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 上经干传卷一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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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注》 上经干传卷一 蒙 王弼

蒙:亨。

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

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1)。

利贞(2)。

(1)"筮",筮者决疑之物也。

童蒙之来求我,欲决所惑也。

决之不一,不知所从,则复惑也。

故初筮则告,再、三则渎。

渎,蒙也。

能为初筮,其唯二乎?以刚处中,能断夫疑者也。

(2)"蒙"之所利,乃利正也。

夫明莫若圣,昧莫若蒙。

蒙以养正乃圣功也。

然则养正以明,失其道矣。

《彖》曰:蒙,山下有险,险而止,蒙(1)。

"蒙,亨",以亨行,时中也(2)。

"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应也(3)。

初筮告,以刚中也(4)。

再三,渎,渎则不告。

渎,蒙也。

蒙以养正,圣功也。

(1)退则困险,进则阂山,不知所适,蒙之义也。

(2)时之所愿,惟愿"亨"也。

以亨行之,得"时中"也。

(3)"我"谓非"童蒙"者也。

非"童蒙"者,即阳也。

凡不识者求问识者,识者不求所告;暗者求明,明者不谘於暗。

故《蒙》之为义,"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也。

童蒙之来求我,志应故也。

(4)谓二也。

二为众阴之主也,无刚决中,何由得初筮之告乎?

《象》曰:山下出泉,蒙(1)。

君子以果行育德(2)。

(1)山下出泉,未知所适,蒙之象也。

(2)"果行"者,初筮之义也。

"育德"者,养正之功也。

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1)。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2)。

(1)处蒙之初,二照其上,故蒙发也。

蒙发疑明,刑说当也。

"以往吝",刑不可长。

(2)刑人之道,道所恶也。

以正法制,故刑人也。

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1)。

《象》曰:"子克家",刚柔接也。

(1)以刚居中,童蒙所归,包而不距则远近咸至,故"包蒙吉"也。

妇者,配已而成德者也。

体阳而能包蒙,以刚而能居中,以此纳配物莫不应,故"纳妇吉"也。

处于卦内,以刚接柔,亲而得中,能干其任,施之於子,克家之义。

六三:勿用取女。

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1)。

《象》曰:"勿用取女",行不顺也。

(1)童蒙之时,阴求於阳,晦求於明,各求发其昧者也。

六三在下卦之上,上九在上卦之上,男女之义也。

上不求三而三求上,女先求男者也。

女之为体,正行以待命者也。

见刚夫而求之,故曰"不有躬"也。

施之於女,行在不顺,故"勿用取女",而"无攸利"。

六四:困蒙,吝(1)。

《象》曰:"困蒙"之吝,独远实也(2)。

(1)独远於阳,处两阴之中,暗莫之发,故曰"困蒙"也。

困於蒙昧,不能比贤以发其志,亦以鄙矣,故曰"吝"也。

(2)阳称实也。

六五:童蒙吉(1)。

《象》曰:"童蒙"之吉,顺以巽也(2)。

(1)以夫阴质居於尊位,不自任察而委於二,付物以能,不劳聪明,功斯克矣,故曰"童蒙吉"。

(2)委物以能,不先不为,"顺以巽也"。

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1)。

《象》曰:利用御寇,上下顺也。

(1)处蒙之终,以刚居上,能击去童蒙,以发其昧者也,故曰"击蒙"也。

童蒙原发而已能击去之,合上下之愿,故莫不顺也。

为之捍御,则物咸附之。

若欲取之,则物咸叛矣,故"不利为寇,利御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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