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卷四十四 丧大记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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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 卷四十四 丧大记第二十二 郑玄、孔颖达

陆曰:"郑云‘以其记人君以下始死、小敛、大敛、殡葬之大事’,故以《大记》为名。"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丧大记》者,以其记人君以下始死、小敛、大敛、殡葬之事,此於《别录》属《丧服》。"

《丧大记》者,刘元云"记谓之大者,言其委曲、详备、繁多,故云大"。

疾病,外内皆埽。

为宾客将来问病也。

疾困曰病。

○埽,悉报反。

为,于伪反。

下"为其"、"为宾"、"为主人"皆同。

[疏]"外内皆埽"者,为宾客来问病者,以寻常每日皆埽,案《内则》云"鸡初鸣,咸盥漱,酒埽室堂"者,此是平生无事时,每日恒埽。

今既疾病,不应更有华饰,故知埽者,为宾客来也。

○注"疾病曰困"。

○正义曰:按《既夕礼》云有疾病者齐。

乃云疾病内外皆埽,是疾困曰病。

此对文耳,散则通也。

《檀弓》云"孔子寝疾,七日而没"是也。

君、大夫彻县,士去琴瑟。

声音动人,病者欲静也。

凡乐器,天子宫县,诸侯轩县,大夫判县,士特县。

去琴瑟者,不命之士。

○县音玄,注同。

去,起吕反,注及下注同。

寝东首於北牖下,谓君来视之时也,病者恒居墉北下,或为北墉下。

○首,手又反,下注"南首"同。

牖音酉,旧音容。

下注"牖下"放此。

墉音容。

废床,彻亵衣,加新衣,体一人。

废,去也,人始生在地,去床庶其生气反。

彻亵衣,则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

加朝服者,明其终於正也。

体,手足也,四人持之,为其不能自屈伸也。

○床,仕良反,本或作床字。

亵,息列反。

新朝,直遥反,后"朝服"皆同。

男女改服。

为宾客来问病,亦朝服也,庶人深衣。

属纩以俟绝气。

纩,今之新绵,易动摇,置口鼻之上以为候。

○属音蜀。

纩音旷,一音古旷反。

易,以豉反。

男子不死於妇人之手,妇人不死於男子之手。

君子重终,为其相亵。

[疏]"君大"至"之手"。

○正义曰:此明君及大夫等疾困去乐之事。

君,谓诸侯也,及大夫等彻县,知不包天子者,以此篇所记,皆据诸侯以下也。

○注"天子"至"之事"。

○正义曰:案《周礼·小胥》"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

郑云:"宫县,四面象宫室。 轩县去其一面,判县又去其一面,特县又去其一面。 县於东方,或於阶间而已。"

又云"凡县锺磬,半为堵,全为肆"。

郑云:"诸侯之大夫半,天子之大夫西县钟,东县磬,士亦半。 天子之士县磬而已。"

案《典命》:"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壹命,其士不命。"

此云不命之士,谓子、男之士。

○注"谓君"至"墉下"。

○正义曰:知"谓君来视之时也"者,案《论语·乡党》云"疾,君视之,东首,加朝服"。

此云东首,故知是君来视之时也。

以东方生长,故东首乡生气。

云"病者恒居北牖下"者,《士丧》下篇云"东首于北牖下",是恒在北牖下也。

若君不视之时,则不恒东首,随病者所宜此熊氏所说也。

今谓病者虽恒在北牖下,若君来视之时,则暂时移乡南墉下,东首,令君得南面而视之。

○注"废去"至"伸也"。

○正义曰:"人始生在地,去床庶其生气反"者,释所以病困而除床取地义也。

人初生时在地,今病困而反在地,冀生气还反,得活如初生时也。

云"彻亵衣,则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者,上云"彻亵衣",则知所加者正也。

下云"加新衣",则知所彻者亵衣,故云互也。

朝服云衣素裳也,云加朝服者,明其终於正也者,解所以加朝服义也。

明君子虽卒,必以正自处也。

○注"为宾"至"服也"。

○正义曰:案《既夕礼》云"养者皆齐"。

案《文王世子》云"则世子亲齐玄而养,至病困易之以朝服",故《檀弓》云"亲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

易羔裘玄冠,即朝服也。

君、夫人卒於路寝。

大夫、世妇卒於適寝。

内子未命,则死於下室,迁尸于寝。

士、之妻皆死于寝。

言死者必皆於正处也。

寝、室通耳,其尊者所不燕焉。

君谓之路寝,大夫谓之適寝,士或谓之適室。

此变命妇言世妇者,明尊卑同也。

世妇以君下寝之上为適寝。

内子,卿之妻也。

下室,其燕处也。

○適,丁历反,注同。

处,昌虑反,下同。

[疏]"君夫"至"于寝"。

○正义曰:此一经明贵贱死寝不同也。

君,谓诸侯也,诸侯三寝,一正者,曰路寝,余二曰小寝,卒归於正,故在路寝也。

夫人亦有三寝,一正二小,亦卒正者也。

○"大夫世妇卒於適寝"者,適寝,犹今听事处也,其制异诸侯也。

大夫死適寝,其妻亦死適寝也。

大夫妻曰命妇,而云"世妇",世妇是诸侯之次妇,今既明诸侯世妇尊与命妇敌,故互言见义。

今命妇死於正寝,则世妇死女君次寝之上也。

○"内子未命,则死於下室,迁尸於寝"者,内子,卿妻也。

若未为夫人所命,则初死在下室,至小敛后迁尸,乃复还其正寝也。

○"士之妻皆死于寝"者,亦各死其正室也,夫妻俱然,故云皆也。

○注"言死"至"处也"。

○正义曰:"寝、室通耳"者,案《士丧礼》云"死于適室",此云卒於適寝,是寝、室通也。

云"其尊者所不燕焉"者,谓尊严之处,不就而燕息焉。

云"君谓之路寝,大夫谓之適寝,士或谓之適室"者,此云士死於寝,《士丧礼》云"死于適室",故云"或"也。

云"世妇以君下寝之上为適寝"者,皇氏云"君谓女君,而世妇以夫人下寝之上为適寝"。

熊氏云"诸侯夫人、大夫妻及士之妻卒,皆於夫之正寝",解此"世妇以君下寝之上为適寝"者,夫人卒於君之正寝,世妇卒於君之下寝之上者,与皇氏异。

虽卒夫寝,皆妇人供视之,是亦妇人不死男子之手也。

案服虔注《左传》义与皇氏同。

夫人之卒在於夫人路寝,比君路寝为小寝,故僖八年:夫人不薨于寝,则不殡于庙。

服虔注云"寝,谓小寝也"。

皇氏、熊氏,其说各异,未知孰是,故两存焉。

知死正寝者,案《春秋》成公薨於路寝道也。

僖公薨於小寝,讥即安,谓夫人寝也。

隐公薨,不书地,失其所。

文公薨於台下,襄公薨於楚宫,定公薨于高寝,皆非礼也。

案庄公三十二年《公羊传》何休注云:"天子诸侯皆有三寝,一曰高寝,二曰路寝,三曰小寝。 孙从王父之寝。"

案《周礼》掌正之六寝之修,何休云:"天子三寝,与《周礼》违,不可用。"

复,有林麓则虞人设阶,无林麓则狄人设阶。

复,招魂复魄也。

阶,所乘以升屋者。

虞人,主林麓之官也。

狄人,乐吏之贱者。

阶,梯也,簨虡之类。

○麓音鹿。

梯,他兮反。

簨,恤尹反。

虡音巨。

[疏]正义曰:自此至"复而后行死事",明复是招魂之礼也。

○"复,有林麓则虞人设阶"者,复,谓升屋招魂,其死者所封内若有林麓,则所主林麓虞人设阶梯而升屋。

○"无林麓则狄人设阶"者,谓官职卑小,不合有林麓,无虞人可使。

狄人是家之乐吏之贱者,掌设簨龚,簨虡,阶梯之类,故狄人设阶也。

小臣复,复者朝服。

君以卷,夫人以屈狄,大夫以玄赪,世妇以襢衣,士以爵弁,士妻以税衣,皆升自东荣,中屋履危,北面三号。

扌卷衣投于前,司命受之,降自西北荣。

小臣,君之近臣也。

朝服而复,所以事君之衣也。

用朝服而复之者,敬也。

复用死者之祭服,以其求於神也。

君以卷,谓上公也。

夫人以屈狄,互言耳。

上公以衮,则夫人用祎衣;而侯伯以鷩,其夫人用榆狄;子、男以毳,其夫人乃用屈狄矣。

赪,赤也。

玄衣赤裳,所谓卿大夫自玄冕而下之服也,其世妇亦以襢衣。

荣,屋翼。

升东荣者,谓卿大夫、士也。

天子、诸侯言东霤。

危,栋上也。

号,若云"皋禁复"也。

司服以箧待衣於堂前。

○卷,本又作衮,同古本反,注同。

屈音阙,注同。

赪,敕贞反。

襢,知彦反。

税,他乱反。

荣,如字,屋翼也,刘昌宗音营。

号,户高反,注同。

扌卷,俱勉反,徐纪阮反。

袆音辉。

鷩,必列反。

榆音遥。

毳,昌锐反。

霤,力又反。

箧,苦牒反。

其为宾,则公馆复,私馆不复。

其在野,则升其乘车之左毂而复。

私馆,卿大夫之家也。

不於之复,为主人之恶。

○乘,绳证反。

毂,工木反。

恶,乌路反。

[疏]"小臣"至"而复"。

○正义曰:此一节明复时所用之衣及招魂升降之节。

○"小臣复,复者朝服"者,此明诸侯小臣、君之近臣与君为招魂复魄。

既是君之亲近,与君所为招魂之时,冀君魂神来依之,则大夫士以下,皆用近臣也。

所复之人,皆著朝服,奉事君之魂神,故朝服。

○"君以卷"者,谓上公以衮冕而下。

○"夫人以屈狄"者,谓子、男之夫人,自屈狄而下。

○"大夫以玄赪"者,玄,纁也。

言大夫招魂用玄冕玄衣纁裳,故云"玄赪"也。

○"世妇以襢衣"者,世妇,大夫妻也。

其上服唯襢衣,故用招魂也。

言世妇者,亦见君之世妇服与大夫妻同也。

○"士以爵弁"者,士亦用助祭上服以招魂。

大冕明以衣名冠,诸侯爵弁,则以冠名衣。

今言爵弁者,但用其衣,不用其弁也。

○"士妻以税衣"者,税衣,六衣之下也。

上妻得服之,故死用以招魂也。

○"皆升自东荣"者,此复者初上屋时也。

荣,屋翼也。

天子、诸侯,四注为屋。

而大夫以下,不得四注,但南北二注,而为直头,头即屋翼也。

复者,升东翼而上也。

贺玚云:"以其体下於屋,故谓上下在屋,两头似翼。 故名屋翼也。"

○"中屋履危"者,中屋者,当屋东西之中央。

履危者,践履屋栋上高危之处而复也。

○"北面三号"者,复者,北面求阴之义也,鬼神所乡也。

三号,号呼之声三遍也。

必三者,一号於上,冀神在天而来也。

一号於下,冀神在地而来也。

一号於中,冀神在天地之间而来也。

号辄云"皋某复"矣。

郑注《士丧礼》云:"皋,长声也。"

○"扌卷衣投于前,司服受之"者,三招既竟,扌卷敛所复之衣,从屋前投与司服之官,司服以箧待衣於堂前也。

前谓阳生之道,复是求生,故云从生处来也。

然如《杂记》所言,则应每衣三号也。

○"降自西北荣"者,复者投衣毕,而回往西北荣而下也。

初复是求生,故升东荣而上。

求既不得,不忍虚从所求不得之道还,故自阴幽而下也。

不正西而西北者,因彻西北厞为便也,必彻西北厞者,亦用阴杀之所也。

故郑注《士丧礼》云"不由前降,不以虚反也"。

降因彻西北厞,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

○注"小臣"至"堂前"。

○正义曰:"君以卷,谓上公也,夫人以屈狄,互言耳"者,男子举上公,妇人举子男之妻,男子举上以见下,妇人举下以见上,是互言也。

云"升东荣"者,谓卿大夫士也者,以乡饮酒、乡射是大夫、士之礼。

云设洗当东荣,此云东荣,故知是卿大夫、士礼。

今之两下屋,云"天子诸侯言东霤"者,霤谓东西两头为屋檐霤下。

案《燕礼》云:设洗当东霤,人君殿屋四注。

《燕礼》是诸侯礼,明天子亦然也。

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

不以衣尸,谓不以袭也。

复者,庶其生也,若以其衣袭敛,是用生施死,於义相反。

《士丧礼》云:"以衣衣尸,浴而去之。"

○衣尸,於既反,注"衣尸"同。

敛,力验反,后不出者皆同。

去,起吕反。

妇人复,不以袡。

袡,嫁时上服,而非事鬼神之衣。

○袡,而廉反,妇人嫁时上服。

凡复,男子称名,妇人称字。

妇人不以名行。

唯哭先复,复而后行死事。

气绝则哭,哭而复,复而不苏,可以为死事。

[疏]"复衣不以衣"至"以敛"。

○正义曰:复是求生,若用复衣而袭敛,是用生施死,於义为反,故不得将衣袭尸及敛也。

○"妇人复,不以袡"者,袡是嫁时上服,乃是妇人之盛服,而非是事神之衣,故不用招魂也。

绛襈衣下曰袡。

○"凡复"至"称字"者,自殷以上,贵贱复同呼名。

周则天子,称天子;诸侯称某甫,且字矣;大夫、士称名。

而妇人并称字。

○"唯哭"至"死事"者,唯哭先复者,气绝而孝子即哭,哭讫乃复,故云"唯哭先复"也。

"复而后行死事"者,复而后望生,若复而不生,故得行於死事,谓正尸於床乃浴袭之属也。

始卒,主人啼,兄弟哭,妇人哭踊。

悲哀有深浅也。

若婴儿中路失母,能勿啼乎?○啼,大兮反。

[疏]"始卒"至"人哭踊"。

○正义曰:主人,孝子男子女子也。

亲始死,孝子哀痛呜咽不能哭,如婴儿失母,故啼也。

○"兄弟哭"者,有声曰哭,兄弟情比主人为轻,故哭有声也。

○"妇人哭踊"者,妇人,众妇也。

宗妇亦啼,众妇人轻,则哭也。

然妇人雀踊,而此云踊者,通自上诸侯并踊也。

既正尸,子坐于东方,卿、大夫、父、兄、子姓立于东方,有司、庶士哭于堂下,北面。

夫人坐于西方,内命妇、姑、姊妹、子姓立于西方,外命妇卒外宗哭于堂上,北面。

正尸者,谓迁尸牖下,南首也。

子姓谓众子孙也,姓之言生也。

其男子立於主人后,女子立於夫人后。

世妇为内命妇,卿大夫之妻为外命妇。

外宗,姑、姊妹之女。

[疏]"既正"至"北面"。

○正义曰:此经明人君初丧,子及夫人以下哭位也。

○"子坐于东方"者,子谓世子,世子尊,故坐于东方,谓室内尸东,故《士丧礼》云"主人入坐于床东"是也。

○"卿、大夫、父、兄、子姓立于东方"者,案《士丧礼》"众主人在其后",又云"亲者在室",郑云:谓大弓以上依唯士礼,父、兄、子姓大功以上,正立于室内东方。

今此经总云卿、大夫、父、兄、子姓立于东方,以士礼言之,当在室内,但诸侯以上位尊,不可不正定世子之位,故《顾命》康王之"人翼室,恤宅宗",不宜与卿、大夫、父、兄、子姓俱在室内也。

卿、大夫等或当在户外之东方,遥继主人之后。

○"有司、庶士哭于堂下,北面"者,以其卑,故在堂下、北面,不云东方稍近西而当户,以堂下西方无妇人位故也。

案《士丧礼》云小功以下,"众兄弟堂下北面",此经直云有司、庶士在堂下,则诸父、兄、子姓等虽小功以下,皆在堂上西面也。

○"夫人坐于西方"者,亦近尸,故《士丧礼》云"妇人侠床东面",但士礼略,但言侠床,人君则当以帷鄣之也。

○"内命妇、姑、姊妹、子姓立于西方"者,内命妇则子妇也。

姑、姊妹谓君姑、姊妹也。

子姓,君女孙。

皆立于西方也。

○"外命妇率外宗哭于堂上,北面"者,外命妇谓卿大夫妻,外宗谓姑、姊妹之女。

外命妇、外宗等疏於内命妇,故在尸外。

妇人无堂下之位,故皆堂上北面。

○注"正尸"至"之女"。

○正义曰:知"正尸,谓迁尸牖下,南首也"者,《既夕礼》云"设床策当牖,及迁尸"是也。

知"南首"者,按《士丧礼》"将含之时,商祝入,当牖北面,受具奠于尸西"。

郑注云"如商祝之事位,则尸南首明矣"是也。

云"子姓,谓众子孙也"者,谓子孙所生也。

云"其男子立於主人后,女子立於夫人后"者,约《士丧礼》文,或诸侯位尊,男子等当立于户外东方,已具前说。

云"世妇为内命妇,卿大夫之妻为外命妇"者,前文云大夫世妇,则世妇与大夫妻相敌。

此经内命妇与外命妇相当,故知内命妇是世妇也。

案《丧服传》云命妇者大夫之妻,故云外命妇卿大夫妻。

又《周礼》命及於士,则其妻亦为命妇,故郑注《内宰》云"士妻亦为命妇",士妻与女御相对,俱褖衣,则君之女御,内命妇中兼之也。

云"外宗,姑姊妹之女"者,但姑、姊妹必嫁於外族,其女是异姓所生,故称外宗。

案《周礼》"外宗,外女之有爵者",若其有爵则为外命妇,此别云"外宗",容无爵者。

女之女亦是异姓所生,而不云者,则上文所谓子姓是也。

《周礼》有"内宗,内女之有爵者",此不言者,则前文姑、姊妹是也。

但姑、姊妹已嫁国中,则为命妇,别云姑、姊妹者,各在室女未嫁及嫁於他国,或虽嫁国中,从本亲之位,故别云姑、姊妹也。

不云舅之女及从母之女者,外宗中兼之,略可知也。

大夫之丧,主人坐于东方,主妇坐于西方,其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

命夫命妇来哭者,同宗父、兄、子姓、姑、姊妹,子姓也。

凡此哭者,尊者坐,卑者,立。

士之丧,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东方;主妇、姑、姊妹、子姓皆坐于西方。

士贱,同宗尊卑皆坐。

凡哭尸于室者,主人二手承衾而哭。

承衾哭者,哀慕若欲攀援。

○扳,本又作攀,普班反,一音班。

援音爰,徐于原反。

[疏]"大夫"至"而哭"。

○正义曰:此一经明大夫初有丧,哭位之礼。

○"其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者,谓哭位之中,有命夫命妇,虽有卑於死者,以其位尊,故坐哭。

若其无命夫命妇,能尊於死者,亦皆立哭。

○注"命夫"至"者立"。

○正义曰:知"命夫命妇来哭者,同宗父、兄、子姓姑、姊妹,子姓也"者,案《左氏传》"士逾月,外姻至"。

今大夫初丧,正尸,无容即有异姓,故知是同宗之亲来哭者。

知非异姓卿大夫来吊者,以其与主人等并列哭位,故知是为丧来哭者。

若有吊者,当立哭,不得坐也。

此大夫之丧,不显父、兄、子姓及姑、姊妹哭位者,约上文君丧及下文士丧略可知也。

云"凡此哭者,尊者坐,卑者立",皇氏云:凡,谓君与大夫,其哭者若爵位尊者则坐,故上文君丧,子及大夫坐;大夫之丧,主人主妇、命夫命妇皆坐是也。

君之丧,卿大夫皆立;大夫之丧,非命夫命妇者皆立是也。

此云尊卑,非谓对死者为尊卑也。

若其今所行之礼,与古异也。

成服之后,尊於死者,则坐。

卑於死者,则立也。

○注"士贱"至"皆坐"。

○正义曰:君与大夫位尊,故坐者殊其贵贱。

士既位下,故坐者等其尊卑,无所异也。

君之丧未小敛,为寄公、国宾出。

大夫之丧未小敛,为君命出。

士之丧,於大夫不,当敛而出。

父母始死悲哀,非所尊不出也。

出者,或至庭,或至门。

国宾,聘大夫。

不当敛,其来非敛时。

○为寄,于伪反,下皆同,下注"为母"、"为其罢倦"皆同。

[疏]正义曰:此一经明君、大夫、士等未小敛之前,主人出迎宾之节。

○"士之丧,於大夫,不当敛则出"者,谓士之丧,大夫来吊,其主人於大夫来吊之时不当小敛之时,则出迎大夫。

○注"出者"至"敛时"。

○正义曰:云或至庭者,谓世子迎寄公及国宾,士出迎大夫、士也,皆至庭,故下文云"降自西阶"。

又云"上於大夫亲吊,则与之哭,不逆於门外"是也。

云或至门者,谓大夫於君命,故下文云"大夫於君命,迎于寝门外"是也。

以此言之,则世子於天子之命,士於君命,亦皆然也。

云"不当敛,其来非敛时"者,上君与大夫。

云"未小敛",谓未敛之前去小敛远也。

士云"不当敛",谓去小敛近,大夫与士至小敛相逼也。

士於大夫,虽与小敛相逼,不当敛之时尚为大夫出,若未小敛之前,为大夫出可知也。

案《檀弓》云"大夫吊,当事而至,则辞焉"。

注云"辞,犹告也,摈者以主人有事告也。 主人无事,则为大夫出",彼亦谓小敛之事,与此同。

敛讫,大夫至,即拜之。

故《杂记》云"当袒,大夫至,绝踊而拜之,反改成踊"是也。

此但云敛,不云袭者,未袭之前,唯士为君命出,其余则不出,故《士丧礼》未袭之前,"君使人吊,主人迎於寝门外,见宾不哭,先入门右,北面"是也。

君使退,主人哭拜,送于外门外。

於时宾有大夫,则特拜之。

因送君使而拜之,非谓特出迎宾也。

此云不当敛则出迎宾,《杂记》云"士丧当袒,大夫至,绝踊而拜之",与此违者,皇氏云:若正当敛时不出,若敛后而有大夫至,则绝踊而拜之。

凡主人之出也,徒跣,扱衽,拊心,降自西阶。

君拜寄公、国宾于位。

大夫於君命,迎于寝门外。

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于下。

士於大夫亲吊,则与之哭,不逆於门外。

"拜寄公、国宾於位"者,於庭乡其位而拜之。

此时寄公位在门西,国宾位在门东,皆北面。

小敛之后,寄公东面,国宾门西,北面。

士於大夫亲吊,谓大夫身来吊士也。

与之哭,既拜之,即位西阶东面哭。

大夫特来则北面。

○跣,悉典反。

扱,初洽反。

衽,而审反,又而鸩反。

裳,际也。

拊音抚。

使,色吏反。

乡,许谅反。

[疏]"凡主"至"门外"。

○正义曰:前经明出迎宾远近,此经更辨拜迎委曲之仪。

○"降自西阶"者,不忍当主位,降自西阶。

○"君拜寄公、国宾于位"者,寄公,谓失位之君也。

国宾,谓邻国大夫来聘者。

遇主国君之丧拜于位者,於庭乡其位而拜之。

○"士於大夫亲吊,则与之哭,不逆於门外"者,谓士之丧,大夫亲来吊,立于西阶下东面,主人则降自西阶下,南面拜之。

拜讫,即位西阶下,与大夫俱哭,不迎大夫於门外。

○注"拜寄"至"北面"。

○正义曰:"此时寄公位在门西,国宾位在门东,皆北面"者,熊氏云"凡宾吊,北面,是其正"。

故《檀弓》云"曾子北面而吊焉",且尸在堂上,乡之可知也。

知寄公在门西者,寄公有宾义,故在宾位,故知在门西。

知国宾在门东者,宾虽为君命使,或本是吉使,而遭主国之丧,而行私吊之礼,故从主人之位,故知在门东。

云"小敛之后,寄公东面,国宾门西北面"者,熊氏云"小敛之后,主人位於阼阶下西面,寄公稍依吉礼,渐就宾位,东面乡主人也。 国宾亦以小敛后渐吉,转就门西宾位,但爵是卿大夫,犹北面也"。

又《士丧礼》云"他国之异爵者,门西少进"是也。

云"既拜之,即位西阶东面哭"者,以大夫身来吊士之时,在西阶之南,主人降自西阶,乡其位而拜之。

拜讫,主人即位於西阶下,东面哭之,故《士丧礼》云"宾有大夫,则特拜之。 即位于西阶下,东面不踊"。

郑注云"即位西阶下",未忍在主人位,是据主人也。

而皇氏云"即位西阶东面哭,谓大夫之位也"。

下云"大夫特来则北面",皇氏即云"是大夫之位",俱与《士丧礼》违,又与郑注《士丧礼》不同,其义非也。

云"大夫特来则北面"者,以大夫与士若俱来,皆东面,故主人即位西阶,在大夫之北俱东面而哭。

今大夫独来,不与士相随,故大夫北面也。

必知北面者,以凡特吊皆北面,故《檀弓》云"曾子北面而吊",是特吊也。

夫人为寄公夫人出,命妇为夫人之命出,士妻不当敛则为命妇出。

出,拜之於堂上也。

此时寄公夫人、命妇位在堂上,北面。

小敛之后,尸西,东面。

[疏]正义曰:前经明男子迎宾,此经明妇人迎宾也。

○"夫人为寄公夫人出"者,出,谓出房也。

妇人不下堂,但出房而拜於堂上也,妇人尊卑与夫同,故所为出者亦同也。

○"命妇为夫人之命出"者,亦同其夫为君命也,此出亦不下堂耳。

○"士妻不当敛则为命妇出"者,前经明士於大夫不当敛出,故此士妻於命妇亦不当敛而出也。

○注"出拜"至"东面"。

○正义曰:知拜於堂上者,男子降阶,拜宾於庭,妇人无外事,故知拜於堂上。

云"此时寄公夫人、命妇位在堂上北面"者,以前文云君之丧,外命妇率外宗哭於堂上,北面,故知此命妇在堂上,北面。

知寄公夫人亦然者,以《士丧礼》"他国异爵者门西",北堂,与己国大夫同,则知寄公夫人亦与命妇同也。

云"小敛之后,尸西,东面"者,以小敛之后,迁尸於堂,故知从妇人之位,在尸西,东面也。

小敛,主人即位于户内,主妇东面,乃敛。

卒敛,主人冯之踊,主妇亦如之。

主人袒,说髦,括发以麻。

妇人髽,带麻于房中。

士既殡,说髦,此云小敛,盖诸侯礼也。

士之既殡,诸侯之小敛,於死者但三日也。

妇人之髽、带麻於房中,则西房也。

天子、诸侯有左右房。

○冯,皮冰反,本或作凭,后皆同。

袒,大旱反。

说髦,本作税,同他活反,徐他外反,注同。

髦音毛。

髽,侧瓜反。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人君、大夫、士等小敛之节,及拜迎於宾及奠祭吊者之仪,各随文解之。

○"主人即位于户内"者,以初时尸在牖下,主人在尸东,今小敛当户内,故主人在户内稍东,西面。

○"主人冯之踊"者,敛讫,主人冯尸而踊。

○"主妇亦如之"者,冯尸竟,亦踊,与男子同也。

○"主人袒"者,向小敛不袒,今方有事,故袒衣也。

《士丧礼》冯尸已竟而云"髻发袒",此未括发先云袒者,或人君礼也。

○"说髦"者,髦,幼时翦发为之,至年长则垂著两边,明人子事亲,恒有孺子之义也。

若父死说左髦,母死说右髦,二亲并死则并说之,亲没不髦是也。

今小敛竟,丧事已成,故说之也。

案郑注"士既殡,说髦",今小敛而说者,人君礼也。

○"括发以麻"者,以,用也。

人君小敛,说髦竟,而男子括发,括发用麻也。

士小敛后亦括发,但未说髦耳。

○"妇人髽"者,妇人髽亦用麻也,对男子括发也。

○"带麻于房中"者,带麻,麻带也,谓妇人要绖也。

《士丧礼》云"妇人之带牡麻,结本在房",郑云:"妇人亦有苴绖,但言带者,记其异,此齐衰妇人。 斩衰妇人,亦苴绖也。"

带,男子带绖于东房,而妇人带绖在西房。

既与男子异处,故特记其异也。

妇人重带,故云带而略於绖也。

于房中者,谓男子说髦、括发在东房,妇人髽、带麻於西房也。

○注"士既"至"右房"。

○正义曰:"士之既殡,诸侯之小敛,於死者俱三日也"者,谓数往日也。

云"妇人之髽、带麻於房中,则西房也"者,案《士丧礼》"主人髻发袒,众主人免于房",郑注云"释髻发宜於隐"者,是主人等括发在东房。

《士丧礼》又云"妇人髽于室",以男子在房,故妇人髽于室。

大夫士唯有东房故也。

此经兼明诸侯之礼有东西房,男子既括发於东房,故知妇人髽及带麻于西房。

云"天子诸侯有左右房"者,欲明经中房是西房也。

天子路寝制如明堂,熊氏云:"左房则东南火室也,右房则西南金室也。 诸侯路寝室在於中房,在室之东西也。"

彻帷,男女奉尸夷于堂,降拜。

夷之言尸也,於迁尸,主人、主妇以下从而奉之,孝敬之心。

降拜,拜宾也。

○奉,芳勇反,注同。

夷于堂,如字,陈也,本或作侇,同音移,一本作奉尸于堂。

从,才用反,又如字。

[疏]正义曰:此一经明士之丧,小敛讫,彻帷夷尸之节。

○"彻帷"者,初死恐人恶之,故有帷也。

至小敛衣尸毕,有饰,故除帷也。

此士礼耳,诸侯及大夫宾出乃彻帷,事见於下文。

○"男女奉尸夷于堂"者,夷,陈也。

小敛竟,相者举尸将出户,往陈于堂,而孝子男女亲属并而扶捧之至堂,以极孝敬之心也。

○"降拜"者,降,下也,既陈於堂,则適子下堂拜宾也。

君拜寄公、国宾、大夫、士拜卿大夫於位,於士旁三拜。

大夫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大夫内子、士妻特拜命妇,氾拜众宾於堂上。

众宾,谓士妻也。

尊者皆特拜,拜士与其妻皆旅之。

○氾,芳敛反。

主人即位,袭带绖、踊。

即位,阼阶之下位也。

有袭绖乃踊,尊卑相变也。

母之丧,即位而免。

记异者,礼:斩衰括发,齐衰免,以至成服而冠。

为母重,初亦括发,既小敛则免。

○免音问,后放此。

乃奠。

小敛,奠也。

吊者袭裘,加武带绖,与主人拾踊。

始死,吊者朝服裼裘如吉时也。

小敛则改袭而加武与带绖矣。

武,吉冠之卷也。

加武者,明不改冠,亦不免也。

《檀弓》曰:"主人既小敛,子游趋而出,袭裘带绖而入。"

○拾,其劫反。

裼,思历反。

卷,起权反。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君、大夫、士小敛讫拜宾也。

○"君拜寄公,国宾"者,君,谓嗣君也。

小敛毕,尸出堂,嗣君下堂,拜宾也。

寄公尊,故先言之也。

拜寄公及国宾,并就於其位卿而拜之,故郑注《士丧礼》云"拜宾,乡宾位拜之"是也。

○"大夫,士"者,嗣君又次拜大夫、士也。

大夫、士既是先君之臣,皆同有斩衰之服,而小敛讫,出庭列位,故嗣君出拜之也。

○"拜卿大夫於位"者,此更申明拜卿大夫、士之异,卿大夫则就其位乡而拜之也。

○"於士旁三拜"者,旁,犹面也。

若拜於士,士贱,不可人人拜之,故每一面并唯三拜也。

必三拜者,士有三等,故三拜之。

故《士丧礼》云"大夫特拜,士旅之"。

《隐义》云:"士有三等,一等一拜,故三下膝也。"

一云:旁,犹不正也,或云众士都共三拜也。

○"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者,妇人无下堂位,并在堂上,故夫人拜寄公妻於堂上也。

○"大夫内子、士妻"者,夫人亦拜大夫、士之妻也。

卿妻曰内子,大夫妻曰命妇。

此不云"命妇"者,欲见卿妻与命妇同也。

○"特拜命妇"者,此更申明拜命妇与士妻之异也。

特,犹独也,谓人人拜之,尊故也。

特拜命妇,则内子亦然也。

○"氾拜众宾"者,谓不待也。

众宾、士妻贱,故氾拜之,亦旁三拜也。

○"於堂上"者,拜命妇及士妻,亦并於堂上也。

此经唯举君丧拜宾,不云大夫士丧拜宾者,文不具也。

其大夫士之丧拜宾亦然也。

故《士丧礼》云"主人拜宾,大夫特拜,士旅之"是也。

按上注小敛之后,寄公门西东面,国宾门西北面,大夫当在门东北面,士当在门西国宾之南,东面,嗣君於阼阶之下,少南乡其位而拜之。

案上注云寄公夫人、命妇小敛之后,尸西东面,其嗣君夫人本位在西房,当在西房之外,南面拜女宾也。

若士妻於阼阶上西面拜宾也,以无西房故也。

以上皆是皇氏所说。

熊氏以为,大夫、士拜卿大夫、士者,是卿大夫、士家自遭丧,小敛后拜卿大夫於位,士旁三拜。

大夫内子、士妻,亦谓大夫、士妻家自遭丧,小敛后拜命妇及拜士妻之礼。

大夫、士各自遭丧,并言之者,以其大夫、士家丧,小敛后拜宾同故也。

此即君、大夫、士之丧,小敛后拜宾,且与上文未小敛时文类,其义逾於皇氏矣。

○"主人即位"。

○正义曰:主人拜宾之后,稍近北,即阼阶下位。

○"袭带绖,踊"者,拜宾时袒,今拜讫,袭衣加要带首绖於序东,复位,乃踊也。

○注"即位"至"变也"。

○正义曰:前经注云未小敛,主人即位西阶下东面位,恐此亦然,故明之。

云"阼阶之下",必知然者,以《士丧礼》小敛后"众主人东即位",又云主人"即位踊,袭绖于序东,复位",故知此即位在阼阶下也。

云"有袭绖乃踊,尊卑相变也"者,案《士丧礼》先踊乃袭绖,此先袭绖乃踊,士为卑,此据诸侯为尊,故云"尊卑相变"也。

○"母之丧,即位而免"。

○正义曰:为父丧,拜宾竟而即阼阶下位,又序东带绖,犹括发。

若为母丧,至拜宾竟,即位时不复括发,以免代之。

免以袭绖,至大敛乃成服也。

所以异於父也。

○"乃奠"者,奠,谓小敛奠也。

拜宾、袭绖、踊竟后始设小敛之奠也。

○"吊者"至"拾踊。 ○“吊者",谓小敛之后来吊者,揜袭裘之上裼衣。

若未小敛之前来吊者,裘上有裼衣,裼衣上有朝服,开朝服,露裼衣。

今小敛之后,吊者以上朝服揜袭,裘上裼衣加武者,贺氏云:"武,谓吉冠之卷。 主人既素冠素弁,故吊者加素弁於武。"

○"带绖"者,带谓要带,绖谓首绖。

緦之绖带,以朋友之恩,故加带与绖也。

若无朋友之恩,则无带,唯绖而已。

○"与主人拾踊"者,拾,更也。

谓主人先踊,妇人踊,吊者踊,三者三,是与主人更踊。

○注"始死"至"而入"。

○正义曰:知"始死,吊者朝服裼裘"者,《檀弓》云"子游裼裘而吊"是也。

知朝服者,《论语》云"羔裘玄冠不以吊"是也。

小敛之后不用吊,则小敛之前可以吊。

云"小敛则改袭而加武与带绖"者,约子游之吊也。

云"加武者,明不改冠,亦不免也"者,凶冠则武与冠连,不别有武免,亦无武。

今云"加武",明不改作凶冠,亦不作免吊,所以有免。

以四代袒免亲及朋友皆在他邦,嫌有免理,故云"亦不免"。

引《檀弓》曰以下者,证小敛之前裼裘,小敛之后袭裘。

贺氏以为加素弁於吉冠之武,解经文似便,与郑注不改冠其义相妨。

熊氏云:"加武带绖,谓有朋友之恩,以经加於武,连言带耳。"

熊氏又云:"小敛之时,君於臣,大夫之士,士於朋友之恩,若两大夫不假朋友之恩,皆朝服、袭裘加绖於玄冠之上。 若大夫、士无朋友之恩,皆玄冠、朝服,袭裘而已。"

若士大敛之时有朋友之恩者,及两大夫相为,并君於大夫皆皮弁服,袭裘加弁绖。

故《杂记》云"大夫与殡亦弁绖",殡则大敛也。

君於士大夫,士自相於无朋友恩者,视大敛则亦皮弁服、袭裘,无弁、绖也。

故《士丧礼》云君於士视大敛,注云"皮弁服,袭裘,无绖也"。

故《服问》云"公为卿大夫钖衰",若"当事,则弁、绖"。

不云士,则士虽当事,不弁绖。

君於士尚皮弁,明君於卿大夫亦皮弁。

当事弁绖,与士异也。

比所云皆谓未成服之前吊服也。

若成服之后,其锡衰、緦衰之等已具上《檀弓》疏。

然熊氏以武上加绖与带,带文相妨,其义未善。

两家之说,未知孰是,故备存焉。

君丧,虞人出木、角,狄人出壶,雍人出鼎,司马县之。

乃官代哭。

代,更也。

未殡,哭不绝声,为其罢倦,既小敛可以为漏刻,分时而更哭也。

木,给爨灶。

角,以为《奭斗》水斗。

壶,漏水之器也。

冬漏以火爨鼎,沸而后沃之。

此挈壶氏所掌也,属司马,司马莅县其器。

○壶音胡。

县音玄,及下注同。

更,古行反,下同。

罢音皮。

倦,其卷反。

漏音陋。

爨,七乱反,下七官反。

下"爨鼎"同。

《奭斗》音俱,水斗也,《隐义》云"容四升也"。

挈,苦结反,又音结。

大夫,官代哭,不县壶。

下君也。

○下,户嫁反。

"下成君"、"不相下"、"下大夫"同。

士,代哭不以官。

自以亲疏哭也。

君堂上二烛,下二烛。

大夫堂上一烛,下二烛。

士堂上一烛,下一烛。

烛,所以照馔也,灭燎而设烛。

○馔,仕眷反。

燎,力召反,又力吊反。

[疏]"君丧"至"一烛"。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及大夫、士小敛后代哭之异。

○"君丧,虞人出木角"者,虞人,主山泽之官,故出木与角。

○"狄人出壶"者,狄人,乐吏,主挈壶漏水之器,故出壶。

○"雍人出鼎"者,雍人主亨饪,故出鼎也。

所以用鼎及木者,冬月恐水冻,则鼎漏迟,迟更无准,则故取鼎暖水,用虞人木爨鼎煮之,故取鼎及木也。

○"司马县之"者,司马,夏官卿也。

其属有挈壶氏,掌知漏事,故司马自临视县漏器之时节,故《挈壶氏》云"凡丧,县壶以代哭者"。

○"乃官代哭"者,县漏分时,使均其官属,更次相代而哭,使声不绝也。

○注"烛所"至"设烛"。

○正义曰:有丧则於中庭终夜设燎,至晓灭燎,而日光未明,故须烛以照祭馔也。

宾出,彻帷。

君与大夫之礼也。

士卒敛,即彻帷,彻或为废。

[疏]正义曰:士小敛竟而彻帷。

此至小敛竟,下阶拜宾,宾出,后乃除帷,是人君及大夫礼舒也。

注云:"士卒敛,即彻帷"者,《士丧礼》文。

哭尸于堂上,主人在东方,由外来者在西方,诸妇南乡。

由外来,谓奔丧者也。

无奔丧者,妇人犹东面。

○乡,许亮反。

[疏]正义曰:此一节通明小敛后尸出在堂时法也。

○"主人在东方"者,主人之位,犹在尸东。

妇人之位,亦犹在尸西,如室中也。

○"由外来者在西方"者,由,从也,从外来,谓新奔丧者,若於时有新奔丧从外来者,则居尸西方也。

所以尔者,阼阶有事,故升自西阶,乃就西方。

又一通云:欲见异于在家者,故在西方也。

若未小敛而奔者,则在东方也。

故《奔丧》注云"其未小敛而至,与在家同"是也。

○"诸妇南乡"者,诸妇,主妇以下在家者,若无奔丧者,则妇人位本在西方,东乡。

今既有外新奔者,故移辟之,而近北以乡南也。

妇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

男子出寝门见人,不哭。

妇人所有事,自堂及房,男子所有事,自堂及门。

非其事处而哭,犹野哭也。

出门见人,谓迎宾客者也。

○处,昌虑反。

其无女主,则男主拜女宾于寝门内;其无男主,则女主拜男宾于阼阶下。

子幼,则以衰抱之,人为之拜。

为后者不在,则有爵者辞,无爵者,人为之拜。

在竟内则俟之,在竟外则殡葬可也。

丧有无后,无无主。

拜者,皆拜宾於位也。

为后者有爵,摄主为之辞於宾耳,不敢当尊者礼也。

○衰,七雷反。

人为,于伪反,下"人为"、注"为下"、"为君"皆同。

竟音境,下同。

[疏]"妇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至"丧有无后,无无主"。

○正义曰:此一节明小敛之后,男主女主迎送吊宾及拜宾之位,又广明丧主不在之义。

妇人质,故迎客送客不下堂。

○"下堂不哭"者,敌者不下堂,若有君夫人吊,则主妇下堂至庭,稽颡而不哭也。

○"男子出寝门见人,不哭"者,男子遭丧,敌者来吊,不出门。

若有君命,则出门迎,亦不哭也。

故《士丧礼》"君使人吊,彻帷。 主人迎于寝门外,见宾不哭"是也。

○"其无女主,则男主拜女宾於寝门内"者,此以下明丧无主而使人摄者礼也。

若有主,则使男主拜男宾,女主拜女宾。

若无女主者,则男主拜女宾于寝门内也。

○"其无男主,则女主拜男宾于阼阶下"者,若无男主者,亦使女主拜男宾於阼阶下位也。

乡云女有下堂,明谓此也。

男拜女宾于门内少远阶下,而犹不出门也。

○"子幼,则以衰抱之,人为之拜"者,若有子,虽幼小,则以衰抱之为主,而人代之拜宾也。

○"为后者不在"者,谓主出行不在,而家有丧。

○"则有爵者辞"者,谓不在家之主有官爵,其摄主无官爵,则辞谢於宾云:己无爵,不敢拜宾。

○"无爵者,人为之拜"者,谓不在之主无官爵,其摄主之人而为主拜宾也。

○"在竟内则俟之"者,若主行近在国竟之内,则俟其还乃殡葬也。

○"在竟外则殡葬可也"者,若主行在国外,计不可待则殡,殡后又不可待则葬可也。

○"丧有无后,无无主"者,释所以必使人摄及其衰抱幼之义。

无后,已自绝嗣,无阙於人,故可无后也。

若无主则相对宾有阙,故四邻、里尹主之,是无得无主也。

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

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杖。

子、大夫寝门之外杖,寝门之内辑之。

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即位则使人执之。

子有王命则去杖,国君之命则辑杖,听卜、有事於尸则去杖。

大夫於君所则辑杖,於大夫所则杖。

三日者,死之后三日也。

为君杖不同日,人君礼大,可以见亲疏也。

辑,敛也。

敛者,谓举之不以柱地也。

夫人、世妇次於房中,即位堂上。

堂上近尸殡,使人执杖,不敢自持也。

子於国君之命辑杖,下成君,不敢敌之也。

卜,卜葬,卜日也。

凡丧祭,虞而有尸。

大夫於君所辑杖,谓与之俱即寝门外位也。

独焉则杖。

君,谓子也。

於大夫所杖,俱为君,杖不相下也。

○辑,侧立反,下同,敛也。

去,起吕反,后"去杖"皆同。

见,贤遍反。

敛,力检反,下同。

柱,知主反。

近,附近之近。

[疏]"君之"至"则杖"。

○正义曰:此一节广明君及大夫、士三日之后杖之节制,各依文解之。

○"子、大夫寝门之外杖"者,子,谓兼適、庶及世子也。

寝门,殡官门也。

子、大夫庐在寝门外,得持杖柱地行以至寝门也。

○"寝门之内辑之"者,敛之不柱地,殡柩在门内,神明所在,故入门敛之,不敢柱地也。

若庶子至寝门则去杖,不得持入也。

此大夫与子同者,谓大夫特来,不与子相随也。

若与子相随,子杖则大夫辑,子辑则大夫去杖,故下文云"大夫於君所则辑杖"是也。

"”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者,次,谓妇人居丧之地,在房内则得持杖柱地也。 ○“即位则使人执之"者,妇人之位在堂,堂上有殡。

若出房即位,则不复自执,但使人代执之自随,不柱地也。

○"子有王命则去杖"者,子亦谓世子也。

世子若有天子之命则对之,则不敢杖,故之以尊王命也。

○"国君之命则辑杖"者,国君若邻国之君,使人来吊,虽为敌国,而世子自卑,未敢比成君,故自敛杖以敬彼君命也。

○"听卜、有事於尸则去杖"者,听卜,谓卜葬、卜日也。

有事於尸,谓虞及卒哭、祔祭事尸时也。

敬卜及尸,故去杖也。

○"大夫於君所则辑杖"者,君,谓世子也。

若大夫与世子俱来在门外,位大夫则辑杖,敬嗣君也。

○"於大夫所则杖"者,大夫若不与世子俱来,而与诸大夫俱在门外位。

既同是为君杖,无相敬下,故并得执杖柱地也。

○注"三日"至"下也"。

○正义曰:知死后三日者,下文云"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则知君、大夫三日者,与士同,故知死后三日也。

云"为君杖不同日,人君礼大,可以见亲疏也"者,以下云大夫之丧既殡,"主人、主妇、室老皆杖"。

今君丧,亲疏杖不同日,是人君礼大,可以见亲疏也。

熊氏云:"经云子杖,通女子在室者,若嫁为他国夫人则不杖,嫁为卿夫夫之妻,与大夫同五日杖也。"

《丧服四制》"七日授士杖",君之女及内宗外宗之属,嫁为士妻,及君之女御,皆十日杖。

云"夫人、出妇次於房中"者,谓西房也,故上文云"妇人髽、带麻于房中"是也。

云"即位堂上"者,前文云"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是即位堂上也。

云"卜,卜葬,卜日也"者,以经文卜在有事於尸之前,虞而立尸,虞祭之前,卜者唯卜葬日耳。

故知卜,谓卜葬日也。

云"凡丧祭,虞而有尸"者,《檀弓》云"虞而立尸",又《上虞礼》有尸,是虞有尸也。

云"大夫於君所辑杖,谓与之俱即寝门外位也"者,以经云"子、大夫寝门之外杖",故知是寝门外位。

若寝门内位,则君亦辑之,大夫当去杖也。

云"君,谓子也"者,以经前云子,后云君,嫌是别人,故云"君,谓子也"者。

○"於大夫所杖,俱为君杖,不相下也"者,谓大夫於大夫所,是两大夫相对,故云"俱为君",不相降下也。

大夫之丧,三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妇、室老皆杖。

大夫有君命则去杖,大夫之命则辑杖。

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为世妇之命授人杖。

大夫有君命去杖,此指大夫之子也。

而云大夫者,通实大夫有父母之丧也。

授人杖,与使人执之同也。

○为夫,于伪反,下及注"妾为君"、"为人得"并同。

[疏]"大夫"至"人杖"。

○正义曰:此一节明大夫杖节。

○"三日之朝既殡"者,谓死后三日,既殡之后乃杖也。

○"主人、主妇、室老皆杖"者,应杖者,三日悉杖也。

○"大夫有君命则去杖"者,大夫,即大夫嗣子也。

嗣子而云大夫者,郑云"通实大夫有父母之丧也",对君命亦然也,大夫及嗣子有君命则去杖以敬之也。

○"大夫之命则辑人"者,若嗣子对彼大夫之使,则敛杖,以自卑下之也。

若两大夫自相,对则不去杖,敌,无所下也。

○"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者,内子,卿妻。

若卿大夫妻,有夫及长子丧,君夫人有命吊己者,皆为夫人之命去杖也。

○"为世妇之命授人杖"者,若有君之世妇命吊,内子敬之,则使人执杖以自随也。

世妇卑於夫人,随而不去也。

经云"大夫之丧",不举命妇,而举内子、卿妻者,举内子则命妇可知也,文相互也。

欲见卿丧与大夫同。

○注"通实"至"丧也"。

○正义曰:经云"大夫之丧",则其子非大夫也。

今云大夫有君命,是谓子为大夫。

经虽以子为主,兼通身实为大夫有父母丧也。

士之丧,二日而殡。

三日之朝,主人杖,妇人皆杖。

於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

於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

士二日而殡者,下大夫也。

士之礼,死与往日,生与来日,此二日於死者,亦得二日也。

妇人皆,杖谓主妇,容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

子皆杖,不以即位。

子,谓凡庶子也。

不以即位,与去杖同。

大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杖。

哭殡,谓既涂也。

哭柩,谓启后也。

大夫、士之子於父,父也,尊近,哭殡可以杖。

天子、诸侯之子於父,父也,君也,尊远,杖不入庙门。

弃杖者,断而弃之於隐者。

以丧至尊,为人得而亵之也。

○弃,本亦作古弃字。

断,下管反,注"断瓜"同。

[疏]"士之"至"隐者"。

○正义曰:此一节明士之杖节。

○"二日而殡"者,除死日为二日也。

○"三日之朝"者,谓殡之明日是也。

○"於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者,谓士之子於君命,其妻於夫人之命,如大夫之礼,君命、夫人之命皆去杖。

○"於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者,谓士之子於大夫之命,其妻於世妇之命,如大夫,於大夫之礼,大夫之命则辑杖,世妇之命则授人杖也。

"於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定本"如大夫"作"如夫人",二字异义,亦通。

○注"士二日"至"室者"。

○正义曰:案前文大夫三日殡,此士二日殡,是降下大夫也。

云"士之礼,死与往日,生与来日"者,殡是为死者,故首荠日为三日。

杖是为生者,故数来日为三日。

云"主妇,容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前经"大夫之丧"云"主人、主妇",此士之丧直云"妇人皆杖",妇人是众群妇,故知容妾为君及妻子子在室者也,以其皆杖故也。

○"子皆杖,不以即位"。

○正义曰:皇氏云:"子谓大夫、士之庶子也。 不以杖即位,辟適子也。 所以知此是大夫、士庶子者,见下有大夫、士適子哭殡哭柩,推此大夫、士適子,故知此是大夫、士之庶子也。"

然案郑注此云"子,谓凡庶子也",凡於贵贱则庶子是也。

容人君適子入门辑杖,犹得即位,庶子宜在门外之位去之,故无即门内之位理也。

大夫、士之適子则得哭殡哭柩,如下所说,其庶子则宜与人君之庶子同,并不得以杖即位也。

熊氏云:"此文承注君、大夫、士之丧下,则此谓君、大夫、士之庶子,故注云:子谓凡庶子。"

义亦通也。

○注"不以"至"杖同"。

○正义曰:不以杖即位,郑恐人疑庶子虽不得以杖即位,犹得辑之人门,故明之也。

言与去杖同,凡去杖者不复辑也。

○"夫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杖"。

○正义曰:大夫、士,谓大夫、士之適子。

"哭殡则杖"者,既攒涂之后,於父,父也,其尊逼近,故哭殡可以杖也。

"哭柩则辑杖"者,谓将葬,既启之后,对柩为尊,则敛去其杖。

○注"哭殡"至"庙门"。

○正义曰:"哭柩,谓启后也"者,启谓将葬启殡而出柩也,知非未殡之前而哭柩者,大夫、士之丧未殡之前则未杖也。

云"天子诸侯之子於父,父也,君也,尊远,杖不入庙门"者,天子、诸侯,其尊广远,庙门之内则去杖。

庙门,谓殡宫之门,柩之所在,故云庙也。

○"弃杖者,断而弃之於隐"者,杖是丧至尊之服,虽大祥弃之,犹恐人亵慢,断之不堪他用,弃於幽隐之处,使不秽污。

君设大盘,造冰焉。

大夫设夷盘,造冰焉。

士并瓦盘,无冰。

设床,襢第。

有枕,含一床,袭一床,迁尸于堂又一床,皆有枕席。

君、大夫、士一也。

此事皆沐浴之后,宜承"濡濯弃於坎"下,札烂脱在此耳。

造犹内也。

襢第,祖箦也,谓无席,如浴时床也。

礼:自仲春之后,尸既袭,既小敛,先内冰盘中,乃设床於其上,不施席而迁尸焉。

秋凉而止。

士不用冰,以瓦为盘,并以盛冰耳。

汉礼:大盘广八尺,长丈二,深三尺,赤中。

夷盘小焉。

《周礼》天子夷盘,《士丧礼》君赐冰亦用夷盘。

然则其制宜同之。

○盘,本又作槃,步于反。

造,七报反,下及注皆同。

并,步顶反,注同。

襢,之善反,单也,注同。

第,侧里反。

含,胡暗反。

濡,奴乱反,下文同。

濯,直孝反,下文同。

坎,口感反。

札,侧八反。

烂,力旦反。

箦音责。

盛音成。

广,古旷反。

长,直亮反。

深,尸鸩反。

[疏]"君设"至"一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初死沐浴之节。

○"造冰焉"者,谓造内其冰於盘中也。

○"大夫设夷盘"者,小於大盘,亦内冰焉。

○"上并瓦盘,无冰"者,瓦盘既小,故并盘。

士卑,故无冰。

○"设床,襢第"者,置冰於下,设床於上,去席襢,袒第箦。

○"有枕,含一床,袭一床,迁尸于堂又一床"者,言此三节各自有床也。

○"皆有枕席"者,唯含一时暂彻枕,使面平,故《士丧礼》云"商祝彻枕设巾"是也。

含竟而并有枕也,而含、袭、及堂皆有席,故郑注《士丧礼》"商祝袭衣於床,床次含床之东,衽如初"。

又注《士丧礼》"设床第於两楹之间,衽如初,有枕"。

云"衽,寝卧之席也",亦下莞上簟是也。

○"君、大夫、士一也"者,自设床襢策至此以下,贵贱同然也。

○注"造犹"至"同之"。

○正义曰:造是造诣。

凡造诣者,必入於内,故云造犹内也。

云"襢策,袒箦也,谓无席,如浴时床也"者,浴时无席,为漏水也;设冰无席,为通寒气也。

云"礼:自仲春之后,尸既袭,既小敛,先内冰盘中"者,若人君仲春则用冰,若命夫命妇则火出之后而用冰,故昭四年《左传》云"献羔而启之,公始用之",谓仲春也。

又云"火出而毕赋"。

《周礼·凌人》:"夏颁冰。"

是卿大夫以下,三月以后而得用冰也。

云"既袭,既小敛"者,谓大夫、士也。

既袭,谓大夫也。

既小敛,谓士也。

皆是死之明日。

若天子、诸侯亦三日而设冰也,在袭、敛之前也。

云"夷盘小焉"者,谓小於大盘。

云"《周礼》天子夷盘"者,案《周礼·凌人》云"大丧,共夷盘冰"是也。

但天子之夷盘,即此之大盘也。

依尸而言,则曰夷盘。

此云夷盘者,据大夫所用,对君大盘为小。

云"《士丧礼》君赐冰亦用夷盘"者,案《士丧礼》云"士有冰,用夷盘"。

何不言君赐,知君赐者,诸侯之士既卑,若无君赐,何得用冰?云"其制宜同之"者,以天子夷盘,此大夫云夷盘,《士丧礼》又云夷盘,三者俱有夷名,是其制宜同,但大小稍异也。

始死,迁尸于床,幠用敛衾,去死衣。

小臣楔齿用角柶,缀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

床,谓所设床第当牖者也。

《士丧礼》曰:"士死於適室。"

幠用敛衾,去死衣,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去之以俟沐浴。

○幠,荒胡反。

去死,起吕反,注同。

楔,桑结反。

柶音四。

缀,丁劣反,又丁卫反,下注同。

適室,丁历又。

[疏]正义曰:此一节又明初死沐浴之节,此经论初死之时,下经论死后而沐浴,前经论浴后设冰,经文颠倒,故郑注前经云"此事皆沐浴之后,宜承濡濯弃於坎下",今依郑次随文解之。

○"迁尸于床"者,尸初在地,冀生气复。

而既不生,故更迁尸于床,而离初死处以近,南当牖也。

即前所谓"既正尸"也。

○"幠用敛衾"者,幠,覆也。

敛衾者,将拟大敛之时衾被也。

既迁尸在床,而用敛衾覆之也。

○"去死衣"者,既覆之,故除去死时衣所加新衣及复衣,为尸将浴故也。

○"小臣楔齿用角柶"者,楔,柱也。

柶以角为之,长六寸,两头曲屈。

为将含,恐口闭急,故使小臣以楔柱张尸齿,令开也。

○"缀足用燕几"者,为尸应著屦,恐足辟戾,亦使小臣用燕几缀拘之,令直也。

案《既夕礼》云"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

郑注云"尸南首,凡胫在南,以拘足"。

如郑此言,则侧几於足,令几脚南出,以拘尸足两边,不令足戾。

崔氏云:"燕几,今之燕几,其形曲仰而拘足。"

与郑违,其义非也。

○"君、大夫、士一也"者,自始死至此,贵贱同。

○注"床谓"至"者也"。

○正义曰:笫,床箦也。

初废床者,床在北壁当户。

至复魄后迁之在床,而当牖南首,所以死后必迁当牖南首者,以平生寝卧之处。

故《士昏礼》同牢在奥。

又云:"御衽于奥,胜衽良席在东,北上。"

又《曲礼》云:"为人子者,居不主奥。"

是尊者常居之处。

若昼日常居,则当户。

故《玉藻》云"君子之居恒当户。 若病时亦当户,在北牖下,取乡明之义"。

故郑前注"病者恒居北牖下",明不病不恒居北牖下也。

管人汲,不说繘,屈之。

尽阶,不升堂,授御者。

御者入浴,小臣四人抗衾,御者二人浴。

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浴用絺巾,挋用浴衣,如它日。

小臣爪足,浴余水弃于坎。

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抗衾而浴。

抗衾者,蔽上,重形也。

挋,拭也。

爪足,断足瓜也。

○管人,如字,掌管籥之人;又古乱反,掌馆舍之人也,下同。

汲音急。

说,吐活反。

繘,均必反。

汲,水绠也。

抗,苦浪反,举也。

盆,蒲奔反。

沃,乌谷反。

枓音主,又音斗。

絺,敕其反,一本作绤,去逆反。

挋音震。

它音他,下同。

拭音式。

[疏]"管人"至"而浴"。

○正义曰:此一经明浴时也。

○"管人",主馆舍者,故郑注《士丧礼》:"管人,有司主馆舍者。"

"汲",谓汲水。

○"不说繘,屈之"者,繘,汲水瓶索也。

遽促於事,故不说去井索,但萦屈执之於手中。

○"尽阶,不升堂"者,以水从西阶而升,尽,不上堂。

知西阶者,以《士丧礼》云"为垼于西墙下",故知从西阶而升也。

○"浴水用盆"者,用盆盛於浴水也。

○"沃水用枓"者,用枓酌盆水沃尸。

熊氏云:"用盘於床下承浴水。"

○"浴用絺巾"者,絺是细葛,除垢为易,故用之也。

《士丧礼》云:"浴巾二,皆用绤。"

熊氏云:"此盖人君与大夫礼。"

或可大夫上絺下绤,故《玉藻》云"浴用二巾,上絺下绤"是也。

○"挋用浴衣"者,挋拭也,用生时浴衣拭尸肉,令燥也。

贺氏云:"以布作之。"

生时有此也。

《士丧礼》云"浴衣於箧",注云"浴衣,已浴所衣之衣,以布为之,其制如今通裁"是也。

○"如它日"者,它日,谓平生寻常之日也。

○"小臣爪足"者,尸浴竟而小臣翦尸足之爪也。

○"浴余水弃于坎"者,浴盆余汁弃之於坎中。

坎者,是甸人所掘於阶间取士为灶之坎。

甸人,主郊野之官。

○"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抗衾而浴"者,内外宜别,故用内御举衾也。

内御,妇人,亦管人汲,事事如前,唯浴用人不同耳。

管人汲,授御者。

御者差沐于堂上。

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

甸人为垼于西墙下,陶人出重鬲。

管人受沐,乃煮之。

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

管人授御者沐,乃沐。

沐用瓦盘,挋用巾,如它日。

小臣爪手翦须,濡濯弃于坎。

差,淅也,淅饭米,取其潘以为沐也。

浴沃用枓,沐於盘中,文相变也。

《士丧礼》沐稻,此云"士沐梁",盖天子之士也。

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黍与?○差,七何反,注"差淅"同。

沐音木。

甸,田遍反。

垼音役。

郑注《仪礼》云:"块,灶也。"

陶音桃。

重,直龙反。

鬲音历。

煮,诸许反。

厞,扶味反,隐也,旧作扉,音非,门扉也。

爨,七逭反。

淅,先历反。

潘,方袁反,米汁也。

差,初隹反。

率音律,又音类。

上,时掌反。

[疏]"管人"至"于坎"。

○正义曰:此一节明沐也。

○"管人汲,授御者。 御者差沐于堂上"者,差,谓淅米取其潘汁也。

○"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者,皆谓用其米取其汁而沐也。

○"甸人为垼于西墙下"者,谓将沐之时,甸人之官为垼于西墙下,士垼,堑灶,甸人具此为垼灶以煮沐汁。

○"陶人出重鬲"者,陶人,作瓦器之官也。

重鬲者,谓县重之罂也,是瓦瓶受三升,以沐米为粥实於瓶,以疏布幂口,系以篾,县之,覆以苇席。

○"管人受沐,乃煮之"者,淅於堂上,管人亦升,尽等,不上堂,而就御者受淅汁,下往西墙於垼灶鬲中煮之也。

○"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者,爨,然也。

甸人为灶竟,又取复魄人所彻正寝西北厞以然灶,煮沐汁也。

谓正寝为庙,神之也。

然旧云厞是屋檐也,谓抽取屋西北檐也。

熊氏云"厞谓西北隅厞隐之处,彻取屋外当厞隐处薪",义亦通也。

何取此薪而用者?示主人已死,此堂无复用,故取之也。

○"管人授御者沐"者,煮汁孰,而管人又取以升阶,授堂上御者,使沐也。

○"乃沐"者,御者授汁,入为尸沐也。

○"沐用瓦盘"者,盘贮沐汁,就中沐也。

○"挋用巾"者,用巾拭发及面也。

《士丧礼》云"沐巾一",又云"挋用巾",注云:"巾,晞也,清也。"

○"如它日"者,事事亦如平生也。

○"小臣爪手翦须"者,沐竟而翦手爪,又治须,象平生也。

○"濡濯弃于坎"者,皇氏云:"濡,谓烦润其发,濯,谓不净之汁也。"

言所濡濯汁弃於坎中。

郑注《士丧礼》云:"巾栉浴衣,亦并弃之其坎。"

案《既夕礼》云:"掘坎南,顺广尺,轮二尺,深三尺,南其襄。"

此沐汁弃於坎,则浴汁亦然。

○注"差淅"至"黍与"。

○正义曰:差是差摩,故云淅。

《诗》云"泽之叟叟",是释,淅米也。

云"取其潘以为沐也"者,《士丧礼》云"受潘煮于垼,用重鬲"。

云"浴沃用枓,沐於盘中,文相变也"者,谓沐与浴俱有枓,俱有盘。

浴云"用枓",沐云"用盘"是文相变也。

云"《士丧礼》沐稻,此云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也"者,若《士丧礼》云是诸侯之士而沐稻,今此云"士沐粱",故疑天子之士也。

云"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黍与"者,案《公食大夫礼》"黍稷为正馔,稻粱为加",是稻粱卑於黍稷。

就稻粱之内,粱贵而稻贱,是稻人所常种,梁是谷中之美,故下《曲礼》云"岁凶,大夫不食粱"。

故诸侯之士用稻,天子之士用粱。

黍稷相对,稷虽为重,其味短,故大夫用之。

黍则味美而贵。

故特牲、少牢"尔黍于席",以其味美故也。

《诗·颂》云:"其饟伊黍。"

郑注:"丰年之时,虽贱者犹食黍。"

是黍贵也。

故天子用之,无正文,故疑而云"与"也。

君之丧,子、大夫、公子、众士皆三日不食。

子、大夫、公子食粥,纳财,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无筭。

士疏食水饮,食之无筭。

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食之无筭。

纳财,谓食谷也。

二十两曰溢。

於粟米之法,一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

诸妻,御妾也。

同言无筭,则是皆一溢。

米,或粥或饭。

○粥,之育反,又音育,下同。

溢音逸,刘昌宗又音实,下同。

莫音暮。

疏食音嗣,下及下注"疏食"皆同。

[疏]"君之"至"无筭"。

○正义曰:此一节广明五服之丧,自初死至除服君及大夫、士食敛之节,今各依文解之。

今此经特明君丧,食之礼。

○"纳财"者,财,谓谷也,谓所食之米也,言每日纳用之米,朝唯一溢米,莫唯一溢米也。

"食之无筭"者,言居丧困病,不能顿食,随须则食,故云"无筭"。

○"士疏食水饮"者,疏,粗也。

食,饭也。

士贱病轻,故疏食粗米为饭,亦水为饮。

○"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者,妇人质弱,恐食粥伤性,故言"疏食水饮"也。

○注"纳财,谓食谷也,二十两曰溢"至"是皆一溢,米,或粥或饭"。

○正义曰:财,谓谷也,故《大宰》云"以九赋敛财贿也",注云"财谓泉谷",是谷为财。

但米由谷出,经已称米,故郑云食谷必言纳财者,以一日之中,或粥或饭,虽作之无时,不过朝夕二溢之米,当须豫纳其米,故云"纳财"也。

云"一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案《律历志》:"黄锺之律,其实一籥。"

《律历志》合籥为合,则二十四铢合重一两,十合为一升,升重十两,二十两则米二升。

与此不同者,但古秤有二法,说《左传》者云"百二十斤为石",则一斗十二斤,为两则一百九十二两,则一升为十九两有奇。

今一两为二十四铢,则二十两为四百八十铢,计一十九两有奇为一升,则总有四百六十铢八参,以成四百八十铢,唯有十九铢二参在,是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

此大略而言之。

云"同言无筭,则是皆一溢,米,或粥或饭"者,粥与疏食,俱言无筭,是疏食与粥者皆一溢米。

或粥,谓食粥者,或饭,谓疏食也。

大夫之丧,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众士疏食水饮,妻妾疏食水饮。

室老,其贵臣也。

众士,所谓众臣。

士亦如之。

如其子食粥,妻妾疏食水饮。

[疏]"大夫"至"如之"。

○正义曰:此经明大夫礼也。

○"室老、子姓皆食粥"者,室老,谓贵臣。

子姓,谓孙也。

不云众子者,主人中兼之。

○"众士疏食"者,谓非室老也。

案《丧服传》云"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余皆众臣",郑注云:"士邑宰。"

此不云者,邑宰虽贵,以其远於君,与众臣同。

案《檀弓》主人、主妇歠粥,此夫人、世妇、妻皆疏食者,熊氏云"《檀弓》云主妇,谓女主,故食粥也。 既葬,主人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妇人亦如之,君、大夫、士一也。 练而食菜果,祥而食肉。 果,爪桃之属。 [疏]“既葬"至"食肉"。

○正义曰:此一节明既葬至练祥,君、大夫、士之食节也。

○"主人疏食水饮"者,熊氏云"既葬,哀杀,可以疏食,不复用一溢米也"。

食粥於盛,不盥,食於篹者盥。

食菜以醯、酱。

始食肉者,先食干肉,始饮酒者,先饮醴酒。

盛,谓今时杯杅也。

篹,竹筥也。

歠者不盥,手饮者盥。

篹或作簨。

○盥,古缓反。

篹,本又作匴,又作算,悉缓反,又苏管反。

醯,呼鸡反。

杅音于。

筥,居吕反。

歠,昌悦反。

饭,扶晚反。

簨,息尹反,徐音撰。

[疏]"食粥"至"醴酒"。

○正义曰:此一节明食之杂礼。

"食粥於盛,不盥"者,以其歠粥不用手,故不盥。

○"食於篹者盥"者,篹,谓竹筥,饭盛於篹,以手就篹取饭,故盥也。

○"食菜以醯、酱"者,谓练而食菜果者,食之时以醯、酱也。

○"始食肉者,先食干肉,始饮酒者,先饮醴酒",文承既祥之下,谓祥后也。

然《间传》曰"父母之丧","大祥有醯酱","禫而饮醴酒",二文不同。

文庾氏云:"盖记者所闻之异。 大祥既鼓琴,亦可食干肉矣。 食菜用醯酱,於情为安。 且既祥食果,则食醯酱无嫌矣。"

熊氏云:"此据病而不能食者,练而食醯酱,祥而饮酒也。 期之丧,三不食。 食疏食水饮,不食菜果。 三月既葬,食肉饮酒。 期,终丧不食肉,不饮酒。 父在,为母为妻,九月之丧,食饮犹期之丧也。 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 食肉饮酒,亦谓既葬。 ○期音基,下同。 为母、为妻,并于伪反,下注“为其"同。

与音预,下同。

[疏]"期之"至"乐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期与大功丧食之节也。

○"期之丧,三不食"者,谓大夫、士旁期之丧,三不食者,谓义服也。

其正服则二日不食也。

故《间传》云"齐衰二日不食"。

○"九月"至"丧也"者,谓事同期也。

五月,三月之丧,壹不食,再不食,可也。

比葬,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

叔母、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饮酒。

义服恩轻也。

故主,谓旧君也,言故主者,关大夫及君也。

○比,必利反。

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

谓性不能者,可食饭菜羹。

有疾,食肉饮酒可也。

为其气微。

五十不成丧。

成犹备也,所不能备,谓不致毁不散送之属也。

[疏]"五月"至"成丧"。

○正义曰:此一经明五月、三月丧食之节。

○"壹不"至"可也"者,壹不食,谓緦麻。

再不食,谓小功。

并言之也,容殇降之,緦麻再不食,义服小功壹不食,故总以"壹不食,再不食"结之。

故《间传》去"小功緦麻,再不食",殇降者也。

○注"故主"至"君也"。

○正义曰:若是诸侯,当云旧君。

主者,大夫之称,经云"故主",关大夫、君也。

○注"谓不致毁不散送之属也"。

○正义曰:致毁,谓致极哀毁,散送谓绖带垂散麻以送葬。

故《杂记》云"五十不致毁"。

《玉藻》云:"五十不散送。"

注云:"送丧不散麻。"

七十唯衰麻在身。

言其余居处饮食与吉时同也。

既葬,若君食之则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

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则辞。

尊者之前可以食美也,变於颜色亦不可。

○食音嗣。

辟音辟。

粱音良。

[疏]"既葬"至"则辞"。

○正义曰:此一经明已有丧,既葬,尊者赐食之礼,葬后情杀,可从尊者夺也。

○"君食之",谓君食臣也,"大夫",谓大夫食士也,父友,谓父同志者也,其人并尊,若命食孝子,则可从之食也。

○"不辟粱肉"者,粱,粱米也。

虽以粱米之饭及肉命食,孝子食之。

○"若有酒醴则辞"者,若酒醴饮之,则变见颜色,故辞而不饮也。

小敛於户内,大敛於阼。

君以簟席。

大夫以蒲席。

士以苇席。

簟,细苇席也。

三者下皆有莞。

○簟,徒点反。

苇,于鬼反。

莞音官,又音完。

[疏]"小敛"至"苇席"。

○正义曰:此一节明君、大夫、士小敛大敛所用之席也。

士以苇席,与咀墁者,士卑不嫌,故得与咀墁用簟也。

○注"三者下皆莞"。

○正义曰:"知下皆有莞"者,案《士丧礼记》云"设床,当牖,下莞上簟",《士丧经》云"布席于户内,下莞上簟",谓小敛席也。

大敛云"布席如初",注云"亦下莞上簟,如士始死",至大敛,用席皆同也。

士尚有莞,则知君及大夫皆有莞也。

但此大夫辟君,上席以蒲也。

若吉礼祭祀,则蒲在莞下,故《司几筵》"诸侯祭祀,席蒲筵、缋纯,加莞席、纷纯",与此异也。

小敛:布绞,缩者一,横者三。

君锦衾,大夫缟衾,士缁衾,皆一,衣十有九称。

君陈衣于序东,大夫、士陈衣于房中,皆西领,北上。

绞,紟不在列。

绞,既敛所用束坚之者。

缩,从也。

衣十有九称,法天地之终数也。

《士丧礼》"小敛陈衣於房中,南领,西上",与大夫异。

今此同,亦盖天子之士也。

绞、紟不在列,以其不成称,不连数也。

小敛无紟,因绞不在列见之也。

或曰缩者二。

○绞,户交反,后同。

缩,所六反。

缟,古老反。

称,尺证反,杜预云:"衣单复具曰称。"

后於此。

紟,其鸩反,后皆同。

从,足容反。

数,色主反。

见,贤遍反。

[疏]"小敛"至"在列"。

○正义曰:此以下至"絺、绤、纻不入",广明君、大夫、士小敛大敛及襚所用之衣并所陈之处,各随文解之。

此一经明小敛之衣。

○"布绞,缩者一,横者三"者,以布为绞,缩,从也。

谓从者一副竖置於尸下,横者三幅亦在尸下。

从者在横者之上,每幅之末析为三片,以结束为便也。

○"君锦衾,大夫缟衾,士缁衾,皆一"者,谓大夫、士等各用一衾,故云"皆一",舒衾於此绞上。

○"衣十有九称"者,君、大夫、士同用十九称衣,布於衾上,然后举尸於衣上,屈衣裹,又屈衾裹之,然后以绞束之。

○"君陈衣于序东,大夫、士陈衣于房中"者,谓将小敛,陈衣也。

房中者,东房也。

大夫、士唯有东房故也。

○"绞紟不在列"者,谓不在十九称之列,不入数也。

小敛未有紟,因绞不在列而言紟耳。

○注"衣十"至"之也"。

○正义曰:"衣十有九称,法天地之终数"者,案《易·系辞》云"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数终於九也,地数终於十也,人既终,故云以天地终数敛衣之也。

云"亦盖天子之士"者,以前文"士沐粱",与《士丧礼》不同,已云"此盖天子之士",此经陈衣与《士丧礼》衣不同,故云"亦盖天子之士"也。

云"以其不成称,不连数也"者,上衣下裳相对,故为成称。

绞、紟非衣,故云"不成称"。

经云"不在列",郑恐今不布列,故云"不连数",谓不连为十九称之列。

其实亦布陈也。

云"小敛无紟"者,以下文大敛始云"布紟",今此经直云"布绞",故知无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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