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 志第三十二 选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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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志第三十二 选举二 宋濂等

○铨法上

凡怯薛出身:元初用左右宿卫为心膂爪牙,故四怯薛子孙世为宿卫之长,使得自举其属。

诸怯薛岁久被遇,常加显擢,惟长官荐用,则有定制。

至元二十年议:"久侍禁闼、门地崇高者,初受朝命散官,减职事一等,否则量减二等。"

至大四年,诏蒙古人降一等,色目人降二等,汉人降三等。

凡台宪选用:大德元年,省议:"台官旧无选法,俱于民职选取,后互相保选,省、台各为一选。 宜令台官,幕官听自选择,惟廉访司官,则省、台共选。 若台官于省部选人,则与省官共议之;省官于台宪选人,亦与台官共议之。"

至元八年,定监察御史任满,在职无异政,元系七品以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升擢。

其有不顾权势,弹劾非违,及利国便民者,别议升除。

或有不称者,斟酌铨注。

凡选举守令:至元八年,诏以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均五事备者,为上选。

九年,以五事备者为上选,升一等。

四事备者,减一资。

三事有成者为中选,依常例迁转。

四事不备者,添一资。

五事俱不举者,黜降一等。

二十三年,诏:"劝课农桑,克勤奉职者,以次升奖。 其怠于事者,笞罢之。"

二十八年,诏:"路府州县,除达鲁花赤外,长官并宜选用汉人素有声望,及勋臣故家,并儒吏出身,资品相应者,佐贰官遴选色目、汉人参用,庶期于政平讼理,民安盗息,而五事备矣。"

凡进用武官:至元十五年,诏:"军官有功而升职者,旧以其子弟袭职,阵亡者许令承袭,若罢去者,以有功者代之。"

十七年,诏:"渡江总把、百户有功升迁者,总把依千户降等承袭,百户无递降职名,则从其本等。"

十九年,奏拟:"万户、千户、百户物故,视其子孙堪承袭者,依例承袭外,都元帅、招讨使、总管、总把,视其子孙堪承袭者,止令管其元军。 元帅、招讨子孙为万户,总管子孙为千户,总把子孙为百户,给元佩金银符。 病故者降等,惟阵亡者本等承袭。"

二十一年,诏:"万户、千户、百户分上中下三等,定立绦格,通行迁转。 以三年为满,理算资考,升加品级。 若年老病故者,令其子弟依例廕叙。"

是年,以旧制父子相继,管领元军,不设蒙古军官,故定立资考,三年为满,通行迁转。

后各翼大小军官俱设蒙古军官,又兼调遣征进,俱已离翼,难与民官一体迁转廕叙,合将万户、千户、镇抚自奏准日为始,以三年为满,通行迁转。

百户以下,不拘此例。

凡军官征战有功过者,验实迹升降。

又定蒙古奥鲁官,大翼万户下设奥鲁总管府,从四品。

小翼万户下设奥鲁官,从五品。

各千户奥鲁,亦设奥鲁官,受院札。

各千户奥鲁,不及一千户者,或二百户、三百户,以远就近,以小就大,合并为千户翼奥鲁官,受院札。

若干碍投下,难以合并,宜再议之。

又定首领官受敕牒,元帅、招讨司经历、知事,就充万户府经历、知事,换降敕牒,如元翼该革,别与迁除。

若王令旨、并行省札付、枢密院札付经历,充中、下万户府知事。

行省诸司札付,充提领案牍,并各翼万户自设经历、知事,一例俱作提控案牍,受院札。

又议:"随朝各卫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已拟受院札,外任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合从行省许准,受万户府付身。"

二十四年,诏:"诸求袭其父兄之职者,宜察其人而用之。 凡旧臣勋阀及有战功者,其子弟当先任以小职,若果有能,则大用之。"

二十五年,军官阵亡者,本等承袭,病故者,降二等。

虽阵亡,其子弟无能,勿用。

虽病故,其子弟果能,不必降等,于本等用之。

大德四年,以上都虎贲司并武卫内万户、千户、百户达鲁花赤亡殁,而无奏准承袭定例,似为偏负。

今后各翼达鲁花赤亡殁,宜察其子弟有能者用之,无能则止。

五年,诏:"军官有不赴任者,有患病因事不行者,有已赴任、被差委而出、公事已办为私事称故不回者,今后宜限以六月。 越限者以他人代之,期年后以他职授之。"

十一年,诏:"色目镇抚已殁,其子有能,依例用之。 子幼,则取其兄弟之子有能者用之,俟其子长,即以其职还之。"

至大二年,议:"各卫翼首领官,至经历以上,不得升除,似与官军一体,其子孙乃不得承袭。 今后年逾七十,而散官至正从四品者,宜正从五品军官内任用。"

四年,诏:"军官有故,令其嫡长子,亡殁,令嫡长孙为之。 嫡长孙亡殁,则令嫡长孙之嫡长子为之。 若嫡长俱无,则以其兄弟之子相应者为之。"

太禧院。

天历元年,罢会福、殊祥二院而立之,秩正二品。

其所辖诸司,则从其擢用。

宣徽院。

皇庆二年,省臣奏:"其所辖仓库、屯田官员,半由都省,半由本院用之。"

奉旨,宜俱从省臣用之。

中政院。

至大四年言:"诸司钱粮选法,悉令中书省掌之,可更选人任用,移文中书,给降宣敕。"

延祐七年,院臣启:"皇后位下中政院用人,奉懿旨,依枢密院、御史台等例行之。"

直省舍人,内则侍相臣之兴居,外则传省闼之命令,选宿卫及勋臣子弟为之。

又择其高等二人,专掌奏事。

至元二十五年,省臣奏:"其充是职者,俾受宣命。"

大德八年,拟历六十月者,始令从政。

凡礼仪诸职:有太常寺检讨,至元十三年,拟历一百月,除从八品。

有御史台殿中司知班,十五年,拟历九十月,除正八品。

有通事舍人,二十年,议:"从本司选已入流品职官为之,考满验应得资品,升一等迁用。 未入流官人员,拟充侍仪舍人,受中书省札,一考除从九品。"

三十年,议:"于二品、三品官子内选用,不限廕叙,两考从七品迁叙。"

有侍仪舍人,三十年,议:"于四品、五品官子内选用,不限廕叙,一考从九品。"

大德三年,议:"有阙,宜令侍仪司于到部正从九品流官内选用,仍受省札,三十月为满,依朝官内升转,如不敷,于应得府州儒学教授内选用,历一考,正九品叙。"

有礼直管勾,大德三年,省选合用到部人员,俱从太常寺举保,非常选除充者,任回止于本衙门叙用。

有郊坛库藏都监二人,至大三年,议:"受省札者历一考之上,受部札者历两考之上,再历本院属官一任,拟于从九品内叙。"

天历二年,拟在朝文翰衙门,于国子生员内举充。

至元九年,部议:"巡检流外职任,拟三十月为一考,任回于从九品迁叙。"

二十年,议:"巡检六十月,升从九品。"

大德七年,议:"各处所委巡检,自立格月日为始,已历两考之上者,循旧例九十月出职;不及两考者,须历一百二十月,方许出职迁转。"

十年,省奏:"奉旨腹里巡检,任回及考者,止于巡检内注授。 所历未及者,于钱谷官内定夺,通理巡检月日。 各处行省所设巡检,考满者,咨省定夺;未及考满者,行省于钱谷官等职内委用,通理月日,依旧升转;不及一考,如系告廕并提控案牍例应转充者,于杂职内委用,考满各理本等月日,依例升转。"

腹里诸路行用钞库,至元十九年,部拟:"州县民官内选充,系八品、九品人员,三十月为满,任回验元资品,减一资历,通理迁叙。 库使,受都省札付,任满从优迁叙。 库副,受本路札付,二十月为满,于本处上户内公选交替。 陕西、四川、西夏中兴等路提举司钞库,俱系行省管领,合就令依上选拟库官,移文都省,给降敕牒札付。"

省议:"除钞库使副咨各省选拟外,提领省部选注。"

腹里官员,二十六年,定选充仓库等官,拟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通理月日升转。

江南官员,若曾腹里历仕,前资相应依例升转。

迁去江淮历仕人员,所历月日一考之上者,除一考准为根脚,余有月日,后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资。

若选充仓库等官,拟于应得资品上,例升一等,任回依上于腹里升转。

接连官员选充仓库等官,应本地面从七品者,准算腹里从七资品。

历过一考者,为始理算月日,后任通理;一考之上,余有月日,后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资升转。

福建、两广官员选充仓库等官,应得本地面从七品者,准算江南从七资品。

历过一考者,为始理算月日;一考之上,余有月日,后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资升转。

元系流官,任回,止于流官内任用;杂职者,杂职内迁叙。

万亿库、宝钞总库、八作司,以一年满代,钱物甚多,未易交割,宜以二年为满,少者以一年为满。

上都税务官,止依上例迁转。

都省所辖去处,二周岁为满者:各处都转运使司官、司属官、首领官,各处都漕运使司官、首领官,诸路宝钞都提举司官,腹里、江南随路平准行用库官,印造宝钞库官,铁冶提举司官、首领官,采金提举司官、首领官,银场提举司官、首领官,新旧运粮提举司官、首领官,都提举万亿库、八作司、宝钞总库首领官。

一周岁为满者:泉府司所辖富藏库官,廪给司、四宾库、薄敛库官,大都税课提举司官、首领官,酒课提举司官、首领官,提举太仓官、首领官,提举醴源仓官、首领官,大都省仓官,河仓官,通州等处仓官、应受省部札付管钱谷院务杂职等官,大都平准行用库官,烧钞四库官,抄纸坊官,币源库官。

行省所辖去处,二周岁为满者:各处都转运使司官、司属官、首领官,各处都漕运使司官、首领官,行诸路宝钞都提举司官,腹里、江南随路平准行用库官,甘州、宁夏府等处都转运使司官,市舶提举司官、首领官,榷茶提举司官、首领官。

一周岁为满者:行泉府司所辖阜通库官,各处行省收支钱帛诸物库官。

三十年,部议:"凡内外平准行用库官,提领从七品,大使从八品,副使从九品。 若流官内选充者,任回减一资升转。 杂职人员,止理本等月日。"

元贞二年,部议:"凡仓官有阙,于到选相应职官,并诸衙门有出身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两考之上人内选用,依验难易收粮多寡升等,任回于应去地方迁叙。 通州、河西务、李二寺等仓官,于应德资品上升一等,任满,交割别无短少,减一资通理。 在都并城外仓分,收粮五万石之上仓官,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任满,交割别无短少,依例迁叙;收粮一万石之上仓官,止依应得品级除授,任满,交割别无短少,减一资通理。"

大德元年,省拟:"大都万亿四库、富宁库、宝钞总库、上都万亿库官,止依合德资品选注,须二周岁满日,别无短少,拟同随朝例升一等。"

二年,省议:"上都、应昌仓官,比同万亿库官例,二周岁为满,于应得资品上拟升一等。"

六年,部议:"在都平准行用库官,拟合与外路一体二周岁为满,元系流官内选充者,任回减一资升转。 万亿四库知事例升一等,提控案牍减资迁转。 和林、昔宝赤八剌哈孙、孔古烈仓改立从五品提举司。 提举一员,从五品,同提举一员,从六品,副提举一员,从七品,周岁为满,于到选人内选充,应得资品上拟升二等,任回迁用,所历月日通理。 甘、肃二路,每处设监支纳一员,正六品,仓使一员,从六品,仓副一员,正七品,二周岁为满,于到选人内铨注,入仓先升一等,任满交割,别无短少,又升一等。 受给库提领,从九品,使、副受省札,攒典、合干人各设二名。"

七年,部拟:"大都路永丰库提领从七,大使从八,副使从九,于到选相应人内铨注。 江西省英德路、河西务两处,设立平准行用库,拟合设官员,系从七以下人员,依例铨注。 英德路平准行用库,提领一员,从七,大使一员,从八,副使一员,从九品。 河西务行用库,大使一员,从八品,副使一员,吏部札。 甘肃行省丰备库,提领一员,从七品,大使一员,正八品,于到选迤西资品人内升等铨注。 大同仓官,拟二周岁交代,永盈仓例升一等,其余六仓,任回拟减一资升转。"

八年,部议:"湖广行省所辖散府司吏充仓官,依河南行省散府司吏充仓官,比总管府司吏取充者,降等定夺。"

至大二年,部呈:"凡平准行用库设官二员,常平仓设官三员,于流官内铨注,以二年为满,依例减资。"

四年,部议:"上都两仓,二周岁为满,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历过月日,今后比例通理。"

皇庆元年,部议:"上都平盈库,二周岁为满,减一资升转。"

延祐四年,部议:"江浙行省各路见役司吏,已及两考,选充仓官,五万石之上,比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 五万石之下者,于典史添一考,依例迁叙。 湖广行省仓官,如系路吏及两考,选充仓官一界,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迁叙库官,周岁准理本等月日,考满依例升转。"

凡税务官升转:至元二十一年,省议:"应叙办课官分三等:一百锭之上,设提领一员、使一员。 五十锭之上,设务使一员。 五十锭之下,设都监一员。 十锭以下,从各路差人管办。 都监历三界,升务使,一周岁为满,月日不及者通理。 务使历三界,升提领。 提领历三界,受省札钱谷官,再历三界,始于资品钱谷官并杂职任用。 各处就差相副官,增及两酬者,听各处官司再差。 增及三酬以上及后界又增者,申部定夺。"

二十九年,省判所办诸课增亏分数,升降人员。

增六分升二等,增三分升一等。

其增不及分数,比全无增者,到选量与从优。

亏兑一分,降一等。

三十年,省拟:"提领二年为满,省部于流官内铨注,一万锭之上拟从六品,五千锭之上拟正七品,二千锭之上拟从七品,一千锭之上正八品,五百锭之上从八品。 大使、副使俱周岁交代,大使从行省吏部于解由合叙相应人内迁调,副使从各路于本处系籍近上户内公选。"

至大三年,诏定立办课例。

一百锭之下院务官分为三等:五十锭之上为上等,设提领一员,受省札,大使一员,受部札;二十锭之上为中等,设大使、副使各一员;二十锭之下为下等,设都监、同监各一员,俱受部札,并以一年为满,齐界交代。

都监、同监四界升副使,又四界升大使,又三界升提领,又三界入资品钱谷官并杂职内迁用。

行省差设人员,各添两界升转,仍自立界以后为始,理算月日,并于有升转出身人员内定夺,不许滥用白身。

议得例前部札,提领于大使内铨注,都监、同监本等拟注,止依历一十二界。

至大三年例后,创入钱谷人员,及正从六品七品取廕子孙,亦依先例升转,不须添界外,其余杂进之人,依今次定例迁用,通历一十四界,依上例升转。

至元九年,部议:"凡总府续置提控案牍,多系入仕年深,似比巡检例同考满转入从九。 缘从九系铨注巡检阙,提领案牍吏员文资出职,难应捕捉,兼从九员多阙少,本等人员不敷铨注。 凡升转资考,从九三任升从八,正九两任升从八,巡检提领案牍等考满转入从九,从九再历三考升从八,通理一百二十月升。 巡检依已拟,提领案牍权拟六十月正九,再历两任,通理一百二十月升从九,较之升转资考,即比巡检庶员阙易就。 都、吏目,拟吏目一考,转充都目,一考,转充提领案牍,考满依上转入流品。 都、吏目应升无阙,止注本等职名,验理升转。"

二十年,部拟:"提控案牍九十月升九品。"

二十五年,部拟:"各路司吏实历六十月,吏目两考升都目,历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升正九。 若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历一考与都目,余皆依上升转。"

省议:"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附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定例迁除,其余已行直补,并自行踏逐历案牍两考者,再添资迁除。"

三十年,省准:"提控案牍补注巡检,升转资品,不相争悬,如已历提控案牍月日者,任回止于提控案牍内迁叙。"

三十一年,省议:"都目、巡检员阙,虽不相就,若不从宜调用,似涉壅滞,下部先尽到选巡检,余阙准告铨注,任回各理本等月日。"

大德二年,省准:"京城内外省仓典吏,例于大都路州司吏、县典史内勾补,二周岁转升吏目。 除行省所辖外,腹里下州并杂职等衙门,计设吏目一百余处,其籍记未注者,以次铨注,俱拟三十月为满,任回本等内不次铨注。"

三年,部拟:"提控案牍、都吏目有三周岁、二周岁、一周岁为满者,俱以三十月为满。"

八年,省准:"和林兵马司掌管案牍人等,比依下州,合设吏目一员,于籍记吏目外发补,任回从九品迁用,添一资升转。 司吏量拟四名,从本司选补通吏业者,六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

九年,部呈:"都、吏目已于典史内铨注,宜将籍记案牍验历仕,以远就近,于吏目阙内参注,各理本等月日。"

十一年,江浙省臣言:"各路提控案牍改受敕牒,不见通例。"

部照:"江北提控案牍,皆自府州司县转充路吏,请俸九十月方得吏目,一考升都目,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正九品,通理二百一十月入流,其行省所委者,九十月与九品。 今议行省委用例革提控案牍,合于散府诸州案牍、都吏目并杂职钱谷官内,行省依例铨注,通理月日升转。 之后行省所设提控案牍、都吏目,合依江北由司县府州转充路吏,通理月日,考满方许入流。"

凡选取宣使奏差:至元十九年,部拟:"六部奏差额设数目,每一十名内,令各部选取四名,九十月与从九品,余外合设数目,俱于到部巡检、提领案牍、都吏目内选取,候考满日,验下项资品铨注。"

省准:"解由到部,关会完备人员内选取。 应人吏目,选充奏差,三考与从九品。 吏目一考应入都目人员,选充奏差,两考与从九品。 都目一考应入提领案牍人员,选充奏差,一考与从九品。 巡检、提领案牍一考,选充奏差,一考与正九品。"

二十六年,省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典吏出身,历九十月,比通政院例,合转补本司宣使,考满依例定夺。"

二十九年,省议:"行省、行院宣使于正从九品有解由职官内选取,如是不敷,于各道宣慰司一考之上奏差、本衙门三考典吏内选取。 不敷,于各道廉访司三考奏差内并本衙门三考典史内选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选取。 自行踏逐者,亦须相应人员,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 内外诸衙门宣使,以色目、汉人相参,九十月为满,自行踏逐者降一等。 凡内外诸衙门宣使、通事、知印、奏差,都省宣使有阙,于台、院等衙门一考之上宣使、并有解由正从八品职官内选补,如系都省直选人员,不拘此例,仍须色目、汉人相参选取。 自行踏逐者,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 枢密院宣使,正从九品职官内选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选用。 自行踏逐者,亦须相应人员,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 御史台宣使,正从九品职官内选取。 自行踏逐者,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 宣政院宣使,选补同。 宣慰司奏差,于本衙门三考典吏内选取。 自行踏逐者,考满降等叙,须色目、汉人参用,历九十月,方许出职。 山东运司奏差,九十月,于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大都运司,一体定夺。"

七年,省准:"巩昌等处便宜都总帅府令史人等,已拟依各道宣慰司令史人等一体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叙,有阙于本司三考典吏内选取。"

八年,部呈:"各寺监保本处典吏补奏差,若元系请俸典吏、本把人等补充者,考满同自行踏逐者,降等叙。"

九年,拟宣徽院典吏九十月补宣使,并所辖寺监令史。

十年,省拟:"中政院宣使于本衙门三考之上典吏及正从九品职官内选用,以色目、汉人相参,自行踏逐者降等。"

十一年,省拟:"燕南廉访司奏差,州吏内选补,考满于都目内迁用。"

延祐三年,省议:"各衙门典吏,须历九十月,方许转补奏差。"

凡匠官:至元九年,工部验各管户数,二千户之上至一百户之上,随路管匠官品级。

省议:"除在都总提举司去处,依准所拟。 东平杂造提举司并随路织染提举司,二千户之上,提举正五品,同提举从六品,副提举从七品。 一千户之上,提举从五品,同提举正七品,副提举正八品。 五百户之上至一千户之下,提举正六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从八品。 三百户之上,大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 一百户之上,大使从七品,副使从八品。 一百户之下,院长一员,同院务,例不入流品,量给食钱。 凡一百户之下管匠官资品,受上司札付者,依已拟充院长。 已受宣牌充局使者,比附一百户之上局使资品递降,量作正九资品。"

二十二年,凡选取升转匠官资格,元定品给员数,提举司二千户之上者,无之。

一千户之上,提举从五品,同提举正七品,副提举正八品。

五百户之上、一千户之下,提举正六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从八品。

使副,三百户之上,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

一百户之上,局使从七品,副使从八品。

一百户之下,院长一员,比同务院,例不入流品。

工部议:"三百户之上局副从八,一百户之上局副正九,遇有阙,于一百户之下院长内选充。 院长一百二十月升正九,正九两考升从八,从八三考、正八两考,俱升从七。 如正八有阙,别无资品相应人员,于已授从八匠官内选注,通历九十月,升从七;从七三考升正七,正七两考升从六;从六三考、正六两考,俱升从五。 如所辖司属无从六,名阙,如已历正七两考,拟升加从六散官,止于正七匠官内迁转,九十月升从五。 如正六匠官有阙,于已授从六散官人员内选注,通历九十月升从五。 从五三考拟升正五,别无正五匠官,名阙,升加正五散官,止于从五匠官内迁转。 如历仕年深,至日斟酌定夺。 至元十二年以前受宣敕省札人员,依管民官例,拟准已受资品。 十三年以后受宣敕省札人员,若有超升越等者,验实历俸月定拟,合得资品上例存一等迁用。 管匠官遇有阙员去处,如无资品相应之人,拟于杂职资品相应到选人内铨用。 凡中原、江淮匠官,正从五品子从九品匠官内廕叙,六品、七品子于院长内叙用。 以匠官无从九,名阙,拟正从五品子应廕者,于正九匠官内铨注,任回,理算从九月日。"

二十三年,诏:"管匠官,其造作有好恶亏少,勿令迁转。"

二十四年,部言:"管匠衙门首领官,宜于本衙门内选委知会造作相应人员区用,勿令迁转,合依旧例,从本部于常选内选差相应人员掌管案牍,任满交代迁叙。"

元贞元年,准湖广行省所拟:"三千户之上提举司从五品,提举从五品,同提举正七品,副提举正八品。 二千户之上提举司正六品,提举正六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从八品。 一千户之上局,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 五百户之上局,局使从七品,副使正九品。 五百户之下,院长一员。"

凡诸王分地与所受汤沐邑,得自举其人,以名闻朝廷,而后授其职。

至元二年,诏以各投下总管府长官不迁外,其所属州县长官,于本投下分到城邑内迁转。

四年,省札:"应给印官员,若受宣命及诸王令旨、或投下官员批札、省府枢密院制府左右部札付者,验户给印。"

五年,诏:"凡投下官,必须有蒙古人员。"

六年,以随路见任并各投下创差达鲁花赤内,多女直、契丹、汉人,除回回、畏吾儿、乃蛮、唐兀同蒙古例许叙用,其余拟合革罢,曾历仕者,于管民官内叙用。

十九年,诏:"各投下长官,宜依例三年一次迁转。"

省臣奏:"江南诸王分地长官,已令如例迁转,其间若有兼管军镇守为达鲁花赤者,一体代之,似为不宜。 合令于投下长官之上署字,一同莅事。"

二十年,议:"诸王各投下千户,于江南分地已于长官内委用,其州县长官,亦令如之,似为相宜。"

二十三年,诸王、驸马并百官保送人员,若曾仕者,验资历于州县内相间用,如无历仕,从本投下自用。

三十年,各投下州县长官,三年一次给由互相迁转,如无可迁转,依例给由申呈省部,仍牒廉访司体访。

大德元年,诸投下达鲁花赤从七以下者,依例类选。

十年,议:"各投下官员,非奉省部明文,毋得擅自离职。"

皇庆二年,诏:"各投下分地城邑长官,其常选所用者,居众人之上,投下所委者为添设,其常选内路府州及各县内减一员。"

三年,以中下县主簿、录事司录判掌钱粮捕盗等事,不宜减去,并增置副达鲁花赤一员。

四年,凡投下郡邑,令自置达鲁花赤,其为副者罢之。

各投下有阙用人,自于其投下内选用,不许冒用常选内人。

凡壕寨官:至元十九年,省部拟:"都水监并入本部,其壕寨官比依各部奏差出身。"

大德二年,拟考满除从九品。

凡入粟补官:天历三年,河南、陕西等处民饥,省臣议:"江南、陕西、河南等处富实之家愿纳粟补官者,验粮数等第,从纳粟人运至被灾处所,随即出给勘合硃钞,实授茶盐流官,咨申省部除授。 凡钱谷官隶行省者行省铨注,腹里省者吏部注拟,考满依例升转。 其愿折纳价钞者,并以中统钞为则。 江南三省每石四十两,陕西省每石八十两,河南并腹里每石六十两。 其实授茶盐流官,如不愿仕而让封父母者听。 陕西省:一千五百石之上,从七品。 一千石之上,正八品。 五百石之上,从八品。 三百石之上,正九品。 二百石之上,从九品。 一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 八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 五十石之上,下等钱谷官。 三十石之上,旌表门闾。 河南并腹里:二千石之上,从七品。 一千五百石之上,正八品。 一千石之上,从八品。 五百石之上,正九品。 三百石之上,从九品。 二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 一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 一百石之上,下等钱谷官。 江南三省:一万石之上,正七品。 五千石之上,从七品。 三千石之上,正八品。 二千石之上,从八品。 一千石之上,正九品。 五百石之上,从九品。 三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 二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 二百石之上,下等钱谷官。 凡先尝入粟遥授虚名者,今再入粟,则依验粮数,照依资品,令实授茶盐流官。 陕西省:一千石之上,从七品。 六百六十石之上,正八品。 三百三十石之上,从八品。 二百石之上,正九品。 一百三十石之上,从九品。 河南并腹里:一千三百石之上,从七品。 一千石之上,正八品。 六百六十石之上,从八品。 三百三十石之上,正九品。 二百石之上,从九品。 江南三省:六千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七品。 三千三百三十石之上,从七品。 二千石之上,正八品。 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从八品。 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九品。 三百三十石之上,从九品。 先尝入粟实授茶盐流官者,今再入粟,则依验粮数,加等升职。 陕西省: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一百石之上。 河南并腹里:一千石之上,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 僧道能以自己衣钵济饥民者,三百石之上,六字师号,都省出给。 二百石之上,四字师号;一百石之上,二字师号;俱礼部出给。 四川省所辖地分富实民户,有能入粟赴江陵者,依河南省入粟补官例行之。 其粮合用之时,从长处置。 江浙、江西、湖广三省已粜官粮,见在价钞于此差人赴河南省别与收贮,合用之时,从长处置。"

凡获盗赏官:大德五年,诏:"获强盗五人,与一官。 捕盗官及应捕人,本境失盗而获他境盗者,听功过相补。 获强盗过五人,捕盗官减一资,至十五人升一等,应捕人与一官,不在论赏之列。"

凡控鹤伞子:至元二十二年,拟:"控鹤受省札,保充御前伞子者,除充拱卫直都指挥使司钤辖,官进义副尉。"

二十八年,控鹤提控受敕进义副尉,管控鹤百户,及一考,拟元除散官从八,职事正九,于从八内迁注。

元贞元年,控鹤提控奉旨充速古儿赤一年,受省札充御前伞子,历三百三十二月,诏于从六品内迁用。

大德六年,控鹤百户,部议于巡检内任用。

其离役百户人等拟从八品,伞子从七品。

延祐三年,控鹤百户历两考之上,拟于正九品迁用。

凡玉典赤:至元二十七年,定拟历三十月至九十月者,并与县达鲁花赤、进义副尉。

一百月以上者,官敦武校尉。

至大二年,令玉典赤权于州判、县丞内铨注。

三年,令依旧例,九十月除从七下县达鲁花赤,任回添一资。

凡蛮夷官:议:"播州宣抚司保蛮夷地分副长官,系远方蛮夷,不拘常调之职,合准所保。 其蛮夷地分,虽不拘常调之处,而所保之人,多有泛滥。 今后除袭替土官外,急阙久任者,依例以相应人举用,不许预报,违者罪及所由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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