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诸司公案 卷五争占类 曾御史判人占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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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诸司公案》 卷五争占类 曾御史判人占妻 余象斗

曾泉,江西吉安人,始由进士擢任御史,以事黜为汜水县典史。

操行廉洁,莅事勤能,劝学兴礼,尤恤贫窘。

无牛具者借与耕种,无绵花者借与纺绩。

时历乡村,察其勤惰。

又率民垦荒田以收谷麦,伐树木以赡财用。

以故,官用储积,民无科扰。

又以余羡造船,以备攒运,置棺以助死丧。

历任三年,化醇讼简,家给人足,民怀其惠,至今称之。

一日,部民景前修,承父祖基业,家极富饶。

照主考事例,用公价银八十两,纳为布政司吏。

进身后生少年,颇有志气,亦存方寸。

在衙门数年,不肯枉法冤民,不肯昧心苟取。

事有可方便处,无不悉力为之,不索谢礼。

且夙夜敬尔在公,不特人称誉之,官亦嘉美之。

盖志图显达,不在财利上着意。

在省当直时,曾凭媒娶邓甲之女为妾。

貌虽闲雅娉婷,而性未脱桑间、濮上。

初甚钟爱之,正妻间以为言,景则疑其妒忌。

及察见女子果无贞信,方悟正妻之言不诬。

尚廉耻之人,专矜多节。

妾行不端,义难容蓄,第未得脱手之人,故违疑有待耳。

知友嘲其溺爱,晚间于门上大书数字云:"一色杏花香千里"。

次早见之,谓正妻曰:"此诸友激吾去妾也。 消吾西子蒙不洁,声闻于外也。"

适值考满,要过京办事听选,乃将妻妄搬回祖居。

有后生韩旭者,东村乡人家,虽微小,人材颇伶俐,亦务农亦逐末。

闻有娶妻之举,景前修重其恪周慎,遂将其妄卖彼为妻。

当日,写婚书一纸,末后题八句诗云:"去年乘兴买春光,买得春光艳海棠。 二月有情沾雨露,九秋无节奈冰霜。 根株未稳先偷蝶,花蕊虽娇不带香。 今日开园移出去,免教人唤卖花郎。"

写毕,谓韩曰:"此诗系是古人所作,我述来自况此妇之行,备载此诗。 汝可详之,牢固收藏,不可遗失,可为后日之验。"

妇不读书,只说是夸其妇人之美,不意是叮嘱己防微杜渐也。

前修自逐妾之后,涓日起身,进京图己进步。

却说韩旭娶此丽妄,甚为赏心。

妇人人韩门,食用虽不缺少,夫貌虽不卑陋,而仪文家范与景门大相径庭矣。

景氏乃故家右族,彼尚得以蜂喧蝶哄,此不过荜户蓬门,岂不能遂其鹑奔鹿聚乎?韩旭夫妇合欢未几月,早出晚回。

妻子独自在家,未免抛头露面。

况一种妖娆体态,易以动人。

毋论生熟过客,那一个不顾盼久之。

敦仁乡土粮户苗秀实,多机械变诈。

家资巨万,恃财凌轹乡曲。

称贷者遭其凌轹,号为"土城隍"。

其心性反复无常,若患风病。

人不显言曰"风颠",而曰"巽二",盖巽二风神名,暗诮其风也。

极好谋人家美貌妇女。

一日,穿华服跨骏马,带二三侍从打从韩旭门首经过。

见旭妻提瓮出汲,天香国色,不擦红粉自娇。

巽二吃了一警,神魂飘荡,真以为普陀岩观音现世,广寒宫嫦娥降俗也。

叹曰:"红颜胜人,古称‘闭月羞花,沉鱼落雁。 ’吾昔闻是语,今始见其人也。"

遂驻马不行,贪恋其女子。

妇人亦停瓮不汲,爱慕其郎君,自然眼角留情。

巽二遂诈称腹疼,竞抵其家,求煎药汤发汗。

妇人真信是伤风,亦忙为煎汤表解。

巽二瞰室中无人,即拔头上银簪二根,腰间纹银一两,结好女子。

女子即欣然受了。

握雨携云,并无难色。

巽二喜遂所愿,遂打发侍从先去报知债户,"待吃午饭时来接我未迟,我在此少养病片时。"

仆从既去,彼二人若稔交夫妇一般,卧榻上鸳鸯交颈,风驾颠倒,不足以喻其美矣。

女子见巽二有财,人物又标致,出入又儒雅,遂留恋巽二,一会晤间不忍其去。

巽二见妇人容娇貌媚,意厚情深,遂住恋女子,不肯少离。

遂与女子谋曰:"韩旭是个微细人家,我辖得他服。 只说你是我副妻,某年月日,因往母家,不觉被他强拐在此。 我四处遍寻,并无踪迹,今幸在此遇之。 少顷仆从来,韩旭回,经投地方,定要将你抬回家去。 他若来争,即将铁索扣了,送入有司,问他一名拐带之罪,且要追他首饰衣服。"

顷刻家人果到,韩旭亦回。

巽二遂唤家人将韩旭锁下,经投地方云:"此人好大胆,数月前敢将我妻子拐占在此。"

地方只说真是韩旭拐来,不为争辩。

韩旭此时婚书又藏在他家,无所凭证,亦莫能辩,且疑此妇或是前夫拐来,彼得脱衬,我犯蒙灾也。

巽二有财势,有智略,就在地方买猪置酒,请了地方。

地方奉承巽二,俱说韩旭无理。

一个艳冶妻子,用去许多财礼,相合未及半载,白白被巽二抬去。

次日,且具词告韩旭拐带人口,追赃问罪。

此时韩旭将婚书出对,景宅又无人在家担认。

诉出媒人,问官疑是买来光棍,愈见涉虚,且背地受了巽二礼物,遂将韩旭打了二十,追赃问徒。

媒人亦打三十,问拟不应。

巽二又为妇人假结一班父母出官偏证,韩旭如何争得妇人转?此时此势,衙门无理,有钱亦可横行。

若有理无钱,经受屈抑。

韩旭情知家世微,财本少,非巽二抵敌,且问官风势又不在我,女子意向又属于彼,辩之无益,只得依拟纳罪,隐忍数年。

及景京回省祭,韩旭越数日,见景控诉其事,索取财礼。

景曰:"汝婚我妄,我婚邓女,媒的婚书,鉴鉴可据,何为拐带!且女父现存,拘问便见。 汝且宽缓数日,待我具书请得女父来,则汝冤可白矣。"

一面托人去与苗说,一面修书去请女父。

苗见景托人来说,恃己衙门内外根脚做得好,对众人云:"往年韩旭诉说妻子出自景前修,我初不信,今日如果来说,显见此妇人系滑吏拐去,卖了韩旭,非韩旭拐去。 今日正寻着了真对头。"

遂具词告于曾处。

曾吊原卷来看,思曰:"巽二一妇人,何终日缠告不了?先年告韩旭拐带,今又告景前修拐带。 韩旭已经问结,今又欲问罪景前修。 将谓今者是,则前问者枉矣。 假如明年再告一人拐带,则前二者又枉矣。 此必巽二欺心,谋人妻子,前诬一人,今又诬一人,欲行其诬也。 必须拘妇人并妇人之父来审,方见真伪。"

巽二闻知要拘妇人之父,即串同假结父母出官偏证。

景诉己妇出自邓甲,现伏案下可鞫。

韩诉己先年凭媒婚娶景前修副妻,乞斧断判还。

曾将一干人犯俱监禁门外,单呼妇人问云:"汝何年纪,父何名,母何氏?"妇人对云:"某年月日,父邓甲,母张氏。"

曾潜将口词记下,监禁一所。

随拘巽二所报女父母来审。

问女年纪与己名氏,俱与女报不合。

又拘景所诉女父来审,年纪名氏一一与女答无异。

曾情知苗之女父假,景之女父真,遂唤出真伪二父女对审。

天亲不可人为。

真父女相见,则相抱对泣。

假父女相见,则落落不合。

曾唤真父问云:"汝女原适何人?案前三人何人是真女婿?"真女父云:"女适景前修。 惟知景是吾女婿,余并不识。"

又问云:"景非拐带汝女?"对云:"凭媒过聘,不敢道景为拐带。"

韩旭大声云:"景公既非拐带,则我娶景妇又岂拐带苗秀实之妻?小人有景前修婚书在此对证。"

景云:"此字委是小人手笔。 女之性行,备载于书尾八句诗内。"

曾阅诗,知女子淫荡,喜新厌旧,爱富嫌贫。

将妇人一拶,即供出某年月日,苗秀实经过其门,见身艳冶,假说冒风抵家,将身买奸是的。

苗秀实供,被责三十,供词与妇人相同,但不合欺心,强抬女人,买嘱一班媒人、父母当官偏证韩旭拐带,今又不合飘空架诬景前修拐带。

曾得供词,仍将假父母、假媒人各责二十,云:"只问一年纪、名氏,即真伪位分。 汝辄敢同恶相济,干此不义之事,俱问不应。"

妇人邓氏,背夫不义,去衣责二十,判还韩旭。

苗秀实恃富贪淫,强占良人妻子,枉人于罪,加一等问军。

且追银二十两,补还韩旭原日财赎罪价。

景前修所诉得实,据黜妇之诗,崇尚节义,礼宜优待。

女父不知情,不究。

悦色从来是祸胎,富人耽点亨多乖。

假令有势无王法,贫贱鸳帏听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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