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四百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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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四百五十三 李焘

起讫时间 起哲宗元祐五年十二月丙午尽其月

卷名 续资治通鑑长编卷四百五十三

帝号 宋哲宗

年号 元祐五年"庚午,1090" 全文

十二月十六日丙午【一】,辅臣面奏:「乞以湖北之渠阳寨復溪洞之诚\州,补其旧族杨光潜之子昌达为刺史,先奏知,续入状,画一行之。

刘挚自敘其本末云:「渠阳旧属溪猺,熙寧、元丰间取其地,自是蛮酋岁出侵扰。

元祐三年,"元祐三年当作二年,事在七月辛酉。 三年十一月辛酉、十二月丁酉,四年五月辛卯,当并此五年十二月丙午考详。 "议者爭言欲弃其地,朝廷重其事,故废诚\州为军,余裁废有差。

而侵啮出没犹不已,乃以知荆南唐义问为转运\使,专措置之,驻於黔阳县。

选人余卞前为澧州推官,上书请废其地与蛮,以息边患。

至是,义问辟以为勾当官。

二人意主於弃地,朝廷固亦久以是为议,但今方其跳梁为患,宜先有所痛惩艾,然后许之。

於是发京西將兵并土兵殆万觽,益以黔南兵丁,给钱二十万緡,责以討扑。

自十月后,兵数进,焚荡庐屋禾仓等,夺其兵械甚多。

但以溪洞地险,有林箐巖穴之阻,官军不可以深入,多隔溪水林薄相射,其杀伤甚觽而不能得其级,故八战皆胜,级纔得二百余。

朝廷不欲专责以级,盖数级以为功,惧其反害平民。

从来將兵者欲多级者,数杀良民老小或运\粮人夫,斩其首,议者所痛叹久矣。

及义问奏捷,"奏捷见十一月十八日戊寅。 "亦略足以申威灵。

其酋曰杨晟秀,既逃遁藏於飞山,故近日官军围其巢。

今穷迫,与其族数十人作状请命,义问连上之。

朝廷遂欲息民,竟其事,故议如义问所画如此。

其间奏请疑不能无小谩,然包之以就大计尔。

」"復以渠阳寨为溪洞之诚\州,且命杨昌达为刺史,实录俱不载,今用刘挚日记增入,要须別加考详。 五年七月六日己巳,始命唐义问为湖北漕措置边事,六年正月二十一日,谢麟云云,当考。 二月二十二日,杨昌达乃授诚\州,绍圣元年七月壬戌、丙寅,九月甲寅,当考。 "

御批:「十一月二十八日夜,太史局等处奏:『有客星初出在参宿度。

参宿属晋分,今河东是也。

窃恐昨者夏贼\打劫麟府路,杀害人民,虏掠人口、孳畜不少,朝廷虽体量賑济,亦虑体量不实,賑济未得子细,及將来本路粮食別致闕乏。

』三省、枢密院与商量合如何施行,此亦应天一端也。

如合施行,即以寻常意度行遣。

上件星变事,因更不出行。

」"御集,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三省、枢密院同进呈,今附此。 "丁未,龙图阁直学士、朝散郎、御史中丞苏辙加龙图阁学士。

戊申,吏部侍郎刘奉世权户部尚书,户部侍郎李之纯为吏部侍郎,"实录误以之纯为尚书,今改之。 "权工部侍郎马默权户部侍郎,权兵部侍郎彭汝礪权礼部侍郎,祕书监王汾为兵部侍郎,太常少卿李周权工部侍郎,"六年闰八月十六日出。 "祕书少监王钦臣为祕书监。

知沧州王子韶为祕书少监,左司郎中杜常为太常少卿,"苏辙明年正月末论差除奉世等十余人,因具载之。 明年正月壬午,改太仆卿。 "奉议郎杨国宝为祕书郎,判登闻鼓院时彦为正字,"时彦阶官当检,或与国宝同。 "校书郎晁补之通判扬州。

"此据刘挚日记增入,当考其故。 "

初议除目,吕大防欲以杜纯为侍御史,孙升为起居郎,刘挚曰:「纯向以无科第及朋事诸韩,自南黙为中司所劾,罢去为相州,今如何復除此官?兼纯兄弟与今中司兄弟不相与,恐成纷纷。

若孙升,不知彼文学何如?」大防曰:「然以其久於此矣,自与公同时在台,当少迁。

若以文行,则谁不为之?待更熟论。

」挚度大防欲用纯者,盖范纯礼所属;用升者,自许將之去,傅尧俞及纯礼之党数数延誉邓温伯,冀引补其闕,而患升之在言路,故先欲动升以待之。

升前与梁、刘辈力论温伯【二】,故朋党架造如此。

已而纯礼过都堂,语挚以王汾不当直为真侍郎,彭汝礪尝为中书舍人,反为权摄。

挚告以王尝除諫大夫、馆阁二三十年矣,彭謫籍新復,集撰两月即召来,料须有渐也。

又云杜常□俗,不宜典礼乐;王钦臣不乐为大蓬,是欲他日除真侍郎尔,故先以汾立例也。

挚谓纯礼平日恬默,不意其开口如此有所偏系故也。

"此据挚二十日所记增入。 "

御史中丞苏辙言:"此亦得之汪应辰。 辙札子称十六日,盖明年正月十六日也,今与王子韶并附初除时,明年正月七日可考。 "「臣闻明君用人,必须先辨人材之精粗与官曹之清浊,若举粗才俗吏而置之清华之地,则士心不服,取笑四方,不可不慎也。

况太常卿者,礼乐所寄,古者伯夷、后夔之职,前世桓荣、杨綰居其任。

自二圣临御,亦重其选,盖尝用鲜于侁、赵君锡矣。

虽其才未及古人,然或以博学守正,或以孝弟篤行,率皆可称述。

自是以来,用人颇轻,然亦未有若杜常人材猥下,不学无术,而加以邪諂好利,顽弊无耻者也。

臣昔为齐州职官,吕升卿等察访京东,辟常自隨。

常遂注解惠卿手实文字,所至州郡,公然为官吏讲说,其意以求悦媚,自是遂蒙进用。

及在都司,侮慢士人而畏惮尚书省胥吏,以至奉行其意,不顾条例,遂为言事官所劾。

此二事者,皆臣所亲见也。

若其他暗塞乖谬,士大夫以为口实者,臣不敢一一仰烦圣听【三】。

伏乞圣慈特赐追夺,无使匪人窃据,传播四方,以谓陛下不惜名器一至於此。

臣昨与属官已有文字论列,未蒙采纳,伏乞指挥检会,早赐施行。

又言:「臣闻尧、舜之治,以难任人为先;孔子论为邦,以远佞人为戒。

佞人之不可用,大则乱国,小则害政。

是以古之明君,去之惟恐不速,屏之惟恐不远。

今二圣为治,方选用忠良,斥远邪佞,而王子韶者屡进被劾,今遂擢为祕书少监,甚可怪也。

昔熙寧之初,臣与子韶同在制置三司条例司。

是时王安石、吕惠卿方欲变乱法度,子韶与程顥阴赞其事,朝夕諂事王、吕,惟恐不及。

及吕公著为御史中丞,并荐二人以为属官。

公著既言新法不便,程顥革面从之,而子韶脂韦其间,阴助安石,既为同列所鄙,復为先帝所照,御批降黜,天下莫不称快。

徒以面柔无耻,善事权要子弟,復以字书小学缘饰鄙陋,以侥倖进取。

当今士大夫凡言佞人,子韶为首,顷者曾被进擢,以此屡为言者所劾而罢。

昨者命下之日,御史岑象求、孙升皆言其不可,臣復继以为言矣【四】,皆不蒙省录。

虽由臣等才望不及前人,言不见信,而朝廷屏黜奸佞,前后不曾有异。

伏乞检会臣等前奏,速赐施行,以厌公议。

辙又言:"辙札子称二十四日,当是明年正月,今并附初除时。 据刘挚日记,则论子韶「衙內钻」乃殿中侍御史岑象求章,係十二月二十日降出。 "「臣近奏乞罢王子韶祕书少监,不蒙施行。

臣窃谓朝廷用人,必不得已將舍短取长,要须心跡无邪,於事不害,然后为可也。

今子韶资性便僻,柔佞无耻,奉上媚下,觽为指笑,依势行私,贼\害良善,皆有实状。

只缘邪諂,善事贵权,故大臣不察,拔擢至此。

然每有进用,必致人言。

自元祐以来,初进被劾,出知曹州,再进被劾,出知沧州,及今三进,臣与僚属言之者不一,岂言者皆妄而子韶皆冤乎?陛下试以此察之,则得失可见矣。

子韶昔为小官,专事权要子弟,以侥倖恩宠於时,士人指目髃佞,号之『十钻』,子韶则『衙內钻』也,自此渐进为监察裏行。

王安石初用事,遣子韶出按淮、浙,子韶妻父沈扶闲居杭州,方谋\造宅舍,每於本州干借捍行役兵,知州祖无择守法不与,子韶挟此私恨,诬谤百端,遂起大狱,然卒无事实。

无择缘此得罪,至今天下冤之。

其在台中,中丞吕公著方言安石更法令不便等事,子韶每见公著,则左右其说,及至上前,輒称新法之善。

先帝深知其诈,降詔逐之,其略曰:『外要讜正之名,內怀朋奸之实。

』天下闻者莫不称当。

自此稍被簄外,故其害物之心包藏不见,而专以邪佞要结为事。

前年除太常少卿,为諫官刘安世所劾而罢。

今祕书少监与太常少卿均为清选,子韶才行与昔无异,执政大半犹是旧人,而用舍顿殊,理不可晓。

然臣闻安世所言,前后凡十余上,然后从。

昔刘向讥汉元帝有『用贤则如转石,去佞则如拔山』之言,后世犹且羞之。

今大臣独於子韶迟迟不忍,臣恐拔山之誚,咎有所归。

臣与子韶初无仇怨,独为朝廷惜此过举,惟陛下察之。

侍御史孙升言:「伏见左司郎中杜常近除太常少卿,士论喧然,以谓杜常人材闒□,知识庸下,太常号为清列,论议皆集髃英,如常者岂足以为之长?杜常昔从吕升卿之辟,是时吕惠卿方为手实法以扰天下,独杜常附会惠卿,希求进用,笺注手实,谓其法五常皆备,有识之士至今鄙之。

杜常在都司与狡吏时忱、任永寿相为党与,过於交游,欺罔朝廷,违条冒赏,紊乱纪纲,常为首恶。

仁圣□容,未加诛责,已为优幸,岂可迁奉常之清列,辱圣朝之名器?伏望圣慈详察,特降指挥,追寢太常之命,別与差遣,以允公议。

」贴黄称:「近来皆自太常迁諫议、侍郎,若杜常人材猥下如此,苟缘是迁擢,岂不辱圣朝之名器也?伏望自出圣断,特行追寢。

又言:「窃以名器之重,为天下之砥礪;君子之进,作邦家之光辉。

苟轻名器以假人,不独不足以礪世,且所进非人,则为邦家之污也。

杜常人品猥下,中外莫不鄙之,若遂进擢清列,躋陞侍从,臣恐非二圣贵重名器,光辉朝廷之意也。

伏望圣慈详察,检会臣前奏,早赐指挥。

」贴黄:「杜常在都司日,与狡吏时忱、任永寿相为表裏,欺罔朝廷,违条冒赏,紊乱纪纲。

臣与贾易论列杜常罪恶甚详,二圣必能记省。

今日若容常贪窃名器,玷汙近班,岂不为圣政之累也!」"贾易论杜常在都司时奏章检附。 "

殿中侍御史岑象求言:「近岁南省考试,分卷取人;又五路別立额,奏名颇滥。

」詔礼部详定以闻。

又言:「近岁太学诸生无叩问师资之益,学官不以训导为己任,祕书省则多务燕间,少亲绚校。

请立训导之法,定校绚之课。

及闻太学补试,伺察不严,有假手之弊。

」詔令礼部、祕书省长贰详度以闻。

户部言:「抵当财产限十日差官躬亲检视,內产业须验契估定,不得过契钱,并亲见本家尊长、义居者,见应有分人各令供状。

若义居愿同共抵当者,仍供非尊长抑勒,如不愿者,令供不侵己分财产。

限二十日毕,並置簿拘管。

若有折欠,出卖不敷,如本主并保人填纳不足者,勒元检估吏人、牙人均补。

如有情弊而检官知情者,准此供抵当。

若同财之人不愿,及年二十以下者,听准分法除出己分财产。

其因抵当人及蒙昧尊长,或將同分不愿人财产,及妄指他人财产充抵当者,徒二年;未得者,杖一百;官司知情与同罪。

若擅將非己分财产充抵当及借请官钱,如检估官吏不令有分人知委,并官司不候检估便行支借,若有少欠,於犯人处追理;不足者,勒检估支借吏人均补。

其检估支借官及干系人有情弊者,准此。

」从之。

"新本削去。 "

戊申,"十二月十八日。 "太学博士叶涛校勘黄本书籍。

刘挚敘其事云:「涛从王安石学,与韩琦有瓜葛。

向缘太学狱坐罪,既诉理,復为博士。

近颇造议论,以朝政为不快,思欲反復王氏学及熙、丰政事,气豪节强。

其朋恃之,与邓温伯、彭汝礪、龚原、孙朴之徒为党。

然元祐以来,挚在言路及主政府,论安石政事有所更者固不一,而未尝詆其学。

虽有穿凿,而阐先儒之说亦多,天下公议不可诬也,但晚年过在溺於释老、字说尔。

盖学者隨流泛滥至於今日之弊,而言者多毁安石,岂安石之学本然哉,可尽废邪!如涛辈亦颇知挚此意,故皆归心焉。

挚与彭、龚、孙尤相善者,左丞苏颂有子嘉亦为博士,其学旧学,与诸子异,性行谨粹,挚亦与之善。

颇为涛所凌轢,嘉不堪,日以涛辈誹愤语態白其父颂。

颂以白吕大防,积久,大防锐欲出之於外。

挚谓大防曰:『意异造言之人,潜心积虑,有深可忧者。

若朝廷能以大公包含,平其意泯然,此大善也;苟不能,固当分明辨之。

但涛之出,略须有名则服矣。

』此十一月间事也。

其月戊寅,"十一月十八日。 "早集议,大防落笔以涛为某州签判。

盖颂坐与大防接,又密促之故也。

觽不语,挚曰:『似乎无名。

』颂曰:『记得有荐之者。

』挚曰:『若有荐者,则坐荐章。

』傅尧俞曰:『是彭汝礪举自代。

』挚曰:『举自代自来何曾使?』大防曰:『举除目內除此一节。

』尧俞曰:『亦恐立此踪跡,別议甚好。

』晚,挚再谓大防曰:『涛事更加子细,但得有名,出之无害。

示朝廷以公平,无他意也。

』大防喜笑曰:『事须分明。

若见得邪正,意在害政,当须別白与他行之,若做不得即去。

』词色甚厉。

挚曰:『若坚持此意,甚善,天下之幸也。

』前此一议,大防曰:『涛辈持异学以教导,恐惑学者,不可不出。

』又持具员搯以示挚者二人,涛与王涣之也,今早议不及涣之。

大防並无此谋\,由颂用其子之说,然人多知之矣。

大防又曰:『龚原亦欲求外任。

』挚曰:『闻之。

然止以私计为言,不知可从否,恐且宜留之。

』大防曰:『是他要去,何用留之?然此人虽学於安石,却纯篤,实好学之人,非涛辈也。

』及是再议,"十二月十八日。 "颂初用其子嘉之语,咻于大防,锐欲出之;挚累论出涛须有名,故迟其事。

挚因言京中与易一处,除是主簿,奈无闕何,姑曰唯有校对黄本可也。

不意觽以为然,遂优於博士矣。

乃知进退休戚,人自有命,或者欲以此夸耀寒热人者,不亦谬哉!可戒,可叹。

辛亥,吏部言:「请黄河地分当职官,係碍季限交割去处,有在假月日,於季限內补。

不足,听於后任补填。

」从之。

"新本削去。 "壬子,御史中丞苏辙言:"此奏得之汪应辰,辙集今无此奏。 "「臣伏睹二圣临御天下,清心正己,未尝以一毫之私干挠国家,高氏、向氏子孙凡几百人,其间得预美仕者盖无一二。

惟圣心非不爱亲戚,以祖宗社稷之故,退託不敢,是以天下协应,灾害屏息,皆此之故也。

然臣窃见本朝势家,莫如韩氏之盛,子弟姻婭,布满中外,朝之要官多其亲党者。

昔韩维为门下侍郎,专欲进用诸子及其姻家,陛下觉其专恣,即加斥逐。

其后宰相范纯仁秉政,亦专附益韩氏,由此阿私之声达於圣听。

今纯仁罢去未几,而傅尧俞任中书侍郎。

尧俞与韩縝通昏,而素与纯仁亲厚,遂擢其弟纯礼自外任权刑部侍郎,曾未数月,復擢补给事中。

纯礼门荫得官,初无学术,因缘侥倖,致身侍从,与尧俞阴为表裏,惟务成就诸韩。

近日韩宗道自权户部侍郎迁试刑部,於法经年乃得待制,宗道之迁曾未三月,適遇青州闕守,特迁待制,出守青州,人言沸腾,徐乃依旧。

其他韩氏亲戚,度越觽人与优便差遣者,盖未易一二数也,是以外议纷然。

復言:「谢景温、杜纯、杜纮皆韩氏姻家,尧俞、纯礼窃相擬议,欲相继进此三人。

臣忝执法,陛下耳目所寄,只可先事献言,若候其事已成,徐加议论,则无及矣。

臣今谨开陈三人所为,具在贴黄。

伏乞陛下记录臣言,徐察尧俞等所用,若果如臣言,欲乞只作圣意却之,实为稳便。

臣受恩深厚,不敢自外,冒死以闻。

」贴黄称:「谢景温在熙寧初,諂事王安石,任御史知杂,为安石排击正人,为清议所鄙。

及元祐初,韩维执政,擢知开封府。

维旧知开封,分两厢治事,景温意欲諂维,復乞分四厢,无益有害,近已为朝廷所废。

景温先知瀛州,信事一女巫,及为京尹,与之往来,事之益谨。

至以其子弟为府中小史,出入用事,一府侧目。

党庇私匿,政事殆废,为言者所劾,即时被黜。

及范纯仁用事,又百计欲引景温为刑部尚书,亦为言者所劾而止。

」又贴黄称:「杜纯、杜纮二人皆无出身,粗俗之人耳。

方韩维用事,欲改先朝断案旧例,並从深坐,刑部、大理法官及一时议者皆以为不可,惟纯与纮素諂事维,尽力赞之。

维善其附己,故纯以荫补得为侍御史,朝廷察其奸妄,寻即罢去。

旧法,曾任侍御史非责降者,每遇大礼许荫补,內中散大夫以上依见任人,朝议大夫依本官。

及纮详定元祐敕,为纯曾任侍御史而官止朝奉郎,即改旧法,於朝议大夫下添『以下』二字,意欲使纯由此得奏荐子弟。

去年明堂,纯即坐新条乞奏其子,是时臣权吏部尚书,亲见其奸,即申尚书省改正旧法。

按纯、纮皆法官进用,不为不知条贯,至於添改敕文,以济其私,其为欺罔,未见其比。

侍御史孙升言:「臣窃以给事中居琐闥之地,掌封驳之司,朝廷命令赏罚之失,给事乃能救之於未下,台諫止可言之於已行,则是给事之职比台諫为重。

前世显名,莫非儒士。

官制以来,皆用辞科,盖非通知古今,博习儒学者,难任兹职。

伏见给事中范纯礼本由荫补,不学无术,外示恬静,內怀进取,向任太常少卿,朝廷因御史赵屼论列纯礼不学,无科名而罢。

纯礼任淮南发运\使,託疾坚请宫观,既除卿列,旋陞侍从,曾不固辞,自居琐闥,无所建明。

近日中外但闻封驳,祕书省以著作张耒为病乞权免朝参,纯礼以为附下罔上,搢绅传以为笑,以其不学无术,故至如此。

况给事中范祖禹见以实录,不预给事之职,乃独令不学无术之人当之,恐非所以尊朝廷也。

纯礼向以无科名不可为太常,今岂可以为给事乎?伏望圣慈详察,別除纯礼职任,以协公议。

」贴黄称:「给事中范祖禹久不预给事之职,而范纯礼不学无术,独当其任,封驳之司寂然无闻,殆名存而实亡也。

」"按刘挚日记:十二月十八日,內降孙升言范纯礼不可任给事中。 则此奏当係之十二月十八日,今附苏辙云云下。 又挚十二月二十七日记,纯礼知有劾章,欲投劾,挚劝勿遽,明年正月二十六日乃改刑侍。 "

甲寅,鄜延路副都总管吕真为马军都虞候、权管勾步军司,秦凤路副都总管刘斌为步军都虞候、高阳关路副都总管。

以熙河兰岷路副总管王文郁为沂州团练使【五】、捧日天武四厢都指挥使,仍陞副都总管。

知涇州张守约为昌州刺史、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鄜延路副都总管。

"十月十三日,苏辙云云。 "是日,"二十四日。 "詔以向宗良知邢州。

初,密院擬差高士敦,士敦益路鈐辖罢,合入此差遣,告命已至,进邸累日,而宗良二十二日入表陈乞此州。

昨日降出,今进呈,太皇太后諭曰:「依宗良所乞。

」即奏曰:「已差人多日。

」又諭曰:「差下甚人?」奏以实。

諭曰:「为太后曾言,且与宗良。

」復表曰:「自来已差人无陈乞冲替之例,欲与宗良別选一州与邢相若者。

」諭曰:「邢只与宗良【六】,却別寻一差与士敦,兼士敦不须忙也。

」退依宣諭,以士敦知涇州。

圣意深远,刻己避嫌多类此。

宗良孱騃不足当此任,宰执所以屡执不与者,恐其害民也。

成就上德,始遂其请尔。

"此据刘挚日记增入。 "已而御史中丞苏辙奏论,不报。

辙又言:「臣近奏论朝廷先除高士敦知邢州,向宗良继有陈乞,朝廷为罢士敦而以邢州授之。

二人皆外戚之家,而夺一与一,於体不顺,乞赐追寢。

经今多日,不见施行。

臣非不知宗良地势亲近,屡以为言,非臣私便。

然臣闻君子爱人以德,小人爱人以姑息。

今宗良託身戚里,不患不富贵,不患无差遣,所患者不知礼义廉耻,直情恣行,日蹈尤悔而不知耳。

今若许令爭取士敦已授之命,不復辞免,习此骄獷,恬不知畏,则恐宗良满盈速咎,其亡无日,朝廷虽欲庇之而不可得。

臣为执法而不能禁之以渐,岂爱人以德之谓乎?今太皇太后虽欲深抑本宗,其於处己则为盛德,然以此御下,似非爱人以德之义也。

今外人皆言隆祐之於崇庆,尽孝尽敬,朝夕无违,宗良所请盖不知耳,若其知之,必將不许。

臣是以冒昧献言,上欲以全两宫慈孝之盛,下欲以成向氏廉退之美。

伏乞检会前奏,早赐施行。

昔虞、芮爭田,质之於周,入境而遂以其所爭为闲田而去,今若邢州之命两皆不与,其於国体极为稳便。

盖风宪之官,事有得失,不择亲簄,知而不言则为失职;言之不避,实召仇怨。

均之二者,寧臣自负,不敢负国,惟陛下察之,幸甚。

」"辙札子称十八日,盖六年正月十八日也。 实录向宗良、高士敦知邢州不见除命月日,据刘挚日记乃十二月二十四日,今并以辙明年正月十八日所言附此。 "

乙卯,夏国遣使贺正旦。

刑部言:「应天下郡县水陆驛路所经,并行禁謁知州、通判、县令,剑门关都监非假日不得出謁,即謁本州见任官及职事相干若亲属。

并泛遣使命或知州、鈐辖以上者听。

发运\、监司在本州县者准此。

」从之。

枢密院言:「知瀘州张克明奏请,应瀘州新投降、招附生界夷人,今后如与汉人相犯,並乞依汉法施行。

若是同类相犯,乞比附黔州见行蛮人条制,以五刑立定钱数,量减数目断罚入官。

应笞罪三贯,杖罪五贯,徒罪十贯,流罪二十贯,死罪三十贯。

如无见钱送纳,即乞以器甲或畜产,并土产物竹木之类估价折纳入官。

」从之。

丙辰,辽国遣使兴復军【七】节度使耶律庆先,利州观察使萧忠孝,副使朝议大夫、守太常少卿、充干文阁待制赵圭延,东上閤门使、海州防御使韩寀来贺正旦。

枢密院言:「楚军大阅,请以匹帛银楪支赐,罢转资。

」从之。

丁巳,户部言:「诸军管当请受曹司军人剩员,诈欺或妄作名目减刻官物,及请给入己者,依主首自盗法。

杖罪配邻州,徒、流罪配五百里,追赃不免,罪至死者奏裁。

若捕人能获犯人者,依驱磨点检告发隱落失陷官钱法给赏,係私物者减半。

诈欺未得,减二等,皆降配。

本辖人故纵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经歷吏人点检败获者,得与未得,各依告捕人赏,三分给一,累给满二百緡者,仍转一资。

从之。

"新本削去。 "

户部言:「司封、礼部、主、膳、兵、职、驾、库、司门、屯田、虞部,吏禄钱依在京文武官料钱分数,其职级互相兼领者,从一多给。

」从之。

"新本削去。 "

詔刑部点检大理寺差失,每件以三省点检得一件比较施行【八】。

"王巖叟墓誌云:「有旨,刑部点检大理寺差失。 王巖叟言:『刑部之於大理,非若户部之於將作也,大理乃刑部之助尔。 今若行点检之法,刑部利赏,大理畏罚,利则不免过求,畏则必多挠曲。 以此议法,未见停平,宜且从旧制。 』」"

御史中丞苏辙言:

臣窃见大理寺、审刑院旧制,文臣、吏民断罪公案並归中书,武臣、员弁人並归密院,而中书、密院又各分房,逐房断例,轻重各不相知,所断既下,中外但知奉行,无敢擬议。

及元丰五年,先帝改定官制,知此情弊,遂指挥凡断狱公案並自大理寺、刑部申尚书省,上中书取旨。

自是,断狱轻重比例始得归一,天下称明。

自元丰七年十月四日奉圣旨【九】,应缘保甲事,元係枢密院指挥取勘,及保甲司乞特断公案,令大理寺定断,刑部勘当申院。

元祐四年六月十八日又奉圣旨,禁军公案內流罪以下,情法不相当而无例擬断,合降特旨者,令刑部申枢密院取旨。

今年七月七日又奉圣旨【一○】,应係枢密院取旨,下所属体量根究取勘者,候奏案到,令枢密院取旨。

十月四日又奉圣旨,应官员犯罪公案,事干边防军政,令刑部定断,申密院取旨。

二十九日又奉圣旨,应官员犯罪公案,事干边防军政,文臣令刑部定断,申尚书省,武臣申枢密院。

臣窃详前件五项条贯,不惟断狱不归一处,其间必有罪同断异,令四方疑惑,失先帝元丰五年改法本意,兼事干边防军政,文臣归尚书省,则虽枢密院本职必有所不知;武臣归枢密院,则自节度使充经略、安抚有所废黜,虽三省亦有不得知者【一一】。

事之不便,莫大於此。

臣今欲乞依先帝改法之旧,应断罪公案並归三省,其事干边防军政者,令枢密院同进呈取旨而已。

如此则断狱轻重事体归一,而兵政大臣各得其职,方得稳便。

"辙此奏当是十一月或十二月,今附十二月末。 六年二月十日己亥乃从辙奏。 十四日,上官均罢御史,论傅尧俞与韩忠彦爭辨,辙奏或此也,不知其时,今附十二月末,其从违並当考。 十一月五日辙已论此。 "

辙又言:

臣窃见有司近以在京酒户亏失元额,改定宗室外戚之家卖酒禁约,大率从重。

谨按嘉祐旧法,亲事官等卖酒四缾以上,并从违制断遣,刺配五百里外牢城【一二】,其余以次定罪,皇亲临时取旨。

许人告捉,两缾以上赏钱,十贯止。

及熙寧法,每卖一缾杖八十,一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许人告捕,一斗赏钱十贯,至百贯止。

及元祐四年,所定刑赏与熙寧同,而有告无捕,及今年十一月六日、十二月十八日敕,刑从嘉祐而赏从熙寧,既兼用两重,及並行告捕,仍许入沽贩之家,而取旨之法兼及本位尊长。

是以此法一行,人情惊扰。

臣窃惟有司所以立此法者,止为酒户亏额而已。

酒户亏额,但户部财利一事耳,今既取前后重法,施於沽贩小人足矣,臣访闻宗室之间,颇有簄远外住之人以窘乏之故【一三】,或卖酒自给。

今既许人入其家捕捉,小人无知,以捕酒为名,恣行凌辱,无所不至。

兼逐位尊长爵齿并崇,多连宗字【一四】,而卑幼犯酒不免取旨,若取旨不行,虽取何益?若遂有行遣,窃恐圣意未必欲如此。

故臣愚见以为当去尊长取旨之法,仍不许捕捉之人入皇亲宅院。

如此施行,颇为酌中。

伏乞特降指挥,速行改定。

贴黄:「臣所言事干宗室,欲乞圣意裁定,如可施行,更不出臣此章,只作圣旨批降三省。

」"从违当考,或可削去。 "

是岁,宗室子赐名授官四十四人,断大辟四千二百六十一人。

注释

【一】 十二月十六日丙午「丙午」二字原在「十二月十六日」上。

案:元祐五年十二月辛卯朔,十六日为丙午;据本书体例,「丙午」当置於「十二月十六日」之下,故乙正。

【二】 升前与梁刘辈力论温伯「与」字原缺,据阁本补。

【三】 臣不敢一一仰烦圣听「一一」原作「一二」,据阁本改。

【四】 臣復继以为言矣「復」原作「伏」,据阁本改。

【五】 以熙河兰岷路副总管王文郁为沂州团练使「以」字原在上句「高阳关路」下,据本书卷四四九元祐五年十月甲辰条李燾注乙正。

【六】 邢只与宗良「邢」原作「涇」,据上下文改。

「与」原作「諭」,据阁本改。

【七】 兴復军「兴」原作「与」,据阁本改。

【八】 每件以三省点检得一件比较施行宋会要职官一五之一四作「每两件比三省点检得一件比较施行」。

【九】元丰七年十月四日奉圣旨「四日」,欒城集卷四六论边防军政断案宜令三省枢密院同进呈札子作「八日」。

【一○】今年七月七日又奉圣旨「七日」,同上书作「十三日」。

【一一】虽三省亦有不得知者「得」原作「自」,据同上书改。

【一二】刺配五百里外牢城「牢」原作「本」,据同上书同卷论禁宫酒札子改。

【一三】颇有疏远外住之人以窘乏之故「住」原作「任」,据同上书改。

【一四】多连宗字「多」原作「名」,据阁本及同上书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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