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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徒之职,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以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凡征役之施舍,与其祭祀、饮食、丧纪之禁令。
稽犹考也。
夫家犹言男女也。
郑司农云:"九比谓九夫为井。"
玄谓九比者,《冢宰职》出九赋者之人数也。
贵谓为卿大夫。
贱谓占会贩卖者。
废疾谓癃病也。
施当为弛。
○比,毗志反,注下皆同。
施,式氏反。
[疏]"小司徒"至"禁令"○释曰:小司徒副贰大司徒之事,大司徒已掌十二教,故此小司徒又掌建邦之教法。
言"建"者,非但副贰大司徒,亦得专其事。
云"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者,大司徒掌邦国都鄙,此小司徒亦掌之。
稽,考也。
故亦考其国中及四郊,但国中与四郊皆是六乡之民所居也。
并言都鄙者,司徒是主土地之官,故亦兼主采地之法。
云"之夫家九比之数"者,谓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内,夫家男女九赋、校比人民之数。
云"辨其贵贱、老幼、废疾"者,辨犹别也。
谓别其贵贱、老幼、废疾,合科役者科役之。
云"凡征役之施舍"者,征谓税之,役谓繇役。
施舍者,贵与老幼、废疾不科役,故言弛也。
云"与其祭祀"者,谓乡中州祭社,党祭禜,族祭步。
饮食者,谓若行乡饮酒及族食。
丧纪者,谓若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之等。
禁令者,祭祀已下皆有禁令,不使失礼法。
○注"稽犹"至"为弛"○释曰:"夫家犹言男女"者,夫是丈夫,则男也。
《春秋传》曰"云男有室,女有家"。
妇人称家,故以家为女。
郑司农云"九比谓九夫为井",后郑不从者,以经掌国中及四郊即是六乡之内,但乡与公邑并为沟洫,无井田之法,故后郑不从。
"玄谓九比者,《冢宰职》出九赋者之人数也"者,案《大宰》云"九赋敛财贿: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稍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与此文国中四郊都鄙其事相当,故知此九比出九赋者之人数。
云"贵谓为卿大夫,贱谓占会贩卖者",郑解诸文贵贱相对,皆以为贵谓卿大夫,贱谓士,独此贱为占会贩卖者,以其此经论九赋之事。
案《大宰》九赋有币余之赋,币余谓占卖国之斥币。
此经贵与老幼、废疾皆弛舍无赋,唯此赋当彼币余之赋,故为贩卖者解之。
云"施当为弛"者,《周礼》上下,但言为"弛舍"者,皆经为施字,郑皆破从弛。
乃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其物,以岁时入其数,以施政教,行征令。
登,成也,成犹定也。
众寡,民之多少。
物,家中之财。
岁时入其数,若今四时言事。
○畜,许六反,后"六畜"皆同。
[疏]"乃颁"至"征令"○释曰:言"乃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者,比法谓若下经"五人为伍,五伍为两"是也。
六乡大夫皆六命卿为之。
小司徒为校比之法,颁与六乡大夫。
又云"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者,众寡据人民。
六畜者,马、牛、羊、豕、犬、鸡。
车谓革车及大车。
辇,人挽行。
又辨其物者,谓辨其家中财物多少,以岁之四时,具录其数,人小司徒。
"以施政教"者,小司徒所施政教,依其数而施行之。
云"以行征令"者,以征索於民,及所施政令亦据民物等数而行之,故云行征令也。
○注"登成也"至"言事"○释曰:云"登,成也,成犹定也"者,人畜众寡,其数不恒,家家条录,数而比之则得成,故登为成也、定也。
云"众寡,民之多少"者,谓六口已上为多,五口已下为少。
云"物,家中之财"者,经既言六畜车辇,下别云辨其物,明物是家中之财。
云"岁时入其数,若今四时言事"者,汉承周后,皆四时入其数。
今时日役簿皆在於冬,代异时殊,故有革别也。
及三年,则大比,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
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
受邦国之比要,则亦受乡遂矣。
郑司农云:"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八月案比是也。 要谓其簿。"
[疏]"及三"至"比要"○释曰:三年一闰,天道有成。
及,至也。
每至三年,则大案比户口。
大比之时,则天下邦国送要文书来,入小司徒,故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也。
○注"大比"至"其簿"○释曰:云"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者,上经颁比法,每岁之四时,简阅众寡及其物等,此经三年大比,并天下邦国而言,故郑云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
郑不言六畜车辇者,文略,亦简阅可知。
云"受邦国之比要,则亦受乡遂矣"者,此经但受邦国比要,上经直言颁比法於六乡,以岁时入其数,不言三年大比,故知此文含乡遂也,故云亦受乡遂矣。
郑司农云"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者,凡言"比"者,是校比之言。
但五家为比者,案比之法从少至多,以五家为始,故以比为名。
云"今时八月案比是也"者,汉时八月案比而造籍书,周以三年大比,未知定用何月,故司农以汉法八月况之。
云"要谓其簿"者,谓若今之造籍,户口、地宅,具陈於簿也。
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
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
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
用,谓使民事之。
伍、两、卒、旅、师、军,皆众之名。
两二十五人,卒百人,旅五百人,师二千五百人,军万二千五百人。
此皆先王所因农事而定军令者也。
欲其恩足相恤,义足相救,服容相别,音声相识。
作,为也。
役,功力之事。
追,逐寇也。
《春秋》庄十八年夏,公追戎于济西。
胥,伺捕盗贼也。
贡,嫔妇百工之物。
赋,九赋也。
乡之田制与遂同。
○卒,子忽反,注及下皆同。
别,彼列反。
[疏]"乃会"至"贡赋"○释曰:小司徒佐大司徒以掌六乡,六军之士出自六乡,故预配卒伍。
百人为卒,五人为伍也。
"而用之"者,即军旅、田役是也。
"五人为伍"者,下文云"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
六乡之内,有比、闾、族、党、州、乡,一乡出一军,六乡还出六军。
今言五人为伍者,五家为比,家出一人,则是一比也。
在家为比,在军为伍。
伍者,聚也。
"五伍为两"者,在乡五比为闾,闾二十五家也,在军伍伍为两,两二十五人也。
"四两为卒"者,在乡四闾为族,族,百家也。
在军四两为卒,卒,百人也。
"五卒为族"者,在乡五族为党,党,五百家。
在军五卒为旅,旅,五百人也。
"五旅为师"者,在乡五党为州,州二千五百家,在军亦五旅为师,师亦二千五百人也。
"五师为军"者,在乡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家,在军五师为军,军亦万二千五百人也。
"以起军旅"者,谓征伐也。
"以作田役"者,谓田猎役作皆是也。
"以比追胥"者,追谓逐寇,胥谓伺捕盗贼。
"以令赋贡"者,依乡中家数而施政令以贡赋之事。
○注"用"至"遂同"○释曰:"用谓使民事之"者,谓使人为事,即军旅、田役是也。
云"两二十五人"已下,案:经五人为伍,转相增数,从五人为伍至五师为军,数可知也。
云"此皆先王所因农事而定军令者也"者,案《管子》书云"因内政寄军令"。
谓在乡五家为比,以营农事,比长领之。
及其出军,家出一人,五人为伍,则为伍长领之。
在家闾胥领一闾,在军则为两司马领之。
在家为族师,在军为卒长。
在家为党正,在军为旅师。
在家为州长,在军为师帅。
在乡为大夫,在军为军将。
自伍长已上,全与此文不同者,郑君以义言之,非彼正文也。
云"欲其恩足相恤"至"音声相识",言此者,解因内政寄军令之意,不使异人间杂於中也。
云"役,功力之事"者,郑意欲解经文役与田不同也。
云"追,逐寇也",又引《春秋》庄公十八年夏"公追戎于济西"者,案彼传,戎侵鲁,鲁公追之出境。
服氏云:"桓公为好,庄公独不能脩而见侵。 济西,曹地。"
《谷梁》云:"其不言戎之伐我,何也?以公之追之,不使戎迩於我也。 于济西者,大之也。"
引之者,证追是逐寇也。
云"胥,伺捕盗贼也"者,以追既为逐寇,胥为伺捕盗贼可知。
云"贡,嫔妇百工之物"者,案:《大宰》九赋之贡有九,此贡独云嫔妇、百工二者,此六乡之贡不论地事,则所令之贡亦不及地贡也,故以此二事当之。
云"赋,九赋也"者,案《大宰》九赋,一曰邦中,二曰四郊,二者之赋在六乡之内。
此经既论六乡之赋,不得有三曰邦甸已下。
若然,此唯有二赋,而云九赋者,二赋是九赋中物,故总云九赋也。
云"乡之田制与遂同"者,此经之内不见田制,案《遂人职》云:"夫间有遂,遂上有径。 十夫有沟,沟上有畛。 百夫有洫,洫上有涂。 千夫有澮,澮上有道。 万夫有川,川上有路。"
是其遂制也。
故云乡之田制与遂同。
案:郑注遂之军法如六乡者,以其遂内不见出军之法,唯有田制而已,故知遂之军法如六乡。
若然,彼此各举一边,互见为义。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
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均,平也。
周犹徧也。
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
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
正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后为家,自二人以至於十,为九等,七六五者为其中。
可任,谓丁强任力役之事者。
出老者一人,其余男女强弱相半,其大数。
○徧,音遍。
七人以上,时掌反。
[疏]"乃均"至"二人"○释曰:言"乃均土地"者,以其佐大司徒掌其土地人民之数,故制上地下地等,使得均平,故云均土地也。
云"以稽其人民"者,既给土地,则据土地计考其人民可任不可任之事。
云"而周知其数"者,而周遍知其人数。
云"上地家七人"者,凡给地有九等,此据中地三等,而中地之上所养者七人。
云"可任也者家三人"者,七人之中,一人为家长,余六人在,强弱半,强而可任使者家三人。
云"中地家六人"者,此谓中地之中,所养者家六人。
云"可任也者二家五人"者,六人之内,一人为家长,余五人在,强弱半,不可得言可任者二人半,故取两家并言可任者二家五人。
云"下地家五人"者,谓中地之下,所养者五人。
云"可任也者家二人"者,五人之内,一人为家长,余四人在,强弱半,故云可任者家二人。
○注"均平"至"大数"○释曰:云"正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后为家,自二人以至於十,为九等,七、六、五者为其中"者,案《王制》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其次食五人。
彼言五等,此云七、六、五三等,其人不同,故郑为九等计之。
此经皆云"家",故郑云有夫有妇乃成家。
从此二人为一等,至十人则为九等。
自二人、三人、四人,是下地之三等也;五人、六人、七人,是中地之三等;八人、九人、十人,是上地之三等。
此经唯言七、六、五者,据中地之三等,则知有上地、下地之三等,故郑云七、六、五者为其中。
若然,《王制》不云上上之地食十人,又不云其次食四人,其次食三人,其次食二人,直言自九以至五,不言九等者,彼欲取下士视上农夫食九人,自府、史、胥、徒四者,食八人、七人、六人、五人,五等人与此五等农夫相当,故不言其余四者。
又襄公二十五年,楚蒍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以授子木,礼也。
此九等,是楚之地善恶有九等,与此不同。
郑注《尚书》云:"赋之差,上上出九夫税,上中出八夫税。"
为九等者,以九州出赋多少不同,有九等,故郑君以井田美恶为九等计之,非是贡地之差也。
云"出老者一人,其余男女强弱相半,其大数"者,但一家之内二人,至十人或男多女少,或女多男少,不可齐准,今皆以强弱半者,周公设法据其大数,故郑云其大数也。
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
郑司农云:"羡,饶也。 田谓猎也。 追,追寇贼也。 竭作,尽行。"
○毋,音无。
羡,钱面反。
[疏]"凡起"至"竭作"○释曰:云"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者,谓起民徒役作之,毋过家一人。
"以其余为羡"者,一家兄弟虽多,除一人为正卒,正卒之外,其余皆为羡卒。
云"唯田与追胥竭作"者,田谓田猎,追谓逐寇,胥谓伺捕盗贼。
竭,尽也。
作,行也。
非直正卒一人,羡卒尽行,以其田与追胥之人多故也。
此谓六乡之内,上剂致甿,一人为正卒,其余皆为羡卒。
若六遂之内,以下剂致甿,一人为正卒,一人为羡卒,其余皆为余夫,饶远故也。
凡用众庶,则掌其政教与其戒禁,听其辞讼,施其赏罚,诛其犯命者。
命,所以誓告之。
[疏]"凡用"至"命者"○释曰:言"凡用众庶"者,则上经所云是也。
其众庶皆是六乡之民,小司徒主教六乡,六乡众是己民,故用众庶之时,则掌其政教与其戒禁,又听断其赏罚,又诛责犯命者。
○注"命所以誓告之"○释曰:所誓告者,谓若《大司马》群吏听誓於陈前,司徒北面以誓之,小子斩牲,左右以徇陈,曰"不用命者斩之",是其誓告之事也。
凡国之大事,致民;大故,致余子。
大事谓戒事也,大故谓灾寇也。
郑司农云:"国有大事,当征召会聚百姓,则小司徒召聚之。 余子谓羡也。"
玄谓余子,卿大夫之子当守於王宫者也。
[疏]"凡国"至"余子"○释曰:"凡国之大事"者,谓有兵戎之大事,出征之时。
云"致民"者,谓有兵戎大事,於六乡之内发起民徒。
云"大故致余子"者,谓有灾寇之事。
余子,卿大夫之子弟。
当大故之时,则致余子与大子,使宿卫也。
○注"大事"至"者也"○释曰:知大事谓戎事者,见《左氏》成公传云"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此言致民,明非祭祀,是戎事可知,故云大事谓戎事也。
云"大故谓灾寇也"者,经云致余子,明大故非三丧,是水火之灾及其兵寇。
司农云"余子谓羡也"者,以其羡卒唯田与追胥竭作乃使之,此经大故,不合使羡,故郑不从之。
"玄谓余子,卿大夫之子当守於王宫者也",知义然者,以经云"大故当宿卫王宫"。
案《书传》云"余子皆入学",则余子不得为羡,是宿卫之人,故云余子卿大夫之子当守於王宫者也。
是破司农之义。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
此谓造都鄙也。
采地制井田,异於乡遂,重立国。
小司徒为经之,立其五沟五涂之界,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
《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经界始。 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贡禄不平,是故暴君奸吏必慢其经界。 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郑司农云:"井牧者,《春秋传》所谓井衍沃、牧隰皋者也。"
玄谓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
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通率二而当一,是之谓井牧。
昔夏少康正虞思,有田一成,有众一旅。
一旅之众而田一成,则井牧之法先古然矣。
九夫为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
此制小司徒经之,匠人为之沟洫,相包乃成耳。
邑丘之属相连比,以出田税。
沟洫为除水害。
四井为邑,方二里。
四邑为丘,方四里。
四丘为甸,甸之言乘也,读如衷甸之甸。
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则方十里,为一成。
积百井,九百夫。
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税;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洫。
四甸为县,方二十里。
四县为都,方四十里。
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为一同也。
积万井,九万夫。
其四千九十六井,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税;二千三百四井。
二万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夫,治澮。
井田之法,备於一同。
今止於都者,采地食者皆四之一。
其制三等:百里之国凡四都,一都之田税入於王;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一县之田税入於王;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一甸之田税入於王。
地事谓农牧衡虞也,贡谓九谷山泽之材也,赋谓出车徒给繇役也。
《司马法》曰:"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 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 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 十成为终,终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 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甸,绳证反,出注,注同。
夫仁,音扶。
少康,诗照反。
洫,况逼反。
为除,于伪反。
乘,绳证反,下同。
澮,古外反。
[疏]"乃经"至"之事"○释曰:此小司徒佐大司徒掌其都鄙,都鄙则三等采地是也。
匠人营沟洫於田,掌其经界,故云乃经土地。
经谓为之里数,在土地之中立其里数,谓井方一里,邑方二里之等是也。
云"而井牧其田野"者,井方一里,兼言牧地是次田二牧,当上地一井。
授民田之时,上地不易,家百亩;中地一易,家二百亩;下地再易,家三百亩。
通率三家受六夫之地,一家受二夫,与牧地同,故云井牧其田野。
此与下为总目。
云"九夫为井"者,井方一里,九夫之田。
"四井为邑"者,邑方二里。
"四邑为丘"者,丘方四里。
"四丘为甸"者,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则为十里之成。
今不言十里成,而言八里甸者,成间有洫,井间有沟,旁加一里者,使治沟洫,不出税,举其八里之甸,据实出税者而言。
"四甸为县"者,县方十六里。
"四县为都",都方三十二里。
"以任地事"者,谓若《大宰》九职任万民,谓任役万民,使营地事。
云"而令贡赋"者,贡则九职之贡,赋谓军赋,出车徒之等。
云"凡税敛之事"者,采地之中,皆为井田之法,一井之田,一夫税入於官,故云税敛之事。
○注"此谓"至"千人"○释曰:郑知此谓造都鄙者,乡遂公邑之中,皆为沟洫之法,此经为井田之法,故知谓造都鄙也。
云"采地制井田,异於乡遂"者,案《遂人》"夫间有遂"之等是沟洫法,乡田之制与遂同。
此经与《匠人》为井田法,其制与乡遂不同,故云采地制井田异於乡遂也。
此虽不言异於公邑,公邑亦与遂同,故注《匠人》云"异於乡遂及公邑"是也。
云"重立国,小司徒为经之,立其五沟五涂之界"者,此郑意匠人於都鄙之中营造沟洫,此小司徒又经之,立五沟五涂之界,则经丘、甸、县都并据境界而言。
但此都鄙是畿内之国,小司徒与匠人共掌之。
云"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者,此解经井字。
谓正方一里之内,方三百步,百步为一截,纵亦二截,横亦二截,则为九夫,夫各百步,其中为井字,故云似井字因取名焉,名为井田也。
云"《孟子》曰"已下至"坐而定也"者,案《孟子》,滕文公使大夫毕战问孟子井田之法,孟子对此辞。
孟子云经界者,则此经"九夫为井"已下"四县为都"以上,故引以证之。
郑司农云"井牧者,《春秋传》所谓井衍沃、牧隰皋者也",司农引《春秋》者,襄公二十五年,楚蒍掩书土田之事。
井衍沃者,衍沃谓上地,下平曰衍,饶沃之地,九夫为一井。
牧隰皋者,下湿曰隰,近皋泽之地。
司农之意,经有井牧,故引以当之。
"玄谓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
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者家百亩,有一易家二百亩,有再易者家三百亩。
"通率二而当一"者,是三家受六夫之地。
是隰皋之地,二牧始当一井,故云二而当一。
云"是之谓井牧"者,此就足司农之义。
云"昔夏后少康在虞思,有田一成,有众一旅"者,此是哀公元年《左氏传》,伍员云:"昔过浇灭夏后相,后缗方娠,逃出自窦,归於有仍,生少康焉,为仍牧正。 浇使椒求之,逃奔有虞,为之庖正。 虞思於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众一旅。"
是其事也。
言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则地以上中下为率者,以为其成方十里,九百夫之地,一旅五百夫,故知是通率之。
通率之法,正应四百五十人,言一旅,举成数也,亦容不易者多。
云"一旅之众而田一成,则井牧之法先古然矣"者,郑言此者,井牧之法自夏而有,非只於周。
云"九夫为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者,一井之内,地有九夫,假令尽是上地不易,家有百亩,中一夫入於公,四畔八夫,家治百亩,尚无九夫所治。
况其中或有一易、再易,所取数更少。
今郑云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郑据地有九夫而言,非谓有九家也。
云"此制小司徒经之"者,即此文乃经土地是也。
云"匠人为之沟洫"者,案《匠人》云:"井间有沟,成间有洫,同间有澮。"
是匠人为之沟洫也。
云"相包乃成耳"者,司徒立其界,匠人为其沟,相包含乃成其事耳。
云"邑丘之属"者,"之属"中含有甸及县都。
云"相连比以出田税"者,从井邑至县都,从内向外,界相连比,井税一夫,故言以出田税。
云"沟洫为除水害"者,《尚书·益稷》云"浚畎澮距川",是其从畎遂沟洫次第入澮入川,故云为除水害也。
云"四井为邑,方二里。 四邑为丘,方四里。 四丘为甸,甸之言乘也"者,欲见甸中出长毂一乘。
云"读如衷甸之甸"者,案哀十七年,"卫侯为虎幄於藉圃,成,求令名者而与之始食焉。 大子请使良夫。 良夫乘衷甸两牡,紫衣狐裘而至,袒裘,不释剑而食。 大子数之三罪而杀之"。
郑依此而言也。
引之者,证甸得为乘之义。
云"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则方十里,为一成"者,欲就《匠人》解之。
《匠人》云"成方十里",此言四丘为甸,甸与成,其实一也,故郑覆解成与甸相表里之意。
云"积百井九百夫"者,但一成之内方十里,开方之,得百井,井有九夫,故云九百夫。
云"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税"者,此就甸方八里而言。
八里之内,开方之,八八六十四,故云六十四井。
井有九夫,故五百七十六夫。
井税一夫,故云出田税。
云"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洫"者,此据甸方八里之外,四面加一里为成而言。
成有百井,中央八里,除六十四井,余有三十六井。
井有九夫,故三百二十四夫。
治洫,不使税。
郑言此者,见经四丘为甸据实出税而言,故不言成也。
若然,方里为井,井间有沟,沟广四尺,深四尺;方十里为成,成间有洫,广八尺,深八尺。
治沟洫者皆不出税。
独言治洫者,据外而言,其实治沟亦不出税,总在六十四井之内,以洫言之矣。
云"四甸为县,方二十里"者,甸方八里,县应方十六里,云方二十里,据通治洫,旁加一里为成而言。
云"四县为都,方四十里"者,县方二十里,四县为都,故方四十里。
云"四都方八十里"者,自此已上,并据通治洫而言。
云"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为一同也"者,案《匠人》"方百里为同,同间有澮"。
今言乃得方百里为一同者,就《匠人》为同解之。
云"积万井,九万夫"者,据百里开方而言。
百里者,纵横各百,一行方一里者百,百行故万井,一井有九夫,故有九万夫。
云"其四千九十六井,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税"者,此据从甸方八里出田税。
四甸为县,县方十六里,四县为都,都方三十二里,四都方六十四。
里据六十四里之,内开方之纵横各一里一截,为六十四截;行别有六十四井,六十四行计得四千九十六井;井有九夫,四千九十六井计得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夫,是实出田税者。
云"二千三百四井二万七百三十六夫,治洫"者,此据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为成,是不出税治洫之夫而言之也。
从四成积为一县,县方二十里;四县为都,都方四十里。
四都方八十里,开方之,纵横各一里一截,为八十截。
一行八十井,八八六十四,为六千四百井。
就里除四千九十六井,其余二千三百四井在。
井有九夫,二千三百四井为二万七百三十六夫,不出税,使之治洫也。
云"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夫,治澮"者,此据四成为县,县方二十里,二十里更加五里,即为大夫家邑也。
县方二十五里,四县是小都,五十里是六卿之采地。
四都为方百里一同,即为三公王子母弟之大都也。
但据百里开方之,即为万井;就万井之内除去六千四百井,其余三千六百井在。
井有九夫,则为三万二千四百夫,不出税,使之治澮。
云"井田之法,备於一同"者,案《匠人》云"井间有沟,成间有洫,同间有澮",是井田之法备於一同也。
云"今止於都者,采地食者皆四之一"者,解此四县为都,据小都五十里而言,是止於都也。
以皆采地食者,皆四分之一税入天子,故云采地食者皆四之一也。
案上诸男之地亦四之一,故云采地食者皆四之一。
云"其制三等"者,谓家邑、小都、大都。
云"百里之国凡四都,一都之田税入於王"者,百里国谓大都也。
四都谓方五十里者。
四小都成一大都,一都之田税入王,其余三都留自入。
云"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一县之田税入於王"者,五十里之国谓小都。
一县田税入於王,余三县留自入。
云"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一甸之田税入於王"者,二十五里之国谓家邑也。
四甸之中以一甸之税入於王,其余三甸留自入。
郑具言此者,欲见四丘为甸是家邑,据税於王者而言;四甸为县是小都,亦据一县税入於王者而言;四县为都是大都,亦据一都税入於王者而言。
故郑云非田之法备於一同。
今止於都者,采地之税四之一,故以此解之。
云"地事谓农牧衡虞也"者,谓采地之中亦有九职。
农则三农生九谷,牧则数牧以蕃鸟兽,衡虞则虞衡作山泽之材。
九职唯言此三者,以其经言地事,故举以言之,其余六者略而不言矣。
云"贡谓九谷、山泽之材也"者,此贡还出於农衡,地事既无九职,则贡中亦无九贡也。
云"赋谓出车徒、给繇役也"者,以其采地之内,无口赋出钱入天子之法,故以赋为军赋解之。
若然,《大宰》九赋四曰家稍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者,谓三等采地之外皆有公邑,公邑之内,口率赋钱,入於王家。
但公邑无名,故莀三等之号以表之。
故《礼杂问志》云"稍县都鄙地有公邑之民,口率出泉於王也。 邦国都无口率之赋,唯有军赋,革车、匹马、士徒而已"是也,故此郑引《司马法》证之。
《司马法》者,齐景公时大夫田穰苴作《司马法》。
至六国时,齐威王大夫等追论古法,又作《司马法》,附於穰苴。
言"亩百为夫",谓一夫之地方百步。
"夫三为屋",屋,具也,具出谷税。
"屋三为井"者,谓九夫为井,以井字。
云"井十为通"者,据一成之内,一里一截,从横各十截,为行一行,十井十行,据一成一畔通头,故名井十为一通。
"通为匹马"者,十井之内,井有九夫,十井为九十夫之地;宫室、涂巷三分去一,唯有六十夫地在。
不易、一易、再易,通率三夫受六夫之地,三十夫受六十夫之地。
唯三十家使出马一疲霦故云通为匹马。
云"士一人,徒二人",三十家出三人。
士谓甲士,徒谓步卒。
云"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者,一成之内有十通,言三百家者,亦如前通率法。
一成之内,地有九百夫,宫室涂巷三分去一,不易、一易、再易通率二而当一,故一成唯有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
此谓天子畿内采地法。
郑注《论语》"道千乘之国"亦引《司马法》,彼是畿外邦国法。
彼革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甲士少,步卒多。
此士十人,徒二十人,比畿外甲士多,步卒少,外内有异故也。
云"十成为终"者,谓同方百里之内,十里一截,为纵横各十截,为十行,行别十成。
言十成为终,据同一畔终头而言。
云"终千井"者,十成,成百井,故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
云"十终为同,同方百里"者,谓之为同者,取象雷震百里所闻同,故名百里为同,故云十终为同。
同方百里,万井也。
云"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者,所计皆如上一成为法,其余可知。
凡出军之法,先六乡;赋不止,次出六遂;赋犹不止,征兵於公邑及三等采;赋犹不止,乃征兵於诸侯,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此军等皆出於乡遂;赋犹不止,则诸侯有遍境出之法,则千乘之赋是也。
乃分地域而辨其守,施其职而平其政。
分地域谓建邦国,造都鄙,制乡遂也。
辨其守谓衡虞之属。
职谓九职也。
政,税也。
政当作征。
故书域为邦,杜子春云:"当为域。"
○政,依注音征。
[疏]"乃分"至"其故"○释曰:小司徒佐大司徒主土地。
言"分地域"者,谓建邦国之等,各有营域远近疆界。
"辨其守"者,谓邦国都鄙之内所有山川,使衡虞守之,故云辨其守也。
"施其职"者,谓施民者之职。
"平其政"者,天下所有征税皆均平之。
○注"分地"至"为域"○释曰:郑知"分地域谓建邦国,造都鄙,制乡遂"者,案《大司徒职》掌天下土地之图,周知人民之数,小司徒佐之,明分地域者,亦普及天下也。
是以知分地域之中,有畿外邦国、畿内都鄙及六乡、六遂。
郑虽不言公邑,地域之中亦含有四等公邑可知。
云"辨其守谓衡虞之属"者,以其山林川泽皆使其地之民守之,故其官川衡、林衡、山虞、泽虞之官主当。
云"职谓九职"者,此经皆论地事,故知职是九职任万民者也。
云"政,税也"者,以其经文承九职之下而云平其政者,即是平九职之税,故云政税也。
但经云政教之政,故云政当作征,以为征字也。
云"故书域为邦,杜子春云当为域"者,故书云分地邦,非其义意,故子春还从域。
凡小祭祀,奉牛牲,羞其肆。
小祭祀,王玄冕所祭。
○肆,托历反。
[疏]"凡小"至"其肆"○释曰:《大司徒》云:"祀五帝,奉牛牲,羞其肆。"
今於小祭祀,则小司徒奉牛牲,羞其肆。
○注"小祭"至"所祭"○释曰:案《司服职》云"群小祀则玄冕"。
彼注云:"小祭祀,林泽百物。"
其於天神亦有小祀,则风师雨师之等。
小祭祀既用牛,则王之祭祀无不用牛者。
案《酒正》注以六冕差之,絺冕所祭,亦入小祀中,今郑不言之者,以其社稷五祀於祭馔之事入次祀中,故《宗伯》云"血祭祀社稷、五祀、五岳"。
故於此奉牛牲不言絺冕矣。
小宾客,令野脩道委积。
小宾客,诸侯之使臣。
○使,所吏反。
[疏]"小宾"至"委积"○释曰:案《大司徒职》"大宾客,令野脩道委积",谓五等诸侯来朝者。
此小宾客,诸侯使卿大夫来聘,故小司徒令野脩道委积。
《大司徒》注"令,令遗人",此虽无注,亦与彼同。
大军旅,帅其众庶。
帅,帅而致於大司徒。
[疏]注"帅帅"至"司徒"○释曰:案《大司徒职》"大军旅,以旗致万民"。
明此大军旅帅其众庶者,小司徒於六乡之内,帅其众庶致与大司徒可知。
小军旅,巡役,治其政令。
巡役,小力役之事则巡行之。
○行,下孟反。
[疏]"小军"至"政令"○释曰:案大司徒大军旅、大田役,而治其徒庶之政令,故此小军旅、巡役,小司徒治其政令。
○注"巡役"至"行之"○释曰:此经小军旅谓使臣征伐,对大军旅天子亲行。
此经巡役文承小军旅下,故知小功役之事则巡行之。
若大功役,则大司徒巡行之。
大丧,帅邦役,治其政教。
丧役,正棺、引窆、复土。
○窆,彼验反。
刘补邓反。
复,刘音福,一音服。
[疏]"大丧"至"政教"○释曰:云"大丧"者,谓王丧。
"帅邦役"者,邦,国也。
帅领国民,谓六乡众庶役使之事,因即治其政教。
○注"丧役"至"复土"○释曰:郑解经大丧所役,不据初死,以其初死所役无多,故据葬时而言。
言"正棺"者,谓若七月而葬朝庙之时,正棺於庙。
引谓葬时引柩车自庙至圹。
窆谓下棺於坎,天子六绋四碑,背碑挽引而下棺。
云"复土"者,掘坎之时,掘土向外,下棺之后,反复此土,以为丘陵,故云复土也。
凡建邦国,立其社稷,正其畿疆之封。
畿,九畿。
[疏]"凡建"至"之封"○释曰:言"邦国"者,谓立畿外诸侯邦国。
"立其社稷"者,诸侯亦有三社、三稷,谓国社、侯社、胜国之社,皆有稷配之。
言立其社稷,谓以文书法度与之,不可国国身往也。
"正其畿疆"者,谓九畿畿上皆有疆界封树以为阻固也。
○注"畿九畿"○释曰:案《司马》,除王畿以外仍有九畿,谓侯、甸、男、采、卫、要,以内六服为中国,其外更言夷、镇、蕃三服为夷狄。
王畿四面皆有此九畿,相去各五百里,故云畿谓九畿。
凡民讼,以地比正之;郑司农云:"以田畔所与比,正断其讼。"
○断,丁乱反。
地讼,以图正之。
地讼,争疆界者。
图谓邦国本图。
[疏]"凡民"至"图正之"○释曰:民讼,六乡之民有争讼之事,是非难辨,故以地之比邻知其是非者,共正断其讼。
地讼,以图正之。
○注"地讼"至"本图"○释曰:言"地讼争疆界"者,谓民於疆界之上横相侵削者也。
"图谓邦国本图"者,凡量地以制邑,初封量之时,即有地图在於官府,於后民有讼者,则以本图正之。
岁终,则考其属官之治成而诛赏,治成,治事之计。
○治,直吏反,注"治成"反下文同。
[疏]"岁终"至"诛赏"○释曰:岁终者,谓周之岁终,建亥之月。
"则考其属官之治成"者,属官谓教官六十。
成谓计簿。
正所治计会文书。
"而诛赏"者,据其考状,有罪则诛责之,有功则赏之。
○注"治成治事之计"○释曰:知治成是治事之计者,案《宰夫职》"岁计言会,月计言要,日计言成",故知此成是治事之计也。
令群吏正要会而致事。
[疏]释曰:云"令群吏正要会"者,群吏谓当职六十官。
此亦是岁终之时正要会而致事者。
上经成据日小成之计,此言要会,谓是月计、岁计总为簿书,而致其事之功状,以待考也。
正岁,则帅其属而观教法之象,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
令群吏宪禁令,脩法纠职以待邦治。
宪,表县之。
[疏]"正岁"至"邦治"○释曰:大司徒以正月之吉始和十二教之等,正岁建寅之月悬之。
此小司徒佐大司徒,於正岁悬教象之时,率其六十官之属,於雉门之外而观教法之象也。
"徇以木铎"已下者,谓观教象之时,恐阍人杂合,不听用其教,而徇行振以木铎,使静听之。
告之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
言此者,使人惧而用之。
又"令群吏宪禁令"者,谓禁人使行不为非。
宪谓表悬之也,谓若小宰悬禁令文书使百官用。
云"修法纠职"者,谓修其法制,纠察职事。
"以待邦治"者,以待国家有治则供之。
○注"宪表县之"○释曰:此"宪"与"布宪"之字同,彼是表县刑禁以示人,此宪亦是将以示人,故云"宪,表县之"也。
及大比六乡四郊之吏,平教治,正政事,考夫屋及其众寡、六畜、兵器,以待政令。
四郊之吏,吏在四郊之内主民事者。
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出地贡者三三相任。
[疏]"及大"至"政令"○释曰:言"及大比"者,亦是三年大校比户口。
云"六乡四郊之吏"者,谓是六乡之内,比长、闾胥已上,布列在於四郊。
云"平教治"者,以其三年大比之时,大黜陟之礼,故断其教治文书。
"正政事"者,复须正直其政事公状。
"考夫屋"者,考练其三夫为屋,出地贡之时以相保任,不得隐误。
"及其众寡"者,谓人民多少。
"六畜兵器"者,谓民之资生及征伐之器。
"以待政令"者,以待国家政令,所须则供之也。
○注"四郊"至"相任"○释曰:"四郊之吏,吏在四郊之内主民事者",远郊之外为六遂,内为六乡。
六乡之民非直在城中,亦在四郊,故比长、闾胥六乡之吏等布在四郊之内,主民事者也。
云"三夫为屋,屋三为井"者,乡遂之吏既不为井田,而为沟洫之法,今云夫三为屋、屋三为井者,以其沟洫虽为贡,出贡之时,亦三三相保任以出谷税,故郑云"出地贡者三三相任"也。
一井之内九夫,三夫为屋,是一屋三夫,自相保任,故云三三相任,据一井而言也。
似一井田之法亦八家锄一夫,税入於公,相保任以出谷者也。
乡师之职,各掌其所治乡之教,而听其治。
听谓平察之。
○治,直吏反,下"六乡之治"同。
[疏]"乡师"至"其治"○释曰:云"各掌其所治乡之教"者,乡师四人,其乡有六,二人共主三乡,故言各掌其所治乡之教也。
云"而听其治"者,自乡大夫以下至伍长,各自听断其民。
今乡师又听其治者,恐乡官有滥失,审察之,故郑云听谓平察之。
以国比之法,以时稽其夫家众寡,辨其老幼、贵贱、癈疾、马牛之物,辨其可任者与其施舍者,掌其戒令纠禁,听其狱讼。
施舍,谓应复免,不给繇役。
○复,音福。
[疏]"以国"至"岳讼"○释曰:云"以国比之法"者,案《小司徒职》云:"九比之数,以辨其贵贱、老幼、癈疾。"
此乡师以小司徒国比之法。
云"以时稽其夫家众寡"者,谓四时稽考其夫家男女众寡多少。
云"辨其可任"者,谓上地家七人,可任者家三人之等。
云"与其施舍"者,郑云谓应复免不给繇役,即上云癈疾老幼者是也。
大役,则帅民徒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则受州里之役要,以考司空之辟,以逆其役事。
而至,至作部曲也。
既,已也。
役要,所遣民徒之数。
辟,功作章程。
逆犹钩考也。
郑司农云:"辟,法也。"
○辟,婢亦反。
[疏]"大役"至"役事"○释曰:言"大役"者,谓筑作堤防、城郭等。
大役使其民,乡师则於当乡之内帅民徒而至。
至谓至作所也。
云"治其政令"者,於所帅民徒之中政令也。
云"既役,则受州里之役要"者,所役之民出於州里,今欲钩考作所功程,须得所遣民徒本数,故云既役则受州里之役要。
役要,则役人簿要。
云"以考司空之辟"者,辟谓功程。
司空主役作,故将此役要以钩考司空之功程。
云"以逆其役事"者,逆则钩考也。
钩考役事者,恐有滥失。
○注"而至至作部曲也"至"法也"○释曰:云"而至,至作部曲也"者,所营作之处皆有部曲分别,故云部曲也。
云"辟,功作章程"者,功作之事,日日录其程限,谓之章程。
"郑司农云:“辟,法也",考功作章程则是法,於义得通,故引之在下。
凡邦事,令作秩叙。
事,功力之事。
秩,常也。
叙犹次也。
事有常次,则不逼匮。
○逼,鄙力反。
匮,其位反。
[疏]"凡邦"至"秩叙"○释曰:邦,国也。
凡国家有功作之事,故云邦事也。
"令作秩叙"者,秩,常也。
功作之处皆出政令,使多少有常,事有次叙,故云令作秩叙。
○注"事功"至"逼匮"○释曰:言"事有常次,则不逼匮"者,谓营作之事,多少有常,事有次叙,则民不为偪迫,又不匮乏,故云不偪匮。
大祭祀,羞牛牲,共茅蒩。
杜子春云:"蒩当为菹。 以茅为菹,若葵菹也。"
郑大夫读蒩为藉,谓祭前藉也。
《易》曰:"藉用白茅,无咎。"
玄谓蒩,《士虞礼》所谓"苴刌茅,长五寸,束之"者是也。
祝设于几东席上,命佐食取黍稷,祭于苴,三,取肤祭,祭如初。
此所以承祭,既祭,盖束而去之。
《守祧职》云"既祭藏其隋"是与?○蒩,子都反,一音子余反,或云:"杜侧鱼反,郑将吕反。"
菹,侧鱼反。
藉,如字,下皆慈夜反。
苴,子都反,又将吕反。
刌,音忖。
而去,羌吕反。
祧,他彫反。
隋,戚吁恚反,刘相恚反。
与,音余。
[疏]"大祭"至"茅蒩"○释曰:案《大司徒职》云"奉牛牲",此又云"羞牛牲"者,乡师佐大司徒,故此云羞牛牲也。
云"共茅蒩"者,案《甸师职》"共萧茅",彼直共茅与此乡师,乡师得茅,束而切之,长五寸,立之祭前以藉,祭故云茅蒩也。
○注"杜子"至"是与"○释曰:"杜子春云:蒩当为菹,以茅为菹,若葵菹"者,但茅草不堪食,故后郑不从。
郑大夫读蒩为藉,谓祭前藉,此后郑从之。
又引《易》曰"藉用白茅,无咎"者,《大过》初六爻辞。
引之者,证蒩为藉之义。
"玄谓蒩,《士虞礼》所谓苴刌茅,长五寸,束之者是也",引之者,欲见其蒩为祭之藉。
此增成郑大夫之义。
又云"祝设于几束"至"所以承祭",解所以藉祭之意。
云"既祭盖束而去之",并引《守祧职》者,欲见此是祭神之余,不可虚弃,必当藏之。
所藏者,即《守祧职》"既祭,藏其隋"是也。
言隋者,谓祭黍稷三,及肤祭如初,皆隋减以祭之,故名为隋。
以其无正文,故言"盖"、"与"以疑也。
大军旅、会同,正治其徒役与其輂辇,戮其犯命者。
輂,驾马。
辇,人輓行,所以载任器也,止以为蕃营。
《司马法》曰:"夏后氏谓辇曰余车,殷曰胡奴车,周曰辎辇。 辇,一斧、一斤、一凿、一梩、一锄。 周辇加二版二筑。"
又曰:"夏后氏二十人而辇,殷十八人而辇,周十五人而辇。"
故书辇作连。
郑司农云:"连读为辇。"
○輂,九玉反。
人輓,音晚。
梩,里其反。
[疏]"大军"至"命者"○释曰:云"大军旅"者,谓王行征伐。
云"大会同"者,谓王於国外与诸侯行时会殷同也。
云"正治其徒役"者,谓六军之外别有民徒使役,皆出於乡,故乡师治其徒役。
云"与其輂辇"者,輂,驾马所以载辎重;辇,所以载任器。
亦乡师治之,故云与其輂辇也。
云"戮其犯命"者,谓徒役之中有犯教命者,亦乡师刑戮之。
○注"輂驾"至"为辇"○释曰:知輂是驾马者,以其辇是人輓行,故輂是驾马可知。
知輂不驾牛者,以其牛唯驾大车、柏车等。
云"所以载任器也"者,谓任使之器,则《司马法》所云者是也。
引《司马法》曰"夏后氏谓辇曰余车,殷曰胡奴车"者,胡则北狄是也。
周曰辎辇,以其载束辎重。
云"一梩"者,或解以为插也,或解以为锹也,锹、插亦不殊。
云"周辇加二版二筑"者,筑者,筑杵也,谓须筑军垒壁。
又曰"夏后氏二十人而辇"以下,亦是《司马法》文。
以上说所载任器,以下说輓人多少。
前代宽质,无版筑,輓人多;后代挟劣,加版筑,輓人少。
引之者,证周辇即此经辇,一也。
又并见所载之器。
大丧用役,则帅其民而至,遂治之。
治谓监督其事。
[疏]注"治谓监督其事"○释曰:言"大丧用役",谓若丧时輓六引之等等。
乡之大夫既主乡民,役用乡民之时,乡师遂治之。
云"治谓监督"者,谓监当督察其事。
及葬,执纛以与匠师御柩而治役。
匠师,事官之属,其於司空,若乡师之於司徒也。
乡师主役,匠师主众匠,共主葬引。
《杂记》曰:"升正柩,诸侯执綍五百人,四綍,皆衔枚,司马执铎,左八人,右八人,匠人执翿以御柩。"
天子六引,礼依此云。
郑司农云:"翿,羽葆橦也。 《尔雅》曰:‘纛,翳也。 ’以指摩輓之役,正其行列进退。"
○纛,桃报反,刘音毒。
柩,音旧。
綍,音弗。
翿,刘音桃,戚徒报反。
羽,音雨。
幢,直江反。
行,户刚反,下"行列"同。
[疏]"及葬"至"治役"○释曰:言"及葬"者,及至葬,引向圹。
"执纛"者,纛谓葆幢也。
乡师执葆幢,却行在柩车之前,以与匠师御柩。
谓在路恐有倾覆,故与匠师御正其柩。
"而治役"者,亦谓监督役人也。
○注"匠师"至"进退"○释曰:"匠师,事官之属"者,以其事官是主工匠之职,此官又名匠师,故知匠师事官之属官也。
云"其於司空若乡师之於司徒也"者,地官之考称乡师,春官之考称肆师,秋官之考称士师,唯有天官之考称宰夫,夏官之考称军司马,自外皆称师。
此经乡师是司徒考,明匠师亦是司空考,故云其於司空若乡师之於司徒。
案《天官》注"冬官亡,未闻其考",此云匠师冬官考者,彼据《冬官》亡,故云未闻其考;此据匠师与乡师相对,以义约之,故云匠师冬官考也。
云"乡师主役,匠师主众匠,共主葬引"者,冬官亡,虽无文,以其主匠,即知共葬也。
《杂记》曰"升正柩"者,案:彼注谓将葬朝於袒,正棺於庙。
云"诸侯执綍五百人",郑彼注云:"一党之民。"
云"四綍皆衔枚"者,谓引之时,衔枚所以止讙嚣。
云"执铎,左八人,右八人"者,谓夹柩车,匠师执翿羽葆幢,此诸侯之礼。
引之者,以天子无文,引以况天子之法。
案彼郑注"天子千人与",言执翿羽葆幢者,彼文唯有执翿,无羽葆幢之言,今云"羽葆幢"者,郑因释翿是羽葆幢。
又引"《尔雅》曰:纛,翳也,以指麾輓柩之役,正其行列进退"者,天子六绋,千人輓之。
执翿者,柩车恐倾侧,执翿者指麾輓柩之役人。
役人,治丧者。
使柩车令不倾侧。
又千人輓柩,以持六绋,恐行列进退失所,皆以翿指麾之,故云正其行列进退也。
《杂记》诸侯礼,匠人执翿,此天子礼,乡师执翿,尊卑不同也。
及窆,执斧以莅匠师。
匠师主丰碑之事,执斧以莅之,使戒其事。
故书莅作立。
郑司农云:"窆谓葬下棺也。 《春秋传》曰:‘日中而塴。 ’《礼记》所谓封者。 立读为莅,莅谓临视也。"
○塴,补邓反。
封,彼验反。
[疏]"及窆"至"匠师"○释曰:及,至也。
窆是下棺也。
至圹下棺之时,乡师执斧以莅匠师。
匠师主众匠,恐下棺不得所,须有用斧之事,故执斧以临视之。
○注"匠师"至"视也"○释曰:云"匠事主丰碑之事"者,案《檀弓》云"公室视丰碑,三家视桓楹"。
郑彼注:"天子斫大木为之。"
丰,大也。
天子六綍四碑,前后各一碑,各重鹿卢,两畔各一碑,皆单鹿卢。
天子千人,分置於六绋,皆背碑负引,击鼓以为纵舍之节。
匠师主当之,故云匠师主丰碑之事也。
云"执斧以莅之,使戒其事"者,乡师执斧以临之者,恐匠师不戒其事,须有用斧之处,故执斧助之,使匠师戒其事。
又云"故书莅作立"者,於义无取,后郑读还从莅。
司农云"窆谓葬下棺也"者,《三礼》及诸文但言窆者,皆是下棺,故引《春秋传》也。
案《左氏》昭十二年三月,"郑简公卒。 将葬,司墓之室有当道者,毁之则朝而塴,弗毁则日中而塴。 子大叔请毁之,子产遂不毁,日中而葬"。
又引《礼记》"所谓封者",案《王制》"庶人县封而葬",《丧大记》亦云"以鼓封",皆为封字。
塴、封及此窆字虽异,皆是下棺之事。
云"立读为莅,莅谓临视也"者,谓临视匠师也。
凡四时之田,前期,出田法于州里,简其鼓铎、旗物、兵器,脩其卒伍。
田法,人徒及所当有。
[疏]"凡四时"至"卒伍"○释曰:言"四时之田"者,谓春蒐、夏苗等。
凡田猎,人徒等皆出於州里,故未田猎之前,须鼓铎旗物之器,故预简阅。
云"修其卒伍"者,谓百人为卒,五人为伍,皆须修治,预为配当。
○注"田法人徒及所当有"○释曰:云"人徒"者,即经"卒伍"是也。
"及所当有"者,则经"鼓铎、旗物、兵器"是也。
及期,以司徒之大旗致众庶,而陈之以旗物;辨乡邑而治其政令刑禁,巡其前后之屯,而戮其犯命者,断其争禽之讼。
司徒致众庶者,以熊虎之旗,此又以之,明为司徒致之。
大夫致众,当以鸟隼之旟。
陈之以旗物,以表正其行列。
辨,别异也。
故书巡作述,屯或为臀。
郑大夫读屯为课殿,杜子春读为在后曰殿,谓前后屯兵也。
玄谓前后屯,车徒异部也。
今书多为屯,从屯。
○断,丁乱反。
明为,于伪反。
下"为州长"、"为乡大夫"、"为州党"同。
隼,虽允反。
旟,音余。
别,彼列反。
殿,都遍反,下同。
[疏]"及期"至"之讼"○释曰:云"及期"者。
谓至田猎之期日。
云"以司徒之大旗致众庶"者,乡师为司徒致众庶,故还用司徒之大旗。
言致众庶者,谓植旗期民於其下。
云"而陈之以旗物"者,陈列众庶之时,亦植旗於行首。
云"辨乡邑"者,田猎之时,非直有六乡之众,亦有公邑之民,分别之。
云"而治其政令刑禁"者,乡师治其民庶政令及刑禁等。
云"巡其前后之屯"者,谓兵众屯聚,各有车徒,各於前后而巡行之。
"而戮其犯命者",但民庶之等各有军将教命,犯命者则戮之。
又云"断其争禽之讼"者,田猎得大兽公之,小禽私之,有争禽之讼,乡师断之。
○注"司徒"至"从屯"○释曰:云"司徒致众庶者,以熊虎之旗"者,《司常职》云"熊虎为旗",此经云司徒大旗,故知司徒自致众庶,以熊虎为旗也。
云"此又以之,明为司徒致之"者,此,乡师也。
经云以司徒大旗,明用司徒大旗,故知为司徒致之也。
云"大夫致众当以鸟隼之旟"者,案《司常》陈九旗之次云"日月为常,交龙为旗,通帛为斿,杂帛为物,熊虎为旗,鸟隼为旟",又云"孤卿建斿,大夫士建物",大司徒既是卿官,寻常建斿,在军建熊虎。
乡师既是大夫官,寻常建物在斿下,明在军当以鸟隼之旟,在熊虎下可知。
云"郑大夫读屯为课殿"者,未知郑大夫所读更出何文。
或谓当时俗有课殿之语,故读从之。
云"杜子春读为在后曰殿"者,谓军在前曰启,在后曰殿。
云"谓前后屯兵也"者,屯兵则是殿兵也。
"玄谓前后屯,车徒异部也"者,谓《大司马》云"险野,人为主;易野,车为主",是车徒异部也。
云"今书多为屯,从屯"者,谓故书之内为殿者少,为屯者多,以多言之,宜从屯。
凡四时之征令有常者,以木铎徇於市朝。
征令有常者,谓田狩及正月命脩封疆,二月命雷且发声。
○朝,直遥反,下同。
[疏]"凡四"至"市朝"○释曰:云"凡四时征令有常"者,乡师各於其乡内以木铎警,戒巡於市朝,使民知之。
○注"征令"至"发声"○释曰:"征令有常"者,谓田狩。
春蒐、夏苗、秋狝、冬狩,四时田猎,独言狩者,略举冬言之。
云"及正月命脩封疆"者,案《月令》,孟春之月,命脩封疆,谓田之界分也。
云"二月命雷且发声"者,案《月令》仲春之月,"先雷三日,奋木铎以令兆民曰:‘雷将发声,有不戒其容止者,生子不备,必有凶灾。 ’"言此等政令皆有常时,故引之以证征令有常者也。
以岁时巡国及野,而周万民之囏阨,以王命施惠。
岁时者,随其事之时,不必四时也。
囏阨,饥乏也。
郑司农云:"赒读为周急之周。"
○囏,古艰字,本亦作艰。
[疏]"以岁"至"施惠"○释曰:以岁之困阨之时,乡师巡於国及至野外,周给万民之有囏阨者。
云"以王命施惠"者,言於其时,以王命施布恩惠於下民也。
○注"岁时"至"之周"○释曰:言"岁时者,随其事之时,不必四时也"者,郑知不是四时者,以其囏阨是非常之事,故不得为四时解之。
郑司农云:"赒读为周急之周"者,读从《论语》"周急不继富"之周。
岁终,则者六乡之治,以诏废置。
[疏]释曰:云"岁终"者,谓周之季冬。
云"则考六乡之治"者,谓乡师责其治政文书,考其功过。
云"以诏废置"者,有功则置之,有过则废之,诏,告也。
告王与冢宰废置之。
正岁,稽其乡器,比共吉凶二服,闾共祭器,族共丧器,党共射器,州共宾器,乡共吉凶礼乐之器。
吉服者,祭服也。
凶服者,吊服也。
比长主集为之。
祭器者,簠簋鼎俎之属,闾胥主集为之。
丧器者,夷槃、素俎、楬豆、輁\轴之属,族师主集为之。
此三者民所以相共也。
射器者,弓矢楅中之属,党正主集为之,为州长或时射於此党也。
宾器者,尊俎笙瑟之属,州长主集为之,为乡大夫或时宾贤能於此州也。
吉器若闾祭器者也,凶器若族丧器者也,礼乐之器若州党宾射之器者也。
乡大夫备集此四者,为州党族闾有故而不共也。
此乡器者,旁使相共,则民无废事,上下相补,则礼行而教成。
○楬,苦瞎反。
輁\,九勇反。
轴,音逐。
楅,音福,又音逼。
[疏]"正岁"至"之器"○释曰:"正岁稽乡器"者,此一句与下为总目。
正岁谓建寅之月。
稽,考也。
乡师各自考校当乡之器服。
云"此共吉凶二服"者,五家为比,比长一人,主集合五家相共吉凶二服。
云"闾共祭器"者,二十五家为闾,闾胥一人,主集合祭器使相共。
云"族共丧器"者,百家为族,族师一人,主集合丧器使相共。
云"党共射器"者,五百家为党,党正一人,主集合宾器,以共州长之射。
云"州共宾器"者,二千五百家为州,州长一人,主集合宾器,以共乡大夫行乡饮酒之礼。
云"乡共吉凶礼乐之器"者,万二千五百家为乡,乡大夫主集此四器,恐州党已下有故不能自共,即旁相共也。
○注"吉服"至"教成"○释曰:云"吉服者祭服也"者,当比内无祭事,其於族祭酺、党祭禜、州祭社之等,无过用朝服。
又知凶服是吊服者,若人衰裳是常服,主人自共,其吊服是暂服,可以相共,故知是吊服。
其庶人吊服,无过素冠与深衣而已。
云"比长主集为之"者,虽五家之内亦当有官首,若非比长主集,民不自课,故知比长主集为之。
云"祭器者簠簋"者,案《特牲》同姓用簋,《少牢》皆用敦,同姓者乃用簋。
今言簋者,况义耳。
云"丧器者,夷槃"者,案《丧大记》,士并瓦盘,大夫乃用夷盘。
今庶人实不得用夷盘,引之者,以况丧器,非谓庶人得用夷盘也。
云"素俎楬豆"者,案《士丧礼》,小敛有素俎,大敛有楬豆,两笾无縢。
此不言笾无縢者,文略也。
云"輁\轴之属"者,案《既夕礼》,士朝庙用輁\轴以载柩,此庶人,无輁\轴。
引之者,亦以况义。
知非族内有大夫士得用夷盘輁\轴者,以其大夫自有禄位,不在共限,故知引以况义。
不言棺椁,亦主人自共之也,故《闾师》云"不树者无椁"。
此三者,并是罚物所为。
知者,案《载师职》云"宅不毛者有里布,田不耕者有屋粟"。
郑玄云:"罚之以共吉凶二服及丧器。"
郑不云祭器,文略,有祭器可知。
郑知必用罚物,不用官物为之者,以其不为官事,明不用官物可知。
云"射器者,弓矢楅中之属"者,案《乡射》、《大射》皆云执张弓,挟乘矢,楅在庭中。
射讫,命弟子取矢置干楅,以八算置于中。
士则鹿中之等是也。
云"之属"者,之属中容有侯、乏等。
云"为州长或时射於此党也"者,一州管五党,州长春、秋二时射於序学,要在一党之中,故云或时射於此党。
又云"宾器者尊俎笙瑟之属"者,案《乡饮酒》,三年贡士之时,行饮酒之礼,即有酒尊俎实,二人鼓瑟在堂,笙入在於堂下,故言尊俎笙瑟。
言之属者,更有笾豆之等。
云"为乡大夫或时宾贤能於此州也"者,一乡管五州,乡大夫行乡饮礼之时,必在一州之内,此州则共之,故云或时宾贤能於此州也。
云"吉器若闾祭器者也,凶器若族丧器者也"者,以其乡大夫备集此四器,恐闾族已下有故不得自共,故知还是闾、族、党、州所当共者也。
故云吉器若闾祭器者也,凶器若族丧器者也。
云"礼乐之器若州党宾射之器"者,连州党并言之者,以其州党射器、宾器二者,皆有礼器乐器,故州党并言之。
自射器已下,皆为国行礼,得官物所为,不出民物。
故《酒正》云"凡为公酒者亦如之"。
注云:"谓乡射饮酒以公事作酒者,亦以式法及酒材授之,使自酿之。"
酒材尚得公物,明此器等亦出官物可知,以其为官行礼故也。
云"上下相补"者,自比共吉凶二服,至州共宾器已上,是下之相补;乡共吉凶礼乐之器者,是上之相补,故云上下相补。
云"礼行而教成"者,庶民乏於财物,阙於礼义,教化不成。
今以器服共之,即礼行而教成也。
若国大比,则考教、察辞、稽器、展事,以诏诛赏。
考教,视贤能以知道艺与不。
察辞,视吏言事知其情实不。
展犹整具。
[疏]"若国"至"诛赏"○释曰:"若国大比"者,谓三年大比之时,则乡师考教学之官,知其道艺进不。
云"察辞"者,视官中之吏辞之虚实。
云"稽器"者,谓考乡中礼、乐、兵器之等。
云"展事"者,谓行事展省视之,知其善恶,诏告之在上。
善者赏之,恶者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