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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庾亮之亮之,孝建中为太常丞。
"案,庾亮之官位时代,与庾蔚之相值,未知是一是二也。 "
◇皇子出后告庙议
案礼,大事则告祖祢,小事则特告祢。
今皇子出嗣,宜告祢庙。
"《宋书·礼志》四,孝建三年五月,太常丞庾亮之议。 "◎庾蔚之"一"
蔚之字□随,颖川人,孝建中为太常丞,历员外郎散骑常侍,有《礼记略解》十卷,《礼论钞》二十卷,《丧服》三十一卷,《丧服世要》一卷,《丧服要记注》十卷。
◇国子为生母求除太夫人议「母以子贵」,虽《春秋》明义,古今异制,因革不同。
自顷代以来,所生蒙荣,唯有诸王。
既是王者之嫔御,故宜见尊於蕃国,若功高勋重,列为公侯,亦有拜太夫人之礼。
凡此皆朝恩曲降,非国之所求。
子男妾母,未有前比。
"《宋书·礼志》二,孝建三年八月,有司奏:「云杜国解称国子檀和之所生亲王求除太夫人,检无国子除太夫人先例,法又无科,下礼官议正,太常丞庾蔚之议,诏可。 "
◇丧遇闰议
礼,正月存亲,故有忌日之感。
四时既已变,人情亦已衰,故有二祥之杀。
是则祥忌皆以周月为议,而闰亡者,明年必无其月,不可以无其月而不祥忌,故必宜用闰所附之月。
闰月附正,《公羊》明义,故班固以闰九月为后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时亦不异。
若用闰之后月,则春夏永革,节候亦殊。
设有人以闰腊月亡者,若用闰后月为祥忌,则祥忌应在后年正月。
祥涉三载,既失周期之义,冬亡而春忌,又乖致感之本。
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九日亲尚存,则应用后年正朝为忌,此必不然。
若其不然,则闰亡者亦可知也,通闰并用,闰附於正,而正不假闰,得周便祥,何待於闰。
且祥忌异月,亦非礼意。
"《宋书·礼志》二,大明元年二月,太常丞庾蔚之议,又见《通典》一百。 "
◇太子妃丧不举祭议
礼所以有丧废祭,由祭必有乐。
皇太子以元嫡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
既正服大功,愚谓不应祭,有故,三公行事,是得祭之辰,非今之比。
卿卒犹不绎,况於太子妃乎。
"《宋书·礼志》四,大明五年十月,有司奏,今月八日祠二庙,公卿行事,有皇太子献妃服,前太常丞庾蔚之议。 "
◇晋陵王无后庙祭议
既葬三日,国臣从权,制除而释,灵筵犹存,朔望及期忌,诸臣宜还临哭,变服衣央,使上卿主祭。
王既未有后,又无三年服者,期亲服除之,而国尚存,便宜立庙,为国之始祖。
服除之日,神主暂食祖庙,诸王不得祖天子,宜从祖庙,还居新庙之室,未有嗣之前,四时飨荐,当使上卿主之。
"《宋书·礼志》四,大明六年十月,太常丞庾蔚之议,又见《通典》五十二。 "
◇四时讲武献牲议
所言是狩不失其时,此礼久废。
今时表晏,讲武教人,又虔供干豆,先荐二庙,礼情俱允。
社主土神,司空士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事,太庙宜使上公。
参议狩之礼,四时异议,礼有损益,时代不固。
今既无复四方之祭,三杀之仪,旷废来久,禽获牲物,面伤翦毛,未成禽不献。
太宰令谒者择上杀奉送,先荐庙社二庙,依旧以太尉行事。
"《宋书·礼志》四,大明七年二月,兼太常丞庾蔚之议。 "
◇晋陵国庙祭议
缌不祭者,据主为言也,晋陵虽未有嗣,宜依有嗣致服,依阙祭之限,衡阳为族伯缌麻,则应祭三月。
"《宋书·礼志》四,大明七年十一月,太常丞庾蔚之议。 "
◇婚礼不贺议
按《礼》文及郑《注》,是亲友闻主人有吉事,故遣人送酒肉以贺之。
但婚有嗣亲之感,故不斥主人以贺婚。
唯云为有客而已。
今上礼既所为者婚,亦不得都无庆辞,彪之议为允。
"《通典》五十九,庾蔚之议。 "
◇晋惠怀庙次尔时愍帝尚在关中,元帝为晋王立庙,犹以愍帝为主,故上至颍川为六代。
怀景二帝,虽非昭穆之正数,而庙不合毁,是以见位余八也。
"《通典》五十一"
◇兄弟昭穆
大夫、士尊不相绝,故必宗嫡而立宗,承别子之嫡,谓之宗子,收族合食,纠正一宗者也。
故特加齐三月之服。
至四小宗则服无所加,唯昆弟之为人后,姊妹虽出,一降而已。
《曾子问》:「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
」郑云:「贵禄重宗也。
」《小记》:「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
」至诸侯尊绝大夫,不得以太牢祭卿大夫之家。
是以经无诸侯为宗服文,则知诸侯夺宗各自祭,不复就宗祭也。
又诸侯别子封为国君,亦得各祭四代。
何以知其然?诸侯既不就祭,人子不可终身不得享其祖考,居然别祭四代。
或疑神不雨享,举鲁郑祭文祖厉足塞矣。
徐以弟禄卑於兄,不得两祭。
虞以为可两祭,由於父非诸侯,又未善也。
"《通典》五十一。 "
◇缌不祭殷、庾释文句甚允,但未统立言大意。
《记》所明重其已与神交而不终,外丧尸殡不在此,可得少申其事。
故大夫之祭,鼎俎既陈,笾豆既设,内丧小功缌麻,外丧齐以下,行。
特为已与神交,故随轻重,各有所行。
又云:「士之所以异缌不祭」者,加大夫,有小功缌麻皆废。
故郑云「然则士不得成礼者十一」也又云「所於死者无服则祭」者,言所异於未与神交时有此,则内外之丧通废,士卑故也。
言有始末,义统有本。
寻礼者多断取义,不辨已与神交之异,故申之云。
"《通典》五十二。 "◇公除祭
公除是公家除其丧服以从公家之吉事。
若公家无斋禁,则其受吊临灵,及私常著丧服,岂得辄释凶服,以执吉祭乎?徐藻乃云外丧公除,虽停殡,可吉祭,恐此非祖祢之所享也。
兄弟别居,便为外丧,未葬公除,而可以尝,未之闻也。
"《通典》五十二。 "
◇周丧迎妇拜时
俗既流弊,故以拜时代三日,推其始意,当是贪得从省以赴吉。
岁若周,大功之丧既葬,不可迎已拜之妇,则与始婚不异,非其旨也。
"《通典》五十九。 "
◇周服降小功嫁娶
《礼》云:「下殇之小功则不可。
」而不云再降之小功,则知再降之小功可以娶。
"《通典》六十。 "
◇降服嫁女
昔为《礼记略解》,已通此议。
大功重而嫁轻,小功轻而娶重,故大功之末可以嫁,小功之末可以娶也。
所以然者,下殇小功,本周亲者,以其殇折之痛,既人情所哀,不可以娶。
长殇大功,邻於成人大功,接於齐,犹亲服之内,於情差申;冠嫁之事,可同於成人之大功,故不言长殇大功之不嫁也。
"《通典》六十。 "◇四孤
四孤之父母,是事亥不得存养其子,岂不欲子之活?推父母之情,岂不欲与人为后,而苟使其子不存邪?如此,则与父命后人亦何异?既为人后,何必戴其姓?「神不歆非类」,盖舍己族,而取他人之族为后。
若己族无所取而养他子者,生得养己之老,死得奉其先祀,神有灵化,岂不嘉其功乎?唯所养之父自有后,而本宗绝嗣者,便当还其本宗,奉其宗祀,服所养父母,依继父齐衰周。
若二家俱无后,则宜停所养家,依为人后服其本亲例,降一等,有子以后,其父未有后之间,别立室以祭祀之是也。
"《通典》六十九。 "
◇天子为庶祖母服
《公羊》明母以子贵者,明妾贵贱,若无嫡子,则妾之子为先立。
又子既得立,则母随贵,岂谓可得与嫡同邪?成风称夫人,非礼之正。
《谷梁》己自为通。
《小记》云:「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
此谓凡庶子,故郑玄云:「祖不厌孙」耳。
非谓承祖之重,而可得申其私服也。
庶子为后,不得服其母,以废祭故也。
则己卒,己子亦不得服庶祖母可知矣。
《小记》言「妾子不代祭」,《谷梁传》言「於子祭,於孙止。
」此所明凡妾,非谓有加崇之礼者也。
古今异礼,三代殊制。
汉魏以来,既加庶以尊号徽旗章服,为天下小君,与嫡不异,故可得重服而庙祭,传祀六代耳,非古有其议也。
"《通典》八十一。 "
◇天子立庶子为太子死服
王堪以为拜为太子,则全同嫡正。
王接据庶子为后,为其母缌,庶名不去,故虽为太子,犹应与众子同,天子不为服。
可谓两失其衷,尝试言之。
按《丧服传》通经,长子三年,言以正体乎上,又将所传重。
明二义兼足,乃得加至三年。
今拜为太子,虽将所传重,而非正体,安得便同嫡正而为之斩衰乎?既拜为太子,则是将所传重,宁得犹与众庶子同其无服乎?天子诸侯绝)傍周。
今拜庶子为太子,不容得以尊降之。
既非正嫡,但无加崇耳。
自宜伸其本服一周。
庶子为后,不得全与嫡同。
庶名何由得去?己服祖曾,与嫡不异,是与嫡同者也。
祖曾为己服无加崇,是与嫡异者也。
天子诸侯大夫不以尊降,又与众子不同矣。
"《通典》八十一。 "
◇天子为母党服
礼:父所不服,子不敢服,嫡子为妻之父母服,则天子诸侯亦服妻之父母可知也。
妻之父母犹服,况母之父母乎?"《通典》八十一。 "
◇公主为其母服
公主为其母,应周。
何以言之?在室有余尊之厌,服不得过大功,故服母及兄弟,不得有异。
既出则无厌,故为母得周,所以知既出则无厌者。
《礼》,尊降、出降,亲疏不异,尊降唯不及其嫡耳。
至於厌降,唯子而已。
在室,父在为母周;既出,服母与父同。
是故知既出则无厌也。
又。
正尊不报,礼之大例。
而女子适人,父报以周,使其移重於夫族,推旁亲也。
以此推之,出则无厌,理据益明。
"《通典》八十一。 "
◇诸王子所生母嫁为慈母服
母出,无相鞠养,便为无母,不必限其母亡。
谯王所命,不为乖礼。
此子自宜依慈母如母之服。
按晋朝诸王用士礼,则应附父在为母之条。
凡慈母以功勤致服,本无天属之爱,宁有心丧之文乎?"《通典》八十一,晋谯王恬问范宁:「妾有二子而出嫁,君命他妾兼子为其母,所命妾今亡,子当有服不?」故云。 "
◇童子行服马融以童子为未成人,郑玄以为未成人之称,并不明下至几岁。
戴德以童子当室,十五至十九。
谯周云「十四已下,不堪麻,则不?」《记》云:「十五成童舞《象》耳,岂是《经》所云童子当室者邪?按《礼》称童子,参差不一,以事推之,则大小可知矣。
愚谓当室与族人为礼,若是八岁已上及礼之人,以其当室,故令与成人同。
昔射慈以为未八岁者,服其近属布深衣,或合礼意。
"《通典》八十一。 "◇皇后亲为皇后服与天子有服,既为之斩,与王后有服,则宜齐周也。
虽妇亦宜以有服为断,应如孔恢议。
"《通典》八十一,晋孝后崩,庾家访服,孔恢云:「庾家男女宜齐,庾家诸妇今服周。 "◇诸侯公卿妻为皇后服
《服问》云:「君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为君。
」按郑玄注云:「外宗,君外亲之妇也。
其夫与诸侯为兄弟,服斩,妻从服周。
诸侯为天子服斩,夫人亦从服周。
」按王肃注云:「外宗,外女之嫁於卿大夫者也为君服周。
」今郑、王虽小异,而同谓夫服君斩,故妻从服周耳。
未闻王妃服后与不?《杂记》云:「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
」郑注:「皆谓嫁於国中者也。
为君服斩,夫人齐,不敢以其亲服服至尊。
外宗谓姑姊之女,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
内宗五属之亲也。
其无服而嫁於诸臣者,从为夫之君。
」按先儒皆以有亲服之故,成以君臣之服。
琅琊王妃者,是司马道子妻,於孝武定后,本绨姒小功之服。
王者绝旁亲,故宜成以臣妾齐琅之周。
"《通典》八十一,晋泰元中,琅琊王纳妃,裁登车,而定后凶祸至,即依在途遭丧,改服即位哭。 "
◇藩国臣为皇后服
《经》但云诸侯大夫为天子,而不及后,则知后无服也。
若有服,则当连言。
且《传》云「时接见乎天子」,益知后不在其例矣。
」弘据引大夫之祭不成礼者,凡后之丧在其数,以明后必有服。
蔚之按:《记》云:「士之所以异,缌不祭。
」郑氏云:「然则士不得成礼。
」诸侯之士,亦不服天子及后,而亦不成礼。
」明不成礼,不必为服,止以君有天王及后之丧,以宜随例哀致,故亦同废祭耳。
"《通典》八十一,晋恭皇后崩,东海国臣弘据刺问礼官,故云。 "
◇皇太子降服
今唯太子从君所,皇子公子则无厌降。
"《通典》八十二。 "
◇诸王持重为所生母服
「庶子为后,为所生服缌」,此《礼》之正文。
近遂为三年,失之甚也。
按晋乐安王所生母丧,议者谓小功,孝武诏令大功,乃合余尊之义。
但余尊之厌,不言为后者也,即今犹皆三年。
"《通典》八十二。 "◇诸王出后降所生母服
晋简文爱其膝下之慕,不寻为后移天之重。
"《通典》八十二。 "
◇为诸王殇服
嗣子之体,不以成人为义,故经有诸侯嫡子之殇服。
臣子不殇君父,宫臣得服斩耳。
自余亲自依其本服。
《记》云:「能执干戈以死社稷,则以成人服之。
」先儒又推年未二十而冠婚及为大夫者,皆不为殇。
至若诸侯继体象贤,君临一国,事过大夫远矣,而可反殇之乎。
"《通典》八十二。 "
◇王侯庶子殇服
臣以义服,故所从极於三年。
《经》举重服必从,则轻不从可知也。
若从服世子之殇,亦可从服嫡妇,岂其然乎?唯小君非从,故与君同。
"《通典》八十二。 "◇五服
昔贺循以为,夫服缘情而制,故情降则服轻。
既虞,哀心有杀,是故以细代粗,以齐代斩耳。
若犹斩之,则非所谓杀也。
若谓以斩命章,便谓受犹斩者,则疏之受,复可得犹用疏布乎?是知斩疏之名,本生於始死之服,以名其丧耳,不谓终其日月,皆不变也。
"《通典》八十七。 "
◇重服
按《礼》郑注曰:「用恩则父重。
」用义则祖重,父之与祖,各有一重之义,故圣人制礼,服祖以至亲之服,而《传》同谓之至尊也。
」已承二重之后,而长子正体於上,将传宗庙之重,然后可报之以斩,故《传》《记》皆据祖而言也。
若继祢便得为长子斩,则不应云不继祖。
《丧服传》及《大传》皆云不继祖,以明庶子虽继祢,而不继祖,则不服长子斩也。
贺氏《要记》云:庶子父虽殁,犹不为长子三年,以己不继祖也。
」是亦明己身继祖,乃得为长子斩也。
既义由於继祖,则不必须云及祢。
或者疑祖之言是道庶子之长,故此《记》特言不继祖与祢,以明据庶子言之也。
"《通典》八十八。 "
◇孙为庶祖持重
祖庶父嫡,已承父统,而不谓之继祖,则祖谁当祭之。
所谓继,是承其后为之祭,故云传重而服之斩;若杜琬所言「祖父俱嫡」,乃是继曾祖耳。
祖虽非嫡,而是己之所承,执祭传统,岂得不以重服服之乎?已服祖以斩,故祖亦服已以周。
长子之服,义则不同,要须己身承祖祢之正,乃得为长子斩。
按《小记》云:「庶子不得为长了斩」不继祖与祢」,是明庶子不继祖祢,故不得为长子斩,非据子之身。
若据长子身,不得云不继祢也,必须身承祖祢之正,乃得服长子斩者,以尊加卑异於卑加尊也。
刘智分此不继祖与祢之言,以为庶子不继祢,故其长子不继祖。
书记未有此连言之比。
且庶子不继祢,其子居然不继祖矣。
"《通典》八十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