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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一
明末,苛政纷起,筹捐增饷,民穷财困。
有清入主中国,概予蠲除,与民更始。
逮康、干之世,国富民殷。
凡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又普免天下租税,至再至三。
呜呼,古未有也。
道、咸以降,海禁大开,国家多故。
耗财之途广,而生财之道滞。
当轴者昧于中外大势,召祸兴戎,天府太仓之蓄,一旦荡然,赔偿兵费至四百余兆。
以中国所有财产抵借外债,积数十年不能清偿。
摊派加捐,上下交困。
乃改海运以节漕费,变圜法以行国币,讲盐政以增岁入,开矿产以扩财源。
以及创铁路,改邮传,设电局,通海舶。
新政繁兴,孳孳谋利,而于古先圣王生众食寡、为疾用舒之道,昧焉不讲。
夫以唐、虞治平之世,而其告舜、禹也,谆谆以"四海困穷,天禄永终"为戒。
有国者其可忽哉!兹取清代理财始末,条著于篇。
户口田制
户口清之民数,惟外籓扎萨克所属编审丁档掌于理籓院。
其各省诸色人户,由其地长官以十月造册,限次年八月咨送户部,浙江清吏司司之。
而满洲、蒙古、汉军丁档则司于户部八旗俸饷处。
年终,将民数汇缮黄册以闻。
其户之别,曰军,曰民,曰匠,曰灶。
此外若回、番、羌、苗、瑶、黎、夷等户,皆隶于所在府、、州、县。
凡民,男曰丁,女曰口。
男年十六为成丁,未成丁亦曰口。
丁口系于户。
凡腹民计以丁口,边民计以户。
盖番、回、黎、苗、瑶、夷人等,久经向化,皆按丁口编入民数。
其以户计者,如三姓所属赫哲、费雅喀、奇勒尔、库叶、鄂伦春、哈克拉五十六姓,甘肃各土司,及庄浪所属番子,西藏各土司所属三十九族,乌里雅苏台所属唐努乌梁海贡貂户,科布多所属阿尔泰乌梁海贡貂户、贡狐皮户,阿尔泰诺尔乌梁海贡貂户、贡灰鼠皮户,皆是。
至土司所属番、夷人等,但报明寨数、族数,不计户者不与其数。
凡民之著籍,其别有四:曰民籍;曰军籍,亦称卫籍;曰商籍;曰灶籍。
其经理之也,必察其祖籍。
如人户于寄居之地置有坟庐逾二十年者,准入籍出仕,令声明祖籍回避。
倘本身已故,子孙于他省有田土丁粮,原附入籍者,听。
军流人等子孙随配入籍者,准其考试之类是也。
又必辨其宗系。
如民人无子,许立同宗昭穆相当者为后。
其有女婿、义男及收养三岁以下小儿,酌给财产,不得遂以为嗣之类是也。
且必区其良贱。
如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为贱。
凡衙署应役之皁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与奴仆等。
其有冒籍、跨籍、跨边、侨籍皆禁之。
世祖入关,有编置户口牌甲之令。
其法,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
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
出则注所往,入则稽所来。
其寺观亦一律颁给,以稽僧道之出入。
其客店令各立一簿,书寓客姓名行李,以便稽察。
及干隆二十二年,更定十五条:一,直省所属每户岁给门牌,牌长、甲长三年更代,保长一年更代。
凡甲内有盗窃、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跴曲、贩卖硝磺,并私立名色敛财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之徒,责令专司查报。
户口迁移登耗,随时报明,门牌内改换填给。
一,绅衿之家,与齐民一体编列。
一,旗民杂处村庄,一体编列。
旗人、民人有犯,地方官会同理事同知办理,至各省驻防营内商民贸易居住,及官兵雇用人役,均另编牌册,报明理事查核。
一,边外蒙古地方种地民人,设立牌头总甲及十家长等。
如有偷窃为匪,及隐匿逃人者,责令查报。
一,凡客民在内地贸易,或置有产业者,与土著一律顺编。
一,盐场井灶,另编排甲,所雇工人,随灶户填注。
一,矿厂丁户,厂员督率厂商、课长及峒长、炉头等编查。
各处煤窑雇主,将佣工人等册报地方查核。
一,各省山居棚民,按户编册,地主并保甲结报。
广东寮民,每寮给牌,互相保结。
一,沿海等省商渔船只,取具澳甲族邻保结,报官给照。
商船将船主、舵工、水手年貌籍贯并填照内,出洋时,取具各船互结,至汛口照验放行。
渔船止填船主年貌籍贯。
其内洋采捕小艇,责令澳甲稽查。
至内河船只,于船尾设立粉牌,责令埠头查察。
其渔船网户、水次搭棚趁食之民,均归就近保甲管束。
一,苗人寄籍内地,久经编入民甲者,照民人一例编查。
其余各处苗、瑶,千百户及头人、峒长等稽查约束。
一,云南有夷、民错处者,一体编入保甲。
其依山傍水自成村落者,令管事头目造册稽查。
一,川省客民,同土著一例编查。
一,甘肃番子土民,责成土司查察。
系地方官管辖者,令所管头目编查,地方官给牌册报。
其四川改土归流各番寨,令乡约甲长等稽查,均听抚夷掌堡管束。
一,寺观僧道,令僧纲、道纪按季册报。
其各省回民,令礼拜寺掌教稽查。
一,外来流丐,保正督率丐头稽查,少壮者递回原籍安插,其余归入栖流等所管束。
自是立法益密。
时各省番、苗与内地民人言语不通,常有肇衅之事。
二十四年,定番界、苗疆禁例。
凡台湾民、番不许结亲,违者离异。
各省民人无故擅入苗地,及苗人无故擅入民地,均照例治罪。
若往来贸易,必取具行户邻右保结,报官给照,令塘汛验放始往。
棚民之称,起于江西、浙江、福建三省。
各山县内,向有民人搭棚居住,艺麻种箐,开炉煽铁,造纸制菇为业。
而广东穷民入山搭寮,取香木舂粉、析薪烧炭为业者,谓之寮民。
雍正四年,定例照保甲法一体编查。
干隆二十八年,定各省棚民单身赁垦者,令于原籍州县领给印票,并有亲族保领,方准租种安插。
倘有来历不明,责重保人纠察报究。
五十五年,谕:"广东总督奏称,撤毁雷、廉交界海面之潿洲及迤东之斜阳地方寮房,递回原籍,免与洋盗串通滋事,并毁校椅湾等三十二处寮房共百六十二户,另行抚恤安插。 沿海各省所属岛屿,多有内地民人安居乐业。 若遽饬令迁移,使数十万生民流离失所,于心何忍。 且恐办理不善,转使良民变而为匪。 所有各省海岛,除例应封禁者外,余均仍旧居住。 至零星散处,皆系贫民,尤不可独令向隅。 而渔户出洋探捕,暂在海岛搭寮栖止,亦不可概行禁绝。 且人民既少,稽察无难,惟在各督抚严饬文武员弁编立保甲。 如有盗匪混入,及窝藏为匪者,一经查出,将所居寮房概行烧毁,俾知儆惧。 其渔船出入口岸,务期取结给照,登记姓名。 倘进口时藏有货物,形迹可疑,严行盘诘,自不难立时拏获也。"
五十七年,谕:"据福宁所奏,山东一省海岛居民二万余名口,各省海岛想亦不少。 当遵照前言,不准添建房屋,以至日聚日众。 仍应留心访察,勿任勾结匪徒,滋生事端。"
咸丰元年,浙江巡抚常大淳奏言:"浙江棚民开山过多,以致沙淤土壅,有碍水道田庐。 请设法编查安插,分别去留。"
如所议行。
四川经张献忠之乱,孑遗者百无一二,耕种皆三江、湖广流寓之人。
雍正五年,因逃荒而至者益众。
谕令四川州县将人户逐一稽查姓名籍贯,果系无力穷民,即量人力多寡,给荒地五六十亩或三四十亩,令其开垦。
其吉林宁古塔、伯都讷、阿勒楚喀、拉林等地方,干隆二十七年定例不准无籍流民居住。
及三十四年,吉林将军傅良奏:"阿勒楚喀、拉林地方流民二百四十二户,请限一年尽行驱逐。"
上曰:"流寓既在定例之前,应准入籍垦种,一例安插,俾无失所。"
嘉庆中,郭尔罗斯复有内地新来流民二千三百三十户,吉林有千四百五十九户,长春有六千九百五十三户,均经将军奏令入册安置。
其山东民人徙居口外者,在康熙五十一年已有十万余人。
圣祖谕:"嗣后山东民人有到口外及由口外回山东者,应查明年貌籍贯,造册稽查,互相对覈。"
其后直隶、山西民人亦多有出口者。
雍正初,因陆续设古北口、张家口、归化城三同知管理,旋移万全县县丞于张家口,其古北口增设巡检一,归化城增设通判四、巡检一,各按所属民人,照保甲法,将姓名籍贯注册,逐年咨部查覈。
凡民人出入关口,由原籍州县给印票验明放行。
所有放过票张,造册报部。
其福建、广东民人徙居台湾者尤众。
嘉庆十五年,浙闽总督方维甸奏:"噶玛兰田土膏腴,内地民人流寓者多。 现检查户口,漳州人四万二千五百余丁,泉州人二百五十余丁,粤东人百四十余丁,与生熟各番杂处,必须有所钤制。"
于是议增噶玛兰通判一。
此外如江苏铜、沛两县,自黄河退涸,变为荒田,山东曹、济等属民人陆续前往,创立湖团,相率垦种。
铜、沛土民因客民占垦,日相控斗。
同治五年,户部奏:"查明容留捻匪之刁、王两团,驱回原籍。 安分良团,即令各安生业。"
凡此夷、汉之杂处,土、客之相猜,虑其滋事,则严为之防,悯其无归,则宽为之所,要皆以保甲为要图。
顾保甲行于平时,而编审则丁赋之所由出也。
编审之制,州县官造册上之府,府别造一总册上之布政司。
凡军、民、匠、灶四籍,各分上中下三等。
丁有民丁、站丁、土军丁、卫丁、屯丁。
总其丁之数而登黄册。
督抚据布政司册报达之户部,汇疏以闻。
顺治十四年,命州县官编审户口,增丁至二千名以上,各予纪录。
康熙五十一年,有"新增人丁永不加赋"之谕,自是圣祖仁政,遂与一代相终始。
顾丁有开除,即不能不有抵补。
故康熙五十五年,户部请以编审新增人丁补足旧缺额数,如有余丁,归入滋生册内造报,从之。
高宗谕内阁曰:"朕查上年各省奏报民数,较之康熙年间,计增十余倍。 承平日久,生齿日繁,盖藏自不能如前充裕。 且庐舍所占田土,亦不啻倍蓰。 生之者寡,食之者众,朕甚忧之。 犹幸朕临御以来,辟土开疆,幅员日廓,小民皆得开垦边外地土,藉以暂谋衣食。 然为之计及久远,非野无旷土,家有赢粮,未易享升平之福。 各省督抚及有牧民之责者,务当随时劝谕,俾皆俭朴成风,惜物力而尽地利,慎勿以奢靡相竞,习于怠惰也。 是时编审之制已停,直省所报民数,大率以岁造之烟户册为据。 行之日久,有司视为具文,所报多不详覈,其何以体朕欲周知天下民数之心乎?"又谕:"据郑辉祖称,从前所办民数册,岁岁滋生之数,一律雷同。 似此简率相沿,成何事体!所有各省本年应进民册,均展至明年年底。 倘再疏舛,定当予以处分。"
当时民册恐不免任意填造之弊,然自圣祖以来,休养生息百有余年,民生其间,自少至老,不知有兵革之患,而又年丰人乐,无有夭札疵疠,转徙颠踣以至于凋耗者,其户口繁庶,究不可谓尽出子虚也。
至编审之停,始于雍正四年。
直隶总督李绂改编审行保甲一疏略云:"编审五年一举,虽意在清户口,不如保甲更为详密,既可稽察游民,且不必另查户口。 请自后严饬编排人丁,自十六岁以上,无许一名遗漏。 岁底造册,布政司汇齐,另造总册进呈。 册内止开里户人丁实数,免列花户,则簿籍不烦而丁数大备矣。"
干隆五年,户部又请令各督抚于每年十一月,将户口数与谷数一并造报;番疆、苗界不入编审者,不在此例。
从之。
三十七年,从李瀚请,永停编审。
自是惟有运漕军丁四年一编审而已。
盖清承明季丧乱,户口凋残。
经累朝休养生息,故户口之数,岁有加增。
约而举之:顺治十八年,会计天下民数,千有九百二十万三千二百三十三口。
康熙五十年,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二十四口。
六十年,二千九百一十四万八千三百五十九口,又滋生丁四十六万七千八百五十口。
雍正十二年,二千六百四十一万七千九百三十二口,又滋生丁九十三万七千五百三十口。
干隆二十九年,二万五百五十九万一千一十七口。
六十年,二万九千六百九十六万五百四十五口。
嘉庆二十四年,三万一百二十六万五百四十五口。
道光二十九年,四万一千二百九十八万六千六百四十九口。
咸、同之际,兵革四起,册报每缺数省,其可稽者,只二万数千万口不等。
光绪元年,三万二千二百六十五万五千七百八十一口。
三十二年,釐定官制,以户部为度支部,而改前所设之巡警部为民政部,调查户口,归其职掌,各省则以巡警道专司其事。
明年,谕直省造报民数,务须确查实数,以为庶政根本。
民政部奏称:"伏查三十二年黑龙江、安徽、江苏、福建、甘肃、广西、云南丁册,并三十一年丁册,均未补造。 在各督抚明知逾限,例当查参,而积习挽回不易。 臣部于接收伊始,筹一切实办法,拟请敕下各督抚,责成府、、州、县,分乡分区,自行调查丁口确数,统以每年十二月底截算,以清界限。 仍限次年十月送部汇奏。"
制可。
宣统元年,复颁行填造户口格式,令先查户口数,限明年十月报齐,续查口数,限宣统四年十月报齐。
至三年十月,据京师内外城、顺天府、各直省、各旗营、各驻防、各蒙旗所报,除新疆、湖北、广东、广西各省,江宁、青州、西安、凉州、伊犁、贵州、西宁各驻防,泰宁镇、热河各蒙旗,川、滇边务,均未册报到部外,凡正户五千四百六十六万八千有四,附户千四百五十七万八千三百七十,共六千九百二十四万六千三百七十四户;凡口数男一万三千九百六十六万二千四百一十,女九千九百九十三万二千二百有八,共二万三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六百六十八口。
自雍正十三年户部题准,福建台湾府生番百九十九名,汇入彰化籍,广西庆远府归流土民百七十九名,汇入宜山籍,嗣后台湾生番、四川生番、岭夷归化者甚众,定例令专管官编立保甲,查缉匪类,逢望日宣讲上谕,以兴教化,自是番民衣冠言语悉与其地民人无异,亦有读书应考者。
及同治、光绪间,交通日广,我国之民耕种贸迁,遍于重瀛,亦有改入他国版籍之事。
宣统元年,外务部会同修订法律大臣拟定国籍条例。
因各国国籍法有地脉系、血脉系,即属地、属人两义,两义相持,必生牴触,于是采折衷制,分为固有籍、入籍、出籍、复籍四章,注重血脉系办法。
宪政编查馆就所定四章釐为二十四条。
其固有籍章,第一,凡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均属中国国籍者,其疑有三:一,生而父为中国人者;二,生于父死以后而父死时为中国人者;三,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
第二,若父母均无所考,或均无国籍,而生于中国地方者,亦属中国国籍。
其生地并无可考而在中国地方发见之弃儿,同。
其入籍章,第三,凡外国人原入中国国籍者,准其呈请入籍。
其必具备之款五:一,寄居中国接续至十年以上者;二,年满二十岁以上,照其国法律为有能力者;三,品行端正者;四,有相当之赀财或艺能,足以自立者;五,照其国法律,于入籍后即应消除本国国籍者。
其本无国籍人原入中国国籍者,以年满二十岁以上,并具备前项第一、第三、第四款者为合格。
第四,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有殊勋于中国者,虽不备一至四各款,得由外务部、民政部会奏请旨,特准入籍。
第五,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妇人嫁与中国人者;以中国人为继父而同居者;私生子,父为中国人,经其父认领者;私生子,母为中国人,父不原认领,经其母认领者。
如有此等情事之一,均作为入籍。
惟妇女嫁与中国人,须以正式结婚呈报有案者为限。
余款以照其国法律尚未成年及未为人妻者为限。
第六,凡男子入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应随同入籍。
其照其国法律并不随同销除本国国籍者,不在此限。
若其妻自原入籍,或入籍人自原使未成年之子入籍者,虽不备第三条一至四各款,准其呈请入籍。
第七,入籍人成年之子现住中国者,唯不备第三条一至四各款,亦准呈请入籍。
第八,凡入籍人不得就之官职:一,军机处、内务府各官及京、外四品以上文官;二,各项武官及军人;三,上下议院及各省谘议局议员。
此等限制,特准入籍人十年以后、余入籍人二十年以后,得由民政部请旨豁免。
第九,凡呈请入籍者,应声明入籍后遵守中国法律,及弃其本国权利,出具甘结,并由寄居地方公正绅士二人各出具保结。
第十,凡呈请入籍者,应具呈所在地方官,详请所管长官咨请民政部批准牌示,给予执照为凭。
其在外国者,应具呈领事,申由出使大臣,或径呈出使大臣咨部存案。
其出籍章,第十一,凡中国人原入外国国籍者,应先呈请出籍。
第十二,凡中国人准出籍,其款有四:一,无未结之刑、民诉讼案件;二,无兵役之义务;三,无应纳未缴之租税;四,无官阶及出身。
第十三,凡中国人妇女嫁与外国人者;以外国人为继父而同居者;私生子,父为外国人,其父认领者;私生子,母为外国人,其父不原认领,经其母认领者。
如有此等事情之一,均作为出籍。
惟妇女嫁与外国人,以正式结婚呈报有案者为限。
余款以照中国法律尚未成年及未为人妻者为限。
第十四,凡男子出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一并作为出籍。
若妻自原留籍,或出籍人原使其未成年之子留籍,准其呈明,仍属中国国籍。
第十五,凡妇女有夫者,不得独自呈请出籍。
其照中国法律尚未成年及无能力者,亦不准自行呈请出籍。
第十六,凡中国人出籍者,所有在内地特有之利益,一律不得享受。
第十七,凡呈请出籍者,应自行出具甘结,声明并无第十二条所列各款及犯罪未经发觉情事。
第十八,凡呈请出籍者,应具呈本籍地方官,详请该管长官咨请民政部批准牌示。
其在外国者,应具呈领事,申由出使大臣,或径呈出使大臣咨部。
其未经呈请批准,不问情形如何,仍属中国国籍。
其复籍章,第十九,凡因嫁外国人而出籍者,若离婚或夫死后,准其呈请复籍。
第二十,凡出籍人之妻,于离婚或夫死后,及未成丁之子已达成年后,均准呈请复籍。
第二十一,凡呈准出籍后,如仍寄居中国接续至三年以上,合第三条三、四款者,准其呈请复籍。
其外国人入籍后又出籍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凡呈请复籍,应由原籍同省公正绅商二人出具保结,并具呈所在地方官,详请所管长官咨请民政部批准牌示。
第二十三,凡复籍者,非经过五年后,不得就第八条所列各款之官职。
第二十四,本条例自奏准奉旨后,即时施行。
此外改籍为良,亦有清善政。
山西等省有乐户,先世因明建文末不附燕兵,编为乐籍。
雍正元年,令各属禁革,改业为良。
并谕浙江之惰民,苏州之丐户,操业与乐籍无异,亦削除其籍。
五年,以江南徽州有伴儅,宁国有世仆,本地呼为"细民";甚有两姓丁口村庄相等,而此姓为彼姓执役,有如奴隶,亦谕开除。
七年,以广东蜑户以船捕鱼,粤民不容登岸,特谕禁止。
准于近水村庄居住,与齐民一体编入保甲。
干隆三十六年,陕西学政刘嶟奏请山、陕乐户、丐户应定禁例。
部议凡报官改业后,必及四世,本族亲支皆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
广东之蜑户,浙江之九姓渔船,诸似此者,均照此办理。
嘉庆十四年,又以徽州、宁国、池州三府世仆捐监应考,常为地方所讦控,上谕:"此等名分,总以现在是否服役为断。 如年远文契无考,著即开豁。"
八旗人丁,定例三年编审一次,令各佐领稽查已成丁者,增入丁册。
有隐匿壮丁入官,伊主及佐领、领催各罚责有差。
凡壮丁三百名为一佐领,后改定为二百名。
康熙四年,令满洲、蒙古佐领内余丁多至百名以上,原分两佐领者,听。
雍正四年,谕八旗都统及直省驻防都统、将军等,交与佐领、骁骑校、领催,将新旧壮丁逐户开明,并编审各官姓名,保结送部。
其未成丁,及非正身良家子弟,并应除人丁,验实开除。
五年,令凡编审丁册,每户书另户某人某官,无官则曰闲散某,上书父兄官职名氏,傍书子弟及兄弟之子,及户下若干人。
或在籍,或他往,皆备书之。
其各省驻防旗员兵丁,及外任文武各官子弟家属,令各将军、督抚造册咨送该旗。
干隆六年,令八旗编审各佐领下已成丁及未成丁已食饷之人,皆造入丁册,分别正身开户,户下于各名下开写三代履历。
其户下人祖父或系契买,或系盛京带来,或系带地投充,分别注明。
正户之子弟,均作正身分造。
七年,谕:"八旗汉军,其初本系汉人。 有从龙入关者,有定鼎后投诚者,有缘罪入旗与夫三籓户下归入者,有内务府、王公包衣拨出者,以及招募之砲手,过继之异姓,并随母因亲等类,先后归旗,情节不一。 中惟从龙人员子孙,皆系旧有功勋,无庸另议更张。 其余各项人民等,朕欲广其谋生之路。 倘原改归原籍,准其一例编入保甲。 有原外省居住者,亦准前往。 此内如有世职,仍许承袭。 不原出旗者,听。"
八年,又谕:"前降谕旨,原指未经出仕及微末之员而言。 至于服官既久,世受国恩之人,其本身及子弟,均不得呈请出旗。"
十二年,又谕:"八旗别载册籍之人,原系开户家奴冒入正户,后经自行首明,及旗人抱养民人为子,有原出旗为民者,其入籍何处,均听其便。 本身田产,并许带往。"
二十六年,定汉军凡现任外省自同知、守备以上,京员自主事以上,旗员自五品以上,俱不许改归民籍。
其余在京报明该旗咨部转行各省,在外呈明督抚咨报部旗,编入民籍,并准一体考试。
大抵清于八旗皆以国力豢养之。
及后孳生籓衍,虽岁糜数百万金,犹苦不给,而逃人之禁复严,旗民坐是日形困敝。
及干隆初,御史舒赫德、范咸、赫泰,户部侍郎梁诗正等,先后奏请清查东三省旷地,俾移住开垦,以图自养。
虽迭奉谕旨议行,然终未能切实举办。
至八旗户下人开户,必有军功劳绩,或艺能出众,亦有本主念其服勤数世,准其另户,或放出为民者,亦有不准放出为民,但准开户者,其例又各不同云。
田制曰官田。
初设官庄,以近畿民来归者为庄头,给绳地,一绳四十二亩。
其后编第各庄头田土分四等,十年一编定。
设粮庄,庄给地三百晌,晌约地六亩。
庄地坐落顺、保、永、宣各属,奉天、山海关、古北口、喜峰口亦立之,皆领于内务府。
此外有部、寺官庄,分隶礼部、光禄寺。
又设园地,植瓜果蔬菜,选壮丁为园头。
世宗初,设总理专官,司口外报粮编审。
南苑本肄武地,例禁开田。
宣宗尝谕前已开者并须荒弃。
而咸、同间,嵩龄、德奎、刘有铭、铁祺先后疏陈开放,均严旨诘斥。
然至光绪季年,仍赋予民。
自后承地者乃接踵矣。
考各旗王、公、宗室庄田,都万三千三百余顷。
分拨各旗官兵,都十四万九百余顷。
凡王公近属,分别畀地,大庄给地亩四百二十至七百二十,半庄二百四十至三百六十,园给地亩六十至百二十或百八十,王府管领及官属壮丁人三十六亩,不支粮。
凡拨地以现在为程,嗣虽丁增不加,丁减不退。
顺治元年,定近京荒地及前明庄田无主者,拨给东来官兵。
圈地议自此始。
于是巡按御史柳寅东上满、汉分居五便。
部议施行。
二年,令民地被指圈者,速筹补给,美恶维均。
四年,圈顺直各州县地百万九千余晌,给满洲为庄屯。
八年,帝以圈地妨民,谕令前圈占者悉数退还。
十年,又令停圈拨。
然旗退荒地,与游牧投来人丁,仍复圈补。
又有因圈补而并圈接壤民地者。
康熙初,鼇拜专柄,欲以正白旗屯庄予镶黄旗,而别圈民地圈补。
户部尚书苏纳海、总督硃昌祚、巡抚王登联咸以不如指,罪至死。
圣祖亲政,谕停止圈地。
本年所圈房地俱退还。
又以张家口、山海关等处旷土换拨各地,并令新满洲以官庄余地拨给,其指圈之地归民。
是为旗退地亩。
凡官地,例禁与民交易。
然旗人不习耕种,生齿日繁,不免私有质鬻。
雍正初,清理旗地,令颁帑赎回。
凡不自首与私授受者,胥入官为公产。
旗地,令宗人府、内务府八旗具各种地亩坐落四至,编制清册,是为红册,以备审勘旗民田土之争。
干隆初,定回赎旗地仍归原佃承种,庄头势豪争夺者罪之。
凡赎入官地并抵帑、籍没等田,皆征租,曰旗租。
旧查交入官地定租,由旗员主之。
三十四年,以直督杨廷璋言,停其例。
民租旗地,本限三年。
或私行长租,业户、租户科以违禁律。
八旗地主,久禁夺佃增租。
自和珅筦大农,奏改前章,于是旗人及府庄头率多撤地别佃,贫民始多失业。
嘉庆五年,部臣请复申前禁。
诏纂入定例通行。
咸丰初元,又申令如额征租,主佃皆不得以意赢缩。
若典鬻旗地,从盗卖官地律,授受同惩。
顾日久法疏,或指地称贷,或支用长租,阳奉阴违,胥役讹索句结,弊遂丛生。
虽屡申明诫,往往因他故,禁弛靡常。
洎光绪中,乃定此业无论旧圈自置,概不准售与民人。
惟从前民购升科者,仍予执业。
盛京官庄,于顺治初即定八旗屯界。
旋令沙河以外、锦州以内,旗员家丁给地,人三十六亩。
康熙中,定以奉天所属地畀新满洲迁来者,凡丈出地为顷三十二万九千余,以二十七万六千三百余顷为旗地,按旗分界。
又设各旗官员庄屯,各城兵丁,均酌给随缺地亩。
旋令索伦、达呼尔官兵耕种墨尔根地,奉天官兵耕种黑龙江地。
干隆初,设黑龙江屯庄,呼兰立庄四十所,选盛京旗丁携家往,官为资装筑屋庀具,丁给地亩六十,十丁一庄,每六亩给籽种二斗,庄给牛六头,口粮并给。
温德亨、都尔图亦如之。
凡随缺官地归旗入册,禁职官侵占。
嘉庆间,令盛京入官地亩,应招无地贫民领租,职官子弟不得承种。
管界各官,并不得于所管区以子弟之名置房地。
道光中,宁古塔、伯都讷、三姓、阿勒楚喀、拉林各官庄,共原额地万二百晌,吉林八旗与各处旗地暨乌拉旗地,共三十六万五千九十二晌。
而光绪初,拨三姓荒为官兵随缺地,计晌二万九千余。
宣统时,以奉省各旗地多盗典隐占之弊,令通稽确覈,毋与清赋溷淆,先城旗,后外城,依次釐定。
此官庄之属东三省者。
直省各置驻防旗兵,立庄田于所驻地,给田人各三亩。
其全眷挈赴者,前在京所得圈地撤还。
旗员分畀园地,多则二百四十亩,少则六十亩,各省不尽同。
惟浙江驻防无田,仍支俸饟。
干隆时,弛防兵置产之禁,惟八旗官仍禁如故。
光绪之季,谕:"所在检旗丁名数,侭旧有马厂庄田,画地口分,责以农作。 其本无厂田,或有而弗备者,所司于邻近分购民地配发,以为世业。 由渐推广,俾旗丁归农,受治州县,与齐民不异。"
未及实施。
蒙古初分五等。
一、二等备与庄屯、园地。
三等以下,祗与庄屯。
各守土疆,毋得越境。
后渐有民人贱收蒙地者。
干隆中定"有质鬻者峻罚之,著为永令"。
分拨外籓官地,其略如此。
故明内监庄田,总领于户部。
其宗室禄田散在各省者,胥视民田起科。
先是以新城、固安官地二百田十顷制井田,选旗民百户,户授百亩,公百亩,共力养公田。
嗣更于霸州、永清仿行,然成效卒鲜。
干隆初,改屯庄。
择勤敏者充屯户,按亩科粮。
是为井田改屯地。
凡京师坛壝官地,暨天下社稷、山川、厉坛、文庙、祠墓、寺观、祭田公地,一切免征。
建国初,赐圣贤裔祭田。
其孔林地、四氏学学田、墓田地、坟地,咸除租赋。
学田,专资建学及赡恤贫士,佃耕租而租率不齐,旧无常额。
干隆中,都天下学田万一千五百八十余顷。
光绪变法,直省遍兴学堂,需费无艺,则又拨所在荒地,划留学田以补剂之。
耤田行于首都先农坛。
坛地凡千七百亩。
雍正间,令疆吏饬所属置耤田。
东西陵地,红椿以内例绝耕樵。
东陵白椿界外初听民耕。
道光朝乃严其禁,青椿以外,遵、蓟、密、承诸界内兵民私垦,至地万余区,久益增廓。
光绪末,定为计区勘丈,将熟地分则升科,储学堂之用焉。
牧马草场在畿辅者,顺治二年,以近畿垦荒余地斥为牧场,于顺天、津、保各属分旗置之。
自御马厂以下,各按其旗地牧养。
亲王方二里,郡王一里,亦圈地也。
曰屯垦。
康熙中,招垦天津两翼牧地,计亩二万一千五百余。
干隆时,丈直隶马厂地振业贫民,命曰恩赏官地。
在盛京者,奉天屯卫各地,八旗分作牧厂,自东迤西,本禁民垦,于定界所筑封堆制限之。
然大凌河东厂、西厂荒地三十一万八百余亩,养息牧余地万四千六百晌,干、嘉中陆续放垦。
后又综各城旗马厂可垦地三十八万九千余亩,悉归城旗承种,并令八旗王公及闲散宗室,于所分牧地原垦者,得自呈报。
惟松筠请于养息闲壤移驻旗人,以费绌而罢。
咸丰中,以大凌西岸垦妨马政,申禁如前。
而同治二年,变通锦州、广宁、义州厂荒,西厂留牧,东厂招佃;其东北隅之高山子地数万亩,义州教场闲地万余亩,并行租佃,以为城兵伍田。
然是时西厂有旗领旧地,久而越垦妨牧。
八年,命划弃之。
于是大凌河垦议遂沮。
而吉、黑山荒多牧猎场,益严杜奸民揽售矣。
养息牧地,初放时判东西界,置专官掌其租入。
彰武本官牧,旋亦劝垦议科。
于是养息牧生熟地共放六十一万八千八百余亩,其余荒八万九千六百余亩,余地三万五千三百余亩,即以为蒙、汉杂居牧佃,兼拊畜穷黎。
吉林之乌拉,康熙时,于五屯分庄丁地,遂为五官牧场,颇富零荒。
宣统时,拨充学田,放垦实地二千三百余晌。
凡驻防营皆置马厂,其牧庄旁余,靡不放垦。
至荆防马厂垦熟之地,久畀诸民,而石首、监利,光绪末釐出厂地二万余亩,俱令招垦,以租息济警政小学。
宣统初,宁夏满营牧地余界,开渠垦地,亩可二十一万,旗、民各半之。
民领则纳价为旗兵垦本。
三年,安徽万顷湖牧场,改垦放田八万二千七百余亩,其流民占耕及民间认荒者,皆名曰佃民,其留旗丁田二万亩,亦招民佃,岁输谷麦,是为官佃。
至是以抗租胶葛,定议民租田,令公司补价承业,资八旗生计焉。
口外牧场,隶独石者为御马厂。
此外礼部、太仆寺、左右翼及八旗,均有牧场在张家口外。
而杀虎口之议亩租,察哈尔属之戢私垦,大青山之宽免民占,奕兴地之招商领耕,列朝因时制宜,不拘成例。
其后密云、热河同时放荒。
热河宽旷,于留牧外得地千四五百顷,更以三一留牧,余咸招垦。
地利辟而耕牧不相妨,甚善政也。
明之设卫也,以屯养军,以军隶卫。
洎军政废而募民兵,屯军始专职漕运,无漕者受役不息,屯户大困。
清因明之旧,卫屯给军分佃,罢其杂徭。
顺治元年,遣御史巡视屯田。
三年,定屯田官制。
卫设守备一,兼管屯田。
又千总、百总,分理卫事。
改卫军为屯丁。
六年,定直隶屯地输租例。
其时裁屯田御史,继裁巡按,由巡抚主之。
十三年,定屯军贴运例。
浙江各卫有屯无运与无屯有运者,均征拨帖,屯户困始少苏。
康熙十五年,以各卫荒田在州县辖境,军地民田多影射,令檄所司清釐。
雍正二年,从廷臣请,并内地屯卫于州县,裁都司以下官。
惟带运之屯,与边卫无州县可归者,如故。
九年,令屯卫田亩可典与军户,不得私典与民。
干隆元年,豁免广东屯田羡余,因除各省军田额外加征例。
先是屯丁鬻产,官利其税入,给契允行。
至此又令运田归船者,并禁军民复典。
实则各省典屯于民,所在而有。
六年,定屯田限一年。
无论在军在民,并清出归丁赡运。
十二年,漕督顾琮请田已典与民者,令旗丁购赎。
然民执业久,丁贫无以赎,从阿思哈言,釐江西丁田,在军归军,在民增租给丁,永为定制。
三十七年,又以漕督嘉谟奏,命清理湖广、江、浙、山东等省屯田。
明年,裴宗锡因陈两江向不归运之裁卫屯田,加征津费。
帝以累民,不允。
四十年,鄂抚陈辉祖奏:"武昌诸卫清出典鬻屯田,请加津赡运。"
部议:"如此则私相授受者知诫,而仍不病失业,庶典鬻之弊渐除。"
五十年,以长沙、澧州原有弁田,转售纷纭,令除弁田名,准民产授受。
五十四年,毕沅等奏,各省屯丁四年一编审,止稽户口之数,其田产或有漏匿,以时覈之。
百余年来,屯田利病与漕运终始。
及南漕改海运,屯卫隐蔽难稽,至是而一大变。
光绪二十四年,太常卿袁昶奏理屯田,因有改卫为屯之谕,令天下覈卫田亩数,详定租章。
而江西以租悉充饷,与他省赡运者不同,籥仍旧贯。
二十七年,刘坤一、张之洞条议屯卫宜裁。
略称:"运军久虚,卫官复无事,一卫所属屯田,或隔府,或跨省,一切操诸胥吏之手,田饷弊窦,不可胜穷。"
明年,谕各省勘实屯地,檄屯户税契执业,改屯饷为丁粮,归州县征解。
除屯丁、运军名目,裁卫官。
是时综计各省屯田约二十五万余顷,顾多与民田殽杂。
又各丁私相质售,久失其旧。
重以兵后册籍荡然,粮产无从钩钅。
漕督陈夔龙陈大要三端:一,分丁业民业;一,现征毋追原额;一,补缴田价宜轻。
而江、皖、两浙俱折衷定规,分别交价输税。
如淮、扬、徐四卫,定有上则三两、中二两、下一两,屯税每两纳三分,余互有同异。
惟山东以艰歉请免征纳。
鄂督张之洞则谓湖北卫田,军户仰赡,即民人冒替,率非素封,均难责其呈价,仅有征契税而已。
其税价视民田率。
洎三十一年,宜城屯口构衅,以卫田例不便也。
之洞更筹简易八法,大旨删除原则,分年减税豁派,累免杂课。
但学堂捐与民田同,以备改屯为民。
如式者官予文证。
嗣湘省亦仿此行焉。
宣统元年,浙抚增韫更请令承田者但刻期报明,统不纳价。
部议即允占业,屯价不妨量收。
盖屯卫嬗变,时势然也。
清自开创初,拨壮丁于旷土屯田。
又近边屯处,筑城设兵以卫农人。
世祖始入关,定垦荒兴屯之令。
凡州、县、卫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
如力不能垦,官给牛具、籽种,或量假屯资。
次年纳半,三年全纳。
大学士范文程上屯田四事:一,选举得人;一,收获適宜;一,转运有方;一,赏罚必信。
上是之。
令凡自首投诚者,授荒田为永业。
魏裔介亦请饥民转徙,得入籍占田。
罪徒当遣者,限年屯垦,已事释还。
其原留占业者,听。
定直省屯田,官助牛种者,所收籽粒三分取一;民自备者,当年十分取一,二年、三年三分取一。
初定劝惩例,限年之法甚严。
康熙初,虑官吏虚报摊派,停限年令。
寻御史徐旭林论垦荒三弊,言甚切至,然限年卒不可行。
旋令士民垦地二十顷,试其文理优者,以县丞用;百顷以知县用。
凡新垦地,初定三年起科。
嗣又宽至六年后。
寻令通计十年。
既仍用六年例,亦有循三年旧制者。
雍正初元,谕升科之限。
水田六年,旱田十年,著为例。
当顺、康间,直省大吏以开拓为功,其报垦田总额,多者如河南,至万九千三百六十一顷,少者如山东,百二十顷有奇。
世宗末年,以数多不实,严诫审覈。
其有浮饰,论如律。
定议叙法。
凡官吏召佃资垦者,按户数多寡,军民自措工本者,按亩数多寡行之。
干隆时,令官山、官地,无论土著、流人,以呈报之先后予垦。
民地由业主先报。
或实力绌,他人始得承之。
凡屯户加垦者,俱令改屯升科。
又令已垦之地,宜慎防护。
凡官民地,于水道蓄泄相关,毋擅行垦。
傥帖己业,私垦塘堰陂泽为田,立予惩艾。
今考历朝屯垦之政,首直省屯田,次新疆屯田,次东三省开垦,次蒙古开垦,及青海、热河等处垦务,悉具于篇。
当顺治初元,令山西新垦田免租税一岁;而河南北荒地九万四千五百余顷,允巡抚罗绣锦言,俾兵课垦。
二年,顺天行计兵授田法,每守兵予可耕田十亩,牛具、籽种官资之。
又直隶、山东、江北、山西,凡驻满兵,给无主地令种。
四年,给事中梁维本请开秦、豫及庐、凤荒田。
六年,令各省兼募流民,编甲给照,垦荒为业,毋豫征私派,六年后按熟地征粮。
十年,定四川荒地听民开垦。
陕荒则酌调步兵,官给牛、粮。
康熙六年,定江、浙等省分驻投诚官兵屯田,人给荒田五十亩,得支饷本。
其眷属众者,亩数量口递加。
福建无荒,则分驻有屯诸省。
七年,御史萧震疏言:"国家岁费,兵饷居其八,而绿旗兵饷又居其八。 诚屯田黔、蜀,以驻郡县之兵,耕郡县之地,则费省而荒渐辟。"
下部议行。
时直隶、陕西、粤、闽先后定垦荒例,而四川更立特例,官吏准立功论。
于是湘、鄂、闽、鲁、晋、豫等省空荒任民播种,限年垦齐。
雍正四年,甘肃、宁夏之插汉、托辉地平衍,可垦田六十万余亩,招户认领,户授百亩。
五年,粤督阿克敦陈近年粤东垦弊四:一,豪强占夺;一,胥吏婪索;一,资本不充;一,土瘠惧为课累。
劝导法五:定疆界,杜苛取,贷籽种,轻科额,广招徠。
其后惠、潮贫民垦肇庆属地,高、廉、雷属山荒墝埆,皆给资招垦,并免升科。
嗣琼州亦如之。
又扩滇、黔垦计,乌蒙兵民并承,户勿逾二顷。
其各省入蜀民人,户给水田亩三十,旱田亩五十。
甘肃安西久行兵垦,移眷驻防,以与凉、肃二镇。
屯兵多贫,垦赀悉出官贷,并令边省、内地零星可垦者,听民、夷垦种;及山西新垦瘠地,自十亩以下,陕西畸零在五亩以下,俱免升科。
凡隙地及水冲沙杂,与田不及亩者,及边省山麓河壖旷土,均永远免科。
浙江新涨沙涂,民、灶皆承领,百亩为号,十号为甲,十甲老农导耕。
后值涨地,人咸利之。
嗣有侵垦西湖之禁。
干隆五十九年,巡抚吉庆言,沿海沙地滩涨靡常,约十三万三千余亩,悉令入官,交原佃耕作纳租,永著为例。
凡各省州县每岁新垦荒田荒地,以及荡地湖淤,督抚随时疏报升科。
盖雍、干以来,各省军屯民垦,称极盛焉。
福建各番鹿场旷土,例许租与民耕。
然台湾自历任镇臣创庄招佃,往往侵据民、番地。
干隆时,谕禁武弁垦荒。
旋禁土民私购番田。
五十三年,福康安请拨余地畀番、民自种,遴壮健作屯丁。
内山未垦及入官荒废埔地八千八百余甲,每甲准民田十一亩零,共屯丁四千,分地任耕,免赋而不给饷,从之。
嘉庆中,噶玛兰开辟田园七千五十甲有奇。
道光初,定番社未垦荒埔分给民人征租。
粤西设土兵、俍兵,均给军田。
粤东有俍田、瑶田,仍按田充兵,其田均禁民典。
台湾番地亦然。
顾云南永北、大姚等处,汉典夷地,积隙数十年。
道光建元,措理稍定。
十三年,四川复有汉耕夷地之衅,乃析界址,令汉、夷不得互占。
又用滇督阮元议,禁流民私佃苗田,并近苗客户典售苗产。
十六年,以开化、广南、普洱地多旷闲,流民覆棚启种,因议论入户甲。
御史陶士霖论其病农藏奸,禁之。
先是江苏涨滩,冒垦日甚,迨道光八年,始定归公。
而官产民业,纠互缴绕。
于是江督陶澍建言听民承售。
部议江河不以垦殖为利,则沙洲不得以占鬻徇民。
仍一律入官处置。
寻耆英谓"民间价购兴筑,一旦夺还,迹类争利。 请宽其既往而阏其将来"。
从之。
二十三年,祁言修复虎门等砲台,须屯田防护。
明年,程矞采募丁二千试行。
上曰:"以本地之民种本地之田,守要隘即捍身家,允为长算。"
同治初元,以军储亟,檄凤、颍等属戍兵垦邻近废田,以渐推行诸郡。
山东遭教匪之乱,邹、滕诸县田里为墟。
三年,决用移民策,而东昌、临清、兗、曹各属逆产及绝户地,尽没入官。
五年,乃有办理湖团之谕。
湖团者,曹、济客民种苏、齐界铜、沛湖地,聚族立团。
既而土著归乡,控阋无已。
然客垦由官招集,不乏官荒,所占土田不甚广,且讼者非实田户也。
于是曾国籓研烛其情,为之驱逐莠户,留其良团,各安所业。
陕西叛绝荒产,前一岁谕令筹设屯田。
巡抚刘蓉言军事方殷,不如招垦便。
部从其议。
乃定募垦新章四:曰正经界,立制限,缓钱粮,定租谷。
广东沿海沙地,定例水涸报勘,承垦者人勿过一顷,三年成熟,照水田起科。
至后搢绅垄断侵渔,因命查文禁止。
当是时,值东南兵火之余,农久失业。
光禄少卿郑锡瀛言国家岁入金约四千数百万,饷糈支耗半之,宜广屯田养兵以节费。
寻御史汪朝棨称各省新复土疆,宜急垦辟。
徐景轼亦以修农利、安流徙为言。
由是曾国籓于皖,杨昌濬于浙,皆分别土、客,部署开荒。
而马新贻于苏,刘典于陕,亦汲汲督劝。
曾璧光、黎培敬前后于黔兴屯田之政。
八月,用苏廷魁言,筹垦兰仪以下干河滩地。
十一年,谕陕西延、榆各属,地瘠民贫,宜亟垦辟,严州县考成。
时回众初就抚也。
先是御史黄锡彤请设苏、皖屯营,选湘、淮散勇垦沿江地。
光绪二年,硃以增亦言:"或谓屯政宜边陲不宜腹地,不知有荒可垦,何兵不可农,何地不可屯?但抽调数营,陆续兴举,将来化兵为农,裨国非细。"
时津海防兵营垦有效,故云然。
曾国籓尝言:"必得千亩无主之田,不与民田杂,方可资兵立屯。"
李鸿章亦谓兵民杂处,不宜于内地。
议遂寝。
初贵州屯军于古州、八寨、台拱、丹江、清江五,分设百二十堡,为屯八千九百三十九户。
户给上田六亩,中八亩,下十亩,附近山地不限。
逮干隆中,禁止承佃屯军私鬻。
嘉庆初,铜仁、石岘苗地建碉卡,置屯军,每军百名,设百户一,总旗二。
每军一名予水田四亩,百户六亩,总旗五亩,皆免租。
洎同治初,更定黎平屯章。
及是,罗应旒言:"黔苗建屯已久,虚名鲜实,不如去兵之名,收农之实。"
时屯军凡十卫,寻奏定分为两番,与守兵同,操防征调各额,屯设之百户、总旗等。
有不力者,立时革替。
先是沈桂芬有疏陈安置旗人听往各省之议。
御史黄元善亦称山西暨江苏等省开荒,当仿双城堡旧章,令旗民移垦。
顾以事体艰钜,未尽举也。
十二年,台湾巡抚刘铭传筹垦内山番荒,伐木变价,以资抚恤。
十六年,湖南洞庭新涨淤洲,建南洲治,入官佃租,共勘实民田十三万余亩,官田八万九千二百余亩。
二十二年,桂抚史念祖言,垦西各属官民荒田可垦,令官力为倡,酌简屯兵,督令开熟,任民领耕,量地厚薄定科,计各属总垦荒田万四千三百余亩。
时陕西清荒甚力,巡抚张汝梅言:"陕地兵祲交乘,百姓流散,北山气候,夏寒霜早,穑事无凭,又人工少而谷价廉,得不偿失。 匪惟客民去留无定,即土民亦作辍靡常。 欲求地不复荒,惟纾首垦期限,宽牧令责成,则民少逃亡,官不顾虑,而公私两益矣。"
二十五年,定新阳荒芜额田约十万亩,无主者作官田招领,分田、地、场三等缴价,名曰系脚钱,有主限期报垦,逾限入官。
从江督刘坤一请也。
二十八年,陕抚升允言:"西安马厂各荒地,试开水旱田,行屯垦。 营哨官赋地亩自六十以下,屯勇人十亩。 每百亩贷官牛两头,籽种三石,官备农器,一年还牛,二年全交。 并拟令分年节饷。 开屯之初,岁发全饷,二岁裁半,三岁尽裁。"
嗣后地为水冲雹坏,穑入弗丰,因复上言:"驱无饷之兵,使自食其力,势且壮志销于畎亩,精锐蚀于农作,有屯而实无兵,有兵而实无用,转非创屯本意,不如不裁其饷,而悉以屯利归公,再颁岁获之二三行赏,此所谓两利者也。"
江西义宁、新昌之交,有黄冈山,自明以还,恒为盗薮。
二十九年,从巡抚柯逢时请,开地以益民。
直隶安州白洋淀淤地肥沃,是岁弛禁,招民佃作,分四等收预租。
三十一年,海洲、赣榆间有鸡心、燕尾二滩,利垦牧。
又徐州微山湖淤滩地,均召民垦升科。
三十二年,议定广西垦荒丁壮既稀,资本又绌,乃仿外洋法,招商领垦。
南宁则招商本立公司,募裁兵充垦丁。
至宣统初,共放山荒十六万六千五百余亩。
三十三年,江督端方上言苏属兵后荒田不下二百余万亩,请令历年报荒者定为板荒,余新荒,许各户指报豁粮,俱由局招垦,则虚荒易查。
又定垦章,区别官荒民荒,分三等输价,受荒无问土客,皆得领种。
三十四年,清丈安徽沿江洲地,计怀宁等州县官荒应缴价者共三十万余亩。
广东琼崖从未开殖,至是集商本创公司,官行清丈,分官荒民荒,先正其经界。
宣统三年,云南清出荒地五十六万亩,安徽官民荒地四万一千余顷,河南沙荒地三万三千余顷。
可垦者分三等,曰轻沙,曰平沙,曰重沙,各州县试行招垦,多则四百数十顷,少亦二三十顷。
浙江仁和等属,垦熟甲地山陇百八十余顷,各府绅商领垦荒地万五千余亩。
甘肃自光绪季年设局垦荒,达二十余万亩。
新疆屯田,始康熙之季,察罕诺尔地驻兵,因于苏勒厄图、喀喇乌苏诸处创屯种,令土默特兵千,每旗一台吉,遣监视大臣一人。
而哈密、巴里坤、都尔博勒及西吉木、布隆吉尔等,咸议立屯。
命傅尔丹、苏尔德、梁世勋分职其事。
吐鲁番亦驻屯兵。
雍正三年,命喀尔喀驻兵垦鄂尔昆田。
干隆初,定一兵垦二十五亩,凡兵二千五百,种地三之,驻守二之。
时回部如辟展各要冲,多设屯,厚兵力。
逮准噶尔平,版图益廓,边防与屯政相维。
七年,川陕总督尹继善请以蔡把什湖地租与回民,假赀耕种,事得允行。
二十年,以伊犁西境喀尔喀东陲多闲壤,悉遣满、汉、蒙兵数千开屯,视蒙古授田例。
又设额尔齐斯屯田,巴里坤亦置屯,遣甘、凉、肃屯地兵五百往种,秋收后入城,三年更迭,塔勒纳沁开田三千余亩。
二十三年,用雅尔哈善、永贵等言,于辟展、鲁克察克、吐鲁番、乌鲁木齐,托克逊、哈喇沙尔规度官垦。
是时馈饟犹亟,诫巴里坤至伊犁循序增屯,其原挟家者,俾安业如内地村庄。
初人种十五亩,令益五亩。
置新旧屯兵万七千,出帑三百万备籽种诸用。
而特纳格、昌吉、罗克伦均益兵广屯。
大率乌鲁木齐增垦以来,岁获悉供伊犁饷需。
伊犁垦成,又资接续,更移喀什噶尔等回众二千五百户屯阿克苏。
其事则黄廷桂、杨应琚、兆惠等主之。
定章百兵一屯,地亩人二十,分小麦十一、谷七、青稞豌豆各一。
然吐鲁番、辟展、鲁克察克兵屯外皆兼回屯,而库车东、哈喇沙尔西,或分布多伦回人溉种。
二十五年,伊犁屯议起,于河南之海努克立回屯,察罕乌苏立兵屯。
翌年,又于叶尔羌、喀什噶尔、阿克苏、乌什等城增回屯,减兵额。
时戎事方息,惟厄塞留兵,余齐赴伊犁屯殖,获粟赢裕,即益屯兵。
兵不供屯,则招集流人,分土任业。
巴里坤饶賸壤,穆垒土沃泉滋,俱募人大开阡陌。
盖舒赫德、阿桂、明瑞等所建为多。
三十七年,陕督文绶以新疆余地宜推广募垦,条列五事以闻。
四十一年,令叶尔羌成丁余回,特畀耕地编户,凡千五百户为一所,三千户为一卫。
初,乌鲁木齐屯地,共绿旗兵三千,二千操练,一千屯耕,番休,三岁后令移眷,官予资装。
及地日廓而兵不赡,率迁甘肃贫民,不靳烦费,赤贫全给,小康半之,岁穰自原挈家则不给。
四十五年,定眷兵分编户籍,其牛籽、农具、屋价、口粮,皆官措贷,约升科时,分三年缴纳。
凡承种新疆熟地,本年升科,新垦三年后升科,而商民承垦新地,户三十亩,六年升科。
盖自此楚呼楚、穆垒、玛纳斯、库尔哈喇乌苏,屯务骎骎日近矣。
新疆军屯分数,人获细粮十五石至十八石,官议叙,兵丁赏一月盐菜银,二十五石倍之,十二石以上,功过半,不及,官议处。
兵重责留屯,次年收足予复。
乌鲁木齐但获粮十一石以上即叙赏。
塔勒纳沁尤磽瘠,赏罚递降杀之。
无盐菜则给口粮,其阿奇木伯克等则赏缎匹。
顾伊犁额多苦累,福康安尝以为言。
最后将军长庚请仿乌鲁木齐例行,然部议仍未及减也。
向例遣犯得留种新地,哈密各属截留伊、乌遣犯垦耕,年满乃各致其所,罪重勿留。
又以不敷农作,仅限断洋盗而已。
后令情轻者改防为眷,用羁縻之。
遣犯获额兵丁,其叙赏诸事从原例。
嘉庆十三年,拨塔尔巴哈台兵赴伊犁殖田,以农隙简练,置武员领之,三年一更迭。
而伊犁原定屯兵三千,每岁耕种,于中抽调如干,藉习戎备,其数岁有增减,各视其时,已耕之十八屯,番休轮种,以息地力。
寻定自二十年始,每年加种两屯云。
初,伊犁多可耕田,令惠远、惠宁两满城派闲散旗人分地试种,借给牛具,成效昭然。
九年,松筠因言照锡伯营屯种例,分畀旗兵地亩,各使自耕,永为世产。
以有妨操务,祗令转交闲散代耕。
二十五年,令满营兼种杂粮,先后分田四万四千余亩,授八旗闲散自耕,但不得违禁佃租,私相典卖。
道光初,既勘定张格尔,令回兵试垦大河拐,增额则募贫回。
于是乌什、阿克苏、和阗每散布回户行垦,乌鲁木齐属阜康、奇台暨吐鲁番,均募民户,伊犁惠远城迤东,亦选土著,阿卜勒斯荒,俱拨回户,设五庄,庄百户,户得地亩二百,喀喇沙尔则裁屯安户,库车荒地,亦予无业回人,叶尔羌属巴尔楚喀多旷土,则广招眷民。
其霍尔罕新田,散与回户,喀什噶尔初开地,分处河东西,东畀回人,西招民户,或专属,或兼募,冀相安而已。
凡民人赴回疆领地,皆官给印券,自赍以行,其征粮多至亩二斗四升,次小麦八升,次六升五合,最少三升,大率视壤肥瘠为断。
阿卜勒斯入三色粮十六石,满营马兵练饷于兹取赡。
自嘉、道以来,数十年中,伊犁屯垦,后先其事者,将军松筠、那彦成、布彦泰等,而林则徐遣戍日,履勘诸地,又兴水利于伊拉里克,厥绩尤伟焉。
同治二年,都统平瑞上言,乌鲁木齐闲旷孳生马厂,招商户移垦,并请于伊犁各城,一律经画分屯地畀屯兵。
命次第兴举。
三年,饬哈密推广原屯。
光绪三年,侍读张佩纶请抽旗丁屯新疆。
陕甘总督左宗棠谓有所窒碍疑阻凡六事,议遂寝。
是时南路缠、民富庶,荒旷尚稀,北路镇、迪各属,垦熟地不过十二三,赋纳既亏,闾里窳敝。
已而建置新疆省治。
十三年,巡抚刘锦棠更酌定新章,户给地六十亩,官借籽粮二石,农具银六两,葺屋银八两,牛两头,二人即当一户,月给盐菜口粮,立限初年还半,次年全缴,缴讫,按亩起征,第三年半征,次年足全额。
仍仿营田制,十户一屯长,五十户一屯正,每屯正五,设一管领专员,正、长领地贷本,悉如户民,总计安纳土、客千九十户,以次推行。
而南路各属新垦地万九千余亩,分年起征,均不领垦费。
丈清南北两路各则荒熟地千一百四十八万亩有奇。
各城伯克向有养廉地,自改郡县,裁伯克廉地一律入官佃租。
十七年,魏光焘分划伊犁各地归旗屯、民屯各六万余亩,使各自力耕。
其后土、客生息蕃庶,岁屡有秋,关内汉回挟眷承垦,络绎相属。
宣统三年,巡抚袁大化言:"新疆夙号农牧国,今日贫瘠,由地旷人疏。 自迪化以西,精河以东,遍地官荒,草湖苇滩,无虑千万顷,而南疆东路萧旷亦同。 拟集华侨立公司,速效非易。 今令在新各员,有独力或合赀开荒灼著明效者,分别奏奖,以示鼓励。"
事得允行。
金川在干隆四十年以武功底定,初从定西将军阿桂言,于西川之攒拉就近屯田,其美诺、底木达等处,令驻兵受地习耕,别斯璊以次改土为屯,各置屯弁处理。
又帛噶尔、角尧诸降番,悉视屯兵例,概畀以牛具籽粮。
其番户多者三四十,少者一二十,初垦免赋,三年后输粮,旋令驻兵挈眷前赴,而丁口日增,又拨地户三十亩,俾加垦自给,地利浸辟矣。
于是四川之懋功五屯,安置降番,亦户给地亩三十,选精壮千人,半为屯练给饷,半为余丁无饷。
厥后釐出荒壤,亦分等加赉,巴塘、里塘沃区亦不乏。
至光绪三十三年,川督赵尔丰疏筹垦计,招内地农户而官资遣之焉。
关外土旷人稀,蒙古地尤广袤,利于屯垦。
清初分旗有定界,继因边内壤瘠粮亏,拓边移垦。
天聪中,令各牛录就各屯近地,择种所宜。
以沈佩瑞言,于广宁东西、闾阳驿,选壮农充步卒屯田,分八固山,釐牛录为二等,备牛种农具,令材敏者率屯兵往耕。
崇德五年,官兵于义州筑城开屯。
康熙二十五年,以锦州、凤凰城等八处荒地分给旗民营垦,又遣徒人屯种盛京闲壤。
二十八年,定奉天等处旗、民各守田界,不得互相侵越。
干隆五年,侍郎梁诗正请置八旗闲散屯边,以广生计,命阿里衮往奉天相度地宜。
于时吉林宁古塔、伯都讷、阿勒楚喀、三姓、珲春及长春,俱事垦殖,贫无力者,发官帑相贷。
四十年,流人偷垦岫岩牧场地亩,遂定例使入官纳租。
四十二年,以大凌河西北杏山、松山地丰美,徙闲散宗室,资地三顷,半官垦,半自垦,筑屋编屯,助其籽具。
五十五年,令奉天自英额至叆阳边止,丈荒分畀城旗之无田者,除留围场葠山,余均量肥瘠配给,禁流民出口私垦,而积久仍予编户。
嘉庆十六年,令各关隘诘禁之。
初以八旗口众,拨拉林地俾开田垦种。
十七年,赛冲阿言"拉林近地闲荒可垦者二万五千余晌,而三道卡、萨里诸处地多未垦,请移驻旗人"。
寻富俊请拣屯丁千人,拨荒三十晌,给银二十五两,籽粮二石,垦二十晌,留十晌,试种三年后,第四年起交粮。
俟移驻京旗分给以熟十五晌、荒五晌,余荒熟各五晌,即与原种屯丁为业而免兵粮。
已,富俊建议更于拉林之西北双城堡开屯,移驻京旗闲散,为地九万数千晌,移户三千,年移二百户,依户划地,一切费悉领于官,区中、左、右三屯,屯凿井二,选丁给地,例同拉林,京旗领地五年后,征粮二十石,每大屯容四十屯,每旗五屯,置总、副屯达各八人,每屯屯丁京旗各三十户,二三人以上即准户论,三屯各建义塾课幼丁。
道光五年,移驻户七十七,垦熟地三万三千一百余晌,盖富俊、松筠始终其事,故其效甚著。
自后当事浸懈,又其地早霜气寒,原徙者少,于是博启图改移驻户为千,因以所余地,户益十五晌,闲散不任耕,得买仆或赁佣以助。
英和尝上言宜推广成功,而绪卒弗竟。
伯都讷空旷围场二十余万晌,荒久壤腴,视双城堡事半功倍。
富俊请令分屯画界,略仿前规,命其地曰新成,缀列户号,前后凡百二十屯。
章凡六七上,廷议旋以双城堡事未遑他及,且用弗充,事竟已。
二十八年,令凤凰城边私垦地,已熟及中垦者,招佃征租。
无几,旗、民报垦至二十四万亩。
咸丰四年,开吉林五常堡荒田。
先是齐齐哈尔设官屯,令罪徒及旗奴承种。
寻以游惰遣退,选壮丁补之。
嗣御史吴焯谓呼兰蒙古尔山荒宜垦,寻以葠珠禁域,兼妨边务,竟不行。
同治时,广宁南之盘蛇驿,拟放地百万亩,民领及半。
厥后水患频仍,迄光绪末,开放始竣。
是时金场流民失业,用富明阿言,以藏沙诸河暨桦皮甸子诸处官荒畀垦,免交押价,而法库门、叆江往往有游民偷垦。
迨都兴阿履查,叆江西岸密迩朝鲜,安置匪易,惟严禁越渡,以谨其防。
有沿江阴垦骚扰沿边者,立予拘罚。
九年,乃就叆阳门至凤凰门边荒九十一所,分勘展界,绥奠穷黎,而私垦充塞边境如故。
光绪七年,吴大澂上言:"宁古塔之三岔口壤沃宜耕,可募齐、鲁愿农,编屯一营,以实边塞。"
十四年,将军希元始设局立制,以边瘠收薄,限十年后升科。
寻设五社,垦地万三千四百晌有奇。
二十二年,延茂覆陈吉林开垦,始误于旗、民之不和,继误于委员之自利,开局十六年,得不偿失。
部议因定分别裁留。
于是方正泡、藲梨场、二道漂河、头二道江、蚂蜒河、大沙吉洞等河,亟亟以拓地殖民为务。
初,吉林放有揽头包领,虽荒甿绵袤,辄刻期集事,而弊溢于利,至是始惩革焉。
又腹地加荒附著各屯,多寡不等,皆甚饶沃,领者麕至,则探筹决之。
先是十二年,黑龙江将军恭鏜请开呼兰属通肯荒地,疏陈十利。
已而决议实行。
至二十四年,营通肯克音荒务,画屯安井,招民代佃,民纳课粮,旗供正赋,官为之契,不夺佃益租。
二十五年,垦布特哈之纳谟尔河闲荒约四十万晌,旗民领佃,入费免租,从恩泽请也。
越八年,讷河以南放垦三十七万五千一百余晌。
二十八年,吉林设局清赋,兼放零荒,各属旗户原无粮额,各地查报科征。
顾其时经界既淆,包套诡寄,棼如乱丝。
旋日、俄变生,事益棘手。
将军达桂、巡抚陈昭常先后清覈,至宣统初元,都吉林大租原地为晌百一十八万三千一百有奇,浮多二十八万四千八百余晌。
其明年,通吉省民田、旗地及夹段零荒勘放讫事,又清出七十九万三千三百余晌。
浮多地者,如地形方及东西长,均以西为浮多,南北长则以北,西北有庐墓则以东南。
或一地兼二则,次则即浮多也。
奉天大围场分东西流二围,自国初拨留是荒,有鲜围十五以捕鲜,大围九十以讲武。
日久防弛,流人私垦历年。
光绪初,将军岐元奏以二十围增海龙治,就地升科。
至三十年,海龙两翼升科者,已达百二十九万八百余亩。
余八十五围。
西四十五围,于二十二年议垦,至三十年放讫,其正零山荒树川草甸三百二万二千余亩。
其荒价亩纳银一两二钱,山场熟地六钱,生三钱,城镇基地亩二十两。
其久年私垦土地则倍纳二两四钱,中下差减,原户领回,不原则撤放。
东四十围,以安置金州迁户,开禁拨荒,迄三十一年,共放百十二万七千二百余亩。
城地上者亩二十五两,中二十两,下十五两。
荒地亩收正课二分,耗十分。
其始两流围荒地听民择,所余夹荒,往往侵垦,吏缘为奸。
自廷杰重勘,一清积弊。
东流围即东平全境,隐并殆过西流,讼阋滋繁。
三十二年,覆丈两流山荒,俱十亩作七亩。
至浮多地已先纳价,未及折合,则限八年升科,以平剂之。
大率熟地当年起科,荒地四年为限。
时日、俄构兵,奉省税滞帑虚,复查东边海龙各属私垦余荒,收价集资,藉维新政。
又丈放锦州属海退河淤及各滋生地亩共三十二处云。
黑龙江地,当光绪十八年,于绥化之北团林子设屯田旗户千二百,巴兰苏苏之山林设户六百有余,计户授田,户四十五晌,中以十五晌归屯丁永业,三十晌起科。
拳匪乱作,流徙频年,续于铁山包招户,又招抚瑷珲各屯,久乃稍还其旧。
然是时江省以东,民户日蕃,污莱攘剔,十才二三,富豪包揽居奇,零户无力分领,放荒速而收价迟,领地多而开地少。
三十三年,乃议变通,令闲退兵原农者,分年给垦,寓殖于屯。
宣统元年,又令广招徠,定奖章,杜包承,赏经费。
户仍领地十五晌,晌收公费四钱,大都荒价量地为等差。
木兰、绥化晌收银七钱,通肯二两一钱,呼兰、墨尔根押租则一两四钱,赢朒不齐,均加征一五经费,其大较也。
时又酌留嫩江迤西未放各荒为无地官兵生业。
拨兵助屯之策,始自哈拉火烧试行,而地鲜上腴,兵惰不耐耕,亩仅获斗粮,甚且无颗粒收入,口食仍仰给于官,因复议缓。
二年,仍改招民佃。
初,奉省厉行清赋,凡浮多地限令民户首实,纳价起科,历三岁余,仅得荒熟地八十余万亩。
已而议局建,用分年免价法。
东督锡良上言:"清赋重升科不重收价,其利久暂悬殊。 又东省为八旗根本,旗、民杂居皆土著,异于各省驻防,内外城旗随缺伍田,向有定额,即计口授田遗意。 数百年来,户口增而地不给,口分体大难举,垦种事便易行。 今长白新设治,移殖最宜,如以实边之策,资厚生之利,所谓两益者也。 夫必先去其待食于人之习,然后渐为人自为养之谋,给田则奋于力农,徙地则除其依赖,为八旗计,无要于此。"
三年,奉天各属大放民荒,共得十二万亩。
自顺治时,令各边口内旷地听兵治田,不得往垦口外牧地。
顾其地丰博宜农,雍正初,遣京兵八百赴热河之哈喇河屯三处创垦,设总管各官。
旋置张家口同知,十分其地,岁人耕逾分予叙,不及五分处罚。
洎干隆初,热河东西共画旗地约二万顷。
古北口至围场旧无民地,历年民垦滋纷,乃令分拨旗户。
未几,高斌请还其旧,从之。
热河自改州县后,山场平原,讲求开殖,悉向蒙古输租,沿袭已久。
其围场周千余里,为围七十二,置总管一,驻防旗兵千。
同治中,用都统瑞麟言,展垦闲荒,以济兵食,令招富户承领,禁占毗连民地,于红椿外定界立卡伦。
寻翼长贵山等以阻挠得罪。
时全围已放其半,领荒者渐侵正围,于是谕河东西佃垦及偷垦地一律封禁,斥遣私垦诸户。
其侵入山坡沟岔,乃报领匿多为少者,重按之。
其后库克吉泰部署兹事,将旗佃围外隐地,拨补围内民佃,俾得移徙安业,以清围界。
然委员措置失宜,奸佃抗聚生衅,经崇实再举勘量,更定照册永禁已腾之正围,瑞麟继之,仍无要领。
光绪初,御史邓庆麟胪列积弊,已而定议举办京旗徙户开屯,其后确勘热河五川荒地顷数,都二千三百有奇,平川地仅及其半,旋即招垦,以押荒抵饷。
季年,都统锡良论开放围荒十事,大要留围座,编号目,增荒价,杜揽售,事皆允行。
蒙古当康熙时,喀喇沁等旗地,以民种而利其息入,辄廉募之,致妨游牧。
干隆初,亦令察哈尔蒙、民易居,但杂处积年,户众垦蕃,难归徙而轻生衅,议者数称驱斥之便。
至嘉庆初,土谢图汗各旗地,常有游民栖息。
蒙人负民债不能偿,而贫民复苦无归,则为之明界设限,不咎前失,傥将来私开一垄,增迁一人,坐所管盟长等罪,其租课官不之问,各扎萨克自征之。
时郭尔罗斯熟地亩二十六万五千余,粮亩四升为定率。
至十一年,垦者踵相属,因伸关禁,并谕禁私与民授受,违者台吉连坐之。
然流人私种成习,莫能格也。
初令归化种地人按编甲例,岁上其籍,而口外绥远等地,仅容孑身商贩往来,挈室者有禁。
其后科尔沁属达尔汗、宾图二王旗,卓哩克图、冰图二旗所招垦户,亦均编甲社,置乡长焉。
道光十二年,盛京将军裕泰上科尔沁垦章八事:凡写地必以自名,毋过五顷;一地衤复写者,后户与前户相均;村屯或典于民,追契折偿;地主无力回赎,任民再种,限年抵还;年满第允自种,或租与原佃,不得复典及招人;民户交地后,得自踏闲荒,白局承种;其蒙种熟地,毋许租人;界外民开者亦毋许影射。
咸如拟行。
土默特牧场,旧惟任意垦治,嗣分余地畀蒙人,口率一顷,而佃与民种者多。
至十七年,令入蒙押租,以其四佐官用,其租息无业蒙人四之,公家及本旗贝勒各三之。
同治七年,徙喀喇沁越垦诸户分归各旗。
光绪七年,创乌里雅苏台垦田十顷六十亩为一屯,凡为屯七,濬渠、建居、牛、籽诸费,亦官为补助。
八年,选库伦土著于图什、车臣西部落学试屯垦,从喜昌请也。
当蒙古生息浸盛时,于地之不妨牧者垦之,曰牧地,又有租地、养赡地、香火地,皆自种自租。
九年,山西巡抚张之洞言"丰、宁二、归绥五,自招垦蒙荒而户日蕃,所在余荒,时亦畀无业佃民租种,其租所入,除例与蒙旗外,凡开地基本薪公岁耗弥补一切,皆取给其间,为益匪细"。
二十一年,奉天将军增祺请丈放各蒙荒,副都统寿山亦以为言,而国子司业黄思永请垦内蒙伊克昭、乌兰察布二盟牧地,盟长有谓妨其生业者,未克实施。
是时晋边之丰镇、宁远垦民积数万户,而扎赉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陆续报垦,人争趣之。
察哈尔旗牧及草地虽禁私开,然自咸丰中马厂弛禁,至近岁越占纷纭,客户旗丁,讼不胜诘。
二十四年,都统祥麟因言"欲蒙地无私垦,必严科罪,欲蒙员无私放,必惩奸商"。
二十八年,命侍郎贻谷督垦务,筹察哈尔事,陈扩充变通数端,大旨主"清旧垦,招新垦。 蒙旗生计在耕不在牧。 蒙古于地租,或抵偿,或私肥,或一地数主,抑且数租,黠商乘间包揽。 宜由各旗总管详晰呈明,交地开放,悉汰从前地户商总等名,设垦务公司于两翼,各旗先后试办,各盟旗顺令即奖,抗延即罚"。
于是伊克昭盟郡王等旗,及准噶尔,以次报地。
杭锦、乌审颇反覆,乌兰察布亦怀疑,已皆赴议。
绥远已垦未垦地亩,在干隆初即无确数,迄今八旗牧厂,地杂沙石,中垦者希,民情观望。
乃建议自将军以下俱指认地亩,为商民导。
旋以财用不足,创牛捐,并推广屯捐继之。
凡丈蒙地,五尺为弓,二百四十弓为亩,百亩为顷,顷编为号。
察哈尔两翼,则亩以三百六十弓,编号以五顷。
札萨克图亩则二百八十八弓,十亩为晌,四十五晌为方。
凡蒙旗荒价,半归国家,半归蒙旗。
其归蒙者,自王、公、台吉至于壮丁、喇嘛,釐其等差,各有当得之数。
凡地额设者为排地,向免押租。
生地亩收押租三钱三分,滋生地倍之。
贻谷以恤蒙艰,故亩收押荒二钱外,仅加一钱,局用取其六,本旗取其四。
杭锦在后套近渠水地,押荒上地亩八钱,中七钱,下六钱。
又言租数多则累民,少则累蒙,此旗与彼旗难强同,外蒙与内蒙不一例,因定乌审、札萨克、郡王三旗荒价,上则三钱,中二钱,下一钱。
鄂托克、准噶尔两旗地区四等,别立中下一则,鄂旗上则四钱,准旗上则六钱,中四钱,以下均差减。
乌兰盟四子王、达尔罕、茂明安及乌拉特后旗皆旱地,悉如向章。
三十四年,文哲珲讦贻谷败坏边局,查办大臣鹿传霖论其办垦有二误四罪,因策善后四事,谓"荒价及绳丈从宽,则丈放易,欲多收地价,则应先侭原佃承耕,减岁租而加渠租,以其租充渠费,渠增即地增,地增即租增,久之斥卤皆腴壤矣"。
贻谷既逮系,信勤继之。
减杭锦荒价,上地顷九十两,其次递减以五,最下七十两。
分乌拉特地为东、西、中三公。
旱地押荒分六等,上地顷百四十两,次百,中七十,中次四十,下二十,下下十两。
先提公费三成,其余半蒙半公,胥如例。
其归蒙地租亦四等,渠地亩岁征渠租四分五釐。
科布多及乌兰古木试行屯垦,肇自康熙末年。
时参赞连魁陈办科属新政,谓"乌兰古木、巴雅特均科属杜尔伯特牧地,宜广营垦。 科布多属虽积沙漠,而札哈沁旗、明阿特左右翼各旗及厄鲁特旗,各临其所属河泊,沿河田陌可耕者多,兴垦实边,于是乎在"。
廷议允行。
若乌梁海属布伦托海蒙地,自同治时开屯,颁帑金十万。
嗣李云霖以操切激兵变,垦事中停。
至是修渠告成,以上渠屯兵并合下渠,从其便也。
阿尔泰旗高寒稀雨泽,仅成官屯四、民屯一云。
札萨克图王公旗荒,每晌上等四两四钱,中二两四,下一两四,均收一五经费。
凡依次领地,熟地百晌,须兼生荒二百晌。
王旗至十一年放竣,都六十二万五千余晌。
其明年,续放旗界山余各荒,设洮南属县二。
公旗自招之户曰红户,台吉壮丁等私招者曰黑户。
洮南沿荒段放齐后,河北荒段,至宣统元年,共丈十九万四千余晌。
图什业图蒙荒,亦仿札萨克图成案。
热河蒙荒,喀喇沁东旗已成良沃,敖汉半磽确,巴林较富。
都统廷杰建言八事,以渐兴举。
其蒙旗荒之隶奉属者,约放八万九千余晌,而昭乌达盟阿鲁科尔沁、东西扎鲁特三旗可耕地,共八千顷,上则顷收价七十两,中五十,下三十。
扎赉特蒙旗新旧放荒综六七万晌,置大赉,捆出本旗蒙屯四十七所,外旗五十九所,近地余荒,晌收押租一两四钱。
时复丈科尔沁公旗地二十四万一千四百余晌,郭尔罗斯后旗沿江地荒而实腴,晌加收公费三十两,蒙地及学务各半之。
及是开放无余。
翌年,城甸余荒亦毕放。
长春本前旗蒙地,凡四十一万九千余晌。
宣统二年,复放新荒,以公费资办府属审判,拓荒务以裨新政。
更定巴林荒价,上则顷七十两,中五十,下三十。
达尔汗王旗采哈新甸荒地分三则,上则晌六两,中四两,下二两。
二共放实荒六万二百余晌。
三年,复放达尔罕洮、辽站荒,备置驿通道焉。
青海向为蒙、番牧薮,久禁汉、回垦田,而壤沃宜耕者不少。
曩年羹尧定议开屯,发北五省徒人能种地往布隆吉尔兴垦。
最后庆恕主其事,以番族杂居,与纯全蒙地殊异,极陈可虑者五端。
嗣又劝导蒙、番各族交地,以资拓殖,无论远近汉民皆得领,惟杜绝回族,以遏乱萌。
于是开局放荒,黄河以南出荒万余亩,迤北至五万余亩。
又虑其反覆也,募实兵额,分留以镇詟之。
番地僻,山峻且寒,仅燕麦菜籽,虽岁穰,亩收不过升四五,课务取轻,以次推行。
近地始自光、宣之际,议垦荒尤亟,以物力之不易,而大举之无时,冀其地无弃利,人靡余力,盖犹有待焉。
清丈芦洲田亩,前允行之九江滨江芦地,原定下则起科,是后芦洲征粮,普令以一分以下为率。
奉天广宁一带荡田垦殖旧矣,嗣以将军弘晌言,开鹞、鹰二河荡田三十八万二千余顷,令三年后升科,五年后丈量。
而牛庄等处苇塘,近年河徙荒出,苇商大半匿垦,往往召争,先后订变通章程,迥别于故荒旧例。
寻又丈放凤凰、岫岩、安东苇塘约十余万亩,按地编号,具鱼鳞图册,事在光绪末年。
江南苇营草地,向由大河卫子领垦纳租,而江北则置樵兵备河务,左右两营,当海州、阜宁间,共地八千五百余顷,而续涸新涨不与焉。
自河道改而樵兵虚设。
宣统时部议裁汰,改为放荒,任人入赀承业云。
自光绪中叶,御史曾忠彦疏请振兴农学,特立农工商部,专其职司。
数诏天下长吏,讲求釐剔荒产,以为振兴之资。
宣统初,部上农林推广二十二事,始于筹款办荒,而坦区宜辟田,山陇畸零边地宜林木,责所司各于其境测验气候土性,表之图之,荒价之免否,升科之缓急,分等釐别,而以考覈官吏编报成绩,以行其惩劝。
复订种树行水奖掖专例。
洎乎革命势成,事之未毕举者,正复不少也。
曰营田水利。
圣祖时,垦天津荒地万亩为水田。
世宗于滦、蓟创营田,设营田水利府,命怡亲王董其事。
王与大学士硃轼汇上事例四端。
寻于天津等属分立营田四局,领以专官。
因地势濬流筑圩,建闸开渠,民人原耕者,官给工本,募江、浙老农,予月饩,教耕获,翌年,得熟田百五十余顷。
至雍正七年,营成水田六千顷余,虽糜帑不赀,而行之有验,惜功未竟,后渐废弛。
独磁州沟洫如故,岁常丰稔。
高宗饬直督李卫修治水田,复遣大理卿汪漋总江南水利工务,南北并营。
已而高斌言桑干河两岸可开大渠,引水治稻田,从之。
嘉庆之季,命方受畴经画直省水利,兼戒鲁、晋、豫亦于其境各筹所施。
顾犹有言直隶难举水田者。
百年以来,李光地、陆陇其、硃轼等皆详言直隶水田利益,林则徐拟开近畿水田疏尤切至。
财绌议沮,迄未畅行。
自后僧格林沁在大沽口属捐兴水利,得稻田四千二百余亩,崇厚继之,频年劝垦盐水沽亦颇效。
其后周盛传镇天津,修水利,成稻田六万余顷,土润获饶,至今利之。
同治时,陕西西安、同州等属设局釐荒产,兴营田。
洎光绪中,次第招垦至三万四千余亩,改局为所,州县领理之。
时直属营田半荒弃,三晋洊灾,台臣夏献馨、唐树楠、彭世昌、刘瑞祺等先后疏言水利,华煇亦陈八事。
直督王文韶谓"轻租价以恤民艰,疏沟渠以利水道,则乐垦者多",因是天津营田征租至四万九百余亩。
山东巡抚张汝梅亦请疏河道,濬沟渠,以兴水利为农政本源;陕甘总督升允则请于陕西募水利新军左右两旗,将来拨归屯所,授地使耕,藉广屯政。
其后奉天以东西辽河、大凌河诸川无涓滴水利,亦奏定采内地引渠灌地诸法,先就小河枝水凿渠试办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