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卷十一 王制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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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 卷十一 王制第五 郑玄、孔颖达

陆曰:"如字,徐于况反。 卢云:‘汉文帝令博士诸生作此篇。 ’"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王制》者,以其记先王班爵、授禄、祭祀养老之法度,此於《别录》属制度。"

《王制》之作,盖在秦汉之际。

知者,案下文云"有正听之",郑云"汉有正平承,秦所置"。

又有"古者以周尺"之言,"今以周尺"之语,则知是周亡之后也。

秦昭王亡周,故郑答临硕云:"孟子当赧王之际,《王制》之作,复在其后。"

卢植云:"汉孝文皇帝令博士诸生作此《王制》之书。"

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

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

二五,象五行刚柔十日。

禄,所受食。

爵,秩次也。

上大夫曰卿。

○王者如字,徐于况反。

十日,人一反。

[疏]"王者"至"五等"。

○正义曰:此一经论为王者之制禄爵,公、侯、卿大夫以下及士之法。

凡王者之制度,禄爵为重,其食禄受爵之人,有公、侯、伯、子、男,并南面之君,凡五等也。

其诸侯之下,北面之臣,有上大夫卿,有下大夫,有上士,有中士,有下士,凡五等也。

南面之君五等,法五行之柔日。

北面之臣五者,法五行之柔日。

不以王朝之臣,而以诸侯臣者,王朝之臣本是事王,今《王制》统天下,故不自在其数,谓制统天下之君及天下之臣,取君臣自相对,故不取王臣也。

此作记者,虽记虞氏皇而祭之文,大都总记茸荃制度,故言王者之制,不云帝皇制也。

不云天子制者,《白虎通》云:"王是天子爵号。"

《谷梁传》曰:"王者,仁义归往曰王,以其身有仁义,众所归往谓之王。"

王者制统海内,故云"王制",不云天子制也。

凡王者不得称官,故《学记》云"大德不官",而得称职,故《诗》云"衮职有阙",《考工记》云"国有六职",坐而论道,谓之王公”是也。

此并互文以见义。

既天子不官,亦当不主一职。

若以主天下为职,亦得管天下为官矣。

禄者,谷也,故郑注《司录》云"禄之言谷,年谷丰乃后制禄",《援神契》云"禄者,录也",《白虎通》云"禄者,录也。 上以收录接下,下以名录谨以事上"是也。

爵者,尽也,熊氏云"醮尽其才而用之",故《白虎通》云"爵者,尽也,所以尽人才"是也。

按下文云"位定然后禄之",又《大司徒》云"十有一曰以贤制爵","十有二曰以庸制禄",并禄在爵后。

此禄在爵前者,禄是田财之物,班布在下,最是国之重事,须裁节得所,王者制度重之,故在於先,故此经下文先云天子之田,乃云诸侯之田,次云制农田,又云"下士视上农夫禄",又云"君十卿禄",并先言禄。

下始云次国上卿当大国中卿,是后云爵也。

熊氏、皇氏以为试功之禄,故在爵前。

按此王者制度,必当举其正礼,何得唯明试功之禄?下云"君十卿禄",岂试功乎?熊氏、皇氏之说,於义疑也。

公者,按《元命包》云:"公者,为言平也,公平正直。 侯者,候也,候王顺逆。 伯者,伯之为言白也,明白於德也。 子者,奉恩宣德。 男者,任功立业。"

此五等者,谓虞夏及周制。

殷则三等,公、侯、伯也。

此公、侯、伯、子、男,独以侯为名,而称诸侯者,举中而言,又《尔雅》侯为君,故以侯言之。

伯亦居中,不言诸伯者,嫌是东、西二伯,及九州之伯故也。

上大夫卿者,见下文云"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是下大夫之上则有卿,故知上大夫即卿也。

此上大夫卿外,惟有下大夫,所以下文除卿之外,更有上大夫、下大夫者,谓就下大夫之中,更分为上下耳。

卿者,《白虎通》云:"卿之言向也,为人所归向。"

大夫者,达人,谓扶达於人。

上者,事也,皇氏、熊氏皆为任职事。

其大夫之称,亦得兼三公,故《诗》云"三事大夫",谓三公也。

上大夫卿,亦兼孤也,故《春秋》阳处父为大傅,经云"晋杀其大夫阳处父"是也。

孤亦称公,故《乡饮酒礼》云"公三重",是孤也。

卿亦得称公,故《春秋》襄三十年传云郑伯有之臣,称伯有曰"吾公在壑谷"。

士既命同,而分为三等者,言士职卑德薄,义取渐进,故细分为三。

卿与大夫德高位显,各有别命,不复细分。

其诸侯以下,及三公至士,总而言之,皆谓之官。

官者,管也,以管领为名,若指其所主,则谓之职,故《周礼》云"设官分职",通卿、大夫、士也。

知诸侯亦为官者,《尚书·周官》云"唐虞稽古,建官惟百",下云"外有州牧侯伯",是州牧侯伯亦为官也。

若细而言之,诸侯非偏有所主,则非官也,故《学记》云"大德不官",注云"天子诸侯"是也。

诸侯亦称职,故《左传》云"小有述职,大有巡功",述职谓诸侯朝天子,是诸侯称职也。

其爵,则殷以前大夫以上有爵,故《士冠礼》云"古者生无爵,死无谥",谓士也。

周则士亦有爵,故郑注"周制以士为爵,死犹不为谥耳"是也。

○注"二五"至"十日"。

○正义曰:知象阴阳者,按《元命包》云"周爵五等法五精",注云"五精,是其总法五行,分之则法五刚,甲、丙、戊、庚、壬。 其诸侯之臣法五柔,乙、丁、巳、辛、癸"是也。

天子之田方千里,象日月之大,亦取晷同也。

此谓县内,以禄公、卿、大夫、元士。

○晷音轨,日影。

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

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诸侯曰附庸。

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

皆象星辰之大小也。

不合,谓不朝会也。

小城曰附庸。

附庸者,以国事附於大国,未能以其名通也。

视犹比也。

元,善也。

善士谓命士也。

此地,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

殷有鬼侯、梅伯,《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以为一,则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

异畿内谓之子。

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犹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狭也。

周公摄政致大平,斥大九州之界,制礼成武王之意,封王者之后为公,及有功之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其次侯四百里,其次伯三百里,其次子二百里,其次男百里。

所因殷之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合者,皆益之地为百里焉。

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国小,爵卑而国大者,唯天子畿内不增,以禄群臣,不主为治民。

○朝,直遥反,卷内皆同。

畿,求衣反。

狭音洽,后文同。

太平音泰。

斥,昌石反。

黜陟,上丑律反;下竹力反。

主为,于伪反,下"为有","亦为有"同。

[疏]"天子"至"附庸"。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畿内之田及畿外五等诸侯,及畿内公、卿受地多少之法,各随文解之。

○注"象日"至"元士"。

○正义曰:按《元命包》云"日圆望之广尺,以应千里",故云"象日月之大,亦取晷同也"者。

按《考灵耀》云"地与星辰四游升降於茸茯里之中。 夏至之景,尺有五寸,是半茸茯里,得万五千里"。

故郑注《司徒》云"凡日景於地,千里而差一寸",是千里同一寸也。

细而言之,就千里之内,亦渐渐分数不同。

此云同一寸者,大略而言之,非但象日月大小,又取晷同,故云亦。

云"以禄公、卿、大夫元士"者,即下文"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以下是也。

按下注云"待封王之子弟",此唯言"公、卿、大夫、元士"者,举正者言之耳。

○注"皆象"至"治民"。

○正义曰:"皆象星辰之大小也"者,按《元命包》云"王者封之,上应列宿之位",注云"若角亢为郑,房心为宋之比"。

又云"其余小国不中星辰者,以为附庸",是象星辰大小也。

非但象星辰,其百里者又象雷,故《援神契》云"王者之后称公,大国称侯,皆千乘,象雷震百里",是取法於雷也。

其七十里者倍减於百里,五十里者倍减於七十里,故《孝经》云德不倍者,不异其爵;功不倍者,不异其土,故转相半,别优劣。

云"不合谓不朝会也"者,谓不得与诸侯集合朝会天子也。

云"小城曰附庸"者,庸,城也,谓小国之城,不能自通、以其国事附於大国,故曰附庸。

此不能五十里,故为小国之城。

若《诗》"崇墉言言",及《易》"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是大国之城亦名庸也。

云"元,善也。 善士谓命士也"者,按《易·文言》云"元者,善之长也",故元为善也。

按《周礼》注"天子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故云"善士谓命士",则上中下之士,皆称元士也。

天子之士所以称元者,异於诸侯之士也。

《周礼》公侯伯之士,虽一命不得称元士,其夏、殷以上,诸侯之士皆不命也。

故下文云"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是士不得命也。

云"此地,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者,以夏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

若不百里、七十里、五十里,则不得为万国也。

故知夏爵三等之制,如此经文不直举夏时,而云殷所因者,若经指夏时,则下当云万国,不得云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故以为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其国则少於夏也。

云"殷有鬼侯梅伯",按《明堂位》云"脯鬼侯",又《吕氏春秋》云"昔纣为无道,杀梅伯而醢之,杀鬼侯而脯之,以礼诸侯於庙",《楚辞》云"梅伯菹醢",是殷有鬼侯梅伯也。

郑引此者,证殷有侯有伯,二王之后称公,则殷亦有公可知也。

云"《春秋》改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以为一"者,按《公羊传》桓十一年九月,"郑忽出奔卫。 忽何以名?《春秋》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何休云"《春秋》改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为一,一辞无所贬,皆从子"。

《春秋》之时,伯亦得称子,子亦得称伯。

今郑是伯爵,忽若称子,与成君无异,则不见在丧之降贬,故在丧降而称名,非为贬责称名,故云辞无所贬。

何休之意,合伯、子、男为一,皆从称子也。

郑康成此注之意,合伯、子、男以为一,皆称伯也,与何休不同,故郑云"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

若殷家夷狄之君,大者亦称伯,故《书序》云"巢伯来朝",注云"伯,爵也。 南方远国"。

云"则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者,则公百里,侯七十里,伯五十里也。

云"异畿内谓之子"者,畿外既有公、侯、伯,标异畿内,特谓之子爵。

虽为子,若作三公,则受百里之地。

若作卿,则受七十里之地。

若作大夫,则受五十里之地。

殷家虽因於夏,畿内之制,与夏不同。

夏之畿内国,皆方五十里,故郑注《尚书》万国之数云"四百国,在畿内",是皆五十里。

殷之畿内,据下文"有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是与夏不同也。

张逸问:"殷爵三等,公、侯、伯,《尚书》有微子、箕子何?"郑答云:"微子、箕子,实是畿内采地之爵,非畿外治民之君,故云子也。"

云"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者,按《尚书·武成》云"列爵惟五,分土惟三",既云"列爵惟五",故知增以子、男也。

云"而犹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狭也"者,解所以列爵既五,则应五等之土,上公五百里以下,犹因殷之地。

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为三等,以虽伐纣,九州之地尚隘狭,未得五等之封故也。

云"周公摄政致太平,斥大九州之界,制礼成武王之意"者,斥大谓开斥广大,於先中国方三千里,今方七千,是斥大九州之界也。

武王既列爵惟五,是意欲为五等之封,但为界狭。

今周公为五等之封,是成武王之意。

云"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以下,皆《大司徒职》文。

云"所因殷之诸侯,亦以功黜陟之"者,谓周之诸侯,既以有功封建其国,所因殷之诸侯,既无大罪,不可以绝灭。

亦如周之诸侯,以勋多少黜退之,升陟之。

殷之诸侯大者百里,今日有功则升陟,或二百里,或三百里,是陟之也。

云黜者,谓於周家有过,诸侯党纣为恶者,皆黜退之,不复得为诸侯。

或黜咸至七十、五十里,或有罪黜为附庸也。

云"其不合者,皆益之地为百里焉",谓其不以功过黜陟者,谓平常诸侯,皆益之地,使满百里焉。

云"周世有爵尊而国小,爵卑而国大"者,张逸疑而不解,以问於郑,郑答之云:"设今有五十里之国於此,无功可进,无过可退,亦就益其地,为百里之国。 爵尊而国小者,若虞虢之君,爵为公,地方百里。 爵卑而国大者,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男二百里,皆大於虞虢。"

郑通言男亦二百里者,据男有功,得附庸者言之耳,大於虞虢百里之意。

云"惟天子畿内不增以禄群臣,不主为治民"者,解畿内之地,公、侯、伯、子、男皆增其地,今畿内、公卿大夫采地不增益之者,本以禄赐群臣,不须增益其地,以其不主为治民者也。

外土诸侯本为治民,须使民利国,故须增益其封。

周之畿内有百里之国,有五十里之国,有二十五里之国。

郑注《小司徒》云:"百里之国凡四都,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

故崔氏云:"畿内有百里之国,有五十里之国,有二十五里之国。"

《元命包》云:"周爵五等法五精,《春秋》三等象三光。"

说者因此以为文家爵五等,质家爵三等。

若然,夏家文应五等,虞家质应三等。

按《虞书》"辑五瑞","修五礼五玉",岂复三等乎?又《礼纬含文嘉》云:"殷爵三等,殷正尚白,白者兼正中,故三等。 夏尚黑,亦从三等。"

按《孝经》夏制,而云公、侯、伯、子男,是不为三等也。

《含文嘉》之文,又不可用也。

制:农田百亩。

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

下农夫食五人。

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

农夫皆受田於公,田肥墽有五等,收入不同也。

庶人在官,谓府史之属,官长所除,不命於天子国君者。

分或为粪。

○分,扶问反。

食音嗣,下同,徐音自。

差,初佳反,徐初宜反,下注同。

墝本又作墽,苦交反。

长,丁丈反,下文及注皆同。

粪,方运反。

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

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

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

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

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

此班禄尊卑之差。

[疏]"制农"至"卿禄"。

○正义曰:此一节论制农田有上中下,以禄庶人在官及士大夫,并卿及君之禄,各随文解之。

○注"农夫"至"为粪"。

○正义曰:"农夫皆受田於公"者,以经云"制农田",是王者制度;授农以田,是农夫受田於公也。

云"肥墽有五等,收入不同也"者,按《周礼》地有九等,故《司徒》"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注云"有夫有妇,然后为家。 自二人以至於十人为九等","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 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 正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举中而言。

如郑此言上地家七人者,为中地之上;家六人者谓中地之中;家五人者谓中地之下。

以此推之,下地之上家四人,下地之中家三人,下地之下家二人,则上地之上家十人,上地之中家九人,上地之下家八人,是有九等,从十人而以至於二人。

此经地惟五等,自九人而下至五人不同者,《大司徒》所云农夫授田,实有九等。

此据准庶人在官之禄,最下者犹五人,故从上农夫至五人而已。

《司徒》"上地家七人",此云"上农夫食九人"者,谓上中之地亦为上地,即上农夫,不言上上者,欲取九人当下士禄,亦与《司徒》不异也。

既有九等,按《大司徒》"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地惟有三等者,《大司徒》言其大纲,其实不易、一易、再易各为三等,则九等也。

按《异义》:"《左氏》说山林之地,九夫为度,九度而当一井。 薮泽之地,九夫为鸠,八鸠当一井。 京陵之地,九夫为辨,七辨而当一井。 淳卤之地,九夫为表,六表而当一井。 疆潦之地,九夫为数,五数而当一井。 偃猪之地,九夫为规,四规而当一井。 原防之地,九夫为町,三町而当一井。 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 衍沃之地,九夫为井。 赋法积百井,除山川坑岸三十六井,定出赋者六十四井,则千里之畿,地方百万井,除山川坑岸三十六万井,定出赋者六十四万井,长毂万乘。"

如《异义》此说,则方十里凡百井。

三十六井为山川坑岸,六十四井为平地出税。

按郑注《小司徒》成方十里,缘边一里,治为沟洫,则三十六井,其余方八里为甸,六十四井出田税,与《异义》不同者,《异义》所云通山林薮泽九等而言之,郑注《小司徒》者,据衍沃平地而言之,所以不同也。

《异义》九等者,据大略国中有山林,至衍沃之等言之。

《周礼》九等者,据授民地肥瘠有九等,与《异义》不同也。

《尚书·禹贡》注云:"一井上上,出九夫税,上中出八夫税,上下出七夫税,中上出六夫税,中中出五夫税,中下出四夫税,下上出三夫税,下中出二夫税,下下出一夫税。"

所以又有此九等者,以《禹贡》九州有上中下九等。

出没不同,故以井田计之,以一州当一井。

假令冀州上上出九百万夫之税,兖州下下出一百万夫之税,是九州大较,相比如此,非谓冀州之民皆出上上,兖州之民皆出下下,与《周礼》九等又不同也。

所以上农夫得食九人者,以《史记》云上地亩一钟,钟六斛四斗,百亩百钟,则六百四十斛。

按《食货志》又云"上孰,其收自四斛",则百亩四百斛也。

按《廪人》中岁人食三鬴,其九人之内,老幼相通,不皆人食三鬴,故食九人也。

其民之常税不过什一,又庶民丧祭费用又少,且年有丰俭,不恒上孰。

崔氏以为亩皆一钟,人恒食四鬴,又为什二而税,又云祭用数之仂者,苟欲计筭使合其义,非也。

云"庶人在官,谓府史之属"者,则《周礼·大宰》云"府六人,史十有二人。"

云之属,谓工人、贾人及胥徒也。

云"官长所除,不命於天子国君者",官长谓冢宰为天官之长,司徒为地官之长,自所命,或若大府为府藏官之长,大司乐为乐官之长是也。

言所除者,谓所命之官,除去其旧名籍。

《周礼》注云"凡府史以下,官长所自辟除",以其非九命之内,故知不命於天子国君也。

若子男之士虽无命,亦当命於国君也,以其称士故也。

○注"此班"至"之差"。

○正义曰:经云"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则庶人在官者,虽食八人以下,不得代耕,故《载师》有官田,谓庶人在官之田,大夫以下,位卑禄少,故大小国不殊,卿与君禄重位尊,故禄随国之大小为节。

按《周礼》天子卿、大夫、士,与诸侯之臣执贽同,则禄亦同也。

此自下士至小国之卿倍大夫禄,皆据无采地者言之,故郑答临硕云:"王畿方千里者,凡九百万夫之地,三分去一,定受田者三百万夫。 出都家之田,以其余地之税,禄无田者,下士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三十六人,下大夫七十二人,中大夫百四十四人,卿二百八十八人。 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 小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 此诸侯使卿大夫覜聘并会之序也。 其爵位同,小国在下,爵异,固在上耳。 ○覜,吐吊反。 [疏]“次国"至"大夫"。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使卿、大夫、士覜聘班序行列之法,各随文解之。

○注"此诸"至"上耳"。

○正义曰:经文既称大国小国大小并在则非是特来故知使卿大夫覜聘并会也。

云:"其位爵同小国在下者,爵同,谓同作卿也。 据经文,小国卑於大国,故知小国之卿在大国之卿下。 云“爵异,固在上耳"者,谓大国是大夫,小国是卿,则经云小国之卿,位当大国之上大夫,是小国之卿,爵异於大国之大夫。

其爵既异,固当在大夫之上。

必知爵异,小国在上者,以其卿执羔,大夫执雁,使卿絺冕,大夫玄冕,故知小国之卿,不得在大国大夫之下也。

其有中士下士者,数各居其上之三分。

谓其为介,若特行而并会也。

居犹当也。

此据大国而言,大国之士为上,次国之士为中,小国之士为下。

士之数,国皆二十七人,各三分之上九、中九、下九,以位相当,则次国之上士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小国之上士当大国之下。

凡非命士,亦无出会之事。

《春秋传》谓士为微。

○三分如字。

为界音界。

[疏]"其有"至"三分"。

○正义曰:中士者,谓次国之士。

下士者,谓小国之士。

大国之士既分为三分,次国小国之士亦分为三分。

今大国之士既定在朝会,若其有中国之士小国之士者,其行位之数,各居其上国之三分之二,谓次国以大国为上,而次国上九当大国中九,次国中九当大国下九,是当其大国之三分之二。

小国以次国为上,小国上九当次国中九,小国中九当次国下九,亦是居上三分之二也。

是各居上之三分。

○注"谓其"至"为微"。

○正义曰:言"谓其为介"者,若《聘礼》"士介四人"是也。

若特行,则隐元年"及宋人盟於宿"是也。

本国出使,其行至他国,与诸国并会也。

云"此据大国而言"者,以经必云中士下士,不云上士,是文以大国为主,以中国下国来当之,故知据大国而言。

云"大国之士为上,次国之士为中,小国之士为下"者,解经之中士为中国之士,下士为下国之士。

经虽无上士之文,以中士下士类之,则上士为大国之士也。

就上士中士下士之内,各分为上九、中九、下九。

言大国之士为上,不解经之上字者,自谓次国以大国为上,小国以次国为上耳。

云"凡非命士,亦无出会之事"者,即《祭法》庶士是也。

云"《春秋传》谓士为微"者,隐元年"及宋人盟於宿",《公羊传》云"孰及之?内之微者也",是谓士为微也。

凡四海之内九州。

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

名山大泽不以封,其余以为附庸间田。

八州,州二百一十国。

建,立也。

立大国三十,十三公也。

立次国六十,十六卿也。

立小国百二十,十二小卿也。

名山大泽不以封者,其民同财,不得障管,亦赋税之而已。

此大界方三千里,三三而九,方千里者九也。

其一为县内,余八各立一州,此殷制也。

周公制礼,九州大界方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有九也。

其一为畿内,余四十八。

八州各有方千里者六,设法一州,封地方五百里者不过四,谓之大国。

又封方四百里者不过六,又封方三百里者不过十一,谓之次国。

又封方二百里者不过二十五,及余方百里者,谓之小国。

盈上四等之数,并四十六。

一州二百一十国,则余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

凡处地方千里者五方,百里者五十九,其余方百里者四十一,附庸地也。

○间音闲,章,之尚反。

[疏]"凡四"至"十国"。

○正义曰:此一节论四海之内九州,州别建国多少及附庸间田之法,如郑所注,此经云是殷法也。

《周礼》则九服,夷镇蕃三服谓之四海,四海之内,谓要服以内。

殷则服数无文,则必不与周同。

按《尔雅·释地》云:"九夷八狄七戎六蛮,谓之四海。"

孙炎云:"海之言晦,晦闇於礼义。"

此言四海之内,谓夷狄之内也。

地方三千里,以开方计之,三三如九,方千里者有九。

其一为天子县内,下文具之。

以外八州,州别方千里者有一。

州建百里之国三十,是公国也;七十里之国六十,是侯国也;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是伯国也,是一州凡二百一十国。

必二百一十国者,按《元命包》云:"阳成於三,列於七,三七二十一,故二百一十国也。"

"其余以为附庸间田",谓置二百一十国外之余地,为附庸间田也。

若封人,附於大国谓之附庸。

若未封人,谓之间田。

每州二百一十国所余之地者,则下文云"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是也。

○注"建立"至"地也"。

○正义曰:建是树立之义,故建为立也。

云"立大国三十,十三公也"者,郑以天子县内三公之国亦百里,今畿外大国亦百里,是准拟畿内三公之地,故云"十三公"也。

每十个国则准一公,是三十国准於三公也。

云"立次国六十,十六卿也"者,亦以畿内六卿之地方七十里,今畿外次国亦七十里,故知准拟六卿,言十於六卿六十也。

通三孤则谓之九卿,据有职事者言之,故为六卿也。

云"立小国百二十,十二小卿也"者,小卿则天子畿内大夫,国方五十里,今畿外小国亦五十里,是准拟大夫,当十於十二小卿也。

定本云"十十二小卿",重有十字,俗本直云十二小卿,俗本误也。

云"名山大泽不以封者,与民同财"者,若封诸侯,则诸侯为主,若不得取其财物,故不封诸侯,使民共取,故《山虞职》云"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是也。

云"不得障管,亦赋税之而已"者,既不封诸侯,其诸侯不得障塞管领,禁民取物,民既取物,随其所取赋税而已,故《泽虞》云"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以时入之于王府"是也。

定本云"不得不管,亦赋税而已",谓虽不封诸侯,诸侯不得不管。

若如此解,则於"而已"二字为妨,恐定本误也。

云"此殷制也"者,以夏时万国,则地余三千里,周又中国方七千里,今大界三千,非夏非周,故云"殷制也"。

其实夏之末年,亦与殷同方三千里,故下云"天子之县内",郑注云"县内,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

又云"夏末既衰,夷狄内侵","土地减,国数少"是也。

云"周公制礼,九州大界方七千里"者,按《大行人》"邦畿方千里,其外方五百里,谓之侯服"、甸服、男服、采服、卫服、要服,服五百里,通王畿四面相距为七千里。

《大行人》要服已外,即云"九州之外,谓之蕃国",是要服以内为中国也。

云"设法一州,封地方五百里者不过四"者,言设法谓假设为法,非实封也,故《职方》云"千里封公,以方五百里则四公",注云"每事言则者,设法也",是不实封。

必知不实封者,以每州有四公,八州则三十二公。

周之上公,则惟杞、宋耳,故知非实封也。

一州有千里之方六,则一个千里之方,为方百里者百;一个五百里之国,为方百里者二十五,四个二十五用千里之方一,是方五百里者不过四也。

云"又封方四百里者不过六"者,以一个四百里之国,为方百里者一十六,六个一十六为九十六,是用百里之方九十六,为六个四百里之国,故云"方四百里者不过六",用千里之方一,犹余百里之方四。

云"又封方三百里者不过十一"者,以一个三百里之国,为方百里者九,十一个九为九十九,是用百里之方九十九,故云"封方三百里者不过十一",用千里之方一,犹余百里之方一。

云"又封方二百里者不过二十五"者,以一个二百里之国,为方百里者四,二十五个二百里国,用千里之方一,故云"封方二百里者不过二十五"。

云"盈上四等之数"者,谓将此百里小国一百六十四,添盈公、侯、伯、子四等之数四十六,则为一州二百一十国也。

云"则余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者,以其上惟云"余方百里者,谓之小国",不显其数多少,直言盈上四等之数。

四等既有四十六,若添满二百一十,必须百六十四,故云"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

云"凡处地方千里者五,方百里者五十九"者,封公则四,是用千里之方一;封侯则六,又用千里之方一;封伯十一,又用千里之方一;封子二十五,又用千里之方一,封男百,又用千里之方一。

是处地方千里者五,男国更须六十四,则应须百里之方六十四,但千里之方六,封侯之外,犹余百里之方四,千里之方封伯十一之外,犹余百里之方一,是五个千里之方内,总余百里之方五,得为五个男国,则五个千里之方,更得五十九外个百里之方,是满六十四也。

云"其余方百里者四十一,附庸地也"者,以百里之方百,去其五十九,故余四十一也。

按郑注《大司徒》云"侯附庸九同,伯附庸七同,子附庸五同,男附庸茸墁。"

今一州,惟有方百里者四十一,得备侯、伯、子、男一百一十国附庸者。

郑注《司徒》云"凡诸侯为牧正帅长,及有德者,乃有附庸",非国国皆有。

且此云州别二百一十国,及侯附庸九同,皆设法而言,非实事也。

注"侯附庸九同"者,诸侯有功可进为公,为四百里之上加九同,得进为五百里也。

伯於三百之上加七同,得为四百里,进为侯也。

子於二百里之上加五同,得为二百里,进为伯也。

男於百里之上加茸墁,得为二百里,进为子也。

言同者,谓积累众附庸而满同也,非谓一附庸居一同也。

郑注《司徒》云"公无附庸",以其尊极故也。

故郑云鲁以周公之故,得兼四等,加二十四附庸,方七百里也。

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

名山大泽不以朌,其余以禄士,以为间田。

县内,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

殷曰畿,《诗·殷颂》曰:"邦畿千里,维民所止。"

周亦曰畿,畿内大国九者,三公之田三,为有致仕者副之为六也,其余三,待封王之子弟。

次国二十一者,卿之田六,亦为有致仕者副之为十二,又三为三孤之田,其余六,亦待封王之子弟。

小国六十三,大夫之田二十七,亦为有致仕者副之为五十四,其余九,亦以待封王之子弟。

三孤之田不副者,以其无职,佐公论道耳,虽有致仕,犹可即而谋焉。

朌读为班。

○朌音班,赋也。

[疏]"天子"至"间田"。

○正义曰:此经明天子县内之国数多少及禄士之法。

按殷之与周称,畿唐虞称服,无云县者,今此特云县内,故郑云"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

按郑注《益稷》云"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四百国在畿内"。

今此畿内惟有九十三国者,盖夏之一代畿内称县,当夏禹之初有四百国,至夏之末,土地既咸,故与禹世不同,未知於时县内国数多少,汤承夏末之后,制为九十三国。

记者言县,明其承夏之余,国数是殷汤之制,故与四百国不同也。

"名山大泽不以朌"者,畿外列土诸侯有封建之义,故云不以封;畿内之臣,既不世位,有朌赐之义,故云不以朌。

所以不朌者,亦为与民共财,不障管也。

虽不障民,取其财物,亦入之王府,即《周礼》山虞、泽虞所掌是也。

"其余以禄士,以为间田"者,谓九十三国之余,则下文云"其余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是也。

以九十一国以封公卿大夫,故特云以禄士。

其实公卿之子,父死之后,既不世爵,得食父禄,故下文云"大夫不世爵","未赐爵,视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国",是九十三国之外,既云视元士,则此禄士包之也。

其不封公卿大夫及禄士之外,并为间田,则《周礼》云"公邑也"。

不云附庸者,以县内无附庸也。

所以畿外州建二百一十国之外,则间田少,畿内立九十三国之外间田多者,以畿外诸侯有大功德,始有附庸,故间田少,畿内每须朌赐,故间田多。

依《周礼》,间田自二百里之外,以至五百里,其大夫则於三百里为采地,卿则於四百里为采地,公则於五百里为采地,故《载师》云"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畺地"是也。

未知殷制如甸?其周之畿内采邑大小未闻,则郑注《小司徒》云"百里之国凡四都","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是谓畿内大国百里,次国五十里,小国二十五里。

又注《大司徒》云"畿内之制未闻",是知疑而不定。

此云禄士,谓无地之士,给之以地而当其禄,不得为采邑耳。

其实春秋之时,公卿亦有无地者,故《春秋》经刘子、单子,是有地者称爵;"王子虎卒",是无地者不称爵也。

○注"诗殷"至"谋焉"。

○正义曰:引《诗·殷颂》者,是《玄鸟》"祀高宗"之篇,证殷称畿也。

云"周亦曰畿"者,《周礼·职方》云"千里曰王畿"是也。

云"为有致仕者副之"者,以三公在朝,既有正田,今身既致仕,不可仍食三公采邑,身又见存,不可全无其地,故公卿大夫皆有正职之田,又有致仕副邑。

云"其余三,待封王之子弟"者,《礼运》云"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

又《周礼》有都宗人、家宗人祭祀,皆致福於王,是有封王之子弟也。

但王之子弟有同毋异毋有亲疏之异,亲宠者封之与三公同,平常者与六卿同,疏远者与大夫同,故有三等之差也。

云"三孤之田不副"者,自上差之,三公之外,其余有三;卿之外,其余有六;大夫之外,其余有九,皆以次相三。

若三孤有致仕之副,则卿与公同,其余三,非差次也。

云"以其无职,佐公论道耳。 虽其致仕,犹可即而谋焉"者,按《周礼》三公虽无正职,犹列於官,参六卿之事,故《司徒》云"乡老二乡,则公一人"。

三孤则不列於官,故云无职,但佐公论道,在朝在家,其事一等,虽退致仕,犹可就而谋事,不须致仕之后,朝上更别立官,故知不有致仕之副。

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

天子之元士,诸侯之附庸,不与。

不与,不在数中也。

《春秋传》云:"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

言执玉帛,则是惟谓中国耳。

中国而言万国,则是诸侯之地有方百里,有方七十里,有方五十里者,禹承尧舜而然矣。

要服之内,地方七千里,乃能容之。

夏末既衰,夷狄内侵,诸侯相并,土地减,国数少。

殷汤承之,更制中国方三千里之界,亦分为九州,而建此千七百七十三国焉。

周公复唐虞之旧域,分其五服为九,其要服之内,亦方七千里,而因殷诸侯之数广其土,增其爵耳。

《孝经说》曰:"周千八百诸侯,布列五千里内。"

此文改周之法,关盛衰之中,三七之间以为说也。

终此说之意,五五二十五,方千里者二十五,其一为畿内,余二十四州,各有方千里者三,其余诸侯之地,大小则未得而闻。

○与音预,注及下注"不与"同。

涂音徒。

要,一遥反,下"要服"皆同。

并,必政反,又如字。

减,古斩反。

关盛衰,并读如字。

[疏]"凡九"至"不与"。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殷之畿内畿外国数之法。

前文云"凡四海之内",明殷之畿外诸侯。

次经明天子县内殷之畿内国数。

此经总明殷之畿内畿外,故云"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

天子之元士、诸侯之附庸不在数中,故云"不与"。

商王大计地方三千里,畿外八州,每一州二百一十国,封爵三等,八州一千六百八十国,并王畿内九十三国,计千七百七十三国。

"天子之元士",则下云"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是天子之元士。

又下云"其余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是诸侯附庸,不在千七百七十三之数。

○注"春秋"至"而闻"。

○正义曰:引《春秋传》者,哀七年《左传》文。

时鲁欲伐邾,孟孙不欲,诸大夫答孟孙云:"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今其存者无数十焉。"

又襄二十五年传云:"若无侵小,何以至焉?"杜预云:"涂山在寿春东北,与会稽别也。"

若郑康成之意,涂山则会稽也,故注《尚书》云"禹朝群臣於会稽,执玉帛者万国"。

是以张逸疑而问郑:"按《左传》‘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外传》云‘禹朝群臣於会稽,防风氏后至’,不与注相应何?"郑答云"欲明诸侯守土之祀,故兼用《外传》、《内传》语"者,郑意以涂山、会稽为一,以诸侯为守土之祀,故云"禹朝群臣,群臣则诸侯也"。

郑云"兼用《外传》、《内传》语"者,"禹朝群臣於会稽",是《外传》语;"执玉帛者万国",是《内传左氏》语。

云"言执玉帛,则是惟谓中国耳"者,按《觐礼》诸侯享王璧以帛,是执玉帛也。

按《大行人》侯、甸、男、采、卫、要,各以其服贡物,下云"九州之外谓之蕃国,各以其所贵宝为挚",郑注贵宝,若白狼白鹿,夷狄不执玉帛,故云"执玉帛惟谓中国耳"。

云"中国而言万国,则是诸侯之地有方百里,有方七十里,有方五十里"者,郑言此者,以周之大国方五百里而下,则不得有万国,故云然也。

按万国之数,郑注《皋陶谟》:"尧初制五服,更五百里,禹所弼每服五百里,故始有百里之封焉。 犹用要服之内为九州,州立十二人为诸侯师,盖百国一师,则州十有二师,则每州千二百国也。 八州九千六百国,其余四百国在畿内。"

郑又云:"百里者三,封国七有奇。 所以百里三封国七者,以百里之方一,为公侯之国一;又以百里之方一,为伯七十里之国二;又以百里之方一,为子男五十里之国四。"

是百里之方三封国七也。

言有奇者,谓百里之方一,封七十里之国二。

有奇者,以百里之方一,为十里之方百,七十里之国一,用十里之方四十九,七十里之国二,用十里之方九十八,余有十里之方二,故云有奇。

以此计之,州有千里之方六,以千里之方二为公侯之国二百,又以千里之方二为伯七十里之国四百有奇,又以千里之方二为子男五十里之国八百,总为一千四百国。

以二百国及奇余为附庸山泽,故州有千二百国。

郑云"四百国在畿内"者,以大略据子男为言,非实法也。

赵商不达郑旨,而问郑云:"以《王制》论之,畿内之国有百里,有七十里,有五十里。 今率以下等计之,又有王城关遂郊郭,卿大夫之采地,数不在中。 今就四百,似颇不合。 郑答之云:“三代异物,《王制》之法,唐虞或不尽然。 尧舜之德,守在四疆,乡遂有无,无以言也。 公卿大夫有田禄者,其四百国,非采地为何?王城之大,郊关之处几何?而子责急也。 此郑亦随问而答,非事实也。 必知非实者,以地形不可方平如图,又有山泽不封之地,何有同积釭无空缺之处?故知略计地为四百国耳。 云“禹承尧舜而然矣"者,以尧未遭洪水之前,帝德宽广,不制以法,故中国五千。

禹因治水之后,德化渐大,故中国更广,而有万国。

云"要服之内,地方七千,里乃能容之"者,王畿内五百里,又五百里外侯服,去城外五百里是一千里。

又五百里甸服,是一千五百里。

又五百里男服,是二千里。

又五百里采服,是二千五百里。

又五百里卫服,是三千里。

又五百里为要服,是三千五百里。

要服去王畿三千五百里,四面相距为七千里,是九州之内,此云要服之内,地方七千里也。

按《尚书·咎繇》注:"禹弼成五服,去王城五百里曰甸服。 其弼当侯服,去王城千里。 其外五百里为侯服,当甸服,去王城一千五百里。 其弼当男服,去王城二千里。 又其外五百里为绥服,当采服,去王城二千五百里。 其弼当卫服,去王城三千里。 又其外五百里为要服,与周要服相当,去王城三千五百里。 四面相距为七千里,是九州之内也。"

故此云要服之内,地方七千里。

《咎繇》注又云:"要服之弼,当其夷服,去王城当四千里。 又其外五百里曰荒服,当镇服,其弼当蕃服,去王城五千里。 四面相距,为方万里也。"

云"夏末既衰,夷狄内侵,诸侯相并,土地减,国数少"者,以汤承於夏末,中国惟方三千里,明所因有渐,承夏末之地。

上云"天子县内",是夏末殷初,其界相似也。

必知此《王制》之文以为殷制者,正以百里、七十里、五十里之国与周不同,又千七百七十三国与禹万国数复异。

又虞夏及周皆曰牧,此经称伯,故知大略皆据殷而言也。

其天子七庙,及下杂论虞夏商周四代之制,亦兼载焉。

云"周公复唐虞之旧域,分其五服为九,其要服之内,亦方七千里"者,言复唐虞旧域,谓治水之后旧域也。

按《周礼·职方》云:"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藩服。"

蛮服则要服。

是分其五服为九,以要服之内方七千里也。

云"因殷诸侯之数,广其土,增其爵耳"者,按《洛诰》传云"天下诸侯之来,进受命於周,退见文武尸者,千七百七十三诸侯",其数与此同,是周因殷诸侯之数也。

按《大司徒》公五百里,侯四百里,与此公侯百里不同,是广其土也。

殷爵三等,周爵五等,是增其爵耳。

云"《孝经说》曰‘周千八百诸侯,布列五千里内’"者,此《孝经纬》文。

云"千八百"者,举成数,其实亦千七百七十三诸侯也,布列在中国五千里之内。

云"此文改周之法,关盛衰之中,三七之间以为说也"者,此文谓此《孝经纬》文。

改周之法,谓改周公盛时之法,盛谓地方七千里,衰谓地方三千里,故云"关盛衰之中,三七之间"。

若指文言之,盛谓周公制礼太平时也,衰谓夏末殷初之时也。

盛衰之中,谓武王时也。

若以当代言之,衰谓周末幽、厉之时,与夏末同。

盛衰之中,谓昭王、恭王之时,与武王同。

云"终此说之意"者,谓终竟此《孝经纬》所说之意。

云"其余诸侯之地,大小则未得而闻"者,谓一州之内,千里之方有三,而一州建二百一十国,但未知国之大小及封建制度,故云未闻。

《异义》:"《公羊》说‘殷三千诸侯,周千八百诸侯’。 《古春秋左氏传》说‘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 唐虞之地万里,容百里地万国。 其侯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余为天子间田。 许慎谨按:《易》曰:‘万国咸宁。 ’《尚书》云:‘协和万邦。 ’"从《左氏》说。

郑駮之云:"而诸侯多少,异世不同。 万国者,谓唐虞之制也。 武王伐纣,三分有二,八百诸侯,则殷末诸侯千二二百也。 至周公制礼之后,准《王制》千七百七十三国,而言周千八百者,举其全数。"

又《异义》:"《今尚书》欧阳夏侯说‘中国方五千里’,《古尚书》说‘五服旁五千里,相距万里’。 许慎谨按:以今汉地考之,自黑水至东海,衡山之阳至於朔方,经略万里。"

从《古尚书》说‘郑氏无駮,与许同。

按《易·下系》云:"一君二民,君子之道。 二君一民,小人之道。"

郑注:"一君二民,谓黄帝尧舜,谓地方万里为方千里者百,中国之民居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九。 夷狄之民居千里者五十一,是中国夷狄,二民共事一君。 二君一民,谓三代之末,以地方五千里,一君有五千里之土,五五二十五,更足以一君二十五,始满千里之方五十,乃当尧舜一民之地,故云二君一民。"

实无此二君一民,假之以地广狭为优劣也。

天子,百里之内以共官,千里之内以为御。

谓此地之田税所给也。

官谓其文书财用也。

御谓衣食。

○共音恭。

[疏]"天子"至"为御"。

○正义曰:此一节论畿内千里之地田税所共给之事。

○注"谓此"至"衣食"。

○正义曰:经云"百里之内"者,谓去王城百里,四面相距则二百里。

经云"千里之内以为御"者,谓四面相距为千里,去王城四面五百里,二者相互。

云"此地之田税所给也"者,依《周礼》有口率出泉,恐此是口率之泉,故云"此地之田税所给也"。

知非口率出泉所给者,按《周礼》大府九赋之泉,各有所给,故其职云"关市之赋,以醋荃之膳服。 邦中之赋,以待宾客。 四郊之赋,以待稍秣。 家削之赋,以待匪颁。 邦甸之赋,以待工事。 邦县之赋,以待币帛。 邦都之赋,以待祭祀。 山泽之赋,以待丧纪。 币余之赋,以待赐予",是口率出泉,各有所用也。

知"官谓其文书财用也"者,以其称官,是官府所须,故为文书财用。

御是进御所须,故为衣食。

但官卑亵,故用近物;御为尊重,故用远物,此为殷法也。

但未知有口率出泉以否。

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

十国以为连,连有帅。

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

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

属、连、卒、州,犹聚也。

伯、帅、正,亦长也。

凡长皆因贤侯为之。

殷之州长曰伯,虞夏及周皆曰牧。

○帅,色类反,注及下同。

卒,子忽反,下及注同。

牧音木。

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帅,三百三十六长。

八伯各以其属,属於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为左右,曰二伯。

老谓上公。

《周礼》曰:"九命作伯。"

《春秋传》曰:"自陕以东,周公主之。 自陕以西,召公主之。"

○陕,失冉反,一音古洽反。

召,诗照反。

[疏]"千里"至"二伯"。

○正义曰:此一节论千里之外设方伯及连帅卒正兼二伯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属连"至"曰牧"。

○正义曰:属是系属,连是连接,卒是卒伍,州是聚居,故云"属、连、卒、州,犹聚也"。

伯、帅、正俱是长,但异其名。

云"凡长皆因贤侯为之"者,既长诸侯,非贤不可,故知贤侯为之。

言因者,因其州内贤侯,非州外别取州牧,则知以贤侯为之,故下《曲礼》以侯为牧。

周制牧下有二伯,则侯伯皆得为之,故《诗·旄丘》"责卫伯也"。

卫是侯爵,而为州伯。

张逸疑而问郑,郑答云:"侯德適任之,谓卫侯之德,適可任州伯也。"

然则伯之贤者,亦可进为牧,故《周礼·宗伯》"八命作牧",注云"谓侯伯有功德者,加命得专征伐,是伯得为牧也"。

郑必知州牧之下,更有二伯者,以《左传》云五侯九伯,服、杜皆为五等诸侯,九州之伯。

《郑志》云:"若征五等诸侯九州之伯,何夹辅之有?大公为王官伯,分主自陕以东,不可分为四侯半,故称五侯。 四州有八伯,畿内有一伯,故为九伯也。"

按《郑志》注《尚书》为八伯,张逸问云:"九州而八伯者何?"郑答云:"畿内之州不置伯,有乡遂之吏主之。"

伯即牧也。

故《周礼·大宰》云"施典于邦国,建其牧,立其监",是畿外邦国有牧,畿内不置也。

畿内既不置牧,则应无牧下之伯。

而立五侯九伯,畿内有一伯者,但比拟畿外应有而言之,其实无也。

州长既用贤侯为之,则卒正、连帅、属长,节级用伯、子、男贤者而为之。

郑注《曲礼》云"二王之后不为牧",则殷亦当然。

殷既亦有连、属、卒等,则周亦然也。

故《诗·旄丘》责卫伯不能修方伯连率之职是也。

云"虞夏及周皆曰牧"者,按《尚书·舜典》云"觐四岳群牧",又云"咨十有二牧“,是虞称牧也。 虞虽称牧,亦称伯,故《书传》云“惟元祀,巡此四岳八伯"。

按《左传》宣三年云夏之方有德也,贡金九牧”,是夏称牧也。

《大宰》云"建其牧",是周称牧也。

故云"虞夏及周皆曰牧"。

○注"周礼"至"主之"。

○正义曰:"九命作伯",《大宗伯职》文。

"《春秋传》曰"以下,《春秋》隐五年公羊传文。

故传云"三公者何?天子之相也。 自陕而东者,周公主之。 自陕而西者,召公主之,一相处乎内"是也。

千里之内曰甸。

服治田,出谷税。

○甸,大荐反。

千里之外曰采,九州之内地,取其美物,以当谷税。

○采,苍改反。

当,丁浪反,又如字。

曰流。

谓九州之外也,夷狄流移,或贡或不。

《禹贡》荒服之外,"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蛮,莫还反。

[疏]"千里"至"曰流"。

○正义曰:此一节总论畿内畿外九州治田及采取美物,并九州之外或贡或否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服治"至"谷税"。

○正义曰:定本直云"服治田,出谷税",无甸字。

知甸是服治田出谷税者,按《禹贡》"五百里曰甸服",下又云"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及秸、粟、米之等,是甸为治田也。

○注"九州"至"谷税"。

○正义曰:经云"千里之外曰采",谓规方千里之外,若於王城五百里之外,以殷制言之,中国方三千里,而面别去王城千五百里。

今五百里以为畿内,千里之外,惟千里耳。

采取美物,故言曰采。

周则王畿之外,面别三千里,采取美物,则《大行人》侯服其贡祀物,甸服其贡嫔物,男服其贡器物,采服其贡服物,卫服其贡材物,要服其贡货物是也。

○注"谓九"至"里流"。

○正义曰:流谓九州之外,或贡或否,流移不定。

殷则面别千五百里之外,二千五百里之内,谓之为流。

周三千五百里之外,五千里之内为流也。

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

此夏制也。

《明堂位》曰"夏后氏之官百",举成数也。

[疏]"天子"至"元士"。

○正义曰:此一经论夏天子设公卿大夫元士之数。

○注"此夏"至"数也"。

○正义曰:以《周礼》,其官三百六十,此官百二十,故云夏制。

以夏制不明,更引《明堂位》"夏后氏之官百"以证之,直云百不云百二十,故云"举成数也"。

《王制》之文,郑皆以为殷法。

此独云夏制者,以《明堂》殷官二百,与此百二十数不相当,故不得云殷制也。

记者,故杂记而言之,或举夏,或举殷也。

大国三卿,皆命於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次国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小国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命於天子者,天子选用之,如今诏书除吏矣。

小国亦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

此文似误脱耳,或者欲见畿内之国二卿与?○选,宣恋反。

见,贤遍反。

与音余。

[疏]"大国"至"七人"。

○正义曰:此一节论夏家天子命诸侯之国卿、大夫及士之数。

前既云夏官,此亦夏礼。

卿、大夫、士数,五等之国悉同,但大国三卿,并受命於天子也。

夏之大国,谓公与侯也。

殷、周大国,并公也。

崔氏云:"三卿者,依周制而言,谓立司徒兼冢宰之事,立司马兼宗伯之事,立司空兼司寇之事。"

故《春秋左传》云季孙为司徒,叔孙为司马,孟孙为司空,此是三卿也。

以此推之,故知诸侯不立冢宰、宗伯、司寇之官也。

下大夫五人者,崔氏云"三卿命於天子",则大夫以下,皆其君自命之也。

三卿,则上中下三品而含上下。

今云"下大夫五人"者,取卿为言耳。

知大夫有上下者,按前云次国之下卿,位当大国之上大夫是也。

何以五人者?谓司徒之下,置小卿二人,一是小宰,一是小司徒。

司空之下,亦置二小卿,一是小司寇,一是小司空也。

司马之下惟置一小卿,小司马也。

故《公羊》襄十一年"作三军,三军者何?三卿也","古者上卿下卿,上士下士",何休云"古者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下卿各二。 司马事省,上下卿各一。 若有军事,上士相上卿,下士相下卿,足以为治",今襄公乃益司马,故云作三军,逾王制,故讥之。

下卿即大夫也,故此云"下大夫五上,士二十七人"者,云上士者,对府、史之属也。

《周礼》五等国悉三卿、五大夫、二十七士,皆与此同。

但公国长有四命,孤一人,故《典命》云"公之孤四命,以皮帛悤小国之君。 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

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壹命,其士不命”。

而郑注再引《王制》,以成彼义。

当恐周之人数,与《王制》同也。

且《曾子问》是明当时周法,而云国家五官,则五大夫,大夫若五,则知余亦不异也。

且《曾宰》云"施典於邦国","设其参,傅其伍",郑云"参谓卿三人,伍谓大夫五人"。

"次国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者,次国者,夏则伯,殷则侯也,周则侯伯也。

而卿、大夫、士之命及人之数,与大国同。

但一卿其君自命为异也,下文备也。

"小国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者,小国者,殷谓伯,夏、周同子男也。

按郑注言"小国亦三卿",差次而言,应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

此惟言二卿,则似误也。

郑何以得知应三卿?按前云小国又有上中下三卿,位当大国之下大夫,若无三卿,何上中下之有乎?故知有三卿也。

按《周礼》"三命受位",郑云"谓此列国之卿,始有列位於王,为王之臣也"。

若三命卿始得列位於王,则子男之卿再命,不应得一卿命於王。

而郑今云一卿命於王者,谓子男之卿亦得王命。

而彼注三命,下云列国卿三命者,此自据侯伯为言,以会彼"三命受位"者耳。

○注"或者"至"卿与"。

正义曰:郑又为一说,畿内之国,唯置二卿,并是其君自命之。

今记者或欲因子男此文以见畿内之法,故舍去子男一卿命於王者,而不言也。

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於方伯之国,国三人。

使佐方伯领诸侯。

○监,古蹔反。

监於,古御反,卷末同。

[疏]"天子使其"至"三人"。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遣大夫往监方伯之国,州别各置三人之事。

"天子使其大夫"者,谓使在朝之大夫,往监於方伯,每一州辄三人,三八二十四人。

崔氏云:"此谓殷之方伯,皆有三人以辅之。 佐其伯,谓监所领之诸侯也。"

周则於牧下置二伯,亦或因殷使大夫为三监,故《燕礼》云设诸公之坐,郑云公,孤也。

大国孤公一人,而云诸公者,容牧有三监。

然则天子於州牧之国,则置三大夫以辅之,其尊卑之差,则下文其禄视诸侯之卿,其爵视次国之君。

其禄视诸侯之卿者,谓公之孤也,故《燕礼》谓之诸公,与公孤同也。

《尚书》使管叔、蔡叔、霍叔为三监者,为武庚也。

与此别也。

天子之县内诸侯,禄也。

选贤置之於位,其国之禄如诸侯,不得位。

[疏]"天子"至"禄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县内食采邑诸侯得禄不得继世之事。

此言县内,则夏法也。

言诸侯禄者,得采国为禄而不继世,故云禄也。

故下云"大夫不世爵"是也。

此谓畿内公卿大夫之子,父死之后,得食父之故国采邑之地,不得继父为公卿大夫也,故经直云禄也。

则子孙恒得食之,有罪乃夺之。

此云诸侯,下云"大夫不世爵",则诸侯总据大夫以上,而《司裘》"诸侯,则共熊侯、豹侯",郑注云"诸侯,谓三公及王子弟"。

郑惟据三公及王子弟者,以下别云"卿大夫,则共麋侯",故诸侯惟止三公及王子弟而已。

此父死子禄者,不在九十三国之数。

此虽论夏法,殷、周亦然。

畿内诸侯,父死视元士,若有贤德,乃复父位。

若畿外诸侯,父死未赐爵,亦视元士,除服则得袭父故位,故下文云"未赐爵,视天子元士,以君其国",注云"列国及县内之国也"。

必知列国未赐爵,亦视元士者,以《诗》云"韎韐有奭,以作六师",是诸侯世子未爵命,服士之韎韐之服是也。

外诸侯,嗣也。

有功乃封之,使之世也。

《冠礼记》曰:"继世以立诸侯,象贤也。"

○冠,古乱反。

[疏]"外诸侯,嗣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外诸侯父死子得嗣位之事。

此畿外诸侯,世世象贤传嗣其国也,故下云"诸侯世子世国"。

所以畿内诸侯不世爵,而畿外得世者,以畿内诸侯,则公卿大夫辅佐於王,非贤不可,故不世也。

畿外诸侯尝有大功,报其劳效,又在外少事故得世也。

《异义》:"按《公羊》、《谷梁》说云‘卿大夫世则权并一姓,妨塞贤路,经讥尹氏崔氏’是也。 古《春秋左氏》说‘卿大夫得世禄不世位,父为大夫,死,子得食其故采地,如有贤才,则复父故位’。 许慎谨按:《易》爻位三为三公,食旧德,谓食父故禄。 《尚书》云:‘世选尔劳’,《论语》云‘兴灭国,继绝世’,《诗》云‘凡周之士,不显亦世’,《孟子》云‘文王之治岐也,仕者世禄’。 知周世禄也,从《左氏》义。 郑氏无駮,与许同。 殷之大夫亦世禄,故《祭义》云“殷人贵富而尚齿",注云"臣能世禄曰富"是也。

其诸侯之大夫,则下文云不世爵禄,谓殷礼也。

若周制,诸侯之大夫有功者,亦得世禄,故隐公八年"无骇卒",《左传》云"官有世功,则有官族"。

《论语》云"管氏夺伯氏骈邑三百",以无功而夺之。

若有功则不夺也。

制: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则赐也,不过九命。

次国之君,不过七命。

小国之君,不过五命。

卷,俗读也,其通则曰衮。

三公八命矣,复加一命,则服龙衮,与王者之后同。

多於此,则赐,非命服也。

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

《周礼》曰:"诸公之服,自衮冕而下,如王之服。"

○命卷音衮,古本反。

复,扶又反。

冕音勉。

[疏]"制三"至"五命"。

○正义曰:此一经论王制三公已下,次国小国之君爵命之数。

制谓王者制度,言王者制度,三公八命,身著鷩冕,若加一命,则为上公,与王者之后齐同,而著衮冕,故云"一命卷"。

"若有加则赐也"者,谓九命卷龙之外,依制不合有其服,若有加益者,则是君之特赐,非礼法之常也,则《杂记》谓之褒衣也。

此则《礼纬》九赐之衣服也,与《宗伯》"再命受服"不同。

此篇之作,皆是王者之制,而於此特言制者,以三公位尊,又加一命,其事极重,记者以其重,故特云制也。

"不过九命","不过七命","不过五命"者,此谓夏、殷之制也,亦与周同。

○注"卷俗"至"之服"。

○正义曰:《礼记》文皆作"卷"字,是记者承俗人之言,故云"卷,俗读也"。

云"其通则曰衮"者,谓以通理正法言之,则曰衮,故《周礼·司服》及《觐礼》皆作衮,是礼之正经也,故云"其通则曰衮"。

云"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者,以此经虽以殷为主,亦杂记虞夏之事,故郑引虞夏之制言之。

按"有虞氏皇而祭之"下,注云"夏、殷未闻",此云"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者,此云特谓虞舜与禹相接,事相关穿,故《尚书》尧舜禹之书谓之《虞》、《夏书》,伏生《书传》有《虞夏传》,以《皋陶谟》云"予欲观古人之象",《皋陶谟》是虞夏之书,故云"虞夏之制",其实虞也。

下文有虞夏殷周四代并陈,故云"夏殷未闻"也。

云"《周礼》曰诸公之服,自皋冕而下,如王之服"者,是《司服》文。

引之者,证三公一命衮。

然则此经三公一命衮,谓周制也,故以周制解之。

若周以前,则山在衮上,不得云一命衮也。

衣服之制,历代不同。

按《易·系辞》云:"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盖取诸干坤。"

玄衣法天,黄裳法地,故《易·坤·六五》"黄裳元吉"是也。

衣裳从黄帝以来而有也。

虞氏以来,其裳用纁,故下文历陈虞夏殷周,注云"其服皆玄,上纁下裳"。

用纁者,郑注《易·下系辞》云:"土记位南方,南方色赤,黄而兼赤,故为纁也。"

按礼祭地,牲玉用黄,以放地色。

裳既法地而用纁者,凡衣服著其身,有章采文物,以黄色太质,故用纁也。

衣为天色玄,礼天牲玉用苍者,以天色昼则苍,夜则玄,衣不用苍,亦以其太质故也。

然祭天亦有牲用玄者,《尚书》及《论语》云"敢用玄牡,敢昭告于皇皇后帝"是也。

虞夏之制,天子祭服,自日月而下十有二章,故《尚书·皋陶》云"予欲观古人之象,日、月、星、辰、山、龙、华虫,作会;宗彝、藻、火、粉米、黼、黻,絺绣"是也。

日,一也。

月,二也。

星辰,三也。

山,四也。

龙,五也。

华虫,六也。

此六者皆画於衣,故言作会,以法於天。

其数六者,法天之阳气之六律也。

宗彝,七也。

藻,八也。

火,九也。

粉米,十也。

黼,十一也。

黻,十二也。

此六者皆绣於裳,故云絺绣。

絺,紩也。

谓紩剌以为绣文,以法地之阴气六吕也。

按郑注《司服》云至周"登龙於山,登火於宗彝,尊其神明也"。

龙取其神,火取其明。

然则诸物各有所象,故说日月星辰取其明。

山者,安静养物,画山者必兼画山物,故《考工记》云"山以章"。

龙者,取其神化。

龙是水物,画龙必兼画水,故《考工记》云"水以龙"。

华虫者,谓雉也。

取其文采,又性能耿介。

必知华虫是雉者,以《周礼》差之,而当鷩冕,故为雉也。

雉是鸟类,其颈毛及尾似蛇,兼有细毛似兽,故《考工记》云"鸟兽蛇"。

此六者,以高远在上,故画於衣。

宗彝者,谓宗庙彝尊之饰,有虎蜼二兽。

虎有猛,蜼能辟害,故象之。

不言虎蜼,而谓之宗彝者,取其美名。

按《周礼》有六彝,有鸡彝、鸟彝、斝彝、黄彝、虎彝、蜼彝。

此直云宗彝,知非鸡彝、鸟、斝。

黄必为虎、蜼者,按《明堂位》云"夏后氏鸡彝,殷以斝,周以黄目"。

又《周礼》陈六尊六彝,皆远代者在后,故六尊之次,牺、象、著、壶、大、山,大是虞氏之尊,山是夏后之尊。

六彝之次,亦虎彝、蜼彝在后,故知虎、蜼,虞夏已饰於尊,但舜时已称宗彝,不得有鸡、斝之等,以周礼差之,而当毳冕,故知虎、蜼有毛之物也,虎、蜼浅毛细毳故也。

藻者,取其絜清有文。

火者,取其明照烹饪。

粉米,取其絜白生养。

黼谓斧也,取其决断之义。

黻谓两已相背,取其善恶分辨。

大意取象如此,而皇氏乃繁文曲说,横生义例,恐非本旨。

此是天子之服,其诸侯以下,未得而闻。

按《皋陶谟》云:"五服五章哉!"郑注云:"五服,十二也、九也、七也、五也。 三也。"

如郑之意,九者谓公侯之服,自山而下。

七也是伯之服,自华虫而下。

五也谓子男之服,自藻而下。

三也卿大夫之服,自粉米而下。

与《孝经》注不同者,《孝经》举其大纲,或云《孝经》非郑注。

以上所云虞舜之制,而夏殷,注云未闻。

至周则日月星辰画於旌旗,又登龙於山,登火於宗彝,故注《司服》云"王者相变,至周而以日月星辰画於旌旗,所谓三辰旂旗,昭其明也。 而冕服九章,初一曰龙,次二曰山,次三曰华虫,次四曰火,次五曰宗彝,皆画以为缋。 六曰藻,次七曰粉米,次八曰黼,次九曰黻,皆希以为绣,则衮之衣五章,裳四章,凡九也。 鷩之衣三章,裳四章,凡七也。 毳之衣三章,裳二章,凡五也。 希之衣一章,裳二章,凡三也。 玄者衣无文,裳剌黻而已,是以谓玄焉"。

郑必知日月星辰画於旌旗者,以《司服》王自衮冕而下,则衮服最尊,尚无日月星辰,故知日月星辰不在衣服,画於旌旗也。

知登龙於山者,依旧山在龙上。

若不登龙,则衮冕不为最尊,故知登龙於山也。

知登火於宗彝者,若不登火,则五章之服,自藻而下,不得称为毳冕。

若登火於宗彝之上,则五章自宗彝而下,与毳冕相当。

然宗彝之下,有藻、火两章,知不登藻,而必登火者,火有光明之盛。

《春秋传》云"火龙黼黻",《礼记》"殷火周龙章",是火贵於藻也,故知登火不登藻。

自九章而下,以次相差,故知衮之衣五章,鷩衣毳衣者三章,絺衣一章。

衣法天,故章数奇。

裳法地,章数偶。

以下其数渐少,则裳上之章渐胜於衣,事势须然,非有义意。

皇氏每事曲为其说,恐理非也。

衣章并画,絺冕之衣独绣者,以粉米地物养人,服之以祭社稷。

又地祗并是阴类,故衣章亦绣也。

周之衣服既无日月,而《郊特牲》云"衮冕日月之章"者,谓鲁礼也。

鲁以周公之故,衮冕亦日月之章。

其周之天子所用祭服,则《司服》云"王祀昊天上帝,则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 享先王则衮冕,享先公飨射则鷩冕,祀四望山川则毳冕,祭社稷五祀则希冕,祭群小祀则玄冕"。

郑司农云:"大裘,羔裘也。"

知羔裘者,以祭天至质,故知羔裘。

以天色玄,谓黑羔裘。

其六冕所祀,依冕之先后,祭神之尊卑,以衮冕之服华,故祭先王;以絺冕阴类,故祭社稷五祀;以玄冕质素,故祭群小祀。

日月虽尊,以天神从质,故亦玄冕。

故《玉藻》云"天子玄端以朝日",郑注云"端当为冕"。

其祭地之服无文。

按《诗·昊天有成命》"郊祀天地也",天地相对,则祭地亦用大裘,故《孝经援神契》云"祭地之礼,与祭天同",亦据衣服同也。

又有皮弁以日视朝,韦弁以即戎,冠弁以田猎,故《司服》云"凡兵事韦弁服",注云"韦弁,以韎韦为弁,又以为衣裳"。

《诗·采芑》注云"韦弁服,朱衣裳",则韎,韦也,其事同。

郑志又以韦弁为素裳,未知孰是。

《司服》又云:"眡朝,则皮弁服。"

郑注云:"视朝,视内外朝之事。 皮弁之服,十五升白布衣,积素以为裳。 王受诸侯朝觐於庙,则衮冕。"

其皮弁又以燕诸公,故《诗》云"有頍者弁",注云"弁,皮弁",诗人责王不以皮弁燕诸公,此则朝服燕也。

又以食,故《玉藻》云"皮弁以日视朝,遂以食"。

又郊祭之前服之,以听祭报,故《郊特牲》云"皮弁以听祭报"。

又著以舞大夏,故《明堂位》云"皮弁素积,以舞大夏"。

虽是鲁礼,王所同之。

其宾射燕射时,亦皮弁也。

知者,按《射人职》宾射在朝,故知用朝服也。

《燕礼记》云"燕朝服於寝",明天子燕亦以朝服,故知宾射燕射亦皮弁也。

《司服》又云"凡甸,冠弁服",注云"甸,田猎也。 冠弁,委貌。 其服缁布衣,亦积素以为裳","王卒食而居则玄端"。

此玄端亦缁衣朱裳,故《玉藻》注云"天子诸侯,玄端朱裳"。

谓之端者,已外之服,其袂三尺三寸,其袪尺八寸,其玄端则二尺二寸,祛尺二寸。

端,正也。

以幅广二尺二寸,袂广二尺二寸,与之正方,故云玄端也。

哭诸侯则爵弁,故《檀弓》云"天子之哭诸侯也,爵弁纣衣"。

爵弁者,加爵头色。

又有素服,凶荒则服之,故《司服》云"大札、大荒、大灾,素服"。

其衣服首饰大裘之冕,其冕无旒,故注《弁师》云"冕服有六,而言五冕者,大裘之冕,盖无旒,不联数也“。 凡冕之制,皆玄上纁下,故注《弁师》云“皆玄覆朱里"。

师说以木版为中,以三十升玄布衣之於上,谓之延也。

以朱为里,但不知用布缯耳。

当应以缯为之,以其前后旒用丝故也。

按《汉礼器制度》广八寸,长尺六寸也。

又董巴《舆服志》云:"广七寸,长尺二寸。"

皇氏谓此为诸侯之冕,应劭《汉官仪》广七寸,长八寸,皇氏以为卿大夫之冕服也。

若如皇氏言,岂董巴专记诸侯,应劭专记卿大夫?盖冕随代变异,大小不同。

今依《汉礼器制度》为定也。

今天子五冕之旒,皆用五采之丝为旒,垂五采之玉,故《弁师》云"掌王之五冕",五采缫,十有二就,皆五采玉十有二",郑注云“每就间盖一寸,旒别有五采玉十有二。 衮冕,故前后各十二旒,用玉二百八十八。 鷩冕九旒,用玉二百一十六。 毳冕七旒,用玉一百六十八。 絺冕五旒,用玉百二十。 玄冕三旒,用玉七十二"。

皮弁缝中亦五采玉十二,故《弁师》云"王之皮弁,会五采玉璂",郑注云"会,缝中也","缝中,每贯结五采玉十二以为饰"。

韦弁亦然,故《弁师》云"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韦弁皮弁,弁绖各以其等为之",则知天子韦弁与皮弁同也。

其冠弁亦与皮弁同,故注《弁师》云"不言冠弁,冠弁兼於韦弁皮弁矣"。

自此以前,皆王者之服。

祭服则以衣名冕,象上古先有衣后有冕。

皮弁以下,则以弁名衣。

余服既轻,举为重故也。

其诸侯以下,则《司服》云:公之服自鷩冕而下,侯伯之服白鷩冕而下,子男之服自毳冕而下,孤之服自希冕而下,卿大夫之服自玄冕而下,士之服自皮弁而下,公之衮冕数与王同,其就数则异。

故郑注《觐礼》云"上公衮无升龙",其旒则九,不十二也。

其三公,《司服》无文。

按《射人》三公执璧与子男同,则服毳冕也。

凡此诸侯所著之服,皆为助祭於王,若助王祭天地,及祭先王大祀之等,皆服已上之服。

若其从王祭祀小祀,虽有应著上服,皆逐王所著之服,不得逾王也。

自在国祭其先君,则皆玄冕,故《玉藻》云"诸侯玄端以祭",郑云"端当为冕"。

其二王之后,祭受命之王,各服已上之服,其自祭余庙与诸侯同。

有孤之国,其孤则絺冕,卿大夫玄冕,士爵弁,此皆谓助君祭服也。

无孤之国,卿絺冕,大夫玄冕,以注《玉藻》云"诸侯之臣,皆分为三等:其夫卿也,则服鞠衣;其夫大夫,则服襢衣;其夫士,则服禒衣"。

以此言之,卿絺冕,大夫玄冕,士爵弁也,此服皆谓助祭君也。

若其自祭,则皆降焉。

诸侯士则玄端,大夫则朝服,故《仪礼·特牲》士祭玄端,《少牢》,上大夫祭朝服,公之孤爵弁以自祭。

故《杂记》云"大夫冕而祭於公,弁而祭於已。 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已"。

郑注云"爵弁而祭於已,唯孤尔",其天子卿大夫则无文。

诸侯当玄冕以祭,其孤卿之等当爵弁也,大夫则皮弁。

知者,以诸侯大夫朝服自祭,故知天子大夫亦用朝服自祭,朝服则皮弁,故郑注《玉藻》云"四命以上,齐祭异冠"。

按《玉藻》云:"玄冠丹组缨,诸侯之齐冠也。"

诸侯既用玄冠而齐,则孤卿大夫以下并用玄冠齐也。

诸侯玄冕而祭,天子孤卿及公之孤卿爵弁而祭,天子大夫皮弁而祭之,皆与齐时玄冠不同,故云"四命以上,齐祭异冠"。

其三命以下玄冠齐、玄冠祭,是齐、祭同冠。

其诸侯则皮弁以视朔,朝服以视朝,韦弁以即戎,与天子同。

诸侯田猎亦用韦弁,故《左传》卫献公射鸿於囿,不释皮冠而与孙林父言;又昭十二年"楚子狩於州来",皮冠豹舄。

诸侯又以皮弁受聘享,故《聘礼》"公皮弁"。

天子诸侯亦以玄端燕居,故《玉藻》注云"天子诸侯,玄端朱裳"是也。

诸侯亦以朝服食,夕则深衣,故《玉藻》云"朝服以食","夕深衣,祭牢肉"。

又大祥之祭服朝服,故《丧服小记》"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大祥以后则麻衣。

麻衣,则白布深衣也,但缘之以布耳。

又有长衣,遭丧权时所服,故《聘礼》云"主国之丧,主人长衣待宾"是也。

其长衣制与深衣同,但缘之以素,长衣之袂稍长,故《玉藻》注云"长衣中衣,继揜尺,深衣则缘而已"。

其中衣制如长衣,在上服之,自天子以下皆有。

若祭服中衣用素,故《诗》云"素衣朱襮"。

其他服中衣用布,故《玉藻》云"以帛里布,非礼也"。

其天子卿大夫士,以皮弁为朝服,诸侯卿大夫士,以玄冠缁衣素裳为朝服。

凡在朝,君臣上下同服,但士服则谓之玄端,袂广二尺二寸故也。

其大夫以上则皆侈袂,袂三尺三寸故也。

其大夫以上所论玄端者,皆其制与士同。

其大夫士,按《玉藻》云"朝玄端,夕深衣"。

其大祥朝服及既祥麻衣,并与诸侯同。

天子祥禫,其服无文,或亦与诸侯无异。

其首饰,诸侯皆以三采为藻,垂三采之玉,公衮冕九旒,鷩冕七旒,毳冕五旒,絺冕三旒,玄冕盖无旒,旒皆九玉。

侯伯鷩冕七旒,以下与公同,旒皆七玉。

子男毳冕五旒,以下与公同,旒皆五玉。

若熊氏之义,公以下诸冕,其旒并依命数不减,其韦弁、皮弁、冠弁缝中之玉,各依命数,玉皆三采,朱、白、苍也。

孤絺冕而下,其旒及玉皆二采,朱绿各依命数。

其皮弁、韦弁、冠弁,玉亦二采,各依其命数。

其一命大夫玄冕,及士则爵弁,皆无旒。

知诸侯以下首饰藻旒玉数如此者,按《弁师》云"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韦弁皮弁,各以其等为之",故郑注云"缫斿玉璂,如其命数也。 冕则侯伯缫七就,用玉九十八;子男缫五就,用玉五十,缫玉皆三采;孤缫四就,用玉三十二;命之卿缫三就,用玉十八;再命之大夫缫再就,用玉八,藻玉皆朱绿。 韦弁皮弁,则侯伯璂饰七,子男璂饰五,玉亦三采;孤则璂饰四,三命之卿璂饰三,再命之大夫璂饰二,玉亦二采;一命之大夫冕而无斿,士变冕为爵弁。 其韦弁皮弁之会,无结饰","不言冠弁,冠弁兼於韦弁皮矣"是也。

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下卿再命。

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

不著次国之卿者,以大国之下互明之。

此卿命则异,大夫皆同。

《周礼》公侯伯之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

[疏]"大国"至"一命"。

○正义曰:此一节论大国小国卿大夫命数多少不同之事。

○注"不著"至"一命"。

○正义曰:经直云大国之卿及小国之卿,不云次国,故云"不著次国之卿"。

云"以大国之下互明之"者,以大国之卿不过三命,则知次国之卿不过再命,大国下卿再命,则知次国下卿一命,故云"互明之"。

云"此卿命则异“者,以大国上卿三命,下卿再命,次国上卿再命,下卿一命,小国上下卿并皆一命,故云“卿命则异"。

云"大夫皆同"者,谓大国次国小国,大夫皆同一命。

今经云"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既与小国连文,知非直据小国。

下大夫一命者,以经云大国"下卿再命",以次差之,明大夫一命,自然次国大夫亦一命,故云"大夫皆同"。

此夏、殷制也。

按《周礼》云"公国之孤四命",与余卿不同,则知此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亦谓孤也。

大国下卿再命者,谓除孤以外之卿,就再命之中,分为中卿、下卿也,故前文云"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中"是也。

次国之卿再命,亦谓上卿执政者,若鲁之季孙。

下卿一命,亦分为中下二等,故前文云"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是也。

小国之卿虽同一命,亦分为三等,故前文云"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

其大国次国小国,大夫虽同一命,当皆分为上下二等,文已具於上。

今总云下大夫者,对卿言之。

云"《周礼》公侯伯之卿三命"以下者,皆《周礼·典命》文。

以经云"大国之卿不过三命",故引公侯伯之卿三命以对之。

《周礼》"公之孤四命",不与三命相当,故不引之也。

凡官民材,必先论之。

论,谓考其德行道艺。

○行,下孟反。

论辨,然后使之。

辨,谓考问得其定也。

《易》曰:"问以辨之。"

任事,然后爵之。

爵,谓正其秩次。

○任,而鸩反。

位定,然后禄之。

与之以常食。

○与如字,又音预。

[疏]"凡官"至"禄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择贤材任以爵禄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辨谓"至"辨之"。

○正义曰:"辨,谓考问得其定也"者,谓官其人,必先论量德行道艺。

今论量考问,事已分辨,得其定实,故云"辨,谓考问得其定也"。

引《易》曰"问以辨之",是《易·文言》文。

○"任事然后爵之"。

○正义曰:"爵,谓正其秩次",言虽考问,知其实有德行道艺,未明其干能,故试任以事事,事又干了,然后正其秩次。

除授位定,然后与之以禄。

爵人於朝,与士共之。

刑人於市,与众弃之。

必共之者,所以审慎之也。

《书》曰:"克明德慎罚。"

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遇之涂,弗与言也。

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亦弗故生也。

屏犹放去也。

已施刑则放之弃之,役赋不与,亦不授之以田,困乏又无周饩也。

《虞书》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是也。

周则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

○畜,许六反。

涂音徒,本又作涂。

屏,必政反。

去,羌吕反。

赒音周。

饩,许既反。

有宅,王肃注《尚书》如字,郑音知嫁反,惩艾也,下同。

劓,鱼气反。

刖,五刮反,又音月。

囿音又。

髡,五忽反,本又作完,音同,徐户官反。

积,子智反。

[疏]"爵人"至"生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爵人及刑人之事,各依文解之。

此云"爵人於朝",谓殷法也。

周则天子特假祖庙而拜授之,故《洛诰》云"烝祭岁,文王骍牛一,武王骍牛一",时册命周公,故特祭文、武。

若诸侯爵人,因尝祭之日,故《祭统》云"祭之日一献,君降立于阼阶之南,南乡,所命北面"是也。

"刑人於市,与众弃之"者,亦谓殷法,谓贵贱皆刑於市,周则有爵者刑於甸师氏也。

"是故公家不畜刑人"者,既与众弃之,以是之故,天子诸侯之家不畜刑人也。

大夫不得育养,士遇刑人於涂,弗与言也,谓逢遇於途,不与之言。

"屏之四方,惟其所之"者,屏犹放去也,谓已施刑暴,故放逐弃去,使乡四方,量其罪之轻重,合所之適处而居之。

既是罪人被放,不干及以政教之事,谓不以王政赋役驱使,非但不使,意在亦不欲使生,困乏又无周饩,直放之化外,任其自死自生也。

○注"役赋"至"守积"。

○正义曰:"役赋不与“,谓役赋之事,不干与於刑人,解经“不及以政"。

云"亦不授之以田,困乏又无周饩也"者,解经"亦弗故生也"。

田里所以安其身,周饩所以养其命,皆是为生之具,今并不与,是不故欲使其生也。

云"《虞书》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是也"者,证经"屏之四方"。

此云《虞书》者,《舜典》文。

郑注云"宅读曰咜,惩刈之器",谓五刑之流皆有器。

惩刈五咤者,是五种之器,谓桎一梏二拲二。

三居谓周之夷服、镇服、蕃服。

云"周则墨者使守门"以下,是《周礼·掌戮》文。

按《掌戮》"墨者使守门",注云"黥者无妨於禁御";云"劓者使守关",注云"截鼻亦无妨以貌丑远之";云"宫者使守内",注云"以人道绝也";云"刖者使守囿",注云"断足驱卫禽兽,无急行";云"髡者使守积",注云"王之同族,不宫之者髡头而已。 守积,积在隐者宜也"。

引之者,欲明周家畜刑人,异於夏殷法也。

诸侯之於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

比年,每岁也。

小聘使大夫,大聘使卿,朝则君自行。

然此大聘与朝,晋文霸时所制也。

虞夏之制,诸侯岁朝。

周之制,侯、甸、男、采、卫、要服六者,各以其服数来朝。

○一朝,直遥反。

数,色角反,又所具反。

○天子五年一巡守。

天子以海内为家,时一巡省之。

五年者,虞、夏之制也。

周则十二岁一巡守。

○守,手又反,本又作狩,后"巡守"皆同。

省,色景反。

[疏]"诸侯"至"一朝"。

正义曰:此一经论诸侯遣卿大夫聘问及自亲朝之事。

○注"小聘"至"来朝"。

正义曰:知"小聘使大夫"者,按《聘礼记》云"小聘曰问,三介,大聘使卿,为介有五人,其小聘唯三介",故知"小聘使大夫"。

云"此大聘与朝,晋文霸时所制也"者,按昭三年《左传》,郑子大叔曰"文、襄之霸也,其务不烦诸侯,令诸侯三处而聘,五岁而朝",故云"晋文霸时所制"。

而晋文霸时,亦应有比年大夫之聘,但子大叔略而不言,此亦据传文,直云大聘与朝,不云比年小聘。

按《左传》文三年聘,五年朝,诸侯相朝之法,今此经文云"诸侯之於天子,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则文、襄之制,诸侯朝天子,与自相朝同也。 如郑此注,唯据文、襄,故郑云此“晋文霸时所制"。

又郑《駮异义》云:"《公羊》说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以为文、襄之制。 录《王制》者,记文、襄之制耳,非虞夏及殷法也。"

熊氏或以此为虞夏法,或以为殷法,文义杂乱,不复相当,曲为解说,其义非也。

云"虞夏之制,诸侯岁朝"者,按《尚书·尧典》云"五载一巡守,群后四朝",郑注云"巡守之年,诸侯朝於方岳之下,其间四年,四方诸侯分来朝於京师,岁遍"是也。

按《孝经》注"诸侯五年一朝天子,天子亦五年一巡守"。

熊氏以为虞、夏制法,诸侯岁朝,分为四部,四年又遍,总是五年一朝,天子乃巡守,故云"诸侯五年一朝天子,天子亦五年一巡守"。

按郑注《尚书》"四方诸侯分来朝於京师,岁遍",则非五年乃遍。

又《孝经》之注,多与郑义乖违,儒者疑非郑注,今所不取,熊氏之说非也。

虞夏之制,但有岁朝之文。

其诸侯自相朝聘及天子之事则无文,不可知也。

郑此注虞夏之制,即云周之制,不云殷者,虞夏及周,经有明文,故指而言之,殷则经籍不见,故不言也。

按《春秋》文十五年《左传》云:"诸侯五年再相朝,以脩王制,古之制也。"

按《郑志》孙皓问云:"诸侯五年再相朝,不知所合典礼。"

郑答云:"古者据时而道前代之言,唐虞之礼,五载一巡守。 夏、殷之时,天子盖六年一巡守,诸侯间而朝天子。 其不朝者朝罢朝,五年再朝,似如此制,礼典不可得而详。"

如《郑志》之言,则夏、殷天子六年一巡守,其间诸侯分为五部,每年一部来朝天子,朝罢还国,其不朝者朝罢朝诸侯,至后年不朝者,往朝天子而还,前年朝者,今既不朝,又朝罢朝诸侯,是再相朝也,故郑云"朝罢朝也"。

如郑之意,此为夏、殷之礼。

而郑又云"虞、夏之制,诸侯岁朝",以夏与虞同,与《郑志》乖者,以群后四朝,文在《尧典》。

《尧典》是虞、夏之书,故连言夏,其实虞也。

故《郑志》云:"唐虞之礼,五载一巡守。"

今知诸侯岁朝,唯指唐虞也。

其夏、殷朝天子,及自相朝,其礼则然,其聘天子及自相聘,则无文也。

云"周之制"以下,《周礼·大行人》文。

故《大行人》云:侯服岁壹见,甸服二岁壹见,男服三岁壹见,采服四岁壹见,卫服五岁壹见,要服六岁壹见。

是六者各以其服数来朝,皆当方分为四部分,随四时而来。

郑注《大行人》云"朝贡之岁,四方各四分,趋四时而来",是方别各为四分也。

近东者,朝春近南者,宗夏近西者,觐秋近北者,遇冬故韩侯是北方诸侯而近於西,故称韩侯入觐。

郑云"秋见天子曰觐"。

又郑注《明堂位》云:"鲁在东方,朝必以春,鲁於东方,近东故也。"

以此言之,则侯服朝者,东方以秋,南方以冬,西方以春,北方以夏,以其近京师,举此一隅,自外可知悉。

按《大宗伯》云"春见曰朝",注云"朝犹朝也,欲其来之早";"夏见曰宗",注云"宗,尊也,欲其尊王";"秋见曰觐",注云"觐之言勤也,欲其勤王之事";"冬见曰遇",注云"遇,偶也,欲其若不期而俱至";"时见曰会",注云"时见者,言无常期,诸侯有不顺服者,王将有征讨之事",即《春秋左传》云"有事而会也";"殷见曰同",注云"殷,众也,十二岁王如不巡守,则六服尽朝","四方四时分来,岁终则遍"。

每当一时一方总来,不四分也。

此六者诸侯朝王之礼。

又诸侯有聘问王之礼,故《宗伯》云"时聘曰问",注云"时聘者,亦无常期,天子有事乃聘之焉";"殷覜曰视",注云"殷覜,谓一服朝之岁,以朝者少,诸侯乃使卿以大礼众聘焉。 一服朝在元年、七年、十一年"。

其诸侯自相朝,则《大行人》云"凡诸侯之邦交,岁相问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注云"小聘曰问。 殷,中也。 久无事,又於殷朝者,及而相聘也。 父死子立曰世。 凡君即位,大国朝焉,小国聘焉"。

郑知久无事而相聘者,按昭九年《左传》称"孟僖子如齐,殷聘礼也"。

知"凡君即位,大国朝焉,小国聘焉"者,以襄元年"邾子来朝","卫子叔晋知武子来聘",《左传》云"凡诸侯即位,小国朝之,大国聘焉"。

邾是小国,故称朝。

卫晋是大国,故称聘。

若俱是敌国,亦得来聘朝,故《司仪》云"诸侯相为宾"是也。

若已初即位,亦朝聘大国,故文公元年"公孙敖如齐",《左传》云"凡君即位,卿出并聘"。

若已是小国,则往朝大国,故文十一年"曹伯来朝",《左传》云"即位而来见也"。

其天子亦有使大夫聘诸侯之礼,故《大行人》云"间问以谕诸侯之志","岁遍存,三岁遍覜,五岁遍省",间年一聘,以至十一岁。

按昭十三年《左传》云:"岁聘以志业,间朝以讲礼,再朝而会以示威,再会而盟以显昭明。"

贾逵、服虔皆以为朝天子之法,崔氏以为朝霸主之法,郑康成以为不知何代之礼,故《异义》云:"《公羊》说诸侯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天子。 《左氏》说十二年之间八聘、四朝、再会、一盟。 许慎谨按:《公羊》说,虞、夏制。 《左氏》说,周礼。 传曰三代不同物,明古今异说。"

郑駮之云:"三年聘,五年朝,文、襄之霸制。 《周礼·大行人》‘诸侯各以服数来朝’,其诸侯岁聘间朝之属,说无所出。 晋文公强盛诸侯耳,非所谓三代异物也。"

是郑以岁聘间聘朝,文无所出,不用其义也。

言晋文公但强盛诸侯耳,何能制礼?而云三代异物乎?是难许慎之辞也。

《异义》:"朝名,《公羊》说诸侯四时见天子,及相聘皆曰朝。 以朝时行礼,卒而相逢於路曰遇。 《古周礼》说‘春曰朝,夏曰宗,秋曰觐,冬曰遇’。 许慎按:《礼》有觐经,《诗》曰:‘韩侯入觐。 ’《书》曰:‘江汉朝宗于海。 ’知有朝觐宗遇之礼。"

从《周礼》说。

郑駮之云:"此皆有似不为古昔。 按《觐礼》曰:‘诸侯前朝,皆受舍于朝。 朝通名。 ’"如郑此言,《公羊》言其总号,《周礼》指其别名。

《异义》:"天子聘诸侯。 《公羊》说天子无下聘义。"

《周礼》说间问以谕诸侯之志。

许慎谨按:礼,臣疾,君亲问之。

天子有下聘之义。”

从《周礼》说。

郑无駮,与许慎同也。

○注"五年"至"巡守"。

○正义曰:知五年是虞、夏之制者,《尧典》云"五载一巡守",此正谓虞也。

以虞、夏同科,连言夏耳。

若夏与殷,依《郑志》,当六年一巡守也。

云"周则十二岁一巡守"者,《大行人》云"十有二岁,王巡守殷国",故知周制十二年也。

按《白虎通》云:"所以巡守者何?巡者循也,守者牧也。 为天子循行守土,收民道德大平,恐远近不同化,幽隐不得其所者,故必亲自行之,谦敬重民之至也。 所以不岁巡守何?为大烦。 过五年,为其大疏。 因天道三岁一闰,天道小备,五岁再闰,天道大备,故五年一巡守。"

以此言之,夏、殷六岁者,取半一岁之律吕也。

周十二岁者,象岁星一周也。

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

岱宗,东岳。

○岱音代。

柴而望,祀山川。

柴,祭天告至也。

○柴,仕佳反,依字作祡。

觐诸侯,觐,见也。

○觐见,如字,旧贤遍反。

问百年者就见之。

就见老人。

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

陈诗,谓采其诗而视之。

○大音泰,后"大学"、"大祖"、"大子"、"大乐正"、"大史"皆同。

命市纳贾,以观民之所好恶,志淫好辟。

市,典市者。

贾,谓物贵贱厚薄也。

质则用物贵,淫则侈物贵。

民之志淫邪,则其所好者不正。

○贾音嫁,注同。

好,呼报反,下及注同。

恶,乌路反。

辟,匹亦反,徐芳亦反。

侈,昌氏反,又式氏反。

邪,似嗟反。

命典礼,考时月,定日,同律、礼、乐、制度、衣服,正之。

同阴律也。

山川神祗,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

举犹祭也。

○削,息约反。

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以爵。

不顺者,谓若逆昭穆。

○绌,丑律反,退也。

昭,常遥反,凡言昭穆放此。

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

流,放也。

○乐音岳。

革制度衣服者为畔,畔者君讨。

讨,诛也。

有功德於民者,加地进律。

律,法也。

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岳,如东巡守之礼。

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岳,如南巡守之礼。

十有一月北巡守,至于北岳,如西巡守之礼。

归假于祖祢,用特。

假,至也。

特,特牛也。

祖下及祢皆一牛。

○岳音岳,下同。

假,音格祢乃礼反父庙也。

[疏]"岁二"至"用特"。

○正义曰:此一经论王者巡守四岳,柴望及绌陟之事,各依文解之。

○"岁二月,东巡守"者,皆以夏之仲月,以夏时仲月者,律历常得其中也。

二月八月,又昼夜分。

五月十一月者,阴阳终,故取四仲月也。

○注"岱宗东岳"。

○正义曰:岳者何?岳之为言桷也,桷,功德也。

必先於此岱山者,言万物皆相代於东方,故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

宗者,尊也。

岱为五岳之首,故为尊也。

○注"柴,祭天告至也"。

○正义曰:"柴,祭天告至“,谓燔柴以祭上天而告至,其祭天之后,乃望祀山川。 所祭之天,则苍帝灵威仰。 ○“觐诸侯"。

○觐,见也,谓见东方诸侯。

其见之礼,按《觐礼》云"诸侯觐於天子,为宫方三百步,四门坛十有二寻,深四尺",郑注云"王巡守至于方岳之下,诸侯会之,亦为此宫以见之"是也。

《觐礼》又云"天子乘龙,载大旂","拜日於东门之外,反祀方明",郑注引《朝事仪》曰"天子冕而执镇圭,尺有二寸",云"帅诸侯而朝日於东郊,所以教尊尊也,退而朝诸侯。 由此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会同之礼见诸侯也。 凡会同者,不协而盟,盟时设方明於坛上,乃以载辞告焉"。

如《觐礼》及郑注所云,既告至之后,为宫加方明於坛。

天子出宫东门外拜日,反祀方明,祀方明之后,乃彻去方明,故郑云"由此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会同之礼见诸侯"。

云二者,谓《觐礼》经文"朝日东门","反祀方明"。

《朝事仪》云"朝日东郊,退而朝诸侯“,故云“由此云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会同之礼见诸侯也"。

今於《觐礼》,未祀方明之前,未有见诸侯之事,皇氏以为未祀方明之前,己见诸侯,非也。

其祀方明之后,见诸侯之时,王升立於坛上南面,诸公中阶之前北面,诸侯东阶之东西面,诸伯西阶之西东面,诸子门东北面,诸男门西北面。

王降阶南面而见之,三揖,既升坛,使诸侯升,公拜於上等,侯伯於中等,子男於下等。

见诸侯讫,若有不协,更加方明於坛上。

诸侯等俱北面,戎石传敦血以授歃者,司盟主其职,故《司盟》云:"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

於时王立无文,不可与诸侯同北面,当於阼阶上西面。

此是见诸侯之礼,祀方明之时,祭天则燔柴也。

天谓日也。

与此岱宗柴所用事别。

《觐礼》云"祭天燔柴",谓天子之盟也;"祭地瘗",谓王官之伯盟也;"祭山丘陵升及祭川沈"者,是诸侯之盟也。

此是巡守及诸侯之盟祭也,故注云"升沈必就祭者也。 就祭则是谓王巡守,及诸侯之盟祭也","祭天柴,谓祭日也","祭地瘗者,祭月也","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诸侯之盟,其神主山川”,则"王官之伯,会诸侯而盟,其神主月"。

与今此《王制》所注岱宗柴者,谓祭天告至,而《觐礼》注引《王制》云"王巡守,至于岱宗",柴是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

又以柴为盟之所用不同者,告至与盟,必非一事。

郑意证巡守盟时有柴,故引岱宗以证之,其实别也。

《觐礼》云为宫即言加方明,经文相连,郑注云"王巡守至於方岳之下,诸侯会之,亦为此宫",则亦有方明,但文不具耳。

故巡守祭天燔柴,祭地瘗埋,皆是祭方明也。

故郑於方明"设六玉"之下,注云"上宜以苍璧,下宜以黄琮。 而不以者,则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贵者也"。

以此言之,明天子巡守之祭有方明也。

而皇氏云"诸侯来就王会同有方明,王巡守见诸侯无方明",皇氏用之为说,其义非也。

○"问百年者就见之"。

○此谓到方岳之下,见诸侯之后,问百年者就见之。

若未至方岳,於道路之上,有百年者,则亦王先见之。

故《祭义》云"天子巡守,诸侯待於竟,天子先见百年者",下云"八十九十者,东行,西行者弗敢过",道经之则见之,则知百年者,道虽不经所在,就见之,与此少别。

○"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

○此谓王巡守,见诸侯毕,乃命其方诸侯。

大师是掌乐之官,各陈其国风之诗,以观其政令之善恶。

若政善,诗辞亦善;政恶,则诗辞亦恶。

观其诗,则知君政善恶,故《天保》诗云"民之质矣,日用饮食",是其政和。

若其政恶,则《十月之交》"彻我墙屋,田卒汙莱"是也。

○"命市"至"好辟"。

○命典市之官,进纳物贾之书,以观民之所有爱好,所有嫌恶。

若民志淫邪,则爱好邪辟之物,民志所以淫邪,由在上教之不正。

此陈诗纳贾,所以观民风俗,是欲知君上善恶也。

○"命典"至"正之"。

○典礼之官,於周则大史也。

考校四时,及十二月之大小,时有节气早晚,月有弦望晦朔,考之使各当其节。

又正定甲乙之日,阴管之同,阳管之律,玉帛之礼,锺鼓之乐,及制度衣服,各有等差,当正之使正。

《尧典》云:"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

文虽小异,大意与此同也。

○注"同阴律也"。

○正义曰:郑以先儒以同为齐同此律,故辨之云"同阴律也"。

故《大师》云"执同律以听军声"。

又《典同》注云"同阴律也"。

不以阳律名管者,因其先言耳。

所以先言者,以同为平声,平为发语之本,今古悉然,故先言耳。

○"山川"至"以爵"。

○山川是外神,故云"不举"。

不举,不敬也。

山川在其国竟,故削以地。

宗庙是内神,故云"不顺"。

不顺,不孝也。

宗庙可以表明爵等,故绌以爵。

○注"不顺"至"昭穆"。

○正义曰:按文二年秋"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逆祀也",《左传》曰"夏父弗忌为宗伯","曰,吾见新鬼大,故鬼小,先大后小,顺也",於是跻僖公於闵公之上,是逆昭穆也。

○"变礼"至"君讨"。

○礼乐虽为大事,非是切急所须,故以为不从,君惟流放。

制度衣服,便是政治之急,故以为畔,君须诛讨。

此四罪先轻后重。

○注"律,法也"。

○正义曰:"律,法",《释诂》文。

法谓法度,诸事皆是,即《大行人》上公九命”缫藉九寸,冕服九章,建常九斿”之等是也。

"五月"至"用特"。

○言"五月南巡,至于南岳"者,孔注《尚书》云"自东岳南巡守,五月至",则是从东岳而去,故郑注《尚书》云"每归格于祖"。

既言每归,似是岳别一归。

若岳别一归而更去,便是路远,无由可至。

《尚书》既云"巡守四岳",即云"五载一巡守",郑云"每归者,谓每五年巡守而归也"。

其南岳、西岳、北岳者,按《尔雅·释山》云"泰山为东岳",郭景纯注云"泰山为东岳,在奉高县西北"。

"霍山为南岳",郭注"山在衡阳湘南县南",郭又云"今在庐江潜县西,汉武帝以说衡山辽旷,因谶纬皆以霍山为南岳,故移其神於此,其土俗人皆呼为南岳。 南岳本自两山为名,非从近也"。

如郭此言,则南岳衡山自有两名,一名衡山,一名霍山。

自汉武帝以来,始徙南岳之神於庐江霍山耳。

"华山为西岳",郑注云"在弘农华阴县西南"。

"恒山为北岳",郭注云"在常山上曲阳县西北"。

○注"假至"至"一牛"。

○正义曰:"假,至也",《释诂》文也。

云"祖下及祢皆一牛"者,谓从始祖下及於祢庙,别皆一牛。

郑以经云"祖祢用特",恐同用一牛。

必知每庙皆一牛者,以《尚书·尧典》云"归格于艺祖,用特",祖既用特,明知各用特也。

唐、虞及夏五庙,则用五特也。

殷用六,周用七也。

又《尚书·洛诰》云"文王骍牛一,武王骍牛一",是各用一牛也。

自此以上皆是巡守之礼,虽未大平得为之,故《诗·时迈》"巡守告祭柴望也"。

《时迈》是武王诗。

迈,行也。

时未大平而巡守也。

故《大司马》云"及师,大合军,以行禁令,以救无辜,伐有罪",郑注云"师所谓王巡守,若会同","不言大者,未有敌,不尚武",又注云"大师王出征伐也",以此故知未大平,得巡守。

皇氏以为未大平,不巡守,非也。

其封禅者,必因巡守大平,乃始为之,故《中候准谶哲》云:"桓公欲封禅,管仲曰:‘昔圣王功成道洽符出,乃封泰山。 今皆不至,凤皇不臻,麒麟逃遁,未可以封。 ’"又《礼器》云:"升中於天,凤皇降,龟龙假。"

又《钩命决》云:"刑罚藏,颂声作,凤皇至,麒麟应,封泰山,禅梁甫。"

《管子》又云:"封禅者,须北里禾,鄗上黍,江淮之间三脊茅以为藉,乃得封禅。"

是大平祥瑞总至,乃得封禅也。

然武王之时未大平。

而《时迈》"巡守"之下注云:"天子巡行邦国,至于方岳之下而封禅也。"

似武王得封禅者,郑因巡行连言封禅耳,不谓当时封禅也。

《白虎通》云:"封禅所以必於泰山何?万物之始,交代之处,必於其上何?因高告高,顺其类也。 故升封者,增高也。 下禅梁甫之基,广厚也。 天以高为尊,故增泰山之高以报天。 地以厚为德,附梁甫之基以报地。 刻石纪号者,著已之功迹。 或曰封以金泥银绳,或曰石泥金绳,封之印玺。"

《孝经纬》云:"封於泰山,考绩燔燎,禅於梁甫,刻石纪号。"

又《管子》云:"昔古封禅七十二家,夷吾所识,十有二焉。 无怀氏封太山,伏牺、神农、少皞、黄帝、颛顼、帝喾、帝尧、帝舜、禹、汤、周成王皆封泰山,惟禹禅会稽、成王禅社首为异。 自外皆禅云云。"

《白虎通》云:"三皇禅於绎绎之山,明已成功而去,有德者居之。 绎绎者无穷之意。 五帝禅於亭亭之山。 亭亭者,制度审谛,道德著明也。 茸荃禅於梁甫之山。 梁者信也。 甫者辅也。 信辅天地之道而行之。"

所禅之山,与《管子》不同者,异人之说,未知孰是云云。

亭亭、绎绎、梁甫,并泰山旁小山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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