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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讫时间 起哲宗元祐六年闰八月尽其月 卷名 续资治通鑑长编卷四百六十五
帝号 宋哲宗
年号 元祐六年"辛未,1091" 全文
闰八月庚申,知杭州林希言:「太湖积水未退,为苏、湖大患。
乞专委监司躬诣濒海泄水处,相度开决,庶使积水渐退,民田復出,流移归业。
」詔左朝奉郎邵光与本路监司同导积水。
辛酉,刑部言:「强盗发,而所临官司不觉察,致事发他处,或监司举劾者,候得替,以任內曾觉察,功过相除外,每火降名次一月至三季止。
捕盗官降名次外,五火杖六十,十火或凶恶五火者,仍奏裁。
其非吏部差注官,依所降月数展磨勘,並不依赦原。
」从之。
壬戌,监察御史安鼎言:「伏见春秋祀九宫太一用羊、豕,而太一十神皆无牲,以素饌加酒焉。
窃详十神太一、九宫太一,共是一神,无异也。
今所荐不同,似非礼,亦恐贵神未必歆血食也。
」詔礼部、太常寺详定以闻。
给事中范祖禹状申门下省云:
准枢密院录白,皇城使、果州刺史、梓夔路鈐辖、管勾瀘南沿边安抚司、兼知瀘州张克明,元祐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再任已过满,近差下王克平未曾赴任,左藏库使、成都府利州路鈐辖王惟纯八月十四日奉圣旨,就差王惟纯充梓夔路鈐辖、管勾瀘南安抚司公事、兼知瀘州,替张克明过满闕。
检会梓夔路鈐辖元置在遂州,元丰中,因蛮贼\乞弟作过,用兵討捕,初移鈐辖司於资州,又移於瀘州,皆取一时应副近便,即非经久之制。
后来蛮事宁息,因仍至今不改。
伏详祖宗时置鈐辖司於遂州,本以形势控制两川,非专为戎、瀘边事,而梓夔路鈐辖司、转运\使亦得通管,与成都府、利州路鈐辖不同。
自瀘州置鈐辖以来,以两路兵权付一武臣,沿边支郡反节制数十州,末大本小,边州偏重,事理不顺。
且以西北言之,如高阳之雄州,定州之安肃军,渭州之镇戎军,庆州之环州,皆帅府在內,边州在外。
今瀘州於东川路,若比雄州、安肃镇戎军、环州,亦须隶属帅府,岂可令一武臣专制,更无同领之人?况戎、瀘边事至小,岂得与西北同日而语哉!
并检会元祐元年十一月因臣僚上言,乞依旧移鈐辖司在遂州。
朝廷下梓夔路鈐辖司与梓州路转运\等司相度。
转运\、提刑司寻具相度,梓夔路鈐辖司依旧归遂州,委是经久利便。
枢密院奉圣旨,令鈐辖司且依旧在瀘州,更候三五年边事一向定贴,奏取指挥。
自降圣旨將及六年,更无边事,已是一向定贴。
今因张克明交替,欲乞检会前降指挥,其新差官更不合带梓夔路鈐辖,如瀘州须留兵屯守,止存留沿边安抚一司。
其梓夔路鈐辖依旧移归遂州措置事件,並依祖宗时故事,所贵西南经久安便。
门下省并录白送枢密院,续准枢密院批:「所差王惟纯等已得圣旨,所有移瀘州鈐辖司归遂州,见別具契勘施行。
」
祖禹奏:「臣伏见河北、陕西,惟是安抚经略司专委帅臣,至於马步军统总管即有副总管,成都府、利州两路鈐辖亦有两鈐辖为之副贰。
今梓夔路鈐辖及沿边安抚两使专委一武臣,既不隶属帅府,又无別官同领,当用兵之际或可从权,於无事之时则为偏重。
伏详祖宗朝置鈐辖司于遂州,盖以西南远方,外接蛮夷,內则戎兵,客土相杂,或奸人窥伺,大盗窃发,淳化、咸平中盖尝如此。
是故两川各置兵马鈐辖司镇守,互相牵制,夷事缓急照应,远近適中。
并检会梓夔路鈐辖司旧制,拣选蛮马,编配罪人,並与转运\司同管勾。
惟是戎、瀘夷事则引用皇祐四年枢密院札子,令转运\司相度事势,牒赴鈐辖將兵討除外,应干军马事件,鈐辖司相度,一面行遣措置。
至熙寧七年,察访熊本奏请应干戎、瀘夷事,並要梓州路转运\使、梓夔路鈐辖司同管勾。
窃详先朝制置梓夔路鈐辖司与成都府、利州路不同,东川既非帅府,而鈐辖须在遂州,故稍轻其权任,主者不一。
今以瀘州节制两路,以一武臣专领两司,诸路边州未有此比。
况瀘南蛮贼\作过,本因罗苟夷爭不偿骨价,事至微细。
都监王宣耻不豫打誓,遂出兵与乞弟接战邀功,以至於败没。
朝廷用兵诛討,两州为之骚然。
自林广荡平巢穴,诸夷畏慑,一向安贴,梓夔鈐辖理当復旧。
欲乞检会元祐元年十一月先降圣旨,早行措置,所有转运\司通管,或依皇祐旧法,或从熙寧近制,乞朝廷更赐详酌。
其瀘州止存留沿边安抚一司,梓州路转运\司官须常置副使一员,遂州知州选差及任满陞擢,並如祖宗朝故事。
所贵兵权不轻付与,西南久远安便。
乞下三省、枢密院,並检会前后臣僚所奏,及臣前状施行。
」
贴黄:「臣窃闻瀘州自置鈐辖司以来,官员使臣酬奖供给,例皆优厚。
武臣知州素无纲纪,是以彼州官吏惟恐鈐辖司復归遂州。
检会元祐元年朝廷以下梓夔路转运\司同相度,转运\司、提刑司寻具相度,鈐辖司依旧移归遂州,委是经久利便。
臣窃谓事理明白无疑,欲乞更不再下本路相度,只从朝廷措置。
若瀘州存留沿边安抚一司,今隶属鈐辖司,又不减戍兵,亦足以防遏夷寇,不为无备。
」
詔梓夔路鈐辖、梓州路转运\提刑司相度,瀘州乐共城差大使臣充知城,更不带路分都监,以梓夔路都监一员知瀘州,兼管勾瀘南安抚司公事。
移梓夔路鈐辖归遂州,与遂州共治鈐辖司军马,又同商议戎、瀘州边事。
其合行改更等事,並条具画一以闻。
"旧录误以范祖禹为范百禄,又刪取奏状太略。 今依祖禹集所载详著之,詔语则依旧录。 按:此詔令,梓夔路鈐辖司及梓州路漕、宪同详度条画。 既而鈐辖讫不归遂州,乐共城及瀘州亦无所更张,盖是诸司相度条画不以范祖禹奏请为然。 实录既不书,求之瀘南案籍亦无有,姑附注此,更俟考详。 "
枢密院言:「累据诸路沿边探报,夏国首领梁乙逋將统河南、北人马,扬言谋\欲犯边。
」詔陕西、河东诸路经略司严飭边备,仍不得先自张皇,希功赏,引惹生事。
右朝请大夫李茂直为兵部郎中。
左朝请郎、集英殿集贤校理崔公度知润州。
"七年正月二十六日,以左史召,不至。 "
癸亥,正议大夫、前知枢密院事安燾为右正议大夫、观文殿学士、知鄆州。
燾既除丧,执政检举进呈,吕大防曰:「据理当还旧职。
」又缘有赵君锡、贾易两章论列,太皇太后难之,王巖叟曰:「若还旧职,必致人言。
」太皇太后隨曰:「必致人言。
」大防因请除鄆州。
詔可。
燾寻以父老辞行,改知郑州。
"九月四日,改郑州。 君锡、易章在八月一日,今方进呈。 刘挚日记云尔。 "
甲子,龙图阁待制、知鄆州蔡京知永兴军。
初,执政议用梁燾守鄆州,移京帅渭,代刘舜卿,召舜卿宿卫。
王巖叟谓:「京虽三为帅,元不更西事,未可付以平凉。
今西人方崛强,时出没,舜卿亦未可动。
或试京庆阳、召章楶还,令权诸曹侍郎。
」刘挚不欲多置权侍郎,吕大防请移京守雍。
从之。
"此用刘挚日记、王巖叟系年录增修。 梁燾行状云:「为御史中丞,又论蔡京轻险贪纵,在鄆州赃污贪籍,无復廉耻,不当知成都府。 未报。 再论京才奸行污,今任之远镇,何以表厉风俗!京在蔡確党中,最号凶健阴险,利诱髃小,助为虚声,心怀奸罔,勇为非义,无所顾藉,至则必邀材能之名,以盖前辈,妄作聪明,必不肯循理安静,远方之民必不被朝廷惠泽。 」按:蔡京以元祐元年二月二十二日,自开封府改成德。 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自成德改瀛州。 四年六月十八日,自瀛州除成都,于二十四日改发运\。 七月二十八日,又改扬州。 五年五月二日,自扬州改潁昌。 六月二十六日,又改鄆。 六年闰八月六日,自鄆改永兴。 七年四月一日,自永兴改成都。 政目在三月二十八日。 按:燾初论京在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此时燾为諫议大夫,未为中丞,京亦未尝知鄆州也。 其自永兴改成都,则在七年四月一日。 燾已为学士,不为中丞矣。 恐行状字误,已於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自瀛除成都时附注,今更附此,须別详考之。 "
龙图阁待制王震知陕州。
震执丧终制,故有是命。
太仆寺言:「犬马非其土性不畜。
前代皆置牧於西北之地,藉其地气高凉。
今单镇、原武置监,皆地炎热,马失其性。
尝比较洛阳监死损孳生分数,皆胜单镇、原武二监。
」詔改单镇监作杂犬马监,牧养调习一千五百匹。
其见管马除留本监外,余相度洛阳、原武草地多寡,分隶逐监。
杂右厢诸监杂马及买马司买到马,每年拨一千匹入单镇放牧,换经调习马一千匹入京。
"新录削「牧养调习」以下,今復增入。 "
夔州路转运\、提刑,夔州路兵马鈐辖司言:「今后施州清江、建始两县防託人户,每遇轮差在诸寨防託外,其本寨官员將校等如敢輒役,並科违制论罪,赦降去官不原,许被役人呈告。
如合要修城寨,申取转运\司指挥。
」从之。
江南东路鈐辖司言:「本路旧有路分都监二员在池州、江宁府驻札。
其在江宁府者,自元丰间差丁海兼东南第五將,罢任后,止差到將官,至今无路分都监。
缘本司统制江东军政,乞循旧制,差路分一员。
」詔东南第五將武端民兼权。
是日,执政会议都堂,吕大防、刘挚欲以李清臣为吏部尚书。
王巖叟曰:「此非密院所预,然必有议论。
」挚曰:「前执政为尚书,固不过,但恐公议不肯放入来耳。
」既而奏可。
巖叟谓同列曰:「必致人言。
」大防亦自以为然。
录黄过门下省,给事中范祖禹封还进呈,不允。
祖禹执奏如初。
"祖禹二奏并录在后。 "先是,挚语大防曰:「若欲寧贴,须召夕拜諭之乃可。
」大防曰:「俟明日。
」挚曰:「俟明日则不及矣。
」除命既下,左正言姚□又论其不当。
"□奏亦在后,各并入此,或依日別见。 "巖叟谓苏辙曰:「邦直如何?」辙曰:「给事中已再封駮,諫官亦有言。
今更欲用蒲宗孟为兵部尚书,那得安静。
」巖叟曰:「子由宜力爭。
」辙曰:「彦霖盍相助?」巖叟许诺。
及会议,巖叟谓大防曰:「一人议论未已,更可进一人否?」大防曰:「宗孟漤无他事。
」巖叟曰:「要之亦非公议所与。
」辙曰:「且候邦直命下,然后议此如何?」皆不应。
辙欲於帘前敷陈,巖叟曰:「此所望也。
」及帘前,大防奏请诸部久闕尚书,见在人皆资浅\,未可用,又不可闕官,须至用前执政。
上有黽勉从之之意。
辙遂言:「前日除李清臣,给諫纷然爭之未定。
今又用宗孟,恐不便。
」太皇太后曰:「奈闕官何?」辙曰:「尚书闕官已数年,何尝闕事!今日用此二人,正与去年用邓温伯无异。
此三人者,非有大恶,但与王珪、蔡確辈並进,意思与今日圣政不合。
见今尚书共闕四人,若並用似此四人,使互进党类,气势一合,非独臣等奈何不得,亦恐朝廷难奈何矣。
且朝廷只贵安静,如此用人,台諫安得不言?臣恐自此闹矣!」太皇太后曰:「信然。
不如且静。
」遂卷除目持下。
辙又言:「臣去年初作中丞,首论此事,圣意似以臣言为然。
今未及一年,备位於此,若遂不言,实恐陛下怪臣前后异同。
」上曰:「然。
」乃退。
然大防、挚更欲清臣知扬州,代王存,召存入为吏部尚书。
巖叟意不然,亟以语挚,挚曰:「缺许多官曹,却著甚人补?」巖叟曰:「用与今日政事意同之人。
」挚默然。
巖叟又语挚曰:「公引此等人,付之此地,敢保否?」挚曰:「保则不敢。
」巖叟曰:「公宜无忽。
」范祖禹封还清臣除命,第一奏云:「臣窃以李清臣素行回邪,士大夫之所共知,臣不敢言其细事,请举其立朝大节以明之。
治平中,清臣举贤良方正,时韩琦当国。
清臣,韩氏之亲。
及对制册,依阿大臣,不肯指言时政之失,天下以为不直。
元丰中,韩琦既没,清臣以翰林学士修两朝国史。
先帝褒赏文彦博等建储之议,以其事付史官,清臣即推功于彦博等,而抑韩琦。
熙寧中,韩絳宣抚陕西,奏辟清臣管勾机密文字。
絳发兵討伐西夏,及庆州兵叛,朝廷下詔罪己罢兵,贬絳知邓州。
清臣齎宣抚司文字赴闕,规欲自全,多毁絳之短,以明己不预。
其后,市易司奏差李璋指使张吉夫为管勾公事,吉夫辞,以李璋方在责降,一旦舍去,义所不安。
先帝叹曰:『十室之邑,必有忠信。
吉夫小人,陈义甚高,贤於李清臣远矣。
』先帝薄之如此。
元丰末,清臣执政,三月五日升遐,六日,陛下登极赦书令缘边不得侵扰外界,务要静守疆场。
至十六日,三省、枢密院同奉圣旨,札下陕西、河东,復令痛行討杀,务要近边西贼\不容著业住坐耕种。
且先帝弃天下纔十日,陛下方在哀疚,必未遑省览,臣不知三省、枢密院何缘得此圣旨?四月,吕惠卿发兵入西界討荡【一】。
当朝廷仓卒之际,降赦书方十日,而执政復降扰耕指挥,以应副惠卿,故惠卿敢公违赦书发兵。
大臣应之於內,奸臣行之於外,自非有无君之心者,岂至于此乎?臣旋观清臣所为,韩琦生则附之,死则背之;韩絳成则遂之,败则毁之。
进退反覆,无非为利。
陛下即位十日,即违赦发兵。
大臣无所不至,朝廷方欲登进忠良,退远佞邪,今清臣以前执政除吏部尚书,固非迁擢,然既召而使之,则將有復用之势,失天下望。
伏望圣慈令清臣且守外任,以协公论,亦不失富贵之也。
所有录黄未敢书读行下。
」詔依前降指挥行下。
"编类章疏闰八月九日奏。 "
其第二奏云:「臣窃以朝廷进一人,当使天下之贤者无不劝,退一人,当使天下之小人无不沮,则人知所好恶,不敢为邪僻矣。
李清臣自立朝以来,专为奸邪,未尝有益於公家,惟利是视。
臣不知陛下何所取而用之也。
臣前所论清臣大节,陛下不过,以昔年之事不当追咎,发兵之詔不独由清臣,而先朝执政不须尽不用,独清臣柔而易制,故復收进之尔。
臣愚以为人臣不能无过失,朝廷固当匿瑕含垢,无所不容。
若有所短,亦有所长,有所得,亦有所失,则舍短而取长,弃失而就得,用之可也。
至于天资回邪,操心不正,此则终身不改,无有久近,不可用也。
清臣为人不端,人皆知之,天下传之,且三十年矣。
当先帝新弃天下,陛下未省览政事之时,执政之中,苟有一鯁正之臣,必不唯唯隨人,岂肯雷同降詔发兵!陛下不以此责执政,不知更俟有何大罪乃责之也?元丰中,御史王祖道言清臣奉使北庭,回以物帛,可直百千,遗中书承受內降吏人白隨。
士议喧传,有识鄙笑。
清臣为翰林学士,乃以贿赂阴结堂吏【二】,乞重行废斥。
此事书於时政记,载于史册,臣岂敢诬之!若取其柔而易制,此又非臣之所知也。
书曰『难任人』,又曰『去邪勿疑』,孔子曰『远佞人』,又曰『佞人殆』。
古之覆邦家者,不必强臣,其初皆佞人也。
临利害则变,故背君父、危国家而不顾,所以圣人深戒用佞人。
今清臣以前执政居外,不为失职,又召而处之待用之地,天下必曰『佞人入朝矣。
』然则朝廷岂得尊严,政事何所望乎?所有录黄不敢书读行下。
」皆不从。
"编类章疏闰八月十二日奏。 "
左正言姚□奏云:"编类章疏係六年闰八月十六日。 "「臣伏闻李清臣除吏部尚书,物议未以为允。
臣闻清臣曾任执政官,昨在朝廷阿附时相,隨邪用事,无大臣之节,前后臣僚,备曾论列,今久在外任,陛下一旦召之,彼意以谓陛下復用,势不止为吏部尚书也。
盖吏部尚书紧次枢密,又清臣旧执政,他日有执政官闕,陛下欲舍清臣除他人,则似非其体,又使大臣失望,而其心不安不静,可无故而復出之也。
若陛下且復用之,则其人所为未可知。
此臣所以为陛下惜焉。
今二圣临御,委成于二三大臣,所贵合谋\同力,一德无间,以熙庶政,则陛下优游穆清恭己而治。
若置非其人,则其体不同,所趣有异,议论相违,如冰炭共器,必须上烦圣虑。
伏望陛下深察其机,且除其大藩,于清臣未为失所,未可轻召之也。
孟子曰:『国君进贤如不得已。
』臣区区,盖为朝廷久大之计,亦所以全大臣进退周旋之道。
」清臣除吏部尚书之命卒罢。
"刘挚云:去年有詔,尚书许用前执政,稍异其仪,免巡白请朝謁,別设次俸科,隨职杂给,清臣实始召用云。 "
王巖叟又与执政言:「闻诸县说,近日五年十料之法却已冲动,人情甚不乐」,同列皆漠然不知所以。
巖叟曰:「因户部申,遂改之。
」吕大防曰:「户部吝,故破前说。
」刘挚曰:「挚殊不知,必是批下户部状。
」巖叟曰:「或苟可追。
」大防、挚及辙皆欲收回前日指挥,巖叟曰:「此事利害系天下,若信户部,无由可行,须主张定乃可。
虽云十料取之似少,然必纳。
不作料次,汗漫催督必且推延。
不纳未必为得计。
」退而又移简讽挚及辙,答云:「都省批户部状,有所限隔,已追罢批状,一切依元降敕命矣。
」初,患天下积欠名目多,法令不一,公私难于奉行,巖叟在开封尝乞隨等第立贯百为催法。
□州邹令张文仲寻有状申都省,陈其不便,乞改制,遂立五年十料之法。
"闰八月初八日事。 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詔当考。 苏軾七年五月十六日论积欠第六项云:「元祐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圣旨,將有府界诸路人户应见欠诸般欠负,以十分为率,每年隨夏秋料各带纳一分。 所有前后累降催纳欠负分料展阁指挥,更不施行。 」法册乃是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圣旨,八月初三日尚书省批户部状依申施行:「本部看详,人户见催纳逐年拖欠夏秋税租赋、赃赏课利【三】、省房没官等钱物,若不係因灾伤,许分料展阁理纳之数,自不该上条【四】。 」"
是日,刑部尚书范纯礼、彭汝礪过都堂论列刑名,刘挚谓:「近日断敕下刑部,连缴三案求贷。
凡狱既取旨,则轻重出于朝廷。
有司议法则可駮,特旨则非。
从来未有稽留制命,曲求□贷之事者,纯礼、汝礪实始为之。
此事坏法惠奸,別无议理。
」"此据刘挚闰月八日所记修入,惜乎不载所缴三案是何事也。 二十六日壬午,汝礪云云可考之。 "
乙丑,户部言:「在京诸炭场监官界终,受纳炭不及八十万秤,满二年以上,与理一任;不满,並理元到部名次。
」从之。
丁卯,太仆寺言:「驼坊驼每年除差出死数,及在京在牧月日外,以实在坊月日积计纽算系饲头数,十分为率比较。
」从之。
戊辰,詔:「西蕃阿里骨进奉大首领三十人与副军主,小首领已有职名人【五】,与转一资;未有职名人,与都虞候。
温溪心下小首领【六】依此推恩。
」
大理寺言:「军人逃亡后强盗放火谋\杀人,若持仗窃盗满二贯捕获者,配千里。
即因强盗谋\杀人配充军而犯者,不以赦前,徒罪皆配广南,流罪配沙门岛。
重法地分人窝藏重法地分劫盗罪至死者,配远恶处,再犯者配沙门岛。
盗者情重,窝藏人当行处斩。
盗罪至徒流者配五百里,再犯者配二千里,並许人捕,给窝藏人赏钱之半。
知欲为强盗及持仗窃盗之情,而合食令得为盗,及已犯而令得隱匿者,盗罪至配本州,盗应配者配本城。
即强盗係死罪重者配远恶处,再犯者不以赦前后,配沙门岛。
」从之。
刑部言:「墓田及田內林木土石不许典卖及非理毁伐者,杖一百,不以荫论,仍改正。
」从之。
故知溪洞奉化州田忠猛男洪万为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国子祭酒、知溪洞奉化州、兼监察御史、武骑尉。
己巳,兵部言:「诸军指挥各置籍,细开將校军人等姓名、差使、优重次数。
遇有差使,委当职官躬亲对簿点检,务均劳逸。
其因疾病权免者,豫日先差。
若限年合替者,前期检举。
闕人者,申转运\司於別州应副。
不检举差人,或占留合替人,及妄作名拘占,及过限六十日不差者,各徒二年。
每季州委官点检,具有无不当,申州监司。
巡歷覆视失当者,按举。
禁军则知州、通判同共点检。
」从之。
庚午,前朝奉郎、直龙图阁高遵惠依前官职为太仆少卿。
遵惠执丧终制,故有是命,兼改鸿臚卿。
"改为鸿臚卿在十八日。 "左朝奉大夫、集贤校理、太仆卿杜常为河北路转运\使。
鸿臚卿杜纯为光禄卿。
將作监赵令鑠为鸿臚卿,寻改卫尉卿。
"十八日改卫尉。 "卫尉卿李杲卿为太仆卿。
"十八日事今并此。 "司农少卿王兢为將作监。
"政目: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为农少;八年三月四日,王兢京西使。 "
御史中丞郑雍言:「故事,御史有闕,詔本司荐属官以正名举职。
自官制初行,御史中丞与两省合举【七】。
按今两省官属,门下、中书与闻政事,互举既非故事,省官体更有嫌。
乞止从本台奏举,如或称涉徇私,即重行降黜。
」詔:「御史中丞举殿中侍御史二员,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同举监察御史二员,给事中举监察御史二员以闻。
」
雍又言:「臣谓风宪之地,责任所专,儻使官属多由他司所荐,恐非朝廷责任之本意。
如未许本台专举,且乞用故事,专举一次。
如以御史员尚少,即用两番互举之法。
」詔令御史中丞更举监察御史二员以闻。
"更举二员,乃二十二日詔,今并书。 "
詔:「今后管勾御药院內东门司使臣,年满合该转官,未係皇城使者,非有特旨不许改转遥郡。
」
左朝议大夫、光禄卿杜訢为直祕阁、提举鸿庆宫,左朝奉大夫、祕阁校理、太常少卿盛侨为直集贤院、知越州,各从其请也。
侨寻卒,赠绢百匹。
"赠绢,据政目九月二十二日事,今附此。 "
辛未,大理评事梁子奇言:「官员犯罪,应坐举主者,乞今后会问合断人依旧取勘定断。
又犯罪者与大理寺曾荐举之人,乞本寺丞、司直、评事依元祐编敕被差检法,有嫌,听回避法,许自陈,差別官定断。
」从之。
壬申,资政殿学士、知永兴军李清臣知成德军。
宝文阁直学士、知成德军谢景温知扬州。
"八年四月十八日,清臣又以吏书復改知成德军。 "资政殿学士、知扬州王存为吏部尚书。
"实录在十七日,今从政目。 "
御史台言:「借用官物,豫將事讫月日先报所借官司。
借出官物过元数事讫五日不回纳者,报所属拘收。
」从之。
"新本削去。 "
左朝议大夫、权工部侍郎李周为集贤院学士、知邠州。
始周自陕西运\使以太常少卿召,遂权工部侍郎。
言者论周在陕西自便亲党,周亦自请补外,乃除集贤院学士出守【八】。
集贤院学士自官制行,不復除,周始为之。
寻詔集贤院学士如曾任权侍郎已上人充者,班列在太中大夫之上。
"周权工侍在去年十二月十八日,班列乃闰月二十八日詔,今并书。 李周旧传云:「周与孙固厚善,上即位,固预大政,詔为职方郎中。 」新录辨曰:「大臣举其类,职也。 其人倘可用,虽亲故有所不避。 若周之召,果出于孙固,安知固非荐材而直以为与之厚善乎?刪去十一字。 」按:周除职方郎中,乃元丰八年九月九日也。 旧传又云:「入权工部侍郎,言者论周在陕西自便亲党,固请外,除集贤院学士、知邠州。 凡恩数视待制,自周始。 言者又论其因缘徼幸,紊乱名器,而朝廷未之改也。 」新录辩曰:「按邵伯温辨诬曰:『周自权侍郎出朝廷,不欲与待制,乃除集贤院学士。 集贤院学士自官制行不置,奏荐恩例如修撰,仪物如权侍郎。 』所谓凡恩数视待制,紊乱名器者,本无是事,特出私意詆诬,合刪去三十字。 」旧录又云:「绍圣四年,坐所附会奸党人同恶相济,追贬唐州团练副使。 」新录辨曰:「奸党同恶,詆诬之常言,合刪去六字。 」邵伯温辨诬云:「吕相不立党,门下士不能进用,喜秦观,不敢除正馆职,创置校黄本书用之。 李周以熙寧中为监司,元祐为省郎,为太府卿,权侍郎,除陕西都转运\使,不敢与待制,除集贤院学士。 集贤院学士自官制行不置,奏荐恩例如修撰,仪物如权侍郎。 绍圣初,章惇为蔡卞所劾,以吕相除李周集贤院学士,除秦观校黄本书为罪,责岭表以死,可伤也。 」按:大防当日被责,何止此二事。 然二事亦惇、卞所指耳。 "
太子太保致仕张方平辞免宣徽使恩命,章四上。
詔可。
"七月六日除使。 "环庆路经略使章楶言:「前经略使范纯粹奏,庆州华池寨与华池镇夹河,两城相去密邇,枉费戍守财用,乞废罢华池寨,只以华池镇为寨。
臣窃见废华池寨虽与华池镇隔河,相去稍近,正当控扼西戎来路。
两寨之南,係一大川,直入鄜、延、坊、庆州界,深虑缓急,西贼\寇边,遂可深入,为害不细。
乞並存华池两寨,令寨主在寨监押,在镇通管,仍分为东西寨。
」从之。
癸酉,詔:「三路保甲今后冬教,五都保以下,不及千人县,分作一月;及千人,或六都保已上,分作两月;及一千五百人,或十都保已上,分作两月。
仍须弓弩、教场、屋舍足备。
如有不备,即依旧条。
」先是,逐路提刑兼提举保甲司相度,以併月聚教为便,故有是詔。
大理寺言:「配军並不许特行投换。
在京已投换者,但犯杖以上罪,並依元罪重数配出。
若自首并已投换,充作坊工匠,而犯杖以上罪,非犯盗及余犯情重者,听免。
」从之。
甲戌,太仆寺言:「与左厢根究利害,魏公旦提点诸监司,段绰询访鄆州东平监,乞增置棚,并候將来增添马数申奏取旨。
」又言:「卫州淇水监乞改为第一监,养牧孳生髃马。
復置第二监【九】,牧养调习杂犬马二千匹。
」皆从之。
丁丑,降授承议郎、监永州盐邢恕展一儙敘。
"恕责在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此据政目增入。 "
戊寅,户部言:「六曹、寺、监亲事官,若承送人及杖直狱子,因违犯逃亡,或已经勒停,不许于本司再投。
即元犯非情重者,满一年,听于別官司投名,以理断日为始;经非次赦在原免,而元不曾结断者,以遇非次赦日为始。
並状中通具前犯因依、年月,召保二人,取会旧司诣实,当职官审量收係。
若隱落过犯,或改易名姓,於本司及別官司投名者,杖六十。
保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减二等。
许人告,每名支赏钱一十贯。
」从之。
"新无。 "
己卯,刑部言:「决大辟,以刑名类聚,每半年于春秋季以闻。
仍籍数至岁终,比前一年所断多少,准式造册,限次年春季投进。
」从之。
庚辰,詔降授皇城使、管勾舒州灵仙观宋用臣与敘忠州刺史。
"政目:二十四日,宋用臣敘遥刺。 九月四日,范祖禹缴还。 今并祖禹奏议,却係之二十五日。 "
给事中范祖禹封还詔书,言:「臣窃以宋用臣凡所建置,莫非害民,大兴土木,无时休息。
陛下嗣位纔及旬日,用臣所领一切停罢,京城之民无不鼓舞。
用臣所用县官财物,有司总不能计其多少之数,隱盗出没皆不可知,此乃国之大贼\,民之大蠹,所宜流窜遐荒,以谢万姓。
陛下初止用□典,今敘復遥郡刺史,则州团练、防御使將来皆以岁月次第还之,何以惩戒奸宄之人!伏望圣慈原其罪恶,永不收敘。
」詔用臣候今任满日取旨。
先是,吕大防与同列议南都宫闕不修,可以五万贯修之,因移用臣为管辖鸿庆宫,令措画。
王巖叟密以短封告大防及刘挚曰:「若復使用臣预土木,必动议论。
」挚甚然之,大防不答。
逾半岁而用臣復敘,卒罢之。
"九月初四日,寢敘忠州刺史之命,今并书之。 吕大防欲令用臣修南京,据王巖叟三月二十八日所录。 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可考。 九朝纪事本末云:「吕大防、刘挚朋党。 」"户部言:「灾伤县放税及七分,賑济廩粮不足者,令佐劝諭积储之家,减价出卖。
或以钱粟借与贫家乏人户,虽有利息,候丰熟日官为受理。
若犹不足者,预具见在及约用之数奏闻。
」从之。
壬午,詔:「今后左右厢诸监使臣,並依旧河南、北监牧司敕令提点官奏举。
」是日,夏人以十五万觽入寇,围麟州及神木等寨,诸將不敢与战,蕃、汉居民为所杀掠,焚荡庐舍,驱虏畜产甚觽。
先是,知太原府范纯仁闻熙河分画之议久未决,恐边臣不守大信,致夷狄猜阻,乃奏疏言:「伏见陛下临御以来,怀柔西戎,恩德备至,至於册封赐地皆出宸断,遂使累年之间,戎马不能犯寨,蕃、汉生灵全活无数,好生之德格乎皇天。
故使百谷屡登,四海丰乐,此帝王之盛事,太平之大本也。
近日传闻熙河边臣分画地界,吝惜向来久废寨地,以为要害,未欲给赐,致其偃蹇不从,以至未能罢兵,边事难了。
窃恐蓄疑败谋\,事久生变,万一奸人间谍,復致猖狂。
容之则亏损国威,討之则前车未远。
连兵不解,劳费无期。
若或饥饉相因,兵民乏食,则虽有智谋\之臣,未易为计。
如此则功亏一簣,併弃前恩。
伏望陛下深留圣念,特务远图,不舍易而为难,不以小而妨大,检会元约,朝旨特赐允从,遵孟子乐天之言,稽虞舜舞干之德,则天下幸甚。
臣受恩至重,职与边臣,过计深忧,不能缄默,惟陛下矜怜,曲加采纳。
」
又言:「司马光为陛下陈弃寨之策,及后来换易生口,并降赐封册,臣实皆与其议。
昧者尚多不以为然,至朝廷力行,浮议方息。
今与西夏君臣体分已定,惟有分画地界,所较不多。
若去城寨二十里內,虽夷狄无厌,亦可以理开諭,必肯依从。
以臣愚虑,但恐边將贪功生事,不乐罢兵,將去城寨二十里外,圣恩已许给赐,或向来用兵之时,不曾保据之地,指为要害,却欲筑城占守,则亏朝廷大信,误国家前谋\,不可不察。
议者或谓夷狄无厌,与之,必將更有邀求。
窃以祖宗朝兵势国力,尚因德明归顺,赐以数州,元昊称臣,加国主之号。
盖欲安民息战,不以小利玩兵。
后来彼国果自服从,亦何尝更有干犯,而况今日所损利害绝小?惟圣明深虑。
昔樊噲欲以十万横行匈奴中,季布指为面谩。
武夫边將之言多若此类,上误先朝不少,今可为鉴。
」
又言:「臣近入札子,为夏国分画地界未定,恐边將靳地失信,復致用兵。
所陈利害颇明,必已上达天听。
近日伏睹枢密院指挥及诸路关报,西人频有点兵侵犯汉境,或闻边將多亦乘此希功先动,恐至秋凉再为边患。
臣是以夙夜过忧,不能缄默。
臣伏见陛下始与司马光等议定大计,今乃为边將贪鄙之论沮害远图。
前舍四处已成之寨,换易生口,以示轻地爱人之德。
今乃传闻復留两堡从来不守之地,再起事端,以招缠兵致寇之患,昧圣君舞干之化,进市道苟得之谋\,则其是非轻重不待详陈。
盖今日靳地之边臣,多昔年生事之党类,朝廷若不早悟,必恐復继前车,將致圣恩无由下通,天威不以义动,生灵受弊,后害难量。
臣之区区,实在於此。
日近坤成节,夏人进贡在庭,若有所请,不至乖悖。
伏望圣慈,特赐□纳,或令押伴宣諭,所有地界早令分画,或边臣未能宣达,朝廷詔旨有所不尽,特许奏陈,候朝廷相度指挥。
然后严戒边臣分画地界,並依已行詔旨,不得亏失大信,別起事端,则息民偃革指日可期,天下幸甚。
臣前来所上札子,更乞检会看详,特垂收采。
自真庙朝与契丹讲和,怀抚有道,两国情通,小人不敢生事间谍,今將百年,生灵安帖,自古和戎,所未曾有。
今来西夏虽是小国,亦未可轻。
况自兴兵以来,恩信未孚,动生疑阻。
加以边將惯得厚赏,乐於生事邀功,多是先自引惹,却称西人侵犯,造起边患,朝廷不知,致使夷狄之情无由通达。
此风不除,难得安静。
伏望朝廷常加审察。
」累奏不报。
及是,即引罪自劾,乞赐谴黜。
又累奏,乃移河南。
"十一月九日,移河南。 十二月十八日,降中大夫。 范纯仁行状云:「熙河分画地界,边將以两不耕地为控扼而不与,以故持久不决。 公因上言:『臣与司马光陈弃砦之策,为陛下议地大计,以示轻地爱人之德。 今將蓄疑败谋\,復留两堡之地,將再起事端,以招后患。 希詔边臣速令分画,悉依已行詔旨。 』三上章,并乞录示边臣。 夏人犯麟、府、神木砦无所得而去,朝廷犹詰责將吏。 公一无所辨,累上书待罪。 上曰:『无所得而去,何罪之有。 』公请不已,曰:『非將吏失律,乃臣之罪也。 人君赏罚必信,不可为老臣屈。 』乃不得已,降公一官,移河南府。 」绍圣三年正月二十七日枢密院奏当考。 "
初,刑部有劫杀人狱,侍郎彭汝礪引例,乞加贷配。
执政不以汝礪所言为是,降特旨皆杀之。
汝礪执不可,其一状云:「臣看详刑部自祖宗以来法与例兼行。
强盗杀人不分首从,在法皆死。
强盗一次及盗杀人,其非为首及元不曾商量杀人,后来徒中杀人,或杀人不曾见、不曾闻、不曾知,或曾有悔戒之言,在例皆贷,前后甚多。
再详刘俭旧不曾为强盗,后来受杨宗结架,劫刘宝家财物到本人家,等人出来。
刘俭为行得龏困,於本处地上睡著。
财主刘谭开门出来,其杨宗刺伤刘谭,隨入堂前行抢,刺伤刘清、刘宝。
其杨宗把刘清等控缚,时刘俭方睡觉入堂前,刘俭叫道:『不要伤他人。
』皆应前项一次强盗不为首,及不曾商量杀人,后来徒中杀人,及杀时不见不闻不知,及曾有悔戒之言,合行贷放等例。
刑部一次具因依,取指挥,奉圣旨依断。
后来又详具因依,申都省,乞更详酌指挥及刑部官至都堂巡白。
臣亦与同部范纯礼至宰相处巡白,皆不听。
臣辞已尽,臣力已竭,无所可以关说。
缘今来刑部虽已付开封府施行,缘须御史台审察,欲望圣慈深加哀恤,特赐指挥,下御史台取索前后公案及体例,仔细看详,取旨施行,庶几尽古人钦恤之慈,全二圣好生之德,上存祖宗之故事,下安有司之分守。
或朝廷以臣所论不当,虽坐流窜不辞。
」
其二状云:「臣检会近闻开封府奏,军人张全为杀死阿苏,合处死者。
臣伏念祖宗恩德博厚,法令□简,其风化入人也深。
故有司详阅案牘,上下皆以矜恤为事。
每有一事可疑,议论反覆,至于三,至于四,其言未尝不从厚。
至於大辟,必其无可奈何,然后敢行。
其明谨用刑,前代盖未有也。
今朝廷一日万机,不及细务,其原察情实必不能如有司之深尽,其间阅视案牘必不能如有司之详,其检用条例必不能如有司之熟。
今有司皆以为不可杀,朝廷必以为可杀,是朝廷敢於杀人,不敢於生之也。
朝廷好恶,有司以为表;其所行,有司以为例。
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
今朝廷议刑欲重,则有司皆將以深入为事,其弊可立待。
夫朝廷所行,则有司便据以为例。
昔者强盗不与谋\者贷,今杀之;强盗杀人而不与闻知者贷,今杀之。
自此杀人不可胜数矣,於二圣好生之德其为累不浅\,此不可不谨。
臣恭惟太皇太后、陛下大仁普施,兼並天地,虽一草木、螻蚁,犹欲爱全保惜,况于人民哉!伏望陛下苟有可生,亦何所吝!执政怒,降旨责罚刑部官吏,而释汝礪不问。
汝礪言愚陋,不习刑名之学,贪恩冒昧,动即顛谬。
臣窃详元祐公式令诸奉制书,及事已经奏而理有不便者,速具利害奏闻。
臣以许万等刑名系于生死,虽已得旨,犹不敢决,是致再具状申尚书省,乞更赐详酌指挥。
其议论多自臣始,今来郎官人吏皆被责罚,臣独蒙免,实所未安,欲乞明正典刑,以惩不恪。
臣见兼权吏部侍郎,更不敢供职,见居家听候指挥。
」
又言:「臣比蒙恩差充皇帝贺北朝生辰使,既已受命,今臣以议刑不当,已奏乞明正典刑,以惩不恪,乞照会改差官前去。
」又言:「中书省奏上件申请,未有体例。
臣检会式令在前,窃以谓天下之事虽圣人不能无失也,失而能救之,虽失而非失也。
故命令之出,尚书省勘会,中书省取旨,门下省封駮。
若有不便,有司得论,盖非妄也。
刑莫重於杀人,今杀人有疑而不得议,其为失大矣。
夫在下者肯与在上者辨,甚难;在上者能致在下者之言,亦难。
今朝廷操是非,擅祸福,以临有司,盖甚可畏,使其有所辨也。
至或威之以责罚,其谁敢有言哉?今日有司守法,至于特旨,即非有司所当与决可否。
今杀人固大矣,使事有大于杀人者,而有失焉,有司其可以不请乎?今杀强盗一名而已,使杀人多而有误焉,有司其可以不请乎?」
又言:「刑部近准户部左曹关,准敕断罚官吏。
臣已具状奏,乞加贬逐,除东南一差遣去讫。
缘逐项申稟各有情理因依,及前后条例须致逐项开析。
除许万已得朝旨贷配,更不须开析外,其张全、刘俭虽有逐项罪犯,然各有可悯情理,今略具始末,即知有司所申稟者,非妄也。
张全母阿□,自小为父所弃,阿□不得侍养。
父死后,方得母同居不分。
阿苏將母阿□亲去马仆射家作衣□,被人非说,以为羞辱。
及阿苏斗唆母要分离,全存住不得,自投河及自縊不死,后因此杀死阿苏。
比之故杀人,其情不同。
又后来事未败露,能自言杀人情由及自叫收捉,与兴化军施满谋\杀贷配例略同。
刘俭受杨宗结架,初不曾计谋\杀人,逐贼\到门外,人少不敢行威力,只在中门外等被伤主出来。
其刘俭为病龏,因去彼睡著不至。
被伤主开门,是刘谭、杨宗入中门杀伤人。
刘俭睡觉走入中门,口称道『不要伤他人』其被伤主亦闻此语。
自来强盗不见被伤主人,各有例贷配。
」汝礪前后凡五六奏,不听,仍詔汝礪疾速赴部供职。
癸未,"闰八月二十七日。 "汝礪又言:「臣累奏乞特加贬逐,不敢赴部供职,詔令疾速赴部供职。
臣不肖,既自失厥职,更以愚诚\上瀆至三至四,慄然震惧,寢食并废。
臣伏念人臣之视其君,其尊则天地也,其亲则父母也。
万物无所逃於覆载,人子不可一日去其亲。
若夫愚懦不得其官,鄙固或病厥事,则下不敢自安,上亦无所用矣。
再念臣罪戾余生,加以病疾,冒恩就职,必不克济。
惟皇帝、太皇太后天地父母,哀而怜之,投诸□散,使得自省,改畀贤才,典司邦宪,庶能奉法守,以称二圣好生之德。
臣虽屏废,盖犹有补。
臣终不敢赴部供职,见居家听候指挥。
伏乞检会累奏施行。
」贴黄称:「臣顷以罪戾出知徐州,后蒙恩赐还,戴天履地,未报万一。
復此失职,理当自劾,使臣稍可以处,何敢至於三四,不恭为罪。
臣且自知將致人言,復污邦宪,惟祈矜恤,即赐允从。
」后六日,詔汝礪改礼部侍郎。
"九月四日改礼侍,今并书。 曾肇誌汝礪墓云:「自礼部徙刑部,会有具狱,执政以为可杀,汝礪以为当贷,而执政以特旨杀之。 汝礪执不下,执政怒,舍汝礪而罚其属。 汝礪言,奉制书而有不便,许论奏,法也,且非属罪,自劾请去,章四上。 御史亦助之言,遂并属免罚。 汝礪犹未出,再徙礼部,赐告其家。 」御史助言,并其属免罚,当考详增入。 刘挚谓汝礪、纯礼坏法惠奸,盖犹指此事。 八月甲子可考。 "甲申,詔淮南路转运\司根治马守珍交通赵君锡、王巩事状以闻。
从右正言姚□论奏也。
"□论奏在八月二十八日,已载全书。 实录于闰月二十八日乃书其大略,并下淮南运\司根治指挥,今別刪修,仍存实录于后,或移□全章入此,削八月二十八日所书。 十月六日,巩特冲替。 右正言姚□言:「朝奉郎王巩昨为扬州通判日,以本州人吏马守珍为腹心,其后踰违发觉,朝廷下本路体量。 是时,巩令御史中丞赵君锡以踏逐为名,收马守珍充御史台人吏。 守珍即乞假往扬州为巩营救。 窃以御史台者,朝廷纪纲根本,纠正官邪之地,而君锡身居侍从,任中执法,以弹劾为职,不思正心奉上,而与王巩交通为奸,潜结內外,以欺朝廷,不加惩创,何以杜私枉之门。 」詔淮南路转运\司根治以闻。 "
都水监言:「请诸路沿河隄堰物料听相度紧慢多寡移那支用。
」从之。
京东、西路提刑司言:「诸路州军公库器皿什物等,若不係年额钱物置到,除遇造麴时月,或物价乘贱闕钱支用,委非假託侵使,听典质应副,知州限任內抽收了当外,其余即不得於民间及抵当库质当钱物。
如有违犯,其干系官吏,依编敕以官文书质当钱物法科罪。
」从之。
"新削。 "
祕书监王钦臣乞差真靖大师陈景元校黄本道书,每月支钱五千緡。
詔从之,仍令祕书省具道书目录付陈景元,据目录於道藏取索,先校定成本,供祕书省委本省官对校。
给事中范祖禹言:「臣窃惟祖宗置三馆、祕阁,以待天下贤材,公卿侍从皆由此出,不专为聚书。
设校理、校勘之职,亦非专为校书也。
六经之书不可不尊,孔氏之道不可不明。
至於诸子百家、神仙、道释,盖以备篇籍,广异闻,以示藏书之富,无所不有,本非有益治道也。
嘉祐中,增置编校之官,缮写黄本,自此书籍益广,充牣四馆,朽蠹相仍,居中者固未能周览而篃校也。
今又使道士陈景元校道书,臣窃所未諭。
议者必曰:『汉成帝时,刘向校经传、诸子、诗赋,步兵校尉任宏校兵书,太史令尹咸校数术,侍医李柱国校方技。
今使道士校道书,亦其比也。
』臣窃以为不然。
汉之时,以竹简写书,在天下者至少,非祕府不能备。
非如后世以纸传写,流布天下,所在皆有也。
刘向总校髃书,非一人之力所能独了,故又用任宏等三人。
然兵书、数术、方技皆为有用,非异端之学也。
任宏等非异教之人也。
今馆阁髃聚天下贤材,宜有殫见洽闻之士,博极髃书,乃使陈景元先取道藏之书,校定成本,供祕书省委本省官校对,书皆取正于景元,不亦轻朝廷之体,羞朝廷之士乎?又道书,除老子、庄、列已立学官,其余多虚诞不经,儒者所不道。
天下名山宫观自有道藏,馆阁所藏惟备数可矣,不必使方外之士讎校,以崇长异学也。
汉武帝时,董仲舒对策,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並进。
武帝感其言,遂罢黜百家,表章六经。
今馆阁之书,下至稗官小说、街谈巷语、道听涂说之所造者,无所不有。
既使景元校道书,则他日僧校释书,医官校医书,阴阳卜相之人校技术,其余各委本色,皆可用此为例,岂祖宗设馆阁之意哉!夫圣王作事,必防其微,命出于上,不可不谨。
昔熙寧中,王韶开拓熙河,王安石使其门僧智缘隨韶【一○】,诱说木征,时人号为『安抚大师』。
今馆职之外,已置校黄本官,又于黄本之外,有校书道士,天下之人必谓之『编校大师』。
事虽至微,实损国体,祕书省所请,乞更不施行。
」"祖禹自注,此疏以闰八月八日上。 今附月末,其从违当考。 "
詔罢少府监造皇后礼冠首饰。
"御集:闰八月二十八日。 "
注释【一】四月吕惠卿发兵入西界討荡「四月」原作「四日」。
按:上文明言神宗三月五日升遐,六日哲宗赦书令缘边不得侵扰外界,十六日三省、枢密院同札下陕西、河东,復令痛行討杀,此处四日发兵入西界显误。
宋史卷一七哲宗纪,元丰八年四月庚辰,吕惠卿遣兵入西界,破六砦,斩首六百余级。
此处「四日」当为四月之误,据改。
【二】乃以贿赂阴结堂吏「赂」原作「路」,据文义改。
【三】赃赏课利「赃」字原脱,据苏东坡集奏议集卷一一论积欠六事并检会应詔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补。
【四】自不该上条「上条」原作「不修」,据同上书改。
【五】小首领已有职名人「小」字原脱,据宋会要蕃夷六之二四补。
【六】温溪心下小首领「心」下原衍「人」字,据同上书刪。
【七】御史中丞与两省合举「合」原作「各」,据宋会要职官一七之二五改。
【八】乃除集贤院学士出守「院」原作「殿」,据下文及宋史卷三四四李周传改。
【九】復置第二监「二」原作「一」。
按:宋会要兵二一之五:「卫州淇水二监,周显德中置牧马监,建隆初增葺,復改东西牧龙坊,景德二年七月改为淇水监,后又分为第一、第二监,熙寧七年四月合併为一。
」据上文「卫州淇水监乞改为第一监」,此处「一」显为「二」之误,故改。
【一○】王安石使其门僧智缘隨韶「韶」原作「詔」,据上文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