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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登比丸
吴太子孙登,尝乘马出,有弹圆过。
左右求之,适见一人,操弹佩圆,咸以为是。
辞对不服。
从者欲捶之,登不听。
使求过圆,比之非类,乃见释。
旧出吴志本传。
旧,指五代和凝、和父子所撰疑狱集。
郑克折狱龟鉴系以疑狱集为基础增广而成,故称之为旧集,或省称为旧。
吴志,即三国志吴书。
孙登传在吴书吴主五子传中。
按:人之负冤,多因疑似,听者不能审谨,忿然作威,遂至枉滥。
此事虽小,可以喻大,故首着焉。
2曹摅明察(于公、孟尝二事附)
晋曹摅,为临淄令。
县有寡妇,养姑甚谨。
姑以其年少,劝令改适,妇守节不移。
姑愍之,密自杀。
亲党告妇杀姑,官为考鞫。
妇不胜苦楚,乃自诬。
狱当决,适值摅到。
知其有冤,更加辨究,具得情实,时称其明。
出晋书本传。
按:前汉于公为县狱史,郡决曹,决狱平。
东海有孝妇,少寡,亡子,养姑甚谨,姑欲嫁之,终不肯。
其后姑自经死,姑女告吏:"妇杀我母。"
吏捕孝妇,孝妇辞不杀姑。
吏验治,孝妇自诬服。
具狱上府,于公以为此妇养姑十余年,以孝闻,必不杀也。
太守不听,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狱,哭于府上,因辞疾去。
太守竟论杀孝妇。
郡中枯旱三年。
后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曰:"孝妇不当死,前太守强断之,咎傥在是乎?"于是太守杀牛自祭孝妇家,因表其墓,天立大雨,岁孰。
郡中以此大敬重于公。
出前汉书于定国传。
于公乃定国父也。
后汉上虞有寡妇,养姑至孝。
姑以寿终,而夫女弟先怀嫌恨,乃诬妇厌苦供养,加酖其母。
官吏不察,户曹史孟尝言于太守,亦不为理,遂以冤死。
郡中连旱二年。
出后汉书本传。
此两事,旧集并不载。
临淄寡妇若不遇曹摅,则与东海、上虞无以异矣。
惟鉴彼负冤之可戒,乃显此释冤之足尚,故附着之。
3苻融占梦
前秦苻融,为司隶校尉。
京兆人董丰,游学三年而返,过宿妻家。
是夜,妻为贼所杀,妻兄疑丰杀之,送丰有司。
丰不堪楚掠,诬引杀妻。
融察而疑之,问曰:"汝行往还,颇有怪异及卜筮否?"丰曰:"初将发,夜梦乘马南渡水,返而北渡,复自北而南,马停水中,鞭之不去,俯而视之,见两日在于水下,马左白而湿,右黑燥。 寤而心悸,窃以为不祥。 还之夜,梦如初。 问之筮者,云:‘忧狱讼,远三枕,避三沐。 ’既至,妻为具沐,夜授丰枕。 丰记筮者之言,皆不从之。 妻乃自沐,枕枕而寝。"
融曰:"吾知之矣。 周易:坎为水,离为马。 梦乘马南渡,旋北而南者,从坎之离。 三爻同变,变而成离。 离为中女,坎为中男。 两日,二夫之象。 坎为执法吏,吏诘其夫,妇人被流血而死。 坎二阴一阳,离二阳一阴。 相承易位,离下坎上,既济。 文王遇之囚羑里,有礼而生,无理而死。 马左而湿,湿,水也。 左水右马,冯字也。 两日,昌字也。 其冯昌杀之乎?"于是推捡,获昌而诘之。
昌具首服,曰:"本与其妻谋杀董丰,期以新沐、枕枕为验,是以误中妇人。"
旧出晋载记本传。
占梦辞烦,删取其要。
按:古之察狱,亦多术矣。
卜筮、怪异,皆尽心焉。
至诚哀矜,必获冥助。
是以冯昌之罪具服,而董丰之冤得释也。
冯之马边非水,乃冰也;昌之日下非日,乃曰也。
苻融以意言,其事遂验。
此周宣所谓"神灵动君使言"者也,岂非至诚哀矜而然欤!占梦事又见察贼门。
4辛祥察色(法雄、魏丕、赵德彝、薛奎、唐肃、杜衍、孙沔、姚仲孙、程坦、孙廉、靳宗说、刘纬、宋昌言凡一十三事附)
后魏辛祥,为并州平北府司马。
有白璧还兵药道显,被诬为贼,官属咸疑之。
祥曰:"道显面有悲色。 察狱以色,其此之谓乎!"苦执申之。
月余,别获真贼。
祥终于安定王燮征虏府长史。
出北史辛绍先传。
祥,其孙也。
旧集不载。
按:后汉法雄,为青州刺史。
每行部,录囚徒,察其颜色,多得情伪。
盖察狱之术有三:曰色,曰辞,曰情。
此其以色察之者也。
若辞与情颇有冤枉,而迹其状稍涉疑似,岂可遽以为实哉?苦执申之,理亦应尔。
后十二事是也,故附见之云。
魏丕初从周世宗镇澶渊,奏授司法参军。
时有强盗五人,狱具,将伏法。
丕疑其冤,缓刑而察之。
不数日,本盗就擒,五人获免。
后事本朝,终于左骁卫将军。
信都郡王德彝,雍熙中判沂州。
儒生乙恕,郊居肄业。
一日,有横尸在舍侧,逻者见之,捕恕送官,狱具,将伏法。
德彝疑其冤,命别司鞫问,亦如之。
因令缓刑以俟。
未几,果获贼,恕乃得释。
薛奎参政,为隰州军事推官。
时有民常聚博僧舍。
一日,盗杀寺奴,取财去。
而博者四人适至,启户,溅血污衣,遽惊走。
逻者因捕送官,考讯,引伏。
奎独疑之,请缓其狱。
后数日,果得杀人者。
唐肃待制,为秦州司理参军。
时有商人,夜宿逆旅,而同宿者杀人亡去。
旦起视之,血污其衣,为吏所执,不能辨明,遂自诬服。
肃为白其冤,而知州马知节趣令具狱,肃固持不可。
后数日,得真杀人者。
就辟本州观察推官。
杜衍丞相作河东提刑时,上党民有继母为人所杀,或告民杀之,不胜楚掠,遂自诬服。
狱既具,衍疑非实,未论决间,果得真杀人者。
已上六事,并见本传。
孙沔副枢为赵州司理参军时,盗发属县,为捕者所迫,乃弃其刀并所盗赃于民家。
后即其家得会饮者十六人,适如其数,捕系县狱,掠使服罪,法皆当死。
以具狱上,沔疑其枉而留讯之。
州将怒,然终不敢决。
未几,得真盗,州将反喜,谓沔曰:"微子,吾得自脱耶!"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凡本朝公卿事,惟载于国史本传者称名,若墓志、行状、杂书、小说所载,则或称爵,或称字。
此皆以名书之,庶得古今一体;且临以绍兴恤刑手诏,则于礼亦当书名也。
姚仲孙龙学为许州司理参军时,民有被盗杀者,其妻言:"里胥常责贿于夫,不与而怨之。 此必盗也。"
乃捕系狱,将傅以死。
而仲孙疑之,知州王嗣宗曰:"若保非盗耶?"然亦不敢遽决。
后数日,果得真盗。
嗣宗复喜曰:"察狱当如是也。"
改资州。
转运使檄往富顺监按疑狱,全活者数十人。
程坦国博为郢州司户参军时,民有执盗者三人,法当死。
州趣狱上,坦疑其自诬,辄留更讯之。
后果得真盗。
自是,虽他州疑狱,监司必属坦平决。
子戡,为宣徽南院使,赠太师。
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孙廉观察初隶亲事官,后以慈州刺史知沧州。
有劫盗,狱既成,廉疑之。
谓僚属曰:"我武人也,狱辞固非吾事。 然试召某邻里,询其行止,皆曰此平日跅弛不事,今以为盗则非也。"
后数日,果得真盗。
降诏奖谕。
靳宗说馆使,初以荫补三班奉职,监沧州盐山务。
尝摄县事,有系囚,坐杀人,法当死者。
宗说疑之。
会囚言:"母年九十,病。"
且言:"愿得一别母而死。"
宗说恻然,释缚,令人与俱至其家。
既而,更获真杀人者。
刘纬大卿,知邢州。
属邑有卒死于林中,捕盗者从旁得一人,俾偿死。
纬疑不实。
明日,得死卒戍所移文,乃二人共窜。
亟令追获其一同窜者,考之果服。
宋昌言大监知泽州时,有大辟狱具,昌言疑其冤,持之不决,果获真盗。
已上四事,并见本传。
右十二事,皆以其辞与情察之者也。
若靳宗说释死囚缚,使别其母,非知其冤而然也,但以囚有念母之心而悯之耳。
冤状卒明,出于邂逅,是亦至诚哀矜之效也。
其余审谨不敢遽决,亦因详缓,每获辨释。
盖宁可淹系以求其实,毋或滥刑以陷于冤,庶协舜典"钦恤"之义也。
易曰:"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
此之谓欤?
5李崇绐兵
后魏李崇,为河东太守。
有定州流人解庆宾兄弟,坐事俱徙扬州。
弟思安背役亡归。
庆宾惧后役追责,规绝名贯,乃认城外死尸,诈称其弟为人所杀,迎归殡葬。
颇类思安,见者莫辨。
又有女巫杨氏,自云见鬼,说思安被害之苦,饥渴之意。
庆宾又诬同军兵苏显甫、李盖等所杀,诣州讼之。
二人不胜楚毒,各自款引。
狱将决竟,崇疑而停之。
密遣二人非州内所识者,伪从外来,诣庆宾告曰:"仆住在北州,去此三百。 比有一人见过寄宿,夜中共语,疑其有异,便即诘问,迹其由绪。 乃云是流兵背役逃走,姓解字思安。 时欲送官,苦见求及,称:有兄庆宾,今住扬州相国城内,嫂姓徐。 君脱矜愍,为往报告,见申委曲,家兄闻之,必重相报。 所有资财,当不爱惜。 今但见质,若往不获,送官何晚?是故相造,指申此意。 君欲见顾几何?当放贤弟。 若其不信,可见随看之。"
庆宾怅然失色,求其少停,当备财物。
此人具以告崇,崇摄庆宾问曰:"尔弟逃亡,何故妄认他尸?"庆宾伏引。
更问盖等,乃云自诬。
数日之间,思安亦为人缚送。
崇召女巫视之,鞭笞一百。
崇断狱精审,皆此类也。
按:此亦察其面之色、款之辞、事之情,而疑其诬服者也。
但用谲钩慝,以验诬告,为异耳。
然所以绐而验之者,欲释诬服之冤也,故列于此焉。
绐兵事又见辨诬门,质弟事又见钩慝门,鞭巫事又见惩恶门。
6司马悦视鞘
后魏司马悦,为豫州刺史。
有上蔡董毛奴,赍钱五千,死于道路。
或疑张堤行劫,又于堤家得钱五千。
堤惧楚掠,自诬言杀。
悦疑不实,引毛奴兄灵之问曰:"杀人取钱,当时狼狈,应有所遗,曾得何物?"答曰:"得一刀鞘。"
悦取刀鞘视之,曰:"此非里巷所为也。"
乃召州内刀匠示之。
有郭门者,言此刀鞘其手所作,去岁卖与邻人董及祖。
悦收及祖,诘之,具服。
灵之又于及祖身上认得毛奴所服皂襦,遂释张堤。
出北史司马楚之传。
悦其孙也。
旧集不载。
按:悦所以能使及祖服罪者,虽有智算,亦偶然耳。
向若贼不遗刀鞘,或鞘非州内刀匠所作,何从知及祖为贼耶?其可称者,哀矜审谨,合于中孚"议狱缓死"之义,故卒能获贼以释冤也。
认鞘事又见迹贼门。
7宋世良放囚
后魏宋世良为清河太守时,阳平郡移掩劫盗三十余人,世良讯其情状,惟送十二人,余皆放之。
阳平太守怒曰:"辄放吾贼!"及推问,送者皆实,放者皆非,始叹服焉。
出北史宋隐传。
世良,其族曾孙也。
旧集不载。
按:他郡移掩劫盗,虽或诬引,咎不在我,据名缚送,斯亦可矣。
世良乃复讯其情状,实者送之,非者放之,是哀矜审谨之至也。
传言:齐天保初,大赦,世良郡无一囚,率群吏拜诏而已。
此其效欤?
8苏琼推盗
北齐苏琼,为文襄仪同府刑狱参军。
并州尝有强盗,推其事者所疑贼徒并已考伏,失物家亦识认,惟不获盗赃。
付琼穷审,乃别推得元景融等十余人,并获赃验。
文襄语前妄引者曰:"尔辈不遇我好参军,几致枉死。"
出北史本传。
旧集不载。
按:琼推盗之术,固有可称。
然君子所贵者,不在核奸,而在释冤也。
9柳庆问饮
后周柳庆,初仕后魏,为雍州别驾。
有贾人持金二十斤,诣京师交易,寄人居止。
每欲出行,常自执管钥。
无何,缄闭不异而并失之。
谓是主人所窃。
郡县讯问,主人遂自诬服。
庆闻而疑之,乃召问贾人曰:"卿钥常置何处?"对曰:"常自带之。"
庆曰:"颇与人同宿乎?"曰:"无。"
曰:"与同饮乎?"曰:"向者曾与一沙门再度酣宴,醉而昼寝。"
庆曰:"主人特以痛自诬,非盗也。 彼沙门乃真盗耳。"
即遣吏逮捕沙门,乃怀金逃匿。
后捕得,尽获所失之金。
旧出北史柳虬传。
庆,其弟也。
按:缄闭不异而失其金,则盗非远,故疑主人。
庆察其色、其辞、其情,而知主人诬服矣,故问其管钥所在,同宿、同饮者谁。
沙门无故与贾酣宴,不一而止,果何意哉?此必伺隙为盗也。
醉而昼寝,彼乃得便,其金于是失之,沙门非盗而何?庆之明察,亦可称矣。
用以释冤,尤为美也。
问饮事又见迹盗门。
10韦鼎览状(萧怀武一事附)
隋韦鼎,为光州刺史。
有人客游,通主家妾。
及其还去,妾盗珍物,于夜逃亡,寻于草中为人所杀。
主家知客与妾通,因告客杀之。
县司鞫问,具得奸状,因断客死。
狱成,上州。
鼎览之,曰:"此客实奸,而不杀也。 乃某寺僧绐妾盗物,令奴杀之,赃在某处。"
即放此客,遣人掩僧,并获赃物。
自是部内肃然,道无拾遗。
出南史韦睿传。
鼎,其孙也。
旧集不载。
按:鼎所以知者,能广耳目,以察奸慝也。
苟不如是,则无以释疑似之冤矣。
夫治民之有耳目也,犹用兵之有间谍也。
兵法云:"非圣智不能用间,非微密者不能得间之实。"
广耳目,察奸慝,亦犹是也。
不然,则所使察奸慝者,或反为奸慝矣。
王蜀时,有萧怀武,主"寻事团",乃军巡之职也。
所管百余人,每人各养私名十余辈,或聚或散,人莫能别,呼之曰"狗"。
深坊、曲巷,马医、酒保、乞丐、佣作、贩卖、童儿,皆有其徒,民间偶语,无不知者。
或在州郡及勋贵家,掌庖、看厩、御车、执乐,公私动静,即时闻达。
于是人心恐惧,自疑肘腋悉其狗也。
怀武杀人不可胜数,冤枉之声满于内外。
郭崇韬入蜀,乃族诛之。
见成都古今记。
是使察奸慝而反为奸慝者也,岂能资耳目之用,释疑似之冤乎?鼎异于此,故可称也。
11蒋常留妪(韩思彦一事附)
唐贞观中,卫州版桥店主张逖妻归宁。
有魏州三卫杨正等三人投店宿,五更早发。
是夜,有人取其刀杀逖,却纳鞘中,正等不觉。
至晓,店人追及,刀血狼籍,收禁考掠,遂自诬服。
太宗疑之,差御史蒋常覆推。
常至,追店人十五以上皆集,人数不足,因俱放散,独留一妪年八十余,晚乃令出,密遣狱典觇之,曰:"有人共语,即记姓名。"
果有一人问妪:"使人作何推勘?"前后三日,并是此人。
捕获诘问,具服:与逖妻奸杀逖,有实迹。
正等乃释。
旧不着出处。
当是唐人小说所载,今亡其本耳。
余类此者,同。
按:李崇用谲钩慝,蒋常用谲察贼,而皆能释冤,斯无恶于谲也。
留妪事又见谲贼门。
唐韩思彦,使并州。
有贼杀人,主名不立。
醉胡怀刀血污,讯掠已服。
思彦疑之,晨集童儿数百,暮出之,如是者三。
因问:"儿出,亦有问者乎?"皆曰:"有之。"
乃物色追讯,遂擒真盗。
见唐书本传。
此亦用谲获贼而冤乃释,但不若常独留一妪密觇问者为精审耳,故特附见之也。
12裴怀古抗辞
唐裴怀古,为监察御史时,真定有浮屠,为其徒诬告祝诅不道,武后怒,命按诛之。
怀古得其枉,为后申析,不听,怀古因曰:"陛下法与天下画一,岂使臣杀无辜以希盛旨哉?即其人有不臣状,臣何情宽之?"后意解,得不诛。
见唐书本传。
旧集不载。
按:怀古当酷吏深文之时,独能申析诬枉,抗辞执法,始终不挠,其徐有功之流亚欤?
13李元素奏狱
唐李元素为御史时,东都留守杜亚,恶大将令狐运。
会盗劫输绢于洛北,运适与其下畋近郊,亚疑而讯之。
幕府按鞫无状,更以爱将武金掠服之。
诏监察御史杨宁覆验,事皆不。
亚劾宁罔上,宁抵罪。
傅致周内之,若不可翻者。
德宗信不疑,宰相难之。
诏元素与刑部员外郎崔从质、大理司直卢士瞻驰按之。
亚迎,以狱告。
元素徐察其冤,悉纵所囚以还。
亚大惊,复劾元素失有罪。
比元素还,帝已怒,奏狱未毕,帝曰:"出。"
元素曰:"臣言有所未尽。"
帝曰:"第去。"
元素曰:"臣以御史按狱,知冤不得尽辞,是无容复见陛下。"
帝意解,即道运冤状。
帝感寤曰:"非卿,孰能辨之。"
然运犹以擅捕人得罪,流归州。
武金流建州。
后岁余,齐抗得真盗,繇是天下重之,迁给事中。
出唐书本传。
按:运之冤,初按鞫无状,后覆验不,虽傅致周内之,若不可翻者,亦非难辨也。
但帝怒斥令出,又云"去",元素气不慑,辞不挠,卒辨其冤,而帝亦寤,斯为难能耳。
语曰:"仁者必有勇。"
此其所以能释冤也。
14柳浑白冤
唐江西观察使魏少游,表柳浑为判官。
州僧有夜饮火其庐者,归罪喑奴。
军候受财不诘,狱具。
浑与其僚崔佑甫白奴冤,少游趣讯僧,僧首服。
因厚谢二人。
见唐书柳浑传。
按:僧饮酒、失火,二罪俱发,而谓失火者喑奴耳,且掩其饮酒之迹也。
若非军候受财不诘,则此狱岂难辨乎?唯上下相蒙,不以狱事为意,故莫之辨耳!浑与佑甫,一代英贤,而白其冤;少游能听用之,故趣讯僧云,斯亦可称也。
15袁滋称金
唐李勉,镇凤翔。
有属邑耕夫,得马蹄金一瓮,送县。
为令者虑公藏主守不谨,而置之私室。
翌日,开视之,则皆土块耳。
以状闻府,遣掾案之,不能自明,诬服换金。
初云"藏之粪壤,被人窃去",后云"投之水中,失其所在"。
虽未穷易用之所,而皆以为换金无疑。
府中宴集,语及此事,咸共嗟叹。
时袁滋在幕府,独疑其枉,勉乃移狱就府,俾滋鞫之。
滋阅瓮间,得二百五十余块。
诘其初获者,则二人以巨竹舁至县。
乃于列肆索金,依块形状,镕写校量。
始秤其半,已及三百斤,计其大数,非二人以竹担可举,即是在路之时,金已化为土矣。
令乃获雪。
旧出康骈剧谈录。
按:唐书袁滋传云:"滋进詹事府司直。 部官以盗金下狱,滋直其冤。"
无凤翔属邑事。
又云:"滋累从张伯仪、何士干辟。"
无在李勉幕府事。
康骈所记,传闻失实,故非特本末差误,抑又事理乖舛:夫六百斤金,固非二人竹担可举,若在路时已化为土,则到县时自当验实,虽色未变,而轻重顿异,亦易知矣,令何故尚虑公藏主守不谨,而置之私室乎?乖舛如此,无足取者。
和谓能释冤,载于旧集,意则善矣,不若唐书本传为得其实也。
16刘崇龟换刀
唐刘崇龟,镇南海。
有富商子泊船江岸,见一高门中有美姬,殊不避人。
因戏语之曰:"夜当诣宅矣。"
亦无难色,启扉待之。
忽有盗入其室,姬即欣然往就。
盗谓见擒,以刃剸之,逃去。
富商子继至,践其血,洿而仆,闻脰血声未已,觉有人卧于地,径走至船,夜解维遁。
其家踪迹,讼于公府。
遣人追捕,械系考讯,具吐情实,惟不招杀人。
崇龟视所遗刀,乃屠刀也,因下令曰:"某日大设,阖境屠者皆集球场,以俟宰杀。"
既而晚放散,令各留刀,翌日再至。
乃命以杀人刀换下一口。
明日,诸人各认本刀。
一人不去,云非某刀。
问是谁者?云某人刀。
亟往捕之,则已窜矣。
于是以他囚合死者为商人子,侵夜毙之。
窜者闻而还,乃擒,置于法。
富商子坐夜入人家,杖背而已。
旧不着出处,盖亦唐人小说所载,今见唐书刘政会传后,崇龟其七世孙也。
传辞太简,故于旧集删取其要。
按:凡欲释冤,必须有术。
换刀者,迹贼之术也;毙囚者,谲贼之术也。
贼若不获,冤何由释?故仁术有在于是者,君子亦不可忽也。
17庄遵审奸
庄遵,初为长安令,后迁扬州刺史,性明察。
尝有阳陵女子与人杀其夫,叔觉,来赴贼,女子乃以血涂叔,因大呼曰:"奈何欲私于我而杀其兄!"便即告官。
官司考掠其叔太过,因而自诬其罪。
遵察之,乃谓吏曰:"叔为大逆,速置于法。 可放嫂归。"
密令人夜中于嫂壁下听。
其夜,奸者果来,问曰:"刺史明察,见叔宁疑之耶?"嫂曰:"不疑。"
因相与大喜。
吏即擒之送狱,叔遂获免。
旧不着出处,亦不着何代人。
与蜀庄遵姓名同。
和氏父子各载一事,皆附卷末。
或疑是唐人,然其叙闻哭事言:巡行部内、驻车听之,则非唐刺史也。
唐之扬州刺史,治广陵,领江都、江阳、六合、海陵、高邮、扬子、天长七县,而无阳陵。
汉之扬州刺史,治历阳,领九江、丹阳、庐江、会稽、吴、豫章六郡,而丹阳郡有陵阳县,岂非陵阳误为阳陵乎?其云阳陵女子,岂非王尊传所谓"美阳女子"之类乎?以此观之,乃汉人乎?但未有明据,不敢决定。
故且依和氏,序唐人后,此聊以志疑也。
克编次已定,始见蜀本华阳国志:后汉巴郡士人,有扬州刺史严遵,字王思:徐州牧严羽,字子翼。
羽乃遵之子也,父子并著称云。
遵在扬州,每当迁,民遮止之,天子就增州秩中二千石,居十八年,卒于官。
则遵果是汉人也。
势难移改,姑仍旧贯,览者察之。
按:遵之罪叔而放嫂,盖用谲以擿奸也。
于是既得其情,遂擒其人,岂非释冤有术而然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