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正义 系辞下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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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正义》 系辞下卷八 王弼、韩康伯、孔颖达

坤下坎上。

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

不宁方来,后夫凶。

[疏]正义曰:「比吉」者,谓能相亲比而得具吉。

「原筮,元永贞,无咎」者,欲相亲比,必能原穷其情,筮决其意,唯有元大永长贞正,乃得无咎。

「元永贞」者,谓两相亲比,皆须「永贞」。

「不宁方来」者,此是宁乐之时,若能与人亲比,则不宁之方,皆悉归来。

「后夫凶」者,夫,语辞也。

亲比贵速,若及早而来,人皆亲已故在先者吉。

若在后而至者,人或疏己,亲比不成,故「后夫凶」。

或以「夫」为丈夫,谓后来之人也。

《彖》曰:比,吉也。

比,辅也,下顺从也。

「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也。

处比之时,將原筮以求无咎,其唯元永贞乎?夫群党相比,而不以「元永贞」,则凶邪之道也。

若不遇其主,则虽永贞而犹未足免於咎也。

使永贞而无咎者,其唯九五乎?

[疏]「彖曰」至「以刚中也」。

○正义曰:「比,吉也」者,释亲比为善,言相亲比而得吉也。

「比,辅也」者,释「比」所以得吉,由「比」者人来相辅助也,「下顺从」者,在下之人,顺从於上,是相辅助也,谓眾阴顺从九五也。

自此以上,释比名为吉之义。

「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者,释「原筮,元永贞,无咎」之义,所以得如此者,以九五刚而处中,故使「比」者皆得「原筮,元永贞,无咎」也。

○注「处比之时」至「其唯九五乎」?○正义曰:「將原筮以求无咎,其唯元永贞乎」者,原谓原穷比者根本,筮谓筮决求比之情,以求久长无咎。

「其唯元永贞乎」,元,大也;永,长也。

为已有大长贞正,乃能原筮相亲比之情,得久长而无咎,谓彼此相亲比也。

「若不遇其主,则虽永贞而犹未足免於咎」者,若不逢遇明主,则彼此相求,「比」者虽各怀永贞,而犹未足免离於咎。

虽有永贞,而无明主照察,不被上知,相亲涉於明党,故不免咎也。

「使永贞而无咎者,其唯九五乎」者,使「比」者得免咎,保永贞,久而无咎,其唯九五乎?以九五为比之主,刚而处中,能识「比」者之情意,故使「比」者得保永贞,无內咎也。

「不宁方来」,上下应也。

上下无阳以分其民,五独处尊,莫不归之,上下应之,既亲且安,安则不安者?焉,故不宁方所以来,「上下应」故也。

夫无者求有,有者不求所与,危者求安,安者不求所保。

火有其炎,寒者附之。

故已苟安焉,则不宁方来矣。

[疏]正义曰:释「不宁方来」之义,以九五处中,故上下群阴皆来应之。

於此之时,阴往比阳,群阴未得其所,皆未寧也。

「后夫凶」,其道穷也。

將合和亲而独在后,亲成则诛,是以凶也。

[疏]「后夫凶,其道穷也」。

○正义曰:释「后夫凶」。

他悉亲比,己独后来,比道穷困,无人与亲,故其凶也。

此谓上六也。

○注「將合和亲」至「是以凶也」。

○正义曰:「亲成则诛」者,彼此相比,皆速来为亲;亲道已成,已独在后而来,眾则嫌其离贰,所以被诛而凶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

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

万国以「比」建,诸侯以「比」亲。

[疏]正义曰:「建万国亲诸侯」,非诸侯以下之所为,故特云「先王」也。

「建万国」谓割土而封建之。

「亲诸侯」谓爵赏恩泽而亲友之。

万国据其境域,故曰「建」也。

「诸侯」谓其君身,故云「亲」也。

地上有水,犹域中有万国,使之各相亲比,犹地上有水,流通相润及物,故云「地上有水,比」也。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

有孚盈缶,终来有它吉。

处比之始,为比之首者也。

夫以不信为比之首,则祸莫大焉,故必「有孚盈缶」,然后乃得免比之咎,故曰「有孚比之,无咎」也。

处比之首,应不在一,心无私吝,则莫不比之。

著信立诚\,盈溢乎质素之器,则物终来无衰竭也。

亲乎天下,著信盈缶,应者岂一道而来?故必「有他吉」也。

[疏]「初六有孚」至「有他吉」。

○正义曰:「有孚比之无咎」者,处比之始,为比之首,若无诚\信,祸莫大焉。

必有诚\信而相亲比,终始如一,为之诚\信,乃得无咎。

「有孚盈缶,终来有他吉」者,身处比之首,应不在一,心无私吝,莫不比之。

有此孚信盈溢质素之缶,以此待物,物皆归向,从始至终,寻常恒来,非唯一人而已,更有他人並来而得吉,故云「终来有他吉」也。

此假外象喻人事也。

○注「应不在一,心无私吝」。

○正义曰:「应不在一」者,初六无应,是「应不在一」,故「心无私吝」也。

若心有偏应,即私有爱吝也,以「应不在一」,故「心无私吝」也。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六二:比之自內,贞吉。

处比之时,居中得位,而系应在五,不能来它,故得其自內贞吉而已。

[疏]正义曰:「比之自內,贞吉」者,居中得位,系应在五,不能使它悉来,唯亲比之道,自在其內,独与五应,但「贞吉」而已,不如初六「有它吉」也。

《象》曰:「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疏]正义曰:「不自失」者,释「比之自內」之义,不自失其所应之偶,故云「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六三:比之匪人。

四自外比,二为五贞,近不相得,远则无应,所与比者,皆非巳亲,故曰「比之匪人」。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疏]正义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者,言六三所比,皆非己亲之人。

四自外比,二为五贞,近不相得,远又无应,是所欲亲比,皆非其亲,是以悲伤也。

六四:外比之,贞吉。

外比於五,復得其位,比不失贤,处不失位,故「贞吉」也。

[疏]正义曰:六四上比於五,欲外比也。

居得其位,比不失贤,所以贞吉。

凡下体为內,上体为外,六四比五,故云「外比」也。

《象》曰:外比於贤,以从上也。

[疏]正义曰:九五,居中得位,故称「贤」也。

五在四上,四往比之,是「以从上」也。

九五:显比。

王用三驱,失前禽。

邑人不诫,吉。

为比之主而有应在二,「显比」者也。

比而显之,则所亲者狭矣。

夫无私於物,唯贤是与,则去之与来,皆无失也。

夫三驱之礼,禽逆来趣已则舍之,背已而走则射之,爱於来而恶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

以「显比」而居王位,用三驱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驱,失前禽也」。

用其中正,征討有常,伐不加邑,动必討叛,邑人无虞,故「不诫」也,虽不得乎大人之吉,是「显比」之吉也。

此可以为上之使,非为上道也。

[疏]「九五显比」至「邑人不诫吉」。

○正义曰:五应於二,显明比道,不能普遍相亲,是比道狭也。

「王用三驱失前禽」者,此假田猎之道,以喻「显比」之事。

凡三驱之礼,禽向已者则舍之,背已者则射之,是失於「前禽」也。

「显比」之道,与己相应者则亲之,与己不相应者则疏之,与三驱田猎,爱来恶去相似,故云「王用三驱,失前禽」也。

言「显比」之道,似於此也。

「邑人不诫吉」者,虽不能广普亲比於自己相亲之处,不妄加討罚,所以己邑之人,不须防诫而有吉也。

至於「邑人不诫」而「为吉」,非是大人弘阔之道,不可为大人之道,但可为大人之使。

○注「为比之主」至「非为上之道」。

○正义曰:「去之与来皆无失」者,若「比」道弘阔,不偏私於物,唯贤是亲,则背己去者与来向己者,皆悉亲附无所失也;言去亦不失,来亦不失。

夫三驱之礼者,先儒皆云「三度驱禽而射之也」。

三度则已,今亦从之,去则射之。

褚氏诸儒皆以「为三面著人驱禽」,必知「三面」者,禽唯有背己、向己、趣己,故左右及於后皆有驱之。

「爱於来而恶於去」者,来则舍之,是爱於来也;去则射之,是恶於去也。

「故其所施常失前禽」者,言独「比」所应,则所比为失。

如三驱所施,爱来憎去,则失在前禽也。

「用其中正,征討有常,伐不加邑,动必討叛」者,此九五居中得正,故云「用其中正」也。

心既中正,不妄喜怒,故征伐有常也。

所伐之事,不加亲己之邑;兴师动眾,必欲討其叛逆。

五以其「显比」,亲者伐所不加也,叛者,必欲征伐也。

云「虽不得乎大人之吉,是显比之吉」者,以《象》云「显比之吉」,其比狭也。

若「大人之吉」,则「比」道弘通也。

「可以为上之使,非为上之道」者,九五居上之位,若为行如此,身虽为王,止可为上使之人,非是为王之道,故云「非为上之道」。

《象》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

舍逆取顺,「失前禽」也。

「邑人不诫」,上使中也。

[疏]「显比之吉」至「上使中也」。

○正义曰:「显比之吉,位正中」者,所以「显比」得吉者,以所居之位正而且中,故云「显比之吉」。

「舍逆取顺失前禽也」者,禽逆来向己者,则舍之而不害,禽顺去背己而走者,则射而取之,是「失前禽」也。

「邑人不诫上使中也」者,释「邑人不诫」之义,所以己邑之人,不须防诫,止由在上九五之使得其中正之人,伐不加邑,动必討叛,不横加无罪,止由在上使中也。

「中」谓九五也。

此九五虽不得为王者之身,堪为王者之使,以居中位,故云「上使中」也。

上六:比之无首,凶。

无首,后已,处卦之终,是后夫也。

亲道已成,无所与终,为时所弃,宜其凶也。

[疏]正义曰:「无首凶」者,谓无能为头首。

它人皆「比」,己独在后,是亲比於人,无能为头首也。

它人皆「比」,亲道已成,己独在后,眾人所弃,宜其凶也。

《象》曰:「比之无首」,无所终也。

[疏]正义曰:「无所终」者,释「比之无首」,既不能为比之初首,被人所弃,故无能与之共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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