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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祝掌大丧劝防之事。
郑司农云:"劝防,引柩也。"
杜子春云:"防当为披。"
玄谓劝犹倡帅前引者,防谓执披备倾戏。
○披,彼寄反,下同。
倡,昌亮反。
戏,音亏。
[疏]注"郑司"至"倾戏"○释曰:先郑云"劝防,引柩",后郑不从者,但引者,天子千人执六引,在柩车前。
防,谓披,在柩车傍,备倾亏。
二者别,司农共为一,故不从。
子春云"防当为披",义无所取,故不从。
"玄谓劝犹倡帅前引"者,即下经御柩,一也。
谓执纛居柩路前,却行,左右车脚有高下,则以纛诏告执披者,使持制之,不至倾亏。
倡,先也,故云倡帅前引者。
云"防谓执披备倾亏"者,按《夏官·司士》作六军之执披,故以执披解防,恐柩车倾侧,故云备倾亏。
此经劝防,因言所掌事及其行事,下文"及朝,御柩"是也。
及辟,令启。
郑司农云:"辟,谓除菆涂椁也。 令启,谓丧祝主命役人开之也。 《檀弓》曰:‘天子之殡也,菆涂龙輴以椁,加斧于椁上,毕涂屋,天子之礼也。 ’"○菆,才官反。
輴,敕伦反。
[疏]注"郑司"至"礼也"○释曰:先郑云"辟谓除菆涂椁也"者,天子七月而葬,七日殡,殡时以椁,菆涂其棺,及至葬时,故命役人开之。
引"《檀弓》曰天子之殡也,菆涂龙輴以椁"者,天子诸侯殡,用輴车。
天子画辕为龙,先置龙輴於西阶之上。
又置四重棺於輴车之中。
大敛於阼阶讫,奉尸入棺,加盖,乃置熬於棺傍。
乃於椁欑其四面,与棺平。
乃加斧於棺上,以覆棺,上更加之以椁材。
乃毕涂之,如四面霤屋。
故云"菆涂龙輴以椁,加斧於椁上,毕涂屋,天子之礼"也。
加斧於椁上者,按《擅弓》云:"布幕,卫绡幕、鲁布幕",诸侯法绡幕,天子礼剌以黼文,谓之斧者,形如大斧文。
言上者,加斧讫,乃欑涂其上,故言加斧於椁上。
及朝,御柩,乃奠。
郑司农云:"朝谓将葬,朝於祖考之庙而后行,则丧祝为御柩也。 《檀弓》曰:‘丧之朝也,顺死者之孝心也。 其哀离其室也,故至於祖考之庙而后行。 殷朝而殡於祖,周朝而遂葬。 ’故《春秋传》曰:‘凡夫人不殡于庙,不祔于姑,则弗致也。 ’‘晋文公卒,将殡於曲沃’,就宗庙。 晋宗庙在曲沃,或曰‘曲沃,君之宗也’。 又曰‘丙午,入于曲沃;丁未,朝于武宫’。"
玄谓乃奠,朝庙奠。
○朝,直遥反,注皆同。
柩,音旧。
离,力智反,下同。
[疏]"及朝御柩乃奠"○释曰:言"及朝"者,及犹至也。
谓侵夜启殡,昧爽朝庙,故云及朝。
云"御柩"者,发殡宫輴车,载至庙,其时丧祝执纛居前,以御正柩也。
云"乃奠"者,按《既夕礼》,朝庙之时,重先,奠从,烛从,柩从。
彼奠昨夜夕奠,至庙,下棺於庙两楹之间,棺西设此宿奠。
至明,彻去宿奠,乃设此朝庙之奠於柩西,故云乃奠。
○注"郑司"至"庙奠"○释曰:先郑解朝庙法,后郑皆从之不改。
引《檀弓》云"殷朝而殡於祖"者,殷人殡於庙,始死敛讫,即以柩朝庙而殡之,故云殷朝而殡於祖。
云"周朝而遂葬"者,周人不殡於庙,故始死殡於路寝,七月而葬,以次朝七庙,先祢而后祖,庙别一宿,后朝始祖庙,遂出葬於墓,故云周朝而遂葬。
云"故《春秋传》曰‘凡夫人不殡于庙’"者,此僖八年《左氏传》,"秋七月,禘于大庙,用致夫人"。
《传》曰:"秋,禘,而致哀姜焉,非礼也。 凡夫人,不薨于寝,不殡于庙,不赴于同,不祔于姑,则弗致也。"
注云:"寝,小寝。 同,同盟。"
言诸侯夫人有罪,不以礼终,不当致。
云"晋文公卒,将殡于曲沃",此《左氏》僖公三十二年,"晋文公卒,庚辰,将殡於曲沃"。
"就宗庙"已下,郑君解义语。
晋宗庙在曲沃者,晋承桓叔之后,桓叔本在曲沃,故晋宗庙在曲沃。
云"故曰曲沃君之宗也"者,庄二十八年《左氏传》,"骊姬欲立其子,赂外嬖梁五与东关嬖五,使言於公曰:“曲沃,君之宗也,不可以无主"夏,大子居曲沃是也。
又曰"丙午入于曲沃,丁未,朝于武宫"。
此僖二十四年,"二月壬寅,公子重耳入於晋。 丙午,入曲沃。 丁未,朝於武宫"。
按赵商问:"周朝而遂葬,则是殡于宫,葬乃朝庙。 按《春秋》‘晋文公卒,殡于曲沃’,是为去绛就祖殡,与《礼记》义异,未通其记。"
答曰:"葬乃朝庙,当周之正礼也。 其末世诸侯国,何能同也。 传合不合当解传耳,不得难经。"
何者?《既夕》"将葬,迁于祖,用轴"。
《既夕》是周公正经,朝庙乃葬,故云不得难经。
孔子发凡,言不薨于寝,不殡于庙,不祔于姑,则不致。
明正礼约殡于庙,发凡则是关异代。
何者?孔子作《春秋》,以通三王之礼。
先郑引之者,欲见《春秋》之世,诸侯殡于庙,亦当朝庙乃殡。
"玄谓乃奠,朝庙奠"者,以经文奠在朝下,明不据初来宿奠,是据厥明所设朝庙之奠。
及祖,饰棺,乃载,遂御。
郑司农云:"祖,谓将葬祖於庭,象生时出则祖也,故曰事死如事生,礼也。 《檀弓》曰:‘饭於牖下,小敛於户内,大敛於阼,殡於客位,祖於庭,葬於墓,所以即远也。 ’祖时,丧祝主饰棺乃载,遂御之,丧祝为柩车御也。 或谓及祖,至祖庙也。"
玄谓祖为行始。
饰棺,设柳池纽之属。
其序,载而后饰,既饰当还车乡外,丧祝御之。
御之者,执翿居前,却行为节度。
○饭,扶晚反。
还,音旋,一音回。
乡,许亮反。
翿,音道。
[疏]"及祖"至"遂御"○释曰:言"及祖"者,及,至也。
初朝祢,次第朝亲庙四,次朝二祧,次朝始祖后稷之庙。
至此庙中设祖祭。
按《既夕礼》"请祖期,曰日侧",是至祖庙之中而行祖。
祖,始也,为行始。
言"饰棺乃载"者,既载乃饰。
按《既夕礼》,遂匠纳车於阶间,却柩而下棺,乃饰棺,设帷荒之属。
饰讫,乃还车向外,移柩车去载处,至庭中,车西设祖奠。
天子之礼亦是先载乃饰棺,此先云饰棺后言乃载者,直取便文,非行事之次第。
云"遂御"者,加饰讫,移柩车,丧祝执纛却行,御正柩,故云遂御之。
○注"郑司"至"节度"○释曰:先郑解祖及饰棺,其义是,故后郑从之,增成其义。
云"将葬祖於庭"者,《檀弓》文。
云"象生时出则祖也"者,《诗》云"仲山甫出祖"是也。
云"故曰事死如事生,礼也"者,按《祭义》云:"文王之祭也,事死如事生。"
义出於彼。
以其生时出有祖,故死亦有祖。
《檀弓》曰"饭於牖下"至"即远也",按《檀弓》,曾子吊於负夏,主人既祖,奠彻,推柩而反之,曾子从者,怪主人推柩而反,问於曾子。
曾子对曰:"胡为其不可。"
从者问子游,子游对此辞。
云"饭於牖下"者,谓始死於北牖下,迁尸於南牖下,沐浴讫,即饭含,故云饭於牖下。
"小敛於户内",小敛十九称在户内。
"大敛於阼"者,士三十称,大夫五十称,诸侯百称,天子百二十称,皆於阼阶,故言大敛於阼。
"殡於客位"者,夏后氏殡於阼阶,殷人殡两楹间,周人殡於西阶,故云殡於客位。
"祖於庭"者,行祖祭在祖庙之庭。
"葬於墓"者,行祖祭讫,至明旦,行大遣奠,既奠引柩向圹,故云葬於墓。
"所以即远也"者,此子游之意,从饭於牖下至葬於墓,即,就也,节级皆是就远,不合反来。
引之者,证此经祖是为行始向远之义。
云"祖时,丧祝主饰棺乃载"者,重解祖及饰载之事。
云"遂御之,丧祝为柩车御也"者,后郑增成之。
云"或谓及祖至祖庙也"者,以其饰载在祖庙中,故以祖为祖庙解之,后郑虽不从,亦通一义。
"玄谓祖为行始",此后郑增成先郑前解祖也。
云"饰棺设柳池纽之属"者,《丧大记》文,柳者,诸色所聚,帷荒之属是也。
纽者,"君三池,纁组六之属"是也。
《司士》云"作六军之士执披",彼引《丧大记》,其於此略言也。
云"其序"者,郑见经先言饰棺,后言乃载车向外,於文到,故依《既夕礼》,先载而后饰,当还车向外,以其载时车北向,饰讫,当还车向外,丧祝御之。
"御之者,执纛居前,却行为节度"者,恐柩车倾亏,以纛告之,故云为节度也。
及葬,御柩,出宫乃代。
丧祝二人相与更也。
○更,音庚。
[疏]注"丧祝"至"更也"○释曰:及,至也,谓於祖庙厥明大奠后,引柩车出,丧祝於柩车前却行,御柩车出宫。
"乃代"者,按《序官》云"丧祝上士二人",故郑云"二人相与更也"。
及圹,说载,除饰。
郑司农云:"圹,谓穿中也。 说载,下棺也。 除饰,去棺饰也。 四歰之属。 令可举移安错之。"
玄谓除饰,便其窆尔。
周人之葬,墙置歰。
○说,吐活反,注同,刘诗悦反。
去,起吕反。
歰,所甲反,本亦作翣。
错,七故反。
便,婢面反。
窆,彼验反。
刘,补邓反。
[疏]"及圹说载除饰"○释曰:及,至也。
至圹脱载,谓下棺於地。
"除饰",谓除去帷荒,下棺於坎。
讫,其帷荒还入圹,张之於棺。
○注"郑司"至"置歰"○释曰:云"四歰之属"者,按:襄公二十五年,齐崔杼弑庄公,不以君礼葬之。
按《丧大记》及《礼器》,士二翣,大夫四翣,诸侯六翣,天子八翣。
今用四翣,是不成君礼也。
云"令可举移安错之"者,除去棺饰者,令可举移安错於圹中。
"安错"之言,出《孝经》。
玄谓"周人之葬,墙置歰"者,《檀弓》云:"殷人棺椁,周人墙置翣。"
墙,谓帷荒,与柩为鄣,若墙然,故谓之墙。
言"置翣"者,翣在道柩车傍,人执之入圹,置之於椁傍,故云置也。
引之者,证饰既除,还入圹设之义也。
小丧亦如之。
[疏]"小丧亦如之"○释曰:小丧,王后、世子已下之丧。
自掌劝防已下至除饰,皆据王丧。
其小丧亦有劝防已下之事,故云"亦如之"。
掌丧祭祝号。
丧祭,虞也。
《檀弓》曰:"葬日虞,不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 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
[疏]注"丧祭虞也"至"祭易丧祭"○释曰:引《檀弓》云"葬日虞,不忍一日离也"者,葬日设大遣奠而出,葬讫,反,日中而虞,送形而往,迎魂而反。
虞者,安也。
葬日虞祭,所以安神,不使父母一日离散,故设虞祭也。
云"是日也,以虞易奠"者,葬日反,日中而虞。
奠者,自未葬已前,始死之后皆是。
今既葬,是以虞易奠也。
云"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者,丧中自相对,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
《士虞礼》,始虞曰哀荐祫事,再虞曰哀荐虞事,三虞曰哀荐成事。
卒哭祝辞亦称成事也。
祭以吉为成,故云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
引之者,证经丧祭是虞也。
王吊,则与巫前。
郑司农云:"丧祝与巫以桃厉执戈在王前。 《檀弓》曰:‘君临臣丧,以巫祝桃茢执戈,恶之也,所以异於生也。 ’《春秋传》曰:‘楚人使公亲襚,公使巫以桃茢先祓殡,楚人弗禁,既而悔之。 ’君临臣丧之礼,故悔之。"
○厉,音列,记作"茢黍苞穰"也,音例,亦音列。
恶,乌路反。
[疏]"王吊则与巫前"○释曰:主吊者,诸侯诸臣死,王就室吊之,丧祝与男巫在王前也。
○注"郑司"至"悔之"○释曰:先郑云"丧祝与巫以桃厉执戈在王前"者,桃者,鬼所恶。
茢,菼帚,所以埽不祥。
桃、茢二者,祝与巫执之。
执戈者是小臣也。
按《丧大记》"小臣二人执戈立於前,二人立於后"。
彼是诸侯法,王吊亦然,故兼言执戈。
《檀弓》曰"君临臣丧,以巫祝桃茢执戈,恶之",是天子之礼,故引之。
言"恶之也,所以异於生也"者,死者之傍有凶邪之气,故须桃茢以恶之,是异於生。
"《春秋传》曰"者,是襄二十九年《左传》文。
按《传》,襄公朝於荆,康王卒,楚人使公袭。
袭者,臣贱之事,欲使公行臣礼,公使巫以桃茢祓殡。
"楚人弗禁"者,不知礼,故不禁。
"既而悔之"者,后觉始悔,是君临臣丧之礼,故悔之。
引之者,证经丧祝与巫前有桃茢之事。
按《檀弓》云"使公袭",《左传》云"襚",不同者,襚即袭也。
袭时未殡,而云祓殡者,名尸为殡耳。
掌胜国邑之社稷之祝号,以祭祀祷祠焉。
胜国邑,所诛讨者。
社稷者,若亳社是矣。
存之者,重神也。
盖奄其上而栈其下,为北牖。
○亳,步传反。
栈,刘才产反,一音上谏反。
[疏]"掌胜"至"祠焉"○释曰:"以祭祀祷祠"者,祭祀,谓春秋正祭。
祷祠,谓国有故。
祈请求福曰祷,得福报赛曰祠。
○注"胜国"至"北牖"○释曰:云"胜国邑,所诛讨者",古者不灭国,有违逆被诛讨者,更立其贤子弟,还得事其社稷。
今云"胜国之社稷"者,为据武王伐纣,取其社稷而事之,故云"若亳社是矣"也。
据其地则曰亳,据彼国丧亡即为亡国之社稷。
此注胜之,即为胜国之社稷。
是以《郊特牲》云"丧国之社",《春秋》谓之"亳社"也。
云"存之者,重神也"者,君自无道被诛,社稷无罪,故存之,是重神也。
云"盖奄其上而栈其下,为北牖"者,按哀公四年,夏六月辛丑,亳社灾,《公羊传》曰"亡国之社,盖揜其上而柴其下"。
"为北牖"者,《郊特牲》文。
《郊特牲》"丧国之社必屋之,为北牖,不受天阳,使阴明"。
《公羊》云"揜其上",即"屋之"是也。
栈其下者,非直不受天阳,亦不通地阴。
凡卿大夫之丧,掌事,而敛饰棺焉。
[疏]"凡卿"至"棺焉"○释曰:言掌事者,虽礼有降杀,劝防以下皆掌之,兼主敛事,故总云"掌事而敛饰棺焉"。
甸祝掌四时之田表貉之祝号。
杜子春读貉为"百尔所思"之百,书亦或为祃。
貉,兵灾也。
甸以讲武治兵,故有兵祭。
《诗》曰"是类是祃",《尔雅》曰:"是类是祃,师祭也。"
玄谓田者,习兵之礼,故亦祃祭,祷气埶之十百而多获。
○貉,莫驾反,注祃同。
甸,音田,下文同。
[疏]"甸祝"至"祝号"○释曰:言"掌四时之田表貉之祝号"者,四时田,即《大司马》所云春蒐、夏苗、秋弥、冬狩。
按《大司马》大阅礼云:"既陈,乃设驱逆之车,有司表貉於陈前。"
当此貉祭之时,田祝为号。
○注"杜子"至"多获"○释曰:子春云读"貉"为"百尔所思"之百,读从《毛诗》,后郑从之,增成其义。
云"书亦或为祃"者,《毛诗》、《尔雅》皆为此字。
云"貉,兵祭也"者,《尔雅》云:"祃,师祭是也。"
引《诗》云"是类是祃"者,《大雅·皇矣》之诗也。
"玄谓田者,习兵之礼,故亦祃祭"者,《诗》与《尔雅》据出征之祭,田是习兵,故亦祃祭。
云"祷气势之十百而多获"者,应十得百,望多获禽牲,此解祃字之意。
舍奠于祖庙,祢亦如之。
"舍"读为"释"。
释奠者,告将时田,若时征伐。
郑司农云:"祢,父庙。"
○舍,音释,下同。
[疏]"舍奠"至"如之"○释曰:天子将出,告庙而行。
言释奠於祖庙者,非时而祭即曰奠,以其不立尸。
奠之言停,停馔具而已。
七庙俱告,故祖祢并言。
○注"舍读"至"父庙"○释曰:"舍读为释"者,《周礼》、《礼记》多为舍字,郑读皆为释。
云"释奠者,告将时田若时征伐"者,此经上下惟言时田,不言征伐。
按《大祝》"大师造于祖,大会同造于庙"皆造祖祢,故兼言征伐。
师甸,致禽于虞中,乃属禽。
及郊,馌兽,舍奠于祖祢,乃敛禽。
禂牲、禂马,皆掌其祝号。
师田,谓起大众以田也。
致禽於虞中,使获者各以其禽来致于所表之处。
属禽,别其种类。
馌,馈也。
以所获兽馈於郊,荐于四方群兆,入又以奠于祖祢,荐且告反也。
敛禽,谓取三十入腊人焉。
杜子春云:"禂,祷也。 为马祷无疾,为田祷多获禽牲。 《诗》云‘既伯既祷’,《尔雅》曰:‘既伯既祷,马祭也。 ’"玄谓禂读如伏诛之诛,今侏大字也。
为牲祭,求肥充;为马祭,求肥健。
○属,音烛。
馌,于辄反。
禂,音诛,一音祷。
别,彼列反。
为,于伪反,下同。
侏,音诛,《字林》音朱。
[疏]注"师田"至"肥健"○释曰:云"致禽於虞中,使获者各以其禽来致於所表之处"者,若田猎在山,山虞植旗;田猎在泽,泽虞植旌,各植旗为表。
故解致禽于虞中者,使获者各以其禽来致於所表之处也。
云"属禽,别其种类"者,禽兽既致於旌旗之所,甸祝分别其种类,麋鹿之类,各为一所。
云"馌,馈也。 以所获兽馈於郊,荐于四方群兆"者,按《小宗伯》"兆五帝於四郊,四类四望亦如之,兆山川丘陵,各於其方"。
是以四郊皆群神之兆。
今田猎在四郊之外,还国必过群兆,故将此禽兽荐於群兆,直以禽祭之,无祭事。
云"入又以奠於祖祢,荐且告反也"者,上经舍奠於祖庙,谓出田,今此舍奠在馌兽之下,是告反也。
言荐者,又以所获禽牲荐庙也。
云"敛禽,谓取三十"者,按《谷梁》云禽择取三十。
知入腊人者,按《腊人》云:"掌凡田兽之脯腊。"
按《王制》"一为干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此入腊人者,按上杀者,干之以为豆实,供祭祀,其余入宾客、庖厨。
直入腊人者,据祭祀重者而言。
脯非豆实,而言干豆者,以脯为醢,故《醢人》注云"作醢及臡者,先膊干其肉,乃后莝之,杂以粱麹及盐,渍以美酒,涂置瓶中,百日则成矣"是也。
杜子春云"禂,祷也。 为马祷无疾"已下,后郑皆不从者,以凡言牲者,卜日曰牲,据祭祀之牲,不得据田猎之兽。
又禂不得为祷祈字。
"玄谓禂读如伏诛之诛"者,此俗读也。
时有人甘心恶伏诛,故云伏诛之诛,此从音为诛。
云"今诛大字也"者,今汉时人傍侏是侏大之字,此取肥大之意,故云"为牲祭,求肥充",解经"禂牲"。
云"为马祭,求肥健",释经"禂马"。
郑既解禂为大,知此皆有祭者,以其言"皆掌其祝号",是有祭事。
诅祝掌盟、诅、类、造、攻、说、禬、禜之祝号。
八者之辞,皆所以告神明也。
盟诅主於要誓,大事曰盟,小事曰诅。
[疏]注"八者,"至"曰诅"○释曰:此八者之内,"类造"已下是《大祝》六祈,大祝不掌祝号,故此诅祝与盟同为祝号。
秋官自有司盟之官,此诅祝兼言之者,司盟直掌盟载之法,不掌祝号与载辞,故使诅祝掌之。
云"大事曰盟,小事曰诅"者,盟者,盟将来。
《春秋》诸侯会,有盟无诅。
诅者,诅往过,不因会而为之。
故云大事曰盟小事曰诅也。
作盟诅之载辞,以叙国之信用,以质邦国之剂信。
载辞,为辞而载之於策,坎,用牲,加书于其上也。
国,谓王之国;邦国,诸侯国也。
质,正也,成也。
文王脩德而虞、芮质厥成。
郑司农云:"载辞以《春秋传》曰‘使祝为载书’。"
[疏]"作盟"至"剂信"○释曰:云"作盟诅之载辞"者,为要誓之辞,载之於策,人多无信,故为辞对神要之,使用信。
故云以叙国之信用。
云"以质邦国之剂信"者,质,正也,成也。
亦为此盟诅之载辞,以成正诸侯。
邦国之剂,谓要券,故对神成正之,使不犯。
○注"载辞"至"载书"○释曰:言"为辞而载之于策"者,若然,则策载此辞谓之载。
云"坎用牲,加书于其上也"者,按襄二十六年《左氏传》云,"宋寺人伊戾,坎用牲,加书,为世子痤伪与楚客盟",《司盟》注具引此文,於此注略也。
引《春秋》者,据载书而言,知者,按《司盟》"掌盟载之法",彼注云:"载,盟辞也。 盟者书其辞於策。"
即是此载辞也。
又注云:"杀牲取血,坎其牲,加书於上而埋之,谓之载书。"
即引《春秋》宋寺人之事,明此坎用牲加书於其上,据载书而言。
以此言之,则书辞於策谓之载辞,加书於牲上谓之载书。
司盟掌载书,诅祝掌载辞。
此注兼言坎用牲加书之事者,事相因,故兼解之。
云"国,谓王之国,邦国,诸侯国也"者,《周礼》体例,单言国者皆据王国,邦国连言者皆据诸侯,故为此解。
云"文王脩德而虞、芮质厥成"者,《大雅·文王》诗也。
彼训质为成,成为平,谓成其平和之事。
引之者,证质为成义。
先郑引"《春秋传》曰"者,按哀二十六年《左氏传》云:"宋大尹使祝为载书。"
司农之意,以载辞与载书为一,得通一义,故引之在下。
司巫掌群巫之政令。
若国大旱,则帅巫而舞雩。
雩,旱祭也。
天子於上帝,诸侯於上公之神。
郑司农云:"鲁僖公欲焚巫尫,以其舞雩不得雨。"
○尫,音汪。
[疏]"司巫"至"舞雩"○释曰:"掌群巫之政令"者,下文男巫、女巫皆掌之。
云"若国大旱,则帅巫而舞雩"者,谓帅女巫已下,是以《女巫职》云"旱暵则舞",震亦据脩雩而言也。
○注"雩旱"至"得雨"○释曰:"舞雩旱祭也"者,经云国大旱而舞雩,明雩是旱祭,是以《春秋纬·考异邮》云:"雩者,呼嗟求雨之祭。"
云"天子於上帝,诸侯於上公之神",知者,按《礼记·月令》"大雩帝,习盛乐",据天子雩五帝。
按彼下文"命百县,雩祀百辟卿士",百县,谓畿内乡遂,明畿外诸侯亦雩祀百辟卿士,即古上公句龙、柱、弃之等。
是天子祀上帝,诸侯祀上公。
若鲁与二王之后得祀天者,亦得雩祭天。
郑司农云"鲁僖公欲焚巫尫。 以其舞雩不得雨"者,按僖二十一年,夏,大旱,公欲焚巫尫。
尫不必舞雩,故《檀弓》云:鲁穆公云"吾欲暴尫而奚若?"又云:"吾欲暴巫而奚若?"县子曰:"天则不雨,而暴人之疾子,虐,无乃不可与。"
郑注云:"尫者,面乡天,觊天哀而雨之。"
明非舞雩之人。
司农兼引尫者,挟句连引之,其实非舞者。
若四月正雩,非直有男巫、女巫。
按《论语》,曾晢云"春服既成,童子六七人,冠者五六人",兼有此等,故《舞师》云"教皇舞,帅而舞旱暵之祀"。
舞师,谓野人能舞者,明知兼有童子、冠者可知。
国有大灾,则帅巫而造巫恒。
杜子春云:"司巫师巫官之属,会聚常处以待命也。"
玄谓恒,久也。
巫久者,先巫之故事。
造之,当按视所施为。
[疏]注"杜子"至"施为"○释曰:子春之意,帅巫者,巫则女巫。
"恒"训为"常",故云"会聚常处"。
后郑不从,"玄谓恒,久也。 巫久者,先巫之故事"。
后郑之意,以恒为先世之巫,久故所行之事。
今司巫见国大灾,则帅领女巫等,往造所行之事,按视旧所施为而法之。
祭祀,则共匰主及道布及蒩馆。
杜子春云:"蒩读为鉏。 匰,器名。 主,谓木主也。 道布,新布三尺也。 鉏,藉也。 馆,神所馆止也。 书或为蒩馆,或为蒩饱。 或曰:布者,以为席也。 租饱,茅里肉也。"
玄谓道布者,为神所设巾,《中霤礼》曰"以功布为道布,属于几"也。
蒩之言藉也,祭食有当藉者。
馆所以承蒩,谓若今筐也。
主先匰,蒩后馆,互言之者,明共主以匰,共蒩以筐,大祝取其主、蒩,陈之,器则退也。
《士虞礼》曰:"苴刌茅长五寸,实于筐,馔于西坫主。"
又曰:"祝盥,取苴降,洗之,升,入设于几东席上,东缩。"
○匰,音丹。
蒩,于都反。
鉏,子都反,下同。
藉,慈夜反,下同。
租,刘音緅,又音卷,沈音子余反。
饱,音庖,又音弭。
裹,音果。
为,于伪反。
刌,音寸。
[疏]注"杜子"至"东缩"○释曰:子春所解及读字,惟解"匰器名"一事,后郑从之,自余并义无所取,后郑不从。
"玄谓道布者,为神所设中",即引《中霤礼》"以功布为道布,属於几"是也。
云"蒩之言藉也,祭食有当藉"者,谓常藉所当之食。
云"馆所以承蒩,谓若今筐也"者,筐所以盛蒩者也。
云"主先匰,蒩后馆,互言之"者,谓主先匰器在上者,欲见以匰器盛主来向祭所,大祝取得主,匰器即退。
蒩后言馆器,欲见大祝取得蒩,馆器退,明亦初以馆盛蒩来。
互言之,是以郑云"明共主以匰,共蒩以筐,大祝取其主、蒩,陈之,器则退也"。
二事双解之。
引《士虞礼》曰"苴,刌茅长五寸,实於筐,馔于西坫上"者,刌,切也,切之长五寸。
又陈之西坫者,堂西南隅谓之坫。
馔陈於此,未用前。
又曰"祝盥,升取苴降,洗之,升设於几东席上,东缩"者,《士虞礼》设席於奥礼神,东面右几,放设于几东席上。
东缩,缩,纵也。
据神东面为正,东西设之,故言东缩。
引之者,见苴是藉祭之物。
凡祭事,守瘗。
瘗,谓若祭地祗有埋牲玉者也。
守之者,以祭礼未毕,若有事然”。
祭礼毕则去之。
○瘗,於例反。
[疏]注"瘗谓"至"去之"○释曰:按《尔雅》"祭天曰燔柴,祭地曰瘗埋",又按《肆师》立大祀,用玉帛牲牷,故郑云"瘗谓若祭地祗有埋牲玉者也"。
郑不言帛,亦有帛可知。
云"守之者,以祭礼未毕,若有事然"者,但祭地埋牲与禋祀同节,作乐下神之后,即有埋牲之事,以后更有祭祀之节事,故使司巫守埋,是以郑云"有祭事然"。
云"祭礼毕即去之"者,以其无事,故去之不复守也。
凡丧事,掌巫降之礼。
降,下也。
巫下神之礼。
今世或死既敛,就巫下禓,其遗礼。
○禓,音伤。
[疏]注"降下"至"遗礼"○释曰:人死,骨肉下沈於地,精魂上归於天,天地与神人通,故使巫下神。
云"今世或死既敛,就巫下禓,其遗礼"者,按《郊特牲》"乡人禓",郑注云:"禓,彊鬼。"
彼逐疫疠之事,故以禓为彊鬼。
此禓,当家之鬼,非彊鬼也。
男巫掌望祀望衍授号,旁招以茅。
杜子春云:"望衍,谓衍祭也。 授号,以所祭之名号授之。 旁招以茅,招四方之所望祭者。"
玄谓衍读为延,声之误也。
望祀,谓有牲粢盛者。
延,进也,谓但用币致其神。
二者诅祝所授类造攻说禬禜之神号,男巫为之招。
○衍,音延,下同。
为,于伪反。
[疏]"男巫"至"以茅"○释曰:云"望祀"者,类造禬禜,遥望而祝之。
云"望衍"者,衍,延也。
是攻说之礼。
遥望延其神,以言语责之。
云"授号"者,此二者皆诅祝授以神号。
云"旁招以茅"者,旁,谓四方,此男巫於地官祭此神时,则以茅招之於四方也。
○注"杜子"至"之招"○释曰:子春所云,皆无依据,故后郑不从。
"玄谓"破衍为延者,衍字於内祈义无所取,故破从延。
云"望祀,谓有牲粢盛"者,注《大祝》已云"类造禬禜皆有牲,攻说用币而已"。
有牲则有黍稷,故此兼云粢盛者也。
云"延,进也,谓但用币致其神"者,此即攻说用币而已是也。
云"二者诅祝所授类造攻说禬禜之神号,男巫为之招"者,以其授号文故二者之下,故知此六神皆授之号之。
授号知是诅祝者,按诅祝而知也。
冬堂赠,无方无筭。
故书"赠"为"矰",杜子春云:"矰当为赠。 堂赠,谓逐疫也。 无方,四方为可也。 无筭,道里无数,远益善也。"
玄谓冬岁终,以礼送不祥及恶梦,皆是也。
其行必由堂始。
巫与神通言,当东则东,当西则西,可近则近,可远则远,无常数。
○矰,音曾。
[疏]注"故书"至"常数"○释曰:子春以堂赠为逐疫,后郑不从者,逐疫《方相氏》及《占梦》,不合在此,故不从。
云"无筭,道里无数,远益善也",后郑不从者,既言无数,远近由人,不得云远益善,故不从。
玄谓知堂赠是送不祥及恶梦者,见《占梦》云"舍萌于四方,以赠恶梦",故知。
郑云"当东则东,当西则西",不言南北,举东西可知。
此解无方。
"可近则近,可远则远,无常数",此解无筭。
春招弭,以除疾病。
招,招福也。
杜子春读"弭"如"弥兵"之弥。
玄谓"弭"读为"敉",字之误也。
敉,安也,安凶祸也。
招、敉,皆有祀衍之礼。
○弭,与弥同,及下"敉",皆亡氏反。
[疏]注"招招"至"之礼"○释曰:子春读"弭"如"弥兵"之弥,读从《小祝》"弥灾兵"之弥。
玄谓弭读为敉,字之误也。
按《小祝》后郑注"弥读曰敉",於此云为敉,从子春之说。
云"敉,安也,安凶祸也"者,以经云"除疾病",故知所安者凶祸。
知"招、敉皆有祀敉之礼"者,此招、敉为招福安祸,与侯禳意同,侯禳在六祝有祭之法,故知此二者亦有望祀、望衍之礼可知。
王吊,则与祝前。
巫祝前王也。
故书"前"为"先"。
郑司农云:"为先,非是也。"
[疏]注"巫祝"至"是也"○释曰:按上《丧祝》云"王吊,则与巫前",此男巫与祝前,故二官俱在王前。
女巫掌岁时祓除、衅浴。
岁时祓除,如今三月上巳如水上之类。
衅浴,谓以香熏草药沐浴。
○巳,音祀。
[疏]注"岁时"至"沐浴"○释曰:"岁时祓除"者,非谓岁之四时,惟谓岁之三月之时,故郑君云"如今三月上巳"解之。
一月有三巳,据上旬之巳而为祓除之事,见今三月三日水上戒浴是也。
云"衅浴,谓以香薰草药沐浴"者,若直言浴,则惟有汤,今兼言衅,明沐浴之物必和香草,故云以香薰草药。
经直云浴,兼言沐者,凡絜静者沐浴相将,故知亦有沐也。
旱暵,则舞雩。
使女巫舞早祭,崇阴也。
郑司农云:"求雨以女巫,故《檀弓》曰:岁旱,缪公召县子而问焉,曰:‘吾欲暴巫而奚若?’曰:‘天则不雨,而望之愚妇人,无乃已疏乎!’"○暵,呼旱反。
缪,音穆。
县,音玄。
暴,蒲卜反。
[疏]"旱暵"则"舞雩"○释曰:此谓五月已后脩雩,故有旱暵之事。
旱而言暵者,暵谓热气也。
○注"使女"至"疏乎"○释曰:司农引缪公者,鲁缪公,春秋后事。
县子者,鲁大夫。
欲暴巫者,以其舞雩不得雨。
引之者,证使女巫舞雩之事。
若王后吊,则与祝前。
女巫与祝前后,如王礼。
[疏]"若王"至"祝前"○释曰:此《女巫》云"与祝前",则与《天官》女祝前后。
○注"女巫"至"王礼"○释曰:云"女巫与祝前后,如王礼"者,按:前男巫与丧祝前王,执桃茢。
此女巫与女祝前后,亦巫执桃,祝执茢,故云如王礼。
凡邦之大灾,歌哭而请。
有歌者,有哭者,冀以悲哀感神灵也。
[疏]"凡邦"至"而请"○释曰:大灾言歌哭而请,则大玄谓旱暵者。
○注"有歌"至"灵也"○释曰:按临硕难曰:"凡国有大灾,歌哭而请。 鲁人有日食而哭。 《传》曰,非所哭。 哭者哀也,歌者是乐也。 有哭而歌,是以乐灾。 灾而乐之,将何以请?哀乐失所,礼又丧矣。 孔子曰:‘哭则不歌。 ’歌哭而请,道将何为?"玄谓日食,异者也,於民无困,哭之为非。
其所灾害,不害谷物,故歌必礼也。
董仲舒曰:"雩,求雨之术,呼嗟之歌。"
《国风·周南》、《小雅·鹿鸣》,燕礼、乡饮酒、大射之歌焉。
然则《云汉》之篇,亦大旱之歌。
《考异邮》曰《集二十四旱志》"玄服而雩缓,云刑理察,挺罪赦过,呼嗟哭泣,以成发气"。
此数者,非大灾歌哭之证也。
多灾哀也,歌者乐也,今丧家挽歌,亦谓乐非?"孔子哭则不歌",是出何经?《论语》曰:"子於是日哭则不歌。"
谓一日之中,既以哀事哭,又以乐而歌,是为哀乐之心无常,非所以讥此礼。
若然,此云歌者,忧愁之歌,若《云汉》之诗是也。
大史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国之治,掌法以逆官府之治,掌则以逆都鄙之治。
典、则,亦法也。
逆,迎也。
六典、八法、八则,冢宰所建,以治百官,大史又建焉,以为王迎受其治也。
大史,日官也。
《春秋传》曰:"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日官居卿以厎日,礼也。 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
居犹处也。
言建六典以处六卿之职。
○治,直吏反,下及注"其治"同。
为,于伪反,下"为有"同。
厎,音旨。
朝,直遥反,下同。
[疏]注"典则"至"之职"○释曰:云"典则亦法也"者,按《大宰》注"典、法、则,所用异,异其名也",其实典、则与法,一也,故云典、则亦法也。
云"六典、八法、八则,冢宰所建,以治百官"者,《冢宰职》八法云治官府是也。
云"大史又建焉,以为王迎受其治也"者,郑言此者,欲见大史重掌此三者,非是相副贰。
大宰既掌此,大史迎其治职文书。
云"大史,日官也"者,以其掌历数,故云日官。
引《春秋传》者,桓十七年,"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不书日,官失之。 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
服氏注云:"日官、日御,典历数者也。"
"日官居卿以砥日,礼也。 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
服注云:"是居卿者,使卿居其官以主之,重历数也。"
按:郑注"居犹处也",言建六典以处六卿之职,与服不同。
服君之意,大史虽下大夫,使卿来居之,治大史之职,与《尧典》云"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是卿掌历数,明周掌历数亦是日官。
郑意以五帝殊时,三王异世,文质不等,故设官不同。
五帝之时使卿掌历数,至周,使下大夫为之,故云"建六典处六卿之职"以解之。
凡辨法者考焉,不信者刑之。
谓邦国、官府、都鄙以法争讼来正之者。
○攷,音考。
争,争斗之争。
[疏]"凡辨"至"刑之"○释曰:按上文,大史既受邦国官府都鄙治职文书,其三者之内,有争讼来正之者,大史观其辨法,得理考之。
"不信者刑之"者,事理妄冒不信者刑罚之。
○注"谓邦"至"之者"○释曰:郑知此事是邦国官府都鄙者,以其文承上文三者之下,故知之。
凡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有约剂者藏焉,以贰六官,六官之所登。
约剂,要盟之载辞及券书也。
贰犹副也。
藏法与约剂之书,以为六官之副。
其有后事,六官又登焉。
[疏]"凡邦"至"所登"○释曰:上文邦国、官府、都鄙三者,俱充此约,不言官府者,此举邦国都鄙及万民在外者而言,其实官府约剂亦藏之。
云"以贰六官"者,六官各有一通,此大史亦副写一通,故云以贰六官。
云"六官之所登"者,约剂相续不绝,在后六官更有约剂,皆副写一通,上於大史以藏之。
○注"约剂"至"登焉"○释曰:郑知"约剂,要盟之载辞及券书"者,按《司盟》"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
故知约剂中有盟要之载辞。
言及券书者,此经万民约剂,无盟要载辞,惟有券书,故别言券书。
郑知所藏之中有法者,按《司盟》云"掌盟载之法",下又云"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此既掌辞,明并法亦藏之。
若约剂乱,则辟法,不信者刑之。
谓抵冒盟誓者。
辟法者,考按读其然不。
○辟,婢亦反,刘芳益反,注同。
抵,丁礼反。
[疏]"若约"至"刑之"○释曰:盟誓要辞,藏在府库,在后抵冒其事,不依要辞,谓之约剂乱也。
"则辟法"者,辟,开也。
法则约剂也。
则为之开府库,考按其然否。
不信者,不依约剂,与之刑罪,故云"不信者刑之"。
正岁年以序事,颁之于官府及都鄙,中数曰岁,朔数曰年。
中朔大小不齐,正之以闰,若今时作历日矣。
定四时,以次序授民时之事。
《春秋传》曰:"闰以正时,时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本,於是乎在。"
○数,所主反,下同。
[疏]"正岁"至"都鄙"○释曰:云"正岁年"者,谓造历正岁年以闰,则四时有次序,依历授民以事,故云以序事也。
云"颁之于官府及都鄙"者,官府据在朝,都鄙据三等采地。
先近及远,故先言官府,次言都鄙,下乃言邦国。
○注"中数"至"乎在"○释曰:云"中数曰岁,朔数曰年"者,一年之内有二十四气,正月立春节,启蛰中。
二月雨水节,春分中。
三月清明节,谷雨中。
四月立夏节,小满中。
五月芒种节,夏至中。
六月小暑节,大暑中。
七月立秋节,处暑中。
八月白露节,秋分中。
九月寒露节,霜降中。
十月立冬节,小雪中。
十一月大雪节,冬至中。
十二月小寒节,大寒中。
皆节气在前,中气在后。
节气一名朔气,朔气在晦,则后月闰。
中气在朔,则前月闰。
节气有入前月法,中气无入前月法。
中气市则为岁,朔气匝则为年。
假令十二月中气在晦,则闰十二月,十六日得后正月立春节,此即朔数曰年。
至后年正月一日,得启蛰中,此中气匝。
此即是中数曰岁。
云"中朔大小不齐,正之以闰"者,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
日一日行一度,月一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
二十四气通闰分之,一气得十五日,二十四气分得三百六十度,仍有五度四分度之一。
一度更分为三十二,五度为百六十。
四分度之一者,又分为八分,通前为百六十八分。
二十四气分之,气得七分。
若然,二十四气,气有十五日七分。
五气得三十五分,取三十二分为一日,余三分推入后气,即有十六日气者,十五日七分者,故云中朔大小不齐。
"正之以闰"者,月有大小,一年三百五十四日而已,自余仍有十一日,是以三十三月已后,中气在晦,不置闰则中气入后月,故须置闰以补之,故云正之以闰。
是以云若今时作历日矣。
云"定四时,以次序"者,《尧典》以闰月定四时,解经中"序",故云定四时以次序。
云"授民时之事"者,亦取《尧典》"敬授民时",解经中事。
"《春秋传》曰"者,文公六年冬,闰月不告朔,非礼也。
闰以正时,时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於是乎在。
不告闰朔,弃时正也,何以为民?彼讥文公不告闰朔,引之者,证闰岁年之事也。
颁告朔于邦国。
天子颁朔于诸侯,诸侯藏之祖庙,至朔,朝于庙,告而受行之。
郑司农云:"颁读为班。 班,布也。 以十二月朔,布告天下诸侯,故《春秋传》曰‘不书日,官失之也’。"
[疏]注"天子"至"之也"○释曰:郑云"天子班朔於诸侯,诸侯藏之於祖庙"者,按《礼记·玉藻》"诸侯皮弁听朔於大祖"。
大祖,即祖庙也。
"至朔,朝於庙,告而受行之"者,诸侯约天子,故县之於中门,而日敛之,藏之於祖庙,日月用羊,告而受行之。
此经及《论语》称告朔,《玉藻》谓之听朔,《春秋》谓之视朔。
视朔者,人君入庙视之。
告者,使有司读祝以言之。
听者,听治一月政令。
所从言之异耳。
郑司农云"以十二月朔,布告天下诸侯"者,言朔者,以十二月历及政令,若月令之书,但以受行,号之为朔。
故《春秋传》曰者,还是桓十七年传文。
《春秋》之义,天子班历於诸侯,日食书日。
不班历於诸侯,则不书日。
其不书日者,犹天子日官失之不班历。
引之,证经天子有班告朔之事。
闰月,诏王居门终月。
门,谓路寝门也。
郑司农云:《月令》十二月分在青阳、明堂、总章、玄堂左右之位,惟闰月无所居,居于门,故於文"王"在"门"谓之闰。
[疏]"闰月"至"终月"○释曰:明堂、路寝及宗庙,皆有五室、十二堂、四门,十二月听朔於十二堂,闰月各於时之门,故大史诏告王居路寝门。
若在明堂告事之时,立行祭礼,无居坐之处。
若在路寝堂与门听事之时,各居一月,故云居门终月。
○注"门谓"至"之闰"○释曰:郑知此经"门"是路寝门者,按《玉藻》云"闰月,则阖门左扉,立於其中",不云"居",又不云"终月",此经言"居门终月",故知此寝门。
先郑云"《月令》十二月",据《月令》而言。
按《月令》是秦时书,明堂路寝有九室,大室在中央,四角各有二堂,隔之为个堂。
大室正东之堂谓之青阳,正南之堂谓之明堂,正西之堂谓之总章,正北之堂谓之玄堂。
云"左右之位"者,青阳、明堂、总章、玄堂,各有左右之位,《月令》谓之左右个。
故《月令》孟春居青阳左个,仲春居青阳,季春云居青阳右个。
孟夏云明堂左个,仲夏居明堂,季夏云居明堂右个。
孟秋云居总章左个,仲秋居总章,季秋云居总章右个。
孟冬居玄堂左个,仲冬居玄堂,季冬居玄堂右个。
《月令》皆云"居",故郑以大寝解之。
是以先郑引之,证此大寝之礼。
云"惟闰月无所居,居於门"者,以其十二月居十二堂,故云闰月无所居,居於门。
云"故於文王在门谓之闰"者,解闰字之意,以闰月王在门中,故制文字,亦王在门中谓之闰也。
大祭祀,与执事卜日,执事,大卜之属。
与之者,当视墨。
[疏]注"执事"至"视墨"○释曰:知"执事,大卜之属"者,大卜掌卜事,故知执事是大卜。
言之属者,兼有卜师及卜人。
知"当视墨"者,按《占人》云"君占体,大夫占色,史占墨,卜人占坼"。
彼言史者,即此大史,故知当视墨。
戒及宿之日,与群执事读礼书而协事。
协,合也。
合谓习录所当共之事也。
故书"协"作"叶",杜子春云:"叶,协也。 书亦或为协,或为汁。"
○叶,音协。
汁,音执,又音协,刘子集反。
[疏]"戒及"至"协事"○释曰:"戒及宿之日"者,戒,谓散齐七日。
宿,谓致齐三日。
云"与群执事读礼书而协事"者,当此二日之时,与群执事预祭之官,读礼书而协事,恐事有失错、物有不供故也。
祭之,执书以次位常,谓校呼之,教其所当居之处。
[疏]"祭之"至"位常"○释曰:言"执书"者,谓执行祭礼之书,若今仪注。
"以次位常"者,各居所掌位次。
常者,此礼一定,常行不改,故云常也。
辨事者考焉,不信者诛之。
谓抵冒其职事。
[疏]注"谓抵冒其职事"○释曰:此谓助祭之人。
大史掌礼,知行事得失。
所行依注谓之事,则与人考焉。
抵冒职事、诈欺不信者,刑诛之。
大会同朝觐,以书协礼事,亦先习录之也。
[疏]"大会同朝"至"礼事"○释曰:天子与诸侯不录。
及将币之日,执书以诏王。
将,送也。
诏王,告王以礼事。
[疏]"及将"至"诏王"○释曰:"将币之日"者,则上经所习会同之事,至此得朝觐之时,则有三享之礼。
将,送也。
币,谓璧帛之等。
故云将币之日。
云"执书以诏王"者,王与诸侯行礼之时,大史执礼书以告王,使不错误。
大师,抱天时,与大师同车。
郑司农云:"大出师,则大史主抱式,以知天时,处吉凶。 史官主知天道,故《国语》曰‘吾非瞽史,焉知天道’。 《春秋传》曰‘楚有云如众赤鸟,夹日以飞,楚子使问诸周大史’。 大史主天道。"
玄谓瞽即大师。
大师,瞽官之长。
○大,音泰,注同。
式,刘音敕,今俗音如字。
焉,於虔反。
夹,古洽反,刘古协反。
[疏]"大师"至"同车"○释曰:云"大师"者,大起军师也。
云"抱天时"者,大史知天道。
天时,谓天文见时候者。
史抱此天时,与大师、瞽人知天道者同在一车之上,共察天文,故同车也。
○注"郑司"至"之长"○释曰:先郑云"大出师,则大史主抱式,以知天时,处吉凶"者,云抱式者,据当时占文谓之式。
以其见时候有法式,故谓载天文者为式。
知天时,处吉凶者,候天时,知吉凶,以告王故云处吉凶。
《国语》者,按《周语》单子谓鲁成公:"吾非瞽史,焉知天道。"
《春秋传》者,在哀六年。
"玄谓瞽即大师"者,此足先郑之义。
《周语》云瞽者,即此经大师,一也。
云"大师瞽官之长"者,按《春官·瞽人》之内,立其贤者为大师之官,故云瞽官之长。
大迁国,抱法以前。
法,司空营国之法也。
抱之以前,当先王至,知诸位处。
○先,悉荐反。
大丧,执法以莅劝防,郑司农云:"劝防,引六绋。"
遣之日,读诔。
遣谓祖庙之庭大奠,将行时也。
人之道终於此。
累其行而读之,大师又帅瞽廞之而作谥。
瞽史知天道,使共其事,言王之诛谥成於天道。
○遣,弃战反,下同。
行,下孟反。
[疏]注"遣谓"至"天道"○释曰:遣谓大遣奠,故以遣谓祖庙之奠。
云"人之道终於此"者,以其未葬已前,孝子不忍异於生,仍以生礼事之。
至葬,送形而往,迎魂而反,则以鬼事之,故既葬之后当称谥,故诔生时之行而读之,此经诔即累也。
云"大师又帅瞽廞之而作谥"者,按《大师职》,凡大丧,帅瞽而廞作柩谥。
云"言王之诔谥成於天道"者,按《礼记·曾子问》"惟天子称天以诔之",注云:"以其无尊焉。"
彼又引《公羊传》"制谥於南郊",瞽史既知天道,又於南郊祭天之所称天以诔之,是王之谥成於天道也。
若然,先於南郊制谥,乃於遣之日读之,葬后则称谥。
凡丧事,考焉。
为有得失。
小丧,赐谥。
小丧,卿大夫也。
[疏]注"小丧卿大夫也"○释曰:大史虽赐之谥,不读,使小史读之,故《小史职》云"卿大夫之丧,赐谥读诔"。
彼注云:"其读诔,亦以大史赐谥为节,事相成。"
其卿大夫将作谥之时,其子请於君,君亲为之制谥。
谥成,使大史将往赐之,小史至遣之日,往为读之。
知义然者,见《礼记·檀弓》云"公叔文子卒,其子戍请谥於君曰:‘日月有时,将葬矣,请所以易其名者。 ’君曰:‘昔者夫子脩其班制,以与四邻交,卫国之社稷不辱,不亦文乎。 ’"是其事也,明礼亦当然。
其诸侯之法,按《曾子问》云:"贱不诔贵,幼不诔长。 诸侯相诔,非礼。"
春秋之世,卑谥於尊,不得如礼。
按《曲礼》"言谥曰类",以其象聘问之礼,见天子乃使大史赐之谥,小史不读之,以其诸侯自有史。
若然,此直言小丧赐之谥,则三公诸侯亦在焉。
凡射事,饰中,舍筭,执其礼事。
舍读曰释。
郑司农云:"中,所以盛筭也。"
玄谓设筭於中,以待射时而取之,中则盛之。
《乡射礼》曰:"君国中射则皮竖中,於郊则闾中,於竟则虎中。 大夫兕中,士鹿中。"
天子之中,未闻。
○舍,音释。
盛,音成。
中,丁仲反。
竟,音境。
[疏]"凡射"至"礼事"○释曰:言"凡射事"者,则大射、宾射、燕射之等,皆使大史为此三事。
饰中者,谓饰治使絜静。
舍筭者,射有三番,第一番三耦射,不释筭。
第二第三番射,乃释筭。
执其礼事者,大史主礼者,天子诸侯射,先行燕礼,后乃射。
其中礼事,皆大史掌之。
○注"舍读"至"未闻"○释曰:先郑云"中,所以盛筭也"者,司农之意,所有射筭,皆盛於中,故后郑不从。
"玄谓设筭於中,以待射时而取之,中则释之"者,按《乡射》、《大射》,筭皆於中西,设八筭於中内,偶升将射,大史取中之八筭执之,待射中则更设於中,待第二耦射,第三耦已下皆然。
"《乡射礼》曰"已下,是《乡射记》文。
云"君国中射皮竖中"者,谓燕礼在寝,则以皮竖兽形为中。
云"於郊则闾中"者,谓大学之射。
云"於竟则虎中"者,谓与邻国君射也。
云"大夫兕中,士鹿中"者,大夫士各一中,故大夫以兕兽为中,士以鹿兽为中。
云"天子之中,未闻"者,经记不言故也。
小史掌邦国之志,奠系世,辨昭穆。
若有事,则诏王之忌讳。
郑司农云:"志谓记也,《春秋传》所谓《周志》,《国语》所谓《郑书》之属是也。 史官主书,故韩宣子聘于鲁,观书大史氏。 系世,谓帝系、世本之属是也。 小史主定之,瞽蒙讽诵之。 先王死日为忌,名为讳。"
故书"奠"为"帝",杜子春云:"帝当为奠,奠读为定,书帝亦或为奠。"
玄谓王有事祈祭於其庙。
○奠,音定。
系,户计反,下同。
昭,如字,或作巶,音韶。
[疏]"小史"至"忌讳"○释曰:"小史掌邦国之志"者,邦国连言,据诸侯。
志者,记也。
诸侯国内所有记录之事皆掌之。
云"奠系世"者,谓定帝系、世本。
云"辨昭穆"者,帝系、世本之中,皆自有昭穆亲疏,故须辨之。
云"若有事"者,谓在庙中有祈祭之事。
云"则诏王之忌讳"者,谓小史告王以先王之忌讳也。
○注"郑司"至"其庙"○释曰:古者记识物为志。
《春秋传》所谓"周志"者,皆是。
《左氏传》殽之役,晋襄公缚秦囚,来驹失戈,狼瞫取戈斩囚,遂为车右。
箕之役,先轸黜之,而立续简伯。
其友曰:"盍死之?"瞫曰:"吾未获死所。"
其友曰:"吾与汝为难。"
瞫曰:"《周志》有之:勇则害上,不登於明堂。"
引之者,证志为记识之义也。
引韩宣子者,按昭公二年《左氏传》,晋韩起来聘,观书於大史氏,见《易象》与《鲁春秋》。
引之者,证史官掌邦国之志。
此经小史掌志,引大史证之者,大史,史官之长,共其事故也。
云"系世,谓帝系世本之属是也"者,天子谓之帝系,诸侯谓之世本。
云"瞽蒙讽诵之"者,按《瞽蒙职》云"掌讽诵诗,世奠系,鼓琴瑟"是也。
云"先王死日为忌,名为讳"者,告王当避此二事。
大祭祀,读礼法,史以书叙昭穆之俎簋。
读礼法者,大史与群执事史,此小史也。
言读礼法者,小史叙俎簋以为节。
故书"簋"或为"几"。
郑司农云:"几读为轨,书亦或为簋,古文也。 大祭祀,小史主叙其昭穆,以其主定系世。 祭祀,史主叙其昭穆,次其俎簋,故齐景公疾,欲诔於祝史。"
玄谓俎簋,牲与黍稷,以书次之,校比之。
○比,毗志反。
[疏]"大祭"至"俎簋"○释曰:此言叙昭穆之俎簋,则非外神耳。
则大祭祀,惟谓祭宗庙三年一祫之时,有尸主,兼序昭穆俎簋也。
○注"读礼"至"比之"○释曰:郑知读礼法是大史与群执事者,《大史职》云:"大祭祀,戒及宿之日,与群执事读礼书而协事。"
彼云礼书,即此礼法也。
云"言读礼法者,小史叙俎簋以为节"者,谓大史读礼法之时,小史则叙昭穆及俎簋,当依礼法之节校比之,使不差错,故俎及簋云为节也。
齐景公事在昭二十年《左氏传》,彼传云公有疾,语晏子曰:"据与款谓寡人能事鬼神,故欲诛於祝。"
史是其事也。
大丧、大宾客、大会同、大军旅,佐大史。
凡国事之用礼法者,掌其小事。
[疏]"大丧"至"小事"○释曰:此数事,皆大史掌之,小史得佐之。
卿大夫之丧,赐谥读诔。
其读诔亦以大史赐谥为节,事相成。
[疏]注"其读"至"相成"○释曰:按《大史》云"小丧赐谥",注云:"小丧,卿大夫之丧。"
注取此文。
彼不云读诔,今此云"卿大夫之丧赐谥读诔",赐谥是大史之事,非小史,但小史於大史赐谥之时,须诔列生时行迹而读之。
故云"其读诔亦以大史赐谥为节。"
云"事相成"者,谥法依诔为之,故云"事相成"。
冯相氏掌十有二岁、十有二月、十有二辰、十日、二十有八星之位,辨其叙事,以会天位。
岁,谓太岁。
岁星与日同次之月,斗所建之辰。
《乐说》说岁星与日常应大岁月建以见,然则今历大岁非此也。
岁日月辰星宿之位,谓方面所在。
辨其叙事,谓若仲春辩秩东作,仲夏辩秩南讹,仲秋辩秩西成,仲冬辩在朔易。
会天位者,合此岁日月辰星宿五者,以为时事之候,若今历日大岁在某月某日某甲朔日直某也。
《国语》曰:"王合位于三五。"
《孝经》说曰:"故敕以天期四时,节有晚早,趣勉趣时,无失天位。"
皆由此术云。
○冯,音凭。
相,息亮反。
会,如字,注同。
见,贤遍反,下皆同。
讹,五和反。
直,音值。
[疏]"冯相"至"天位"○释曰:云"十有二岁"者,岁,谓太岁左行於地,行有十二辰,一岁移一辰者也。
云"十有二月"者,谓斗柄月建一辰,十二月而周,故云十有二月。
云"十有二辰"者,谓子丑寅卯之等十有二辰也。
"十日"者,谓甲、乙、丙、丁之等也。
云"二十八星"者,东方角、亢、氐、房、心、尾、箕,北方斗、牛之等,为二十八星也。
若指星体而言,谓之星。
日月会於其星,即名宿,亦名辰,亦名次,亦名房。
云"之位"者,总五者皆有位处也。
云"辨其叙事"者,谓五者皆与人为候之,以为事业次叙,而事得分辨,故云辨其序事也。
云"以会天位"者,五者在天会合而为候也,此谓之五者也。
○注"岁谓"至"术云"○释曰:云"岁,谓大岁,岁星与日同次之月,斗所建之辰"者,此太岁在地,与天上岁星相应而行。
岁星为阳,右行於天,一岁移一辰,又分前辰为一百三十四分而侵一分,则一百四十四年跳一辰,十二辰匝,则总有千七百二十八年,十二跳辰匝。
以此而计之,十二岁一小周,谓一年移一辰故也。
千七百二十八年一大周,十二跳匝故也。
岁左行於地,一与岁星跳辰年岁同。
此则服虔注《春秋》龙度天门是也。
以岁星本在东方谓之龙,以辰为天门,故以岁日跳度为龙度天门也。
云"岁星与日同次之月,斗所建之辰"者,以岁星为阳,人之所见。
大岁为阴,人所不睹。
既岁星与大岁,虽右行左行不同,要行度不异,故举岁星以表大岁。
言岁星与日月次之月,一年之中,惟於一辰之上为法。
若元年甲子朔旦冬至,日月五星俱赴於牵牛之初,是岁星与日同次之月,十一月斗建子,子有大岁。
至后年,岁星移向子上,十二月日月会於玄枵,十二月斗建丑,丑有大岁,自此已后皆然。
引《乐说》者,证太岁在月建之义也。
云"然则今历大岁非此也"者,以今历太岁岁星北辰,大岁无跳辰之义,非此经太岁者也。
云"岁日月辰星宿之位,谓方面所在"者,此五物皆依四方四面十二辰而见,故云方面所在。
云"谓若仲春辨秩东作"已下者,按《尚书》皆作"平秩",不为"辨秩",今皆云辨秩,据《书传》而言,辨其平也。
注引《国语》者,《周语》文。
云"王合位于三五"者,按彼武王伐纣之时,岁在鹑火,月在天驷,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星在天元。
引之者,证经五者各於其位。
冬夏致日,春秋致月,以辨四时之叙。
冬至,日在牵牛,景丈三尺。
夏至,日在东井,景尺五寸。
此长短之极。
极则气至,冬无愆阳,夏无伏阴。
春分日在娄,秋分日在角,而月弦於牵牛、东井,亦以其景知气至不。
春秋冬夏气皆至,则是四时之叙正矣。
[疏]"冬夏"至"之叙"○释曰:此经欲知人君政之得失之所致,观日月之景,以辨四时之叙,若政教得所,则四时之景依度。
若依度,则四时之叙得正矣。
必冬夏致日,春秋致月者,以日者,实也,故於长短极时致之也。
月者,阙也,故於长短不极时致之也。
○注"冬至"至"正矣"○释曰:郑知"冬至,景丈三尺"者,按《易纬·通卦验》云:"冬至日,置八神,树八尺之表,日中视其影,如度者岁美人和,晷不如度者岁恶人伪,言政令为之不平。"
注:"神读如引。 言八引者,树杙於地,四维四中,引绳以正之,故因名之曰引。 立表者,先正方面,於视日审矣。 晷进则水,晷退则旱。 进尺二寸则月食,退尺二寸则日食。"
注云晷进,谓长於度,日之行黄道外,则晷长,晷长者阴胜,故水。
晷短於度者,日之行入进黄道内,故晷短,晷短者阳胜,是以旱。
进尺二寸则月食者,月以十二为数,以势言之,宜为月食。
退尺二寸则日食者,日之数备于十,晷进为盈,晷退为缩,冬至晷长丈三尺。
至云"所立八尺之表,阴长丈三尺,长之极",彼虽不言夏至尺五寸景,以冬至景长丈三尺反之致夏,惟尺五寸景也。
是以郑注《考灵耀》云:"日之行,冬至之后,渐差向北,夏至之后,渐向南。 日差大分六,小分四。 大分六者,分一寸为十分,小分四者,分一寸为十分。 一寸千里,则差六百四十里。"
按《大司徒职》云:"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谓之地中。"
从夏至之后差之,至冬至,得丈三尺景。
又按《天文志》,春秋分,日在娄而晷中,立八尺之表,而晷景长七尺三寸六分。
云"极则冬无愆阳,夏无伏阴"者,愆阳伏阴者,昭四年申丰辞。
以其德政所致,而四时之景合度,故阴阳和也。
云"春分日在娄,秋分日在角,而月弦於牵牛、东井,亦以其景知气至不"者,按《通卦验》云:"夫八卦气验常不在望,以入月八日不尽八日候诸卦气。"
注云:"入月八日不尽八日,阴气得正而平。"
以此而言,明致月景亦用此日矣。
若然,春分日在娄,其月上弦在东井,圆於角,下弦於牵牛;秋分日在角,上弦於牵牛,圆於娄,下弦东井。
故郑并言弗弦於牵牛、东井,不言圆望,义可知也。
此以三月诸星复,若不在三月,则未到本位,大判皆以合昏星体在酉而言。
以其二月春分,娄星昏在酉,秋分角星昏亦在酉,以是推之,皆可知。
按《天文志》云"月有九行",云"黑道二出黄道北。 赤道二出黄道南。 白道二出黄道西。 青道二正出黄道东。 立春、春分,日东从青道云云。 然则用之,决房中。 赤青出阳道,白黑出阴道。 月失节度而行,出阳道则旱风,出阴道则雨"。
此云九行,则通数黄道也。
进入黄道南,别谓之赤道。
夏时月在黄道南,谓之赤道;进入黄道北,谓之黑道。
东西自相对,春时月行黄道东,谓之青道,进入黄道西,谓之白道。
秋时月在黄道西,谓之白道;进入黄道东,谓之青道。
此皆不得其正,故曰出阳道则旱风,出阴道则雨。
若在黄道,是其正,亦如日然。
故《星备》云"明王在上,则日月五星皆乘黄道"。
又云:"《黄帝》占曰:天道有三,黄道者,日月五星所乘。"
问曰:"按郑《驳异义》云,《三光考灵耀书》云:‘日道出于列宿之外,万有余里。 ’谓五星则差在其内,何得与日同乘黄道?"及问曰:"日何得在娄、角、牵牛、东井乎?"答曰:"黄道数宽广,虽差在内,犹不离黄道,或可以上下为外内。"
又按《天文志》云:"春秋分,日在娄、角、去极中,而晷中,立八尺之表,而晷景长七尺三寸六分也。"
若然,《通卦验》云"春秋晷长七尺二寸四分"者,谓晷表有差移,故不同也。
保章氏掌天星,以志星辰日月之变动,以观天下之迁,辨其吉凶。
志,古文识,识,记也。
星谓五星。
辰,日月所会。
五星有赢缩圜角,日有薄食晕珥,月有盈亏朓侧匿之变。
七者右行列舍,天下祸福变移所在皆见焉。
○识,音志,又音试,又如字,下同。
晕,本又作煇,亦作运,音同。
朓,他了反,晦而月见西方。
匿,女力反,刘吐则反,朔而月见东方,曰侧,匿亦名肭,肭,女六反。
[疏]"保章"至"吉凶"○释曰:上冯相氏掌日月星辰不变依常度者,此官掌日月星辰变动,与常不同,以见吉凶之事。
○注"志古"至"见焉"○释曰:云"志,右文识,识,记也"者,古之文字少,志意之志与记识之志同,后代自有记识之字,不复以志为识,故云志,古文识,识即记也。
云"星谓五星"者,按《天文志》谓东方岁,南方荧惑,西方大白,北方辰,中央镇星。
云"辰,日月所会"者,《左氏传》士文伯对晋侯之辞也。
云"五星有赢缩"者,按《天文志》云,岁星所在,其国不可以伐人。
起舍如前出赢,赢为客,晚出为缩,缩为主人。
故人有言曰:"天下大平,五星循度,亡有逆行。 日不蚀朔,月不蚀望。"
云"圜角"者,《星备》云:"五星更王相休废,其色不同。 王则光芒,相则内实,休则光芒无角,不动摇,废则少光,色顺四时,其国皆当也。"
又云:"立春,岁星王七十二日,其色有白光,角芒,土王三月十八日,其色黄而大,休则圆,废则内虚。 立夏,荧惑王七十二日,色赤角芒,土王六月十八日,其色黄而大。 立秋,大白王七十二日,光芒无角,土王九月十八日,其色黄而大。 立冬,辰星王七十二日,其色白芒角,土王十二月十八日,其色黄而大。 星当王相,不芒角,其邦大弱,强国取地。 大弱,失国亡土也。 云“日有薄蚀晕珥"者,此则《视祲职》具释其事也。
云"月有亏盈"者,此则《礼运》所云"三五而盈,三五而阙"也。
云"朓侧匿之变"者,按《尚书五行传》云:"晦而月见西方谓之朓,朔而月见东方谓之侧匿。 侧匿则侯王其肃,朓则侯王其舒。"
云"七者右行列舍"者,七谓日月五星,皆右行於天,留伏顺逆,以见吉凶,故云"天下祸福变移所在皆见焉"。
若然,经有辰,郑云"日月所会",直释辰名,不解辰之祸福者,但辰与二十八星随天左行,非所以见吉凶。
已见《冯相氏》,而此言之者,星辰是相将之物,挟句而言,故郑不释为祸福之事也。
以星土辨九州之地,所封封域,皆有分星,以观妖祥。
星土,星所主土也。
封犹界也。
郑司农说星土以《春秋传》曰"参为晋星"、"商主大火",《国语》曰"岁之所在,则我有周之分野"之属是也。
玄谓大界则曰九州,州中诸国中之封域,於星亦有分焉。
其书亡矣。
堪舆虽有郡国所入度,非古数也。
今其存可言者,十二次之分也。
星纪,吴越也;玄枵,齐也;娵訾,卫也;降娄,鲁也;大梁,赵也;实沈,晋也;鹑首,秦也;鹑火,周也;鹑尾,楚也;寿星,郑也;大火,宋也;析木,燕也。
此分野之妖祥,主用客星彗孛之气为象。
○分,扶问反,注同。
参,所林反。
娵,子须反。
訾,子斯反。
降,户江反。
彗,以岁反,又息遂反。
孛,音佩。
[疏]"以星"至"妖祥"○释曰:此经论北斗及二十八宿所主九州及诸国封域之妖祥所在之事。
故云"以星土"也。
云"辨九州之地"者,据北斗而言。
云"所封封域"者,据二十八星而说。
云"皆有分星"者,总解九州及诸国也。
云"以观妖祥"者,据星见征应所在,以观妖祥之事也。
○注"星土"至"为象"○释曰:先郑所引《春秋传》者,按昭元年《左氏传》,郑子产云:"辰为商星,参为晋星。"
又襄九年《左氏传》云:"辰为商主大火",此所引及《国语》,皆据诸国而言,故增成其义,并释九州之土也。
后郑云"大界则曰九州"者,此解经"九州之地",按《春秋纬·文耀钩》云:"布度定记,分州系象。 华岐以龙门、积石,至三危之野,雍州,属魁星。 则大行以东,至碣石、王屋、砥柱,冀州,属枢星。 三河、雷泽,东至海岱以北,兖州、青州,属机星。 蒙山以东,至南江、会稽、震泽,徐扬之州,属权星。 大别以东,至雷泽、九江、荆州,属衡星。 荆山西南至岷山,北岖鸟鼠,梁荆,属开星。 外方、熊耳以至泗水、陪尾,豫州,属摇星。 此九州属北斗。 星有七,州有九,但衮、青、徐、扬并属二州,故七星主九州也。 周之九州差之义亦可知。 云“州中诸国"已下,别释经"所封封域",古黄帝时堪舆亡,故其书亡矣。
云"堪舆虽有郡国所入度,非古数"者,谓后代有作堪舆者,非古数。
虽非古数,时有可言者,故云"今其存可言者,十二次之分也"者。
但吴越在南,齐鲁在东,今分星或北或西,不依国地所在者。
此古之受封之日,岁星所在之辰,国属焉故也。
吴越二国同次者,亦谓同年度受封,故同次也。
云"此分野之妖祥,主用客星彗孛之气为象"者,按《公羊传》昭十七年,"冬,有星孛于大辰。 孛者何?彗星也"。
何休云:"孛彗者,邪乱之气,扫故置新之象。"
《左氏》申繻曰:"彗所有除旧布新。"
如是,彗、孛一也。
时为宋、卫、陈、郑灾。
《天文志》彗长丈二。
言用客星者,彗非位,奔霣而入他辰者也。
以十有二岁之相,观天下之妖祥。
岁谓太岁。
岁星与日同次之月,斗所建之辰也。
岁星为阳,右行於天,太岁为阴,左行於地,十二岁而小周。
其妖祥之占,《甘氏岁星经》,其遗象也。
郑司农云:"大岁所在,岁星所居。 《春秋传》曰‘越得岁而吴伐之,必受其凶’之属是也。"
○相,息亮反,下同。
[疏]"以十"至"妖祥"○释曰:此经又以太岁以观妖祥之异耳。
○注"岁谓"至"是也"○释曰:云"岁谓大岁"者,上文已说五星讫,以文次而推知非岁星,故知是在地之太岁也。
其惟太岁所在以下,於上《冯相氏》释讫,郑恐人不晓,故重言之也。
先郑云"太岁所在,岁星所居"者,亦欲见推太岁之处。
云岁星所居,亦是岁星与日同次之月也。
太岁所在,亦是斗所建之辰,下有大岁也。
云"越得岁而吴伐之,必受其凶之属"者,按昭三十二年"夏,吴伐越。 史墨曰:不及四十年,越其有吴乎!越得岁而吴伐之,必受其凶"。
按昭十三年,蔡复之岁,岁在大梁,至昭三十二年,正应在析木。
而越得岁者,按彼服注,岁星在星纪,吴、越之分野。
蔡复之岁,岁在大梁,距此十九年。
昭十五年,有事於武宫之岁,龙度天门。
龙,岁星也。
天门在戌,是岁越过,故使今年越得岁。
龙,东方宿,天德之贵神,其在所之国,兵必昌,向之以兵则凶。
吴、越同次,吴先举兵,故凶也。
或岁星在越分中,故云得岁。
史墨知不及四十年越有吴者,以其岁星十二年一周天,存亡之数不过三纪。
三者,天地人之数,故岁星三周星纪至玄枵。
哀二十二年越灭吴,至此三十八年。
郑君之义则不然,故《春秋志》云:"五星之期各用数,有气者期远而祸大,无气者期近而祸小。 吴越以夏,周之孟夏建卯,仲夏建辰,木用事之时。 木数三,木用事则岁星王,当从远期,以三乘十二为三十六。 岁星复其所,而三十七过其次,而岁星去矣,故伐越亦后。 至哀二十二年,积三十八年冬,十一月丁亥而越灭吴。 按:越兴在哀二十年,吴恶未周,故不灭也。"
此郑义与服小异大同也。
按《括地象》"天不足於西北",则西为天门。
昭十五年,岁星正应在鹑首,越一次当在鹑火,是以昭三十二年得在星纪。
若然,天门不在戌者,但龙度天门,正应在五月,日体在鹑首,与岁星同次,日没於戌,岁星亦应没,由度戌至酉上见而不没,故云龙度天门。
以五云之物,辨吉凶、水旱降丰荒之祲象。
物,色也。
视日旁云气之色。
降,下也,知水旱所下之国。
郑司农云:"以二至二分观云色,青为虫,白为丧,赤为兵荒,黑为水,黄为丰。 故《春秋传》曰:‘凡分至启闭,必书云物,为备故也。 ’故曰凡此五物,以诏救政。"
[疏]"以五"至"祲象"○释曰:物,色也。
此五色之云,以辨吉凶也。
云"水旱降丰荒"者,水旱降为荒,凶也。
风雨降为丰,吉也。
云"之祲象"者,祲,谓日旁云气,以见五色之云,则知吉凶也。
○注"物色"至"救政"○释曰:郑知"视日旁云气之色"者,以其《视祲职十》者皆视日旁云气之色,此云祲象,故知所视五云亦视日旁云气之色也。
郑知"水旱所下之国"者,以其云降,明据日旁云气,则知当十二辰之分野所下之国有丰荒也。
郑"以二至二分观云色"者,即所引《春秋》者是。
云"青为蛊"已下,盖据阴阳书得知。
按僖五年《左氏传》云:"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 公既视朔,遂登观台以望,而书,礼也。 凡分、至、启、闭,必书云物,为备故也。"
注云:"分,春、秋分。 至,冬、夏至。 启,立春、立夏。 闭,立秋、立冬。"
据八节而言也。
先郑引下文凡此五物者,欲见《春秋》与此相当故也。
以十有二风察天地之和,命乖别之妖祥。
十有二辰皆有风,吹其律以知和不,其道亡矣。
《春秋》襄十八年,楚师伐郑,师旷曰:"吾骤歌北风,又歌南风,南风不竞,多死声,楚必无功。"
是时楚师多冻,其命乖别审矣。
[疏]"以十"至"妖祥"○释曰:此一经欲见十二辰顺律气,以知妖祥之事。
○注"十有"至"审矣"○释曰:郑知十二风是十二辰气为风者,师旷云歌北风、南风,皆据十二辰之气为风,故知风即气也。
云"吹其律以知和不,其道亡"者,郑亦按师旷吹律,而知此气亦当吹律也。
今无吹律之法,故云其道亡。
引襄十八年者,是时郑属晋,不复事楚,楚师伐之,晋为盟主,欲救之,故师旷吹律,以观楚强弱。
按:彼服注"北风,无射夹锺以北。 南风,沽洗以南吕以南"。
云"命乖别审矣"者,以南风弱,即知楚无功,是其命楚师乖离别审矣。
按《考异邮》曰:阳立于五,极于九,五九四十五,日一变以阴合阳,故八卦主八风,距同,各四十五日。
《艮》为条风,《震》为明庶风,《巽》为清明风,《离》为景风,《坤》为凉风,《兑》为阊阖风,《干》为不周风,《坎》为广莫风。
按《通卦验》云"冬至,广莫风。 十二月大寒、小寒,皆不云风。 至立春,条风。 至雨水,猛风。 至二惊蛰,不见风。 至春分,明庶风。 至清明,雷鸣雨下,清明风。 至玄鸟来,谷雨,不见风。 立夏,清明风。 至小满,不见风。 五月芒种,不见风。 夏至景风至,小暑、大暑,不见风。 立秋,凉风。 至处暑,不见风。 白露,不见风。 秋风,凉风。 至寒露、霜降,皆不见风。 立冬,不周风。 至小雪、大雪皆不见风"。
如是,无十二风,何云十二月皆有风乎?按《通卦验》云"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皆不见风,惟有八以当八卦。 八节云十一月者,则《干》之风渐九月,《坤》之风渐八月,《艮》之风渐十二月,《巽》之风渐三月。 故清明节次云清明风,立夏复云清明风,是清明风主三月复主四月,则其余四维之风主两月可知。 雨水猛风与条风俱在正月,则猛风非八卦之风亦不如之。 凡此五物者,以诏救政,访序事。 访,谋也。 见其象则当豫为之备,以诏王救其政,且谋今年天时占相所宜,次序其事。 [疏]“凡此"至"序事"○释曰:此经总计上五经文。
云"凡此五物"者,谓从掌天星以下五经,并是已见之物,有此五事。
云"诏"者,诏,告也,告王改脩德政,以备之以救止前之恶政。
云"访序事"者,谓事未至者,预告王,访谋今年天时占相所宜,次叙其事,使不失所也。
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
一曰爵,二曰禄,三曰废,四曰置,五曰杀,六曰生,七曰子,八曰夺。
大宰既以诏王,内史又居中贰之。
○柄,本又作枋,兵病反。
治,直吏反,下同。
[疏]"内史"至"曰夺"○释曰:按:大宰有诛无杀,此有杀无诛者,诛与杀相因,欲见为过不止则杀之。
假令过失已丽於法,内之圜土。
《司圜职》云"掌收教罢民"又云"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之",是因过而致杀也。
八者不与大宰次第同者,亦欲见事起无常,故不依本也。
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以逆会计。
国法,六典、八法、八则。
[疏]"执国"至"会计"○释曰:以内史掌爵禄杀生之事,故执国法及国令之贰者。
国法,大宰掌其正。
国令,谓若凡国之政令,故亦掌其贰。
因即句考其政事及会计,以知得失善恶而诛赏也。
○注"国法"至"八则"○释曰:按《太宰》则皆训为法,故知国法中含有六典、八法、八则也。
掌叙事之法,受纳访以诏王听治。
叙,六叙也。
纳访,纳谋於王也。
六叙六曰以叙听其情。
[疏]注"叙六"至"其情"○释曰:云"叙,六叙也"者,按《小宰职》有六序。
六序之内云"六曰以序听其情",是其听治之法也。
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
郑司农说以《春秋传》曰"王命内史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
策谓以简策书王命。
其文曰:"王谓叔父,敬服王命,以绥四国,纠逖王慝。"
晋侯三辞,从命,受策以出。
○父,音甫。
逖,吐历反。
慝,吐得反。
[疏]"凡命"至"命之"○释曰:周法爵及士,余文更不见命士之法,明士亦内史命之。
不言者,以其贱,略之也。
○注"郑司"至"以出"○释曰:此事见僖二十八年《左氏传》。
以晋文公败楚於城濮,王命为侯伯之长。
按《曲礼》云:"大国曰伯父,州牧曰叔父。"
晋既大国而云叔父者,王以州牧之礼命之故也。
凡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
若今尚书入省事。
[疏]"凡四"至"读之"○释曰:言"四方之事书"者,诸侯凡事有书奏白於王,内史读示王。
○注"若今"至"省事"○释曰:汉法奏事读之,故举以况之也。
王制禄,则赞为之,以方出之。
赞为之,为之辞也。
郑司农云:"以方出之,以方版书而出之。 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 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 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 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
杜子春云:"方,直谓今时牍也。"
玄谓《王制》曰:"王之三公视公侯,卿视伯,大夫视子男,元士视附庸。"
○食,音似,下同。
牍,音独。
[疏]注"赞为"至"附庸"○释曰:先郑云"上农夫"已下,皆《礼记·王制》文。
按彼所释,凡地有九等。
按《遂人》注:"有夫有妇乃成家。 自二人以至十人,为九等。"
则地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若然,上地之中有上上之地,食十人,上中食九人。
今言上农夫食九人,不言上上食十人者,欲取下士食九人禄,与上中之地食九人同,故据上中已下而言也。
云"其次食八人",据上下之地。
云"其次食七人"者,据中上之地。
云"其次食六人"者,据中中之地。
云"其次食五人"者,据中下之地。
又不言下上之地食四人以下者,欲见八人以下至五人有四等,当庶人在官者,有府史胥徒,其禄以是为差,故不言四人以下也。
若然,则府食八人,史食七人,胥食六人,徒食五人,故云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
云"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者,欲见从下士以上禄转多,故以此为本以增之。
杜子春云"方,直谓今时牍也"者,古时名为方,汉时名为牍,故举以说之。
"玄谓《王制》曰"已下,以先郑不言者,故引之以增成其义,欲见此经所云据王臣为本,故先郑、后郑内外兼见。
赏赐亦如之。
[疏]"赏赐亦如之"○释曰:此谓王以恩惠赏赐臣下之禄,亦以方书赞为之辞。
按《司勋职》,凡赏无常,轻重视功,功多则多,功少则少耳。
内史掌书王命,遂贰之。
副写藏之。
[疏]"内史"至"贰之"○释曰:谓王有诏敕颁之事,则当副写一通,藏之以待勘校也。
外史掌书外令,王令下畿外。
○下,户嫁反。
[疏]注"王令下畿外"○释曰:经典凡言四方及外者,据畿外而言,经言外,因知王下畿外之命也。
掌四方之志,志,记也。
谓若鲁之《春秋》、晋之《乘》、楚之《梼杌》。
○乘,绳正反。
梼,徒刀反。
杌,五忽反。
[疏]注"志记"至"梼杌"○释曰:谓若鲁之《春秋》之等,孟子文。
名《春秋》者,谓四时之书,春为阳之首,秋为阴之先,故举春秋以包四时也。
云"晋谓之《乘》"者,春秋为出军之法,甸方八里,出长毂一乘,故名《春秋》为《乘》也。
云"楚谓之《梼杌》"者,梼杌,谓恶兽。
《春秋》者,直史,不避君之善恶,事同梼杌,故谓《春秋》为梼杌也。
皆是国异故史异名也。
引之者,欲见《春秋》是记事,云与四方之志为一,故也。
掌三皇五帝之书,楚灵王所谓《三坟》、《五典》。
○坟,扶云反。
[疏]注"楚灵"至"五典"○释曰:按《孝经纬》云:"三皇无文,五帝画象,三王肉刑。"
又《世本·作》云"苍颉造文字",苍颉,黄帝之史,则文字起於黄帝。
今此云五帝之书为可,而云三皇之书者,三皇虽无文,以有文字之后,仰录三皇时事,故云掌三皇之书也。
按昭十二年,楚灵王谓左史倚相能读《三坟》、《五典》、《八索》、《九丘》。
彼《三坟》,三皇时书。
《五典》,五帝之常典。
《八索》,八王之法。
《九丘》,九州亡国之戒。
下有延叔坚、马季长等,所说不同,惟孔安国《尚书序》解《三坟》、《五典》与郑同。
以无正文,故所解有异。
掌达书名于四方。
谓若《尧典》、《禹贡》,达此名使知之。
或曰:古曰名,今曰字,使四方知书之文字,得能读之。
[疏]注"谓若"至"读之"○释曰:《尚书》有《尧典》、《舜典》、《禹贡》之等,是《书》之篇名。
《聘礼记》云:"百名以上,书之於策。 不满百名,书之於方。"
其文字之书名俱是书名,此经宜云书名,未知何者之书名,故郑两解之。
云"古曰名,今曰字",古者之文字少,直曰名,后代文字多,则曰字。
字者,滋也,滋益而名,故更称曰字,正其名字,使四方知而读之也。
若以书使于四方,则书其令。
书王令以授使者。
○使,所吏反,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