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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敛:布绞,缩者三,横者五。
布紟,二衾。
君、大夫、士一也。
君陈衣于庭,百称,北领,西上。
大夫陈衣于序东,五十称,西领,南上。
士陈衣于序东,三十称,西领,南上。
绞、紟如朝服。
绞一幅为三,不辟。
紟五幅,无紞。
二衾者,或覆之,或荐之。
如朝服者,谓布精粗朝服十五升。
小敛之绞也,广终幅,析其末,以为坚之强也。
大敛之绞,一幅三析用之,以为坚之急也。
紞,以组类为之,缀之领侧,若今被识矣。
生时襌被有识,死者去之,异於生也。
《士丧礼》"大敛亦陈衣於房中,南领,西上",与大夫异,今此又同,亦盖天子之士。
紞,或为点。
○幅,本又作畐,方服反。
"为三"绝句,"不辟"绝句,补麦反,又音壁,徐扶移反。
紞,丁览反。
广,古旷反。
析,思历反,下同。
强,其丈反。
识,式志反,又音志,又音式,下同。
去,起吕反,下注同。
[疏]"大敛"至"无紞"。
○正义曰:此一节明大敛之事。
○"大敛布绞,缩者三"者,谓取布一幅,分裂之作三片,直用之三片,即共是一幅也。
两头裂,中央不通。
○"横者五"者,又取布二幅,分裂之作六片,而用五片,横之於缩下也。
○"布紟"者,皇氏云"紟,襌被也,取置绞束之下,拟用以举尸也。 《孝经》云‘衣衾而举之’是也"。
今案,经云紟在绞后,紟或当在绞上,以绞束之。
且君衣百称,又通小敛与袭之衣,非单紟所能举也。
又《孝经》云衾不云紟,皇氏之说未善也。
○"二衾"者,小敛,君、大夫、士各一衾。
至大敛,又各加一衾,为二衾,其衾所用与小敛同。
但此衾一是始死覆尸者,故《士丧礼》云"幠用敛衾",注"大敛所并用之衾",一是大敛时复制。
又注《士丧礼》云"衾二者,始死敛衾",今又复制。
士既然,则大夫以上亦耳。
○"君陈衣于庭,百称,北领西上"者,衣多,故陈在庭为荣显。
案郑注《杂记篇》以为,袭礼,大夫五,诸侯七,上公九,天子十二称,则此大敛,天子当百二十称,上公九十称,侯伯子男七十称。
今云君百称者,据上公举全数而言之,余可知也。
或大敛袭五等,同百称也。
"北领"者,谓尸在堂也。
○"西上"者,由西阶取之便也。
○大夫、士陈衣于序东,"西领,南上",异於小敛北上者,小敛衣少,统於尸,故北上。
大敛衣多,故南上,取之便也。
○"绞紟如朝服"者,言绞之与紟,二者皆以布精粗皆如朝服,俱十五升也。
○"绞一幅为三"者,谓以一幅之布分为三段。
○"不辟"者,辟,擘也,言小敛绞全幅,析裂其末为三。
而大敛之绞既小,不复擘裂其末。
但古字假借,读辟为擘也。
○"紟五幅,无紞"者,紟,举尸之襌被也。
紞,谓缘饰为识,所以组类缀边为识,今无识,异於生也。
○注"二衾"至"之上"。
○正义曰:"朝服十五升"者,《杂记》文。
云"以为坚之强也"者,解小敛用全幅布为绞,欲得坚束力强,以衣少,故用全幅。
云"以为坚之急也"者,解大敛一幅分为三片之意,凡物细则束缚牢急,以衣多,故须急也。
云"紞,以组类为之"者,组之般类,其制多种,故云组类。
云"缀之领侧,若今被识矣"者,领为被头,侧谓被旁,识谓记识。
言缀此组类於领及侧,如今被之记识。
引《士丧礼》以"陈衣於房中",与大夫异。
今此士陈衣与大夫同,故云"今此又同,亦盖天子之士"。
小敛之衣,祭服不倒。
尊祭服也。
敛者要方,散衣有倒。
○倒,丁老反,注及下同。
散,悉但反。
君无襚,大夫、士毕主人之祭服,亲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陈。
无襚者,不陈不以敛。
○襚音遂。
小敛,君、大夫、士皆用复衣复衾。
大敛,君、大夫、士祭服无筭。
君褶衣褶衾,大夫、士犹小敛也。
褶,袷也。
君衣尚多,去其著也。
○复音福。
褶音牒。
袷,古袷反。
[疏]"小敛"至"敛也"。
○正义曰:"祭服不倒"者,祭服,谓死者,所得用祭服以上者,小敛十九称,不悉著之,但用裹尸,要取其方,而衣有倒领在足间者。
唯祭服尊,虽散不著,而领不倒在足也。
○"君无襚"者,国君陈衣及敛,悉宜用己衣,不得陈用他人见襚送者。
○"大夫、士毕主人之祭服"者,降於君也,大夫、士小敛,则先毕尽用己正服,后乃用宾客襚者也。
卢云:"毕,尽也。 小敛尽主人衣美者,乃用宾客襚衣之美者,欲以美之,故言祭服也。"
○"亲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陈"者,君亲属有衣相送,受之,而不以即陈列也。
《士丧礼》郑注云:"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襚之不将命,自即陈於房中。 小功以下及同姓皆将命。"
○注"无襚"至"以敛"。
○正义曰:如皇氏之意,臣有致襚於君之礼,故《少仪》云"臣致襚於君,但君不陈,不以敛"。
熊氏云:"君无襚大夫、士,谓小敛之时,君不合以衣襚。 大夫、士虽有君襚,不陈,不以敛,故云无襚。 大夫、士至大敛,则得用君襚,故《士丧礼》大敛时云君襚,祭服不倒。"
其义俱通,故两存焉。
○"祭服无筭"。
○正义曰:筭,数也。
大敛之时,所有祭服皆用之无限数也。
○注"褶袷"至"著也"。
○正义曰:"君衣尚多,去其著也"者,经云"大夫、士犹小敛",则复衣复衾也。
据主人之衣,故用复,若襚亦得用袷也,故《士丧礼》云"襚以褶"是也。
袍必有表,不襌,衣必有裳,谓之一称。
袍,亵衣,必有以表之乃成称也。
《杂记》曰"子羔之袭,茧衣裳与税衣纁袡为一"是也。
《论语》曰"当暑,袗絺绤,必表而出之",亦为其亵也。
○袍,步毛反。
襌音单。
茧,古典反。
税,吐乱反。
纁,许云反。
袡,而廉反。
袗,之忍反。
亦为,于伪反,下文"则为之"同。
[疏]"袍必"至"一称"。
○正义曰:"袍必有表,不襌"者,袍是亵衣,必须在上有衣以表之,不使襌露,乃成称也。
○注"袍亵"至"亵也"。
○正义曰:引《杂记》者,证子羔之袭有袍,茧衣上加税衣为表乃成称。
引《论语》者,证衣上加表。
死则冬夏并用袍,上并加表。
熊氏云:"亵衣所用,尊卑不同,士袭而用亵衣,故《士丧礼》‘陈袭事,爵弁服,皮弁服,褖衣’。 注云‘褖,所以表袍’者,是袭有袍。 《士丧礼》小敛云‘祭服次,散衣次’,注云‘褖衣以下,袍、茧之属’,是小敛有袍。 《士丧礼》又大敛散衣,是亦有袍。 若大夫,袭亦有袍,案《杂记》云‘子羔之袭,茧衣裳’是也。 敛则必用正服,不用亵衣,故《檀弓》云‘季康子之母死,陈亵衣’。 注云‘将以敛’,‘敬姜曰:将有四方之宾来,亵衣何为陈於斯?命彻之’。 若公,则袭及大小敛皆不用亵衣。 知者,案《杂记》云‘公袭无袍、茧’,袭轻尚无,则大小敛无可知也。"
凡陈衣者实之箧,取衣者亦以箧,升降者自西阶。
取犹受也。
○箧,古协反。
凡陈衣不诎,非列采不入,絺、绤、纻不入。
不屈,谓舒而不卷也。
列采,谓正服之色也。
絺、绤、纻者,当暑之亵衣也。
袭尸重形,冬夏用袍,及敛则用正服。
○诎,丘勿反。
纻,直吕反。
[疏]"凡陈"至"不入"。
○正义曰:"陈衣不诎"者,谓舒而不卷也。
○"非列采不入"者,列采,谓五方正色之采。
非列采,谓杂色也,不入陈之也。
○"絺、绤、纻不入"者,絺是细葛,绤是簏葛,纻是纻布,此亵衣,故不入陈也。
○注"袭尸"至"正服"。
○正义曰:如熊氏之意,此谓大夫以下,若公则袭亦不用袍。
凡敛者袒,迁尸者袭。
袒者,於事便也。
○便,婢面反。
君之丧,大胥是敛,众胥佐之。
大夫之丧,大胥侍之,众胥是敛。
士之丧,胥为侍,士是敛。
胥,乐官也,不掌丧事。
胥当为"祝",字之误也。
侍,犹临也。
大祝之职,"大丧赞敛";丧祝,卿大夫之丧掌敛。
《士丧礼》"商祝主敛"。
○大胥,依注作祝,之六反,下同。
胥,乐官,思余反。
[疏]"凡敛"至"是敛"。
○正义曰:此一节明敛之所用之人,有袒有袭之法。
○"凡敛者袒"者,凡敛,谓执大小敛事也。
事多,故袒为便也。
○"迁尸者袭"者,谓大敛於地,乃迁尸入棺之属,事少,故袭也。
○"君之丧"者,此明人君敛用人之法。
○"大胥是敛"者,大祝是接神者,故使之执敛事也。
是,犹执也。
○"众胥佐之"者,众祝,丧祝也。
众祝贱,故副佐於大祝也。
○"大夫之丧,大胥侍之"者,大祝,犹君之大祝也。
侍,犹临也。
君尊,故大祝亲执敛。
大夫卑,故大祝临之。
○"众胥是敛"者,众祝,《周礼》丧祝,卑,故亲执敛也。
庾云:"侍者,临检之也。 大夫言侍,则君亦应有侍者,未知何人也。"
○"士之丧,胥为侍"者,胥亦丧祝也。
士卑,故祝临之。
○"士是敛"者,士之朋友来助敛也。
《士丧礼》云"士举迁尸"是也。
○注"胥当"至"主敛"。
○正义曰:知胥当为祝者,以胥是乐官,不掌敛事,故引《大祝》"大丧赞敛",及《丧祝》"卿大夫之丧掌敛",并引《士丧礼》"商祝主敛",明诸祝主敛也,故引此文以证之。
"商祝"者,案《士丧礼》注云:"商祝,祝习商礼"者,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也。”
小敛大敛,祭服不倒,皆左衽,结绞不纽。
左衽,衽乡左,反生时也。
○纽,女九反,旧而慎反。
乡,许亮反。
[疏]"小敛"至"不纽"。
○正义曰:此一节明敛衣之法。
○"小敛大敛,祭服不倒"者,大敛亦不倒。
前已言"小敛不倒",此又言小敛者,为下诸事出也。
○"皆左衽"者,大敛小敛同然,故云皆也。
衽,衣襟也。
生乡右,左手解抽带便也。
死则襟乡左,示不复解也。
○"结绞不纽"者,生时带并为屈纽,使易抽解。
若死则无复解义,故绞末毕结之,不为纽也。
敛者既敛,必哭。
士与其执事则敛,敛焉则为之壹不食。
凡敛者六人。
敛者必使所与执事者,不欲妄人亵之。
执,或为亻执。
○与音预,注同。
亻执音执,本亦作执。
[疏]"敛者"至"六人"。
○正义曰:敛者,即谓大祝、众祝之属也。
既敛是敛竟也,敛竟必皆哭也。
所以然者,以其与亡者或臣旧,或有恩。
今手为执事,专心则增感,故哭也。
○"士与其执事则敛"者,释前"士是敛"义也。
与执事,谓平生曾与亡者共执事。
今与丧所则助敛也,所以须生经共执事,死乃为敛也。
若不经共执事,则亵恶之,故不使敛也。
○"敛焉则为之壹不食"者,生经有恩,今又为之敛,为之废壹食也。
○"凡敛者六人"者,凡者,贵贱同也。
两边各三人,故用六人。
君锦昌黼杀,缀旁七。
大夫玄水黼杀,缀旁五。
士缁冒赪杀,缀旁三。
凡冒,质长与手齐,杀三尺。
自小敛以往用夷衾,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
冒者,既袭所以韬尸,重形也。
杀,冒之下稖,韬是上行者也。
小敛又覆以夷衾。
裁,犹制也,字或为材。
○冒,奥报反,下及注同。
黼音甫。
杀,色戒反,徐所例反,下及注同。
裁,才再反,注同。
韬,本又作□,吐刀反,下同。
[疏]"君锦"至"冒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尊卑冒制。
○"君锦冒黼杀"者,冒,谓袭后小敛前所用以韬尸也。
冒有质、杀者,作两囊,每辄横缝合一头,又缝连一边,余一边不缝,两囊皆然也。
正义曰质,下者曰杀。
君质用锦,杀用黼,故云"锦冒黼杀"也。
故郑注《士丧礼》云"冒,韬尸者,制如直囊,上曰质,下曰杀。 质,正也。 其用之,先以杀韬足而上,后以质韬首而下"。
○"缀旁七"者,不缝之边,上下安七带,缀以结之,故云"缀旁七"也。
○"大夫玄冒黼杀,缀旁五,士缁冒赪杀,缀旁三"者,尊卑之差也。
郑注《士丧礼》云:"上玄下纁,象天地也。"
以此推之,士赪杀,则君、大夫尽杀为斧文也。
又郑云"象天地",则大夫以上,无疑有象也。
○"凡冒,质长与手齐"者,凡谓贵贱冒通名也。
言冒之质从头韬来,至下,长短与手相齐也。
○"杀三尺"者,杀从足韬,上长三尺。
○"自小敛以往用夷衾"者,往,犹后也。
小敛前有冒,故不用夷衾。
自小敛后,衣多,不可用冒,故用夷衾覆之也。
《士丧礼》云:无用夷衾覆尸柩之衾也。
○"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者,裁,犹制也,言夷衾所用,上齐於手,下三尺所用绘色及长短制度,如冒之质、杀也。
但不复为囊及旁缀也。
熊氏分质字属上,杀字属下为句,其义非也。
然始死,幠用敛衾,是大敛之衾。
自小敛以前覆尸,至小敛时,君锦衾,大夫缟衾,士缁衾,用之小敛,敛讫,则制夷衾以覆之,其小敛以前所用大敛之衾者,小敛以后停而不用。
至将大敛及陈衣,又更制一衾,主用大敛也。
所谓大敛二衾者,其夷衾至大敛时所用无文,当应总入大敛衣内,并敛之也。
君将大敛,子弁绖,即位于序端。
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北面,东上,父、兄堂下,北面;夫人、命妇尸西,东面,外宗房中南面。
小臣铺席,商祝铺绞、紟、衾、衣,士盥于盘上,士举迁尸于敛上。
卒敛,宰告,子冯之踊,夫人东面亦如之。
子弁绖者,未成服,弁如爵弁而素。
大夫之丧,子亦弁绖。
○铺,普吴反,又音敛,下皆同。
[疏]"君将"至"如之"。
○正义曰:此一经明君大敛时节也。
○"子弁绖,即位于序端"者,序,谓东序。
端,谓序之南头也。
○"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者,卿、大夫,谓群臣也。
堂廉,谓堂基南畔廉陵之上。
楹,谓南近堂廉者。
子位既在东序端,故群臣列於基上东楹之西也。
案《隐义》云:"堂廉即堂上,近高霤为廉也。"
○"北面,东上"者,在基上俱北面,东头为上也。
子在东,尸在阼阶,故在基者以东为上也。
○"父、兄堂下,北面"者,谓诸父诸兄不仕者,以其贱,故在堂下而向北,以东为上也。
若士则亦在堂下。
○"外宗房中南面"者,外宗,君之姑、姊妹之女及姨舅之女也。
轻,故在房中而乡南也。
皇氏云:"当在西房,以东为上也。"
今谓尸在阼,夫人、命妇在尸西北,外宗等当在东房。
○"小臣铺席"者,谓下莞上簟,敷於阼阶上,供大敛也。
《士丧礼》云:"布席如初。"
注云:"亦下莞上簟也。 铺於阼阶上,於堂南北为少南。"
○"商祝铺绞、紟、衾、衣"者,商祝亦是《周礼》丧祝也。
其铺绞、紟、衾、衣等,致于小臣所铺席上以待尸。
○"士盥于盘上"者,士亦丧祝之属也。
《周礼》:"丧祝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
是将应举尸,故先盥手於盘上也。
《杂记》云"士盥于盘北"是也。
○"士举迁尸于敛上"者,敛上,即敛处也。
○"卒敛"者,大敛衣装毕也。
○"宰告"者,宰,大宰也。
敛毕,大宰告孝子道:敛毕也。
○"子冯之踊"者,孝子待得告,乃冯尸而起踊。
○"夫人东面亦如之"者,亦冯尸而踊。
向者夫人、命妇俱东乡於尸西,今独云夫人冯者,命妇贱,不得冯也。
冯竟乃敛於棺。
○注"子弁"至"弁绖"。
○正义曰:成服则著丧冠,此云弁绖,是未成服。
此虽以大敛为文,其小敛时,子亦弁绖,君、大夫、士之子皆然。
故《杂记》云"小敛环绖,公、大夫、士一也"。
云"弁绖,爵弁而素"者,已具於下《檀弓》疏。
云"大夫之丧,子亦弁绖"者,案《杂记》云"大夫与殡亦弁绖",与他殡事尚弁绖,明自为父母弁绖可知。
其士则素冠。
故武叔小敛投冠,是诸侯大夫与天子士同。
大夫之丧,将大敛,既铺绞、紟、衾、衣,君至,主人迎,先入门右,巫止于门外。
君释菜,祝先入,升堂。
君即位于序端。
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北面,东上。
主人房外南面。
主妇尸西,东面。
迁尸。
卒敛,宰告,主人降,北面于堂下,君抚之。
主人拜稽颡。
君降,升主人冯之,命主妇冯之。
先入右者,入门而右也。
巫止者,君行必与巫,巫主辟凶邪也。
释菜,礼门神也。
必礼门神者,礼:君非问疾、吊丧不入诸臣之家也。
主人房外南面,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也。
○"巫止",本或作"巫止门外","门外",衍字耳。
辟,必赤反。
邪,似嗟反。
[疏]"大夫"至"冯之"。
○正义曰:此一经明大夫大敛节也。
○"主人迎"者,主人,適子也。
闻君至而出门迎君也。
○"先入门右"者,右门内东边也。
適子出门迎君,望见马首,不哭不拜,而先还入门右,北面以待君至也。
《士丧礼》云:"见马首不哭,还入门右,北面。"
注云:"不哭,厌於君,不敢伸其私恩也。"
○"巫止于门外"者,君临臣丧,巫祝桃茢以辟邪气。
今至主人门,恐主人恶之,故止巫于门外也。
《士丧礼》云:"巫止於庙门外,祝代之。"
巫止祝代,具在《檀弓》疏也。
○"君释菜"者,郑云"释菜,礼门神也"。
礼:君非间疾吊丧,不入诸臣之家,故礼门神而入也。
○"祝先入,升堂"者,巫止而祝代入,故先於君而入门,升自阼阶也。
祝,以其事接通鬼神者也。
○"君即位于序端"者,君随祝后而升堂,即位於东序之端阼阶上之东,是適子临敛处也。
《士丧礼》云:"君升自阼阶,西乡。"
○"主人房外南面"者,主人乡者在门右,君升则主人亦升,立君之北,东房之外,面乡南,俱欲视敛也。
○"迁尸"者,乡铺绞、紟、衾、衣而君至。
今列位毕,故举尸于铺衣上也。
○"宰告"者,亦告主人道:敛毕也。
○"主人降,北面于堂下"者,主人得告敛毕事竟,故降西阶堂下,而乡北立待君也。
○"君抚之"者,君臣情重,方为分异,故敛竟而君以手抚案尸,与之别也。
○"主人拜稽颡"者,主人在堂下乡北,见君抚尸,故拜稽颡,以礼君之恩。
○"君降"者,君抚尸毕而下堂也。
○"升主人冯之"者,君冯之已毕,降堂,而主人升,还冯尸也。
升主人者,君命升之也,主人升降皆西阶也。
《士丧礼》云:"主人中庭,君坐抚当心,主人拜稽颡。"
"君降,西乡,命主人冯尸。 主人升自西阶,由足西面冯尸,不当君所。"
○"命主妇冯之"者,君亦又命主妇冯尸也。
○注"巫止"至"敛也"。
○正义曰:所以"巫止"者,礼敬主人,故不用将巫入对尸柩。
云"君非间疾吊丧,不入诸臣之家"者,《礼运》文也。
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也"者,以《士丧礼》其子不得升。
今大夫之子将敛之时在房外南面,故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也。
士之丧,将大敛,君不在,其余礼犹大夫也。
其余,谓卿、大夫及主妇之位。
[疏]"士之"至"夫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士敛之节,士丧,卑,无恩,君不视敛,故云"君不在"也。
○"其余礼犹大夫也"者,谓铺衣、列位、男女之仪事,悉如大夫也。
若有大夫来而君在位,则卿、大夫位亦在堂廉近西也。
《士丧礼》云:"君升主人,主人西楹东北面升。 公、卿、大夫继主人东上。"
案彼意,则在主人西也。
铺绞、紟踊,铺衾踊,铺衣踊,迁尸踊,敛衣踊,敛衾踊,敛绞、紟踊。
目孝子踊节。
[疏]"铺绞"至"紟踊"。
○正义曰:此一经明孝子贵贱踊节也。
君抚大夫,抚内命妇。
大夫抚室老,抚侄、娣。
抚,以手按之也。
内命妇,君之世妇。
○姪,大结反。
娣,大计反。
君、大夫冯父、母、妻、长子,不冯庶子。
士冯父、母、妻、长子、庶子。
庶子有子,则父母不冯其尸。
凡冯尸者,父、母先,妻、子后。
目於其亲所冯也。
冯,谓扶持服膺。
○长,丁丈反,下同。
膺,於陵反。
君於臣抚之。
父母於子执之。
子於父母冯之。
妇於舅姑奉之。
舅姑於妇抚之。
妻於夫拘之。
夫於妻、於昆弟执之。
此恩之深浅尊卑之仪也。
冯之类,必当心。
○奉,芳勇反。
拘音俱,一音古侯反。
冯尸不当君所。
不敢屯尊者所冯同处。
○处,昌虑反。
凡冯尸,兴必踊。
悲哀悲哀之至,冯尸必坐。
[疏]"君抚"至"必踊"。
○正义曰:此一节明抚尸及冯尸之节。
○"君抚大夫"者,大夫贵,故自抚之。
"抚内命妇"者,命妇,君之世妇。
抚内命妇,则不抚贱者,可知也。
○"大夫抚室者,抚侄娣"者,大夫以室老为贵臣,以侄、娣为贵妾。
死则为之服,故并抚之也。
既抚侄娣,则贱妾不抚也。
○"君、大夫冯父、母、妻、长子"者,君及大夫虽尊,而自主此四人丧,故同冯之。
冯父母、抚妻子而并云冯,通言耳。
○"不冯庶子"者,贱,故不得也。
○"士冯父母妻长子庶子"者,士贱,故所冯及庶子也。
○"庶子有子,则父母不冯其尸"者,庶子若有子,则父母亦不冯。
前所冯之庶子是无子者也。
然君、大夫之庶子虽无子,并不得冯也。
○"凡冯尸者,父母先,妻子后"者,凡,主人也。
父、母、妻、子,谓尸之父、母、妻、子也,父母尊,故冯尸在先。
妻子卑,故冯尸在后。
○"君於臣抚之"者,此以下目恩深浅尊卑,冯抚之异也。
君尊,但以手抚案尸心,身不服膺也。
卢云:"贱者略也。"
○"父母於子执之"者,卢云"执当心上衣也"。
○"子於父母冯之"者,谓服膺心上也。
○"妇於舅姑捧之"者,卢云"尊故捧当心上衣也"。
○"舅姑於妇抚之"者,亦手案尸心,与君为臣同也。
○"妻於夫拘之"者,卢云"拘轻於冯,重於执也",庾云"拘者,微引心上衣也",贺云"拘其衣衾领之交也"。
○"夫於妻、於昆弟执之"者,为妻及自为兄弟,但执之。
卢无别释,而贺云"夫於妻执其心上衣也,於兄弟亦执心上衣"。
○"冯尸不当君所"者,所,犹处也。
假令君已冯心,则余人冯者不敢当君所冯之处,则宜少避之。
○"凡冯尸,兴必踊"者,凡者,贵贱同然也。
冯尸竟则起,俱冯必哀殒,故起人踊,泄之也。
○注"目於其亲所冯也"。
○正义曰:"目於其亲",谓死者之亲冯尸也。
父母先,谓死者父母。
妻、子后,是死者之妻、子。
故云"目於其亲所冯",谓题目所冯之人。
○注"此恩"至"当心"。
○正义曰:冯者为重,奉次之,拘次之,执次之。
尊者则冯、奉,卑者则抚、执。
执虽轻於抚,而恩深,故君於臣抚,父母於子执,是兼有尊卑深浅。
云"冯之类,必当心"者,《士丧礼》"君坐,抚当心",此下云冯尸不敢当君所,明君不抚,得当君所也。
父母之丧,居倚庐,不涂,寝苫枕凷,非丧事不言。
君为庐,宫之。
大夫、士襢之。
宫,谓围障之也。
襢,袒也,谓不障。
○倚,於绮反。
苫,如占反。
枕,之鸩反。
凷,苦内反。
襢,章善反,注同。
露也。
障音章,下同。
[疏]"父母"至"襢之"。
○正义曰:自此以下,至"兄不次於弟",明君、大夫、士遭丧,斩衰、齐衰、大功等居庐及垩室至祥、襢以来降杀之节,各依文解之。
○此一经论初遭丧,君、大夫、士居庐之礼。
○"居倚庐"者,谓於中门之外,东墙下倚木为庐,故云"居倚庐"。
○"不涂"者,但以草夹障,不以泥涂之也。
○"寝苫枕凷"者,谓孝子居於庐中,寝卧於苫,头枕於凷。
○"非丧事不言"者,志在悲哀,若非丧事,口不言说。
○"君为庐,宫之"者,谓庐次以帷障之,如宫墙。
○"大夫、士襢之"者,襢,袒也。
其庐袒露,不帷障也。
案《既夕礼》注云:"倚木为庐,在中门外,东方北户。"
定本无"枕凷"字,唯有"寝苫"二字。
既葬,柱楣,涂庐,不於显者;君、大夫、士皆宫之。
不於显者,不涂见面。
○柱,张玉反。
楣音眉。
见,贤遍反。
[疏]"既葬"至"宫之"。
○正义曰:"既葬,柱楣"者,既葬,谓在墓,柱楣梢举,以纳日光,又以泥涂辟风寒。
○"不於显"者,言涂庐不涂庐外显处。
○"君、大夫、士皆宫之"者,以大夫、士既葬,故得皆宫之。
凡非適子者,自未葬,以於隐者为庐。
不欲人属目,故庐於东南角,既葬犹然。
○適,丁历反。
属音烛。
[疏]"凡非"至"为庐"。
○正义曰:凡非適子,谓庶子也。
○"自未葬,以於隐者为庐"者,既非丧主,不欲人所属目,故於东南角隐映处为庐。
经虽云未葬,其实葬竟亦然也。
既葬,与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国事。
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
此常礼也。
[疏]"既葬"至"家事"。
○正义曰:此一经明居丧常礼。
○"既葬,与人立"者,未葬,不与人并立。
既葬后可与人并立也,犹不群耳。
○"君言王事,不言国事"者,君,诸侯;王,天子也。
既可并立,则诸侯可得言於天子之事,而犹不自私言己国事也。
○"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者,尊君也。
大夫、士葬后,亦得言君事,而未可言私事也。
○注"此常礼也"。
○正义曰:庾氏云"案《曾子问》三年之丧,练不群立,不旅行。"
此言既葬而与人立,得为常礼者,郑以下经"君既葬,王政入於国。 既卒哭而服王事"是权礼,故以此经不言国事及不言家事,大判为常礼也。
且《曾子问》据无事之时,故不群立,不旅行。
凡有事须言,故与人立也。
君既葬,王政入於国。
既卒哭而服王事。
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
既卒哭,弁绖带,金革之事无辟也。
此权礼也。
弁绖带者,变丧服而吊服,轻,可以即事也。
○辟音避,下注"犹辟"同。
[疏]"君既"至"辟也"。
○正义曰:此一经是权礼也。
若值国家有事,孝子不得遵恒礼,故从权事。
故云"既葬",谓葬竟未卒哭也。
○"王政入於国"者,谓王政令之事入於己国也。
○"既卒哭而服王事"者,谓身出为王服金革之事也。
庾云:"谓此言君既葬,王政便入国。 候卒哭乃身服王事。 前云‘君言王事’,谓言答所访逮而已,王政未入於国也。"
○"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者,亦权事也,谓国之政令入大夫家也。
○"既卒哭,弁绖带,金革之事无辟也"者,此谓服国事也。
"弁绖带"者,吊服也,言卒哭则有吊服。
今有事,不得服已变服而服吊服,以从金革之事,无所辟也。
变服重,吊服轻,故从戎便也。
此与君互也,此言服弁绖,则国君亦弁绖。
国君言服王事,则此亦服国事也。
但君尊,不言夺服耳。
然此言弁绖带,弁绖,谓吊服,带,谓丧服要绖。
明虽吊服,而有要绖,异凡吊也。
○注"此权礼也"。
○正义曰:案《曾子问》云"金革之事无辟也"者,鲁公伯禽有为为之,是权礼也。
既练,居垩室,不与人居。
君谋国政,大夫、士谋家事。
既祥,黝垩。
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
黝垩,垩室之节也。
地谓之黝,墙谓之垩。
外无哭者,於门外不哭也。
内无哭者,入门不哭也。
祥逾月而可作乐,作无哭者。
黝垩,或为要期。
禫或皆作道。
○黝,於纠反。
垩,乌路反,又乌谷反,注同。
禫,大感反。
道音导。
[疏]"既练"至"故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练及祥、禫之节。
○"不与人居"者,谓在垩室之中,犹不与人居也。
○"君谋国政,大夫、士谋家事"者,此常礼也。
练后渐轻,故得自谋己国家事也。
○"既祥,黝垩"者,祥,大祥也。
黝,黑也,平治其地令黑也。
垩,白也,新涂垩於墙壁,令白,稍饰故也。
○"祥而外无哭"者,祥亦大祥也。
外,中门外,即垩室中也。
祥之日鼓素琴,故中门外不哭也。
○"祥而内无哭"者,内,中门内也。
禫巳县八音於庭,故门内不复哭也。
○"乐作矣故也"者,二处两时不哭,是并有乐作故也。
《隐义》云:"练后三日一哭於次,次在中门外,谓垩室也。 至大祥则不复於外。 若有吊者,则入即位哭,是外无哭者。"
○注"黝垩"至"哭者"。
○正义曰:黝,谓治垩室之地。
垩,谓涂垩室之墙。
云"地谓之黝,墙谓之垩"者,《释宫》文。
云"祥逾月而可作乐"者,《檀弓》云"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孔子曰"逾月则其善也",是祥逾月而可作乐也。
云"乐作无哭"者,以其乐作,故无哭。
如郑此注之意,以祥逾月作乐,故禫时无哭矣,则经云"乐作"之文,但释禫时无哭之意,不释祥之无哭。
皇氏以为祥之日鼓素琴,"乐作"之文,释"二处两时"无哭,与郑注违,皇说非也。
定本"禫逾月作乐",祥字作禫字,禫之逾月,自然从吉,乐作可知,恐禫字非也。
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
从御,御妇人也。
复寝,不复宿殡宫也。
○不复,扶又反。
期,居庐,终丧不御於内者。
父在为母、为妻齐衰期者,大功布衰九月者,皆三月不御於内。
妇人不居庐,不寝苫。
丧父母,既练而归。
期、九月者,既葬而归。
归,谓归夫家也。
○期音基,下同。
为母、为并于伪反,下"为之赐"、注"为之"、"则为"并同。
[疏]"禫而"至"而归"。
○正义曰:此一经明释禫节,言禫时从御妇人於内也。
○"吉祭而复寝"者,谓禫祭之后,同月之内值吉祭之节,祭吉祭讫,而后复寝。
若不当四时吉祭,则逾月吉祭,乃复寝,故《士虞记》云"中月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注云"是月,是禫月也"。
当四时之祭月,则祭也,亦不待逾月,故熊氏云"不当四时祭月,则待逾月也"。
案《间传》:"既祥,复寝。"
与此吉祭复寝不同者,彼谓不复宿中门外,复於殡宫之寝。
此吉祭后不复宿殡宫,复於平常之寝。
文虽同,义别,故此注"不复宿殡宫也"。
明大祥后宿殡宫也。
杜预以为"禫而从御"谓从政御职事,郑以为御妇人者,下文云"期,居庐,终丧不御於内"。
既言"不御於内",故知此御是御妇人也。
"丧父母,既练而归。 期九月者,既葬而归",注云"归,谓归夫家也"。
○正义曰:女子出嫁,为祖父母及兄弟为父后者皆期,九月谓不是期而降在大功者。
案《丧服》:女子为父母"卒哭,折笄首",玄谓"卒哭,丧之大事毕,可以归於夫家"。
此是既练归,不同者,熊氏云:"《丧服》注云卒哭可以归,是可以归之节,其实归时在练后也。"
公之丧,大夫俟练,士卒哭而归。
此公,公士、大夫有地者也。
其大夫、士归者,谓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
[疏]"公之"至"而归"。
○正义曰:此一经明公士、大夫有地之君丧,其臣归之节。
○"公之丧"者,臣下呼此有地大夫之君为公,故云"公之丧"。
○"大夫俟练"者,此君下之臣大夫待练而归。
○注"此公"至"之臣"。
○正义曰:知此公是"公士大夫有地"者,以其臣大夫待练,士待卒哭,故知非正君。
若正君,案《杂记》"大夫次於公馆以终丧,士练而归"。
彼谓正君,与此殊,故知此非正君。
云"其大夫、士归者,谓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者,皇氏云"素,先也。 君所食都邑,谓公士、大夫之君采地,言公士、大夫在朝廷而死,此臣先在其君所食之采邑,故云‘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君丧而来服,至小祥而各反,故云归也"。
皇氏所解於文为便。
然唯近国中而死,若在采邑,理则不包也。
熊氏云:"素在君之所,谓此家臣为大夫者素先在君所;食都邑之臣,谓家臣不在君所、出外食都邑者。 今君丧皆在,若大夫、士练及卒哭后,素在君所者归於家,素食都邑者归於都邑。"
若如熊氏解,郑当云"素在君所及食都邑之臣"。
今不云"及",其义疑也。
大夫、士父母之丧,既练而归,朔月、忌日则归哭于宗室。
诸父、兄弟之丧,既卒哭而归。
归,谓归其宫也。
忌日,死日也。
宗室,宗子之家,谓殡宫也。
礼:命士以上,父子异宫。
○上,时掌反。
[疏]"大夫"至"而归"。
○正义曰:此一经明庶子遭丧归家之节。
大夫、士,谓庶子为大夫、士也。
礼:命士以上,父子异宫。
故大夫、士有父母之丧,至小祥各归其宫也。
《隐义》曰:"大夫、士父母之丧,既小祥而归,庶子为大夫、士者也,適子终丧在殡宫也。"
○"朔月、忌日则归哭于宗室"者,朔月,朔、望也。
忌日,死日也。
宗室,適子家殡宫也。
虽练各归,至忌日及朔、望而归殡宫也。
○"诸父、兄弟之丧,既卒哭而归"者,诸父诸兄弟并期为轻,故至卒哭而各归。
贺氏云:"此弟谓適弟,则庶兄为之次,云至卒哭乃归也。 下云兄不次於弟,谓庶弟也。"
父不次於子,兄不次於弟。
谓不就其殡宫为次而居。
[疏]"父不"至"於弟"。
○正义曰:丧既毕,故尊者不居其殡宫次也。
君於大夫、世妇,大敛焉。
为之赐,则小敛焉。
为之赐,谓有恩惠也。
[疏]"君於"至"敛焉"。
○正义曰:此经以下至"君退必奠",明君於大夫及士、并夫人於大夫、士恩赐、吊临,主人迎送之节,各随文解之。
○此一经论君於大夫、世妇之礼。
此世妇,谓内命妇,大敛为常,为之恩赐则小敛而往。
然则君於大夫,大敛是常,小敛是恩赐。
案隐元年"公子益师卒","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者,熊氏云"彼谓卿也,卿则小敛焉,为之赐则未袭而往"。
故昭十五年"有事于武宫,籥入,叔弓卒,去乐卒事",《公羊》云"君闻大夫之丧,去乐卒事而往可也",故郑云"去乐卒事而往,未袭也"。
是卿未袭而往。
案柳庄非卿,卫君即吊,急吊贤也。
於外命妇,既加盖而君至。
於臣之妻略也。
[疏]"於外"至"君至"。
○正义曰:外命妇恩轻,故既大敛入棺、加盖之后而君至也。
则知大夫及世妇未加盖以前君至也。
於士,既殡而往。
为之赐,大敛焉。
夫人於世妇,大敛焉。
为之赐,小敛焉。
於诸妻,为之赐,大敛焉。
於大夫、外命妇,既殡而往。
大夫、士既殡而君往焉,使人戒之。
主人具殷奠之礼,俟于门外,见马首,先入门右。
巫止于门外,祝代之先。
君释菜于门内。
祝先升自阼阶,负墉南面。
君即位于阼,小臣二人执戈立于前,二人立于后。
殷,犹大也。
朝夕小奠,至月朔则大奠。
君将来,则具大奠之礼以待之,荣君之来也。
祝负墉南面,直君北,房户东也。
小臣执戈先、后君,君升而夹阶立。
大夫殡即成服,成服则君亦成服,锡衰而往吊之。
○直如字,又音值,当也。
先后,悉见反,下胡豆反;一音并如字。
夹,古洽反。
摈者进,当赞主人也。
始立门,东北面。
主人拜稽颡。
君称言,视祝而踊,主人踊。
称言,举所以来之辞也。
视祝而踊,祝相君之礼,当节之也。
○相,息亮反,下相上并同。
[疏]"於上"至"人踊"。
○正义曰:此一经明君赐及夫人於大夫、士及妻妾恩赐之差,又明君吊士、夫夫之礼。
○"於诸妻,为之赐,大敛焉",诸妻,侄娣及同姓女也,同士礼,故为之赐,大敛焉。
若夫人侄娣尊同世妇,当大敛焉;为之赐,小敛焉。
○"於大夫、外命妇,既殡而往"者,谓夫人於大夫及外命妇,既殡而往,但有一礼,无恩赐差降之事。
○"大夫、士既殡而咀荠焉"者,君於大夫,虽视大敛,或有既殡之后而始往,与士同也。
○"使人戒之"者,谓君将往,使人豫戒告主人,使知之。
○"主人具殷奠之礼"者,殷,大也。
主人得君之戒告,先备具月朔大奠之礼,重君之来故也。
○"俟于门外"者,君来之时,主人待於门外。
○"见马首,先入门右"者,谓见君马首,先君而入门右,谓门东北面。
○"祝先升自阼阶"者,君应升自阼阶,故祝先道君升阼阶。
○"负墉南面"者,墉,壁也。
祝先升阼阶,在君之北,立於房户之东,皆负辟而乡南也。
○"君即位于阼"者,主人不敢有其室,故君位于阼而西乡也。
○"小臣二人执戈立于前,二人立于后"者,前后小臣各二人执戈,辟邪气也。
君升而小臣夹阶,北面俟君也。
卢云:"上言‘即位于序端’,谓君临大夫将大敛时。 礼未成,辟执事,故即位于序端。 此是大夫、士既殡而君往,礼已成,故即位于阼阶也。"
○注"祝负"至"吊之"。
○正义曰:"直君北"者,直,当也。
君既在阼阶,祝立当君北,在房户东而南乡也。
云"小臣执戈先、后君,君升而夹阶立"者,《顾命》云"夹阶上刃",是夹阶立也。
云"大夫殡即成服"者,大夫除死日,三日殡,与成服同日。
主人既成服,故君锡衰而往吊。
"摈者进",摈谓赞於主人礼者。
摈者始在门东,北面。
今君既升阼,则此摈者进於孝子前,告孝子使行礼也。
然丧赞曰相,而此云摈者,以君之吊礼,无嫌摈道之义,故得以摈言之也。
○"主人拜稽颡"者,以君临视,故主人于庭中北面拜而稽颡。
○"君称言"者,称,举也。
君举其所来之言,谓吊辞也。
举言既毕,当哭踊。
祝以相君,祝先踊,君乃视祝而踊。
君踊毕,主人乃踊。
大夫则奠可也,士则出俟于门外。
命之反奠,乃反奠。
卒奠,主人先俟于门外。
君退,主人送于门外,拜稽颡。
迎不拜,拜送者,拜迎则为君之答己。
君於大夫疾,三问之;在殡,三往焉。
士疾,壹问之;在殡,壹往焉。
所以致殷勤也。
[疏]"大夫"至"往焉"。
○正义曰:此一节明君来吊士与大夫,其礼不同。
○"大夫则奠可也"者,君既在阼,主人在庭,踊毕,则释此殷奠于殡可也。
言对人君可为此奠。
○"士则出俟于门外"者,士卑,不敢留君待奠,故先出,俟君於门外,谓君将去也。
○"命之反奠,乃反奠"者,君使人命反设奠,士乃反入设奠也。
○"卒奠"者,设奠毕也。
○"主人先俟于门外"者,奠毕,主人又先出门待君,大夫、士同然。
○"君退,主人送于门外,拜稽颡"者,出去也,主人于门外送之而拜也。
○注"迎不"至"答已"。
○正义曰:案《曲礼》"凡非吊丧,非见国君,无不答拜"。
然则丧法孝子拜宾,无答拜之理。
今者君出,孝子虽拜,君无答理。
而云"拜迎,则为君之答己"者,以寻常礼敌,孝子虽拜,宾无答理。
今君来临臣,臣既拜迎,奠卑礼隔,意恐君之答己,故不敢拜迎。
案僖三十四年有传"宋,先代之后,於周为客。 有丧,拜焉"者,谓其余诸侯来吊国丧,以其卑,王不拜之;若宋来吊,王用敌礼拜谢之,亦是主人拜宾之义也。
君吊,则复殡服。
复,反也。
反其未殡、未成服之服,新君事也。
谓臣丧既殡后,君乃始来吊也。
复,或为服。
[疏]"君吊"至"殡服"。
○正义曰:谓臣丧大敛与殡之时,君有故不得来;至殡后,主人已成服,而君始来吊,主人则复殡服者。
复,反也。
殡服谓殡时未成服之服,主人于时反服此服,新君之事,其服则首绖、免、布深衣也,不散带。
故《小记》云"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注云"为人君变,贬於大敛之前、既启之后也"。
夫人吊於大夫、士,主人出迎于门外,见马首,先入门右。
夫人入,升堂即位。
主妇降自西阶,拜稽颡于下。
夫人视世子而踊,奠如君至之礼。
夫人退,主妇送于门内,拜稽颡。
主人送于大门之外,不拜。
视世子而踊,世子从夫人,夫人以为节也。
世子之从夫人,位如祝从君也。
[疏]"夫人"至"不拜"。
○正义曰:此一经明夫人吊臣礼。
○"先入门右"者,门,亦大门也,谓孝子迎君之妻礼,亦如迎君礼也。
○"夫人入,升堂即位"者,亦升阼阶,西乡,如君也。
○"主妇降自西阶,拜稽颡于下"者,主妇,臣妻也。
既夫人来吊,故妇人为主人。
当夫人升堂即位时,而主妇从西阶而下,拜稽颡於堂下,如男主也。
○"夫人视世子而踊"者,世子,夫人之世子,随夫人来也。
夫人来吊,则世子在前道引,其礼如祝道君也。
○"奠如君至之礼"者,亦先戒,乃具殷奠。
夫人即位哭后,主妇拜竟而设奠事,如君吊礼者。
若士则亦主人先出而听命反奠也。
○"夫人退,主妇送于门内,拜稽颡"者,门,寝门也。
妇人迎送不出门,故夫人去,於路寝门内而拜送之。
而不拜迎而拜送之义,与君同也。
○"主人送于大门之外,不拜"者,亦如送君也。
而不拜者,丧无二主,主妇已拜,故主人不拜。
大夫君,不迎于门外,入即位于堂下。
主人北面,众主人南面,妇人即位于房中。
若有君命、命夫命妇之命、四邻宾客,其君后主人而拜。
入即位于下,不升堂而立阼阶之下,西面,下正君也。
众主人南面於其北,妇人即位於房中。
君虽不升堂,犹辟之也。
后主人而拜者,将拜宾,使主人陪其后,而君前拜。
不俱拜者,主人无二也。
○下正,户嫁反。
[疏]"大夫"至"而拜"。
○正义曰:此一节明大夫君之礼,不迎于门外者,贬於正君。
谓大夫下臣称大夫为君,故曰"大夫君"也。
○"入即位于堂下"者,阼阶下也。
大夫君入寝门,不得升堂,乃即阼阶下位而西乡也。
○"主人北面"者,主人,適子也。
其君既即阼阶下位,故適子辟之,位所以在君之南,北面也。
○"众主人南面,妇人即位于房中"者,妇人之位在堂,其君既来,故妇人并为位于东房中也。
然此言妇人即位房中,非止大夫之君,亦总正君来礼如此也。
又不言大夫之君妻来者,当同夫人礼也。
又前君临大敛,云"主妇尸西",不言辟者,大敛哀深,故不辟君。
今既殡后哀杀,故辟也。
亦与前互也。
○"若有君命、命夫命妇之命、四邻宾客,其君后主人而拜"者,若当此大夫君来吊时,或有其本国之君命,或有国中大夫、命妇之命,或有昔经使四邻之国卿大夫遣使来吊。
若或有此诸宾在庭,则此大夫之君代主人拜命及拜诸宾也。
所以尔者,丧用尊者拜宾故也。
君虽代为主拜宾,而犹不敢同於国君专代为主,故以主人倍置君之后也。
主人在君后而拜,谓君先拜,主人后拜也。
○注"妇人"至"二也"。
○正义曰:"妇人即位于房中"者,东房中也。
"君虽不升堂,犹辟之也"者,以妇人合在户西东面,君来升堂,妇人辟之在房中。
今大夫君来虽不升堂,妇人犹辟之於房中也。
然案未大敛之前,君虽来,主妇犹在尸西,其既殡已后,君虽来,不显妇人之位。
今此大夫君云"妇人即位房中",明正君既殡而来,妇人亦即位房中也,故云"犹辟之"。
云"而君前拜。 不俱拜者,主人无二也"者,以经云"其君后主人而拜",是君在前,主人在后。
又君拜在前,主人拜在后,是主人立与拜皆在君后,不与君同时拜。
君既为主,当推君在前,故云"主人无二"也。
君吊,见尸柩而后踊。
涂之后,虽往不踊也。
踊,或为哭,或为浴。
[疏]"君吊"至"后踊"。
○正义曰:君吊臣,唯见尸柩乃踊者。
若不见尸柩,则不踊。
案前文"既殡",君往,"视祝而踊"。
殡后有踊者,皇氏云"虽殡未涂,则得踊",故郑此注云"涂之后,虽往不踊也"。
是既殡未涂,得有踊也。
大夫、士,若君不戒而往,不具殷奠。
君退,必奠。
荣君之来。
[疏]"大夫"至"必奠"。
○正义曰:君不先戒,故臣不得具殷奠。
○"君退,必奠"者,君来不先戒,当时虽不得殷奠,而君去后必设奠告殡,以荣君来故也。
君大棺八寸,属六寸,椑四寸。
上大夫大棺八寸,属六寸。
下大夫大棺六寸,属四寸。
士棺六寸。
大棺,棺之在表者也。
《檀弓》曰:"天子之棺四重,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杝棺一,梓棺二,四者皆周。"
此以内说而出也。
然则大棺及属用梓,椑用杝,以是差之,上公革棺不被,三重也。
诸无革棺,再重也。
大夫无椑,一重也。
士无属,不重也。
庶人之棺四寸。
上大夫,谓列国之卿也。
赵简子云:"不设属、椑。"
时僣也。
○属音烛,后皆同。
椑,步历反。
重,直龙反,下同。
兕,诃履反。
被,皮义反,下同。
厚,尸豆反。
杝,以支反。
差,初隹反,徐初宜反。
僣,子念反。
[疏]"君大"至"六寸"。
○正义曰:此一节以下至篇末,总论君、大夫、士等棺椁及饰棺之异,并碑繂之殊,各依文解之。
○此一经论君、大夫、士等棺椁厚薄之制。
礼:天子之棺四重,故《檀弓》云"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杝棺一",注云"所谓椑棺也";"梓棺二",注云"所谓属与大棺"。
然则天子四重之棺,都合厚三尺四寸也。
若上公棺则去水皮,所余三重,合厚二尺一寸也。
若侯、伯、子、男则又去兕皮,但余三棺,为二重,合厚一尺八寸也。
若上大夫则又去椑,所余属六寸及大棺八寸,为一重,合厚一尺四寸。
若下大夫亦有属四寸及大棺六寸,但寸数减耳。
大棺六寸,属四寸,合厚一尺也。
若士则不重,唯大棺六寸也。
○"君大棺八寸,属六寸,椑四寸"者,属六寸,椑四寸,二者合一尺,就大棺八寸为一尺八寸。
○"上大夫大棺八寸,属六寸",去椑四寸,所余二种合为一尺四寸。
○"下大夫大棺六寸,属四寸"者,各减二寸,合余一尺也。
○"士棺六寸"者,无属,唯大棺六寸也。
○注"大棺"至"僣也"。
○正义曰:以名大棺,故知在表,云"四者皆周"者,谓水、兕革棺、杝棺、梓棺等皆周於尸,惟椁不周。
"此以内说而出也"者,谓《檀弓》此文从内而说,以次出外,而谓近尸有水革,次外有兕革,次外有椑,次外有属,次外有大棺。
云"然则大棺及属用梓,椑用杝"者,以《檀弓》云"杝棺一,梓棺二",从内出外而言。
此先云大棺及属,乃始云椑,是从外乡内而说,故知大棺及属当梓棺也,椑当杝棺也。
云"上公革棺不被,三重也"者,以天子四,上公三,去其一重,故知革棺不被,但有兕也。
云"诸侯无革棺,再重也"者,以此经但云君大棺、属、椑,不云革,故知无革棺也。
此"君"谓侯、伯、子、男也。
此经上、下大夫但云大棺与属,无杝椑,是大夫无椑,一重也。
经唯云"大棺六寸",是士无属,不重也。
案《檀弓》"孔子为中都宰,制四寸之棺,五寸之椁",是庶人之棺四寸。
云"赵简子云,不设属、椑,时僣也"者,案哀公二年,简赵子与郑师战于铁。
简子自誓云"桐棺三寸,不设属、辟","下卿之罚也"。
案此,大夫依礼无椑,赵简子所云罚始无椑,故知当时大夫常礼用椑,是时僣也。
君里棺用朱绿,用杂金鐕。
大夫里棺用玄绿,用牛骨鐕。
士不绿。
鐕,所以琢著里。
○鐕,子南反,钉也。
椓,陟角反,本又作椓。
著,直略反。
[疏]"君里"至"不绿"。
○正义曰:此一经明里棺之制。
里棺,谓以绘贴棺里也。
朱缯贴四方,以绿缯贴四角。
定本经中"绿"字皆作"琢",琢谓鐕,琢朱缯贴著於棺也。
○"用杂金鐕"者,鐕,钉也。
旧说云用金钉,又用象牙钉,杂之以琢朱绿著棺也。
《释义》云:"朱绿皆缯也。"
○"杂金鐕",《尚书》曰:"贡金三品,黄、白、青色。"
○"大夫里棺用玄绿"者,四面玄,四角绿。
○"用牛骨鐕"者,不用牙金也。
○"士不绿"者,悉用玄也。
亦同大夫用牛骨僣,不言,从可知也。
君盖用漆,三衽三束。
大夫盖用漆,二衽二束。
士盖不用漆,二衽二束。
用漆者,涂合牝牡之中也。
衽,小要也。
○要,一遥反,下同。
[疏]"君盖"至"二束"。
○正义曰:此一经明衽束之数。
○"君盖用漆"者,盖棺上盖用漆,谓漆其衽合缝处也。
○"三衽三束"者,衽,谓燕尾合棺缝际也。
束,谓以皮束棺也。
棺两边各三衽,每当衽上辄以牛皮束之,故云"三衽三束"也。
○"大夫盖用漆,二衽二束"者,亦漆衽合缝处也。
大夫、士横衽有束,每衽有束,故云"二衽二束"也。
○"士盖不用漆,二衽二束"者,士卑,故不漆也。
言二衽二束者,与大夫同。
《檀弓》云"棺束,缩二,衡三"者,据君言也。
若大夫、士,横唯二束,此文是也。
故郑注《司士》云:"结披必当棺束,於束系纽,天子、诸侯载柩三束,大夫、士二束。"
《丧大记》曰:"君纁披六,大夫披四,前纁后玄。 士二披,用纁。"
人君礼文,欲其数多,围数两旁言六耳,其实旁三是也。
皇氏不见郑之此注,以为此经大夫、士二衽二束者,据披从束而言,其横皆为三束,其义非也。
君、大夫鬊爪实于绿中,士埋之。
绿当为角,声之误也。
角中,谓棺内四隅也。
鬊,乱发也。
将实爪、发棺中,必为小囊盛之,此绿或为篓。
○"鬊音舜。 爪,侧巧反。 囊,乃刚反,徐音托。 盛音成。 篓,鲁口反。 [疏]“君大"至"埋之"。
○正义曰:此一节明鬊、爪之异。
○"实于绿中"者,绿即棺角也,其死者乱发及手足之爪,盛于小囊,实于棺角之中。
○"士埋之"者,士贱,亦有物盛发、爪而埋之。
○注"绿当为角"。
○正义曰:知绿当为角者,上文绿为色,以饰棺里,非藏物之处。
以绿与角声相近,经云绿中,故读绿为角。
君殡用輴,欑至于上,毕涂屋。
大夫殡以帱,欑置于西序,涂不暨于棺。
士殡见衽,涂上帷之。
欑,犹菆也。
屋,殡上覆如屋者也。
帱,覆也。
暨,及也。
此记参差,以《檀弓》参之,天子之殡,居棺以龙輴,欑木题凑象椁,上四注如屋以覆之,尽涂之。
诸侯輴不画龙,欑不题凑象椁,其他亦如之。
大夫之殡,废輴,置棺西墙下,就墙欑其三面涂之。
不及棺者,言欑中狭小,裁取容棺。
然则天子、诸侯差宽大矣。
士不欑,掘地下棺,见小要耳。
帷之,鬼神尚幽闇也。
士达於天子皆然。
帱,或作錞,或作焞。
○輴,敕伦反。
欑,才冠反,下同。
帱音道,注同。
暨,其器反,注同。
见,贤遍反,注同。
菆,才工反,本亦作丛。
参,初金反。
差,初宜反。
题音啼。
凑,七豆反,注徐之树反,下同。
差宽,初卖反,又初隹反。
掘,其越反,又其勿反。
錞,徒对反,又徒卧反,又徒偎反。
焞依字支允反,又支闷反,徐都卧反,沈都雷反。
[疏]"君殡"至"帷之"。
○正义曰:此一经明尊卑殡之制度。
○"君殡用輴"者,君,诸侯也。
殡时置棺於輴内。
○"欑至于上"者,以休欑輴至於棺上。
○"毕涂屋"者,毕,尽也。
此所欑殡之大,有似屋形。
欑之既讫,尽涂其屋也。
○"大夫殡以帱"者,帱,覆也,谓棺衣覆之也。
大夫言帱覆,则王侯并帱覆也。
谓棺衣覆之,言大夫帱即加斧之类是也。
○"欑置于西序"者,屋堂西头壁也。
大夫不輴,又不四面欑,以一面倚西壁,而三面欑之,又上不为屋也。
○"涂不暨於棺"者,暨,及也。
王侯涂之,而欑广,去棺远;大夫亦涂,而欑狭,去棺近,裁使涂不及棺,故云"不暨棺"也。
○"士殡见衽,涂上帷之"者,士掘肂见衽,其衽之上所出之处亦以木覆上而涂之,故谓"涂上"也。
《士丧礼》云:"乃涂。"
注云:"以木覆棺上而涂之,为火备也。 帷之者,帷障也。 贵贱悉然,故朝夕哭乃彻帷也。 ○注“欑犹"至"皆然"。
○正义曰:云"欑犹菆也"者,谓菆聚其木,周於外也。
云"屋,殡上覆如屋者"也,解经"毕涂屋",屋是殡上之覆,形似於屋,故云"如屋"。
云"此记参差"者,谓记此《大记》之文,其事参差。
若君据天子,应称龙輴,不得直云殡用輴。
若君据诸侯,不得云"欑至于上,毕涂屋"。
其文或似天子,或似诸侯,故云参差。
云"以《檀弓》参之",《檀弓》云:"天子之殡,菆涂龙輴以椁",故知天子殡居棺以龙輴。
又云"以椁",故知欑木题凑象椁”。
云"上四注如屋以覆之"者,谓上以四注垂而乡下,如似屋檐,以覆其上。
云"尽涂之"者,谓四边及上皆涂之。
云"诸侯輴不画龙,欑不题凑象椁"者,以《檀弓》唯云"天子龙輴",此经直云"君殡用輴",不云龙,是诸侯不龙也,谓不画輴辕为龙。
《檀弓》唯云"天子菆涂龙輴以椁",则知诸侯不题凑象椁。
云"其他亦如之"者,除此龙輴、题凑象椁之外,其他亦如之。
其他谓菆木、毕涂屋,亦如天子也。
必知天子椁四阿者,成二年《左传》云"朱文公卒,椁有四阿",是僣天子礼。
但凡殡之礼,天子先以龙輴置於客位殡处,然后从阼阶举棺於輴中,輴外以木菆輴之四边,木高於棺,乃从上加绡黼於棺上,然后以木题凑。
题,头也。
凑,乡也,谓以木头相凑乡内也。
象椁上之四注以覆之如屋形,以泥涂之於屋之上,又加席三重於殡上。
其诸侯则居棺以輴,亦菆木輴外,木高於棺,后加布幕於棺上,又菆木於涂上,不题凑象椁也。
虽不象椁,亦中央高似屋形,但不为四注,故经云"毕涂屋",总包君也。
涂上加席三重,云大夫之殡废輴者,案下《檀弓》云"三臣废輴",据殡时也,是大夫之殡废輴。
云"欑中狭小,裁取容棺"者,以经云"涂不暨于棺",明其狭小。
卑者既狭,则知天子诸侯差宽大矣。
云"士达於天子皆然"者,谓皆帷之。
熬,君四种八筐,大夫三种六筐,士二种四筐,加鱼腊焉。
熬者,煎谷也,将涂,设於棺旁,所以感蚍蜉,使不至棺也。
《士丧礼》曰:"熬,黍稷各二筐。"
又曰:"设熬,旁各一筐。"
大夫三种,加以粱。
君四种,加以稻,四筐。
则手足皆一,其余设於左右。
○熬,五羔反。
种,章勇反,下及注同。
筐音匡。
腊音昔。
蚍音毗。
蜉音浮。
[疏]"熬君"至"腊焉"。
○正义曰:此一经明熬谷之异。
熬者谓火熬其谷使香,欲使蚍蜉闻其香气食谷,不侵尸也。
○"加鱼腊焉"者,鱼腊谓干腊。
案《特牲》士腊用兔,《少牢》大夫腊用麋,天子诸侯无文,当用六兽之属,亦为感蚍蜉。
○注"士丧"至"左右"。
○正义曰:此云"士二种四筐",《士丧礼》"熬,黍、稷各二筐",又与此同,故引之。
又引《士丧礼》云"设熬,旁一筐"者,证设熬之处。
云"大夫三种,加以粱"者,以《曲礼》云"岁凶,大夫不食粱"。
明丰年常食粱,故知大夫加以粱。
《公食大夫礼》:"黍、稷、稻、粱。"
云"君四种,加以稻,四筐,则手足皆一"者,当以士丧四筐,设熬旁各一筐,则两旁有两筐,首有一筐,足有一筐也。
云"其余设於左右"者,两旁在首足以外,皆设於左右旁也。
饰棺:君龙帷、三池、振容、黼荒,火三列,黼三列,素锦褚,加伪荒;纁纽六,齐五采,五贝;黼翣二、黻翣二、画翣二,皆戴圭;鱼跃拂池。
君纁戴六,纁披六。
大夫画帷,二池,不振容;画荒,火三列,黻三列,素锦褚;纁纽二,玄纽二,齐三采,三贝;黻翣二,画翣二,皆戴绥;鱼跃拂池。
大夫戴前纁后玄,披亦如之。
士布帷,布荒,一池,揄绞;纁纽二,缁纽二,齐三采,一贝,画翣二,皆戴绥。
士戴前纁后缁,二披用纁。
饰棺者,以华道路及圹中,不欲众恶其亲也。
荒,蒙也,在旁曰帷,在上曰荒,皆所以衣柳也。
"士布帷,布荒"者,白布也。
君、大夫加文章焉。
黼荒,缘边为黼文,画荒,缘边为云气。
火黻为列於其中耳。
伪,当为帷,或作于,声之误也。
大夫以上,有褚以衤亲覆棺,乃加帷荒於其上。
纽,所以结连帷荒者也。
池,以竹为之,如小车笭,衣以青布,柳象宫室,县池於荒之爪端,若承霤然云。
君、大夫以铜为鱼,县於池下。
揄,揄翟也,青质五色,画之於绞缯而垂之,以为振容,象水草之动摇,行则又鱼上拂池。
《杂记》曰"大夫不揄绞缯属於池下",是不振容也。
士则去鱼。
齐,象车盖蕤,缝合杂采为之,形如瓜分然。
缀贝落其上乃旁。
戴之言值也,所以连系棺束与柳材,使相值,因而结前后披也。
汉礼:翣以木为筐,广三尺,高二尺四寸,方,两角高,衣以白布。
画者,画云气,其余各如其象;柄长五尺,车行使人持之而从,既窆,树於圹中。
《檀弓》曰"周人墙置翣"是也。
绥,当为緌,读如冠蕤之蕤,盖五采羽,注於翣首也。
○黻音弗。
褚,张吕反,下同。
伪,依注读为。
帷,位悲反,齐如字,齐才细反。
翣,所甲反。
戴,丁代反,下及注同。
披,彼义反,彼甫发反,下同。
绥,依注为緌,音蕤,耳隹反,下同。
揄音遥,注同。
纽,女九反。
缁,侧具反。
圹,古晃反。
恶,乌路反。
衣,於既反,下"衣以"皆同。
以上,时掌反,下"鱼上"同。
笭音零。
县音玄,下皆同。
摇音遥,一音以照反。
去,起吕反。
"车盖蕤"绝句,一读以蕤向下。
瓜,古华反。
分,扶问反,又皮苋反,又夫云反。
圹,古旷反。
高,古报反,又如字。
长,直谅反,又如字,后放此。
从,才用反。
[疏]"饰棺"至"用纁"。
○正义曰:此一经明葬时尊卑棺饰。
○"君龙帷"者,君,诸侯也。
帷,柳车边障也,以白布为之。
王侯皆画为龙,象人君之德,故云"龙帷"也。
○"三池"者,诸侯礼也。
池谓织竹为笼,衣以青布,桂著於柳上荒边爪端,象平生宫室有承霤也。
天子生有四注屋,四面承霤,柳亦四池,象之。
诸侯屋亦四注,而柳降一池,阙於后一,故三池也。
○"振容"者,振,动也。
容,饰也,谓以绞缯为之,长丈余,如幡。
画幡上为雉,县於池下为容饰。
车行则幡动,故曰"振容"。
○"黼荒"者,荒,蒙也,谓柳车上覆,谓鳖甲也。
缘荒边为白黑斧文,故云黼荒。
○"火三列"者,列,行也。
於鳖甲黼文之上,荒中央,又画为火三行也。
火,形如半环也。
○"黼三列"者,又画为两"己"相背,为三行也。
○"素锦褚"者,素锦,白锦也。
褚,屋也。
於荒下又用白锦以为屋也。
葬在路象宫室也。
故《杂记》云"素锦以为屋而行",即褚是也。
○"加伪荒"者,帷是边墙,荒是上盖,褚覆竟而加帷荒加褚外也。
"纁纽六"者,上盖与边墙相离,故又以纁为纽连之相著,旁各三,凡用六纽,故云"纁纽也"。
○"齐五采"者,谓鳖甲上当中央,形员如华盖,高三尺,径二尺余。
五采,谓人君以五采缯衣之列行相次,故云"五采"也。
○"五贝"者,又连贝为五行,交络齐上也。
○"黼翣二,黻翣二"者,"画翣二"者,翣形似扇,以木为之,在路则障车,入椁则障柩也。
凡有六枚,二画为黼,二画为黻,二画为云气。
诸侯六,天子八。
《礼器》云:"天子八翣,诸侯六,大夫四。"
郑注《缝人》云:"《汉礼器制度》‘饰棺,天子龙、火、黼、黻,皆五列’。 又有龙翣二,其载皆加璧也。"
○"皆戴圭"者,谓诸侯六翣,两角皆戴圭玉也。
○"鱼跃拂池"者,凡池必有鱼,故此车池县绞雉,又县铜鱼於池下。
若车行则鱼跳跃上拂池也。
《隐义》曰"振容在下",是鱼在振容间。
○"君纁戴六"者,事异饰棺,故更言君也。
纁藏,谓用纁帛系棺纽者柳骨也。
谓之戴者,戴,值也。
使棺坚值,棺横束有三,亦每一束两边轻各屈处为纽,三束有六纽。
今穿纁戴於纽以系柳骨,故有六戴也。
○"纁披六"者,纁,谓亦用绛帛为之,以一头系所连柳纁戴之中,而出一头於帷外,人牵之,每戴系之,故亦有六也。
谓之披者,若牵车登高,则引前以防轩车;適下则引后以防翻车,欹左则引右,欹右则引左,使车不倾覆也。
○"大夫画帷"者,不得为龙,画为云气。
○"二池"者,不得三,故二也。
庾云:"两边而已。"
贺云:"前后各一。"
○"不振容"者,谓不以揄绞属於池下为振容,故云"不振容"也。
为池上揄绞则有也。
○"画荒"者,不为斧而为云气也。
○"火三列,黼三列,素锦褚"者,与咀墁也。
○"纁纽二,玄纽二"者,不得六,故用四,以连四旁也。
不并一色,故二为纁,二为玄也。
○"齐三采"者,绛黄、黑也。
○"三贝"者,又降二也。
○"黼翣二,画翣二"者,降两龙也。
○"皆戴绥"者,翣角不圭,但用五采用作绥,注翣两角也。
○"鱼跃拂池"者,无绞雉而有县铜鱼也。
○"大夫戴前纁后玄"者,事异,故更言大夫也。
降人君,故不并用纁也,其数与披同,用四也。
○"披亦如之"者,色及数悉与戴同也。
○"士布帷,布荒"者,士帷及荒者,白布为之而不画也。
○"一池"者,唯一池在前也。
○"揄绞"者,亦画揄雉於绞,在於池上,而池下无振容。
知者,大夫既不振容,明士亦不振容於池下。
○"纁纽二,缁纽二"者,又降玄用缁也,犹用四,连四旁。
○"齐三采"者,与大夫同也。
○"一贝"者,又降二行,但一行络之耳。
○"画翣二,皆戴绥"者,又降二黻也。
池上翣悉绥,故云"皆"也。
○"士戴前纁后缁"者,事异,故直言士也。
戴当棺束,每束各在两边,前头二戴用纁,后头二戴用缁,通两边为四戴,举一边即两戴也。
○"二披用纁"者,据一边前后各一披,故云"二披用纁"。
若通两旁,则亦四披也。
○注"饰棺"至"首也"。
○正义曰:"以华道路及圹中"者,以翣入圹中,则知余物堪入圹中者皆入。
云"荒,蒙也"者,以《尔雅》荒、蒙俱训为"奄",故荒得为蒙。
云"皆所以衣柳也"者,谓木材有此帷荒在外衣覆之,故云"皆所以衣柳"。
云"黼荒,缘边为黼文,画荒,缘边为云气"者,既云"黼荒、画荒",又云"火三列,黻三列",火、黻既为三列,其处宽多,宜在荒之中央,则知黼之与画宜在荒之外畔。
郑云"伪当为帷,或作于"者,伪字与帷声相近。
又诸本伪字作于者,于、帷声又相近,因声相近而遂误作伪字,或作于字,故云"声之误"也。
云"纽,所以结连帷荒"者,荒在上,帷在旁,属纽以结之,与束棺属披之纽别也。
故郑注《司士》云"谓结披必当棺束,於束系纽",是披纽与此异也。
云"池以竹为之,如小车笭,衣以青布"者,郑以汉之制度而知"如小车笭"者,以小车之箱必犹狭长,故云"如小车笭"。
云"县池於荒之爪端,若承霤然云"者,荒之爪,谓荒之材出外,若人之指爪,而县此池於荒之爪端,其池若官室之承霤然。
云,语辞也。
云"以铜为鱼,县於池下"者,以参汉之制度而知也。
云"揄,揄翣也,青质五色"者,《尔雅·释鸟》文。
经云"揄绞",故知画揄於绞缯也。
经云"振容",故知垂之以为振容,象水草之揄摇。
云"行则鱼跃上拂池"者,以经云"鱼跃拂池",跃是乡上之名,非行不动,故知行则鱼上拂池。
引《杂记》曰"大夫不揄绞属於池下",是不振容也者。
此经云"不振容",《杂记》云:"大夫不揄绞属於池下。"
若属於池,则振容;不属於池下,是不振容也。
云"士则去鱼"者,言士同大夫不振容,更又去鱼,故云"士则去鱼"。
此云士揄绞,明大夫亦揄绞,但大夫不以揄绞属於池下为振容,而皇氏不解郑之此旨,谓大夫不揄绞而有铜鱼,士无铜鱼而有揄绞,以为鱼阴而绞阳,大夫逼君,故夺其阳。
不寻其义,一何疏妄之甚!云"齐,象车盖蕤"者,此车盖四面有垂下蕤,今此齐形象此车盖及蕤,谓上象车盖,旁象盖蕤。
云"缝合杂采为之,形如爪分然"者,言齐形既圆,上下缝合杂采,竖有限襵,如瓜内之子,以穰为分限然也。
皇氏云:"如虎掌之爪,皮外其色有部分若然。"
此注唯据班瓜,事恐不合耳。
云"所以连系棺束与柳材,使相值,因而结前后披"者,谓用此戴索连系棺束之纽与外畔柳材,使相当值。
谓连棺著柳,将披一头以结此戴,更垂披头乡外,使人执之,备柩车倾动。
云"以木为筐"者,谓以木为翣之筐,若门户四面筐也。
云"广三尺,高高二尺四寸,方,两角高"者,谓广、方,正不圆曲也。
云"绥当为緌"至"翣首也"者,以《周礼》夏采掌染鸟羽为夏翟之色,故名夏采。
其职掌复建绥,故知绥五采用注翣首,谓翣之两角,诸侯则戴以圭。
君葬用輴,四綍二碑,御棺用羽葆。
大夫葬用輴,二綍二碑,御棺用茅。
士葬用国车,二綍无碑,比出宫,御棺用功布。
大夫废輴,此言輴,非也。
輴,皆当为"载以辁车"之辁,声之误也。
辁,字或作团,是以文误为国。
辁车,柩车也,尊卑之差也。
在棺曰綍,行道曰引,至圹将窆又曰綍,而设碑,是以连言之。
碑,桓楹也。
御棺,居前为节度也。
士言比出宫,用功布,则出宫而止,至圹无矣。
綍,或为率。
○輴依注音辁,市专反,下同;王敕伦反。
綍音弗。
碑,彼皮反。
御棺,一本作御柩。
葆音保。
用国,依注亦作辁,市专反,王如字,云"一国所用"。
比,必例反,注同。
柩,尹九反。
引音胤。
率音律。
[疏]"君葬"至"功布"。
○正义曰:此一经明葬时在路,尊卑载柩之车及碑綍之等。
○"君葬用輴"者,诸侯载柩在路而用輴,当用辁车,用輴非也。
○"四綍二碑"者,綍有四条,条有二所,此诸侯也。
天子则六綍四碑。
○"御棺用羽葆"者,《杂记》云:诸侯用匠人执羽葆以鸟羽。
注:於柄末如盖,而御者执之居前,以指麾为节度也。
○"大夫葬用輴"者,言輴非,亦当为用辁也。
○"二綍二碑"者,碑各一孔,树於圹之前后,綍各穿之也。
○"士葬用国车"者,国亦当为辁也。
○"二綍无碑"者,手县下之。
○"比出宫,御棺用功布"者,比出宫,谓柩在宫墙内也。
功布,大功布也,士用大功布为御也。
大夫用茅,自庙至墓。
士卑,御自庙至大门墙内而止,出路便否,至墓不复御也。
《隐义》云:"羽葆、功布等,其象皆如麾。"
○注"大夫"至"无矣"。
○正义曰:郑引大夫废輴,此经云"葬用輴",与《檀弓》违,故云"此言輴,非也"。
云"輴皆当为载以辁车之辁"者,谓经云"君葬用輴","大夫葬用輴",此二"輴"皆当为"载以辁车"之辁,读从《杂记》之文,谓君及大夫皆载以辁车,明不以輴也。
必知非輴者,以此文云"士葬用国车",国字与团字相似,因误耳。
团与辁声相类,辁则蜃车也。
在路载柩,尊卑同用蜃车,故知经云輴者,非也。
輴、国皆当为辁,云尊卑之差也。
"在棺曰綍"者,皇氏云:"天子诸侯以下载柩车同皆用辁也。 其尊卑之差异,在於棺饰耳,则前经棺饰是尊卑异也。"
熊氏云:"尊卑之差,谓此经君四綍二碑,御於用羽葆。 大夫二綍二碑,御棺用茅,士葬用二綍无碑,御棺用功布",失郑注意,其说非也。
云"行道曰引,至圹将窆又曰綍,而设碑,是以连言之"者,此一经所论在道之时,未论窆时下棺之节,既是在涂,经当应云引。
而云"綍与碑"者,其初时在涂,后遂窆葬,因在涂,连言窆时,故云"是以连言之"。
至窆时下棺,天子则更载以龙輴,故《遂师》注云"蜃车,柩路也。 行至圹,乃设奠复载以龙輴"。
是天子殡用龙輴,至圹去蜃车,载以龙輴。
以此约之,则诸侯殡以輴,葬则用辁明矣。
若大君,唯朝庙用輴,殡则不用輴,葬时亦无輴也。
士则殡,不用輴,朝庙得用輴轴。
若天子元士,葬亦用輴轴,与大夫异。
礼有损之而益之也。
云"碑,桓楹也"者,下《檀弓》云"三家视桓楹",是僣也,则天子用大木为碑,谓之丰碑。
诸侯则树两大木为碑,谓之桓楹。
此经言称二綍二碑,故云"桓,楹也"。
谓每一碑树两楹。
云"士言此出宫,用功布,则出宫而止,至圹无矣"者,以士卑,故出宫在路,无御柩之物。
凡封,用綍去碑负引。
君封以衡,大夫、士以咸。
君,命毋譁,以鼓封。
大夫,命毋哭;士,哭者相止也。
封,《周礼》作"窆",窆,下棺也。
此封,或皆作敛,《檀弓》曰"公输若方小敛,般请以机封",谓此敛也。
然则棺之入坎为敛,与敛尸相似,记时同之耳。
咸读为缄。
比柩车及圹,说载除饰,而属紼於柩之缄,又树碑於圹之前后,以紼绕碑间之鹿卢,輓棺而下之。
此时棺下窆,使輓者皆系紼而绕要、负引,舒纵之,备失脱也。
用紼去碑者,谓纵下之时也。
衡,平也。
人君之丧,又以木横贯缄耳,居旁持而平之,又击鼓为纵舍之节。
大夫、士旁牵缄而已。
庶人县窆,不引紼也。
礼:唯天子葬有隧。
今齐人谓棺束为缄绳,咸,作为椷。
○封,依注作窆,彼验反,下及注"机封"同。
咸,依注读为缄,古咸反。
毋音无,下同。
譁音华。
说,吐活反。
輓音晚。
绕,而沿反。
要,一遥反。
纵,子用反,下同。
舍音舍。
隧音遂。
延,道也。
椷,古咸反,一本作缄。
[疏]"凡封"至"止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尊卑下棺之制。
○"凡封,用綍去碑负引"者,封当为窆,窆谓下棺。
下棺之时,将綍一头以系棺缄,又将一头绕碑间鹿卢,所引之人在碑外,背碑而立。
负引者渐渐应鼓声而下,故云"用綍去碑负引"也。
○"君封以衡"者,诸侯礼大物多,棺重,恐棺不正,下棺之时别以大木为衡,贯穿棺束之缄,平持而下,备倾顿也。
○"大夫、士以咸"者,大夫、士无衡,使人以綍直系棺束之缄,而下於君也。
○"君命无譁,以鼓封"者,谓君下棺时命令众人无得喧哗,以击鼓为窆时纵舍之节,无一鼓渐纵綍也。
○"大夫命母哭"者,大夫卑,不得击鼓,直命人使无哭耳。
○"士哭者相止也"者,士又卑,不得施教令,直以哭者自相止。
○注"封周"至"缄绳"。
○正义曰:"此封,或皆作敛"者,谓《礼记》余本此经中"封"字皆作"敛"字者,郑以窆有敛义,故引《檀弓》之文",敛般请以机窆",故云谓此敛也。
云"然则棺之入坎为敛,以敛尸相似,记时同之耳"者,以下棺与敛尸相似,故作记之时,他本同称敛,故下棺亦以为敛也。
云"属紼於柩之缄者",至圹说载除饰之后,谓解此蜃车之綍,系於柩之缄束之绳。
云"又树碑於圹之前后,以紼绕碑间之鹿卢,輓棺而下之"者,诸侯四綍二碑,前后二紼,各绕前后二碑之鹿卢,其余两綍於圹之两旁,人輓之而下。
其天子,则下《檀弓》注云"天子六綍四碑,前后各重鹿卢",如郑此注,天子紼既有六,碑但有四,故以前碑后碑各鹿卢,每一碑用二綍,前后用四綍,其余两綍系於两旁之碑。
案下《檀弓》注云"诸侯之繂",不云前后重鹿卢,则诸侯之碑前后不重鹿卢也。
前碑后碑各用一紼,其余二紼在旁,人持而下棺也。
经云"用綍去碑",谓前后綍耳。
其在旁之綍无碑也,故前经"士二綍,无碑也"。
是綍有人持之法,不要在碑也。
案《檀弓》注云:"前后重鹿卢,唯据天子。"
皇氏云:"诸侯亦有前后重鹿卢,四紼系於前后二碑,旁边无紼。"
既违郑注,下棺又危,其义恐非也。
云"礼:唯天子葬有隧"者,案僖二十五年《左传》云:晋侯请隧,王弗许,曰"王章也"。
是隧为天子典章,诸侯请,故知天子有隧也。
杜元凯注《左传》:"阙地通路曰隧。"
诸侯皆县柩而下,路则輴也。
故《遂师》注云"至圹说载除饰,更复载以龙輴",是载以輴入隧道。
皇氏云:"棺从而下,遂以纳明器。"
其说兼路也。
云"今齐人谓棺束为缄绳"者,以今人之语证经缄是束棺之物。
君松椁,大夫柏椁,士杂木椁。
椁,谓周棺者也。
天子柏椁以端,长六尺。
夫子制於中都,使庶人之椁五寸。
五寸,谓端方也。
此谓尊者用大材,卑者用小材耳。
自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六等,其椁长自六尺而下,其方自五寸而上,未闻其差所定也。
抗木之厚,盖与椁方齐。
天子五重,上公四重,诸侯三重,大夫再重,士一重。
○而上,时掌反。
抗,苦浪反,徐户刚反。
重,直龙反,下同。
[疏]"君松"至"木椁"。
○正义曰:此一经明所用椁木不同。
○"君松椁"者,君,诸侯也。
诸侯用松为椁材也。
卢云:"以松黄肠为椁。"
卢云:"黄肠,松心也。"
○"大夫柏椁"者,以柏为椁,不用黄肠,下天子也。
○"士杂木椁"者,士卑,不得同君,故用杂木也。
○注"椁谓"至"一重"。
○正义曰:"天子柏椁以端,长六尺。 夫子制於中都,使庶人之椁五寸,五寸谓端方也"者,郑以椁木长短及厚薄无文,故引柏椁以端、长六尺,明椁材每段长六尺也。
又庶人厚五寸者,欲明椁材每段厚薄广狭五寸也,故云"谓端方也"。
端,头也,谓材头之方,天子长六尺,谓尊者用大材,庶人方五寸,是卑者用小材。
云"六等,其椁长自六尺而下,其方自五寸而上,未闻其差所定也"者,天子既六尺而下,未知诸侯、卿、大夫、士、庶人节级之数,庶人自五寸而上,未知士及大夫、卿与诸侯、天子差益之数,故云"未闻其差所定"。
案《檀弓》"柏椁以端,长六尺",注云"其方盖一尺"。
以此差之,诸侯方九寸,卿方八寸,大夫七寸,士六寸,庶人五寸。
虽有此约,又无正文可定。
云"抗木之厚,盖与椁方齐"者,以椁绕四旁,抗木在上,俱在於外,故疑厚薄齐等。
云"天子五重以下"者,据抗木之数言之,故《礼器》"天子五重八翣"是也。
每一重缩二在下,衡三在上,故《既夕》注云"象天二合地二也"。
棺椁之间,君容柷,大夫容壶,士容甒。
间可以藏物,因以为节。
○祝,昌六反。
甒音武。
[疏]"棺椁"至"容甒"。
○正义曰:此一经明棺椁之间广狭所容也。
○"君容柷"者,柷如漆筩,是诸侯棺椁间所容也。
若天子棺椁间则差宽大,故《司几筵》云"柏席用萑",玄谓"柏,椁字摩灭之余。 椁席,藏中神坐之席是也"。
诸侯棺椁间亦容席,故《司几筵》云"柏席","诸侯则纷纯",稍狭於天子,故此云"容柷"。
○"大夫容壶"者,壶是漏水之器,大夫所掌。
○"士容甒"者,甒,盛酒之器,士所用也。
君里椁、虞筐。
大夫不里椁。
士不虞筐。
里椁之物,虞筐之文,未闻也。
[疏]"君里"至"虞筐"。
○正义曰:卢氏虽有解释,郑云未闻,今略卢氏不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