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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帝"二"
◇为里党法诏"太和十年"
夫任土错贡,所以通有无,并乘定赋,所以均劳逸。
有无通则民财不匮,劳逸均则人乐其业。
此自古之常道也。
又邻里乡党之制,所由来久。
欲使风教易周,家至日见,以大督小,从近及远,如身之使手,干之总条,然后口算平均,义兴讼息。
是以三典所同,随世ㄜ隆;贰监之行,从时损益。
故郑侨复丘赋之术,邹人献盍彻之规。
虽轻重不同,而当时俱适。
自昔以来,诸州户口,籍贯不实,包藏隐漏,废公罔私。
富强者并兼有余,贫弱者糊口不足。
赋税齐等,无轻重之殊,力役同科,无众寡之别。
虽建九品之格,而丰角之土未融,虽立均输之楷,而蚕绩之乡无异。
致使淳化未树,民情偷薄。
朕每思之,良怀深慨。
今革旧从新,为里党之法,在所牧守,宜以喻民,使知去烦即简之要。
"《魏书·食货志》"
◇详改不孝罪诏"太和十一年春"
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而律不逊父母,罪止髡刑。
于理未衷,可更详改。
"《魏书·刑罚志》"
◇除门房诛诏"太和十一年春"前令公卿论定刑典,而门房之诛犹在律策,违失《周书》父子异罪。
推古求情,意甚无取。
可更议之,删除繁酷。
"《魏书·刑罚志》"
◇求言诏"太和十一年六月"
春旱至今,野无青草。
上天致谴,实由匪德。
百姓无辜,将罹饥馑。
寤寐思求,罔知所益。
公卿内外股肱之臣,谋猷所寄,其极言无隐,以救民瘼。
"《魏书·孝文纪》下"◇听民出关就食诏"太和十一年七月"今年谷不登,听民出关就食,遣使者造籍,分遣去留,所在开仓赈恤。
"《魏书·孝文纪》下"
◇更定律文诏"太和十一年八月"
律文限三年,便入极默。
"音「密」。 "坐无大半之校,罪有死生之殊。
可详案律条,诸有此类,更一刊定。
"《魏书·刑罚志》"◇重检户籍诏"太和十一年九月"
去夏以岁旱民饥,须遣就食,旧籍杂乱,难可分简,故依局割民,阅户造籍,欲令去留得实,赈贷平均。
然乃者以来,犹有饿死衢路,无人收识。
良由本部不明,籍贯未实,廪恤不周,以至于此。
朕猥居民上,闻用慨然。
可重遣精检,勿令遗漏。
"《魏书·孝文纪》下"
◇党里推长者以教民诏"太和十一年十月"乡饮礼废,则长幼之叙乱。
孟冬十月,民闲岁隙,宜于此时导以德义。
可下诸州,党里之内,推贤而长者,教其里人父慈子孝、兄友弟顺、夫和妻柔。
不率长教者,具以名闻。
"《魏书·孝文纪》下"
◇出府库以班赍军民诏"太和十一年十一月"罢尚方锦绣绫罗之工,四民欲造,任之无禁。
其御府衣服、金银珠玉、绫罗锦绣,太官杂器,太仆乘具,内库弓矢,出其太半,班赍百官及京师士庶,下至工商皂隶,逮于六镇戍士,各有差。
"《魏书·孝文纪》下"
◇停拷问诏"太和十一年十一月"
朕惟上政不明,令民陷身罪戾。
今寒气劲切,杖捶难任。
自今月至来年孟夏,不听拷问罪人。
又岁既不登,民多饥窘,轻系之囚,宜速决了,无令薄罪,久留狱犴。
"《魏书·孝文纪》下"
◇大破蠕蠕劳阳平王颐诏"太和十一年"王之前言,果不虚也。
"《魏书·阳平王新成附传》。 颐与陆睿集三道诸将军过大碛,大破蠕蠕。 颐入朝,诏云云。 "◇报广陵侯衍诏可谓无厌求也,所请不合。
"《魏书·阳平王新成附传》。 颐弟衍为梁州刺史,表请假王以崇威重,诏云云。 "
◇以李彪为秘书丞参著作事诏
平尔雅志,正尔笔端,书而不法,后世何观。
"《魏书·李彪传》"
◇还免流徙年老及死刑亲老诏"太和十二年正月"镇戍流徙之人,年满七十,孤单穷独,虽有妻妾而无子孙,诸如此等,听解名还本。
诸犯死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以闻。
"《魏书·孝文纪》下"
◇月蚀慎刑诏"太和十二年八月"
日月薄蚀,阴阳之恒度耳,圣人惧人君之放怠,因之以设诫,故称「日蚀修德,月蚀修刑」。
乃癸已夜月蚀尽。
公卿已下,宜慎刑罚,以答天意。
"《魏书·孝文纪》下"
◇断升楼散物诏"太和十三年四月"
升楼散物,以赍百姓,至使人马腾践,多有毁伤,今可断之,以本所费之物,赐穷老贫独者。
"《魏书·孝文纪》下"
◇议诏"太和十三年五月壬戌"
《礼记·祭法》称:「有虞氏黄帝。
《大传》曰其祖之所自出」,又称「不王不」,《论》曰「自既灌」。
《诗·颂》:「《长发》,大。
」《尔雅》曰:「,大祭也。
」夏殷四时祭:礻勺、、、尝,周改为礻勺,《祭义》称「春秋尝」,亦夏殷祭也。
《王制》称:「直礻勺、、尝、。
」其礼传之文如此。
郑玄解,天子祭圆丘曰,祭宗庙大祭亦曰。
三年一,五年一。
则合群毁庙之主于太庙,合而祭之。
则增及百官配食者,审谛而祭之。
天子先而后时祭,诸侯先时祭而后。
鲁礼,三年丧毕而,明年而。
圆丘、宗庙大祭俱称,祭有两明也。
王肃解,称天子诸侯皆于宗庙,非祭天之祭。
郊祀后稷不称,宗庙称。
、一名也,合而祭之故称,审谛之故称,非两祭之名。
三年一,五年一,总而互举之,故称五年再殷祭,不言一一,断可知矣。
礼文大略,诸儒之说,尽具于此。
卿等便可议其是非。
"《魏书·礼志》一。 太和十三年五月壬戌,高祖临皇信堂,引见群臣诏。 又见《通典》五十。 "
◇互取郑王二义诏
尚书、中书等"《通典》作「明根闾」等"据二家之义,论详矣。
然于行事取衷"《通典》作「至于事取折衷」"。
犹有未允。
监等以"《通典》作「闾以」"。
为名,义同王氏,祭圆丘,事与郑同。
无所间然。
尚书等与郑氏同"《通典》作「明根以郑氏等」"。
两名两祭,并存并用,理有未称。
俱据二义,一时,而阙二时之"《通典》作「之礼」"。
事有难从。
夫先王制礼,内缘人子之情,外协尊卑之序。
故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数尽则毁,藏主于太祖之庙,三年而祭之。
世尽则毁,以示有终之义;三年而,以申追远之情。
既是一祭,分而两之,事无所据。
毁庙三年一,又有不尽四时,于礼为阙。
七庙四时常祭,则三年一祭,而又不究四时,于情为简。
王以为一祭,王义为长。
郑以圆丘为,与宗庙大祭同名,义亦为当。
今互"《魏书》作「玄」,从《通典》改"取郑、王二义。
并为一名,从王。
是祭圆丘大祭之名,上下同用,从郑。
若以数则黩,五年一,改从。
五年一,则四时尽,以称今情。
则依《礼》文,先而后时祭。
便即施行,著之于令,永为世法。
"《魏书·礼志》一。 帝曰云云。 《通典》五十作「诏曰」。 "
◇六宗诏详定朝令,祀为事首,以疑从疑,何所取正?昔石渠、虎阁之议,皆准类以引义,原事以准情,故能通百家之要,定累世之疑。
况今有文可据,有本可推,而不评而定之,其致安在?朕躬览《尚书》之文,称「肆类上帝,于六宗」,文相连属,理似一事。
上帝称肆而无,六宗言而不别其名。
以此推之,上帝、六宗,当是一时之祀,非别祭之名。
肆类非独祭之目,焚非他祀之用。
六宗者,必是天皇大帝及五帝之神明矣。
是祭帝之事,故称,以关其他,故称六以证之。
然则肆类上帝,于六宗,一祭也,互举以成之。
今祭圆丘,五帝在焉,其牲币俱,故称肆类上帝,于六宗。
一祭而六祀备焉。
六祭既备,无烦复别立六宗之位。
便可依此附令,永为定法。
"《魏书·礼志》一"
◇南安王桢削爵诏"太和十三年六月"
南安王桢以懿戚之贵,作镇关右,不能洁己奉公,助宣皇度,方肆贪欲,殖货私庭,放纵奸囚,壅绝诉讼,货遗诸使,邀求虚称,二三之状,皆犯刑书。
昔魏武翦发以齐众,叔向戮弟以明法,克己忍亲,以率天下。
夫岂不怀,有为而然耳。
今者所犯,事重畴日,循古推刑,实在难恕。
皇太后天慈宽笃,恩矜国属,每一寻推高宗孔怀之近,发言哽塞,悲恸于怀;且以南安王孝养之名,闻于内外;特一原恕,削除封爵,以庶人归第,禁锢终身。
"《魏书·南安王桢传》"
◇为薛虎子辨诬诏夫君臣体合,则功业可兴,上下猜惧,则治道替矣。
沛郡太守邵安、下邳太守张攀咸以贪忄林获罪,各遣子弟诣阙,告刺史虎子纵民通贼,妄称无端。
安宜赐死,攀及子僧保鞭一百,配敦煌。
安息他生鞭一百。
可集州官兵民等,宣告行决。
塞彼轻狡之源,开此陈力之效。
"《魏书·薛野猪附传》。 虎子为徐州刺史,沛郡太守邵安、下邳太守张攀咸以赃污,虎子案之于法。 安等遣子弟上书,诬虎子南通贼虏。 推验果虚,乃下诏。 "
◇答高闾诏"太和十四年"
省表闻之,当敕有司,依此施行。
"《魏书·高闾传》"
◇议五德诏"太和十四年八月"
丘泽初志,配尚宜定,五德相袭,分叙有常。
然异同之论,著于往汉,未详之说,疑在今史。
群官百辟,可议其所应,必令合衷,以成万代之式。
"《魏书·礼志》一"
◇祖奠停常从诏"太和十四年十月戊辰"
自丁茶苦,奄逾晦朔。
仰遵遗旨,祖奠有期。
朕将亲侍龙舆,奉诀陵隧。
诸常从之具,悉可停之。
其武卫之官,防侍如法。
"《魏书·孝文纪》下"
◇答安定王休请展安兆域诏"太和十四年九月"
囚祸甫尔,未忍所请。
"《魏书·礼志》三。 文明太后崩,安定王休等诣阙表,诏答。 "
◇又诏答自遭祸罚,慌惚如昨,奉侍梓宫,犹忄希仿佛。
山陵迁厝,所未忍闻。
"《魏书·礼志》三、《通典》八十。 "◇又诏答"太和十四年十月"仰寻遗旨,俯闻所奏,倍增号绝。
山陵可依典册,如公卿所议。
衰服之宜,情所未忍,别当备叙在心。
"《魏书·礼志》三、《通典》八十。 "
◇葬文明冯太后诏"太和十四年十月"尊旨从俭,不申罔极之痛,称情允礼,仰损俭训之德。
进退思惟,倍用崩感。
又山陵之节,亦有成命,内则方丈,外裁掩坎,脱于孝子之心有所不尽者,室中可二丈,坟不得过三十余步。
今以山陵万世所仰,复广为六十步。
辜负遗旨,益以痛绝。
其幽房大小,棺椁质约,不设明器。
至于素帐、缦茵、瓷瓦之物,亦皆不置。
此则遵先志,从册令,俱奉遗事。
而有从有违,未达者或以致怪。
梓宫之里,玄堂之内,圣灵所凭,是以一一奉遵,仰昭俭德。
其余外事,有所不从,以尽痛慕之情。
其宣示远近,著告群司,上明俭诲之善,下彰违命之失。
"《魏书·文成文明冯后传》"◇又诏答安定王休
比当别叙在心。
"《魏书·礼志》三。 文明太后既葬,休又表,诏答。 "
◇诏李冲宣旨于东阳王丕等"太和十四年十月庚辰"
仰惟先后平日,近集群官,共论政治,平秩民务。
何图一旦,祸酷奄锺,独见公卿,言及丧事,追惟荼毒,五内崩摧。
"《魏书·礼志》三"
◇诏答东阳王丕等"太和十四年十月"
追惟慈恩,昊天罔极,哀毁常事,岂足关言。
既不能待没,而朝夕食粥,粗亦支任,二公何足以至忧怖。
所奏先朝成事,亦所具闻。
祖宗情专武略,未修文教。
朕今仰禀圣训,庶习古道,论时比事,又与先世不同。
太尉等国老,政之所寄,于典记旧式,或所未悉,且可知朕大意。
其余丧礼之仪,古今异同,汉魏成事及先儒所论,朕虽在衰服之中,以丧礼事重,情在必行,故暂抑哀慕,躬自寻览。
今且以所怀,别问尚书游明根、高闾等,公且可任之。
"《魏书·礼志》三"◇诏游明根高闾等
卿等犹以朕之未除于上,不忍专释于下,柰何令朕独忍于亲旧!论云,王者不遂三年之服者,屈己以宽群下也。
先后之抚群下也,念之若子,视之犹伤。
卿等哀慕之思,既不求宽;朕欲尽罔极之慕,何为不可?但逼遗册,不遂乃心。
将欲居庐服衰,写朝夕之慕;升堂袭素,理日昃之勤。
使大政不荒,哀情获遂,吉不害于凶,凶无妨于吉。
以心处之,谓为可尔。
遗旨之文,公卿所议,皆服终三旬,释衰袭吉。
从此而行,情实未忍;遂服三年,重违旨诰。
今处二理之际,望望至期,使四气一周,寒暑代易。
虽不尽三年之心,得一经忌日,情结差申。
案《礼》,卒哭之后,将受变服。
于朕受日,庶民及小官皆命即吉。
内职羽林中郎已下,虎贲郎已上,及外职五品巳上无衰服者,素服以终三月,内职及外臣衰服者,变从练礼。
外臣三月而除;诸王、三都、驸马"《通典》作「三都尉」。 "及内职,至来年三月晦,朕之练也,除凶即吉,侍臣比"《通典》作「君」。 "服斯服,随朕所降。
此虽非旧式,推情即理,有贵贱之差,远近之别。
"《魏书·礼志》三、《通典》八十。 案:文明太后之丧,孝文与游明根、高闾、李彪、东阳王丕十四往复,似皆面语。 而《通典》载有三首,皆谓之诏,必有所据。 今依录之,其余十一首,《通典》所无,不敢载也。 "
◇诏李彪等
太伯之言,有乖今事,诸情备如前论,更不重叙。
古义亦有称王者除衰而谅暗终丧者,若不许朕衰,朕则当除衰暗默,委政冢宰。
二事之中,惟公卿所择。
"《魏书·礼志》三、《通典》八十。 "
◇诏东阳王丕
太尉国老,言先朝旧事,诚如所陈。
但聪明正直,唯德是依。
若能以道,不召自至。
苟失仁义,虽请弗来。
大祸三月,而备行吉礼,深在难忍。
纵即吉之后,犹所不行,况数旬之中,而有此理。
恐是先朝万得之一失,未可以为常式。
朕在不言之地,不应如此。
但公卿执夺,朕情未忍从,遂成往复,追用悲绝。
"《魏书·礼志》三、《通典》八十。 案:已上三首,《通典》皆谓之诏。 "
◇变服从练礼诏"太和十四年十月壬午"
公卿屡依金册遗旨,中代权式,请过葬即吉。
朕思遵远古,终三年之制。
依礼,既虞卒哭。
此月二十一日授服,以葛易麻。
既衰复在上,公卿不得独释于下,故于朕之授服,变从练礼已下,服为节降,斟酌今古,以制厥衷,且取遗旨速除之一端,粗申臣子罔极之巨痛。
"《魏书·孝文纪》下"
公卿屡上启事,依据金册遗旨,中代成式,求过葬即吉。
朕仰惟恩重,不胜罔极之痛。
思遵远古,终三年之礼。
比见群官,具论所怀,今依礼既虞卒哭,克此月二十日受服,以葛易麻。
既衰服在上,公卿不得独释于下。
故于朕之授变从练已下,复为节降。
断度今古,以情制衷。
但取遗旨速除之一节,粗申臣子哀慕之深情。
欲令百官同知此意,故用宣示。
便及变礼,感痛弥深。
"《魏书·礼志》三、《通典》八十。 案:此即《本纪》所载,而文小异,故并录之。 "
◇诏答穆亮
苟孝弟之至,无所不通。
今飘风亢旱,时雨不降,实由诚慕未浓,幽显无感也。
所言过哀之咎,谅为未衷,省启以增悲愧。
"《魏书·穆崇附传》"
◇衰服过期诏"太和十四年十月癸未"
朕远遵古式,欲终三年之礼。
百辟群官,据金册顾命,将夺朕心,从先朝之制。
朕仰惟金册,俯自推省,取诸二衷,不许众议,以衰服过期,终四节之慕。
又奉圣训,聿修诰旨,不敢暗默自居,以旷机政。
庶不愆遗令之意,差展哀慕之情。
普下州镇,长至三元,绝告庆之礼。
"《魏书·孝文纪》下"
◇答群官诏"太和十四年十月辛卯"
群官以万机事重,请求听政。
朕仰祗遗命,亦思无怠。
但哀慕缠绵,心神迷塞,未堪自力,以亲政事。
近侍先掌机衡者,皆谋猷所寄,且可任之,如有疑事,当时与论决。
"《魏书·孝文纪》下"
◇冬至入临诏"太和十四年十一月甲寅"
垂及至节,咸慕崩摧,凡在臣列,谁不哽切。
内外职人,先朝班次及诸方杂客,冬至之日,尽听入临。
三品已上衰服者,至夕复临,其余旦临而已。
其拜哭之节,一依别仪。
"《魏书·孝文纪》下"
◇依议魏为永德诏"太和十五年正月"越近承远,情所未安。
然放次推时,颇亦难继。
朝贤所议,岂朕能有违夺。
便可依为水德,祖申腊辰。
"《魏书·礼志》一"
◇还吐谷浑俘获诏"太和十五年正月"朕在哀疚之中,未存征讨,而去春χ罕表取其洮阳、泥和二戍。
时以此既边将之常,即便听许。
及偏师致讨,二戍望风请降,执讯二千余人,又得妇女九百口。
子妇可悉还之。
"《魏书·吐谷浑传》、《北史》九十六。 "
◇以李彪为秘书令诏"太和十五年春"
历观古事,求能非一。
或承藉微荫,著德当时,或见拔幽陋,流名后叶。
故毛遂起贱,奋抗楚之辩,苟有才能,何必拘族也。
彪虽宿非清第,本阙华资,然识性严聪,学博坟籍,刚辩之才,颇堪时用,兼忧吏若家,载宣朝美,若不赏庸叙绩,将何以劝奖勤能?可特迁秘书令,以酬厥款。
"《魏书·李彪传》"
◇旱灾责己诏"太和十五年四月癸酉"
昔成汤遇旱,齐景逢灾,并不由祈山川而致雨,皆至诚发中,澍润千里。
万方有罪,在予一人。
今普天丧恃,幽显同哀,神若有灵,犹应未忍安飨,何宜四气未周,便欲祀事。
唯当考躬责己,以待天谴。
"《魏书·孝文纪》下"
◇下尚书思慎营建明堂诏"太和十五年四月己卯"
夫覆载垂化,必由四气运其功,曦曜望舒,亦须五星助其晖。
仰惟圣母,睿识自天,业高旷古,稽详典范,日新皇度。
不图罪逆招祸,奄丁穷罚,追惟罔极,永无逮及。
思遵先旨,敕造明堂之样。
卿所制体含六合,事越中古,理圆义备,可轨之千载。
信是应世之材,先固之器也。
群臣瞻见模样,莫不佥然欲速造,朕以寡昧,亦思造盛礼。
卿可即于今岁停宫城之作,营建此构,兴皇代之奇制,远成先志,近副朕怀。
"《南齐书·魏虏传》"
◇改营太庙定昭穆诏"太和十五年四月己卯"祖有功,宗有德,自非功德厚者,不得擅祖宗之名,居二祧之庙。
仰惟先朝旧事,舛驳不同,难以取准。
今将述遵先志,具详礼典,宜制祖宗之号,定将来之法。
烈祖有创基之功,世祖有开拓之德,宜为祖宗,百世不迁。
而远祖平文,功未多于昭成,然庙号为太祖;道武建业之勋,高于平文,庙号为烈祖。
比功校德,以为未允。
朕今奉尊道武为太祖,与显祖为二祧,余者以次而迁。
平文既迁,庙唯有六,始今七庙,一则无主。
唯当朕躬,此事亦臣子所难言。
夫生必有终,人之常理。
朕以不德,忝承洪绪,若宗庙之灵,获全首领,以没于地,为昭穆之次,心愿毕矣。
必不可豫,设可垂之文,示后必令迁之。
"《魏书·礼志》一。 经始明堂,改营太庙,诏云云。 又见《通典》四十七。 "
◇答穆亮诏
理或如此。
比有间隙,当为文相示。
"《魏书·礼志》一。 长乐王穆亮等奏言,七庙无宜阙一,无王以自待。 诏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