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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义与前篇同,简策重多,分为上下。"
凡奉者当心,提者当带。
高下之节。
○奉,本亦作捧,同,芳勇反。
提,徒兮反。
[疏]"凡奉"至"当带"。
○正义曰:此一节论臣所奉持及俛仰裼袭之节,各依文解之。
○"凡奉者当心,提者当带",物有宜奉持之者,有宜提挈之者,各因其宜。
奉之者,谓仰手当心,奉持其物。
提之者,谓屈臂当带,而提挈其物。
带有二处,朝服之属,其带则高於心,深衣之类,其带则下於胁。
何以知然?《玉藻》说大带云:"三分带下,绅居二焉。"
绅长三尺,而居带之下三分之二,则带之下去地四尺五寸矣。
人长八尺为限,若带下四尺五寸,则带上所余正三尺五寸,故知朝服等带则高也。
而《深衣》云:"带下母厌髀,上母厌胁,当无骨者。"
故知深衣之带则下也。
今云"提者当带",谓深衣之带。
且古人恒著深衣,此明平常提奉,故益可知也。
执天子之器则上衡,谓高於心,弥敬也。
此衡谓与心平。
○上,时掌反。
国君则平衡,大夫则绥之,士则提之。
绥读曰妥,妥之,谓下於心。
○绥,依注音妥,汤果反,又他回反。
[疏]"执天"至"提之"。
○正义曰:向明常法,此以下明臣各为其君上提奉之礼也。
执,持也。
上犹高也。
衡,平也。
平谓人之拱手正当心平,故谓心为衡。
天子至尊,器不宜下,故臣为擎奉皆高於心,弥敬也。
此衡谓与心平也。
凡言衡有二处,若大夫衡视,则面为衡;此为天子执器,则上衡,谓高心也。
既有二处不同,故郑云此衡与心平,明他衡者不与心平也。
○"国君则平衡"者,国君,诸侯也。
降於天子,故其臣为奉持器与心齐平也。
○"大夫则绥之"者,绥,下也。
又降於诸侯,故其臣为奉器下於心也。
○"士则提之"者,上云大夫绥之,已下於心,今为士提之,又在绥之下,即上"提者当带"。
然凡常提物,尚得当带,今为士提物,更在带下者,士臣为士,卑远於君,故厌降在下。
故《礼》云"大夫之臣,不稽首,以辟君"其义同也。
凡执主器,执轻如不克重慎之也。
主,君也。
克,胜也。
○胜音升。
[疏]"凡执"至"不克"。
○正义曰:向明持奉高下之节,此辨持奉之容仪也。
主亦君也。
礼,大夫称主,今此言"主",上通天子诸侯,下含大夫为君者,故并曰"主",士则不然。
克,胜也。
尊者之器,不论轻重,其臣执之,唯宜重慎,器虽轻小,而执之恒如实重,如不胜之容也。
故《论语》云:"孔子执圭,鞠躬如也,如不胜。"
《聘礼》曰:"上介执玉如重。"
是也。
执主器,操币、圭璧,则尚左手。
行不举足,车轮曳踵。
重慎也。
尚左手,尊左也。
车轮,谓行不绝也。
○操,七刀反。
曳,以制反。
踵,支勇反。
[疏]"执主"至"曳踵"。
○正义曰:又明提奉用手足之仪也。
圭璧,瑞玉也。
尚,上也。
谓执持君器及币玉也。
若擎奉此物,则右手在下,左手在上。
左尊,故云"尚左手"。
○"行不举足,车轮曳踵"者,曳,拽也。
踵,脚后也。
若执器行时,则不得举足,但起前拽后,使踵如车轮曳地而行,故云"车轮曳踵"。
立则磬折垂佩。
主佩倚则臣佩垂,主佩垂则臣佩委。
君臣俛仰之节。
倚,谓附於身。
小俛则垂,大俛则委於地。
○折,之列反,一音逝。
佩,步内反,本或作珮,非。
倚,范於绮反,徐其绮反。
执玉,其有藉者则裼,无藉者则袭。
藉,藻也。
裼,袭,文质相变耳。
有藻为文,裼见美亦文。
无藻为质,袭充美亦质。
圭璋特而袭,璧琮加束帛而裼,亦是也。
○藉,在夜反,下同。
裼,星历反。
藻音早,本又作缫。
琮,才冬反。
[疏]"立则"至"则袭"。
○正义曰:向明奉持及手足之仪,此明授受时礼也。
立,倚也。
佩谓玉佩也,带佩於两边。
臣则身宜偻折,如磬之背,故云"磬折"也。
身既偻折,则所著之佩从两边,出县垂於前也。
○"主佩倚"者,主谓君也。
倚犹附也。
君宜直立,则佩直附倚身,而县垂不出前。
○"则臣佩垂"者,君若直立,佩倚於身,则臣宜曲折,曲折则佩不得倚身,故县垂於前也。
○"主佩垂,则臣佩委"者,主,君也。
言君若重慎折身而佩垂,则臣弥曲,故佩历委於地。
然臣不发初太曲,必待君偻而后方曲者,亦授立不跪之义也。
○"执玉,其有藉者则裼,无藉者则袭"。
○凡执玉之时,必有其藻,以承於玉。
若尽饰见美之时,必垂藻於两端,令垂向於下,谓之"有藉"。
当时所执之人,则去体上外服,以见在内裼衣,故云"有藉者则裼"也。
其事质充美之时,承玉之藻,不使下垂,屈而在手,谓之"无藉"。
当时所执之人,则掩其上服,袭盖裼衣,谓之"无藉者则袭"。
此谓执玉之人,朝聘行礼,或有裼时,或有袭时。
○注"圭璋"至"是也"。
○正义曰:郑云此者,以经云裼袭者,人之裼袭,欲明玉亦有裼袭。
云"圭璋特而袭"者,上公享王圭以马,享后璋以皮,皮马既不上於堂,其上唯特有圭璋。
圭璋既是宝物,不可露见,必以物覆袭之,故云"圭璋特而袭"也。
云"璧琮加束帛而裼"者,谓侯伯子男享天子璧以帛,享后琮以锦,既有帛锦承玉,上唯用轻细之物蒙覆以裼之,故云"璧琮加束帛而裼"也。
云"亦是"者,非但人有裼袭,其玉亦有裼袭之义,此皇氏之说。
熊氏以为上明宾、介二人为裼袭。
"圭璋特"以下又明宾、主各自为裼袭,谓朝时用圭璋特,宾、主俱袭行,享时用璧琮加束帛,宾、主俱裼,亦是也。
凡执玉,"天子执冒四寸,以朝诸侯"。
注云:"德能覆盖天下,四寸者方,以尊接卑,以小为贵。 又孔安国注《顾命》云,“方四寸,邪刻之",用之以冒诸侯之圭,以为瑞信。
子男执璧,盖亦刻验覆之,但无以言焉。
又执镇圭以朝日及祭天地宗庙,知者,《典瑞》云,王执镇圭以朝日;又《郑志》云"祭天地宗庙亦执之,"是朝日既执镇圭,则夕月亦当然也。
《大宗伯》云:"王执镇圭。"
注:"以四镇之山为瑑饰,圭长尺有二寸,故《玉人》云‘镇圭尺有二寸,天子守之’"是也。
其五等诸侯,《大宗伯》又云"公执桓圭",注云:"双植谓之桓。 桓,宫室之象,所以安其上也。 圭长九寸。"
故《玉人》云"命圭九寸,公守之"是也。
《宗伯》又云:"侯执信圭,伯执躬圭。"
注云:"盖皆象以人形为瑑饰,文有粗缛耳,欲其慎行以保身。 圭皆长七寸。"
故《玉人》云:"命圭七寸,谓之信圭,侯守之。 命圭七寸,谓之躬圭,伯守之。"
江南儒者解云,直者为信,其文缛细;曲者为躬,其文粗略。
义或然也。
《宗伯》又云:"子执谷璧,男执蒲璧。"
注云:"谷所以养人,蒲为席所以安人。 不执圭者,未成国也。"
盖瑑以为谷稼及蒲苇之文,盖皆径五寸。
故《大行人》云,子执谷璧,男执蒲璧,五寸是也。
凡圭广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知者,是《聘礼记》文。
其璧则内有孔,外有玉,其孔谓之好,故《尔雅·释器》云:"肉倍好谓之璧,好倍肉谓之瑗,肉好若一谓之环。"
此谓诸侯所执圭璧,皆朝於王及相朝所用也。
故《典瑞》前既陈玉,则云"朝、觐、宗、遇、会、同於王,诸侯相见亦如之"是也。
其公侯伯朝后皆用璋,知者,以《聘礼》聘君用圭,聘夫人以璋,则知於天子及后亦然也。
其子男既朝王用璧,朝后宜用琮,以璧、琮相对故也。
郑注《小行人》云,其上公及二王之后,享天子圭以马,享后璋以皮,其侯伯子男享天子璧以帛,享后琮以锦,其玉小大,各如其命数。
知者,《玉人》云"璧琮九寸,诸侯以享天子"是也。
其诸侯相朝所执之玉,与朝天子同。
其享玉皆以璧享君,以琮享夫人。
知者,《聘礼》璧以享君,琮以享夫人,明相朝礼亦当然。
子男相享则降用琥以绣,璜以黼。
故郑注《小行人》云:"其於诸侯亦用璧琮耳。 子男於诸侯则享用琥璜,下其瑞是也。"
其诸侯之臣聘天子及聘诸侯,其聘玉及享玉,降其君瑞一等,故《玉人》云"瑑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覜聘"是也。
其藉玉之藻,郑注《觐礼》云:"缫所以藉玉,以韦衣木,广袤各如其玉之大小。"
天子则以五采画之,诸侯则三采,子男二采,其卿大夫亦二采。
故《典瑞》云,王五采五就,公侯伯三采三就,子男二采二就。
又云"瑑圭、璋、璧、琮,缫皆二采一就"是也。
熊氏云:"五采五就者,采别二行为一就,故五就也。 三采三就者,亦采别二行为一就,故三就也。 二采二就者,亦采别二行为一就,故再就也。 二采一就者,以卿大夫卑。 二采,采则别唯一行共为一就。"
知然者,《杂记》及《聘礼记》三采六等,则知天子诸侯采别为二等也。
此是周法,其殷以上,则《礼说·含文嘉》云:"天子、三公、诸侯,皆以三帛以荐玉。"
宋均注云:"其殷礼三帛谓朱白仓,象三正。 其五帝之礼,荐玉用一色之帛。"
故郑注《虞书》"三帛","高阳氏之后用赤缯,高辛氏之后用黑缯,其余用白缯"。
"其余"谓尧舜之诸侯。
既以采色画韦衣於板上,前后垂之,又有五采组绳以为系,其组上以玄为天,下以黄为地,长尺,无事则以系玉,有事则垂为饰。
故《聘礼记》"皆玄纁,系长尺,绚组",注云"采成文曰绚系,无事则以系玉,因以为饰,皆用五采组。 上以玄,下以绛为地"是也。
其裼袭之义者,藻藉有二种,一者以韦衣木画之也,二者绚组垂之。
若板之藻藉,则当有,今言无者,据垂之也。
其垂藻之时则须裼,屈藻之时则须袭。
案《聘礼》宾至主人庙门之外,"贾人东面坐,启椟,取圭垂缫,不起而授上介"。
注云:"不言裼袭者,贱不裼。"
以贾贱,故不言裼,明贵者垂藻当裼也。
又云:"上介不袭,执圭屈缫授宾。"
注:"上介不袭者,以盛礼不在於己。"
明屈藻合袭也。
又云:"宾袭,执圭。"
又云:"公袭,受玉。"
於时圭皆屈藻,故宾与公执玉皆袭。
是屈藻之时皆袭,则所谓"无藉者袭"是也。
《聘礼》又云:"宾出,公授宰玉,裼降立。"
是授玉之后乃裼也。
又云:"宾裼,奉束帛加璧享。"
是有藉者裼。
凡朝之与聘,宾与主,君行礼皆屈而袭,至于行享之时皆裼也。
知者,以《聘礼》行聘则袭,受享则裼。
凡享时其玉皆无藉藻,故崔灵恩云:"初享圭璋特,故有藻,其余则束帛加璧。 既有束帛,不须藻。"
凡诸侯朝天子,皆行三享之礼,故《大行人》云公侯伯子男,并云:"庙中将币,三享。"
《觐礼》云"四享"者,郑注云:"四当为三,初享或用虎豹之皮,其次享三牲、鱼腊、龟、金、丹、漆,唯国所有,分为三享,皆以璧帛致之。"
若其臣出聘,唯行一享,故《聘礼》致夫人聘享唯一享也。
裼所以异於袭者,凡衣近体有袍襗之属,其外有裘,夏月则衣葛,其上有裼衣,裼衣上有袭衣,袭衣之上有常著之服,则皮弁之属也。
掩而不开则谓之为袭。
若开此皮弁及中衣,左袒出其裼衣,谓之为裼。
故郑注《聘礼》云:"裼者,左袒也。"
一玉之上,若垂藻之时,其人则裼,屈藻之时,其人则袭,则裼袭不相因。
《表记》云"裼袭不相因"者,彼谓各执其物,执龟玉者则袭,受享者则裼,与此同也。
国君不名卿老世妇,大夫不名世臣侄娣,士不名家相长妾。
虽贵,於其国家犹有所尊也。
卿老,上卿也。
世臣,父时老臣。
○侄,大节反,《字林》丈一反。
娣,六计反。
相,息亮反。
长,丁丈反,下注"长老"同
[疏]"国君"至"长妾"。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称谓之事,各依文解之。
○"国君不名卿老世妇"者,人君虽有国家之贵,犹宜有所敬,不得呼其名者也。
"卿老"谓上卿,上卿贵,故曰"卿老"。
"世妇"者,谓两媵也,次於夫人,而贵於诸妾也。
言诸侯虽贵,不得呼其名也。
○"大夫不名世臣侄娣"者,世臣,父在时老臣也。
侄是妻之兄女,娣是妻之妹,从妻来为妾也。
大夫不得呼世臣及贵妾名也。
然《王制》云:"大夫不世爵。"
此有世臣者,子贤,谓袭父爵者也。
○"士不名家相长妾"者,家相谓助知家事者也。
长妾,妾之有子者也。
士不得呼此二等人名也。
不名长妾者,熊氏云:"士有一妻二妾,言长妾者,当谓娣也。 故郑注《昏礼》云:‘娣尊侄卑。 ’"义或然也。
君大夫之子不敢自称曰"余小子"。
辟天子之子未除丧之名。
君大夫,天子大夫有土地者。
○辟音避,本又作避,下同。
大夫士之子不敢自称曰"嗣子某"。
亦辟其君之子未除丧之名。
不敢与世子同名。
辟僣傚也,其先之生,则亦不改。
世或为大。
○僣,作念反。
傚,胡孝反。
[疏]"君大"至"同名"。
○:此以下明孝子在丧,摈者接对宾客之辞也。
君大夫,谓天子大夫有地者,大夫有地者则亦称曰君,故云"君大夫"也。
天子未除丧,自称曰"余小子"。
今大夫有地,虽同曰君,而其子在丧,不敢同天子称余小子也。
○"大夫士之子不敢自称曰嗣子某"者,此诸侯称大夫士之子也。
诸侯在丧之嗣子某,臣之子避之也。
○"不敢与世子同名"者,世子谓诸侯之適子也。
诸侯之臣为其子作名,不得与君適子名同也。
《白虎通》云:"生在称世子何?系於君也。"
○注"辟僣"至"为大"。
○正义曰:若名子与君世子同,则嫌其名自比拟於君,故云"避僣傚也"。
世子贵不得同,则与庶子同不嫌。
又若其子生在君之世子前,已为名,而君来同之,此是君来同己,不须易也。
故《谷梁·昭七年传》云:"何为君臣同名?君子不夺人亲之所名,重其所由来也。"
是臣先名,君后名,同之,臣不改也。
又案《杂记》云:"与君之讳同则称字。"
若先生与世子同名,亦当然也。
诸侯之子不可同天子之子,故宜不也。
《异义》:"《公羊》说臣子先死,君父犹名之。 孔子云‘鲤也死’,是已死而称名。 《左氏》说既没,称字而不名,桓二年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先君死,故称其字。 《谷梁》同《左氏》说。 许慎谨案:同《左氏》、《谷梁》说,以为《论语》称‘鲤也死’,时实未死,假言死耳。"
郑康成亦同《左氏》、《谷梁》之义,以《论语》云"鲤也死,有棺而无椁"是实死未葬已前也。
故郑驳许慎云:"设言死,凡人於恩犹不然,况贤圣乎?然鲤也死,未满五十。 鲤死称伯鱼者,案《冠礼》二十已称伯某甫,未必要五十也。 但五十直称伯耳。"
焦氏问:"案《春秋》君在称世子,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无言嗣子某者也,又大夫之子当何称?"张逸答曰:"此避子某耳,大夫之子称未闻。 案称嗣子某,或殷礼也。"
君使士射,不能,则辞以疾。
言曰:"某有负薪之忧。"
射者所以观德,唯有疾,可以辞也。
使士射,谓以备耦也。
忧或为疾。
○使音史。
射,市夜反。
则辞以疾,如字;本又作"有疾"、"为疾",如字;本又作疚,音救。
[疏]"君使"至"之忧"。
正义曰:射法,每两人相对,以决胜负,名之曰耦。
耦,贵贱必对,故卿与卿耦,大夫与大夫耦,或奇余不足,则使士备耦。
案《大射》君与宾耦,卿大夫自相耦,又有士御於大夫。
又司射誓耦,"卑者与尊者为耦,不异侯",是言士得备预为耦,故此有"使士射"之礼也。
○"不能,则辞以疾"者,士若不能,不得云不能,但当自称有疾也。
所以然者,夫射以表德,士既升朝,必宜有德;若不能,则是素餐之辱,兼辱君不知人,误用己也。
○"言曰:某有负薪之忧"者,此称疾之辞也。
某,士名也。
负,檐也。
薪,樵也,大樵曰薪。
《诗》云:"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
是大故用斧也。
忧,劳也。
言已有檐樵之余劳,不堪射也。
不直云"疾"而云"负薪"者,若直云"疾",则似傲慢,故陈疾之所由,明非假也。
然士禄代耕,且后问庶人子云能负薪,而今云士负薪者,亦谦辞也。
兼言昔未为士时经檐樵,今犹发动昔日之劳也。
《白虎通》云:"天子病曰不豫,言不复豫政也。 诸侯曰负子。 子,民也,言忧民不复子之也。"
桓十六年"卫侯朔出奔齐",《公羊》云有疾曰"负兹"。
诸侯之疾,所以名不同者,盖"子"、"兹"声相近,其字相乱,未知孰是。
《音义隐》云:"天子曰不豫,诸侯曰不兹,大夫曰犬马,士曰负薪。"
○注"使士射,谓以备耦也。 忧或为疾"。
○正义曰:知非士自射,而云"备耦者",熊氏云:"若其自射,不须云使,又不应辞,以其言使言辞,故云备耦。"
侍於君子,不顾望而对,非礼也。
礼尚谦也。
不顾望,若子路帅尔而对。
[疏]"侍於"至"礼也"。
○正义曰:谓多人侍而君子有问,若指问一人,则一人直对。
若问多人,则侍者当先顾望坐中,或有胜已者宜前,而己不得率尔先对,先对非礼也。
○注"礼尚"至"而对"。
○正义曰:此证问多人而不顾望对者。
《论语》云,子路、曾晳、冉有、公西华侍於孔子,孔子问四人:"各言其志。"
而子路率尔先对云:"原治千乘之国。"
而孔子哂之云:"为国以礼,其言不让,是故哂之。"
君子行礼,不求变俗。
求犹务也。
不务变其故俗,重本也。
谓去先祖之国,居他国。
祭祀之礼,居丧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国之故,谨修其法而审行之。
其法,谓其先祖之制度,若夏、殷。
[疏]"君子"至"行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臣去本国行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君子行礼"者,谓去先祖之国,居他国者也。
求犹务也。
俗者,本国礼法所行也。
明虽居他国,犹宜重本,行故国法,不务变之从新也。
如杞、宋之臣入於齐、鲁,齐、鲁之臣入於杞、宋,各宜行已本国礼法也。
此云不变俗,谓大夫出在他国,不变己本国之俗。
案郑答赵商,以为卫武公居殷墟,故用殷礼,即引此云:"君子行礼,不求变俗。"
如郑之意,不变所往之国旧时风俗,与此不同者,熊氏云:"若人臣出居他国,亦不忘本,故云不变本国风俗,人君务在化民,因其旧俗,往之新国,不须改也。"
然则"不求变俗",其文虽一,但人君、人臣两义不同。
熊氏云:"必知人君不易旧俗者。 《王制》云:‘修其教,不易其俗。 ’又《左传》定四年,封鲁公,因商奄之人,封康叔於殷虚,启以商政,封唐叔於夏虚,启以夏政。 皆因其旧俗也。"
案有列於朝,有诏於国,三代之内,丧服为旧。
"君齐衰三月",传曰:"三谏不从,待放未绝者,爵禄尚有列於朝,出入尚有诏於国。"
如《丧服》所云,大夫待放之时,名为有列有诏。
不至三世者,熊氏云:"彼据为旧君著服,故以未去之时,名为有列有诏。 此据去国之后,但有列有诏,仍行旧国之礼,断章取证,故彼此不同。"
○"祭祀之礼"者,此陈不变之事,若祭祀之礼不变,即夏立尸,殷坐尸,周旅酬六尸,及先求阴阳、牺牲、骍黑之属也。
"居丧之服"者,殷虽尊贵,犹服傍亲,周则以尊降服。
○"哭泣之位"者,殷不重適,以班高处上。
周世贵正,嗣孙居其首。
○"皆如其国之故"者,谓故俗也。
凡上诸事,悉不改革,行之如本国俗也。
然上既举三条,余冠、昏之属从可知也。
○"谨修其法而审行之"者,并结前事,各令分明谨脩本国之法,审慎以行之。
其法,谓其先祖之制度,若夏、殷子孙在周者,悉行其先世之礼,是不变俗也。
去国三世,爵禄有列於朝,出入有诏於国,三世,自祖至孙。
逾久可以忘故俗,而犹不变者,爵禄有列於朝,谓君不绝其祖祀,复立其族,若臧纥奔邾,立臧为矣。
诏,告也,谓与卿大夫吉凶往来相赴告。
○三世,卢、王云:"世,岁也。 万物以岁为世。"
朝,直遥反,下皆同。
复,扶又反,下"复还"同。
纥,恨发反,徐胡切反,沈胡谒反。
若兄弟宗族犹存,则反告於宗后。
谓无列无诏者。
反告亦谓吉凶也。
宗后,宗子也。
[疏]"去国"至"宗后"。
正义曰:此以下明在他国而得变俗者也。
将明得变改,上先明未得者也。
○"去国三世",谓三谏不从,及他事碍被黜,出入新国已经三世者,则郑注云"三世,自祖至孙"也。
○"爵禄有列於朝"者,谓本国君不绝其祖祀,复立族为后有朝者也。
○"出入有诏於国"者,出入犹吉凶之事,更相往来也。
诏,告也。
去已三世,而本国之君犹为立后不绝,则若有吉凶之事,当与本国卿大夫往来出入,共相赴告,故云"出入有诏於国"。
○注"若臧"至"为矣"。
○正义曰:引之者,证有列位也。
臧纥,武仲也,时为季氏家废长立少,故与孟氏相恶,遂出奔邾。
鲁人以臧纥有功,复立其异母兄臧为,以守先祀,是有列也。
故鲁襄二十三年《左传》云,臧纥奔邾,"使告臧贾,且致大蔡焉。 曰:‘纥不佞,失守宗祧,敢告不吊。 纥之罪不及不祀,子以大蔡纳请,其可’贾曰:‘是家之祸,非子之过。 贾闻命矣。 ’再拜受龟,使为以纳请,遂自为也。 乃立臧为,纥致防而奔齐",是其事也。
○"若兄弟"至"宗后"。
○此是出已三世而爵禄无列於朝、吉凶不相诏告、而不仕新国者。
宗族兄弟,谓本国之亲。
宗后,大宗之后也。
已本国不列不告,若宗族犹存,兄弟尚在,已有吉凶,当反还告宗適,不忘本故也。
前告国者,亦告兄弟耳。
然既未仕新国,犹用本国礼也。
《音义隐》云:"虽无列於朝,有吉凶,犹反告於宗后。 其都无亲在故国,不复来往也。"
去国三世,爵禄无列於朝,出入无诏於国,唯兴之日,从新国之法。
以故国与已无恩。
兴谓起为卿大夫。
[疏]"去国三世,爵禄无列於朝,出入无诏"至"之法"。
○正义曰:此犹是论无列无诏而反告宗后者,今得仕新国者也。
但仕新国有异,故重言"三世"也。
○"唯兴之日,从新国之法"者,唯兴谓已始仕也。
虽有宗族相告,已仕新国,而本国无列无诏,故所行礼俗,悉改从新也。
然推此而言,若本国犹有列诏者,虽仕新国,犹行故俗。
何以知然?既云无列而从新,明有列,理不从也。
又若无诏而不仕新者,不得从新。
何以知然?既云"唯兴",明不兴则不从。
无列无诏,唯兴之日三世,即从新国之制。
孔子去宋既久,父为大夫,尚冠章甫之冠,送葬皆从殷制者,熊氏云:"案《钩命决》云:‘丘为制法之主,黑绿不伐苍黄,圣人特为制法,不与常礼同也。 ’"○注"兴谓起为卿大夫"。
○正义曰:郑注云"起为卿大夫"者,则若为士犹卑,不得变本也。
君子已孤不更名,亦重本。
已孤暴贵,不为父作谥。
子事父,无贵贱。
○为,于伪反。
谥音示。
[疏]"君子"至"作谥"。
○正义曰:此一节论父没不可辄改为名谥之事。
"已孤不更名"者,不复改易,更作新名。
所以然者,名是父之所作,父今已死,若其更名,似遗弃其父,故郑注云"亦重本"也。
言"亦"者,亦上行本国之俗,上是重本,故云"亦"也。
"已孤暴贵,不为父作谥"者,此孤不辨老少,唯无父则是也。
暴贵,本为士庶,今起为诸侯,非一等之位,故云"暴贵"也。
谥者,列平生德行,而为作美号。
若父昔贱,本无谥,而己今暴贵,升为诸侯,乃得制谥,而不得为父作谥。
所以尔者,父贱无谥,子今虽贵,而忽为造之,如似鄙薄父贱,不宜为贵人之父也。
或举武王为难,郑答赵商曰:"周道之基,隆於二王,功德由之,王迹兴焉。 凡为人父,岂能贤乎?若夏禹、殷汤,则不然矣。"
○注"子事父,无贵贱"。
○正义曰:子不得言已昔贱今贵,父贱不宜为贵人之父也。
居丧,未葬,读丧礼。
既葬,读祭礼。
丧复常,读乐章。
为礼各於其时。
居丧不言乐,祭事不言凶,公庭不言妇女。
非其时也。
[疏]"居丧"至"妇女"。
○正义曰:此一节明行礼各有时之事,各随文解之。
○"居丧"者,居父母之丧也。
丧礼谓朝夕奠下室、朔望奠殡宫及葬等礼也。
此礼皆未葬以前。
○"既葬,读祭礼"者,祭礼,虞、卒哭、祔、小祥、大祥之礼也。
○"丧复常,读乐章"者,复常,谓大祥除服之后也。
乐章,谓乐书之篇;章谓《诗》也。
禫而后吉祭,故知禫后宜读之。
此上三节,事须预习,故皆许读之。
振书、端书於君前有诛,倒筴、侧龟於君前有诛。
臣不豫事,不敬也。
振,去尘也。
端,正也。
倒,颠倒也。
侧,反侧也。
皆谓甫省视之。
○倒,多老反。
去,羌吕反,下"彻犹去"、"去琴瑟"同。
颠,丁田反。
[疏]"振书"至"有诛"。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臣当预事,并明臣入公门当谨敬之礼也,各依文解之。
○"振书"者,拂去尘也。
书,簿领也。
端,正也。
诛,责也。
臣不豫慎,若将文书簿领於君前,临时乃拂整,则宜诛责也。
○"倒筴、侧龟於君前有诛"者,倒,颠倒也。
侧,反侧也。
龟筴,君之卜筮所须也。
不预周正,而来在君前方颠倒反侧齐正,则有责罚也。
○注"臣不"至"视之"。
○正义曰:甫者,始也,谓不豫整理,今於君前始正之。
龟筴、几杖、席盖、重素、袗絺绤,不入公门。
龟筴,嫌问国家吉凶。
几杖,嫌自长老。
席盖,载丧车也。
《杂记》曰:"士輤,苇席以为屋,蒲席以为裳帷。"
重素,衣裳皆素,丧服也。
袗,单也。
孔子曰:"当暑,袗絺绤,必表而出之。"
为其形亵。
○重素,直龙反,注同;重素,衣裳皆素。
袗,之忍反。
輤,于见反。
苇,于鬼反。
为其,于伪反,苞屦、扱衽、厌冠,不入公门。
此皆凶服也。
苞,藨也,齐衰藨蒯之菲也。
《问丧》曰:"亲始死,扱上衽。"
厌犹伏也,丧冠厌伏。
苞或为菲。
○苞,白表反,草也。
扱,初洽反。
衽,而审反。
厌,於涉反。
藨,白表反,一音扶苗反。
齐衰,本又作斋,音咨,下七雷反,下文同。
蒯,苦怪反。
菲,扶味反,屦也。
书方、衰、凶器,不以告,不入公门。
此谓丧在内,不得不入,当先告君耳。
方,板也。
《士丧礼》下篇曰:"书赗於方,若九、若七、若五。"
凶器,明器也。
○板,字又作版,音同。
赗,芳仲反,车马曰赗。
公事不私议。
嫌若奸也。
[疏]"龟筴"至"公门"。
○正义曰:此以下明臣物不得入君门者也。
○"龟筴"者,谓臣之龟筴也。
将入,嫌问国家吉凶。
○"几杖"者,臣之几杖也。
若将入,谓欲骄矜,嫌自长老。
○"席盖"者,丧车盖也。
臣有死於公宫,可许将柩出门,不得将丧车凶物入也。
车比棺为缓,宜停外也。
○"重素"者,衣裳皆以素,谓遭丧之服也,亦不宜著入也。
○"袗絺绤"者,袗,单也。
絺绤,葛也。
上无衣表,则肉露见,为不敬,故不著入也。
○"不入公门"者,并结上诸条事,皆不得入也。
若尸乘以几至庙门,及八十杖於朝,则几、杖得入公门也。
○注"龟筴"至"形亵"。
○正义曰:引《杂记》,证席盖是丧车也。
輤,丧车边墙也。
在上曰屋,在边曰裳帷。
士丧车用苇席为上屋,蒲席以为边墙也。
然天子诸侯染布为蒨色,大夫但布而不染。
士用席,而亦言輤者,因天子輤通名也。
今言席盖,谓士耳。
举士为例,卿大夫丧车亦不得入。
云"重素,衣裳皆素,丧服也"者,若臣之待放,衣裳皆素。
既是待放,本无得入公门之理。
此云重素不入公门者,谓私服。
又《文王世子》,公族有死罪,公亲素服。
唯君得素服入,臣则不可。
引《论语》,证入公门不单也。
形亵,谓肉露见也。
○"苞屦"至"公门"。
○苞屦,谓藨蒯之草为齐衰丧屦。
○"扱衽"者,亲始死,孝子徒跣扱上衽也。
○"厌冠"者,丧冠也。
厌帖无者强,为五服丧所著也。
○"不入公门"者,此并五服之内,丧服差次,不合入,不得著入公门也。
苞谓杖齐衰之屦,故《丧服》杖齐衰章云:"疏屦者,藨蒯之菲也。"
此云苞屦、扱衽不入公门,《服问》云:"唯公门有税齐。"
注云:"不杖齐衰也,於公门有免齐衰,则大功有免绖也。"
如郑之言,五服入公门与否,各有差降。
熊氏云:"父之丧唯扱上衽不入公门,冠绖衰屦皆得入也。 杖齐衰,则屦不得入,不杖齐衰,衰又不得入,其大功绖又不得入,其小功以下,冠又不得入。 此厌冠者,谓小功以下之冠,故云不入公门。 凡丧冠皆厌,大功以上,厌冠宜得入公门也"。
凡丧屦,案《丧服》斩衰用菅屦,杖齐衰用苞,不杖齐衰用麻,大功用绳。
故《小记》云:"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
其小功以下,郑引旧说云:"小功以下,吉屦无絇。"
○"书方"者,此谓臣有死於公宫,应须凶具,此下诸物,并宜告而后入者也。
书谓条录送死者物件数目多少,如今死人移书也。
方,板也。
百字以上用方板书之,故云"书方"也。
○"衰"者,孝子丧服也。
○"凶器"者,棺材及棺中服器也。
○"不以告,不入公门"者,臣在公宫而死,营凶器所须,而不得辄将入公门,故须告也。
然衰之属,今厌冠苞屦尚不入,云衰告乃入者,熊氏云:"上不入,谓公宫库、雉、路之门,今此不入公门者,国城之门,谓卿大夫之丧从外,来书、方、衰、凶器,须告乃入。"
今谓既同称公门,又国城之内,百姓民众所居,方、衰、凶器,须告乃入,事恐非也。
盖公门非一,或是公之外门,及百官治事之处。
君许其在内殡,及将葬之礼,故有明器书方,须告乃入。
○注"士丧"至"器也"。
○正义曰:证丧礼书方也。
送死者,车马曰赗,衣服曰襚,亦通曰赗。
"若九、若七"等,谓书送物於板行列之数多少,物多则九行,少则七行五行也。
君子将营宫室,宗庙为先,厩库为次,居室为后。
重先祖及国之用。
○厩,九又反。
○凡家造,祭器为先,牺赋为次,养器为后。
大夫称家,谓家始造事。
牺赋,以税出牲。
○凡家造,才早反,一本作"凡家造器","器",衍字。
牺,许宜反。
养,羊尚反,一如字。
无田禄者不设祭器,有田禄者先为祭服。
祭器可假,祭服宜自有。
君子虽贫,不粥祭器。
虽寒,不衣祭服。
为宫室,不斩於丘木。
广敬鬼神也。
粥,卖也。
丘,垄也。
○粥音育。
衣,於既反。
[疏]"凡家"至"丘木"。
○正义曰:此一节总论大夫所造祭器衣服,并明祭器所寄之事,各依文解之。
○"凡家造",谓大夫始造家事也。
大夫为家。
○"祭器为先"者,崇敬祖祢,故在先。
"牺赋为次"者,诸侯、大夫少牢。
此言牺,谓牛。
即是天子之大夫祭祀,赋敛邑民,供出牲牢,故曰"牺赋"。
○"养器为后"者,养器,供养人之饮食器也。
自赡为私,宜后造。
然诸侯言"宗庙",大夫言"祭器",诸侯言"厩库"、"居室",大夫言"牺赋"、"养器"者,互言也。
此据有地大夫,故得造祭器。
若无田禄者,但为祭服耳。
其有地大夫祭器、祭服俱造,则先造祭服,乃造祭器。
此言"祭器为先"者,对牺赋、养器为先,其实在祭服之后。
○"无田"至"祭服"。
○乡明得造祭器,此明不得造者,下民也。
若大夫及士有田禄者乃得造器,犹不具,唯天子大夫四命以上者得备具。
若诸侯大夫非四命,无田禄,则不得造,故《礼运》云:"大夫磬乐皆具,祭器不假,非礼也。"
据诸侯大夫言之也。
熊氏以《礼运》据天子大夫得造,不得具,非也。
○"有田禄者先为祭服"者,若有田禄,虽得造器,而先为祭服,后为祭器耳。
所以然者,缘人形参差,衣服有大小,不可假借,故宜先造;而祭器之品量同官可可以共有,以其制同,既可暂假,故营之在后。
大夫士去国,祭器不逾竟。
此用君禄所作,取以出竟,恐辱亲也。
○去国祭器不逾竟,音境,注及下同;一本作"大夫士去国",下"去国逾竟"亦然。
大夫寓祭器於大夫,士寓祭器於士。
寓,寄也。
与得用者言寄,觊己后还。
○寓,鱼具反。
觊音冀。
[疏]"大夫"至"於士"。
○正义曰:此以下明人臣三谏不从,去国之礼。
○"祭器不逾竟"者,既明出礼,先从重物为始也。
逾,越也。
此祭器是君禄所造,今既放出,故不得自随越竟也。
注云"此用"至"亲也"。
无德而出,若犹滥用其器,是辱亲也。
《隐义》云:"嫌见夺,故云恐辱亲也。"
"大夫寓祭器於大夫,士寓祭器於士"者,寓犹寄也。
既不将去,故留寄其同僚。
必寄之者,冀其复还得用也。
鲁季友奔陈,国人复之,传曰"季子来归"是也。
○注"寓寄"至"后还"。
○正义曰:此解言"寄"之义也。
夫物不被用,则生虫蠹,故寄於同官,令彼得用,不使毁败,冀还复用,大夫士义皆然也。
大夫士去国逾竟,为坛位乡国而哭。
素衣、素裳、素冠,彻缘、鞮屦、素幂,乘髦马,不蚤鬋,不祭食,不说人以无罪,妇人不当御,三月而复服。
言以丧礼自处也。
臣无君,犹无天也。
坛位,除地为位也。
彻犹去也。
鞮屦,无絇之菲也。
幂,覆笭也。
髦马,不鬄落也。
蚤读为爪。
鬋,鬋鬓也。
不自说於人以无罪,嫌恶其君也。
御,接见也。
三月一时,天气变,可以遂去也。
幂或为幕。
○坛,徐音善,注同。
乡,许亮反。
缘,悦绢反。
鞮,都兮反,又徒兮反;鞮屦,屦无絇。
幂,本又作幭,莫历反,注同,白狗皮覆笭。
髦音毛。
蚤,依注音爪,谓除爪也。
鬋,子浅反。
絇,求俱反。
笭,力丁反,车阑。
鬄,吐历反,又他计反。
说,亦劣反,又如字。
恶,乌路反。
见,贤遍反,下文"见国君"、注"谓见"同。
幕,莫历反,又音莫。
[疏]"大夫"至"复服"。
○正义曰:此大夫士三谏而不从,出在竟上。
大夫则待放,三年听於君命。
若与环则还,与玦便去。
《隐义》云:"去国当待於也。 若士不待放,临去皆行此礼也。"
○"为坛位乡国而哭"者,坛者,除地不为坛。
臣之无君,犹人无天也。
嫌去父母之邦,有桑梓之变,故为坛乡国而哭,以丧礼自变处也。
所以待放必三年者,三年一闰,天道一变,因天道变,望君自改也。
然在竟未去。
听君环玦,不谓待归,而谓待放者,既已在竟,不敢必放,言唯待君见放乃去也。
○"素衣、素裳、素冠"者,今既离君,故其衣裳冠皆素,为凶饰也。
○"彻缘"者,缘,中衣缘也。
素服里亦有中衣,若吉时中衣用采缘,此既凶丧,故彻缘而纯素。
○"鞮屦"者,谓无絇繶屦也。
屦以絇为饰,凶故无絇也。
《士冠礼》云:"玄端黑屦,青絇博寸。"
郑云:"絇之言拘也。 以为行戒,状如刀衣鼻,在屦头。"
故解者云:古屦以物系之为行戒,故用缯一寸,屈之为絇,絇为絇著屦头,以容受系穿贯也。
其屈之形,似汉时刀衣鼻也,其色或青或黑不同。
而《冠礼》屦夏用葛,冬用皮,又各随裳色。
今素裳,则屦白色也。
○"素"者,素,白狗皮也。
幂,车覆兰也。
礼,人君羔幦虎犆,大夫鹿幦豹犆。
今此丧礼,故用白狗皮也。
《既夕礼》云"主人乘恶车,白狗幦"是也。
然吉凶覆笭,不必用皮者,象始服牛马,初当用皮为覆。
○"乘髦马"者,吉则翦剔马毛为饰,凶则无饰,不翦而乘之也。
○"不蚤鬋"者,以治手足爪也。
鬋剔治须发也。
吉则治翦为饰,凶故不翦也。
《士虞礼》曰"蚤翦",谓爪翦须也。
○"不祭食"者,祭,祭先也。
夫食盛馔则祭食之先,丧凶,故不祭也。
○"不说人以无罪"者,善则称君,过则称己。
今虽放逐,犹不得乡人自说道已无罪而君恶,故见放退也。
○"妇人不当御"者,御,接见也。
吉时妇人以次侍御寝宿,今丧礼自贬,故不也。
○"三月而复服"者,自贬三月,然后事事反还如吉礼,而遂去也。
所以三月者,为一时天气一变,故三月人情亦宜易也。
○注"鞮屦,无絇之菲也"。
○正义曰:知鞮是无絇之屦者,案《周礼·屦人》屦舄皆有絇繶纯。
案《鞮屦氏》无絇繶之文,故知是无絇之菲也。
云"髦马,不鬄落也"者,以其称髦马,与童子垂髦同,故知不鬄落鬃鬛。
案《大戴礼·王度记》云:"大夫俟放於郊,三年,得环乃还,得玦乃去。"
此逾国三月乃行,不同者,得玦之后,从郊至竟,三月之内而行此礼也。
大夫士见於国君,君若劳之,则还辟,再拜稽首。
谓见君,既拜矣,而后见劳也。
《聘礼》曰,君劳使者及介,君皆答拜。
○劳,力报反,注及下"君劳"同。
辟,婢亦反,下同。
还辟,逡巡也。
使,色吏反。
君若迎拜,则还辟,不敢答拜。
嫌与君亢宾主之礼。
迎拜,谓君迎而先拜之。
《聘礼》曰,大夫入门再拜,君拜其辱。
[疏]"大夫"至"答拜"。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臣男女相答拜之法,各依文解之。
○"大夫士见於国君"者,谓大夫士出聘他国君之礼。
"君若劳之,则还辟,再拜稽首"者,劳,慰劳也。
还辟,逡巡也。
初至行聘享私觌礼毕,而主君又别慰劳已在道路之勤,故已逡巡而退者,辟君之答己之意也。
○案《聘礼》行聘享及私觌讫,宾出,主君送至大门内,主君问聘君、问大夫竟,乃云"公劳宾,宾再拜稽首,公答拜。 公劳介,介再拜稽首,公答拜",即此大夫出聘他国、君劳之是也。
《聘礼》无"还辟"之文者,文不备也。
○注"谓见"至"答拜"。
○正义曰:案《聘礼》劳宾之前,不见宾先拜,此云宾"既拜矣",谓宾初行私觌之时,已拜主君矣。
在后始主君劳,故曰"既拜矣,而后见劳"。
引《聘礼》者,证君劳宾再拜之事。
熊氏以为唯云"大夫士",谓小聘大夫为宾、士为介故也。
今谓大聘小聘皆然,故郑引《聘礼》以证之,此大夫之中则含卿也。
知者,以此经皆总云大夫,不别言卿,故知大夫含卿也。
"君若迎拜,则还辟,不敢答拜"者,君若迎,先拜宾,宾是使臣,不敢当礼,则还辟逡巡,不敢答主君之拜。
○注"嫌与"至"其辱"。
○正义曰:此主君迎拜者,谓聘宾初至主国大门外,主君迎而拜之,故《聘礼》云,宾入门左,公再拜,宾辟不答拜,是也。
故郑引《聘礼》,大夫入门再拜,君拜其辱者,初入门,主君再拜其辱也。
大夫士相见,虽贵贱不敌,主人敬客,则先拜客,客敬主人,则先拜主人。
尊贤。
[疏]"大夫士相见"至"则先拜主人"。
○正义曰:此谓使臣行礼受劳已竟,次见彼国卿大夫也。
唯贤是敬,不计宾主贵贱,虽为大夫而德劣,亦先拜有德之士也。
谓异国则尔,同国则否。
又《士相见礼》若先生异爵者,谓士则先拜之,此则不必同国也。
凡非吊丧,非见国君,无不答拜者。
礼尚往来。
丧,宾不答拜,不自宾客也。
国君见士,不答其拜,士贱。
○非见,贤遍反,下"大夫见"、"士见"、下注"拜见"同。
[疏]"凡非"至"拜者"。
○正义曰:此明礼尚往来也。
己虽贤德,而必皆相答拜也。
凡拜而不答拜者,唯有吊丧与士见已君此二条耳。
吊所以宾不答拜者,己本来为助执於丧事,非行宾主之礼,故主人虽拜己,己不答也。
故《士丧礼》有宾则拜之、宾不答拜是也。
君不答士者,谓士见已君,君尊不答也。
○注"国君"至"拜士贱"。
○正义曰:案《聘礼》士介四人,君皆答拜者,以其他国之士故也。
大夫见於国君,国君拜其辱。
士见於大夫,大夫拜其辱。
同国始相见,主人拜其辱。
自外来而拜,拜见也。
自内来而拜,拜辱也。
君於士,不答拜也,非其臣则答拜之。
不臣人之臣。
大夫於其臣,虽贱,必答拜之。
辟正君。
○辟音避。
男女相答拜也。
嫌远别不相答拜以明之。
○相答拜,一本作"不相答拜";皇云:"后人加‘不’字耳。"
别,彼列反。
[疏]"大夫"至"相答拜也"。
○正义曰:"辱“谓见他国君也,故《聘礼》云公在门左拜,是拜其辱也。 ○“士见於大夫,大夫拜其辱"者,谓平常相答拜,非加敬也。
故《聘礼》宾朝服问卿,卿迎於庙门外,再拜,是主人必拜辱也。
《士相见礼》士见大夫,於其入也,主人一拜,宾退,送,又再拜。
熊氏以为同国大夫见已君,君拜其辱者,以初为大夫,敬之故也,若寻常则不拜也。
○"同国始相见,主人拜其辱"者,前是异国,此明同国。
同国则主人必先拜辱,不论有德也。
○"君於士,不答拜也,非其臣,则答拜之者,君於己士,以其贱,故不答拜。 然《聘礼》云聘使还,士介四人,君旅答拜者,敬其奉使而还。 《士相见礼》士见国君,君答拜者,以其初为士,敬之故也。 ○“非其臣则答拜之"者,以其他国之士,非已尊所加,故答之也。
○"大夫於其臣,虽贱,必答拜之"者,大夫为君,宜辟正君,故不辨己臣贵贱,皆答拜也。
○"男女相答拜也"者,男女宜别,或嫌其不相答,故明虽别,必宜答也。
俗本云:"男女不相答拜。"
礼,男女拜,悉相答拜,则有"不"梁为非,故郑云:"嫌远别不相答拜以明之。"
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士不取麛卵。
生乳之时,重伤其类。
○麛音迷。
卵,力管反。
乳,如注反。
[疏]"国君"至"麛卵"。
○正义曰:此明贵贱田猎不同。
国君,诸侯也。
春时万物产孕,不欲多伤杀,故不合围绕取也,夏亦当然。
○"大夫不掩群"者,群谓禽兽共聚也。
群聚则多,不可掩取之。
○"士不取麛卵"者,麛乃是鹿子之称,而凡兽子亦得通名也。
卵,鸟卵也。
春方乳长,故不得取也。
然国君春田不围也,则天子春围。
大夫春不掩,则国君春掩也。
士春不取麛卵,则大夫春取也。
而《王制》云"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则与此异者,彼上云:"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
郑云:"三田者,谓夏不田,谓夏时也。"
案《周礼》四时田,而云"三田"者,下因云"不合围",则知彼亦夏礼也。
又《史记》汤立三面网,而天下归仁,亦是不合围也。
此间所明周制矣。
岁凶,年谷不登。
登,成也。
君膳不祭肺,马不食谷,驰道不除,祭事不县大夫不食梁,士饮酒不乐。
皆自为贬损忧民也。
《礼》:食杀牲则祭先,有虞氏以首,夏后氏以心,殷人以肝,周人以肺。
不祭肺,则不杀也。
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大牢。
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
除,治也。
不治道,为妨民取蔬食也。
县,乐器锺磬之属也。
粱,加食也。
不乐,去琴瑟。
○肺音芳废。
县音玄,下同。
为如字,旧音于伪反,下"为妨"音于伪反。
[疏]"岁凶"至"饮酒不乐"。
○正义曰:此下明凶荒人君忧民自贬退礼也。
○"岁凶"者,谓水早灾害也。
"年谷不登"者,岁既凶荒,而年中谷稼不登。
登,成也。
然年、岁虽通,其亦有异。
郑注《太史职》:"中数曰岁,朔数曰年。"
释者云,年是据有气之初,岁是举年中之称,故云朔数曰年,中数曰岁也。
○"君膳不祭肺"者,膳,美食名。
礼,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太牢。
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
夫盛食必祭,周人重肺,故食先祭肺。
岁既凶饥,故不祭肺,则不杀牲也。
○"马不食谷"者,年丰则马食谷,今凶年,故不食也。
○"驰道不除"者,驰道,正道,如今御路也。
是君驰走车马之处,故曰"驰道"也。
除,治也。
不治谓不除於草莱也。
所以不除者,凶年人各应采蔬食,今若使人治路,则废取蔬食,故不除也。
"祭事不县"者,乐有县锺磬,因曰"县"也。
凶年虽祭,而不作乐也。
自贬损,故先言膳,后言祭。
○"大夫不食梁"者,大夫食黍稷,以梁为加,故凶年去之也。
○"士饮酒不乐"者,士平常饮酒奏乐,今凶年,犹许饮酒,但不奏乐也。
○"君膳不祭肺"以下,及"士饮酒不乐",各举一边而言,其实互而相通,但君尊,故举不杀牲及不县之等大者而言,大夫士卑,直举饮酒之小者言耳。
○注"有虞"至"琴瑟"。
○正义曰:此《明堂位》文,引之者,证不祭肺。
"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大牢。 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此《玉藻》文。
引之者,证天子诸侯非凶年常食杀牲之事。
案《周礼·膳夫》云,王日一举太牢。
不引《膳夫》而引《玉藻》者,以《膳夫》秪有王礼,《玉藻》兼载天子诸侯。
此经云"君膳不祭肺",又连言大夫士,是其文既广,故引《玉藻》天子诸侯为证也。
《玉藻》所以异《膳夫》者,《膳夫》是周之正礼,《玉藻》是衰世之法,故《郑志》云:"作《记》之时,或诸侯同天子,或天子与诸侯同,作《记》者乱之耳。"
云"粱,加食也"者,以其《公食大夫礼》设正馔之后,乃设稻粱,以其是加也。
此"岁凶"者,案襄二十四年冬大饥,《谷梁传》曰:"五谷不升为大饥。 一谷不升谓之嗛,二谷不升谓之饥,三谷不升谓之馑,四谷不升谓之康,五谷不升谓之大侵。 。 大侵之礼,君食不兼味,台榭不涂,弛侯,廷道不除,百官布而不制,鬼神祷而不祀。"
此云"岁凶",与彼"大侵"同也。
此"膳而不祭肺",则"食不兼味"也。
此"祭事不县",谓祈祷之祭,则与大侵"祷而不祀"一也。
《白虎通》云:"一谷不升彻鹑迟,二谷不升彻凫雁,三谷不升彻雉兔,四谷不升损囿兽,五谷不升不备三牲。"
其"不备三牲",与此"君膳不祭肺"同也。
君无故玉不去身,大夫无故不彻县,士无故不彻琴瑟。
忧乐不相干也。
"故"谓灾患丧病。
○乐音洛。
[疏]"君无"至"琴瑟"。
○正义曰:此明无灾者也。
君,诸侯也。
玉谓佩也。
君子於玉比德,故恒佩玉,明身恒有德也。
且以玉为容饰,无故则有容饰,故佩玉也。
○"大夫无故不彻县"者,彻亦去也,无灾变则不去乐也。
○"士无故不彻琴瑟"者,此无灾则亦不去也。
故郑前注士"不乐,去琴瑟",取此文"琴瑟",此是不命之士尔,若其命士,则特县也。
自士以上,皆有玉佩。
上云君无故不去玉,则知下通於士也。
下言士不去琴瑟,亦上通於君也。
但比德为重,故君上明之也。
又大夫言县,士言琴瑟,亦互言耳。
但县胜,故大夫言之也。
○注"忧乐"至"丧病"。
○正义曰:灾,水火也。
熊氏云:"案《春秋说题辞》:‘乐无大夫士制。 ’郑玄《箴膏肓》从《题辞》之义。 大夫士无乐,《小胥》‘大夫判县,士特县’者,《小胥》所云娱身之乐及治人之乐则有之也。 故《乡饮酒》有工歌之乐是也。 县,《题辞》云无乐者,谓无祭祀之乐,故特牲、少牢无乐。 若然,此云大夫不彻县,士不彻琴瑟者,谓娱身及治民之乐也。"
士有献於国君,他日,君问之曰:"安取彼?"再拜稽首而后对。
起敬也。
[疏]"士有"至"后对"。
○正义曰:此一节论大夫士馈献之事,各依文解之。
○"士有献"者,谓士有物奉贡於君也。
○"他日,君问之曰,安取彼"者,"他日"谓别日也,非是献物之日。
"安取彼",犹何处取彼物。
别日君问士云:"何处得前所献之物?"所以须问者,士卑德薄,嫌其无有也。
不即问而待他日者,士有贡献,当日乃自致於外,而不敢容易见,恐君答已拜,故别日乃见君,君得问之也。
○"再拜稽首而后对"者,士闻君问,故先拜稽首,而后起对得物所由。
大夫私行,出疆必请,反必有献。
士私行,出疆必请,反必告。
臣不敢自专也。
私行,谓以已事也。
士言告者,不必有其献也,告反而已。
○疆,居良反,下同。
君劳之,则拜。
问其行,拜而后对。
亦起敬也。
问行,谓道中无恙及所经过。
○恙音羊尚反。
[疏]"大夫私行"至"拜而后对"。
○正义曰:"私行"谓非为君行也。
"疆",界也。
既非公事,故宜必请也。
然大夫无外交,而此有私行出界,或是新来大夫,姻娅犹在本国,故有私行往来,但不得执交於外耳。
○"反必有献"者,大夫有德,必能招人饷遗,故还必有献。
有献由德,亦示君知贤无异志。
○"士私行出疆,必请"者,出与大夫同也。
○"反必告"者,还与大夫异也。
士德劣,故不必有献,但必知还而已。
○"君劳之,则拜"者,大夫士通如此,谓行还,而君若慰劳己之劳苦,则己拜之也。
或有本云"士有献"字,非也。
○"问其行,拜而后对"者,君若问其行道中无恙及游涉所至,则又拜拜竟而起对也。
先拜后答,急谢见问之恩也。
国君去其国,止之曰:"奈何去社稷也?"大夫,曰:"奈何去宗庙也?"士,曰:"奈何去坟墓也?"皆民臣殷勤之言。
国君死社稷,死其所受於天子也,谓见侵伐也。
《春秋传》曰:"国灭,君死之,正也。"
大夫死众,士死制。
死其所受於君。
众谓君师。
制谓君教令所使为之。
[疏]"国君"至"死制"。
○正义曰:此一节论国君以下去国,臣民止留之辞,及死其所守之事,各依文解之。
○"国君去其国"者,谓诸侯去国,而其臣民止留殷勤之辞也。
奈何,犹言如何也。
国主社稷,君去,故云"去社稷"。
《异义》:"《公羊》说,‘国灭,君死,正也’。 故《礼运》云‘君死社稷’,无去国之义。 《左传》说,昔大王居豳,狄人攻之,乃逾梁山,邑於岐由,故知有去国之义也。 许慎谨案:《易》曰:‘系遁,有疾厉,畜臣妾,吉。 ’知诸侯无去国之义也。"
郑不驳之,明从许君用《公羊》义也。
然则《公羊》之说正礼,《左氏》之说权法,义皆通也。
○"大夫,曰,奈何去宗庙也"者,大夫去国,谓三谏不从,或以罪见黜者,亦臣民止留之辞也。
大夫无社稷,故云"宗庙"也。
故《孝经》云,诸侯保其社稷,大夫守其宗庙也。
○"士,曰,奈何去坟墓也",士亦谓三谏不从,及或以罪见黜,虽无臣民,而属吏止之也。
士亦有庙,辟大夫,言"坟墓",亦与大夫互也。
然《孝经》云,士"保其禄位而守其祭祀"。
今不云"祭祀"者,明虽去此之彼,而犹得祭祀,但坟墓不随耳。
○"国君"至"死制"。
○国君体国,国以社稷为主,若有寇难,则以死卫之,故不可去也。
注云:"死其所受於天子也,谓见侵伐也。"
郑又引《公羊》襄六年传云"国灭,君死之,正也"。
以证之,是也。
○"大夫死众"者,大夫职主领众将军,若四郊多垒,则为己辱,故有寇难,当保国,必率众御之,以死为度。
"士死制"者,制谓君教命所使也。
虽不得率师,若君命使之,则唯致死。
熊氏云:"上云国君‘去社稷’,此云‘死社稷’,上云大夫‘去宗庙’,士‘去坟墓’,此不云大夫‘死宗庙’,士‘死坟墓’,而云‘死众’、‘死制’者,以宗庙、坟墓已私有之,大夫士为臣事君,不可为私事而死,秪得死君之师众及君政令。 然君言“死社稷",则宗庙、坟墓亦死可知也。
但社稷受於天子,故特举言焉。
君天下曰"天子",朝诸侯、分职、授政、任功,曰"予一人"。
皆摈者辞也。
天子,谓外及四海也。
今汉於蛮夷称天子,於王侯称皇帝。
《觐礼》曰:"伯父实来,余一人嘉之。"
余、予古今字。
○分,方云反,徐扶问反。
摈,必刃反。
予一人,依字音羊汝反,郑云"余、予古今字",则同音余。
[疏]"君天"至"一人"。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称谓之事,各依文解之。
○"君天下"者,"天下"谓七千里外也。
天子若接七千里外四海之诸侯,则摈者称天子以对之也。
所以然者,四海难伏,宜尊名以威临之也。
不言王者,以父天母地,是上天之子,又为天所命,子养下民,此尊名也。
崔灵恩云:"夷狄不识王化,无有归往之义,故不称王临之也。"
不云皇者,戎狄不识尊极之理,皇号,尊大也,夷狄唯知畏天,故举天子威之也。
○"朝诸侯"者,此谓接七千里以内诸侯也。
○"授政"者,谓所县象魏之法,授於诸侯也。
○"任功"者,谓使人专掌委任之功,若"五侯九伯,汝实征之"也。
○"曰予一人"者,予,我也。
自"朝诸侯"以下,皆是内事,故不假以威称,但自谓"予一人"者,言我是人中之一人,与物不殊,故自谦损。
《白虎通》云:"王自谓一人者,谦也,欲言己才能当一人耳,故《论语》云:‘百姓有过,在予一人。 ’臣下谓之‘一人’者,所以尊王者也。 以天下之大,四海之内,所共尊者一人耳。"
○注"皆摈"至"天子"。
○正义曰:知摈者之辞者,以《觐礼》云,摈者曰:"伯父实来,予一人嘉之。"
此经亦称"予一人",故知"摈者辞"。
引汉礼於夷狄称天子者,证此经"君天下"谓夷狄之内也。
《异义》:"天子有爵不?《易》孟京说,《易》有周人五号:帝,天称,一也;王,美称,二也;天子,爵号,三也;大君者,兴盛行异,四也;大人者,圣人德备,五也。 是天子有爵。 《古周礼》说天子无爵,同号於天,何爵之有?许慎谨案:《春秋左氏》云施於夷狄称天子,施於诸夏称天王,施於京师称王。 知天子非爵称,同古《周礼》义。"
郑駮云:"案《士冠礼》云:‘古者生无爵,死无谥。 ’自周及汉,天子有谥。 此有爵甚明,云无爵,失之矣。"
若杜预之义,天子,王者之通称,故成公八年,"天子使召伯来赐公命",鲁非夷狄,称"天子";庄元年冬,"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鲁非京师,而单称"王":是无义例。
其许慎、服虔等依京师曰"王"、夷狄曰"天子",与此不同,具有别说。
践阼,临祭祀,内事曰"孝王某",外事曰"嗣王某"。
皆祝辞也。
唯宗庙称孝,天地社稷祭之郊内,而曰嗣王,不敢同外内。
○"皆祝辞",本或作"皆祝祝辞也",下祝字之又反,又之六反。
[疏]"践阼"至"王某"。
○正义曰:践,履也。
阼,主人阶也。
天子祭祀升阼阶。
天子吉凶之称,凡自称及摈者之辞曰"予一人",故《玉藻》云"凡自称,天子曰予一人"是也;在丧未葬,自称曰"小童",故僖九年在丧未葬"王曰小童"是也;若既葬之后,未逾年,则称名称子,故昭二十二年六月"葬景王",冬十月"王子猛卒"是也;若逾年之后,三年之内称"予小子",故下文云"天子未除丧,曰‘予小子’是也;若三年除丧,称王,故《公羊》云九年传云“天子三年,然后称王"是也;或称"予",或称"我",故《泰誓》云"予克受",又曰"我友邦冢君"是也;或称"朕",故《汤诰》云"朕躬有罪"是也。
其祝告神之辞,则下文云:"内事曰孝王某,外事又嗣王某",曰曰"天王某甫"是也。
其史书策辞,下文云"天王崩"。
其招魂之辞,其下文云"天子复矣"是也。
其谦虚卑退,或称"小子",《汤誓》云"非台小子"是也。
或曰"不谷",僖二十四年《左传》云"不谷不德,得罪于母弟之宠子带"是也。
或曰"寡人",故《中候洛予命》汤东观於洛,云"寡人慎机"是也。
"逾年则称王"者,据臣子称也。
若王自称,必待三年。
《顾命》成王殡,未能逾年,称"予一人"者,熊氏云:"天下不可一日无王故也。 今谓‘予一人’者,以麻冕黼裳,即位受顾命,从吉,故暂称‘一人’也。"
履主阶行事,故云"践阼"也。
○"临祭祀"者,谓天子临郊庙之祭祀也。
○"内事曰孝王某"者,内事,宗庙,是事亲。
事亲宜言孝,故升阼阶,祭庙则祝辞云"孝王某某",为天子名也。
"外事曰嗣王某"者,外事,郊社也。
天地尊远,不敢同亲云孝,故云"嗣王某",言此王继嗣前王而立也。
○注"皆祝"至"内外"。
○正义曰:天子以四郊为外,圆丘方泽,明堂社稷,皆在郊内,应称孝而犹同外辞曰"嗣王"者,尊天地,虽祭之郊内,犹从外辞。
崔灵恩云:"天地社稷是外神,而祭之郊内,不敢外之。"
今案郑注云:"而曰嗣王,不敢同外内。"
则是唯於嗣王之称有外内,不关祭祀之处。
崔所云天地祭之在内,不敢外,恐非郑义。
谓不敢外内者,若宗庙之祭从内事之例,而祭辞称孝,若凡常山川并岳渎之神祭之在外之例,而辞称嗣,是在内从内辞,在外从外辞。
今天地社稷既尊,不敢同外内之例。
虽祭之在内而用外辞,天地是尊,不敢同外内之常例也。
临诸侯,畛於鬼神,曰"有天王某甫"。
畛,致也。
祝告致于鬼神辞也。
曰"有天王某甫",某甫,且字也。
不名者,不亲往也。
《周礼》大会同,过山川,则大祝用事焉。
鬼神谓百辟卿士也。
畛或为祗。
○畛,之忍反。
父音甫,注同。
大祝音泰,下文、注除"太宗"皆同。
辟,必亦反。
[疏]"临诸"至"某甫"。
○正义曰:此谓天子巡守,祝告神辞也。
巡守遍於方岳,临视诸侯,故曰"临诸侯"也。
郑云:"以尊適卑曰临。"
○"畛於鬼神"者,畛,致也。
王往方岳,凡所过山川,悉使祝往致辞,告於山川鬼神也。
○"曰有天王某甫"者,既不自往,故祝辞不称名,而云"某甫"者,郑云"且字"也。
解"且字"者,云某是天子之字,甫是男子美称也。
祝称天子字,而下云甫,是尼父之类也。
故《谷梁传》云:"父犹傅也,男子美称也。"
《士冠礼》注曰:"甫,丈夫美称。"
而《杂记》:"附於殇,称阳童某甫。"
郑注云:"尊神不名,为之造字。"
以此而言,"某"者是字,"甫"者,丈夫美称。
而郑所以谓为"且字"者,旧说云,未斥其人,且以美称配成其字。
《音义隐》云:"且,假借此字也。"
○注"畛致"至"事"。
○正义曰:致鬼神,谓天子所行过诸侯之国,则止於诸侯之庙,而使太祝告鬼神,云"有天王某甫"。
"鬼神谓百辟卿士"者,谓昔为诸侯卿士者,若过山川,亦使太祝用事往告曰有某甫,故引《太祝职》以证之。
崩,曰:"天王崩。"
史书策辞。
复,曰:"天子复矣。"
始死时呼魄辞也。
不呼名,臣不名君也。
诸侯呼字。
[疏]"崩曰"至"复矣"。
○正义曰:此谓告王者升假,而史书载於方策之辞。
"崩"者,自上而坠下曰崩,王者死如从天坠下,故曰"崩"也。
然崩通於坏败之称,则防墓崩,及《春秋》"沙鹿崩"是也。
"复,曰,天子复矣"者,复,招魂复魄也。
夫精气为魂,身形为魄。
人若命至终毕,必是精气离形,而臣子罔极之至,犹望应生,故使人升屋,北面招呼死者之魂,令还复身中,故曰复也。
若漫招呼,则无指的,故男子呼名,妇人呼字,令魂识知其名字而还。
王者不呼名字者,一则臣子不可名君,二则普天率土,王者一人而已,故呼"天子复",而王者必知呼已而返也。
以例而言之,则王后死亦呼"王后复"也。
崔灵恩云:"复所以呼天子者,凡王者皆感五精之帝而生,是天之子,今天王崩,是其精气还复於上,呼称天子,望更生之义。"
告丧,曰:"天王登假。"
告,赴也。
登,上也。
假,已也。
上已者,若仙去云耳。
○假音遐,注同。
登上,时掌反,下同。
仙音仙。
措之庙,立之主曰"帝“。 同之天神,《春秋传》曰:“凡君,卒哭而祔,祔而作主。"
○措,七故反,置也。
祔音附。
天子未除丧,曰"予小子"。
谦,未敢称一人。
《春秋传》曰:"以诸侯之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 以天子三年然后称王,亦知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
生名之,死亦名之。
生名之曰小子王,死亦曰小子王也。
晋有小子侯,是僣取於天子号也。
[疏]"告丧"至"名之"。
○正义曰:此谓天王崩而遣使告天下万国之辞也。
登,上也。
假,已也。
言天子上升已矣,若仙去然也。
而史策书云"天王崩",复曰"天子复",赴云"天王登假",三称不同者,为义然也。
王是归往,而策及赴告是有存亡往来之义,故崩、赴并言之也。
○"措之庙,立之主"者,措,置也。
王葬后,卒哭竟而祔,置於庙,立主,使神依之也。
《白虎通》云:"所以有主者,神无依据,孝子以继心也。 主用木,木有始终,又与人相似也。"
盖记之为题,欲令后可知也。
方尺,或曰尺二寸,郑云:"周以栗。"
《汉书》:"前方后圆。"
《五经异义》云:"主状正方,穿中央,达四方。 天子长尺二寸,诸侯长一尺。"
○"曰帝"者,天神曰帝,今号此主,同於天神,故题称帝,云文帝武帝之类也。
崔灵恩云:"古者帝王生死同称,生称帝者,死亦称帝。 生称王者,死亦称王。 今云‘措之庙,立之主曰帝’者,盖是为记时有主入庙称帝之义,记者录以为法也。"
○注"同之"至"作主"。
○正义曰:此是《左传》僖三十三年之言也。
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
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
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
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
卒哭者,是葬竟虞数毕后之祭名也。
孝子亲始死,哭昼夜无时,葬后虞竟,乃行神事,故卒其无时之哭,犹朝夕各一哭,故谓其祭为卒哭。
卒哭明日而立主,祔於庙,随其昭穆,从祖父食。
卒哭,主暂时祖庙,毕,更还殡宫,至小祥作栗主入庙,乃埋桑主於祖庙门左埋重处。
故郑云:"虞而作主,至祔,奉以祔祖庙,既事毕,反之殡宫。"
然大夫士亦卒哭而祔,而《左传》唯据人君有主者言之,故云"凡君"。
郑注《祭法》,云大夫士无主也。
此言"凡君",明不关大夫士也。
崔灵恩云:"大夫士无主,以币帛祔、祔竟,并还殡宫,至小祥而入庙也。"
又《檀弓》云:"重,主道也。"
郑注引《公羊传》云"虞主用桑,练主用栗",则似虞己有主。
而《左传》云:"祔而作主。"
二传不同者,案说《公羊》者,朝葬,日中则作虞主。
若郑君以二传之文虽异,其意则同,皆是虞祭总了,然后作主。
以作主去虞实近,故《公羊》上系之於虞,作主谓之"虞主"。
又作主为祔所须,故知《左氏》据祔而言,故云:"祔而作主。"
故《异义》云:"《古春秋左氏》说,既葬,反虞。 天子九虞,九虞者以柔日,九虞十六日也。 诸侯七虞,十二日也。 大夫五虞,八日也。 士三虞,四日也。 既虞,然后祔死者於先死者,祔而作主,谓桑主也。 期年然后作栗主。 许慎谨案:《左氏》说与《礼记》同。"
郑君不驳,明同许意。
故注《檀弓》云:"重既虞而埋之,乃后作主。"
是总行虞祭竟,乃埋重作主耳。
下《檀弓》云:"虞而立尸,有几筵,卒哭而讳,生事毕,而鬼事始已。 既卒哭,宰夫执木铎以命於宫中曰:‘舍故而讳新。 ’郑云:“故谓高祖之父当迁者。"
据《檀弓》文句相连,郑以为人君之礼,明虞唯立尸,未作主也。
○"天子未除丧,曰予小子"者,夫適嗣於初丧,但人子当未忍即受天王之称,故不曰"予一人",而称"予小子"者,言我德狭小也。
○注"《春秋》"至"称子"。
○正义曰:郑所引者,文九年《公羊传》文。
案《公羊传》说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毛伯来求金"。
《公羊》云:"逾年矣,何以不言王使?未称君也。 以诸侯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也。 以天子三年然后称王,亦知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也。"
若然,天子逾年即位无文。
约鲁十二公,诸侯三年内称子亦无文,约天子逾年不称使也,是天子诸侯互相明也。
引之者,证天子三年之内称"予小子"也。
又准《左传》之义,诸侯薨而嗣子即位,凡有三时,一是始丧,即適子之位:二是逾年正月,即一国正君臣之位;三是除丧而见於天子,天子命之,嗣列为诸侯之位。
今此《公羊》逾年即位,是遭丧明年,为元年正月即位。
《白虎通》云:"父没称子某,屈於尸柩也。 既葬称子者,即尊之渐也。 逾年称公者,缘民臣之心不可一日无君。 终始之义,不可一年二君,故逾年即位,保民臣之心也。 三年后受爵者,缘孝子之思,未忍安吉。"
故僖三十二年十二月乙巳,公薨於小寝。
文公元年正月,公即位,四月丁巳葬。
《韩诗内传》曰:"诸侯世子三年丧毕,上受爵命於天子。"
乃归即位何?明爵天子有也,臣无自爵之义是也。
童子亦当受爵命,使大夫就其国命之,不与童子为礼也。
○"生名之,死亦名之"者,嗣王既呼为小子,若於丧中而死,亦谥为小子王,丧质,故不变称也。
○注"生名"至"号也"。
○正义曰:以晋为证也。
晋有小子侯,哀侯之子也。
鲁桓公七年《左传》"曲沃伯诱晋小子侯杀之",是在丧而死,犹呼为小子侯也。
其应称嗣子某,不得同天子称小子,是僣取之耳。
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
妻,八十一御妻,《周礼》谓之"女御",以其御序於王之燕寝。
妾,贱者。
○嫔音频。
[疏]"天子"至"有妾"。
○正义曰:此一节总论立男官女官之事,各随文解之。
○"天子有后"者,天子立官,则先从后妃为始。
所以然者,为治之法,刑於寡妻,始於家邦,终於四海,故删《诗》则以后妃为首。
若论气先阴后阳,故此言"天子有后"也。
谓之为后者,后,后也,言其后於天子,亦以广后胤也。
○"有夫人"者,夫,扶也,言扶持於王也。
○"有世妇"者,妇,服也,言其进以服事君子也。
以其犹贵,故加以"世"言之,亦广世胤也。
○"有嫔"者,嫔,妇人之美称,可宾敬也。
○"有妻"者,郑注《内则》云:"妻之言齐也。 以礼见问,得与夫敌体也。"
案彼是判合齐体者,今此言齐者,以进御於王之时,暂有齐同之义。
○"有妾"者,郑注《内则》云:"妾之言接也,闻彼有礼,走而往焉,以得接见於君子也。"
《周礼》则嫔在世妇上,又无妾之文也。
今此所陈与《周礼》杂而不次者,记者之言,不可一依《周礼》,或可杂夏、殷而言之。
郑注《檀弓》云:"舜不告而娶。 不立正配,但三夫人。 夏则因而广之,增九女,则十二人,所增九女者,则九嫔也。"
故郑云:"《春秋》说云,天子娶十二人,夏制。"
郑又云:"殷增三九二十七人,总三十九人,所增二十七世妇也。 周又三二十七人,因为八十一人,则女御也。"
○注"《周礼》"至"贱者"。
○正义曰:解周名为"女御"之义,以其御於王之燕寝。
御法,案《周礼》王有六寝,一是正寝,余五寝在后,通名燕寝。
其一在东北,王春居之。
一在西北,王冬居之。
一在西南,王秋居之。
一在东南,王夏居之。
一在中央,六月居之。
凡后妃以下更以次序而上御王於五寝之中也。
故郑注《周礼·九嫔》云:"凡御见之法,月与后妃共象也。 卑者宜先,尊者宜后。 女御八十一人当九夕,世妇二十七人当三夕,九嫔九人当一夕,三夫人当一夕,后当一夕,亦十五日而遍。 云自望后反之。 孔子云:‘日者天之明,月者地之理,阴契制,故月上属为天,使妇从夫放月纪。"
月纪是星也。
而妇人上御,必有女史彤管,以差次之。
《毛诗传》"贻我彤管"云:"古者后夫人必有女史彤管之法,史不记过,其罪杀之。 后妃妾以礼御於君所,女史书其日月,授之环以进退之。 生子月辰则以金环退之。 当御者以银环进之,著左手。 既御,著於右手。 事无小大,记以成法。 天子建天官。 先六大,曰大宰、大宗、大史、大祝、大士、大卜,典司六典。 典,法也。 此盖殷时制也,周则大宰为天官,大宗曰宗伯,宗伯为春官,大史以下属焉,大士以神仕者。 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众。 众,谓众臣也。 此亦殷时制也,周则司士属司马,大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为六官。 天子之六府,曰司土、司木、司水、司草、司器、司货,典司六职。 府,主藏六物之税者。 此亦殷时制也,周则皆属司徒。 司士,土均也。 司木,山虞也。 司水,川衡也。 司草,稻人也。 司器,角人也。 司货,卝人也。 ○卝,革猛反,又音虢猛反,徐故孟反,卝人掌金玉锡石未成器者。 天子之六工,曰土工、金工、石工、木工、兽工、草工,典制六材。 此亦殷时制也,周则皆属司空。 土工,陶、旊也。 金工,筑、冶、凫、栗、锻、桃也。 石工,玉人、馨人也。 木工,轮、舆、弓、庐、匠、车、梓也。 兽工,函、鲍、韗、韦、裘也。 唯草工职亡,盖谓作萑苇之器。 ○陶音桃,陶人为瓦器也。 旊,方往反,旊人为簠簋之属。 筑音竹,筑氏为书刀。 冶音也,冶氏为箭镞。 凫音符,凫氏为钟也。 段,本又作锻,多乱反,段氏为钱镈。 函音含,函人为甲铠。 韗,况万反,一音运,一音况运反,韗人为鼓。 萑音丸。 五官致贡曰享。 贡,功也。 享,献也。 致其岁终之功於王谓之献也。 《周礼·大宰》:“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
○享,许两反,旧许亮反,后皆放此,不复重出。
治音直吏反。
会古外反。
[疏]"天子建天官"至"致贡曰享"。
○正义曰:此以下是殷礼,所明异於周法。
案《甘誓》云:"六事之人。"
郑云:"《周礼》六军皆命卿,则三代同矣。"
案《甘誓》及郑注,则茸荃同有六卿。
又郑注《大传》:"《夏书》云,所谓六卿者,后稷、司徒、秩宗、司马、作士、共工也。"
而不说殷家六卿之名,今比《记》所言,上非夏法,下异周典,郑唯指为殷礼也。
然天官以下,殷家六卿,何者?大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是也。
但周立六卿,放天地四时,而殷六卿所法,则有异也。
殷以大宰为一卿,以象天时,司徒以下五卿法於地事,故《郑志》崇精问焦氏云:"郑云茸荃同六卿,殷应六卿,此云‘五官’何也?"焦氏答曰:"殷立天官,与五行其取象异耳。 是司徒以下法五行,并此大宰,即为六官也。 但大宰既尊,故先列大宰,并显大宰之下隶属大宰之官。 既法於天,故同受大名,故云‘先六大’,大宰一、大宗二、大史三、大祝四、大士五、大卜六也。"
"典司六典"者,结上也。
上"典"是守典,下典是典则之典。
言立此六官,以守主於六事之法。
○注"此盖"至"仕者"。
○正义曰:知殷制者,以其上与夏官不同,下与《周礼》有异,故疑殷制也。
知"大士"非司士及士师、卿士之等者,以其下别有"司士"、"司寇",故知非士师、卿士也。
与"大祝"、"大卜"相连,皆主神之士,故知神仕也。
○"天子之五官"者,向立六官,以法天之六气,此又置五官,以象地之五行也。
天地五行践立,故复云"天子",不云"建",从"天官"也。
又天官尊、阳,故一卿以摄众,地官卑、阴,故五卿俱陈也。
不云"地"者,与前互也。
天尊故没其数,地卑故明言其五也。
司徒一、司马二、司空三、司士四、司寇五也。
○"典司五众"者,结上也。
言用此上五官,使各守其所掌上之群众也。
然此五官,亦各有所领群众,如大宰领大宗以下也,而不条出其人者,略也。
天言"六典",地言"五众"者,互言也。
但天尊,故云"典",地卑,故云"众"也。
○注"众谓"至"六官"。
正义曰:知此非是天下众人,而为"群臣也"者,以经云"五众",明官各有所众,如周六官之属也。
《周礼》大宰总主六官之职。
司徒主教,教其徒众。
宗伯者,伯,长也;宗,尊也;以主鬼神,故以尊为名。
司马主征伐,马是征伐所用。
司寇主除贼寇。
司空主士居民。
司士主公卿以下版藉爵禄之等。
特以"司士"为名者,士是官之总首,故《诗》云"济济多士"是也。
诸官皆云"司",而大宰、宗伯不云"司"者,司,主也,大宰总主六官,不偏有所司,故不言"司"也。
宗伯之官不言"司"者,以上天地鬼神之事,天地鬼神既尊,非人所司,故不云"司"也。
○"天子"至"六职"。
○殷六卿外,复别立此六官也。
府者,藏物之处也。
既法天地立官,天地应生万物,故为万物立府也。
○"曰司土",一也,於周为土均也。
均平地税之政令也。
土生万物,故为均也。
○"司木",二也,於周则为山虞也。
虞,度也。
主量度山之大小所生之物。
○"司水",三也,於周则为川衡。
衡,平也。
掌巡行川泽,平其禁令。
○"司草",四也,於周为稻人也。
掌稼种下地及除草菜。
○"司器",五也,於周为卝人也。
掌以时征齿角於山泽之农,供为器用也。
○"司货",六也,於周为丱人,言矿器未成者也。
掌金玉锡石之地,而为之守禁,以时取之,以供器物。
金玉曰货,故称货人。
"典司六职"者,结上立此六官,使各主其所掌职也。
○注"府主"至"人也"。
○正义曰:此皆与周不同,故云亦殷制也。
司土,土均也。
案《周礼》"土均,上士二人"。
司木,山虞,"每大山中士四人,中山下士六人,小山下士二人"。
不言林衡者,略举山虞耳。
司水於周为川衡,"川衡,每大川下士十有二人,中川下士六人,小川下士二"。
人不言泽虞者,亦略举川衡耳。
"司草,稻人"者,"上士二人"。
《周礼》亦有草人。
今以司草为稻人者,二官俱主杀草,郑举稻人,欲见司草兼有二官也。
"司器,角人"者,"下士二人"。
"司货,丱人"者,"中士二人"。
○"天子"至"六材"。
○工,能也,言能作器物者也。
前既有六府之物,宜立六工以作之为器物,故为次也。
亦有六者,依府以用事也。
○"曰土工、金工、木工、石工、兽工、草工"者,此六官於《周礼》并属司空,而《司空职》散亡,汉购千金不得,今唯有《考工记》以代之。
○"典制六材"者,"材"谓材物,结上立此六工,使典制六府之材物。
○注"土工"至"之器"。
○正义曰:《考工记》"陶人为甗,实二鬴",又"甑实二鬴,七穿"。
《旊人职》云:"旊人为簋。"
旊是放法,陶是陶冶,互文耳。
但簋是祭器,故取放法之名也。
云"金工",谓筑氏,掌为削。
削,书刀也。
"冶"谓煎金石者,冶铸为之,冶氏掌为戈戟,故因呼煎金为冶。
凫氏世能为钟以供乐器,故因呼作钟为凫氏也。
氏为量器,为豆、区、鬴、钟之属也,氏世能为之。
段氏主作钱铸田器。
桃氏为刃,刃谓刀剑之属。
云"石工,玉人、磬人"者,玉人谓作圭璧者,磬人作磬也。
玉及磬同出於石,故谓"石工"也。
云"木工,轮、舆、弓、庐、匠、车、梓也"者,此七物并用木,故曰"木工"也。
轮,车轮也。
舆,车床也。
车难,不能一人独成,各有所善,故轮、舆不同也。
弓,能作弓者,也。
庐,能作戈戟柲者也。
匠,能作宫室之属者。
车谓能作大车及羊车也。
梓谓杯勺为笋虡之属也。
"兽工,函、鲍、韗、韦、裘"者,此物并用兽皮,故曰"兽工"。
函谓能作甲铠者。
鲍谓能治皮供作甲者。
韗谓《考工记》"韗人为皋陶鼓木",谓能以皮冒鼓者。
韦,熟皮为衣及韎韐者。
裘谓带毛狐裘之属者。
《考工记》韦、裘二职存,唯草工职亡,《考工》无。
"盖谓作萑苇之器",盛食之器及苇席之属也。
或言"氏",或言"人"者,郑注《考工记》云:"其曰某人者,以其事名官也。 其曰某氏者,官有世功,若族有世业者也。"
干宝云:"凡言司者,总其领也。 凡言师者,训其徒也。 凡言职者,主其业也。 凡言衡者,平其政也。 凡言掌者,主其事也。 凡言氏者,世其官也。 凡言人者,终其身也。 不氏不人,权其材也。 通权其才者,既云不世,又不终身,随其材而权暂用也。"
然案《周礼》建官列职,有"司会"之属,是言"司"者也。
有"甸师"之属,是言"师"者也。
有"职内"之属,是言"职"者也。
有"川衡"之属,是言"衡"者也。
有"掌舍"之属,是言掌者也。
有"师氏"之属,是言"师"者也。
有"庖人"之属,是言"人"者也。
有"宫正"、"膳夫"、"外饔"、"内饔"之属,皆不"氏"不"人"者也。
○"五官致贡曰享"者,"五官"即前自后以下之五官,后一,天官二,地官三,六府四,六工五。
贡,功也。
享,献也。
岁终则此五官各考其属一年之功,以献於天子,故云"致贡曰享"也。
王后之属致蚕织之功,天官以下各献其职之功。
○注"贡功"至"废置"。
○正义曰:引《周礼》,证岁终百官各献其功,以礼诏告也。
周则冢宰至岁终受於百官之簿书所会之最,而考一年之功多少,以告天子也。
若功少则废黜其人,功多则迁置其职也。
今谓"五官",则上天子五官司徒以下,故下云"五官之长曰伯",与此五官一也。
但太宰总摄群职,总受五官之贡,故不入其数也。
若以五官为后以下,则下云"五官之长"、岂有长於后乎?熊氏以为五等诸侯。
亦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