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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广,陈器于道东西,北上。
"统於广。 "
[疏]"至于"至"北上"。
○注"统于广"。
○释曰:自此尽"拜送",论至广陈器及下棺讫送宾之事。
云"统于广"者,对庙中南上,此则北上,故云统于广也。
茵先入。
"当藉柩也。 元士则葬用共轴,加茵焉。 "
[疏]"茵先入"。
○注"当藉"至"茵焉"。
○释曰:云"当藉柩也"者,解茵先入之意,以其茵入,乃后属引下棺於其上,以须藉柩,故茵先入。
云"元士则葬用共轴加茵焉"者,元士谓天子之士,葬时,先以共轴由羡道入,乃加茵於其上,乃下棺於中。
知元士葬用共轴者,《檀弓》云:"孺子《享黄》之丧,哀公欲设拨。"
注云:"拨可拨引盾车,所谓绋。"
"问於有若,有若曰:其可也,君之三臣犹设之。 颜柳曰:天子龙盾而椁帱,诸侯盾而设帱,为榆沈,故设拨。 三臣者废盾而设拨,窃礼之不中者也。"
以此言之,天子诸侯殡葬,皆用盾,朝庙用盾,可知大夫虽殡葬,不用盾,朝庙亦用盾,以其士殡葬不用共轴,朝庙得用之,明大夫朝庙得用盾。
故上注云:
"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
以其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以其大夫朝庙得用盾,故言之也。
诸侯之大夫有三命、再命、一命,殡葬不得用盾,天子之元士亦三命、再命、一命,葬得用共轴者,《春秋》之义,王人虽微,犹在诸侯之上。
明天子之士尊,谓之为元。
元者,善之长,故得用共轴,不与诸侯大夫同也。
属引。
"於是说载除饰,更属引於缄耳。 古文属为烛。 "
[疏]"属引"。
○注"於是"至"为烛"。
○释曰:云"於是说载"者,谓柩车至广,解说去载与披及引之等。
"除饰"者,解去帷荒池组之等,然后下棺。
云"更属引於缄耳"者,案《丧大记》云:"君窆以衡,大夫士以咸。"
郑注云:"衡,平也。 人君之丧,又以木横贯缄耳,居旁,持而平之。"
今齐人谓棺束为缄,以此而言,则棺束君三衽三束,大夫士二衽二束,束有前后,於束末皆为缄耳。
以绋贯结之而下棺,人君又於横木之上以属绋也。
主人袒,众主人西面,北上。
妇人东面。
皆不哭。
"侠羡道为位。 "
[疏]"主人"至"不哭"。
○注"侠羡道为位"。
○释曰:主人袒者,为下棺变。
妇人不言北上,亦如男子北上可知。
"不哭"者,为下棺宜静。
云"侠羡道为位"者,羡道谓入广道,上无负土为羡道。
天子曰隧,涂上有负上为隧,僖二十五年,晋文公请隧弗许是也。
乃窆。
主人哭,踊无。
"窆。 下棺也。 今文窆为封。 "
[疏]"乃窆"至"无"。
○注"窆下棺也"。
○释曰:主人哭踊,不言处,还於广东西面也。
云"窆,下棺"者,《春秋》谓之崩,皆是下棺之名也。
袭,赠用制币玄束。
拜稽颡,踊如初。
"丈八尺曰制。 二制合之。 束,十制五合。 "
[疏]"袭赠"至"如初"。
○注"丈八"至"五合"。
○释曰:云"丈八尺曰制"者,朝贡礼及巡狩礼皆有此文,以丈八尺名为制。
《昏礼》币用二丈,取成数。
凡礼币,皆用制者,取以俭为节。
《聘礼》云:"释币制玄束。"
注云:
"凡物,十曰束。 玄之率,玄居三,居二。"
此注云"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者,则每一端丈八尺,二端为一匹,五匹合为十制也。
卒,袒,拜宾,主妇亦拜宾。
即位,拾踊三,袭。
"主妇拜宾,拜女宾也。 即位,反位。 "
[疏]"卒袒"至"三袭"。
○注"主妇"至"反位"。
○释曰:"卒"谓赠卒,更袒拜宾。
云"反位"者,各反羡道东西位,其男宾在众主人之南,女宾在众妇之南。
宾出,则拜送。
"相问之宾也。 凡吊宾有五,去皆拜之,此举中焉。 "
[疏]"宾出则拜送"。
○注"相问"至"中焉"。
○释曰:郑知宾是"相问之宾也。 凡吊宾有五,此举中"者,案《杂记》云:"相趋也,出宫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问也,既封而退;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而退。"
注云:"此吊者恩薄厚去迟速之节也。 相趋,谓相闻姓名,来会丧事也。 相揖,尝会於他也。 相问,尝相惠遗也。 相见,尝执贽相见也。"
以此而言,此经既葬而退,是相见问遗之宾,举中以见上下五者,去即皆拜送可知。
藏器於旁,加见。
"器,用器、役器也。 见,棺饰也。 更谓之见者,加此则棺柩不复见矣。 先言藏器,乃云加见者,器在见内也。 内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终不自逸也。 《檀弓》曰:有虞氏之瓦棺,夏后氏┾,周、殷人棺椁,周人墙置た。 "[疏]"藏器於旁加见"。
○注"器用"至"置た"。
○释曰:云"器,用器、役器也"者,用器,即上弓矢、耒耜之等;役器,即上甲胄、干笮之属。
此器中亦有乐器,不言者,省文。
知有用器役器者,以下别云"包筲"之等,则所藏者是此器也。
云"见,棺饰也"者,饰则帷荒,以其与棺为饰,是以《丧大记》云:
"饰棺,君龙帷,黼荒;大夫画帷,画荒;士布帷,布荒。"
注云:"饰棺者,以华道路及广中,不欲众恶其心也。"
此柩入广,还以帷荒加於柩,故郑注云"及广中"也。
云"更谓之见者,加此则棺柩不复见矣"者,以其唯见此帷荒,故名帷荒为见,是棺柩不复见也。
云"先言藏器,乃云加见者,器在见内也。 内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终不自逸也"者,以用器、役器近身陈之,是不自逸也。
引《檀弓》者,见帷荒在柩外,周人名为墙,若墙屋,然其外又置た为饰也。
藏苞筲於旁。
"於旁者,在见外也。 不言瓮С,馔相次可知。 四者两两而居。 《丧大记》曰:"棺椁之,君容祝,大夫容壶,士容С。" "
[疏]"藏包筲於旁"。
○注"於旁"至"容С"。
○释曰:云"於旁者,在见外也"者,以其加见,乃云"藏包筲",故知见外也。
云"不言瓮С,馔相次可知"者,以其陈器之法,后陈者先用,瓮С后用包筲,包筲藏,明瓮С先藏可知,故云相次可知。
云"四者两两而居"者,谓包筲居一旁,瓮С居一旁,故云两两而居也。
引《丧大记》者,欲见椁内棺外,所容宽狭,得容器物之意也。
加折,却之。
加抗席,覆之。
加抗木。
"宜次也。 "
[疏]"加折"至"抗木"。
○注"宜次也"。
○释曰:云"宜次也"者,宜谓折上陈之,美面乡上,今用即美面乡下,抗席又覆之,又折宜承席,席宜承木,皆是其宜也。
次者,木则先陈后用,席则后陈先用,是其次也。
实土三,主人拜乡人。
"谢其勤劳。 "
[疏]"实土"至"乡人"。
○注"谢其勤劳"。
○释曰:案《杂记》云:
"乡人五十者从反哭,四十者待盈坎。"
注云:"非乡人则少长皆反。"
以此而言,於时主人未反哭,乡人并在,故今至实土三遍,主人拜谢之,谢其勤劳。
勤劳者,谓在道助执绋,在广助下棺,及实土也。
即位,踊,袭,如初。
"哀亲之在斯。 "[疏]"即位踊袭如初"。
○注"哀亲之在斯"。
○释曰:谓既拜乡人,乃於羡道东即位,踊无,如初也。
云"哀亲之在斯"者,以亲之在斯,故哀号甚,踊无。
乃反哭,入,升自西阶,东面。
众主人堂下,东面,北上。
"西阶东面,反诸其所作也。 反哭者,於其祖庙,不於阼阶西面。 西方,神位。 "
[疏]"乃反"至"北上"。
○注"西阶"至"神位"。
○释曰:自此尽"门外拜稽颡",论主人反哭宾吊之事。
反哭者,拜乡人讫,反还家哭,於庙入升西阶东面哭。
云"西阶东面,反诸其所作也"者,案《檀弓》云:"反哭升堂,反诸其所作也。"
注云"亲所行礼之处"是也。
云"反哭者,於其祖庙"者,谓下士祖祢共庙,故下经宾出,主人送于门外,遂于殡宫。
士二庙者,自殡宫先朝祢,后朝祖。
今反哭,则先於祖,后干祢,遂殡宫也。
案《春秋》僖八年经书"用致夫人",《左氏》云凡夫人"不殡於庙"者,春秋之世,多行殷法,不与礼合也。
云"不於阼阶西面。 西方,神位"者,以《特牲》、《少牢》主人行事升降,皆由阼阶,今不於阼阶,故决之以西方神位。
知者,《特牲》、《少牢》皆布席于奥,殡又在西阶,是西方神位,主人非行事,直哭而已,故就神位。
妇人入,大夫踊,升自阼阶。
"辟主人也。 "[疏]"妇人"至"阼阶"。
○注"辟主人也"。
○释曰:反哭之礼,主人、男子等先入,主妇、妇人等后入,故妇人入,丈夫在位者皆踊。
妇人不升西阶者,由主人在西阶,故郑云"辟主人"。
主妇入于室,踊,出即位,及丈夫拾踊三。
"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 出即位,堂上西面也。 拾,更也。 "
[疏]"主妇"至"踊三"。
○注"入于"至"更也"。
○释曰:案《檀弓》云:"主妇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
郑注云:"亲所馈食之处。"
但主人既在西阶亲所行礼之处,以妇人无外事,故於馈食之处哭也。
云"出即位堂上西面也"
者,自小敛奉尸夷于堂已后,主妇等位皆在阼阶上,西面,是以知出即位者,阼阶上西面也。
云"拾,更也"者,凡成踊而拾,皆主人踊,主妇人踊,宾乃踊,故云更也。
宾吊者升自西阶,曰:"如之何!"主人拜稽颡。
"宾吊者,众宾之长也。 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为甚,故吊之。 吊者北面,主人拜於位,不北面拜宾东者,以其亦主人位也。 今文无曰。 "
[疏]"宾吊"至"稽颡"。
○注"宾吊"至"无曰"。
○释曰:知宾吊是"众宾之长"者,以其吊宾皆在堂下,今升堂释词,故知宾中为首者,宾之长也。
云"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为甚"者,亦《檀弓》文,引之证周人反哭,而吊哀之甚也。
云"吊者北面"者,以经云"宾吊者升自西阶",即云曰"如之何",不见吊者改面之文,明升堂北面可知。
云"主人拜于位"者,拜于西阶上东面位,知者,以其上经主人升自西阶东面,故知仍东面位也。
云"不北面拜宾东者,以其亦主人位也"者,《乡饮酒》、《乡射》主人酬宾,皆於宾东主人位,《特牲》、《少牢》助祭之宾,主人皆拜送于西阶东面,故於东面不移,以其亦主人位故也。
宾降,出,主人送于门外,拜稽颡。
[疏]"宾降"至"稽颡"。
○释曰:此於《杂记》五宾当相见之宾,故郑上注云"举中焉",明五宾皆依节而吊也。
)
遂殡宫,皆如启位,拾踊三。
"启位,妇人入升堂,丈夫即中庭之位。 "[疏]"遂"至"踊三"。
○注"启位"至"即位"。
○释曰:案上《丧礼》朝夕哭位,云妇人即位于堂,南上,主人堂下,直东序西面,启殡时,云主人位如初,又云主人入即位,则此主启位,妇人亦即位于堂东面,主人即位于堂下,直东序西面。
直东序西面,即中庭位也。
兄弟出,主人拜送。
"兄弟,小功以下也。 异门大功,亦可以归。 "[疏]"兄弟"至"拜送"。
○注"兄弟"至"以归"。
○释曰:丈夫妇人在殡宫,拾踊既讫,兄弟入门者,出主人拜而送之。
知"兄弟,小功以下也"者,此兄弟等,始死之时,皆来临丧,殡讫,各归其家,朝夕哭则就殡所,至葬开殡而来丧所,至此反哭,亦各归其家,至虞卒祭,还来预焉,故《丧服小记》云"缌小功,虞卒哭则皆免"是也。
云"异门大功,亦可以归"者,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为异门则恩轻,故可归也。
众主人出门,哭止。
阖门。
主人揖众主人,乃就次。
"次,倚庐也。 "
[疏]"众主"至"就次"。
○注"次倚庐也"。
○释曰:云"众主人出门"
者,则主人拜送兄弟因在门外。
云"阖门"者,鬼神尚幽ウ。
云"次,倚庐也"
者,以未虞以前,仍依於初东壁下,倚木为庐,齐衰居垩室,大功张帏。
《丧服传》云"既虞,柱楣,前屏",此直云倚庐,据主人斩衰者而言。
犹朝夕哭,不奠。
"是日也,以虞易奠。 "
[疏]"犹朝夕哭不奠"。
○注"是日"至"易奠"。
○释曰:自启殡已来常奠,今反哭,至殡宫犹朝夕哭,如前不奠耳。
《檀弓》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 是日也,以虞易奠。"
故不奠也。
三虞。
"虞,丧祭名。 虞,安也。 骨肉归於土,精气无所不之,孝子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 朝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 "[疏]"三虞"。
○注"虞丧"至"日离"。
○释曰:云"虞,丧祭名、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皆《檀弓》文。
案彼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
又云:"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
丧祭则三虞也。
云"虞,安也"者,主人孝子葬之时,送形而往,迎魂而返,恐魂神不安,故设三虞以安之。
云"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者,案《檀弓》云:延陵季子葬其长子於嬴博之,既窆,左袒,右还其封,云"骨肉归复于土,命也。 若魂气则无不之"。
是其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之事。
言此者,欲见迎魂而返,以虞祭安之,是以郑云"孝子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
云"朝葬,日中而虞",即《檀弓》所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
又下《士虞记》亦云"日中而行事"是也。
卒哭。
"卒哭,三虞之后祭名。 始朝夕之,哀至则哭。 至此祭,止也。 朝夕哭而已。 "
[疏]"卒哭"。
○注"卒哭"至"而已"。
○释曰:云"卒哭,三虞之后祭名"者,三虞者,再虞用柔日,后虞改用刚日,又隔柔日,卒哭用刚日,故云卒哭三虞之后祭名也。
云"始朝夕之,哀至则哭。 至此祭,止也"者,始死,主人哭不绝声;小敛之后,以亲代哭,亦不绝声;至殡后,主人在庐,庐中思忆则哭,又有朝夕於阼阶下哭;至此为卒哭,祭唯有朝夕哭而已,言其哀杀也。
然则丧有三无时哭者,始死至殡,哭不绝声,一无时;既殡庐中,思忆则哭,二无时;卒哭祭后,唯有朝夕哭,为有时,至练祭之后,又止朝夕哭,唯有垩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通前为三无时之哭也。
是以《檀弓》云:"哭无时,使必知其反也。"
是据练后哭无时也。
明日,以其班。
"班,次也。 ,卒哭之明日祭名。 犹属也。 祭昭穆之次而属之。 今文班为胖。 "
[疏]"明日以其班"。
○注"班次"至"为胖"。
○释曰:云"班,次也"
者,谓昭穆之次第。
云",卒哭之明日祭名"者,以卒哭用刚日,用柔日,是以下《士虞记》云"卒哭祭",即云"明日以其班",故云卒哭之明日祭名。
云"犹属也,祭昭穆之次而属之"者,以其孙於祖,孙与祖昭穆同,故以孙连属於祖,而就祖而祭之也。
记。
[疏]"记"。
○释曰:凡记者,皆是经不具,记之使充经,文理备足也。
士处寝,寝东首于北墉下。
"将有疾,乃寝於室。 今文处为居,于为於。 "[疏]"士处"至"墉下"。
○注"将有"至"为於"。
○释曰:云"将有疾,乃寝於室"者,以《士丧》篇首云士"死于室",此记云寝者,室一也,故互见其文。
若不疾,则在燕寝。
将有疾,乃寝卧于室,故变室为寝也。
云"东首"者,乡生气之所。
云"墉下"者,墉谓之墙,《丧大记》谓之北牖下,必在北墉下,亦取十一月一阳生於北,生气之始故也。
《士丧礼》论其死事,故不云疾。
此记人记其不备,凡人死皆因疾,故记其疾之所在也。
有疾,疾者齐。
"正情性也。 寝者,不齐不居其室。 "
[疏]"有疾疾者齐"。
○注"正情"至"其室"。
○释曰:云"有疾"者,既有疾,当齐戒正情性故也。
云"寝者,不齐不居其室"者,案《乡党》孔子齐居必迁坐,又《祭义》云"致齐於内,散齐於外",皆在寝。
但散齐得乡外,故云於外耳,是其齐居寝也。
养者皆齐。
"忧也。 "[疏]"养者皆齐"。
○注"忧也"。
○释曰:案《曲礼》云:"父母有疾,冠者不栉,行不翔,笑不至矧,怒不至詈,不饮酒食肉,疾止复。"
故男女养疾,皆齐戒正情性也。
彻琴瑟。
"去乐。 "
[疏]"彻琴瑟"。
○注"去乐"。
○释曰:君子无大故,琴瑟不离其侧。
今以父母有疾,忧不在于乐,故去之。
案《丧大记》云:"疾病,内外皆扫,君大夫彻县,士去琴瑟。"
注云:"凡乐器,天子宫县,诸侯轩县,大夫判县,士特县。 去琴瑟者,不命之士。"
亦谓子男之士不命者也。
疾病,外内皆扫。
"为有宾客来问也。 疾甚曰病。 "
[疏]"疾病外内皆扫"。
○注"为有"至"曰病"。
○释曰:云"疾甚曰病"
者,则外内皆扫,为宾客来问疾,自清也。
彻亵衣,加新衣。
"故衣垢,为来人秽恶之。 "
[疏]"彻亵衣加新衣"。
○注"故衣"至"恶之"。
○释曰:此文承疾病者及养病者,则彻亵衣据死者而言,则生者亦去故衣服新衣矣。
"彻亵衣",谓故玄端已有垢污,故来人秽恶,是以彻去之。
"加新衣"者,谓更加新朝服。
《丧大记》亦云:"彻亵衣,加新衣。"
郑注云:"彻亵衣,则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 加朝服者,明其终於正也。"
互者,亵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
朝服言新,则亵衣是故,玄端言亵,朝服是,不亵矣。
各举一边而言,明皆有兼也。
必知亵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者,案《司服》士之齐戒服玄端,则疾者与养疾者皆齐,明服玄端矣。
《檀弓》云:"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
羔裘玄冠,即朝服。
故知临死所著新衣,则朝服也,故郑云终於正也。
御者四人,皆坐持体。
"为不能自转侧。 御者,今时侍从之人。 "
[疏]"御者"至"持体"。
○注"为不"至"之人"。
○释曰:案《丧大记》云"体一人",注云:"为其不能自伸屈也。"
若然,四体各一人,亦为不能自转侧。
《诗》云"辗转反侧",据身,云不能自屈伸,据手足,二文相兼乃具。
云"御者,今时侍从之人"者,士虽无臣,亦有侍御仆从之人,终於其手也。
属纟广,以俟绝气。
"有其气微难节也。 纟广,新絮。 "[疏]"属纟广以俟绝气"。
○注"有其"至"新絮"。
○释曰:案《丧大记》注云:"纟广,今之新绵,易动摇,置口鼻之上以为候。"
亦二注相兼乃具。
云"纟广,新絮",即新绵。
《禹贡》豫州贡纤、纟广,明纟广新绵也。
男子不绝於妇人之手,妇人不绝於男子之手。
"备亵。 "
[疏]"男子"至"之手"。
○注"备亵"。
○释曰:案《丧大记》注云:
"君子重终,为其相亵。"
若然,疾时使御者持体,并死于其手。
若妇人则内御者,持体还死于其手。
故《丧大记》云:"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抗衾而浴。"
僖三十三年冬,公薨于小寝,《左氏传》曰"即安",服注云:"小寝,夫人寝也。"
礼,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今僖公薨于小寝,讥其近女室,是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备亵也。
乃行祷于五祀。
"尽孝子之情。 五祀,博言之。 士二祀,曰门,曰行。 "
[疏]"乃行祷于五祀"。
○注"尽孝"至"曰行"。
○释曰:云"尽孝子之情"者,死期已至,必不可求生,但尽孝子之情,故乃行祷五祀,望助病者,使之不死也。
云"五祀,博言之。 士二祀,曰门曰行"者,《祭法》文。
今祷五祀,是广博言之,望助之者众,其言五祀,则与诸侯五祀同,则《祭法》云"诸侯五祀"是也。
乃卒。
"卒,终也。 "
[疏]"乃卒"。
○注"卒终也"。
○释曰:自此尽"迁尸",论上篇始死迁尸於南牖之事。
《曲礼》与《尔雅》皆云"大夫曰卒,士曰不禄",今士不言不禄,而云"卒"者,义取君子曰终,小人曰死,故郑云"卒,终也",美言之,使与大夫同称也。
主人啼,兄弟哭。
"哀有甚有否,於是始去笄纟丽,服深衣。 《檀弓》曰: "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 "
[疏]"主人啼兄弟哭"。
○注"哀有"至"易之"。
○释曰:云"哀有甚有否"者,啼即泣也。
《檀弓》云高柴"泣血三年",注云:"言泣,无声,如血出。"
则啼是哀之甚,发声则气竭,而息之声不委曲,若往而不反。
对齐衰以下,直哭无啼,是其否也。
知"於是始去笄纟丽,服深衣"者,《礼记。
问丧》云:
"亲始死,鸡斯徒跣,扌及上衽。"
注云:"鸡斯,当为笄纟丽。"
上衽深衣之裳,前是其亲始死,笄纟丽服深衣也。
引《檀弓》者,证服深衣,易去朝服之事也。
设床笫,当牖。
衽,下莞上箪。
设枕。
"病卒之废床,至是设之,事相变。 衽,卧席,古文策为茨。 "[疏]"设床"至"设枕"。
○注"病卒"至"为茨"。
○释曰:经直云士"死于室,无用敛衾",不云此等之事,故记人言之也。
云"病卒之废床,至是设之"者,《丧大记》云:"疾病,寝东首於北牖下,废床。"
是其始死,亦因在地无床,复而不苏,乃设床於南牖下,有枕席,是病卒之废床,於是设之。
云"事相变"者,谓疾病时去床,既死设床,是生死事相变也。
"衽,卧席"
者,《曲礼》云:"请席何乡,请衽何趾。"
郑云:"坐问乡,卧问趾,因於阴阳。"
是衽为卧席。
《昏礼》注云:"衽,卧席也。"
迁尸。
"徙於牖下也,於是无用敛衾。 "
[疏]"迁尸"。
○注"徙於"至"敛衾"。
○释曰:云"徙於牖下"者,即上文"床笫当牖"者也。
於是无用敛衾者,释《士丧礼》"无用敛衾"之时节也。
复者朝服,左执领,右执要,招而左。
"衣朝服,服未可以变。 "
[疏]"复者"至"而左"。
○注"衣朝"至"以变"。
○释曰:云"招而左"
者,以左手执领,还以左手以领招之。
必用左者,招魂所以求生,左阳,阳主生,故用左也。
"复者",士之有司,著朝服。
"左执领",谓爵弁服也。
云"衣朝服,服未可以变"者,谓始死,未可以变之服凶服,以其复所以求生故也。
《丧大记》"小臣复,复者朝服",彼言小臣,据君,则上下尊卑复者,皆朝服也。
楔,貌如轭,上两末。
"事便也。 今文轭作厄。 "
[疏]"楔貌"至"两末"。
○注"事便"至"作厄"。
○释曰:云"如轭"
者,轭谓马鞅,轭马领亦上两末,令以屈处入口,取出时易,故郑云"事便也"。
此用四,异於吉时所用也。
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
"校,胫也。 尸南首,凡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 古文校为枝。 "
[疏]"缀足"至"持之"。
○注"校胫"至"为枝"。
○释曰:云"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者,古者凡两头各施两足,今以夹则竖用之,尸南首,足乡北,故以几脚乡南以夹足。
恐几欹侧,故使生存侍御者一人坐持夹之,使足不辟戾,可以著屦也。
即床而奠,当禺,用吉器。
若醴,若酒,无巾、四。
"禺,肩头也。 用吉器,器未变也。 或卒无醴,用新酒。 "[疏]"即床"至"巾四"。
○注"禺肩"至"新酒"。
○释曰:即,就也,谓就尸床而设之。
尸南首则在床东,当尸肩头也。
此即《檀弓》云:"始死之奠,其余阁也与?"云"用吉器,器未变也"者,谓未忍异於生,故未变。
至小敛奠,则变豆之等,为变矣。
云"或卒无醴,用新酒"者,释经"若醴若酒",科有其一,不得并有之事。
以其始死,卒未有醴,则用新酒。
若然,醴酒俱有,容有醴则用之,不更用酒,以其始死不备故也。
若小敛以后,则酒醴具设,С二,醴、酒是也。
赴曰:"君之臣某死。"
赴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
"赴,走告也。 今文赴作讣。 "
[疏]"赴曰"至"某死"。
○注"赴走"至"作讣"。
○释曰:云"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士名,下某是母妻长子。
假令长子,则云长子某甲,母、妻则妇人不以名行,直云母与妻也。
云"赴,走告也"者,言赴,取急疾之意,故云赴走告也。
云"今文赴作讣"者,《杂记》作讣者,义取以言语相通,亦一涂也。
室中,唯主人、主妇坐。
兄弟有命夫、命妇在焉,亦坐。
"别尊卑也。 "[疏]"室中"至"亦坐"。
○注"别尊卑也"。
○释曰:云"兄弟有命夫命妇在焉,亦坐"者,若无命夫、命妇,则皆立可知。
此《士丧礼》,故郑云"别尊卑也",尊谓命夫、命妇。
案《大记》君之丧,主人、主妇坐,以外皆立;若大夫丧,主人、主妇、命夫、命妇皆坐,以外皆立也;士之丧,主人父、兄、主妇姑姊妹皆坐,郑云:"士贱,同宗尊卑皆坐。"
此命夫、命妇之外立而不坐者,此谓有命夫、命妇来,兄弟为士者则立,若命夫、命妇,则同宗皆坐也。
尸在室,有君命,众主人不出。
"不二主。 "
[疏]"尸在"至"不出"。
○注"不二主"。
○释曰:经直云"主人唯君命出",不言众主人,故记人辨之。
云"众主人不出",在尸东耳。
云"不二主"
者,《曾子问》云"丧有二孤,庙有二主"为非礼。
不云"不二孤",而云"不二主"者,彼庙主与丧孤相对,此孤不对庙主,孤亦是丧主,故以主言之也。
衤遂者委衣于床,不坐。
"床高由便。 "
[疏]"衤遂者"至"不坐"。
○注"床高由便"。
○释曰:云"床高由便"者,《曲礼》云:"授立不跪,授坐不立。"
此委衣於床者,不坐,委之以床高,亦如授立不坐之义,故云由便也。
其衤遂于室,户西北面致命。
"始死时也。 "
[疏]"其衤遂"至"致命"。
○注"始死时也"。
○释曰:云"始死时"者,谓未小敛之前,尸在室中户西,故北面致命。
若小敛之后,奉尸夷於堂,则中庭北面致命。
夏祝淅米,差盛之。
"差,择之。 "
[疏]"夏祝"至"盛之"。
○注"差择之"。
○释曰:经直云"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不言夏与盛之,故记人言之。
御者四人,抗衾而浴,衤笫。
"抗衾,为其倮裎蔽之也。 衤,袒也。 袒箦,去席,水便。 "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浴,{髟会}无笄。
"内御,女御也。 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 "
[疏]注"内御"至"冠也"。
○释曰:云"内御,女御"者,以妇人称内,故以女御为内御。
妇人不死男子之手,故知内御女御也。
天子八十一御妻亦曰女御,与此别也。
云"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者,《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妇人笄。"
《士丧礼》:"男子免不冠。"
此云妇人不笄,与男子不冠同,故云犹丈夫不冠也。
设明衣,妇人则设中带。
"中带,若今之衤单衤参。 "
[疏]"设明"至"中带"。
○注"中带"至"衤单衤参"。
○释曰:经直云"设明衣",不辨男子与妇人,故此记人云设明衣者男子,其妇人则设中带。
郑云"中带若今衤单衤参"者,郑举目验而言,但男子明衣之状,郑不明言,亦当与中带相类,有不同之处,故别。
虽名中带,亦号明衣,取其圭也。
卒洗,贝反于,实贝,柱右《齿真》、左《齿真》。
"象齿坚。 "
[疏]"卒洗"至"左《齿真》"。
○注"象齿坚"。
○释曰:经直云"实贝於尸左右及中",不言远近,故记人辨之。
云"右《齿真》左《齿真》",谓牙两畔最长者,象生时齿坚也。
夏祝彻余饭。
"彻去鬻。 "
[疏]"夏祝彻余饭"。
○释曰:经不言"夏祝彻",故记人记之。
塞耳。
"塞,充窒。 "
[疏]"塞耳"。
○释曰:经直云"用白纟广用掩之",不云"塞耳",恐同生人县于耳旁,故记人言之也。
掘坎,南顺,广尺,轮二尺,深三尺,南其壤。
"南顺,统於堂。 轮,从也。 今文掘为今也。 "
[疏]"掘坎"至"其壤"。
○释曰:经直云"甸人掘坎于阶",不辨大小,故记人明之。
{役土}用块。
"块,也。 古文{役土}为役。 "
[疏]注"块也"。
○释曰:云"块,"者,《尔雅。
释言》文。
孙氏云:,土块也。
明衣裳用幕布,袂属幅,长下膝。
"幕布,帷幕之布,升数未闻也。 属幅,不削幅也。 长下膝,又有裳,於蔽下体深也。 "
[疏]"明衣"至"下膝"。
○注"幕布"至"深也"。
○释曰:云"明衣裳用幕布",则衣裳同用幕布。
云"袂属幅,长下膝"者,唯据衣而言,以其下别云裳故也。
云"幕布,帷幕之布"者,《周礼。
幕人》云"掌帷幕幄绶",郑云:"帷幕皆以布为之,幄皆以缯为之。"
以其帷幕所以张之於外,恐不相胜举,故须用布。
郑亦取此文用幕布为义也,故此云帷幕之布。
云"升数未闻"者,以其不云疏布,直云幕布,故云未闻也。
云"属幅,不削幅"者,布幅二尺二寸,凡用布,皆削去边幅旁一寸,为二寸计之,则此不削幅,谓缭使相著,还以袂二尺二寸。
云"长下膝"者,谓为此衣长至膝下。
云"又有裳,於蔽下体深"者,凡平为衣,以其有裳,故不至膝下,此又有裳,而言膝下,故云於蔽下体深也。
蔽下体,解此经衣至膝下也。
有前后裳,不辟,长及觳。
"不辟,质也。 觳,足跗也。 凡他服,短无见肤,长无被土。 "
[疏]"有前"至"及觳"。
○注"不辟"至"被土"。
○释曰:云"不辟,质也"者,以其凡男子,裳不连衣,故皆前三幅,后四幅。
辟积其要,示文。
今此亦前三后四,不辟积者,以其一服不动,不假上狭下宽也。
云"凡他服,短无见肤,长无被土"者,他服谓深衣,《深衣》云:"短毋见肤。"
注云:"衣取蔽形。"
又云:"长无被土。"
注云"为辱"是也。
此裳及觳,至足跗亦是不被土,故引为证也。
纟原纟卑纟易。
"一染谓之纟原,今红也。 饰裳在幅曰纟卑,在下曰纟易。 "
[疏]"纟原纟卑纟易"。
○注"一染"至"曰纟易"。
○释曰:云"一染谓之纟原"者,《尔雅》文。
谓一入赤汁染之,即汉时红,故举以为况也。
云"饰裳在幅曰纟卑"者,案《深衣》云:"纯袂,缘纯边。"
注云:"纯谓缘之也。 缘边,衣裳之侧。 广各寸半,则表里共三寸矣。"
此在幅亦衣裳之侧,缘法如彼也。
缁纯。
"七入为缁。 缁,黑也。 饰衣曰纯,谓领与袂,衣以缁,裳以纟原,象天地也。 "设握,里亲肤,系钩中指,结于。
",掌后节中也。 手无决者,以握系一端绕,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 "
[疏]"设握"至"于"。
○注"掌"至"结之"。
○释曰:手无决者,以其经已云设握丽于与决运结,据右手有决者,不言左手无决者,故记之云"以握系一端绕,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者,案上文握手用玄,里,长尺二寸,今里亲肤,据从手内置之,长尺二寸,十掩之手才相对也。
两端各有系,先以一端绕一匝,还从上自贯,又以一端乡上钩中指,反与绕者结於掌后节中。
甸人筑今坎。
"筑,实土其中,坚之。 穿坎之名,一曰今。 "
[疏]"甸人筑今坎"。
○注"筑实"至"曰今"。
○释曰:经直云"甸人掘坎",不云还使甸人筑,故记人明之,还使甸人筑之也。
隶人涅厕。
"隶人,罪人也。 今之徒役作者也。 涅,塞也,为人复往亵之,又亦鬼神不用。 "
[疏]"隶人涅厕"。
○注"隶人"至"不用"。
○释曰:知"隶人,罪人"
者,案《周礼。
司厉职》云:"其奴,男子入於罪隶。"
则中国罪人对夷隶蛮隶、貉隶之等,是征四夷所得也,故郑举汉法,今之徒役作者也。
云"为人复往亵之,又亦鬼神不用"者,若然,古者非直不共逼浴,亦不共厕,故得云死者不用也。
既袭,宵为燎于中庭。
"宵,夜。 "
[疏]"既袭"至"中庭"。
○释曰:士之丧,死日而袭,经不云中庭设燎,故记明之也。
厥明,灭燎,陈衣。
"记节。 "
[疏]"厥明灭燎陈衣"。
○注"记节"。
○释曰:云"记节"者,为小敛陈衣,当袭之,明旦灭燎之时,故记节。
正经不云,故记人以明之也。
凡绞纟今用布,伦如朝服。
"凡,凡小敛大敛也。 伦,比也。 今文无纟今,古文伦为轮。 "
[疏]"凡绞"至"朝服"。
○注"凡凡"至"为轮"。
○释曰:言"凡",非一之言,以其唯小敛至大敛有绞,大敛又有纟今,故知凡中有大、小敛也。
言类如朝服者,《杂记》云"朝服十五升"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