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诸司公案 卷五争占类 彭知府判还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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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诸司公案》 卷五争占类 彭知府判还兄产 余象斗

合州人赵恺,以乡科为知县,同弟赵怿往任中。

所得宦金,每托弟先携归置产,前后共六千余两。

弟怿买田地,其券契皆用自己名,居然收掌管业。

兄一意信仗,毫不防其欺瞒也。

既而兄恺卒于官,嫂杨氏,生子赵志忠,年甫八岁,自任扶榇归家,所剩余金不满千矣。

问叔怿取夫所寄之银,赵怿曰:"吾向所得者,是兄所与我的,岂问他借而今日取乎?你今满载而归,兄死并无手泽与我,反问我取甚银?"遂绝无所与。

嫂杨氏不胜愤恚,奈无记籍可稽,只得诉于州曰:"状告为霸业绝命事:故夫赵恺官授知县,历积俸金三千余两。 夫狼弟赵怿,前后携归,买置产业,坐享膏腴。 夫卒于官,扶榇空归,理取前银,叔毫不吐。 氏寡子幼,朝夕枵腹。 二命难度,贫宦可怜。 乞提狼叔,追夫宦金,给幼度命,孤寡沾恩。 迫告。"

赵怿诉曰:

"状诉为唆占事:怿与兄恺异籍十年。 怿勤生理,苦积资财,稍堪度日。 兄任知县,为官清廉,不幸病故,家资淡薄。 富贫皆命,岂得混占?嫂杨氏,信伊棍弟杨大进教唆,捏情诬告。 称兄宦金寄怿置业,既无记籍,又无收票,茫无根据,欺罔殆甚。 唆弄骨肉,妄生争占。 乞依法究唆,杜占安民。 上诉。"

郭知州提审之。

杨大进曰:"妇人告状,自然有抱告,岂得便是教唆?我是外人,他系至亲嫂叔。 嫂赢是赵家之嫂,叔赢是赵家之叔。 我何与焉,而用教唆为凭。 老爷审我老姊,看是教唆否?"杨氏曰:"小妇人忝为命官之妻,苟非不得已,岂肯抛头露脸,跪对公庭,不惟羞及亡夫,且玷辱朝廷。 今日之告,万万不得已也。 夫在任时,怿叔来任三次,每次皆寄银二杠发归。 虽未知其多少,此亲目所见者。 今分文不还,世间有这样欺心人乎!若非我夫之银,他数年内,安能发得许大家财?"赵怿曰:"小的与兄分居十载,罄半生所发,家赀未满五千,皆刻苦生放所得。 虽到兄任三次,不过为秋风而去,一次只有二百两。 兄若寄积与我归,我必有收票。 向后二次去,若是他银买田产,必交契与他。 纵兄不堤防,这样泼嫂,岂肯寄银三干余两而不索我收票乎!老爷可以详情。 他是夫故官清,宦囊淡薄,欲取三次秋风银未得,听杨大进教唆,遂告此假状,无杨大进亦不有此状告矣。"

郭州牧曰:"汝既有五千金之家,尽足自给。 杨命妇又家贫子幼,则你三次所得秋风银,亦不论多少,只判五百银还嫂侄,一可不利兄之有,二亦亲侄所得,非与外人。"

赵怿曰:"小的何曾得他五百金?是前日非打秋风,乃借债也。 小的实出不得。"

郭州牧曰:"就是你发财,亦是倚兄官势乃起家,容今断五百金与侄,你亦未贫,就当你为官,而侄打你秋风,有何不可?"赵怿乃曰:"依老爷钧旨,小的不敢违。"

杨氏心终不甘,问弟何以再告之。

杨大进曰:"闻邻封彭爷听断极明,可往彼处投告,或能察得怿叔欺瞒之情。"

杨氏即命大进往眉州去告。

时彭祥为太守,见异府百姓来投光,即面审问,已得其详细。

便分付曰:"你可讨保在店中候,不可扬言你来告状,我自提来,为尔断之。"

乃命刑房吏写关文,径往合州去:"见得劫贼危谐,现劫眉州乡村被获,指出窝家赵怿。 可速解来并审。"

关文一到,郭知州以贼情事重,即拿赵怿解去,至眉州投到。

彭太守先于狱中取出劫贼危偕,教他指赵怿为窝家,三年前同在数处打劫,因此他得财致富。

及赵怿到,令与怿执对,贼一一说来:见得赵怿是同伙劫贼,又为窝家,故五年内致万金巨富。

彭太守便喝先打后问。

赵怿曰:"愿容一言分辩,后打死亦甘心。"

彭命曰:"且容你言。"

赵怿曰:"小的素来良善,亦有二千金家资。 后故兄为知县,前后寄银六千两,将来置买田地,皆有入收账目,何谓是打劫?岂有兄为乡官,而弟为劫贼者?"彭公急追账目、图簿契书来看。

见其账目上记收兄银三次,果其六千两。

后用去买田银数,都开写明白。

然后命收入监。

拘嫂杨氏到,再取出执对。

彭公曰:"你非劫盗,尤甚于劫盗;盗惟劫外人,汝且劫嫂侄。 盗赃重不上百,汝赃已满六千。 今物业皆是嫂侄者,可将契书当堂一应交付,批执照与杨氏掌管。 但原银六千两,今田价共五千两,该更追银一千与杨氏领。 其三年内花租,姑免究。"

赵怿哀求于嫂曰:"我代你所置田业,今都追还,后一千两可要与我,勿再催领罢。"

杨氏乃禀曰:"怿叔亦夫亲弟,田既还我,后一千两银,情愿与他。 一当顾他代买田业,二当为兄之手泽,三且令他照顾幼侄,勿结冤仇。"

彭公曰:"言亦有理。 田令杨氏领去管业,后一千两免追。"

彭公判曰:

"手受寄金,岂锱殊之可昧;义无苟得,难生死而不移。 惟取寄如携,伟哉曩贤高谊。 阚敞受长官之托,过数而还。 其孙京郎,领乡人之资,如期而付。 其于少取寄来之、来式,彰庾诜之贤声,久让故人之金,自致包公之义判。 今赵怿贪婪在念,道义无闻。 同气懿亲,时以宦囊明托;机心负侄,视为家用私藏。 不以道而得之,辄试攫金之手;因其来而取也,似甘攘鸡之衍。 六千受寄于兄,原非可隐之物;一介不还于嫂,自夸幸得之欢。 似此欺生负死之徒,真是不仁无义之辈。 据律应比盗赃而减等,念亲姑追给主而从轻。 五千两已买田苗,仰劝侄自行掌管;一千两尚在囊橐,从嫂议免勿完追。"

按:赵怿先已异籍,后受兄寄银。

兄无记籍,怿无收票,归买田契,俱用己名。

即兄而在,彼亦将诬赖矣。

况孤寡易欺,彼何惮而不全占乎!甚哉立心之不仁也!不有彭公故坐以盗赃,亦何以赚其实情哉!向后嫂不全追其千金,不惟以服刁人之心,所以自为幼子计者,良善矣,是妇人犹有远见,无愧命妇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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