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三百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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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三百八十四 李焘

起讫时间 起哲宗元祐元年八月丁亥尽是月辛卯

卷名 续资治通鑑长编卷三百八十四

帝号 宋哲宗 年号 元祐元年"丙寅,1086"

全文

八月丁亥,刑部言宝文阁待制章衡知真定府,衡以罪落职,法当检举。

詔更候二期取旨。

吏部尚书孙永言:「故天章阁待制周孟阳事英宗藩邸,神宗朝尝为侍从,死京师,贫不能归葬。

一子定民进士出身,至不时调官。

」詔以人船还其丧至扬州,敕本州量事应副。

又令吏部先次注定民本州合入官。

詔今后蕃官不许充汉官差遣。

先是,河东路提刑兼权管勾经略司公事范子谅言:「国朝置蕃官,必於沿边控扼之地,赐以土田,使自营处。

官资虽高,见汉官用阶墀礼,所任不过本部巡检之类。

平居无事,气志慑服,故缓急之际易为驱策。

近岁蕃官有换授汉官而任內地次边去处,甚者擢为將副,与汉官相见均礼,於事礼未顺。

」故有是詔。

"范纯粹先有此奏,当考。 "司马光札子:勘会常平仓法【一】,以丰岁谷贱伤农,故官中比在市添价收糴,使蓄积之家无由抑塞农夫须令贱糶。

凶岁谷贵伤民,故官中比在市减价出糶,使蓄积之家无由邀勒贫民须令贵糴。

物价常平,公私两利,此三代之良法也。

曏者有因州县闕常平糴本钱,虽遇丰岁,无钱收糴。

又有官吏怠慢,厌糴糶之烦,虽遇丰岁,不肯收糴。

又有官吏不察知在市斛斗实价,只信凭行人与蓄积之家通同作弊。

当收成之初,农夫要钱急糶之时,故意小估价例,令官中收糴不得,尽入蓄积之家。

直至过时,蓄积之家仓廩盈满,方始顿添价例,中糴入官。

是以农夫糶谷止得贱价,官中糴谷常用贵价,厚利皆归蓄积之家。

又有官吏虽欲趁时收糴,而县申州,州申提点刑狱,提点刑狱申司农寺取候指挥,比至回报,动涉累月,已是失时,谷价倍贵。

是致州县常平仓斛斗有经隔多年,在市价例终不及元糴之价,出糶不行,堆积腐烂者,此乃法因人坏,非法之不善也。

熙寧之初,执政以旧常平法为不善,更將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置提举官以督之。

丰岁则农夫糶谷十不得四五之价,凶年则屠牛卖肉,伐桑卖薪,以输钱於官。

钱货愈重,谷直愈轻。

朝廷深知其弊,故罢提举官,令將累年蓄积钱谷财物尽桩作常平仓钱物,委提点刑狱交割主管,依旧常平仓法施行。

今岁诸路除有水灾州军外,其余丰熟处多,今欲特降指挥下诸路提点刑狱司,乘有此糴本之时,委丰熟州县官员体察在市斛斗实价,多添钱数,广行收糴。

如闕少仓牔之处,以常平仓钱添盖,仍令少糴麦豆,多糴谷米。

其南方及川界卑溼之地,有斛斗难以久贮者,即委提点刑狱相度逐州县合销数目,拋降收糴,纔候將来在市物货价比元糴价稍增,即行出糶,不得令积压损坏。

仍令州县各勒行人將十年以来,在市斛斗价例比较,立定贵贱酌中价例,然后將逐色价分为三等。

自几钱至几钱为中等价钱,几钱以上为上等价钱,几钱以下为下等价钱,令逐处临时斟酌加减,务在合宜。

既约定三等价【二】,仰自今后州县每遇丰岁斛斗价贱至下等之时,即比市价相度添钱,开场收糴。

凶年斛斗价贵至上等之时,即比市价相度减钱,开场出糶。

若在市见价只在中等之內,即不糴糶。

更不申取本州及上司指挥,免有稽滯失时之患,仍委提点刑狱常切提举觉察【三】。

若州县斛斗价及下等而不收糴,价及上等而不出糶,及收贮不如法,变转不以时,致有损坏,并监官不逐日入场,致壅滯糶糴人户,並取勘施行。

若州县长吏及监官能用心及时糴糶,至得替时,酌中价钱与斛斗通行比折,与初到任时增剩及十分中一分以上,许批书上歷子,候到吏部日与升半年名次。

及二分以上,许指射家便差遣一次。

所贵官吏各各用心,州县皆有储蓄,虽遇荐饥,民无菜色。

又得官中所积之钱,稍稍散在民间,可使物货流通。

其河北州县有糴便司斛斗,见多沿边州县,转运\司见糴军粮处更不糴常平仓斛斗。

若今来指挥內有未尽未便事件,委提点刑狱司逐旋擘画,申奏施行。

从之。

其后,王巖叟言:「臣伏睹昨降朝旨,文虽详而未通,四方来者更言其未便。

臣按常平旧法,但遇年丰物贱,即於市价上添钱收糴。

如年俭物贵,即相度在市实直价例特减钱出糶,此所以为常平。

今既限以价贱至下等方许收糴,价贵至上等始得出糶,乃是必待丰歉十分而后行法,稍不及等,即官司拘文,束手坐视而不敢糶糴。

臣恐久之天下救灾之备寡而伤农之患深,失常平本意远矣。

臣乞依旧法,不分立三等,仍更不申取本州及上司指挥外,余约束新降朝旨別行修定颁降。

贴黄称:「朝廷近遣官淮南賑济,已降指挥,虽係十年中价或比常平价稍高,亦权收糴,即见三等之法未便。

兼访闻诸路州县自被旨后来往往不敢施行,伏望详酌,速赐指挥。

」"王巖叟论奏不得其时,附见,俟考。 遣官淮南賑济,可考其时也。 七月二十九日,苏辙论淮南灾伤,十一月二十八日、十二月十八日巖叟又论灾伤七分已上方许贷谷【四】,第四等以下方免出息非是。 "

户部尚书李常建言:「伏见现今常平、坊场、免役积剩钱共五千余万贯,散在天下州县,贯朽不用,利不及物。

窃缘泉货流通乃有所济,平民业作,常苦幣重。

方夏蚕毕工,秋稼初敛,丝帛米粟,充满廛市,而坐贾、富家巧以贱价取之【五】,曾不足以酬其终岁之勤苦,未免飢寒之患,良可愍也。

臣愚欲乞命有司议於天下州县各置平糴一司,以选人领之。

"县欲令主簿兼管。 "倣古常平糶糴之法,於夏蚕秋稼之时,就其直贱也加数分而敛之,及其价腾也裁数分而出之。

但无亏兑价,靡求贏息,无事酬赏,惟以利农桑之民为务,庶乎货泉流通,四海蒙福,三代之仁泽也。

贴黄称:「臣今所谓,虽与前日置常平司名同而实异。

常平平糴之法,古者所以利农桑,佐贫弱。

盖志在□下而利人【六】,则为良法;志在於敛财而害人,则为恶政。

今积钱至五千万贯,而坐视农夫红女贱易谷帛,而未免飢寒,殆非仁术也。

又称:「方其糴买时,虽加以数分,其价终贱。

及糶卖日虽减至数分,其价终贵。

然则设官一员,置吏数人,以其贏余足以赡给,而不耗县官之经费。

又於吏部可增闕数百处,因以消积滯冗员。

」又称:「今除见钱外,见在谷帛復有二千八百余万石、匹等,如朝廷未欲尽支动见钱,且以一千万贯兼此谷帛等置司,亦可以施行。

」不报。

"李常乞置平糴司,据本集,附见司马光三等糴价后,既无施行,虽不载亦可。 然要知当日所管常平钱帛数,须具存之。 "

御史中丞刘挚言:「旧例举官皆有定员,惟京朝官、大小使臣陞陟,每岁不限其数。

请应在京臣僚,依外路比类限定员数。

」詔吏部立法以闻。

刑部言:「大理卿王孝先奏,吏部考功,因京朝官、选人、大小使臣磨勘,并关陞或注授差遣【七】,会问本寺有无过犯公案在寺,如係笞杖已该恩去官,及举觉自首原免者,欲乞並不作公案在寺回报,令吏部且与依例差注、磨勘,后有特旨即从改正。

」从之。

詔河阳□修北使驛亭,温县宿顿以至德,河阳县中顿以清沇,汜水县中顿以行庆馆为名。

"玉牒在丙戌。 "

右司諫苏辙言:「臣伏以天下之治,寄於守令,守令之觽,朝廷不能尽知,其要寄於监司。

方今民力凋残,疲瘵未復,见议差役,措置未定,正宜使监司得人,以督察州县。

朝廷近日沙汰残刻之吏,多係提、转等官,民间承望此风,思见循吏。

然臣窃观近日所命颇未得人,博采公言,略见一二。

如李之纪、楚潜、王公仪皆碌碌凡材,无善可名,不知何以获用?至於余人又加以过恶:如孙路奴事李宪,贪冒无耻;程高諂附贾青,借名贾珠;鍾浚天资邪嶮,累作过犯;张公庠为事刻薄,不近人情;张籂久领市易,与牙侩杂进;而皆擢自稠人之中,付以一道之政。

陛下诚\欲尊重朝廷,爱惜民物,则如此辈人,皆未可轻用也。

或言朝廷近令侍从以上博举监司名姓,既闻率皆注籍,每有员闕,执政不復遴选,一切揭簿定差,是以贤愚並进,人物杂乱。

窃惟中外侍从,其徒实烦。

被詔举官,初无旌別。

承举即用,近於麤簄。

而欲待其不职,乃坐举者,天下之广,监司得失,朝廷未必一一详知,民独何辜,枉被涂炭?自古用人,实无此类。

臣欲应自前所用监司,令执政更加审议,其尤不可者当与改差。

今后差除须名跡著闻,公议共许,然后擢用。

庶几监司稍得良吏,不至害民,此最当今之急务也。

」"李之纪三月二十八日广东宪,楚潜六月一日广西漕,王公仪七月二十二日夔漕,孙路七月十二日陕西漕,程高七月二日夔漕,鍾浚六月二十三日铸钱,张公庠六月八日广东漕,张籂七月十三日京东漕,五月十二日范纯仁荐籂。 "

司马光言:"光辨韩川所论不得其时,附初二日苏辙下。 "「臣窃见御史韩川言:诸路监司不当拘限资格,专任举主,当令宰相自加选择。

窃缘常调之人,不可不为之立资格,以抑躁进、塞倖门。

若果有贤材,朝廷自当不次迁擢,岂拘此职制?凡年高资深之人,虽未必尽贤,然累任亲民,歷事颇多,知在下之艰难,比於元不歷亲民便任监司者,必小胜矣。

朝廷执政止八九人,若非交旧,无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徇私之嫌,兼所取至狭,岂足以尽天下之贤才?若采访声誉,则爱憎毁誉,情偽万端。

与其听游谈之言,曷若使之结罪保举?故臣奏设十科以举士,其中一科公正聪明,可备监司。

诚\知请属挟私所不能无,但有不如所举者,其举主严加谴责,无所□宥。

则今后自然审择,不敢妄举矣。

至如楚潜等虽无声名,安知其无实用?候其到官无状废职,并举主坐之亦未为晚!」"是月六日帘前对,韩维言光太拘资格,更参详。 "

御史上官均言:「前詔侍从举堪为諫官各二人,又詔荐中外之臣以充监司之选。

夫爱憎好恶者天下之常情,好则相誉而忘其不善,恶则相毁而忘其所可称。

方陛下临御之初,人情未敢营私繆荐,窃恐法久弊生,背公徇己,荐举之人惟亲与旧,则公路塞而真才弃矣。

愿以所举尽报御史台,臣等得以尽知得失,所荐非才,显加谴罚,则真才实行可坐而得,而簄远寒畯之士无不用之叹矣!」"元丰八年十月举諫官,元祐元年二月举监司,三月二十三日均始为察官,此言不得其时,附见韩川云云后。 均集有此全章,更详考之。 "己丑,朝请大夫、直龙图阁张頡为户部侍郎。

右司諫苏辙言:頡猜、险、邪、佞、狡、愎、闇、刻,具此八德,了无一长。

除目初下,中外惊疑。

臣非敢风闻臆度,谨具实状如左:

一、頡为广南运\使日,朝旨那移兵马就食全、永。

经略使赵□为见顺州戍兵年满合替,遂差兵戍顺州,却令顺州替兵就食全、永。

頡但知出纳之吝,恐往来戍兵縻费钱粮,一日之间四次移牒,故作行遣,申奏赵□不肯移兵。

又奏□暗添韶州雇夫钱六万贯。

又奏□违法差衙前。

朝旨令□分析,乃是頡判状令差,□曾具元判状缴奏,其余所奏,更无一事稍实。

因此挟恨迁怒,詬骂桂州官吏作绿衫下包个奴婢,名呼赵□。

仍骂作贼\。

提举官刘谊曾具事状奏闻,有旨罢转运\使。

一、頡为转运\使日,有安南般粮夫数千人逃还,已经曲赦放罢,每人只有欠官米钱七百。

后来,頡欲差人往全州般粮,遂召阳朔县令魏九言、临桂县令李译,勒令差两县逃亡夫往全州般粮。

仍令九言取本县百姓莫饭奴等七人状,云所欠官钱七百,情愿往全州般粮填还。

其七人中有三人不係逃亡,只取四人情愿状,便差数千人。

况欠钱止於七百,而全州水路二千余程,岂有情愿之理?因此溺杀人不少,致人户经提举司过状,亦是刘谊具事由闻奏,方始住差。

一、頡为桂州经略使日,有安化州首领以本族饥饉,依旧例借粮於宜州。

頡指挥宜州不借一粒,致夷人作过,於省界偷牛。

因此夷汉互相讎杀。

頡更无方略,直令宜州兴兵討之,致本州官兵陷没。

頡又遣数千人令供备库副使费万往討之,全军皆没。

頡又遣路分都监王奇知宜州,仍以数千人入討,全军覆没。

事闻朝廷,先帝为之旰食,遣谢麟將数万人,费百余万贯,竟以招降而定。

頡以措置乖方,致陷两將兵马,而费万、王奇之死,又不以实奏,因转运\使马默等论列,朝旨差宾州推官朱恂取勘,因此落职夺官,知均州。

右臣所论三事,皆有文案可以覆验,据頡处事乖剌,致寇覆军,与沈起刘彞同罪,理合诛窜,所以累次常获□宥者,盖其家素富,本以行赂得进。

乡近辰、锦\,多蓄奇砂,尝以献遗前宰相王珪。

珪每出示亲客云:「此砂张頡所献。

」以此曲为盖庇。

今来纵未黜废,岂可特膺非次擢用?兼臣访闻三省执政,本不知其人,失於采听,为荐者所误。

若置之户部,必害民物。

伏乞追寢前命,以厌公议。

詔付三省,进呈不行。

辙又回奏,皆留中不出。

辙又具申三省,卒不行。

"第二状十一,第三状十二,第四状十八,第五状二十三,申三省二十六。 "

朝议大夫、直龙图阁、江淮等路发运\使蒋之奇为集贤殿修撰、知广州。

"吕大忠除发运\,当是代之奇,而实录失不载,十四日朱光庭云云可考。 "

詔雄州云翼两指挥依旧存留,各以三百人为额。

太常寺言:將来明堂、景灵宫应行事,詹事导驾仪仗,內押当官、宗室遥郡、禁军都虞候以上,並赴陪祠立班,余不赴。

詔三省官,寺监长、贰,非明堂行事者,亦令陪祠立班。

又詔:「大礼在近,诸处奏到公案,经歷去处,虑有住滯,並令进奏院自今至降赦,如递到公案,即时投下本处,当日进呈讫,连送大理寺。

有住滯经歷处,当议勘责,经赦不原。

礼部言:「將来明堂、景灵宫皇帝亲行仪注,准朝旨復设小次。

缘近议设皇帝版位於阼阶之上,今来小次合於明堂阼阶之东,丹墀之上,西向陈设。

」从之。

"五日事移入此。 "

司马光札子乞约束州县抑配青苗钱曰:「检会先朝初散青苗,本为利民。

故当时指挥並取人户情愿,不得抑配。

自后因提举官速要见功,务求多散,讽胁州县,废格詔书,名为情愿,其实抑配。

或举县勾集,或排门钞札。

亦有无赖子弟谩昧尊亲,钱不入家。

亦有他人冒名诈请,莫知为谁,及至追催,皆归本户。

朝廷深知其弊,故悉罢提举官,不復立额考校,访闻人情安便。

昨於四月二十六日有敕令给常平钱谷,限二月或正月,只为人户欲借请者及时得用。

又令半留仓库,半出给者,只为所给不得輒过此数。

至於取人户情愿,亦不得抑配,一遵先朝本意。

虑恐州县不晓朝廷本意【八】,將谓朝廷復欲多散青苗钱谷,广收利息,勾集抑配,督责严急,一如向日置提举官时。

今欲续降指挥,令诸路提点刑狱司告示州县,並须候人户自执状结保赴县,乞请常平钱谷之时,方得勘会,依条支给,不得依前勾集钞札,强行抑配。

仍仰提点刑狱常切觉察,如有官吏似此违法骚扰者,即时取勘施行,若提点刑狱不切觉察,委转运\安抚司觉察闻奏。

」詔从之。

录黄过中书省,舍人苏軾奏曰:

臣伏见熙寧以来,行青苗、免役二法,至今二十余年,法日益弊,民日益贫,刑日益烦,盗日益炽,田日益贱,谷帛日益轻细,数其害有不可胜言者。

今廊庙大臣皆异时痛心疾首、流涕太息,欲已其法而不可得者。

况二圣恭己,惟善是从,免役之法,已尽革去,而青苗一事,乃独因旧稍加损益,欲行紾臂徐徐、月攘一鸡之道。

如人服药,病日益增,体日益羸,饮食日益减,而终不言此药不可服。

但损其分剂,变其汤使而服之,可乎?

熙寧之法本不许抑配,而其害至此。

今虽復禁其抑配,其害故在也。

农民之家,量入为出,缩衣节口,虽贫亦足。

若令分外得钱,则费用自广,何所不至?况子弟欺谩父兄,人户冒名诈请,如詔书所云,似此之类,本非抑勒所致。

昔者州县並行仓法,而给纳之际,十费二三。

今既罢仓法,不免乞取,则十费五六,必然之势也。

又官吏无状,於给散之际,必令酒务设鼓乐倡优,或闕扑卖酒牌【九】,农民至有徒手而归者。

但每散青苗,即酒课暴增,此臣所亲见而为流涕者也。

二十年间,因欠青苗至卖田宅、雇妻女、投水自縊者,不可胜数,朝廷忍復行之歟?臣谓四月二十六日指挥以散及一半为额,与熙寧之法初无小异【一○】。

而今月二日指挥犹许人户情愿请领,未免於设法罔民,便快一时非理之用,而不虑后日催纳之患,二者皆非良法,相去无几也。

今者已行常平糶糴之法,惠民之外,官亦稍利,如此足矣,何用二分之息,以贾无穷之怨?或云议者以为帑廩不足,欲假此法以赡边用。

臣不知此言虚实,若果有之,乃是小人之邪说,不可不察。

昔汉宣帝世,西羌反,议者欲民入谷边郡以免罪。

萧望之以为古者藏於民,不足则取,有余则与。

西边之役,虽户赋口敛以赡其乏,古之通义,民不以为非,岂可遂开利路以伤既成之化?仁宗之世,西师不解,盖十有余年,不行青苗有何妨闕?况二圣恭俭,清心省事,不求边功,数年之后,帑廩自溢。

有何危急,而以万乘君父之尊,负放债取利之谤?锥刀之末,所得几何?臣虽至愚,深为朝廷惜之。

欲乞特降指挥,青苗钱谷今后更不给散,所有已请过钱斛,候丰熟日分作五年十料隨二税送纳。

伏乞圣慈念其累岁出息已多,自第四等以下人户,並与放免,庶使农民自此息肩,亦免后世有所讥议。

兼近日謫降吕惠卿告词云:「首建青苗,力行助役。

」若不尽去其法,必致奸臣有词,流传四方,所损不细。

所有上件录黄,臣未敢书名行下。

庚寅,御史中丞刘挚言:「臣近以吕惠卿责降告词有『首建青苗』之语,而青苗之法未罢,曾具论列,不蒙采纳,理有未安,义难苟止。

盖天下之理惟有是非而已。

陛下谓青苗之政是耶?非耶?苟以其法为是也,则首议者无可责,苟以其议为非也,则此法不当行,二者甚易晓也。

夫青苗之害,繇熙寧以来至于今日,论者不知其数。

幸蒙陛下修復政事,哀惠疲民,苟以此时不罢此法,则生灵困穷之患无时可免。

况已有今年二月敕命,用常平旧法施行,故天下已尝鼓舞矣。

不意復有四月申明,翻以谓旧法者,青苗敛散之事也,而人失望,然而法行如故,迟迟不改,此何义哉?且赏罚黜陟,要以当其功罪,则人心服。

号令所以信天下,非罔天下也。

今一事而两用之,其用之於责人则以为非,其用之於取息则以为是,名实不应,深累国体。

臣恐四方有以窥朝廷,而罪人岂得无词乎?詔书既已明布天下矣,使青苗真是良法,国用真有所赖,陛下犹当不惜改罢,弃利就义,以布信於天下,况於詔语自指以为□国害民之事哉!伏望圣慈再加究察,速令检会依今年二月敕命,用嘉祐常平旧法申明施行,以一政令,使民苏息,被罪者慑伏。

贴黄称:「青苗散敛岁利不少,诚\可以少佐用度。

臣非不知上体朝廷理财之意,但以詔命与政事不同,为国之累,须当舍小利以就大信。

兼此法困民,今虽约束不得抑勒,譬如疾病,根本既存,它日兴利之臣復出,据本根而张大之,则天下穷竭之患,是今日遗之也,可不惜哉!」

又贴黄称:「朝廷若见得国用须赖此钱,必不可罢。

而惠卿告命,当如何解释,以取信於天下,而杜罪人之词?臣亦夙夜求其说而不可得。

然青苗之法有情愿、有抑勒。

始者陕西之法,先观稼之厚薄,察岁之丰凶而散敛之,民皆情愿,故无大害。

至熙寧取此以为补助之法,而惠卿之徒乃隨事增虐,意专在利,校岁额多寡,立官吏殿最,遴选使者劫而成之。

於是抑勒之祸生,以致发七难以詰责韩琦,布告天下,则青苗之患实惠卿为之。

昨者降词,岂非责惠卿首议假法以兴抑勒之事哉?虽然詔语不曾如此分別,而但云『首建青苗』而已,则此理何缘申明?今不若翻然扫去余弊,以幸天下,以昭圣朝重信轻利之政。

」"元祐元年八月五日。 "

左司諫王巖叟、右司諫苏辙、左正言朱光庭、右正言王覿言:

臣等屡有封事乞罢青苗,皆不蒙付外施行。

伏以王安石、吕惠卿创行此法以来,天下之士,惟王、吕党人欲以青苗进身者,则以其法为是。

其它士大夫,上自韩琦、富弼,中至司马光、吕诲、范镇,下至臣等辈人,未有一人以为便者。

方安石、惠卿用事,忠言壅塞,不得施行。

小民无告,饮泣受害。

今者二圣临御,尽革觽弊,天下欣欣日望青苗之去。

而近日刪立旧法,益滋中外狐疑,不晓圣意。

窃闻近日左右臣僚,有以国用不足,欲將青苗补其闕乏者,圣心未察,是以为之迟迟。

臣等虽愚,以为自古为国,止於食租衣税。

纵有不足,不过补以茶盐酒税之征,未闻復用青苗放债取利,与民爭锥刀之末,以富国强兵也。

艺祖、太宗之世,四方未平,中国至狭,岁岁用兵,其费不貲。

及真宗东封西祀,游幸亳、宋,造立宫室。

仁宗结好契丹,平定西戎,翦灭南寇,此皆非常大费,而常赋之外,无大增加,未闻必待青苗以济国用。

今二圣恭俭,安静无为,四海之富,与祖宗无异,何忧何虑,而欲以青苗富国乎?臣等以为皇帝陛下富於春秋,未尝接见多士,太皇太后陛下览政帷幄,未能博听髃议,听纳之道於斯实难。

窃谓臣下每有献言者,宜一切折以公议,彼既欲散青苗,而臣等以为不可,陛下受其所言,而臣等封事遂留中不出。

臣等不知陛下何以断其是非,而信之如此之篤乎?陛下必欲决此深疑,即当尽出台諫所言,付之三省,使之公议得失,不当隱忍,不辨是非,而阴用其言也。

如觽议必以罢之为是,即乞早赐裁断,以慰民心。

必以罢之为非,亦乞显行黜謫,以惩臣等狂妄。

又以状申三省曰:

巖叟等伏见熙寧之初始行青苗,士无贤愚皆知其不便。

是时建议之臣,尽力主张者,不过一二人,而贤士大夫极言其失者,非异人也,盖今之执政尝论之矣。

忠言讜论播於天下,至今传诵以为口实,小民呻吟,欲闻更张,亦已久矣!伏自二圣临御,革去弊法,而青苗之议独无所变者,但令取民情愿,不立定额,州县或散或否,事体不一,天下固已疑之矣。

中间修成本法,使科纳者减半出息。

中外喧言,朝廷欲依旧放债取利。

此声流传,极损圣政。

巖叟等备位諫官,不敢默已,遂与台官前后上言仅数十章,皆不蒙施行。

传闻大臣奏对,有以国计不足,疑误圣听者,遂致此议久而不决。

巖叟等虽愚,窃所未喻也。

盖闻古者圣人在上,食租衣税而已,凡所以奉事郊庙,禄养官吏,蓄兵备边,未尝有闕也。

后世鄙陋,乃始益以茶盐酒税之征,然亦未闻放债取利若此之甚也。

今兹二圣在上,恭俭无为,度越前世,选用执政,將致太平。

巖叟等与天下士民,尚冀朝廷能□酒税之榷,损茶盐之入,以復三代之政,不意今者乃欲以青苗富国,失天下之望也。

王安石、吕惠卿既以此负国,使朝廷被此声於天下,今者又復以此误二圣,此巖叟等区区所深痛也。

近日朝廷责降吕惠卿,告命之出,首以青苗为罪,天下传诵,人人称贺。

柰何詔墨未干,復蹈其故辙乎?且青苗之法,其所以害人者,非特抑配之罪也。

虽使州县奉行詔令,断除抑配,其为害人,固亦不少。

何者?小民无知,不计后患,闻官中支散青苗,竞欲请领,钱一入手,费用横生,酒食浮费,取快一时,及至纳官,贱卖米粟,浸及田宅,以致破家,一害也。

子弟纵恣,欺谩父兄,邻里无赖,妄託名目,岁终催督,患及本户,二害也。

逋欠未纳,请新盖旧,州县欲以免责,纵而不问,三害也。

常平吏人,旧行重法,给纳之赂,初不能止,今重法既罢,贿赂公行,民间所请,得者无几,四害也。

四事为害,虽復除配之弊,亦无如之何,而况抑配未必除乎?巖叟等职在言责,目睹弊事,默而不言,则上负朝廷,下负民物,若未得请,决无中止之议,伏乞尽取前后章疏看详施行,以允公议。

辛卯,司马光札子:「昨於四月二十六日降指挥,令於正月、二月支散常平仓钱谷。

窃虑州县多不晓朝廷之意,將谓却欲广散青苗钱,多收利息,严行督责,一一如未罢提举官时。

勘会青苗钱,利民甚少,害民极多。

臣民上言,前后非一。

今欲遍行指挥,下诸路提点刑狱司,自今后其常平钱谷,只令州县依旧法趁时糴糶。

其青苗钱更不支俵,所有旧欠二分之息,尽皆除放,只令提点刑狱契勘逐州县元支本钱,隨见欠多少分作料次,隨税送纳。

」詔从之。

"旧录云:詔府界、诸路提点刑狱司,自今后常平钱谷,令州县依旧法糴糶,其青苗钱更不支俵。 先是,御史中丞刘挚言:「乃者朝廷患免役之弊,下詔改復差法,置局设官,以议施行之敘。 施之仓卒,改而立雇募之议,继又为招募之法。 朝廷患常平之弊,並用旧制,施行曾未累月,復变青苗之法。 其后又下詔切责首议之臣,而敛散之事,至今行之如初。 此二者大事也,而反復二三,虽近侍谋\议之臣,曾不敢必知法將安出,尚何以使天下信之?而中书舍人苏軾亦言,青苗钱斛今后更不给散【一一】,其已请者,俟丰熟日,分作五年十料隨二税送纳,或自第四等以下人户並蠲放之。 左司諫王巖叟、右司諫苏辙、左正言朱光庭、右正言王覿又继諫,屡请罢青苗,皆不蒙付外,乞尽出台諫所言,使三省公议得失,如觽议以罢之为是,即赐裁断,以慰民心,以罢之为非,亦乞显行黜謫,以惩狂妄。 始先帝追法先王,修补耕助敛之法。 司马光、刘挚之徒爭议,至以为放债取利,先帝斥而不用。 至是相反,在位挟怨改革,是时天下已被其患,髃听骇焉。 」新录但刪去「始先帝」至「骇焉」等语,余悉用旧文。 按:当时罢青苗前后议论最多,不可不尽载,今悉检討追附。 绍圣史官诬罔,固难以欺后世,而绍兴史官亦□不与辨。 若谓不足辨,则所失有甚於此者矣。 又司马光、苏軾及台諫官等议论,倘不尽载,必遂因循放失,可不惜乎?玉牒:辛卯,詔常平糴便依旧法,罢支青苗钱。 "

初,同知枢密院范纯仁以国用不足【一二】,建请復散青苗钱。

四月二十六日指挥,盖纯仁议。

时司马光方以疾在告,不与也。

已而台諫共言其非,皆不报。

光寻具札子,乞约束州县抑配者。

苏軾又缴奏乞尽罢之,光始大悟,遂力疾入对,於帘外爭曰:「不知是何奸邪劝陛下復行此事【一三】!」纯仁失色却立不敢言。

青苗钱遂罢,不復散。

王巖叟等言所称大臣,实指纯仁也。

"韩瓘录刘安世语云:温公与黄门公道合志同,无异同之论。 但范尧夫欲行七色钱,稍復免役。 温公方病,自力而出,帘前对言:「小人欲以乏财动朝廷,稍復免役之法。 」不知谓谁?尧夫失色却立,卒不敢出言。 后来尧夫之去,鴜因安世章疏,且及前事也。 据刘安世元祐四年五月末劾范纯仁疏,则纯仁盖乞令州县於存留一半常平钱斛之外,依旧散青苗息钱,非欲行七色钱及稍復免役也。 韩瓘误记,今不取。 四月二十六日指挥,具注在本日。 吕本中杂说:「神宗病甚不能言,宣仁谓曰,我欲为汝改某事某事,凡二十余条,神宗皆点头应,独至青苗法,再三问,终不应。 熙寧初,神宗与二王禁中打毬子,上问曰:『二王欲赌何物?』徐王曰:『臣不別赌物,臣若嬴时,只告陛下罢了新法。 』」"

太皇太后諭辅臣曰:「台諫官言,近日除授多有不当。

」司马光言:「朝廷近詔臣僚举可任监司。

既令各举所知,必且试用,待其不职,然后罢黜,亦可并坐举者。

」吕公著曰:「举官虽是委人,亦须执政审察人材,择可用者试之。

」光曰:「自来执政只於举到人中取其所善者用之,余悉弃去,何尝审择?」韩维曰:「光所言非是。

朝廷极士大夫之选,择执政七八人,岂可谓抡选无益,而直信举者之言?且刑罚者,但可施於已然之后。

今不先审察,待其不职而罚之,甚失义理。

」李清臣曰:「若待其不职然后罢黜,人必有受其弊者。

」公著曰:「近来除用多失,亦由限以资格。

」维又言:「光持资格太谨,若抡选失人而空守资格,欲以何用?」光又曰:「资格岂可少?」维又曰:「资格但可施於敘迁,若升擢人材,岂可拘於资格?」

吏部侍郎兼侍讲傅尧俞,以职烦目病,乞罢侍讲。

司马光请改尧俞为侍读,而用著作郎范祖禹兼侍讲。

祖禹,吕公著之貋也,请避嫌。

光奏:「宰相不当以私嫌废公议。

」韩维奏:「朝廷遴选执政,本以进达贤能为职,今乃以执政妨用人,不可。

方今人材难得,幸而有可用之人,又以执政故退罢。

若七八执政各避私嫌,甚妨贤路,且多存形跡,非大公之道。

」遂以祖禹兼侍讲。

右正言王覿言:「臣伏见今年闰二月五日敕,勘会元丰八年三月六日赦恩已前命官诸色人被罪,今来进状诉理【一四】,据案已依格法,虑其间有情可矜恕或事涉冤抑,合从□减者,委官看详闻奏。

并今年三月十五日敕,应係赦前命官诸色人被罪合行理诉,限半年进状。

臣窃闻自有上件朝旨置局以来,凡有情可矜恕,事涉冤抑,获申雪者甚多。

中外人情既知朝廷哀矜冤抑,故见今陈诉者未已,而旦夕半年之限將满,窃恐簄远衔冤之人,闻詔后时,未及自陈者尚觽。

臣欲乞指挥下诉理所,更与□展日限,庶几衔冤之人皆得洗雪,可以推广圣恩,感召和气。

贴黄称:「检会元丰公式令,诸赦书许官员诉雪过犯,自降赦日二年外投状者,不得受接。

即是常赦许官员诉雪,刑部犹限二年,若该元丰八年三月六日赦恩者,刑部自须至来年三月六日方不接状,所有今来诉理所日限,欲乞依前项令更展至元祐二年三月五日终【一五】。

如此则凡经刑部定夺不该雪除者,诉理所该看详施行也。

」詔展诉理所日限至元祐二年三月五日终。

"旧录云:先是,詔至元丰八年三月先帝上宾之日,议者切齿,奸臣欲弥缝其失,故又改焉。 新录辨曰:前此诉理所事,截自哲宗登极大赦之前,既而赦后復有诉理者,故更展二年,此事甚明。 以为先帝上宾之日,非也。 自「先是」至「改焉」三十一字並刪去。 按展诉理限自是从王覿奏请,新录似未详考,今明著之。 "

户部言:按察成都府等路茶事司奏乞先次废罢成都府在城博卖都茶场,止令产茶州县元置场处,依未置都茶场日前任便贩卖。

从之。

太仆寺言:本寺主簿二员止是勾考簿书,並无职事,欲乞令通管寺事。

从之。

其余寺、监准此。

內太常寺、国子监主簿只通管杂务。

詔:「將来明堂礼毕,御宣德门,肆赦,所有诸班马队、御龙直步队,为未听乐,更不呈引。

詔鄜延路经略司:「如夏国有首领传道信息,意欲归汉,即说諭以夏国已恭顺纳款,必不收接。

若將领部族投来,亦依此婉顺说諭约回。

如人数觽多,不肯听从,即量以人马约出汉界。

并下逐路经略司,依此指挥。

」"旧录云:夏人归国,旧许收纳,故得不死。 自是约回,多不全存焉。 新录已削去,今从新录。 "

注释【一】勘会常平仓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五四乞趁时收糴常平斛斗白札子於「勘会」下有「旧」字。

按熙寧变法时以旧常平仓法不善,而將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

司马光於此作新旧二法比较,当以有「旧」字为优。

【二】既约定三等价「等」原作「年」,据同上书及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一○常平改。

【三】仍委提点刑狱常切提举觉察「切」原作「平」。

按熙寧变法时置提举常平,元祐復旧悉罢之;下文有「仍仰提点刑狱常切觉察」,作「平」误,今据同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改。

【四】巖叟又论灾伤七分已上方许贷谷「七分」原作「七八分」,据阁本及宋史卷三四二王巖叟传、宋会要食货五七之一○刪。

【五】富家巧以贱价取之「富」原作「蓄」,据阁本改。

【六】盖志在□下而利人「在」字原脱,据阁本及下文补。

【七】并关陞或注授差遣「关陞」原作「闕陞」。

按「关陞」为宋代官场考功专门用语,宋史卷一五八选举志载有文臣关陞格和武臣关陞格,今改。

【八】虑恐州县不晓朝廷本意「虑」字原脱,据阁本及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五四约束州县抑配青苗钱白札子补。

【九】或闕扑卖酒牌「闕」,东坡奏议卷三乞不给散青苗钱斛状作「关」。

【一○】与熙寧之法初无小异「法初」原互倒,据同上书及阁本、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一○青苗乙正。

【一一】今后更不给散「后」原作「从」、「散」原作「钱」,文义不清,据本卷上文己丑条苏軾奏「青苗钱谷今后更不给散」及同上东坡奏议改。

【一二】同知枢密院范纯仁以国用不足「不」原作「下」,据阁本、活字本改。

【一三】不知是何奸邪劝陛下復行此事「下」原作「不」,据阁本、活字本改。

【一四】今来进状诉理「今」上原衍「令」字,据阁本刪。

【一五】欲乞依前项令更展至元祐二年三月五日终「更」原作「文」,据阁本及注文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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