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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柳之母死,子硕请具。
具,葬之器用。
子柳,鲁叔仲皮之子,子硕兄。
○硕音石。
子柳曰:"何以哉?"言无其财。
子硕曰:"请粥庶弟之母。"
粥,谓嫁之也。
妾贱,取之曰买。
○鬻,本又作"粥",音育,卖也,注同。
子柳曰:"如之何其粥人之母以葬其母也?不可。 忠恕。 既葬,子硕欲以赙布之余具祭器。 古者谓钱为泉布,所以通布货财。 子柳曰:“不可,吾闻之也,君子不家於丧。 恶因死者以为利。 ○恶,乌路反。 请班诸兄弟之贫者。"
以分死者所矜也。
禄多,则与邻里乡党。
[疏]"子柳"至"贫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不粥人之母及因死为利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子柳"至"硕兄"。
正义曰:案下《檀弓》云"叔仲皮学子柳",故知子柳是叔仲皮之子。
知"子硕兄"者,以此云"子硕曰:请粥庶弟之母",故知"子硕兄"也。
○注"古者"至"货财"。
○正义曰:解布名也,言古者谓钱为泉布,所以然者,言其通流有如水泉而遍,布货买天下货财也。
而郑注《周礼》云:"藏曰泉,其行曰布,取名於水泉,其流行无不遍也。"
郑又云:"泉始盖一品,周景王铸大泉而有二品,后数变易,不复识本制,至汉唯有五铢久行。"
案郑此者云五铢者,其重五铢。
凡十黍为一参,一参为一铢,二十四铢为一两,故钱边作"五铢"字也。
郑又云:"王莽改货而异作泉布,多至十品。 今存於民间多者,有货布、大泉、货泉。 货布长二寸五分,广寸,首长八分有奇,广八分,其圜好径二分半,足枝长八分,其右文曰货,左文曰布,重二十五铢,直货泉二十五。 大泉径一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泉,直十五货泉,货泉径一寸,重五铢,右文曰货,左曰泉,直一也。"
案《食货志》云今世谓之笮钱是也。
边犹为货泉之字,大泉即今大四文钱也,四边并有文也。
货布之形,今世难识,世人或耕地犹有得者,古时一个准二十五钱也。
然古又有刀。
刀有二种,一是契刀,一是错刀也。
契刀直五百,错刀直一千。
契刀无缕,而错刀用金缕之。
刀形如钱,而边作刀字形也,故世犹呼钱为钱刀也。
君子曰:"谋人之军师,败则死之。 谋人之邦邑,危则亡之。"
利己亡众,非忠也。
言亡之者,虽辟贤,非义退。
公叔文子升於瑕丘,蘧伯玉从。
二子,卫大夫。
文子,献公之孙,名拔。
○蘧,木又作璩,其鱼反。
从,才用反,又如字。
拔,皮八反,徐蒲末反。
文子曰:"乐哉,斯丘也!死则我欲葬焉。"
蘧伯玉曰:"吾子乐之,则瑗请前。 刺其欲害人良田。 瑗,伯玉名。 ○乐音洛,下同,一读下乐,五教反。 瑗,于卷反,又於原反。 剌,七赐反。 [疏]“公叔"至"请前"。
○正义曰:此一节论蘧伯玉仁者,剌文子欲害人良田之事。
○注"文子,献公之孙,名拔"。
○正义曰:案《世本》云:"献公生成子当,当生文子拔,拔生朱,为公叔氏。"
弁人有其母死而孺子泣者。
言声无节。
○弁,皮彦反。
孺,而注反。
孔子曰:"哀则哀矣,此诚哀。 而难为继也。 失礼中。 夫礼,为可传也,为可继也,故哭踊有节。"
○传,直专反。
[疏]"弁人"至"有节"。
○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讥弁人哀过之事。
○"而难为继也"者,此哀之深,后人无能继学之者也。
○"夫礼,为可传也,为可继也,故器踊有节"者,又广述其难继为失也。
夫圣人礼制,使后人可传可继,故制为哭踊之节,以中为度耳,岂可过甚,皆使后人不可传继乎?然《杂记》:"曾申问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声乎?’曰:‘中路婴儿失其母,何常声之有?’"则与此违者,云曾子所言,是始死之时,悲哀志懑,未可为节。
此之所言,在袭敛之后,可以制礼,故哭踊有节也。
所以知然者,曾申之问,泛问於哭时,故知举重时答也。
此之所言哭踊有节,节哭之时,在於后也。
叔孙武叔之母死,武叔,公子牙之六世孙,名州仇,毁孔子者。
既小敛,举者出户,出户袒,且投其冠,括发。
尸出户,乃变服,失哀节。
冠,素委貌。
○括,古活反。
子游曰:"知礼。"
嗤之。
○嗤,昌之反。
[疏]"叔孙"至"知礼"。
○正义曰:此一节论武叔失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武叔"至"子者"。
○正义曰:案《世本》:"桓公生僖叔牙,牙生戴伯兹,兹生庄叔得臣,臣生穆叔豹,豹生昭子婼,婼生戌子不敢,敢生武叔州仇。"
仇是公子牙六世孙,故云"公子牙六世孙"也。
云"毁孔子者",《论语》云"叔孙武叔毁仲尼"是也。
○注"尸出"至"委貌"。
○正义曰,案《士丧礼》"卒敛彻帷,主人西面冯尸,踊,无筭,主妇东面冯,亦如之。 主人髻发,袒,众主人免"。
下云:"士举,男女奉尸,夷于堂。"
《丧大记》亦云:"卒小敛,主人袒,说髦,括发以麻。"
下云:"奉尸夷于堂。"
是括发在小敛之后,奉尸夷于堂之前,主人为欲奉尸,故袒而括发在前。
今武叔奉尸夷堂之后,乃投冠括发,故云"尸出户,乃变服,失哀节"。
云"冠,素委貌"者,案《杂记》云:"小敛环绖,公、大夫、士一也。"
注云:"士素委貌,大夫以上素爵弁,而加此绖焉。"
郑知然者,以《丧大记》云:"君将大敛,子弁绖。"
大夫大敛无文,明亦弁绖,大敛既尔,明小敛亦然,故云大夫以上弁绖。
案武叔投冠,武叔是诸侯大夫,当天子之士,故云:"士素委貌。 若然,案《士丧礼》主人括发,郑注云“始死,将斩衰者鸡斯,将括发者去笄,纚而紒",无素委貌者,熊氏云:"《士丧礼》谓诸侯之士,故无素冠也。"
崔氏云:"将小敛之时已括发,括发后,大夫以上加素弁,士加素委貌。 至小敛讫,乃投去其冠,而见括发。"
今案《士丧礼》及《大记》皆小敛卒,乃括发,无小敛之前为括发者,崔氏之言非也。
案《士丧礼》小敛括发,郑注《丧服》变除云:"袭而括发者,彼据大夫以上之礼,死之明日而袭,与士小敛同日,俱是死后二日也。"
郑注《士丧礼》一括发之后,比至大敛自若。
所以《大记》云:"小敛,主人袒,说髦,括发。"
是诸侯小敛之时更括发者,崔氏云:"谓说去其髦,更正括发,非重为括发也。"
○"子游曰知礼"。
○子游是习礼之人,见武叔失礼,反谓之"知礼",故知嗤之也。
扶君,卜人师扶右,射人师扶左。
谓君疾时也。
卜当为仆,声之误也。
仆人、射人,皆平生时赞正君服位者。
○卜人师,依注音仆;师,长也,谓大仆也;本或无"师"字者,非也。
前儒如字,卜人及医师也。
君薨,以是举。
不忍变也。
《周礼·射人》:"大丧,与仆人迁尸。"
[疏]"扶君"至"是举"。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薨,所举迁尸之人。
○注"谓君"至"位者"。
○正义曰:知是"君疾时"者,以下云"君薨,以是举",故知君疾时也。
知卜当为仆者,以卜人无正君之事。
案《周礼·大仆职》:"掌兆荃之服位。"
《射人职》:"掌国之三公孤卿大夫之位。"
及王举动,悉随王。
故知也。
从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为服,君子未之言也。
二夫人犹言此二人也。
时有此二人同居,死相为服者,甥居外家而非之。
○从,才用反。
夫人音扶,注同。
为,于伪反,注及下注"夫为妻"同或曰,同爨緦。
以同居生緦之亲可。
○爨緦,上七乱反,下音思。
[疏]"从母"至"爨緦"。
○正义曰:此一节论失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时有"至"非之"。
○正义曰:知"同居"者,以下云"同爨緦",故知同居也。
云"甥居外家而非之"者,以言从母及舅,皆是外甥称谓之辞,故知甥也。
若他人之言,应云妻之兄弟妇、夫之姊妹夫相为服,不得云"从母之夫,舅之妻"也。
言"甥居外家而非之"者,谓甥来居在外姓舅氏之家,见有此事而非之。
或云"外家"者,以二人同住甥居外旁之家,遥讥之。
○"或曰同爨緦"者,甥既将为非礼,或人以为於礼可许,既同爨而食,合有緦麻之亲。
此皆据緦麻正衰,非吊服也,故云"相为服"。
若是吊服,疏人皆可,何怪此二人。
何胤以为吊服加麻绖如朋友然,非也。
凡吊服不得称服,故上云"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时朋友吊服而称无服,故知此"相为服"非吊服也。
丧事欲其纵纵尔,趋事貌。
纵,读如"总领"之总。
○纵,依注音总,急遽貌。
吉事欲其折折尔。
安舒貌。
《诗》云:"好人提提"。
○折,大兮反,注同。
故丧事虽遽不陵节,吉事虽止不怠。
陵,躐也。
止,立俟事时也。
怠,惰也。
○躐,力辄反。
惰,徒卧反。
故骚骚尔则野,谓大疾。
○骚,素刀反,急疾貌。
大音泰,一音他佐反,下注同。
鼎鼎尔则小人,谓大舒。
君子盖犹犹尔。
疾舒之中。
[疏]"丧事"至"犹尔"。
○正义曰:此一节论吉凶趋容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诗》云:好人提提"。
○正义曰:所引者《魏风·葛屦》之诗也。
魏俗褊薄,遣新来妇人缝作衣裳,故述而剌之云,美好妇人,初来之时提提然。
引之者,证安舒之意。
○"故丧"至"犹尔"。
○正义曰:以上丧事欲疾,吉事欲舒,因上生下,故云丧事虽须促遽,亦当有常,不得陵越丧礼之节。
吉事虽有行止住之时,不得怠堕宽慢。
故丧事骚骚尔,过为急疾,则如田野之人,急切无礼。
若吉事鼎鼎尔,不自严敬,则如小人然,形体宽慢也。
若君子之人,於丧事之内得疾之中,於吉事之内得舒之中。
盖行礼之时,明闲法,则志意犹犹然。
犹犹是晓达之貌。
丧具,君子耻具。
辟不怀也。
丧具,棺衣之属。
一日二日而可为也者,君子弗为也。
谓绞、紟、衾、冒。
○绞,户交反,后同。
紟,其荫反。
冒,莫报反。
[疏]"丧具"至"弗为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孝子备丧具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辟不"至"之属"。
○正义曰:此"辟不怀",宣八年《左传》云:"礼,卜葬先远日,辟不怀也。"
怀,思也。
葬用近日,则是不思念其亲。
今送死百物皆具,是速弃其亲。
今未即办具,是辟不思亲之事也。
云"丧具,棺衣之属"者,棺即预造,衣亦渐制,但不一时顿具,故《王制》云"六十岁制,七十时制,八十月制,九十日修。 唯绞、紟、衾、冒,死而后制"是也。
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也。
嫂叔之无服也,盖推而远之也。
或引或推,重亲远别。
○远,于万反。
别,彼列反。
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
欲其一心於厚之者,姑姊妹嫁大功,夫为妻期。
○期音基。
[疏]"丧服"至"者也"。
○正义曰:《丧服》是《仪礼》正经,记者录《丧服》中有下三事,各以释之。
其兄弟之子期,姑姊妹出適大功,皆《丧服》经文,嫂叔无服,《丧服》传文。
所以嫂叔无服,进在姑姊妹之上者,取或引或推,二者相对。
其子服重,是引而进之,其嫂无服,是推而远之。
并云"盖"者,记人虽解其义,犹若不审然,故谦而言"盖"。
○注"或引"至"远别"。
○正义曰:已子服期,今昆弟之子亦服期,牵引进之,同於已子。
案《丧服》传:"昆弟之子期报之也。"
此云"引"者,《丧服》有世父母叔父母期,又云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有相报答之义,故云"报"也。
已子服期,昆弟之子应降一等服大功,今乃服期,故云"引"也。
二文相兼乃备。
或推者,昆弟相为服期,其妻应降一等服大功,今乃使之无服,是推使疏而斥远之也。
言"重亲"解"或引",言"远别"解"或推"。
"远别"者,何平叔云:"夫男女相为服,不有骨肉之亲,则有尊卑之异也。 嫂叔亲非骨肉,不异尊卑,恐有混交之失,推使无服也。"
○"姑姊妹之薄也"者,未嫁之时为之厚,今姑姊妹出嫁之后为之薄,盖有夫婿受我之厚而重亲之,欲一心事於厚重,故我为之薄。
食於有丧者之侧,未尝饱也。
助哀戚也。
曾子与客立於门侧,其徒趋而出。
徒,谓客之旅。
曾子曰:"尔将何之?"曰:"吾父死,将出哭於巷。"
以为不可发凶於人之馆。
曰:"反哭於尔次。"
次,舍也。
礼:馆人使专之,若其自有然。
曾子北面而吊焉。
[疏]"曾子"至"吊焉"。
○正义曰:此一节论馆客使如其己有之事。
○"曰:反哭於尔次"者,於时立曾子之门,故曾许其反哭於汝次舍之处。
依礼,丧主西面,曾子所以北面吊者,案《士丧礼》主人西面,其宾亦在东门北面,谓同国之宾,曾子既许其哭於次,故以同国宾礼北面吊焉。
孔子曰:"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 之死而致生之,不知而不可为也。 之,往也。 死之、生之,谓无知与有知也。 为,犹行也。 ○知音智。 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成犹善也,竹不可善用,谓边无縢。 味当作沫。 沫,靧也。 ○味依注音沫,亡曷反。 斫,陟角反。 縢本又作滕,徒登反。 靧音悔,洗面。 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无宫商之调。 ○竽笙音于,下音生。 和,胡卧反。 调,直吊反。 有钟磬而无簨虡。 不县之也。 横曰簨,植曰虡。 ○簨,息允反。 虡音巨。 植,时力反,又音值。 其曰明器,神明之也。"
言神明死者也。
神明者,非人所知,故其器如此。
[疏]"孔子"至"之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生人於死者不可致死致生之事。
○"之死而致死之"者,之,往也。
谓生者,以物往送葬於死者,而致死之意,谓之无复有知,是不仁之事也,而不可为也。
○"之死而致生之"者,谓以物往送葬者,而虽死犹致生之意,是不知之事,而不可为也。
○注"之往"至"知也"。
○正义曰:谓生者以物往送死者,故何胤云:"言往死者处而致此死之者之意,谓死如草木无知,如此用情则不仁,不可行於世也。 往死者处而致此死者於全生之物,则不知而不可行也。 舍此二涂,不仁不知之间,圣人之所难言,付之不测之竟,言‘无知与有知’者,即下云‘夏后氏用明器,示民无知。 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 ’"。
○"是故竹不成用"者,圣人为教,使人子不死於亡者,不便谓无知,不生於死者,不便谓有知,故制明器,以神明求之。
不死不生,不可测也。
成,善也。
故为器用并不精善也。
竹不善用,谓竹器边无縢缘也。
何胤云:"若全无知,则不应用。 若全有知,则亦不应不成。 故有器不成,是不死不生也。"
○"瓦不成味"者,味犹黑光也。
今世亦呼黑为沫也。
瓦不善沫,谓瓦器无光泽也。
○"木不成斫"者,斫,雕饰也,木不善斫。
郑注云:"味当作沫,沫,靧也。"
靧谓靧面,证沫为光泽也。
"琴瑟张而不平"者,亦张弦而不调平也。
○"竽笙备而不和"者,亦备而无宫商之调和也。
"有钟磬而无簨虡"者,簨虡,县钟磬格也,亦有钟磬而不用格县挂之。
郑云"不县之也"者,案《典庸器》云:"大丧廞笋虡。"
明知有而不县之也。
云"横曰簨、植曰虡"者,虡,距也,以用力,故曰虡也。
○注"言神"至"所知"。
○正义曰:神明微妙无方,不可测度,故云"非人所知"也。
有子问於曾子曰:"问丧於夫子乎?"有子,孔子弟子有若也。
夫子卒后问此,庶有异闻也。
丧,谓仕失位也。
鲁昭公孙於齐曰:"丧人其何称。"
○问丧,问或作闻。
丧,息浪反,注及下皆同。
孙音逊。
曰:"闻之矣,丧欲速贫,死欲速朽。"
有子曰:"是非君子之言也。"
贫、朽,非人所欲。
○朽,许久反。
曾子曰:"参也闻诸夫子也。"
有子又曰:"是非君子之言也。"
曾子曰:"参也与子游闻之。"
有子曰:"然,然则夫子有为言之也。"
曾子以斯言告於子游。
子游曰:"甚哉!有子之言似夫子也。 昔者夫子居於宋,见桓司马自为石椁,三年而不成。 桓司马,宋向戌之孙,名魋。 ○有为,于伪反,下“为桓司马"、"为敬叔"、"则为之"、注"为民作"、"为嫁母"皆同。
向,式上反。
戌音恤。
魋,大回反。
夫子曰:‘若是其靡也,死不如速朽之愈也。
’死之欲速朽,为桓司马言之也。
靡,侈。
○侈,昌氏反,又申氏反。
南宫敬叔反,必载宝而朝。
敬叔,鲁孟僖子之子仲孙阅。
盖尝失位去鲁,得反,载其宝来朝於君。
○朝,直遥反,注同。
僖,许宜反。
阅音悦。
夫子曰:‘若是其货也,丧不如速贫之愈也。
’丧之欲速贫,为敬叔言之也。”
曾子以子游之言告於有子,有子曰:"然,吾固曰非夫子之言也。"
曾子曰:"子何以知之?"有子曰:"夫子制於中都,四寸之棺,五寸之椁,以斯知不欲速朽也。 中都,鲁邑名也。 孔子尝为之宰,为民作制。 孔子由中都宰为司空,由司空为司寇。 昔者夫子失鲁司寇,将之荆,将应聘於楚。 ○应,应对之应。 盖先之以子夏,又申之以冉有,以斯知不欲速贫也。"
言汲汲於仕得禄。
○伋音急。
[疏]"有子"至"贫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不欲速贫、死不欲速朽之事,各随文解之。
○"有子问於曾子"者,此孔子卒后,弟子相问,冀有所异闻也。
"问丧",谓问失本位居他国礼也。
有子问於曾子云:"汝曾闻失位在他国之礼於孔子否乎?"○注"有子"至"何称"。
正义曰:案《仲尼弟子传》:"有若,少孔子四十三岁。"
彼注云:"鲁人也。"
"曾参,南武城人,字子舆,少孔子四十六岁。"
云"鲁昭公孙於齐曰:丧人其何称"者,引《公羊》,证失位者称丧也。
昭公孙于齐,次于杨州,齐侯唁公于野井,昭公曰:"丧人其何称。"
○"有子"至"言也"。
○以曾子云"丧欲速贫,死欲速朽",有子云:"如是之语,非君子之言也。"
夫子既是君子,必不为此言。
时有子唯问丧,不问死,曾子以丧、死二事报有子者,以丧、死俱为恶事,贫、朽又事类相似。
既言"丧欲速贫",遂言"死欲速朽"。
案此"速贫"在前,"速朽"在后,而下子游之对,先云"死欲速朽",后言"丧欲速贫",随孔子所见言之先后也。
且孔子为中都宰之时,制其棺椁,不用速朽,其事在前。
夫子失鲁司寇,使子夏、冉有先適楚,不欲速贫,其事在后,故子游先言"速朽",后言"速贫",亦随夫子之事前前后。
○注"桓司"至"名魋"。
○正义曰:案《世本》:"向戌生东邻叔子超,超生左师眇,眇即向巢也"。
魋是巢之弟,故云向戌孙也。
○注"孔子"至"司寇"。
○正义曰:《孔子世家》,定公九年,孔子年五十,定公以孔子为中都宰。
一年,四方皆则之。
由中都宰为司空,由司空为司寇,定公十年会于夹谷,摄相事。
此云"司寇"者,崔灵恩云:"诸侯三卿,司徒兼冢宰,司马兼宗伯,司空兼司寇,三卿之下,则五小卿为五大夫,故《周礼·太宰职》云:‘诸侯立三卿五大夫也。 ’五大夫者,司徒之下立二人,小宰、小司徒;司马之下,以其事省,立一人为小司马,兼宗伯之事;司空之下立二人,小司寇、小司空。 今夫子为司空者,为小司空也,从小司空为小司寇也。"
崔所以知然者,鲁有孟、叔、季三卿为政,又有臧氏为司寇,故知孔子为小司寇,崔解可依。
○"昔夫"至"之荆"。
○案《世家》定十四年,齐人归女乐,孔子去鲁適卫。
从卫之陈,过匡邑,匡人围之。
又复去,过蒲,又反於卫。
又去卫,过曹,適宋。
时定公卒,宋桓魋欲杀孔子,伐夫子所过之树,削夫子所过之迹。
去宋,適郑。
去郑,適陈,居三岁,又適卫。
既不见用,将西见赵简子,至河而闻杀窦鸣犊与舜华也。
又反於卫,复行如陈。
时哀公三年,孔子年六十。
明年孔子自陈迁于蔡。
三岁,孔子在陈蔡之间,楚使人聘孔子,陈蔡乃围孔子,绝粮乏食七日。
於是使子贡至楚,楚昭王兴师迎孔子,将书社七百里封孔子,楚令尹子西谏而止之。
是岁楚昭王卒,孔子自楚反于卫,孔子年六十三,是鲁哀公六年。
以此言之,失司寇在定十四年,之楚在哀公六年,其间年月甚远。
且失司寇之后,向宋不向楚。
而云"失鲁司寇,将之荆"者,谓失鲁司寇之后,将往之荆,则哀公六年之荆,亦是失司寇之后,非谓失司寇之年即之荆也。
陈庄子死,赴於鲁,鲁人欲勿哭,君无哭邻国大夫之礼。
陈庄子,齐大夫陈恒之孙,名伯。
缪公召县子而问焉。
县子曰:"古之大夫,束脩之问不出竟,虽欲哭之,安得而哭之?以其不外交。 ○缪音木。 竟音境。 今之大夫,交政於中国,虽欲勿哭,焉得而弗哭?言时君弱臣强,政在大夫,专盟会以交接。 ○焉,於虔反。 且臣闻之,哭有二道,有爱而哭之,有畏而哭之。"
以权微劝之。
公曰:"然,然则如之何而可?"县子曰:"请哭诸异姓之庙。"
明不当哭。
於是与哭诸县氏。
[疏]"陈庄"至"县氏"。
○正义曰:此一节论哭邻国臣之法。
○注"陈庄"至"名伯"。
○正义曰:案《世本》:"成子当生襄子班,班生庄子伯。"
郑依《世本》知也。
仲宪言於曾子曰:"夏后氏用明器,示民无知也。 所谓“致死之"。
仲宪,孔子弟子原宪。
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
所谓"致生之"。
周人兼用之,示民疑也。”
言使民疑於无知与有知。
曾子曰:"其不然乎,其不然乎!非其说之非也。 夫明器,鬼器也。 祭器,人器也。 夫古之人,胡为而死其亲乎?"言仲宪之言,三者皆非。
此或用鬼器,或用人器。
[疏]"仲宪"至"亲乎"。
○正义曰:此一节论不可致意於死人为死为生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仲宪,孔子弟子原宪"。
○正义曰:案《仲尼弟子传》云:"原宪字子思。"
彼注云:"鲁人也。"
其时与曾子评论三代送终器具之义也。
○"曰夏后"至"亲乎"。
○此以下是原宪所说,并非也。
其言夏后氏所以别作明器送亡人者,言亡人无知,故以不堪用之器送之,表示其无知也。
○"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者,宪又言殷家不别作明器,而即用祭祀之器送亡人者,祭器堪为人用,以言亡者有知,与人同,故以有用之器送之,表示其有知也。
○"周人兼用之,示民疑也"者,宪又言周世并用夏、殷二代之器送亡者,不知定无知如夏,为当定有知如殷,周人为之致惑,不可定者,故并用送之,是示於民疑惑不定也。
○”曾子曰:其不然乎,其不然乎”者,曾子闻宪所说不是,故重称不然,深鄙之也。
○"夫明器,鬼器也。 祭器,人器也"者,曾子鄙宪言毕,而自更说其义也。
言二代用此器送亡者,非是为有知与无知也,正是质文异耳。
夏代文,言鬼与人异,故纯用鬼器送之,非言为无知也。
殷世质,言虽复鬼与人有异,亦应恭敬是同,故用恭敬之器,仍贮食送之,非言为有知也。
说二代既了,则周兼用之,非为疑可知,故不重说。
寻周家极文,言亡者亦宜鬼事,亦宜敬事,故并用鬼敬二器,非为示民言疑惑也。
然周唯大夫以上兼用耳,士唯用鬼器,不用人器。
崔灵恩云:"此王者质文相变耳。"
○"夫古之人,胡为而死其亲乎"者,曾子说义既竟,又更鄙於仲宪所言也。
"古"谓夏时也,言古人虽质,何容死其亲乎?若是无知,则是死之义也。
然宪子言三事皆非,而曾子此独讥"无知"者,以夏后氏尤古故也。
讥一,则余从可知也。
公叔木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於子游。
木当为朱,《春秋》作戌,卫公叔文子之子,定公十四年奔鲁。
○木音式树反,又音朱,徐之树反。
子游曰:"其大功乎?"疑所服也,亲者属大功是。
狄仪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於子夏,子夏曰:"我未之前闻也。 鲁人则为之齐衰。"
狄仪行齐衰。
今之齐衰,狄仪之问也。
[疏]"公叔木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於子游"至"狄仪之问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为同母异父昆弟死著服得失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木当为朱"至"十四年奔鲁"。
○正义曰:案《世本》"卫献公生成子当,当生文子拔,拔生朱"。
故知"木当为朱"也。
言"《春秋》作戌"者,定十四年"卫公叔戌来奔"是也。
○注"疑所服也,亲者属大功是"。
正义曰:同母异父昆弟之服,《丧服》无文,故子游疑之:"其大功乎?""乎"是疑辞也。
云"亲者属大功是"者,郑意以为同母兄弟,母之亲属服大功是也。
所以是者,以同父同母则服期,今但同母,而以母是我亲生,其兄弟是亲者血属,故降一等而服大功,案《圣证论》王肃难郑:"礼,称亲者血属,谓出母之身,不谓出母之子服也。 若出母之子服大功,则出母之父母服应更重,何以为出母之父母无服?"王肃云:"同母异父兄弟服大功者,谓继父服齐衰,其子降一等,故服大功。"
马昭难王肃云:"异父昆弟,恩继於母,不继於父,肃以为从继父而服,非也。"
张融以为继父同居有子,正服齐衰三月,乃为其子大功,非服之差,互说是也。
○"今之齐衰,狄仪之问也"。
○不云自狄仪始者,庾蔚云:"狄仪之前,鲁人先已行之,故不云自狄仪始也。"
子思之母死於卫,子思,孔子孙,伯鱼之子。
伯鱼卒,其妻嫁於卫。
柳若谓子思曰:"子,圣人之后也。 四方於子乎观礼,子盖慎诸。"
柳若,卫人也。
见子思欲为嫁母服,恐其失礼,戒之。
嫁母齐衰期。
子思曰:"吾何慎哉?吾闻之:‘有其礼,无其财,君子弗行也。 谓时可行,而财不足以备礼。 有其礼,有其财,无其时,君子弗行也。 ’谓财足以备礼,而时不得行者。 吾何慎哉?"时所止则止,时所行则行,无所疑也。
丧之礼如子,赠襚之属,不逾主人。
○襚音遂。
[疏]"子思"至"慎哉"。
○正义曰:此一节论为出嫁母之丧行礼之事。
○注"子思,孔子孙,伯鱼之子"。
○正义曰:《孔子世家》文。
郑言之者,以下云"子,圣人之后",故具言之。
○注"柳若"至"衰期"。
○正义曰:云"嫁母齐衰期"者,嫁母之服,《丧服》无文。
案《丧服》杖期章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则亲母可知。
故郑约云"齐衰期也"。
又郑止言"齐衰期",不言嫡庶,故谯周、袁准并云:"父卒,母嫁,非父所绝。 嫡子虽主祭,犹宜服期。 而《丧服》为出母期,嫁母与出母俱是绝族,故知与出母同也。"
张逸问旧儒:"《世本》皆以孔子后数世皆一子,礼,適子为父后,为嫁母无服。 《檀弓》说子思从於嫁母服,何?"郑答云:"子思哭嫂为位,必非適子,或者兄若早死,无继,故云数世皆一子。"
○注"谓财"至"行者"。
○正义曰:谓若嫁母之家主人贫乏,敛手足形还葬,已虽有财,不得过於主人。
故下注"丧之礼如子,赠襚之属,不逾主人"是也。
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