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 志第三十一 选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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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志第三十一 选举一 宋濂等

选举之法尚矣。

成周庠序学校,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举于乡,升于司徒、司马论定,而后官之。

两汉有贤良方正、孝弟力田等科哲学家。

曾任法兰克福大学讲师,并参加法兰克福社会研究,或奉对诏策,事犹近古。

隋、唐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算等科,或兼用诗赋,士始有弃本而逐末者。

宋大兴文治,专尚科目,虽当时得人为盛,而其弊遂至文体卑弱,士习委靡,识者病焉。

辽、金居北方,俗尚弓马,辽景宗、道宗亦行贡试,金太宗、世宗屡辟科场,亦粗称得士。

元初,太宗始得中原,辄用耶律楚材言,以科举选士。

世祖既定天下,王鹗献计,许衡立法,事未果行。

至仁宗延祐间,始斟酌旧制而行之,取士以德行为本,试艺以经术为先,士褒然举首应上所求者,皆彬彬辈出矣。

然当时仕进有多岐,铨衡无定制,其出身于学校者,有国子监学,有蒙古字学、回回国学,有医学,有阴阳学。

其策名于荐举者,有遗逸,有茂异,有求言,有进书,有童子。

其出于宿卫、勋臣之家者,待以不次。

其用于宣徽、中政之属者,重为内官。

又廕叙有循常之格,而超擢有选用之科。

由直省、侍仪等入官者,亦名清望。

以仓庾、赋税任事者,例视冗职。

捕盗者以功叙,入粟者以赀进,至工匠皆入班资,而舆隶亦跻流品。

诸王、公主,宠以投下,俾之保任。

远夷、外徼,授以长官,俾之世袭。

凡若此类,殆所谓吏道杂而多端者欤!矧夫儒有岁贡之名,吏有补用之法,曰掾史、令史,曰书写、铨写,曰书吏、典吏,所设之名,未易枚举,曰省、台、院、部,曰路、府、州、县,所入之途,难以指计。

虽名卿大夫,亦往往由是跻要官,受显爵;而刀笔下吏,遂致窃权势,舞文法矣。

故其铨选之备,考核之精,曰随朝、外任,曰省选、部选,曰文官、武官,曰考数,曰资格,一毫不可越。

而或援例,或借资,或优升,或回降,其纵情破律,以公济私,非至明者不能察焉。

是皆文繁吏弊之所致也。

今采摭旧编,载于简牍,或详或略,绦分类聚,殆有不胜其纪述者,姑存一代之制,作《选举志》。

科目

太宗始取中原,中书令耶律楚材请用儒术选士,从之。

九年秋八月,下诏命断事官术忽与山西东路课税所长官刘中,历诸路考试。

以论及经义、词赋分为三科,作三日程,专治一科,能兼者听,但以不失文义为中选。

其中选者,复其赋役,令与各处长官同署公事,得东平杨奂等凡若干人,皆一时名士,而当世或以为非便,事复中止。

世祖至元初年,有旨命丞相史天泽绦具当行大事,尝及科举,而未果行。

四年九月,翰林学士承旨王鹗等,请行选举法,远述周制,次及汉、隋、唐取士科目,近举辽、金选举用人,与本朝太宗得人之效,以为:"贡举法废,士无入仕之阶,或习刀笔以为吏胥,或执仆役以事官僚,或作技巧贩鬻以为工匠商贾。 以今论之,惟科举取士,最为切务,矧先朝故典,尤宜追述。"

奏上,帝曰:"此良法也,其行之。"

中书左三部与翰林学士议立程式,又请:"依前代立国学,选蒙古人诸职官子孙百人,专命师儒教习经书,俟其艺成,然后试用,庶几勋旧之家,人材辈出,以备超擢。"

十一年十一月,裕宗在东宫时,省臣复启,谓"去年奉旨行科举,今将翰林老臣等所议程式以闻"。

奉令旨,准蒙古进士科及汉人进士科,参酌时宜,以立制度,事未施行。

至二十一年九月,丞相火鲁火孙与留梦炎等言,十一月中书省臣奏,皆以为天下习儒者少,而由刀笔吏得官者多。

帝曰:"将若之何?"对曰:"惟贡举取士为便。 凡蒙古之士及儒吏、阴阳、医术,皆令试举,则用心为学矣。"

帝可其奏。

继而许衡亦议学校科举之法,罢诗赋,重经学,定为新制。

事虽未及行,而选举之制已立。

至仁宗皇庆二年十月,中书省臣奏:"科举事,世祖、裕宗累尝命行,成宗、武宗寻亦有旨,今不以闻,恐或有沮其事者。 夫取士之法,经学实修己治人之道,词赋乃摛章绘句之学,自隋、唐以来,取人专尚词赋,故士习浮华。 今臣等所拟将律赋省题诗小义皆不用,专立德行明经科,以此取士,庶可得人。"

帝然之。

十一月,乃下诏曰:"惟我祖宗以神武定天下,世祖皇帝设官分职,征用儒雅,崇学校为育材之地,议科举为取士之方,规模宏远矣。 朕以眇躬,获承丕祚,继志述事,祖训是式。 若稽三代以来,取士各有科目,要其本末,举人宜以德行为首,试艺则以经术为先,词章次之。 浮华过实,朕所不取。 爰命中书,参酌古今,定其绦制。 其以皇庆三年八月,天下郡县,兴其贤者能者,充赋有司,次年二月会试京师,中选者朕将亲策焉。 具合行事宜于后:科场,每三岁一次开试。 举人从本贯官司于诸色户内推举,年及二十五以上,乡党称其孝悌,朋友服其信义,经明行修之士,结罪保举,以礼敦遣,资诸路府。 其或徇私滥举,并应举而不举者,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体察究治。 考试程式:蒙古、色目人,第一场经问五绦,《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设问,用硃氏章句集注。 其义理精明,文辞典雅者为中选。 第二场策一道,以时务出题,限五百字以上。 汉人、南人,第一场明经经疑二问,《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出题,并用硃氏章句集注,复以己意结之,限三百字以上;经义一道,各治一经,《诗》以硃氏为主,《尚书》以蔡氏为主,《周易》以程氏、硃氏为主,已上三经,兼用古注疏,《春秋》许用《三传》及胡氏《传》,《礼记》用古注疏,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 第二场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古赋诏诰用古体,章表四六,参用古体。 第三场策一道,经史时务内出题,不矜浮藻,惟务直述,限一千字以上成。 蒙古、色目人,愿试汉人、南人科目,中选者加一等注授。 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汉人、南人作一榜。 第一名赐进士及第,从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皆正八品,两榜并同。 所在官司迟误开试日期,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纠弹治罪。 流官子孙廕叙,并依旧制,愿试中选者,优升一等。 在官未入流品,愿试者听。 若中选之人,已有九品以上资级,比附一高,加一等注授;若无品级,止依试例从优铨注。 乡试处所,并其余绦目,命中书省议行。 於戏!经明行修,庶得真儒之用;风移俗易,益臻至治之隆。 咨尔多方,体予至意。"

中书省所定条目:

乡试中选者,各给解据、录连取中科文,行省移咨都省,送礼部,腹里宣慰司及各路关申礼部,拘该监察御史、廉访司,依上录连科文申台,转呈都省,以凭照勘。

乡试,八月二十日,蒙古、色目人,试经问五绦;汉人、南人,明经经疑二问,经义一道。

二十三日,蒙古、色目人,试策一道;汉人、南人,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

二十六日,汉人、南人,试策一道。

会试,省部依乡试例,于次年二月初一日试第一场,初三日第二场,初五日第三场。

御试,三月初七日,前期奏委考试官二员、监察御史二员、读卷官二员,入殿廷考试。

每举子一名,怯薛歹一人看守。

汉人、南人,试策一道,限一千字以上成。

蒙古、色目人,时务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成。

选考试官,行省与宣慰司及腹里各路,有行台及廉访司去处,与台宪官一同商议选差。

上都、大都从省部选差在内监察御史、在外廉访司官一员监试。

每处差考试官、同考试官各一员,并于见任并在闲有德望文学常选官内选差;封弥官一员、誊录官一员,选廉干文资正官充之。

凡誊录试卷并行移文字,皆用硃书,仍须设法关防,毋致容私作弊。

省部会试,都省选委知贡举、同知贡举官各一员,考试官四员,监察御史二员,弥封、誊录、对读官、监门等官各一员。

乡试,行省一十一:河南,陕西,辽阳,四川,甘肃,云南,岭北,征东,江浙,江西,湖广。

宣慰司二:河东,山东。

直隶省部路分四:真定,东平,大都,上都。

天下选合格者三百人赴会试,于内取中选者一百人,内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分卷考试,各二十五人,蒙古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五人,上都六人,河东五人,真定等五人,东平等五人。

山东四人,辽阳五人,河南五人,陕西五人,甘肃三人,岭北三人,江浙五人,江西三人,湖广三人,四川一人,云南一人,征东一人。

色目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人,上都四人,河东四人,东平等四人,山东五人,真定等五人,河南五人,四川三人,甘肃二人,陕西三人,岭北二人,辽阳二人,云南二人,征东一人,湖广七人,江浙一十人,江西六人。

汉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一十人,上都四人,真定等十一人,东平等九人,山东七人,河东七人,河南九人,四川五人,云南二人,甘肃二人,岭北一人,陕西五人,辽阳二人,征东一人。

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湖广一十八人,江浙二十八人,江西二十二人,河南七人。

乡试、会试,许将《礼部韵略》外,余并不许怀挟文字。

差搜检怀挟官一员,每举人一名差军一名看守,无军人处,差巡军。

提点擗掠试院,差廉干官一员,度地安置席舍,务令隔远,仍自试官入院后,常川妨职,监押外门。

乡试、会试,弥封、誊录、对读官下吏人,于各衙门从便差设。

试卷不考格,犯御名庙讳及文理纰缪、涂注乙五十字以上者,不考。

誊录所承受试卷,并用硃书誊录正文,实计涂注乙字数,标写对读无差,将硃卷逐旋送考试所。

如硃卷有涂注乙字,亦皆标写字数,誊录官书押。

候考校合格,中选人数已定,抄录字号,索上元卷,请监试官、知贡举官、同试官,对号开拆。

举人试卷,各人自备三场文卷并草卷,各一十二幅,于卷首书三代、籍贯、年甲,前期半月于印卷所投纳。

置簿收附,用印钤缝讫,各还举人。

凡就试之日,日未出入场,黄昏纳卷。

受卷官送弥封所,撰字号,封弥讫,送誊录所。

科举既行之后,若有各路岁贡及保举儒人等文字到官,并令还赴本乡应试。

倡优之家及患废疾、若犯十恶奸盗之人,不许应试。

举人于试场内,毋得喧哗,违者治罪,仍殿二举。

举人与考试官有五服内亲者,自须回避,仍令同试官考卷。

若应避而不自陈者,殿一举。

乡试、会试,若有怀挟及令人代作者,汉人、南人有居父母丧服应举者,并殿二举。

国子监学岁贡生员及伴读出身,并依旧制,愿试者听。

中选者,于监学合得资品上从优铨注。

别路附籍蒙古、色目、汉人,大都、上都有恒产、住经年深者,从两都官司,依上例推举就试,其余去处冒贯者治罪。

知贡举以下官会集至公堂,议拟合行事目云:

诸辄于弥封所取问举人试卷封号姓名及漏泄者,治罪。

诸试题未出而漏泄者,许人告首。

诸对读试卷官不躬亲而辄令人吏对读,其对读讫而差误有碍考校者,有罚。

诸誊录人书写不慎及错误有碍考校者,重事责罚。

诸官司故纵举人私将试卷出院,及祗应人知而为传送者,许人告首。

诸监试官掌试院事,不得干预考校。

诸试院官在帘内者,不许与帘外官交语。

诸色人无故不得入试。

诸举人谤毁主司,率众喧竞,不服止约者,治罪。

诸举人就试,无故不冠及擅移坐次者,或偶与亲姻邻坐而不自陈者,怀挟代笔传义者,并扶出。

诸拆毁试卷首家状者,推治。

诸举人于试卷书他语者,驳放;涉谤讪者,推治。

诸试日,为举人传送文书,及因而受财者,并许人告。

诸举人于别纸上起草者,出榜退落。

诸科文内不得自叙苦辛门第,委誊录所点检得,如有违犯,更不誊录,移文考试院出榜退落。

诸冒名就试,别立姓名,反受财为人怀挟代笔传义者,并许人告。

诸被黜而妄诉者,治罪。

诸监门官讥察出入,其物应入者,拆封点检。

诸巡铺官及兵级,不得喧扰,及辄视试文,并容纵举人无故往来,非因公事,不得与举人私语。

诸试卷弥封用印讫,以三不成字为号标写,仍于涂注乙处用印。

每举人一名,给祗应巡军一人,隔夜入院,分宿席房。

试日,击钟为节。

一次,院官以下皆盥漱。

二次,监门官启钥,举人入院,搜检讫,就将解据呈纳。

礼生赞曰"举人再拜",知贡举官隔帘受一拜,跪答一拜,试官受一拜,答一拜。

钟三次,颁题,就次。

日午,赐膳。

其纳卷首,赴受卷所揖而退,不得交语。

受卷官书举人姓名于历,举人揖而退,取解据出院,巡军亦出。

至晚,鸣钟一次,锁院门。

第二场,举人入院,依前搜检,每十人一甲,序立至公堂下,作揖毕,颁题就次。

第三场,如前仪。

其受卷官具受到试卷,逐旋关发弥封官,将家状草卷,腰封用印,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分卷,以三不成字撰号。

每名累场同用一号,于卷上亲书,及于历内标附讫,牒送誊录官置历,分给吏人,并用硃书誊录正文,仍具元卷涂注乙及誊录涂注乙字数,卷末书誊录人姓名,誊录官具衔书押,用印钤缝,牒送对读所。

翰林掾史具誊录讫试卷总数,呈报监察御史。

对读官以元卷与硃卷躬亲对读无差,具衔书押,呈解贡院,元卷发还弥封所。

各所行移,并用硃书,试卷照依元号附簿。

试官考卷,知贡举居中,试官相对向坐,公同考校,分作三等,逐等又分上中下,用墨笔批点。

考校既定,收掌试卷官于号簿内标写分数,知贡举官、同试官、监察御史、弥封官,公同取上元卷对号开拆,知贡举于试卷家状上亲书省试第几名。

拆号既毕,应有试卷并付礼部架阁,贡举诸官出院。

中书省以中选举人分为二榜,揭于省门之左右。

三月初四日,中书省奏准,以初七日御试举人于翰林国史院,定委监试官及诸执事。

初五日,各官入院。

初六日,譔策问进呈,俟上采取。

初七日,执事者望阙设案于堂前,置策题于上。

举人入院,搜检讫,蒙古人作一甲,序立,礼生导引至于堂前,望阙两拜,赐策题,又两拜,各就次。

色目人作一甲,汉人、南人作一甲,如前仪。

每进士一人,差蒙古宿卫士一人监视。

日午,赐膳。

进士纳卷毕,出院。

监试官同读卷官,以所对策第其高下,分为三甲进奏。

作二榜,用敕黄纸书,揭于内前红门之左右。

前一日,礼部告谕中选进士,以次日诣阙前,所司具香案,侍仪舍人唱名,谢恩,放榜。

择日赐恩荣宴于翰林国史院,押宴以中书省官,凡预试官并与宴。

预宴官及进士并簪华至所居。

择日恭诣殿廷,上谢恩表。

次日,诣中书省参见。

又择日,诸进士诣先圣庙行舍菜礼,第一人具祝文行事,刻石题名于国子监。

延祐二年春三月,廷试进士,赐护都答儿、张起岩等五十有六人及第、出身有差。

五年春三月,廷试进士护都达儿、霍希贤等五十人。

至治元年春三月,廷试进士达普化、宋本等六十有四人。

泰定元年春三月,廷试进士捌剌、张益等八十有六人。

四年春三月,廷试进士阿察赤、李黼等八十有六人。

天历三年春三月,廷试进士笃列图、王文烨等九十有七人。

元统癸酉科,廷试进士同同、李齐等,复增名额,以及百人之数。

稍异其制,左右榜各三人,皆赐进士及第,其余出身有差。

科举取士,莫盛于斯。

后三年,其制遂罢。

又七年而复兴,遂稍变程式,减蒙古、色目人明经二绦,增本经义;易汉、南人第一场《四书》疑一道为本经疑,增第二场古赋外,于诏诰、章表内又科一道。

此有元科目取士之制,大略如此。

若夫会试下第者,自延祐创设之初,丞相帖木迭儿、阿散及平章李孟等奏:"下第举人,年七十以上者,与从七品流官致仕;六十以上者,与教授;元有出身者,于应得资品上稍优加之;无出身者,与山长、学正。 受省札,后举不为例。 今有来迟而不及应试者,未曾区用。 取旨。"

帝曰:"依下第例恩之,勿著为格。"

泰定元年三月,中书省臣奏:"下第举人,仁宗延祐间,命中书省各授教官之职,以慰其归。 今当改元之初,恩泽宜溥。 蒙古、色目人,年三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 汉人、南人,年五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 先有资品出身者,更优加之;不愿仕者,令备国子员。 后勿为格。"

从之。

自余下第之士,恩例不可常得,间有试补书吏以登仕籍者。

惟已废复兴之后,其法始变,下第者悉授以路府学正及书院山长。

又增取乡试备榜,亦授以郡学录及县教谕。

于是科举取士,得人为盛焉。

学校

世祖至元八年春正月,始下诏立京师蒙古国子学,教习诸生,于随朝蒙古、汉人百官及怯薛歹官员,选子弟俊秀者入学,然未有员数。

以《通鉴节要》用蒙古语言译写教之,俟生员习学成效,出题试问,观其所对精通者,量授官职。

成宗大德十年春二月,增生员廪膳,通前三十员为六十员。

武宗至大二年,定伴读员四十人,以在籍上名生员学问优长者补之。

仁宗延祐二年冬十月,以所设生员百人,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汉人三十人,而百官子弟之就学者,常不下二三百人,宜增其廪饩,乃减去庶民子弟一百一十四员,听陪堂学业,于见供生员一百名外,量增五十名。

元置蒙古二十人,汉人三十人,其生员纸札笔墨止给三十人,岁凡二次给之。

至元六年秋七月,置诸路蒙古字学。

十二月,中书省定学制颁行之,命诸路府官子弟入学,上路二人,下路二人,府一人,州一人。

余民间子弟,上路三十人,下路二十五人。

愿充生徒者,与免一身杂役。

以译写《通鉴节要》颁行各路,俾肄习之。

至成宗大德五年冬十月,又定生员,散府二十人,上、中州十五人,下州十人。

元贞元年,命有司割地,给诸路蒙古学生员饩廪。

其学官,至元十九年,定拟路府州设教授,以国字在诸字之右,府州教授一任,准从八品,再历路教授一任,准正八品,任回本等迁转。

大德四年,添设学正一员,上自国学,下及州县,举生员高等,从翰林考试,凡学官译史,取以充焉。

世祖至元二十六年夏五月,尚书省臣言:"亦思替非文字宜施于用,今翰林院益福的哈鲁丁能通其字学,乞授以学士之职,凡公卿大夫与夫富民之子,皆依汉人入学之制,日肄习之。"

帝可其奏。

是岁八月,始置回回国子学。

至仁宗延祐元年四月,复置回回国子监,设监官,以其文字便于关防取会数目,令依旧制,笃意领教。

泰定二年春闰正月,以近岁公卿大夫子弟与夫凡民之子入学者众,其学官及生员五十余人,已给饮膳者二十七人外,助教一人、生员二十四人廪膳,并令给之。

学之建置在于国都,凡百司庶府所设译史,皆从本学取以充焉。

太宗六年癸巳,以冯志常为国子学总教,命侍臣子弟十八人入学。

世祖至元七年,命侍臣子弟十有一人入学,以长者四人从许衡,童子七人从王恂。

至二十四年,立国子学,而定其制。

设博士,通掌学事,分教三斋生员,讲授经旨,是正音训,上严教导之术,下考肄习之业。

复设助教,同掌学事,而专守一斋;正、录,申明规矩,督习课业。

凡读书必先《孝经》、《小学》、《论语》、《孟子》、《大学》、《中庸》,次及《诗》、《书》、《礼记》、《周礼》、《春秋》、《易》。

博士、助教亲授句读、音训,正、录、伴读以次传习之。

讲说则依所读之序,正、录、伴读亦以次而传习之。

次日,抽签,令诸生复说其功课。

对属、诗章、经解、史评,则博士出题,生员具稿,先呈助教,俟博士既定,始录附课簿,以凭考校。

其生员之数,定二百人,先令一百人及伴读二十人入学。

其百人之内,蒙古半之,色目、汉人半之。

许衡又著诸生入学杂仪,及日用节目。

七年,命生员八十人入学,俾永为定式而遵行之。

成宗大德八年冬十二月,始定国子生,蒙古、色目、汉人三岁各贡一人。

十年冬闰十月,国子学定蒙古、色目、汉人生员二百人,三年各贡二人。

武宗至大四年秋闰七月,定生员额二百人。

冬十二月,复立国子学试贡法,蒙古授官六品,色目正七品,汉人从七品。

试蒙古生之法宜从宽,色目生宜稍加密,汉人生则全科场之制。

仁宗延祐二年秋八月,增置生员百人,陪堂生二十人,用集贤学士赵孟頫\、礼部尚书元明善等所议国子学贡试之法更定之。

一曰升斋等第。

六斋东西相向,下两斋左曰游艺,右曰依仁,凡诵书讲说、小学属对者隶焉。

中两斋左曰据德,右曰志道,讲说《四书》、课肄诗律者隶焉。

上两斋左曰时习,右曰日新,讲说《易》、《书》、《诗》、《春秋》科,习明经义等程文者隶焉。

每斋员数不等,每季考其所习经书课业,及不违规矩者,以次递升。

二曰私试规矩。

汉人验日新、时习两斋,蒙古色目取志道、据德两斋,本学举实历坐斋二周岁以上,未尝犯过者,许令充试。

限实历坐斋三周岁以上,以充贡举。

汉人私试,孟月试经疑一道,仲月试经义一道,季月试策问、表章、诏诰科一道。

蒙古、色目人,孟、仲月各试明经一道,季月试策问一道。

辞理俱优者为上等,准一分;理优辞平者为中等,准半分。

每岁终,通计其年积分,至八分以上者升充高等生员,以四十名为额,内蒙古、色目各十名,汉人二十名。

岁终试贡,员不必备,惟取实才。

有分同阙少者,以坐斋月日先后多少为定。

其未及等,并虽及等无阙未补者,其年积分,并不为用,下年再行积算。

每月初二日蚤旦,圆揖后,本学博士、助教公座,面引应试生员,各给印纸,依式出题考试,不许怀挟代笔,各用印纸,真楷书写,本学正、录弥封誊录,余并依科举式,助教、博士以次考定。

次日,监官覆考,于名簿内籍记各得分数,本学收掌,以俟岁终通考。

三曰黜罚科绦。

应私试积分生员,其有不事课业及一切违戾规矩者,初犯罚一分,再犯罚二分,三犯除名,从学正、录纠举,正、录知见而不纠举者,从本监议罚之。

应已补高等生员,其有违戾规矩者,初犯殿试一年,再犯除名,从学正、录纠举之,正、录知见而不纠举者,亦从本监议罚之。

应在学生员,岁终实历坐斋不满半岁者,并行除名。

除月假外,其余告假,并不准算。

学正、录岁终通行考校应在学生员,除蒙古、色目别议外,其余汉人生员三年不能通一经及不肯勤学者,勒令出学。

其余责罚,并依旧规。

泰定三年夏六月,更积分而为贡举,并依世祖旧制。

其贡试之法,从监学所拟,大概与前法略同,而防闲稍加严密焉。

其本学正、录各二员,司乐一员,典籍二员,管勾一员,及侍仪舍人,旧例举积分生员充之,后以积分既革,于上斋举年三十以上、学行堪范后学者为正、录,通晓音律、学业优赡者为司乐,干局通敏者为典籍、管勾。

其侍仪舍人,于上、中斋举礼仪习熟、音吐洪畅、曾掌春秋释奠、每月告朔明赞、众与其能者充之。

文宗天历二年春三月,惟伴读员数,自初二十人岁贡二人,后于大德七年定四十人岁贡六人,至大四年定四十人岁贡四人,延祐四年岁贡八人为淹滞,既额设四十名,宜充部令史者四人、路教授者四人。

是后,又命所贡生员,每大比选士,与天下士同试于礼部,策于殿廷,又增至备榜而加选择焉。

国初,燕京始平,宣抚王楫请以金枢密院为宣圣庙。

太宗六年,设国子总教及提举官,命贵臣子弟入学受业。

宪宗四年,世祖在潜邸,特命修理殿廷;及即位,赐以玉斝,俾永为祭器。

至元十三年,授提举学校官六品印,遂改为大都路学,署曰提举学校所。

二十四年,既迁都北城,立国子学于国城之东,乃以南城国子学为大都路学,自提举以下,设官有差。

仁宗延祐四年,大兴府尹马思忽重修殿门堂庑,建东西两斋。

泰定三年,府尹曹伟增建环廊。

文宗天历二年,复增广之,提举郝义恭又增建斋舍。

自府尹郝朵而别至曹伟,始定生员凡百人,每名月饩,京畿漕运司及本路给之。

泰定四年夏四月,诸生始会食于学焉。

太宗始定中原,即议建学,设科取士。

世祖中统二年,始命置诸路学校官,凡诸生进修者,严加训诲,务使成材,以备选用。

至元十九年夏四月,命云南诸路皆建学以祀先圣。

二十三年二月,帝御德兴府行宫,诏江南学校旧有学田,复给之以养士。

二十八年,令江南诸路学及各县学内,设立小学,选老成之士教之,或自愿招师,或自受家学于父兄者,亦从其便。

其他先儒过化之地,名贤经行之所,与好事之家出钱粟赡学者,并立为书院。

凡师儒之命于朝廷者,曰教授,路府上中州置之。

命于礼部及行省及宣慰司者,曰学正、山长、学录、教谕,路州县及书院置之。

路设教授、学正、学录各一员,散府上中州设教授一员,下州设学正一员,县设教谕一员,书院设山长一员。

中原州县学正、山长、学录、教谕,并受礼部付身。

各省所属州县学正、山长、学录、教谕,并受行省及宣慰司札付。

凡路府州书院,设直学以掌钱谷,从郡守及宪府官试补。

直学考满,又试所业十篇,升为学录、教谕。

凡正、长、学录、教谕,或由集贤院及台宪等官举充之。

谕、录历两考,升正、长。

正、长一考,升散府上中州教授。

上中州教授又历一考,升路教授。

教授之上,各省设提举二员,正提举从五品,副提举从七品,提举凡学校之事。

后改直学考满为州吏,例以下第举人充正、长,备榜举人充谕、录,有荐举者,亦参用之。

自京学及州县学以及书院,凡生徒之肄业于是者,守令举荐之,台宪考核之,或用为教官,或取为吏属,往往人材辈出矣。

世祖中统二年夏五月,太医院使王猷言:"医学久废,后进无所师授。 窃恐朝廷一时取人,学非其传,为害甚大。"

乃遣副使王安仁授以金牌,往诸路设立医学。

其生员拟免本身检医差占等役,俟其学有所成,每月试以疑难,视其所对优劣,量加劝惩。

后又定医学之制,设诸路提举纲维之。

凡宫壸所需,省台所用,转入常调,可任亲民,其从太医院自迁转者,不得视此例,又以示仕途不可以杂进也。

然太医院官既受宣命,皆同文武正官五品以上迁叙,余以旧品职递升,子孙廕用同正班叙。

其掌药,充都监直长,充御药院副使,升至大使,考满依旧例于流官铨注。

诸教授皆从太医院定拟,而各路主善亦拟同教授皆从九品。

凡随朝太医,及医官子弟,及路府州县学官,并须试验。

其各处名医所述医经文字,悉从考校。

其诸药所产性味真伪,悉从辨验。

其随路学校,每岁出降十三科疑难题目,具呈太医院,发下诸路医学,令生员依式习课医义,年终置簿解纳送本司,以定其优劣焉。

世祖至元二十八年夏六月,始置诸路阴阳学。

其在腹里、江南,若有通晓阴阳之人,各路官司详加取勘,依儒学、医学之例,每路设教授以训诲之。

其有术数精通者,每岁录呈省府,赴都试验,果有异能,则于司天台内许令近侍。

延祐初,令阴阳人依儒、医例,于路府州设教授一员,凡阴阳人皆管辖之,而上属于太史焉。

举遗逸以求隐迹之士,擢茂异以待非常之人。

世祖中统间,征许衡,授怀孟路教官,诏于怀孟等处选子弟之俊秀者教育之。

是年,又诏征金进士李冶,授翰林学士。

征刘因为集贤学士,不至。

又用平章咸宁王野仙荐,征萧不起,即授陕西儒学提举。

至元十八年,诏求前代圣贤之后,儒医卜筮,通晓天文历数,并山林隐逸之士。

二十年,复召拜刘因右赞善大夫,辞,不允。

未几以抛老,乞终养,俸给一无所受。

后遣使授命于家,辞疾不起。

二十八年,复诏求隐晦之士,俾有司具以名闻。

成宗大德六年,征临川布衣吴澂,擢应奉翰林文字,拜命即归。

九年,诏求山林间有德行文学、识治道者,遣使征萧渼,且曰:"或不乐于仕,可试一来,与朕语而遣归。"

至大三年,复召吴澄,拜国子司业,以病还;延祐三年,召拜集贤直学士,以疾不赴;至治三年,召拜翰林学士。

武宗、仁宗累征萧渼,授集贤学士、国子司业,未赴,改集贤侍讲学士。

又以太子右谕德征,始至京师,授集贤学士、国子祭酒,谕德如故。

仁宗延祐七年十一月,诏曰:"比岁设立科举,以取人材,尚虑高尚之士,晦迹丘园,无从可致。 各处其有隐居行义、才德高迈、深明治道、不求闻达者,所在官司具姓名,牒报本道廉访司,覆奏察闻,以备录用。"

又屡诏求言于下,使得进言于上,虽指斥时政,并无谴责,往往采择其言,任用其人,列诸庶位,以图治功。

其他著书立言、裨益教化、启迪后人者,亦斟酌录用,著为常式云。

童子举,唐、宋始著于科,然亦无常员。

成宗大德三年,举童子杨山童、海童。

五年,大都提举学校所举安西路张秦山,江浙行省举张升甫。

武宗至大元年,举武福安。

仁宗延祐三年,江浙行省举俞傅孙、冯怙哥。

六年,河南路举张答罕,学士完者不花举丁顽顽。

七年,河间县举杜山童,大兴县举陈聃。

英宗至治元年,福州路连江县举陈元麟。

至治三年,河南行省举张英。

泰定四年,福州举叶留井。

文宗天历二年,举杜夙灵。

至顺二年,制举答不歹子买来的。

皆以其天资颖悟,超出儿辈,或能默诵经文,书写大字,或能缀缉辞章,讲说经史,并令入国子学教育之。

惟张秦山尤精篆涘,陈元麟能通性理,叶留畊问以《四书》大义,则对曰:"无过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

时人以远大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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