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 上经需传卷二 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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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注》 上经需传卷二 豫 王弼

豫:利建侯行师。

《彖》曰:豫,刚应而志行,顺以动,豫。

豫顺以动,故天地如之,而况"建侯行师"乎?天地以顺动,故日月不过,而四时不忒,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

豫之时义大矣哉!

《象》曰:雷出地奋,豫。

先王以作乐崇德。

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

初六:鸣豫,凶(1)。

《象》曰:"初六鸣豫",志穷凶也。

(1)处豫之初,而特得志於上,乐过则淫,志穷则凶,豫何可鸣?

六二:介于石,不终日,贞吉(1)。

《象》曰:"不终日贞吉",以中正也。

(1)处豫之时,得位履中,安夫贞正,不求苟"豫"者也。

顺不苟从,豫不违中,是以上交不谄,下交不渎。

明祸福之所生,故不苟说;辩必然之理,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

"不终日"明矣。

六三:盱豫,悔;迟,有悔(1)。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当也。

(1)居下体之极,处两卦之际,履非其位,承"动豫"之主。

若其睢盱而豫,悔亦生焉。

迟而不从,豫之所疾,位非所据,而以从豫进退,离悔宜其然矣。

九四:由豫,大有得。

勿疑,朋盍簪(1)。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1)处豫之时,居动之始,独体阳爻,众阴所从,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曰"由豫,大有得"也。

夫不信於物,物亦疑焉,故勿疑则朋合疾也。

盍,合也。

簪,疾也。

六五:贞疾,恒不死(1)。

《象》曰:六五,"贞疾",乘刚也。

"恒不死",中未亡也。

(1)四以刚动为豫之主,专权执制,非已所乘,故不敢与四争权,而又居中处尊,未可得亡,是以必常至于"贞疾,恒不死"而已。

上六,冥豫成,有渝,无咎(1)。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长也?

(1)处"动豫"之极,极豫尽乐,故至于"冥豫成"也。

过豫不已,何可长乎?故必渝变然后无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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