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四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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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四百十 李焘

起讫时间 起哲宗元祐三年五月丙午尽是月丙辰

卷名 续资治通鑑长编卷四百十

帝号 宋哲宗

年号 元祐三年"戊辰,1088" 全文

五月丙午朔,翰林学士兼侍读苏軾、户部侍郎苏辙同转对。

軾言三事:

其一、谨按唐太宗著司门令式云:「其有无门籍人有急奏者,皆令监门司引奏,不许关碍。

」臣以此知明主务广视听,深防蔽塞,虽无门籍人犹得非时引见。

祖宗之制,自两省、两制近臣,六曹、寺、监长贰有所欲言,及典大藩镇、奉使一路出入辞见,皆得奏事殿上,其余小臣、布衣,亦时特赐召问,非独以通下情,知外事,亦以考察髃臣能否情偽,非苟而已。

臣伏见陛下嗣位以来,惟执政日得上殿外,其余独许台諫官及开封知府上殿,不过十余人。

天下之广,事物之变,决非十余人者所能尽,若此十余人者,不幸而非其人,民之利病不以实告,则陛下便为天下太平,无事可言,岂不殆哉!其余臣僚虽许上书言事,而书入禁中,如在天上,不加反復詰问,何以尽利害之实?而况天下事有不可以书载者,心之精微,口不能尽,而况书乎?恭惟太皇太后以至德在位,每加抑损,以谦逊不居为美,虽然明目达聪,以防壅塞,此乃社稷大计,岂可以谦逊之故而遂不与髃臣接哉?方今天下多事,饥饉、盗贼\、四夷之变,民劳、官冗、將骄、卒惰、财用匱乏之弊,不可胜数。

而政出帷箔,决之庙堂大臣,尤宜开兼听广览之路,而避专断壅塞之嫌,非细故也。

伏望圣慈更与大臣商议,除台諫、开封知府已许上殿外,其余臣僚,旧制许请间奏事【一】、出入辞见许上殿者,皆復祖宗故事,则天下幸甚。

其二、凡为天下国家,当爱惜名器,慎重刑罚。

若爱惜名器,则斗升之禄足以鼓舞豪杰;慎重刑罚,则笞杖之法足以震讋顽狡。

若不爱惜、慎重,则虽日拜卿相而人不劝,动行诛戮而人不惧。

此安危之机,人主之操术也。

自祖宗以来,用刑至谨,习以成风,故虽展年磨勘、差替、冲替之类,皆足以惩警在位。

独於名器爵禄,则出之太易,每一次科场,放进士诸科及特奏名约八九百人,一次郊礼,奏补子弟约二三百人,而军职转补、杂色入流、皇族外戚之荐不与。

自近世以来,取人之多,得官之易,未有如本朝者也。

今吏部一官闕,率常五七人守之,爭夺纷紜,廉耻道尽。

中材小官,闕远食贫,到官之后,侵渔求取,靡所不为。

自本朝以来,官冗之弊,未有如今日者也。

伏见祖宗旧制,过省举人,御试黜落不少,既以慎重取人,又以见名器威福专在人主。

至嘉祐末年,始尽赐出身,虽文理紕谬,亦玷科举。

而近岁流弊之极,至於杂犯亦免黜落,皆非祖宗本意。

又进士升甲,本为南省第一人唱名,近下方有特旨,皆是临时出於圣断。

今来南省第十人以上、別试第一人、国子开封解元、武举第一人、经明行修举人,与凡该特奏名人正及第者,皆著令升一甲。

纷然並进,人不復以升甲为荣,而法在有司,恩不归於人主,甚无谓也。

特奏名人,除近上十余人文词稍可观,其余皆词学无取,年迫桑榆,进无所望,退无所归,使之临政,其害民必矣。

欲望圣慈特詔大臣详议今后进士诸科御试过落之法,及特奏名出官格式,务在精覈,以艺取人,不行小惠,以收虚誉,其著令升甲指挥,乞今后更不施行。

昔诸葛亮与法正论治道,其略曰:「刑政不肃,君臣之道渐以陵替,宠之以位,位极则贱,施之以恩,恩竭则慢。

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知荣。

恩荣並济,上下有节,为治之要也。

」唐德宗蒙尘南山,当时事势可谓危急,少行姑息,亦理之常。

而沿路进瓜果人,欲与一试官,陆贄力言以为不可。

今天下晏然,朝廷清明,何所畏避而行姑息之政?故臣愿陛下常以诸葛亮、陆贄之言为法,则天下幸甚。

其三、臣於前年十月內曾上言,其略曰:「议者欲减任子,以救官冗之弊。

此事行之,则人情不悦,不行,则积弊不去。

要当求其分义,务適厥中,使国有去弊之实,人无失职之叹。

欲乞应奏廕文官人,每遇科场,隨进士考试,武官即隨武举或试法人考试,並三人中解一人,仍年及二十五以上方得出官。

內以曾举进士得解者,免试。

如三试不中,年及三十五以上【二】,亦许出官。

虽有三试留滯之艰,而无终身绝望之叹,亦使人人务学,不坠其家,为益不小。

」后来不蒙降出施行,窃虑当时圣意,必谓改元之初,不欲首行约损之政。

今者即位已四年矣,官冗之病,有增而无损,财用之乏,有损而无增。

数年之后,当有不胜其弊者。

若朝廷恬不为怪,当使谁任其忧?及今讲求,臣恐其已晚矣。

伏乞检会前奏,早赐施行。

辙言三事:其一、臣伏见本部一月出入见钱之数,率皆五十余万贯,罄竭所得,仅给经费而已。

稍加他用,輒干求朝廷,方能办事,有司惴惴,常有闕事之惧。

臣闻古之为国,皆食租衣税而足,降及近世,始有盐、铁、酒税之利,凡郊庙、朝廷禄士养兵、捍边睦邻,百色取具於此。

盖天之所生,地之所产,足以养人,自三代、汉、唐至於祖宗之盛,未有舍此而外求者也。

今四海万里,耕稼相属,而以不足为忧,臣实怪之。

孟子有言:「无政事,则财用不足。

」臣愚无知,意者朝廷之政岂有所未立故耶?臣观诸道监司,自近岁以来,观望上下,无復励精之实,妄意朝廷以不亲细务为高,以不察奸吏为贤,於是巡歷所至,或不入场务,不按有罪。

郡县靡然承风,懦者颓弛,权归於吏,贪者纵恣,毒加於民。

四方嗷嗷,几於无告。

其他害理而伤化者,非臣之职,臣不敢议也。

若夫两税、征商、榷酤,无故亏欠者,比比皆是,此臣之职也。

欲乞陛下特降指挥,令本部左曹具诸路去岁征税增亏之数,其非因水旱灾伤,特以□弛不职而致亏欠者,择其最甚,黜免转运\使、副、判官,罚一以劝百。

上意所向,下之所趋也。

如此施行,庶几财赋渐可治矣。

其二、臣闻汉以九卿治事,唐以六曹为政。

汉非无尚书。

而唐非无卿寺也,盖事不在耳。

先帝法唐之政,专用六曹,故虽兼置寺、监,而职业无几,量事设官,其闲盖有仅存者矣。

顷元祐之初,患尚书省官多事少,始议并省,郎曹所损纔一二耳,而寺、监之官,如鸿臚、將作,旧不设卿、丞者,纷纷列置,更多於旧。

中外之议,以此疑惑,以为朝廷为人设官,非为官择人。

此言一出,为损非细。

其於治体,非臣所当议也,而至於京师□给之厚,出於本部,故臣愿明詔有司,减去寺、监不急之官,以□不貲之费而已。

其三、臣闻财赋之源出於四方,而委於中都,故善为国者藏之於民,其次藏之州郡。

州郡有余,则转运\司常足,转运\司既足,则户部不困。

唐制,天下赋税,其一上供,其一送使,其一留州。

比之於今,上供之数可谓少矣,然每有缓急,王命一出,舟车相衔,大军以济。

祖宗以来,法制虽异,而诸道蓄藏之计犹极丰厚,是以敛散及时,纵舍由己,利柄所在,所为必成。

自熙寧以来,言利之臣不知本末之术,欲求富国,而先困转运\司,转运\司既困,则上供不继【三】,而户部亦惫矣。

两司皆困,故內帑別藏虽积如邱山,而委为朽壤,无益於算。

故臣愿陛下举近岁朝廷无名封桩之物,归之转运\司。

盖禁军闕额与差出衣粮,清汴水龏与外江纲船之类,一经擘画,例皆封桩。

夫闕额禁军,寻当以例物招置,而出军之费罢此给彼,初无封桩之理。

至於清汴水龏虽损於旧,而洛口费用实倍於前,外江纲船虽不行打造,而雇船运\粮,其费特甚。

重復刻剥,何以能堪!故臣谓诸如此比,当一切罢去,况祖宗故事,未尝有此,但有司固执近事,不肯除去,惟陛下断而行之,则转运\司利柄稍復,而上供有期,户部亦有制矣。

丁未,朝奉大夫、大理少卿莫君陈知舒州,君陈以疾自请也。

朝请郎、知舒州黄履復天章阁待制、知洪州。

履坐举刘次庄再夺职,至是期满,有司以闻,故有是命。

三省言:「大理寺右治狱並罢,请依三司旧例,於户部置推勘、检法官,治在京应干钱谷公事。

」从之。

"旧录云:「元丰中,董正治官,省曹治文书,行天下;寺、监治事,止京师。 户部非治狱之官,故釐为大理寺,復古制也。 至是罢。 」新录辨曰:「户部治钱谷公事,自是祖宗旧例,在当时最便,与元丰復古制设省、寺、监不相干涉。 自『元丰中』至『是罢』四十二字刪去。 」"

詔:「陕西、河东路经略司如承他路报夏贼\入寇,即审详贼\势,出兵牵制,令贼\顾虑,不敢久留。

仍远斥堠,如无伏兵及有可乘之利,方得进討,务取万全。

朝奉大夫、仓部郎中王宗望为河东路转运\副使。

承议郎、权河东转运\副使唐义问知荆南。

考功员外郎欧阳棐为著作郎、实录院检討。

右正言刘安世言:「臣近闻大臣尝荐棐,谓有史才,朝廷过听,遂用为著作郎,中外喧传,皆谓大臣不当轻进奸慝,误陛下知人之明,累公朝责实之政。

臣忝在言路,义当论列,不避委曲,上烦圣听。

按:棐凭藉阀阅,素无声闻,才既闇陋,性復回邪,造请权门,不惮寒暑,与程颐、毕仲游、孙朴、杨国宝辈交结执政子弟,参预密论,号为死党,縉绅之所共疾,清论之所不齿,岂可更叨误恩,列职太史?昔刘知几之论,以才、学、识为史官之三长。

今棐齳佞浅\薄,背公成朋,虽有口耳之学,亦何足取。

臣窃谓朝廷不至乏才如此之甚,伏望圣慈因其辞免,追还新命,非惟少抑奔竞之风,庶亦渐消朋党之弊。

」贴黄称:「勘会著作郎之任,典领国史,清切严重,非他官之比,自来由此遂为两制,岂容小人輒尔冒处?伏望別加遴选。

」从之。

"棐据政目初二日事,十二日改集校。 "

己酉,承议郎、权开封府推官公事邵龠□虒为都官郎中。

朝散郎、吏部郎中彭次云为成都府路转运\使,宣德郎、权成都府路转运\判官杨国宝为陕西转运\判官。

后二日,次云、国宝皆罢。

"罢在初六日,今并书。 次云、国宝必有故,当考。 国宝,吕公著甥。 次云六月二十六日以吏中为淮南漕。 "

御史中丞胡宗愈言:「窃惟朝廷外置诸路监司,以为耳目之官,提振纲纪。

天下官吏有贪墨而不廉者,有违越而无操者,有残毒而害民者,有偷惰而弛职者,一切使之检察其实以闻,朝廷所赖以广聪明於天下而行废黜。

向来所擢监司,多轻锐残酷之徒,惟以矫激为务,击搏为能,刻覈太深,以希进擢,而不恤朝廷为治大体,以至韑拾微细,以资苛察,恣情尚气,凌辱衣冠。

朝廷略行惩革,以戒过当,如江南西路提举官曾孝廉之类是也。

访闻近日天下贪滥残酷偷惰之徒,惟务此以藉口,抗忽监司,以为朝廷方行□厚之政,监司不敢按举,所在恣为不法不职。

为监司者,有內无所守之人,反务观望,不体朝廷用中之意,坐视部下官吏贪惏违越,肆为不法,苟简偷惰,隳废职业,並不戒励督察,一向纵弛,却致养成官吏过恶,陷入深文,以至事务不举,纲纪颓坏。

此风浸长,深害治体。

书曰『□而有制』,不云姑息容奸,欲望朝廷特降指挥,明赐戒敕天下州县官吏,仍指挥诸监司常务平允觉察,不得纵弛容长贪滥残酷偷惰之辈,伤民弛职,庶几官吏人人勉励,不惟修举职业,不致废务,兼亦上下醇厚,有助风化。

」詔札与诸路及府界监司,仍令御史台觉察;并检元祐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孙觉所奏,札与御史台并府界、诸路监司。

"孙觉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奏,实录不载,已於编录册內检寻增入。 实录载觉及宗愈奏亦甚略,今依编录册內所载增入。 四月六日,宗愈已自中丞迁右丞,五月二日,行出此章,盖宗愈此章久已进入,今乃行出耳。 "

监察御史赵挺之言:「御史所言,多係省曹之失,却降本部,自属妨碍。

请以台官所言事付三省看详,若合立法及冲改旧法,即乞下本部取会,如可行,从朝廷指挥。

」从之。

户部言:「荆湖南、北路盐价,相度自接连广东及江南、湖北州军场务,以远近均定,庶贵贱不致相远,可绝私贩。

」从之。

"四年正月己亥可考。 "

詔府界、诸路旧纳免役钱百贯以上户,依单丁等户法输纳助役钱。

三省、枢密院以军国事目当关吕公著者定为令。

凡与三省同施行者:一曰应差除并责降敘復,二曰应三省并三省、枢密院同取旨,三曰边防体大公案并体量取勘事,四曰支移钱粮数多,五曰诸军班特支,六曰差官按察,七曰馆伴入国接伴、送伴,八曰朝会,九曰国书,十曰近上蕃夷若李干德、阿里骨等受官袭封,十一曰废置州县,十二曰特立捕盗赏格。

其与逐省同施行者:一曰省曹寺监所上事,二曰体量賑济,三曰应缘大礼事,四曰应科场事,五曰非泛祠祷\,六曰应干陵庙事,七曰诸蕃国进奉差押伴官并进奉回赐,八曰修书,九曰创立改更法令,十曰应缘河防事,十一曰铸造钱宝,十二曰典礼仪制,十三曰捉杀十人以上贼\。

其与枢密院同施行者:一曰除授差移管军三路副都总管至副总管、三路沿边知州带安抚使、管勾安抚司、同麟府路管勾军马、两省都知押班、枢密院都副承旨、內臣昭宣使【四】已上,二曰诸路添减军马,三曰更改大法令,四曰议论未决疑难事务,五曰诸班直指挥使已上转员,六曰差文臣措置边事,七曰文臣换大使臣,八曰处置边防,九曰辨理疆界,十曰战阵赏罚,十一曰诸路紧切事宜,十二曰国信,十三曰民兵,十四曰马政。

初,以太师文彦博平章军国重事,其所预事目,曰除前执政、尚书、节度使、翰林学士、御史中丞,曰除边帅、开封成都知府,曰大典礼,曰赦宥,曰要切边事,曰军马、河防措置事。

及公著平章,乃去「重」字,前所未有也。

"此据公著家传修入。 按:吕大防奏稿元作军国重事,却抹去「重」字,不知何故。 其后亦缘此致人言,当考。 "詔军国事及非常程事,并临时合与三省同议取旨,並关预签书。

辛亥,给事中赵君锡言:「卢秉落龙图阁直学士,充宝文阁待制,差遣依旧,臣已封駮,又令臣依前降指挥行下。

秉之罪状,尽夺旧职,犹为轻典,臣愚不识大体,輒守前议,不敢奉詔,谨再封进。

」詔依前降指挥,卢秉展二年磨勘。

右正言刘安世言:「臣尝进论卢秉昨在两浙专主盐事,残民害物,遗毒累年。

迺者朝廷体量得实,谓宜重贬,而止落学士,犹以待制提举宫观。

窃恐无以戒戢奸暴,慰塞民情,乞依□居厚例,特行窜黜。

伏闻续有指挥,令展二年磨勘。

罚不当罪,士论未平,是敢罔避再三,尘□天听。

按秉榷卖盐货,峻刑虐民,无辜流死,以数万计,老稚转徙,号呼盈路,比屋愤怨,思食其肉。

上赖累圣德泽深厚,是以人心卒无异志。

昔□居厚之在京东,掊克太甚,敛怨於民,陛下践阼之初,责授散官,远郡安置,天下传播,莫不欣喜。

秉之刻剥,无异居厚,而猛暴杀人,则又过之。

不伏重诛,已为□典,尚叨侍从,何以示惩?臣伏观祖宗以来,尤以失入为重。

彼执法之吏,不明微意,误使一人入於深文,大则追停,小则降免。

今秉奉使,故设苛法,多杀平民,非特失入一人比也。

而朝廷责命太轻,未厌公议,非所以示陛下仁爱元元之意。

伏望检会臣前奏,重行窜贬,以慰民望。

又言:「臣近为体量到卢秉向在两浙专主盐事,设法苛虐,流毒一方,而朝廷责命太轻,未厌公议,臣已两具论列,未闻指挥施行。

窃缘卢秉奉將使指,专为掊克,使无辜之民流离转徙,冤号之声盈於道路,盖有甚於□居厚者。

且两浙、京东皆陛下之民,而秉、居厚酷暴之状相若,一则贬为散官,远郡安置,一则尚列侍从,提举宫观,同罪异罚,恐非至公之道。

伏望圣慈检会臣前奏,比附□居厚例,重行窜黜,以慰远民之望。

又言:「臣近为卢秉责命太轻,未厌舆议,臣已三具论列,未蒙朝廷施行。

如秉苛虐酷烈之实,远民愁苦冤愤之情,前奏言之已详,不復条列,而臣尚有未尽之意,更为陛下陈之。

臣闻人君之柄,莫大於赏罚,而所以行之者,必主於公平。

传曰:『功同赏异,则劳臣疑;罪均刑殊,则百姓惑。

』盖不能处之以至公,则天下不能无疑惑之心也。

今秉之罪状显著,非在轻重疑似之闲,考之近例,又有□居厚散官安置之比。

諫官、御史交章弹劾,而不正典刑,以谢东南之民,可乎?臣之所论,非苟欲夺秉寄禄官而已,盖秉之残民害物,甚於居厚,而尚为待制,提举宫观,罪均刑殊,臣恐无以解天下之惑也。

伏望陛下检会臣累奏事理,削秉侍从之职,以慰人望。

赐鄜延路第三、第六將及塞门寨守御军兵特支有差。

以西贼\犯顺,牵制及守御有劳也。

米贇赠四方馆使、荣州防御使,郝普、吕惟正各赠五资,仍令经略司取索儿男以闻。

"贇等死事四月二十四日。 "

供备库使徐鄂差充广南西路兵马都监,辞免远官,詔送吏部与合入差遣。

壬子,詔自今凶恶髃贼\他处入界,或经由已出界,虽不曾在部內作过,亦依贼\发条限以闻。

癸丑,枢密院言:「去冬西贼\累求纳款,朝廷並依赵□所奏,许令应答,然至今不绝犯边。

近梁乙埋再遣人称欲伏罪讲和,今又聚兵犯塞门。

观其情意,实欲得和,但於未成之闲,冀幸掩袭,或有所得。

今既不胜,必申前请。

若止如累降指挥,率尔受之,贼\必谓中国苦其侵寇,意在速和。

」詔赵□:「如夏人再来有言,先令把边人重叠詰问虚实,俟其意坚,徐引至顺寧寨问所欲言,然后諭以反覆因依遣之,仍遂旋录所说语言疾置以闻。

若牒送到谢罪表匣或空牒请和,亦令將寨官语以未敢承受。

如半月以外,即云经略司令先见公牒,有可凭信即收接,当奏取朝旨。

」"旧录云:「时上未亲政,姑息夏人,无所不至,为其轻侮杀掠,尚为空言欺罔帘帷。 」新录云:「谓安边为姑息,而以密院所奏为空言欺罔帘帷,非也。 自『干牒』至『帘帷』七十八字刪去。 」「故牒送到」至「取朝旨」,新录亦刪去,今復存之,赵□行状当刪耳。 "

朝请大夫、祕书少监李周为直龙图阁、陕西路转运\使,朝奉郎、祕书校理、权判登闻鼓院韩治为祕书丞。

太常博士常安民为太常丞,国子监丞龚厚为太常博士。

"二年正月二十二日,为监丞。 "

实录院检討官、著作郎兼侍讲范祖禹辞免起居舍人,从之。

"除右史在四月十二日。 "祖禹三上章辞免,不许,又以吕公著亲嫌为解,公著亦於帘前纳除目,太皇太后曰:「祖禹擢用,不缘相公,可諭令就职。

」知旧多劝祖禹受命,祖禹曰:「此心未肯。

」復上章并具状申三省乞敷奏,得请乃已。

是夏,权住进讲,祖禹言:「臣不侍经席,已踰两月。

陛下深居闲燕,圣学日勤,然臣等无由罄竭愚短,辅助万一。

昔唐宪宗不对学士两月,李絳奏曰:『为臣等窃禄偷安之计则便矣,其如陛下何!』陛下嗣位,於今四年,幸赖太皇太后以至仁盛德,母临天下,垂拱无为,海內晏然,当今之务,莫如学问之为急也。

陛下今日学与不学,系他日天下之治乱,臣不敢不尽言之。

陛下如好学,则天下之君子欣慕,愿立於朝,以直道事陛下,辅助德业而致太平矣。

陛下如不好学,则天下之小人皆动其心,欲立於朝,以邪諂事陛下,窃取富贵而专权利矣。

君子专於为义,小人专於为利。

君子之得位,欲行其所学也,小人之得位,將济其所欲也。

用君子则治,用小人则乱。

君子与小人,皆在陛下心之所召也。

凡人之进学,莫不在於年少之时,陛下圣质日长,龙德升进,数年之后,虽欲勤於学问,恐不得如今日之专也。

臣窃为陛下惜此日月,愿以学为急,则天下幸甚。

论语记圣人言行之要,修身治国之道,无不在焉;尚书言帝王政事,人君之轨范也。

论语虽已讲毕,望陛下更加详熟,尚书未讲者,亦愿陛下先熟其文,臣等以次讲解及之,则陛下圣意先已有得矣。

」"据范祖禹集劝学札子自注云:「八月二十二日」,今合附此。 "

甲寅,朝奉郎鲁君貺行都水监丞。

"为刘安世言章,故书。 "

乙卯,詔详定重条一司一路一州一县敕令,委诸路转运\司、府界提举司各选官一员,同本司属官刪修,令刑部看详以闻。

丙辰,以进士及第李常寧为宣议郎、签书镇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吕益柔为承事郎、签书保信军节度判官厅公事,龚夬为承事郎、签书河阳节度判官厅公事。

"除官与前牓不同,用龙飞牓恩例也。 "

詔以元丰北库为司空吕公著廨舍,其封桩钱物併就南库,以「元丰库」为名,专主朝廷封桩钱物。

"正月九日、五月十八日。 "

注释

【一】旧制许请间奏事「间」原作「问」,据苏东坡集奏议集卷五转对条上三事状改。

【二】年及三十五以上「年」字原脱,据同上书补。

【三】则上供不继「继」原作「济」,据阁本及欒城集卷四○转对状改。

【四】昭宣使「昭」原作「招」。

按:宋史卷一六九职官志所载內臣□迁之制有昭宣使而无「招宣使」,此处「招」显为「昭」之误,故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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