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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
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
外朝,朝在雉门之外者也。
国危,谓有兵寇之难。
国迁,谓徙都改邑也。
立君,谓无冢適选於庶也。
郑司农云:"致万民,聚万民也。 询,谋也。 《诗》曰‘询于刍荛’,《书》曰‘谋及庶人’。"
○难,乃旦反。
適,丁历反。
荛,而招反。
[疏]"小司"至"立君"○释曰:外朝之职,朝士专掌。
但小司寇既为副贰长官,亦与朝士同掌之耳,故云"掌外朝之政"。
以致万民者,案下文,群吏并在内,而此经独云致万民者,但群吏在朝是常,万民不合在朝,惟在大事及疑狱乃致之,故特言之也。
○注"外朝"至"庶人"○释曰:外朝在雉门之外,则亦在库门之外也。
云"国危,谓有兵寇之难"者,谓邻国来侵伐,与国为难者也。
云"国迁,谓徙都改邑也"者,谓王国迁徙,若殷之盘庚迁殷之类。
若迁卿大夫都邑,不在询限。
云"立君,谓无冢適选於庶也"者,冢適双言。
案《内则》而言,谓適后所生,最长者为冢,若无冢,適后所生次冢以下为適,则適者非一。
若无適,则於众妾所生择立之。
众妾所生非一,是以须与阍人共询可否。
此三者皆采众心,众同乃可依用也。
先郑引《诗》及《书》者,证致万民之意也。
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
群臣,卿大夫士也。
群吏,府史也。
其孤不见者,孤从群臣。
乡大夫在公后。
○乡,许亮反。
长,丁丈反。
见,贤遍反。
[疏]注"群臣"至"公后"○释曰:案《射人》及《司士》,孤位皆西方东面北上,今此独在东方西面,从群臣之位者,孤无职,尊之如宾,恒在西。
但此三询之朝,即朝士所掌之位。
案《朝士》外朝云:"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 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 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
以此故知孤从群臣之位。
三公北面者,案《郊特牲》:"君之南乡,答阳之义也。 臣之北面,答君也。"
三公,臣中之尊,北面屈之,答君之意。
知乡大夫在公后者,以州长众乡之属在公后,又二乡公一人,明乡大夫亦在公后可知也。
每乡大夫皆别命卿为之,六卿别也。
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
摈,谓揖之使前也。
叙,更也。
辅志者,尊王贤明也。
○摈,兵刃反,注同。
更,音庚。
[疏]"小司"至"弊谋"○释曰:云"以叙进"者,案《小宰》六叙皆先尊后卑,则此言以叙进,谓先公卿,以次而下。
○注"摈谓"至"明也"○释曰:此既在朝立定而问之,明摈者无别相见之礼,故知以次一一揖之使前,问之。
云"辅志者,尊王贤明也"者,专欲难成,舍己稽众,圣人无心,以百姓心为心,今能以众辅成己志,是尊王贤明者也。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
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
附犹著也。
故书"附"作"付"。
讯,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
十日乃断之。
《王制》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
郑司农云:"读书则用法,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
○讯,音信。
尽,津忍反。
鞠,九六反。
[疏]"以五"至"用法"○释曰:云"附于刑,用情讯之"者,以囚所犯罪附於五刑,恐有枉滥,故用情实问之,使得真实。
云"至于旬乃弊之"者,缓刑之意,欲其钦慎也。
云"读书则用法"者,谓行刑之时,当读刑书罪状,则用法刑之。
○注"附犹"至"论之"○释曰:引《王制》云"刑者侀也"者,上刑为法,下侀为著,谓行法著人身体。
又训为"成"者,意取一成不可变,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更续,是其不可变也。
故君子尽心焉,不可滥。
此释用情讯之也。
汉时"读鞫已乃论之"者,鞫谓劾囚之要辞,行刑之时,读已,乃论其罪也。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为治狱吏亵尊者也。
躬,身也。
不身坐者,必使其属若子弟也。
《丧服传》曰:"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 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
《春秋传》曰:"卫侯与元咺讼,宁武子为辅,钅咸严子为坐,土荣为大理。"
○为治,于伪反。
咺,况阮反。
钅咸,其廉反。
严,刘音庄,《左传》作庄,案《汉书》明帝名庄,改为严。
[疏]注"为治"至"大理"○释曰:古者取囚要辞皆对坐,治狱之吏皆有严威,恐狱吏亵尊,故不使命夫命妇亲坐。
若取辞之时,不得不坐,当使其属或子弟代坐也。
引《丧服传》者,《丧服经》有"大夫命妇",子夏传解之云:"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
今此云"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误,当以彼为正。
云《春秋传》者,《左氏》僖二十八年,卫侯坐杀弟叔武,元咺诉於晋,晋使人断之。
引之者,证命夫命妇不身坐狱讼之事。
若然,元咺、宁子、钅咸庄子皆大夫得坐讼者。
大夫身不得与士坐讼,若两大夫,或代君,皆得坐,无嫌,以是卫侯不得坐,使庄子与元呾对坐也。
若然,观此文,命夫命妇,惟据大夫,不通士。
案《内宰》云:"佐后使治外内命妇",先郑云:"外命妇,卿大夫之妻。"
后郑云:"士妻亦为命妇。"
又《阍人》云"凡外内命夫命妇",注:"内命夫,卿大夫士之在宫中者。"
如是,士及士妻亦得为命夫命妇者,彼皆据王臣而言。
王之士有三命、二命、一命,皆得王命。
此文兼诸侯臣,子男士则不命。
以是此文命夫命妇惟据大夫为文,不通士也。
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郑司农云:"刑诸甸师氏。 《礼记》曰:‘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 ’"
[疏]注"郑司"至"兄弟"○释曰:此囚上论断狱之事,故说"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
故先郑云"当刑诸甸师氏"。
故《甸师》云"王之同姓有罪,则死刑焉"是也。
必於甸师者,甸师掌耕耨王籍,其场上多屋,就隐处刑之。
引《礼记》者,《文王世子》文。
彼据诸侯法。
云"刑于隐者",谓就屋中。
云"不与国人虑兄弟"者,若在市朝刑杀,国人见之,亦谋虑兄弟,是与国人虑兄弟,若不於市朝,是不与也。
天子之礼亦然,故引为证也。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疏]"以五"至"民情"○释曰:案下五事惟辞听一是声,而以五声目之者,四事虽不是声,亦以声为本故也。
案《吕刑》云:"惟貌有稽,在狱定之后。"
则此五听,亦在要辞定讫,恐其滥失,更以五听观之,以求民情也。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疏]注"观其"至"则烦"○释曰:直则言要理深,虚则辞烦义寡,故云"不直则烦"。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赧,女板反。
[疏]注"观其"至"赧然"○释曰:理直则颜色有厉,理曲则颜色愧赧。
《小尔雅》云:"不直失节,谓之惭愧。 面惭曰赧,心惭曰恧,体惭曰悛。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喘,昌兖反。 [疏]注“观其"至"则喘"○释曰:虚本心知,气从内发,理既不直,吐气则喘。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聆,音零。
[疏]注"观其"至"则惑"○释曰:《尚书》云:"作德心逸日休,作伪心劳日拙。"
观其事直,听物明审,其理不直,听物致疑。
五曰目听。
观其眸子视,不直则毦然。
○眸,莫侯反,刘无不反。
眊,莫报反,本又作旄同。
[疏]注"观其"至"毦然"○释曰:目为心视,视由心起,理若直实,视盻分明,理若虚陈,视乃眊乱。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辟,法也。
杜子春读丽为罗。
玄谓丽,附也。
《易》曰:"日月丽乎天。"
故书附作付,附犹著也。
[疏]"以八"至"刑罚"○释曰:案《曲礼》云"刑不上大夫",郑注云:"其犯法则在八议。 轻重不在刑书。"
若然,此八辟为不在刑书,若有罪当议,议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罚也。
○注"辟法"至"著也"○释曰:以辟为法,谓八者之法。
子春读"丽"为"罗",后郑不从,谓丽,附也,破子春为罗。
若作罗,则入罗网,当在刑书,何须更议之也。
后郑以不在刑书,故须议,议讫,乃附邦法。
《易》曰:"日月丽于天。"
但天自然无形,而得附著者,天者自然之气。
日月本在虚空,而附自然之气,故得为附著也。
一曰议亲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
[疏]注"郑司"至"是也"○释曰:"亲",谓五属之内,及外亲有服者,皆是议限。
亲不假贵,故亲贤能及功勤。
若贵亦不假余贤能之等,各据一边,则得入议。
假令既有亲,兼有余事,亦不离议限。
二曰议故之辟,故谓旧知也。
郑司农云:"故旧不遗,则民不偷。"
○偷,他侯反,徐吐豆反。
[疏]注"故谓"至"不偷"○释曰:此"故旧",据王为言,是以《大宗伯》注:"故旧朋友,谓共在学者。"
若《伐木》诗,亦是故友之类。
先郑引《论语》"故旧不遗,则民不偷",言民不偷,上行下效,亦据人君而说,故引为证议故也。
三曰议贤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廉吏有罪,先请是也。"
玄谓贤有德行者。
○行,下孟反。
[疏]注"郑司"至"行者"○释曰:先郑举汉廉吏为贤,后郑足成,故言"贤有德行"者,谓若乡大夫兴贤者、能者。
贤,即有六德六行者也。
四曰议能之辟,能谓有道艺者。
《春秋传》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 今壹不免其身,以弃社稷,不亦惑乎?"○夫,音扶。
鲜,息浅反。
向,许亮反。
[疏]注"能谓"至"惑乎"○释曰:云"能谓有道艺者",此即《乡大夫》"兴能者",能,有道艺,若《保氏》云"掌养国子以道,而教之六艺",是国子与贤者有德行兼道艺,若能者惟有道艺,未必兼有德也。
引《春秋传》者,《左氏》襄二十一年,叔向被囚,祁奚作此辞以晋侯,使赦小罪存大能。
引之者,证以能议也。
五曰议功之辟,谓有大勋力立功者。
[疏]注"谓有"至"功者"○释曰:此即司勋所掌王功国功之等,皆入此功也,是以彼音皆言功为首也。
六曰议贵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
[疏]注"郑司"至"是也"○释曰:先郑推引汉法墨绶为贵,若据周,大夫以上皆贵也。
墨绶者,汉法,丞相中二千石,金印紫绶。
御史大夫二千石,银印黄绶。
县令六百石,铜印墨绶,是也。
七曰议勤之辟,谓憔悴以事国。
○憔,昨遥反。
悴,秦醉反。
[疏]注"谓憔悴以事国"○释曰:案《诗》云"或憔悴以事国",自此已上七者,虽以王为主,诸侯一国之尊,赏罚自制,亦应有此议法,是以议能。
郑引叔向之事,是其一隅也。
惟"八曰议宾",惟据王者而言,不及诸侯也。
八曰议宾之辟。
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与?○与,音余。
[疏]注"谓所"至"后与"○释曰:《春秋》襄二十五年《传》云"虞阏父为周陶正,而封诸陈,以备三恪"之言,《郊特牲》有"尊贤不过二代"之语,故郑云"三恪二代之后"。
案《乐记》云:"武王克殷及商,未及下车,而封黄帝之后於蓟,封帝尧之后於祝,封帝舜之后於陈。 下车,而封夏后氏之后於杞,殷之后於宋。"
此皆自行当代礼乐,常所不臣,为宾礼礼之,故为宾也。
言"与"者,经直云宾,不斥所据,约后同之,故云"与"以疑之也。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中谓罪正所定。
○刺,七赐反。
断,丁乱反,后皆同。
[疏]注"中谓罪正所定"○释曰:此经与下文为目。
但"三刺"之言,当是罪定断讫,乃向外朝始行三刺。
庶民已上,皆应有刺。
直言"庶民"者,庶民贱,恐不刺。
贱者尚刺,已上刺可知。
云"中谓罪正所定"者,断狱终始有三刺,刺则罪正所定,即当行刑,故云罪正所定也。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刺,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
讯,言也。
[疏]注"刺杀"至"言也"○释曰:云"群臣"者,士已上。
云"群吏"者,府史、胥徒、庶人在官者。
云"万民"者,民间有德行不仕者。
云"刺杀,三刺罪定即杀之",但所刺不必是杀,余四刑亦当三刺。
直言杀者,举汉重者而言,其实皆三刺。
是以下文云"听民之所刺宥,而施上服下服之刑",是兼轻重皆刺也。
听民之所剌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宥,宽也。
民言杀,杀之。
言宽,宽之。
上服,劓墨也。
下服,宫刖也。
○劓,鱼器反。
刖,音月,又五刮反。
[疏]注"宥宽"至"刖也"○释曰:墨劓施於面,故为上服。
官刖施於下体,故为下服。
凡行剌必先以物规之,如衣服,乃施刑,故言服也。
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
大比,三年大数民之众寡也。
人生齿而体备男。
八月而生齿,女七月而生齿。
○比,毗志反,注同。
上,时掌反,下注同。
数,所主反。
[疏]注"大比三年"至"七月生齿"○释曰:小司寇至三年大按比之时,使司民之官登上民数,自生齿已上皆登之,小司寇乃登於天府。
云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齿者,按《家语·本命》:"男子八月生齿,八岁而龀齿。 女子七月而生齿,七岁而龀齿。 男子阳,得阴而生,得阴而落。 女子阴,得阳而生,得阳而落。 故男偶女奇也。 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制国用。 人数定而九赋可知,国用乃可制耳。 [疏]注“人数"至"制耳"○释曰:内史掌八柄之等,司会主计会,冢宰所主兼设,故皆取副贰民数簿书。
得民数,乃制国用,以其国用出於民故也。
云"人数定九赋可知,国用乃可制"者,郑偏据九赋而言,至九贡九功,亦可知也。
小祭祀,奉犬牲。
奉犹进也。
[疏]"小祭祀"至"犬牲"○释曰:大祭祀,自大司寇奉犬牲,若小祭祀,王玄冕所祭,则小司寇奉进犬牲也。
凡禋祀五帝,实镬水,纳亨亦如之。
纳亨,致牲也。
其时镬水当以洗解牲体肉。
○镬,户郭反。
[疏]"凡禋"至"如之"○释曰:云"禋祀五帝"者,祭天曰燔柴,即禋祀也,故云禋祀五帝。
五帝所祀,谓四时迎气,总享明堂,实镬水以拟洗肉所用也。
纳亨亦如之。
"纳亨,致牲",谓将祭乡,祭之晨,实以水亨牲也。
郑知实镬水为洗解牲肉者,以下云"纳亨亦如之",是实镬水亨煮肉,故知此是洗肉也。
《封人》云"共其水槁",亦谓洗牲肉也。
大宾客,前王而辟,郑司农云:"小司寇为王道,辟除奸人也,若今时执金吾下至令尉奉引矣。 ○辟,婢亦反,刘符益反,一音匹亦反,沈音避,注同。 后而辟皆放此。 道,音导。 [疏]注“郑司"至"引矣"○释曰:下《士师》云:"诸侯为宾,帅其属跸於王宫。"
飨燕时,此小司寇为王辟,亦谓於宫中飨燕,在寝及庙时也。
云"若今时执金吾下至令尉奉引"者,汉时执金吾及令尉,为帝奉引,犹如小司寇为王导,故引以为况。
后、世子之丧亦如之。
[疏]"后世"至"如之"○释曰:谓后、世子之丧,当朝庙之时,王出入,亦为王而辟也。
小师,莅戮。
小师,王不自出之师。
[疏]注"小师"至"之师"○释曰:谓"王不自出",使卿大夫出军,阃外之事,将军裁之,军将有所斩戮於社主前,则小司寇莅戮也。
凡国之大事,使其属跸。
属,士师以下。
[疏]注"属士师以下"○释曰:此"国之大事",即《士师》云"诸侯为宾"是也。
《士师》云"帅其属",则士师已下皆跸,故此据而言之。
孟冬祀司民,献民数於王,王拜受之,以图国用而进退之。
司民,星名,谓轩辕角也。
小司寇於祀司民而献民数於王,重民也。
进退犹损益也。
国用,民众则益,民寡则损。
[疏]"孟冬"至"退之"○释曰:前文"大比登民数於天府",据三年大比而言。
此则据年年民数皆有增减,於孟冬春官祭司民之时,小司寇以民数多少献於王也。
○注"司民"至"则损"○释曰:案《星经》,轩辕角有大民小民之星,是轩辕角也。
云"国用,民众则益,民寡则损"者,国家所用财物,由民上而来,是以国用多少,要由民众寡。
故民众则益,丰用之;民寡则损,俭用之。
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
上其所断狱讼之数。
[疏]注"上其"至"之数"○释曰:群士,谓乡士、遂士已下皆是。
必登断狱之书於祖庙天府者,重其断刑,使神监之。
正岁,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
令群士。
群士,遂士以下。
[疏]注"群士遂士以下"○释曰:此所戒,应六官,各应其所掌。
知群士是遂士以下者,以其乡士已入帅其属中,遂士、县士、方士、讶士等虽是六十官之属,以其主六遂以外渐远,恐不在属中,故经特云"令群士",明群士是遂士以下可知。
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
宣,徧也。
宪,表也,谓县之也。
刑禁,《士师》之五禁。
○徧,音遍。
[疏]注"宣徧"至"五禁"○释曰:此所宣布,则《布宪》所云者是也。
此官主之,彼乃布之,事相成也。
乃命其属入会,乃致事。
得其属之计,乃令致之於王。
○会,古外反,后"要会"之字皆放此。
[疏]注"得其"至"於王"○释曰:"命其属",谓命已下属官,使入会计文状来,乃致事与王。
故云"乃",乃,缓辞。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
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
左右,助也。
助刑罚者,助其禁民为非也。
宫,王宫也。
官,官府也。
国,城中也。
古之禁尽亡矣。
今宫门有簿籍,官府有无故擅入,城门有离载下惟,野有《田律》,军有嚣讙夜行之禁,其觕可言者。
○灋,音法。
左右,音佐,下音又,注"左右助也"同。
徇,似俊反。
县,音玄。
觕,刘音粗,沈才古反。
[疏]"士师"至"门闾"○释曰:凡设五刑者,刑期于无刑,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杀一人使万人惩,是欲不使犯罪,令於刑外豫施禁,禁民使不犯刑,是左右助刑罚,无使罪丽于民也。
云"书而县于门闾"者,《尔雅》云"巷门谓之闾",则县于处处巷门,使知之。
○注"左右"至"言者"○释曰:云"宫,王宫也"者,谓皋门也。
云"官官府也"者,谓庐,宫人听事之门。
云"国,城中"者,若王城十二门。
云"古之禁尽亡矣"者,谓在《仪礼》三千条内,而在亡中,故举汉法以况之。
云"离载下帷"者,谓在车离耦,耦载而下帷,恐是奸非,故禁之。
云"觕可言"者,古之禁书具,不惟如此,故云觕可言也。
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
二曰诰,用之于会同。
三曰禁,用诸田役。
四曰纠,用诸国中。
五曰宪,用诸都鄙。
先后犹左右也。
誓诰於《书》,则《甘誓》、《汤誓》、《大诰》、《康诰》之属。
禁则军礼曰"无干车","无自后射",比其类也。
纠、宪,未有闻焉。
○诰,户报反。
射,食亦反。
[疏]"以五"至"都鄙"○释曰:"戒"与"禁",谓典法则,亦是所用异,异其名耳,同是告语,使不犯刑罚。
○注"先后"至"闻焉"○释曰:"先后犹左右也"者,皆是相助之义,异其名而已。
云"甘誓"者,启与有扈战於甘之野,作《甘誓》。
云"汤誓"者,汤将伐桀,以誓众。
云"大诰"者,武王崩,周公作以成王,令以大义告天下,以诛三监,以作诰。
云"康诰"者,周公以成王命,封康叔於殷墟,诰康叔以治政之事,故作诰。
云"之属"者,乃有《泰誓》、《费誓》、《召诰》、《洛诰》之等,故言之属也。
凡诰、誓,皆因大会乃为之,故用之於军旅,用之於会同也。
云"禁则军礼曰‘无干车’、‘无自后射’,比其类也"者,《易·比》之九五曰"王用三驱,失前禽"。
注云:"王因天下显习兵于蒐狩焉。 驱禽而射之,三则已,发军礼。 失前禽者,谓禽在前来者不逆而射,旁去又不射,惟其走者顺而射之,不中亦已,是皆所失。 用兵之法亦如之,降者不杀,奔者不禁,背敌不杀,以仁恩养威之道。"
若然,此不自后射,亦谓不中之后不重射,前敌不破,则有追法,《春秋》"公追戎於济西"是也。
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
乡合,乡所合也。
追,追寇也。
胥读如宿偦之偦,偦谓司搏盗贼也。
○比,毗志反,下同。
比追,如字,刘张类反。
胥,如字,刘思叙反,注偦同。
搏,音博,刘音付。
[疏]"掌乡"至"庆赏"○释曰:士师掌乡中合聚之法者,以为有施刑罚也。
云"州党族闾比之联",即是乡合之事。
云"与其人民之什伍"者,此即因内政寄军令之类。
五家为比,比即一伍也,二伍为什,据追胥之时。
云"使之相安相受"者,宅舍有故,使当比当闾,相受寄托,使得安稳也。
云"以比追胥"者,以比什伍,使追胥二事也。
云"以施刑罚庆赏"者,使邻伍相及也。
○注"乡合"至"贼也"○释曰:云"追,追寇"者,即"公追戎於济西"是也。
"胥读如宿偦之偦"者,时有夜宿逐贼谓之偦,即司搏盗贼是也。
掌官中之政令。
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疏]"掌官中之政令"○释曰:士师所施政令,惟在当官,故郑云"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
诏司寇,若今白听正法解也。
致邦令者,以法报之。
[疏]"察狱"至"邦令"○释曰:狱讼辞诉,各有司存。
谓若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主当司之狱讼,其有不决,来问都头士师者,则士师审察,以告大司寇断狱弊讼也。
云"致邦令"者,此即所察狱讼断讫,致与本官,谓之致邦令也。
掌士之八成:郑可农云:"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
○比,必利反。
[疏]"掌士之八成"○释曰:"士之八成",言士者,此八者皆是狱官断事成品式,士即士师已下是也。
○注"郑司"至"事比"○释曰:先郑云:"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者,即若小宰八成。
凡言成者,皆旧有成事品式,后人依而行之。
决事,依前比类决之。
一曰邦汋,郑司农云:"汋读如‘酌酒尊中’之酌。"
国汋者,斟汋盗取国家密事,若今时剌探尚书事。
○汋,上灼反,注同。
斟,之林反。
酌,音灼。
剌,七亦反,又七赐反。
[疏]注"郑司"至"书事"○释曰:云"汋读如‘酌酒尊中’之酌"者,俗读之。
"若今刺探尚书事"者,汉时尚书掌机密,有刺探尚书密事,斟酌私知,故举为况也。
二曰邦贼,为逆乱者。
[疏]注"为逆乱者"○释曰:既云邦贼,罪无过此,故知为逆乱,若崔杼、州吁之等。
三曰邦谍,为异国反间。
○谍,音牒。
间,间厕之间。
[疏]注"为异国反间"○释曰:异国欲来侵伐,先遣人往间候,取其委曲,反来说之。
其言谍谍然,故谓之邦谍。
用兵之策,勿善於此,故《孙子兵法》云:"兴师十万,日费千金。 内外骚动,以争一日之胜,而受爵禄金宝於人者,非民之将,故三军之事,莫密於反。 间殷之兴也,伊挚在夏。 周之兴也,吕牙在殷。 唯贤圣将能用间以成,此兵之要者也。"
四曰犯邦令,干冒玉教令者。
○冒,音墨。
[疏]注"干冒王教令者"○释曰:郑云"干冒王教令"者,谓犯邦令,不肯依行。
五曰挢邦令,称诈以有为者。
○挢,音矫。
[疏]注"称诈以有为者"○释曰:挢,即诈也,故郑云"称诈以有为者",谓诈上命营构伪物之类也。
六曰为邦盗,窃取国之宝藏者。
○藏,才浪反。
[疏]注"窃取"至"藏者"○释曰:谓若定八年,阳货盗窃宝玉大弓以出奔之类是也。
七曰为邦朋,朋党相阿,使政不平者。
故书"朋"作"傰",郑司农云:"傰读如朋友之朋。"
○傰,刘音崩,徐音朋,又补邓反。
[疏]注"朋党"至"之朋"○释曰:朋,谓朋党阿曲。
相阿,违国家正法,擅生曲法,使政不平,以罔国法,故曰邦朋也。
八曰为邦诬。
诬罔君臣,使事失实。
[疏]注"诬罔"至"失实"○释曰:谓若君臣相得,政教平美,其有佞臣诬以恶事,致使善政失实者也。
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郑司农云:"辩读为风别之别。 救荒之政十有二,而士师别受其数条,是为荒别之法。"
玄谓"辩"当为"贬",声之误也。
遭饥荒刑罚、国事有所贬损,作权时法也。
《朝士职》曰:"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
○辩,依注音贬。
风别之别,皆彼列反,下"傅别"及注同。
数,所注反。
[疏]"若邦"至"治之"○释曰:凶荒,谓年谷不熟,民皆困苦,则以荒贬之法治之,不得用寻常之法。
○注"郑司"至"刑贬"○释曰:先郑之言,义无所据,故后郑不从。
后郑破"辨"为"贬",从《朝士职》之文也。
《朝士职》"虑刑贬"者,彼注谓谋虑缓刑,减损国用,为民困苦故也。
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
移民,就贱救困也。
通财,补不足也。
纠守,卫盗贼也。
缓刑,舒民心也。
○纾,音舒,本亦作舒。
[疏]注"移民"至"心也"○释曰:"移民,就贱",谓可移者将身往也。
"通财,补不足",谓不可移者,即於丰处,将财谷以补不足。
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傅别,中别手书也。
约剂,各所特券也。
故书"别"为"辩",郑司农云:"傅或为付。 辨读为风别之别,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得其一,讼则案券以正之。"
○傅,音附,注同。
约,於妙反,又如字。
[疏]注"傅别"至"正之"○释曰:此注云"傅别,中别手书也",《小宰》注"为大手书於一札,中字别之",语异义同。
此先郑云"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义与后郑同,故引之在下。
《小宰》注先郑云:"傅,著约束於大书。 别,别为两,两家各得其一。"
后郑不从先郑,至此更为一解,故从之。
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
以刑官为尸,略之也。
周谓亡殷之社为亳社。
○亳,步各反。
[疏]注"以刑"至"亳社"○释曰:案《凫鹥》诗,宗庙、社稷、七祀皆称公尸,不使刑官。
今祭胜国之社稷,用士师为尸,故郑云"用刑官为尸,略之也"。
云"周谓亡殷之社为亳社"者,经云"胜国",注为亡殷,又云亳社者,据周胜殷谓之胜,据殷亡即云亡国,即《郊特牲》云"废国之社必屋之"是也。
据地而言,即言亳社,《春秋》"亳社灾"是也。
王燕出入,则前驱而辟。
道王且辟行人。
○道,音导,下三公道盗贼道同。
[疏]注"道王且辟行人"○释曰:"导王",解"前驱"。
"且辟行人",解"而辟"。
王燕出入,谓宫苑皆是。
祀五帝,则沃尸。
及王盥,洎镬水。
洎,谓增其沃汁。
○洎,其器反,或音冀。
[疏]注"洎谓增其沃汁"○释曰:案《特牲》、《少牢》,尸尊,不就洗,入门北面,则以盘匜盥手。
王盥,谓将献尸时,先就洗盥。
洎镬水,增其沃汁,镬在门外之东,亨牲之爨。
言须镬水,就爨增之。
亨实镬水,此官增之,示敬而已。
此直言"祀五帝沃尸及王盥",其余冬至、夏至,及祭先王、先公所沃盥者,案《小祝职》云"大祭祀,沃尸盥",《小臣职》云"大祭祀朝觐,沃王盥",如是,则冬至夏至及先王先公,小祝沃尸盥,小臣沃王盥。
《郁人》云"凡祼事沃盥",惟在宗朝为祼时。
凡刉珥,则奉犬牲。
珥读为卹。
刉卹,衅礼之事。
用牲,毛者曰刉,羽者曰卹。
○刉,音机,刘音奇。
珥,而志反,注卹同。
[疏]注"珥读"至"曰卹"○释曰:郑为"卹"者,珥是玉名,故破从卹,取用血之意。
知刉卹是衅礼者,《杂记》云"成庙则衅之,门、夹室皆用鸡,其卹皆於屋下",彼虽不言刉,刉卹相将,故知是衅礼。
知"用牲,毛者曰刉,羽者曰卹"者,《杂记》鸡言卹,即毛曰刉可知。
诸侯为宾,则帅其属而跸于王宫。
谓诸侯来朝若燕飨时。
[疏]"诸侯"至"王宫"○释曰:《士师》言"帅其属",当官下云"属",上士已下皆是也。
○注"谓诸"至"飨时"○释曰:经云"跸于王宫",飨在庙,燕在寝。
言于王宫,故知燕飨时也。
大丧亦如之。
[疏]"大丧亦如之"。
○释曰:大丧在宫中,谓朝庙,亦在宫中为跸也。
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禁者而戮之。
逆军旅,反将命也。
犯师禁,于行陈也。
○将,子匠反。
行,户刚反,陈直刃反。
[疏]"大师"至"戮之"。
○释曰:"帅其属",亦谓上士已下,在军而戮,亦谓戮於社主前。
○注"逆军"至"陈也"○释曰:"逆军旅,反将命"者,王在军自将,违王命亦是反将命。
王不在,梱外之事,将军裁之,亦是反将命。
"犯师禁,于行陈"者,干犯军之行陈。
案昭元年,晋荀吴败狄于太原,将战,魏绛曰:"请皆卒,自我始。"
荀吴之嬖人不肯即卒,斩以徇。
襄三年,鸡泽之盟,晋侯之弟杨于乱行於曲梁,魏绛戮其仆,魏绛曰:"军事有死无犯为敬。"
此二者是反将命干行陈之事也。
岁终,则令正要会。
定计簿。
○簿,步古反。
[疏]注"定计簿"○释曰:"定计簿"者,年终将考之故也。
正岁,帅其属而宪禁令于国及郊野。
去国百里为郊,郊外谓之野。
[疏]注"去国"至"之野"○释曰:"正岁,宪禁令"者,取除旧布新之义。
言"于国及郊野"者,则自国至百里外皆宪禁之也。
云"去国百里曰郊",《司马法》文。
"郊外谓之野",《尔雅》文。
乡士掌国中,郑司农云:"谓国中至百里郊也。"
玄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内也。
言掌国中,此主国中狱也,六乡之狱在国中。
[疏]"乡士掌国中"○释曰:乡士主六乡之狱。
言"掌国中"者,狱居近,六乡之狱皆在国中。
○"郑司"至"国中"○释曰:先郑云"谓国中至百里郊",后郑不从者,六乡地虽在百里郊内,要言国中者,指狱而言,非通百里在国中,故不从也。
是以"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内,言掌国中,此主国中狱也"。
云"六乡之狱在国中",对六遂之狱在四郊者也。
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乡士八人,言各者,四人而分主三乡。
[疏]注"乡士"至"三乡"○释曰:郑以四人分主三乡者,若以八人共主三乡,不得言"各"。
既言各,则有部分,故以四人分主三乡解之也。
听其狱讼,察其辞,察,审也。
[疏]注"察审也"○释曰:乡士主治狱讼之事,故云"听其狱讼,察其辞"。
言"审"者,恐人枉监也。
辩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
辩、异,谓殊其文书也。
要之,为其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
十日,乃以职事治之於外朝,容其自反覆。
○劾,户代反。
覆,芳服反,《方士职》注同。
[疏]"辩其"至"于朝"○释曰:云"辨其狱讼"者,辩,别也。
狱谓争罪。
讼谓争财。
事既不同,文书亦异。
云"异其死刑之罪"者,死与四刑轻重不同,文书亦异。
云"而要之"者,文书既得,乃后取其要辞。
虽得要实之辞,罪定,仍至十日,乃后以断刑之职,听断于外朝。
○注"辩异"至"反覆"○释曰:云"要之,为其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者,劾,实也。
正谓弃虚从实,收取要辞为定,容其自反覆,恐囚虚承其罪,十日不翻,即是其实,然后向外朝对众更询,乃与之罪。
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
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
丽,附也。
各附致其法以成议也。
[疏]"司寇"至"狱讼"○释曰:此即朝众听之事。
狱言"断",讼言"弊",弊亦断,异言耳。
云"群士司刑皆在"者,所谓《吕刑》云"师听五辞",一也。
恐专有滥,故众狱官共听之。
云"各丽其法"者,罪状不同,附法有异,当如其罪状,各依其罪,不得滥出滥入,如此以议狱讼也。
○注"丽附"至"议也"○释曰:所议本欲得其实情,故须各致其法以成其议,致法行刑,当与议状相依也。
狱讼成,士师受中。
协日刑杀,肆之三日。
受中,谓受狱讼之成也。
郑司农云:"士师受中,若今二千石受其狱也。 中者,刑罚之中也。 故《论语》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协日刑杀,协,合也,和也,和合支干善日,若今时望后利日也。 肆之三日,故《春秋传》曰‘三日弃疾请尸’,《论语》曰‘肆诸市朝’。"
玄谓士师即受狱讼之成,乡士则择可刑杀之日,至其时而往莅之,尸之三日乃反也。
○汁日,音协,本亦作协,下同。
不中,丁仲反。
措,七故反。
[疏]"狱讼"至"三日"○释曰:此经为上议得其实,欲行刑之时,故云"狱讼成"。
成谓罪已成定。
云"士师受中"者,士师当受取士成定中平文书为案。
云"协日刑杀"者,谓乡士当和合善日,行刑及杀之事。
云"肆之三日"者,据死者而言。
其四刑之类,行讫即放,不须肆之。
○注"受中"至"反也"○释曰:云"若今二千石受其狱也"者,汉时受二千石禄禀郡守之等,受在下已成之狱。
官支干善日者,十二辰子丑之等是支,甲乙丙丁之等是干,若言甲子、乙丑、丙寅、丁卯之类,皆以支配干而言。
云"若今时望后利日也"者,月大则十六日为望,月小则十五日为望。
利日,即合刑杀之日是也。
云"肆之三日"者,肆,陈也,杀讫陈尸也。
云《春秋传》者,襄二十二年"楚令尹子南宠观起,楚人患之。 子南之子弃疾为王御士。 王泣告弃疾,言子南罪,遂杀子南于朝"。
注云:"子南,公子追舒"。
三日,弃疾请尸。
云《论语》者,《宪问篇》云:"公伯寮愬子路於季孙。 子服景伯谓孔子曰:吾力犹能肆诸市朝。"
注云:"大夫於朝,士於市。 公伯寮是士,止应云肆诸市,连言朝耳。"
引之者,皆证肆之三日之事也。
玄谓"士师既受狱讼之成,乡士则择可刑杀之日,至其时而往莅之,尸之三日乃反也"者,乃反,谓收取其尸。
郑言此者,经云"士师受中,协日刑杀",文无分别,恐是士师受中,还是士师刑杀,故须辨之。
知非士师刑杀者,以其士师是司寇之考,总摄诸士。
所刑杀者,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自往莅之。
若一一遣士师自行,於理不可,是以郑为此解也。
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
免犹赦也。
期,谓乡士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日,王欲赦之,则用此时亲往议之。
[疏]"若欲"至"其期"○释曰:所司折断,已得其实情,状案既成,乃始就朝详断,王虽欲免,必无免法。
但王者恩深爱物,庶欲免之,恐有滥行,理须亲会者也。
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宾客,则各掌其乡之禁令,帅其属夹道而跸。
属,中士以下。
○夹,古治反,刘古协反。
[疏]注"属中士以下"○释曰:此四者,六乡皆有其事。
大祭祀,若祭天、四时迎气,即於四郊。
大丧纪,当葬所经道。
大军旅,王出行所经过。
大宾客,四方诸侯来朝,各由方而入。
并过六乡路,以是故各掌其乡之禁令,当各帅其属,夹道而跸。
知属是中士以下者,乡士身是上士,故云"中士以下"。
三公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
郑司农云:"乡士为三公道也,若今时三公出城,郡督邮盗贼道也。"
○为,于伪反,遂士、县士、讶士职同。
[疏]"三公"至"如之"○释曰:三公有邦事,须亲自入乡,则乡士为公作前驱,引道而辟止行人。
云"其丧亦如之"者,谓公卿大夫之丧,死於此者,及葬,为之前驱而辟。
○注"郑司"至"道也"○释曰:云"郡督邮盗贼道也"者,邮,谓邮行往来。
盗贼,谓旧为盗贼,即不良之人,故郡内督察邮行者,是盗贼之人。
使之道,以况古乡士为道相类也。
几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疏]"几国"至"命者"○释曰:国有大事言"戮犯命者",止谓征伐田猎之大事,故有犯命刑戮之事也。
遂士掌四郊,郑司农云:"谓百里外至三百里也。"
玄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
言"掌四郊"者,此主四郊狱也。
六遂之狱在四郊。
[疏]注"郑司"至"四郊"○释曰:先郑云"百里外至三百里也"者,见《县士》云"掌野",去王城四百里曰县,故曰小都任县地。
《方士》云"掌都家",谓去王城五百里。
既以乡士所掌为去王城百里内,惟有二百里、三百里二处在,当是此遂士掌之,故为此解。
后郑不从。
"玄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者,后郑意,六遂之地则在二百里中,但狱则不在二百里中,当在百里四郊上置之,亦若六乡地在王城外,狱则在城中然。
故更云"言掌四郊,此主四郊之狱。 六遂之狱在四郊"也。
各掌其遂之民数,而纠其戒令,遂士十二人,言各者,二人而分主一遂。
[疏]注"遂士"至"一遂"○释曰:遂士十二人,《序官》文。
亦如乡士,若总掌不分,不得云"各",既言各掌,十二人有六遂,是二人分主一遂可知。
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二旬而职听于朝。
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
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
狱讼成,士师受中。
协日就郊而刑杀,各於其遂,肄之三日。
就郊而刑杀者,遂士也。
遂士择刑杀日,至其时往莅之,如乡士为之矣。
言各於其遂者,四郊六遂,遂处不同。
[疏]"听其"至"三日"○释曰:此一经亦如《乡士》,狱成就朝听断,事有异者二旬,与《乡士》别,以其去王城渐远,恐多枉滥,故至二旬,容其反覆也。
云"就郊而刑杀"者,乡士之狱在国中,不须言"就",此在郊,差远,故云就郊也。
言"各於其遂"者,六乡之狱并在国中,不得言"各",六遂之狱分在四郊之上,故须言各也。
○注"就郊"至"不同"○释曰:郑云"就郊而刑杀者,遂士也"者,经云"士师受中",即云"协日就郊刑杀",观其文势,亦恐士师刑杀,故云遂士也。
云"遂处不同"者,六遂分置四郊之外,有六处,狱还六处置之,故云不同也。
若欲免之,则王令三公会其期。
令犹命也。
王欲放之,则用遂士职听之时,命三公往议之。
[疏]注"令犹"至"议之"○释曰:若会其期,皆在外朝。
但民有远近,故六乡狱,王自会其期,六遂狱差远,使三公会其期也。
云"令犹命"者,上文乡士云"命",此变命云"令",令、命义不殊,故云令犹命也。
若邦有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遂之禁令,帅其属而跸。
大事,王所亲也。
[疏]注"大事王所亲也"○释曰:案上乡士在四郊内有大祭祀、大丧纪等四事,事多,故须历陈。
此在四郊之外,无大祭祀、大丧纪,惟有大军旅、大宾客出入所经,二者有聚众庶之事,故总云"大事聚众庶"耳。
此虽不言夹道,亦当夹道跸也。
六卿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
凡郊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疏]"六卿"至"命者"○释曰:若六乡近,则使三公有邦事。
此六遂差远,邦事使六卿往。
云"其丧亦如之"者,亦谓公卿大夫之丧,死於其中者,亦为之前驱而辟也。
云"郊有大事"者,亦谓六遂之民从军征伐、田猎,戮其犯命也。
县士掌野,郑司农云:"掌三百里至四百里,大夫所食。 晋韩须为公族大夫,食县。"
玄谓地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
都县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采地,则皆公邑也,谓之县,县士掌其狱焉。
言"掌野"者,郊外曰野,大总言之也。
狱居近,野之县狱在二百里上,县之县狱在三百里上,都之县狱在四百里上。
[疏]注"郑司"至"里上"○释曰:先郑意,遂士既主二百里、三百里,又案《载师职》"小都任县地",在四百里中,故云"掌三百里至四百里",云"大夫所食"。
云"晋韩须为公族大夫,食县"者,即《载师职》云"小都任县地",一也。
案昭五年,楚薳启疆曰:"晋韩襄为公族大夫,韩须受命而使矣。"
注云:"襄,韩无忌子也,为公族大夫。 须,起之门子,言虽幼,已任出使。"
如是,韩须不为大夫,言受命而使,明时为公族大夫,但年幼。
或此注当为韩襄。
知食县者,下有"十家九县",注云"韩氏七邑"是也。
"玄谓地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
郑言此者,欲明此三处之中,有三等公邑,故更云"都,都县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采地,则皆公邑也"者,王子弟依三等臣分为三处,公在五百里疆地,卿在四百里县地,大夫在三百里稍地,给此三等采地之外皆是公邑,故云则皆公邑。
案《载师》注:”使大夫治此公邑之民,二百里、三百里,其大夫如州长。
四百里、五百里,其大夫如县正。”
云"谓之县,县士掌其狱焉"者,主三等之狱,总谓之县士也。
云"掌野者,郊外曰野,大总言之"者,《尔雅》云"郊外曰野"者,非谓郊外二百里之中,纵四百及五百里,皆得谓之野。
是以《遂人》亦云"掌野"。
野,亦谓百里郊外至五百里,皆称野。
故郑彼注及此注皆云郊外曰野,是大总而言也。
郑言此者,欲见《县士》云"掌野",掌三百里外至五百里三处之狱,皆是野耳。
云"狱居近"者,从乡士掌国中已外,遂士掌四郊,皆据近而言,明此县士三等狱,以次据近而置。
云"野之县狱在二百里上,县之县狱在三百里上,都之县狱在四百里上"者,以三处狱皆名县者,自三百里外有稍、县、都,县居中,故皆以县狱为名。
若言野县都,据本为称。
若然,云掌野,则三处总名野。
及历言之,则惟三百里得名野者,以其以外四百里五百里有县都之名,还指本号。
二百里中地虽有稍名,县士既言掌野,不得不存一野以为狱名故也。
案《载师》云"公邑在甸地",则二百里中亦有公邑。
县士惟掌三百里已外,其二百里狱,遂士兼掌之矣。
各掌其县之民数,纠其戒令,而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职听于朝。
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
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
狱讼成,士师受中。
协日刑杀,各就其县,肆之三日。
刑杀各就其县者,亦谓县士也。
[疏]注"刑杀"至"士也"○释曰:上乡士、遂士皆解分人各主之义,至此县士,郑虽不言,案《序官》,县士三十有二人。
县狱既有三处,盖三百里地狭人少,当十人,四百里、五百里地广民多,当各十一人,以是,故得云"各掌其县之民数"也。
"三旬"者,亦是去王渐远,故加至三旬,容其自反覆。
云"亦谓县士"者,亦以经文势相连,恐士师刑杀,故须解之。
若欲免之,则王命六卿会其期。
期亦谓县士职听之时。
[疏]注"期亦"至"之时"○释曰:以其差远,故不使三公,而使六卿会其期也。
若邦有大役聚众庶,则各掌其县之禁令。
若大夫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
凡野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野,距王城二百里以外,及县都。
[疏]"若邦"至"命者"○释曰:直言"大役",不言大事,又不言帅其属而跸者,则非王行征伐之事。
谓起大役役使民众,故直各掌其县之禁令而已。
其丧,亦谓公卿大夫之丧有死於此者。
云"凡野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谓有军事於此而犯命者也。
○注"野距"至"县都"○释曰:上"掌野"虽已解野,今此文云"凡野",恐有别义,故郑详言之。
云"野,距王城二百里以外及县都"者,若如此言,则不通二百里以内,故云距王城二百里以外。
从野三百里,县则四百里,都则五百里,还是县士狱之所主三处也。
方士掌都家,郑司农云:"掌四百里至五百里,公所食,鲁季氏食於都。"
玄谓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
家,大夫之采地。
大都在畺地,小都在县地,家邑在稍地。
不言掌其民数,民不纯属王。
○畺,居良反。
[疏]注"郑司"至"属王"○释曰:先郑意,县士既掌四百里中,故此方士掌五百里之中。
云"公所食"者,谓《载师》所云"大都任疆地"者也。
引"鲁季氏食於都"者,谓诸侯大都与三公同。
后郑不从,谓"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 家,大夫之采地"者,欲见此经都是《载师》"大都任疆地,小都任县地",家是"家邑任稍地"。
王子弟亲者与公同百里,稍疏者与卿同五十里,更疏者与大夫同二十五里。
引《载师职》"大都在疆地"以下为证者,是不从先郑之验。
若先郑以采地唯在四百里、五百里之中,《载师》何得有三等之差乎?是以后郑县士自掌三等公邑之狱,方士自掌三等采地之狱。
且县士掌三等公邑之狱,亲自掌之。
若方士掌三等采地之狱,遥掌之。
采地自有都家之士掌狱,有事上於方士耳。
云"不言掌其民数,不纯属王"者,采地之民,虽在王畿之内,属采地之主,类畿外之民属诸侯,故云不纯属王。
听其狱讼之辞,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狱讼于国。
三月乃上要者,又变朝言国,以其自有君,异之。
○上,时掌反。
注下并同。
[疏]注"三月"至"异之"○释曰:此则上文都家之士自治其狱,狱成,上王府,亦於外朝详听之事。
云"三月"及言国"自有君异之"者,谓异於乡士、遂士、县士之等。
司寇听其成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
成,平也。
郑司农说以《春秋传》曰:"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
○鄐,许六反,刘敕六反,或音勖。
[疏]"司寇"至"狱讼"○释曰:上三处直言"司寇听之",此独云"听其成"者,成,谓采地之士所平断文书,亦是异之类也。
○注"成平"至"无成"○释曰:云《春秋传》者,《左氏》昭公十四年之事。
言晋邢侯是楚人,时在晋,故与雍子争鄐田也。
引之者,证成是狱成之事。
狱讼成,士师受中,书其刑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
都家之吏自协日刑杀。
但书其成与治狱之吏姓名,备反覆有失实者。
[疏]注"都家"至"实者"。
○释曰:谓书其刑杀之成,及听狱人名於上,亦是自有君,异於乡士之等也。
凡都家之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方之禁令。
方士十六人,言各掌其方者,四人而主一方也。
其方以王之事动众,则为班禁令焉。
[疏]"凡都"至"禁令"○释曰:都家云"大事聚众庶"者,则下文"修其县法"是也。
○注"方士"至"令焉"○释曰:方士十六人,《序官》文。
若不分主,则不得云"各掌",故知分之。
以时脩其县法,若岁终,则省之而诛赏焉。
县法,县师之职也。
其职,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野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及其六畜车辇之稽。
方士以四时脩此法,岁终又省之,则与掌民数亦相近。
○近,附近之近。
[疏]注"县法"至"相近"○释曰:县师其职普掌天下,故云邦国据畿内,大都五百里,小都四百里,稍据三百里,甸据二百里,郊野据百里,遍天下矣。
夫家,犹言男女。
人民,据家之奴婢。
云"与掌民数亦相近"者,上乡士之等皆言民数,惟方士不言,今此《县师》云"夫家之数",即与民数亦相近。
言"相近"者,依《县师》而知,故云相近也。
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则主之。
都家之士,都士、家士也。
所上治者,谓狱讼之小事,不附罪者也。
主之,告於司寇,听平之。
○治,直吏反,注同,下"有治"并同。
[疏]注"都家"至"平之"○释曰:以《序》有都士、家士,此云"凡都家之士",明是彼都士、家士也。
云"所上治者,谓狱讼之小事,不附罪者",以其上文巳有士师受中,为附罪之大事,明此是小事。
讶士掌四方之狱讼,郑司农云:"四方诸侯之狱讼。"
[疏]注"郑司"至"狱讼"○释曰:案《尚书·吕刑》云"四方司政典狱",据诸侯为言。
此《讶士》亦云"掌四方狱讼",又下文"谕罪刑于邦国",皆言诸侯之事,故先郑云"诸侯之狱讼"也。
谕罪刑于邦国。
告晓以丽罪及制刑之本意。
[疏]注"告晓"至"本意"○释曰:谕为晓,故云"告晓以丽罪"。
罪者,谓断狱附罪轻重也。
云"及制刑之本意"者,圣人所作刑法,正为息民为恶。
故云刑期无所刑,以杀止杀,是制刑之本意,以此二者告晓於诸侯。
凡四方之有治於士者,造焉。
谓谳疑辨事,先来诣,乃通之於士也。
士,主谓士师也。
如今郡国亦时遣主者吏,诣廷尉议者。
○造,七报反。
谳,鱼竭反。
[疏]注"谓谳"至"议者"○释曰:谓四方诸侯有疑狱不决,遣使上王府士师者,故云"四方之有治於士者"。
知士是士师者,以其士师受中,故知疑狱亦士师受之也。
云"造焉"者,谓先造诣讶士,乃通之士师也。
谳,白也,谓谘白疑辨之事。
汉时狱官号廷尉也。
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
乱狱,谓若君臣宣淫、上下相虐者也。
往而成之,犹吕步舒使治淮南狱。
[疏]注"乱狱"至"南狱"○释曰:云"君臣宣淫、上下相虐"者,谓若《左氏传》宣九年,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共淫征舒之母夏姬,衷其衵服,以戏于朝。
又,公曰"征舒似汝",对曰"亦似君",泄冶谏,被杀。
后征舒射杀灵公,二子奔楚。
楚为讨陈,杀征舒。
是君臣宣淫、上下相虐之事。
云"往而成之,犹吕步舒使治淮南狱"者,案《前汉书·儒林传》,吕步舒事江都相董仲舒,明《春秋公羊》,仕为丞相长史,于时淮南王刘安与其大子迁谋反,汉武帝诏使宗正刘德与吕步舒穷验其事。
故注者引之。
邦有宾客,则与行人送逆之。
入於国,则为之前驱而辟,野亦如之。
居馆,则帅其属而为之跸,诛戮暴客者。
客出入则道之,有治则赞之。
送逆,谓始来及去也。
出入,谓朝觐於王时也。
《春秋传》曰:"晋侯受策以出,出入三觐。"
人国入野,自以时事。
○道,音导。
[疏]注"送逆"至"时事"○释曰:云"送逆,谓始来及去也"者,以其讶士主以迎送诸侯,故从来至去,皆送迎之,礼也。
知出入是朝觐於王者,以其言出入,与晋侯称出入同,故引晋侯事。
案僖二十八年,襄王策命晋侯为侯伯,晋侯"受策以出,出入三觐"。
注云:"出入犹去来也。 从来至去,凡三见王。"
上公庙中将币,三享,王礼再祼而酢,飨礼九献,食礼九举,三劳三问,出入三觐,为行此溃是出入为朝觐。
云"入国入野,自以时事"者,以其外国至此,入国须有亲故相见之法,入野须有采取之宜,并是私事,故云时事也。
凡邦之大事聚众庶,则读其誓禁。
[疏]"凡邦"至"誓禁"○释曰:大事者,自是在国征伐之等。
聚众庶,非诸侯之事也。
则讶士读其誓命之辞及五禁之法也。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
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
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
左嘉石,平罢民焉。
右肺石,达穷民焉。
树棘以为位者,取其赤心而外剌,象以赤心三剌也。
槐之言怀也,怀来人於此,欲与之谋。
群吏,谓府史也。
州长,乡遂之官。
郑司农云:"王有五门,外曰皋门,二曰雉门,三曰库门,四曰应门,五曰路门。 路门一曰毕门。 外朝在路门外,内朝在路门内。 左九棘,右九棘,故《易》曰‘系用徽纆,寘于丛棘’。"
玄谓《明堂位》说鲁公宫曰"库门,天子皋门。 雉门,天子应门。"
言鲁用天子之礼,所名曰库门者,如天子皋门。
所名曰雉门者,如天子应门。
此名制二兼四,则鲁无皋门、应门矣。
《檀弓》曰:"鲁庄公之丧,既葬,而绖不入库门。"
言其除丧而反,由外来,是库门在雉门外必矣。
如是,王五门,雉门为中门,雉门设两观,与今之宫门同。
阍人几出入者,穷民盖不得入也。
《郊特牲》讥绎於库门内,言远,当於庙门,庙在库门之内,见於此矣。
《小宗伯职》曰:"建国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庙。"
然则外朝在库门之外,皋门之内与?今司徒府有天子以下大会殿,亦古之外朝哉。
周天子诸侯皆有三朝,外朝一,内朝二。
内朝之在路门内者,或谓之燕朝。
○长,丁丈反,注同。
罢,音皮,《司圜职》同。
刺,七赐反,下同。
纆,亡北反。
示于,之豉反,又如字,本或作寘。
丛,才公反。
观,古乱反。
阍,音昏。
绎,音亦,徐音夕。
见,贤遍反。
与,音余,下"国服与"同。
[疏]注"树棘"至"燕朝"○释曰:云"取其赤心而外棘"者,据王询三刺而言。
云"槐之言怀也者,怀来人於此,欲与之谋",此亦据三询而言也。
云"州长,乡遂之官"者,州长是乡之官,兼言遂者,乡之官既在此,明六遂之官亦在此,故言遂以苞之。
先郑云"王有五门,外曰皋门,二曰雉门,三曰库门,四曰应门,五曰路门。 路门一曰毕门"者,毕门之言,出自《顾命》,故《顾命》云"二人爵弁执惠,立於毕门之内"是也。
云"外朝在路门外,内朝在路门内"者,此后郑皆不从。
云"左九棘,右九棘,故《易》曰‘系用徽纆,寘于丛棘’"者,证九棘之朝,断罪人之朝也。
云"玄谓《明堂位》说鲁公宫曰‘库门,天子皋门。 雉门,天子应门’。 言鲁用天子之礼,所名曰库门者,如天子皋门。 所名曰雉门者,如天子应门。 此名制二兼四",后郑言此者,欲破先郑以天子雉门在库门外为之,若然,鲁作库门,名曰皋门,其制则与天子皋门同,是制一兼二,库门向外兼得皋门矣。
鲁作雉门,名曰应门,其制与天子应门同,是亦制一兼二,则雉门向内,兼得应门矣。
是鲁制二兼四之事。
鲁之库门既向外兼皋门,鲁之雉门又向内兼应门,则天子库门在雉门外,何得库门倒在雉门内?此为一明。
又引"《檀弓》曰:‘鲁庄公之丧,既葬,而绖不入库门。 ’言其除丧而反,由外来,是库门在雉门外必矣"者,时鲁有庆父作乱,闵公遭庄公之丧,既葬之后,不得既虞变服,既葬而反,则除丧也。
服吉而入,以服庆父之心故也。
若库门在内,雉门在外,应云"而绖不入雉门",何得云"不入库门"?故郑云是库门在雉门外必矣。
上以制二兼四,推出库门在雉门外,将为未大明;更以绖不入库门乃大明,故言必矣。
云"如是王五门,雉门为中门",已下更欲破先郑外朝在路门外事。
"雉门既为中门,雉门设两观",《公羊传》文。
"与今之宫门同",举汉以况周矣。
云"阍人几出入者,穷民盖不得入也"者,若外朝在路门外、中门内,外朝有右肺石,达穷民,中门既有阍人几,则何得度中门入于路门乎?明外朝在中门外矣。
又引《郊特牲》及《小宗伯》者,欲见库门内、雉门外中门不得置外朝之事。
何者?《郊特牲》讥绎于库门内,言远,谓讥其太远。
云"当於庙"者,宜在庙门西,故云当於庙也。
云"庙在库间之内,见於此矣"者,欲见中门外有庙。
又引《小宗伯》者,见社庙在中门外。
既然,中门外有社稷宗庙在於左右,不得置外朝可知。
云"然则外朝在库门之外,皋门之内与"者,无正文,推量为义,故云"与"以疑之也。
举汉法者,况义耳。
云"天子诸侯皆有三朝,外朝一,内朝二"者,天子外朝一者,即朝士所掌者是也。
内朝二者,司士所掌正朝,大仆所掌路寝朝,是二也。
诸侯内朝二者,《玉藻》云:"朝于内朝。 朝,群臣辨色始入。 君日出而视朝,退適路寝,使人视大夫,大夫退,然后適小寝。"
彼亦路门外内二者为内朝二。
闵二年,季友将生,卜人云:"间于两社,为公室辅。"
两社,周社、毫社。
是两社在大门内、中门外,为外朝。
是诸侯外朝一,内朝二。
三文疏已在《射人》。
云"在路门内,或谓之燕朝"者,《大仆》云"掌燕朝之服位"是也。
帅其属而以鞭呼趋且辟。
趋朝辟行人,执鞭以威之。
○趋,本又作趣,同七须反,刘音清欲反。
[疏]"帅其"至"且辟"○释曰:"其属"者,案《序官》,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云"帅其属"者,是徒六十人为之。
禁慢朝、错立、族谈者。
慢朝,谓临朝不肃敬也。
错立族谈,违其位僔语也。
○僔,徐子损反,刘才官反,李一音纂。
[疏]注"慢朝"至"语也"○释曰:朝士所禁,则无间贵贱皆禁之。
云"错立族谈"者,族聚也。
云"违其位",解错立。
僔亦聚也,聚语解族谈也。
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俘而取之曰获。
委於朝十日,待来识之者。
人民,谓刑人、奴隶逃亡者。
《司隶职》曰:"帅其民而搏盗贼。"
郑司农云:"若今时得遗物及放失六畜,持诣乡亭县廷。 大者公之,大物没入公家也。 小者私之,小物自畀也。"
玄谓人民之小者,未龀七岁以下。
○俘,音孚。
搏,音博,又音付。
失,音逸,又如字。
畀,必二反。
龀,初谨反,又敕谨反,刘测吝反,沈创允反,毁齿也。
[疏]注"俘而"至"以下"○释曰:经云"告于士"者,得物之人告朝士,乃委之於朝。
云"俘而取之曰获"者,则得者非所俘也。
所俘即人民、六畜,其余货财之等称得。
云"人民谓刑人奴隶逃亡"者,谓所犯大罪身死,男女幼者没入县官为奴隶而逃亡者也,即《司隶职》所云者也。
云"玄谓人民之小者,未龀七岁以下"者,案《家语·本命》:"男子七岁而龀齿,女子八岁而龀齿。"
此言七岁,据男子,若女子则八岁,皆别人所生。
诸处八岁是男,七岁是女。
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
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
郑司农云:"谓在期内者听,期外者不听,若今时徒论决,满三月,不得乞鞫。"
○治,直吏反,下"之治"、"以治"及《司民职》"王治"并注同。
期,居其反。
鞫,九六反,刘己目反。
[疏]"凡士"至"不听"○释曰:云"凡士之治有期日"者,即上文乡士听讼于朝者,乡士一旬,遂士二旬。
期日,即上乡士遂士之等,狱讼成,来於外朝职听,远近节之,皆有期日。
云"国中"者,谓狱在国中,据乡士。
云"郊二旬"者,谓狱在郊,据遂士。
云"野三旬"者,谓野之县狱三处皆是野。
云"都三月"者,谓方士掌都家。
云"邦国期"者,谓讶士虽不云期日,差之,邦国当讶士所掌。
云"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者,所以省烦息讼也。
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
判,半分而合者。
故书"判"为"辨"。
郑司农云:"谓若今时辞讼,有券书者为治之。 辨读为别,谓别券也。"
玄谓古者出责之息,亦如其国服与。
○为治,于伪反,下"为治"、"为民"同。
别,彼列反,下同。
[疏]注"判半"至"服与"○释曰: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
云"玄谓古者出责之息,亦如国服与"者,案《泉府》云:"凡民之贷者,以国服为之息。"
彼谓贷官物之法。
今此是私民,谓出责之法,无正文,约与之同,故云"与"以疑之。
若然,国服者,如地之出税。
依《载师》近郊十一之等,若近郊民取责,一岁十千出一千,远郊二十而三者,二十千岁出三千,已外可知之。
国服,依国民服事出税法,故名国服也。
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
犯令者,刑罚之。
郑司农云:"同货财者,谓合钱共贾者也。 以国法行之,司市为节以遣之。"
玄谓同货财者,富人畜积者,多时收敛之,乏时以国服之法出之,虽有腾跃,其赢不得过。
此以利出者与取者,过此则罚之。
若今时加贵取息坐臧。
○共,如字。
贾音古。
畜,敕六反。
积,子赐反。
又如字。
出,尺遂反,刘敕类反,又如字。
坐,才卧反。
[疏]"凡民"至"罚之"○释曰:云"同货财"者,谓财主出债与生利还主,期同有货财。
今以国法,国法即国服,为之息利,故云"国法行之"。
"犯令者",违国法也。
○注"郑司"至"坐臧"○释曰:先郑所解,无所依据,后郑不从。
故云"虽有腾跃,其赢"者,谓贩易得利多少者,为腾跃其赢,谓其赢利腾踊一跃而出,故晋灼曰:"言市物贱,预买畜之,物贵而出卖之,故使物腾跃。"
是其事。
"以利出者与取者",依常契获利,取者又腾跃所赢,二者俱有利。
物违国服,则为犯令,得刑。
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
郑司农云:"谓讼地畔界者,田地町畔相比属,故谓之属责。 以地傅而听其辞,以其比畔为证也。"
玄谓属责,转责使人归之,而本主死亡,归受之数相抵冒者也。
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为证者来,乃受其辞为治之。
○属,如字,或音烛,注同。
傅,音付,注同。
町,徒顶反,又他顶反。
比,毗志反,下及下文"大比"同。
抵,丁礼反。
[疏]注"郑司"至"治之"○释曰:先郑见经有地,即以为"讼地畔界"解之,后郑不从。
以其经称"责",地畔界不得名责。
其云"地傅"者,先郑皆以音附为傅近读之。
云"玄谓属责,转责使人归之"者,谓有人取他责,乃别转与人,使子本依契而还财主。
财主死亡者,转责者或死或亡也,受责之人见转责者死亡,则诈言所受时少,是归受之数相抵冒也。
云"则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为证者来,乃受其辞为治之"者,谓以其地相比近,委其事实,故引以为证也。
言能为证者,则有不能为证之法。
地虽相近,有不知者,则不能为证,乃不受其辞而不治之也。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郑司农云:"谓盗贼群辈若军共攻盗乡邑及家人者,杀之无罪。 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上,时掌反,下文“以上"并注同。
[疏]注"郑司"至"无罪"○释曰:盗贼并言者,盗谓盗取人物,贼谓杀人曰贼。
乡据乡党之中,邑据郭邑之内。
家人者,先郑举《汉贼律》云"牵引人,欲犯法",则言家人者欲为奸淫之事,故攻之。
凡报仇雠者,书於士,杀之无罪。
谓同国不相辟者,将报之必先言之於士。
○辟,音避。
[疏]注"谓同"至"於士"○释曰:凡仇人,皆王法所当讨,得有报仇者,谓会赦后,使己离乡,其人反来还於乡里,欲报之时,先书於士,士即朝士,然后杀之,无罪。
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
故书"虑"为"宪","贬"为"窆"。
杜子春云:"窆当为禁。 宪谓幡书以明之。 玄谓虑,谋也。 贬犹减也。 谓当图谋缓刑,且减国用,为民困也。 所贬视时为多少之法。 ○窆,彼验反。 [疏]“若邦"至"刑贬"○释曰:凶荒,谓年谷不孰。
札丧,谓疫病及死丧。
寇戎,谓邻国交侵。
邦国,据畿外。
都家谓畿内三等采地,县鄙,谓六遂之内。
不言六乡,举六遂,则六乡亦在其中。
云"虑刑贬"者,谓国有此事,则朝士当谋虑缓刑,自贬损之,不得仍依常法也。
○注"故书"至"之法"○释曰:子春以为宪与禁,后郑谓"所贬视时为多少之法"。
此经所有之事重,民益困则所贬多;所有之事轻,民困不至甚,则所贬少。
故云视时为多少之法也。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於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
登,上也。
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齿。
版,今户籍也。
下犹去也。
每岁更著生去死。
○去,起吕反,下同。
著,丁略反。
[疏]注"登上"至"去死"○释曰:云"辨其国中与其都鄙"者,国中据六乡在城中者,都鄙据三等采地。
"及其郊野"者,郊谓六乡之民在四郊者,野谓六遂及四等公邑,是遍畿内矣。
云"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齿"者,《家语·本命》篇,疏已具於上。
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
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
内史、司会、冢宰贰之。
以赞王治。
郑司农云:"文昌宫三能,属轩辕角,相与为体。 近文昌为司命,次司中,次司禄,次司民。"
玄谓司民,轩辕角也。
天府,主祖庙之藏者。
赞,佐也。
三官以贰佐王治者,当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
○能,吐才反。
近,附近之近。
[疏]"及三"至"王治"○释曰:云"及孟冬祀司民之日"者,谓司寇於春官孟冬祭祀司民星之日,以与司寇为节,此日司寇献其民数于王。
云"王拜受之,登于天府"者,重此民数,民为邦本故也。
云"内史、司会、冢宰贰之"者,以其内史掌八柄,司会掌天下大计,冢宰贰王治事,皆掌大事,故皆写一通副贰民数藏之,所以赞助王之治也。
○注"郑司"至"之吏"○释曰:先郑云"文昌宫三能,属轩辕角,相与为体。 近文昌为司命,次司中,次司禄,次司民"。
《武陵太守星传》,文昌第一曰上将,第二曰次将,第三曰贵相,第四曰司命,第五曰司中,第六曰司禄。
不见有司民。
三台六星,两两相居,起文昌东南,别在大征,亦无司民之事,故后郑不从。
云"司民,轩辕角也"者,案轩辕星有十七星,如龙形,有两角,角有大民、小民,故依之也。
云"黜陟主民之吏"者,即六乡六遂大夫、公邑大夫、采地之主,皆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