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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庶人丧礼 服纪士庶人丧礼。
开宝三年十月,诏开封府:禁丧葬之家不得用道、释威仪及装束异色人物前引。
太平兴国七年正月,命翰林学士李昉等复位士庶丧葬制度。
昉等奏议曰:"唐大历七年,诏丧葬之家送葬祭盘,只得于丧家及茔所置祭,不得于街衢张设。 又长庆三年,令百姓丧葬祭奠不得以金银、锦绣为饰及陈设音乐,葬物稍涉僭越,并勒毁除。 臣等参详子孙之葬父祖,卑幼之葬尊亲,全尚朴素即有伤孝道。 其所用锦绣,伏请不加禁断。 其用音乐及栏街设祭,身无官而葬用方相者,望严禁之。 其诏葬设祭者不在此限。 又准后唐长兴二年诏:五品、六品常参官,丧舆舁者二十人,挽歌八人,明器三十事,共置八床;七品常参官舁者十六人,挽歌六人,明器二十事,置六床;六品以下京官及检校、试官等,舁者十二人,挽歌四人,明器十五事,置五床,并许设纱笼二。 庶人,舁者八人,明器十二事,置两床。 悉用香舆、魂车。 其品官葬祖父母、父母,品卑者听以子品,葬妻子者递降一等,其四品以上依令式施行。 望令御史台、街司颁行,限百日率从新制;限满违者,以违禁之物给巡司为赏。 丧家辄举乐者,谴伶人。 他不如制者,但罪下里工作。"
从之。
九年,诏曰:"访闻丧葬之家,有举乐及令章者。 盖闻邻里之内,丧不相舂,苴麻之旁,食未尝饱,此圣王教化之道,治世不刊之言。 何乃匪人,亲罹衅酷,或则举奠之际歌吹为娱,灵柩之前令章为戏,甚伤风教,实紊人伦。 今后有犯此者,并以不孝论,预坐人等第科断。 所在官吏,常加觉察,如不用心,并当连坐。"
景德二年,开封府言:"文武官亡殁,诸寺击钟未有定制。 欲望自今大卿监、大将军、观察使、命妇郡夫人已上,即据状闻奏,许于天清、开宝二寺击钟,其声数旋俟进止,自余悉禁。"
从之。
绍兴二十七年,监登闻鼓院范同言:"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生则奉养之具唯恐不至,死则燔爇而弃捐之,何独厚于生而薄于死乎?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识者见之动心。 国朝着令,贫无葬地者,许以系官之地安葬。 河东地狭人众,虽至亲之丧,悉皆焚弃。 韩琦镇并州,以官钱市田数顷,给民安葬,至今为美谈。 然则承流宣化,使民不畔于礼法,正守臣之职也。 方今火葬之惨,日益炽甚,事关风化,理宜禁止。 仍饬守臣措置荒闲之地,使贫民得以收葬,少裨风化之美。"
从之。
二十八年,户部侍郎荣薿言:"比因臣僚陈请禁火葬,令州郡置荒闲之地,使贫民得以收葬,诚为善政。 臣闻吴越之俗,葬送费广,必积累而后办。 至于贫下之家,送终之具,唯务从简,是以从来率以火化为便,相习成风,势难遽革。 况州县休息之久,生聚日繁,所用之地,必须宽广。 乃附郭近便处,官司以艰得之故,有未行摽拨者。 既葬埋未有处所,而行火化之禁,恐非人情所安。 欲乞除豪富士族申严禁止外,贫下之民并客旅远方之人,若有死亡,姑从其便,候将来州县摽拨到荒闲之地,别行取旨。"
诏依,仍令诸州依已降指挥,措置摽拨。
服纪。
宋天子及诸臣服制,前史皆散记诸礼中,未尝特录之也,后史则表而出之。
高宗于外廷以日易月,于内廷则行三年之礼,御朝则浅素、浅黄。
孝宗又力持三年之制。
皇帝未成服,则素纱软脚帕头、白罗袍、黑银带、丝鞋。
成服日,布梁冠 朱熹云:当用十二梁、首绖、直领布大袖衫 朱熹云:不当用衣兰,盖下已有裙、布裙、裤、腰绖、竹杖、白绫衬衫,或斜巾、帽子。
视事日,去杖、首绖。
小祥日,改服布帕头、衣兰衫、腰绖、布裤。
大祥毕,服素纱软脚帕头、白罗袍、素履、黑银带。
禫祭毕,素纱软脚帕头、浅色黄罗袍、黑银带。
祔庙日,服履、黄袍、红带。
御正殿视事,则皂帕头、淡黄袍、黑□犀带、素丝鞋。
此中兴后制也。
孝宗居忧,再定三年之制。
其服:布冠、直领大袖衫、布裙、首绖、腰绖、竹杖。
小祥不易服。
大祥礼毕,始去杖、去绖。
禫祭毕,始服素纱软脚帕头、白袍、黑银带。
祔庙毕,服皂帕头、黑□犀带。
每遇过宫庙谒,则衰绖行礼,二十五月而除。
三年之内,禁中常服布巾、布衫、布背子。
视事则御内殿,服白布帕头、白布袍、黑银带,殿设素幄。
每五日一次过宫,则衰绖而杖。
虞祭则布折上巾、黑带、布袍。
受金使吊则衰绖,御德寿殿东廊之素幄。
受贺节使,则御垂拱殿东楹之素幄。
是时,宰执、近臣皆不肯行,惟断自上心,坚不可夺,大臣乃不敢言。
赞其决者,惟敕局下僚沉清臣一人而已。
臣为君服,宋制有三等:中书门下、枢密使副、尚书、翰林学士、节度使、金吾上将军、文武二品以上,布梁冠、直领大袖衫、布裙、裤、腰绖、竹杖,或布帕头、襕衫、布斜巾、绢衬服。
文武五品以上并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内客省、宣政、昭宣、知阁门事、前殿都知、押班,布梁冠、直领大袖衫、裙、裤、腰绖,或帕头、衣兰衫。
自余文武百官,布帕头、衣兰衫、腰绖而已。
入局治事,并不易服。
宰执奏事去杖,小祥去冠,余官奏事如之。
大祥,素纱软脚折上巾、黪公服、白□锡带。
禫除毕,去黪服,常服仍黑带、皂鞍鞯。
祔庙毕,始纯吉服。
宗室出则常服,居则衰麻以终制。
光宗居孝宗之忧,赵汝愚当国,始令群臣服白凉衫、皂带治事,逮终制乃止。
宁宗居光宗之忧,复令百官以日易月,禫除毕,服紫衫、皂带以治事,从礼部侍郎陈宗召请也。
诸路监司、州军县镇长吏以下,服布四脚、直领布衣兰衫、麻腰绖,朝晡临,三日除之。
内外命妇当入临者,布裙、初、帔、首绖、绢衬衫帕首。
士庶于本家素服,三日而除。
婚嫁,服除外不禁。
文武臣僚之家,至山陵祔毕,乃许嫁娶,仍不用花彩及乐。
淳熙十四年十月,以将作监韦璞充金国告哀使,阁门舍人姜特立副之。
礼部、太堂寺言:"告哀使、副并三节人,从礼例,如在大祥内,合服布帕头、示阑衫、布裤、腰绖,布凉伞,鞍鞯;在禫服内,合服素纱软脚帕头、黪色公服、黑□呈犀带,青伞,皂鞍鞯;俟禫除,即从吉服,仍系黑带,去鱼,凉伞、鞯并从禫制,并去犬戎座。 三节人衣紫衫、黑带,并不听乐,不射弓弩,候过界,听使、副审度,随宜改易服用。"
从之。
或遣留遗信物使,同上服。
丧服杂议。
庆历七年,侍御史吴鼎臣言:"武班及诸职司人吏,曾因亲丧出入禁门,甚有裹素纱帕头者,殊失肃下尊上之礼。 欲乞武两班,除以官品起复许裹素纱外,其余臣僚并诸职司人吏,虽有亲丧服未除,并须光纱加首,不得更裹素纱。"
诏送太常礼院。
礼官言:"准令文,凶服不入公门。 其遭丧被起,在朝参处,常服各依品服,惟色以浅,无金玉饰;在家,依其服制。 其被起者,及期丧以下居式假者,衣冠朝集,皆听不预。 今鼎臣所奏,有碍令文。"
诏依所定,如遇筵宴,其服浅色素纱人,更不令祗应。
丁父母忧。
淳化五年八月,诏曰:"孝为百行之本,丧有三年之制,着于典礼,以厚人伦。 中外文武官子弟,或父兄之沦亡,蒙朝廷之齿叙,未及卒哭,已闻莅官,遽忘哀戚,颇玷风教。 自今文武官子弟,有因父亡兄殁特被叙用,未经百日,不得趣赴公参。 御史台专加纠察;并有冒哀求仕、释服从吉者,并以名闻。"
咸平元年,诏任三司、馆阁职事者丁忧,并令持服。
又诏:"川峡、广南、福建路官,丁忧不得离任,既受代而丧制未毕者,许其终制。"
寻令川峡官,除州军长吏奏裁,余并许解官。
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史张廓言:"京朝官丁父母忧者,多因陈乞,与免持服。 且忠教恩义,士所执守,一悖于礼,其何能立?今执事盈庭,各务简易,况无金革之事,中外之官不阙,不可习以为例。 望自后并依典礼,三年服满,得赴朝请。"
天禧四年,御史台言:"文武官并丁忧者,相承服五十四月,别无条例。"
下太常,礼官议曰:"按《礼·丧服小记》云:‘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 ’《注》:‘谓同月若同日死也。 先葬者母也,其葬服斩衰者,丧之隆哀宜从重也。 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犹服斩衰,不葬不变服也。 言其葬服斩衰,则虞、祔各以其服矣。 及练、祥皆然。 卒事,反服重。 ’《杂记》云:‘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 ’《注》云:‘没,犹终也。 除服谓祥祭之服,卒事既祭,反丧服,服后死者之服。 ’又杜预云:‘若父母同日卒,其葬先母后父,皆服斩衰,其虞、祔先父后母,各服其服,卒事,反服父服。 若父已葬而母卒,则服母之服,虞讫,反服父之服。 既除练,则服母之服。 丧可除,则服父之服以除之,讫则服母之服。 ’贺循云:‘父之丧未终,又遭母丧,当父服应终之月,皆服祥祭之服,如除丧之礼。 卒事,反母之服。 ’臣等参考典故,则是随其先后而除之,无通服五十四月之文。 请依旧礼改正。"
庆历三年,太常礼院议:《礼记》:‘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
’又曰:‘三年之丧,人道之至大也。
’请不以文武品秩高下,并听终丧。”
时以武臣入流者杂,难尽解官。
诏:"自今三司副使已上,非领边寄,并听终制,仍续月奉。 武臣非在边而愿解官者听。"
凡夺情之制,文臣谏舍以上,牧伯刺史以上,皆卒哭后恩制起复;其在切要者,不候卒哭。
内职遭丧,但给假而已,愿终丧者亦听。
惟京朝、幕职、州县官皆解官行服,亦有特追出者。
凡公除与祭。
景佑二年,礼仪使言:天圣五年,太常礼院言:自来宗庙祠祭,皆宰臣、参知政事行事,每有服制,旋复改差,多致妨阙。
检会《唐会要》,贞元六年诏,百官有私丧公除者,听赴宗庙之祭。
监祭御史以《礼》有"缌麻已上丧不得飨庙",移牒吏部诘之。
吏部奏:准《礼》,"诸侯绝周、大夫绝缌"者,所以杀旁亲,不敢废大宗之祭事,则缌不祭者,谓同宫未葬,欲人吉凶不相黩也。
魏、晋已降,变而从权,缌已上丧服,假满即吉,谓之公除。
凡既葬公除,则无事不可,故于祭无妨。
乞今凡有惨服既葬公除,及闻哀假满,许吉服赴祭。
同宫未葬,虽公除依前禁之。
诏从。
又王泾《郊祀录》:"缌麻已上丧,不行宗庙之祭者,以明吉凶不相干也。 贞元,吏部奏请,得许权改吉服,以从宗庙之祭,此一时之事,非旧典也。"
今本院看详,律称:"如有缌麻已上丧遣充掌事者,笞五十。"
此唐初所定。
吏部起请,皆援引典故。
奉诏,百官有私丧公除者,听赴宗庙之祭。
后虽王泾着《郊祀录》称是一时之事,非旧典也。
又别无诏敕改更,是以历代止依贞元诏命施行。
至大中祥符中,详定官请依《郊祀录》,缌麻以上丧,不预宗庙之祭。
今详贞元起请,证据分明,王泾所说,别无典故。
望自今后有私丧公除者,听赴宗庙之祭,免致废阙。
庆历七年,礼官邵必言:"古之臣子,未有居父母丧而辄与国家大祭者。 今但不许入宗庙,至于南郊坛、景灵宫,皆许行事。 按唐吏部所请惨服既葬公除者,谓周以下也,前后相承,误以为三年之丧,得吉服从祭,失之甚也。 又据律文:‘诸庙享,有缌麻以上丧,不许执事,祭天地、社稷不禁。 ’此唐之定律者不详经典意也。 《王制》曰:‘丧三年不祭,惟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 ’《注》云:‘不敢以卑废尊"也。
是指王者不敢以私亲之丧,废天地、社稷之祭,非谓臣下有父母丧,而得从天子祭天地、社稷也。
兼律文所以不禁者,亦止谓缌麻以上、周以下故也。
南郊、太庙,俱为吉祀,奉承之意,无容异礼。
今居父母丧不得入太庙,至南郊则为愈重。
朝廷每因大礼,侍祠之官普有沾赉,使居丧之人得预祠事,是不欲庆泽之行,有所不被,奈何以小惠而伤大礼?近岁两制以上,并许终丧,惟于武臣尚仍旧制,是亦取古之墨缞从事,金革无避之义也。
然于郊祀吉礼则为不可。”
下礼院,议曰:"郊祀大礼,国之重事,百司联职,仅取齐集。 若居丧被起之官悉不与事,则或有妨阙。 但不以惨粗之容接于祭次,则亦可行。 请依《太常新礼》,宗室及文武官有遭丧被起及卒哭赴朝参者,遇大朝会,听不入;若缘郊庙大礼,惟不入宗庙,其郊坛、景灵宫得权从吉服陪位,或差摄行事。"
诏可。
天圣五年,侍讲学士孙奭言:"伏见礼院及刑法司外州执守服制,词旨俚浅,如外祖卑于舅姨,大功加于嫂叔,颠倒谬妄,难可遽言。 臣于《开宝正礼》录出五服年月,并见行丧服制度,编祔《假宁令》,请下两制、礼院详定。"
翰林学士承旨刘筠等言:"奭所上五服制度,皆应礼经。 然其义简奥,世俗不能尽通,今解之以就平易。 若‘两相为服,无所降杀’,旧皆言‘服’者,具载所为服之人;其言‘周’者,本避唐讳,合复为‘期’。 又节取《假宁令》附《五服敕》后,以便有司;仍板印颁行,而丧服亲疏隆杀之纪,始有定制矣。"
子为嫁母。
景佑二年,礼官宋祁言:"前祠部员外郎、集贤校理郭稹幼孤,母边更嫁,有子。 稹无伯叔兄弟,独承郭氏之祭。 今边不幸,而稹解宫行服。 按《五服制度敕》齐衰杖期降服之条曰:‘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 ’其左方注:‘谓不为父后者。 若为父后者,则为嫁母无服。 ’诏议之。 侍御史刘夔曰: 按天圣六年敕,《开元五服制度》、《开宝正礼》并载齐衰降服条例,虽与祁言不异,然《假宁令》:“诸丧,斩、齐三年,并解官;齐衰杖期及为人后者为其父母,若庶子为后为其母,亦解官,申心丧;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
《注》云:"皆为生己者。"
《律疏》云:"心丧者,为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二十五月内为心丧。"
再详格令:"子为嫁母,虽为父后者不服,亦当申心丧。"
又称:"居心丧者,释服从吉及忘哀作乐、冒哀求仕者,并同父母正服。"
今龙图阁学士王博文、御史中丞杜衍尝为出嫁母解官行丧。
若使生为母子,没为路人,则必亏损名教,上玷孝治。
且杖期降服之制,本出《开元礼》文,逮乎天宝降敕,俾终三年,然则当时已悟失礼。
晋袁准谓:"为人后,犹服嫁母。 据外祖异族,犹废祭行服,知父后应服嫁母。"
刘智释云:"虽为父后,犹为嫁母齐衰。"
谯周云:"非父所绝,为之服周可也。"
昔孔鲤之妻为子思之母,鲤卒而嫁于卫,故《檀弓》曰:"子思之母死,柳若谓子思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于子乎观礼,子盍慎诸!’子思曰:‘吾何慎哉!’"丧之礼,如子。
云"子圣人之后",即父后也。
石苞问淳于睿:"为父后者,不为出母服。 嫁母犹出母也,或者以为嫁与出不异,不达礼意,虽执从重之义,而以废祭见讥。 君为详正。"
睿引子思之义为答,且言:"圣人之后服嫁母,明矣。"
稹之行服,是不为过。
诏两制、御史台、礼院再议,曰:"按《仪礼》:‘父卒继母嫁,为之服期。 ’谓非生己者,故父卒改嫁,降不为己母。 唐上元元年敕,父在为母尚许服三年。 今母嫁既是父终,得申本服。 唐绍议曰:‘为父后者为嫁母杖周,不为父后者请不降服。 ’至天宝六载敕,五服之纪,所宜企及,三年之数,以报免怀。 其嫁母亡,宜终三年。 又唐八坐议吉凶加减礼云‘凡父卒,亲母嫁,齐衰杖期,为父后者亦不服,不以私亲废祭祀,惟素服居垩室,心丧三年,免役解官。 母亦心服之,母子无绝道也。 ’按《通礼五服制度》: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及为祖后,祖在为祖母,虽周除,仍心丧三年。"
侍讲学士冯元言:"《仪礼》、《礼记正义》,古之正礼;《开宝通礼五服年月敕》,国朝见行典制,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 惟《通礼义纂》引唐天宝六年制:‘出母、嫁母并终服三年。 ’又引刘智《释议》:‘虽为父后,犹为出母、嫁母齐衰,卒哭乃除。 ’盖天宝之制,言诸子为出母,嫁母,故云‘并终服三年’;刘智言为父后者为出母、嫁母,故云‘犹为齐衰,卒哭乃除’,各有所谓,固无疑也。 况《天圣五服年月敕》:‘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降杖期。 ’则天宝之制已不可行。 又但言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即不言解官。 若专用礼经,则是全无服式;若俯同诸子杖期,又于条制相戾。 请凡子为父后,无人可奉祭祀者,依《通礼义纂》、刘智《释议》,服齐衰,卒哭乃除,逾月乃祭,仍申心丧,则与《仪礼》、《礼记正义》、《通典》、《通礼》、《五服年月敕》‘为父后,为出母、嫁母无服。 ’之言不远。 如诸子非为父后者,为出母、嫁母,依《五服年月敕》,降服齐衰杖期,亦解官申心丧,则与《通礼五服制度》言‘虽周除,仍心丧三年’,及《刑统》言‘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内为心丧’,其义一也。 郭稹应得子为父后之条,缘其解官行服已过期年,难于追改,后当依此施行。"
诏自今并听解官,以申心丧。
子为生母。
大中祥符八年,枢密使王钦若言:"编修《册府元龟》官太常博士、秘合校理聂震丁所生母忧,嫡母尚在,望特免持服。"
礼官言:"按周制,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 晋解遂问蔡谟曰:‘庶子丧所生,嫡母尚存,不知制服轻重。 ’答云:‘士之妾子服其母,与凡人丧母同。 ’钟陵胡澹所生母丧,自有嫡兄承统,而嫡母存,疑不得三年,问范宣,答曰:‘为慈母且犹三年,况亲所生乎?嫡母虽尊,然厌降之制,父所不及。 妇人无专制之事,岂得引父为比而屈降支子也?’南齐褚渊遭庶母郭氏丧,葬毕,起为中军将军。 后嫡母吴郡公主薨,葬毕,令摄职。 则震当解官行服,心丧三年;若特有夺情之命,望不以追出为名。 自今显官有类此者,亦请不称起复,第遣厘职。"
熙宁三年,诏御史台审决秀州军事判官李定追服所生母丧。
御史台言:"在法,庶子为父后,如嫡母存,为所生母服缌三月,仍解官申心丧;若不为父后,为所生母持齐衰三年,正服而禫。 今定所生仇氏亡日,定未尝请解官持心丧,止以父老乞还侍养。 宜依礼制追服缌麻,而解官心丧三年。"
时王安石庇定,擢为太子中允,而言者俱罢免。
妇为舅姑。
干德三年,判大理寺尹拙言:"按律及《仪礼丧服传》、《开元礼仪纂》、《五礼精义》、《三礼图》等书,所载妇为舅姑服周;近代时俗多为重服,刘岳《书仪》有奏请之文。 《礼图》、《刑统》乃邦家之典,岂可守《书仪》小说而为国章邪?"判少卿事薛允中等言:"《户婚律》:‘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各离之。 若居周丧而嫁娶者,杖一百。 ’又《书仪》:‘舅姑之服斩衰三年。 ’亦准敕行。 用律敕有差,望加裁定。"
右仆射魏仁浦等二十一人奏议曰:"谨按《礼·内则》云:‘妇事舅姑,如事父母。 ’则舅姑与父母一也。 而古礼有期年之说,至于后唐始定三年之丧,在理为当。 况五服制度,前代增益甚多。 按《唐会要》,嫂叔无服,太宗令服小功。 曾祖父母旧服三月,增为五月。 嫡子妇大功,增为期。 众子妇小功,增为大功。 父在为母服期,高宗增为三年。 妇为夫之姨舅无服,玄宗令从夫服,又增姨舅同服缌麻及堂姨舅袒免。 至今遵行。 况三年之内,几筵尚存,岂可夫处苫块之中,妇被绮纨之饰?夫妇齐体,哀乐不同,求之人情,实伤理本。 况妇为夫有三年之服,于舅姑止服期年,乃是尊夫而卑舅姑也。 况孝明皇后为昭宪太后服丧三年,足以为万世法。 欲望自今妇为舅姑服,并如后唐之制,其三年齐、斩,一从其夫。"
嫡孙承重。
天圣四年,大理评事杜杞言:"祖母颖川郡君钟殁,并无服重子妇,余孤孙七人,臣最居长,今己服斩衰,即未审解官以否?"礼院言:"按《礼·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 ’《正义》曰:‘此论适孙承重之服。 祖父卒者,适谓孙无父而为祖后。 祖父已卒,今遭祖母丧,故云为祖母后也。 若父卒为母,故三年。 若祖父卒时,父已先亡,亦为祖父三年。 若祖卒时父在,己虽为祖期,今父殁,祖母亡时,己亦为祖母三年也。 ’又按令文:‘为祖后者,祖卒为祖母,祖父殁,嫡孙为祖母承重者,齐衰三年,并解官。 ’合依《礼》、令。"
宝元二年,度支判官、集贤校理薛绅言:"祖母万寿县太君王氏卒,是先臣所生母,服纪之制,罔知所适,乞降条制,庶知遵守。"
诏送太常礼院详定。
礼官言:"《五服年月敕》:‘齐衰三年,为祖后者,祖卒则为祖母。 ’又曰:‘齐衰不杖期,为祖父母。 ’《注》云:‘父之所生庶母亦同,惟为祖后者不服。 ’又按《通礼义纂》:‘为祖后者,父所生庶母亡,合三年否?’《记》云:‘为祖母也,为后三年。 不言嫡庶。 然奉宗庙,当以贵贱为差,庶祖母不祔于皇姑,已受重于祖,当为祭主,不得申于私恩;若受重于父代而养,为后可也。 ’又曰:‘庶祖母合从何服?礼无服庶祖母之文,有为祖庶母后者之服。 晋王暠议曰:受命为后,则服之无嫌。 妇人无子,托后族人,犹为之服,况其子孙乎?人莫敢卑其祖也。 且妾子,父殁为母得申三年。 孙无由独屈,当服之也。 ’看详《五服年月敕》,不载持重之文,于《义纂》即有所据。 今薛绅不为祖后,受重于父,合申三年之制。"
史馆检讨、同知太常礼院王洙言:"《五服年月敕》与新定令文及《通礼》正文内五服制度,皆圣朝典法,此三处并无为父所生庶母服三年之文。 唯《义纂》者是唐世萧嵩、王仲丘等撰集,非创修之书,未可据以决事。 且所引两条,皆近世诸儒之说,不出于《六经》,臣已别状奏驳。 今薛绅为映之孙,耀卿为别子始祖,绅继别之后为大宗,所守至重,非如次庶了等承传其重者也。 不可辄服父所生庶母三年之丧,以废始祖之祭也。 臣谨按《礼经》所谓重者,皆承后之文。 据《义纂》称重于父,亦有二说:一者,嫡长子自为正体,受重可知;二者,或嫡长亡,取嫡或庶次承传父重,亦名为受重也。 若继别子之后,自为大宗,所承至重,不得更远系庶祖母为之服三年,惟其父以生己之故,为之三年可也。 详《义纂》所谓‘受重于父者’,指嫡长子亡、次子承传父重者也,但其文不同耳。"
诏太常礼院与御史台详定闻奏。
众官参详:"耀卿,王氏子;绅,王氏孙,尤亲于慈母、庶母,祖母、庶祖母也,耀卿既亡,绅受重代养,当服之也。 又薛绅顷因籍田覃恩,乞将叙封母氏恩泽,回授与故父所生母王氏,其薛绅官爵未合叙封祖母,盖朝廷以耀卿已亡,绅是长孙,敦以教道,特许封邑,岂可王氏生则辄邀国恩,殁则不受重服?况绅被王氏鞠育之恩,体尊义重,合令解官持齐衰三年之服。"
诏从之。
皇佑元年,大理评事石祖仁奏:"叔从简为祖父中立服后四十日亡,乞下礼院定承祖父重服。"
礼官宋敏求议曰:"自《开元礼》以前,嫡孙卒则次孙承重,况从简为中子已卒,而祖仁为嫡孙乎?古者重嫡,正贵所传,其为后者皆服三年,以主虞、练、祥、禫之祭。 且三年之丧,必以日月之久而服之者有变也。 今中立未及卒哭,从简已卒,是日月未久而服未经变也。 或谓已服期,不当改服斩,而更为重制。 按《仪礼》:‘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 ’郑氏注:‘谓遭丧而出者,始服齐衰期,出而虞则以三年之丧。 ’是服可再制明矣。 今祖仁宜解官,因其葬而制斩衰三年。 后有如其类而已葬者,用再丧制服。"
遂着为定式。
熙宁八年,礼院请为祖承重者依《封爵令》立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如又无之,即立庶长孙,行斩衰服。
于是礼房详定:"古者封建国邑而立宗子,故周礼适子死,虽有诸子,犹令嫡孙传重,所以一本统、明尊尊之义也。 至于商礼,则嫡子死立众子,然后立孙。 今既不立宗子,又未尝封建国邑,则嫡孙丧祖,不宜纯用周礼。 若嫡子死无众子,然后嫡孙承重,即嫡孙传袭封爵者,虽有众子犹承重。"
时知庐州孙觉以嫡孙解官持祖母服,觉叔父在,有司以新令,乃改知润州。
元丰三年,太常丞刘次庄祖母亡,有嫡曾孙,次庄为嫡孙同母弟,在法未有庶孙承重之文。
诏下礼官立法:"自今承重者,嫡子死无诸子,即嫡孙承重;无嫡孙,嫡孙同母弟承重;无母弟,庶孙长者承重;曾孙以下准此。 其传袭封爵,自依礼、令。"
杂议。
大中祥符八年,广平公德彝聘王显孙女,将大归而德彝卒,疑其礼制。
礼官言:"按《礼》:‘曾子问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 夫死亦如之。 ’《注》云:‘谓无期三年之恩也,女服斩衰。 ’又《刑统》云:‘依礼,有三月庙见、有未庙见就婚等三种之文,妻并同夫法,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惟不得违约改嫁,自余相犯,并同凡人。 ’今详女合服斩衰于室,既葬而除;或未葬,但出攒即除之。"
天圣七年,兴化军进士陈可言:"臣昨与本军进士黄价同保,臣预解送之后,本军言黄价昨赴举时,有叔为僧,丧服未满,臣例当驳放。 窃思出家制服,礼律俱无明文,况僧犯大罪,并无缘坐;犯事还俗,准敕不得均分父母田园。 又释门仪式,见父母不拜,居父母丧不绖,死则法门弟子为之制服,其于本族并无服式。 望下礼官详议,许其赴试。"
太常礼院言:"检会敕文,期周尊长服,不得取应。 又礼为叔父齐衰期,外继者降服大功九月。 其黄价为叔僧,合比外继,降服大功。"
皇佑四年,吉州司理参军祝绅幼孤,鞠于兄嫂。
已尝为嫂持服,兄丧,又请解官持丧。
有司以为言。
仁宗曰:"近世盖有匿亲丧而干进者。 绅虽所服非礼,然不忘鞠养恩,亦可劝也。 候服阕日与幕职、知县。"
继绝。
熙宁二年,同修起居注、直史馆蔡延庆父褒,故太尉齐之弟也。
齐初无子,子延庆。
后齐有子,而褒绝,请复本宗。
礼官以请,许之。
绍圣元年,尚书省言:"元佑南郊赦文,户绝之家,近亲不为立继者,官为施行。 今户绝家许近亲尊长命继,已有着令,即不当官为施行。"
四年,右武卫大将军克务,乞故登州防御使东牟侯克端子叔博为嗣,请赴期朝参起居,而不为克端服。
大宗正司以闻。
下礼官议,宜终丧三年。
遂诏宗室居父母丧者,毋得乞为继嗣。
大观四年,诏曰:"孔子谓兴灭继绝,天下之民归心。 王安石子雱无嗣,有族子棣,已尝用安石孙恩例官,可以棣为雱后,以称朕善善之意。"
先是,元丰国子博士孟开,请以侄孙宗颜为孙,据晋侍中荀顗无子,以兄之孙为孙;其后王彦林请以弟彦通为叔母宋继绝孙,诏皆如所请。
淳熙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户部言:"知蜀州吴扩申明:乞自今养同宗昭穆相当之子,夫死之后,不许其妻非理遣还。 若所养子破荡家产,不能侍养,实有显过,即听所养母诉官,近亲尊长证验得实,依条遣还,仍公共继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