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正义 下经丰传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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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正义》 下经丰传卷六 王弼、韩康伯、孔颖达

坎下干上。

讼:有孚,窒惕,中吉,窒谓窒塞也。

皆惕,然后可以获中吉。

[疏]正义曰:窒,塞也。

惕,惧也。

凡讼者,物有不和,情相乖爭而致其讼。

凡讼之体,不可妄兴,必有信实,被物止塞,而能惕惧,中道而止,乃得吉也。

终凶。

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疏]正义曰:「终凶」者,讼不可长,若终竟讼事,虽復窒惕,亦有凶也。

「利见大人」者,物既有讼,须大人决之,故「利见大人」也。

「不利涉大川」者,以讼不可长,若以讼而往涉危难,必有祸患,故「不利涉大川」。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

「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

「终凶」,讼不可成也。

「利见大人」,尚中正也。

「不利涉大川」,入於渊也。

凡不和而讼,无施而可,涉难特甚焉。

唯有信而见塞惧者,乃可以得吉也。

犹復不可终,中乃吉也。

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

故虽復有信,而见塞惧犹,不可以为终也。

故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也。

无善听者,虽有其实,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惧者得其「中吉」,必有善听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刚而来正夫群小,断不失中,应斯任也。

[疏]「《彖》曰讼上刚下险」至「入於渊也」。

正义曰:此释繇辞之义。

「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者,上刚即干也,下险即坎也,犹人意怀险恶,性又刚健,所以讼也。

此二句因卦之象以显有讼之所由。

案:上「需」,须也,以释卦之名。

此《讼卦》不释「讼」名者,「讼」义可知,故不释也。

诸卦其名难者则释之,其名易者则不释之,他皆仿此。

「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者,先叠出讼之繇辞,以「刚来而得中」者,释所以讼得其「有孚,窒惕中吉」者,言中九二之刚,来向下体而处下卦之中,为讼之主,而听断狱讼,故讼者得其「有孚,窒惕中吉」也。

「终凶,讼不可成」者,释「终凶」之义,以爭讼之事,不可使成,故「终凶」也。

「利见大人,尚中正」者,释「利见大人」之义。

所以於讼之时,利见此大人者,以时方斗爭,贵尚居中得正之主而听断之。

「不利涉大川,入於渊」者,释「不利涉大川」之义。

若以讼事往涉於川,即必坠於深渊而陷於难也。

○注「凡不和而讼」至「应斯任也」。

○正义曰:「无施而可」者,言若性好不和,又与人斗讼,即无处施设而可也。

言所往之处皆不可也。

「涉难特甚焉」者,言好讼之人,习常施为,己且不可,若更以讼涉难,其不可特甚焉,故云「涉难特甚焉」。

「中乃吉」者,谓此讼事以中途而止,乃得吉也。

前注云「可以获中吉」。

谓获中止之吉。

「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者,若能谦虚退让,与物不竞,即此是闭塞讼之根源,使讼不至也。

今不能如此,是不闭塞讼源,使讼得至也。

「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者,谓虽每诉讼陈其道理,不有枉曲,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

君子以作事谋\始。

「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无讼在於谋\始,谋\始在於作制。

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

物有其分,职不相滥,爭何由兴?讼之所以起,契之过也。

故有德司契而不责於人。

[疏]「天与水违行讼」至「作事谋\始」。

○正义曰:天道西转,水流东注,是天与水相违而行,相违而行,象人彼此两相乖戾,故致讼也。

不云「水与天违行」者,凡讼之所起,必刚健在先,以为讼始,故云「天与水违行」也。

「君子以作事谋\始」者,物既有讼,言君子当防此讼源。

凡欲兴作其事,先须谋\虑其始。

若初始分职分明,不相干涉,即终无所讼也。

○注「听讼」至「不责於人」。

○正义曰:「讼之所以起,契之过」者,凡斗讼之起,只由初时契要之过,谓作契要不分明。

「有德司契」者,言上之有德司主契要,而能使分明以断於下,亦不须责在下之人有爭讼也。

「有德司契」之文,出《老子》经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处讼之始,讼不可终,故「不永所事」,然后乃吉。

凡阳唱而阴和,阴非先唱者也。

四召而应,见犯乃讼。

处讼之始,不为讼先,虽不能不讼,而了讼必辩明矣。

[疏]「初六」至「小有言终吉」。

○正义曰:「不永所事」者,永,长也,不可长久为斗讼之事,以「讼不可终」也。

「小有言,终吉」者,言「终吉」者,言初六应於九四。

然九四刚阳,先来非理犯己,初六阴柔,见犯乃讼,虽不能不讼,是不获己而讼也,故「小有言」;以处讼之始,不为讼先,故「终吉」。

○注「处讼之始」至「必辩明也」。

○正义曰:「处讼之始」者,始入讼境,言讼事尚微,故云「处讼之始」也。

「不为讼先」者,言己是阴柔,待唱乃和,故云「不为讼先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

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疏]正义曰:「讼不可长」者,释「不永所事」,以讼不可长,故不长此斗爭之事。

「其辩明」者,释「小有言」,以讼必辩析分明。

四虽初时犯己,己能辩讼,道理分明,故初时「小有言」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

人三百户,无眚。

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宜其不克。

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以免灾。

邑过三百,非为窜也。

窜而据强,灾未免也。

[疏]「九二」至「三百户无眚」。

○正义曰:「不克讼」者,克,胜也;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与五相敌,不胜其讼,言讼不得胜也。

「归而逋其邑」者,讼既不胜,怖惧还归,逋窜其邑。

若其邑强大,则大都偶国,非逋窜之道。

「人三百户,无眚」者,若其邑狭少,唯三百户乃可也。

「三百户」者,郑注《礼记》云:「小国下大夫之制。

」又郑注《周礼o小司徒》云:方十裏为成,九百夫之地,沟渠、城郭、道路三分去其一,余六百夫。

又以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定受田三百家。

即此「三百户」者,一成之地也。

郑注云:不易之田,岁种之;一易之田,休一岁乃种;再易之地,休二岁乃种。

言至薄也。

苟自藏隱,不敢与五相敌,则无眚灾。

○注「以刚处讼」至「灾未免也」。

○正义曰:「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免灾」者,如此注意,则经称「其邑」二字连上为句,「人三百户」合下为句。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

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疏]正义曰:「归逋窜」者,释归而逋邑,以讼之不胜,故退归逋窜也。

「患至掇」者,掇犹拾掇也。

自下讼上,悖逆之道,故祸患来至,若手自拾掇其物,言患必来也。

故王肃云:「若手拾掇物然。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

或从王事无成。

体夫柔弱以顺於上,不为九二自下讼上,不见侵夺,保全其有,故得食其旧德而不失也。

居爭讼之时,处两刚之闲,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贞厉」。

柔体不爭,系应在上,眾莫能倾,故曰「终吉」。

上壮爭胜,难可忤也,故或从王事,不敢成也。

[疏]「六三,食旧德」至「王事无成」。

正义曰:「食旧德」者,六三以阴柔顺从上九,不为上九侵夺,故保全己之所有,故食其旧日之德禄位。

「贞厉」者,贞,正也;厉,危也。

居爭讼之时,处两刚之闲,故须贞正自危厉,故曰「贞厉」。

然六三柔体不爭,系应在上,眾莫能倾,故「终吉」也。

「或从王事无成」者,三应於上,上则壮而又胜,故六三或从上九之王事,不敢触忤,无敢先成,故云「无成」。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疏]正义曰:「从上吉」者,释所以食旧德以顺从上九,故得其吉食旧德也。

九四:不克讼。

初辩明也。

[疏]正义曰:九四既非理陵犯於初,初能分辩道理,故九四讼不胜也。

復即命渝,安贞吉。

处上讼下,可以改变者也,故其咎不大。

若能反从本理,变前之命,安贞不犯,不失其道,「为仁犹已」,故吉从之。

[疏]「復即命渝安贞吉」。

○正义曰:「復即命渝」者,復,反也;即,就也。

九四讼既不胜,若能反就本理,变前与初爭讼之命,能自渝变休息,不与初讼,故云「復即命渝」。

「安贞吉」者,既能反从本理,渝变往前爭讼之命,即得安居贞吉。

○注「处上讼下」至「故吉从之」。

○正义曰:「若能反从本理」者,释「復即」之义。

復,反也;即,从也。

本理谓原本不与初讼之理。

当反从此原本不爭之理,故云「反从本理」。

「变前之命」者,解「命渝」也。

渝,变也。

但倒经「渝」字在「命」上,故云「变前之命」。

「前命」者,谓往前共初相讼之命也,今乃变之也。

「安贞不犯」者,谓四安居贞正,不復犯初,故云「安贞不犯」。

「为仁由己,故吉从之」者,「为仁由己」,《论语》文。

初不犯己,己莫陵於初,是为仁义之道,自由於己,故云「为仁由己」。

《象》曰:「復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疏]正义曰:「安贞不失」者,释「復即命渝」之义,以其反理变命,故得安贞之吉,不失其道。

九五:讼元吉。

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无所溺,公无所偏,故讼「元吉」。

[疏]「九五讼元吉」。

○正义曰:处得尊位,中而且正,以断狱讼,故得「元吉」也。

○注「处得尊位」至「故讼元吉」。

○正义曰:「处得尊位为讼之主」者,居九五之位,当爭讼之时,是主断狱讼者也。

然此卦之內,断狱讼之人,凡有二主。

案上注云「善听之主,其在二乎」?是二为主也。

此注又云「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是五又为主也。

一卦两主者,凡诸卦之內,如此者多矣。

五是其卦尊位之主,余爻是其卦为义之主,犹若復卦初九是復卦之主,「復」义在於初九也。

六五亦居復之尊位,为復卦尊位之主,如此之例,非一卦也。

所以然者,五居尊位,犹若天子总统万机,与万物为主,故诸卦皆五居尊位。

诸爻则偏主一事,犹若六卿春官主礼,秋官主刑之类偏主一事,则其余诸爻各主一事也。

即六卿总归於天子,诸卦之爻,皆以九五为尊位也。

若卦由五位,五又居尊,正为一主也,若比之九五之类是也。

今此讼卦二既为主,五又为主,皆有断狱之德,其五与二爻,其义同然也,故俱以为主也。

案:上《彖》辞「刚来而得中」,今九五《象》辞云「讼元吉,以中正」也,知《彖》辞「刚来得中」,非据九五也。

辅嗣必以为九二者,凡上下二象在於下象者,则称「来」。

故《賁卦》云「柔来而文刚」,是离下艮上而称「柔来」。

今此云「刚来而得中」,故知九二也。

且凡云「来」者,皆据异类而来。

九二在二阴之中故称「来」;九五在外卦,又三爻俱阳,不得称「来」。

若於爻辞之中,亦有从下卦向上卦称「来」也。

故需上六「有不速之客三人来」,谓下卦三阳来。

然需上六阴爻,阳来诣之,亦是往非类而称「来」也。

「以断枉直」者,枉,曲也。

凡二人来讼,必一曲一直,此九五听讼能断定曲直者,故云「以断枉直」。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疏]正义曰:「以中正也」者,释「元吉」之义。

所以讼得大吉者,以九五处中而得正位,中则不有过差,正则不有邪曲,中正为德,故「元吉」。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处讼之极,以刚居上,讼而得胜者也。

以讼受锡,荣何可保?故终朝之闲,褫带者三也。

[疏]正义曰:「或锡之鞶带」者,上九以刚居上,是讼而得胜者也。

若以谦让蒙锡,则可长保有。

若因讼而得胜,虽或锡与鞶带,不可长久,终一朝之闲三被褫脱,故云「终朝三褫之」。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疏]正义曰:「释终朝三褫」之义。

以其因讼得胜,受此锡服,非德而受,亦不足可敬,故终朝之间,三被褫脱也。

凡言「或」者,或之言「有」也。

言或有如此,故言「或」。

则上云「或从王事无成」,及《坤》之六三「或从王事无成」之类是也。

鞶带谓大带也。

故杜元凯桓二年《传》「鞶厉旒缨」注云:「盘,大带也。

」此讼一卦及爻辞並以人事明之,唯「不利涉大川」,假外物之象以喻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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