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 志第四十八 职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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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志第四十八 职官一 张廷玉等

明官制,沿汉、唐之旧而损益之。

自洪武十三年罢丞相不设,析中书省之政归六部,以尚书任天下事,侍郎贰之。

而殿阁大学士只备顾问学史料《名哲言行录》的编纂者。

此书多系间接材料编成,其,帝方自操威柄,学士鲜所参决。

其纠劾则责之都察院,章奏则达之通政司,平反则参之大理寺,是亦汉九卿之遗意也。

分大都督府为五,而征调隶于兵部。

外设都、布、按三司,分隶兵刑钱谷,其考核则听于府部。

是时吏、户、兵三部之权为重。

迨仁、宣朝,大学士以太子经师恩,累加至三孤,望益尊。

而宣宗内柄无大小,悉下大学士杨士奇等参可否。

虽吏部蹇义、户部夏原吉时召见,得预各部事,然希阔不敌士奇等亲。

自是内阁权日重,即有一二吏、兵之长与执持是非,辄以败。

至世宗中叶,夏言、严嵩迭用事,遂赫然为真宰相,压制六卿矣。

然内阁之拟票,不得不决于内监之批红,而相权转归之寺人。

于是朝廷之纪纲,贤士大夫之进退,悉颠倒于其手。

伴食者承意指之不暇,间有贤辅,卒蒿目而不能救。

初,领五都督府者,皆元勋宿将,军制肃然。

永乐间,设内监监其事,犹不敢纵。

沿习数代,勋戚纨袴司军纪,日以惰毁。

既而内监添置益多,边塞皆有巡视,四方大征伐皆有监军,而疆事遂致大坏,明祚不可支矣。

迹其兴亡治乱之由,岂不在用人之得失哉!至于设官分职,体统相维,品式具备,详列后简。

览者可考而知也。

宗人府三公三孤太子三师三少内阁吏部户部附总督仓场礼部

兵部附协理京营戎政刑部工部附提督易州山厂

宗人府。

宗人令一人,左、右宗正各一人,左、右宗人各一人,并正一品掌皇九族之属籍,以时修其玉牒,书宗室子女適庶、名封、嗣袭、生卒、婚嫁、谥葬之事。

凡宗室陈请,为闻于上,达材能,录罪过。

初,洪武三年置大宗正院。

二十二年改为宗人府,并以亲王领之。

秦王樉为令,晋王、燕王棣为左、右宗正,周王隶、楚王桢为左、右宗人。

其后以勋戚大臣摄府事,不备官,而所领亦尽移之礼部。

其属,经历司,经历一人,正五品典出纳文移。

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正一品少师、少傅、少保为三孤,从一品掌佐天子,理阴阳,经邦弘化,其职至重。

无定员,无专授。

洪武三年,授李善长太师,徐达太傅。

先是,常遇春已赠太保。

三孤无兼领者。

建文、永乐间罢公、孤官,仁宗复设。

永乐二十二年八月,复置三公、三少。

宣德三年,敕太师、英国公张辅,少师、吏部尚书蹇义,少傅、兵部尚书、华盖殿大学士杨士奇,少保兼太子少傅、户部尚书夏原吉,各辍所领,侍左右,咨访政事。

公孤之官,几于专授。

逮义、原吉卒,士奇还领阁务。

自此以后,公、孤但虚衔,为勋戚文武大臣加官、赠官。

而文臣无生加三公者,惟赠乃得之。

嘉靖二年加杨廷和太傅,辞不受。

其后文臣得加三公惟张居正,万历九年加太傅,十年加太师。

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并从一品掌以道德辅导太子,而谨护翼之。

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并正二品掌奉太子以观三公之道德而教谕焉。

太子宾客,正三品掌侍太子赞相礼仪,规诲过失。

皆东宫大臣,无定员,无专授。

洪武元年,太祖有事亲征,虑太子监国,别设宫僚或生嫌隙,乃以朝臣兼宫职:李善长兼太子少师,徐达兼太子少傅,常遇春兼太子少保,治书侍御史文原吉、范显祖兼太子宾客。

三年,礼部尚书陶凯请选人专任东宫官,罢兼领,庶于辅导有所责成。

帝谕以江充之事可为明鉴,立法兼领,非无谓也。

由是东宫师傅止为兼官、加官及赠官。

惟永乐间,成祖幸北京,以姚广孝专为太子少师,留辅太子。

自是以后,终明世皆为虚衔,于太子辅导之职无与也。

中极殿大学士,旧名华盖殿建极殿大学士,旧名谨身殿文华殿大学士,武英殿大学士,文渊阁大学士,东阁大学士,并正五品掌献替可否,奉陈规诲,点检题奏,票拟批答,以平允庶政。

凡上之达下,曰诏,曰诰,曰制,曰册文,曰谕,曰书,曰符,曰令,曰檄,皆起草进画,以下之诸司。

下之达上,曰题,曰奏,曰表,曰讲章,曰书状,曰文册,曰揭帖,曰制对,曰露布,曰译,皆审署申覆而修画焉,平允乃行之。

凡车驾郊祀、巡幸则扈从。

御经筵,则知经筵或同知经筵事。

东宫出阁讲读,则领其事,叙其官,而授之职业。

冠婚,则充宾赞及纳征等使。

修实录、史志诸书,则充总裁官。

春秋上丁释奠先师,则摄行祭事。

会试充考试官,殿试充读卷官。

进士题名,则大学士一人撰文,立石于太学。

大典礼、大政事,九卿、科道官会议已定,则按典制,相机宜,裁量其可否,斟酌入告。

颁诏则捧授礼部。

会敕则稽其由状以请。

宗室请名、请封,诸臣请谥,并拟上。

以其授餐大内,常侍天子殿阁之下,避宰相之名,又名内阁。

先是,太祖承前制,设中书省,置左、右丞相,正一品。

甲辰正月,初置左、右相国,以李善长为右相国,徐达为左相国。

吴元年命百官礼仪俱尚左,改右相国为左相国,左相国为右相国。

洪武元年改为左、右丞相。

平章政事,从一品左、右丞,正二品参知政事,从二品以统领众职。

置属官,左、右司,郎中,正五品员外郎正六品都事、检校,正七品照磨、管勾,从七品参议府参议,正三品参军、断事官,从三品断事、经历,正七品知事,正八品都镇抚司都镇抚,正五品考功所,考功郎,正七品。

甲辰十月以都镇抚司隶大都督府。

吴元年革参议府。

洪武元年革考功所。

二年革照磨、检校所、断事官。

七年设直省舍人十人,寻改中书舍人。

洪武九年汰平章政事、参知政事。

十三年正月,诛丞相胡惟庸,遂罢中书省。

其官属尽革,惟存中书舍人。

九月,置四辅官,以儒士王本等为之。

置四辅官,告太庙,以王本、杜佑、袭斅为春官,杜斅、赵民望、吴源为夏官,兼太子宾客。

秋、冬官缺,以本等摄之。

一月内分司上中下三旬。

位列公、侯、都督之次。

寻亦罢。

十五年,仿宋制,置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诸大学士,礼部尚书邵质为华盖,检讨吴伯宗为武英,翰林学士宋讷为文渊,典籍吴沉为东阁。

又置文华殿大学士,征耆儒鲍恂、余诠、张长年等为之,以辅导太子。

秩皆正五品。

二十八年敕谕群臣:"国家罢丞相,设府、部、院、寺以分理庶务,立法至为详善。 以后嗣君,其毋得议置丞相。 臣下有奏请设立者,论以极刑。"

当是时,以翰林、春坊详看诸司奏启,兼司平驳。

大学士特侍左右,备顾问而已。

建文中,改大学士为学士。

悉罢诸大学士,各设学士一人。

又改谨身殿为正心殿,设正心殿学士。

成祖即位,特简解缙、胡广、杨荣等直文渊阁,参预机务。

阁臣之预务自此始。

然其时,入内阁者皆编、检、讲读之官,不置官属,不得专制诸司。

诸司奏事,亦不得相关白。

仁宗以杨士奇、杨荣东宫旧臣,升士奇为礼部侍郎兼华盖殿大学士,荣为太常卿兼谨身殿大学士,谨身殿大学士,仁宗始置,阁职渐崇。

其后士奇、荣等皆迁尚书职,虽居内阁,官必以尚书为尊。

景泰中,王文始以左都御史进吏部尚书,入内阁。

自后,诰敕房、制敕房俱设中书舍人,六部承奉意旨,靡所不领,而阁权益重。

世宗时,三殿成,改华盖为中极,谨身为建极,阁衔因之。

嘉靖以后,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

吏部。

尚书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

正三品其属,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主事一人,正六品。

洪武三十一年增设文选司主事一人。

正统十一年增设考功司主事一人。

尚书,掌天下官吏选授、封勋、考课之政令,以甄别人才,赞天子治。

盖古冢宰之职,视五部为特重。

侍郎为之贰。

司务,掌催督、稽缓、勾销、簿书。

明初,设主事、司务各四人,为首领官,有主事印。

洪武二十九年改主事为司官,裁司务二人。

各部并同。

文选,掌官吏班秩迁升、改调之事,以赞尚书。

凡文官之品九,品有正从,为级一十八。

不及九品曰未入流。

凡选,每岁有大选,有急选,有远方选,有岁贡就教选,间有拣选,有举人乞恩选。

选人或登资簿,厘其流品,平其铨注,而序迁之。

凡升必考满,若员缺当补,不待考满,曰推升。

类推上一人,单推上二人。

三品以上,九卿及佥都御史、祭酒,廷推上二人或三人。

内阁,吏、兵二部尚书,廷推上二人。

凡王官不外调,王姻不内除,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僚属同族则以下避上。

外官才地不相宜,则酌其繁简互换之。

有传升、乞升者,并得执奏。

以署职、试职、实授奠年资,以开设、裁并、兼摄适繁简,以荐举、起废、征召振幽滞,以带俸、添注寄恩冗,以降调、除名驭罪过,以官程督吏治,以宁假悉人情。

验封,掌封爵、袭廕、褒赠、吏算之事,以赞尚书。

凡爵非社稷军功不得封,封号非特旨不得与。

或世或不世,皆给诰券。

衍圣公及戚里恩泽封,不给券。

凡券,左右各一,左藏内府,右给功臣之家。

袭封则征其诰券,稽其功过,核其宗支,以第其世流降除之等。

土官则勘其应袭与否,移文选司注拟。

宣慰、宣抚、安抚、长官诸司领士兵者,则隶兵部。

凡廕叙,明初,自一品至七品,皆得廕一子以世其禄。

洪武十六年,定职官子孙廕叙。

正一品子,正五品用。

从一品子,从五品用。

正二品子,正六品用。

从二品子,从六品用。

正三品子,正七品用。

从三品子,从七品用。

正四品子,正八品用。

从四品子,从八品用。

正五品子,正九品用。

从五品子,从九品用。

正六品子,于未入流上等职内叙用。

从六品子,于未入流中等职内叙用。

正从七品子,于未入流下等职内叙用。

后乃渐为限制,京官三品以上,考满著绩,始廕一子曰官生,其出自特恩者曰恩生。

凡封赠,公、侯、伯之追封,皆递进一等。

三品以上政绩显异及死谏、死节、阵亡者,皆得赠官。

其见任则初授散阶,京官满一考,及外官满一考而以最闻者,皆给本身诰敕。

七品以上皆得推恩其先。

五品以上授诰命,六品以下授敕命。

一品,三代四轴。

二品、三品,二代三轴。

四品、五品、六品、七品,一代二轴。

八品以下流内官,本身一轴。

一品轴以玉,二品轴以犀,三品、四品轴以鋈金,五品以下轴以角。

曾祖、祖、父皆如其子孙官。

公、侯、伯视一品。

外内命妇视夫若子之品。

生曰封,死曰赠。

若先有罪谴则停给。

文之散阶四十有二,以历考为差。

正一品,初授特进荣禄大夫,升授特进光禄大夫。

从一品,初授荣禄大夫,升授光禄大夫。

正二品,初授资善大夫,升授资政大夫,加授资德大夫。

从二品,初授中奉大夫,升授通奉大夫,加授正奉大夫。

正三品,初授嘉议大夫,升授通议大夫,加授正议大夫。

从三品,初授亚中大夫,升授中大夫,加授大中大夫。

正四品,初授中顺大夫,升授中宪大夫,加授中议大夫。

从四品,初授朝列大夫,升授朝议大夫,加授朝请大夫。

正五品,初授奉议大夫,升授奉政大夫。

从五品,初授奉训大夫,升授奉直大夫。

正六品,初授承直郎,升授承德郎。

从六品,初授承务郎,升授儒林郎,吏材干出身授宣德郎。

正七品,初授承事郎,升授文林郎,吏材干授宣议郎。

从七品,初授从仕郎,升授征仕郎。

正八品,初授迪功郎,升授修职郎。

从八品,初授迪功佐郎,升授修职佐郎。

正九品,初授将仕郎,升授登仕郎。

从九品,初授将仕佐郎,升授登仕佐郎。

外命妇之号九。

公曰某国夫人。

侯曰某侯夫人。

伯曰某伯夫人。

一品曰夫人,后称一品夫人。

二品曰夫人。

三品曰淑人。

四品曰恭人。

五品曰宜人。

六品曰安人。

七品曰孺人。

因其子孙封者,加太字,夫在则否。

凡封赠之次,七品至六品一次,五品一次,初制有四品一次,后省。

三品、二品、一品各一次。

三母不并封,两封从优品。

父职高于子,则进一阶。

父应停给及子为人后者,皆得移封。

嫡在不封生母,生母未封不先封其妻。

妻之封,止于一嫡一继。

其封赠后而以墨败者,则追夺。

稽勋,掌勋级、名籍、丧养之事,以赞尚书。

凡文勋十。

正一品,左、右柱国。

从一品,柱国。

正二品,正治上卿。

从二品,正治卿。

正三品,资治尹。

从三品,资治少尹。

正四品,赞治尹。

从四品,赞治少尹。

正五品,修正庶尹。

从五品,协正庶尹。

自五品以上,历再考,乃授勋。

凡百官迁除、降调皆开写年甲、乡贯、出身。

每岁十二月贴黄,春秋清黄,皆赴内府。

有故,揭而去之。

凡父母年七十,无兄弟,得归养。

凡三年丧,解职守制,纠擿其夺丧、匿丧、短丧者。

惟钦天监官奔丧三月复任。

考功,掌官吏考课、黜陟之事,以赞尚书。

凡内外官给由,三年初考,六年再考,并引请,九年通考,奏请综其称职、平常、不称职而陟黜之。

陟无过二等,降无过三等,其甚者黜之、罪之。

京官六年一察,察以巳、亥年。

五品下考察其不职者,降罚有差;四品上自陈,去留取旨。

外官三年一朝,朝以辰、戌、丑、未年。

前期移抚、按官,各综其属三年内功过状注考,汇送覆核以定黜陟。

仓场库官一年考,巡检三年考,教官九年考。

府州县官之考,以地之繁简为差。

吏之考,三、六年满,移验封司拨用。

九年满,又试授官。

惟王官及钦天、御用等监官不考。

凡内外官弹章,稽其功过,拟去留以请上裁。

荐举、保留,则核其政绩旌异焉。

明初,设四部于中书省,分掌钱谷礼仪、刑名、营造之务。

洪武元年始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主事,尚书正三品,侍郎正四品,郎中正五品,员外郎正六品,主事正七品。

仍隶中书省。

六年,部设尚书二人,侍郎二人。

吏部设总部、司勋、考功三属部,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各二人。

十三年,罢中书省,仿《周官》六卿之制,升六部秩,各设尚书、侍郎一人。

惟户部侍郎二人。

每部分四属部,吏部属部加司封。

每属部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寻增侍郎一人。

二十二年,改总部为选部。

二十九年,定为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司并五部属,皆称清吏司。

建文中,改六部尚书为正一品,设左、右侍中,正二品位侍郎上,除去诸司清吏字。

成祖初,悉复旧制。

永乐元年,以北平为北京,置北京行部尚书二人,侍郎四人,其属置六曹清吏司。

吏、户、礼、兵、工五曹,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

刑曹,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主事四人,照磨、检校各一人,司狱一人。

寻户曹亦增设主事三人。

后又分置六部,各称行在某部。

十八年定都北京,罢行部及六曹,以六部官属移之北,不称行在。

其留南京者,加"南京"字。

洪熙元年,复置各部官属于南京,去"南京"字,而以在北京者加"行在"字,仍置行部。

宣德三年复罢行部。

正统六年,于北京去"行在"字,于南京仍加"南京"字,遂为定制。

景泰中,吏部尝设二尚书。

天顺初,复罢其一。

按吏部尚书,表率百僚,进退庶官,铨衡重地,其礼数殊异,无与并者。

永乐初,选翰林官入直内阁。

其后大学士杨士奇等加至三孤,兼尚书衔,然品叙列尚书蹇义、夏原吉下。

景泰中,左都御史王文升吏部尚书,兼学士,入内阁,其班位犹以原衔为序次。

自弘治六年二月,内宴,大学士丘濬遂以太子太保、礼部尚书,居太子太保、吏部尚书王恕之上。

其后由侍郎、詹事入阁者,班皆列六部上矣。

户部。

尚书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其属,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十三清吏司,各郎中一人。

正五品。

宣德以后增设山西司郎中三人,陕西、贵州、云南三司郎中各二人,山东司郎中一人。

员外郎一人,从五品。

宣德七年增设四川、云南二司员外郎各一人,后仍革。

主事二人,正六品宣德以后增设云南司主事七人,浙江、江西、湖广、陕西、福建、河南、山西七司主事各二人,山东、四川、贵州三司主事各一人。

照磨所,照磨一人,正八品检校一人,正九品。

所辖,宝钞提举司,提举一人,正八品,副提举一人。

正九品典史一人,后副提举、典史俱革。

钞纸局,大使、副使各一人,后革副使。

印钞局,大使、副使各一人,后俱革。

宝钞广惠库,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从九品,嘉靖中革。

广积库,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从九品,典史一人,嘉靖中,副使、典史俱革。

赃罚库,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从九品,嘉靖中革。

甲字、乙字、丙字、丁字、戊字库,大使五人,正九品,副使六人,从九品,丁字库二人,嘉靖中革一人,并革乙字、戊字二库副使。

广盈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二人。

嘉靖中革。

外承运库,大使二人,正九品副使二人,从九品。

后大使、副使俱革。

承运库,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

从九品。

嘉靖中革。

行用库,大使、副使各一人,后俱革。

太仓银库,大使、副使各一人。

嘉靖中,革副使。

御马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

军储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后大使、副使俱革。

长安、东安、西安、北安门仓,各副使一人,东安门仓旧二人,万历八年革一人。

张家湾盐仓检校批验所,大使、副使各一人。

隆庆六年并革。

尚书,掌天下户口、田赋之政令。

侍郎贰之。

稽版籍、岁会、赋役实征之数,以下所司。

十年攒黄册,差其户上下畸零之等,以周知其登耗。

凡田土之侵占、投献、诡寄、影射有禁,人户之隐漏、逃亡、朋充、花分有禁,继嗣、婚姻不如令有禁。

皆综核而纠正之。

天子耕耤,则尚书进耒耜。

以垦荒业贫民,以占籍附流民,以限田裁异端之民,以图帐抑兼并之民,以树艺课农官,以刍地给马牧,以召佃尽地利,以销豁清赔累,以拨给广恩泽,以给除差优复,以钞锭节赏赉,以读法训吏民,以权量和市籴,以时估平物价,以积贮之政恤民困,以山泽、陂池、关市、坑冶之政佐邦国,赡军输,以支兑、改兑之规利漕运,以蠲减、振贷、均籴、捕蝗之令悯灾荒,以输转、屯种、籴买、召纳之法实边储,以禄廪之制驭贵贱。

洪武二十五年,重定内外文武官岁给禄俸之制。

正一品,一千四十四石。

从一品,八百八十八石。

正二品,七百三十二石。

从二品,五百七十六石。

正三品,四百二十石。

从三品,三百一十二石。

正四品,二百八十八石。

从四品,二百五十二石。

正五品,一百九十二石。

从五品,一百六十八石。

正六品,一百二十石。

从六品,九十六石。

正七品,九十石。

从七品,八十四石。

正八品,七十八石。

从八品,七十二石。

正九品,六十六石。

从九品,六十石。

未入流,三十六石。

俱米钞本折兼支。

十三司,各掌其分省之事,兼领所分两京、直隶贡赋,及诸司、卫所禄俸,边镇粮饷,并各仓场盐课、钞关。

浙江司带管在京羽林右、留守左、龙虎、应天、龙骧、义勇右、康陵七卫,神机营。

江西司带管在京旗手、金吾前、金吾后、金吾左、济阳五卫。

湖广司带管国子监、教坊司,在京羽林前、通州、和阳、豹韬、永陵、昭陵六卫,及兴都留守司。

福建司带管顺天府,在京燕山左、武骧左、武骧右、骁骑右、虎贲右、留守后、武成中、茂陵八卫,五军、巡捕、勇士、四卫各营,及北直隶永平、保定、河间、真定、顺德、广平、大名七府,延庆、保安二州,大宁都司、万全都司,并北直隶所辖各卫所,山口、永盈、通济各仓。

山东司带管在京锦衣、大宁中、大宁前三卫及辽东都司,两淮、两浙、长芦、河东、山东、福建各盐运司,四川、广东、海北、云南黑盐井、白盐井、安宁、五井各盐课提举司,陕西灵州盐课司,江西南赣盐税。

山西司带管在京燕山前、镇南、兴武、永清左、永清右五卫,及宣府、大同、山西各镇。

河南司带管在京府军前、燕山右、大兴左、裕陵四卫,牧马千户所及直隶潼关卫、蒲州千户所。

陕西司带管宗人府、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翰林院、太仆寺、鸿胪寺、尚宝司、六科、中书舍人、行人司、钦天监、太医院、五城兵马司、京卫武学、文思院、皮作局,在京留守右、长陵、献陵、景陵四卫,神枢、随侍二营,及延绥、宁夏、甘肃、固原各镇。

四川司带管在京府军后、金吾右、腾骧左、腾骧右、武德、神策、忠义后、武功中、武功左、武功右、彭城十一卫及应天府、南京四十九卫,南直隶安庆、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徽州、宁国、池州、太平、庐州、凤阳、淮安、扬州十三府,徐、滁、和、广德四州,中都留守司并南直隶所辖各卫所。

广东司带管在京羽林左、留守中、鹰扬、神武左、义勇前、义勇后六卫,蕃牧、奠靖二千户所。

广西司带管太常寺、光禄寺、神乐观、牺牲所、司牲司、太仓银库、内府十库,在京沈阳左、沈阳右、留守前、宽河、蔚州左五卫,及二十三马房仓,各象房、牛房仓,京府各草场。

云南司带管在京府军、府军左、府军右、虎贲左、忠义右、忠义前、泰陵七卫,及大军仓、皇城四门仓、并在外临清、德州、徐州、淮安、天津各仓。

贵州司带管上林苑监,宝钞提举司,都税司,正阳门、张家湾各宣课司,德胜门、安定门各税课司,崇文门分司,在京济州、会州、富峪三卫,及蓟州、永平、密云、昌平、易州各镇,临清、许墅、九江、淮安、北新、扬州、河西务各钞关。

条为四科:曰民科,主所属省府州县地理、人物、图志、古今沿革、山川险易、土地肥瘠宽狭、户口物产多寡登耗之数;曰度支,主会计夏税、秋粮、存留、起运及赏赉、禄秩之经费;曰金科,主市舶、鱼盐、茶钞税课,及赃罚之收折;曰仓科,主漕运、军储出纳料粮。

凡差三等,由吏部选授曰注差,疏名上请曰题差,答刂委曰部差。

或三年,或一年,或三月而代。

初,洪武元年置户部。

六年,设尚书二人,侍郎二人。

分为五科:一科,二科,三科,四科,总科。

每科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四人。

惟总科郎中、员外郎各二人,主事五人。

八年,中书省奏户、刑、工三部事繁,户部五科,每科设尚书、侍郎各一人,郎中、员外郎各二人,主事五人,内会总科主事六人,外牵照科主事二人,司计四人,照磨二人,管勾一人。

又置在京行用库,隶户部。

设大使一人,副使二人,典史一人,都监二人。

十三年,升部秩,定设尚书一人,侍郎二人。

分四属部:总部,度支部,金部,仓部。

每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

总部主事四人,度支部、金部主事各三人,仓部主事二人。

寻罢在京行用库。

二十二年,改总部为民部。

二十三年,又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

四川部兼领云南。

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各领一布政司户口、钱粮等事,量其繁简,带管京畿。

每一部内仍分四科管理。

又置照磨、检校各一人,稽文书出入之数而程督之。

十九年,复置宝钞提举司。

洪武七年,初置宝钞提举司,提举一人,正七品;副提举一人,从七品;吏目一人,省注。

所属钞纸、印钞二局,各大使一人,正八品;副使一人,正九品;典史一人,省注。

宝钞、行用二库,各大使二人,正八品;副使二人,正九品;典史一人,省注。

寻升提举为正四品。

十三年罢,至是年复置,秩正八品。

二十六年,令浙江、江西、苏松人毋得任户部。

二十九年,改十二部为十二清吏司。

建文中,仍为四司。

余见吏部。

成祖复旧制。

永乐元年,改北平司为北京司。

十八年,革北京司,设云南、贵州、交阯三清吏司。

宣德十年,革交阯司,定为十三司。

其后归并职掌。

凡宗室、勋戚、文武官吏之廪禄,陕西司兼领之。

北直隶府州卫所,福建司兼领之。

南直隶府州卫所,四川司兼领之。

天下盐课,山东司兼领之。

关税,贵州司兼领之。

漕运及临、德诸仓,云南司兼领之。

御马、象房诸仓,广西司兼领之。

明初,尝置司农司,寻罢吴元年置司农司。

卿,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庸田署令,正五品;典簿、司计,正七品。

洪武元年罢。

三年复置司农司,开治所于河南,设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主簿、录事各二人。

四年又罢。

后置判录司,亦罢。

洪武十三年置判录司,掌在京官吏俸给、文移、勘合。

设判录一人,正七品;副判二人,从七品。

寻改判录为司正,副判为左,右司副。

十八年罢。

皆不隶户部。

总督仓场一人,掌督在京及通州等处仓场粮储。

洪武初,置军储仓二十所,各设官司其事。

永乐中,迁都北京,置京仓及通州诸仓,以户部司员经理之。

宣德五年,始命李昶为户部尚书,专督其事,遂为定制。

以后,或尚书,或侍郎,俱不治部事。

嘉靖十五年,又命兼督西苑农事。

隆庆初,罢兼理。

万历二年,另拨户部主事一人陪库,每日偕管库主事收放银两,季终更替。

九年裁革,命本部侍郎分理之。

十一年复设。

二十五年,以右侍郎张养蒙督辽饷。

四十七年,增设督饷侍郎。

崇祯间,有督辽饷、寇饷、宣大饷,增设三四人。

天启五年,又增设督理钱法侍郎。

礼部。

尚书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其属,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主事一人,正六品。

正统六年增设仪制、祠祭二司主事各一人。

又增设仪制司主事一人,教习驸马。

弘治五年增设主客司主事一人,提督会同馆。

所辖,铸印局,大使一人,副使二人。

万历九年革一人。

尚书,掌天下礼仪、祭祀、宴飨、贡举之政令。

侍郎佐之。

仪制,分掌诸礼文、宗封、贡举、学校之事。

天子即位,天子冠、大婚,册立皇太子、妃嫔、太子妃,上慈宫徽号,朝贺、朝见,大飨、宴飨,大射、宴射,则举诸仪注条上之。

若经筵、日讲、耕耤、视学、策士、传胪、巡狩、亲征、进历、进春、献俘、奏捷,若皇太子出阁、监国,亲王读书、之籓,皇子女诞生、命名,以及百官、命妇朝贺皇太子、后妃之礼,与诸王国之礼,皆颁仪式于诸司。

凡传制、诰,开读诏、敕、表、笺及上下百官往来移文,皆授以程式焉。

凡岁请封宗室王、郡王、将军、中尉、妃、主、君,各以其亲疏为等。

百官于宗王,具官称名而不臣。

王臣称臣于其王。

凡宗室、驸马都尉、内命妇、蕃王之诰命,则会吏部以请。

凡诸司之印信,领其制度。

内阁,银印,直纽,方一寸七分,厚六分,玉箸篆文。

征西、镇朔、平羌、平蛮等将军,银印,虎纽,方三寸三分,厚九分,柳叶篆文。

宗人府、五军都督府,俱正一品,银印,三台,方三寸四分,厚一寸。

六部都察院、各都司,俱正二品,银印,二台,方三寸二分,厚八分。

衍圣公、张真人、中都留守司,俱正二品,各布政司,从二品,银印,二台,方三寸一分,厚七分。

后赐衍圣公三台银印。

顺天、应天二府,俱正三品,银印,方二寸九分,厚六分五厘。

通政司、大理寺、太常寺、詹事府、京卫、各按察司、各卫,俱正三品,苑马寺、宣慰司,俱从三品,铜印,方二寸七分,厚六分。

太仆寺、光禄寺、各盐运司,俱从三品,铜印,方二寸六分,厚五分五厘。

鸿胪寺各府,俱正四品,国子监、宣抚司,俱从四品,铜印,方二寸五分,厚五分。

翰林院、左右春坊、尚宝司、钦天监、太医院、上林苑监、六部各司、宗人府经历司、王府长史司、各卫千户所,俱正五品,司经局、五府经历司、招讨司、安抚司,俱从五品,铜印,方二寸四分,厚四分五厘。

各州,从五品,铜印,方二寸三分,厚四分。

都察院经历司、大理寺左右司、五城兵马司,大兴、宛平、上元、江宁四县,僧录司、道录司、中都留守司经历司、断事司,各都司经历司、断事司,各卫百户所、长官司,王府审理所,俱正六品,光禄司各署,各布政司经历司、理问所,俱从六品,铜印,方二寸二分,厚三分五厘。

六科行人司、通政司经历司、工部营缮所、太常寺典簿厅、上林苑监各署、各按察司经历司、各县,俱正七品,中书舍人,顺天应天二府经历司、京卫经历司、光禄寺典簿厅、太仆寺主簿厅、詹事府主簿厅、各卫经历司、各盐运司经历司、苑马寺主簿厅、宣慰司经历司,俱从七品,铜印,方二寸一分,厚三分。

户部、刑部、都察院各照磨所,兵部典牧所,国子监绳愆厅、博士厅、典簿厅,鸿胪寺主簿厅,钦天监主簿厅,各布政司照磨所,各府经历司,王府纪善、典宝、典膳、奉祀、良医、工正各所,宣抚司经历司,俱正从八品,铜印,方二寸,厚二分五厘。

刑部、都察院各司狱司,顺天、应天二府照磨所、司狱司,鸿胪寺各署,国子监典籍厅,上林苑监典簿厅,内府宝钞等各库,御马仓、草仓,会同馆,织染所,文思院,皮作局,颜料局,鞍辔局,宝源局,军器局,都税司,教坊司,留守司司狱司,各都司司狱司,各按察司照磨所、司狱司,各府照磨所、司狱司,王府长史司典簿厅、教授、典义所,各府卫儒学、税课司,阴阳学、医学、僧纲司、道纪司、各巡检司,俱正从九品,铜印,方一寸九分,厚二分二厘。

各州县儒学、仓库、驿递、闸坝批验所、抽分竹木局、河泊所、织染局、税课局、阴阳学、医学、僧正司、道正司、僧会司、道会司,俱未入流,铜条记,阔一寸三分,长二寸五分,厚二分一厘。

已上俱直纽,九迭篆文。

监察御史,铜印,直纽,有眼,方一寸五分,厚三分,八迭篆文。

总制、总督、巡抚并镇守、公差等官,铜关防,直纽,阔一寸九分五厘,长二寸九分,厚三分,九迭篆文。

外国王印三等:曰金,曰镀金,曰银。

刓\敝则换给之。

凡祥瑞,辨其名物,无请封禅以荡上心。

以学校之政育士类,以贡举之法罗贤才,以乡饮酒礼教齿让,以养老尊高年,以制度定等威,以恤贫广仁政,以旌表示劝励,以建言会议悉利病,以禁自宫遏奸民。

祠祭,分掌诸祀典及天文、国恤、庙讳之事。

凡祭有三,曰天神、地祇、人鬼。

辨其大祀、中祀、小祀而敬供之。

饬其坛遗、祠庙、陵寝而数省阅之。

蠲其牢醴、玉帛、粢羹、水陆瘗燎之品,第其配侑、从食、功德之上下而秩举之。

天下神祇在祀典者,则稽诸令甲,播之有司,以时谨其祀事。

督日官颁历象于天下。

日月交食,移内外诸司救护。

有灾异即奏闻,甚者乞祭告修省。

凡丧葬、祭祀,贵贱有等,皆定其程则而颁行之。

凡谥,帝十七字,后十三字,妃、太子、太子妃并二字,亲王一字,郡王二字,以字为差。

勋戚、文武大臣请葬祭赠谥,必移所司,核行能,傅公论,定议以闻。

其侍从勤劳、忠谏死者,官品未应谥,皆得特赐。

凡帝后愍忌,祀于陵,辍朝不废务。

凡天文、地理、医药、卜筮、师巫、音乐、僧道人,并籍领之,有兴造妖妄者罪无赦。

主客,分掌诸蕃朝贡接待给赐之事。

诸蕃朝贡,辨其贡道、贡使、贡物远近多寡丰约之数,以定王若使迎送、宴劳、庐帐、食料之等,赏赉之差。

凡贡必省阅之,然后登内府,有附载物货,则给直。

若蕃国请嗣封,则遣颁册于其国。

使还,上其风土、方物之宜,赠遗礼文之节。

诸蕃有保塞功,则授敕印封之。

各国使人往来,有诰敕则验诰敕,有勘籍则验勘籍,毋令阑入。

土官朝贡,亦验勘籍。

其返,则以镂金敕谕行之,必与铜符相比。

凡审言事,译文字,送迎馆伴,考稽四夷馆译字生、通事之能否,而禁饬其交通漏泄。

凡朝廷赐赉之典,各省土物之贡,咸掌之。

精膳,分掌宴飨、牲豆、酒膳之事。

凡御赐百官礼食,曰宴,曰酒饭,为上中下三等,视其品秩。

番使、土官有宴,有下程,宴有一次,有二次,下程有常例,有钦赐。

皆辨其等。

亲王之籓,王、公、将军来朝,及其使人,亦如之。

凡膳羞、酒醴、品料,光禄是供,会其数,而程其出纳焉。

凡厨役,佥诸民,以给使于太常、光禄;年深者,得选充王府典膳。

凡岁藏冰、出冰,移所司谨洁之。

初,洪武元年置礼部。

六年,设尚书二人,侍郎二人。

分四属部:总部,祠部,膳部,主客部。

每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各三人。

十三年,升部秩,设尚书、侍郎各一人,每属部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

寻复增置侍郎一人。

二十二年,改总部为仪部。

二十九年,改仪部、祠部、膳部为仪制、祠祭、精膳,惟主客仍旧,俱称为清吏司。

按周宗伯之职虽掌邦礼,而司徒既掌邦教,所谓礼者,仅鬼神祠祀而已。

至合典乐典教,内而宗籓,外而诸蕃,上自天官,下逮医师、膳夫、伶人之属,靡不兼综,则自明始也。

成、弘以后,率以翰林儒臣为之。

其由此登公孤任辅导者,盖冠于诸部焉。

兵部。

尚书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

正三品其属,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

正统十年,增设武选、职方二司郎中各一人。

成化三年,增设车驾司郎中一人。

万历九年并革。

员外郎一人,从五品。

正统十年增设武选司员外郎一人。

弘治九年增设武库司员外郎一人。

后俱革。

嘉靖十二年,增设职方司员外郎一人。

主事二人,正六品。

洪武、宣德间,增设武选司主事三人,职方司主事四人。

正统十四年,增设车驾、武库二司主事各一人。

后革。

万历十一年,又增设车驾司主事一人。

所辖,会同馆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从九品大通关大使、副使各一人,俱未入流。

尚书,掌天下武卫官军选授、简练之政令。

侍郎佐之。

武选,掌卫所土官选授、升调、袭替、功赏之事。

凡武官六品,其勋十有二。

正一品,左、右柱国。

从一品,柱国。

正二品,上护军。

从二品,护军。

正三品,上轻车都尉。

从三品,轻车都尉。

正四品,上骑都尉。

从四品,骑都尉。

正五品,骁骑尉。

从五品,飞骑尉。

正六品,云骑尉。

从六品,武骑尉。

散阶三十。

正一品,初授特进荣禄大夫,升授特进光禄大夫。

从一品,初授荣禄大夫,升授光禄大夫。

正二品,初授骠骑将军,升授金吾将军,加授龙虎将军。

从二品,初授镇国将军,升授定国将军,加授奉国将军。

正三品,初授昭勇将军,升授昭毅将军,加授昭武将军。

从三品,初授怀远将军,升授定远将军,加授安远将军。

正四品,初授明威将军,升授宣威将军,加授广威将军。

从四品,初授宣武将军,升授显武将军,加授信武将军。

正五品,初授武德将军,升授武节将军。

从五品,初授武略将军,升授武毅将军。

正六品,初授昭信校尉,升授承信校尉。

从六品,初授忠显校尉,升授忠武校尉。

岁凡六选。

有世官,有流官。

世官九等,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卫镇抚,正千户,副千户,百户,试百户,所镇抚。

皆有袭职,有替职。

其幼也,有优给。

其不得世也,有减革,有通革。

流官八等,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佥事,都指挥使,都指挥同知。

都指挥佥事,正留守,副留守。

以世官升授,或由武举用之,皆不得世。

即有世者,出特恩。

非真授者曰署职,署职,递加本职一级作半级,不支俸,非军功,毋得实授。

曰试职,试职作一级,支半俸,不给诰。

曰纳职,纳职带俸,不莅事。

战功二等:奇功为上,头功次之。

首功四等:迤北为大,辽东次之,西番、苗蛮又次之,内地反寇又次之。

凡比试,有旧官,洪武三十一年以前为旧。

有新官,成祖以后为新。

军政,五年一考选,先期抚、按官上功过状,覆核而去留之。

五府、锦衣卫堂上各总兵官,皆自陈,取上裁。

推举上二人,都指挥以下上一人。

凡土司之官九级,自从三品至从七品,皆无岁禄。

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

附塞之官,自都督至镇抚,凡十四等,皆以诰敕辨其伪冒。

赠官死于王事,加二等;死于战阵,加三等。

凡除授出自中旨者,必覆奏然后行之。

以贴黄征图状,以初绩征诰敕,以效功课将领,以比试练卒徒,以优养恩故绝,以褒恤励死战,以寄禄驭恩幸,以杀降、失陷、避敌、激叛之法肃军机,以典刑、败伦、行劫、退阵之科断世禄。

职方,掌舆图、军制、城隍、镇戍、简练、征讨之事。

凡天下地里险易远近,边腹疆界,俱有图本,三岁一报,与官军车骑之数偕上。

凡军制内外相维,武官不得辄下符征发。

自都督府,都指挥司,留守司,内外卫守御、屯田、群牧千户所,仪卫司,土司,诸番都司卫所,各统其官军及其部落,以听征调、守卫、朝贡、保塞之令。

以时修浚其城池而阅视之。

凡镇戍将校五等:曰镇守,曰协守,曰分守,曰守备,曰备倭。

皆因事增置,视地险要,设兵屯戍之。

凡京营操练,统以文武大臣,皆科道官巡视之。

若将军营练,将军四卫营练,及勇士、幼官、舍人等营练,则讨其军实,稽其什伍,察其存逸闲否,以教其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金鼓、麾旗之号。

征讨请命将出师,悬赏罚,调兵食,纪功过,以黜陟之。

以堡塞障边徼,以烽火传声息,以关津诘奸细,以缉捕弭盗贼,以快壮简乡民,以勾解、收充、抽选、并豁、疏放、存恤之法整军伍。

车驾,掌卤簿、仪仗、禁卫、驿传、厩牧之事。

凡卤簿大驾,大典礼、大朝会设之;丹陛驾,常朝设之;武陈驾,世宗南巡时设之。

皆辨其物数,以授所司。

慈宫、中宫之卤簿,东宫、宗籓之仪仗,亦如之。

凡侍卫,御殿全直,常朝番直,守卫、亲军卫,画前、后、左、右四门为四行,而日夜巡警之。

守卫皇城,前午门为一行,后玄武门为一行,左东华门为一行,右西华门为一行。

凡邮传,在京师曰会同馆,在外曰驿,曰递运所,皆以符验关券行之。

凡马政,其专理者,太仆、苑马二寺,稽其簿籍,以时程其登耗,惟内厩不会。

武库,掌戎器、符勘、尺籍、武学、薪隶之事。

凡内外官军有征行,移工部给器仗,籍纪其数,制敕下各边征发。

及使人出关,必验勘合。

军伍缺,下诸省府州县勾之。

以跟捕、纪录、开户、给除、停勾之法,核其召募、垛集、罪谪、改调营丁尺籍之数。

凡武职幼官,及子弟未嗣官者,于武学习业,以主事一人监督之。

考稽学官之贤否、肄习之勤怠以闻。

诸司官署供应有柴薪,直衙有皁隶,视官品为差。

初,洪武元年置兵部。

六年,增尚书一人,侍郎一人。

置总部、驾部并职方三部,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如吏部之数。

十三年,升部秩,设尚书、侍郎各一人,又增置库部为四属部,部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

十四年,增试侍郎一人。

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司马部。

二十九年,定改四部为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清吏司。

惟职方仍旧名。

景泰中,增设尚书一人,协理部事,天顺初罢。

隆庆四年添注侍郎二人,寻罢。

万历末年复置。

协理京营戎政一人,或尚书,或侍郎,或右都御史。

掌京营操练之事。

永乐初,设三大营,总于武将。

景泰元年始设提督团营,命兵部尚书于谦兼领之,后罢。

成化三年复设,率以本部尚书或都御史兼之。

嘉靖二十年,始命尚书刘天和辍部务,另给关防,专理戎政。

二十九年,以"总督京营戎政"之印畀仇鸾,而改设本部侍郎协理戎政,不给关防。

万历九年裁革,十一年复设。

天启初,增设协理一人,寻革。

崇祯二年复增一人,以庶吉士刘之纶为兵部侍郎充之。

刑部。

尚书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

正三品其属,司务厅,司务二人。

从九品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十三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主事二人。

正六品。

正统六年,十三司俱增设主事一人。

成化元年增设四川、广西二司主事各一人,后革。

万历中,又革湖广、陕西、山东、福建四司主事各一人。

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检校,正九品各一人。

司狱司,司狱六人,从九品。

尚书,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

侍郎佐之。

十三司,各掌其分省及兼领所分京府、直隶之刑名。

浙江司带管崇府、中军都督府、刑科、内官、御用、司设等监,在京金吾前、腾骧左、沈阳右、留守中、神策、和阳、武功右、广洋八卫,蕃牧千户所,及两浙盐运司,直隶和州,涿鹿左、涿鹿中二卫。

江西司带管淮、益、弋阳、建安、乐安五府,前军都督府,御马监,火药、酒醋、面觔等局,在京府军前、燕山左、留守前、龙骧、宽河、忠义前、忠义后、永清右、龙江左、龙江右十卫,及直隶庐州府,庐州、六安、九江、武清、宣府前、龙门各卫。

湖广司带管楚、岷、吉、荣、辽五府,右军都督府,司礼、尚宾、尚膳、神宫等监,天财库,在京留守右、虎贲右、忠义右、武功左、茂陵、永陵、江淮、济川、水军右九卫,及兴都留守司,直隶宁国、池州二府,宣州、神武中、定州、茂山、保安左、保安右各卫,渤海千户所。

福建司带管户部、太仆寺、户科、宝钞提举司、印绶、都知等监,甲字第十库,在京金吾后、应天、会州、武成中、武功中、孝陵、献陵、景陵、裕陵、泰陵十卫,牧马千户所,及福建盐运司,直隶常州府、广德州,中都留守左、留守中、定边、开平中屯各卫,美峪千户所。

山东司带管鲁、德、衡、泾四府,左军都督府,宗人府,兵部,尚宝司,兵科,典牧所,会同馆,供用库,戈戟司,司苑局,在京羽林右、沈阳左、长陵三卫,奠靖千户所,及山东盐运司,中都留守司,辽东都司,辽东行太仆寺,直隶凤阳府,滁州、凤阳、皇陵、长淮、泗州、寿州、滁州、沂州、德州、德州左、保定后各卫,安东中护卫,潮河、龙门、宁靖各千户所。

山西司带管晋、代、沈、怀仁、庆成五府,翰林院,钦天监,上林苑监,南、北二城兵马司,混堂司,甜食房,在京旗手、金吾右、骁骑右、龙虎、大宁中、义勇前、义勇后、英武八卫,及直隶镇江府、徐州,镇江、徐州、沈阳中屯各卫,沈阳中护卫,倒马关、平定各千户所。

河南司带管周、唐、赵、郑、徽、伊、汝七府,礼部,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詹事府,国子监,礼科,中书舍人,神乐观,牺牲所,兵仗局,灵台、钟鼓等司,东城兵马司,教坊司,在京羽林左、府军右、武德、留守后、神武左、彭城六卫,及两淮盐运司,直隶淮安、扬州二府,淮安、大河、邳州、扬州、高邮、仪真、宿州、武平、归德、宁山、神武右各卫,海州、盐城、通州、汝宁各千户所。

陕西司带管秦、韩、庆、肃四府,后军都督府,大理寺,行人司,尚衣监,针工局,西城兵马司,在京府军后、腾骧右、豹韬、鹰扬、兴武、义勇右、康陵、昭陵、龙虎左、横海、江阴十一卫,及河东盐运司,陕西行太仆寺,甘肃行太仆寺,直隶太平府,建阳、保定左、保定右、保定中、保定前各卫,平凉中护卫。

四川司带管蜀府,工部,工科,巾帽、织染二局,僧道录司,在京府军、金吾左、济川、武骧右、大宁前、蔚州左、永清左、广武八卫,及直隶松江、大名二府,金山、怀安、怀来各卫,神木千户所。

广东司带管应天府,在京锦衣、府军左、虎贲左、济阳、留守左、水军左、飞熊七卫,及直隶延庆州,怀来千户所。

广西司带管靖江府,通政司,五军断事司,中城兵马司,宝钞、银作二局,在京羽林前、燕山右、燕山前、大兴左、通州、武骧左、镇南、富峪八卫,及直隶安庆、徽州二府,安庆、新安、通州左、通州右、延庆、延庆左、延庆右各卫。

云南司带管顺天府,太医院,仪卫、惜薪等司,承运库,及直隶永平、广平二府,镇海、真定、永平、山海、卢龙、东胜左、东胜右、抚宁、密云中、密云后、大同中屯、潼关、营州五屯、万全左、万全右各卫,宽河、武定、蒲州各千户所。

贵州司带管吏部,吏科,司菜局,及长芦盐运司,大宁都司,万全都司,直隶苏州、保定、河间、真定、顺德五府,苏州、太仓、蓟州、遵化、镇朔、兴州五屯,忠义中、涿鹿、河间、天津、天津左、天津右、德州、宣府左、宣府右、开平、保安、蔚州、永宁各卫,梁城、兴和、广昌各千户所。

照磨、检校,照刷文卷,计录赃赎。

司狱,率狱吏,典囚徒。

凡军民、官吏及宗室、勋戚丽于法者,诘其辞,察其情伪,傅律例而比议其罪之轻重以请。

诏狱必据爰书,不得逢迎上意。

凡有殊旨、别敕、诏例、榜例,非经请议著为令甲者,不得引比。

凡死刑,即决及秋后决,并三覆奏。

两京、十三布政司,死罪囚岁谳平之。

五岁请敕遣官,审录冤滞。

霜降录重囚,会五府、九卿、科道官共录之。

矜疑者戍边,有词者调所司再问,比律者监候。

夏月热审,免笞刑,减徒、流,出轻系。

遇岁旱,特旨录囚亦如之。

凡大祭止刑。

凡赎罪,视罪轻重,斩、绞、杂犯、徒末减者,听收赎。

词诉必自下而上,有事重而迫者,许击登闻鼓。

四方有大狱,则受命往鞫之。

四方决囚,遣司官二人往莅。

凡断狱,岁疏其名数以闻,曰岁报;月上其拘释存亡之数,曰月报。

狱成,移大理寺覆审,必期平允。

凡提牢,月更主事一人,修葺囹圄,严固扃钥,省其酷滥,给其衣粮。

囚病,许家人入视,脱械锁医药之。

簿录俘囚,配没官私奴婢,咸籍知之。

官吏有过,并纪录之。

岁终请湔涤之。

以名例摄科条,以八字括辞议,以、准、皆、各、其、及、即、若,以五服参情法,以墨涅识盗贼。

籍产不入莹墓,籍财不入度支,宗人不即市,宫人不即狱,悼耄疲癃不即讯。

详《刑法志》。

洪武元年置刑部。

六年,增尚书、侍郎各一人。

设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二人,惟都官各一人。

总部、比部主事各六人,都官、司门主事各四人。

八年,以部事浩繁,增设四科,科设尚书、侍郎、郎中各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五人。

十三年,升部秩,设尚书一人,侍郎一人,仍分四属部,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总部、比部主事各四人,都官、司门主事各二人,寻增侍郎一人。

始分左、右侍郎。

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宪部。

二十三年,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浙江部兼领云南。

部各设官,如户部之制。

二十九年,改为十二清吏司。

永乐元年以北平为北京。

十八年,革北京司,增置云南、贵州、交阯三司。

宣德十年,革交阯司,遂定为十三清吏司。

工部。

尚书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

正三品其属,司务厅,司务二人。

从九品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后增设都水司郎中四人。

员外郎一人,从五品,后增设营膳司员外郎二人,虞衡司员外郎一人。

主事二人。

正六品,后增设都水司主事五人,营膳司主事三人,虞衡司主事二人,屯田司主事一人。

所辖,营缮所,所正一人,正七品所副二人,正八品所丞二人。

正九品文思院,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

从九品皮作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

从九品,后革。

鞍辔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

从九品。

隆庆元年,大使、副使俱革。

宝源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

从九品,嘉靖间革。

颜料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后革。

军器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后革一人。

节慎库,大使一人,从九品。

嘉靖八年设。

织染所、杂造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

从九品广积、通积、卢沟桥、通州、白河各抽分竹木局,大使各一人,副使各一人。

大通关提举司,提举一人,正八品,万历二年革。

副提举二人,正九品典史一人。

后副提举、典史俱革。

柴炭司,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

尚书,掌天下百官、山泽之政令。

侍郎佐之。

营缮,典经营兴作之事。

凡宫殿、陵寝、城郭、坛场、祠庙、仓库、廨宇、营房、王府邸第之役,鸠工会材,以时程督之。

凡卤簿、仪仗、乐器,移内府及所司,各以其职治之,而以时省其坚洁,而董其窳滥。

凡置狱具,必如律。

凡工匠二等:曰轮班,三岁一役,役不过三月,皆复其家;曰住坐,月役一旬,有稍食。

工役二等,以处罪人输作者,曰正工,曰杂工。

杂工三日当正工一日,皆视役大小而拨节之。

凡物料储偫,曰神木厂,曰大木厂,以蓄材木,曰黑窑厂,曰琉璃厂,以陶瓦器,曰台基厂,以贮薪苇,皆籍其数以供修作之用。

虞衡,典山泽采捕、陶冶之事。

凡鸟兽之肉、皮革、骨角、羽毛,可以供祭祀、宾客、膳羞之需,礼器、军实之用,岁下诸司采捕。

水课禽十八、兽十二,陆课兽十八、禽十二,皆以其时。

冬春之交,罝罛不施川泽;春夏之交,毒药不施原野。

苗盛禁蹂躏,谷登禁焚燎。

若害兽,听为陷阱获之,赏有差。

凡诸陵山麓,不得入斧斤、开窑冶、置墓坟。

凡帝王、圣贤、忠义、名山、岳镇、陵墓、祠庙有功德于民者,禁樵牧。

凡山场、园林之利,听民取而薄征之。

凡军装、兵械,下所司造,同兵部省之,必程其坚致。

凡陶甄之事,有岁供,有暂供,有停减,籍其数,会其入,毋轻毁以费民。

凡诸冶,饬其材,审其模范,付有司。

钱必准铢两,进于内府而颁之。

牌符、火器,铸于内府,禁其以法式泄于外。

凡颜料,非其土产不以征。

都水,典川泽、陂池、桥道、舟车、织造、券契、量衡之事。

水利曰转漕,曰灌田。

岁储其金石、竹木、卷埽,以时修其闸坝、洪浅、堰圩、堤防,谨蓄泄以备旱潦,无使坏田庐、坟隧、禾稼。

舟楫、硙碾者不得与灌田争利,灌田者不得与转漕争利。

凡诸水要会,遣京朝官专理,以督有司。

役民必以农隙,不能至农隙,则僝功成之。

凡道路、津梁,时其葺治。

有巡幸及大丧、大礼,则修除而较比之。

凡舟车之制,曰黄船,以供御用,曰遮洋船,以转漕于海,曰浅船,以转漕于河,曰马船、曰风快船,以供送官物,曰备倭船、曰战船,以御寇贼,曰大车,曰独辕车,曰战车,皆会其财用,酌其多寡、久近、劳逸而均剂之。

凡织造冕服、诰敕、制帛、祭服、净衣诸币布,移内府、南京、浙江诸处,周知其数而慎节之。

凡公、侯、伯铁券,差其高广。

制式详《礼志》。

凡祭器、册宝、乘舆、符牌、杂器皆会则于内府。

凡度量、权衡,谨其校勘而颁之,悬式于市,而罪其不中度者。

屯田,典屯种、抽分、薪炭、夫役、坟茔之事。

凡军马守镇之处,其有转运不给,则设屯以益军储。

其规办营造、木植、城砖、军营、官屋及战衣、器械、耕牛、农具之属。

凡抽分征诸商,视其财物各有差。

凡薪炭,南取洲汀,北取山麓,或征诸民,有本、折色,酌其多寡而撙节之。

夫役伐薪、转薪,皆雇役。

凡坟茔及堂碑、碣兽之制,第宗室、勋戚、文武官之等而定其差。

坟茔制度,详《礼志》。

洪武初,置工部及官属,以将作司隶焉。

吴元年置将作司,卿,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

左、右提举司提举,正六品,同提举,从六品,司程、典簿、副提举,正七品。

军需库大使,从八品,副使,正九品。

洪武元年,以将作司隶工部。

六年,增尚书、侍郎各一人,设总部、虞部、水部并屯田为四属部。

总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二人,余各一人。

总部主事八人,余各四人。

又置营造提举司。

洪武六年,改将作司为正六品,所属提举司,改正七品。

寻更置营造提举司及营造提举分司,每司设正提举一人,副提举二人,隶将作司。

八年,增立四科,科设尚书、侍郎、郎中各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五人,照磨二人。

十年,罢将作司。

十三年定官制,设尚书一人,侍郎一人,四属部,以屯田部为屯部,各郎中、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

十五年增侍郎一人。

二十二年,改总部为营部。

二十五年,置营缮所。

改将作司为营缮所,秩正七品,设所正、所副、所丞各二人,以诸匠之精艺者为之。

二十九年,又改四属部为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

嘉靖后添设尚书一人,专督大工。

提督易州山厂一人,掌督御用柴炭之事。

明初,于沿江芦洲并龙江、瓦屑二场,取用柴炭。

永乐间,迁都于北,则于白羊口、黄花镇、红螺山等处采办。

宣德四年始设易州山厂,专官总理。

景泰间,移于平山,又移于满城,相继以本部尚书或侍郎督厂事。

天顺元年仍移于易州。

嘉靖八年罢革,改设主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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