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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丧服》第十一。
○案:郑《目录》云:"天子以下,死而相丧,衣服、年月、亲疏、隆杀之礼。 不忍言死而言丧,丧者,弃亡之辞,若全存居於彼焉,已亡之耳。 《大戴》第十七,《小戴》第九,刘向《别录》第十一。"
○释曰:
案《礼器》云:"经礼三百,曲礼三千。"
郑云:"经礼谓《周礼》也。 曲犹事也。 事礼谓今礼也。 礼篇今亡,本数未闻,其中事仪三千。"
若然,未亡之时,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之丧服,其篇各别,今皆亡,唯士丧礼在。
若然,据《丧服》一篇总包天子以下服制之事,故郑《目录》云"天子以下相丧衣服亲疏之礼"。
丧服之制,成服之后,宜在《士丧》始死之下,今在《士丧》之上者,以《丧服》总包尊卑上下,不专据士,故在《士丧》之上。
是以《丧服》为第十一。
《丧服》所陈,其理深大,今之所释,且以七章明之。
第一,明黄帝之时朴略尚质,行心丧之礼终身不变。
第二,明唐虞之日,淳朴渐亏,虽行心丧,更以三年为限。
第三,明三王以降,浇为渐起,故制《丧服》以表哀情。
第四,明既有《丧服》,须明"丧服"二字。
第五,明《丧服》章次,以精粗为序。
第六,明作传之人,并为传之意。
第七,明郑玄之注,经传两解之。
第一明黄帝之时朴略尚质行心丧之礼终身不变者,案《礼运》云:昔者先王未有宫室,食鸟兽之肉,衣其羽皮。
此乃伏羲之时也。
又云:后圣有作,治其丝麻以为布帛,养生送死,以事鬼神。
此谓黄帝之时也。
又案《易。
系辞》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
在《黄帝九事》章中,亦据黄帝之日,言丧期无数,是其心丧终身者也。
第二明唐虞之日淳朴渐亏虽行心丧更以三年为限者,案《礼记。
三年问》云:"将由夫患邪淫之人与?则彼朝死而夕忘之,然而从之,则是曾鸟兽之不若也,夫焉能相与群居而不乱乎?将由夫饰之君子与?则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若驷之过隙,然而遂之,则是无穷也。 故先王焉为之立中制节,壹使足以成文理,则释之矣,然则何以至期也?曰:至亲以期断。 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己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
郑注云:"法此变易,可以期也。"
又云:"然则何以三年也?"注云:"言法此变易,可以期,何以乃三年为。"
又云:"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
注云:"言於父母加隆其恩,使倍期也。"
据此而言,则圣人初欲为父母期加隆焉,故为父母三年。
必加隆至三年者,孔子答宰我云:"子生三年,然后免於父母之怀。"
是以子为之三年,报之三年。
《问》又云:"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 夫是之谓至隆。 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
注云:"不知其所从来,喻此三年之丧,前世行之久矣。"
既云喻前世行之久,则三年之丧,实知其所从来,但喻久尔。
故《虞书》云:"二十八载,帝乃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
是心丧三年,未有服制之明验也。
第三明三王已降,浇伪渐起,故制丧服,以表哀情者,案《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齐则缁之。"
郑注云:"唐虞已上曰大古。"
又云"冠而敝之可也",注云:"此重古而冠之耳。 三代改制,齐冠不复用也。 以白布冠质,以为丧冠也。"
据此而言,则唐虞已上,吉凶同服,惟有白布衣、白布冠而已。
故郑注云白布冠为丧冠。
又案三王以来,以唐虞白布冠为丧冠。
又案《丧服》记云:"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
注云:"大古冠布衣布,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 后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 后世圣人易之,以此为丧服。"
据此《丧服》记与《郊特牲》两注而言,则郑云后世圣人,夏、禹也。
是三王用唐虞白布冠、白布衣为丧服矣。
第四明既有丧服须明丧服二字者,案郑《目录》云:"不忍言死而言丧,丧者弃亡之辞,若全存於彼焉,已弃亡之耳。"
又案《曲礼》云:"天子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
《尔雅》曰崩、薨、卒、不禄,皆训死也,是士以上为义。
称庶人言死,得其总名。
郑注《曲礼》云:
"死之言澌,精神澌尽。"
又案《檀弓》孔子云:"丧欲速贫。"
《春秋左氏传》鲁昭公出居干侯,齐侯唁公於野井,公曰:丧人其何称。
是丧弃亡之辞,弃於此,存於彼。
是孝子不忍言父母精神尽澌,虽弃於此,犹存於彼。
以此郑义言之,其丧字去声读之,人或以平声读之者,虽不与同,义亦通也。
死者既丧,生人制服服之者,但貌以表心,服以表貌,故《礼记。
传》云:"斩衰何以服苴?苴,恶貌也,所以苴其内,见诸外。 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大功貌若止,小功、缌麻,容貌可也。"
下又云"斩衰三升",三升半齐衰,四升以下是其孝子丧亲,以衣服表心。
但吉服所以表德,凶服所以表哀。
德有高下,章有升降,哀有浅深,布有精粗,不同者也。
第五明丧服章次以精粗为叙者,案《丧服》上下十有一章,从斩至缌麻,升数有异。
异者,斩有二义不同:为父以三升为正,为君以三升半为义,其冠同六升,三年。
齐衰惟有正之四升,冠七升。
继母、慈母虽是义以配父,故与因母同,是以略为节,有正而已。
杖期,齐衰有正而已,父在为母,与为妻同正服,齐衰五升,冠八升,不杖。
齐衰期章有正、有义二等:正则五升,冠八升;义则六升,冠九升。
齐衰三月章皆义服,齐衰六升,冠九升,曾祖父母计是正服。
但正服合以小功,以尊其祖。
不服小功而服齐衰,非本服,故同义服也。
殇大功有降、有义:为夫之昆弟之长子殇,是义,其余皆降服也。
降服衰七升,冠十升;义服衰九升,冠十一升。
大功章有降、有正、有义:姑姊妹出之等是降,妇人为夫之族类为义,自余皆正。
衰冠如上释也。
む衰唯有义服,四升半,皆冠七升而已。
以诸侯大夫为天子,故同义服也。
殇小功有降、有义:妇人为夫之族类是义,自余皆降服。
降则衰、冠同十升,义则衰、冠同十二升。
小功亦有降,亦有正、有义,如前释。
缌麻亦有降、有正、有义,皆如上陈。
但衰冠同十五升,抽去半而已,自斩以下至缌麻,皆以升数。
升数少者在前,升数多者在后,要不得以此升数为叙者,一则正义及降升数不得同在一章,又む衰四升半,在大功之下,小功之上。
郑下注云:"在小功之上者,欲审著缕之精粗。"
若然,《丧服》章次,虽以升数多少为前后,要取缕之精粗为次第也。
第六明作传之人,又明作传之义,传曰者,不知是谁人所作,人皆云孔子弟子卜商字子夏所为。
案《公羊传》是公羊高所为,公羊高是子夏弟子,今案《公羊传》有云"者何"、"何以"、"曷为"、"孰谓"之等,今此《传》亦云"者何"、"何以"、"孰谓"、"曷为"等之问。
师徒相习,语势相遵,以弟子却本前师,此传得为子夏所作,是以师师相传,盖不虚也。
其传内更云传者是子夏,引他旧传以证己义。
《仪礼》见在一十七篇,余不为传,独为《丧服》作传者,但《丧服》一篇总包天子已下,五服差降,六术精粗,变除之数既繁,出入正殇交互,恐读者不能悉解其义,是以特为传解。
第七明郑玄之注经传两解之,云郑氏者,北海郡高密县人,姓郑名玄字康成,汉仆射,郑崇八世孙也。
后汉征为大司农而不就,年七十四卒於家。
云"注"者,注义於经传之下,辨其义意。
若传不释经者,则注在传上以释经,若传义难明者,则在传下以释传。
又在传下注,皆须题云"玄谓"
以别传,若在传上注者,不须题玄义可知。
或云注,或云传,出注述者意耳。
或有解云:前汉以前云传,后汉以后云注。
若然,王弼、王肃之等后汉之人云传,此说非也。
丧服。
斩衰裳,苴、杖、绞带,冠绳缨,菅屦者:"者者,明为下出也。 凡服,上曰衰,下曰裳,麻在首、在要皆曰。 之言实也,明孝子有忠实之心,故为制此服焉。 首象缁布冠之缺项,要象大带,又有绞带,象革带。 齐衰以下用布。 "[疏]"丧服"至"屦者"。
○释曰:题此二字於上者,与此一篇为总目。
言"斩衰裳"者,谓斩三升布以为衰裳。
不言裁割而言"斩"者,取痛甚之意。
知者,案《三年问》云:"创钜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
《杂记》:"县子云:三年之丧如斩,期之丧如剡。"
谓哀有深浅,是斩者痛深之义,故云斩也。
若然,斩衰先言斩,下疏衰后言齐者,以斩衰先斩布,后作之,故先言斩;疏衰,先作之,后齐之,故后云齐。
斩齐既有先后,是以作文有异也。
云"苴、杖、绞带"者,以一苴目此三事,谓苴麻为首、要,又以苴竹为杖,又以苴麻为绞带。
知此三物皆同苴者,以其冠绳缨不得用苴,明此三者皆用苴。
又《丧服小记》云"苴杖,竹也",记人解此杖是苴竹也。
又绞带与要象大带与革带,二者同在要。
要既苴,明绞带与要同用苴可知。
又《丧服四制》云"苴衰不补",则衰裳亦同苴矣。
云"冠绳缨"者,以六升布为冠,又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
冠在首,退在带下者,以其衰用布三升,冠六升。
冠既加饰,故退在带下。
又齐衰冠缨用布,则知此绳缨不用苴麻,用麻,故退冠在下,更见斩义也。
云"菅屦"者,谓以菅草为屦,《诗》:"云白华菅兮,白茅束兮。"
郑云:"白华已沤名之为菅,濡刃中用。"
则此菅亦是已沤者也。
已下诸章并见年月,唯此斩章不言三年者,以其丧之痛极,莫甚於斩,故不言年月,表创钜而已。
是以衰设人功之疏,又言麻之形体,至於齐衰已下,非直见人功之疏,又见去麻之状貌。
举齐衰云三年,明上斩衰三年可知。
然此一经为次若此者,以先丧而后服,故服在丧下。
又先斩,后乃为衰裳,故斩文在衰裳之上。
、杖、绞带俱蒙於苴,故苴又在前。
经中有二事,仍以首为主,故文在上。
杖者各齐其心,故在绞带之前。
冠缨虽加於首,以其不蒙於苴,故退文在下。
屦乃服中之贱,最后为宜,圣人作文伦次然。
○注"者者"至"用布"。
○释曰:云"者者,明为下出也"
者,周公设经,上陈其服,下列其人。
此经所陈服者,明为下人所出,故服下出者,明臣子为君父等所出也。
案下诸章皆言"者",郑止一解,余皆不释,义皆如此也。
云"凡服,上曰衰,下曰裳"者,言"凡"者,郑欲兼解五服。
案下记云:衰广四寸,长六寸。
缀之於心,总号为衰。
非正当心而已,故诸言衰皆与裳相对。
至於吊服三者,亦谓之为衰也。
云"麻在首,在要皆曰",知一而兼二者,以子夏《传》要、首二俱解,《礼记》诸文亦首、要并陈,故《士丧礼》云"要小焉",故知一而兼二文也。
云"之言实也,明孝子有忠实之心,故为制此服焉",《檀弓》云"也者实也",明孝子有忠实之心,故为制此服焉。
案《问丧》云"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之等,皆是心内苴恶,貌亦苴恶,服亦苴恶,是服以象貌,貌以象心,是孝子有忠实之心。
若服苴而貌美,心不苴恶者,是中外不相称,无忠实之心者也。
云"首象缁布冠之缺项"者,案《士冠礼》:缁布冠,"青组缨,属於缺",郑注云:"缺,读如‘有者弁’之,缁布冠之无笄者,著围发际,结项中隅为四缀,以固冠也。"
此所象无正文,但丧服法吉服而为之,吉时有二带,凶时有二,以要象大带,明首象项可知。
以彼项为吉时,缁布冠无笄,故用项以固之。
今丧之首与冠绳缨,别材而不相缀,今言象之者,直取法象项而为之。
至於丧冠,亦无笄,直用六升布为冠,一条绳为缨,与此全异也。
云"要象大带"者,案《玉藻》云,大夫以下大带用素,天子朱里,终裨以玄黄,士则练带,裨下末三赤,用缁,是大带之制。
今此要,下传名为带,明象吉时大带也。
云"又有绞带,象革带"
者,案《玉藻》之形制,云"肩革带博二寸",吉备二带,大带申束衣,革带以佩玉佩及事佩之等。
今於要之外,别有绞带,明绞带象革带可知。
案《士丧礼》云:"苴大鬲,要小焉。"
又云:"妇人之带牡麻,结本。"
注云:"妇人亦有首,但言带者,记其异。 此齐衰妇人,斩衰妇人亦有苴。"
以此而言,则妇人吉时,虽云女ひ丝,以丝为带,而无项。
今於丧礼哀痛甚,亦有二与绞带,以备丧礼。
故此具陈於上,男女俱言於下,明男女共有此服也。
云"齐衰已下用布"者,即下《齐衰章》云"削杖布带"是也。
若然,案此经,凶服皆依旧名,唯衰与特制别名者,案《礼记。
檀弓》云"有以故兴物者",郑云:"衰之制。"
以表孝子忠实之心,衰明孝子有哀摧之义,故制此二者而异名,见其哀痛之甚故也。
传曰:斩者何?不缉也。
苴者,麻之有ナ者也。
苴大扌鬲,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带。
齐衰之,斩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
大功之,齐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
小功之,大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
缌麻之,小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
苴杖,竹也。
削杖,桐也。
杖各齐其心,皆下本。
杖者何?爵也。
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
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
童子何以不杖?
不能病也。
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
绞带者,绳带也。
冠绳缨,条属,右缝,冠六升,外毕,锻而勿灰。
衰三升,菅屦者,菅菲也,外纳。
居倚庐,寝苫枕块,哭昼夜无时。
ヱ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
寝不说带。
既虞,翦屏柱楣,寝有席,食疏食,水饮,朝一哭、夕一哭而已。
既练,舍外寝,始食菜果,饭素食,哭无时。
"盈手曰扌鬲。 扌鬲,扼也。 中人之扼围九寸,以五分一为杀者,象五服之数也。 爵,谓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也。 无爵,谓庶人也。 担犹假也。 无爵者假之以杖,尊其为主也。 非主,谓众子也。 属犹著也。 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著之冠也。 布八十缕为升,升字当为登。 登,成也。 今之《礼》皆以登为升,俗误已行久矣。 《杂记》曰:"丧冠条属,以别吉凶。 三年之练冠,亦条属,右缝,小功以下左缝。" 外毕者,冠前后屈而出,缝於武也。 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 楣谓之梁,柱楣所谓梁ウ。 疏犹粗也。 舍外寝,於中门之外,屋下垒墼为之。 不涂,所谓垩室也。 素犹故也,谓复平生时食也。 斩衰不书受月者,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 "
[疏]"传曰"至"无时"。
○释曰:云"斩者何",问辞,以执所不知,故云者何。
云"不缉也"者,答辞,此对下疏衰裳齐,齐是缉,此则不缉也。
云"苴者,麻之有ナ者也",案《尔雅。
释草》云"ナ,实",孙氏注云:"ナ,麻子也。"
以色言之谓之苴,以实言之谓之ナ。
下言牡者,对ナ为名;言者,对苴生称也,是以云"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也。
若然,是雄麻,ナ是子麻,《尔雅》云"ナ,实"者,举类而言,若圆曰箪,方曰笥。
郑注《论语》云:"箪、笥,亦举其类也。"
下传云:"牡麻者,麻也。"
不连言,此苴连言者,欲见苴别於苴杖。
故下传别云苴杖,后传牡麻不连言,此苴连言者,彼无他物之嫌,独有,故不须连言也。
云"苴大扌鬲,左本在下"者,《士丧礼》文与此同,彼此皆云"苴大扌鬲",连言苴者,但经连言苴,中有此二,言大扌鬲,先据首而言也。
雷氏以扌鬲,扌益不言寸数,则各从其人大小为扌益,非郑义。
据郑注:无问人之大小,皆以九寸围之为正。
若中人之迹,尺二寸也。
云左本在下者,本谓麻根,案《士丧礼》郑注云:"下本在左,重服统於内,而本阳也。"
以其父是阳,左亦阳,言下是内,故云重服统於内,以言痛从心内发故也。
此对为母右本在上,轻服统於外,而本阴也。
云"去五分一以为带"者,以其首围九寸,取五寸,去一寸,得四寸;余四寸,寸为五分,总二十分,去四分,余十六分,取十五分,五分为寸,为三寸;添前四寸,为七寸,并一分,总七寸五分寸之一也。
云"齐衰之,斩衰之带也"者,以其大小同,故迭而同之也。
云"去五分一以为带"者,谓七寸五分寸之一也,中五分去一,为齐衰之带,今计之以七寸中取五寸,去一寸,得四寸;余二寸,寸分为二十五分,二寸合为五十分,余一分者,又破为五分;添前为五十五分,亦五分去一,总去一十一分,余四十四分在;又二十五分为一寸,余十九分在,齐衰之带,总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
云"大功之,齐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者,就五寸中去一寸,得四寸;前二十五分破寸,今大功百二十五分破寸,则以十九分者各分破为五分,十九分总破为九十五,与百二十五分破寸相当,就九十五分中五分去一,去十九余七十六,则大功之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带则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
又云"小功之,大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者,又就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中,五分去一,前百二十五分破寸,今亦四倍加之,以六百二十五分破寸,然后五分去一,为小功带。
又云"缌麻之,小功之带,去五分一以为带",则亦四倍加之,前六百二十五分破寸,今则三千一百二十五分破寸,五分去一取四,以为缌麻之带。
带之等皆以五分破寸,既有成法,何假尽言。
然斩衰有二,齐衰有四,大功、小功成人与殇各有二等,缌麻殇与成人章又不别,若使带各依升数,则参差难等。
是以子夏作传,五服各为一节计之。
似《周礼。
掌客》云群介行人宰史,各以爵等为牢礼之数。
郑云:
"以命数则参差难等,略於臣,用爵而已。"
此亦然也。
《士丧礼》云:"苴大鬲,下本在左,要小焉。"
郑注云:"带之差,自此出焉。"
谓子夏言带之差,出於《士丧》之,故郑指而言之也。
但斩衰之围九寸者,首是阳,故欲取阳数极於九,自齐衰以下,自取降杀之义,无所法象也。
云"苴杖,竹也。 削杖,桐也"者,《传》意见经唯云苴杖,不出杖体所用,故言苴杖者竹也。
下章直云削竹,亦不辨木名,故因释之云:"削竹者,桐也。"
若然,经言苴杖,因释削杖,唯上下二章不通於下,是以兼释之。
至於带,五服自明,故不兼释。
然为父所以杖竹者,父者子之天,竹圆亦象天,竹又外内有节,象子为父,亦有外内之痛。
又竹能贯四时而不变,子之为父哀痛亦经寒温而不改,故用竹也。
为母杖桐者,欲取桐之言同,内心同之於父,外无节,象家无二尊,屈於父。
为之齐衰,经时而有变。
又案变除削之使方者,取母象於地故也。
此虽不言杖之粗细,案《丧服小记》云:"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
郑注云:"如要也。"
郑知如要者,以其先云五分为杀,为要,其下即云杖大如,明如要也。
如要者,以杖从心已下,与要同处,故如要也。
云"杖各齐其心"者,杖所以扶病,病从心起,故杖之高下以心为断也。
云"皆下本"者,本,根也,案《士丧礼》"下本",注云顺其性也。
云"杖者何爵也"者,自此已下,有五问五答,皆为杖起文。
云"者何"者,亦是执所不知,以其吉时,五十已后乃杖,所以扶老。
今为父母之丧,有杖有不杖,不知,故执而问之。
云"爵",以爵答之,以其有爵之人必有德,有德则能为父母致病深,故许其以杖扶病。
云"无爵而杖者何",问辞也,庶人无爵,亦得杖。
云"檐主也"者,答辞也,以其虽无爵无德,然以子,故假取有爵之杖为之,丧主拜宾、送宾,成丧主之义也。
云"非主而杖者何",问辞也;"辅病也",答辞也。
郑云谓众子虽非为主,子为父母致病是同,亦为辅病也。
云"童子何以不杖"者,案此子夏之问辞,有不同,或云"者何",或云"何以",或云"何如",或云"孰后",或云"孰谓",或云"何大夫",或云"曷为",有此七者。
答有义意,凡言者何,皆谓执所不知,故隐元年《公羊传》云:"元年者何?"何休云:"诸据疑问所不知,故曰者何。"
即此问"杖者何"是也。
称何以者,皆据彼决此,即下云:父为长子,"何以三年",据期章为众子期,庶皆子,长子独三年,是据彼决此也。
此即《公羊传》云"何以不言即位",何休云:"据文公言即位。"
隐不称即位是也。
云何如者,问比类之辞,即下传云"何为而可为人后"者,"同宗则可为人后",是其问比类也。
云孰后者,不问比类,依《不杖章》,子夏传云:孰后?后大宗。
礼有大宗、小宗,故问谁为后。
云孰谓者,亦是问比类,但旧君有二等,一是待放之臣,二是致仕之臣,俱为旧君。
是以《齐衰三月章》云"旧君",传曰:
"为旧君者,孰谓也,仕焉而已者也。"
由其有二等,故问比类也。
即《公羊传》云"王者孰谓?谓文王"是也。
云何大夫者,亦是据彼决此,即《齐衰三月章》云"大夫为旧君",《传》曰:"何大夫之谓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绝也。"
由其大夫有致仕者,有待放者,不同,故举何大夫之问也。
言曷为者,亦是据彼决此,故《不杖章》云:"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
云谓据大夫於姑姊妹出嫁,宜降不降,故举曷为之问也。
今云童子何以不杖,问辞也,不能病也,答辞也。
此庶童子,非直不杖,以其未冠首加免而已。
故《问丧》云:"免者以何为也? 曰:不冠者之所服也。"
言何以者,据当室童子及成人皆杖,唯此庶童子不杖,故云何以决之也。
知当室童子杖者,案《问丧》云:"《礼》曰:童子不缌,唯当室缌。 缌者,其免也。 当室则免而杖矣。"
谓子也。
案《杂记》云:"童子哭不亻哀,不踊,不杖,不菲,不庐。"
注云:"未成人者,不能备礼也。"
此独云不杖,余不言者,此上下皆释杖,故言杖,不云余者。
其实皆无,直有衰裳带而已。
又云"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者,此亦谓童子妇人,若成人妇人正杖,知者,此《丧服》上陈其服,下陈其人。
丧服之下,男子妇人俱列,男子妇人同有苴杖。
又《丧大记》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大夫世妇杖。"
诸经皆有妇人杖文,故知成人妇人正杖也。
明此童子妇人,案《丧服小记》云:
"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
郑注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 无男昆弟,使同姓为摄主不杖,则子一人杖,谓长女也。 许嫁及二十而笄,笄为成人,成人正杖也。"
是其童女为丧主,则亦杖矣。
若然,童子得称妇人者,案《小功章》云:"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
是未成人称妇人也。
雷氏以为此《丧服》妻为夫、妾为君、女子子在室为父、女子子嫁及在父之室为父三年,如传所云妇人者皆不杖,《丧服小记》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唯著此一条,明其余不为主者皆不杖。
此说非,何者?此四等妇人皆在杖科之内,何得不杖?又《礼记》记文说妇人杖者甚众,何言无杖也。
云"绞带者,绳带也"者,以绞麻为绳作带,故云绞带也。
王肃以为绞带如要,马、郑不言,当依王义。
雷氏以为绞带在要之下言之,则要五分去一为带。
但首象项之布,又在首,要象大带,用缯,又在要,故须五分去一以为带。
今绞带象革带,与要同在要,一则无上下之差,二则无粗细可象,而云去要五分一为绞带,失其义也。
但带至虞后,变麻服葛。
绞带虞后虽不言所变,案公士、众臣为君服布带,又齐衰已下亦布带,则绞带虞后变麻服布,於义可也。
云"冠绳缨,条属"者,丧用绳,为缨属,著也,著之冠,垂之为缨也。
云"外毕"者,前后两毕之未而向外摄之也。
云"锻而勿灰"者,以冠为首饰,布倍衰裳而用六升,又加以水濯,勿用灰而已。
冠六升勿灰,则七升巳上故灰矣。
故《大功章》郑注云:"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沽之。"
则七升已上皆用灰也。
云"衰三升"者,不言裳,裳与衰同,故举衰以见裳。
为君义服衰三升半,不言者,以缕如三升半,成布三升,故直言三升,举正以包义也。
云"菅屦者,菅菲也,外纳。 居倚庐"者,周公时谓之屦,子夏时谓之菲。
案《士丧礼》"屦外纳",郑注云:"纳,收余也。"
王谓正向外编之,居倚庐,孝子所居,居在门外东壁,倚木为庐,故《既夕》记云"居倚庐",郑注云:"倚木为庐,在中门外东方,北户。"
又《丧大记》云:
"凡非子者,自未葬,以於隐者为庐。"
注云:"不欲人属目,盖庐於东南角。"
若然子则庐於其北显处为之,以其子当应接吊宾,故不於隐者。
若然,此下有臣为君,则亦居庐。
案《周礼。
宫正》云大丧,"授庐舍,辨其亲疏贵贱之居",注云:"亲者、贵者居倚庐,疏者、贱者居垩室。"
又《杂记》朝廷卿大夫士居庐,都邑之士居垩室,见诸侯之臣为其君之礼。
案《丧大记》云:"妇人不居庐。"
若然,此经云居倚庐,专据男子生文。
云"寝苫枕块",《既夕》文与此同,彼注云:"苫,编藁。 块,也。"
彼又云"不说带",郑注云:"哀戚不在於安。"
若然,在中门外者,哀亲之在外;寝苫者,哀亲之在草故也。
此之衰三升枕块,据大夫已上。
若士,则大夫子为士者得行大夫礼。
若正士则枕草,衰则缕三升半,成布三升,《杂记》所云"齐晏平仲为其父粗衰斩枕草"是也,但平仲谦为父服士服耳。
云"哭昼夜无时"者,哭有三无时:始死未殡已前,哭不绝声,一无时;既殡已后,卒哭祭已前,阼阶之下为朝夕哭,在庐中思忆则哭,二无时;既练之后,无朝夕哭,唯有庐中或十日,或五日,思忆则哭,三无时也。
卒哭之后,未练之前,唯有朝夕哭,是一有时也。
云"ヱ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者,孝子遭父母之丧,当为父母致病,故《丧大记》云"水浆不入口",三日之后乃始食。
必三日许食者,圣人制法,不以死伤生,恐至灭性,故礼许之食。
虽食犹节之,使朝夕各一溢米而已也。
曾子有母之丧,水浆不入於口七日者,失礼之法,故子思非之,云"先王制礼,过之者俯而就之,不至者而及之,故君子执亲之丧,水浆不入於口者三日,杖而后能起",是礼之常法也。
云"寝不说带"者,案《杂记》:"孔子云,少连、大连善居丧,三月不解。"
郑注云:
"不解倦也。"
又案《既夕》文与此同,郑注云:"哀戚不在於安。"
带在衰裳之上,而云不说,则衰裳在内,不说可知。
此据未葬前,故文在虞上,既虞后,寝有席,衰说可知也。
云"既虞,翦屏柱楣"者,案《王制》云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大夫士三月而葬。
又案《士虞礼》既葬,反,日中而虞,郑注《士丧》"三虞"云:"虞,安也。"
葬时送形而往,迎魂而反,反哭之时,入庙中,上堂不见,入室又不见,乃至寝之中,旧殡之处,为虞祭,以安之。
《礼记。
檀弓》云"葬日虞,不忍一日离也。 是日也,以虞易奠"是也。
依《公羊传》云:天子九虞,诸侯七虞,大夫五虞,士三虞。
今传言既虞,谓九虞、七虞、五虞、三虞之后,乃改旧庐,西乡开户,翦去户傍两厢屏之余草。
柱者,前梁谓之楣,楣下两头竖柱,施梁乃夹户傍之屏也。
云"寝有席"者,案《间传》云"既虞,卒哭,柱楣翦屏,苄翦不纳",郑云:"苄,今之蒲苹。"
即此寝有席,谓蒲粗加於苫上也。
云"食疏食,水饮"者,未虞以前,朝一溢米,夕一溢米而为粥。
今既虞之后,用粗疏米为饭而食之,明不止朝一溢夕一溢而已,当以足为度。
云饮水者,未虞以前,渴亦饮水,而在既虞后,与疏食同。
言水饮者,恐虞后饮浆酪之等,故云饮水而已也。
云"朝一哭夕一哭而已"者,此当《士虞礼》卒哭之后。
彼云卒哭者,谓卒去庐中无时之哭,唯有朝夕於阼阶下有时之哭。
《丧服》之中,三无时哭外,唯此卒哭之后,未练之前一节之是有时之哭,故云而已,言其不足之意。
云"既练,舍外寝"者,谓十三月服七升冠,男子除首而带独存,妇人除於带而独存。
又练布为冠,著绳,屦止舍外寝之中,不复居庐也。
云"始食菜果,饭疏食"者,案《丧大记》"祥而食肉",《传》云"大祥有醯酱,中月而礻覃,而饮醴酒,始饮酒者,先饮醴酒,始食肉者,先食干肉",《曲礼》云父母之丧,"有疾饮酒食肉,疾止复初",皆为不以死伤生也。
云"哭无时"者,此三无时哭中,谓练后垩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思忆则哭。
《大记》云"祥而外无哭者,礻覃而内无哭者",皆在哭无时之限也。
○注"盈手"至"异数"。
○释曰:云"以五分一为杀者,象五服之数也"者,郑五服之内,升数至多,若带象升数,降杀参差难等。
若五服,服为一节,则降杀易明,故郑云象五服之数也。
云"爵,谓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也"者,案《白虎通》云:"天子爵号。"
又夏殷之士无爵,周之道,爵及命士通大夫自然皆爵也。
是天子以下,皆曰爵也。
云"属犹著也。 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著之冠也"者,案《礼记》云:"丧冠条属,以别吉凶。"
若然,吉冠则缨、武别材,凶冠则缨、武同材,是以郑云通屈一条绳为武,谓将一条绳从额上约之,至项后交过,两相各至耳,於武缀之,各垂於颐下结之。
云"著之冠"者,武缨皆上属著冠,冠六升,外毕是也。
云"布八十缕为升"者,此无正文,师师相传言之,是以今亦云八十缕谓之宗,宗即古之升也。
云"今之《礼》皆以登为升,俗误已行久矣"者,案郑注《仪礼》之时,古今二《礼》并观,迭古文者,则从经今文,若迭今文者,则从经古文。
今此注而云今之《礼》皆以登为升,与诸注不同,则今古《礼》皆作升字,俗误已行久矣也。
若然,《论语》云"新既升",升亦训为成,今从登不从升者,凡织之法,皆缕缕相登,上乃成缯布,登义强於升,故从登也。
引《杂记》者,证条属是丧冠,若吉冠则缨、武异材。
云"三年之练冠,亦条属"者,欲见条属以至大祥,除衰杖,大祥除丧之际,朝服缟冠,当缨、武异材,从吉法也。
云"右缝,小功以下左"者,案《大戴礼》云:"大功已上唯唯,小功已下额额。"
然孝子朝夕哭在阼阶之下,西面吊,宾从外入门,北面见之。
大功以上,哀重其冠,三辟积,乡右为之,从阴,阴,唯唯然顺。
小功缌麻,哀轻,其冠亦三辟积,乡左为之,从阳,吊宾入门,北乡望之,额额然逆。
乡宾二者皆条属,但从吉从凶不同也。
云"外毕者,冠前后屈而出,缝於武也"者,冠广二寸,落顶,前后两头皆在武下,乡外出,反屈之,缝於武而为之,两头缝,毕乡外,故云外毕。
案《曲礼》云"厌冠不入公门",郑注云:"厌犹伏也。 丧冠厌伏。"
是五服同名。
由在武下,出反屈之,故得厌伏之名。
《檀弓》云:"古者冠缩缝,今也衡缝。 故丧冠之反吉,非古也。"
是吉冠则辟积无杀,横缝,亦两头皆在武上,乡内,反屈而缝之,不得厌伏之名。
云"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依法,百二十斤曰石,则是一斛。
若然,则十二斤为一斗,取十斤分之,升得一斤;余二斤,斤为十六两,二斤为三十二两,升取三十两十升,升得三两,添前一斤十六两,为十九两。
余二两,两为二十四铢,二两为四十八铢,取四十铢十升,升得四铢,余八铢。
一铢为十累,八铢为八十累,十升,升得八累。
添前则是一升得十九两四铢八累。
於二十两,仍少十九铢二累。
则别取一升破为十九两四铢八累,分十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四十铢,又分九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九两者二百一十六铢,并四铢八累,添前四百六十铢八累,总为二十四分。
直取二百四十铢,余二百二十铢八累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铢二十四分,分得九铢,添前分得十九铢,有四铢八累。
四铢,铢为十累,总为四十累,通八累为四十八累,二十四分,分得二累,是一升为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铢,添前四铢为二十三铢,将二累添前八累则为十累,则十参为一铢,以此一铢添前二十三铢,则为二十四铢,为一两,一两添十九两,外二十两曰溢。
云"楣谓之梁,所谓梁ウ"者,所谓《书传》文。
案《丧服四制》云"高宗谅ウ三年",郑注云:"谅,古作梁,楣谓之梁。 ウ,读如鹑鹌之鹌,ウ谓庐也。 庐有梁者,所谓柱楣也。"
即此柱楣者也。
云"舍外寝,於中门之外,屋下垒墼为之。 不涂,所谓垩室也"者,今至练后不居旧庐,还於庐处为屋。
但天子五门,诸侯三门,得有中门,大夫士唯有大门、内门两门而已。
无中门而云中门外者,案《士丧礼》及《既夕》,外位唯在寝门外,其东壁有庐,垩室。
若然,则以门为中门,据内外皆有哭位,其门在外,内位中,故为中门,非谓在外门、内门之中为中门也。
言屋下垒墼为之者,东壁之所,旧本无屋,而云屋下为之者,谓两下为屋,谓之屋下。
对庐偏加东壁,非两下谓之庐也。
云不涂者,谓翦屏而已,不泥涂饰也。
云所谓垩室者,《传》云父母之丧,既虞,翦屏,期而小祥,居垩室。
彼练后居垩室,即此外寝,故郑云所谓垩室也。
云"谓复平生时食也"者,此食为饲读之,不得为食读之,知者,天子已下,平常之食皆有牲牢、鱼腊。
练后始食菜果,未得食肉饮酒,何得平常时食,明专据米饭而言也。
以其初据一溢米而言,既虞,饭疏食,食亦米饭也。
此既练后,复平生时食,食亦据米饭而言。
以其古者名饭为食,与《公食大夫》者同音也。
云"斩衰不书受月者"云云,凡丧服,所以表哀,哀有盛时、杀时,服乃随哀以降杀。
故初服粗,至葬后练,后大祥,后渐细加饰,是以冠为受,斩衰裳三升冠六升,既葬后,以其冠为受,衰裳六升冠七升,小祥又以其冠为受,衰裳七升冠八升。
自余齐衰以下,受服之时,差降可知。
然葬后有受服,有不受服,案下《齐衰三月章》及《殇大功章》,皆云无受,《正大功章》即云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今此《斩衰章》及《齐衰章》应言受月,而不言,故郑君特解之。
案《杂记》云: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
是天子已下,虞、卒哭异数,尊卑皆葬讫反日中而虞。
天子九虞,诸侯七虞,大夫五虞,虞讫即受服。
士三虞,待卒哭乃受服。
必然者,以其大夫已上,卒哭在后月,虞在前月,日已多,是以虞即受服,不得至卒哭。
士葬月,卒哭与虞同月,故受服待卒哭后也。
今不言受月者,《丧服》总包天子以下,若言七月,唯据天子,若言五月,唯据诸侯,皆不该上下,故周公设经,没去受服之文,欲见上下俱含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