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智录 卷之七 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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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智录》 卷之七 路案 解鉴

齐河桥为长清、齐河二邑边界,以桥顶为限。

道光乙未岁,桥头死一人;偏西,实在齐河界内。

齐邑尹诣验,见尸有刃伤,系属谋财害命,案关重大,遂托反尸验伤,移尸于桥顶之东,曰:"尸在长清界内。"

以误报责地保而去。

长清役禀于官,兼言移尸之故。

长尹遣人请齐尹同赴验视。

长尹先到,于尸怀中搜得账单一纸,上载买布若干,使钱若干,极清楚。

未几,齐尹至。

长尹请于邻近庙中商酌。

长尹谓齐尹曰:"尸在桥西,何为移于桥东?"齐尹曰:"未也。"

长尹曰:"行客被杀,必有血迹。 今桥西有血迹,桥东尸下无之,非移尸而何?"齐尹不能答。

长尹笑曰:"似此案,恐兄无由审究,弟其代之。"

时乡人入庙观者甚众,长尹令役闭门,发怒曰:"尔等来此,将盗听官言,为凶手报信耶?"喝令每人杖二十放行。

齐尹不知其意,为乡人缓颊。

长尹曰:"若然,罚使每人出布半匹,不拘色,五人互保。 定于第三日在此交收,违者责不贷。"

先将愿出布者,记清姓名里居,约出三十余名。

后者曰:"身等家贫,实无钱买布。"

长尹曰:"三人共出布半匹可乎?"佥曰:"可。"

约又放出三十余人。

长尹曰:"吾不强人所难,尔等既无钱出布,务各恿怂出布者,早市布于此交纳,勿干重责。"

众唯唯而去。

长尹约齐尹,届期同来此收布,齐尹应诺,遂归。

至第三日,两尹先后到。

出布者各抱布以俟,长尹按次验布。

验后,将布仍交其人,问其布或市于某甲,一一注明。

验毕,统计其布,市于某甲者过半。

尹问某甲何在。

盖某甲亦出布之人,众共指之,曰:"即是人。"

尹问甲曰:"业布几年矣?"答曰:"初作此生理。"

尹曰:"汝所买之布,兰者几何,白者几何,共计几何,汝记之乎?"甲各以数对。

尹曰:"非也。 殆兰者若干,白者若干,共计若干,恐汝误计。"

尹又曰:"汝布都鬻给谁氏?"甲曰:"仅卖于出布者数匹,他未发市。"

尹曰:"卖于出布几何,下余几何,汝知之乎?"甲又各以数对。

尹曰:"亦非也。 殆卖给出布者若干匹,下余若干匹耳。"

急差役往甲家取布。

移时,役取布回。

数其布,果与甲所言不对,而与尹言不差。

尹笑谓甲曰:"汝自买之布,反不知其数,吾悉知之,汝知其故乎?"答曰:"不知。"

齐尹不胜惊讶,问其所以。

尹指某甲曰:"此御人之贼,闵不畏死者也。"

遂出一账单示齐尹。

齐尹曰:"此单何来?"尹曰:"于死者怀中得之。 某甲之布与账单之布数目不异,明系甲贪其布而杀其人无疑矣。"

某甲闻言,魂飞魄越,遂自招认。

供言:"死者系齐河某村人,贩布为业。 心利其货,因与交友,挽留住宿,辇布至我家。 夜托伴行接他友,至桥顶而杀之,遂掩有其布。 众所市之布匹,实是死者之物。"

尹既得正凶,遂谓出布者曰:"汝等之布,既系价买,各人携去。 岂真罚汝以肥官囊耶?盖劫夺之物,其售必贱,借汝等市布以征凶身之所在耳。"

言已,听各抱布去。

复差役传死者之家人,领尸与布,并追某甲所卖布价与之。

两邑士民,悉颂神君。

惜偶忘其官讳,容再访之。

虚白道人曰:怪案奇冤,总有端绪,为官者不肯深用其心以求之耳。

长尹于尸怀中得一帐单,在他人亦不过以帐单知死者为布客已耳,而尹则以之而获凶首,且以之而使凶首自招,固处处见尹之智,亦处处见尹之仁也。

此篇可采入《无冤录》、《牧津》等书后。

马竹吾

予不羡长尹有折狱之明,而羡其有周公之美。

移尸不校是不骄也,代审路案是不吝也,如有周公之才之美。

使骄且吝,则布商之冤莫明于地下。

噫!居官如齐尹者,恶在其为民父母也。

盖防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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