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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官六新官制
内阁外务部出使大臣税务处民政部内外巡警总度支部清理财政处大清银行
造币总厂学部国子监大学堂陆军部海军部法部修订法律馆大理院
京师各级审检农工商部邮传部军谘府弼德院资政院盐政院
典礼院礼学馆提学使提法使外省各级审检东三省各司禁★军
督练公所军制镇制陆军镇监巡防队海军舰制
清初釐定官制,职仪粗具。
中更六七作,存改洄沿,世不同矣。
延及德宗,外患蹑迹,译署始立。
继改专部,商、警、学部接踵而设,并省府、寺,乃分十部。
嗣议立宪,理籓改部,军谘设处,复更巡警为民政,户为度支,商为农工商,兵为陆军,附立海军处,刑为法,别立大理院,又取工部所司轮路邮电专设邮传部。
以今况往,洵称多制。
宣统绍述,合枢于阁,增海军部,省吏部,改礼部为典礼院,盐政处为盐政院。
犹虑阁权过重,设弼德院以相维系,资政院以为监督。
增埤前事,取臬殊方,因事创名,官冗职杂,阶资官品,肇域未区。
简奏咨补,故实斯在,辑而存之,具载后简,亦得失之林也。
内阁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各一人。
特简。
国务大臣十人。
各部大臣兼充。
丞一人。
承宣长,副长,各一人。
制谘、叙官、统计、印铸四局,局长各一人。
丞以下俱请简。
其属有:佥事,印铸艺师,俱奏补。
艺士,录事俱咨补。
各员。
所辖法制院,院长,副院长,各一人。
参议四人。
俱请简。
参事,奏补。
佥事,录事,视事繁简酌置。
总理掌参画机要,缔纶时务。
法律诏令,会国务大臣尾署名衔。
事涉一部或数部,会所司大臣署之。
会议时充议长,协理佐之。
丞掌主阁务,综领众局,方轨诸长。
承宣掌布丝纶,守法典,司文书图籍。
制诰掌诏旨制敕,玺书册命,起草进画,稽颁宝星勋章,典领籓封勋级。
叙官掌考功定课,汇覈履行。
统计掌统一计表,刊行年鉴。
印铸掌编辑官报。
余依往制。
详礼部。
法制院掌编纂法规,修明法令,拟上候裁。
光绪三十二年,改组内阁,设会议政务处,以各部尚书为内阁政务大臣。
宣统三年,改责任内阁,以军机大臣为总、协理大臣,并定内阁属官制。
如前所列。
外务部外务大臣,副大臣,各一人。
特简。
承政左、右丞,参议左、右参议,各一人。
俱请简。
参事四人。
奏补。
其属:司务司务二人。
咨补。
和会、考工、榷算、庶务四司,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二人。
俱奏补。
以上各部同。
大臣掌主交涉,昭布德信,保护侨人佣客,以慎邦交。
副大臣贰之。
丞掌机密文移,综领众务。
参议掌审议法令,参事佐之。
各部同。
和会掌使臣觐见,盟约赏赉,兼司领事更替,司员叙迁。
考工掌司铁轨、矿产、电线、船政,凡制造军火,聘用客卿,招工、游学诸事,各擅其职。
榷算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综典国债、邮政,勾检本部暨出使度支。
度务掌江海防务,疆域界址,凡传教、游历,赏恤、禁令,裁判狱讼,并按约以待。
有丞、参上行走,额外司员,七品小京官。
民政、邮传、法部小京官定额缺。
所辖:储材馆,提调、帮提调各一人。
本部司员内遴派。
文案、支应、庶务、俱派员分治其事。
雍正五年,定恰克图市约,置办理俄事大臣,见第五款。
不为恒职。
咸丰元年,改归理籓院。
十年,文宗北狩,特置专官办理抚局。
其冬,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命恭亲王奕领之。
司员统称章京,置满、汉各八人。
时行分署治事制。
户部司员覈关税,理籓部司员典文移,兵部司员治台站驿递,内阁人员主机密,俱隶总办、帮办。
三年,改为英、法、俄、美四股。
九年,增设海防股。
后改俄、德、英、法、日本五股。
宣统元年,合俄、德为一,增设秘书、机要二股。
明年,置总办四人,曰总办章京。
同治元年,增置额外章京,满、汉各二人。
二年各增六人。
光绪九年各增四人。
十年各减四人。
二十三年各增二人。
三年,设司务,置司务二人。
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和约成,更名外务部,班列各部上。
置总理亲王,会办尚书,兼会办左、右侍郎,各一人;改总办为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
并置郎中以次各官,不分满、汉。
三十二年改订官制,意合满、汉,而翰林、都察两院仍依往制。
是岁增置繙译官十有五人。
七、八、九品各五人,分股治事。
宣统三年,新内阁成,省总理、会办兼职,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省侍郎一缺,各部同。
管部之制,至是遂废。
头等出使大臣,正一品。
特简。
参赞,正三品。
通译官,正五品。
俱奏补。
无定员。
有事权置,毕乃省。
二等出使大臣,正二品。
特简。
参赞官,初制四品,后改从四品。
奏补。
各一人。
英、俄、德、日本、奥、义、和、比各一人。
法、日、葡各一人。
美、墨、秘、古各一人。
分馆代使二等参赞官二人。
日斯巴尼亚一人。
葡萄牙一人。
二等参赞兼总领事三人。
墨西哥一人。
秘鲁一人。
古巴一人。
三等参赞八人。
初制五品,后改正五品。
奏补。
英、法、德、俄各一人。
美、日本各二人。
二、三等通译官。
二等从五品。
三等从六品。
奏补。
一、二等书记官。
一等从五品。
二等从六品。
奏补。
商务委员,正五品。
奏补。
武随员,各使馆俱一人。
唯奥、义、和、比不置三等通译官、武随员。
分馆二等通译官、书记官俱一人。
总领事从四品。
奏补。
十有三人。
新嘉坡、澳洲、南斐洲、坎拿大各一人,隶英使。
海参葳一人,隶俄使。
墨西哥、古巴、金山、小吕宋、美利滨、巴拿马各一人,隶美使。
横滨、朝鲜各一人,隶日本使。
爪哇一人,隶和使。
领事正五品。
奏补。
十有四人。
槟榔屿、纽丝纶、仰光、温哥埠各一人,隶英使。
檀香山、嘉里约各一人,隶美使。
萨摩岛一人,隶德使。
神户、长崎、仁川、釜山、新义州各一人,隶日本使。
泗水、巴东各一人,隶和使。
副领事从五品。
奏补。
二人。
元山、甑南浦各一人,隶日本使。
又有外国人兼代领事者。
法,马赛;义,米朗、纳婆尔士;美,波士顿、费城诸处。
使臣掌国际交涉。
参赞佐之。
领事掌保护华侨。
康熙初,俄国通使,未垂为制。
同治六年,始遣使办理交涉,以道员志刚等及美使蒲安臣膺其选。
光绪元年,定出使制,命侍郎郭嵩焘使英,翰林院侍讲何如璋使日本,京卿陈兰彬使美日秘国,俱置副使。
别设秘、日分馆,置金山、嘉里约、古巴各总领事。
后为自主国,改遣公使。
二年,定使馆参赞二人,纟番译四人。
十四年,复定繙译、随员二人或三人。
分馆参赞兼领事一人,纟番译、随员各一人,参赞如故。
三十二年,定参赞以次各员额,如前所列。
厥后联翩四出,英使兼领义、比,俄使兼驻德,以奥、和隶之。
四年,置新嘉坡领事,后改总领事。
日本各口岸理事官。
后改领事。
明年,省副使,置檀香山领事。
八年,置纽约领事。
十三年,置小吕宋总领事,仰光领事,槟榔屿副领事。
后改领事。
十七年,置南洋各岛领事。
二十一年,简法国专使。
二十三年,简德国专使,和改隶之。
并增置韩使。
三十三年撤回,改总领事。
二十六年,置韩国各口岸领事,及海参葳商务委员。
后改总领事。
二十八年,改驻法使臣兼使日国,驻美使臣兼使古巴,别设分馆,并简奥、义、比三国专使。
明年,设墨分馆。
三十年,置南斐洲总领事。
三十一年,简和国专使兼理保和会事,并以法日使臣兼领葡使,寻设葡分馆。
三十四年,定使臣为二品专官,并参赞等官品秩。
宣统元年,置美利滨、坎拿大、巴拿马总领事。
嗣是澳洲、温哥埠、萨摩岛、纽丝纶诸领事踵相蹑。
三年,置爪哇总领事,泗水、巴东领事。
其秋置朝鲜新义州领事。
三等出使大臣,正三品。
特简。
参赞臣,通译官,无定员,不恒置。
保和会专使大臣一人。
正二品。
特简。
陆军议员一人。
武官谙西文者充之。
光绪三十三年,罢和使兼职改置。
督办税务大臣,帮办大臣,各一人。
以大学士、尚书、侍郎充。
后改大臣、副大臣充。
掌主关税,督率关吏。
提调,帮提调,分股总办,帮办,俱各一人。
外务部、度支部丞、参兼充。
所辖:总税务司,副总税务司,各一人。
税务司四人,副税务司六人,各关税务司五十有九人,潮海五人。
粤海、岳州、北海各三人。
胶海、镇江、东海、闽海、津海、金陵、苏州、吉林各二人。
江海、梧州、拱北、哈尔滨、山海、浙海、厦门、九龙、九江、亚东、长沙、大连、瓯海、福海、三水、龙州、杭州、安东、沙市、重庆、江门、南宁、琼海、宜昌、奉天、腾越、思茅、蒙自各一人。
副税务司三十有七人。
江汉、粤海、江海、三水、津海、珲春各三人。
大连、潮海、琼海、九龙各二人。
苏州、南宁、龙州、重庆、奉天、杭州、厦门、闽海、哈尔滨、芜湖、大通釐局各一人。
以上俱外国人为之。
初,海关置监督。
各部俸深司员充之。
旋改归督、抚监督,名焉耳。
自道光以来,海疆日辟,于是始置北洋、南洋通商大臣,关道及监督隶之。
亦有将军兼理者。
津海归直隶津海道管理,山海归奉天奉锦山海道管理,东海归山东登莱青道管理,俱隶北洋。
镇江归江苏常镇通道管理,江海归江苏苏松太道管理,芜湖归安徽皖南道管理,浙海归浙江宁绍台道管理,瓯海归浙江温处道管理,江汉归湖北汉黄德道管理,宜昌归湖北荆宜施道管理,重庆归四川川东道管理,俱隶南洋。
闽海归福州将军管理。
粤海、潮海、北海、琼海、九龙、拱北,监督各一人。
嘉峪归甘肃安肃道管理,龙州归广西太平思顺道管理,蒙自归云南临安开广道管理,隶本省督、抚。
咸丰以后,聘用英人威妥玛、美人斯密斯氏襄办税务,李泰国继之。
派为总税务司;凡海关俱置税务司、副税务司,后沿江各埠,及内地陆路增开口岸,并属海关。
是为海关募用客卿之始。
时管辖之权属总理衙门。
光绪二十三年,始设税务处,总税务司以次各官并受其节度。
先是户关、工关分隶户、工两部,至是始以常关标名。
嗣外部与本处定常关分设税局,五十里外者归监督,五十里内者归税务司,此内、外常关名称所由昉也。
民政部民政大臣,副大臣,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
承政员外郎,主事,小京官,各四人。
参议参事二人。
民治、警政、疆里、营缮、卫生五司,郎中八人,民治,警政、疆里各二人,余各一人。
员外郎十有六人,民治、警政、营缮各四人,余各二人。
主事十有八人,民治、警政各五人,营缮四人,余各二人。
小京官各一人。
习艺所员外郎一人,兼充消防队总理。
主事二人,五品警官五人,消防队三人。
习艺所二人。
六、七品警官各九人,消防队各六人。
习艺所各三人。
八、九品警官各十有二人。
消防队各八人。
习艺所各四人。
以上俱隶警政司。
六、七品艺师各一人。
隶营缮司。
六、七品医官各一人。
隶卫生司。
自警官以下俱奏补。
八品录事二十人,九品录事三十有二人。
俱咨补。
大臣掌主版籍,整饬风教,绥靖黎物,以奠邦治。
副大臣贰之。
民治掌编审户口,兼司保息乡政。
警政掌巡察禁令,分稽行政司法。
疆里掌经界图志,审验官民土地。
营缮掌陵寝工程,修治道路,并保守古迹祠庙。
卫生掌检医防疫,建置病院。
所辖:豫审所,后隶大理院。
路工局,教养局,俱遴员分治之。
光绪三十年,设巡警部,置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参议,各一人。
警政、警法、警保、警学、警务五司,郎中五人,三十二年增二人。
员外郎、主事各十有六人,三十二年增员外郎二人,主事四人。
三十四年增营缮司一人。
小京官四人,三十二年增五人。
一、二、三等书记官各十人。
仿七、八、九品笔帖式旧制。
三十二年改为八、九品录事。
习艺所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
三十二年,更名民政部。
设承政、参议两,置参事二人。
改设民治、疆里、营缮、卫生诸司,警政如故。
宣统元年,定习艺所及消防队员额。
如前所列。
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内、外城巡警总,丞各一人。
初制正四品。
光绪三十三年升从三品。
请简。
掌徼循坊境,并典跸路警卫。
总务处总佥事各一人。
从四品。
奏补。
行政、司法、卫生三处各佥事三人。
正五品。
俱奏补。
五品警官各四人。
六品警官十有九人。
内城十人。
外城九人。
七品警官二十人。
内城十有一人。
外城九人。
八品警官二十有七人。
内城十有四人。
外城十有三人。
九品警官二十有八人。
内城十有五人。
外城十有三人。
七品以上奏补。
八品以下咨补。
八、九品录事各四人。
委用。
光绪三十年,设京师内、外城巡警总,置丞各一人。
设总务、警务、卫生三处,置参事各一人。
正五品。
三十三年改佥事。
内城五分,外城四分,知事九人。
正五品。
三十二年,增司法处。
改警务曰行政。
升总务处佥事品秩为属官首领。
置五品以下各警官,无定员。
八、九品录事各四人。
并内五分为中、左、右三,外四分为左、右二,省知事四人。
设内城二十六区,外城二十区,置区官、六、七品警官充。
寻改区长。
区副八、九品警官充。
寻改区员。
各一人。
三十四年,省内、外城区半之。
宣统元年,裁分,省知事。
度支部度支大臣,副大臣,各一人。
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
承政、参议两,俱郎中三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三人。
田赋、漕仓、税课、筦榷、通阜、库藏、廉俸、军饟、制用、会计十司,郎中三十有一人,制用四人。
余各三人。
员外郎四十有四人,制用六人。
田赋、库藏各五人。
余各四人。
主事三十有五人。
田赋、筦榷、通阜、廉俸、会计各四人,余各三人。
金银库,郎中一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二人。
收发稽察处,督催所改。
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
大臣掌主计算,勾会银行币厂,土药统税,以经国用。
副大臣贰之。
田赋掌土田财赋,稽覈八旗内府庄田地亩。
漕仓掌漕运覈销,仓谷委积,各省兵米谷数,合其籍帐以闻。
税课掌商货统税,校比海关、常关赢绌。
筦榷掌盐法杂课,凡盘查道运,各库赈敛,土药统税,并校其实。
通阜掌矿政币制,稽检银行币厂文移。
库藏掌国库储藏,典守颜料、缎疋两库。
廉俸掌覈给官禄,审计百司职钱餐钱。
军饟掌覈给军糈,勾稽各省报解协饟。
制用掌覈工银,经画京协各饟,兼司杂支例支。
会计掌国用出纳,审计公债外★,编列出入表式。
金银库掌金帛期会。
收发稽察处掌各司受事付事。
所辖:币制司,提调一人,帮提调二人。
本部丞、参兼充。
庶务处,调查、筹办、稽覈、编译各股,俱派员分治其事。
光绪三十二年,改户部设,省财政处入之,置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参议,各一人。
并十四司为十司,改置郎中以次各官。
如前所列。
宣统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清理财政处,提调,帮提调,各二人。
本部丞、参兼充。
总办,帮总办,各一人。
总覈坐办科员无恒额。
各省清理财政正监理官二十人,给三、四品卿衔,奉天、直隶、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新疆、福建、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人。
副监理官二十有四人。
奏派吉林、黑龙江、江宁、两淮各一人,余同正监理官。
宣统元年置。
大清银行,正监督,正三品。
请简。
副监督,各一人。
储蓄银行总办一人。
分行总办二十人。
津、沪、汉、济、奉、营、库、重、广、赣、晋、汴、浙、闽、吉、秦、皖、湘、滇、宁各一人。
以上由大臣奏派。
光绪三十三年,设户部银行,置总监督,秩视左、左丞。
寻更名正监督。
明年改为大清银行。
造币总厂,正监督一人,正三品。
请简。
副监督二人。
分厂,总办、奉天、江宁、广州、四川、云南,由清理财政正监理官兼充。
帮办江宁、武昌、广州、四川、云南,由副监理官兼充。
各五人。
光绪三十三年置。
学部学务大臣,副大臣,各一人。
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
参事参事四人。
司务司务二人。
总务、专门、普通、实业、会计五司,郎中各二人,员外郎十有五人。
总务五人,普通四人,余各二人。
主事十有八人。
总务、普通各六人,余各二人。
一等书记官正七品。
奏补。
十有一人,二等正八品。
十有七人,三等正九品。
十有五人。
二、三等俱咨补。
大臣掌劝学育材,稽颁各学校政令,以迪民智。
副大臣贰之。
总务掌机要文移,审覈图书典藉。
专门掌大学及高等学校,政艺专业,咸综领之。
普通掌师范、中、小学校,各以其法定规稽督课业。
实业掌农工商学校,并审覈各省实业,为民兴利。
会计掌支计出入,典领器物,及教育恩给。
其兼辖者,八旗学务处总理,协理,督学,调查图书各局长,局员,编订名词馆总纂,图书馆正副监督以次各员,俱择人任使,不设专官。
光绪二十二年,置管理官书局大臣。
先是京师设强学书局,详练时务。
至是改归官办。
二十七年,更命尚书张百熙充管学大臣,管理大学堂事。
二十九年,改学务大臣。
三十二年,始设学部,置尚书,侍郎,左、右丞,参议,各一人;五司郎中各一人,员外郎十有二人,主事十有五人,视学官无恒额。
定正五品。
派司员暂充。
明年,命大学士张之洞领部事,非永制。
宣统元年,改视学官为差,增郎中五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三人。
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国子监,丞一人。
正四品。
请简。
掌文庙辟雍典礼。
典簿正七品。
奏补。
四人,掌祀典庙户。
典籍正八品。
咨补。
四人,掌祭器、乐器。
文庙七、八、九品奉祀官各二人。
咨补。
正通赞官、从六品。
奏补。
副通赞官从八品。
咨补。
各二人。
二、三等书记官各三人。
光绪三十二年置。
大学堂,总监督一人。
正三品。
请简。
经、法、文、工、商五科监督各一人。
奏派。
教务、庶务、斋务各提调,俱延聘通晓学务者为之。
光绪二十五年,创设京师大学堂,命大学士孙家鼐领之。
三十二年,定总监督为专官。
陆军部陆军大臣,正都统。
特简。
副大臣,副都统。
特简。
各一人。
参事四人。
检察官八人。
部副官四人。
各省调查员无恒额。
俱正参领以次军官充之。
副参领以上请简,协参领以下奏补,额外军官、军佐咨补。
录事二人。
额外军官及中、下士充之。
下同。
承政、军制、军衡、军需、军医、军法六司,各司长一人,副协都统、正参领充。
处长同。
副官一人。
正、副军校及相当文官充。
科长十有六人,承政科四:曰秘书,曰典章,曰庶务,曰收支。
军制科七:曰蒐简,曰步兵,曰马兵,曰砲兵,曰工兵,曰辎重,曰台垒。
军衡科四:曰考绩,曰任官,曰赏赉,曰旗务。
军需科三:曰统计,曰粮服,曰建筑。
军医科二:、曰卫生,曰医务。
军实科二:曰制造,曰保储。
科各一人。
正、副参领充。
一、二、三等科员百六十有二人。
承政二十八人。
军制四十有一人。
军衡四十有七人。
军需三十人。
军医十有四人。
一等副协参领充。
二等协参领、正军校充。
三等正、副军校充。
译员四人,司电员三人,递事官十有七人。
隶承政司。
绘图员、艺师、艺士各一人。
隶军制司。
以上陆军官佐或学生充之。
法规总编纂员二人,编纂员三人。
隶军需司。
以文武相当人员充之。
监长、协参领、正军校充。
监副正、副军校充。
各一人。
司法官十有四人,看守官三人。
隶军法司。
以学律军官充之。
审计处处长,副官,各一人。
科长二人,综察、核销科各一人。
科员二十有八人。
各十四人。
各司处录事百三十有六人。
其暂设者:军实司司长,副官,各一人。
科长二人,制造、保储科各一人。
科员十人。
制造四人。
保储六人。
军牧司司长,副官,各一人。
科长二人,均调、蕃殖科各一人。
科员十有二人。
科各六人。
军学处处长,副官,各一人。
科长六人,教育,步、马、砲,工程,辎重队,科各一人。
科员三十有四人。
教育十二人,步队八人,马队、砲兵、工程队各四人。
辎重队二人。
普通编辑员三人。
兵事编辑员六人。
绘图员一人。
属辎重队。
大臣掌主陆军,稽颁营制饟章,以巩陆防。
副大臣贰之。
参事掌法律章制。
检察官掌察军队、学校、局厂。
部副官掌传宣命令。
承政掌出纳文移,旌别员司功过。
军制掌编制征调,凡军械制造,交通建筑,并审验法式。
军衡掌班秩、阶品、大将军、将军正一品,以正都统有积劳者充之。
正都统从一品,副都统正二品,协都统从二品,正参领正三品,副参领从三品,协参领正四品,正军校正五品,副军校正六品,协军校正七品,司务长、技士长正八品,上士从八品,中士正九品,下士从九品。
阶十有四。
等级、共三等九级:上等一级正都统职,任总统官,秩视提督。
二级副都统职,任统制官,秩视总兵。
三级协都统职,任统领官,秩视副将。
中等一级正参领职,任统制官,正参谋官,工队参领官,总军械官,护军官;同正参领职,任总军需官,总理医官,总执法官,秩视参将。
二级副参领职,任教练官,一等参谋官,正军械官,中军官;同副参领职,任正军需官,正军医官,正执法官,总马医官,一等书记官,秩视游击。
三级协参领职,任管带官,二等参谋官,副军械官,参军官;同协参领职,任副军需官,副军医官,正马医官,二等书记官,秩视都司。
次等一级正军校职,任督队官,队官,三等参谋官,查马长,军械长,执事官;同正军校职,任军需长,军医长,稽查官,军乐队官,副马医官,三等书记官,秩视守备。
二级副军校职,任排长,掌旗官;同副军校职,任司事生,医生,司号官,军乐排长,马医长,书记长,秩视千总;同协军校职,任司号长,医生,司书生,秩视把总。
封赠、袭廕,凡军官、军佐并领其籍。
军需掌粮饟廪饩,兼司军需人员教育。
军医掌防疫、治疗,兼司军医升迁教育。
军法掌审判、监狱,勾检军事条约。
军实所掌,视旧武库司。
军牧所掌,视旧太仆寺。
军学掌学校教育,队伍操演。
审计掌预算、决算,审覈支销。
所辖:宪政筹备处,银库,捷报处,马馆,俱派员分治其事。
光绪三十二年改兵部设,省并练兵处入之。
旧置总理亲王一人,会办、襄办、提调各一人。
军政、军令、军学三司正、副使各一人。
自亲王以下俱请简。
考功蒐讨粮饟,医务、法律、器械隶军政,运筹、乡导、测绘、储材隶军令,繙译、训练、教育、水师隶军学。
十四科监督各一人,俱由总理遴委。
置尚书,左、右侍郎,各一人。
设承政、参议两,置左、右丞,参议,各一人。
一、二、三等谘议官、检察官,简文武官贤能者充之。
正、副从事官,副协参领充。
无定员。
设军衡、军乘、军计、军实、军制、军需、军学、军医、军法、军牧十司,职置司长各一人,科长三十有三人,一、二、三等科员二百有五人,承发官十有二人,承政二人。
余各一人。
军法未置。
译员五人,绘图员、艺师、艺士各二人,录事百十有六人。
官置郎中十有六人,员外郎十有八人,主事二十有二人,笔帖式百有十人。
以上统为部额,不系以司。
正参领八人,同正参领四人。
副参领十有二人,同副参领六人。
协参领十有八人,同协参领八人。
额视郎中、员外郎、主事。
正军校十有八人,同正军校八人。
副军校二十有四人,同副军校十有二人。
协军校三十有二人,同协军校十有六人。
额视七、八、九品笔帖式。
以官分任各职。
三十三年,命庆亲王奕劻领部事,非恒制。
宣统元年,修正陆军官制,军官自正参领以下,军佐自副都统以下,并就所习科目,冠以各队如马、步、砲、工、辎、警察各队,正、副协参领,正、副协军校,司务长,及上士、中士、下士之类。
专门如军需、军医、制械副协都统,正、副协都统,正、副协军校,马医、测绘正、副协参领,正、副协军校,军乐协军校,测绘、军乐司务长,上、中、下各士,会计、调护上、中、下各士。
名称削同字。
二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省左、右丞,参议,谘议,承发各官。
并两十司为八司。
增承政一司,省军乘、军计、军学三司。
设军学、审计二处。
明年,定陆军官佐补充制,置部副官调查员,以军实司省入军制,改军牧司、军学处为暂设,冀树军马总监、军学院基础也。
三年,复定陆军官佐充任制,如前所列。
仍与旧司员参错互用。
海军部海军大臣,正都统。
副大臣,副都统。
各一人。
一等参谋官二人,二等四人。
海军学生充。
参事官二人。
秘书官六人。
资格相当军官,文官充。
司电员,艺师,艺士,酌用海军官佐或文官学生。
录事,酌用文官学生及额外军官、军佐。
无恒额。
军制、军政、军学、军枢、军储、军法、军医七司,各司长一人。
协都统、正参领充。
科长二十有一人,军制科五:曰制度,曰考覈,曰铨衡,曰驾驶,曰轮机。
军政科三:曰制造,曰建筑,曰器械。
军学科五:曰教育,曰训练,曰谋略,曰侦测,曰编译。
军枢科三:曰奏咨,曰典章,曰承发。
军储科三:曰收支,曰储备,曰庶务。
军医科二:曰医务,曰卫生。
科各一人。
正、副参领充。
下同。
一、二、三等科员六十人。
军制、军学各十有四人。
军枢、军储各十人。
军政八人。
军医四人。
充任视陆军部。
一等司法官二人,二、三等司法官,学习司法官八人。
学律军官充。
主计处计长一人。
正参领充。
科长二人。
会计、统计科各一人。
各司处录事四十有八人。
大臣掌主海军,稽覈水师及司令部,以固海疆。
副大臣贰之。
参谋掌参订改革。
参事掌法律章制。
秘书掌机密文移。
军制掌规制铨法,旌别水师人员,功过、封廕、赏恤并典领之。
军政掌营造船舰,检校器械,兼司军港工程。
军学掌学校教育,舰队训练。
军枢掌文牍典章,汇纪员司集课文簿。
军储掌经营费用,稽覈粮廪服装与其物用。
军法、军医、主计职掌视陆军部。
光绪十一年,诏设海军衙门,依军机总署例,命醇亲奕枻综之,大学士李鸿章专司筹办。
十三年,北洋海军成,置提督、总兵等官。
甲午师熸。
至三十三年,始议恢复,设海军处,暂隶陆军部。
置正使,视协都统。
副使,视正参领。
各一人。
承发官二人,录事四人。
设机要、船政、运筹三司,置司长、副官各一人。
科长七人,机要科四:曰制度,曰筹械,曰驾驭,曰轮机。
运筹科三:曰谋略,曰教务,曰测海。
科各一人。
船政不分科。
承发官三人,司各一人。
一、二、三等科员十有八人。
机要十二人,运筹六人。
考工官五人,船政司置。
艺师三人,船政一人,运筹二人。
艺士四人。
船政运筹各二人。
股长、股员,视事闲剧酌置。
录事十有八人。
明年,改设海政、船政、筹备、储蓄、医务、法务六司。
寻设主计处,置计长、副长各一人。
宣统元年,命肃亲王善耆等筹备海军,设参赞,分秘书、庶务两司,置一、二、三等参谋官,并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四司,置司长以下各职。
其夏,更命贝勒载涛等充筹办海军大臣,增设医务司。
二年,订海军暂行官制,改第一司曰军制,第二司曰军政,第三司曰军学,第四曰军防,医务司曰军医,秘书司曰军枢,庶务司曰军储;别设军法一司,是为八司。
省参赞各职。
寻改处为部,省军防司,置大臣、副大臣各一人。
法部司法大臣,副大臣,各一人。
左、右丞,参议,各一人。
参事四人。
审录、制勘、编置、宥恤、举叙、典狱、会计、都事八司,郎中二十有五人,审录四人,内宗室一缺。
余各三人。
员外郎三十有四人,制勘、编置各五人,内宗室各一缺。
余俱四人。
主事三十有三人。
宥恤五人,内宗室一缺。
余俱四人。
收发所员外郎、主事各二人。
七品小京官二十有六人。
内宗室二缺。
八品录事五十有三人,九品三十人。
内宗室各二缺。
大臣掌主法职,监督大理院及京、外审判、检察,以维法治。
副大臣贰之。
审录掌朝审录囚,覆覈大理院、审判刑名。
兼稽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察哈尔左翼案状。
制勘掌秋录实缓,定科刑禁。
兼稽四川、河南、陕西、甘肃、新疆、乌里雅苏台、科布多案状。
编置掌盗犯减等,定地编发。
兼稽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山西、察哈尔右翼、绥远城、归化城案状。
宥恤掌恩诏赦典,清理庶狱。
兼稽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案状。
举叙掌升迁调补,籍纪功罪,征考法官、律师、书记。
典狱掌修葺囹圄,严固扃钥,习艺所俘隶簿录并典司之。
会计掌财用出入,勾稽罚鍰钧金。
都事掌纟番译章奏,收发罪囚文移。
所辖:司狱总管守长、正管守长各二人,副管守长六人,监医正、正八品。
监医副正九品。
各一人。
光绪三十二年改刑部设,置尚书,侍郎,左、右丞、参以次各官。
并十七司为八司。
设收发所。
置员外郎、主事各官。
明年,增置宗室郎中、主事各一人;员外郎,小京官,八、九品录事,各二人。
裁司务入都事司,司库入会计司。
司狱一职,改令典狱司小京官兼充,曰正管守长;八、九品录事兼充,曰副管守长。
旧设提牢,以典狱司员外郎、主事兼充,曰总管守长。
三十四年,依提牢司狱往制,仍定为兼职。
寻置监医正、医副各一人。
宣统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修订法律馆大臣,无定员。
特简兼任。
提调二人。
总纂四人,纂修、协修各六人。
庶务处总办一人。
译员、委员无恒额。
并以谙法律人员充之。
光绪三十三年设。
大理院,正卿,正二品。
少卿,正三品。
俱特简。
各一人。
刑科、民科推丞各一人。
正四品。
请简。
推事二十有八人。
正五品。
刑科、民科第一庭俱各四人,第二、三庭俱各五人。
典簿都典簿一人,从五品。
典簿四人。
从六品。
主簿六人,正七品。
以上俱奏补。
八、九品录事三十人。
咨补。
正卿掌申枉理谳,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以一法权。
少卿佐之。
推丞分掌民、刑案款,参议疑狱。
刑科掌被旨推鞫宗室官犯,披详刑事京控上诉法状。
民科掌宗室诤讼,披详民事京控上诉法状。
都典簿掌簿籍罪囚。
典簿掌出纳文移。
大理于重罪为终审。
凡法庭审判,推事五人会鞫之,是为合议制。
附设总检察,掌综司大理民、刑案内检察事务,监督各级检察,调度司法警察官吏。
丞一人,从三品。
请简。
检察官六人,正五品。
奏补。
主簿二人,八、九品录事四人。
看守所所长一人,从五品。
奏补。
所官四人,正八品。
奏补。
九品录事二人。
光绪三十二年,改大理寺设,置正卿、少卿各一人,推丞二人。
刑事四庭,推事十有九人。
民事二庭,推事九人。
并置典簿以次各官。
又总检察丞一人,检察官六人,主簿一人,录事四人。
设看守所,置所长各官。
宣统元年,改刑科四庭为民科三庭,置推事各十有四人。
三年,增置总检察典簿一人,改录事为八、九品各二人。
京师高等审判,丞一人,正四品。
请简。
掌治务,监督下级审判。
下同。
刑科、民科推事十有二人。
从五品。
刑科、民科一二庭俱各三人。
典簿典簿二人,正七品。
主簿四人,从七品。
以上俱奏补。
九品录事六人。
于重罪为二审,轻罪为终审。
审判会鞫视大理。
检察检察长一人,正四品。
请简。
掌纠正同级审判,监督下级检察。
下同。
检察官四人,从五品。
奏补。
典簿、主簿各一人,九品录事二人。
看守所所长、正六品。
奏补。
所官从八品。
咨补。
各一人,录事六人。
光绪三十三年设。
宣统三年,增置检察典簿、主簿各一人,并置所长各官。
京师地方审判,丞一人。
从四品。
请简。
刑科、民科推事三十人。
从五品。
民、刑一二庭俱各六人,三庭俱各三人。
典簿二人,正七品。
主簿二人,正八品。
以上俱奏补。
录事十有四人。
于重罪为初审,轻罪为二审。
推事三人会鞫之,亦合议制。
检察检察长一人,正五品。
奏补。
检察官五人,正六品。
奏补。
典簿、从七品。
主簿、从八品。
录事各二人。
看守所所长一人,从六品。
奏补。
所官二人。
光绪三十三年设。
先是京城内外设豫审,掌主诤讼,隶民政部。
至是省入,置丞一人。
设民、刑各二庭,置推事二十有四人。
典簿、主簿各二人,录事十人。
检察检察长一人,检察官四人,典簿、主簿各一人。
宣统元年,以狱讼烦兴,增设民、刑各一庭,置推事各三人,录事四人。
检察检察官一人。
三年,增检察典簿、主簿各一人。
京师初级审判,区为五处。
刑科、民科推事各一人。
从六品。
奏补。
录事二人。
于轻罪为初审,推事一人讯断之,是为单独制。
检察检察官二人,从六品。
奏补。
录事一人。
初级俱不置长官,由部拣资深者一人为监督。
农工商部农工商大臣,副大臣,各一人。
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
农务、工务、商务、庶务四司,郎中十有二人,司各三人。
员外郎十有六人,司各四人。
主事十有八人。
庶务六人,余各四人。
一、二等艺师,一等正六品,二等正七品。
奏补。
艺士,一等正八品,二等正九品。
咨补。
各二人。
大臣掌主农工商政令,专司推演实业,以厚民生。
副大臣贰之。
农务掌农桑、屯垦,树艺、畜牧并隶,通各省水利,汇覈支销。
工务掌综事训工,制器尚象,并物占各省矿产,设法利导。
商务掌埠市治教,励民同货,修订专利保险约章,稽颁保护诉讼禁令。
庶务掌章奏文移,计会本部收支,籍纪员司迁补。
艺师、艺士掌治专门职业。
所辖:农事试验场,工艺局,劝工陈列所,化分矿质所,度量权衡局,商标局,商律馆,俱遴颛业者分治其事。
光绪二十四年,设矿务铁路总局,寻复设农工商总局,令大臣综之。
寻省。
二十九年,设商部,省铁路矿务总局入之。
置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参议,各一人。
司务所司务二。
三十二年,更名农工商部,改平均司为农务,以户部农桑等事隶之。
通艺司为工务,以铁道等事划归邮传部。
保惠司为商务。
增置郎中各一人,员外郎、主事各二人。
并司务会计司为庶务,省司务二人,增郎中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四人。
宣统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邮传部邮传大臣,副大臣,各一人。
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
承政、参议两佥事,正五品。
奏补。
员外郎,主事,小京官,各二人。
船政、路政、电政、邮政四司,郎中各二人,员外郎十人,船政、邮政各二人。
路政、电政各三人。
主事二十人,船政、邮政各四人。
路政、电政各六人。
小京官各二人。
八、九品录事无定员。
大臣掌主交通政令,汽行舟车,电达文语,靡所不综,以利民用。
副大臣贰之。
船政掌议船律,兼司营辟厂坞,测量沙线。
路政掌议路律,兼司釐定轨制,规画路线。
电政掌议电律,兼司官商局则例,海陆线规程。
邮政掌议邮律,兼司邮局汇兑,邮盟条约。
所辖:邮政总局局长,副大臣兼充。
总办,法国人充。
各一人。
铁路总局提调二人。
京汉路局总办、提调各一人,南局、京局会办各一人。
京奉路局总办二人,提调各一人。
京张铁路总办、会办,各一人。
氵扈宁路局总办一人。
吉长路局、广九路局,总办、提调各一人。
张绥铁路总办、会办各一人。
萍株铁路、正太路局、汴洛路局、道清路局,总办各一人。
电政总局局长一人,提调二人。
分局总办、帮办、提调各一人。
各省分局总办各一人。
电话局总办、会办各一人。
天津、广州、太原、烟台总办各一人。
交通银行总理、帮理各一人。
北京总银行,上海、汉口、广州分银行,总办各一人。
天津、营口管理各一人。
差官三十有四人。
提塘官十有三人。
旧隶兵部。
俱遴员分治其事。
光绪三十三年设。
先是船政招商局隶北洋大臣,内地商船隶工部,邮政隶总税务司,路政、电政别简大臣领其事,至是俱并入。
置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参议,各一人,及承政、参议两佥事各官。
设船政、路政、电政、邮政、庶务五司,置郎中十人,员外郎十有二人,主事二十有四人,小京官十有四人。
宣统元年,省庶务司郎中、员外郎、小京官各二人,主事四人。
增承政、参议两员外郎、主事各二人。
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军谘府军谘大臣二人,特简。
掌秉承诏命,翼赞军谟。
总务军谘使二人,副协都统、正参领充。
掌综领众务。
副官二人。
协参领,正、副军校充。
下同。
递事长一人,递事员五人。
陆军官佐充。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各长,协都统、正参领充。
副官,俱一人。
条为四科,科长各一人。
正、副参领充。
一等科员,副协参领、同副协领充。
二、三等科员,协参领,正、副军校及同协参领,同正、副军校充。
视事闲剧酌置。
所辖:测地局,局长一人,第四长兼充。
司务三人。
三角、地形、制图三股,各股长一人。
第四各科长兼充。
班长,班员,印刷所科员,艺士,司务,无忄互额。
军事官报局,正、副局长各一人。
庶务,文牍,收支,编纂,译述,校对,无恒额。
俱隶第四。
唯第五别置编纂官三人,译述一人。
录事六十有三人。
额外军官及中士、下士充。
军事参议官十有五人。
直隶、江宁、江苏、江北、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山东、山西、福建、广东、浙江、陕西各一人。
协都统,正、副协参领充。
光绪三十三年,设军谘处,置协都统一人充正使,正参领一人充副使,副参领六人,同副参领一人,协参领十人,同协参领二人,正军校十人,同正军校二人,副军校十有二人,同副军校三人,协军校十有六人,同协军校五人,分充各司长、科长,一、二、三等科员。
第一、第二两司,协、副参领充。
测地司,同正、副参领充。
十八科科长各一人,一、二司副参领充。
测地司,同副、协参领充。
第一司科员十有六人,第二司四人,正、副协军校充。
测地司六人,同正、副协军校充。
其承发官司各一人,译员五人,属第一司。
艺师四人,艺士六人,属测地司。
并以陆军官佐或学生充之。
隶陆军部。
宣统元年,以立宪大纲皇帝统率海陆军,别建军谘处,命贝勒载涛等领之。
设总务,置军谘使二人。
分设四,各置长一人,科长十有六人,科员无恒额。
并定文官补充制。
如前所列。
寻削同字。
详上陆军部。
明年,设军事会议处。
三年,改称府,令陆军大臣领其事。
弼德院院长,副院长,各一人。
特简兼任。
顾问大臣三十有二人。
特简兼任。
掌参预密勿,朝夕论思,并审议洪疑大政。
参议十人,请简。
掌纂拟章制。
秘书秘书长一人,请简。
秘书官一、二等各三人,三等六人,俱奏补。
分掌庶务。
宣统三年设。
资政院总裁,王、公、大臣内特简。
副总裁,三品以上大臣内简充。
各一人。
掌取决公论。
凡岁入岁出,法典朝章,公债税率,及被旨谘议者,经议员议决,会国务大臣上奏取裁。
秘书秘书长一人,请简。
一、二、三等秘书官各四人,奏补。
掌计会文牍。
议员,宗室王、公世爵十有六人,满、汉世爵十有二人,外籓王、公世爵十有四人,宗室、觉罗六人,各部院官三十有二人,硕学通儒纳税多额者各十人,俱钦选。
各省谘议局六人。
民选。
光绪三十三年设,置总裁二人。
寻增协理四人。
明年,复置帮办、参议各三人。
宣统元年,定秘书官制。
二年,定总裁、副总裁各一人。
盐政院盐政大臣国务大臣内特简兼任。
一人。
丞一人。
总务长,参议,南盐长,北盐长,各一人。
以上俱请简。
参事二人,一、二、三、四等佥事,俱奏补。
一、二、三等录事,咨补。
视事闲剧酌置。
大臣掌主盐政。
丞掌佐理鹺纲。
总务掌综理庶务,典守机密。
参议掌拟法制,佥事佐之。
南盐掌淮、浙、闽、粤盐务,北盐掌奉、直、潞、东盐务。
初沿明制,差御史巡视盐课。
后改盐政。
特旨兼充。
都察院奏差者,亦以盐政名之。
由内务司官充者,仍带御史衔。
各省以督、抚综理者,并因地制宜,定为永式。
宣统元年,设督办盐政处,命镇国公载泽充督办大臣,产盐行盐各省督、抚俱充会办。
三年,以整理国税,改处为院,特置盐政专官。
典礼院掌院学士,副掌院学士,各一人。
特简。
学士,直学士,各八人。
请简。
总务长一人。
簿正、典簿、司库,俱奏补。
无定员。
礼制、祠祭、奉常、精膳四署署长各一人。
一、二、三等佥事,鸣赞,俱奏补。
序班,录事,咨补。
视事闲剧酌置。
读祝官、赞礼郎、陵寝各官如故。
掌院学士掌修明礼乐,典领朝会,虔肃明禋。
副掌院学士佐之。
学士、直学士掌讨论参订。
总务掌综理众务。
簿正掌库储收发,与其陈设,并司监牢事。
典簿掌典守库储册籍,兼稽覈出入。
司库掌典守各库,并督率库使,点验库兵。
礼制掌朝会庆典。
祠祭掌坛庙陵寝。
奉常掌赞引儐导。
精膳掌筵燕祭品。
宣统三年改礼部设。
凡涉行政,俱划归各部。
外省官制,变更略少,唯省会、司道别易新名,巡警、劝业两道详前。
员额愈益。
改学政为提学使。
按察使为提法使,各级审检隶之。
故事,凡遇地方要政,籓、臬两司得与督若抚议,议定禀仰施行,遇吏员升迁调补,亦会详焉。
至是,改称为三司云。
提学使司提学使一人,正三品。
掌教育行政,稽覈学校规程,征考艺文师范。
署设六科:曰总务,曰专门,曰普通,曰实业,曰图书,曰会计。
科长、科员分治之。
遴谙学务者充之。
别设学务公所,有议长、议绅以讨论其事。
奏充。
光绪三十一年改置。
增吉林、黑龙江、江宁、江苏、旧置江南学政。
新疆各一人,余仍学政额。
提法使司提法使一人,正三品。
掌司法行政,督监各级审判,调度检察事务。
署设三科:曰总务,曰民刑,曰典狱。
科长各一人,正五品。
一等科员各一人,正六品。
二等科员正七品。
无恒额。
惟奉天置佥事科员。
别有正司书,正八品;副司书,正九品。
光绪三十三年,东三省各置提法使一人。
宣统二年,改各省按察使为提法使,停辖驿传。
高等审判,丞一人。
从四品。
商埠分,推事长代之。
刑科、民科推事六人。
正六品。
典簿一人。
正七品。
主簿二人,正八品。
录事无定员。
从九品。
检察检察长一人,从四品。
检察官一人,正六品。
录事二人。
地方审判,推事长一人。
从五品。
刑科、民科推事六人。
从六品。
典簿、从七品。
主簿从八品。
事繁或二人,事简不置。
各一人,录事无定员。
检察检察长一人,从五品。
检察官一人,从六品。
录事二人。
看守所所官一人,正九品。
录事无定员。
初级审判,推事二人。
正七品。
事繁或三、四人。
录事无定员。
检察检察官一人,正七品。
录事二人。
看守所所官一人。
管狱官一人,从五品。
副管狱官一人。
从六品。
课长三人。
正八品。
文牍、守卫、庶务各一人。
所长二人。
正九品。
教诲、医务各一人。
府管狱官一人。
从七品。
州、县副管狱官一人。
从八品。
光绪三十四年,奉天设模范监狱,置正管狱官,省府司狱、县典史。
宣统二年,增置副管狱官。
厥后各府、、州、县有仿而行之者。
时天津、保定、湖北监狱成,未置专官。
东三省地处边要,自改建行省,变通例章,增置司道。
提学、提法,各省通置,无庸赘述。
今综新设诸司详左。
初建行省,督署设承宣、谘议二,置左、右参赞各一人,从二品。
佥事一人,一、二、三等科员佐之。
旋省。
民政使司民政使一人,从二品。
掌主民籍。
佥事,从四品。
科员,一等从五品,二等正六品,三等正七品。
各司同。
各有恒任。
一、二等医官无定员。
一等正六品,二等正七品。
光绪三十三年置,秩正三品。
宣统元年,依布政使例,升从二品,主属吏升迁调补。
交涉使司交涉使一人,正三品。
掌主邦交。
有佥事,科员,一、二等译官佐之。
一等正六品,二等正七品。
光绪三十三年,奉天、吉林各置一人。
宣统二年,直隶、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云南,并援奉天例续置。
度支使司度支使一人,正三品。
掌主财赋。
有佥事,科员,一、二等库官佐之。
一等正六品。
二等正七品。
光绪三十三年,三省各置一人。
宣统元年,省黑龙江一人,隶民政司兼理。
又光绪三十三年,奉天置旗务使司一人,佥事、科员如各司。
宣统元年省。
甲午不竞,当事者鉴于军政未善,取则强邦,内自禁卫军,外自督练公所,并遵新定章制,以渐从事。
乃三军、两协方告成,而巨变作焉。
爰就可考者著于篇。
禁卫军训练大臣三人,王大臣兼充。
掌全军政令。
军谘官六人,执事员十人,掌章奏文移,兼稽四科。
协、标、营、队执事佐之。
书记员五人,一等一人,二、三等各二人。
绘图员二人,印刷、收支、庶务、递事各一人。
军械、军法、军需、军医四科监督各一人,科员十有五人,军械四人。
军需五人。
余各二人。
俱遴员分治其事。
协司令处统领官一人,协都统充。
掌统帅全协。
参军官协参领充。
掌赞画机宜,副官正军校充。
掌综理众务,各一人。
司号长一人。
协军校充。
司书生二人。
同上。
标本署统带官一人,正参领充。
掌统辖全标。
教练官,副参领充。
副官,掌旗官,俱副军校充。
副军械官,副军需官,副军医官,俱协参领充。
副马医官,正军校充。
司号长,各一人。
司书生二人。
步、马、工程、辎重、交通、陆路砲、机关砲、警察各队管带官,协参领充。
副官,军需长,军医长,俱正军校充。
俱各一人。
队官正军校充。
俱各四人。
排长俱各三人。
副军校一人,协军校二人。
原置步队、机关砲队各十有二人,马队八人,陆路砲队九人,工程、辎重、交通、警察队各六人。
宣统三年改定如今制。
司务长七十有九人。
马、步、机关砲队各四人,陆路砲队三人,工程、辎重、交通队各二人。
初以协军校充。
宣统元年改札补。
军械长四人。
正军校充。
工程、交通、陆路砲、机关砲队各一人。
查马长,正军校充。
马医长,副军校充。
各三人。
司书生三十有五人。
马、步、机关砲队六人,陆路砲队五人,工程、辎重、交通队各四人。
艺师三人。
隶交通队。
军乐队官,排长,各一人。
光绪三十四年,设禁卫军,监国摄政王自领之,以贝勒载涛等司训练。
宣统元年,定训练大臣三人,及军谘官以次员额。
先是各协、标、营置执事督队诸官,至是俱改为副官,省协、标二等书记官及全协书记长。
督练公所督办一人,督、抚、将军、都统领之。
掌整饬全省新旧营伍。
军事参议官一人,协都统、正参领充。
掌综领科、局。
一等副官一人,协参领充。
二等副官二人,正军校充。
分掌文移众务。
一、二、三等书记官五人,五、六、七品文官充。
司书生十有六人。
八、九品文官充。
筹备、粮饟二科,科长各一人,分掌编练新军,裁汰旧营,会计出纳,服装物品。
军械局局长一人,掌新旧军枪砲弹药。
以上俱副军校充。
一等科员五人,筹备、粮饟科各二人。
军械一人。
协参领充。
二等十有一人,筹备四人。
粮饟五人。
军械二人。
正军校充。
三等十有二人。
筹备五人。
粮饟四人。
军械三人。
协军校充。
测地分局,员阙。
光绪三十年,各省设督练公所,分兵备、参谋、教练三处,置总办、帮办、提调诸目。
宣统三年,改设科、局,仿陆军新制,任官授职。
如前所列。
军制总统一人,正都统充。
掌全军政令。
总参谋官,协都统充。
一等参谋官,正参领充。
二等参谋官,协参领充。
掌协赞号令,参画机宜。
一、二等各员佐之。
工程队参领官,掌佐本队事务。
护军官掌理庶务,辖弁兵。
砲队协领官职掌如工程队。
总军械官,总执法官,总军需官,总军医官,详禁卫军。
自工程队以下,俱正参领充。
总马医官,副参领充。
俱各一人。
司书生十有五人。
副协军校充。
初,军、镇、协、标并置司事,后省。
镇制统制官一人,副都统充。
掌统帅全镇。
正参谋官,正参领充。
二、三等参谋官,所司同军制。
执事官,俱正军校充。
中军官,副协参领充。
掌理庶务。
正军械官,正执法官,正军需官,正军医官,俱副协参领充。
正马医官,协参领充。
司号长,副军校充。
俱各一人。
司书生十有五人。
其协、标、营制如禁卫军。
光绪三十年,改练新军,区为三十六镇,定镇、协、标、营官制。
宣统元年,各省先后编混成等协,暂置执法官、司事生各一人,寻省。
三年,报成镇者二十有六,置总统一人。
总参谋以下员阙。
余或成二协,或一协一标,镇数未全。
陆军镇监,监长,协参领、正军校充。
监副,正、副军校充。
各一人。
司书生二人。
光绪三十四年,定监狱人员编制。
巡防队分路统领官,事简缓置。
帮统官,书记官,会计官,执事官,各一人。
马、步队管带官一人。
哨官、哨长各三人。
书记长一人。
以上各员,俱绿营将弁兼充。
光绪三十三年,以防练旧营杂项队伍章制不一,仿新军成法,置统领以次各职。
海军舰制巡洋长江舰队统制一人。
副都统加正都统衔。
统领二人。
协都统。
海圻巡洋舰管带,总管轮,正参领。
一等参谋官,海筹、海琛、海容巡洋舰,南琛、镜清、通济练船,江元、江利、楚同、楚泰、楚有、江员砲船,保民运船诸管带,副参领。
飞鹰鱼雷猎船,建威、建安鱼雷砲船,江亨、楚谦、楚豫、联鲸、楚观、舞凤砲船诸管带,协参领。
驻英威克斯阿摩士庄各船厂监造员,正参领。
俱各一人。
余皆未补官。
同治十三年,朝议防海,购置兵轮都二十艘。
光绪十年,法兵构衅,尽歼焉。
越三年,编海军经制,分为四军,置提督一人为左翼,总兵二人为右翼,并置副将五人,参将四人,游击九人,都司二十有七人,守备六十人,千总六十有五人,把总九十有九人,至是又复成军。
甲午一役又歼焉。
宣统元年,设筹备处,复置海军提督,仿陆军等级,订海军官制。
三年部成,先后除授如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