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诸司公案 卷五争占类 江县令辨故契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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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诸司公案》 卷五争占类 江县令辨故契纸 余象斗

陵州仁寿县有里胥洪起涛,奸宄狡黠,猎骗乡民。

见邻妇有夫死者寡守幼子陈巽绎,家颇富饶。

尝遣仆收租,佃多顽欠不完。

有南塘一路,田可百亩,路远尤难追收。

起涛亦有数佃在南塘,便有谋陈宅田之意。

故诳其寡妇曰:"南塘路远人刁,苗租多不完纳。 我亦有田在彼处,你不如以田租我,代尔收其税,纳银还汝,岂不甚便?"寡妇许之。

其租果收得完足。

三年之后,起涛往嘱各佃曰:"向者,陈寡妇以田当与我拨租,我收准息。 今已全卖与我,你各人须立荷当来,然后我给历头,与你耕作。 今后亩租俱宜还我。"

各佃悉皆遵之。

彼外收佃户之租,内纳陈宅之税。

佃惟知洪是己主人,陈不知洪已外冒占伊佃。

忽逾二十年,陈寡妇已故。

洪起涛乃伪为券契,以茶染纸,为淡黄色,若类远年旧纸者。

遂不纳陈巽绎之租。

及来征索,起涛曰:"你令先堂前田已全卖与我,特田价未完,故收数年租补你。 今价已满足,田系我家物业,岂更纳汝租乎!"巽绎曰:"你租我田代收,我家何曾卖田与你?"遂往南塘去收租。

各佃都曰:"我耕江主人田已经二十年,不认陈宅是我主也。"

都不肯还。

陈巽绎赴县告曰:

"状告为刁豪脱占事:绎幼孤母寡,佃多顽欠。 刁豪洪起涛,计租绎田,代收纳租。 伊得秤头,绎享岁入,不费征索,佃无敢欠。 经二十载,全无变异。 讵豪变计,冒称伊业,岁租不纳,田尽霸占。 脱管於前,熟交各佃;刁占于后,欺绎孤弱。 乞惩恶断租,田复归主。 庶儆刁风,孤弱有赖。 上告。"

洪起涛诉曰:"状诉为唆骗罔诬事:涛先年用价银二百五十两,买陈巽绎田一百顷,契书明白,中见可证,历今二十余年。 两经造册,未肯射产,岁贴粮役银七两五钱,毫无虚欠积歇。 洪策唆绎重索补价,奸骗不遂,又唆告台,捏称脱占。 时价明买,何谓脱管?契书可据,安在刁占?乞剪唆究诬,民安讼清。 叩诉。"

江县令提审之。

陈巽绎曰:"起涛为我甲头,代我收租耳。 我手接他租已经十余年。 今一旦冒称田卖与他,白占何甘?"洪起涛曰:"小人有契书在此,是伊母亲手花号,二十年物业,今日如何强争得!"江大尹取契一看,即折曰:"此是假契,陈巽绎之母末卖田也。 汝但代彼收租而已。"

起涛曰:"远年旧契,何以假得?更有中人在此可问。"

江大尹曰:"你谋占人二百五十两银田产,岂不能许数十金买中人?此干证亦不消问矣。 我叫吏取二十年前案卷纸与你看,其外蒙尘,受风烟则黄;其中,纸色俱白。 今此契表里如一,乃是用茶染的,故知是伪也。"

因命用。

起涛不认。

又欲中人。

中人见起涛真情已被察出,为他受刑无益,不待用,遂招出原日并未为中,特起涛许银二十五两,买他为证。

江尹以其未敢欺瞒,遂释之。

而拟起涛以欺占之罪。

江尹判曰:

"审得洪起涛斗筲贱品,鹰犬下材。 既舞智以御人,复因机以罔利。 欲剥骗民之膏血,代收寡妇之亩租。 催督早完,内受工直,征收加重,外克羡余。 民间谓之甲头,在官谓之揽户。 蚕食百家之内,志气风生;狼贪一里之中,棱威日肆。 孤见无识,寄心腹于豺群;寡子何知,委脓鲜于虎口。 彼贪心尚未养足,乃狡计复尔横生。 伪作契书,欲掩袭他人之业;强为抵赖,将觊觎非分之图。 久假不归者非仁,取非其有者悖义。 死寄金而归主,昔人且靡负盟;生佃田而霸占,此日忽闻异事。 宜加严罚,用警贪夫。 罪坐杖提,业追还主。"

按:洪起涛这计甚狡。

彼抱田而代之收租,便诈称田卖于己。

给历头于各佃,则佃户自认彼为主矣。

又经二十年之久,伪作契书为证,几何而不落彼圈套乎。

惟江侯因契书之假旧纸,则欺占之情立灼见矣。

今之假批契者,往有之。

故举其一,以示司刑者慎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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