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诸司公案 卷五争占类 邴廷尉辨老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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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诸司公案》 卷五争占类 邴廷尉辨老翁子 余象斗

陈留有一老人尹闻善,年八十五岁,家富无子,止生一女尹闲姬,适本土人张怀宾。

后闻善之老妻卒,又继取一妻俞氏,年四十一岁。

老人娶妻,只是相伴起居,掌理家务,那有房事。

经了两月,并无咸恒之情。

俞氏半老之扫,情事尚未能忘。

一夕同寝,间谓其夫曰:"老官人有此大家,可惜无子。 今精衰力弱,房事都撇了,纵有青春少妇,亦无生育决矣。 思量来也似虚过一生。 虽金银满箱,死后皆他人之物,有何用处?"尹老叹曰:"吾后生时精力强壮,可以生育。 奈先室性严,多怀妒忌,不容纳妾。 我亦谓子息有命,免与他争闲气搅闹家,以故早未纳妾。 岁月如流,不觉至今。 先室虽死,却又老耄,今悔已无及矣。 真是孤命,合当如此也。"

俞氏曰:"妇人年少时,怪不得他妒忌。 到五六十来,该容丈夫纳宠,图嗣息矣。 你若六十岁纳妾,今有子亦二十五岁。 分明是你当初自误也。"

尹老曰:"先室淫妒异常,虽至死尚思专房,他六十岂肯罢休!"俞氏曰:"似我真贞洁也,到你门两个月,只是兄妹,那道是夫妇也。"

两老因各讲起少年风情花月之事,不觉尹老惹起老兴,与俞氏云雨一番也。

是此老当有嗣,这番就受胎,不数日而尹老死,礼摈已毕。

经十月满足,俞氏得生一男,抚养已五岁,前女尹闲姬,恨后母有男,使己不得夺承父业。

女夫张怀宾,尤是嗜利无厌之徒,与妻尹氏谋曰:"你父一生无子,后年已八十五,老人精血枯绝矣,死后十个月,你后母方生此幼子,算来正是你父死后有孕,此是与外人奸生之子,难承父业。 你系亲女,可却与他均分父业,如不肯,去告后母奸情出来,当官嫁卖,然后你承幼弟来养,则权柄在我你掌握矣。"

尹氏信夫之言,去与后母均分家业,俞氏初亦说得好曰:"你是大娘亲女,我儿虽幼,是嫡子承宗,虽无均分之理,可叫族长、叔伯来公议几担妆奁田与你,亦是尹家门面。"

尹女曰:"我是父亲血脉,你子是父死十个月后外人奸生杂种,岂有壮年无子,八十五岁近死老人能有子乎!与你均分也十分便宜于你,反说甚嫡子承宗乎!"俞氏以子本是夫脉,被他捏陷,遂大怒曰:"我全不分你,凭你逆天溺女何如,看你张家妇能争得我尹家业否?"张怀宾遂令尹氏去告曰:

"状告为乱宗顾奸事:氏父八十五岁,继娶俞氏。 两月父死,俞母私通外人,再经十月,生一幼子。 冒承尹宗,历今五岁。 秽行愈彰,累运余财,私顾奸夫。 切父无亲子,苦积赢余。 氏系亲女,理当得业。 淫母乱宗,变乱风俗。 乞台洞察假子,严究奸夫。 正法惩淫,勿乱尹宗。 父业给氏承父香火,世世勿绝。 迫告。"

俞氏诉曰:

"状诉为枭逆剿孤事。 不孝尹氏,谋吞父业,积恨幼弟,百计剿命。 思减尹宗,成伊饶富。 捏称母奸,诬弟假子。 切老夫女妻,岂无生育?悬诬顾奸,亦指何人?乞天明惩不孝,保全尹宗。 正分明伦,阴德万代。 上诉。"

本县魏尹提来审问。

俞氏曰:"氏嫁两月而夫死,十月而生子,此明是夫亲血脉。 今已五年,尹族长幼,并无异议。 氏谨闺门,不敢胡乱,此天日所知,邻里所见,岂敢说谎?逆女尹氏,利父财物,妒忌幼弟,妄指母奸,鬼神亦不容他。 如或有奸,果是何人?何不明白告出,而以暗昧诬人哉!"尹氏曰:"我父早岁已无子,年上八十五将死之日,岂复能有子?况父死十月之后而子生,非外奸而何?"魏尹以奸无明证,而将死老翁,似亦无子,疑不能决,上之于郡,郡亦不能决,以闻于台省。

邴梧为廷尉,乃曰:"吾闻老人家子不耐寒,日中无影,试取而验之。"

时八月中,取小儿同岁者,均衣单衣,诸小儿不寒,惟俞氏之子变色;又与诸小儿立日中,惟俞氏之子无影。

乃知此子果系尹老亲生,遂以家财悉付于后母之男。

而系前女尹氏以诬母之罪。

郧侯判曰:

"审得俞氏为尹之继毋,尹氏为俞之前女。 俞氏当中年之岁,嫁上老之夫,甫两月而夫故,经十月而男生。 夫老妻幼,岂无生育之功;父故于生,或来猜疑之口。 然过老之人,血气已衰,精力已弱,故所生之子,体不耐寒,日中无影。 今俞氏之子果然,则尹老之脉的矣。 尹氏惟欲利父之财,不顾剿尹之孤。 指亲弟为外人,诬继母为有奸夫。 诬母则不孝,虐弟则不慈,减宗则无仁,谋财则无义。 卑幼诬尊长者,当加凡人一等。 前女诬继母者,岂不应服绞刑。"

自是尹氏拟绞,而俞母外奸之疑,幼子非嫡之诬,始别白矣。

按:八十以上而生子,世之希有。

而邴公之断,亦出创闻。

故记之,以助治狱者参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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