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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讫时间 起哲宗元祐七年七月尽其月
卷名 续资治通鑑长编卷四百七十五
帝号 宋哲宗
年号 元祐七年"壬申,1992"
全文秋七月癸未,孟秋朝献,以雨,命执政官分献。
丙戌,三省言:「已令转运\司计置麟、府、丰五年之粮。
今秋成有望,虑近裏州军封桩钱谷难以兑移。
」詔除侧近州军钱粮兑移外,令户部支封桩钱银共一百万应副。
丁亥,詔:「诸狱案內,有駮勘及合取单状,或议稟刑名而定断未得者,並大理所断刑名未当合退送者,其同案不相干碍之人,並先次定断。
」
戊子,詔以十二月十四日有事於南郊。
河东路转运\司言:「准敕江南路废土产税物场並住买扑,商旅因此通行。
今比较元祐六年一路官监所收税额,已增三万余贯,窃虑余路亦可依此施行。
」詔诸路应有人户买扑土产税场,並依江南西路指挥。
"四月二十七日初罢江南扑买,八月五日苏軾云云。 "己丑,淮南转运\司彭次云权发遣江、淮、荆、浙等路发运\使。
庚寅,辽国遣使崇义军节度使萧迪,副使中大夫、守太常少卿、充干文阁待制王可见来贺坤成节。
壬辰,殿中侍御史杨畏言:「在京刑狱奸弊,近开封县申李宝病痈身死,而本台牒府差官覆验,乃係拷掠至死,不可不察。
其纠察在京刑狱一司,今係台察专领,欲乞今后若禁囚死亡,专委御史台定差,自来合检验官员依条检验。
」从之。
癸巳,以翰林学士范祖禹、枢密直学士赵彦若修神宗皇帝正史。
宰臣吕大防提举,著作佐郎张耒编修,限一年毕。
侍御史杨畏言:「窃惟先帝天纵睿智,文经武□,发於事功,过於近古,非文词义理足以取信天下,则不能直笔以示来世。
臣去岁论赵彦若子仁恕为令,惨酷赃汙,乃敢抵书监司,营救其子,恃刘挚姻旧,轻蔑朝廷。
今乃使诬讼险忿之人,论□先帝功德,窃恐大臣殊未深虑也。
」又疏言:「神宗睿圣,功烈显赫,宜求敦实之人,以成信史。
诬讼不直,乃得进擬,恐为先帝虑未远也。
」詔赵彦若修国史指挥不行。
"王銍元祐八年补录以此事係之八年五月,且称翰林侍讲学士赵彦若。 按:彦若修史乃七年七月十二日,迁翰林侍讲学士乃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銍误也。 今附彦若初除修史时,更详考之。 八月四日,彦若又以密直为国史院修撰。 "
詔復置翰林侍讲学士。
翰林学士范祖禹为翰林侍讲学士兼修国史。
祖禹固请避范百禄补外,乃用王洙避兄子尧臣故事,特有是除。
"梁燾行状云:「復置翰林侍讲学士,实燾发之。 」"
熙河兰岷路经□安抚使范育言:「于闐进奉般次、和尔济勤克伊实密陈,中涂尝为缅药所掠,乞闻朝廷差般次同黑汗王所发兵攻灭缅药。
臣欲乞解发赴闕审问。
」詔本司选差使臣押伴和尔济勤克伊实、般次先赴闕。
"新无。 "荆湖南路安抚鈐辖司言:「全、永、衡、道州猺贼\作过,官吏措置有功:左朝请郎、知永州刘蒙,衡州推官徐暨,左宣德郎、武安军节度签判刘中,衡州判官左肤,邵州武冈县尉、借职魏延庆等。
」詔减年循资,赐绢有差。
"新无。 "
甲午,詔在任官员并系公人,不得买诸军军马粮草、旁歷,违者徒二年,许人告,物没官。
以尚书省言:「元祐敕,罪当杖太轻,致有冒犯,无以惩戒。
」故立是法。
"新无。 "丁酉,环庆路第三將折可適统兵六千出界,於口□尾丁塆破贼\,获级四百四十九,生擒七十三人。
"此据章楶奏议添入。 "
己亥,以雨,罢集英殿宴。
詔以韩愈祠为昌黎伯庙。
庚子,左朝请郎、权发遣江东路提点刑狱王祖道权发遣福州。
"此合削去,政目在八月十八日。 "癸卯,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吕大防为南郊大礼使,礼部尚书胡宗愈为礼仪使,龙图阁学士苏軾为兵部尚书、充卤簿使,御史中丞李之纯为仪仗使,权知开封府韩宗道为桥道顿递使。
詔涇原路经□使谢麟:「本路今春以来,西贼\筑城没鞕【一】,多为出没,诱致汉兵,如闻本路自二月间,已遣人户入城勾集人马,致有失业,及孳畜颇多死损。
详西贼\蓄谋\,乃正以多方欲误官兵、边民不得休息,合如何御备,子细究心讲议,条画以闻。
」
乙巳,左朝奉郎张元方为金部员外郎,校书郎杨国宝为集贤校理、权发遣开封府推官。
詔为故知邕州、皇城使苏缄立祠于本州,赐「怀忠庙」为额。
缄再守邕,熙寧中,交趾犯边,缄血战四十余日,杀贼\甚觽,粮尽,不屈而死。
从州人之请也。
左司諫虞策言:「独员乞依例与御史台官一员同上殿,仍乞自今后諫官独员准此。
」从之。
监察御史黄庆基、殿中侍御史□立礼再论知麟州孙咸寧、管勾军马张若訥,守边斥堠不明,不豫为清野,致西贼\恣行劫□,乞削夺远窜,以警边吏。
詔:「孙咸寧罢涇原路准备使唤,添差监邵州酒税。
」"张若訥无行遣,当考,新录遂削去若訥姓名。 "鄜延路第四將、宫苑副使向怀德追一官,充鄜延路准备差使。
以经□司言其私役禁军,借用公使钱,及西贼\侵犯绥德城,怀德不即时策应,以其累有战功特免勘,故有是贬。
詔:「陕西、河东路就粮禁军人员节级【二】,降充本城,已令陕西、河东路经□司选年五十以下、事艺不退、堪任战斗之人,与旧军额外收管【三】,给厢军请受,遇有事宜责令效命。
其就粮禁军杂犯,情轻见配降充本城牢城长行者,亦准此。
仍並不候隨军便给旧军请受人员,递降旧职一资。
十將依虞候例,將虞候至长行旧五百料钱者,给下军三百料钱请受;旧三百料钱者,听全给。
」"新无。 "
又詔:「陕西、河东逐路经□司,自今缘边兴造须和雇禁军,並开坐闕少役兵因依,条具取旨。
若事速不可待报,听便和雇,亦具闻奏。
如委官覆按,稍有不实,当置於法。
」先是,缘边惟紧急修造待报不及,方许直雇禁军,而诸路不以急缓与可待报者,悉雇禁兵充役,故申严其制。
戊申,詔应赦前鞫公事诸处申乞不原赦恩,或官司故作拖延,若被勘之人逃亡,並令刑部候案到取旨。
"新无。 "
己酉,左朝请郎丁攰为司封员外郎。
"六年五月八日知宿州。 "知德安军上官均提点河北西路刑狱,寻改东路。
"改东路在八月十四日。 "权开封府推官赵同为梓州路转运\判官,寻改权提点夔州路刑狱。
仍詔自今后开封府推官未至知州资序人,只除转运\判官。
"改夔宪乃八月初四日,今并书之。 "
詔南郊行礼合用大裘,更不用黑羊皮,以黑繒制造。
詔诸路安抚、鈐辖司,并西京、南京,各赐资治通鑑一部。
庚戌,大宗正司言:「宗室分异,自来未有著令。
今相度欲乞除緦麻以上不许分析居外,袒免以下亲父母财产,除永业田及供祭祀之物不许分割外,余听均分。
」从之。
是月,龙图阁学士、知扬州苏軾言:"軾以七月二十七日上奏,今附月末。 二十三日已有詔除兵部尚书,然未入朝也。 "
臣窃谓仓法者,一时权宜指挥,天下之所骇,古今之所无,圣代之猛政也。
自陛下即位,首□此法,但其间有要剧之司,胥吏仰重禄为生者,朝廷不欲遽夺其请受,故且因循至今。
盖不得已而存留,非谓此猛政可恃以为治也。
自有刑罚以来,皆称罪立法,譬之权衡,轻重相报,未有百姓造銖两之罪,而人主报以钧石之刑也。
今仓法,不满百钱入徒,满十贯刺配沙门岛。
岂非以钧石报銖两乎?天道报应,不可欺罔,当非社稷之利。
凡为臣子,皆为陛下重惜此事,岂可以小小利害而轻为之哉。
臣窃见仓法已罢者,如转运\、提刑司人吏之类,近日稍稍復行。
若监司得人,胥吏谁敢作过?若不得人,虽行军令,作过愈甚。
今执政不留意於选择监司,而独行仓法,是谓此法可恃以为治也耶?今者,又令真扬楚泗转般仓斗子行仓法,纲运\败坏,执政终不肯选择一强明发运\使,以办集其事,但信仓部小吏,妄有陈请,便行仓法,臣所未喻也。
臣今来所奏,只是申明元祐编敕,不过岁捐转运\司违法所收粮纲税钱一万贯,而能令六百万石上供斛斗不大失陷,又能全活六路纲梢数千、牵驾兵士数万人免陷深刑,而押纲人员、使臣数百人保全身计,以至商贾通行,京师富庶。
事理明甚,无可疑者,但恐执政不乐。
臣以簄外,輒议已行之政,必须漤送户部,或漤令本路监司相度,多方沮难,嘊无行理。
臣材术短浅\,老病日侵,常恐大恩不报,衔恨入地,故及未死之间,特进瞽言,但可以上益圣德,下济苍生者,臣虽以此得罪,万死无悔。
若陛下以臣言为是,即乞將此札子留中省览,特发德音,主张施行。
若以臣言为妄,即乞并此札子降出,议臣之罪。
又言:
臣闻唐代宗时,刘晏为江淮转运\使,始於扬州造转运\船,每船载一千石【四】,十船为一纲,扬州差军將押赴河阴。
每造一船,破钱一千贯,而实费不及五百贯。
或讥其枉费,晏曰:「大国不可以小道理,凡所创置,须谋\经久。
船场既兴,执事者非一,须有余剩衣食养活觽人,私用不窘,则官物牢固。
」乃於扬子县置十船场,差专知官十人,不数年间,皆致富赡。
凡五十余年,船场既无败破,餽运\亦不闕绝。
至咸通末,有杜侍御者,始以一千石船,分造五百石船二只,船始败坏。
而□尧卿者,为扬子院官,始勘会每船合用物料,实数估给,其钱无復□剩,专知官十家即时冻馁,而船场遂破,餽运\不继,遂有黄巢之乱。
刘晏以一千贯造船,破五百贯为干系人欺隱之资,以今之君子寡见浅\闻者论之,可谓疏谬之极矣。
然晏运\四十万石,当用船四百只,五年而一更造,是岁造八十只也。
每只剩破五百贯,是岁失四万贯也。
而□尧卿不过为朝廷岁□四万贯耳,得失至微,而餽运\不继,以貽天下之大祸。
臣以此知天下之大计,未尝不成於大度之士,而败於寒陋之小人也。
国家财用大事,安危所出,愿常不与寒陋小人谋\之,则可以经久不败矣。
臣窃见嘉祐中,张方平为三司使,上论京师军储云:「今之京师,古所谓陈留,四通八达之地,非如雍、洛有山河之险足恃也。
特恃重兵以立国耳。
兵恃食,食恃漕运\,漕运\一亏,朝廷无所措手足。
」因画十四策,內一项云,粮纲到京,每岁少欠不下六七万石,皆以折会偿填,发运\司不復抱认,非祖宗之旧制也。
臣以此知嘉祐以前,岁运\六百万石,而以欠折六七万石为多。
访闻去岁止运\四百五十余万石【五】,运\法之坏,一至於此。
又臣到任未几,而所断粮纲欠折干系人,徒流不可胜数。
衣粮罄於折会,船车尽於折卖,质妻鬻子,飢瘦伶俜,聚为乞丐,散为盗贼\。
窃计京师及缘河诸郡,例皆如此。
朝廷之大计,生民之大病,如臣等辈,岂可坐观而不救耶。
輒问之於吏,乃金部便敢私意创立此条,不取圣旨,公然行下,不惟非理刻剥,败坏祖宗法度,而人臣私意,乃能废格制敕。
监司、州郡,靡然奉行,莫敢谁何,此岂小事哉!谨按一纲三十只船,而税务所官不过一员,未委如何隨船点检得三十只船一时皆遍,而不勒留住岸。
一船点检,即二十九只船皆须住岸伺候,显是违条舞法,析律破敕。
苟以隨船为名,公然勒留点检,与儿戏无异。
访闻得诸州,多是元祐三年以来始行点检收税,行之数年,其弊乃出。
纲梢既皆赤露,妻子流离,性命不保,虽加刀锯,亦不能禁其攘窃。
此弊不革,臣恐今后欠折不止三十余万石,京师军储不继,其患岂可胜言。
扬州税务,自元祐三年七月【六】,始行点检收税,至六年终,凡三年间,共收粮纲税钱四千七百余贯,折长补短,每岁不过收钱一千六百贯耳。
以淮南一路言之,真、扬、高邮、楚、泗、宿六州军,所得不过万緡,而所在税务专拦,因金部转运\司许令点检,缘此为奸,邀难乞取,十倍於官,遂致纲梢皆穷困骨立,亦无復富商大贾肯以物货委令搭载,以此专仰攘取官米,无復限量,拆卖船版,动使净尽,事败入狱,以命偿官。
显是金部与转运\司违条刻剥,得粮纲税钱一万贯,而令朝廷失陷纲运\米三十万余石,利害皎然。
今来仓部,並不体访纲运\致欠之因,漤言缘仓司斗子乞觅纲梢钱物,以致欠折,遂立法令真、扬、楚、泗转般仓並行仓法,其逐处斗子仍只存留一半。
命下之日,扬州转般仓斗子四十人,皆诣臣陈状,尽乞归农。
臣虽且多方抑按晓諭,退还其状,然相度得此法必行,则见今斗子必致星散,虽別行召募,未必无人,然皆是浮浪轻生,不畏重法之人,所支钱米,嘊不能赡养其家,不免乞取。
既冒深法,必须重赂轻齎,密行交付。
其押纲、纲梢等,知专斗若不受赂,必无□剩,斛面嘊难了纳,即须多方密行重赂,不待求乞而后行用,此必然之理也。
臣细观近日仓部所立条约,皆是枝叶小节,非利害之大本,何者?自熙寧以前,中外並无仓法,亦无今来仓部所立条约,而岁运\六百万石,欠折不过六七万石。
盖是朝廷损商税之小利,以养活纲梢,而缘路官司,遵守编敕法度,不敢违条点检收税,以致纲梢饱暖,爱惜身命,保全官物,事理灼然。
臣已取责得本州税务状称,隨船点检,不过检得一船,其余二十九船不免住岸伺候,显有违碍。
臣寻已备坐元祐编敕,晓示今后更不得以隨船为名,违条勒住岸点检去讫。
其税务官吏为准本州及仓部发运\、转运\司指挥,非是自擅为条,未敢便行取勘。
其诸州军税务,非臣所管,无由一例行下。
欲乞朝廷申明元祐编敕,不得勒令住岸条贯,严赐约束行下。
并乞废罢近日仓部起请仓法,仍取问金部官吏,不取圣旨,擅立隨船一法,刻剥兵梢,败坏纲运\,以误国计,及发运\、转运\司官吏依隨情罪施行,庶使今后刻薄之吏,不敢擅行胸臆,取小而害大,得一而丧百。
臣闻东南馈运\,所係国计至大,故祖宗以来,特置发运\司专任其责,选用既重,威令自行,如昔时许元辈皆能约束诸路,主张纲运\。
其监司、州郡及诸场务,岂敢非理刻薄邀难,但发运\使得人,稍假事权,东南大计,自然办集,岂假朝廷更行仓法。
此事最为简要,独在朝廷留意而已。
谨具元祐编敕及金部擅行隨船点检指挥如左。
一、准元祐编敕,诸纲运\船□到岸检纳税,如有违限,如限內无故稽留及非理搜检,并约喝无名税钱者,各徒二年。
诸新钱纲及粮纲,缘路不得勒令住岸点检【七】,虽有透漏违禁之物,其经歷处更不问罪,至京下锁通津门准此。
一、准元祐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尚书金部符,省部看详,盐粮纲运\虽不得勒留住岸,若是隨船点检得委有税物名件,自合依例饶润收纳税钱,即无不许纳税钱事理,若或別无税物,自不得违例约喝税钱,事理甚明。
右谨件如前。
若朝廷尽行臣言,必有五利:纲梢饱暖,惜身畏法,运\馈不大陷失,一利也。
省徒配之刑,消流亡盗贼\之患,二利也。
梢工衣食既足,人人自重,以船为家,既免拆卖,又常修葺,省逐处船场之费,三利也。
押纲纲梢,既与客旅附载物货,官不点检,专拦无乞取,然梢工自须赴务量纳税钱,以防告訐。
积少成多,所获未必减於今日,四利也。
自元丰之末,罢市易务导洛司堆垛场,议者以为商贾必渐通行,而今八年,□无丝毫之效。
京师酒税,课利皆亏,房廊邸店皆空,何也?盖祖宗以来,通许纲运\揽载物货,既免征税,而龏钱又轻,故物货通流。
缘路虽失商税,而京师坐获丰庶。
自导洛司废,而淮南转运\司阴收其利,数年以来,官用窘逼,转运\司督迫诸处税务,日急一日,故商贾全然不行,京师坐至枯涸。
今若行臣此策,东南商贾久闭乍通【八】,其来必倍,则京师公私数年后,必復旧观,此五利也。
臣窃见近日官私,例皆轻玩国法,习以成风。
若朝廷以臣言为非,臣不敢避妄言之罪,乞赐重行责罚。
若以臣言为是,即乞尽理施行,少有违戾,必罚无赦,则所谓五利可以朝行而夕见也。
贴黄称:
本州已具转般仓斗子二十人,不足於用,必致闕误事理,申乞依旧存留四十人去讫。
其斗子所行仓法,臣又体访得深知纲运\次第人,皆云行仓法后,折欠愈多,若斗子果不取钱,则装发更无斛面,兵梢未免偷盗,则欠折必甚於今。
若斗子不免取钱,则旧日行用一贯,今须取三两贯,方肯收受。
然不敢当面乞取,势须宛转託人,减刻隔落,为害滋深。
伏乞朝廷详酌,早赐废罢,且依旧法。
又贴黄称:臣今看详,仓部今来起请条约,所行仓法,支用钱米不少,又添差监门小使臣,支与馹券,又许诸色人告捉会合乞取之人,先支官钱五十贯为赏。
又支係省上供钱二万贯,召募纲梢。
如此之类,费用浩大,然皆不得利害之要,行之数年,必无所补。
臣今所乞,不过减漤淮南转运\司违条收税钱一万贯,纲梢饱暖,官物自全,其利甚大。
"墓誌云:朝廷从之,当检详。 "又言:
臣近者论奏江、淮粮运\欠折利害。
窃谓欠折之本,出於纲梢贫困,贫困之由【九】,起於违法收税。
若痛行此一事,则期年之间,公私所害,十去七八,此利害之根源,而其他皆枝叶小节也。
若朝廷每闻一事,輒立一法,法出奸生,有损无益,则仓部前日所立斗子仓法,及其余条约是矣。
臣愚欲望尽赐寢罢,只乞明詔发运\使,责以亏贏而为之赏罚,假以事权而助其耳目。
则馈运\大计可得而办也。
何谓责以亏贏而为之赏罚?盖发运\使岁课,当以到京之数为额,不当以起发之数为额也。
今者折欠尽以折会偿填,而发运\使不復抱认其数,但得起发数足,则在路虽有万数簄虞,发运\使不任其责矣。
今诸路转运\司岁运\斛斗,皆以到发运\使实数为额,而发运\司独不以到京及府界实数为额,此何义也。
臣欲乞立法,今后发运\司岁运\额斛,计到京欠折分釐,以定殿罚,则发运\使自然竭力点检矣。
凡纲运\弊害,其□有五:一曰发运\司人吏作弊,取受交怨不公。
二曰诸仓专斗作弊,出入斗器。
三曰诸场务、排岸司作弊,点检附搭住滯。
四曰诸押纲使臣人员作弊,减刻雇夫钱米。
五曰在京及府界诸仓作弊,多量剩取,非理曝扬。
如此之类,皆可得而去也。
纵未尽去,亦贤于立空法而人不行者远矣。
何谓假以事权而助其耳目?盖运\路千余里,而发运\使二人,止在真、泗二州,其间诸色人作弊,侵扰纲梢於千里之外,则此等必不能去离纲运\而远赴诉也,况千里乎?臣欲乞朝廷选差,或令发运\使举辟京朝官两员,为勾当纲运\。
自真州至京,往来点检,逐州住不得过五日,至京及本司住不得过十日,以船为廨宇,常在道路,专切点检。
诸色人作弊,杖以下罪许嘊,徒以上送所属施行。
使纲梢使臣人员等常有所赴诉,而诸色人常有所畏忌,不敢公然作弊。
以岁运\到京数足,及欠折分釐为赏罚。
行此二者,则所谓人存政举,必大有益。
伏望朝廷留念馈运\事大,特赐检会前奏,一处详酌施行。
臣忝备侍从,怀有所见,不敢不尽。
屡□天威,无任战惧待罪之至。
贴黄:
臣前奏乞举行元祐编敕,钱粮不得点检指挥。
窃虑议者必谓钱粮纲既不点检,今后东南物货尽入纲船揽载,则商税所失多矣。
臣以谓不然,自祖宗以来,编敕皆不许点检,当时不闻商税有亏,只因导洛司既废,而转运\司阴收其利。
又自元祐三年十月后来,始於法外擅便立隨船点检一条,自此商贾不行,公私为害,今若依编敕施行,不维纲梢自须投务纳税,如前状所论,而商贾坌集於京师,回路物货无由,復入空纲揽载【一○】,所获商税必倍,此必然之理也。
」从之。
"徽宗实录苏軾传云:軾知扬州发运\司,主东南漕。 先是,漕挽听其私载,往往视官舟为家,以时修葺,故所载无虞。 近岁严私载之禁,舟坏人贫,公私皆病。 軾奏乞復,故从之。 墓誌云:发运\司旧主东南漕,法听操舟者私载物货,征商不得留难,故操舟富厚,以官舟为家,补其敝漏,而周舟夫之乏困,故其所载,率无虞而速达。 近岁不忍征商之小失,一切不许,故舟敝人困,多盗所载,以济飢寒,公私皆困。 公奏乞復,故朝廷从之。 传盖因墓誌也。 軾先以七月二十七日,论仓法并纲梢折欠,又以八月五日,论岁运\额斛到京殿最。 今并三奏於七月末。 八月一日,又乞罢转般仓斗子仓法。 前奏已具,更不別出。 李豸师友谈记亦载此事,今附见。 豸云:国朝发纲船,不许住滯,一时所过,税场不得检税,兵梢口食,许於所运\米中,计口分升斗借之,至下卸日折算,於逐人俸粮除之。 盖以船不住,则漕运\甚速,不检则许私附商贩,虽无明条许人,而有意於兼容,为小人之啗利,有以役之也。 借支口粮,虽明许之,然漕运\既速,所食几何?皆立法之深意也。 自导洛司置舟,官载客货,沿路税物既为所併,而纲兵搭附遂止。 邇来导洛司既废,然所过税场,有隨船检税之滯,小人无所啗利,日食官米甚多,于是盗糶之弊兴焉。 既食之,又盗之,而转般纳入者动经旬月,不为交量,往往凿竇自沉,以灭其跡。 有司治罪,鞭配日觽,大农岁计不充,令犯人逐月剋粮填纳,岂可敷足。 张文定为三司使日,云岁亏六万斛,今比年不啻五十余万斛矣,而其弊乃在於纲兵也。 东坡为扬州,尝陈前弊於朝,请罢缘路隨船检税,江、淮之弊,往往除焉。 然五十万之闕,未能遽復,数年之后,可见其效也。 淮南、楚、扬、泗数州,日刑纲吏,不啻百人,能救其弊,此刑自省。 仁人之言,其利溥哉!"
注释【一】西贼\筑城没鞕据文义,疑「没」为「设」之误。
【二】就粮禁军人员节级「级」原作「度」,据阁本改。
【三】与旧军额外收管「收」原作「將」,据阁本改。
【四】每船载一千石「每船」二字原脱,据苏东坡集奏议集卷一二论纲梢欠折利害状补。
【五】去岁止运\四百五十余万石同上书「石」下有「而欠折之多约至三十余万石」十二字。
【六】元祐三年七月「七月」,同上书作「十月」。
【七】缘路不得勒令住岸点检「路」原作「更」,据阁本及同上书改。
【八】东南商贾久闭乍通「乍」原作「不」,据同上书改。
【九】贫困之由「贫困」二字原脱,据苏东坡集奏议集卷一二乞岁运\额斛以到京定殿最状补。
【一○】復入空纲揽载「空纲」二字原倒,据同上书乙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