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汉纪校注 卷 第 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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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纪校注》 卷 第 十 一 袁宏撰(晋) 周天游校注

建初元年"丙子、七六"春正月,敦煌太守王遵、酒泉太守殷彭將兵五千人破车师〔一〕。

耿恭遣吏范羌迎军资於敦煌,羌还P大军俱西。

及车师破,诸將欲还,羌请迎恭,诸將不肯,羌固请之,乃分兵二千人至疏勒城。

城中夜闻兵声,以为虏至,皆恐。

羌呼曰:「我范羌也,汉兵来相迎。

」恭等皆称万岁,乃开城门,恭见悲喜,垂涕相持。

明日,隨军俱还敦煌,吏士余十三人。

关宠病死,以丧归,西域遂绝。

〔一〕范书章帝纪「殷彭」作「段彭」。

而耿恭传曰:「征西將军耿秉屯酒泉,行太守事,遣秦彭与謁者王蒙、皇甫援发张掖、酒泉、敦煌三郡及鄯善兵,合七千余人。

建初元年正月,会柳中,击车师。

」惠栋曰:「彭时为骑都尉,副耿秉,或作段彭,非也。

段彭时为酒泉太守。

」王补曰:「帝纪:遣酒泉太守段彭救戊己校尉耿恭。

通鑑从之。

惠说非。

」按范书耿秉传、竇固传、郭躬传、南匈奴传、確有秦彭其人。

永平十五年以开阳城门候职隨竇固出征匈奴,后以功拜骑都尉,与段彭非一人,惠说不误。

段彭乃酒泉太守,耿秉遣秦彭所发者。

帝纪以秦彭乃承耿秉之命者,故略之。

袁纪「段」作「殷」,恐非。

恭至,司徒鲍昱以恭「节过苏武,宜蒙爵土之赏」,不从。

上拜恭为骑都尉。

先恭未还,恭母亡,自恨不得亲饭唅〔一〕,追行丧服,詔使五官中郎將马严以牛酒释恭服。

〔一〕周礼春官典瑞曰:「大丧,共饭玉、含玉、赠玉。

」礼记檀弓下曰:「饭用米贝,弗忍虚也。

」春秋说题辞曰:「口实曰唅,象生时食也。

天子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璧,士以贝。

」说文曰:「琀,送死口中玉也。

」释名曰:「唅,以珠贝,含其口中也。

」初,班超与疏勒城王忠首尾,吏士单少,徒以恩义相抚,数岁,几为龟兹所得。

及西域没,超孤绝,有詔召超。

超发疏勒,都尉黎弇以刀自刺曰:「汉使弃我去,势不能白首,当復为龟兹所屠,诚\不忍见汉使去,故先自杀。

」超到于闐,王侯以下涕泣抱持超马:「依汉如父母,诚\不可去。

」超度于闐终不听其东,又毕成本志,乃復从于闐还疏勒。

超去后而两城降龟兹,超收捕反者斩之,疏勒復安。

是时天小旱,谷贵民饥。

丙寅,詔曰:「比年饥旱,民频流亡,朕甚惧之。

公卿二千石各推精诚\,专以民事为急,罪非殊死,且勿案验,立秋如故事。

有司明慎选举,进柔良,退贪残,顺时令,理冤狱。

「五教在宽」,帝典所美〔一〕;「愷悌君子」,大雅所叹〔二〕。

露布天下,使明朕意。

」於是旱甚,上问司徒鲍昱曰:「將何以復灾?」昱曰:「臣闻圣人治国,三年有成〔三〕。

陛下即位未久,就政有得失,未足致异。

虽修礼乐,崇德教,亦足以移风。

臣前为汝南太守,典治楚事,但汝南一郡,系者千余人,恐未能尽当其罪。

先帝定〔四〕,大狱一起,冤者过半。

又诸徙家,骨肉离散,孤魂不祀,骸骨流离,死生被毒,一人呼嗟,王道为亏。

宜一切还诸徙家,使生者悦懌,死者得归,兴灭继绝,和气可致。

」上从之,即詔坐楚、淮阳事徙者,令归本郡。

〔一〕出书舜典。

疏曰:「文十八年左传云:布五教於四方,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是布五常之教也。

论语云:宽则得眾,故务在宽,所以得民心也。

〔二〕出诗大雅旱麓、泂酌、卷阿诸章。

愷,乐也;悌,易也。

愷悌君子,言如大王王季,有乐易之德而施於民者也。

〔三〕论语子路曰:「子曰:「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也,三年有成。

」」〔四〕疑「定」上脱「所」字,范书作「先帝詔言」。

袁宏曰:「夫物有方,事有类。

阳者从阳,阴者从阴。

本乎天者亲上,本乎地者亲下,则天地人物各以理应矣。

故干其一物,是亏其气,所犯弥眾,所以寒暑不调,四时失序,盖由斯也。

古之哲王,知治化本於天理,陶和在於物类。

故导之德礼,威以刑戮,使赏必当功,罚必有罪,然后天地群生,穆然文泰。

故斩一木,伤一生,有不得其理,以为治道未尽也,而况百姓之命乎?夫致之也有物,则病之也必深;化之也有由,则穰之也有术。

是以炎夏余虐,以成水旱之灾也。

尧汤蹔抚,足免黎民之患。

由斯观之,自三代以下,刑罚失中,枉死无辜几將半,而欲阴阳和调,水旱以时,其可得乎?若能宽以临民,简以役物,罚惧其滥,虽不能万物调畅,同符在昔,免夫甚泰之灾固远矣。

三月丙午,隱强侯阴博坐骄溢,胶东侯贾敏坐不孝,皆免为庶人。

甲寅,山阳、东平地震。

詔三公、二千石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諫之士各一人。

夏四月丙戌,詔曰:「盖褒德赏功,兴亡继绝,所以昭孝事亲,以旌善人。

故仁不遗德,义不忘劳,先王之令典也。

故特进胶东侯〔贾〕復佐命河北〔一〕,列在元功;卫尉阴兴忠贞爱国,先帝休之。

今兴子博、復孙敏顽凶失道,自陷刑以丧爵土,朕甚怜之。

其封復子邯为胶东侯,兴子员为隱强侯。

〔一〕黄本无「復」字。

按全后汉文卷四作「贾復」,依下文「阴兴」例,严校是,故从之。

秋七月辛亥,詔以上林〔池〕"两"御田赐鰥寡贫穷不能自存者〔一〕。

〔一〕据范书改。

又汉书宣帝纪注引苏林曰:「析木以绳绵连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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