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宋文 卷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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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宋文》 卷五十三 严可均辑

◎庾蔚之"二"

◇为高曾祖母持重服刘景升以妇人之不可逾夫,既已乖矣。

按成粲云:「已自受重於父,不受重於祖,为祖母不应三年,亦可谓殊途而同谬者矣。

」又刘智《释疑答问》云:「高曾祖母与祖母俱存,其卑者先亡,则当厌屈不?」昔鲁穆姜在,而成公夫人薨,《春秋》书曰:「葬我小君齐姜。

」旧说云:妻随夫而成尊,姑不厌妇,妇人不主祭,已承先君之正体,无疑於服重也。

"《通典》八十九。 "

妇从夫嫡,曾高祖母,正体所传,并有重,何疑其亡先后。

"同上。 "

◇为嫁母服母子至亲,本无绝道,礼所亲者属也。

出母得罪於父,犹追服周。

若父卒母嫁,而反不服,则是子自绝其母,岂天理邪?宜与出母同制。

按晋制,宁假二十五月,是终其心丧耳。

"《通典》八十九。 "

◇大功殇服

汉戴德云:「独谓父母为子昆弟相为」,当不如。

郑以周亲为断。

周亲七岁以下,容有缌麻之服,而不以缌麻服服之者,以其未及於礼,故有哭日之差耳。

他亲有三殇之年,而降在无服者,此是服所不及,岂得先以日易月之例邪?戴逵虽欲申马难郑,而弥觉其踬,范宁难之,可谓当矣?按束{析目}《通论》无服之殇,云「礼,缌麻不服长殇,小功不服中殇,大功不为易月哭,唯齐乃备四殇焉。

」凡云男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女十五许嫁而笄,二十而出,并礼之大断。

至於形智夙成,早堪冠娶,亦不限之二十矣。

笄冠有成人之容,婚嫁有成人之事。

郑玄曰:「殇年为大夫,乃不为殇,为士犹殇之。

」今代则不然,受命出官,便同成人也。

"《通典》九十一。 "

◇同母异父昆弟大功服自以同生成亲,继父同居,由有功而致服,二服之来,其礼乖殊。

以为因继父而有服者,失之远矣。

马昭曰:异父昆弟,恩系於母,不於继父。

继父,绝族者也。

母同生,故为亲者属,虽不同居,犹相为服。

王肃以为从於继父而服,又言同居,乃失之远矣。

」子游、狄仪,或言齐,或言大功,趋於轻重,不疑於有无也。

《家语》之言,固所未信。

子游古之习礼者也,从之不亦可乎?"《通典》九十一。 "◇小功成人服

传以同居为义,盖从夫谓之同室,以明亲近,非谓常须共居。

设夫之从父昆弟,少长异乡,二妇亦有同室之义,闻而服之缌也。

今人谓从父昆弟为同堂,取於此也。

妇从夫服,降夫一等,故为夫之伯叔父大功,则知夫姑姊妹皆是从服。

夫之昆弟无服,自别有义耳。

非如徐邈之言出自恩纪者。

"《通典》九十二。 "

◇嫂叔服蒋济、成粲,排弃圣贤经传,而苟虚树己说,可谓诬於礼矣。

"《通典》九十二,蒋济以小功章娣姒妇。 娣姒者,兄弟之妻相名也,相与皆小功。 成粲云:嫂应有服,可从大功。 "

◇缌麻服

《传》云:以名服,及云以名加,皆是先有其义故施以此名,寻名则义自见矣。

外亲以缌断者,抑异姓以敦己族也。

缌服既不足以申外甥外孙之情,故圣人因其有伸之义,而许其加也。

外祖以尊加,从母以名加者,男女异长,伯季不同,由母於姊妹有相亲之近情,故许其因母名以加服。

兄弟姊妹,同气之怀不异,故其服不得殊。

由若同在他邦,小功加一等,而大功以上则不加也。

"《通典》九十二。 "◇为父后出母更还服

为父后不服出母,为废祭也。

母嫁而迎还,是子之私情。

至於嫡子,不可废祭,锺毓率情而制服,非礼意也。

《礼》云:「继母从为之服,非父后者也。

」"《通典》九十四。 "◇继母亡前家子取丧柩去服

子当以父服为正。

父若服以为妻,则子亦应服之如母。

若父与去而不服,则子宜依继母出不服也。

"《通典》九十四。 "

◇矫公曜出母还不为服

临亡使子迎母,自是申子之私情耳。

而此母自处不失礼,而子不用出母之服,非也。

公曜不服,当矣。

"《通典》九十四。 "◇父率继母还前亲子家继子为服继子持服竟后乃去,不得谓之为遣。

比之继母嫁,於情为安。

"《通典》九十四。 "

◇王式继母还前继子家式为服

式父许后妻之请,是无相责之情,不得谓之为遣妻。

制服依礼,葬毕乃还家,积年方就前家子,比之继嫁,不亦可乎?然式是长子,则不得服继嫁以废祭。

"《通典》九十四。 "

◇亲母无党服继母党

母亡,礼应服其母之党,不服继母之党。

不可以母党先已灭亡,而服继母之党。

若服继母之党,则乱於己母之出也。

"《通典》九十五。 "◇母出有继母非一当服次其母者

礼:己母被出,则服继母之党。

继母虽亡,己犹自服,不得舍前以服后也,当如喜议,服次其母者之党也。

"《通典》九十五,虞喜《通疑》曰:「纵有十继母,则当服次其母者之党也。 」"

◇从母被出为从母兄弟服

出母绝族,唯亲者属,母子无绝道,余亲不得有服,此礼之明文。

褚所以服王,由乎周氏。

王既绝周,不复服褚矣。

褚何容独服王邪?礼有从无服而有服,盖是厌降所致,岂得与义绝者同乎?从母昆弟以名服者,盖明服之由,不关义绝之后。

从母在王及与在庾,诚无以异。

但在庾则绝王,故褚不得从亲者属而服王也。

褚以王绝已故不服,何嫌褚母之出也,不服之理,各有其义者也。

"《通典》九十五,晋王恺与褚粲两姨兄弟,王恺母被出,更嫁庾氏。 后恺亡,粲疑於服。 "

◇继嫡母党服

礼,嫡母之党徒从。

徒从者,所从亡则已;嫡母虽有三四,应服见在者之党。

但今人复服所生之党,则嫡母之党非复徒从,嫡虽没,犹宜服之。

但外氏无二统,不可悉服,宜以始生所遇嫡母之党。

若己生悉不及,宜服最后者之党也。

"《通典》九十五。 "

◇妻已亡为妻父母服

夫妻一体之亲,而谓妻之父母徒从,失之甚矣。

言应服者,辩之己详。

或疑外氏二统,则妻之父母,亦不宜二。

意以为,母之两三,亲假不同,妻之三四,於己犹一,非其例也。

"《通典》九十五。 "

◇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不从服

舅没则姑老,是授祭事於子妇。

至於祖服,自以姑为嫡,所谓有嫡妇无嫡孙妇也。

祖以嫡统唯一,故子妇尚存,其孙妇以下未得为嫡,犹以庶服之。

孙妇及曾玄孙妇,自随夫服祖降一等,故宜周也。

"《通典》九十六。 "◇出后还为本父服及追服所后父

尝为父子,爱敬兼加,岂得事改,便同疏族?方之继母嫁,於情为安。

"《通典》九十六。 "

◇出后子为本庶祖母服

庶子为父后,不得服其所生,以服废祭故也。

已出伯父,即为祖嫡,何由得服父之所生乎?"《通典》九十六。 "◇为庶子后为庶祖母服

所后父若承祖后,则已不得服庶祖母也。

父不承重,已得为庶祖母一周,庶无传祭,故不三年也。

"《通典》九十六。 "

◇为曾祖后服

间代取后,礼未之闻。

宗圣,时王所命,以尊先圣,本不计数,恐不得引以为比也。

"《通典》九十六,何琦议云,魏之宗圣,远继宣尼,此成比也,故云。 "

◇并有父母丧练日居庐垩室前丧既周,应毁庐为垩室,而后丧犹应居庐。

古者受吊於庭阶,庐垩室自是寝处之所。

今虽以庐垩室为丧位,然自异於经矣。

母丧既练而父亡,为母伸服,乃问刘表诸儒及太始制,皆云「父亡未殡而祖亡,承祖嫡者,不敢服祖重,为不忍变於父在也。

况父在之日,母久已亡,宁可以父亡而变之乎!」意谓立服之旨,皆定於始制之日。

女子大功之末可嫁,既嫁,必不可五月而除其服,男子在周服之内,出为族人后,亦不可九月而除矣。

父为大夫,子为父后,降伯叔父大功,或已两三月而父亡,宁可得伸服周乎?是知凡服皆以始制为断,唯有妇人於夫氏之亲,被遣义绝,出则除之。

"《通典》九十七。 "

◇父未殡祖亡服

礼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

」故君薨未殓,入门,升自阼阶,明以生奉之也。

父亡未殡,同之平存,是父为传重正主,己摄行事,事无所阙。

虞喜何谓无倚庐乎?孝子之所寝处,不关於主,阙之何嫌?若祖为国君,五属皆斩,则孙无独周之义。

按贺循所记,谓大夫士也。

"《通典》九十七。 "

◇父丧内祖亡作二主立庐

父丧内祖又亡,则应兼主二丧。

今代以庐为受吊之处,则立二庐是也。

人为父丧来吊,则往父庐之所。

若为祖丧来吊,则往祖庐之所。

"《通典》九十七。 "◇长殇中殇变三年葛《服问》云:「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

既练,遇麻断本者,於纟免之。

」次云:「小功不易丧之练冠」,因说麻之有本,乃能变上服之葛。

」方云「殇长中变三年之葛,终殇之月,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下殇则不。

」当是论周殇之大功。

若是大功之殇,记当明之。

周殇最在上,所以不言周耳。

郑玄当谓周殇长中已目大功,不复指明殇服之异,不於卒哭而变上服之葛。

又明下殇之麻。

虽不断本,以其幼贱,亦不变能上服之葛。

《间传》大明斩变受之节,因备列五服麻葛之分。

缌小功之麻,不变上服之葛,已自别见。

故此虽连言,而在兼服之例,是以不复曲辩。

若如郑说,谓大功亲之殇者,其如缌小功之,麻既断本,又与三年之葛,大小殊绝,安得相变邪。

"《通典》九十七。 "◇居所后父丧有本亲丧服

礼:齐斩之受服,大功变既练之服,计升数,从其粗者。

若升数同则不变,带而己。

今代则不然,应别制本亲周服,还本家则著之。

时代不同,不得全依《礼》。

今以垩室为对吊之所,故应还本家,立垩室,在诸弟之下以受吊。

设使本家远,便当於别室,不得於所后灵前,受本亲丧之吊。

"《通典》九十七。 "

◇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

若如范说,非为反后丧之服,亦应还毁垩室,立庐在诸父垩室之上。

但二丧共位,庐垩室杂处,恐非适时之礼。

谓宜始有后丧,便别室为庐,兼主二丧。

"《通典》九十七,范宣云:「承嫡居诸父之上,一身为两丧之主,无缘更开门立庐,以失居正之意。 」"

◇兼亲服

一人身而内外两亲,论尊卑之叙,当以己族为正,昭穆不可乱也。

论服当以亲者为先,亲亲之情,不可没也。

或族叔而是姨弟,若此之类皆是也。

《礼》云:「夫属父道,妻皆母道;夫属子道,妻皆妇道。

「此言本无亲也。

若本有外属之类,则当推其尊亲之宜。

外亲不关母妇之例,无嫌其昭穆之乱,故可得随其所亲而服之。

若外甥女为已子妇,则不用外甥之服,是从亲者服也。

外姊妹而为兄弟之妻,亦宜用无服之制,兄弟妻之无服,乃亲於外亲之有服也。

至若从母而为从父昆弟之子妇,则不可以妇礼待之,由外亲之属近而尊也。

其余皆可推而知矣。

"《通典》九十七。 "

◇小功不税

郑、王所说,虽各有理,而王议容朝闻夕除,或不容成服,求之人心,未为允惬。

若服其残月,官心得宁,则应多少不同。

今丧宁心制。

既无其条,则是前朝已自详定,无服残月之制。

"《通典》九十八,郑玄云:「五月之内追服。 」王肃云:「服其残月,小功不追以恩轻故也。 」"

◇庶祖母慈祖母服按《丧服传》释慈母如母,以为妾之无子,妾子无母,父命以为母子,然后慈母之义全也。

智云有子之妾,有母之子,并乖经传所说,如母之义,何由而生?子不违父之命,岂从失礼之命。

《小记》云:「慈母之父母无服。

」今子服慈母如母,犹无所从,况可得从父服慈祖母乎?且先儒所云:妇人不服慈姑者,妇从夫尚犹不服,则子不从明矣。

"《通典》九十八。 "

◇王群请为从父姊反服

王群从姊丧亡之初,有继儿,群已制小功之服,凡服皆定於始制之日,岂得以葬竟儿亡方欲追改其服乎?异於女子为夫所出申服於父母也。

经文多略,可以类推。

举近亲之有服,则疏者知无服。

凡经於五服之内,文有未备,皆於公子章发凡以明例。

无主后之不降文不及从,又无发凡以明之,是知相矜止於周服而已。

晋朝丧乱,移都於江南,郡之所仕,同奉天子,何他邦之有乎?"《通典》九十九。 "

◇甲为寡叔母归宗未嫁暴亡服

甲叔母乙便是执操之人,直是母欲夺而嫁之。

乃逆责杜渐防微,古贤不足贵也。

许君之言,当附於理。

"《通典》九十九。 "

◇秀孝为举将服

白衣举秀孝,既未为吏,故不宜有旧君之朝。

尊卑不同,则无正服,吊服加麻可也。

今人为守相刺史又无服,但身蒙举达,恩深於常,谓宜如郑小同吊服加麻为允。

今己违适为异,与旧君不通议论,不奔吊故郡将丧。

"《通典》九十九"

◇郡县吏为守令服

《晋令》云:「代至而除」,施之州郡县员吏,宜用齐周之制。

礼代殊事异,理有大断。

今州府之君,既不久居其位,暂来之吏不得以为纯臣,则齐周之制不为轻也。

君齐矣,岂有从乎?母妻其犹不从,本无义於傍亲,卞光禄所行是也。

二公使吏从服侄姊,可谓恢疏,罔其乖远矣。

"《通典》九十九。 "

◇为废疾子服疾病者不愈而亡,弥加其悼,岂有礼无降文,情无所屈,而自替其服者邪?殇服本阶梯以至成人,岂可以病者准之。

笃其爱者,以病弥可悲矣。

薄其恩者,以病则宜弃矣。

病有轻重,参差万绪,故立礼者深见其情,杜而不言,无降之理,略可知矣。

嫡不为后,是其去传重之加,非降其本服,刘智、刘玢所言,近为得理矣。

"《通典》一百一。 "

◇罪恶绝服

夫圣人设教,莫不敦风尚俗,睦亲纠宗者也。

每抑其侈薄之路,深仁悌之诲。

公族有罪,素服不举,恩无绝也。

若凶悖陷害,则应临事议其罪,岂但不服而己。

裴耽以狂病致卒,无罪可论。

田岳之议,足为允也。

"《通典》一百一。 "

◇弟子为师服

今受业於先生者,皆不执弟子之礼。

唯师氏之官,王命所置,故诸王之敬师,国子生之服祭酒,犹粗依古礼,吊服加麻,既葬除之,但不心丧三年耳。

"《通典》一百一。 "

◇改葬无虞

礼已在庙,无所复虞。

但先祭两开墓,将窆而奠,事毕而祭灵,遂毁灵座。

若棺毁更敛,则宜有大敛之奠;若移丧远葬,又有祖奠、遣奠也。

"《通典》一百二。 "

◇父母墓毁服

人子之情无可辍,圣人以礼断之,故改葬所服,不过於缌。

缌服虽轻,而用情甚重。

意谓闻其亲尸柩毁露,及更葬,便应制服奔往。

纵已)复,亦应临赴。

苟途路阻碍,犹宜制服缌,依三月而除。

岂可以不及葬事便晏然不服乎。

"《通典》一百二。 "

◇变除问答

问曰:「有葬在小祥之月,此月复有虞之礼,便用晦祥,於理为速。

此与久丧复异。

取后月祥练,於情允不。

」答曰:「三年后葬,祥不在葬月耳。

今未为绝久,祥理取后月也。

」又问曰:「葬与练祥三事各月,犹未足申渐杀之情,况乃练祥三变,而可共在一月邪?虞喜之言,不近人情。

卢、郑、王皆以此不同时日,良有由也。

言各有当,亦不嫌同辞。

春夏秋冬既各为一时,一日有十二时,然十二月何为不得各为一时之言也。

"《通典》一百三。 "

◇妇丧久不葬服《丧服小记》云:「为兄弟既除丧,及葬,反服其服。

」此是至葬反服之明文。

未解汉宣帝何故复为祥制。

集礼论者不记至葬反服之礼,而载诸变除以明之,可谓弃本逐末。

《杂记》云:「姑姊妹之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

妻之党虽亲不为主。

夫若无族,则东西家;若又无,则里尹主之。

」《丧大记》云:「丧有无后,无无主。

」此皆谓丧事之主也。

《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太子嫡妇。

」此谓君虽尊统一家,但为嫡者主丧耳。

而《小记》又云:「久丧不葬者不除,」是居周功之丧也。

若女子适人,及男子为人后者,皆随其服而释除,缘其出有所屈故也。

素服心丧,以至过葬。

但今世轻於下流之丧,妻犹去其杖衤覃,不容复有未葬不除也。

议者疑不得以下流之未葬,以废祖祢之尝。

且未葬亦可十年五岁,尝试言之。

夫子许贫者还葬而无椁,是明亡者急於送往,不容甚久可知。

若事迟过於服限,亦不得停殡在宫,而响乐在庙,既吉凶不可以相干,亦在所不忍也。

"《通典》一百三。 "

◇招魂葬论

葬以藏形,庙以飨神。

季子所云《魂气无不之》,宁可得招而葬乎?"《通典》一百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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