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卷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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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注疏》 卷三十六 郑玄、贾公彦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

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

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

劓,截其鼻也。

今东西夷或以墨劓为俗,古刑人亡逃者之世类与?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於宫中,若今官男女也。

刖,断足也。

周改膑作刖。

杀,死刑也。

《书传》曰:"决关梁、逾城郭而略盗者,其刑膑。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谓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轨盗攘伤人者,其刑劓。 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详之辞者,其刑墨。 降畔、寇贼、劫略、夺攘、挢虔者,其刑死。"

此二千五百罪之目略也,其刑书则亡。

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周刖变焉,所谓刑罚世轻世重者也。

郑司农云:"汉孝文帝十三年,除肉刑。"

○劓,鱼器反,李鱼介反,又疑既反。

刖,音月,又五刮反,李音五骨反。

黥,其京反。

窒,本又作,同乃结反,徐丁吉反,又丁结反。

与,音余。

断,丁管反。

膑,频忍反,徐方忍反,刘符人反。

攘,如羊反。

降,户江反。

挢,居兆反。

[疏]注"墨黥"至"肉刑"○释曰:案《尚书·吕刑》有劓、刖、扌豕、黥,是苗民之虐刑,至夏改为黥,则黥与墨别。

而云"墨黥"者,举本名也。

云"今东西夷或以墨劓为俗,古刑人亡逃者之世类与"者,墨劓之人亡逃向夷,诈云中国之人皆墨劓为俗,夷人亦为之,相袭不改,故云墨劓为俗也。

言"与"者,无正文,郑以意而言也,故言与以疑之。

云"若今官男女也"者,即宫人妇女及奄人获守内閤者也。

云"刖,断足也。 周改膑作刖"者,膑,本亦苗民虐邢,咎繇改膑作腓,至周改腓作刖。

《书传》云膑者,举本名也。

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者,以义交,谓依六礼而婚者,云"谓易君命"者,触君命令不行及改易之。

云"革舆服制度"者,依《典命》,上公九命,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九为节。

侯伯已下及卿大夫士,皆依命为多少之节。

是不革,今乃革之。

革,改也。

谓上僣也。

制度,即宫室礼仪制度也。

云"奸轨"者,案《舜典》云"寇贼奸轨",郑注云:"强聚为寇,杀人为贼,由内为奸,起外为轨。"

案成十七年,长鱼矫曰:"臣闻乱在外为奸,在内为轨,御奸以德,御轨以刑。"

郑与传不同。

郑欲见在外亦得为轨,在内亦得为奸,故反覆见之。

或后人转写误,当以传为正。

云"降畔、寇贼、劫掠、夺攘、挢虔者,其刑死"者,案《吕刑》云"寇贼、奸轨、夺攘、挢虔",注云:"有因而盗曰攘。 挢虔,谓挠扰。 《春秋传》‘虔刘我边垂’,谓劫夺人物以相挠扰也。"

云"此二千五百罪之目略也"者,刑书已亡,以此《书传》之文略言三五,故云罪之目略也。

云"夏刑"以下,据《吕刑》而言。

案《吕刑》"刖辟五百,宫辟三百",今此云"膑辟三百,宫辟五百",此乃转写者误,当以《吕刑》为正。

云"周则变焉"者,夏刑三千,墨劓俱千,至周,减轻刑,入重刑,俱五百,是夏刑轻,周刑重。

云"刑罚世轻世重"者,《吕刑》文,故云"所谓"。

先郑云"汉孝文帝十三年,除肉刑"者,案《文帝本纪》,十三年,大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徙系长安,无男,有五女,小曰提萦,泣遂上书,上赦肉刑。

所赦者,惟赦墨、劓与刖三者,其宫刑至隋乃赦也。

案文十八年,史克云,周公制礼,曰"则以观德",作《誓命》,曰"毁则为贼,窃贿为盗,在九刑不忘"。

言九刑者,郑注《尧典》云:"正刑五,加之流宥、鞭、扑、赎刑,此之谓九刑者。"

贾、服以正刑一,加之以八议。

昭六年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而云周公作者,《郑志》云:"三辟之兴,皆在叔世。 受命之王所制法度,时不行耳,世末政衰,随时自造刑书,不合大中,故叔向讥之。 作刑书必重其事,故以圣人之号以神其书耳。"

若然,九刑之名是叔世所作,假言周公,其实非周公也。

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

诏刑罚者,处其所应不,如今律家所署法矣。

[疏]注"诏刑"至"法矣"○释曰:司刑主刑书,若於外朝司寇断狱之时,司刑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

刑罚并言者,刑疑则入罚故也。

司剌掌三剌、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

剌,杀也。

讯而有罪则杀之。

宥,宽也。

赦,舍也。

○剌,七赐反,下及注同。

[疏]注"剌杀"至"舍也"○释曰:此经与下为目。

云"赞司寇听狱讼"者,专欲难成,恐不获实,众人共证,乃可得真,故谓赞之也。

云"讯而有罪则杀之"者,刑有五,一者是杀,余皆讯之。

独言杀者,立官名剌,据重而言故也。

壹剌曰讯群臣,再剌曰讯群吏,三剌曰讯万民。

讯,言。

[疏]"壹剌"至"万民"○释曰:此三剌之事所施,谓断狱弊讼之时,先群臣,次群吏,后万民,先尊后卑之义。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郑司农云:"不识,谓愚民无所识则宥之。 过失,若今律过失杀人不坐死。"

玄谓识,审也。

不审,若今仇雠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

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轶中人者。

遗忘,若间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

○忘,音妄,注同。

坐,才卧反,下同。

轶,待结反。

中,丁仲反。

间,间厕之间。

射,亦食反。

[疏]注"郑司"至"射之"○释曰:先郑以为"不识谓愚民无所识则宥之",若如此解,则当入三赦憃愚之中,何得入此三宥之内,故后郑不从也。

云"过失,若今律过失杀人不坐死"者,於义是,故后郑增成之。

云"玄谓识,审也"者,不识即不审。

云甲乙者,兴喻之义耳。

假令兄甲是仇人,见弟乙,诚以为是兄甲,错杀之,是不审也。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憃愚。

憃愚,生而痴騃童昏者。

郑司农云:"幼弱、老旄,若今律令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

○耄,本又作旄,同亡报反。

憃,敕江反,又贞巷反,刘痴用反。

騃,五骇反,李又五亥反,又吐在反。

上,时掌反。

[疏]注"憃愚"至"不坐"○释曰:三赦与前三宥所以异者,上三宥不识、过失、遗忘,非是故心过误,所作虽非故为,比三赦为重,据今仍使出赎。

此三赦之等,比上为轻,全放无赎。

先郑云"幼弱、老旄,若今时律令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者,案《曲礼》云:"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与此先郑义合。

彼亦谓非手杀人,他皆不坐也。

云"未满八岁",则未龀,是七年者。

若八岁已龀,则不免也。

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上服,杀与墨、劓。

下服,宫、刖也。

《司约职》曰:"其不信者,服墨刑。"

凡行刑,必先规识所刑之处,乃后行之。

[疏]"以此"至"刑杀"○释曰:云"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者,谓上三剌、三宥、三赦若不以此法,恐有滥入者,由用三法,故断民得中。

云"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者,先规画可刑之处,乃行刑行杀也。

○注"上服"至"行之"○释曰:古者虽有要斩、领斩,以领为正,故杀入上服也。

必先规识所刑之处,乃后行之。

规识在体,若衣服在身,故名规识为服也。

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治神之约为上,治民之约次之,治地之约次之,治功之约次之,治器之约次之,治挚之约次之。

此六约者,诸侯以下至於民,皆有焉。

剂,谓券书也。

治者,理其相抵冒上下之差也。

神约,谓命祀、郊社、群望及所祖宗也。

夔子不祀祝融,楚人伐之。

民约,谓征税迁移,仇雠既和,若怀宗九姓在晋,殷民六族七族在鲁、卫皆是也。

地约,谓经界所至,田莱之比也。

功约,谓王功国功之属,赏爵所及也。

器约,谓礼乐吉凶车服所得用也。

挚约,谓玉帛禽鸟,相与往来也。

○约,於妙反,后及注皆同。

夔,来龟反。

比,毗志反,又必二反。

[疏]注"此六"至"来也"○释曰:知"此六约,诸侯以下至於民"者,经云"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故知也。

以诸侯为主,中亦有王事,但王至尊,设约不及之耳。

"神约,谓命祀、郊社、群望及所祖宗也"者,凡命祀,皆天子命之也。

郊者,谓若《祭统》成王命鲁外祭则郊社。

常平诸侯,直命祀社,故《王制》云"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是常也。

群望,诸侯祭三望,故《传》云"三代命祀,祭不越望"也。

祖宗,诸侯五庙,下及士各有差,庶士庶人祭於寝也。

云"夔子不祀祝融,楚人伐之"者,为其违约不祀,故伐之,事在僖二十六年。

云"民约,谓征税"者,虽诸侯输於王,万民征税是常,此税要由民出,故云民约。

云"迁移"者,虽君亦有迁移法,若郑迁於虢之属是也。

云"仇雠既和"者,谓若《调人》云"凡和难,父之雠,辟之海外"之属是也。

诸侯亦有和难之法,故曰"君之雠视父"是也。

云"若怀宗九姓在晋,殷民六族七族在鲁、卫皆是也"者,此止以迁移法,不似有仇雠也。

定四年,祝佗云"分鲁公以大路",又云"殷民六族",注云"殷民,禄父之余民,三十族六姓也。"

"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

又"分康叔以大路",注云:"复如分周公,欲使康叔以化之。"

又云"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又云"分唐叔以大路",又云"怀姓九宗,职官五正",注云:"五正,五官之长。"

是其迁移法也。

以此观之,亦是和之使迁移耳。

云"功约,谓王功国功之属"者,民功谓若《司寇》云"野刑,上功纠力"及《司马》云"进贤兴功"是也。

云"器约,谓礼乐吉凶车服所得用也"者,谓自天子以下达庶人,皆有之。

礼器,笾豆俎簋之属。

乐器,钟鼓竽笙之属。

吉服,祭服。

吉车,巾车。

所云天子至庶人,役车皆是凶之车服,《杂记》云"端衰丧车无等"是也。

云"挚约谓玉帛禽鸟相与往来也"者,案《大宗伯》"以玉作六瑞,公执桓圭"已下是玉,又"以禽作六挚,孤挚皮帛,卿羔,大夫雁,士雉,工商鸡,庶人鹜",皆执以相见,是往来也。

凡大约剂,书於宗彝。

小约剂,书於丹图。

大约剂,邦国约也。

书於宗庙之六彝,欲神监焉。

小约剂,万民约也。

丹图,未闻。

或有彫器簠簋之属,有图象者与?《春秋传》曰:"斐豹,隶也,著於丹书。"

今俗语有铁券丹书,岂此旧典之遗言与?○与,音余。

斐,音非,徐方眉反,刘方持反,沈芳尾反。

[疏]注"大约"至"遗言"○释曰:知大约剂是邦国者,上言"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有此二者,故大小据而言之。

六彝之名,若《司尊彝》云鸡、鸟、斝、黄、虎、蜼之等,以画於宗庙彝尊,故知使神监焉,使人畏敬,不敢违之也。

云"或有彫器簠簋之属,有图象者与"者,此郑见时有人为此说者,故云"或有"。

案:梓人造器有刻画祭器,博庶物也,是图象事亦有似,故云"与"以疑之。

云"《春秋传》曰‘斐豹,隶也’"者,襄公二十三年文。

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

郑司农云:"谓有争讼罪罚,刑书谬误不正者,为之开藏,取本刑书以正之。 当开时,先祭之。"

玄谓讼,讼约,若宋仲几、薛宰者也。

辟藏,开府视约书。

不信,不如约也。

珥读曰卹,谓杀鸡取血衅其户。

○藏,才浪反,注下皆同。

为,于伪反。

[疏]"若有"至"墨刑"○释曰:讼,谓争约剂不决者。

云"则珥而辟藏"者,谓以血涂户,乃开辟其户,以出本约剂之书勘之。

○注"郑司"至"其户"○释曰:司约所掌,唯约剂之书,先郑以为争讼罪罚刑书,及以珥为祭。

后郑皆不从,而谓"讼约若宋仲几、薛宰"者,案定元年正月,晋魏舒合诸侯之大夫于狄泉,将城成周。

宋仲几不受功,曰:"滕、薛乡,吾役也。"

薛宰曰:"宋为无道,绝我小国於周,以我適楚,故我常从宋。 晋文公为践土之盟曰‘凡我同盟,各复旧职’。 若从践土,若从宋,亦惟命。"

宋仲几曰:"践土固然。"

又士弥牟曰:"子姑受功,归,吾视诸故府。"

仲几曰:"纵子忘之,山川鬼神其忘诸乎?"此是讼约法,故引之为证。

云"杀鸡"者,以《杂记》云"割鸡,门当门,其卹皆於屋下",言卹,故知用鸡也。

若大乱,则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杀。

大乱,谓僣约,若吴、楚之君,晋文公请隧以葬者。

六官辟藏,明罪大也。

六官初受盟约之贰。

○隧,音遂。

[疏]注"大乱"至"之贰"○释曰:云"大乱,谓僣约"者,以其司约者主约,故知僣约也。

既言"大乱",明是若吴、楚之君僣称王也。

又如"晋文公请隧以葬",亦是也。

案僖二十五年,晋文公纳定襄王,乃请隧以葬。

隧者,请掘地通路,上有负土。

诸侯已下,上无负土,谓之羡涂。

天子有负土,谓之隧。

文公请之,欲行天子之礼,故对曰"未有代德,而有二王",不许之也。

明罪大止谓僣者也。

云"六官初受盟约之贰"者,以《大司寇》云"凡邦之盟约,太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者是也。

司盟掌盟载之法。

载,盟辞也。

盟者书其辞於策,杀牲取血,坎其牲,加书於上而埋之,谓之载书。

《春秋传》曰:"宋寺人惠墙伊戾坎用牲,加书,为世子痤与楚客盟。"

○痤,才戈反。

[疏]"司盟"至"之法"○释曰:盟时坎用牲,加书於牲上,以牲载书於上,谓之盟载也。

○注"载盟"至"客盟"○释曰:云"载"者,正谓以牲载此盟书於上,故谓之载也。

云"盟者书其辞於策"者,辞,即盟辞,若云"尔无我诈,我无尔虞","有违此盟,无克祚国"。

盟辞多矣,以此为本。

云宋寺人之事,案襄二十六年《传》曰:"宋寺人惠墙伊戾为太子痤内师,无宠。"

注云:"惠墙,氏伊,戾名。"

"秋,楚客聘於晋,过宋。 太子知之,请野享之,公使往,伊戾请从之。 至则坎,用牲,加书,征之,而聘告公曰:‘大子将为乱,既与楚客盟矣。 ’"郑引此者,证坎用牲加书载之事也。

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

既盟,则贰之。

有疑,不协也。

明神,神之明察者,谓日月山川也。

《觐礼》加方明于坛上,所以依之也。

诏之者,读其载书以告之也。

贰之者,写副当以授六官。

[疏]"凡邦"至"贰之"○释曰:时见曰会,殷见曰同,若有疑则盟之。

○注"有疑"至"六官"○释曰:云"有疑,不协也"者,不协之文,出於《春秋》。

云"明神,神之明察者,谓日月山川也。 《觐礼》云加方明于坛上,所以依之也"者,案《觐礼》云"方明者,木也。 方四尺,设六色"。

又云"设六玉,上圭,下璧,南方璋,西方琥,北方璜,东方圭"。

注云:"六色象其神,六玉以礼之。 上宜苍璧,下宜黄琮,而不以者,则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贵者也。 设玉者,刻其木而著之。"

又云"天子拜日於东门之外,反祀方明"。

注引《司盟职》曰"北面诏明神",言北面诏明神,则明神有象也。

象者,其方明乎?又曰"礼日於南门外,礼月与四渎於北门外,礼山川丘陵於西门外"。

又云"祭天燔柴,祭山丘陵升,祭川沈,祭地瘗"。

注云"升沈,必就祭者也。 就祭,则是王巡守及诸侯之盟祭也"。

引《郊特牲》曰"郊之祭也,迎长日之至也,大报天而主日也",《宗伯职》曰"以实柴祀日月星辰",则燔柴祭天谓祭日也。

柴为祭日,则祭地瘗者,祭月也。

日月而云天地,灵之也。

《王制》曰"王巡守至於岱宗,柴",是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也。

《春秋传》曰"晋文公为践土之盟",而《传》云"山川之神",是诸侯之盟,其神主山川也。

月者,大阴之精,上为天使,臣道莫贵焉,是王官之伯会诸侯而盟,其神主月与?以此约之,故知明神是日月山川也。

如是,王会同四时各祀其神,及祀方明,则诸神皆及,故有六色、六玉之位焉。

其盟亦然。

云"诏之者,读其载书以告之也"者,谓盟时以其载辞告焉。

云"贰之者,写副当授六官"者,《大司寇职》"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者是也。

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

盟诅者,欲相与共恶之也。

犯命,犯君教令也。

不信,违约者也。

《春秋传》曰:"臧纥犯门斩关以出,乃盟臧氏。"

又曰:"郑伯使卒出豭,行出犬鸡,以诅射颍考叔者。"

○诅,测虑反。

共,如字。

恶,鸟路反。

纥,恨发反,刘胡没反,沈胡谒反。

卒,子忽反。

豭,音加。

行,户刚反。

射,食亦反。

[疏]"盟万"至"如之"○释曰:凡言"盟"者,盟将来。

"诅"者,诅往过。

云"亦如之"者,亦如上文。

○注"盟诅"至"叔者"○释曰:云"盟诅者,欲相与共恶之也"者,对神为验,是共恶之也。

云"犯命,犯君教令也"者,以万民无余事,故知犯命谓犯君教令也。

云"《春秋传》曰"者,案襄二十三年,季武子无適子,公弥长,而爱悼子,欲立之。

访於臧纥,纥为立悼子,纥废公鉏。

后孟庄子疾,丰点谓公鉏:"苟立羯,请雠臧氏。"

及孟孙卒,季孙至,入哭而出,曰:"秩焉在?"公鉏曰:"羯在此矣!"孟氏闭门告於季孙曰:"臧氏将为乱,不使我葬。"

季孙不信。

臧孙闻之,戒。

除於东门,甲从己而视之。

孟氏又告季孙。

季孙怒,命攻臧氏。

臧纥斩鹿门之关以出,奔邾。

季孙盟,是其事也。

又曰"郑伯使卒出豭,行出犬、鸡,以诅射颍考叔者",此隐公十一年,将伐许,子都与颍考叔争车。

及许,颍考叔先登,子都自下射之,颠。

师还,乃诅射颍考叔者。

引之者,证诅是往过之事。

若然,臧纥既出,乃盟臧氏者,以臧氏出后盟,后人以臧氏为盟首,亦是盟将来也。

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

贰之者,捡其自相违约。

[疏]"凡民"至"司盟"○释曰:此谓司约副写一通,来入司盟,捡后相违约勘之。

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

不信则不敢听此盟诅,所以省狱讼。

○省,所景反。

[疏]"有狱"至"盟诅"○释曰:此盟诅,谓将来讼者,先使之盟诅,盟诅不信,自然不敢狱讼,所以省事也。

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

既盟,则为司盟共祈酒脯。

使其邑闾出牲而来盟,已又使出酒脯,司盟为之祈明神,使不信者必凶。

○为,于伪反,注同。

[疏]"凡盟"至"酒脯"○释曰:盟处无常,但盟则遗其地之民出牲以盟,并出酒脯以祈明神也。

职金掌凡金、玉、锡、石、丹、青之戒令。

青,空青也。

[疏]"职金"至"戒令"○释曰:此数种同出於山,故职金总主其戒令。

若然,地官丱人已主,又职金主之者,彼官主其取,此官主其藏,故二官共主之也。

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媺恶与其数量,楬而玺之,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入其玉石丹青于守藏之府。

为兵器者,攻金之工六也。

守藏者,玉府、内府也。

郑司农云:"受其入征者,谓主受采金玉锡石丹青者之租税也。 楬而玺之者,楬书其数量以著其物也。 玺者,印也。 既楬书揃其数量,又以印封之。 今时之书有所表识,谓之楬橥。"

○楬,音竭。

玺,音徙。

守,刘音狩。

著,直略反,沈张虑反。

揃,音笺。

识,申志反,又如字,又音志。

[疏]"受其"至"之府"○释曰:此一经,总陈受藏金玉之事。

所送者,谓若荆杨贡金三品、雍州贡球琳琅玕\之等,皆职金受而藏之,乃后分配诸府也。

入兵器之府言"为"者,攻金之工须造作,故云为。

守藏之府不造器物,故云"守"也。

案《山海经》云:“有以金庭之山,多黄金。

稷异之山,多白玉。

扭杨之山,其阳多赤金,其阴多白金。

吉山,其阳多玉。

青乏之山,其阳多玉,其阴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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