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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义恭
义恭,孝建初为领曹郎。
◇殷祭议
依永初三年例,须再周之外殷祭,寻祭再周来二年三月,若以四月殷,则犹在衤覃内。
"《通典》五十,孝建元年十一月,领曹郎范义恭议。 "
◎周景远
景远,孝建初为祠部郎中,大明中为领军长史。
◇参议殷祭
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奏,傅亮议权制即吉,御世宣尔,宗庙大礼,宜依古典则。
是皇宋开代成准,谓博士徐宏太常丞朱膺之议,用来年十月殷祠为允。
"《宋书·礼志》三,孝建元年十二月,郎中周景远参议诏可。 "
◇天子为皇后父服议
权事变礼,五服俱革,缌麻轻制,不容独异,谓至尊既已公除至三月竟,不复有除释之义。
"《宋书·礼志》二,孝建三年三月,前祠部郎中周景远议。 "
◇太子妃丧不举祭议
案《礼》:「缌不祭,大功废祠。
」理不俟言,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茔,未从权制,则应依礼废尝。
至尊以大功之服,於礼不得亲奉,非有故之谓,亦不使公卿行事。
"《宋书·礼志》四,大明五年十月,领军长史周景远议。 "
◇殷祠议
按《礼记》云「天子袷袷尝,」依如礼文,则夏秋冬三时皆殷,不唯用冬夏也。
晋义熙初,仆射孔安国启议,自泰和四年相承,殷祭皆用冬夏。
安国又启,永和十年至今五十余年,用三十月辄殷祠,博士徐干据《礼》难安国。
干又引晋咸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专用冬夏。
於时晋朝虽不从干议,然干据礼及咸康故事,安国无以夺之。
今若以来四月未得殷祠,迁用孟秋,於礼无违。
"《宋书·礼志》三,大明七年二月,领军长史周景远议,又见《通典》五十。 "
◎王祀之祀之,孝建初太学博士。
◇郊祠灌献议按《周礼》,大宗伯「佐王保国,以吉礼事鬼神祗,祀昊天」。
则今太常是也。
以郊天,太常亚献。
又《周礼》外宗云:「王后不与,则赞宗伯」。
郑玄云:「后不与祭,宗伯摄其事。
」又说云:「君执圭瓒裸尸,大宗伯执璋瓒亚献」。
中代以来,后不庙祭,则应依礼大宗伯摄亚献也。
而今以太尉亚献。
郑注《礼·月令》云:「三王右司马,无太尉。
太尉,秦官也。
」盖世代弥久,宗庙崇敬,摄后事重,故以上公亚献」。
又议:履时之思,情深於霜露;室户之感,有怀於容声。
不知神之所在,求之不以一处。
郑注《仪礼》有司云,天子诸侯祭於礻方而绎,绎又祭也。
今庙祠阙送神之,将移祭於礻方绎,明在於留神,未得而杀。
礼郊庙祭殊,故灌送有异。
"《宋书·礼志》三,孝建二年正月,太学博士王祀之议。 "◎朱膺之
膺之,会稽人,孝建初为太常丞,迁祠部郎中。
◇殷祭议
《虞礼》云:「中月而衤覃,是月也吉祭,犹未配。
」谓二十七月既衤覃祭,当四时之祭日,则未以其妃配,哀未忘也。
推此而言,未衤覃不得祭也。
又《春秋》闵公二年,吉於庄公。
郑玄云:「闵公心惧於难,务自尊成以厌其祸,凡二十二月而除丧,又不衤覃。
」云又不衤覃明衤覃内不得也。
按王肃等言於魏朝云,今权宜存古礼,俟毕三年。
旧说三年丧毕,遇则,遇袷则袷,郑玄云:「以孟夏,袷以孟秋。
」今相承用十月。
如宏所上《公羊》之文,如为有疑,亦以鲁闵设服,因言丧之纪制尔。
何必全许素冠可吉。
纵《公羊》异说,官以礼为正,亦求量宜。
"《宋书·礼志》三,孝建元年十二月,太常丞朱膺之议,又见《通典》五十。 "
◇郊祠灌献议
按《周礼》,大宗伯使掌典礼,以事神为上,职总祭祀,而昊天为首。
今太常即宗伯也。
又袁山松《汉·百官志》云:「郊祀之事,太尉掌亚献,光禄掌三献。
太常每祭祀,先奏其礼仪及行事,掌赞天子。
」无掌献事。
如仪志,汉亚献之事,专由上可,不由秩宗贵官也。
今宗庙太尉亚献,光禄三献,则汉仪也。
又贺循制太尉由东南道升坛,明此官必预郊祭。
古礼虽由宗伯,然世有因革,上司亚献,汉仪所行。
愚谓郊祀礼重,宜同宗庙。
且太常既掌赞天子,事不容兼。
又寻灌事,《礼记》曰:「祭求诸阴阳之义也。
殷人先求诸阳。
」「乐三阕,然后迎牲。
」则殷人后灌也。
「周人注求诸阴。
」「灌用鬯。
达于渊泉。
既灌,然后迎牲。
」则周人先灌也。
此谓庙祭,非谓郊祠。
按《周礼》天官「凡祭祀赞王将之事。
」郑注云:「,灌也,唯人道宗庙有灌,天地大神至尊不灌。
」而郊未始有灌,於礼未祥。
渊儒注义,炳然明审。
谓今之有灌,相承为失,则宜无灌。
"《宋书·礼志》三,孝建二年,太常丞朱膺之议。 "
◇皇后为父服议
凡云公除,非全除之称。
今朝臣私服,亦有公除,犹自穷其本制。
膺之云,晋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时是权制,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耳,与公除不同。
愚谓皇后除心制日,宜如旧反服未公除时服,以申创巨之情。
"《宋书·礼志》二,孝建三年三月,太常丞朱膺之议。 "◇皇子出后告庙议
有事告庙,盖国之常典。
今皇子出绍,事非常均,愚以为宜告。
贺循云:古礼异庙,唯谒一室是也。
既皆共庙,而阙於诸帝,於情未安。
谓循言为允,宜在皆告。
"《宋书·礼志》四,孝建三年五月,祠部朱膺之议。 "
◇国子为生母求除太夫人议子不得爵父母,而《春秋》有「母以子贵」,当谓传国嗣君母,本先公嫔媵,所因藉有由启也。
始封之身,所不得同。
若殊绩重勋,恩所特锡,时或有之,不由司存所议。
"《宋书·礼志》二,孝建三年八月,有司奏,云杜国解称,国子檀和之所生亲王求除太夫人,祠部郎中朱膺之议。 "◇王子出后告庙临轩议
南丰王嗣爵封已绝,圣恩垂矜,特昭继茅土,复申义同始封,为之告庙临轩。
"《宋书·礼志》四,大明元年六月,诏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绍南丰王朗,祠部郎朱膺之议。 "
◇皇后为父服议
详寻礼文,心丧不应再衤覃。
皇代考验,已为定制。
元嘉季年,祸难深酷,圣心天至,丧纪过哀。
是以出适公主,还同在室,即情变礼,非革旧章。
今皇后二月晦,宜依元嘉十九年制,释素即吉,以文帝元嘉十五年皇太子妃祖父右光禄大夫殷和丧。
变除之礼,仪同皇后。
"《宋书·礼志》二,大明二年正月,领曹郎朱膺之议。 "
◇郊祀遇雨议按先儒论郊,其议不一。
《周礼》有冬至日圜丘之祭。
《月令》孟春有祈谷於上帝。
郑氏说,圆丘祀昊天上帝,以帝喾配,所谓也,祈祀五精之帝,以后稷配,所谓郊也。
二祭异时,其神不同。
诸儒云,圆丘之祭,以后稷配。
取其所在,名之曰郊,以形体言之,谓之圆丘。
名虽有二,其实一祭。
晋武舍郑而从诸儒,是以郊用冬至日。
既以至日,理无常辛。
然则晋代中原不用辛日郊,如徐禅议也。
江左以来,皆用正月,当以传云三王之郊,各以其正,晋不改正朔,行夏之时,故因以首岁,不以冬日,皆用上辛,近代成典也。
夫祭之礼,「过时不举」。
今在孟春,郊时未过,值雨迁日,於礼无违。
既以告日,而以事不从,祀重敬,谓宜便告。
高堂隆云:「九日南郊,十日北郊。
」是为北郊可不以辛也。
"《宋书·礼志》三,大明二年正月,曹郎朱膺之议。 "◇殷祭章后庙议
宫之祀,高堂隆、赵怡并云:「周人岁俱祭之,魏晋二代,取则奉荐,名儒达礼,无相讥非。
不愆不忘,率由旧章。
」愚谓同王燮之孙缅议。
"《宋书·礼志》四,大明二年二月,祠部朱膺之议。 "
◎王膺之
膺之,孝建中太学博士。
◇天子为皇后父服议
尊卑殊制,轻重有级,五服虽同,降厌则异。
礼:天子止降旁亲,外舅缌麻,本在服例,但衰不可以临朝飨,故有公除之议。
虽释衰袭冕,尚有缌麻之制。
愚谓至尊服三月既竟,犹宜除释。
"《宋书·礼志》二,《通典》八十。 "
◇皇后为父服议
吉凶异容,情礼相称,皇后一月之限虽过,二功之服已释,哀丧所极,莫深於尸柩,亲见之重,不可以无服。
按《周礼》,为兄弟既除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轻丧虽除,犹齐衰以临葬。
举轻明重,则其礼可知也。
愚谓王右光禄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齐衰。
"《宋书·礼志》二,《通典》八十。 "◇又议
丧礼即远,变除渐轻,情与日杀,服随时改。
权礼既行,服制已变,岂容终除之日,而更重服乎?案晋泰始三年,武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频诏勤勤,思申棘心。
於时朝议譬执,亦遂不果。
愚谓皇后终除之日,不宜还著重服,直当释除布素而已。
"《宋书·礼志》二,《通典》八十。 "
◎庾业
业,南阳新野人,孝建中为宗悫豫州长史,带梁郡,历平西司马。
泰始初迁右军司马,与孔觊等举兵,应晋安王子勋,吴喜击斩之。
◇与吴喜书
知统戎旅,已次近路,卿所在著名,今日何为立忠於彼邪?想便倒戈,共受河山之赏。
"《宋书·吴喜传》。 喜东讨,至永世,得庾业,刘延熙书送寻阳王子房檄文,与喜书云云。 "
◎傅休
休,孝建中太学博士。
◇皇子出后告庙议
礼无皇子出后告庙明文。
晋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实绍广汉殇王后,告於太庙。
汉初帝各异庙,故告不必同。
自汉明帝以来,乃共堂各室,魏晋依之。
今既共堂,若独告一室,而阙诸室,则於情未安。
"《宋书·礼志》四,孝建三年五月,太学博士傅休议。 "◇闰月周忌议
寻《三礼》,丧遇闰,月数者数闰,岁数者没闰,闰在期内故也。
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薨,月次节物,则定是四月之分,应以今年四月末为祥。
晋元、明二帝,并以闰二月崩,以闰后月祥。
先代成准,则是今比。
"《宋书·礼志》二,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十八日死,今为何月末祥除,下礼官议正,博士傅休议。 "
◎孙豁之
豁之,孝建中太学博士。
◇国子为生母求除太夫人议
《春秋》,「母以子贵」。
王虽为妾,是和之所生。
案五等之例,郑伯许男同号夫人,国子体例,王合如国所生。
"《宋书·礼志》二,孝建三年八月有司奏:「云杜国解称国子檀和之所生亲王,求除太夫人。 检无国子除太人人先例,法又无科,下礼官议正。 太学博士孙豁之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