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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五行志错误第十班氏著志,牴牾者多。
在于《五行》,芜累尤甚。
今辄条其错缪,定为四科:一曰引书失宜,二曰叙事乖理,三曰释灾多滥,四曰古学不精。
又于四科之中,疏为杂目,一作"志",非。
类聚区分。
一作"别"。
编之如后。
第一科引书失宜者,其流有四:一曰史记、《左氏》,交错相并;二曰《春秋》、史记,杂乱难别;三曰屡举《春秋》,言无定体;四曰书名去取,所记不同。
其志叙言之不从也,先称史记周单襄公告鲁成公曰,晋将有乱。
又称宣公六年,郑公子曼满与王子伯廖语,欲为卿。
案宣公六年,自《左传》所载也。
夫上论单襄,则持史记以标首;下列曼满,则遗《左氏》而无言。
遂令读者疑此宣公,亦旧作”上”。
出史记;而不或作"下",误。
云鲁后,奠定何邦。
是非难悟,进退无准。
此所谓史记、《左氏》交错相并也。
《志》云:史记成公十六年,公会诸旧讹作"齐"。
侯于周。
案成公音,即鲁侯也。
班氏凡说鲁之某公,皆以《春秋》为冠。
何则?。
《春秋》者,鲁史之号。
言《春秋》则知公是鲁君。
一作"公"。
今引史记居先,成公在下,书非鲁史,而公舍鲁名。
胶柱不移,守株何甚。
此所谓《春秋》、史记杂乱难别也。
案班《书》为志,本以汉为主。
在于汉时,直记其帝号谥耳。
至于它代,则云某书、某国君,此其大例也。
至如叙火不炎上,具《春秋》恒公十四年:次叙稼穑不成,直云严公原注:"严公"即"庄公"也。
汉避明帝讳,故改曰"严"。
注旧在后,今移置首见处。
二十八年而已。
夫以火、稼之间,别书汉、莽之事。
年代已隔,去鲁尤疏。
洎乎改说异端,仍取《春秋》为始,而于严公之上,不复以《春秋》建名。
遂使汉帝、鲁公,同归一揆。
必为永例,理亦可客。
在诸异科,事又不尔。
求之画一,其例无恒。
一作"常"。
此所谓屡举《春秋》,言无定体也。
案本《志》叙汉已前事,多略其书名。
至于服妖章,初云晋献公使太子率师、佩之金玦.续云郑子臧好为聚鹬之冠,此二事之上,每加《左氏》为首。
夫一言可悉,而再列其名,省则都捐,繁则太甚。
此所谓书名去取,所记不同也。
第二科叙事乖理者,其流有五:一曰徒发首端,不副征验;二曰虚编古语,讨事不终;三曰直引时谈,竟无它述;四曰科条不整,寻绎难知;五曰标举年号,详略无准。
《志》曰:《左氏》昭公十五年,晋籍谈如周葬穆后。
既除丧而燕。
《传》作"宴",下同。
叔向曰:王其不终乎!吾闻之,所乐必卒焉。
今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于是乎与丧宾燕,乐忧甚矣。
礼,王之大经也。
一动而失二礼,无大经矣,将安用之。
案其后七年,王室终如羊舌所说,此即其效也,而班氏了不言之。
此所谓徒发首端,不副征验也。
《志》云:《左氏》襄公二十九年,晋女齐语智伯曰:齐高子容、宋司徒皆将不免。
子容专,司徒侈,皆亡家之主也。
专则速及,侈则将以力毙。
九月,高子一作"止"。
出奔北燕。
所载至此,更无他说。
案《左氏》昭公二十年,宋司徒奔陈。
而班氏采诸本传,直写片言。
阅彼全书,唯征半事。
遂令学者疑丘明之说,有是有非;女齐之言,或得或失。
此一多"明"字。
所谓虚编古语,讨事不终也。
《志》云:成帝于鸿嘉、永始之载,好为微行,置私田于民间。
谷永谏曰:诸侯梦得田,占为失国。
而况王者蓄私田财物,为庶人之事乎。
已下弗云成帝悛与不悛,谷永言效与不效。
谏词虽具,诸一作”而”。
事阙如。
此所谓直引时谈,竟无它述者也。
其述庶征之恒寒也,先云釐"釐"即"僖"。
也,有原注,在《杂驳》篇。
公十年冬,大雨雹。
今《志》作"雪",疑唐初本作"雹"。
随载刘向之占,次云《公羊经》曰"大雨雹",续书董生之解。
案《公羊》所说,与上奚殊,而再列其辞,俱云"大雨雹"而已。
一脱"已"字。
又一改作"入",非。
此科始一脱”始”字,一作"又"字。
言大雪与雹,继言殒霜杀草,起自春秋,讫一作"终"。
乎汉代。
其事既尽,仍重叙雹灾。
分散相离,断绝无趣。
夫同是一类,而限成二条,二句指釐十年。
首尾纷拏,而旧脱”而”字。
章句错糅。
此统指全文。
此所谓科条不整,寻绎难知者也。
夫人君改元,肇自刘氏。
史官所录,须存几例。
案斯《志》之记异也,首列元封年号,不详汉代何君;次言地节、河平,具述宣、成二帝。
原注:宣帝地节四年,成帝河平二年,其纪年号如此。
武称元鼎,每岁皆书;原注:始云元鼎二年,又续云元鼎三年。
案三年宜除元鼎之号也。
哀曰建平,同年必录。
原注:始云哀帝建平三年,续复云哀帝建平三年。
案同是一年,宜云是岁而已,不当重言其年也。
此所谓标举年号,详略无准者也。
第三科释灾多滥者,一脱"者"字。
其流有八:一曰商榷前世,全违故实;二曰影响不接,牵引相会;三,曰敷演多端,准的无主;四曰轻持善政,用配妖祸;五曰但伸解释,不显符应;六曰考核虽谠,义理非精;七曰妖祥可知,寝默无说;八曰不循经典,自任胸怀。
《志》云:"史记周威烈王二十三年,九鼎震。"
"是岁,韩、魏、赵篡晋而分其地,威烈王命以为诸侯。 天子不恤同姓,而爵其贼臣,天下不附矣。"
案周当战国之世,微弱尤甚。
故君疑窃斧,台名逃债。
正一有”可”字。
比夫泗上诸侯,附庸小国者耳。
至如三晋跋扈,欲为诸侯,虽假王命,实由己出。
譬夫近代莽称安汉,匪平帝之至诚;卓号太师,岂献皇之本愿。
而作者苟责威烈以妄施爵赏,坐贻妖孽,岂得谓此三字,一作"谓得"二字。
"人之情伪,尽知之矣"一无"矣"字。
者乎!此所谓商榷前世,全违故实也。
《志》云:昭公十六年九月,大零。
先是,昭母夫人归氏薨,昭不戚,而大一无"大"字,下同。
蒐于比蒲。
又曰:定公十二年九月,大雩。
先是,公自侵郑归而城中城,二大夫围郓。
案大旧衍"夫"字。
蒐于比蒲,昭之十一年。
城中城、围郓,定之六年也,其二役去雩,皆非一载。
夫以国家恒一作"常"。
事,而坐延灾告,岁月既遥,而方闻响一作"感"。
应。
斯岂非乌有成说,扣寂为辞者哉!此所谓影响不接,牵引相会也。
《志》云:严公"严"谓"庄",原旧注在此。
七年秋,大水。
董仲舒、刘向以为严母姜与兄齐侯淫,共杀桓公。
严释父旧讹作"公"。
仇,复娶齐女,未入而先与之淫,一年再出会,于道逆乱,臣下贱之之旧脱一"之"字。
应也。
又云:十一年秋,宋大水。
董冲舒以为时鲁、宋比年有一作"为"。
乘丘、鄑之战,百姓愁怨,阴气盛,故二国俱水。
原注:谓七年鲁大水,今年宋大水也。
案此说有三失焉。
何者?严公十年、十一年,公败宋师于乘丘及口。
夫以制胜克敌,策勋命赏,可以欢一无"以"字。
"欢",一作"祈"。
荣降福,而反愁怨贻灾邪?其失一也。
且先是数年,严遭大水,原注:亦谓七年。
校其时月,殊在战前。
而云与宋交兵,故二国大水,其失二也。
况于七年之内。
已释水灾,始以齐女为辞,终以宋师为应。
前后靡定,向背何依?一作"倚"。
其失三也。
夫以一灾示眚,而三说竟兴,此所谓敷演多端,准的无主一有"者"字。
也。
其释"厥咎舒,厥罚恒燠",以为其政弛慢,失在舒缓,故罚之以燠,冬而亡冰。
寻其解《春秋》之无冰也,皆主内失黎庶,外失诸侯,不事诛赏,不明善恶,蛮夷猾夏,天子不能讨,大夫擅权,邦君不敢制。
若斯而已矣。
次至武帝元狩照"志"改,旧作"元封"。
六年冬,亡冰,而云先是遣卫、霍二将军穷追单于,斩首十余万级归,而大行庆赏。
上又闵悔一作"恤"。
勤劳,遣使巡行天下,存赐鳏寡,假一多"贷"字。
与乏困,此二字,或作"之因"。
举遗逸独行君子诣行在所。
郡国有以为便宜者,上丞相、御史以闻。
于是天下咸喜。
案汉帝其武功文德也如彼,其先猛后宽也如此,岂是有懦弱凌迟之失,而无刑罚戡定之功哉!何得苟以无冰示灾,便谓与昔人同罪。
矛盾自己,始末相违,岂其甚邪?此所谓轻持善政,用配妖祸也。
《志》云:孝昭元凤三年,太山有大石立。
睦孟以为当有庶人为天子者。
京房《易传》云:"太山之石颠而下,圣人受命人君虏。"
又曰:石立于山,同姓为天下雄。
案此当是孝宣皇帝即位之祥也。
夫宣帝出自闾阎,坐登宸极,所谓"庶人受命"者也。
以曾孙血属,上纂皇统,所谓"同姓一多“之"字,雄”者也。
昌邑见废,谪居远方,所谓"人君虏"者也。
班《书》载此征祥,虽具有剖析,而求诸后应,曾不缕陈。
叙事之宜,岂其若是?苟文有所阙,则何以载一作"成"。
言者哉,此所谓但申解释,不显符应也。
《志》云:成帝建始三年,小女陈持弓,年九岁,走入未央宫。
又云:绥和二年,男子王褒入北司马门,上前殿。
班《志》虽已有证据,言多疏阔。
今聊演而申之。
案女子九岁者,九一脱"九"字。
则阳数之极也。
男子王褒者,王则巨君之姓也。
入北司马门上前一少”前”字。
殿者,王莽始为大司马,至哀帝时就国。
帝崩后,仍此官,因以篡位。
夫人一无”人”字。
入司马门而上殿,亦由作"犹"。
从大一少"大"字。
司马而升一作”登”。
极。
灾祥示兆,其事甚明。
忽而不书,为略何甚?此所谓解释虽谠,义理非精也。
《志》云:哀帝建平四年,山阳女子田无啬怀妊,二字刘补。
未生二字今依《志》补。
二依《志》改。
旧作"三"。
月,儿啼腹中。
及生,不举,葬之陌上。
三日,人过闻啼声。
母掘土收养。
寻本《志》虽述此妖灾,而了无解释。
案人从胞至育,含灵受气,始末有成一作"恒",数,前后有定准。
此何待言,毋乃累笔,至于一无"于"字。
在孕甫尔,遽发啼声者,亦由作"犹",下同。
物有基业未彰,而形象已兆,即王氏篡国之征。
生而不举,葬而不死者,亦由物有期运已定、非诛翦所平、即王氏受命之应也。
又案班云一作"志",下多"以"字。
小女陈持弓者,陈即莽之所出;此语班《志》所有。
如女子田无啬者,田故莽之本宗。
此意班《志》未言,事既同占,言无一概。
岂非唯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者乎?此所谓妖祥可知,寝默无说也。
当春秋之时,诸国贤俊多矣。
如沙鹿《传》作"鹿",《志》作"麓"。
其坏,梁山云崩,鷁退蜚于宋都,龙交斗于郑水。
或伯宗、子产,具述其非妖;或卜僵、史过,《传》作”周内史叔兴”。
盛言其必应。
盖于时有识君子,以为美谈。
故左氏书之不利,贻厥来裔。
既而古今路阻,闻见壤隔,至汉代儒者董仲舒、刘向之徒,始别构异闻,辅申它说。
以兹后学,陵彼先贤,盖今谚所谓"季与厥昆,争知嫂讳"者也。
"知嫂"五字,一作"私嫂者"三字,谬。
原注:今谚曰:"弟与兄,争嫂字。"
以其名鄙,故稍文饰之。
一失此注。
而班《志》尚舍长用短,捐旧习新,苟出异同,自矜魁博,多见其无识者矣。
此所谓不循经典,自任胸怀也。
第四科古学不精者,其流有三:一曰博引前书,网罗不尽;二曰兼采《左氏》,遗逸甚多;三曰屡举旧事,不知所出。
《志》云:庶征之恒一作"常"。
风,刘向以为《春秋》无其应。
刘歆以为釐十六年,《左氏传》释六鶂同"鹢"。
退飞是也。
案旧史称刘向学《谷梁》,一有"刘"字。
歆学《左氏》。
既祖习各异,而闻见不同,信矣。
而周木斯拔,郑车偾济,风之为害,备于《尚书》、《春秋》。
向则略而不言,歆则知而不传。
恐当作"博"。
又详言众怪,历叙群妖。
述雨牦为灾,而不录赵毛生地;书异鸟相育,而不载宋雀生鹯.斯皆见小忘大,举轻略重。
盖学有不同,识无通鉴故也。
且当炎汉之代,厥异尤奇。
若景当作”武”。
帝承平,赤风如血;于公在职,亢阳为旱。
惟一作”在”。
纪与传,各具其详,在于《志》中,独无其说者,何哉?此所谓博引前书,网罗不尽也。
《左传》云:宋人逐猰《志》作"口"。
狗,华臣出奔陈。
又云:宋公子地旧误作"它",下同。
有白马,景公夺而朱其尾鬣。
地弟辰以萧叛。
班《志》书此二事,以为犬马之祸。
原注:此二事是班生自释,非引诸儒所言。
案《左氏》所载,斯流实繁。
如季氏之逆也,由斗鸡而傅介;卫侯之败也,因养鹤以乘轩。
曹亡首于获雁,郑弑旧作"杀"。
萌于解鼋。
郄传作"郤"。
至夺豕而家灭,华元杀原作"煞",一作"烹"。
羊而卒奔。
此亦一讹"言"。
白黑之祥,羽毛之孽。
何独舍而不论,唯征犬马而已。
此所谓兼采《左氏》,遗逸甚多也。
案《太史公书》自《春秋》已前,所有国家灾眚,贤哲占候,皆出于《左氏》、《国语》者也。
今班《志》所引,上自周之幽、厉,下终鲁之定、哀。
而不云《国语》,唯称史记,岂非忘本询末,逐近弃远者乎?此所谓屡举旧事,不知所出也。
所定多目,凡二十或讹"一十九",或讹"二十九"。
种。
但其失既众,不可殚论。
故每目之中,或时举一事。
庶触类而长,他皆可知。
又案斯志之作也,本欲明吉凶,释休咎,惩恶劝善,以戒将来。
至如春秋已还,汉代而往,其间日蚀、地震、石陨、山崩、雨雹、雨鱼、大旱、大水,犬一作"鸡",与注不应。
豕为祸,桃李冬花,多一无"多"字。
直叙其灾,而不言其应。
原注:载《春秋》时日蚀三十六,而二不言其应。
汉时日蚀五十三,而四十不言其应。
又惠帝二年、武帝征和二年、宣帝本始四年、元帝永光三年、绥和二年,皆地震。
陨石凡十一。
总不言其应。
又高后二年,武都山崩。
成帝河平二年,楚国雨雹,大如斧,蜚鸟死。
成帝鸿嘉四年,雨鱼于信都,孝景之时,大旱者二。
昭、成二代,大雨水三。
河平元年,长安有如人状,被甲持兵弩,击之,皆狗也。
又鸿嘉中,狗与豕交。
惠帝五年十月,桃李花,枣实。
皆不言其应也,此乃一作皆,非。
鲁史之《春秋》、《汉书》之帝纪耳,何用复编之于此志哉!昔班叔皮云:司马迁叙相如则举其郡县,著其字。
此三字照班《传》补,旧脱,萧、曹、陈平之属,"陈平之属"四字,亦旧脱,照传补。
否则萧、曹亦马迁并时矣。
仲舒并时之人,不记其字,或县而不郡,盖有所未暇也。
若孟坚此《志》,错缪殊多,岂亦刊削未周者邪?不然,何脱略之甚也。
亦有穿凿成文,强生异义。
如蜮之为惑,麋之为迷,陨五石者齐五子之征,溃旧作"崩",误。
七山者汉七国之象,叔服会葬,郕旧作"成",非。
伯来奔,亢阳所以成妖,郑易许田,鲁谋莱国,食苗所以为祸。
诸如此比,一作"事"。
其类弘多。
徒有解释,无足观采。
知音君子,幸为详焉。
五行志杂驳第十一鲁文公二年,不雨。
班氏以为自文即位,天子使叔服会葬,毛伯赐命,又会晋侯于戚。
上得天子,外得诸侯,沛然自大,故致亢阳之祸。
案周之东迁,日以微弱。
故郑取温麦,隐三。
射王中肩。
桓五。
楚绝苞茅,僖四。
观兵问鼎。
宣三。
事同列国,变《雅》为《风》。
如鲁者、方大邦不足,比小国有余。
安有暂降衰周使臣,遽以骄矜自恃,坐招厥罚,亢阳为怪。
一无"为怪"二字。
求诸人事,理必不然。
天高听卑,岂其若是也。
《春秋》成公元年,无冰。
班氏以为其时王札子一误作"子札",下同。
杀召伯、毛伯。
案今《春秋经》札子杀毛、召,事在宣十五年。
而此言成公时,未达其说。
下去一讹作"云"。
无冰,凡有三载。
《春秋》昭公九年,陈火。
董仲舒以为陈夏征舒弑君,楚严王原注:"严"即"庄"也。
皆依本书不改其字。
下同。
托欲为陈讨贼,陈国辟门而待之,因灭陈。
陈之臣子毒恨尤甚,极阴生阳,故致火灾。
案楚严王之入陈,乃宣十一年事也。
始有蹊田之谤,取愧叔时;一讹作"取讥隗叔"。
终有封国之恩,见贤尼父。
毒恨尤甚,其理未闻。
又一脱"又"字。
案陈前后为楚所灭者三,始宣十一年为楚严王所灭,次昭八年为楚灵王所灭,后哀十七年为楚惠王所灭。
今董生误以陈次一脱"次"字。
亡之役,是楚始灭之时,遂妄有占候,虚辨物色。
寻昭之上去于宣,鲁易四公;一作"主"。
严之下至于灵,楚经五代。
虽悬隔顿别,而混杂无分。
嗟乎!下帷三年,诚则勤矣。
差之千里,何其阔哉!《春秋》桓公三年,日有蚀之,既。
京房《易传》以为后楚严始称王,《志》无"始"字。
此用师古《注》语。
兼地千里。
案楚自武王僭号。
邓盟是惧,荆尸久旧讹"又"。
传。
亦用师古《注》语。
历文、成、缪三王,一作"主"。
方至于严。
是则楚之为王,已四世矣,何得言严始称之者哉?又鲁桓公薨后,历严、闵、釐、文、宣,原注:"釐"即"僖"。
皆依本书,不改其字也。
下同。
凡五公而楚严始作霸,安有桓三年日蚀而已应之者邪?
非唯叙事有违,亦自一无"自"字。
占候失中者矣。
《春秋》釐公二十九年秋,大雨雹。
刘向以为釐公末年,公子遂专权自恣,至于弑君,阴胁阳之象见。
釐公不悟,遂后二年杀公子赤,立宣公。
案遂之立宣杀子赤也,此乃文公末代。
辄谓僖公暮年,世实"世实",一作"年世"。
悬殊,言何倒错?
《春秋》釐公十二年,日有蚀之。
刘向以为是时莒灭杞。
案釐一无"案"字,一无"釐"字。
十四年,诸侯城缘陵。
《公羊传》曰:曷为城?杞灭之。
孰灭之?盖徐、莒也。
如中垒所释,当以《公羊》为木耳。
一作"尔"。
然则作"然而"用。
《公羊》所说,不如《左氏》之详。
《左氏》襄公二十九年,晋平公时,杞尚在云。
"在",一作"存"。
旧赘二"云"字。
《春秋》文公元年,日有蚀之。
刘向以为后晋灭江。
案本《经》书文四年,楚人灭江。
今云晋灭,其说无取。
本《志》师古《注》亦云。
且江居南裔,与楚为邻;晋处北方,去江殊远。
称晋所灭,其理难通。
《左氏传》鲁襄公时,宋有生女子赤而毛,弃之堤下。
宋平公母共姬之御者见而收之,因名曰弃。
长而美好,纳之平公,生子曰佐。
后宋臣伊一脱"伊"字。
戾,谗太子痤一讹"座"。
而杀之。
原注:事在襄二十六年。
先是,大夫华元出奔晋,原注:事在成十五年:华合比奔卫。
原注:事在昭六年。
刘向似为时则有火灾赤眚之明应也。
案灾祥之作,将应后来:事迹之彰,用符前兆。
如华元奔晋,在成十五年,参诸弃堤,实难符会。
又合比奔卫,在昭六年,而与元奔,一作"华元奔晋"。
俱云"先是"。
惟前与后,事并相违者焉。
《春秋》成公五年,梁山崩。
七年,鼷鼠食郊牛角。
襄公十五年,日有蚀之。
董仲舒、刘向皆以为自此前一无"前"字。
后,晋为鸡泽之会,诸侯盟,大夫又盟。
后为湨音读如"葛"。
梁之会,诸侯一多"不"字。
在而大夫独相与盟,君若缀旒,不得举手。
又襄公十六年五月,地震。
刘向以为是岁三月,大夫盟于口梁,而五月地震矣。
又其二十八年春,无冰,班固以为天下异者。
襄公时,天下诸侯之大夫,皆执国权,君不能制,渐将日甚。
原注:《谷梁》云:"诸侯始失政,大夫执国权。"
又曰:诸侯失政,大夫盟。
政在大夫,大夫之不臣也。
案春秋诸国,权臣可得言者,如三桓、六卿、田氏而已。
如鸡泽之会、口梁之盟,其臣岂有若向之所说者邪?然而《谷梁》谓一作"为"。
大夫不臣,诸侯失政。
《谷梁传》作"正",前注同。
讥其无礼自擅,在兹一举而已。
非是如一作"知",非。
"政由宁氏,祭则寡人",相承世官,遂移国柄。
若斯之失也,若董、刘之徒,不窥《左氏》,直凭二传,遂广为它说,多肆奓陟加切。
或误作"大多"二字,或改作"侈",并非。
言。
仍云"君若缀旒","臣将日甚",何其妄也。
《春秋》昭十七年六月,日有蚀之。
董仲舒以为时宿在毕,晋国象也。
晋厉公诛四大夫,失众心,以弑死。
后莫敢复责一有"其"字。
大夫,六卿遂相与比周,专晋国,晋君还事之。
案一脱"案"字。
晋厉公所尸唯三郤耳,何得云诛四大夫者哉?又州满既死,原注:今《春秋。
左氏》本皆作"州蒲",误也。
当为州满,事具王劭《续书志》。
悼公嗣立,选六官者皆获其才,一作"事"。
逐七人者尽当其罪。
以辱及扬干,将诛魏绛,览书后悟,引愆授职。
此则生杀在已,宠辱自由。
故能申五利以和戎,驰三驾以挫楚。
威行夷夏,霸复文、襄。
而云不复责大夫,何厚诬之甚也。
自昭公谓晋昭公,已降,晋政多门。
如以君事臣,居下僭上者,此乃因昭之失,渐至陵夷。
匪由惩厉之拭,自取沦辱也。
岂可辄持彼后事,用诬先代者乎?
哀公十三年十一月,有星孛于一无"于"字。
东方。
董仲舒、刘向以为周之十一月,夏九月,日在氏。
出东方者,轸、角、亢也。
或曰:角、亢,大国之一无"之"字。
象,为齐、晋也。
其后田氏篡齐,六卿分晋。
案星孛之后二年,《春秋》之《经》尽矣。
又十一年,《左氏》之《传》尽矣。
自《传》尽后八十二年,齐康公为田和所灭。
又七年,晋静公为韩、魏、赵所灭。
上去星孛之岁,皆出百余年。
辰象所缠,氛祲所指,着一作"共"。
相感应,何太疏阔者哉?且当《春秋》既终之后,《左传》未尽之前,其间卫弑君,越灭吴,鲁逊越,旧衍"云云"二字。
贼臣逆子破家亡国者多矣。
此正得东方之象,大国之征,何故舍而不述,远求他代者乎?又范与中行,早从殄灭。
智入战国,继踵云亡。
辄与三晋连名,总以六卿为目,殊为谬也。
寻斯失所起,可以意恻;何者?二传所引,事终西狩获麟。
《左氏》所书,语连赵襄灭智。
汉代学者,唯读二传,不观《左氏》。
故事有不周,言多脱略。
且春秋之后,战国之时,史官阙书,年祀难记。
而学者遂疑篡齐分晋,时与鲁史相邻。
故轻引灾祥,用相符会。
白圭之玷,何其甚欤?
《春秋》釐公三十三年十二月,陨霜不杀草。
其下刘向占牵及三家逐昭公之文。
成公五年,梁山崩。
刘向占亦及三家逐鲁昭。
七年,鼷鼠食郊牛角。
刘向以似脱"为"字。
其后三家逐鲁昭公,卒死于外之象,单述一占,括上三灾。
案干侯之出,事由季氏。
孟、叔二孙,本所不预。
况昭子以纳君不遂,发愤而卒。
论其义烈,道贯幽明。
定为忠臣,犹且无愧;编诸逆党,何乃厚诬?夫以罪由一家,而兼云二族,以此题目,何其滥欤?《左氏传》昭公十九年,龙斗于郑时门之外洧渊。
刘向以为近龙孽也。
郑,小国,摄乎晋、楚之间,重以强吴,郑当其冲,不能修德,将斗三国,以自危亡。
是时,子产任政,内惠于民,外善辞令。
以交三国,郑卒亡患,此能以德销灾之道也。
案昭之十九年,晋、楚连盟,干戈不作。
吴虽强暴,未拢诸华。
郑无外虞,非子产之力也。
又吴为远国。
僻在江于,必略中原,当以楚、宋为始。
郑居河、颍,地匪夷庚,谓当要冲,殊为乖角。
求诸地理,不其爽欤?
《春秋》昭公十五年六月,日有蚀之。
董仲舒以为时宿在毕,晋国象也。
又云:旧作"云云",误。
"日比再蚀,其事在《春秋》后,故不载于《经》。"
案自昭十五旧作"四",误。
年,迄于获麟之岁,其间日蚀复有九旧误"七",下同。
焉。
事例本《经》,披文立验,安得云再蚀而已,又在《春秋》之后也?且观班《志》编此九蚀,其八旧误"六"。
皆载董生所占。
复不得言董以事后《春秋》,故不存编录。
再思其语,三覆所由,斯盖孟坚之误,非仲舒之罪也。
《春秋》昭公九年,陈火。
刘向以为先是陈侯之弟招杀陈太子偃师,楚因灭陈。
《春秋》不与蛮夷灭中国,故复书陈火也。
案楚县中国以为邑者多矣,如邑有宜见于《经》者,岂可不以楚为名者哉?盖当斯时,陈虽暂亡,寻复旧国,故仍取陈号,不假楚名。
独不见郑裨灶之说乎?裨灶之说一脱此五字。
斯灾也,曰:"五年,陈将复封。 封五十二年而遂亡。"
此其效也。
一脱此四字。
自斯而后,若颛顼之墟,宛丘之地,如有应书于国史者,一无"者"字。
岂可复谓之陈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