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卷四十五 丧大记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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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 卷四十五 丧大记第二十二 郑玄、孔颖达

大敛:布绞,缩者三,横者五。

布紟,二衾。

君、大夫、士一也。

君陈衣于庭,百称,北领,西上。

大夫陈衣于序东,五十称,西领,南上。

士陈衣于序东,三十称,西领,南上。

绞、紟如朝服。

绞一幅为三,不辟。

紟五幅,无紞。

二衾者,或覆之,或荐之。

如朝服者,谓布精粗朝服十五升。

小敛之绞也,广终幅,析其末,以为坚之强也。

大敛之绞,一幅三析用之,以为坚之急也。

紞,以组类为之,缀之领侧,若今被识矣。

生时襌被有识,死者去之,异於生也。

《士丧礼》"大敛亦陈衣於房中,南领,西上",与大夫异,今此又同,亦盖天子之士。

紞,或为点。

○幅,本又作畐,方服反。

"为三"绝句,"不辟"绝句,补麦反,又音壁,徐扶移反。

紞,丁览反。

广,古旷反。

析,思历反,下同。

强,其丈反。

识,式志反,又音志,又音式,下同。

去,起吕反,下注同。

[疏]"大敛"至"无紞"。

○正义曰:此一节明大敛之事。

○"大敛布绞,缩者三"者,谓取布一幅,分裂之作三片,直用之三片,即共是一幅也。

两头裂,中央不通。

○"横者五"者,又取布二幅,分裂之作六片,而用五片,横之於缩下也。

○"布紟"者,皇氏云"紟,襌被也,取置绞束之下,拟用以举尸也。 《孝经》云‘衣衾而举之’是也"。

今案,经云紟在绞后,紟或当在绞上,以绞束之。

且君衣百称,又通小敛与袭之衣,非单紟所能举也。

又《孝经》云衾不云紟,皇氏之说未善也。

○"二衾"者,小敛,君、大夫、士各一衾。

至大敛,又各加一衾,为二衾,其衾所用与小敛同。

但此衾一是始死覆尸者,故《士丧礼》云"幠用敛衾",注"大敛所并用之衾",一是大敛时复制。

又注《士丧礼》云"衾二者,始死敛衾",今又复制。

士既然,则大夫以上亦耳。

○"君陈衣于庭,百称,北领西上"者,衣多,故陈在庭为荣显。

案郑注《杂记篇》以为,袭礼,大夫五,诸侯七,上公九,天子十二称,则此大敛,天子当百二十称,上公九十称,侯伯子男七十称。

今云君百称者,据上公举全数而言之,余可知也。

或大敛袭五等,同百称也。

"北领"者,谓尸在堂也。

○"西上"者,由西阶取之便也。

○大夫、士陈衣于序东,"西领,南上",异於小敛北上者,小敛衣少,统於尸,故北上。

大敛衣多,故南上,取之便也。

○"绞紟如朝服"者,言绞之与紟,二者皆以布精粗皆如朝服,俱十五升也。

○"绞一幅为三"者,谓以一幅之布分为三段。

○"不辟"者,辟,擘也,言小敛绞全幅,析裂其末为三。

而大敛之绞既小,不复擘裂其末。

但古字假借,读辟为擘也。

○"紟五幅,无紞"者,紟,举尸之襌被也。

紞,谓缘饰为识,所以组类缀边为识,今无识,异於生也。

○注"二衾"至"之上"。

○正义曰:"朝服十五升"者,《杂记》文。

云"以为坚之强也"者,解小敛用全幅布为绞,欲得坚束力强,以衣少,故用全幅。

云"以为坚之急也"者,解大敛一幅分为三片之意,凡物细则束缚牢急,以衣多,故须急也。

云"紞,以组类为之"者,组之般类,其制多种,故云组类。

云"缀之领侧,若今被识矣"者,领为被头,侧谓被旁,识谓记识。

言缀此组类於领及侧,如今被之记识。

引《士丧礼》以"陈衣於房中",与大夫异。

今此士陈衣与大夫同,故云"今此又同,亦盖天子之士"。

小敛之衣,祭服不倒。

尊祭服也。

敛者要方,散衣有倒。

○倒,丁老反,注及下同。

散,悉但反。

君无襚,大夫、士毕主人之祭服,亲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陈。

无襚者,不陈不以敛。

○襚音遂。

小敛,君、大夫、士皆用复衣复衾。

大敛,君、大夫、士祭服无筭。

君褶衣褶衾,大夫、士犹小敛也。

褶,袷也。

君衣尚多,去其著也。

○复音福。

褶音牒。

袷,古袷反。

[疏]"小敛"至"敛也"。

○正义曰:"祭服不倒"者,祭服,谓死者,所得用祭服以上者,小敛十九称,不悉著之,但用裹尸,要取其方,而衣有倒领在足间者。

唯祭服尊,虽散不著,而领不倒在足也。

○"君无襚"者,国君陈衣及敛,悉宜用己衣,不得陈用他人见襚送者。

○"大夫、士毕主人之祭服"者,降於君也,大夫、士小敛,则先毕尽用己正服,后乃用宾客襚者也。

卢云:"毕,尽也。 小敛尽主人衣美者,乃用宾客襚衣之美者,欲以美之,故言祭服也。"

○"亲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陈"者,君亲属有衣相送,受之,而不以即陈列也。

《士丧礼》郑注云:"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襚之不将命,自即陈於房中。 小功以下及同姓皆将命。"

○注"无襚"至"以敛"。

○正义曰:如皇氏之意,臣有致襚於君之礼,故《少仪》云"臣致襚於君,但君不陈,不以敛"。

熊氏云:"君无襚大夫、士,谓小敛之时,君不合以衣襚。 大夫、士虽有君襚,不陈,不以敛,故云无襚。 大夫、士至大敛,则得用君襚,故《士丧礼》大敛时云君襚,祭服不倒。"

其义俱通,故两存焉。

○"祭服无筭"。

○正义曰:筭,数也。

大敛之时,所有祭服皆用之无限数也。

○注"褶袷"至"著也"。

○正义曰:"君衣尚多,去其著也"者,经云"大夫、士犹小敛",则复衣复衾也。

据主人之衣,故用复,若襚亦得用袷也,故《士丧礼》云"襚以褶"是也。

袍必有表,不襌,衣必有裳,谓之一称。

袍,亵衣,必有以表之乃成称也。

《杂记》曰"子羔之袭,茧衣裳与税衣纁袡为一"是也。

《论语》曰"当暑,袗絺绤,必表而出之",亦为其亵也。

○袍,步毛反。

襌音单。

茧,古典反。

税,吐乱反。

纁,许云反。

袡,而廉反。

袗,之忍反。

亦为,于伪反,下文"则为之"同。

[疏]"袍必"至"一称"。

○正义曰:"袍必有表,不襌"者,袍是亵衣,必须在上有衣以表之,不使襌露,乃成称也。

○注"袍亵"至"亵也"。

○正义曰:引《杂记》者,证子羔之袭有袍,茧衣上加税衣为表乃成称。

引《论语》者,证衣上加表。

死则冬夏并用袍,上并加表。

熊氏云:"亵衣所用,尊卑不同,士袭而用亵衣,故《士丧礼》‘陈袭事,爵弁服,皮弁服,褖衣’。 注云‘褖,所以表袍’者,是袭有袍。 《士丧礼》小敛云‘祭服次,散衣次’,注云‘褖衣以下,袍、茧之属’,是小敛有袍。 《士丧礼》又大敛散衣,是亦有袍。 若大夫,袭亦有袍,案《杂记》云‘子羔之袭,茧衣裳’是也。 敛则必用正服,不用亵衣,故《檀弓》云‘季康子之母死,陈亵衣’。 注云‘将以敛’,‘敬姜曰:将有四方之宾来,亵衣何为陈於斯?命彻之’。 若公,则袭及大小敛皆不用亵衣。 知者,案《杂记》云‘公袭无袍、茧’,袭轻尚无,则大小敛无可知也。"

凡陈衣者实之箧,取衣者亦以箧,升降者自西阶。

取犹受也。

○箧,古协反。

凡陈衣不诎,非列采不入,絺、绤、纻不入。

不屈,谓舒而不卷也。

列采,谓正服之色也。

絺、绤、纻者,当暑之亵衣也。

袭尸重形,冬夏用袍,及敛则用正服。

○诎,丘勿反。

纻,直吕反。

[疏]"凡陈"至"不入"。

○正义曰:"陈衣不诎"者,谓舒而不卷也。

○"非列采不入"者,列采,谓五方正色之采。

非列采,谓杂色也,不入陈之也。

○"絺、绤、纻不入"者,絺是细葛,绤是簏葛,纻是纻布,此亵衣,故不入陈也。

○注"袭尸"至"正服"。

○正义曰:如熊氏之意,此谓大夫以下,若公则袭亦不用袍。

凡敛者袒,迁尸者袭。

袒者,於事便也。

○便,婢面反。

君之丧,大胥是敛,众胥佐之。

大夫之丧,大胥侍之,众胥是敛。

士之丧,胥为侍,士是敛。

胥,乐官也,不掌丧事。

胥当为"祝",字之误也。

侍,犹临也。

大祝之职,"大丧赞敛";丧祝,卿大夫之丧掌敛。

《士丧礼》"商祝主敛"。

○大胥,依注作祝,之六反,下同。

胥,乐官,思余反。

[疏]"凡敛"至"是敛"。

○正义曰:此一节明敛之所用之人,有袒有袭之法。

○"凡敛者袒"者,凡敛,谓执大小敛事也。

事多,故袒为便也。

○"迁尸者袭"者,谓大敛於地,乃迁尸入棺之属,事少,故袭也。

○"君之丧"者,此明人君敛用人之法。

○"大胥是敛"者,大祝是接神者,故使之执敛事也。

是,犹执也。

○"众胥佐之"者,众祝,丧祝也。

众祝贱,故副佐於大祝也。

○"大夫之丧,大胥侍之"者,大祝,犹君之大祝也。

侍,犹临也。

君尊,故大祝亲执敛。

大夫卑,故大祝临之。

○"众胥是敛"者,众祝,《周礼》丧祝,卑,故亲执敛也。

庾云:"侍者,临检之也。 大夫言侍,则君亦应有侍者,未知何人也。"

○"士之丧,胥为侍"者,胥亦丧祝也。

士卑,故祝临之。

○"士是敛"者,士之朋友来助敛也。

《士丧礼》云"士举迁尸"是也。

○注"胥当"至"主敛"。

○正义曰:知胥当为祝者,以胥是乐官,不掌敛事,故引《大祝》"大丧赞敛",及《丧祝》"卿大夫之丧掌敛",并引《士丧礼》"商祝主敛",明诸祝主敛也,故引此文以证之。

"商祝"者,案《士丧礼》注云:"商祝,祝习商礼"者,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也。”

小敛大敛,祭服不倒,皆左衽,结绞不纽。

左衽,衽乡左,反生时也。

○纽,女九反,旧而慎反。

乡,许亮反。

[疏]"小敛"至"不纽"。

○正义曰:此一节明敛衣之法。

○"小敛大敛,祭服不倒"者,大敛亦不倒。

前已言"小敛不倒",此又言小敛者,为下诸事出也。

○"皆左衽"者,大敛小敛同然,故云皆也。

衽,衣襟也。

生乡右,左手解抽带便也。

死则襟乡左,示不复解也。

○"结绞不纽"者,生时带并为屈纽,使易抽解。

若死则无复解义,故绞末毕结之,不为纽也。

敛者既敛,必哭。

士与其执事则敛,敛焉则为之壹不食。

凡敛者六人。

敛者必使所与执事者,不欲妄人亵之。

执,或为亻执。

○与音预,注同。

亻执音执,本亦作执。

[疏]"敛者"至"六人"。

○正义曰:敛者,即谓大祝、众祝之属也。

既敛是敛竟也,敛竟必皆哭也。

所以然者,以其与亡者或臣旧,或有恩。

今手为执事,专心则增感,故哭也。

○"士与其执事则敛"者,释前"士是敛"义也。

与执事,谓平生曾与亡者共执事。

今与丧所则助敛也,所以须生经共执事,死乃为敛也。

若不经共执事,则亵恶之,故不使敛也。

○"敛焉则为之壹不食"者,生经有恩,今又为之敛,为之废壹食也。

○"凡敛者六人"者,凡者,贵贱同也。

两边各三人,故用六人。

君锦昌黼杀,缀旁七。

大夫玄水黼杀,缀旁五。

士缁冒赪杀,缀旁三。

凡冒,质长与手齐,杀三尺。

自小敛以往用夷衾,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

冒者,既袭所以韬尸,重形也。

杀,冒之下稖,韬是上行者也。

小敛又覆以夷衾。

裁,犹制也,字或为材。

○冒,奥报反,下及注同。

黼音甫。

杀,色戒反,徐所例反,下及注同。

裁,才再反,注同。

韬,本又作□,吐刀反,下同。

[疏]"君锦"至"冒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尊卑冒制。

○"君锦冒黼杀"者,冒,谓袭后小敛前所用以韬尸也。

冒有质、杀者,作两囊,每辄横缝合一头,又缝连一边,余一边不缝,两囊皆然也。

正义曰质,下者曰杀。

君质用锦,杀用黼,故云"锦冒黼杀"也。

故郑注《士丧礼》云"冒,韬尸者,制如直囊,上曰质,下曰杀。 质,正也。 其用之,先以杀韬足而上,后以质韬首而下"。

○"缀旁七"者,不缝之边,上下安七带,缀以结之,故云"缀旁七"也。

○"大夫玄冒黼杀,缀旁五,士缁冒赪杀,缀旁三"者,尊卑之差也。

郑注《士丧礼》云:"上玄下纁,象天地也。"

以此推之,士赪杀,则君、大夫尽杀为斧文也。

又郑云"象天地",则大夫以上,无疑有象也。

○"凡冒,质长与手齐"者,凡谓贵贱冒通名也。

言冒之质从头韬来,至下,长短与手相齐也。

○"杀三尺"者,杀从足韬,上长三尺。

○"自小敛以往用夷衾"者,往,犹后也。

小敛前有冒,故不用夷衾。

自小敛后,衣多,不可用冒,故用夷衾覆之也。

《士丧礼》云:无用夷衾覆尸柩之衾也。

○"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者,裁,犹制也,言夷衾所用,上齐於手,下三尺所用绘色及长短制度,如冒之质、杀也。

但不复为囊及旁缀也。

熊氏分质字属上,杀字属下为句,其义非也。

然始死,幠用敛衾,是大敛之衾。

自小敛以前覆尸,至小敛时,君锦衾,大夫缟衾,士缁衾,用之小敛,敛讫,则制夷衾以覆之,其小敛以前所用大敛之衾者,小敛以后停而不用。

至将大敛及陈衣,又更制一衾,主用大敛也。

所谓大敛二衾者,其夷衾至大敛时所用无文,当应总入大敛衣内,并敛之也。

君将大敛,子弁绖,即位于序端。

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北面,东上,父、兄堂下,北面;夫人、命妇尸西,东面,外宗房中南面。

小臣铺席,商祝铺绞、紟、衾、衣,士盥于盘上,士举迁尸于敛上。

卒敛,宰告,子冯之踊,夫人东面亦如之。

子弁绖者,未成服,弁如爵弁而素。

大夫之丧,子亦弁绖。

○铺,普吴反,又音敛,下皆同。

[疏]"君将"至"如之"。

○正义曰:此一经明君大敛时节也。

○"子弁绖,即位于序端"者,序,谓东序。

端,谓序之南头也。

○"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者,卿、大夫,谓群臣也。

堂廉,谓堂基南畔廉陵之上。

楹,谓南近堂廉者。

子位既在东序端,故群臣列於基上东楹之西也。

案《隐义》云:"堂廉即堂上,近高霤为廉也。"

○"北面,东上"者,在基上俱北面,东头为上也。

子在东,尸在阼阶,故在基者以东为上也。

○"父、兄堂下,北面"者,谓诸父诸兄不仕者,以其贱,故在堂下而向北,以东为上也。

若士则亦在堂下。

○"外宗房中南面"者,外宗,君之姑、姊妹之女及姨舅之女也。

轻,故在房中而乡南也。

皇氏云:"当在西房,以东为上也。"

今谓尸在阼,夫人、命妇在尸西北,外宗等当在东房。

○"小臣铺席"者,谓下莞上簟,敷於阼阶上,供大敛也。

《士丧礼》云:"布席如初。"

注云:"亦下莞上簟也。 铺於阼阶上,於堂南北为少南。"

○"商祝铺绞、紟、衾、衣"者,商祝亦是《周礼》丧祝也。

其铺绞、紟、衾、衣等,致于小臣所铺席上以待尸。

○"士盥于盘上"者,士亦丧祝之属也。

《周礼》:"丧祝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

是将应举尸,故先盥手於盘上也。

《杂记》云"士盥于盘北"是也。

○"士举迁尸于敛上"者,敛上,即敛处也。

○"卒敛"者,大敛衣装毕也。

○"宰告"者,宰,大宰也。

敛毕,大宰告孝子道:敛毕也。

○"子冯之踊"者,孝子待得告,乃冯尸而起踊。

○"夫人东面亦如之"者,亦冯尸而踊。

向者夫人、命妇俱东乡於尸西,今独云夫人冯者,命妇贱,不得冯也。

冯竟乃敛於棺。

○注"子弁"至"弁绖"。

○正义曰:成服则著丧冠,此云弁绖,是未成服。

此虽以大敛为文,其小敛时,子亦弁绖,君、大夫、士之子皆然。

故《杂记》云"小敛环绖,公、大夫、士一也"。

云"弁绖,爵弁而素"者,已具於下《檀弓》疏。

云"大夫之丧,子亦弁绖"者,案《杂记》云"大夫与殡亦弁绖",与他殡事尚弁绖,明自为父母弁绖可知。

其士则素冠。

故武叔小敛投冠,是诸侯大夫与天子士同。

大夫之丧,将大敛,既铺绞、紟、衾、衣,君至,主人迎,先入门右,巫止于门外。

君释菜,祝先入,升堂。

君即位于序端。

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北面,东上。

主人房外南面。

主妇尸西,东面。

迁尸。

卒敛,宰告,主人降,北面于堂下,君抚之。

主人拜稽颡。

君降,升主人冯之,命主妇冯之。

先入右者,入门而右也。

巫止者,君行必与巫,巫主辟凶邪也。

释菜,礼门神也。

必礼门神者,礼:君非问疾、吊丧不入诸臣之家也。

主人房外南面,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也。

○"巫止",本或作"巫止门外","门外",衍字耳。

辟,必赤反。

邪,似嗟反。

[疏]"大夫"至"冯之"。

○正义曰:此一经明大夫大敛节也。

○"主人迎"者,主人,適子也。

闻君至而出门迎君也。

○"先入门右"者,右门内东边也。

適子出门迎君,望见马首,不哭不拜,而先还入门右,北面以待君至也。

《士丧礼》云:"见马首不哭,还入门右,北面。"

注云:"不哭,厌於君,不敢伸其私恩也。"

○"巫止于门外"者,君临臣丧,巫祝桃茢以辟邪气。

今至主人门,恐主人恶之,故止巫于门外也。

《士丧礼》云:"巫止於庙门外,祝代之。"

巫止祝代,具在《檀弓》疏也。

○"君释菜"者,郑云"释菜,礼门神也"。

礼:君非间疾吊丧,不入诸臣之家,故礼门神而入也。

○"祝先入,升堂"者,巫止而祝代入,故先於君而入门,升自阼阶也。

祝,以其事接通鬼神者也。

○"君即位于序端"者,君随祝后而升堂,即位於东序之端阼阶上之东,是適子临敛处也。

《士丧礼》云:"君升自阼阶,西乡。"

○"主人房外南面"者,主人乡者在门右,君升则主人亦升,立君之北,东房之外,面乡南,俱欲视敛也。

○"迁尸"者,乡铺绞、紟、衾、衣而君至。

今列位毕,故举尸于铺衣上也。

○"宰告"者,亦告主人道:敛毕也。

○"主人降,北面于堂下"者,主人得告敛毕事竟,故降西阶堂下,而乡北立待君也。

○"君抚之"者,君臣情重,方为分异,故敛竟而君以手抚案尸,与之别也。

○"主人拜稽颡"者,主人在堂下乡北,见君抚尸,故拜稽颡,以礼君之恩。

○"君降"者,君抚尸毕而下堂也。

○"升主人冯之"者,君冯之已毕,降堂,而主人升,还冯尸也。

升主人者,君命升之也,主人升降皆西阶也。

《士丧礼》云:"主人中庭,君坐抚当心,主人拜稽颡。"

"君降,西乡,命主人冯尸。 主人升自西阶,由足西面冯尸,不当君所。"

○"命主妇冯之"者,君亦又命主妇冯尸也。

○注"巫止"至"敛也"。

○正义曰:所以"巫止"者,礼敬主人,故不用将巫入对尸柩。

云"君非间疾吊丧,不入诸臣之家"者,《礼运》文也。

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也"者,以《士丧礼》其子不得升。

今大夫之子将敛之时在房外南面,故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也。

士之丧,将大敛,君不在,其余礼犹大夫也。

其余,谓卿、大夫及主妇之位。

[疏]"士之"至"夫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士敛之节,士丧,卑,无恩,君不视敛,故云"君不在"也。

○"其余礼犹大夫也"者,谓铺衣、列位、男女之仪事,悉如大夫也。

若有大夫来而君在位,则卿、大夫位亦在堂廉近西也。

《士丧礼》云:"君升主人,主人西楹东北面升。 公、卿、大夫继主人东上。"

案彼意,则在主人西也。

铺绞、紟踊,铺衾踊,铺衣踊,迁尸踊,敛衣踊,敛衾踊,敛绞、紟踊。

目孝子踊节。

[疏]"铺绞"至"紟踊"。

○正义曰:此一经明孝子贵贱踊节也。

君抚大夫,抚内命妇。

大夫抚室老,抚侄、娣。

抚,以手按之也。

内命妇,君之世妇。

○姪,大结反。

娣,大计反。

君、大夫冯父、母、妻、长子,不冯庶子。

士冯父、母、妻、长子、庶子。

庶子有子,则父母不冯其尸。

凡冯尸者,父、母先,妻、子后。

目於其亲所冯也。

冯,谓扶持服膺。

○长,丁丈反,下同。

膺,於陵反。

君於臣抚之。

父母於子执之。

子於父母冯之。

妇於舅姑奉之。

舅姑於妇抚之。

妻於夫拘之。

夫於妻、於昆弟执之。

此恩之深浅尊卑之仪也。

冯之类,必当心。

○奉,芳勇反。

拘音俱,一音古侯反。

冯尸不当君所。

不敢屯尊者所冯同处。

○处,昌虑反。

凡冯尸,兴必踊。

悲哀悲哀之至,冯尸必坐。

[疏]"君抚"至"必踊"。

○正义曰:此一节明抚尸及冯尸之节。

○"君抚大夫"者,大夫贵,故自抚之。

"抚内命妇"者,命妇,君之世妇。

抚内命妇,则不抚贱者,可知也。

○"大夫抚室者,抚侄娣"者,大夫以室老为贵臣,以侄、娣为贵妾。

死则为之服,故并抚之也。

既抚侄娣,则贱妾不抚也。

○"君、大夫冯父、母、妻、长子"者,君及大夫虽尊,而自主此四人丧,故同冯之。

冯父母、抚妻子而并云冯,通言耳。

○"不冯庶子"者,贱,故不得也。

○"士冯父母妻长子庶子"者,士贱,故所冯及庶子也。

○"庶子有子,则父母不冯其尸"者,庶子若有子,则父母亦不冯。

前所冯之庶子是无子者也。

然君、大夫之庶子虽无子,并不得冯也。

○"凡冯尸者,父母先,妻子后"者,凡,主人也。

父、母、妻、子,谓尸之父、母、妻、子也,父母尊,故冯尸在先。

妻子卑,故冯尸在后。

○"君於臣抚之"者,此以下目恩深浅尊卑,冯抚之异也。

君尊,但以手抚案尸心,身不服膺也。

卢云:"贱者略也。"

○"父母於子执之"者,卢云"执当心上衣也"。

○"子於父母冯之"者,谓服膺心上也。

○"妇於舅姑捧之"者,卢云"尊故捧当心上衣也"。

○"舅姑於妇抚之"者,亦手案尸心,与君为臣同也。

○"妻於夫拘之"者,卢云"拘轻於冯,重於执也",庾云"拘者,微引心上衣也",贺云"拘其衣衾领之交也"。

○"夫於妻、於昆弟执之"者,为妻及自为兄弟,但执之。

卢无别释,而贺云"夫於妻执其心上衣也,於兄弟亦执心上衣"。

○"冯尸不当君所"者,所,犹处也。

假令君已冯心,则余人冯者不敢当君所冯之处,则宜少避之。

○"凡冯尸,兴必踊"者,凡者,贵贱同然也。

冯尸竟则起,俱冯必哀殒,故起人踊,泄之也。

○注"目於其亲所冯也"。

○正义曰:"目於其亲",谓死者之亲冯尸也。

父母先,谓死者父母。

妻、子后,是死者之妻、子。

故云"目於其亲所冯",谓题目所冯之人。

○注"此恩"至"当心"。

○正义曰:冯者为重,奉次之,拘次之,执次之。

尊者则冯、奉,卑者则抚、执。

执虽轻於抚,而恩深,故君於臣抚,父母於子执,是兼有尊卑深浅。

云"冯之类,必当心"者,《士丧礼》"君坐,抚当心",此下云冯尸不敢当君所,明君不抚,得当君所也。

父母之丧,居倚庐,不涂,寝苫枕凷,非丧事不言。

君为庐,宫之。

大夫、士襢之。

宫,谓围障之也。

襢,袒也,谓不障。

○倚,於绮反。

苫,如占反。

枕,之鸩反。

凷,苦内反。

襢,章善反,注同。

露也。

障音章,下同。

[疏]"父母"至"襢之"。

○正义曰:自此以下,至"兄不次於弟",明君、大夫、士遭丧,斩衰、齐衰、大功等居庐及垩室至祥、襢以来降杀之节,各依文解之。

○此一经论初遭丧,君、大夫、士居庐之礼。

○"居倚庐"者,谓於中门之外,东墙下倚木为庐,故云"居倚庐"。

○"不涂"者,但以草夹障,不以泥涂之也。

○"寝苫枕凷"者,谓孝子居於庐中,寝卧於苫,头枕於凷。

○"非丧事不言"者,志在悲哀,若非丧事,口不言说。

○"君为庐,宫之"者,谓庐次以帷障之,如宫墙。

○"大夫、士襢之"者,襢,袒也。

其庐袒露,不帷障也。

案《既夕礼》注云:"倚木为庐,在中门外,东方北户。"

定本无"枕凷"字,唯有"寝苫"二字。

既葬,柱楣,涂庐,不於显者;君、大夫、士皆宫之。

不於显者,不涂见面。

○柱,张玉反。

楣音眉。

见,贤遍反。

[疏]"既葬"至"宫之"。

○正义曰:"既葬,柱楣"者,既葬,谓在墓,柱楣梢举,以纳日光,又以泥涂辟风寒。

○"不於显"者,言涂庐不涂庐外显处。

○"君、大夫、士皆宫之"者,以大夫、士既葬,故得皆宫之。

凡非適子者,自未葬,以於隐者为庐。

不欲人属目,故庐於东南角,既葬犹然。

○適,丁历反。

属音烛。

[疏]"凡非"至"为庐"。

○正义曰:凡非適子,谓庶子也。

○"自未葬,以於隐者为庐"者,既非丧主,不欲人所属目,故於东南角隐映处为庐。

经虽云未葬,其实葬竟亦然也。

既葬,与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国事。

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

此常礼也。

[疏]"既葬"至"家事"。

○正义曰:此一经明居丧常礼。

○"既葬,与人立"者,未葬,不与人并立。

既葬后可与人并立也,犹不群耳。

○"君言王事,不言国事"者,君,诸侯;王,天子也。

既可并立,则诸侯可得言於天子之事,而犹不自私言己国事也。

○"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者,尊君也。

大夫、士葬后,亦得言君事,而未可言私事也。

○注"此常礼也"。

○正义曰:庾氏云"案《曾子问》三年之丧,练不群立,不旅行。"

此言既葬而与人立,得为常礼者,郑以下经"君既葬,王政入於国。 既卒哭而服王事"是权礼,故以此经不言国事及不言家事,大判为常礼也。

且《曾子问》据无事之时,故不群立,不旅行。

凡有事须言,故与人立也。

君既葬,王政入於国。

既卒哭而服王事。

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

既卒哭,弁绖带,金革之事无辟也。

此权礼也。

弁绖带者,变丧服而吊服,轻,可以即事也。

○辟音避,下注"犹辟"同。

[疏]"君既"至"辟也"。

○正义曰:此一经是权礼也。

若值国家有事,孝子不得遵恒礼,故从权事。

故云"既葬",谓葬竟未卒哭也。

○"王政入於国"者,谓王政令之事入於己国也。

○"既卒哭而服王事"者,谓身出为王服金革之事也。

庾云:"谓此言君既葬,王政便入国。 候卒哭乃身服王事。 前云‘君言王事’,谓言答所访逮而已,王政未入於国也。"

○"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者,亦权事也,谓国之政令入大夫家也。

○"既卒哭,弁绖带,金革之事无辟也"者,此谓服国事也。

"弁绖带"者,吊服也,言卒哭则有吊服。

今有事,不得服已变服而服吊服,以从金革之事,无所辟也。

变服重,吊服轻,故从戎便也。

此与君互也,此言服弁绖,则国君亦弁绖。

国君言服王事,则此亦服国事也。

但君尊,不言夺服耳。

然此言弁绖带,弁绖,谓吊服,带,谓丧服要绖。

明虽吊服,而有要绖,异凡吊也。

○注"此权礼也"。

○正义曰:案《曾子问》云"金革之事无辟也"者,鲁公伯禽有为为之,是权礼也。

既练,居垩室,不与人居。

君谋国政,大夫、士谋家事。

既祥,黝垩。

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

黝垩,垩室之节也。

地谓之黝,墙谓之垩。

外无哭者,於门外不哭也。

内无哭者,入门不哭也。

祥逾月而可作乐,作无哭者。

黝垩,或为要期。

禫或皆作道。

○黝,於纠反。

垩,乌路反,又乌谷反,注同。

禫,大感反。

道音导。

[疏]"既练"至"故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练及祥、禫之节。

○"不与人居"者,谓在垩室之中,犹不与人居也。

○"君谋国政,大夫、士谋家事"者,此常礼也。

练后渐轻,故得自谋己国家事也。

○"既祥,黝垩"者,祥,大祥也。

黝,黑也,平治其地令黑也。

垩,白也,新涂垩於墙壁,令白,稍饰故也。

○"祥而外无哭"者,祥亦大祥也。

外,中门外,即垩室中也。

祥之日鼓素琴,故中门外不哭也。

○"祥而内无哭"者,内,中门内也。

禫巳县八音於庭,故门内不复哭也。

○"乐作矣故也"者,二处两时不哭,是并有乐作故也。

《隐义》云:"练后三日一哭於次,次在中门外,谓垩室也。 至大祥则不复於外。 若有吊者,则入即位哭,是外无哭者。"

○注"黝垩"至"哭者"。

○正义曰:黝,谓治垩室之地。

垩,谓涂垩室之墙。

云"地谓之黝,墙谓之垩"者,《释宫》文。

云"祥逾月而可作乐"者,《檀弓》云"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孔子曰"逾月则其善也",是祥逾月而可作乐也。

云"乐作无哭"者,以其乐作,故无哭。

如郑此注之意,以祥逾月作乐,故禫时无哭矣,则经云"乐作"之文,但释禫时无哭之意,不释祥之无哭。

皇氏以为祥之日鼓素琴,"乐作"之文,释"二处两时"无哭,与郑注违,皇说非也。

定本"禫逾月作乐",祥字作禫字,禫之逾月,自然从吉,乐作可知,恐禫字非也。

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

从御,御妇人也。

复寝,不复宿殡宫也。

○不复,扶又反。

期,居庐,终丧不御於内者。

父在为母、为妻齐衰期者,大功布衰九月者,皆三月不御於内。

妇人不居庐,不寝苫。

丧父母,既练而归。

期、九月者,既葬而归。

归,谓归夫家也。

○期音基,下同。

为母、为并于伪反,下"为之赐"、注"为之"、"则为"并同。

[疏]"禫而"至"而归"。

○正义曰:此一经明释禫节,言禫时从御妇人於内也。

○"吉祭而复寝"者,谓禫祭之后,同月之内值吉祭之节,祭吉祭讫,而后复寝。

若不当四时吉祭,则逾月吉祭,乃复寝,故《士虞记》云"中月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注云"是月,是禫月也"。

当四时之祭月,则祭也,亦不待逾月,故熊氏云"不当四时祭月,则待逾月也"。

案《间传》:"既祥,复寝。"

与此吉祭复寝不同者,彼谓不复宿中门外,复於殡宫之寝。

此吉祭后不复宿殡宫,复於平常之寝。

文虽同,义别,故此注"不复宿殡宫也"。

明大祥后宿殡宫也。

杜预以为"禫而从御"谓从政御职事,郑以为御妇人者,下文云"期,居庐,终丧不御於内"。

既言"不御於内",故知此御是御妇人也。

"丧父母,既练而归。 期九月者,既葬而归",注云"归,谓归夫家也"。

○正义曰:女子出嫁,为祖父母及兄弟为父后者皆期,九月谓不是期而降在大功者。

案《丧服》:女子为父母"卒哭,折笄首",玄谓"卒哭,丧之大事毕,可以归於夫家"。

此是既练归,不同者,熊氏云:"《丧服》注云卒哭可以归,是可以归之节,其实归时在练后也。"

公之丧,大夫俟练,士卒哭而归。

此公,公士、大夫有地者也。

其大夫、士归者,谓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

[疏]"公之"至"而归"。

○正义曰:此一经明公士、大夫有地之君丧,其臣归之节。

○"公之丧"者,臣下呼此有地大夫之君为公,故云"公之丧"。

○"大夫俟练"者,此君下之臣大夫待练而归。

○注"此公"至"之臣"。

○正义曰:知此公是"公士大夫有地"者,以其臣大夫待练,士待卒哭,故知非正君。

若正君,案《杂记》"大夫次於公馆以终丧,士练而归"。

彼谓正君,与此殊,故知此非正君。

云"其大夫、士归者,谓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者,皇氏云"素,先也。 君所食都邑,谓公士、大夫之君采地,言公士、大夫在朝廷而死,此臣先在其君所食之采邑,故云‘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君丧而来服,至小祥而各反,故云归也"。

皇氏所解於文为便。

然唯近国中而死,若在采邑,理则不包也。

熊氏云:"素在君之所,谓此家臣为大夫者素先在君所;食都邑之臣,谓家臣不在君所、出外食都邑者。 今君丧皆在,若大夫、士练及卒哭后,素在君所者归於家,素食都邑者归於都邑。"

若如熊氏解,郑当云"素在君所及食都邑之臣"。

今不云"及",其义疑也。

大夫、士父母之丧,既练而归,朔月、忌日则归哭于宗室。

诸父、兄弟之丧,既卒哭而归。

归,谓归其宫也。

忌日,死日也。

宗室,宗子之家,谓殡宫也。

礼:命士以上,父子异宫。

○上,时掌反。

[疏]"大夫"至"而归"。

○正义曰:此一经明庶子遭丧归家之节。

大夫、士,谓庶子为大夫、士也。

礼:命士以上,父子异宫。

故大夫、士有父母之丧,至小祥各归其宫也。

《隐义》曰:"大夫、士父母之丧,既小祥而归,庶子为大夫、士者也,適子终丧在殡宫也。"

○"朔月、忌日则归哭于宗室"者,朔月,朔、望也。

忌日,死日也。

宗室,適子家殡宫也。

虽练各归,至忌日及朔、望而归殡宫也。

○"诸父、兄弟之丧,既卒哭而归"者,诸父诸兄弟并期为轻,故至卒哭而各归。

贺氏云:"此弟谓適弟,则庶兄为之次,云至卒哭乃归也。 下云兄不次於弟,谓庶弟也。"

父不次於子,兄不次於弟。

谓不就其殡宫为次而居。

[疏]"父不"至"於弟"。

○正义曰:丧既毕,故尊者不居其殡宫次也。

君於大夫、世妇,大敛焉。

为之赐,则小敛焉。

为之赐,谓有恩惠也。

[疏]"君於"至"敛焉"。

○正义曰:此经以下至"君退必奠",明君於大夫及士、并夫人於大夫、士恩赐、吊临,主人迎送之节,各随文解之。

○此一经论君於大夫、世妇之礼。

此世妇,谓内命妇,大敛为常,为之恩赐则小敛而往。

然则君於大夫,大敛是常,小敛是恩赐。

案隐元年"公子益师卒","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者,熊氏云"彼谓卿也,卿则小敛焉,为之赐则未袭而往"。

故昭十五年"有事于武宫,籥入,叔弓卒,去乐卒事",《公羊》云"君闻大夫之丧,去乐卒事而往可也",故郑云"去乐卒事而往,未袭也"。

是卿未袭而往。

案柳庄非卿,卫君即吊,急吊贤也。

於外命妇,既加盖而君至。

於臣之妻略也。

[疏]"於外"至"君至"。

○正义曰:外命妇恩轻,故既大敛入棺、加盖之后而君至也。

则知大夫及世妇未加盖以前君至也。

於士,既殡而往。

为之赐,大敛焉。

夫人於世妇,大敛焉。

为之赐,小敛焉。

於诸妻,为之赐,大敛焉。

於大夫、外命妇,既殡而往。

大夫、士既殡而君往焉,使人戒之。

主人具殷奠之礼,俟于门外,见马首,先入门右。

巫止于门外,祝代之先。

君释菜于门内。

祝先升自阼阶,负墉南面。

君即位于阼,小臣二人执戈立于前,二人立于后。

殷,犹大也。

朝夕小奠,至月朔则大奠。

君将来,则具大奠之礼以待之,荣君之来也。

祝负墉南面,直君北,房户东也。

小臣执戈先、后君,君升而夹阶立。

大夫殡即成服,成服则君亦成服,锡衰而往吊之。

○直如字,又音值,当也。

先后,悉见反,下胡豆反;一音并如字。

夹,古洽反。

摈者进,当赞主人也。

始立门,东北面。

主人拜稽颡。

君称言,视祝而踊,主人踊。

称言,举所以来之辞也。

视祝而踊,祝相君之礼,当节之也。

○相,息亮反,下相上并同。

[疏]"於上"至"人踊"。

○正义曰:此一经明君赐及夫人於大夫、士及妻妾恩赐之差,又明君吊士、夫夫之礼。

○"於诸妻,为之赐,大敛焉",诸妻,侄娣及同姓女也,同士礼,故为之赐,大敛焉。

若夫人侄娣尊同世妇,当大敛焉;为之赐,小敛焉。

○"於大夫、外命妇,既殡而往"者,谓夫人於大夫及外命妇,既殡而往,但有一礼,无恩赐差降之事。

○"大夫、士既殡而咀荠焉"者,君於大夫,虽视大敛,或有既殡之后而始往,与士同也。

○"使人戒之"者,谓君将往,使人豫戒告主人,使知之。

○"主人具殷奠之礼"者,殷,大也。

主人得君之戒告,先备具月朔大奠之礼,重君之来故也。

○"俟于门外"者,君来之时,主人待於门外。

○"见马首,先入门右"者,谓见君马首,先君而入门右,谓门东北面。

○"祝先升自阼阶"者,君应升自阼阶,故祝先道君升阼阶。

○"负墉南面"者,墉,壁也。

祝先升阼阶,在君之北,立於房户之东,皆负辟而乡南也。

○"君即位于阼"者,主人不敢有其室,故君位于阼而西乡也。

○"小臣二人执戈立于前,二人立于后"者,前后小臣各二人执戈,辟邪气也。

君升而小臣夹阶,北面俟君也。

卢云:"上言‘即位于序端’,谓君临大夫将大敛时。 礼未成,辟执事,故即位于序端。 此是大夫、士既殡而君往,礼已成,故即位于阼阶也。"

○注"祝负"至"吊之"。

○正义曰:"直君北"者,直,当也。

君既在阼阶,祝立当君北,在房户东而南乡也。

云"小臣执戈先、后君,君升而夹阶立"者,《顾命》云"夹阶上刃",是夹阶立也。

云"大夫殡即成服"者,大夫除死日,三日殡,与成服同日。

主人既成服,故君锡衰而往吊。

"摈者进",摈谓赞於主人礼者。

摈者始在门东,北面。

今君既升阼,则此摈者进於孝子前,告孝子使行礼也。

然丧赞曰相,而此云摈者,以君之吊礼,无嫌摈道之义,故得以摈言之也。

○"主人拜稽颡"者,以君临视,故主人于庭中北面拜而稽颡。

○"君称言"者,称,举也。

君举其所来之言,谓吊辞也。

举言既毕,当哭踊。

祝以相君,祝先踊,君乃视祝而踊。

君踊毕,主人乃踊。

大夫则奠可也,士则出俟于门外。

命之反奠,乃反奠。

卒奠,主人先俟于门外。

君退,主人送于门外,拜稽颡。

迎不拜,拜送者,拜迎则为君之答己。

君於大夫疾,三问之;在殡,三往焉。

士疾,壹问之;在殡,壹往焉。

所以致殷勤也。

[疏]"大夫"至"往焉"。

○正义曰:此一节明君来吊士与大夫,其礼不同。

○"大夫则奠可也"者,君既在阼,主人在庭,踊毕,则释此殷奠于殡可也。

言对人君可为此奠。

○"士则出俟于门外"者,士卑,不敢留君待奠,故先出,俟君於门外,谓君将去也。

○"命之反奠,乃反奠"者,君使人命反设奠,士乃反入设奠也。

○"卒奠"者,设奠毕也。

○"主人先俟于门外"者,奠毕,主人又先出门待君,大夫、士同然。

○"君退,主人送于门外,拜稽颡"者,出去也,主人于门外送之而拜也。

○注"迎不"至"答已"。

○正义曰:案《曲礼》"凡非吊丧,非见国君,无不答拜"。

然则丧法孝子拜宾,无答拜之理。

今者君出,孝子虽拜,君无答理。

而云"拜迎,则为君之答己"者,以寻常礼敌,孝子虽拜,宾无答理。

今君来临臣,臣既拜迎,奠卑礼隔,意恐君之答己,故不敢拜迎。

案僖三十四年有传"宋,先代之后,於周为客。 有丧,拜焉"者,谓其余诸侯来吊国丧,以其卑,王不拜之;若宋来吊,王用敌礼拜谢之,亦是主人拜宾之义也。

君吊,则复殡服。

复,反也。

反其未殡、未成服之服,新君事也。

谓臣丧既殡后,君乃始来吊也。

复,或为服。

[疏]"君吊"至"殡服"。

○正义曰:谓臣丧大敛与殡之时,君有故不得来;至殡后,主人已成服,而君始来吊,主人则复殡服者。

复,反也。

殡服谓殡时未成服之服,主人于时反服此服,新君之事,其服则首绖、免、布深衣也,不散带。

故《小记》云"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注云"为人君变,贬於大敛之前、既启之后也"。

夫人吊於大夫、士,主人出迎于门外,见马首,先入门右。

夫人入,升堂即位。

主妇降自西阶,拜稽颡于下。

夫人视世子而踊,奠如君至之礼。

夫人退,主妇送于门内,拜稽颡。

主人送于大门之外,不拜。

视世子而踊,世子从夫人,夫人以为节也。

世子之从夫人,位如祝从君也。

[疏]"夫人"至"不拜"。

○正义曰:此一经明夫人吊臣礼。

○"先入门右"者,门,亦大门也,谓孝子迎君之妻礼,亦如迎君礼也。

○"夫人入,升堂即位"者,亦升阼阶,西乡,如君也。

○"主妇降自西阶,拜稽颡于下"者,主妇,臣妻也。

既夫人来吊,故妇人为主人。

当夫人升堂即位时,而主妇从西阶而下,拜稽颡於堂下,如男主也。

○"夫人视世子而踊"者,世子,夫人之世子,随夫人来也。

夫人来吊,则世子在前道引,其礼如祝道君也。

○"奠如君至之礼"者,亦先戒,乃具殷奠。

夫人即位哭后,主妇拜竟而设奠事,如君吊礼者。

若士则亦主人先出而听命反奠也。

○"夫人退,主妇送于门内,拜稽颡"者,门,寝门也。

妇人迎送不出门,故夫人去,於路寝门内而拜送之。

而不拜迎而拜送之义,与君同也。

○"主人送于大门之外,不拜"者,亦如送君也。

而不拜者,丧无二主,主妇已拜,故主人不拜。

大夫君,不迎于门外,入即位于堂下。

主人北面,众主人南面,妇人即位于房中。

若有君命、命夫命妇之命、四邻宾客,其君后主人而拜。

入即位于下,不升堂而立阼阶之下,西面,下正君也。

众主人南面於其北,妇人即位於房中。

君虽不升堂,犹辟之也。

后主人而拜者,将拜宾,使主人陪其后,而君前拜。

不俱拜者,主人无二也。

○下正,户嫁反。

[疏]"大夫"至"而拜"。

○正义曰:此一节明大夫君之礼,不迎于门外者,贬於正君。

谓大夫下臣称大夫为君,故曰"大夫君"也。

○"入即位于堂下"者,阼阶下也。

大夫君入寝门,不得升堂,乃即阼阶下位而西乡也。

○"主人北面"者,主人,適子也。

其君既即阼阶下位,故適子辟之,位所以在君之南,北面也。

○"众主人南面,妇人即位于房中"者,妇人之位在堂,其君既来,故妇人并为位于东房中也。

然此言妇人即位房中,非止大夫之君,亦总正君来礼如此也。

又不言大夫之君妻来者,当同夫人礼也。

又前君临大敛,云"主妇尸西",不言辟者,大敛哀深,故不辟君。

今既殡后哀杀,故辟也。

亦与前互也。

○"若有君命、命夫命妇之命、四邻宾客,其君后主人而拜"者,若当此大夫君来吊时,或有其本国之君命,或有国中大夫、命妇之命,或有昔经使四邻之国卿大夫遣使来吊。

若或有此诸宾在庭,则此大夫之君代主人拜命及拜诸宾也。

所以尔者,丧用尊者拜宾故也。

君虽代为主拜宾,而犹不敢同於国君专代为主,故以主人倍置君之后也。

主人在君后而拜,谓君先拜,主人后拜也。

○注"妇人"至"二也"。

○正义曰:"妇人即位于房中"者,东房中也。

"君虽不升堂,犹辟之也"者,以妇人合在户西东面,君来升堂,妇人辟之在房中。

今大夫君来虽不升堂,妇人犹辟之於房中也。

然案未大敛之前,君虽来,主妇犹在尸西,其既殡已后,君虽来,不显妇人之位。

今此大夫君云"妇人即位房中",明正君既殡而来,妇人亦即位房中也,故云"犹辟之"。

云"而君前拜。 不俱拜者,主人无二也"者,以经云"其君后主人而拜",是君在前,主人在后。

又君拜在前,主人拜在后,是主人立与拜皆在君后,不与君同时拜。

君既为主,当推君在前,故云"主人无二"也。

君吊,见尸柩而后踊。

涂之后,虽往不踊也。

踊,或为哭,或为浴。

[疏]"君吊"至"后踊"。

○正义曰:君吊臣,唯见尸柩乃踊者。

若不见尸柩,则不踊。

案前文"既殡",君往,"视祝而踊"。

殡后有踊者,皇氏云"虽殡未涂,则得踊",故郑此注云"涂之后,虽往不踊也"。

是既殡未涂,得有踊也。

大夫、士,若君不戒而往,不具殷奠。

君退,必奠。

荣君之来。

[疏]"大夫"至"必奠"。

○正义曰:君不先戒,故臣不得具殷奠。

○"君退,必奠"者,君来不先戒,当时虽不得殷奠,而君去后必设奠告殡,以荣君来故也。

君大棺八寸,属六寸,椑四寸。

上大夫大棺八寸,属六寸。

下大夫大棺六寸,属四寸。

士棺六寸。

大棺,棺之在表者也。

《檀弓》曰:"天子之棺四重,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杝棺一,梓棺二,四者皆周。"

此以内说而出也。

然则大棺及属用梓,椑用杝,以是差之,上公革棺不被,三重也。

诸无革棺,再重也。

大夫无椑,一重也。

士无属,不重也。

庶人之棺四寸。

上大夫,谓列国之卿也。

赵简子云:"不设属、椑。"

时僣也。

○属音烛,后皆同。

椑,步历反。

重,直龙反,下同。

兕,诃履反。

被,皮义反,下同。

厚,尸豆反。

杝,以支反。

差,初隹反,徐初宜反。

僣,子念反。

[疏]"君大"至"六寸"。

○正义曰:此一节以下至篇末,总论君、大夫、士等棺椁及饰棺之异,并碑繂之殊,各依文解之。

○此一经论君、大夫、士等棺椁厚薄之制。

礼:天子之棺四重,故《檀弓》云"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杝棺一",注云"所谓椑棺也";"梓棺二",注云"所谓属与大棺"。

然则天子四重之棺,都合厚三尺四寸也。

若上公棺则去水皮,所余三重,合厚二尺一寸也。

若侯、伯、子、男则又去兕皮,但余三棺,为二重,合厚一尺八寸也。

若上大夫则又去椑,所余属六寸及大棺八寸,为一重,合厚一尺四寸。

若下大夫亦有属四寸及大棺六寸,但寸数减耳。

大棺六寸,属四寸,合厚一尺也。

若士则不重,唯大棺六寸也。

○"君大棺八寸,属六寸,椑四寸"者,属六寸,椑四寸,二者合一尺,就大棺八寸为一尺八寸。

○"上大夫大棺八寸,属六寸",去椑四寸,所余二种合为一尺四寸。

○"下大夫大棺六寸,属四寸"者,各减二寸,合余一尺也。

○"士棺六寸"者,无属,唯大棺六寸也。

○注"大棺"至"僣也"。

○正义曰:以名大棺,故知在表,云"四者皆周"者,谓水、兕革棺、杝棺、梓棺等皆周於尸,惟椁不周。

"此以内说而出也"者,谓《檀弓》此文从内而说,以次出外,而谓近尸有水革,次外有兕革,次外有椑,次外有属,次外有大棺。

云"然则大棺及属用梓,椑用杝"者,以《檀弓》云"杝棺一,梓棺二",从内出外而言。

此先云大棺及属,乃始云椑,是从外乡内而说,故知大棺及属当梓棺也,椑当杝棺也。

云"上公革棺不被,三重也"者,以天子四,上公三,去其一重,故知革棺不被,但有兕也。

云"诸侯无革棺,再重也"者,以此经但云君大棺、属、椑,不云革,故知无革棺也。

此"君"谓侯、伯、子、男也。

此经上、下大夫但云大棺与属,无杝椑,是大夫无椑,一重也。

经唯云"大棺六寸",是士无属,不重也。

案《檀弓》"孔子为中都宰,制四寸之棺,五寸之椁",是庶人之棺四寸。

云"赵简子云,不设属、椑,时僣也"者,案哀公二年,简赵子与郑师战于铁。

简子自誓云"桐棺三寸,不设属、辟","下卿之罚也"。

案此,大夫依礼无椑,赵简子所云罚始无椑,故知当时大夫常礼用椑,是时僣也。

君里棺用朱绿,用杂金鐕。

大夫里棺用玄绿,用牛骨鐕。

士不绿。

鐕,所以琢著里。

○鐕,子南反,钉也。

椓,陟角反,本又作椓。

著,直略反。

[疏]"君里"至"不绿"。

○正义曰:此一经明里棺之制。

里棺,谓以绘贴棺里也。

朱缯贴四方,以绿缯贴四角。

定本经中"绿"字皆作"琢",琢谓鐕,琢朱缯贴著於棺也。

○"用杂金鐕"者,鐕,钉也。

旧说云用金钉,又用象牙钉,杂之以琢朱绿著棺也。

《释义》云:"朱绿皆缯也。"

○"杂金鐕",《尚书》曰:"贡金三品,黄、白、青色。"

○"大夫里棺用玄绿"者,四面玄,四角绿。

○"用牛骨鐕"者,不用牙金也。

○"士不绿"者,悉用玄也。

亦同大夫用牛骨僣,不言,从可知也。

君盖用漆,三衽三束。

大夫盖用漆,二衽二束。

士盖不用漆,二衽二束。

用漆者,涂合牝牡之中也。

衽,小要也。

○要,一遥反,下同。

[疏]"君盖"至"二束"。

○正义曰:此一经明衽束之数。

○"君盖用漆"者,盖棺上盖用漆,谓漆其衽合缝处也。

○"三衽三束"者,衽,谓燕尾合棺缝际也。

束,谓以皮束棺也。

棺两边各三衽,每当衽上辄以牛皮束之,故云"三衽三束"也。

○"大夫盖用漆,二衽二束"者,亦漆衽合缝处也。

大夫、士横衽有束,每衽有束,故云"二衽二束"也。

○"士盖不用漆,二衽二束"者,士卑,故不漆也。

言二衽二束者,与大夫同。

《檀弓》云"棺束,缩二,衡三"者,据君言也。

若大夫、士,横唯二束,此文是也。

故郑注《司士》云:"结披必当棺束,於束系纽,天子、诸侯载柩三束,大夫、士二束。"

《丧大记》曰:"君纁披六,大夫披四,前纁后玄。 士二披,用纁。"

人君礼文,欲其数多,围数两旁言六耳,其实旁三是也。

皇氏不见郑之此注,以为此经大夫、士二衽二束者,据披从束而言,其横皆为三束,其义非也。

君、大夫鬊爪实于绿中,士埋之。

绿当为角,声之误也。

角中,谓棺内四隅也。

鬊,乱发也。

将实爪、发棺中,必为小囊盛之,此绿或为篓。

○"鬊音舜。 爪,侧巧反。 囊,乃刚反,徐音托。 盛音成。 篓,鲁口反。 [疏]“君大"至"埋之"。

○正义曰:此一节明鬊、爪之异。

○"实于绿中"者,绿即棺角也,其死者乱发及手足之爪,盛于小囊,实于棺角之中。

○"士埋之"者,士贱,亦有物盛发、爪而埋之。

○注"绿当为角"。

○正义曰:知绿当为角者,上文绿为色,以饰棺里,非藏物之处。

以绿与角声相近,经云绿中,故读绿为角。

君殡用輴,欑至于上,毕涂屋。

大夫殡以帱,欑置于西序,涂不暨于棺。

士殡见衽,涂上帷之。

欑,犹菆也。

屋,殡上覆如屋者也。

帱,覆也。

暨,及也。

此记参差,以《檀弓》参之,天子之殡,居棺以龙輴,欑木题凑象椁,上四注如屋以覆之,尽涂之。

诸侯輴不画龙,欑不题凑象椁,其他亦如之。

大夫之殡,废輴,置棺西墙下,就墙欑其三面涂之。

不及棺者,言欑中狭小,裁取容棺。

然则天子、诸侯差宽大矣。

士不欑,掘地下棺,见小要耳。

帷之,鬼神尚幽闇也。

士达於天子皆然。

帱,或作錞,或作焞。

○輴,敕伦反。

欑,才冠反,下同。

帱音道,注同。

暨,其器反,注同。

见,贤遍反,注同。

菆,才工反,本亦作丛。

参,初金反。

差,初宜反。

题音啼。

凑,七豆反,注徐之树反,下同。

差宽,初卖反,又初隹反。

掘,其越反,又其勿反。

錞,徒对反,又徒卧反,又徒偎反。

焞依字支允反,又支闷反,徐都卧反,沈都雷反。

[疏]"君殡"至"帷之"。

○正义曰:此一经明尊卑殡之制度。

○"君殡用輴"者,君,诸侯也。

殡时置棺於輴内。

○"欑至于上"者,以休欑輴至於棺上。

○"毕涂屋"者,毕,尽也。

此所欑殡之大,有似屋形。

欑之既讫,尽涂其屋也。

○"大夫殡以帱"者,帱,覆也,谓棺衣覆之也。

大夫言帱覆,则王侯并帱覆也。

谓棺衣覆之,言大夫帱即加斧之类是也。

○"欑置于西序"者,屋堂西头壁也。

大夫不輴,又不四面欑,以一面倚西壁,而三面欑之,又上不为屋也。

○"涂不暨於棺"者,暨,及也。

王侯涂之,而欑广,去棺远;大夫亦涂,而欑狭,去棺近,裁使涂不及棺,故云"不暨棺"也。

○"士殡见衽,涂上帷之"者,士掘肂见衽,其衽之上所出之处亦以木覆上而涂之,故谓"涂上"也。

《士丧礼》云:"乃涂。"

注云:"以木覆棺上而涂之,为火备也。 帷之者,帷障也。 贵贱悉然,故朝夕哭乃彻帷也。 ○注“欑犹"至"皆然"。

○正义曰:云"欑犹菆也"者,谓菆聚其木,周於外也。

云"屋,殡上覆如屋者"也,解经"毕涂屋",屋是殡上之覆,形似於屋,故云"如屋"。

云"此记参差"者,谓记此《大记》之文,其事参差。

若君据天子,应称龙輴,不得直云殡用輴。

若君据诸侯,不得云"欑至于上,毕涂屋"。

其文或似天子,或似诸侯,故云参差。

云"以《檀弓》参之",《檀弓》云:"天子之殡,菆涂龙輴以椁",故知天子殡居棺以龙輴。

又云"以椁",故知欑木题凑象椁”。

云"上四注如屋以覆之"者,谓上以四注垂而乡下,如似屋檐,以覆其上。

云"尽涂之"者,谓四边及上皆涂之。

云"诸侯輴不画龙,欑不题凑象椁"者,以《檀弓》唯云"天子龙輴",此经直云"君殡用輴",不云龙,是诸侯不龙也,谓不画輴辕为龙。

《檀弓》唯云"天子菆涂龙輴以椁",则知诸侯不题凑象椁。

云"其他亦如之"者,除此龙輴、题凑象椁之外,其他亦如之。

其他谓菆木、毕涂屋,亦如天子也。

必知天子椁四阿者,成二年《左传》云"朱文公卒,椁有四阿",是僣天子礼。

但凡殡之礼,天子先以龙輴置於客位殡处,然后从阼阶举棺於輴中,輴外以木菆輴之四边,木高於棺,乃从上加绡黼於棺上,然后以木题凑。

题,头也。

凑,乡也,谓以木头相凑乡内也。

象椁上之四注以覆之如屋形,以泥涂之於屋之上,又加席三重於殡上。

其诸侯则居棺以輴,亦菆木輴外,木高於棺,后加布幕於棺上,又菆木於涂上,不题凑象椁也。

虽不象椁,亦中央高似屋形,但不为四注,故经云"毕涂屋",总包君也。

涂上加席三重,云大夫之殡废輴者,案下《檀弓》云"三臣废輴",据殡时也,是大夫之殡废輴。

云"欑中狭小,裁取容棺"者,以经云"涂不暨于棺",明其狭小。

卑者既狭,则知天子诸侯差宽大矣。

云"士达於天子皆然"者,谓皆帷之。

熬,君四种八筐,大夫三种六筐,士二种四筐,加鱼腊焉。

熬者,煎谷也,将涂,设於棺旁,所以感蚍蜉,使不至棺也。

《士丧礼》曰:"熬,黍稷各二筐。"

又曰:"设熬,旁各一筐。"

大夫三种,加以粱。

君四种,加以稻,四筐。

则手足皆一,其余设於左右。

○熬,五羔反。

种,章勇反,下及注同。

筐音匡。

腊音昔。

蚍音毗。

蜉音浮。

[疏]"熬君"至"腊焉"。

○正义曰:此一经明熬谷之异。

熬者谓火熬其谷使香,欲使蚍蜉闻其香气食谷,不侵尸也。

○"加鱼腊焉"者,鱼腊谓干腊。

案《特牲》士腊用兔,《少牢》大夫腊用麋,天子诸侯无文,当用六兽之属,亦为感蚍蜉。

○注"士丧"至"左右"。

○正义曰:此云"士二种四筐",《士丧礼》"熬,黍、稷各二筐",又与此同,故引之。

又引《士丧礼》云"设熬,旁一筐"者,证设熬之处。

云"大夫三种,加以粱"者,以《曲礼》云"岁凶,大夫不食粱"。

明丰年常食粱,故知大夫加以粱。

《公食大夫礼》:"黍、稷、稻、粱。"

云"君四种,加以稻,四筐,则手足皆一"者,当以士丧四筐,设熬旁各一筐,则两旁有两筐,首有一筐,足有一筐也。

云"其余设於左右"者,两旁在首足以外,皆设於左右旁也。

饰棺:君龙帷、三池、振容、黼荒,火三列,黼三列,素锦褚,加伪荒;纁纽六,齐五采,五贝;黼翣二、黻翣二、画翣二,皆戴圭;鱼跃拂池。

君纁戴六,纁披六。

大夫画帷,二池,不振容;画荒,火三列,黻三列,素锦褚;纁纽二,玄纽二,齐三采,三贝;黻翣二,画翣二,皆戴绥;鱼跃拂池。

大夫戴前纁后玄,披亦如之。

士布帷,布荒,一池,揄绞;纁纽二,缁纽二,齐三采,一贝,画翣二,皆戴绥。

士戴前纁后缁,二披用纁。

饰棺者,以华道路及圹中,不欲众恶其亲也。

荒,蒙也,在旁曰帷,在上曰荒,皆所以衣柳也。

"士布帷,布荒"者,白布也。

君、大夫加文章焉。

黼荒,缘边为黼文,画荒,缘边为云气。

火黻为列於其中耳。

伪,当为帷,或作于,声之误也。

大夫以上,有褚以衤亲覆棺,乃加帷荒於其上。

纽,所以结连帷荒者也。

池,以竹为之,如小车笭,衣以青布,柳象宫室,县池於荒之爪端,若承霤然云。

君、大夫以铜为鱼,县於池下。

揄,揄翟也,青质五色,画之於绞缯而垂之,以为振容,象水草之动摇,行则又鱼上拂池。

《杂记》曰"大夫不揄绞缯属於池下",是不振容也。

士则去鱼。

齐,象车盖蕤,缝合杂采为之,形如瓜分然。

缀贝落其上乃旁。

戴之言值也,所以连系棺束与柳材,使相值,因而结前后披也。

汉礼:翣以木为筐,广三尺,高二尺四寸,方,两角高,衣以白布。

画者,画云气,其余各如其象;柄长五尺,车行使人持之而从,既窆,树於圹中。

《檀弓》曰"周人墙置翣"是也。

绥,当为緌,读如冠蕤之蕤,盖五采羽,注於翣首也。

○黻音弗。

褚,张吕反,下同。

伪,依注读为。

帷,位悲反,齐如字,齐才细反。

翣,所甲反。

戴,丁代反,下及注同。

披,彼义反,彼甫发反,下同。

绥,依注为緌,音蕤,耳隹反,下同。

揄音遥,注同。

纽,女九反。

缁,侧具反。

圹,古晃反。

恶,乌路反。

衣,於既反,下"衣以"皆同。

以上,时掌反,下"鱼上"同。

笭音零。

县音玄,下皆同。

摇音遥,一音以照反。

去,起吕反。

"车盖蕤"绝句,一读以蕤向下。

瓜,古华反。

分,扶问反,又皮苋反,又夫云反。

圹,古旷反。

高,古报反,又如字。

长,直谅反,又如字,后放此。

从,才用反。

[疏]"饰棺"至"用纁"。

○正义曰:此一经明葬时尊卑棺饰。

○"君龙帷"者,君,诸侯也。

帷,柳车边障也,以白布为之。

王侯皆画为龙,象人君之德,故云"龙帷"也。

○"三池"者,诸侯礼也。

池谓织竹为笼,衣以青布,桂著於柳上荒边爪端,象平生宫室有承霤也。

天子生有四注屋,四面承霤,柳亦四池,象之。

诸侯屋亦四注,而柳降一池,阙於后一,故三池也。

○"振容"者,振,动也。

容,饰也,谓以绞缯为之,长丈余,如幡。

画幡上为雉,县於池下为容饰。

车行则幡动,故曰"振容"。

○"黼荒"者,荒,蒙也,谓柳车上覆,谓鳖甲也。

缘荒边为白黑斧文,故云黼荒。

○"火三列"者,列,行也。

於鳖甲黼文之上,荒中央,又画为火三行也。

火,形如半环也。

○"黼三列"者,又画为两"己"相背,为三行也。

○"素锦褚"者,素锦,白锦也。

褚,屋也。

於荒下又用白锦以为屋也。

葬在路象宫室也。

故《杂记》云"素锦以为屋而行",即褚是也。

○"加伪荒"者,帷是边墙,荒是上盖,褚覆竟而加帷荒加褚外也。

"纁纽六"者,上盖与边墙相离,故又以纁为纽连之相著,旁各三,凡用六纽,故云"纁纽也"。

○"齐五采"者,谓鳖甲上当中央,形员如华盖,高三尺,径二尺余。

五采,谓人君以五采缯衣之列行相次,故云"五采"也。

○"五贝"者,又连贝为五行,交络齐上也。

○"黼翣二,黻翣二"者,"画翣二"者,翣形似扇,以木为之,在路则障车,入椁则障柩也。

凡有六枚,二画为黼,二画为黻,二画为云气。

诸侯六,天子八。

《礼器》云:"天子八翣,诸侯六,大夫四。"

郑注《缝人》云:"《汉礼器制度》‘饰棺,天子龙、火、黼、黻,皆五列’。 又有龙翣二,其载皆加璧也。"

○"皆戴圭"者,谓诸侯六翣,两角皆戴圭玉也。

○"鱼跃拂池"者,凡池必有鱼,故此车池县绞雉,又县铜鱼於池下。

若车行则鱼跳跃上拂池也。

《隐义》曰"振容在下",是鱼在振容间。

○"君纁戴六"者,事异饰棺,故更言君也。

纁藏,谓用纁帛系棺纽者柳骨也。

谓之戴者,戴,值也。

使棺坚值,棺横束有三,亦每一束两边轻各屈处为纽,三束有六纽。

今穿纁戴於纽以系柳骨,故有六戴也。

○"纁披六"者,纁,谓亦用绛帛为之,以一头系所连柳纁戴之中,而出一头於帷外,人牵之,每戴系之,故亦有六也。

谓之披者,若牵车登高,则引前以防轩车;適下则引后以防翻车,欹左则引右,欹右则引左,使车不倾覆也。

○"大夫画帷"者,不得为龙,画为云气。

○"二池"者,不得三,故二也。

庾云:"两边而已。"

贺云:"前后各一。"

○"不振容"者,谓不以揄绞属於池下为振容,故云"不振容"也。

为池上揄绞则有也。

○"画荒"者,不为斧而为云气也。

○"火三列,黼三列,素锦褚"者,与咀墁也。

○"纁纽二,玄纽二"者,不得六,故用四,以连四旁也。

不并一色,故二为纁,二为玄也。

○"齐三采"者,绛黄、黑也。

○"三贝"者,又降二也。

○"黼翣二,画翣二"者,降两龙也。

○"皆戴绥"者,翣角不圭,但用五采用作绥,注翣两角也。

○"鱼跃拂池"者,无绞雉而有县铜鱼也。

○"大夫戴前纁后玄"者,事异,故更言大夫也。

降人君,故不并用纁也,其数与披同,用四也。

○"披亦如之"者,色及数悉与戴同也。

○"士布帷,布荒"者,士帷及荒者,白布为之而不画也。

○"一池"者,唯一池在前也。

○"揄绞"者,亦画揄雉於绞,在於池上,而池下无振容。

知者,大夫既不振容,明士亦不振容於池下。

○"纁纽二,缁纽二"者,又降玄用缁也,犹用四,连四旁。

○"齐三采"者,与大夫同也。

○"一贝"者,又降二行,但一行络之耳。

○"画翣二,皆戴绥"者,又降二黻也。

池上翣悉绥,故云"皆"也。

○"士戴前纁后缁"者,事异,故直言士也。

戴当棺束,每束各在两边,前头二戴用纁,后头二戴用缁,通两边为四戴,举一边即两戴也。

○"二披用纁"者,据一边前后各一披,故云"二披用纁"。

若通两旁,则亦四披也。

○注"饰棺"至"首也"。

○正义曰:"以华道路及圹中"者,以翣入圹中,则知余物堪入圹中者皆入。

云"荒,蒙也"者,以《尔雅》荒、蒙俱训为"奄",故荒得为蒙。

云"皆所以衣柳也"者,谓木材有此帷荒在外衣覆之,故云"皆所以衣柳"。

云"黼荒,缘边为黼文,画荒,缘边为云气"者,既云"黼荒、画荒",又云"火三列,黻三列",火、黻既为三列,其处宽多,宜在荒之中央,则知黼之与画宜在荒之外畔。

郑云"伪当为帷,或作于"者,伪字与帷声相近。

又诸本伪字作于者,于、帷声又相近,因声相近而遂误作伪字,或作于字,故云"声之误"也。

云"纽,所以结连帷荒"者,荒在上,帷在旁,属纽以结之,与束棺属披之纽别也。

故郑注《司士》云"谓结披必当棺束,於束系纽",是披纽与此异也。

云"池以竹为之,如小车笭,衣以青布"者,郑以汉之制度而知"如小车笭"者,以小车之箱必犹狭长,故云"如小车笭"。

云"县池於荒之爪端,若承霤然云"者,荒之爪,谓荒之材出外,若人之指爪,而县此池於荒之爪端,其池若官室之承霤然。

云,语辞也。

云"以铜为鱼,县於池下"者,以参汉之制度而知也。

云"揄,揄翣也,青质五色"者,《尔雅·释鸟》文。

经云"揄绞",故知画揄於绞缯也。

经云"振容",故知垂之以为振容,象水草之揄摇。

云"行则鱼跃上拂池"者,以经云"鱼跃拂池",跃是乡上之名,非行不动,故知行则鱼上拂池。

引《杂记》曰"大夫不揄绞属於池下",是不振容也者。

此经云"不振容",《杂记》云:"大夫不揄绞属於池下。"

若属於池,则振容;不属於池下,是不振容也。

云"士则去鱼"者,言士同大夫不振容,更又去鱼,故云"士则去鱼"。

此云士揄绞,明大夫亦揄绞,但大夫不以揄绞属於池下为振容,而皇氏不解郑之此旨,谓大夫不揄绞而有铜鱼,士无铜鱼而有揄绞,以为鱼阴而绞阳,大夫逼君,故夺其阳。

不寻其义,一何疏妄之甚!云"齐,象车盖蕤"者,此车盖四面有垂下蕤,今此齐形象此车盖及蕤,谓上象车盖,旁象盖蕤。

云"缝合杂采为之,形如爪分然"者,言齐形既圆,上下缝合杂采,竖有限襵,如瓜内之子,以穰为分限然也。

皇氏云:"如虎掌之爪,皮外其色有部分若然。"

此注唯据班瓜,事恐不合耳。

云"所以连系棺束与柳材,使相值,因而结前后披"者,谓用此戴索连系棺束之纽与外畔柳材,使相当值。

谓连棺著柳,将披一头以结此戴,更垂披头乡外,使人执之,备柩车倾动。

云"以木为筐"者,谓以木为翣之筐,若门户四面筐也。

云"广三尺,高高二尺四寸,方,两角高"者,谓广、方,正不圆曲也。

云"绥当为緌"至"翣首也"者,以《周礼》夏采掌染鸟羽为夏翟之色,故名夏采。

其职掌复建绥,故知绥五采用注翣首,谓翣之两角,诸侯则戴以圭。

君葬用輴,四綍二碑,御棺用羽葆。

大夫葬用輴,二綍二碑,御棺用茅。

士葬用国车,二綍无碑,比出宫,御棺用功布。

大夫废輴,此言輴,非也。

輴,皆当为"载以辁车"之辁,声之误也。

辁,字或作团,是以文误为国。

辁车,柩车也,尊卑之差也。

在棺曰綍,行道曰引,至圹将窆又曰綍,而设碑,是以连言之。

碑,桓楹也。

御棺,居前为节度也。

士言比出宫,用功布,则出宫而止,至圹无矣。

綍,或为率。

○輴依注音辁,市专反,下同;王敕伦反。

綍音弗。

碑,彼皮反。

御棺,一本作御柩。

葆音保。

用国,依注亦作辁,市专反,王如字,云"一国所用"。

比,必例反,注同。

柩,尹九反。

引音胤。

率音律。

[疏]"君葬"至"功布"。

○正义曰:此一经明葬时在路,尊卑载柩之车及碑綍之等。

○"君葬用輴"者,诸侯载柩在路而用輴,当用辁车,用輴非也。

○"四綍二碑"者,綍有四条,条有二所,此诸侯也。

天子则六綍四碑。

○"御棺用羽葆"者,《杂记》云:诸侯用匠人执羽葆以鸟羽。

注:於柄末如盖,而御者执之居前,以指麾为节度也。

○"大夫葬用輴"者,言輴非,亦当为用辁也。

○"二綍二碑"者,碑各一孔,树於圹之前后,綍各穿之也。

○"士葬用国车"者,国亦当为辁也。

○"二綍无碑"者,手县下之。

○"比出宫,御棺用功布"者,比出宫,谓柩在宫墙内也。

功布,大功布也,士用大功布为御也。

大夫用茅,自庙至墓。

士卑,御自庙至大门墙内而止,出路便否,至墓不复御也。

《隐义》云:"羽葆、功布等,其象皆如麾。"

○注"大夫"至"无矣"。

○正义曰:郑引大夫废輴,此经云"葬用輴",与《檀弓》违,故云"此言輴,非也"。

云"輴皆当为载以辁车之辁"者,谓经云"君葬用輴","大夫葬用輴",此二"輴"皆当为"载以辁车"之辁,读从《杂记》之文,谓君及大夫皆载以辁车,明不以輴也。

必知非輴者,以此文云"士葬用国车",国字与团字相似,因误耳。

团与辁声相类,辁则蜃车也。

在路载柩,尊卑同用蜃车,故知经云輴者,非也。

輴、国皆当为辁,云尊卑之差也。

"在棺曰綍"者,皇氏云:"天子诸侯以下载柩车同皆用辁也。 其尊卑之差异,在於棺饰耳,则前经棺饰是尊卑异也。"

熊氏云:"尊卑之差,谓此经君四綍二碑,御於用羽葆。 大夫二綍二碑,御棺用茅,士葬用二綍无碑,御棺用功布",失郑注意,其说非也。

云"行道曰引,至圹将窆又曰綍,而设碑,是以连言之"者,此一经所论在道之时,未论窆时下棺之节,既是在涂,经当应云引。

而云"綍与碑"者,其初时在涂,后遂窆葬,因在涂,连言窆时,故云"是以连言之"。

至窆时下棺,天子则更载以龙輴,故《遂师》注云"蜃车,柩路也。 行至圹,乃设奠复载以龙輴"。

是天子殡用龙輴,至圹去蜃车,载以龙輴。

以此约之,则诸侯殡以輴,葬则用辁明矣。

若大君,唯朝庙用輴,殡则不用輴,葬时亦无輴也。

士则殡,不用輴,朝庙得用輴轴。

若天子元士,葬亦用輴轴,与大夫异。

礼有损之而益之也。

云"碑,桓楹也"者,下《檀弓》云"三家视桓楹",是僣也,则天子用大木为碑,谓之丰碑。

诸侯则树两大木为碑,谓之桓楹。

此经言称二綍二碑,故云"桓,楹也"。

谓每一碑树两楹。

云"士言此出宫,用功布,则出宫而止,至圹无矣"者,以士卑,故出宫在路,无御柩之物。

凡封,用綍去碑负引。

君封以衡,大夫、士以咸。

君,命毋譁,以鼓封。

大夫,命毋哭;士,哭者相止也。

封,《周礼》作"窆",窆,下棺也。

此封,或皆作敛,《檀弓》曰"公输若方小敛,般请以机封",谓此敛也。

然则棺之入坎为敛,与敛尸相似,记时同之耳。

咸读为缄。

比柩车及圹,说载除饰,而属紼於柩之缄,又树碑於圹之前后,以紼绕碑间之鹿卢,輓棺而下之。

此时棺下窆,使輓者皆系紼而绕要、负引,舒纵之,备失脱也。

用紼去碑者,谓纵下之时也。

衡,平也。

人君之丧,又以木横贯缄耳,居旁持而平之,又击鼓为纵舍之节。

大夫、士旁牵缄而已。

庶人县窆,不引紼也。

礼:唯天子葬有隧。

今齐人谓棺束为缄绳,咸,作为椷。

○封,依注作窆,彼验反,下及注"机封"同。

咸,依注读为缄,古咸反。

毋音无,下同。

譁音华。

说,吐活反。

輓音晚。

绕,而沿反。

要,一遥反。

纵,子用反,下同。

舍音舍。

隧音遂。

延,道也。

椷,古咸反,一本作缄。

[疏]"凡封"至"止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尊卑下棺之制。

○"凡封,用綍去碑负引"者,封当为窆,窆谓下棺。

下棺之时,将綍一头以系棺缄,又将一头绕碑间鹿卢,所引之人在碑外,背碑而立。

负引者渐渐应鼓声而下,故云"用綍去碑负引"也。

○"君封以衡"者,诸侯礼大物多,棺重,恐棺不正,下棺之时别以大木为衡,贯穿棺束之缄,平持而下,备倾顿也。

○"大夫、士以咸"者,大夫、士无衡,使人以綍直系棺束之缄,而下於君也。

○"君命无譁,以鼓封"者,谓君下棺时命令众人无得喧哗,以击鼓为窆时纵舍之节,无一鼓渐纵綍也。

○"大夫命母哭"者,大夫卑,不得击鼓,直命人使无哭耳。

○"士哭者相止也"者,士又卑,不得施教令,直以哭者自相止。

○注"封周"至"缄绳"。

○正义曰:"此封,或皆作敛"者,谓《礼记》余本此经中"封"字皆作"敛"字者,郑以窆有敛义,故引《檀弓》之文",敛般请以机窆",故云谓此敛也。

云"然则棺之入坎为敛,以敛尸相似,记时同之耳"者,以下棺与敛尸相似,故作记之时,他本同称敛,故下棺亦以为敛也。

云"属紼於柩之缄者",至圹说载除饰之后,谓解此蜃车之綍,系於柩之缄束之绳。

云"又树碑於圹之前后,以紼绕碑间之鹿卢,輓棺而下之"者,诸侯四綍二碑,前后二紼,各绕前后二碑之鹿卢,其余两綍於圹之两旁,人輓之而下。

其天子,则下《檀弓》注云"天子六綍四碑,前后各重鹿卢",如郑此注,天子紼既有六,碑但有四,故以前碑后碑各鹿卢,每一碑用二綍,前后用四綍,其余两綍系於两旁之碑。

案下《檀弓》注云"诸侯之繂",不云前后重鹿卢,则诸侯之碑前后不重鹿卢也。

前碑后碑各用一紼,其余二紼在旁,人持而下棺也。

经云"用綍去碑",谓前后綍耳。

其在旁之綍无碑也,故前经"士二綍,无碑也"。

是綍有人持之法,不要在碑也。

案《檀弓》注云:"前后重鹿卢,唯据天子。"

皇氏云:"诸侯亦有前后重鹿卢,四紼系於前后二碑,旁边无紼。"

既违郑注,下棺又危,其义恐非也。

云"礼:唯天子葬有隧"者,案僖二十五年《左传》云:晋侯请隧,王弗许,曰"王章也"。

是隧为天子典章,诸侯请,故知天子有隧也。

杜元凯注《左传》:"阙地通路曰隧。"

诸侯皆县柩而下,路则輴也。

故《遂师》注云"至圹说载除饰,更复载以龙輴",是载以輴入隧道。

皇氏云:"棺从而下,遂以纳明器。"

其说兼路也。

云"今齐人谓棺束为缄绳"者,以今人之语证经缄是束棺之物。

君松椁,大夫柏椁,士杂木椁。

椁,谓周棺者也。

天子柏椁以端,长六尺。

夫子制於中都,使庶人之椁五寸。

五寸,谓端方也。

此谓尊者用大材,卑者用小材耳。

自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六等,其椁长自六尺而下,其方自五寸而上,未闻其差所定也。

抗木之厚,盖与椁方齐。

天子五重,上公四重,诸侯三重,大夫再重,士一重。

○而上,时掌反。

抗,苦浪反,徐户刚反。

重,直龙反,下同。

[疏]"君松"至"木椁"。

○正义曰:此一经明所用椁木不同。

○"君松椁"者,君,诸侯也。

诸侯用松为椁材也。

卢云:"以松黄肠为椁。"

卢云:"黄肠,松心也。"

○"大夫柏椁"者,以柏为椁,不用黄肠,下天子也。

○"士杂木椁"者,士卑,不得同君,故用杂木也。

○注"椁谓"至"一重"。

○正义曰:"天子柏椁以端,长六尺。 夫子制於中都,使庶人之椁五寸,五寸谓端方也"者,郑以椁木长短及厚薄无文,故引柏椁以端、长六尺,明椁材每段长六尺也。

又庶人厚五寸者,欲明椁材每段厚薄广狭五寸也,故云"谓端方也"。

端,头也,谓材头之方,天子长六尺,谓尊者用大材,庶人方五寸,是卑者用小材。

云"六等,其椁长自六尺而下,其方自五寸而上,未闻其差所定也"者,天子既六尺而下,未知诸侯、卿、大夫、士、庶人节级之数,庶人自五寸而上,未知士及大夫、卿与诸侯、天子差益之数,故云"未闻其差所定"。

案《檀弓》"柏椁以端,长六尺",注云"其方盖一尺"。

以此差之,诸侯方九寸,卿方八寸,大夫七寸,士六寸,庶人五寸。

虽有此约,又无正文可定。

云"抗木之厚,盖与椁方齐"者,以椁绕四旁,抗木在上,俱在於外,故疑厚薄齐等。

云"天子五重以下"者,据抗木之数言之,故《礼器》"天子五重八翣"是也。

每一重缩二在下,衡三在上,故《既夕》注云"象天二合地二也"。

棺椁之间,君容柷,大夫容壶,士容甒。

间可以藏物,因以为节。

○祝,昌六反。

甒音武。

[疏]"棺椁"至"容甒"。

○正义曰:此一经明棺椁之间广狭所容也。

○"君容柷"者,柷如漆筩,是诸侯棺椁间所容也。

若天子棺椁间则差宽大,故《司几筵》云"柏席用萑",玄谓"柏,椁字摩灭之余。 椁席,藏中神坐之席是也"。

诸侯棺椁间亦容席,故《司几筵》云"柏席","诸侯则纷纯",稍狭於天子,故此云"容柷"。

○"大夫容壶"者,壶是漏水之器,大夫所掌。

○"士容甒"者,甒,盛酒之器,士所用也。

君里椁、虞筐。

大夫不里椁。

士不虞筐。

里椁之物,虞筐之文,未闻也。

[疏]"君里"至"虞筐"。

○正义曰:卢氏虽有解释,郑云未闻,今略卢氏不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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