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子春秋集释 晏 子 春 秋 集 释 卷 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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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子春秋集释》 晏 子 春 秋 集 释 卷 第 二 吴则虞

內篇諫下第二

景公藉重而狱多欲託晏子晏子諫第一景公藉重而狱多〔一〕,拘者满圄〔二〕,怨者满朝〔三〕。

晏子諫,公不听。

公谓晏子曰:「夫狱,国之重官也,愿託之夫子。

」晏子对曰:「君將使婴敕其功乎〔四〕?则婴有壹妄能书,足以治之矣〔五〕。

君將使婴敕其意乎?夫民无欲残其家室之生,以奉暴上之僻者,则君使吏比而焚之而已矣〔六〕。

」景公不说,曰:「敕其功则使壹妄,敕其意则比焚〔七〕,如是,夫子无所谓能治国乎?」晏子曰:「婴闻与君异。

今夫胡貉戎狄之蓄狗也〔八〕,多者十有余,〔九〕寡者五六,然不相害伤。

今束鸡豚妄投之,其折骨决皮〔一0〕,可立得也〔一一〕。

且夫上正其治,下审其论〔一二〕,则贵贱不相踰越。

今君举千鍾爵禄,而妄投之于左右,左右爭之,甚于胡狗,而公不知也。

寸之管无当〔一三〕,天下不能足之以粟〔一四〕。

今齐国丈夫耕,女子织,夜以接日,不足以奉上,而君侧皆雕文刻鏤之观〔五〕。

此无当之管也,而君终不知。

五尺童子,操寸之烟〔一六〕,天下不能足以薪〔一七〕。

今君之左右,皆操烟之徒,而君终不知。

钟鼓成肆〔一八〕,干戚成舞,虽禹不能禁民之观。

且夫饰民之欲,而严其听,禁其心,圣人所难也,而况夺其财而飢之,劳其力而疲之〔一九〕,常致其苦而严听其狱〔二十〕,痛诛其罪,非婴所知也。

〔一〕庐文弨云:「藉即藉敛。

」◎刘师培校补云:「书钞四十五引「藉」作「籍」。

」◎则虞案:御览四百八十三、六百四十三俱作「籍」,元明各本「籍」「藉」错出。

〔二〕孙星衍云:「据此及左传「圄伯嬴于●阳」之文,知囹圄非秦狱名。

说文:「圉,囹圉,所以拘罪人。

」」

〔三〕于鬯云:「据下文言「民」,则此似不应言「朝」。

或者谓外朝耳。

国语晋语云:「絳之富商韦藩木楗而过於朝,」是民亦得往来於朝,必外朝也。

〔四〕孙星衍云:「说文:「敕,戒也。

」「敕,劳也。

」经典多用「敕」为「敕」。

吕氏春秋:「用事既飭」,高诱注:「「飭」读作「敕」,敕督田事。

」是此「敕」当读「飭」也。

」◎卢文弨云:「「敕」通「敕」,「功」,谓功效也。

下云「敕其意」,谓革民之心也。

」◎于省吾云:「孙星衍谓「敕」当读「飭」,是也。

卢文弨云:「功谓功效也,下云敕其意,谓革民之心也。

」按卢以「功」为「功效」,殊误。

诗七月「载纘武功」,传「功,事也」。

崧高「世执其功」,传「功,事也」。

「飭」谓整飭,「飭其功」谓整飭其事,与下云「敕其意」为对文。

功效就事之已有成者言,已有成不须再言整飭也。

〔五〕孙星衍云:「言一妄男子能书记者,即成讞矣。

」◎俞樾云:「按孙说非也,一妄男子,不可止曰「一妄」,「妄」疑「妾」字之误,「婴有壹妾能书足以治之」,极言治之之易,虽妇女可也。

下文曰「则君使吏比而焚之而已矣」,盖两语皆滑稽之词,故景公不说也。

」◎刘师培校补云:「黄本「妄」作「妾」,下同,与俞氏平议说合。

〔六〕孙星衍云:「言焚其讞也。

」◎卢文弨云:「此正言民意之不从上也。

不从上,则比户可诛,故云「比而焚之」,非焚其讞也。

观下景公曰「敕其意」,则「比焚如」是比焚如之刑也,「焚如」之刑,杀其亲之刑也,见周礼秋官「掌戮」疏引郑康成易注。

」◎苏舆云:「孙说是。

「敕意」,所谓革心也,革心上德,故云讞可焚。

下云「常致其苦,而严听其狱,痛诛其罪,非婴所知」,正承此,反言以詰公不焚讞之非耳。

卢误以下「焚如」为刑,遂不可通矣。

」◎则虞案:易噬嗑:「君子以明罚敕法」,敕,谓理也,求也。

上云「敕其功」者,求其治狱之功也;此云「敕其意」者,求在狱之情也。

求其功不求其情,则一能书者足以任其事;如欲求其情,则民无欲残其室家以奉其上者,则比户之可诛矣。

「比而焚之」,犹孟子所谓「將比今之诸侯而诛之也」;「焚」疑「僨」之假借,汉书韩王信传「僨于吴」,集注:「犹毙也;」左襄二十四年传「象有齿以焚其身」,注:「毙也。

」后人忘「焚」「僨」通假之义,而泥於火焚,致失其解。

〔七〕苏舆云:「句绝。

「比」下当有「而」字,「如是」,犹云若是,属下为义,卢联读非。

」◎陶鸿庆云:「「比焚如」三字不可晓,疑「焚如」本作「如焚」,「如」与「而」同,「比如焚」即晏子所谓比而焚之也。

「焚」,孙氏以为焚其讞,是也。

校者不知「如」之为「而」,以为文不可通,輒乙其文为「焚如」,卢校因解为「焚如之刑」,斯为不伦矣。

〔八〕孙星衍云:「「貉」当为「貉」。

」◎刘师培校补云:「黄本「貉」作「貉」。

〔九〕则虞案:元刻本、黄本、子汇本、吴勉学本「余」作「余」。

〔一十〕孙星衍云:「言爭鸡豚而相伤也。

」〔一一〕王念孙云:「按「得」字义不可通,当是「待」字之误。

「可立而待也」,见孟子。

」◎苏时学说同王。

◎俞樾云:「按「得」字义不可通,乃「见」字之误,史记赵世家「未得一城」,赵策「得」作「见」。

留侯世家「果见谷城山下黄石」,汉书「见」作「得」,盖「得」字古作「●」,其上从「见」,故「见」「得」二字往往相混。

」◎则虞案:指海本作「待」。

〔一二〕苏舆云:「「论」读为「伦」。

伦,等也,言审其贵贱之等也。

作「论」者,借字耳。

〔一三〕孙星衍云:「文选三都赋序「玉卮无当」,刘渊林注:「当,底也,去声。

」」

〔一四〕则虞案:御览八百四十引俱无「之」「以」字,四百九十三引无「以」字。

〔一五〕孙星衍云:「「雕」,一本作「彫」,正字。

」◎则虞案:御览两引无「皆」字。

元本、子汇本作「彫」。

〔一六〕孙星衍云:「言操火。

」◎王引之云:「火能烧薪,烟则不能烧薪,「烟」当为「熛」"下「操烟」同"。

说文:「熛,火飞也,读若標。

」一切经音义十四引三仓曰:「熛,迸火也。

」淮南说林篇曰:「一家失熛,百家皆烧。

」史记淮阴侯传曰:「熛至风起。

」汉书敘传曰:「胜广熛起,梁籍扇烈。

」是熛即火也。

故曰:「操寸之熛,天下不能足之以薪。

」「熛」「烟」字相似,世人多见「烟」,少见「熛」,故诸书「熛」字多误作「烟」。

说见吕氏春秋「烟火」下。

」◎苏时学曰:「案即一星之火可以燎原之意。

」◎则虞案:指海本已改作「熛」。

〔一七〕苏舆云:「「足」下疑有「之」字,而传写者夺之。

」◎则虞案:非夺「之」字,上句「之」字或衍文也。

〔一八〕苏舆云:「肆,犹列也。

〔一九〕黄以周云:「元刻脱「之」字。

」◎则虞案:活字本、吴本亦脱,吴勉学本、子汇本、杨本、凌本、孙本均有。

〔二十〕则虞案:黄本「听」作「德」。

景公欲杀犯所爱之槐者晏子諫第二〔一〕景公有所爱槐〔二〕,令吏谨守之〔三〕,植木县之,下令曰:〔四〕「犯槐者刑,伤之者死〔五〕。

」有不闻令,醉而犯之者〔六〕,公闻之曰:「是先犯我令。

」使吏拘之,且加罪焉〔七〕。

其女子往辞晏子之家〔八〕,託曰〔九〕:「负廓之民贱妾〔一十〕,请有道于相国〔一一〕,不胜其欲〔一二〕,愿得充数乎下陈〔一三〕。

」晏子闻之,笑曰:「婴其淫于色乎?何为老而见奔〔一四〕?虽然,是必有故。

」令內之。

女子入门,晏子望见之,曰:「怪哉!有深忧。

」进而问焉,曰:「所忧何也?」对曰:「君树槐县令,犯之者刑,伤之者死。

妾父不仁〔一五〕,不闻令,醉而犯之,吏將加罪焉〔一六〕。

妾闻之,明君蒞国立政,不损禄,不益刑,又不以私恚害公法〔一七〕,不为禽兽伤人民〔一八〕,不为草木伤禽兽〔一九〕,不为野草伤禾苗。

吾君欲以树木之故杀妾父,孤妾身〔二十〕,此令行于民而法于国矣。

虽然,妾闻之,勇士不以眾彊凌孤独,明惠之君不拂是以行其所欲〔二一〕。

此譬之犹自治鱼鱉者也〔二二〕,去其腥臊者而已〔二三〕。

昧墨与人比居庾肆,而教人危坐〔二四〕。

今君出令于民,苟可法于国〔二五〕,而善益于后世,则父死亦当矣,妾为之收亦宜矣。

甚乎!今之令不然,以树木之故,罪法妾父,妾恐其伤察吏之法,而害明君之义也〔二六〕。

邻国闻之,皆谓吾君爱树而贱人,其可乎〔二七〕?愿相国察妾言以裁犯禁者。

」晏子曰:「甚矣!吾將为子言之于君。

」使人送之归。

明日,早朝〔二八〕,而復于公曰〔二九〕:「婴闻之,穷民财力以供嗜欲谓之暴〔三十〕,崇玩好,威严擬乎君谓之逆〔三一〕,刑杀不辜谓之贼\〔三二〕。

此三者,守国之大殃〔三三〕。

今君穷民财力,以羡馁食之具〔三四〕,繁鍾鼓之乐,极宫室之观,行暴之大者〔三五〕;崇玩好,县爱槐之令,载过者驰,步过者趋,威严擬乎君,逆之明者也〔三六〕;犯槐者刑,伤槐者死,刑杀不称〔三七〕,贼\民之深者。

君享国,〔三八〕德行未见于眾〔三九〕,而三辟著于国〔四十〕,婴恐其不可以蒞国子民也〔四一〕。

」公曰〔四二〕:「微大夫教寡人〔四三〕,几有大罪以累社稷,今子大夫教之,社稷之福,寡人受命矣〔四四〕。

」晏子出,公令趣罢守槐之役〔四五〕,拔置县之木,废伤槐之法〔四六〕,出犯槐之囚。

〔一〕则虞案:管同谓晏子书为六朝人为之,且有谓采集列女传诸书为之说者。

今以此章与列女传互勘,列女传剪割增衍,痕跡宛然。

是刘向据晏子春秋并杂以鲁诗之说,其中「昧墨」「庾肆」诸语,刘氏且失其读,故又以他事实之。

管同之说非也。

〔二〕则虞案:白帖三十九引、御览四百五十六引俱无「所」字,御览五百一十九引「槐」下有「树」字。

〔三〕则虞案:类聚二十四、御览四百十五、五百一十九引无「谨」字,列女传齐伤槐女及类聚八十八引俱作「使人守之」。

〔四〕则虞案:类聚二十四、御览四百五十六只一「令」字,类聚八十八、事文类聚二十三作「令曰。

」〔五〕则虞案:列女传、类聚八十八、御览四百五十六、五百一十九、九百五十四、事类赋注二十五、事文类聚二十三引作「伤槐者死」,惟御览四百十五作「伤之」,下文作「犯之者刑,伤之者死」,亦沿列女传而讹。

〔六〕则虞案:类聚二十四作「有过而犯之」者,八十八、御览九百五十四、事类赋注、事文类聚作「有醉而伤槐」,御览五百一十九引与此同,无「过」字。

孙星衍云:「「令」」,御览作「命」。

今见宋本御览皆作「令」,不作「命」。

〔七〕则虞案:艺文类聚二十四作「君令吏收而拘之,將加罪焉」,御览四百十五、五百一十九俱作「吏收而拘之,將加罪焉」,御览九百五十四、事类赋、事文类聚俱作「且加刑焉」。

列女传:「景公闻之曰:「是先犯我令。

」使吏拘之,且加罪焉。

」今本晏子盖沿列女传而增「公闻之曰:「是先犯我令」」九字。

〔八〕则虞案:御览四百十五引作「其子女往晏子家」,九百五十四作「其子惧而告晏子」,事类赋作「其女告晏子」,事文类聚同,惟「告」作「说」。

是此「辞」字乃辞说也。

各本皆无「女」字。

洪颐烜云:「左氏成二年传「必以萧同叔子为质」,杜预注:「子,女也。

」孟子告子下「踰东家墙而搂其处子」,赵岐注:「处子,处女也。

」凡言子者男女之通称,俗本「子」上增「女」字,非是。

」黄以周亦云:「不必增「女」字。

」〔九〕则虞案:御览四百十五作「说曰」,五百一十九及事文类聚作「说晏子曰」,此「託」字盖为「说」字之形讹。

〔一十〕孙星衍云:「「负廓」即「负郭」,俗加。

」◎则虞案:御览四百十五诸引「贱妾」皆从下句读,俱无「负郭之民」四字,此恐沿列女传下文有「幸得充城郭为公民」语而增。

〔一一〕则虞案:列女传无此句。

道者,陈请也。

〔一二〕则虞案:列女传「不」上有「贱妾」二字,案有者是也。

苟无「贱妾」二字,是晏子不胜其欲矣。

此「不胜其欲」,乃女子之自媒之诡词。

〔一三〕则虞案:列女传无「陈」字。

〔一四〕则虞案:列女传「其」下有「有」字,「淫」下有「于」字,「奔」作「奔」。

孙星衍云:「见奔,见淫奔也。

〔一五〕于鬯云:「「仁」当读为「佞」,「佞」谐「仁」声"小徐本说文如此,大徐从信省",故得假借。

小尔雅广言云:「佞,才也。

」「妾父不佞」者,谓妾父不才耳。

问上篇云「寡人持不仁」,不仁亦不佞也。

俱不合据本字读。

」◎孙詒让札迻同。

〔一六〕则虞案:列女传作「妾父幸得充城郭为公民,见阴阳不调,风雨不时,五谷不滋之故,祷\於名山神水不胜麴叶之味,先犯君令,醉至於此,罪故当死」。

此盖刘向之所增益,以明女之善辞令也。

〔一七〕则虞案:列女传作「妾闻明君之蒞国也,不损禄而加刑,又不以私恚害公法」,与此微异。

黄本「恚」作「意」。

〔一八〕则虞案:列女传作「不为六畜伤民人」,御览五百一十九、事文类聚二十三引作「不为禽兽以杀人」,又御览四百十五引作「不为禽兽伤人」。

〔一九〕则虞案:列女传无「不为草木」句。

〔二十〕则虞案:御览四百十五、五百一十九、事文类聚二十三引「吾」作「今」,类聚又无「身」字。

〔二一〕则虞案:「不拂是以行其所欲」,即偽大禹謨之「罔咈百姓以欲己之欲」也。

「拂」通「咈」,「是」通「戾」,「盩」「咈」「戾」同义。

书尧典「咈哉」,传「戾也」。

〔二二〕则虞案: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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