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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讫时间 起哲宗元祐七年九月尽其月
卷名 续资治通鑑长编卷四百七十七
帝号 宋哲宗
年号 元祐七年"壬申,1992"
全文
九月辛巳朔,熙河兰岷路经略使范育言:「准朝旨,具本路如何接援。
今相度,西贼\並边啸聚,虽未测所向,本路可豫于通远军界屯兵为备。
若贼\犯秦凤,本路择便出奇挠击,或断其粮道,或击其惰归。
若本路被寇,秦凤亦尔,则邻路合势併力,足以制贼\,又依得策应犄角指挥。
」秦凤路经略使吕大忠言:「方今防秋,熙河既未肯递遣將兵,若涇原有寇,欲且遣第四將行,其熙河有寇,本路除策应牵制外,亦难別那兵將前去。
已依此指挥统制官施行讫。
」詔涇原有寇,令秦凤量事势遣发一將,或两將军马赴援。
其鸡川、甘谷两將,仍常留一將通管本处边面。
余依熙河兰岷路经略使所奏,仍遵守前后所降犄角牵制策应指挥施行。
壬午,资政殿学士、知永兴军蒲宗孟知大名府,集贤殿修撰、知河阳文及为太仆卿。
詔自今亏欠糯米、油、麻纲运\,如收糴不足,即据本纲所欠多少数目,將干系人请受依粮纲少欠条,先次借半年,內半分请给糶卖拘收。
见今令排岸司差人监糴,送纳不足,並依粮纲少欠条,仍至三釐止。
三釐外计赃,以盗论。
"新无。 "
詔:「应以朝廷机密事及实封要重文书传报者,以违制论;撰造事端誊报惑觽者,亦如之。
事理重者奏裁,即虽传报,而于事无害者,杖八十。
应官司擅置狱者,徒一年;公私诸色人因公事追捕人未解所属,私以杻锁之类关留者,杖一百。
」"新无。 "
癸未,臣僚言:「朝旨,在京并诸路应合取索点检公案去处,除刑名许依旧外,其余若事未经结绝,非因陈诉不得取索。
在京即察案,亦预计以察案有一司专法,惟许每次只取一件,限不过三日送还。
今若一概住罢,理有未安。
窃谓隶察官司,不可不许取索,伏望特依御史台一司专法,许取索未结绝公案检点。
」詔许取一年以上未结绝公案。
余从之。
甲申,王子韶罢祕书少监。
以將命使辽,而御下苛细,致指挥使刃其子,并伤子韶,故罢之。
"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除集校。 "乙酉,西南罗蕃遣人贡方物。
户部言:「本部假日,诸处申解公事,並送厢寄禁,至假开日方押赴部勘断。
其间甚有情法至轻而偶假,故连挠禁至五七日,颇为未便。
今欲乞假日轮本部官一员午前入省,轮推司、杖直各二人直日,杖以下罪事非追究者听决。
遇本省官当宿日,只令宿官以时入省断遣。
其省曹官吏,畏避诸处问难,点检多务因循,不即结绝,亦不恤小罪,非理淹留。
如许施行,其显有推避,不即结绝,亦乞约束。
」从之。
丙戌,端明殿学士、知蔡州邓温伯知永兴军,太仆卿刘忱加集贤殿修撰,为陕西路都转运\使。
三省言:「朝廷以募役之法,常使无役下户一概出钱助免,上户差役行之岁久,颇困细民,故议改法,將不可执役及力重役轻人户,令等级出钱,却充空闲不及四年处雇募州役,仍令本路將多补少,移那支使。
每年准备存留不得过一分,积留不得过五分之处,余钱並用雇人。
今点检得诸路助役钱大数每年支用止及一半以来,却致狭乡县分差役频併。
盖是当职官吏,不体朝廷法意,务为占吝,不切雇募以□民力。
及检会坊场、河渡等自来止用支酬衙前,自募法后,方行出卖收钱助役,今来上件钱专充衙前等支用外,尚有□剩,数目不少,亦合补助其余役人。
今欲令诸路监司、州县,依下项画一指挥施行。
如受此指挥后,依前因循,不务子细推行,致有违误,朝廷必定遣官按察,別有施行。
一,合差役人户,第三等以上户空闲四年,第四等以下户空闲六年,如空闲不及逐等年限,即据所闕役人雇募。
如本路役钱支不及二分,其空闲年限,各递展一年。
一,狭乡县役人,除已雇衙前、州手力,並壮丁不雇外,许並雇州县人役,上三等户並贴雇,令空闲及四年;下二等户並贴雇,令空闲及六年。
本县纽计逐等合役人户,除空闲年外,各合差若干户充役。
如不足,合雇若干人,立定二额。
差者役满,却差人承替;雇者有闕,却募人填闕。
后来户口別有升降,差雇不齐,且依旧额,候三年重造簿日,別定差雇之额。
仍限今来指挥到日,令佐据合雇人额,便行召募。
仍自州及县,先从重役替放,先入役之人,如无合雇州役,即便雇县役。
其州县役若本等不足,並依近降条约差次一等比本等,內下户物力及七分以上人,"以籍为定。 "如次等委无及七分户,只以本等理空闲年。
一,□乡县役人,除已雇衙前、州手力外,並轮差。
如已依旧条雇到州役,即未得开落,別作一项声说。
一,官雇弓手,先雇曾充弓手人,不足,以有武勇行止人充役。
人愿雇者,准此。
一,壮丁,於本村合差人户,依版簿名次实轮充役,半年一替。
"除本等应副他役外,如一村有四十户合差壮丁之人,本村壮丁二人处,每一年轮四户,祗应十年轮篃,周而復始。 "一,一州一路有狭乡役频县分,募钱不足,申提刑司依条以一路移那助役□剩钱支用。
不足,申本司乞支坊场、河渡□剩钱。
"谓支衙前雇食、支酬纲运\接送人等钱外□剩数目。 "仍据每年合用支酬衙前等费用钱,以十分为率,每年更留二分,准备衙前等支用,桩留至五年止。
"谓如衙前等每年合支用钱一千贯,將□剩钱存留二百贯,五年留一千贯,更不桩留。 "又不足,申户部,依此移那別路逐色□剩钱。
一,助役钱,依旧条每年存留一分,如见今已有□剩及自来积留钱数,即便作五分桩留,遇有支动即补填。
一,应差军人接送除代,有雇钱役人者,並以用过事军人身分请受,岁终计数,令提刑司拨还转运\司,余依旧条。
一,应重役人合行替放,愿应募,依旧在役请雇钱者听。
一,应今后募到役人,须有税产,不得募荫赎並曾犯徒刑及诸工艺人,並召有家产二人委保,仍不得过旧募雇钱数。
一,衙前,如人户愿依陕西镇戎、德顺、熙州衙前法,以官田充募者听。
其官田合出租课,即以坊场、河渡钱拨还所属。
一,诸县依今来立定新式供状,一申本州类聚,缴申监司;监司聚议连书缴诸州,状申户部,监司仍別具本路移用及□剩县分钱数申部。
所供状,县限半月,州限一月,监司限两月,州、县、监司如有未尽未便事理,各具利害【一】,许实封入递,申尚书省。
状式:某县,今奉指挥供具本县合係□狭乡及差募役事件;一,本县某色为重役,某色为次役,某色为轻役;一,本县係□乡或係狭乡;一,衙前若干,雇募未足,轮差乡户若干,支钱若干;"若全支雇食钱,计支钱若干。 "一,州役若干,合差若干,合募若干,若干已募,岁支钱若干,"若非全年雇者,只据实支钱数开说。 "若干未募,合支钱若干,其钱在某处;一,县役若干。
"依前开。 "已上五项,內有本县不该开说事件,即除下。
一,五等户若干,逐等户若干,逐等差役若干,本等差人若干,次等及七八分物力差人若干,空闲若干,上等四年以上若干,下等六年以上若干;一,助役钱,除桩留及雇人外,剩钱若干;一,坊场、河渡钱若干,"即不得將非坊场、河渡钱,滚同支用。 "一界三年计钱若干,一年计钱若干,"若干已收,若干未纳。 "年支若干,衙前雇食钱若干,应募人费用钱若干,诸般支费若干。
已上一项,如內有非本州事件,即具州状开说。
」詔:「並依,仍先次施行。
」"吕大防政目七年九月六日,书白札诸路役法,即此也。 实录刪修太略,今以法册所编录者,详著之。 元祐于役法留意如此,不久復为绍圣所坏,甚可惜也。 旧录云云,仍附见。 三省言诸路差役,第三等以上户空闲四年,第四等以下空闲六年,不及逐等年限即雇募。 狭乡县役人,並许雇州县役;□乡县役人,並轮差。 重役人合替放,愿应募者听。 募役人须有税产,不得募有荫听赎人。 衙前,如有人户愿以官田充募者听。 及请依今来立定新式供本县轻重役法次等【二】。 並从之。 "枢密院言:「昨熙河经略司奏,乞招纳河南部族,朝廷以阿里骨未失臣节,已降指挥,不得擅便招纳。
近闻阿里骨於河南增屯兵马,疑边官颇有漏泄,致令惊猜,渐为防备。
缘自青唐不寧,熙河未尝与阿里骨通问,又前令开諭阿里骨,本路亦以谓未可遣人前去,虑因此隔绝,情意不通。
若阿里骨审知熙河已曾招其部族,又有瞎养□儿之衅,復又西贼\拘质其使,从此合谋\,未为安便。
检详元祐元年內为阿里骨与其首领不和,亦曾降詔戒约,今可傚此。
」詔令范育將先降下开諭指挥,祇作帅臣意,隨宜增损,別以勾当为名,速选有心力善辩之人,往諭阿里骨。
并包容瞎养□儿招安洗纳等族,早至安帖,无致缅药窥伺生心。
如令其知汉忧己,而无疑熙河招纳之意,则於今日边情为便。
"青唐录误以此事为六年九月,今改之。 "
吕大防等奏:「臣蒙恩差充南郊大礼使,准式常赐外,更有加赐。
臣等备员宰政,赋禄已优,稠叠受赐,于义未安。
兼辞免加赐,已有前比。
伏望圣慈特赐寢罢。
」御批:「宰臣等引前来明堂例,辞免加赐。
今南郊与明堂事体不同,宜降詔不许辞免。
」"御集云七年九月六日降詔,今附此。 政目十二日吕大防等免加赐,即此也。 "丁亥,詔军人不许习学乞试阴阳文书。
如违犯,並从私习条。
戊子,召辅臣观稻于后苑。
东上閤门使、吉州防御使苗履为涇原路都鈐辖、知镇戎军。
熙河兰岷路经略司言,探闻青唐聚兵一公城防托洗纳族,兼自来青唐未尝於河南地分点集【三】,虽称防托洗纳人户,又虑別有他谋\。
詔令范育密諭康识、王克平详探所添人马因依以闻,仍阴为隄备,不得张皇。
"康识、王克平差遣合检附。 "
先是,詔侍从官及六曹长贰、给舍、台諫、礼官集议郊祀典礼。
"三月十八日。 "於是,翰林学士兼侍读顾临、翰林侍讲学士范祖禹、权户部尚书钱勰、御史中丞李之纯、户部侍郎蒋之奇、中书舍人乔执中、殿中侍御史□立礼、太常博士张瓛等八人议曰:「臣谨按经曰:『昔者,明王事父孝,故事天明;事母孝,故事地察。
』礼曰:『天子祭天地、四方,祭山川,祭五祀,岁篃。
』三代之礼,天子无不亲祀天地。
周礼:『冬日至,祀天於地上之圜丘;夏日至,祭地于泽中之方丘。
』自玉器、牲、帛、乐、舞皆不同。
由汉以来,乃有合祭之文,至于国朝,踵为故事。
元丰中,神宗皇帝用礼官之议,詔定北郊亲祠之议,始罢合祭之礼。
陛下嗣位,于今八年,將肇祀圜丘,而疑於未见地祇;欲循祖宗之旧,则礼不经见;欲如元丰之制,则虑北郊或未可行,故下有司博议。
此诚\欲崇明祀,谨重之至也。
臣等议,书曰:『惟天地万物父母。
』礼曰:『地载万物天垂象,取财于地,取法于天,是以尊天而亲地。
』王者父事天,母事地,皆不可以不亲。
今三年而一郊,已非古典,而北郊未有亲祠之日,若不亲见地祇,则是尊天而不亲地,事父而未事母也。
朝廷审能以夏日至,盛礼备物,躬祀北郊,举千余年之坠典,此则三王之盛,復见于今矣,其谁敢以为不然。
然臣等窃恐北郊之礼,未必亲行,徒崇空文,则天子长无亲祀地之礼,亦非圣情之所安也。
伏请合祭天地,如祖宗故事,埙將来亲行北郊之礼,则合祭可罢。
」
临、祖禹又言:「窃以天地特祭,经有明文,然自汉以来,不行之千有余年矣。
时异事变,不能尽同。
先帝朝献景灵宫十一殿,一日而篃,陛下一岁乃篃,亦因时制宜,欲可行也。
太祖建隆四年初郊,至元丰百二十年,已成一代之礼,惟元丰六年,用详定郊庙奉祀礼文所议,遂迁皇地祇之位。
先帝所以行之者决,欲亲祠北郊也。
若先帝能力行之而陛下未能,犹当且復其旧,况先帝尚未行乎?设先帝已行,而復知其难,未必不改而从旧也。
宋兴以来,太祖郊四,太宗郊五,真宗郊五,仁宗郊九,英宗郊一,神宗郊三,皆合祭。
不合祭者,惟元丰六年一郊。
而陛下他日果能行北郊之礼,然后罢合祭,未为失也。
臣等不知今日欲亲祠北郊如之何而可也。
一年再郊,此必不能,且夏至之日未易行也。
减损北郊之仪,以就可行,是于父母有隆杀也。
南北郊与明堂间祀,则南郊愈簄,亦未为得礼也。
或六年或九年而一郊,此岂周礼乎?今近舍祖宗百余年已行之礼,而欲远復三代千余年不举之祭,守周礼为空文,虚地祇之大祭,失今不定,后必悔之。
伏乞圜丘合祭,依熙寧十年典礼。
」
吏部侍郎范纯礼、彭汝礪,户部侍郎范子奇,礼部侍郎曾肇,刑部侍郎王覿、丰稷,权知开封府韩宗道,枢密都承旨刘安世,中书舍人孔武仲、陈轩,太常少卿盛陶、宇文昌龄,侍御史杨畏,监察御史董敦逸、黄庆基,左司諫虞策,礼部郎中孙路、员外郎欧阳棐,太常丞韩治,博士朱彦、宋景年、阎才等二十二人议曰:「南郊合祭天地,不见於经。
王者亲祠天,而地则闕焉,亦非典礼。
神宗皇帝考按古谊,詔罢合祭。
元丰六年,止祀昊天上帝于圜丘,配以太祖,又詔亲祠北郊如南郊仪,仍命有司修定仪注,则于承事神祇【四】,礼无违者。
至于二郊之祭,或不並行,则有司摄事,亦自有典礼,合于周官大宗伯『王不与祭祀则摄位』之文。
唯是北郊,先帝未及躬行,然詔旨明甚,所宜遵守,但当斟酌时宜,省繁文末节,则亲祠之礼无不可为。
盖天地重祀尤当敬重,不宜数有废举。
若昨罢合祭违悖经典,固须改正,既已合礼而又纷更,恐失朝廷尊事神祇之意。
伏请並依先朝已得詔旨施行。
」
武仲等又请以孟冬纯阴之月,诣北郊亲祠,如神州地祇之祭【五】。
权兵部侍郎杜纯议请於苑中设望祀位【六】,置爟火于坛所,俟躬祀南郊之岁,则夏至北郊上公摄事。
每献,举爟火。
詔拜工部侍郎王钦臣议,宜如祖宗故事,並祭天地一次,申谢丕貺。
汝礪又言:「臣准敕与两制、尚书、侍郎等议南郊合祭事,是非盖未有定,犬马之诚\,窃不自胜。
尝恐缘诸儒一偏之说,紊国家莫大之礼、朝廷已行之命,輒殫悃愊,庶裨万一。
臣闻礼者,体也,体不备,君子谓之不成人。
设之不当,犹不备也。
故先王之郊于神明也,既祭之以礼,又求之以一类,其时日、牲幣、器服、声音、顏色,无或非其类者。
或非其类,谓之非礼,非礼之祭,鬼神不饗。
此其言似迂远而难知,然其礼甚切至而必验。
臣谨以一事明之,春为阳,故以正月迎于东郊,秋为阴,故以七月迎于西郊,圣人有作,莫之或改也。
今使迎春则在西郊,而用秋之时,迎秋则在东郊,而用春之时,樵夫野叟犹怪以骇,而况于鬼神乎!天之与人非有异也,今因祭方泽也而合于圜丘,用夏至也而用冬至,盖何以异此。
夫前日之议论非是,后日行之而不安,昔人盖有变之者矣。
先帝钦若,承顺天心,罢黜邪说,是正太常,行之歷年,中外禔福,圣作明述,神明欣愜。
今何疑何恤而欲更之也?家人小祀,尚谨废举,天地重大,岂容轻议。
臣闻之,神无常饗,饗于克诚\;天无私亲,亲于有德。
朝廷诚\能富民阜财,明道崇义,致帝者之用,成天地之化,使粒食之民晏也粲也,则上帝是祐,而诸福之物皆可毕致。
改命实非所愿,惟朝廷谨之,重之,反之,復之,务求至当,以称先帝所以尊奉神灵之意。
黄贴子称:「合祭议,臣等谓不可者二十二人,谓可者八人。
扬子曰:『人是其所是,而非其所非,將谁使正之。
曰:万物纷错则占诸天,觽言淆乱则折诸圣。
在则人,亡则书。
』周礼,圣之言也,合祭肇于汉末,其言不经。
朝廷近制,考之方策,告之宗庙,行之天地,布之天下,以宪万世。
或委圣言而从不经,不可也。
先帝既改之,善矣。
又欲变之,不可也。
或曰:『亲祠未能,且从合祭可乎?』亲祠非不可行,以事而使摄焉,亦礼也。
合祭不用而从非礼,不可也。
夫规矩诚\设,不可欺以方员;绳墨诚\陈,不可欺以曲直。
今议祭而不从礼,议礼而不从经,则是非並起,终无所归宿。
舍规矩而察方员,舍绳墨而观曲直,不可也。
先帝留意经术,曲折皆有稽据,固非髃臣所能窥见高下小大,惟太皇太后陛下、皇帝陛下明詔执事质于是非,无从一偏之论,决于大小无安顺从之说,如此,则是非可决而经正矣。
」"五年五月十八日、六月十二日,七年三月十八日。 汝礪以初六日上奏,今復移入十二日顾临等议后。 "
是日,肇又言:「臣近奉詔集官议南郊合祭天地事,已具议状奏闻讫。
臣职在典礼,再三思维,此天地大祭,国家重事,况当陛下郊祀之初,尤宜敬重,举措一有未安,貽讥万世。
尚虑前状开陈未尽,敢再冒昧以闻:伏以天地合祭,非先王之礼,学士大夫所共知之,不待臣言而信也。
然使合祭于承事神祇无不顺之理,虽非先王之礼,何为而不可行?盖以圣人之于祭祀,求之於茫昧不可知之中,故必因其方、顺其时而用其类以致之。
是以因高而事天,因下以事地,兆五帝于四郊,朝日于东,夕月於西,兆司中、司命於南,兆风师於北,兆山川、邱陵、坟衍各因其方,而春夏秋冬各顺阴阳之性。
其于祭,或燔,或瘞,或沈,或埋,以至圭幣、牲牷、坎坛、乐舞,各从其类。
先王非苟为之,以谓求之如此之尽,然后庶几神之来享也。
苟为反是,则其於格神也难矣。
今论者以罢合祭则天子未有亲见地祇之时,夏至亲祀北郊则於五月行礼为难,欲因南郊併举地祭。
此于人事以求自便则可矣,以此为亲见地祇之实则未也。
何则?事之非其方,致之非其类,又违其时。
施于髃小祀且犹不可,况地祇之尊乎?以此事地祇,地祇未必来享,而便谓此为亲见地祇之实,此臣之所未喻也。
且屈己以从神,与屈神而从己,二者孰安?今以五月行礼为难,而引地祇以就冬祭,苟从人事之便,恐失陛下恭祀地祇之意,此又臣之所未喻也。
圣人之事神,洞洞乎其忠,属属乎其敬。
舍忠舍敬,常情所不肯为,而谓陛下肯安之乎?臣愚故谓合祭不可復,亲祠不可废,但当斟酌时宜,省去繁文末节,则亲祠之礼无不可为,已于前状论之矣。
惟陛下留神省察,远惟先帝復古之心,持以至诚\不倦之意,无从苟简自便之说,以伸躬事地祇之实,则上下神祇,孰不顾享!」"元丰三年五月甲子,初议北郊,四年四月己巳,詔亲祠北郊。 元祐五年五月十八日,许將建请。 "
壬辰,太皇太后垂帘,三省进翰林学士顾临等郊祀议。
太皇太后曰:「宜依仁宗先帝故事。
」吕大防曰:「天地之祭,自汉以来,分合不一。
唐天宝后惟天子亲祠,乃合祭于南郊,其余时祀,並依礼分祭。
国朝以来,大率三岁一亲郊,並祭天地宗庙,因行赦宥于天下及赐诸军赏给,遂以为常,亦不可废。
虽欲岁岁亲行於本坛,乃不可得。
今来诸儒献议,欲用礼官前说,南郊不设皇地祇位,惟祭昊天上帝,不为无据,但於祖宗权宜之制,未见其可。
」苏颂曰:「適来蒙圣諭仁祖先帝故事,臣伏见仁宗皇帝九郊,皆合祭天地。
先皇帝四郊,三並合祭。
惟元丰六年用礼文所参议,止祀上帝,而北郊之祭,虽从所议,修定仪注,然未见亲行。
今年南郊乞准故事。
」苏辙曰:「议者持合祭、別祭二说,各有所据,欲望朝廷酌量事体轻重大小,断自圣意。
自熙寧十年神宗皇帝亲祀南郊,合祭天地,今十五年矣,皇帝即位又已八年,未尝亲见地祇,乃朝廷闕典,不可不正。
」范百禄曰:「祖宗皆遵故事,每遇南郊岁,並合祭天地。
神宗皇帝圣学睿断,必以为圜丘无祭地之理,遂詔礼官考求先王典礼,至元丰六年南郊,止祀昊天上帝,配以太祖。
记曰:『有其废之,莫可举也。
』先帝所废,稽古据经,未可轻改。
」
越二日,再进呈。
大防言:「先帝因礼文所建议,遂令诸儒议定北郊祀地之礼,然未经亲行。
今来皇帝临御之始,当亲见天地,而地祇独不设位,恐亦未安。
况前代人君亲祠並祭,多缘便于已事。
本朝祖宗即不然,直以恩霈四方,庆賚將士,若非三岁一行,则国力有限。
今日宜为国事勉行权制,候將来议定北郊制度及太庙享礼,行之未晚。
」百禄言:「祖宗圜丘合祭,皆是循用后代权时之制,神宗皇帝元丰六年,南郊不合祭地祇,乃是復行先王典礼,今已著为太常寺元祐礼。
且昨来夏至,已詔吕大防以上公摄事,隆礼备乐,以祭地祇于北郊。
况祭不欲数,今冬至,圜丘地祇未合再祭。
」大防又奏曰:「百禄之言虽是,典礼未易遽行,盖为国事。
」太皇太后曰:「吕大防之言是也。
非不知此,盖为国事。
」颂又言:「古者人君嗣位,必郊见天地。
今皇帝初郊而不祀地,恐未合古。
若云必復先王典礼,臣窃以谓先王典礼未必尽同,且虞、夏之礼,商、周亦不相袭。
至如唐、虞之代,一岁四巡方岳,篃祀髃神;夏、商则五载一巡守;成周十二年乃篃,岂是尽行先王典礼?况三代去今,年祀益远,非商、周去虞、夏之比,而国朝制作,多循汉、唐之旧,郊丘、宗庙之祀,典章仪物之盛,恩霈賚予之费,事与古异,岂胜变復。
今以皇帝初郊,依熙寧十年故事,合祭天地。
俟將来遇郊礼,再下有司,举行先帝詔旨,详议南北郊祭,亦未为晚。
」辙言:「周礼一岁篃祀天地,皆王者亲行。
自汉、唐以来,礼文日盛,费用日广,故一岁篃祀,不可復行。
唐明皇天宝初,始定三岁一亲行,致斋之日,先享太清宫,次享太庙,然后合祭天地,从祀百神。
所以然者,盖谓三年一行大礼,不篃及则人情不安。
此近世变礼,非復三代之旧。
而议者欲以三代遗文参乱其间,亦失之矣。
今別祭之议,有欲当郊之岁,皇帝先以夏至亲祀北郊者;有欲移夏至之祀,行于十月者;有欲三年祀天,三年祀地者。
夏至暑雨方作,以行大礼,势必不可。
夏至之礼,行於孟冬,其为非周礼与冬至无异,而数月之间,再举大事,力何以堪。
若天地之祀,互用三年,则天地均为六年乃获一祭。
而以地废天,以卑略尊,尤为不顺。
」郑雍言:「合祭天地,自汉、唐以来常行,本朝六圣並是合祭。
先朝元丰六年,方特祀昊天上帝。
然而先帝熙寧中,已曾三次合祭,与今事异。
自古帝王受命之初,未尝不郊见天地者。
」大防又言:「適来所陈,恐禁中未尽见本末,欲来日略具祖宗及臣寮所议进入。
」从之。
翌日,三省修具祖宗以来郊祀礼,及顾临等所议上闻。
既而太皇太后宣諭曰:「皇帝即位以来,未曾亲祀天地,今且合祭,似属有名。
」大防等曰:「適于殿阁中同议,方欲缘皇帝郊见之始,特设地祇位於圜丘,则于先帝议行北郊之礼,並不相妨。
今蒙圣諭,正如觽议,欲依此令学士院降詔。
及言致斋日,躬行庙享,亦未合礼,欲於詔中令议官与北郊事并议施行。
」太皇太后曰:「可。
」"旧录云:「先是,元丰中详定郊庙礼文,以皇帝亲郊之岁,设皇地祇位于圜丘並祭非礼,有詔下议。 而议者或以当郊之岁,冬夏之日,分祭南郊北郊,以军赏为二而分给之。 或以致斋三日,郊庙各一日而祀篃。 或欲于圜丘之傍,別营方丘而望祭。 或以夏至盛暑,天子不可亲祭,改用十月。 或欲亲郊圜丘之岁,夏至日遣上公摄事於方丘。 先帝降詔定亲祀北郊如南郊仪,併定上公摄事之礼至元祐五年,尚书右丞许將建言:『三岁冬至天子亲祀,篃享太庙,祀天圜丘,而其岁夏至方泽之祭,乃止遣上公,即是皇地祇遂永不在亲祀之典。 此大闕礼,不可不议。 』始詔侍从官及尚书、侍郎、给舍、台諫、礼官集议。 既而临等八人议,宜如祖宗故事,合祭天地,俟將来亲行北郊之礼则合祭可罢。 吏部侍郎范纯礼等二十人议天地重祀,不宜数有废举,昨罢合祭,既復古礼,而又纷更,恐失尊事神祇之意【七】,请依先朝已得詔旨施行。 兵部侍郎杜纯请于苑中设望祀位,置爟火于坛所,俟躬祀南郊之岁,则夏至北郊,上公摄事,每献举爟火。 詔拜工部侍郎王钦臣议,宜如祖宗故事,並祭天地一次,申谢丕貺。 中书舍人孔武仲等议,请南郊专祀上帝【八】,而间以孟冬诣北郊亲祀,改先帝北郊祭皇地祇之仪。 冬至祀天,夏至祀地,先王之制也,先帝是正礼典,至是犹復合议。 惟苏颂议论稍有经据,颇合礼典,自余皆狂说异意,惟务变革良法善政,更相阿附,而吕大防悖谬乱常,为奸恶之渠魁,其罪甚大,卒保首领,未足为奸臣之诫。 」新录自「改先帝北郊」以下,至「为奸臣之诫」並削去,仍別修云:「诣北郊亲祀皇地祇。 议既不同,故太皇太后宣諭及吕大防等议,以皇帝即位以来,未尝亲祀天地,行合祭之礼,为有名。 遂降詔云。 」且辨诬曰:「上文乃太皇太后垂帘,三省进顾临等郊祀议,太皇太后曰:『宜依仁宗先帝故事。 』苏颂云:『仁宗九郊,皆合祭天地。 先帝四郊,三並合祭。 惟元丰六年用礼文所参议,止祀上帝,而北郊之祭,未见亲行。 』又云:『人君嗣位,必郊见天地。 皇帝初郊而不祀地,恐未合古。 』其说皆与吕大防、苏辙合。 惟范百禄独言:『神宗元丰六年南郊不合祭天地,乃是復行先王典礼。 』于是太皇太后宣諭曰:『皇帝即位以来,未曾亲祀天地,特设地祇位于圜丘。 』今史臣力主不合祭之论,而云惟颂有经据,则合祭果是矣。 又云,自余皆狂说异意,则范百禄独主元丰者,乃狂说异意矣。 又云,大防罪甚大,卒保首领,不足为奸臣之诫,则是议与苏颂合者,当得罪而□之,哲宗为失刑矣。 此三说顛倒无稽,乃诬谤宣仁又及哲宗,不可以训。 今刪去八十六字。 」顾临、曾肇等议,並合载於九月初,但不知其日,据理当在初八日彭汝礪奏前后,今移入十二日前。 鲜于绰传信记云:「神宗皇帝以南郊合祭天地不见于经,詔罢合祭。 元丰六年南郊,止祀昊天上帝于圜丘,配以太祖。 又詔亲祀北郊如南郊【九】。 特命有司修定仪注,然未及行。 元祐初郊,右丞许將建议,当讲祭皇地祇事,于是下有司集议,卒为数议。 议不合祭,亲祀皇地祇者二十二人:吏部侍郎范纯礼,直学士院孔武仲,中书舍人陈轩,礼部侍郎曾肇,权知开封府韩宗道,枢密都承旨刘安世,吏部侍郎彭汝礪,户部侍郎范子奇,刑部侍郎王覿、丰稷,太常少卿盛陶、宇文昌龄,侍御史杨畏,左司諫虞策,礼部郎中孙路、员外郎欧阳棐,太常丞韩治,监察御史董敦逸、黄庆基,太常博士朱彦、宋景年、阎才。 议合祭者八人:翰林学士顾临,翰林侍讲学士范祖禹,户部尚书钱勰,中丞李之纯、户部侍郎蒋之奇,中书舍人乔执中,殿院□立礼,太常博士张瓛。 乞欲祭皇地祇于后苑望祀者一人:兵部侍郎杜纯。 欲权用祖宗谢天地故事,並祭一次,以申谢丕貺者一人:工部侍郎王钦臣。 议既上,执政中所主亦不同,左仆射吕大防、门下侍郎苏辙欲从合祭之议;中书侍郎范百禄欲从不合祭之议,交论于上前。 会范中书引周礼圜丘、方泽、玉幣、乐舞不同之文敷奏,宣仁圣烈意主合祭,谓公曰:『此等言语莫是人念得否?』遂终定合祭议。 」议不合祭者二十人,当从实录。 中书舍人兼直学士院孔武仲虽议不合祭,又与二十人稍异。 实录称武仲等,当是陈轩亦同此议。 鲜于绰并数此二人,故云二十二人也。 曾肇亦云二十二人。 苏辙龙川略志云:「三代旧礼,一岁九祭天,再祭地,皆天子亲之,故所祀神祇,逐祭各异,而一岁皆篃。 自汉以来,每岁亲祀天地,或合或別,已不可考矣。 至唐开元中,始定每岁常祀皆有司摄事,一如三代旧典。 惟三岁天子亲郊,则于南郊合祭天地及从饗百神。 国朝因之。 凡冬至圜丘,孟春祈谷,孟夏雩祀,季秋明堂,大庆恭谢,凡皇帝亲郊,皆用合祭之礼。 盖每岁常祀,而三年亲郊,古今异宜,不可復合,其来旧矣。 至元丰末,神宗亲祀圜丘,罢皇地祇及从祀百神,识者疑焉。 元祐改元,上將亲饗明堂,辙时为右司諫,奏乞依皇祐明堂神位。 诸公皆牵於故学,不达时变。 奏入不省。 及七年,上將亲祀圜丘,予与诸公面议,觽议多以合祭为允,惟吕微仲本好古学,详论久之乃听。 而范子功横议,意谓天子之事天地,如家人之养父母,虽不可废一不养,要不可同养于厅事耳。 予应之曰:『父母不可同养于厅事,此礼之微文也。 三年亲祀而地祇不预,此即废一不养,礼之大闕也。 』爭之终不能合。 及议于上前,辙奏曰:『合祭、別祭,各有所据,若非朝廷酌量事体轻重大小,断自圣意,臣恐无有了当。 窃见熙寧十年神宗亲祀南郊,合祭天地,至今已十五年。 皇帝即位又已八年,人主並未尝亲见地祇。 臣谓此乃朝廷闕典【一○】,不可不正也。 』议犹未决,它日復于上前议之,辙奏曰:『周礼一岁篃祀天地,皆人主亲行,故郊丘有南北,礼乐有同异。 自汉、唐以来,礼文日盛,费用日广,事与古异,故一岁篃祀不可復行。 唐明皇天宝初,始定三岁一亲郊,於致斋之日,先享太清宫,次享太庙,然后合祭天地,从祀百神。 所以然者,盖谓三年一次大礼,若有不篃,则於人情有所不安故也。 此近世变礼,非復三代之旧,而议者欲以三代遗文参乱其间,亦失之矣。 今別祭之议,有欲当郊之岁,皇帝先以夏至亲祀北郊者;有欲移夏至之祀,行于十月者;有欲三年祀天,三年祀地者【一一】。 然夏至暑雨方作,以行大礼,势必不可。 夏至之礼,行于孟冬,其为非周礼,与冬至无异。 而数月之间,再举大事,力何以堪?若天地大祀互用三年,则天地均为六年乃获一祭,而以地废天,以卑略尊,尤为不顺,此皆朝廷大礼。 今范百禄之言,皆礼文末节耳,恐难以施行。 』吕大防曰:『范百禄之言,皆合周礼,臣等亦知之,但事不可行耳。 』太皇太后宣諭曰:『卿等非不知此,盖事有碍耳。 』议尚未决,它日將决于上前,至崇政殿门,微仲骤谓予曰【一二】:『今废三代旧典而行开元故事,可乎?』予曰:『今舍三代而从汉、唐者,非一事矣,天子七庙,今乃一庙九室;庙祀一帝一后,今诸后並配。 事各適时,岂必三代?』微仲乃服。 及对,太皇太后以觽议为允,于是始復合祭。 」詔:「入国接伴使、副,今后不得將带亲属并有官人充职员小厎,违者罪之。 其入国使、副实有宿疾,听带亲属一名充小厎,不以有官无官,具奏听旨。 」先是,惟汛使出疆,以老疾自陈,有例得带亲属。 自熙寧后为通法,奉使者稍以亲属自隨,因缘干扰,故条约之。 詔诸路提刑司,遇转运\司借拨糴本,即疾速应副,不得非理问难,致糴买后时;及令转运\司糴买,州军並以见在市价趁时糴买,务使惠及农民,所蓄数广。 以左司諫虞策言也。 都水监言:「准敕五百里外方许免夫。 自来府界黄河夫,多不及五百里,缘人情皆愿纳钱免行,今相度,欲府界夫即不限地里远近,但愿纳钱者听。 」从之。 支衲袄\五万领,付河东陕西帅府。 (政目九月十二日事,当考。 "
甲午,监察御史杨畏言:「应吏部銓量官吏职位、姓名,请依三省、枢密院奏除人例,关御史台,以凭考察。
」詔今后銓量到人依条闻奏外,仍关吏部,置簿籍记。
"实录係甲午郊议,已见上,今不別出。 "宗正寺言:「本寺令:宗室无服亲,连名非上下同者,如『立之』与『宗立』之类,及音同字异,皆听譔。
祖宗袒免以上亲,见依上件令文譔赐名外,今来非袒免亲,既许本家譔名,切虑员数日增,取名渐多,若皆令依上条一一照对回避,必至拘碍训譔不行。
今欲乞令太祖、太宗、秦王下子孙无服亲,各于本祖下即依令文譔名。
若係別祖下无服亲,除所连名自合別取字外,余虽犯別祖下本字,並许用。
所贵久远训譔得行。
」从之。
又言:「宗室譔名,自来並用两字,內取一字相连,所以別源派,异昭穆也。
昨自熙寧中立法,非祖宗袒免亲,更不赐名、授官。
后来逐时准大宗正司关到本家所譔名,多是重叠,至有数人共一名者。
又或与別房尊长名讳相犯,或兄弟不相连名,或只取一字为名,而偏傍不相连者,名称混淆,难以分明昭穆之序。
窃恐年祀寖久,流派愈远,谱籍渐无统纪。
除重叠共一名者,昨来寺司申请已得朝旨,见令改譔外,所有犯別房尊长名讳,兄弟不相连名,并以一字为名,恐亦合改譔。
欲乞宗正司告示逐宫院,將见今名犯尊长讳并字不相连及单名者,並令改譔。
仍从本寺定取一相连字取名稍□者,关宗正司告示,令依倣譔名,所贵稍得齐一。
」从之。
丙申,韩縝言:「火山军至石州,沿河边面阔远,若贼\乘河冰,如履平地。
缘庆历元年、二年、元丰六年,皆准朝旨,於火山军界惹凌下流保德军、嵐石州,可使千里不冻【一三】,以限贼\马。
所用工料不多,本司已差殿前燕涣等相度,百子会、归子口【一四】可以惹凌。
」从之。
戊戌,詔曰:「国家郊庙时祀,祖宗以来,命官摄事,惟三岁一亲郊,则先饗清庙,冬至合祭天地于圜丘。
元丰间,有司援周制,以合祭不应古义,先帝詔定亲祠北郊之仪,未之及行。
是岁,郊祀不设皇地祇位,而宗庙之饗,卒如权制。
朕以骪\昧,嗣承六圣休德鸿绪,今兹禋礼,奠幣上帝,祼鬯庙室,而地祇大神,久未亲祠。
矧朕方修郊见天地之始,其冬至日南郊,宜依熙寧十年故事,设皇地祇位,以严並貺之报。
仍令有司择日遣官,奏告施行。
厥后躬行方泽之祀,则修元丰六年五月之制,俟郊礼毕,依前降指挥,集官详议亲祠北郊事及郊祀之岁庙享典礼以闻。
」"苏軾元祐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圜丘六议,称九月二十二日詔,与此十八日不同,当考。 御集第十七卷改北郊詔一道:「翰林学士顾临奏白札子:祖宗以来,郊庙常祀皆以时分祭,遣官摄事,惟三岁一行亲郊之礼,因篃享庙室,並祭天地于圜丘。 昨因详定郊庙礼文所建议,亲祠合祭,不应古义,先帝有詔定亲祠北郊之仪,命下而未果行。 是岁,圜丘罢设皇地祇位,而庙享尚循权制。 今朕以临御之初,郊见上帝,因得躬享太庙,然地祇大祀独闕不讲。 深惟王者察于事地,义不可缓,其今岁圜丘,宜依熙寧十年故事,设皇地祇位,以申始见之礼。 候亲祠北郊,依元丰六年五月八日指挥,宜令有司择日遣官,奏告施行。 令学士院依此降詔,令譔到詔本进呈。 敕门下,国家郊庙时祀,祖宗以来,命官摄事,惟三岁一亲郊,则先享清庙,冬至合祭天地於圜丘。 元丰间,有司援周制,以合祭不应古义,先帝乃詔定亲祀北郊之仪,未之及行。 是岁郊,罢设皇地祇位,而宗庙之饗则如权制。 朕以骪\昧,嗣承六圣休德鸿绪,今兹肇禋,祗见上帝,祼鬯庙室,而地祇大神也,闕而不修,谓朕事察之义何?其冬至日南郊,依熙寧十年故事,设皇地祇位,以申始见之礼,以严並貺之报。 宜令有司择日遣官,奏告施行。 厥后躬行方泽之祀,则修元丰六年五月之制,仍俟郊祀毕,依前指挥集官详议亲祠北郊事及郊事之岁庙享典礼奏闻。 」御批「久未亲祀,加以朕躬方此祗见天地之始」,贴却「大神」字下至「义何」字。 减去一十二字,用此一十六字。 元祐七年九月十八日进入。 神宗是正礼文,改合祀之失,追三代之典,以夏至之日祭于方丘。 至是,始又合祭。 时方垂帘,奸臣擅朝故也。 "左朝奉大夫韦驤为主客郎中,左朝奉大夫王彭年为都官员外郎。
己亥,房州观察使宗乔卒,赠司空,追封南阳郡王,諡恭康。
壬寅,河东节度使、太师致仕文彦博乞免南郊陪位。
从之。
癸卯,詔诸宫院教授,差宣德郎已上亲民资序人。
范育言:「准朝旨,若夏贼\累攻邈川,即本路合如何施行,令臣深计熟虑,预为方略。
臣前所陈乞定河南之策,正为此也。
前日河南之人密输诚\款,欲因而抚定,非贪土地,盖河南既定,足以威制外夷,下临河北,若视诸掌,其觽尽为属国,可以控夏贼\腹背,制其死命。
脱使贼\攻邈川,本路力不足,则前日所陈边势之利,反为夏贼\所有矣。
」枢密院言:「河南诸羌,怀汉愿附,虽是久远边防之利,第以青唐未有失节,而夏贼\方谋\合从,故未可轻议,所以前降指挥不得擅便施行。
令抚定河南部族,又岂能制夏贼\死命。
」詔范育依详前降指挥,悉心讲虑,豫为谋\画。
贼\果犯邈川,难以出兵,即张大军声,于要害处遥为声援,以解贼\势。
若所探非实,不得张皇。
"八月二十八日,九月一日。 "
甲辰,詔旬试诸军以点出指挥,若七日值雨雪沾溼,听于九日依格阅试。
若至日尚未可试,即令军头司次旬取旨,余旬准此。
先是,元丰八年八月十五日得旨,若阅试值雨雪,许军头司于次旬施行,故別为条约。
"新无。 "
太子少傅致仕韩维乞再免南郊陪位,从之。
刑部言:「欲常法地分窝藏强盗,不该配远恶沙门岛者,许人告,依重法地分窝藏人,给赏钱及财产之半。
其依上条许捕者,亦准此支给。
」从之。
"新无"
丙午,岳州言:「左朝奉郎、前通判潭州黄誥庐父墓三年,生芝草甚觽。
」詔黄誥令本州支赐绢伍拾疋,与堂除合入差遣一次,其后以誥知歙州。
刑部言:「夜聚晓散,传习妖教者,欲令州县以断罪告赏全条於要会处晓示。
监司每季举行。
」从之。
"旧本太繁,今从新本。 "
丁未,宗正司言:「玉牒宗藩庆系录、仙源积庆图內,宗室子有未及立名而卒者,亦皆开列,以其无可称呼,故但曰不及名。
缘宗支蕃衍,图牒卷帙渐已浩大,既不及名,即无官爵事跡可考。
又其生出先后之序,已各载於属籍类谱,復列图牒,颇见冗长。
宜於玉牒宗藩庆系录內,凡不及名者,止於其父名下总计其数,注入仙源积庆图,更不开具。
所有宗室女早卒者,玉牒亦依不及名例,止注其数。
」从之。
礼部侍郎曾肇言:「臣伏睹詔书,冬至日南郊,宜设皇地祇位,以严並貺之报。
此盖皇帝陛下急於亲祭地祇,不待考正典礼,遽下此詔。
然臣窃详詔旨,亦云合祭不应古义,今则设皇地祇位於南郊,乃是復行合祭之礼。
既以为非,又自行之,一詔之中,前后违戾。
詔书又云,厥后躬行方泽之祀,则修元丰六年五月之制。
是则异时北郊礼行,合祭復罢。
天地大祀,国家重事,而轻易变更,颇类儿戏,废置神位,几于弈碁。
此臣所以闻詔愕然,不知所措也。
臣伏思陛下之意无他,以谓王者父天母地【一五】,尊亲並行,即位以来,亲见上帝,而未及地祇,乖明察之义,又为议者所惑,以谓五月祭地,必不可行,则是长闕事地之礼,故因南郊,并举地祭,欲以致诚\敬于大祇尔。
以臣所见,欲以致诚\,反近于怠,欲以致敬,反近于□。
何则?南郊非祭地之处,冬至非见地之时,乐以圜鍾为均,其变以六,非致地祇之音;燔柴升烟,非祭地之礼。
不问神之享与不享,姑欲便于人事,不近于怠乎?今之人,家有尊长,所居异宫,子弟致敬,必即其处,尚不敢屈致一堂,况天子事地,可不如家人之礼哉?前日以合祭为非而罢之,今日復行,异日復罢,谓神无象,废置自由,不近于□乎?陛下志在诚\敬,而所行反近于怠且□,此无他,为陛下谋\者,以古为迂,率意改作,务从苟且,趋便一时故也。
臣愚不达时变,窃为陛下痛惜之。
陛下即位八年,两行明堂大享之礼,今兹有事南郊,凡属天神,举皆从祀,次第行之,则將来郊祀之岁,亲祀北郊,并及地理神,固未为晚。
何苦遽为此举,以涉非礼之议哉!况五月祭地,前世之所尝行,本朝开宝中,亦曾四月行雩祀之礼。
古人尚以六月出师,孰谓夏至有不可行礼者哉!臣愚伏望陛下速降德音,收还前詔,今冬南郊礼毕,即令有司详定亲祀北郊仪物,仍令斟酌时宜,省去繁文末节,以从简便。
俟至郊祀之岁,断在必行。
如此,则于承事神祇,不失诚\敬,先帝已正礼文,不至无名改作,使万世之后,以谓復行先王祭地之礼,自陛下始,不亦善乎!臣蒙恩擢备从官,职在典礼,朝廷举措得失,臣与其责。
故自闻詔以来,徬徨累日,言之则为逆旨,不言则为失职。
熟虑再三,寧以逆旨获罪,不敢失职以负陛下任使也。
是以罄竭狂愚,触犯忌讳,庶几万一有补圣明,臣虽受重诛,所不敢避。
惟陛下留神省察,不胜幸甚。
」
贴黄:「伏见詔书,择日差官奏告。
敢望圣明,因臣此奏,更詔大臣熟加讲议,务求至当,以协典礼。
所有差官奏告,且乞未赐施行。
」"肇集自注云:「第二状九月二十四日。 合祭詔下时,在私忌假,二十五日讲终尚书有宴,次日再具奏草,于九月二十七日入。 」"
己酉,兰州、镇戎军、永兴军言地震。
曾肇又言:「谨按周礼称昊天上帝,称上帝,称五帝,文各不同。
昊天上帝则一帝而已,五帝则五方之帝,理自明白,不待辨而知。
惟上帝之称,世或专以为昊天上帝,或专以为五帝。
然以周礼考之,肆师之职,类造上帝,封于大神。
按周礼,凡称大神,皆谓天也。
以上帝为天,则不应復云封于大神矣。
又典瑞:『四圭有邸以祀天,旅上帝;两圭有邸以祀地,旅四望。
』先儒以谓四望非地,则上帝非天,断可识矣。
而孝经亦曰:『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
』正与祀天旅上帝之文相合。
盖郊明堂异祭,后稷、文王异配。
则天与上帝亦宜有异,以此推之,谓上帝专为昊天上帝者,非也。
又掌次:『王大旅上帝则张毡案,祀五帝则张大次小次。
』上帝、五帝所张不同,则谓上帝专为五帝者,亦非也。
然则上帝果何谓歟?按书称『类于上帝』,孔安国传以谓告天及五帝,孔颖达从而释之曰:『昊天、五帝,上帝可以兼之。
』由是推之,所谓上帝者,盖兼昊天、五帝言之。
西汉已有是说矣,故安国用此以解经文。
至郑康成引讖纬之书,傅会以为六天,乃谓昊天上帝为北辰之星,五帝为太微宫中五帝座星,此则康成以讖解经之罪,非先儒之说本然也。
然则不曰『昊天五帝』,而曰上帝何哉?盖言昊天上帝,则不及五帝,言五帝则昊天不与。
举上帝则昊天、五帝皆在其中,以昊天及五帝皆有帝之称故也。
按周礼,王祀昊天上帝,则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
盖先王尊祀五帝,与昊天同服,冢宰掌祀五帝,与祀大神祇之礼同,则明堂并祀昊天、五帝,不为过也。
秦祀白、青、黄、赤四帝,扬雄以为僭祭天之礼。
汉武帝祀泰一、五帝于明堂,奉高皇帝坐配之,盖天神贵者曰泰一,其佐曰五帝。
虽出於方士之言,然所指泰一即昊天也。
故武帝皆祀于明堂,以高帝配食,则明堂并祀昊天、五帝,于此可见。
歷代明堂或并祀昊天、五帝,或止祀五帝。
其去五帝坐,专祀昊天上帝者,惟晋太始、唐显庆中耳。
本朝皇祐中大享明堂,参用南郊谎祀之礼。
嘉祐七年,礼官始议改正,设昊天上帝位,以真宗配。
次设五方帝位,次又设五人帝位,以五官神从祀。
自是遵行,遂为故事。
至元丰中,始詔祀英宗于明堂,惟以配上帝,而五帝不与。
论者以为未安,詔臣等集议,臣等稽之经典既如彼,跡之故事又如此。
伏请自今宗祀神考于明堂,以配昊天上帝,并祀五方五人帝、五官神,以称严父之孝,以成大享之义。
」"此议因三月十八日詔乃上【一六】,方下詔时,肇犹未入朝,六月十八日乃除礼侍。 顾临等议社稷宫架亦缘三月十八日孙諤奏请,至八年三月八日乃上。 但不知肇此议从违何如,当考。 据肇集自注,九月二十七日上此议。 今附月末。 "
注释
【一】各具利害「各」原作「合」,据阁本改。
【二】请依今来立定新式供本县轻重役法次等「立」字原脱,据阁本及宋会要食货一三之三六、六五之六二、六六之六三补。
【三】於河南地分点集「南」原作「东」,据上文及宋会要兵二八之三五改。
【四】承事神祇「事」原作「祀」,据阁本及太平治蹟统类卷二二元祐议合祭分祭同异改。
【五】如神州地祇之祭「祭」原作「礼」,据阁本及同上书、宋史卷一○○礼志改。
【六】权兵部侍郎杜纯议请於苑中设望祀位「权」原作「擢」,据阁本及太平治蹟统类卷二二元祐议合祭分祭同异、宋史卷三三○杜纯传改。
【七】恐失尊事神祇之意「事」原作「祀」,据阁本及宋会要礼三之八改。
【八】请南郊专祀上帝「祀」原作「事」,据阁本及同上书改。
【九】又詔亲祀北郊如南郊「又」原作「及」,据阁本改。
【一○】臣谓此乃朝廷闕典「此乃」与「朝廷」四字原互倒,据苏辙龙川略志八天子亲祀天地当用合祭之礼乙正。
【一一】有欲三年祀天三年祀地者「天三年祀」四字原脱,据上文及同上书补。
【一二】微仲骤谓予曰「骤」原作「骇」,据阁本及同上书改。
【一三】可使千里不冻「千」原作「十」,据阁本及宋会要兵二八之三五改。
【一四】百子会归子口「百」,宋会要兵二八之三五作「□」。
「归」,同上书作「扫」。
【一五】以谓王者父天母地「天」「母」二字原倒,据阁本乙正。
【一六】此议因三月十八日詔乃上「三」原作「二」。
按:本书卷四七○元祐七年辛未"十八日"条无此詔,而见於卷四七一元祐七年三月辛丑"十八日",又下文亦云「三月十八日」,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