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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及祝升,祝先入,主人从,西面于户内。
"祝先入,接神宜在前也。 《少牢馈食礼》曰:"祝盥于洗,升自西阶,主人盥,升目阼阶,祝先入,南面。" "
[疏]"主人"至"户内"。
○注"祝先"至"南面"。
○释曰:自此尽"稽首",论主人、主妇及祝与佐食陈设阴厌之事。
云"主人从,西面于户内",注引《少牢》者,证主人户内西面,其时祝北墉下南面之事,以其未有祝行事之法,直监纳祭而已。
下文乃云"祝在左",为孝子释辞,乃有事也。
主妇盥于房中,荐两豆,葵菹、蜗醢,醢在北。
"主妇盥,盥於内洗。 《昏礼》妇洗在北堂,直室东隅。 "宗人遣佐食及执事盥,出。
"命之盥出,当助主人及宾举鼎。 "
主人降,及宾盥,出。
主人在右,及佐食举牲鼎。
宾长在右,及执事举鱼、腊鼎,除。
"及,与也。 主人在右,统於东。 主人与佐食者,宾尊不载。 《少牢馈食礼》:鱼用鲋,腊用麋,士腊用兔。 "
[疏]注"及与"至"用兔"。
○释曰:鼎在门外北上,东为右人,西为左人,右人尊,入时在鼎前,左人卑,入时在鼎后。
又尽载牲体於俎,又设俎于神坐之前,主人升,乃以东为主。
今在堂下,主人在右,故云"统於东"也。
云"主人与佐食者,宾尊不载"者,以宾主当相对为左右,以宾尊不载牲体,故使佐食对主人,使宾为右人,而使执事在左而载也。
宗人执毕,先入,当阼阶,南面。
"毕状如叉,盖为其似毕星取名焉。 主人亲举,宗人则执毕导之。 既错,叉以毕临匕载,备失脱也。 《杂记》曰:"匕用桑,长三尺,毕用桑,三尺,刊其本与末。" 匕、毕同材明矣。 今此匕用棘心,则毕亦用棘心。 旧说云:毕以御他神物,神物恶桑叉。 则少牢馈食及虞无叉,何哉?此无叉者,乃主人不亲举耳。 《少牢》大夫祭不亲举。 虞,丧祭祭也,主人未执事。 、练、祥执事用桑叉,自此纯吉,用棘心叉。 "
[疏]"宗人"至"南面"。
○注"毕状"至"心叉"。
○释曰:云"毕,状如叉"者,下引旧说有他神物恶桑叉之言,故以叉而言。
云"盖为其似毕星取名焉"者,案《诗》云:"有扌求天毕,载施之行。"
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
云"主人亲举,宗人则执毕导之。 既错,叉以毕临匕载,备失脱也",知义然者,以经言"宗人执毕先入",是导之也。
又知既错,叉以毕临匕载,备失脱也者,以经云"当阼阶南面",明乡主人执事临匕备失脱可知也。
云"今此匕用棘心,则毕亦用棘心"者,案下记云"棘心匕刻"是也。
知毕亦棘心者,以《杂记》匕、毕同用桑,据丧祭。
今吉祭,匕用棘心,则毕亦棘心也。
云"旧说云,毕以御他神物,神物恶桑叉",旧说如此。
又引《少牢》、《士虞》已下,破旧说之意也。
云"此无叉者,乃主人不亲举耳"者,总解《士虞》、《少牢》二礼。
云"《少牢》大夫祭不亲举"者,大夫尊,主人不亲举。
云"虞,丧祭祭也主人未执事"者,对吉祭主人执事有毕,彼无也。
云"练祥执事用桑叉"者,以其虞时主人不执事,则已执事,执事用桑叉,则《杂记》所云是也。
云"自此纯吉,用棘心叉"者,除祥后则礻覃月及吉祭用棘心也。
案《易。
震卦》彖辞云:"震来,笑言哑哑,震惊百里,不丧匕鬯。"
郑注云:雷发声於百里。
古者诸侯象诸侯出教令能警戒国内,则守其宗庙社稷,为之祭主,不亡其匕鬯。
人君於祭匕牲体荐鬯而已,其余不亲为也。
若然,诸侯亲匕牲体,大夫不亲者,辟人君,士卑不嫌,得与人君同亲匕也。
鼎西面错,右人抽扃,委于鼎北。
"右人,谓主人及二宾。 既错,皆西面俟也。 "赞者错俎,加匕。
"赞者执俎及匕从鼎入者,其错俎东缩,加匕,东柄,既则退,而左人北面也。 "
[疏]注"赞者"至"北面"。
○释曰:云"其错俎东缩,加匕,东柄"者,《少牢》云"俎皆设于鼎西西肆",又云"匕皆加于鼎东枋",则此加匕於鼎东柄可知。
云"既则退,而左人北面也",知者,以其俎从於鼎西,其人当北面,於其南载之便,是以《昏礼》亦云"北面载,执而俟"是也。
乃匕。
"右人也,尊者於事,指使可也。 左人载之。 "
佐食升斤俎,之,设于阼阶西。
"斤,谓心舌之俎也。 《郊特牲》曰: "斤之为言敬也。" 言主人之所以敬尸之俎。 古文皆作密。 "
[疏]注"斤谓"至"作密"。
○释曰:知斤谓心舌者,下记云"斤俎心舌,皆去本末,午割之,实於牲鼎。 载心立,舌缩俎"是也。
引《郊特牲》者,见敬有斤俎,送于尸前。
卒载,加匕于鼎。
"卒,已也。 已载,毕亦加焉。 "
[疏]注"卒已"至"加焉"。
○释曰:主人匕牲体,宗人以毕助之。
主人匕事讫,加之於鼎,则宗人既事,亦加於鼎可知。
主人升,入复位。
俎入设于豆东。
鱼次,腊特于俎北。
"入设俎,载者。 腊特,馔要方也。 凡馔必方者,明食味人之性所以正。 "[疏]注"入设"至"以正"。
○释曰:知载人设俎者,以其经卒载下,即云入设,不见别人,明是载者设之可知。
云"腊特,馔要方也"者,案经豆在神坐之前,豕俎入设於豆东,鱼俎又次其东,若腊俎复在东,则馔不得方,故腊俎特于俎北,取其方故也。
主妇设两敦黍稷于俎南,西上,及两,Ρ设于豆南,南陈。
"宗妇不赞敦者,以其少,可亲之。 Ρ,菜也。 "
[疏]注"宗妇"至"菜也"。
○释曰:案《少牢》主妇设金敦,宗妇赞三敦,以其多,故使宗妇赞。
此士祭祀二敦,少,故不使宗妇赞,主妇可亲之也。
若然,案《少牢》佐食赞,宗妇不赞,此不以佐食决之,而并云宗妇者,此决《有司彻》,故《有司彻》云:"主妇洗于房中。 出实爵,尊南,西面拜献尸,尸拜,于筵上受,主妇西面于主人之席北,拜送爵,入于房,取一羊,坐奠于韭菹西,主妇赞者执豕以从,主妇不兴,受,设于羊之西。"
又下至主妇致爵于主人,"主妇设二与糗、,如尸礼",皆是也。
祝洗,酌奠,奠于南,遂命佐食启会。
佐食启会,却于敦南,出立于户西,南面。
"酌奠,奠其爵觯也。 《少牢馈食礼》启会,乃奠之。 "[疏]注"酌奠"至"奠之"。
○释曰:引《少牢》者,案《少牢》:"祝酌奠,遂命佐食。"
佐食启会乃奠者,彼大夫礼,与此士礼相变,是以与此奠乃启会异也。
主人再拜稽首。
祝在左,"稽首,服之甚者。 祝在左,当为主人释辞於神也。 祝祝曰:"孝孙某,敢用刚鬣、嘉荐、普淖,用荐某事於皇祖某子,尚飨。" "
[疏]注"稽首"至"尚飨"。
○释曰:引《少牢》"祝祝"已下者,欲见迎尸之前,释孝子之辞也。
卒祝,主人再拜稽首。
祝迎尸于门外。
"尸自外来,代主人接之。 就其次而请,不拜,不敢与尊者为礼。 《周礼。 掌次》:"凡祭祀,张尸次。" "
[疏]"祝迎尸于门外"。
○注"尸自"至"尸次"。
○释曰:自此尽"反黍稷于其所",论阴厌后迎尸于正祭之事。
云"尸自外来,代主人接之"者,下注云"主人不迎尸,成尸尊"故也。
云"就其次而请,不拜,不敢与尊者为礼"者,凡平宾客,皆在门西,主人出门左,西面拜。
今此经直云"迎尸於门外",不言祝拜,尸答拜,是祝出就次,尸乃出次迎之而入门,是不敢与尊者为礼。
引《周礼》者,证门外张尸次之事也。
主人降,立于阼阶东。
"主人不迎尸,成尸尊。 尸,所祭者之孙也。 祖之尸,则主人乃宗子。 祢之尸,则主人乃父道。 事神之礼,庙中而已,出迎则为厌。 "[疏]注"主人"至"为厌"。
○释曰:云"主人不迎尸,成尸尊"者,案《祭统》云:"君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 尸在庙门外,则疑於臣;在庙中,则全於君。 君在庙门外,则疑於君;入庙门,则全於臣,全於子。"
郑云:"不迎尸者,欲全其尊也。 尸,神象也。 鬼神之尊在庙中,人君之尊,出庙门则伸。"
此士礼,虽无君道,亦尊尸。
主人不迎,迎之尊不成,不迎之则成,尸之道尊也。
云"尸,所祭者之孙也"者,《礼记》云"孙为王父尸"是也。
云"祖之尸,则主人乃宗子"者,以其祭祖,兄弟来助祭,故知宗子,小宗、大宗,五宗皆然。
《书传》云:"宗子将有事,族人皆入侍也。"
云"祢之尸,则主人乃父道"者,《礼记。
祭统》云:"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 所使为尸者,於祭者子行也。 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此父子之伦也。"
注云:"祭祖则用孙列,皆取於同姓之孙。"
是其祢之尸,则主人乃父道也。
云"事神之礼,庙中而已,出迎则为厌",有出庙门,主人是君,是是厌臣之义,故不迎也。
尸入门左,北面盥,宗人授巾。
"侍盥者执其器就之,执箪者不授巾,贱也。 宗人授巾,庭长尊。 《少牢馈食礼》曰:"祝先入门右,尸入门左。" "[疏]注"侍盥"至"门左"。
○释曰:引《少牢》者,见上经陈盥在门右,今尸入门左,尸尊,不就盥巾等,乡门右就尸之义也。
尸至于阶,祝延尸。
尸升,入,祝先,主人从。
"延,进,在后诏侑曰延。 《礼器》所谓"诏侑武方"者也。 《少牢馈食礼》曰:"尸升自西阶,入,祝从。 主人升自阼阶,祝先入,主人从。" "
[疏]"尸至"至"人从"。
○注"延进"至"人从"。
○释曰:云"在后诏侑曰延"者,案《士虞礼》"尸谡祝前乡尸",郑注云:"前,道也。 祝道尸,必先乡之,为之节。"
彼祝居尸前道之,此则在尸后诏之,故云延也。
云《礼器》所谓"诏侑武方"者,彼注:"武,无也。"
祝诏侑尸无常,谓若《檀弓》子事父母"左右就养无方",今祝延尸、道尸亦无常也。
引《少牢》者,见祝从尸,主人又从祝入之事。
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
"妥,安坐也。 "尸答拜,执奠,祝飨,主人拜如初。
"飨,劝强之也。 其辞取于《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主为孝荐之飨。" 旧说云:"明荐之。" "
[疏]"尸答"至"如初"。
○注"飨劝"至"荐之"。
○释曰:云"其辞取于《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者,但丧祭称哀,吉祭称孝,故《士虞》记卒哭飨尸,辞曰:"哀子某圭为哀荐之飨。"
此既吉祭,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
以其改哀云孝,故曰宜云也。
引旧说者,证圭为明之义也。
祝命ソ祭。
尸左执觯,右取菹,扌Й于醢,祭于豆。
"命,诏尸也。 ソ祭,祭神食也。 《士虞礼》古文曰:"祝命佐食堕祭。" 《周礼》曰:"既祭,则藏其堕。" 堕与ソ读同耳。 今文改ソ皆为绥,古文此皆为ソ祭也。 扌Й醢者,染於醢。 "
[疏]"祝命"至"豆"。
○注"命诏"至"於醢"。
○释曰:云"ソ祭,祭神食也"者,乡者设馔未迎尸,阴厌,厌饫神。
今尸来升席,而ソ祭,祭讫,当食神余。
引《周礼》而云"堕与ソ读同",则二字通用。
云"今文改ソ皆为绥",不从今文引古文者,欲见扌Й下有祭无醢,故迭之而不从也。
云"扌Й醢者染於醢",从经为正也。
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
尸祭之,祭酒,啐酒,告旨。
主人拜,尸奠觯答拜。
"肺祭,寸刂肺也。 旨,美也。 祭酒,味之芬芬者。 齐敬共之,唯恐不美。 告之美,达其心,明神享之。 "
[疏]注"肺祭"至"享之"。
○释曰:知"肺祭是寸刂肺也"者,下记"寸刂肺三",郑注:"为尸主人主妇祭。"
明是寸刂肺,非举肺也。
祭,尝之,告旨。
主人拜,尸答拜。
",肉味之有菜和者。 《曲礼》曰: "客絮羹,主人辞不能亨。" "[疏]注"肉"至"能亨"。
○释曰:云",肉味之有菜和"者,此即《公食大夫》"牛霍、羊苦、豕薇之等"是也。
以其盛之器,因号羹为,故云肉味有菜和者。
引《曲礼》者,证羹有五味调和,不合絮调之义,故告旨。
若大羹不调,以盐菜无絮调之理也。
祝命尔敦。
佐食尔黍稷于席上。
"尔,近也。 近之,便尸之食也。 "设大羹氵音于醢北。
"大羹氵音,煮肉汁也。 不和,贵其质,设之所以敬尸也。 不祭,不哜,大羹不为神,非盛者也。 《士虞礼》曰:"大羹氵音自门入。" 今文氵音皆为汁。 "
[疏]"设大羹氵音于醢北"。
○注"大羹"至"为汁"。
○释曰:云"醢北"
者,为荐左。
案《公食大夫》、《昏礼》大羹氵音皆在荐右,此在左者,神礼变於生人。
《士虞礼》大夫羹氵音,设于南,在右。
与生人同,有不忍异於生故也。
云"不和,贵其质"者,案桓二年《左氏传》云"大羹不和以盐菜",是贵其质也。
云"不为神"者,阴厌时未设,尸来始设为尸,故《士虞记》云"无尸,则礼及荐馔皆如初。 不ソ祭,无大羹氵音从献。"
有尸即有大羹氵音从献,纵有,亦不祭不哜,是不为神为尸,非盛者也。
引《士虞礼》曰"大羹氵音自门入"
者,证迎尸后,乃从献来也。
举肺、脊以授尸。
尸受,振祭,哜之,左执之。
"肺,气之主也。 脊,正体之贵者。 先食之,所以导食通气。 "
乃食,食举。
"举言食者,明凡解体皆连肉。 "[疏]"乃食食举"。
○注"举言"至"连肉"。
○释曰:"乃食",谓食肺。
云"食举",谓骨体正脊从俎,举乡日,因名体为举。
凡牲体,或七或二十一,皆据骨节而言。
今言食不可空食,骨以体皆连肉也。
主人羞斤俎于腊北。
"斤俎主於尸,主人亲羞,敬也。 神俎不亲设者,贵得宾客以神事其先。 "
[疏]注"斤俎"至"其先"。
○释曰:云"斤俎主於尸"者,以其入后乃设之,故知主於尸。
主人亲进者,敬尸故也。
前神俎使载者设之者,欲得尊宾,嘉客以事其先故也。
尸三饭,告饱。
祝侑,主人拜。
"三饭,告饱,礼一成也。 侑,劝也。 或曰又,劝之使又食。 《少牢馈食礼》侑辞曰"皇尸未实,侑"也。 "
佐食举,尸受,振祭,哜之。
佐食受,加于斤俎。
举兽、鱼一,亦如之。
",长胁也。 兽,腊,其体数与牲同。 "
[疏]注"长"至"牲同"。
○释曰:云"长胁",文出下记也。
云"兽,腊,其体数与牲同",知者,亦见下记云"腊如牲骨"是也。
尸实举于菹豆。
"为将食庶羞,举谓肺脊。 "
佐食羞庶羞四豆,设于左,南上,有醢。
"庶,众也。 众羞以豕肉,所以为异味。 四豆者,尧、炙、、醢。 南上者,以尧炙为上,以有醢不得纟争也。 "
[疏]注"庶众"至"纟争也"。
○释曰:案《公食大夫》云:"旁四列,西北上。 乡以东熏尧,牛炙,炙南醢,以西牛醢。"
注云:"先设醢,纟争之次也。"
此四豆有醢,则不得先设,非纟争之次故也。
又复一醢,不得与炙相对。
相对之法,炙在南,醢在北,在北,醢南,如此,见得纟争。
故《少牢》云:"韭菹、醢、葵菹、蠃醢,韭菹在南,葵菹在北。"
注云:"葵菹在北纟争。"
又云:"羞,两瓦豆,有醢,亦用瓦豆,设于荐豆之北。"
注云:"四豆亦纟争,羊在南,豕在北。"
此皆有醢,亦得纟争者,以其四豆醢具相对,故郑皆纟争也。
尸又三饭,告饱。
祝侑之如初。
"礼再成也。 "举骼及兽、鱼如初。
尸又三饭,告饱。
祝侑之如初。
"礼三成。 兽鱼如初者,兽骼,鱼一也。 "
举肩及兽、鱼如初。
"不复饭者,三三者,士之礼大成也。 举,先正脊,后肩,自上而却下,纟争而前,终始之次也。 "
[疏]注"不复"至"次也"。
○释曰:云"举,先正脊,后肩,自上而却下,纟争而前,终始之次也"者,先举正脊自上也,次举胁即却也,后举骼即下纟争也,终举肩即前也。
前者,牲体之始;后者,牲体之终,故云终始之次也。
佐食盛斤俎,俎释三个。
"佐食取牲鱼腊之余,盛於斤俎,将以归尸。 俎释三个,为改馔於西北隅遗之。 所释者,牲腊则正脊一骨,长胁一骨及也,鱼则三头而已。 个犹枚也,今俗言物数有云若干个者,此读然。 "[疏]注"佐食"至"读然"。
○释曰:云"俎释三个,为改馔於西北隅遗之。 所释者,牲腊则正脊一骨,长胁一骨及也",知者,案下记云:"尸俎,右肩、臂、、肫、骼,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
今尸举正脊一骨,长胁一骨,及骼脊胁各一骨,在前脚三节,后脚二节,各举其一讫,前脚举肩讫,宜次盛臂,后脚举骼讫,宜次盛肫。
前后各一节以归廷脊,以其次正脊故也。
前脚唯有在,并脊、胁各一骨为三也。
举肺、脊加于斤俎,反黍稷于其所。
"尸授佐食,佐食受而加之,反之也。 肺脊初在俎豆。 "
[疏]注"尸授"至"俎豆"。
○释曰:经直云"肺脊加於斤俎",郑知尸不自加而授与佐食,佐食受而加之者,约《少牢》云:"上佐食受尸牢肺、正脊加于斤。"
郑注云:"受者,尸授之"是也。
云"肺脊初在菹豆"者,上文云"尸实举于菹豆"是也。
主人洗角,升,酌,尸。
"犹衍也,是献尸也。 谓之者,尸既卒食,又欲颐衍养乐之。 不用爵者,下大夫也。 因父子之道质而用角,角加人事略者。 今文皆为酌。 "
[疏]"主人"至"尸"。
○注"犹"至"为酌"。
○释曰:自此尽"入复位",论主人献尸及祝佐食之事。
知是献尸者,下有主妇洗爵献尸,并宾长献尸,故知此是主人尸也。
云"不用爵者,下大夫也"者,此决《少牢》云:
"主人降,洗爵,酌酒,乃尸。"
用爵不用角也。
云"因父子之道质而用角,角加人事略"者,既辟大夫,不用爵,次当用觚,而用角者,因无臣助祭,父子相养之道,而用角者,父子是质角,加人事略,得用功少故也。
尸拜受,主人拜送。
尸祭酒,啐酒,宾长以肝从。
"肝,肝炙也。 今文曰啐之,古文无长。 "
[疏]"尸拜"至"肝从"。
○注"肝肝"至"无长"。
○释曰:此直言"肝从",亦当如《少牢》:"宾长羞牢肝,用俎,缩执俎,肝亦缩,进末,盐在右。"
此亦不言者,文不具也。
尸左执角,右取肝扌Й于盐,振祭,哜之,加于菹豆,卒角。
祝受尸角,曰:"送爵,皇尸卒爵。"
主人拜,尸答拜。
"曰送爵者,节主人拜。 "
祝酌,授尸,尸以醋主人。
"醋,报也。 祝酌不洗,尸不亲酌,尊尸也。 尸亲醋,相报之义。 古文醋作酢。 "[疏]注"醋报"至"作酢"。
○释曰:云"祝酌不洗"者,尸当酢主人,宜亲洗爵酌酒,不亲洗酌,尸尊故也。
授代酌,由祝代酌,故不洗也。
主人拜受角,尸拜送。
主人退,佐食授ソ祭。
"退者,进受爵反位。 妥亦当为ソ。 尸将嘏主人,佐食授之,ソ祭亦使祭尸食也。 其授祭,亦取黍稷肺祭。 今文或皆改妥作ソ。 "
[疏]注"退者"至"作ソ"。
○释曰:云"ソ祭亦使祭尸食也"者,前祝命尸ソ祭,祭神食,今命主人祭,尸食亦如尸祭神食,故云"亦"也。
云"其授祭亦取黍稷肺祭"者,亦如上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相似,故云"亦"也。
主人坐,左执角,受祭,祭之,祭酒,啐酒,进,听嘏。
"听犹待也。 受福曰嘏。 嘏,长也,大也,待尸授之以长大之福。 "
佐食抟黍授祝,祝授尸。
尸受以菹豆,执以亲嘏主人。
"独用黍者,食之主,其辞则《少牢馈食礼》有焉。 "
[疏]"佐食"至"主人"。
○注"独用"至"有焉"。
○释曰:案《少牢》云:"祝与二佐食皆出,盥于洗,入,二佐食各取黍於一敦,上佐食兼受,抟之以授尸。 尸执以命祝,卒命祝,祝受,以东北面于户西,以嘏于主人。"
但《少牢》不亲嘏者,大夫尸尊,又大夫礼文,此亲嘏者,士尸卑,礼质故也。
云"其辞则《少牢馈食礼》有焉"者,案《少牢》云祝"以嘏于主人曰: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无疆,于女孝孙,来女孝孙,使女受禄于天,宜稼于田,眉寿万年,勿替引之"是也。
云"独用黍者,食之主"者,案上文云"尔黍于席上",不云"尔稷"者,以稷虽五之长,不如黍之美,故云食之主。
是以《丧大记》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
《士丧礼》士沐稻,诸侯之士,郑注云:"差率而上,天子沐黍。"
是黍为之贵也。
主人左执角,再拜稽首受,复位,诗怀之,实于左袂,挂于季指,卒角,拜。
尸答拜。
"诗犹承也。 谓奉纳之怀中。 季,小也。 实于左袂,挂以小指者,便卒角也,《少牢馈食礼》曰:"兴受黍,坐振祭,哜之。" 古文挂作卦。 "
[疏]注"诗犹"至"作卦"。
○释曰:云"挂以小指者,便卒角也",但右手执角,左手挂,以小指不干左手。
言便卒角者,饮酒之时,恐其遗落,故挂以小指,故云便卒角也。
主人出,写啬于房,祝以笾受。
"变黍言啬,因事戒欲其重稼啬。 啬者,农力之成功。 "
[疏]"主人"至"笾受"。
○注"变黍"至"成功"。
○释曰:案《少牢》云:"主人出,宰夫以笾受啬黍,主人尝之,纳诸内。"
此大夫尊,不自入房,直见大夫出,宰夫以笾受。
此主人写啬于房,祝以笾受,以其士贱故也。
云"变黍言啬,因事戒欲其重稼啬"者,以黍者五之名,非农力成功之称,故以黍为啬,欲其重稼啬。
故《少牢》郑注云:"收敛曰啬。"
是用农力之言也。
筵祝,南面。
"主人自房还时。 "
主人酌,献祝,祝拜受角。
主人拜送。
设菹醢、俎。
"行神惠也。 先献祝,以接神,尊之。 菹醢皆主妇设之,佐食设俎。 "[疏]注"行神"至"设俎"。
○释曰:此汝佐食,以佐食接尸,故后献之,祝接神先献之。
云"菹醢皆主妇设之,佐食设俎",知者,前献尸时菹醢主妇设之,亚献及致爵於主人笾豆,亦皆主妇设之,则此设菹醢亦主妇可知。
又知佐食设俎,约《少牢》"主人献祝,佐食设俎",故此亦佐食设俎可知。
祝左执角,祭豆,兴,取肺,坐祭,哜之,兴,加于俎,坐祭酒,啐酒,以肝从。
祝左执角,右取肝扌Й于盐,振祭,哜之,加于俎,卒角,拜。
主人答拜,受角,酌,献佐食。
佐食北面拜受角,主人拜送。
佐食坐祭,卒角,拜。
主人答拜,受角,降,反于篚。
升,入复位。
[疏]"祝左"至"复位"。
○释曰:云"主人答拜受角,酌献佐食"者,案上献祝有俎,此献佐食不言俎者,上经云"执事之俎陈於阶,二列,北上",郑注云:"执事,谓有司。"
以佐食亦在有司内者,下记云"佐食俎,觳折,脊,胁"也。
又下经宾长献节,郑注云:"凡献佐食皆无从。"
"元缺起字"其荐俎,献兄弟以齿设之。
若《少牢》献佐食俎,即设于两阶之,西上。
大夫将宾尸,故即设佐食俎,至於宾尸时,佐食无俎也。
主妇洗爵于房,酌,亚献尸。
"亚,次也。 次犹贰。 主妇贰献不夹拜者,士妻仪简耳。 "[疏]注"亚次"至"简耳"。
○释曰:自此尽"以爵入于房",论主妇献尸,祝及佐食之事。
云"主妇贰献不夹拜者,士妻仪简耳"者,此决《少牢》主妇亚献尸时夹拜,此士妻下之,故云仪简耳。
尸拜受。
主妇北面拜送。
"北面拜者,辟内子也。 大夫之妻拜於主人北,西面。 "
[疏]注"北面"至"西面"。
○释曰:案《少牢》云:"主妇洗于房中,出酌,入户,西面拜献尸。"
郑注云:"入户西面拜,由便也。 不北面者,辟人君夫人也。 拜而后献者,当夹拜也。"
又云"尸拜受。 主妇主人之北西面拜送爵"
是也。
若大夫妻贵,辟人君夫人,士妻贱,不嫌得与人君夫人同也。
宗妇执两笾,户外坐。
主妇受,设于敦南。
"两笾枣栗,枣在西。 "
[疏]注"两笾"至"在西"。
○释曰:知者,案下记云"笾巾以也,里。 枣栗择"是也。
知枣在西者,依《士虞礼》云主妇亚献尸时,云"自反两笾,枣栗设于会南,枣在西",郑云"尚枣,枣美"故知也。
祝赞笾祭。
尸受,祭之,祭酒,啐酒。
"笾祭,枣栗之祭也。 其祭之,亦於豆祭。 "
[疏]注"其祭之亦於豆祭"。
○释曰:知者,见上经尸ソ祭时,云若平"取菹扌Й于醢,祭于豆",又"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不言其处,明亦祭於豆。
今此祝赞笾祭之,亦不言其处,亦祭於豆可知。
又案《有司彻》云:"尸取韭,菹扌Й于豆,祭于豆。"
又:"尸取ナ,宰夫赞者,取白黑以授尸,尸受,兼祭于豆祭。"
是笾豆同祭於豆也。
兄弟长以燔从。
尸受,振祭,哜之,反之。
"燔,炙肉也。 "
[疏]注"燔炙肉也"。
○释曰:云"反之"者,谓反燔于长兄弟。
羞燔者受,加于斤,出。
"出者,俟后事也。 "
[疏]注"出者俟后事也"。
○释曰:云"俟后事"者,谓俟主妇献祝之时,更当羞燔于祝。
知者,约上文主人献尸,云"宾长以肝从",至献祝时但云"以肝从",不言其人,明亦宾长可知。
此下文主妇献祝笾燔从如初仪,明献祝时亦长兄弟羞燔可知,故郑注云俟后事也。
尸卒爵,祝受爵,命送如初。
"送者,送卒爵。 "酢,如主人仪。
"尸酢主妇,如主人仪者,自祝酌至尸拜送,如酢主人也。 不易爵,辟内子。 "
[疏]注"尸酢"至"内子"。
○释曰:云"尸酢主妇,如主人仪者,自祝酌至尸拜送,如酢主人也"者,言此上则如之,其异者,不并取也。
谓主人受佐食ソ自祭之,此佐食错ソ于地,主妇抚之而已是也。
云"不易爵,辟内子"者,以经云"酢如主人仪",上尸酢主人时不易爵,故此主妇受酢亦不易爵可知。
男女不相袭爵,所以今袭爵者,辟内子。
是以《少牢》云:"祝受尸爵,尸答拜,易爵洗酌授尸,主妇拜受爵,尸答拜。"
是其易爵也。
主妇房,南面。
佐食ソ祭。
主妇左执爵,右抚祭,祭酒,啐酒,入,卒爵,如主人仪。
"抚ソ祭,示亲祭,佐食不授而祭於地,亦仪简也。 入室卒爵,於尊者前成礼,明受惠也。 "
[疏]注"抚ソ"至"惠也"。
○释曰:云"佐食不授而祭於地,亦仪简也"者,《少牢》大夫妻云"上佐食ソ祭,主妇西面,於主人之北受祭,祭之",此佐食祭於地,主妇抚之而已,故云亦仪简。
云"亦"者,亦前不夹拜也。
献祝,笾、燔从,如初仪。
及佐食,如初。
卒,以爵入于房。
"及佐食如初,如其献佐食,则拜主人之北,西面也。 "
[疏]注"及佐"至"面也"。
○释曰:此无正文,以佐食北面拜受,主妇不宜与佐食同面拜送。
又言"如初",明与主人同西面拜,故郑云"拜主"元缺止此"人之北,西面",与内子同。
宾三献如初,燔从如初,爵止。
"初,亚献也。 尸止爵者,三献礼成,欲神惠之均於室中,是以奠而待之。 "
[疏]"宾三"至"爵止"。
○注"初亚"至"待之"。
○释曰:自此尽"卒复位",论宾长献尸,及佐食并主人主妇致爵之事。
此一科之内,乃有十一爵:
宾献尸,一也;主妇致爵于主人,二也;主人酢主妇,三也;主人致爵于主妇,四也;主妇酢主人,五也;尸举奠爵酢宾长,六也;宾长献祝,七也;又献佐食,八也;宾又致爵于主人,九也;又致爵于主妇,十也;宾献主人酢,十一也。
云"初,亚献也"者,知不初献者,以主妇亚献承初献后,宾长又承亚献后,故知如亚献,不得如初献也。
又面位及燔从皆如亚献也。
云"三献礼成,欲神惠之均於室中,是以奠而待之"者,谓尸得三献而礼成,言其实饮三爵,祝与佐食亦得三献,主人、主妇各得一酢而已。
未得献,是神惠未均。
奠而待之者,待主人、主妇致爵乃均也。
案下文"众宾长为加爵如初,爵止",郑注云:"尸止爵者,欲神惠之均于在庭。"
止得一献,亦言均,则不以爵数为均,直据得一献则为均也。
席于户内。
"为主人铺之,西面,席自房来。 "主妇洗爵,酌,致爵于主人。
主人拜受爵,主妇拜送爵。
"主妇拜,拜於北面也。 今文曰主妇洗酌爵。 "
[疏]注"主妇"至"酌爵"。
○释曰:云"主妇拜,拜於北面也"者,约有司傧尸於堂,主妇致爵于主人,主人致爵于主妇,北面于阼阶上答拜是也。
宗妇赞豆如初。
主妇受,设两豆、两笾。
"初,赞亚献也。 主妇荐两豆笾,东面也。 "
[疏]注"初赞"至"面也"。
○释曰:上主妇亚献时,但云"宗妇执两笾",又云"祝赞笾祭",无豆。
此云"赞豆如初",明赞豆之时,与赞笾同,故得言如初。
知"东面"者,以主人西面,故知也。
俎入设。
"佐食设之。 "
[疏]"俎入设"。
○注"佐食设之"。
○释曰:知"佐食设之"者,见《有司》下大夫不傧尸者,主妇致爵於主人时,佐食设俎。
彼室内行事,与士礼略同,故郑约之,知佐食设之也。
主人左执爵,祭荐,宗人赞祭。
奠爵,兴,取肺,坐绝祭,哜之,兴,加于俎,坐扌兑手,祭酒,啐酒。
"绝肺祭之者,以离肺长也。 《少仪》曰:"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 豕亦然。 扌兑,拭也。 扌兑手者,为绝肺染污也。 寸刂肺不扌兑手。 古文扌兑皆作说。 "
[疏]注"绝肺"至"作说"。
○释曰:引《少仪》者,彼注云:"提犹绝也,不绝中央少许者。"
引之证离肺长而不绝,故须绝之。
云"忖肺不扌兑手"者,以已断绝取祭之,不须以手绝之,故不扌兑手也。
肝从。
左执爵,取肝扌Й于盐,坐振祭,哜之。
宗人受,加于俎。
燔亦如之。
兴,席末坐,卒爵,拜。
"於席末坐卒爵,敬也。 一酌而备,再从而次之,示均。 "
[疏]注"於席"至"示均"。
○释曰:此决上主人献尸,宾长以肝从主妇献尸,兄弟以燔从。
今一酌而肝燔从,则与尸等,故云"亦均"。
亦者,亦上酒均於堂内。
主妇答拜,受爵,酌,醋,左执爵拜,主人答拜。
坐祭,立饮,卒爵,拜,主人答拜。
主妇出,反于房。
主人降,洗,酌,致爵于主妇。
席于房中,南面。
主妇拜受爵,主人西面答拜。
宗妇荐豆、俎,从献皆如主人。
主人更爵,酌,醋,卒爵,降,实爵于篚,入,复位。
"主人更爵自酢,男子不承妇人爵也。 《祭统》曰:"夫妇相授受,不相袭处。 酢不易爵,明夫妇之别。" 古文更为受。 "[疏]注"主人"至"为受"。
○释曰:云"主人更爵自酢,男子不承妇人爵也"者,案上主妇献尸,尸酢,主妇不易爵,郑注云"辟内子"。
致爵于主人,则易爵也。
若然,案下记设洗,"篚在洗西,实二爵",郑注云:"二爵者,为宾献爵止,主妇当致也。"
此宾长所献爵,尸奠之,未举其篚,唯有一爵,得云易者,上主妇亚献洗爵,洗爵于房中,则房中有爵。
又主妇献祝及佐食讫,以爵入于房后,主妇致爵于主人,还是房内爵。
后主人致爵于主妇者,是下篚之爵。
主妇饮讫,实于房中之篚,主人更取房内之爵以酌酢,酢讫,奠于下篚。
云主人更爵者,谓酌酢爵与房内爵相更,郑注下记云:"主妇当致者,谓主人致爵於主妇",则用下篚内爵也。
三献作止爵。
"宾也,谓三献者,以事命之。 作,起也。 旧说云:宾入户,北面,曰皇尸请举爵。 "
尸卒爵,酢。
酌献洗及佐食。
洗爵,酌,致于主人、主妇,燔从皆如初。
更爵,酢于主人,卒,复位。
"洗乃致爵,为异事新之。 燔从皆如初者,如亚献及主人、主妇致爵也。 凡献佐食皆无从,其荐俎,献兄弟以齿设之。 宾更爵自酢,亦不承妇人爵。 今文曰洗致,古文更为受。 "
[疏]注"洗乃"至"为受"。
○释曰:此决上文宾献尸、献祝及佐食,皆不洗,今致于主人洗,故决之也。
案下篇不傧尸洗爵,致于主人,注云:"以承佐食,贱新之。"
此云"为异事新之",注不同者,但为异事,异事则是承贱,承贱后则事异,言虽不同,理则一也。
云"燔从皆如初者,如亚献及主人主妇致爵"
者,谓如上主妇亚献尸,及祝皆燔从,此言皆燔从如初,故云如亚献及主人主妇致爵。
虽云如初,则无肝从,故经释云"燔从皆如初"。
云"凡献佐食皆无从"
者,谓主人、主妇及宾长献佐食皆无从,故云"凡"。
郑言此者,以经献祝及佐食洗爵,致于主人、主妇,燔从皆如初,在献佐食下,嫌献佐食亦然有燔从,故郑辨之。
若然,佐食得献,与祝得献,同亦得如初,但无从为异。
云"其荐俎献,兄弟以齿设之"者,以上佐食得献时,不见有设荐俎之文,下记云:"佐食於旅也,齿於兄弟。"
故佐食荐俎,亦与兄弟同时设之也。
主人降阼阶,西面拜宾如初,洗。
"拜宾而洗爵,为将献之。 如初,如视濯时,主人再拜,宾答拜,三拜众宾,众宾答再拜者。 "
[疏]"主人"至"初洗"。
○注"拜宾"至"拜者"。
○释曰:自此尽"实爵于篚",论献宾及众宾之事也。
宾辞洗。
卒洗,揖让升,酌,西阶上献宾。
宾北面拜受爵。
主人在右,答拜。
"就宾拜者,此礼不主於尊也。 宾卑则不专阶,主人在右,统於其位。 今文无洗。 "[疏]"宾辞"至"答拜"。
○注"就宾"至"其位"。
○释曰:云"就宾拜者,此礼不主於尊也"者,案《乡饮酒》、《乡射》宾主献酢,各於其阶,至酬乃同阶。
此因祭如初,宾非为尊之,所尊者,谓尸也。
又宾是士家有司,卑,不得专阶,故就之使不得专阶也,对《乡饮酒》、《乡射》得专阶也。
云"主人在右,统於其位"者,以其宾得在西阶上,北面,以东为右,主人位在阼阶,故云统於其位。
郑言此者,主人就西阶,异於饮酒,主人在右,则与饮酒礼同,以言主人常居右也。
荐脯醢,设折俎。
"凡节解者皆曰折俎,不言其体。 略云折俎,非贵体也。 上宾骼,众宾仪,公有司设之。 "
[疏]"荐脯醢设折俎"。
○注"凡节"至"设之"。
○释曰:案下记云"宾骼",郑云"骼,左骼也。 宾俎全体,尊宾"也。
折骨而曰折俎,明凡节解牲体皆曰折,升于俎,故名折俎。
与折同名,其折义则异彼折骨。
云"不言其体,略云折俎,非贵体也"者,案下记云"宾骼",骼是牲体。
此经云折俎者,亦用骼,非贵体,故略云折俎。
若然,经尸俎祝佐食及主人、主妇俎体,皆不言之,而郑注独云宾俎,不言体者,尸祝等经不言牲体,亦不言折,以其体贵故也。
此宾俎不言牲体而言折,明非贵体也。
云"上宾骼,众宾仪"者,案下记唯云"宾骼",其众宾已下皆ゾ┵,不言仪者,郑见《有司彻》主人献宾仪,司士设俎羊骼一;又云众宾长拜受爵,其┵体仪也。
注云"仪者,尊体尽,仪度余骨,可用而用之。 尊者用尊体,卑者用卑体而已"是也。
云"公有司设之"者,此即《有司彻》云"司士设俎,羊骼一,众宾┵体仪"是也。
此下文云公有司在门西,则此设俎者也。
宾左执爵,祭豆,奠爵,兴,取肺,坐绝祭,哜之,兴,加于俎,坐扌兑手,祭酒,卒爵,拜。
主人答拜,受爵,酌,酢,奠爵,拜。
宾答拜。
"主人酌自酢者,宾不敢敌主人,主人达其意。 "
[疏]注"主人"至"其意"。
○释曰:云"宾不敢敌主人,主人达其意"者,以其宾是士之有司之中,以卑不敢与主人为敌,酢之,是以主人酌以自酢,达宾意故也。
若《乡饮酒》、《乡射》宾皆亲酢主人,以其宾尊,行敌礼故也。
主人坐祭,卒爵,拜。
宾答拜,揖,执祭以降,西面奠于其位,位如初,荐俎从设。
"位如初,复其位东面。 《少牢馈食礼》:"宰夫执荐以从,设于祭东。 司士执俎以从,设于荐东。" 是则皆公有司为之与?"
[疏]注"位如"至"之与"。
○释曰:以宾位在西阶下东面,今受献於西阶上,经云"执祭以降,西面奠于其位",又言"位如初",明复西阶下东面位可知也。
众宾升,拜受爵,坐祭,立饮。
荐俎设于其位,辨。
主人备答拜焉,降,实爵于篚。
"众宾立饮,贱不备礼。 《乡饮酒》记曰:"立卒爵者不拜既爵。" 备,尽,尽人之答拜。 "
尊两壶于阼阶东,加勺,南枋,西方亦如之。
"为酬宾及兄弟,行神惠,不酌上尊,卑异之,就其位尊之。 两壶皆酒,优之,先尊东方,示惠由近。 《礼运》曰:"澄酒在下。" "
[疏]"尊两"至"如之"。
○注"为酬"至"在下"。
○释曰:自此尽"揖复位",论堂下设尊酬宾之事。
云"行神惠,不酌上尊,卑异之"者,决上文献宾及兄弟皆酌上尊者,献是严正,故得与神灵共尊。
至此旅酬礼亵,故不敢酌上尊。
案《司尊彝职》四时之祭,云"皆有,诸臣之所酢",《少牢》上下大夫堂下皆无尊者,士卑,得与人君同,大夫尊,辟人君故也。
云"两壶皆酒,优之"者,设尊之法,皆有玄酒,今两壶皆酒,无玄酒,优之也。
案《玉藻》云"唯飨野人皆酒",郑云:"饮贱者不备礼。"
与此注无玄酒为优之异者,此士之祭礼,欲得尊宾嘉客,以事其先非贱者,故以皆酒为优之。
彼飨野人,野人是贱者,故以不备礼解之也。
云"先尊东方,示惠由近"者,东方主人位,西方宾位,今先设东方,乃设西方者,见酒由主人来,故云示惠由近为始也。
引《礼运》者,彼注澄为沈,齐酒是三酒,酒所以饮诸臣,证此壶尊亦饮在下者也。
主人洗觯,酌于西方之尊,西阶前北面酬宾,宾在左。
"先酌西方者,尊宾之义。 "
主人奠觯拜,宾答拜。
主人坐祭,卒觯,拜,宾答拜。
主人洗觯,宾辞,主人对。
卒洗,酌,西面。
宾北面拜。
"西面者,乡宾位,立於西阶之前,宾所答拜之东北。 "
[疏]注"西面"至"东北"。
○释曰:以经云"主人对卒洗酌西面宾北面拜",主人西面授宾,北面答拜,明主人之得南过於宾,故郑以义言之,云"立於西阶之前,宾所答拜之东北"也。
主人奠觯于荐北。
"奠酬於荐左,非为其不举。 行神惠,不可同於饮酒。 "
[疏]注"奠酬"至"饮酒"。
○释曰:以其神惠,右不举;生人饮酒,左不举。
今行神惠,不可同於饮酒,故奠於左,与生人相变。
故《有司彻》云"二人举觯酬尸侑,侑奠觯于右",郑注云"奠于右者,不举也。 神惠右不举,变於饮酒"是也。
此酬奠於荐左,下文宾举为旅酬,以其神惠故也。
言"不可同饮酒"
者,谓不可同於《乡饮酒》,故《乡饮酒》记云"将举者於右,奠者於左",其义与此别。
此下文奠觯於荐南,明将举,以初在北饮酒,将举奠於荐南,便其复举。
宾坐取觯,还,东面,拜,主人答拜。
宾奠觯于荐南,揖,复位。
"还东面,就其位荐西,奠觯荐南,明将举。 "
[疏]"宾坐"至"复位"。
○注"还东"至"将举"。
○释曰:云"揖复位"
者,则初奠时少南於位可知。
云"还东面"者,则初宾坐取觯,荐东西面可知。
故郑注云还东面,"就其位荐西"也。
主人洗爵,献长兄弟于阼阶上,如宾仪。
"酬宾乃献长兄弟者献之礼成於酬,先成宾礼,此主人之义。 亦有荐┵设于位,私人为之与?"
[疏]"主人"至"宾仪"。
○注"酬宾"至"之与"。
○释曰:自此尽"如众宾仪",论主人献长兄弟及众兄弟之事。
云"酬宾乃献长兄弟者献之礼成於酬"
者,以其献宾之礼,以酬副之乃礼成,故《冠礼》云"乃礼宾以一献之礼",郑注云:"献酢酬宾,主人各两爵而礼成。"
又《乡饮酒》献及酬宾讫,乃献介。
又此文献宾即酬宾,乃献兄弟,故郑注"献之礼成於酬"也。
云"亦有荐┵设于位"者,以经云"献长兄弟于阼阶上,如宾仪",则长兄弟初受献于阼阶上时,亦荐脯醢,设折俎於阼阶上。
祭讫,乃执以降设于下位,皆当如宾仪。
郑下注云"设荐俎於其位"者,据执祭以降及其位而言也。
言"亦"者,亦宾。
郑必知有荐俎者,见於下记云"长兄弟及宗人折"是也。
云"私人为之与"者,私人者,即私臣,下记云"私臣门东,北面西上"是也。
以宾荐,公有司设之,则兄弟荐俎私人可知,以无正文,故言"与"以疑之也。
洗,献众兄弟,如众宾仪。
"献卑而必为之洗者,显神惠。 此言如众宾仪,则如献众宾洗明矣。 "
[疏]注"献卑"至"明矣"。
○释曰:云"此言如众宾仪,则如献众宾洗明矣"者,以其上献众宾时虽不言洗,此云"洗献众兄弟如众宾仪",明献众宾洗可知。
不言之者,举下以明上,省文之义故也。
洗,献内兄弟于房中,如献众兄弟之仪。
"内兄弟,内宾宗妇也。 如众兄弟,如其拜受,坐祭立饮,设荐俎於其位而立。 内宾,其位在房中之尊北。 不殊其长,略妇人者也。 《有司彻》曰:"主人洗,献内宾於房中,南面拜受爵。" "
[疏]"洗献"至"之仪"。
○注"内兄"至"受爵"。
○释曰:自此尽"入复位",论主人献姑姊妹及宗妇之事。
云"内宾宗妇也"者,此总云"内兄弟",下记云"内宾宗妇",案彼注云:"内宾,姑姊妹。 宗妇,族人之妇。"
若然,兄弟者服名,故号妇人为兄弟也。
云"其位在房中之尊北"者,案下记云"尊两壶于房中西墉下,南上。 内宾立于其北,东面,南上。 宗妇北堂,东面,北上"
是也。
云"不殊其长,略妇人"者,决上文献宾於西阶上,献兄弟於阼阶上,皆殊其长,此不殊,故云略之。
引《有司彻》者,欲见此内宾受献时,亦南面拜受爵,故下注云:"内宾之长亦南面答拜",言"亦"者,亦前受献时。
前虽无文,约《有司彻》,内宾之长亦南面答拜。
主人西面答拜,更爵酢,卒爵,降。
实爵于篚,入复位。
"爵辨乃自酢,以初不殊其长也。 内宾之长亦南面答拜。 "
[疏]注"爵辨"至"答拜"。
○释曰:云"爵辨乃自酢,以初不殊其长也"
者,对上宾与长兄弟不得献众宾、众兄弟偏,主人先自酢也。
云"内宾之长亦南面答拜"者,献时不殊其长,酢时犹如宾及兄弟殊其长,与男子同。
男子、妇人、众宾以下,皆无酢也。
长兄弟洗觚为加爵,如初仪,不及佐食。
洗致如初,无从。
"大夫士三献而礼成,多之为加也。 不及佐食,无从,杀也。 致,致於主人、主妇。 "
[疏]"长兄"至"无从"。
○注"大夫"至"主妇"。
○释曰:此一经论士三献之外,为加献尸之事。
云"如初仪"者,如宾长三献之仪。
但宾长献十一爵,此兄弟之长,加献则降,唯有六爵。
以其阙主人、主妇致爵,并酢四爵,及献佐食五。
唯有六在者,洗觚为加献,一也;尸酢长兄弟,二也;献祝,三也;致爵於主人,四也;致爵於主妇,五也;受主人酢,六也。
云"大夫士三献而礼成"
者,天子大十有二献,四时与唯有九献,上公亦九献,侯伯七献,子男五献,卿大夫士略,同三献而祭礼成也,是以多之者为加。
若主人饮酒礼,卿大夫三献,士唯一献而已。
祭礼士与大夫同者,摄盛,葬奠亦与"元缺一字"大夫同,《少牢》五鼎,又乘车建旃,亦与卿大夫同也。
众宾长为加爵,如初,爵止。
"尸爵止者,欲神惠之均於在庭。 "
[疏]"众宾"至"爵止"。
○注"尸爵"至"在庭"。
○释曰:庭宾及兄弟虽得一献,未得旅酬,其已得三献。
又别受加爵,故停之,使庭行旅酬,是以云"尸爵止者,欲神惠之均於在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