪吕大防等岭外,意犹未快,仍用黄履疏高士京状追贬王珪,皆诬以"图危上躬",其言浸及宣仁,上颇惑之。

最后,起同文馆狱,将悉诛元佑旧臣。

时太府寺主簿蔡渭奏:"臣叔父硕,尝于邢恕处见文及甫元佑中所寄恕书,具述奸臣大逆不道之谋。 及甫,彦博子也,必知奸状。"

诏翰林承旨蔡京、吏部侍郎安惇同究问。

初,及甫与恕书,自谓:"毕禫当求外,入朝之计未可必,闻已逆为机阱,以榛塞其途。"

又谓:"司马昭之心,路人所知。"

又云:"济之以粉昆,朋类错立,欲以眇躬为甘心快意之地。"

及甫尝语蔡硕,谓司马昭指刘挚,粉昆指韩忠彦,眇躬,及甫自谓。

盖俗称驸马都尉为"粉侯",人以王师约故,呼其父克臣为"粉父",忠彦乃嘉彦之兄也。

及甫除都司,为刘挚论列。

又挚尝论彦博不可除三省长官,故止为平章重事。

及彦博致仕,及甫自权侍郎以修撰守郡,母丧除,与恕书请补外,因为躁忿诋毁之辞。

及置对,则以昭比挚如旧,眇躬乃以指上,而粉昆乃谓指王岩叟面如傅粉,故曰"粉",梁焘字况之,以"况"为兄,故曰"昆",斥挚将谋废立,不利于上躬。

京、惇言:"事涉不顺,及甫止闻其父言,无他证佐,望别差官审问。"

乃诏中书舍人蹇序辰审问,仍差内侍一员同往。

蔡京、安惇等共治之,将大有所诛戮,然卒不得其要领。

会星变,上怒稍息,然京、惇极力锻炼不少置。

既而梁焘卒于化州,刘挚卒于新州,众皆疑二人不得其死。

明年五月,诏:"挚、焘据文及甫等所供言语,偶逐人皆亡,不及考验,明正典刑。 挚、焘诸子并勒停,永不收叙。"

先时,三省进呈,帝曰:"挚等已谪遐方,朕遵祖宗遗志,未尝杀戮大臣,其释勿治。"

初,元佑更政,尝置诉理所,申理冤滥。

元符元年,中丞安惇言:"神宗厉精图治,明审庶狱,而陛下未亲政时,奸臣置诉理所,凡得罪熙宁、元丰之间者,咸为除雪,归怨先朝,收恩私室。 乞取公案,看详从初加罪之意,复依元断施行。"

时章惇犹豫未应,蔡卞即以"相公二心"之言迫之。

惇惧,即日置局,命蹇序辰同安惇看详案内文状陈述,及诉理所看详于先朝言语不顺者,具名以闻。

自是,以伸雪复改正重得罪者八百三十家。

及徽宗即位,改正元佑诉理之人。

右正言陈瓘言:"诉理得罪,自语言不顺之外,改正者七百余人。 无罪者既蒙昭雪,则看详之官如蹇序辰、安惇者,安可以不加罪乎?序辰与惇受大臣讽谕,迎合绍述之意,因谓诉理之事,形迹先朝,遂使纷纷不已。 考之公议,宜正典刑。"

会中书省亦请治惇、序辰罪,诏蹇序辰、安惇并除名、放归田里。

靖康初元,既戮梁方平,太傅王黼责授崇信军节度副使、永州安置。

言者论黼欺君罔上,专权怙宠,蠹财害民,坏法败国,朔方之衅,黼主其谋。

遣吏追至雍丘杀之,取其首以献,仍籍其家。

又诏赐拱卫大夫、安德军承宣使李彦死。

彦根括民田,夺民常产,重敛租课,百姓失业,愁怨溢路,官吏稍忤意,捃摭送狱,多至愤死,故特诛之。

暴少保梁师成朋比王黼之罪,责彰化军节度副使,行一日,追杀之。

台谏极论朱勉肆行奸恶,起花石纲,竭百姓膏血,罄州县帑藏,子侄承宣、观察者数人,厮役为横行,媵妾有封号,园第器用悉拟宫禁。

三月,窜勉广南,寻赐死。

赵良嗣者,本燕人马植。

政和初,童贯使辽国,植邀于路,说以覆宗国之策,贯挟之以归,卒用其计,以基南北之祸。

至是,伏诛。

七月,暴童贯十罪,遣人即所至斩之。

九月,言者论蔡攸兴燕山之役,祸及天下,骄奢淫佚,载籍所无。

诏诛攸并弟翛。

高宗承大乱之后,治王时雍等卖国之罪,洪刍、余大均、陈冲、张卿才、李彝、王及之、周懿文、胡思文并下御史台狱。

狱具,刑寺论刍纳景王宠姬,大均纳乔贵妃侍儿,及之苦辱宁德皇后女弟,当流;冲括金银自盗,与宫人饮,当绞;懿文、卿才、彝与宫人饮,卿才、彝当徒,懿文当杖;思文于推择张邦昌状内添谄奉之词,罚铜十斤:并该赦。

上阅状大怒,李纲等共解之,上亦新政,重于杀士大夫,乃诏刍、大均、冲各特贷命、流沙门岛,永不放还;卿才、彝、及之、懿文、思文并以别驾安置边郡。

宋齐愈下台狱,法寺以犯在五月一日赦前,奏裁。

诏齐愈谋立异姓,以危宗社,非受伪命臣僚之比,特不赦,腰斩都市。

诏东京及行在官擅离任者,并就本处根勘之。

淮宁守赵子崧,靖康末,傅檄四方,语颇不逊。

二年,诏御史置狱京囗鞫之。

情得,帝不欲暴其罪,以弃镇江罪贬南雄州。

建炎三年四月,苗傅等疾阉宦恣横,及闻王渊为枢密,愈不平,乃与王世修谋逆。

诏御史捕世修鞫之,斩于市。

七月,韩世忠执苗傅等,磔之建康。

统制王德擅杀军将陈彦章,台鞫当死,帝以其有战功,特贷之。

庆远军节度使范琼领兵入见,面对不逊。

知枢密院张浚奏琼大逆不道,付大理寺鞫之,狱具,赐死。

越州守郭仲荀,寇至弃城遁,过行在不朝。

付御史台、大理寺杂治,贬广州。

神武军统制鲁珏坐贼杀不辜,掠良家子女,帝以其有战功,贷之,贬瑞州。

绍兴元年,监察御史娄寅亮陈宗社大计,秦桧恶之。

十一月,使言者论其父死匿不举哀,下大理寺劾治,迄无所得,诏免所居官。

十一年,枢密使张俊使人诬张宪,谓收岳飞文字谋为变。

秦桧欲乘此诛飞,命万俟RS锻炼成之。

飞赐死,诛其子云及宪于市。

汾州进士智浃上书讼飞冤,决杖、编管袁州。

广西帅胡舜陟与转运使吕源有隙,源奏舜陟赃污僭拟,又以书抵桧,言舜陟讪笑朝政。

桧素恶舜陟,遣大理官往治之。

十三年六月,舜陟不服,死于狱。

飞与舜陟死,桧权愈炽,屡兴大狱以中异己者,名曰诏狱,实非诏旨也。

其后所谓诏狱,纷纷类此,故不备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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