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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士虞礼》第十四。
○郑《目录》云:"虞,安也。 士既葬父母,迎精而反,日中祭之於殡宫以安之。 虞於五礼属凶。 《大戴》第六,《小戴》第八,《别录》第十四。"
○释曰:案此经云"侧亨于庙门外之右",又记云"陈牲于庙门外",皆云庙,《目录》云"祭之殡宫"者,庙则殡宫也。
故郑注《士丧礼》"凡宫有鬼神曰庙",以其虞,卒哭在寝,乃在庙,是以郑注《丧服小记》云"虞於寝,於祖庙"是也。
士虞礼。
特豕馈食。
"馈犹归也。 "
[疏]"士虞礼特豕馈食"。
○注"馈犹归也"。
○释曰:自此尽"南顺",论陈鼎镬祭器几筵等之事。
案《左氏传》云:"卜日曰牲。"
是以《特牲》云牲,大夫已上称牲,亦称牢,故云少牢。
此虞为丧祭,又葬日虞,因其吉日,故略无卜牲之礼,故指豕体而言,不云牲,大夫以上亦当然。
《杂记》云"大夫之虞也,直牲",又此下记云"陈牲於庙门外",《檀弓》云"与有司视虞牲",皆言牲者,记人之言,不依常例故也。
然《少牢》云:"司马羊,士击豕。"
不言牲者,据杀特须指事而言,亦非常例也。
云"馈犹归"者,谓以物与神及人皆言馈,是以此虞及《特牲》、《少牢》皆言馈。
《坊记》云:"父母在,馈献不及车马。"
是生死皆言馈。
又案《周礼。
玉府》云掌"凡王之献金玉、兵器",注:"谓百工为王所作,可以献遗诸侯。 古者致物於人,尊之则曰献,通行曰馈。"
以此而言,献虽主於尊,其《春秋》齐侯来献鲁戎捷,尊鲁也。
其云馈者,上下通称,故祭祀於神而言馈。
阳货馈孔子豚而言馈,《乡党》云"朋友之馈",是上下通言馈。
《膳夫》云"凡王之馈食用六",注云:"进物於尊曰馈。 此馈之盛者,王举之馔也。"
彼郑据当文是进于王,故云进物于尊,其实通也。
侧亨于庙门外之右,东面。
"侧亨,亨一胖也。 亨於爨用镬,不於门东,未可以吉也。 是日也,以虞易奠,而以吉祭易丧祭。 鬼神所在则曰庙,尊言之。 "[疏]"侧亨"至"东面"。
○注"侧亨"至"言之"。
○释曰:云"侧亨,亨一胖"也,知者,案吉礼皆全,左右胖皆亨,不云"侧"。
此云"侧亨",明亨一胖而已。
必亨一胖者,以其虞不致爵,自献宾已后,则无主人、主妇及宾已下之俎,故唯亨一胖也。
若然,《特牲》亦云侧杀者,彼虽亨左右胖,少牢二,特牲一,故以一牲为侧,各有所对故也。
云"亨於爨用镬"者,亦案《少牢》有羊镬,故亨在镬。
云"不於门东,未可以吉也"者,以虞为丧祭,不於门东,对《特牲》吉礼,鼎镬皆在门东,此云"门外之右",是门之西,未可以吉也。
云"是日也"至"丧祭",皆《檀弓》文。
云"是日",谓葬日,日中而虞,易去奠,以死事之,故立尸而祭之。
云"而以吉祭易丧祭"者,案下记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亦如初,曰:哀荐成事。"
郑注引《檀弓》文,"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
如是,则卒哭即是吉祭。
而郑此注云为吉祭者,卒哭对虞为吉祭,卒哭比为丧祭,故下记云"卒哭,祭乃饯",云"尊两С於庙门外之右,少南,洗在尊东南,水在洗东,篚在西",注云:"在门之左,又少南。"
则鼎镬亦在门左。
又云"明日,以其班,沐浴",又云"其他如馈食",是乃与《特牲》吉祭同,以为吉祭,是以云而以吉祭易丧祭也。
云"鬼神所在则曰庙,尊言之"者,对时庙与寝别,今虽葬,既以其迎魂而反,神还在寝,故以寝为庙,虞於中祭之也。
鱼、腊爨亚之,北上。
"爨,灶。 "[疏]"鱼腊"至"北上"。
○注"爨灶"。
○释曰:上豕爨在门右,东面。
此鱼腊各别镬,言"北上",则次在豕鼎之北,而云"爨,灶"者,周公经为爨,至孔子时为灶,故王孙贾问孔子曰:"与其媚於奥,宁媚於灶。"
是前后异名,故郑举后决前也。
饣喜爨在东壁,西面。
"炊黍稷曰饣喜。 饣喜北上,上齐於屋宇。 於虞有亨饣喜之爨,弥吉。 "
[疏]"饣喜爨"至"西面"。
○注"炊黍"至"弥吉"。
○释曰:以三镬在西方反吉。
案《特牲》云:"主妇视饣喜,爨于西堂下。"
宗妇主之在西方,今在东,亦反吉也。
《少牢》廪爨在饔爨之北,在门外者,是大夫主之,廪人掌男子之事,故与牲爨同在门外东方也。
知"炊黍稷曰饣喜"者,案《周礼。
饣喜人》云:"掌凡祭祀共盛。"
齐盛即黍稷,故知也。
云"北上,上齐于屋宇"者,此案《特牲》记云"饣喜爨在西壁",郑注云:"西壁,堂之西墙下。 旧说云南北直屋,稷在南。"
彼此东西皆言壁。
彼云屋,此云屋宇,故知此亦齐屋也。
云"於虞有亨饣喜之爨,弥吉"者,以其小敛、大敛未有黍稷,朔月荐新之等,始有黍稷。
向吉,仍未有爨,至此始有亨饣喜之爨,故云弥吉。
设洗于西阶西南,水在洗西,篚在东。
"反吉也。 亦当西荣,南北以堂深。 "
[疏]"设洗"至"在东"。
○注"反吉"至"堂深"。
○释曰:如其上文设爨反吉,此亦反吉。
又上下篇吉时设洗,皆当东荣,南北以堂深,今在西阶西南,亦当西荣,南北以堂深可知也。
尊于室中北墉下,当户,两С醴、酒,酒在东,无禁,幂用布,加勺,南枋。
"酒在东,上醴也。 布,葛属。 "
[疏]"尊于"至"南枋"。
○注"酒在"至"葛属"。
○释曰:云"酒在东,上醴也"者,醴法,上古酒是人所常饮,故在东,吉礼玄酒在酒上。
今以丧祭礼无玄酒,则醴代玄酒,在上,故云上醴也。
云"布,葛属"者,以葛为之,布则以麻为之。
今布并言,则此麻葛杂,故有两号,是以郑云葛属也。
素几、苇席,在西序下。
"有几,始鬼神也。 "
[疏]"素几"至"席下"。
○注"有几始鬼神也"。
○释曰:经几席具有,注唯云几者,以其大敛奠时已有席,至此虞祭乃有几故也。
然案《檀弓》云:
"虞而立尸,有几筵。"
筵则席,虞祭始有者,以几筵相将,故连言筵,其虞有几。
若天子诸侯始死,则几席具,故《周礼。
司几筵》云"每焘一几",据始殡及葬时,是始死即几席具也。
苴寸刂茅,长五寸,束之,实于篚,馔于西坫上。
"苴犹藉也。 "[疏]"苴寸刂"至"坫上"。
○注"苴犹藉也"。
○释曰:此苴而云藉祭,故《易》云:"藉用白茅,无咎。"
馔两豆菹、醢于西楹之东,醢在西,一亚之。
"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设之。 "[疏]"馔两"至"亚之"。
○注"醢在"至"设之"。
○释曰:此馔继西楹言之,则以西楹为主,向东陈之。
云"一亚之"者,菹以东也。
云"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设之"者,以其尸在奥东面设者,西面设於尸前,菹在南,醢在北。
今於西楹东馔之,菹在东,醢在西,是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
至尸前西面,又左菹右醢,故云便也。
从献豆两,亚之,四笾亚之,北上。
"豆从主人献祝,笾从主妇献尸祝,北上,菹与枣。 不东陈,别於正。 "
[疏]"从献"至"北上"。
○注"豆从"至"於正"。
○释曰:此从献豆笾,虽文承一之下,而云"亚之"。
下别云"北上",是不从东为次,宜於东北,以北为上,向南陈之。
若然,文承一下而云亚之者,以其次在以东,去楹渐远,故云亚,不谓亚以东也。
据此陈之次,然则东北菹为首,次南醢,醢东栗,栗北枣,枣东枣,枣南栗。
此以东面取之,而入北面,设之祝前,得右菹左醢,其笾亦然,先陈者先设,后陈者后设,枣在左,亦得其设,故郑云"北上,菹与枣"也。
云"豆从主人献祝"者,以其尸前正豆已设讫,以为阴厌不名为从,此二豆主人先献,祝酒后乃荐豆,故言从。
云"笾从主妇献尸祝"者,以其四笾:
二笾从主妇献尸,二笾从主妇献祝,亦是从也。
云"不东陈,别於正"者,以二豆与,在尸为献,前为正,此皆在献后,为非正,故东北别也。
馔黍稷二敦于阶,西上,藉用苇席。
"藉犹荐也。 古文藉为席。 "
[疏]"馔黍"至"苇席"。
○注"藉犹"至"为席"。
○释曰:云"藉犹荐也"者,谓先陈席,乃陈黍稷於上,是所陈席藉荐黍稷也。
水错于中,南流,在西阶之南,箪巾在其东。
"流,吐水口也。 "陈三鼎于门外之右,北面,北上,设扃。
"门外之右,门西也。 今文扃为铉。 "
[疏]"陈三"至"扃"。
○注"门外"至"为铉"。
○释曰:此扃虽先云"设",其设扃在后,知者,案《士丧礼》小敛云:"右人左执匕,抽扃予左手兼执之,取委於鼎北,加扃。"
则扃在上,故先抽扃,后去,则先设可知。
扃虽在三鼎之下,总言其实,陈一鼎讫,即设之,知者,案下记云"皆设扃",注云"嫌既陈,乃设扃"是也。
匕俎在西塾之西。
"不馔於塾上,统於鼎也。 塾有西者,是室南乡。 "
[疏]"匕俎在西塾之西"。
○注"不馔"至"南乡"。
○释曰:云"不馔於塾上,统於鼎也"者,决下文"羞燔俎在内西塾上",而在塾上。
又云"宾降,反俎于西塾",至於主妇亚献讫,直云宾"燔从如初",明尸受燔讫,宾亦反俎于西塾上,是互见义也。
羞燔俎在内西塾上,南顺。
"南顺,於南面取缩执之便也。 肝俎在燔东。 "
主人及兄弟如葬服,宾执事者如吊服,皆即位于门外,如朝夕临位。
妇人及内兄弟,服即位于堂,亦如之。
"葬服者,《既夕》曰"丈夫ヮ,散带垂"也。 宾执事者,宾客来执事也。 "
[疏]"主人"至"如之"。
○注"葬服"至"事也"。
○释曰:自此尽"北面",论将虞祭於位及衣服之事。
云"葬服者,《既夕》曰丈夫ヮ散带垂也"者,此唯谓葬日反日中而虞,及三虞时,其后卒哭,即服其故服,是以《既夕》记注云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
则始虞与葬服同,三虞皆同。
至卒哭卒,去无时之哭则依其丧服,乃变麻服葛也。
云"宾执事者,宾客来执事也"者,以其虞为丧祭,主人未执事,故云宾客来执事也。
案下注云"士之属官为其长吊服加麻",即此经"宾执事者吊服"是也。
若然,此士属官中有命于其君者,是以《特牲》记宾中"有公有司",郑注云:"公有司亦士之属,命于其君者也。"
案《曾子问》:"士则朋友奠,不足取於大功以下。"
又云:"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
郑云:"祭谓虞卒哭时。"
以此而言,彼朋友则公有司与此执事一物,以僚友言之,虽属官,亦为朋友也。
祝免,澡葛带,布席于室中,东面,右几,降,出,及宗人即位于门西,东面南上。
"祝亦执事。 免者,祭祝之礼,祝所亲也。 澡,治也,治葛以为首及带,接神宜变也。 然则士之属官为其长,吊服加麻矣。 至於既卒哭,主人变服则除。 右几,於席近南也。 "
[疏]"祝免"至"南上"。
○注"祝亦"至"南也"。
○释曰:云"祝亦执事"者,谓亦上执事也。
云"免者,祭祀之礼,祝所亲也"者,案《礼记。
丧服小记》云:"缌麻小功,虞卒哭则免。"
注云:卒哭,缌麻以上至斩衰皆免。
今祝是执事属吏之等,皆无免法,今与缌以上同著免,嫌其大重,故云祭祀之礼祝所亲,而可以受服也。
宗人告有司具,遂请拜宾,如临。
入门哭,妇人哭。
"临,朝夕哭。 "
[疏]"宗人"至"人哭"。
○注"临朝夕哭"。
○释曰:朝夕哭,祭时门外送宾讫,入门男子、妇人共哭也。
主人即位于堂,众主人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如反哭位。
"《既夕》曰: "乃反哭,入门,升自西阶东面,众主人堂下东面,北上。" 此则异於朝夕。 "
[疏]"主人"至"哭位"。
○注"既夕"至"朝夕"。
○释曰:此明宾将与祭,主人及兄弟等即位之事。
云"如反哭位",郑引《既夕》者,证主人等面位之事也。
祝入门左,北面。
"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 "
[疏]"祝入门左北面"。
○注"不与"至"尊也"。
○释曰:云"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者,执事即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如反哭位,皆是执事,故《曾子问》"丧祭不足,则取兄弟",故云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
宗人西阶前北面。
"当诏主人及宾之事。 "
[疏]"宗人"至"北面"。
○注"当诏"至"之事"。
○释曰:此宗人在堂下,是主人在堂时。
若主人在室,宗人即升堂,是以下记云:"主人在室,则宗人升户外北面。"
注云"当诏主人室事"是也。
祝盥,升,取苴降,洗之,升,入设于几东席上,东缩,降,洗觯,升,止哭。
"缩,从也。 古文缩为蹙。 "
[疏]"祝盥"至"止哭"。
○注"缩从也"。
○释曰:自此尽"哭出复位",论设馔於神,杖不入於门之事也。
案此文阴厌时,"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西面",下记云"尸入祝从尸",注云:"祝在主人前也。 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 初时,主人之心尚若亲存,宜自亲之。 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
主人前自西入,向东,在阶下未得倚杖于序,今主人在西阶,将入室,故倚杖于西序。
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西面。
"主人北旋,倚杖西序乃入。 《丧服小记》曰:"虞杖不入於室,杖不升於堂。" 然则练杖不入於门,明矣。 "赞荐菹醢,醢在北。
"主妇不荐,衰斩之服不执事也。 《曾子问》曰:"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 "
[疏]"赞荐"至"在北"。
○注"主妇"至"下者"。
○释曰:案《特牲》主妇盥于房中,荐两豆,此主妇不荐,故决之。
既引《曾子问》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彼文承奠下,故引之。
下卒哭既取大功以下,则齐衰不执事可知。
此齐衰不执事,唯为今时,至于尸入之后,亦执事。
两笾枣、栗,设於会南,至於祭,虽阴厌亦主妇荐,主人自执事也。
知者,下记云"其他如馈食",案《特牲》云"主人在右,及佐食举牲鼎"是也。
若大夫已上尊,不执事,故《少牢》云"主人出迎鼎",注云:"道之也。"
是不执事也。
佐食及执事盥,出举,长在左。
"举,举鼎也。 长在左,西方位也。 凡事宗人诏之。 "鼎入,设于西阶前,东面北上,匕俎从设。
左人抽扃、,匕,佐食及右人载。
"载,载於俎。 佐食载,则亦在右矣。 今文扃为铉。 古文为密。 "卒,匕者逆退复位。
"复宾位也。 "俎入,设于豆东,鱼亚之,腊特。
"亚,次也。 今文无之。 "
赞设二敦于俎南,黍,其东稷。
"簋实尊黍也。 "
[疏]"赞设"至"东稷"。
○注"簋实尊黍也"。
○释曰:云"簋实尊黍也"
者,以经西黍东稷西上,故云尊黍也。
经云"敦",注言"簋"者,案《特牲》云"佐食分簋",注云:"分簋者,分敦黍於会,为有对也。 敦,有虞氏之器也。 周制,士用之,变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从周制耳。"
然则此注变敦言簋者,亦谓同姓之士得用簋故也。
设一于豆南。
",菜羹也。 "
[疏]注"菜羹也"。
○释曰:此对泰是氵音羹。
佐食出,立于户西。
"馔已也。 今文无"于户西"。 "
[疏]"佐食"至"户西"。
○注"馔已"至"户西"。
○释曰:"佐食出"
者,以无事不可以空立,故出立于户西。
不从今文无"于户西"三字者,若无,此文不知立之所在,故不从也。
赞者彻鼎。
"反于门外。 "祝酌醴,命佐食启会。
佐食许诺,启会,却于敦南,复位。
"会,合也,谓敦盖也。 复位,出立于户西。 今文启为开。 "
[疏]"祝酌"至"复位"。
○注"会合"至"为开"。
○释曰:《特牲》、《少牢》直言酌奠,不言酌醴者,以彼直有酒,故不言酒,是酒可知。
此酒、醴两有,今所奠者醴,故须言醴也。
若然,彼单酒,此两有者,以其同小敛、大敛、朔月迁祖、祖奠、大遣奠等皆酒醴并有,故此虞之丧祭亦两有,异於吉祭也。
祝奠觯于南,复位。
主人再拜稽首。
"复位,复主人之左。 "
[疏]"祝奠"至"稽首"。
○注"复位"至"之左"。
○释曰:云"复主人之左"者,上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不见祝更有位,故复主人左也。
祝飨,命佐食祭。
"飨,告神飨。 此祭,祭於苴也。 飨神辞,记所谓"哀子某,哀显相,夙兴夜处不宁",下至"尔皇祖某甫尚飨"是也。 "
[疏]"祝飨命佐食祭"。
○注"飨告"至"是也"。
○释曰:下云"祝祝卒",注云:"祝祝者,释孝子祭辞。"
又下文迎尸后,尸堕祭,云"祝祝,主人拜如初",此等三者皆有辞。
此文飨神引记者,是阴厌飨神辞,下文迎尸上释孝子辞者,经记无文,案《少牢》迎尸祝孝子辞云:"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鬣,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
此是释孝子辞。
此迎尸上释孝子辞,宜与彼同。
但称哀为异,其迎尸后祝辞者,即下记飨辞,云"哀子某,圭为而哀荐之,飨",郑注云:"飨辞,劝强尸之辞也。"
凡吉祭飨尸曰"孝子"。
是以《特牲》迎尸后云"祝飨",注云:"飨,劝强之也。"
其辞取於《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是也。
下二虞卒哭,记皆有辞,至彼别释。
佐食许诺,钩袒,取黍稷,祭于苴三,取肤祭,祭如初。
祝取奠觯祭,亦如之,不尽,益,反奠之。
主人再拜稽首。
"钩袒,如今擐衣也。 苴,所以藉祭也。 孝子始将纳尸以事其亲,为神疑於其位,设苴以定之耳。 或曰:苴,主道也。 则《特牲》、《少牢》当有主象而无,何乎?"
[疏]"佐食"至"稽首"。
○注"钩袒"至"何乎"。
○释曰:云"钩袒,如今擐衣也"者,经云钩袒,若汉时人擐衣以露臂,故云如今擐衣也。
云"孝子始将纳尸以事其亲,为神疑於其位,设苴以定之耳"者,案上文祝取苴,降洗,设於几东者,至此乃祭于苴。
下文乃延尸,是孝子迎尸之前用苴,以将纳尸,以事其亲,为神疑於其位,故设苴以定之,解预设苴之意也。
云"或曰,苴主道也,则《特牲》、《少牢》当有主象而无,何乎"者,解旧有人云苴主道,似重为主道然,故郑破之,云若是苴为主道,《特牲》、《少牢》吉祭亦当有主象,亦宜设苴,今而无苴何乎?是郑以苴为藉祭,非主道也。
若然,此据文有尸而言,将纳尸有苴,案下记文无尸者,亦有苴,又《特牲》、《少牢》吉祭无苴,案《司巫》"祭祀则供《匚单》主及{艹租}馆",常祀亦有苴者,以天子诸侯尊者礼备,故吉祭亦有苴,凶祭有苴可知。
祝祝。
卒,主人拜如初,哭,出,复位。
"祝祝者,释孝子祭辞。 "
祝迎尸。
一人衰奉篚,哭从尸。
"尸,主也。 孝子之祭,不见亲之形象,心无所系,立尸而主意焉。 一人,主人兄弟。 《檀弓》曰:"既封,主人赠而祝宿虞尸。" "
[疏]"祝迎"至"从尸"。
○注"尸主"至"虞尸"。
○释曰:自此尽"如初设",论迎尸入九饭之事。
郑知"一人衰"是"主人兄弟"者,以主人哭出复位,无从尸之理,又云衰,且非疏远,故知一人衰是主人兄弟也。
引《檀弓》者,证祝随主人葬,先反,宿虞尸,故得有祝迎尸之事。
云"既封"者,封当为窆,窆下棺也。
尸入门,丈夫踊,妇人踊。
"踊不同文者,有先后也。 尸入,主人不降者,丧事主哀不主敬。 "
[疏]"尸入"至"人踊"。
○注"踊不"至"主敬"。
○释曰:云"踊不同文者,有先后也"者,主人在西序东面,众兄弟西阶下亦东面,妇人堂上当东序,西面,故主人与兄弟见尸先踊,妇人后见尸,故后踊,是有先后。
云"尸入,主人不降者,丧事主哀不主敬"者,决《特牲》、《少牢》尸入,主人皆降立于阼阶东,敬尸,故此不降为主哀。
淳尸盥,宗人授巾。
"淳,沃也。 沃尸盥者,宾执事者也。 "
[疏]"淳尸"至"授巾"。
○注"淳沃"至"者也"。
○释曰:此直言盥,不言面位,案《特牲》云:"尸入门左,北面盥,宗人授巾。"
上陈器时,水之等在西阶之东,合在门左,则以器就,《特牲》注云:"侍盥者执其器就之。"
若然,《特牲》设尸盥"在门内之右",注云:"尸尊不就洗,门内之右,象洗在东。"
此虞礼反吉祭,故在西阶东。
少牢礼异於士礼,故尸盥在西阶东,与此虞礼同也。
云"沃尸盥者,宾执事者"也,案上文宾与主人皆在执事之中,既宗人授巾,明沃盥亦宾执事也。
尸及阶,祝延尸。
"延,进也,告之以升。 "
[疏]"尸及阶祝延尸"。
○注"延进"至"以升"。
○释曰:案《特牲》云"祝延尸",注云:"延,进也,在后诏侑曰延。"
又案《少牢》注云"由后诏相之曰延",然则延者,皆在后也。
若然,记云"尸稷祝前乡尸",又曰"降阶还及门,如出户",注云:"降阶如升时。"
以此言之,降在尸前。
云如升者,直取与尸升同,不取后同,故《礼器》"诏侑无方"是也。
尸升,宗人诏踊如初。
"言诏踊如初,则凡踊,宗人诏之。 "
[疏]"尸升"至"如初"。
○注"言诏"至"诏之"。
○释曰:云"言诏踊如初,则凡踊,宗人诏之"者,以其上无宗人诏踊之事,以此宗人诏踊,云如初,明前踊并明下文踊,皆宗人诏之,故郑云"凡"也。
尸入户,踊如初,哭止。
"哭止,尊尸。 "妇人入于房。
"辟执事者。 "
[疏]"妇人入于房"。
○注"辟执事者"。
○释曰:以其妇人在堂上,执事者由堂东,故辟之入房也。
主人及祝拜妥尸。
尸拜,遂坐。
"妥,安坐也。 "[疏]"主人"至"遂坐"。
○释曰:案《郊特牲》注云:"尸即至尊之,坐或时不自安,则以拜安之。"
此亦然。
"妥,安坐也",《尔雅》文。
从者错篚于尸左席上,立于其北。
"北,席北也。 "
[疏]"从者"至"其北"。
○注"北席北也"。
○释曰:此虞礼篚象《特牲》斤俎,斤俎置于席北,明此篚亦在席北,以拟盛尸之馔也。
尸取奠,左执之。
取菹,扌需于醢,祭于豆。
祝命佐食堕祭。
"下祭曰堕,堕之犹言堕下也。 《周礼》曰:"既祭,则藏其堕。" 谓此也。 今文堕为绥。 《特牲》、《少牢》或为羞,失古正矣。 齐、鲁之,谓祭为堕。 "
[疏]"尸取"至"堕祭"。
○注"下祭"至"为堕"。
○释曰:云"尸取奠,左执之"者,以右手将堕故也。
云"下祭曰堕"者,以其凡祭皆手举之,向下祭之,故云下祭曰堕。
云"堕之犹言堕下"者,案《左传》云子路"将堕三都",以三都大高,故堕下之。
取堕为下祭之义,故读从之。
引《周礼。
守祧职》云"既祭藏其堕,谓此也"者,谓此堕、祭一也。
引之者,证《守祧》同之耳。
云"今文堕为绥",又云"《特牲》、《少牢》或为羞,失古正矣"者,此二字皆非堕下之义,故云失古正也。
云"齐鲁之谓祭为堕"者,齐南鲁北谓祭为堕者,由堕下而祭,因即谓祭为堕,是郑从堕不从绥与羞之意也。
案《特牲》云"祝命ソ祭",注云:"《士虞礼》古文曰:祝命佐食堕祭。 《周礼》曰:既祭则藏其堕。 堕与ソ读同耳。 今文改ソ皆为绥,古文此皆为扌需祭也。"
又《少牢》尸将酢主人时,"上佐食以绥祭",郑注云:"绥读为堕。"
此三处经中堕皆不同者,此五字或为堕,或为ソ,或为羞,或为绥,或为扌需,此五者郑既以ソ、绥及羞三者已从堕,复云古文作扌需,以其《特牲》及此《士虞》皆有扌需祭,故亦兼扌需解。
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
祭奠,祝祝。
主人拜如初。
尸尝醴,奠之。
"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 "
[疏]"佐食"至"奠之"。
○注"如初"至"稽首"。
○释曰:云"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者,亦如上文,迎尸前祝祝卒也。
佐食举肺脊授尸。
尸受,振祭,哜之,左手执之。
"右手将有事也。 尸食之时,亦奠肺脊于豆。 "
[疏]"佐食"至"执之"。
○注"右手"至"于豆"。
○释曰:案《特牲》"祝命尔敦,佐食尔黍稷于席上","举肺脊以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彼举肺脊在尔敦后,此举肺脊在尔敦前者,彼吉祭,吉凶相变故也。
云"右手将有事也"者,为下文祭、尝是也。
云"尸食之时,亦奠肺脊於豆"者,解经无奠文。
知不执以食卒者,案下文云"尸卒食,佐食受肺脊实于篚",在尸手当云受肺脊,又知在豆者,《特牲》云"尸实举於菹豆"是也。
案《特牲》尸"乃食食举",注云:"举言食者,明凡解体皆连肉。"
《少牢》云"食举",注云:
"举,牢肺正脊也,先饭啖之,以为道也。"
此丧祭不言食举,亦食举可知。
是以《特牲》注云"肺,气之主也",脊正体之贵者,先食啖之,所以道食通气也。
案下文注云"尸不受鱼腊,以丧不备味",则亦不食庶羞矣。
祝命佐食迩敦。
佐食举黍,错于席上。
"迩,近也。 "尸祭、尝。
"右手也。 《少牢》曰:"以四祭羊,遂以祭豕,尝羊。" "
[疏]"尸祭尝"。
○注"右手"至"羊"。
○释曰:知以右手者,上经云"佐食举肺脊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手执之",郑云"右手将有事",指此尝用右手也。
引《少牢》者,证此经尝祭之时亦用四。
案下记云:"Ρ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有四。"
是用四祭之义。
泰羹氵音自门入,设于南,四豆,设于左。
"博异味也。 氵音,肉汁也。 ,切肉也。 "[疏]"泰羹"至"于左"。
○注"博异"至"肉也"。
○释曰:云"设于南"者,以泰羹氵音未设,故继而言之,其实觯北留空处,以待泰羹。
云"四豆,设于左"者,案《特牲》"四豆设于左,南上",云左者,正豆之左。
又《少牢》云:"上佐食羞,两瓦豆,有醢,设于荐豆之北。"
注云:"设於荐豆之北,以其加也。"
言北亦是左也。
云"博异味"者,以其有氵音有故也。
尸饭,播余于篚。
"不反余也。 古者饭用手,吉时播余于会。 古文播为半。 "
[疏]"尸饭播余于篚"。
○注"不反"至"为半"。
○释曰:云"古者饭用手"者,案《曲礼》云"无抟饭",又云"无放饭","饭黍毋以箸",故知古者饭用手。
言此者,证播饭去手为放饭。
云"吉时播余于会"者可知,故决之。
三饭,佐食举,尸受,振祭,哜之,实于篚。
"饭门啖肉,安食气。 "
[疏]"三饭"至"于篚"。
○注"饭"至"食气"。
○释曰:云"饭啖肉安食气"者,以其胳胁骨体连肉,又在三饭之,故云饭啖肉安食气。
又三饭,举胳,祭如初。
佐食举鱼、腊,实于篚。
"尸不受鱼腊,以丧不备味。 "
[疏]"又三"至"于篚"。
○注"尸不"至"备味"。
○释曰:云"尸不受鱼腊"者,案经"佐食举鱼腊",不云尸受哜之,明尸不受鱼腊可知。
云"以丧不备味"者,案《特牲》三举鱼腊,尸皆振祭哜之,此佐食举鱼腊,实於篚,尸不哜,故云丧不备味。
又三饭,举肩,祭如初。
"后举肩者,贵要成也。 "
[疏]"又三"至"如初"。
○注"后举"至"成也"。
○释曰:云"后举肩者,贵要成也"者,案《礼记。
祭统》云"周人贵肩",故云贵者要成也。
要成者,据后食即饱也。
举鱼、腊俎、俎释三个。
"释犹遗也。 遗之者,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 个犹枚也。 今俗或名枚曰个,音相近。 此腊亦七体,如其牲也。 "
[疏]"举鱼"至"三个"。
○注"释犹"至"牲也"。
○释曰:此经直举鱼腊俎盛於篚,俎释三个,不言盛牲体者,案下记云"羹饪升左肩、臂、、肫、胳、脊、胁"七体,此上经佐食,初举脊,次举,又举胳,终举肩,总举四体,唯有臂、、肫三者,佐食即当俎释三个,不复盛牲体,故直举鱼腊而已。
云"遗之者,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此《上曲礼》文,案彼注"欢谓饮食,竭谓衣服"。
於此引之并据饮食者,彼注对文,此注散文,则欢与忠通,故总证牲体也。
又案《特牲》"释三个"注云:"谓改馔於西北隅遗之。"
与此注不同者,此注亦有改馔之义,又兼有此不尽欢忠之礼。
云"今俗或名枚曰个,音相近"者,经中个人下竖牵俗语,名枚曰个者,人傍著固,字虽不同,音声相近,同是一个之义。
云"此腊亦七体,如其牲也"者,案下记牲有七体,此腊亦不过特牲体,故云如其牲,言此以对彼。
案彼特牲吉祭十一体,是以《特牲》记云"腊如牲骨",乃有十一体,与此不同,吉礼异故也。
尸卒食,佐食受肺脊,实于篚,反黍,如初设。
"九饭而已,士礼也。 篚犹吉祭之有斤俎。 "
[疏]"尸卒"至"初设"。
○注"九饭"至"斤俎"。
○释曰:云"反黍如初设"者,案上设黍稷在俎南,西黍东稷,次上文佐食举黍,错于席上,此尸卒食,故反黍于本处,如初设。
云"九饭而已,士礼也"者,少牢十一饭,诸侯十三饭,天子十五饭,故云九饭士礼也。
云"篚犹吉祭之有斤俎"者,案《特牲》、《少牢》尸举牲体振祭哜之,皆加於斤俎,此尸举牲体振祭哜之,皆实於篚,故云篚犹吉祭之有斤俎。
主人洗废爵,酌酒尸。
尸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
尸祭酒,尝之。
"爵无足曰废爵。 ,安食也。 主人北面以酢,变吉也。 凡异者皆变吉。 古文作酌。 "
[疏]"主人"至"尝之"。
○注"爵无"至"作酌"。
○释曰:自此尽"升堂复位",论主人初献尸并献祝及献佐食之事。
云"爵无足曰废爵"者,案下文"主妇洗足爵",郑云:"爵有足,轻者饰也。"
则主人丧重,爵无足可知。
凡诸言废者,皆是无足废敦之类是也。
云"主人北面以酢,变吉也"者,案《特牲》、《少牢》尸拜受,主人西面拜送,与此面相反,故云变吉也。
案《特牲》直有主人送拜,虽不见主人面位,约与《少牢》同,皆西面也。
云"凡异者皆变吉"者,案《特牲》云"主人拜送",此云主人答拜;《特牲》云:"尸卒角,祝受尸角,曰送爵。"
此不云送爵;《特牲》济肝讫,加於菹豆,此哜肝讫,加於俎,皆是异於吉时,故云凡异者皆变吉。
宾长以肝从,实于俎,缩,右盐。
"缩,从也。 从,实肝炙於俎也。 丧祭进柢。 右盐於俎近北,便尸取之也。 缩执俎,言右盐,则肝盐并也。 "
[疏]"宾长"至"右盐"。
○注"缩从"至"并也"。
○释曰:云"缩,从也。 从,实肝炙於俎也。 丧祭进柢"者,案下记云"载犹进柢",柢,本也,谓肝之本,头进之向尸。
云"右盐於俎近北,便尸取之也"者,从执俎一头向尸,据执俎之人左畔有肝,右畔有盐,西面向尸,尸东面,以右手取肝於俎右畔,扌需盐於左畔,是以盐於俎之近北,便尸取之。
云"缩执俎,言右盐,则肝盐并也"者,谓俎既缩,执则狭肝,盐不容相远,是执俎人右畔有盐,左畔有肝,故云"并"也。
尸左执爵,右取肝,扌需盐,振祭,哜之,加于俎。
宾降,反俎于西塾,复位。
"取肝,右手也。 加于俎,从其牲体也。 以丧不志於味。 "[疏]"尸左"至"复位"。
○注"取肝"至"於味"。
○释曰:复位者,谓宾长也,尸既振肝讫,复西阶前众兄弟之南,东面位。
云"以丧不志於味"者,决《特牲》、《少牢》尸哜肝讫,加菹豆以近身。
此虞礼,尸哜肝讫,不加于菹豆,而远加於俎,以同牲体者,以丧志不在於味,故远身加俎也。
若然,《特牲》、《少牢》祝不敢与尸同加於菹豆,哜肝讫,加于俎,与此尸同者,祝无不在位之嫌,礼穷则同故也。
尸卒爵,祝受,不相爵。
主人拜,尸答拜。
"不相爵,丧祭於礼略。 相爵者,《特牲》曰:"送爵,皇尸卒爵。" "祝酌授尸,尸以醋主人,主人拜受爵,尸答拜。
"醋,报。 "
主人坐祭,卒爵,拜,尸答拜。
筵祝,南面。
"祝接神,尊也。 筵用萑席。 "
[疏]"筵祝南面"。
○注"祝接"至"萑席"。
○释曰:上文尸用苇席,其祝席经记虽不言,以尸用在丧,故不用萑,今祝宜与平常同,故用萑也。
云"祝接神,尊也"者,解先得献之事。
主人献祝,祝拜,坐受爵,主人答拜。
"献祝,因反西面位。 "
[疏]"主人"至"答拜"。
○注"献祝"至"面位"。
○释曰:云"献祝,因反西面位"者,以《少牢》云主人受酢时,"主人拜受爵,尸答拜,主人西面奠爵"。
《特牲》云"主人拜受角",虽不言西面,彼注云:"退者,进受爵反位。"
则西面也,是吉祭时主人西面,故上注云"北面以酢变吉也",今至酢及献祝讫,明因反西面位可知也。
荐菹醢,设俎。
祝左执爵,祭荐,奠爵,兴,取肺,坐祭,哜之,兴,加于俎,祭酒,尝之,肝从。
祝取肝扌需盐,振祭,哜之,加于俎,卒爵,拜。
主人答拜。
"今文无扌需盐。 "
[疏]"荐菹"至"答拜"。
○释曰:此直言"荐菹醢设俎"者,不见荐彻之人,案下文云"祝荐席彻入于房",注云:"彻荐席者,执事者。"
则此设者亦执事可知。
祝坐受主人。
主人酌献佐食,佐食北面拜,坐受爵,主人答拜。
佐食祭酒,卒爵,拜。
主人答拜,受爵,出,实于篚,升堂,复位。
"篚在庭,不复入,事已也。 亦因取杖,乃东面立。 "
[疏]注"篚在"至"面立"。
○释曰:云"篚在庭"者,此虽无文,约同荐车设迁奠之等也。
云"不复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东西面立"者,上文哭时,主人升堂,西序东面,又上文云"主人倚杖入",今升堂复位,不复入室,以其事已,因得取杖复东面位也。
主妇洗足爵于房中,酌,亚献尸,如主人仪。
"爵有足,轻者饰也。 《昏礼》曰:"内洗在北堂,直室东隅。" "
[疏]"主妇"至"人仪"。
○注"爵有"至"东隅"。
○释曰:自此尽"入于房",论主妇献尸并献祝及佐食之事。
云"如主人仪"者,即上主人尸,尸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之等。
今主妇亚献亦然,故云如主人仪也。
云"爵有足,轻者饰也"者,主妇,主人之妇,为舅姑齐衰,是轻於主人,故爵有足为饰也。
引《昏礼》者,证经洗爵于房中,不言设洗处,宜与《昏礼》同也。
自反两笾,枣、栗,设于会南,枣在西。
"尚枣,枣美。 "
[疏]"自反"至"在西"。
○注"尚枣枣美"。
○释曰:案《特牲》:"宗妇执两笾,主妇受,设于敦南。"
此主妇自反两笾,不使宗妇者,以丧尚纵,纵,反吉故。
然上主人献,使赞荐菹醢,注云:齐斩之服不执事者。
彼为主人献,故不使主妇荐,此亚献,己所有事,故自荐可知。
尸祭笾、祭酒如初。
宾以燔从,如初。
尸祭燔、卒爵如初。
酌献祝,笾、燔从,献佐食,皆如初。
以虚爵入于房。
"初,主人仪。 "
[疏]"尸祭"至"于房"。
○注"初主人仪"。
○释曰:此"尸祭笾"已下,至"笾燔从献佐食",皆举主人献尸,宾长以肝从,至佐食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出,实于篚,并如主人仪,故皆云"如初"也。
宾长洗纟意爵,三献,燔从,如初仪。
"纟意爵,口足之有篆文,又弥饰。 "
[疏]"宾长"至"初仪"。
○注"纟意爵"至"弥饰"。
○释曰:此一节论宾长终三献之事。
云"纟意爵,口足之有篆又弥饰"者,案《屦人》纟意是屦之牙底之,缝中之饰,则此爵云纟意者,亦是爵口足之有饰可知。
云"又弥饰",以其主妇有足已是有饰,今口足之又加饰也。
妇人复位。
"复堂上西面位,事已,尸将出,当哭踊。 "
[疏]"妇人复位"。
○注"复堂"至"哭踊"。
○释曰:自此尽"拜稽颡",论祭讫送尸,及改馔为阳厌之事。
云"复堂上西面位"者,上云主人即位於门外,如朝夕临位,妇人及内兄弟服,即位於堂亦如之,以下更不见别有妇人位,明复位者还此位可知。
又案《士丧礼》凡临位,妇人即位于堂南上即面位也。
云"尸将出,当哭踊"者,以哭送,此丧祭故踊,《特牲》吉祭不哭踊,故亦无此复位之事也。
祝出户,西面告利成。
主人哭,"西面告,告主人也。 利犹养也。 成,毕也。 言养礼毕也。 不言养礼毕,於尸嫌。 "[疏]"祝出"至"人哭"。
○注"西面"至"嫌"。
○释曰:云"西面告,告主人也"者,以处主人东面,故祝西面对而告之。
云"不言养礼毕,於尸嫌"
者,若言养礼毕,即於尸中有嫌讽去之。
或本作闲音,以养尸事毕,而尸空闲,嫌讽去之。
皆哭。
"丈夫妇人於主人哭,斯哭矣。 "[疏]"皆哭"。
○注"丈夫"至"哭矣"。
○释曰:言上云主人哭,则主人之外,缌麻以上,在位者皆哭。
故郑总"丈夫、妇人於主人哭斯哭矣"。
祝入,尸谡。
"谡,起也。 祝入而无事,尸则知起矣。 不告尸者,无遣尊者之道也。 古文谡或为休。 "[疏]"祝入尸谡"。
○注"谡起"至"为休"。
○释曰:云"祝入而无事,尸则知起矣"者,虽不告尸无事,尸亦知无事,礼毕而起矣。
云"不告尸者,无遣尊者之道也"者,谓不告尸以礼毕者,尸尊,若告之,则如发遣尊者,故云不告尸者无遣尊者之道也。
从者奉篚哭,如初。
"初,哭从尸。 "祝前尸,出户,踊如初,降堂,踊如初,出门,亦如之。
"前,道也。 如初者,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节悲哀同。 "
[疏]"祝前"至"如之"。
○注"前道"至"哀同"。
○释曰:案上文尸入门,丈夫踊,妇人踊。
尸及阶,祝延尸,尸升,宗人诏踊如初。
尸入户,踊如初,故此郑云"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节悲哀同",是以如之,得有三者也。
祝反,入彻,设于西北隅,如其设也。
几在南,用席。
"改设馔者,不知鬼神之节,改设之。 庶几歆飨,所以为厌饫也。 几在南变古文,明东面。 不南面,渐也。 ,隐也,于隐之处,从其幽ウ。 "
[疏]"祝反"至"用席"。
○注"改设"至"幽ウ"。
○释曰:祝反入,谓送尸出门,而反入彻神前之馔,故设於西北隅也。
云"如其设也"者,谓设于西北隅,次第一如奥中东面设。
云"几在南,变古文"者,上文阴厌时,设几席于室中东面,右几,今云几在南,明其同。
必变文者,案《少牢》大夫礼阳厌时南,亦几在右,此言右几,嫌与大夫同南面而右几,故变文云几在南,与前在奥同,故云"明东面"也。
又以《特牲》云:"祝筵几于室中,东面。"
至於改馔云:
"佐食彻尸荐俎,敦设于西北隅,几在南。"
是与此同也。
云"不南面,渐也"
者,以《特牲》东面右几,今虞为丧祭,是向吉有渐,故设几与吉祭同。
",隐也。 于隐之处,从其幽ウ"者,谓以席为障,使之隐,故云隐从其幽ウ也。
祝荐席,彻入于房。
祝自执其俎出。
"彻荐席者,执事者。 祝荐席,则初自房来。 "
[疏]"祝荐"至"俎出"。
○注"彻荐"至"房来"。
○释曰:云"彻荐席者,执事者",但祝之荐席,设与彻不言其人,知使执事者,以其主人之士不言官者皆为之故也。
云"祝荐席,则初自房来"者,以其上文神席在西序下,此祝经记俱不言,今知自房来者,见《公食大夫》记云"筵出自房"。
《昏礼》与《士冠》席皆亦在于房,故比祝席亦自房来,今还于房可知也。
赞阖牖户。
"鬼神尚居幽ウ,或者远人乎?赞,佐食者。 "
[疏]"赞阖牖户"。
○注"鬼神"至"食者"。
○释曰:云"或者远人者乎",《礼记。
郊特牲》文。
此郑玄之义,非直取鬼神居幽ウ,或取远人之意故也,知是生人之意。
云"赞佐食"者,自上以来行事,唯有祝与佐食,以其云"祝自执其俎出",故知阖牖户者是佐食也。
主人降,宾出。
"宗人诏主人。 降,宾则出庙门。 "主人出门,哭止,皆复位。
"门外未入位。 "[疏]注"门外未入位"。
○释曰:知是门外位者,以经云"出门",乃更云"皆复位",明"门外未入位"可知。
宗人告事毕,宾出,主人送,拜稽颡。
"送拜者,明于大门外也。 宾执事者皆去,即彻室中之馔者,兄弟也。 "
[疏]"宗人"至"稽颡"。
○注"送拜"至"弟也"。
○释曰:云"送拜者,明于大门外也"者,以其上文云复位,是殡门外,未出大门,此云"送拜",是大门外送拜可知。
知"彻室中之馔者兄弟也"者,宾即执事,而云"宾出",则室中无执事之人,唯有兄弟,故彻室中之馔者兄弟可知也。
记。
虞,沐浴,不栉。
"沐浴者,将祭,自清。 不栉,未在於饰也。 唯三年之丧不栉,期以下栉可也。 今文曰沐浴。 "
[疏]"记虞沐浴不栉"。
○注"沐浴"至"沐浴"。
○释曰:云"唯三年之丧不栉,期以下栉可也"者,经云不据三年为主,案下文"班",而明期以下,虞而沐浴、栉可也。
陈牲于庙门外,北首,西上,寝右。
"言牲,腊在其中。 西上,变吉。 寝右者,当升左胖也。 腊用於。 《檀弓》曰:"既反哭,主人与有司视虞牲。" "
[疏]"陈牲"至"寝右"。
○注"言牲"至"虞牲"。
○释曰:知腊在牲中者,《士虞》唯有一豕,而云"西上",明知兼免腊得云西上也。
云"西上,变吉"者,案《少牢》二牲东上,是吉祭东上,今此西上,是变吉也。
云"寝右者,当升左胖也"者,若然,《特牲》腊在东,置於於东首,牲在西,尚右,今虞礼反吉,故寝右升左胖。
知"腊用於"者,案《特牲》陈鼎於门外北面,北上,於在南,南顺,实兽于其上,东首是也。
引《檀弓》者,证虞时有牲之事。
日中而行事。
"朝葬,日中而虞,君子举事必用辰正也。 再虞、三虞皆质明。 "
[疏]"日中而行事"。
○注"朝葬"至"质明"。
○释曰:云"辰正"者,谓朝夕日中也,以朝有葬事,故至日中而行虞事也。
云"再虞三虞皆质明"者,以朝无葬事,故皆质明而行虞事,是用朝之辰正也。
杀于庙门西,主人不视。
豚解。
"主人视牲不视杀,凡为丧事略也。 豚解,解前后胫脊胁而已,孰乃体解,升於鼎也。 今文无庙。 "
[疏]"杀于"至"豚解"。
○注"主人"至"无庙"。
○释曰:云"主人视牲不视杀,凡为丧事略也"者,案《特牲馈食礼》宗人"告濯具,宾出,主人出,皆复外位",郑云:"为视牲也。"
又曰:"告事毕,宾出,主人拜送,夙兴,主人服如初,立于门外东方,南面,视侧杀。"
然则特牲吉祭,故主人视牲又视杀。
今虞为丧事,故主人视牲不视杀,是其略也。
"凡"者,众辞,但此经与《特牲馈食》不同者,皆为丧事略,故云凡以广之。
"豚解,解前后胫脊胁而已,孰乃体解,升於鼎也"者,体解下文七体是也。
羹饪,升左肩、臂、、肫、骼、脊、胁、离肺,肤祭三,取诸左益上,肺祭一,实于上鼎。
"肉谓之羹。 饪,孰也。 脊胁,正脊、正胁也。 丧祭略,七体耳。 离肺,举肺也。 《少牢馈食礼》曰:"举肺一,长终肺。 祭肺三,皆寸刂。" 益,ㄕ肉也。 古文曰左股上。 此字从肉殳,殳矛之殳声。 "
[疏]"羹饪"至"上鼎"。
○注"肉谓"至"殳声"。
○释曰:肉谓之羹,《尔雅。
释器》文。
饪孰,《释言》文。
云"脊胁,正脊、正胁也"者,案《特牲》注云:"不贬正脊,不夺正也。"
然则此为丧祭,体数虽略,亦不夺正,故知脊胁正脊正胁也。
云"丧祭略,七体耳"者,案《特牲》"尸俎,右肩、臂、、肫、胳,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注云:"士之正祭礼九体,贬於大夫,有并骨二,亦得十一之名。 合《少牢》之体数,此所谓放而不致者。"
然则此所升唯七体,故云丧祭略七体耳。
云"离肺,举肺也"者,案《特牲》注云"离犹扌奎也。 小而长,午割之,亦不提心,谓之举肺"是也。
引《少牢馈食礼》者,证离肺举肺之异也。
云"益,ㄕ肉也"者,案《少牢》云:"雍人伦肤九,实于一鼎。"
注云:"伦,择也。 肤,胁革肉择之取美者。"
案下注"今以ㄕ肉贬於纯吉",则此用益为贬於纯吉之事也。
云"古文曰左股上,此字从肉殳,殳矛之殳声"者,郑注《仪礼》迭古文从经今文,又说古文解之者,郑欲两从故也。
但字从肉义可知,而以殳与股不是形人之类,其理未审。
升鱼:专鲋九,实于中鼎。
"差减之。 "
[疏]"升鱼"至"中鼎"。
○注"差减之"。
○释曰:"差减之"者,案《特牲》鱼十有五,今为丧祭略而用九,故云差减之也。
升腊左胖,髀不升,实于下鼎。
"腊七亦体,牲之类。 "[疏]"升腊"至"下鼎"。
○注"腊七亦体牲之类"。
○释曰:云"腊亦七体牲之类"者,牲,上文升左肩、臂、、肫、胳、脊、胁,是牲之七体。
今升腊左胖亦然,《特牲》记云"腊如牲骨"是也。
皆设扃,陈之。
"嫌既陈乃设局也。 今文扃作铉,古文作密。 "
[疏]"皆设扃陈之"。
○注"嫌既"至"作密"。
○释曰:云"嫌既陈乃设扃也"者,经云陈三鼎,后言设扃,有嫌,故记人辨之,皆先扃后陈之也。
载犹进柢,鱼进。
"犹,犹《士丧》、《既夕》,言未可以吉也。 柢,本也。 ,脊也。 今文柢为胝,古文为耆。 "
[疏]"载犹"至"进"。
○注"犹犹"至"为耆"。
○释曰:、柢二者,皆变於吉,是以《少牢》云:"下利升豕,其载如羊,皆进下。"
注云:"变於食生也。"
又曰"腊一纯而俎亦进下",又曰"鱼用鲋十有五而俎,缩载,右首,进腴",注云:"亦变於食生也。"
是皆与此反矣,是变於吉也。
云"犹,犹《士丧》、《既夕》,言未可以吉也"者,云与吉反,则明与生人同。
《士丧礼》小敛云"皆覆进柢",注云:"柢,本也。 进本者,未异於生也。"
至大敛"载鱼左首,进,腊进柢",郑注云:"亦未异於生也。"
又葬奠云如初,皆未异於生,故记人以犹之。
是以《乡饮酒》、《乡射》记皆云"右体进腠"是也。
祝俎,髀、ㄕ、脊、胁、离肺,陈于阶,敦东。
"不升於鼎,贱也。 统於敦,明神惠也。 祭以离肺,下尸。 "
[疏]"祝俎"至"敦东"。
○注"不升"至"下尸"。
○释曰:云"不升於鼎,贱也"者,祝对上尸俎羹饪升於鼎为贵者也。
云"统於敦,明神惠也"者,案上文馔黍稷二敦於阶,西上,是神之黍稷,今陈祝馔于神馔之东,统于神物,明惠由神也。
云"祭以离肺,下尸"者,以共尸祭用肺,祝不用肺,用离肺,故云下尸也。
淳尸盥,执,西面。
执,东面。
执巾在其北,东面。
宗人授巾,南面。
"以盛弃水,为浅人也。 执巾不授,巾卑也。 "
[疏]"淳尸"至"南面"。
○注"以"至"卑也"。
○释曰:上经直云"淳尸盥,宗人授巾",不云执与执、执巾及宗人授巾等面位,故记人明之。
主人在室,则宗人升,户外北面。
"当诏主人室事。 "[疏]"主人"至"北面"。
○注"当诏主人室事"。
○释曰:上经唯言宗人告有司具及诏主人踊,皆堂下之事,今主人入室,宗人当升户外诏主人,室中之事,故升堂也。
佐食无事,则出户,负依南面。
"室中尊,不空立。 户牖之谓之依。 "
[疏]"佐食"至"南面"。
○注"至中"至"之依"。
○释曰:云"户牖之谓之",此《尔雅》文,谓户西南面也。
Ρ,用苦,若薇,有滑。
夏用葵,冬用,有四。
"苦,苦荼也。 ,堇类也。 干则滑。 夏秋用生葵,冬春用干。 古文苦为枯,今文或作苄。 "
[疏]"Ρ"至"有四"。
○注"苦苦"至"作苄"。
○释曰:案《公食》记三牲具,则牛藿、羊苦、豕薇,各用其一。
若一牲者,容兼用其二,是以及特牲一豕,皆云Ρ,苦薇,是科用其一也。
知",堇类"者,《内则》云"堇榆",同为滑物,故知堇类也。
云"干则滑"者,以其冬用之,故知干则滑于堇也。
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干"者,以其秋与夏同有生葵,春初未生者,故春约与冬同,是以经直云冬,明举夏以兼秋,举冬以兼春也。
豆实,葵菹,菹以西蠃醢。
笾,枣,栗择。
"枣栗择,则菹寸刂也。 枣栗择,则豆不揭,笾有{}也。 "
[疏]"豆实"至"栗择"。
○注"枣"至"{}也"。
○释曰:云"枣栗择,则菹寸刂也。 枣栗择,则豆不揭,笾有{}也"者,此虽无正文,案《士丧礼》大敛云:"豆两,其实葵菹芋蠃醢,两笾,无{},布巾,其实栗,不择,脯四廷。"
自大敛后皆云如初,则葬奠四豆,脾、析、葵、菹,亦长矣,四笾,枣、糗、栗、脯亦不择也。
至此乃云枣栗择,则菹亦切矣,豆笾有饰可知。
尸入,祝从尸。
"祝在主人前也。 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 初时,主人之心尚若亲存,宜自亲之。 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 "[疏]"尸入祝从尸"。
○注"祝在"至"尸也"。
○释曰:上经阴厌时,主人先祝入户,至此迎尸祝在主人前,先后有异,故记人明之,是以郑云"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也。
云"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者,尸,神象,是以云既接神祝当诏侑尸。
即上祝命佐食尔敦举黍稷,及祝酌授尸,及祝出告利成,祝入尸谡之等是也。
尸坐不说屦。
"侍神,不敢燕惰也。 今文说为税。 "
[疏]"尸坐不说屦"。
○注"侍神"至"为税"。
○释曰:案《乡饮酒》、《燕礼》之等,凡坐降,说屦乃升坐,今尸虽坐,不说屦者,为"侍神,不敢燕惰"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