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诸司公案 卷五争占类 齐大巡判易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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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诸司公案》 卷五争占类 齐大巡判易财产 余象斗

长垣县乡宦戚世美,家富于财,产业不止十余万。

嫡子继礼为太学生,母示以父藏银之所,私兜去银一万两。

妾母生子继祚为秀才,甚得宠于父。

因继礼私取银之后,父亦另积银一万两付幼子继祚,实则均平,无偏厚薄也。

父在日,亲写分关二扇,将产业田宅均分与二子收管。

及父故,继礼要求父余银出分。

妄母曰:"业次早已分定,银两亦各有定归。 尔的归尔,弟的归弟,父所代掌者,乃弟之田租所出自,岂有将弟分银出与尔共乎!"继礼曰:"前日止分田产,银并未分。 以我父之家,岂无数万积银乎?"妾母曰:"父一生积银数万,与大娘共埋于地。 你都掘去,全无一些分弟。 今后那得有银?"继礼曰:"我只纳监,费去父银不过于两,以后父积累年银何可算!今日必须将来均分,难容你子独占。"

妾母与弟继祚,自是不听之矣。

戚继礼先去大名府告曰:

"状告为孽庶刁占事:故父家货逾十余万,所积余银不下数万。 礼居嫡长,弱冠纳粟,身居太学,不任家务。 父宠妖妄,偏爱幼子。 先年分关止开田产,余银俱存,议定后分。 父病骤故,孽弟继祚刁占独兜,庶反凌嫡,弟得压兄,肥瘠不均,全占难忍。 乞吊父账目,稽出入数,明算均分。 遗银共沾,粘单上告。"

戚继祚去汗告曰:

"状告为霸占轧幼事:鳄兄继礼,倚恃嫡长,贪纵残毒,轹庶孽。 父共嫡母,埋银数处,通计三万两有奇。 母私亲子,指示继礼。 父今病故,伊悉掘去,百十无分。 切兄纳监诸费,母私积赢余,祚不敢论。 故父厚积,理当共分。 嫡庶虽殊,所让尽多。 遗银独无,偏厚天渊。 乞台垂念祚亦父脉,斧断分给,庶幼沾恩,亡父瞑目。 叩告。"

张大府亲提审之。

继礼曰:"吾父私宠于妄,因溺爱少于。 前分时,止将田产均分,其银都在,今继祚独谩去。 是庶幼更强于嫡长也。 彼谓我掘银去,今父虽故,二母共居一房,从何处掘得,有何证据?"继祚曰:"父分我住新屋,身与二母同。 兄住祖屋,银必随身。 岂有身居兄家,而银藏弟屋者乎?彼取去埋银,邻里都闻,何谓无证?"又问干证时,受继礼贿者为兄;受继祚贿者为弟,皆不得直。

张太府已纳两家关节,只大罚其罪,并未动刑,模棱判去。

二人不服心,又两相汗告。

如此者五年,几经十余断,不能息争。

及齐贤为当街御史,继礼、继祚又来告。

齐院早闻其争讼累年迭告不休。

乃谓之曰:"两兄弟积讼,吾早已访得其实。 今当为两判之,求息其争。 两人可各将父手分关并籍记、自置物业、大关物件,一一开报来。 各处锁钥都交付来。 又两家亲丁,不论男女老幼、主婢僮仆,都到衙一审,倾刻即放回,便可永杜争端矣。"

两人依命,将两家丁口都抬到衙,以分关锁钥并庄田记籍,尽数递上。

齐院问继礼曰:"看汝兄弟分关既均,田宅婢仆亦恰相当,而苦告弟不休者,必谓弟家之银多于汝也。"

继礼曰:"故父遗银,皆系弟得。 故累告者,正为彼银多也。"

齐院曰:"汝弟之银,藏于自家乎?抑寄于外亲乎?若尽搜弟银与你,今后肯息讼否?"继礼曰:"银必在弟家中,不寄在外亲也。 若以弟银与我,更多我家数倍。"

齐院呼继祚问曰:"汝之告兄,亦必谓兄之银多也。 倘以兄银与汝,今还息讼否?"继祚曰:"父所埋银,皆兄掘去,果为银多,故告之。 若得兄银共分,于愿足矣,何敢再告。"

齐院曰:"继礼既谓弟之家当银多,今以弟之分关、记籍、锁钥悉付继礼,使入居弟之宅,掌管弟之业。 继祚既谓兄之银多,亦领兄之分关、锁钥去入居兄之宅,掌管兄之业。 如那个再有一句反悔,便抄没其家,将家属尽流烟瘴地方,勿留之以败坏风俗。"

即刻命公差押去,两相换易。

继礼、继祚出,两家妇女,皆思恋自家器物,都不肯换。

乃相与人哭于巡按之前曰:"小的兄弟不肖,不合激恼老爷,今蒙教诲,两相换易,诚至公至明之断,岂敢不遵?奈两妇女都恋自家,器与手熟,居与身熟。 从今不敢起讼,愿兄弟各掌己业,勿致相换。 如有再争,甘服大罪。 愿天台俯循民望。"

齐院曰:"吾判已出,不可再移。 如不愿换,须籍没家产,各流远地,以儆悖逆兄弟刁讼之风。"

两家又叩头求赦。

齐院曰:"兄弟本无所争,但财多势大,黩利丧心,下则买赂干证,上则交通关节,自谓终讼无妨,蔑视官府,以为官莫奈尔何也。 今断相换,都不愿换,则两家俱富可知。 何为汗告累年,岂非多财为崇乎?今据汝两词,俱称父家十余万,其各罚一万充边用,再不得起讼,然后免汝相换。"

继礼、继祚心又欲换,却不敢再说,只是从罚。

自是亦不敢再讼。

齐院判曰:

"审得戚继礼、戚继祚一弟一兄,虽有嫡庶之分。 而共父共脉,何殊手足之亲。 兄告弟刁霸父银,独享丰腴;弟告兄私掘地窖,尽窃羡余。 根引株连,讦讼累岁。 蜗争蚁斗,经断几官。 骨肉化为仇雠,同气分为异体。 除非两易其产,方可并息其争。 兹断彼此换资,便乃复老幼号陛。 愿各利其利,各居其居。 固知两家之房富则同,亦见二犯之险健相比。 皆因财为崇,故以官为尝。 宜痛削其无算之资,庶少抑其终恼之性。 各罚万金,以充边用。 斯明一体,以敦友于。"

按:二戚构讼,起于继礼先私万金。

而继祚亦受万金于父,乃不少屈于兄,故迭讼无已。

信乎其多财为崇也。

齐院之重其罚,若过于深文,而不合于律。

然不重创,则不深惩,何以儆其后哉!是宜省而猛者也。

吾谓不独惩二戚当然,凡兄弟之争财而讼者,惟小家而急于衣食,计较铢两,此特渺小之徒,不必厚责。

若万金以上者,分产虽小有偏亏,惟在立志自充拓耳。

而世之永讼者,多出于富厚之子,皆可重罚以抑其财势,则讼自清矣。

此去薪止沸之法也。

齐院之判,不特易产一节,能折横逆之徒,而重罚亦良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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