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 志九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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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志九十四 赵尔巽、柯劭忞等

○职官六新官制

内阁外务部出使大臣税务处民政部内外巡警总度支部清理财政处大清银行

造币总厂学部国子监大学堂陆军部海军部法部修订法律馆大理院

京师各级审检农工商部邮传部军谘府弼德院资政院盐政院

典礼院礼学馆提学使提法使外省各级审检东三省各司禁★军

督练公所军制镇制陆军镇监巡防队海军舰制

清初釐定官制,职仪粗具。

中更六七作,存改洄沿,世不同矣。

延及德宗,外患蹑迹,译署始立。

继改专部,商、警、学部接踵而设,并省府、寺,乃分十部。

嗣议立宪,理籓改部,军谘设处,复更巡警为民政,户为度支,商为农工商,兵为陆军,附立海军处,刑为法,别立大理院,又取工部所司轮路邮电专设邮传部。

以今况往,洵称多制。

宣统绍述,合枢于阁,增海军部,省吏部,改礼部为典礼院,盐政处为盐政院。

犹虑阁权过重,设弼德院以相维系,资政院以为监督。

增埤前事,取臬殊方,因事创名,官冗职杂,阶资官品,肇域未区。

简奏咨补,故实斯在,辑而存之,具载后简,亦得失之林也。

内阁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各一人。

特简。

国务大臣十人。

各部大臣兼充。

丞一人。

承宣长,副长,各一人。

制谘、叙官、统计、印铸四局,局长各一人。

丞以下俱请简。

其属有:佥事,印铸艺师,俱奏补。

艺士,录事俱咨补。

各员。

所辖法制院,院长,副院长,各一人。

参议四人。

俱请简。

参事,奏补。

佥事,录事,视事繁简酌置。

总理掌参画机要,缔纶时务。

法律诏令,会国务大臣尾署名衔。

事涉一部或数部,会所司大臣署之。

会议时充议长,协理佐之。

丞掌主阁务,综领众局,方轨诸长。

承宣掌布丝纶,守法典,司文书图籍。

制诰掌诏旨制敕,玺书册命,起草进画,稽颁宝星勋章,典领籓封勋级。

叙官掌考功定课,汇覈履行。

统计掌统一计表,刊行年鉴。

印铸掌编辑官报。

余依往制。

详礼部。

法制院掌编纂法规,修明法令,拟上候裁。

光绪三十二年,改组内阁,设会议政务处,以各部尚书为内阁政务大臣。

宣统三年,改责任内阁,以军机大臣为总、协理大臣,并定内阁属官制。

如前所列。

外务部外务大臣,副大臣,各一人。

特简。

承政左、右丞,参议左、右参议,各一人。

俱请简。

参事四人。

奏补。

其属:司务司务二人。

咨补。

和会、考工、榷算、庶务四司,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二人。

俱奏补。

以上各部同。

大臣掌主交涉,昭布德信,保护侨人佣客,以慎邦交。

副大臣贰之。

丞掌机密文移,综领众务。

参议掌审议法令,参事佐之。

各部同。

和会掌使臣觐见,盟约赏赉,兼司领事更替,司员叙迁。

考工掌司铁轨、矿产、电线、船政,凡制造军火,聘用客卿,招工、游学诸事,各擅其职。

榷算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综典国债、邮政,勾检本部暨出使度支。

度务掌江海防务,疆域界址,凡传教、游历,赏恤、禁令,裁判狱讼,并按约以待。

有丞、参上行走,额外司员,七品小京官。

民政、邮传、法部小京官定额缺。

所辖:储材馆,提调、帮提调各一人。

本部司员内遴派。

文案、支应、庶务、俱派员分治其事。

雍正五年,定恰克图市约,置办理俄事大臣,见第五款。

不为恒职。

咸丰元年,改归理籓院。

十年,文宗北狩,特置专官办理抚局。

其冬,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命恭亲王奕领之。

司员统称章京,置满、汉各八人。

时行分署治事制。

户部司员覈关税,理籓部司员典文移,兵部司员治台站驿递,内阁人员主机密,俱隶总办、帮办。

三年,改为英、法、俄、美四股。

九年,增设海防股。

后改俄、德、英、法、日本五股。

宣统元年,合俄、德为一,增设秘书、机要二股。

明年,置总办四人,曰总办章京。

同治元年,增置额外章京,满、汉各二人。

二年各增六人。

光绪九年各增四人。

十年各减四人。

二十三年各增二人。

三年,设司务,置司务二人。

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和约成,更名外务部,班列各部上。

置总理亲王,会办尚书,兼会办左、右侍郎,各一人;改总办为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

并置郎中以次各官,不分满、汉。

三十二年改订官制,意合满、汉,而翰林、都察两院仍依往制。

是岁增置繙译官十有五人。

七、八、九品各五人,分股治事。

宣统三年,新内阁成,省总理、会办兼职,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省侍郎一缺,各部同。

管部之制,至是遂废。

头等出使大臣,正一品。

特简。

参赞,正三品。

通译官,正五品。

俱奏补。

无定员。

有事权置,毕乃省。

二等出使大臣,正二品。

特简。

参赞官,初制四品,后改从四品。

奏补。

各一人。

英、俄、德、日本、奥、义、和、比各一人。

法、日、葡各一人。

美、墨、秘、古各一人。

分馆代使二等参赞官二人。

日斯巴尼亚一人。

葡萄牙一人。

二等参赞兼总领事三人。

墨西哥一人。

秘鲁一人。

古巴一人。

三等参赞八人。

初制五品,后改正五品。

奏补。

英、法、德、俄各一人。

美、日本各二人。

二、三等通译官。

二等从五品。

三等从六品。

奏补。

一、二等书记官。

一等从五品。

二等从六品。

奏补。

商务委员,正五品。

奏补。

武随员,各使馆俱一人。

唯奥、义、和、比不置三等通译官、武随员。

分馆二等通译官、书记官俱一人。

总领事从四品。

奏补。

十有三人。

新嘉坡、澳洲、南斐洲、坎拿大各一人,隶英使。

海参葳一人,隶俄使。

墨西哥、古巴、金山、小吕宋、美利滨、巴拿马各一人,隶美使。

横滨、朝鲜各一人,隶日本使。

爪哇一人,隶和使。

领事正五品。

奏补。

十有四人。

槟榔屿、纽丝纶、仰光、温哥埠各一人,隶英使。

檀香山、嘉里约各一人,隶美使。

萨摩岛一人,隶德使。

神户、长崎、仁川、釜山、新义州各一人,隶日本使。

泗水、巴东各一人,隶和使。

副领事从五品。

奏补。

二人。

元山、甑南浦各一人,隶日本使。

又有外国人兼代领事者。

法,马赛;义,米朗、纳婆尔士;美,波士顿、费城诸处。

使臣掌国际交涉。

参赞佐之。

领事掌保护华侨。

康熙初,俄国通使,未垂为制。

同治六年,始遣使办理交涉,以道员志刚等及美使蒲安臣膺其选。

光绪元年,定出使制,命侍郎郭嵩焘使英,翰林院侍讲何如璋使日本,京卿陈兰彬使美日秘国,俱置副使。

别设秘、日分馆,置金山、嘉里约、古巴各总领事。

后为自主国,改遣公使。

二年,定使馆参赞二人,纟番译四人。

十四年,复定繙译、随员二人或三人。

分馆参赞兼领事一人,纟番译、随员各一人,参赞如故。

三十二年,定参赞以次各员额,如前所列。

厥后联翩四出,英使兼领义、比,俄使兼驻德,以奥、和隶之。

四年,置新嘉坡领事,后改总领事。

日本各口岸理事官。

后改领事。

明年,省副使,置檀香山领事。

八年,置纽约领事。

十三年,置小吕宋总领事,仰光领事,槟榔屿副领事。

后改领事。

十七年,置南洋各岛领事。

二十一年,简法国专使。

二十三年,简德国专使,和改隶之。

并增置韩使。

三十三年撤回,改总领事。

二十六年,置韩国各口岸领事,及海参葳商务委员。

后改总领事。

二十八年,改驻法使臣兼使日国,驻美使臣兼使古巴,别设分馆,并简奥、义、比三国专使。

明年,设墨分馆。

三十年,置南斐洲总领事。

三十一年,简和国专使兼理保和会事,并以法日使臣兼领葡使,寻设葡分馆。

三十四年,定使臣为二品专官,并参赞等官品秩。

宣统元年,置美利滨、坎拿大、巴拿马总领事。

嗣是澳洲、温哥埠、萨摩岛、纽丝纶诸领事踵相蹑。

三年,置爪哇总领事,泗水、巴东领事。

其秋置朝鲜新义州领事。

三等出使大臣,正三品。

特简。

参赞臣,通译官,无定员,不恒置。

保和会专使大臣一人。

正二品。

特简。

陆军议员一人。

武官谙西文者充之。

光绪三十三年,罢和使兼职改置。

督办税务大臣,帮办大臣,各一人。

以大学士、尚书、侍郎充。

后改大臣、副大臣充。

掌主关税,督率关吏。

提调,帮提调,分股总办,帮办,俱各一人。

外务部、度支部丞、参兼充。

所辖:总税务司,副总税务司,各一人。

税务司四人,副税务司六人,各关税务司五十有九人,潮海五人。

粤海、岳州、北海各三人。

胶海、镇江、东海、闽海、津海、金陵、苏州、吉林各二人。

江海、梧州、拱北、哈尔滨、山海、浙海、厦门、九龙、九江、亚东、长沙、大连、瓯海、福海、三水、龙州、杭州、安东、沙市、重庆、江门、南宁、琼海、宜昌、奉天、腾越、思茅、蒙自各一人。

副税务司三十有七人。

江汉、粤海、江海、三水、津海、珲春各三人。

大连、潮海、琼海、九龙各二人。

苏州、南宁、龙州、重庆、奉天、杭州、厦门、闽海、哈尔滨、芜湖、大通釐局各一人。

以上俱外国人为之。

初,海关置监督。

各部俸深司员充之。

旋改归督、抚监督,名焉耳。

自道光以来,海疆日辟,于是始置北洋、南洋通商大臣,关道及监督隶之。

亦有将军兼理者。

津海归直隶津海道管理,山海归奉天奉锦山海道管理,东海归山东登莱青道管理,俱隶北洋。

镇江归江苏常镇通道管理,江海归江苏苏松太道管理,芜湖归安徽皖南道管理,浙海归浙江宁绍台道管理,瓯海归浙江温处道管理,江汉归湖北汉黄德道管理,宜昌归湖北荆宜施道管理,重庆归四川川东道管理,俱隶南洋。

闽海归福州将军管理。

粤海、潮海、北海、琼海、九龙、拱北,监督各一人。

嘉峪归甘肃安肃道管理,龙州归广西太平思顺道管理,蒙自归云南临安开广道管理,隶本省督、抚。

咸丰以后,聘用英人威妥玛、美人斯密斯氏襄办税务,李泰国继之。

派为总税务司;凡海关俱置税务司、副税务司,后沿江各埠,及内地陆路增开口岸,并属海关。

是为海关募用客卿之始。

时管辖之权属总理衙门。

光绪二十三年,始设税务处,总税务司以次各官并受其节度。

先是户关、工关分隶户、工两部,至是始以常关标名。

嗣外部与本处定常关分设税局,五十里外者归监督,五十里内者归税务司,此内、外常关名称所由昉也。

民政部民政大臣,副大臣,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

承政员外郎,主事,小京官,各四人。

参议参事二人。

民治、警政、疆里、营缮、卫生五司,郎中八人,民治,警政、疆里各二人,余各一人。

员外郎十有六人,民治、警政、营缮各四人,余各二人。

主事十有八人,民治、警政各五人,营缮四人,余各二人。

小京官各一人。

习艺所员外郎一人,兼充消防队总理。

主事二人,五品警官五人,消防队三人。

习艺所二人。

六、七品警官各九人,消防队各六人。

习艺所各三人。

八、九品警官各十有二人。

消防队各八人。

习艺所各四人。

以上俱隶警政司。

六、七品艺师各一人。

隶营缮司。

六、七品医官各一人。

隶卫生司。

自警官以下俱奏补。

八品录事二十人,九品录事三十有二人。

俱咨补。

大臣掌主版籍,整饬风教,绥靖黎物,以奠邦治。

副大臣贰之。

民治掌编审户口,兼司保息乡政。

警政掌巡察禁令,分稽行政司法。

疆里掌经界图志,审验官民土地。

营缮掌陵寝工程,修治道路,并保守古迹祠庙。

卫生掌检医防疫,建置病院。

所辖:豫审所,后隶大理院。

路工局,教养局,俱遴员分治之。

光绪三十年,设巡警部,置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参议,各一人。

警政、警法、警保、警学、警务五司,郎中五人,三十二年增二人。

员外郎、主事各十有六人,三十二年增员外郎二人,主事四人。

三十四年增营缮司一人。

小京官四人,三十二年增五人。

一、二、三等书记官各十人。

仿七、八、九品笔帖式旧制。

三十二年改为八、九品录事。

习艺所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

三十二年,更名民政部。

设承政、参议两,置参事二人。

改设民治、疆里、营缮、卫生诸司,警政如故。

宣统元年,定习艺所及消防队员额。

如前所列。

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内、外城巡警总,丞各一人。

初制正四品。

光绪三十三年升从三品。

请简。

掌徼循坊境,并典跸路警卫。

总务处总佥事各一人。

从四品。

奏补。

行政、司法、卫生三处各佥事三人。

正五品。

俱奏补。

五品警官各四人。

六品警官十有九人。

内城十人。

外城九人。

七品警官二十人。

内城十有一人。

外城九人。

八品警官二十有七人。

内城十有四人。

外城十有三人。

九品警官二十有八人。

内城十有五人。

外城十有三人。

七品以上奏补。

八品以下咨补。

八、九品录事各四人。

委用。

光绪三十年,设京师内、外城巡警总,置丞各一人。

设总务、警务、卫生三处,置参事各一人。

正五品。

三十三年改佥事。

内城五分,外城四分,知事九人。

正五品。

三十二年,增司法处。

改警务曰行政。

升总务处佥事品秩为属官首领。

置五品以下各警官,无定员。

八、九品录事各四人。

并内五分为中、左、右三,外四分为左、右二,省知事四人。

设内城二十六区,外城二十区,置区官、六、七品警官充。

寻改区长。

区副八、九品警官充。

寻改区员。

各一人。

三十四年,省内、外城区半之。

宣统元年,裁分,省知事。

度支部度支大臣,副大臣,各一人。

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

承政、参议两,俱郎中三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三人。

田赋、漕仓、税课、筦榷、通阜、库藏、廉俸、军饟、制用、会计十司,郎中三十有一人,制用四人。

余各三人。

员外郎四十有四人,制用六人。

田赋、库藏各五人。

余各四人。

主事三十有五人。

田赋、筦榷、通阜、廉俸、会计各四人,余各三人。

金银库,郎中一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二人。

收发稽察处,督催所改。

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

大臣掌主计算,勾会银行币厂,土药统税,以经国用。

副大臣贰之。

田赋掌土田财赋,稽覈八旗内府庄田地亩。

漕仓掌漕运覈销,仓谷委积,各省兵米谷数,合其籍帐以闻。

税课掌商货统税,校比海关、常关赢绌。

筦榷掌盐法杂课,凡盘查道运,各库赈敛,土药统税,并校其实。

通阜掌矿政币制,稽检银行币厂文移。

库藏掌国库储藏,典守颜料、缎疋两库。

廉俸掌覈给官禄,审计百司职钱餐钱。

军饟掌覈给军糈,勾稽各省报解协饟。

制用掌覈工银,经画京协各饟,兼司杂支例支。

会计掌国用出纳,审计公债外★,编列出入表式。

金银库掌金帛期会。

收发稽察处掌各司受事付事。

所辖:币制司,提调一人,帮提调二人。

本部丞、参兼充。

庶务处,调查、筹办、稽覈、编译各股,俱派员分治其事。

光绪三十二年,改户部设,省财政处入之,置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参议,各一人。

并十四司为十司,改置郎中以次各官。

如前所列。

宣统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清理财政处,提调,帮提调,各二人。

本部丞、参兼充。

总办,帮总办,各一人。

总覈坐办科员无恒额。

各省清理财政正监理官二十人,给三、四品卿衔,奉天、直隶、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新疆、福建、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人。

副监理官二十有四人。

奏派吉林、黑龙江、江宁、两淮各一人,余同正监理官。

宣统元年置。

大清银行,正监督,正三品。

请简。

副监督,各一人。

储蓄银行总办一人。

分行总办二十人。

津、沪、汉、济、奉、营、库、重、广、赣、晋、汴、浙、闽、吉、秦、皖、湘、滇、宁各一人。

以上由大臣奏派。

光绪三十三年,设户部银行,置总监督,秩视左、左丞。

寻更名正监督。

明年改为大清银行。

造币总厂,正监督一人,正三品。

请简。

副监督二人。

分厂,总办、奉天、江宁、广州、四川、云南,由清理财政正监理官兼充。

帮办江宁、武昌、广州、四川、云南,由副监理官兼充。

各五人。

光绪三十三年置。

学部学务大臣,副大臣,各一人。

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

参事参事四人。

司务司务二人。

总务、专门、普通、实业、会计五司,郎中各二人,员外郎十有五人。

总务五人,普通四人,余各二人。

主事十有八人。

总务、普通各六人,余各二人。

一等书记官正七品。

奏补。

十有一人,二等正八品。

十有七人,三等正九品。

十有五人。

二、三等俱咨补。

大臣掌劝学育材,稽颁各学校政令,以迪民智。

副大臣贰之。

总务掌机要文移,审覈图书典藉。

专门掌大学及高等学校,政艺专业,咸综领之。

普通掌师范、中、小学校,各以其法定规稽督课业。

实业掌农工商学校,并审覈各省实业,为民兴利。

会计掌支计出入,典领器物,及教育恩给。

其兼辖者,八旗学务处总理,协理,督学,调查图书各局长,局员,编订名词馆总纂,图书馆正副监督以次各员,俱择人任使,不设专官。

光绪二十二年,置管理官书局大臣。

先是京师设强学书局,详练时务。

至是改归官办。

二十七年,更命尚书张百熙充管学大臣,管理大学堂事。

二十九年,改学务大臣。

三十二年,始设学部,置尚书,侍郎,左、右丞,参议,各一人;五司郎中各一人,员外郎十有二人,主事十有五人,视学官无恒额。

定正五品。

派司员暂充。

明年,命大学士张之洞领部事,非永制。

宣统元年,改视学官为差,增郎中五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三人。

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国子监,丞一人。

正四品。

请简。

掌文庙辟雍典礼。

典簿正七品。

奏补。

四人,掌祀典庙户。

典籍正八品。

咨补。

四人,掌祭器、乐器。

文庙七、八、九品奉祀官各二人。

咨补。

正通赞官、从六品。

奏补。

副通赞官从八品。

咨补。

各二人。

二、三等书记官各三人。

光绪三十二年置。

大学堂,总监督一人。

正三品。

请简。

经、法、文、工、商五科监督各一人。

奏派。

教务、庶务、斋务各提调,俱延聘通晓学务者为之。

光绪二十五年,创设京师大学堂,命大学士孙家鼐领之。

三十二年,定总监督为专官。

陆军部陆军大臣,正都统。

特简。

副大臣,副都统。

特简。

各一人。

参事四人。

检察官八人。

部副官四人。

各省调查员无恒额。

俱正参领以次军官充之。

副参领以上请简,协参领以下奏补,额外军官、军佐咨补。

录事二人。

额外军官及中、下士充之。

下同。

承政、军制、军衡、军需、军医、军法六司,各司长一人,副协都统、正参领充。

处长同。

副官一人。

正、副军校及相当文官充。

科长十有六人,承政科四:曰秘书,曰典章,曰庶务,曰收支。

军制科七:曰蒐简,曰步兵,曰马兵,曰砲兵,曰工兵,曰辎重,曰台垒。

军衡科四:曰考绩,曰任官,曰赏赉,曰旗务。

军需科三:曰统计,曰粮服,曰建筑。

军医科二:、曰卫生,曰医务。

军实科二:曰制造,曰保储。

科各一人。

正、副参领充。

一、二、三等科员百六十有二人。

承政二十八人。

军制四十有一人。

军衡四十有七人。

军需三十人。

军医十有四人。

一等副协参领充。

二等协参领、正军校充。

三等正、副军校充。

译员四人,司电员三人,递事官十有七人。

隶承政司。

绘图员、艺师、艺士各一人。

隶军制司。

以上陆军官佐或学生充之。

法规总编纂员二人,编纂员三人。

隶军需司。

以文武相当人员充之。

监长、协参领、正军校充。

监副正、副军校充。

各一人。

司法官十有四人,看守官三人。

隶军法司。

以学律军官充之。

审计处处长,副官,各一人。

科长二人,综察、核销科各一人。

科员二十有八人。

各十四人。

各司处录事百三十有六人。

其暂设者:军实司司长,副官,各一人。

科长二人,制造、保储科各一人。

科员十人。

制造四人。

保储六人。

军牧司司长,副官,各一人。

科长二人,均调、蕃殖科各一人。

科员十有二人。

科各六人。

军学处处长,副官,各一人。

科长六人,教育,步、马、砲,工程,辎重队,科各一人。

科员三十有四人。

教育十二人,步队八人,马队、砲兵、工程队各四人。

辎重队二人。

普通编辑员三人。

兵事编辑员六人。

绘图员一人。

属辎重队。

大臣掌主陆军,稽颁营制饟章,以巩陆防。

副大臣贰之。

参事掌法律章制。

检察官掌察军队、学校、局厂。

部副官掌传宣命令。

承政掌出纳文移,旌别员司功过。

军制掌编制征调,凡军械制造,交通建筑,并审验法式。

军衡掌班秩、阶品、大将军、将军正一品,以正都统有积劳者充之。

正都统从一品,副都统正二品,协都统从二品,正参领正三品,副参领从三品,协参领正四品,正军校正五品,副军校正六品,协军校正七品,司务长、技士长正八品,上士从八品,中士正九品,下士从九品。

阶十有四。

等级、共三等九级:上等一级正都统职,任总统官,秩视提督。

二级副都统职,任统制官,秩视总兵。

三级协都统职,任统领官,秩视副将。

中等一级正参领职,任统制官,正参谋官,工队参领官,总军械官,护军官;同正参领职,任总军需官,总理医官,总执法官,秩视参将。

二级副参领职,任教练官,一等参谋官,正军械官,中军官;同副参领职,任正军需官,正军医官,正执法官,总马医官,一等书记官,秩视游击。

三级协参领职,任管带官,二等参谋官,副军械官,参军官;同协参领职,任副军需官,副军医官,正马医官,二等书记官,秩视都司。

次等一级正军校职,任督队官,队官,三等参谋官,查马长,军械长,执事官;同正军校职,任军需长,军医长,稽查官,军乐队官,副马医官,三等书记官,秩视守备。

二级副军校职,任排长,掌旗官;同副军校职,任司事生,医生,司号官,军乐排长,马医长,书记长,秩视千总;同协军校职,任司号长,医生,司书生,秩视把总。

封赠、袭廕,凡军官、军佐并领其籍。

军需掌粮饟廪饩,兼司军需人员教育。

军医掌防疫、治疗,兼司军医升迁教育。

军法掌审判、监狱,勾检军事条约。

军实所掌,视旧武库司。

军牧所掌,视旧太仆寺。

军学掌学校教育,队伍操演。

审计掌预算、决算,审覈支销。

所辖:宪政筹备处,银库,捷报处,马馆,俱派员分治其事。

光绪三十二年改兵部设,省并练兵处入之。

旧置总理亲王一人,会办、襄办、提调各一人。

军政、军令、军学三司正、副使各一人。

自亲王以下俱请简。

考功蒐讨粮饟,医务、法律、器械隶军政,运筹、乡导、测绘、储材隶军令,繙译、训练、教育、水师隶军学。

十四科监督各一人,俱由总理遴委。

置尚书,左、右侍郎,各一人。

设承政、参议两,置左、右丞,参议,各一人。

一、二、三等谘议官、检察官,简文武官贤能者充之。

正、副从事官,副协参领充。

无定员。

设军衡、军乘、军计、军实、军制、军需、军学、军医、军法、军牧十司,职置司长各一人,科长三十有三人,一、二、三等科员二百有五人,承发官十有二人,承政二人。

余各一人。

军法未置。

译员五人,绘图员、艺师、艺士各二人,录事百十有六人。

官置郎中十有六人,员外郎十有八人,主事二十有二人,笔帖式百有十人。

以上统为部额,不系以司。

正参领八人,同正参领四人。

副参领十有二人,同副参领六人。

协参领十有八人,同协参领八人。

额视郎中、员外郎、主事。

正军校十有八人,同正军校八人。

副军校二十有四人,同副军校十有二人。

协军校三十有二人,同协军校十有六人。

额视七、八、九品笔帖式。

以官分任各职。

三十三年,命庆亲王奕劻领部事,非恒制。

宣统元年,修正陆军官制,军官自正参领以下,军佐自副都统以下,并就所习科目,冠以各队如马、步、砲、工、辎、警察各队,正、副协参领,正、副协军校,司务长,及上士、中士、下士之类。

专门如军需、军医、制械副协都统,正、副协都统,正、副协军校,马医、测绘正、副协参领,正、副协军校,军乐协军校,测绘、军乐司务长,上、中、下各士,会计、调护上、中、下各士。

名称削同字。

二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省左、右丞,参议,谘议,承发各官。

并两十司为八司。

增承政一司,省军乘、军计、军学三司。

设军学、审计二处。

明年,定陆军官佐补充制,置部副官调查员,以军实司省入军制,改军牧司、军学处为暂设,冀树军马总监、军学院基础也。

三年,复定陆军官佐充任制,如前所列。

仍与旧司员参错互用。

海军部海军大臣,正都统。

副大臣,副都统。

各一人。

一等参谋官二人,二等四人。

海军学生充。

参事官二人。

秘书官六人。

资格相当军官,文官充。

司电员,艺师,艺士,酌用海军官佐或文官学生。

录事,酌用文官学生及额外军官、军佐。

无恒额。

军制、军政、军学、军枢、军储、军法、军医七司,各司长一人。

协都统、正参领充。

科长二十有一人,军制科五:曰制度,曰考覈,曰铨衡,曰驾驶,曰轮机。

军政科三:曰制造,曰建筑,曰器械。

军学科五:曰教育,曰训练,曰谋略,曰侦测,曰编译。

军枢科三:曰奏咨,曰典章,曰承发。

军储科三:曰收支,曰储备,曰庶务。

军医科二:曰医务,曰卫生。

科各一人。

正、副参领充。

下同。

一、二、三等科员六十人。

军制、军学各十有四人。

军枢、军储各十人。

军政八人。

军医四人。

充任视陆军部。

一等司法官二人,二、三等司法官,学习司法官八人。

学律军官充。

主计处计长一人。

正参领充。

科长二人。

会计、统计科各一人。

各司处录事四十有八人。

大臣掌主海军,稽覈水师及司令部,以固海疆。

副大臣贰之。

参谋掌参订改革。

参事掌法律章制。

秘书掌机密文移。

军制掌规制铨法,旌别水师人员,功过、封廕、赏恤并典领之。

军政掌营造船舰,检校器械,兼司军港工程。

军学掌学校教育,舰队训练。

军枢掌文牍典章,汇纪员司集课文簿。

军储掌经营费用,稽覈粮廪服装与其物用。

军法、军医、主计职掌视陆军部。

光绪十一年,诏设海军衙门,依军机总署例,命醇亲奕枻综之,大学士李鸿章专司筹办。

十三年,北洋海军成,置提督、总兵等官。

甲午师熸。

至三十三年,始议恢复,设海军处,暂隶陆军部。

置正使,视协都统。

副使,视正参领。

各一人。

承发官二人,录事四人。

设机要、船政、运筹三司,置司长、副官各一人。

科长七人,机要科四:曰制度,曰筹械,曰驾驭,曰轮机。

运筹科三:曰谋略,曰教务,曰测海。

科各一人。

船政不分科。

承发官三人,司各一人。

一、二、三等科员十有八人。

机要十二人,运筹六人。

考工官五人,船政司置。

艺师三人,船政一人,运筹二人。

艺士四人。

船政运筹各二人。

股长、股员,视事闲剧酌置。

录事十有八人。

明年,改设海政、船政、筹备、储蓄、医务、法务六司。

寻设主计处,置计长、副长各一人。

宣统元年,命肃亲王善耆等筹备海军,设参赞,分秘书、庶务两司,置一、二、三等参谋官,并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四司,置司长以下各职。

其夏,更命贝勒载涛等充筹办海军大臣,增设医务司。

二年,订海军暂行官制,改第一司曰军制,第二司曰军政,第三司曰军学,第四曰军防,医务司曰军医,秘书司曰军枢,庶务司曰军储;别设军法一司,是为八司。

省参赞各职。

寻改处为部,省军防司,置大臣、副大臣各一人。

法部司法大臣,副大臣,各一人。

左、右丞,参议,各一人。

参事四人。

审录、制勘、编置、宥恤、举叙、典狱、会计、都事八司,郎中二十有五人,审录四人,内宗室一缺。

余各三人。

员外郎三十有四人,制勘、编置各五人,内宗室各一缺。

余俱四人。

主事三十有三人。

宥恤五人,内宗室一缺。

余俱四人。

收发所员外郎、主事各二人。

七品小京官二十有六人。

内宗室二缺。

八品录事五十有三人,九品三十人。

内宗室各二缺。

大臣掌主法职,监督大理院及京、外审判、检察,以维法治。

副大臣贰之。

审录掌朝审录囚,覆覈大理院、审判刑名。

兼稽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察哈尔左翼案状。

制勘掌秋录实缓,定科刑禁。

兼稽四川、河南、陕西、甘肃、新疆、乌里雅苏台、科布多案状。

编置掌盗犯减等,定地编发。

兼稽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山西、察哈尔右翼、绥远城、归化城案状。

宥恤掌恩诏赦典,清理庶狱。

兼稽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案状。

举叙掌升迁调补,籍纪功罪,征考法官、律师、书记。

典狱掌修葺囹圄,严固扃钥,习艺所俘隶簿录并典司之。

会计掌财用出入,勾稽罚鍰钧金。

都事掌纟番译章奏,收发罪囚文移。

所辖:司狱总管守长、正管守长各二人,副管守长六人,监医正、正八品。

监医副正九品。

各一人。

光绪三十二年改刑部设,置尚书,侍郎,左、右丞、参以次各官。

并十七司为八司。

设收发所。

置员外郎、主事各官。

明年,增置宗室郎中、主事各一人;员外郎,小京官,八、九品录事,各二人。

裁司务入都事司,司库入会计司。

司狱一职,改令典狱司小京官兼充,曰正管守长;八、九品录事兼充,曰副管守长。

旧设提牢,以典狱司员外郎、主事兼充,曰总管守长。

三十四年,依提牢司狱往制,仍定为兼职。

寻置监医正、医副各一人。

宣统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修订法律馆大臣,无定员。

特简兼任。

提调二人。

总纂四人,纂修、协修各六人。

庶务处总办一人。

译员、委员无恒额。

并以谙法律人员充之。

光绪三十三年设。

大理院,正卿,正二品。

少卿,正三品。

俱特简。

各一人。

刑科、民科推丞各一人。

正四品。

请简。

推事二十有八人。

正五品。

刑科、民科第一庭俱各四人,第二、三庭俱各五人。

典簿都典簿一人,从五品。

典簿四人。

从六品。

主簿六人,正七品。

以上俱奏补。

八、九品录事三十人。

咨补。

正卿掌申枉理谳,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以一法权。

少卿佐之。

推丞分掌民、刑案款,参议疑狱。

刑科掌被旨推鞫宗室官犯,披详刑事京控上诉法状。

民科掌宗室诤讼,披详民事京控上诉法状。

都典簿掌簿籍罪囚。

典簿掌出纳文移。

大理于重罪为终审。

凡法庭审判,推事五人会鞫之,是为合议制。

附设总检察,掌综司大理民、刑案内检察事务,监督各级检察,调度司法警察官吏。

丞一人,从三品。

请简。

检察官六人,正五品。

奏补。

主簿二人,八、九品录事四人。

看守所所长一人,从五品。

奏补。

所官四人,正八品。

奏补。

九品录事二人。

光绪三十二年,改大理寺设,置正卿、少卿各一人,推丞二人。

刑事四庭,推事十有九人。

民事二庭,推事九人。

并置典簿以次各官。

又总检察丞一人,检察官六人,主簿一人,录事四人。

设看守所,置所长各官。

宣统元年,改刑科四庭为民科三庭,置推事各十有四人。

三年,增置总检察典簿一人,改录事为八、九品各二人。

京师高等审判,丞一人,正四品。

请简。

掌治务,监督下级审判。

下同。

刑科、民科推事十有二人。

从五品。

刑科、民科一二庭俱各三人。

典簿典簿二人,正七品。

主簿四人,从七品。

以上俱奏补。

九品录事六人。

于重罪为二审,轻罪为终审。

审判会鞫视大理。

检察检察长一人,正四品。

请简。

掌纠正同级审判,监督下级检察。

下同。

检察官四人,从五品。

奏补。

典簿、主簿各一人,九品录事二人。

看守所所长、正六品。

奏补。

所官从八品。

咨补。

各一人,录事六人。

光绪三十三年设。

宣统三年,增置检察典簿、主簿各一人,并置所长各官。

京师地方审判,丞一人。

从四品。

请简。

刑科、民科推事三十人。

从五品。

民、刑一二庭俱各六人,三庭俱各三人。

典簿二人,正七品。

主簿二人,正八品。

以上俱奏补。

录事十有四人。

于重罪为初审,轻罪为二审。

推事三人会鞫之,亦合议制。

检察检察长一人,正五品。

奏补。

检察官五人,正六品。

奏补。

典簿、从七品。

主簿、从八品。

录事各二人。

看守所所长一人,从六品。

奏补。

所官二人。

光绪三十三年设。

先是京城内外设豫审,掌主诤讼,隶民政部。

至是省入,置丞一人。

设民、刑各二庭,置推事二十有四人。

典簿、主簿各二人,录事十人。

检察检察长一人,检察官四人,典簿、主簿各一人。

宣统元年,以狱讼烦兴,增设民、刑各一庭,置推事各三人,录事四人。

检察检察官一人。

三年,增检察典簿、主簿各一人。

京师初级审判,区为五处。

刑科、民科推事各一人。

从六品。

奏补。

录事二人。

于轻罪为初审,推事一人讯断之,是为单独制。

检察检察官二人,从六品。

奏补。

录事一人。

初级俱不置长官,由部拣资深者一人为监督。

农工商部农工商大臣,副大臣,各一人。

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

农务、工务、商务、庶务四司,郎中十有二人,司各三人。

员外郎十有六人,司各四人。

主事十有八人。

庶务六人,余各四人。

一、二等艺师,一等正六品,二等正七品。

奏补。

艺士,一等正八品,二等正九品。

咨补。

各二人。

大臣掌主农工商政令,专司推演实业,以厚民生。

副大臣贰之。

农务掌农桑、屯垦,树艺、畜牧并隶,通各省水利,汇覈支销。

工务掌综事训工,制器尚象,并物占各省矿产,设法利导。

商务掌埠市治教,励民同货,修订专利保险约章,稽颁保护诉讼禁令。

庶务掌章奏文移,计会本部收支,籍纪员司迁补。

艺师、艺士掌治专门职业。

所辖:农事试验场,工艺局,劝工陈列所,化分矿质所,度量权衡局,商标局,商律馆,俱遴颛业者分治其事。

光绪二十四年,设矿务铁路总局,寻复设农工商总局,令大臣综之。

寻省。

二十九年,设商部,省铁路矿务总局入之。

置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参议,各一人。

司务所司务二。

三十二年,更名农工商部,改平均司为农务,以户部农桑等事隶之。

通艺司为工务,以铁道等事划归邮传部。

保惠司为商务。

增置郎中各一人,员外郎、主事各二人。

并司务会计司为庶务,省司务二人,增郎中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四人。

宣统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邮传部邮传大臣,副大臣,各一人。

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

承政、参议两佥事,正五品。

奏补。

员外郎,主事,小京官,各二人。

船政、路政、电政、邮政四司,郎中各二人,员外郎十人,船政、邮政各二人。

路政、电政各三人。

主事二十人,船政、邮政各四人。

路政、电政各六人。

小京官各二人。

八、九品录事无定员。

大臣掌主交通政令,汽行舟车,电达文语,靡所不综,以利民用。

副大臣贰之。

船政掌议船律,兼司营辟厂坞,测量沙线。

路政掌议路律,兼司釐定轨制,规画路线。

电政掌议电律,兼司官商局则例,海陆线规程。

邮政掌议邮律,兼司邮局汇兑,邮盟条约。

所辖:邮政总局局长,副大臣兼充。

总办,法国人充。

各一人。

铁路总局提调二人。

京汉路局总办、提调各一人,南局、京局会办各一人。

京奉路局总办二人,提调各一人。

京张铁路总办、会办,各一人。

氵扈宁路局总办一人。

吉长路局、广九路局,总办、提调各一人。

张绥铁路总办、会办各一人。

萍株铁路、正太路局、汴洛路局、道清路局,总办各一人。

电政总局局长一人,提调二人。

分局总办、帮办、提调各一人。

各省分局总办各一人。

电话局总办、会办各一人。

天津、广州、太原、烟台总办各一人。

交通银行总理、帮理各一人。

北京总银行,上海、汉口、广州分银行,总办各一人。

天津、营口管理各一人。

差官三十有四人。

提塘官十有三人。

旧隶兵部。

俱遴员分治其事。

光绪三十三年设。

先是船政招商局隶北洋大臣,内地商船隶工部,邮政隶总税务司,路政、电政别简大臣领其事,至是俱并入。

置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参议,各一人,及承政、参议两佥事各官。

设船政、路政、电政、邮政、庶务五司,置郎中十人,员外郎十有二人,主事二十有四人,小京官十有四人。

宣统元年,省庶务司郎中、员外郎、小京官各二人,主事四人。

增承政、参议两员外郎、主事各二人。

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军谘府军谘大臣二人,特简。

掌秉承诏命,翼赞军谟。

总务军谘使二人,副协都统、正参领充。

掌综领众务。

副官二人。

协参领,正、副军校充。

下同。

递事长一人,递事员五人。

陆军官佐充。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各长,协都统、正参领充。

副官,俱一人。

条为四科,科长各一人。

正、副参领充。

一等科员,副协参领、同副协领充。

二、三等科员,协参领,正、副军校及同协参领,同正、副军校充。

视事闲剧酌置。

所辖:测地局,局长一人,第四长兼充。

司务三人。

三角、地形、制图三股,各股长一人。

第四各科长兼充。

班长,班员,印刷所科员,艺士,司务,无忄互额。

军事官报局,正、副局长各一人。

庶务,文牍,收支,编纂,译述,校对,无恒额。

俱隶第四。

唯第五别置编纂官三人,译述一人。

录事六十有三人。

额外军官及中士、下士充。

军事参议官十有五人。

直隶、江宁、江苏、江北、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山东、山西、福建、广东、浙江、陕西各一人。

协都统,正、副协参领充。

光绪三十三年,设军谘处,置协都统一人充正使,正参领一人充副使,副参领六人,同副参领一人,协参领十人,同协参领二人,正军校十人,同正军校二人,副军校十有二人,同副军校三人,协军校十有六人,同协军校五人,分充各司长、科长,一、二、三等科员。

第一、第二两司,协、副参领充。

测地司,同正、副参领充。

十八科科长各一人,一、二司副参领充。

测地司,同副、协参领充。

第一司科员十有六人,第二司四人,正、副协军校充。

测地司六人,同正、副协军校充。

其承发官司各一人,译员五人,属第一司。

艺师四人,艺士六人,属测地司。

并以陆军官佐或学生充之。

隶陆军部。

宣统元年,以立宪大纲皇帝统率海陆军,别建军谘处,命贝勒载涛等领之。

设总务,置军谘使二人。

分设四,各置长一人,科长十有六人,科员无恒额。

并定文官补充制。

如前所列。

寻削同字。

详上陆军部。

明年,设军事会议处。

三年,改称府,令陆军大臣领其事。

弼德院院长,副院长,各一人。

特简兼任。

顾问大臣三十有二人。

特简兼任。

掌参预密勿,朝夕论思,并审议洪疑大政。

参议十人,请简。

掌纂拟章制。

秘书秘书长一人,请简。

秘书官一、二等各三人,三等六人,俱奏补。

分掌庶务。

宣统三年设。

资政院总裁,王、公、大臣内特简。

副总裁,三品以上大臣内简充。

各一人。

掌取决公论。

凡岁入岁出,法典朝章,公债税率,及被旨谘议者,经议员议决,会国务大臣上奏取裁。

秘书秘书长一人,请简。

一、二、三等秘书官各四人,奏补。

掌计会文牍。

议员,宗室王、公世爵十有六人,满、汉世爵十有二人,外籓王、公世爵十有四人,宗室、觉罗六人,各部院官三十有二人,硕学通儒纳税多额者各十人,俱钦选。

各省谘议局六人。

民选。

光绪三十三年设,置总裁二人。

寻增协理四人。

明年,复置帮办、参议各三人。

宣统元年,定秘书官制。

二年,定总裁、副总裁各一人。

盐政院盐政大臣国务大臣内特简兼任。

一人。

丞一人。

总务长,参议,南盐长,北盐长,各一人。

以上俱请简。

参事二人,一、二、三、四等佥事,俱奏补。

一、二、三等录事,咨补。

视事闲剧酌置。

大臣掌主盐政。

丞掌佐理鹺纲。

总务掌综理庶务,典守机密。

参议掌拟法制,佥事佐之。

南盐掌淮、浙、闽、粤盐务,北盐掌奉、直、潞、东盐务。

初沿明制,差御史巡视盐课。

后改盐政。

特旨兼充。

都察院奏差者,亦以盐政名之。

由内务司官充者,仍带御史衔。

各省以督、抚综理者,并因地制宜,定为永式。

宣统元年,设督办盐政处,命镇国公载泽充督办大臣,产盐行盐各省督、抚俱充会办。

三年,以整理国税,改处为院,特置盐政专官。

典礼院掌院学士,副掌院学士,各一人。

特简。

学士,直学士,各八人。

请简。

总务长一人。

簿正、典簿、司库,俱奏补。

无定员。

礼制、祠祭、奉常、精膳四署署长各一人。

一、二、三等佥事,鸣赞,俱奏补。

序班,录事,咨补。

视事闲剧酌置。

读祝官、赞礼郎、陵寝各官如故。

掌院学士掌修明礼乐,典领朝会,虔肃明禋。

副掌院学士佐之。

学士、直学士掌讨论参订。

总务掌综理众务。

簿正掌库储收发,与其陈设,并司监牢事。

典簿掌典守库储册籍,兼稽覈出入。

司库掌典守各库,并督率库使,点验库兵。

礼制掌朝会庆典。

祠祭掌坛庙陵寝。

奉常掌赞引儐导。

精膳掌筵燕祭品。

宣统三年改礼部设。

凡涉行政,俱划归各部。

外省官制,变更略少,唯省会、司道别易新名,巡警、劝业两道详前。

员额愈益。

改学政为提学使。

按察使为提法使,各级审检隶之。

故事,凡遇地方要政,籓、臬两司得与督若抚议,议定禀仰施行,遇吏员升迁调补,亦会详焉。

至是,改称为三司云。

提学使司提学使一人,正三品。

掌教育行政,稽覈学校规程,征考艺文师范。

署设六科:曰总务,曰专门,曰普通,曰实业,曰图书,曰会计。

科长、科员分治之。

遴谙学务者充之。

别设学务公所,有议长、议绅以讨论其事。

奏充。

光绪三十一年改置。

增吉林、黑龙江、江宁、江苏、旧置江南学政。

新疆各一人,余仍学政额。

提法使司提法使一人,正三品。

掌司法行政,督监各级审判,调度检察事务。

署设三科:曰总务,曰民刑,曰典狱。

科长各一人,正五品。

一等科员各一人,正六品。

二等科员正七品。

无恒额。

惟奉天置佥事科员。

别有正司书,正八品;副司书,正九品。

光绪三十三年,东三省各置提法使一人。

宣统二年,改各省按察使为提法使,停辖驿传。

高等审判,丞一人。

从四品。

商埠分,推事长代之。

刑科、民科推事六人。

正六品。

典簿一人。

正七品。

主簿二人,正八品。

录事无定员。

从九品。

检察检察长一人,从四品。

检察官一人,正六品。

录事二人。

地方审判,推事长一人。

从五品。

刑科、民科推事六人。

从六品。

典簿、从七品。

主簿从八品。

事繁或二人,事简不置。

各一人,录事无定员。

检察检察长一人,从五品。

检察官一人,从六品。

录事二人。

看守所所官一人,正九品。

录事无定员。

初级审判,推事二人。

正七品。

事繁或三、四人。

录事无定员。

检察检察官一人,正七品。

录事二人。

看守所所官一人。

管狱官一人,从五品。

副管狱官一人。

从六品。

课长三人。

正八品。

文牍、守卫、庶务各一人。

所长二人。

正九品。

教诲、医务各一人。

府管狱官一人。

从七品。

州、县副管狱官一人。

从八品。

光绪三十四年,奉天设模范监狱,置正管狱官,省府司狱、县典史。

宣统二年,增置副管狱官。

厥后各府、、州、县有仿而行之者。

时天津、保定、湖北监狱成,未置专官。

东三省地处边要,自改建行省,变通例章,增置司道。

提学、提法,各省通置,无庸赘述。

今综新设诸司详左。

初建行省,督署设承宣、谘议二,置左、右参赞各一人,从二品。

佥事一人,一、二、三等科员佐之。

旋省。

民政使司民政使一人,从二品。

掌主民籍。

佥事,从四品。

科员,一等从五品,二等正六品,三等正七品。

各司同。

各有恒任。

一、二等医官无定员。

一等正六品,二等正七品。

光绪三十三年置,秩正三品。

宣统元年,依布政使例,升从二品,主属吏升迁调补。

交涉使司交涉使一人,正三品。

掌主邦交。

有佥事,科员,一、二等译官佐之。

一等正六品,二等正七品。

光绪三十三年,奉天、吉林各置一人。

宣统二年,直隶、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云南,并援奉天例续置。

度支使司度支使一人,正三品。

掌主财赋。

有佥事,科员,一、二等库官佐之。

一等正六品。

二等正七品。

光绪三十三年,三省各置一人。

宣统元年,省黑龙江一人,隶民政司兼理。

又光绪三十三年,奉天置旗务使司一人,佥事、科员如各司。

宣统元年省。

甲午不竞,当事者鉴于军政未善,取则强邦,内自禁卫军,外自督练公所,并遵新定章制,以渐从事。

乃三军、两协方告成,而巨变作焉。

爰就可考者著于篇。

禁卫军训练大臣三人,王大臣兼充。

掌全军政令。

军谘官六人,执事员十人,掌章奏文移,兼稽四科。

协、标、营、队执事佐之。

书记员五人,一等一人,二、三等各二人。

绘图员二人,印刷、收支、庶务、递事各一人。

军械、军法、军需、军医四科监督各一人,科员十有五人,军械四人。

军需五人。

余各二人。

俱遴员分治其事。

协司令处统领官一人,协都统充。

掌统帅全协。

参军官协参领充。

掌赞画机宜,副官正军校充。

掌综理众务,各一人。

司号长一人。

协军校充。

司书生二人。

同上。

标本署统带官一人,正参领充。

掌统辖全标。

教练官,副参领充。

副官,掌旗官,俱副军校充。

副军械官,副军需官,副军医官,俱协参领充。

副马医官,正军校充。

司号长,各一人。

司书生二人。

步、马、工程、辎重、交通、陆路砲、机关砲、警察各队管带官,协参领充。

副官,军需长,军医长,俱正军校充。

俱各一人。

队官正军校充。

俱各四人。

排长俱各三人。

副军校一人,协军校二人。

原置步队、机关砲队各十有二人,马队八人,陆路砲队九人,工程、辎重、交通、警察队各六人。

宣统三年改定如今制。

司务长七十有九人。

马、步、机关砲队各四人,陆路砲队三人,工程、辎重、交通队各二人。

初以协军校充。

宣统元年改札补。

军械长四人。

正军校充。

工程、交通、陆路砲、机关砲队各一人。

查马长,正军校充。

马医长,副军校充。

各三人。

司书生三十有五人。

马、步、机关砲队六人,陆路砲队五人,工程、辎重、交通队各四人。

艺师三人。

隶交通队。

军乐队官,排长,各一人。

光绪三十四年,设禁卫军,监国摄政王自领之,以贝勒载涛等司训练。

宣统元年,定训练大臣三人,及军谘官以次员额。

先是各协、标、营置执事督队诸官,至是俱改为副官,省协、标二等书记官及全协书记长。

督练公所督办一人,督、抚、将军、都统领之。

掌整饬全省新旧营伍。

军事参议官一人,协都统、正参领充。

掌综领科、局。

一等副官一人,协参领充。

二等副官二人,正军校充。

分掌文移众务。

一、二、三等书记官五人,五、六、七品文官充。

司书生十有六人。

八、九品文官充。

筹备、粮饟二科,科长各一人,分掌编练新军,裁汰旧营,会计出纳,服装物品。

军械局局长一人,掌新旧军枪砲弹药。

以上俱副军校充。

一等科员五人,筹备、粮饟科各二人。

军械一人。

协参领充。

二等十有一人,筹备四人。

粮饟五人。

军械二人。

正军校充。

三等十有二人。

筹备五人。

粮饟四人。

军械三人。

协军校充。

测地分局,员阙。

光绪三十年,各省设督练公所,分兵备、参谋、教练三处,置总办、帮办、提调诸目。

宣统三年,改设科、局,仿陆军新制,任官授职。

如前所列。

军制总统一人,正都统充。

掌全军政令。

总参谋官,协都统充。

一等参谋官,正参领充。

二等参谋官,协参领充。

掌协赞号令,参画机宜。

一、二等各员佐之。

工程队参领官,掌佐本队事务。

护军官掌理庶务,辖弁兵。

砲队协领官职掌如工程队。

总军械官,总执法官,总军需官,总军医官,详禁卫军。

自工程队以下,俱正参领充。

总马医官,副参领充。

俱各一人。

司书生十有五人。

副协军校充。

初,军、镇、协、标并置司事,后省。

镇制统制官一人,副都统充。

掌统帅全镇。

正参谋官,正参领充。

二、三等参谋官,所司同军制。

执事官,俱正军校充。

中军官,副协参领充。

掌理庶务。

正军械官,正执法官,正军需官,正军医官,俱副协参领充。

正马医官,协参领充。

司号长,副军校充。

俱各一人。

司书生十有五人。

其协、标、营制如禁卫军。

光绪三十年,改练新军,区为三十六镇,定镇、协、标、营官制。

宣统元年,各省先后编混成等协,暂置执法官、司事生各一人,寻省。

三年,报成镇者二十有六,置总统一人。

总参谋以下员阙。

余或成二协,或一协一标,镇数未全。

陆军镇监,监长,协参领、正军校充。

监副,正、副军校充。

各一人。

司书生二人。

光绪三十四年,定监狱人员编制。

巡防队分路统领官,事简缓置。

帮统官,书记官,会计官,执事官,各一人。

马、步队管带官一人。

哨官、哨长各三人。

书记长一人。

以上各员,俱绿营将弁兼充。

光绪三十三年,以防练旧营杂项队伍章制不一,仿新军成法,置统领以次各职。

海军舰制巡洋长江舰队统制一人。

副都统加正都统衔。

统领二人。

协都统。

海圻巡洋舰管带,总管轮,正参领。

一等参谋官,海筹、海琛、海容巡洋舰,南琛、镜清、通济练船,江元、江利、楚同、楚泰、楚有、江员砲船,保民运船诸管带,副参领。

飞鹰鱼雷猎船,建威、建安鱼雷砲船,江亨、楚谦、楚豫、联鲸、楚观、舞凤砲船诸管带,协参领。

驻英威克斯阿摩士庄各船厂监造员,正参领。

俱各一人。

余皆未补官。

同治十三年,朝议防海,购置兵轮都二十艘。

光绪十年,法兵构衅,尽歼焉。

越三年,编海军经制,分为四军,置提督一人为左翼,总兵二人为右翼,并置副将五人,参将四人,游击九人,都司二十有七人,守备六十人,千总六十有五人,把总九十有九人,至是又复成军。

甲午一役又歼焉。

宣统元年,设筹备处,复置海军提督,仿陆军等级,订海军官制。

三年部成,先后除授如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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