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三百八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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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三百八十三 李焘

起讫时间 起哲宗元祐元年七月丙子尽其月

卷名 续资治通鑑长编卷三百八十三

帝号 宋哲宗

年号 元祐元年"丙寅,1086"

全文

七月丙子,御史中丞刘挚言:「臣伏睹今年二月敕书,常平钱物依旧状施行,詔令既下,中外晓然。

至四月復有指挥,申明前令,而青苗之法行之如初。

近日责降吕惠卿詔命,復有首建青苗之词,反覆二三,人情疑惑。

臣近曾具状论列,未蒙处分。

臣窃以号令天下以信为主,始谓青苗无益百姓,罢从旧法,曾未累月,俄復施行,今又以责首议之臣,而其法尚存,初无釐改,臣愚不知朝廷大意安在。

以谓此法当存,则从旧法之敕,责议臣之词,布满中外矣;以谓议者有罪,则敛散取息,至今行之。

二者之间,无有一可,外无以示信百姓,下无以塞被责者之心,其於国体所损非一。

又况青苗之事,自熙寧以来,议者纷纷,利害固已较然明白,臣不復具道,伏望速赐检臣前奏,特降指挥,用今年二月詔令,应常平事,並依旧法施行。

贴黄称:「前降指挥,依常平旧法施行,於理自是熙寧以前提刑司旧法,而异议之人,犹谓旧法是熙寧后来之法,故欲缘此復行聚散之事。

今须明降指挥,依嘉祐旧法施行。

」"此奏以七月二十一日上,今附此。 前奏以六月二十六日上,已移见本月日。 "

成都府、利州路鈐辖司奏:「提举陕西等路买马监牧公事陆师閔奏:『勘会成都府、利州路经制买马司准朝旨於雅州灵关、嘉州中镇等寨置场买马数,內雅州灵关寨並无蕃、蛮马,元未曾置场外,其嘉州中镇寨虽曾置场,亦无买到马数,今来未敢废罢。

』奉旨令成都府、利州路鈐辖司相度闻奏。

本司今相度雅州灵关、嘉州中镇等寨置场买马,並合废罢。

」从之。

"此据嘉州编录册,乃七月二十一日圣旨,今依本月日增入。 初置场在元丰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

丁丑,詔太常寺仍旧置太祝一员,以吕诲子宣德郎由庚为之。

从尚书右丞吕大防、同知枢密院事范纯仁请也。

"五月十二日,詔太祝兼奉礼,初罢太常寺太祝。 少卿鲜于侁言:神考釐定官制,太常设奉礼、太祝各二员,事合古制,理难废减,请復置,仍请自朝廷选学行之人。 詔从之。 五月十二日所书,乃云太祝兼奉礼,不云罢太祝。 此云復置太祝,与前书不同,当考。 吕、范等建请,在五月二十二日。 "

监察御史孙升言:知濮州盛南仲近除广南东路转运\副使,南仲行己无耻,不能防闲其家,伏乞追寢除命,以允公议。

詔淮南转运\司体量,诣实以闻。

"南仲除漕,在六月二十八日,要见后来如何。 "

詔怀化將军、管勾蕃坊公事新雅托勒迁归德將军,以广东转运\司言,乞用登极赦特推恩故也。

尚书省言:「监司厅宇所在及所部州县刑狱,除依条点检外,不得令承勘官吏取礏推鞫,著为令。

」从之。

"新本削去。 "

左司諫王巖叟言:「臣伏以天下之可哀者,莫如老而无子孙之託,故王者仁於其所求,而厚於其所施。

此遗嘱旧法,所以财产无多少之限,皆听其与也;或同宗之戚,或异姓之亲,为其能篤情义於孤老,所以财产无多少之限,皆听其受也。

因而有取,所不忍焉。

然其后献利之臣,不原此意,而立为限法,人情莫不伤之。

不满三百贯文,始容全给,不满一千贯,给三百贯,一千贯以上,给三分之一而已。

国家以四海之大、九州之富,顾岂取乎此?徒立法者累朝廷之仁尔。

伏望圣慈特令復嘉祐遗嘱法,以慰天下孤老者之心,以劝天下养孤老者之意,而厚民风焉。

如蒙开纳,乞先次施行。

」从之。

"新旧录並称臣僚上言,按此乃王巖叟奏请也,今具载之。 "

措置熙河兰会路经制财用司言:「本路五州军谷价甚贵,盖自军兴之后,旧田或废,新田未辟,地产全少。

请惩客人邀求厚利及银、绢、盐钞、公据,价必平,经费渐省,仍著为令。

」从之。

"二录並同,此必有误。 "

詔都省每季差省曹不干碍郎中一员,赴榷货务,检察见在钱物并交引数目申省;及令户部差元丰库监官一员,不妨本职,兼管封桩米、盐、钱物,令除本务当支外,每旬据见在数交拨封桩。

"新本削去。 "詔具以前约束官吏侵扰役人条法颁下诸路,从苏辙所奏也。

"辙五月二十六日、又六月十七日两奏。 "

刑部言:「权知徐州马默奏:『昨都转运\司指挥,凡军人偷盗本司物,並申本司牒安抚司行刺配,望看详所犯情轻者,並给公据放还。

』今请如所奏,委提刑司看详,仍具放还人数、犯因由以闻。

」从之。

"新本削去。 "

詔:「承代保甲教阅之人,愿投军者,如中保甲第一等弓弩,许令招刺;所增例钱物,给其保甲正身並家人。

如投军年二十六已上、中等弓弩,减一指招刺。

二十五已下,更不用事艺累减。

开封府界准此。

」"新本削去。 "

监察御史上官均奏:「臣窃见前日敕令,太中大夫、諫议、待制以上,每岁以十科荐士,兹见陛下博收髃才、因能任官之意。

自三代以来,设官分职,虽多寡不同,然取人大要,不过或以德进,或以事举,或以言扬,而仲尼之门,论其於长,亦曰德行、言语、政事、文学而已。

今以十科取人,其於德行、言语、政事、文学之选,固已兼取;然论取士,止於治财赋、听狱讼、断请讞三事而已,窃恐取士之目有所未尽。

何则?能治财赋者,未必长於听狱,能听狱者,未必长於断讞,能此三者,未必□信敏惠,足以长人。

今之所谓长人之官者,守令是也。

今之守令,虽有累岁月用荐举关升之法,然至於剧邦大邑,若止循资序,不加选择,恐未必得人,有美锦\学制之弊。

不独如是,自比年以来,郡县考课之法,文具而不行,未闻擢一良守,进一贤令,以劝天下。

故郡县之吏亦务为碌碌细故,谨守绳墨,治簿书、督租税而已,未闻谆谆慈良,以治人为意。

盖自非豪杰自信之士,未有不待赏而后劝也。

若曪赏不加,荐举不及,天下守令长於理剧者,岂復有亹亹乐进之心哉?臣欲乞於十科外,更益以材堪治人、能拨烦者,別为一科,剧郡大邑有闕,因以除授。

如此,则人无遗才,而天下之守令莫不劝矣。

守令劝,则郡县之政理,天下之民被朝廷之德泽,而太平之功立矣。

」"均奏此以七月二十二日奏。 "不报。

均又再奏,久之,乃立知县、县令治剧保举考较法。

"均奏以七月二十二日,再奏无月日。 其再奏与前奏不异,但论说加详耳。 十一月二十二日,乃立知县、县令治剧保举能治剧条、考校法,盖采用均言也。 旧录先於五月六日书保举能治剧条,又於十一月二十二日重书保举条,并立考较条,新录因之,皆误也。 七月一日乃行十科,二十二日均乞益理剧,若五月六日已有能治剧指挥,即均不应於七月二十二日方更申言,兼行十科,则能治剧者固未有专令保举指挥,其误明甚,合削五月六日所书,独存十一月二十二日所书。 仍以均奏疏附七月二十二日。 "戊寅,前吏部侍郎苏颂为刑部尚书。

颂初除丧也。

己卯,上批:「近夏国累遣使至,虽怀恭顺,而其情难测,可戒飭边將及陕西、河东边郡,密为备御。

各须將领、兵马、芻粟几何,可备缓急,仍同转运\司计置粮草,具委无闕误以闻。

左仆射司马光等言:「臣等闻王者设官分职,居上者所总多,故治其大要;居下者所分少,故治其详细;此理势之自然,纪纲所由立也。

是以周官小宰,官府之六属举邦治,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

凡宰相上则启沃人主、论道经邦,中则选用百官、赏功罚罪,下则阜安百姓、兴利除害,乃其职也。

至於簿领之差失、期会之稽违、狱讼之曲直、胥吏之迁补,皆郎吏之任,非宰相所宜亲也。

古人有言:『察目睫者不能见百步,察百步者不能见目睫。

』言详於近者必略於远,谨於细者必遗於大也。

今尚书省,事无大小,皆决於仆射,自朝至暮,省览文书,受接辞状,未尝暂息。

精力疲弊於米、盐细故,其於经国之大体、安民之远猷,不暇復精思而熟虑,恐非朝廷所以责宰相之事业也。

窃以六曹长官,古之六卿,事之小者,岂可不令专达【一】?臣等商量,欲乞今后凡有詔令降付尚书省者,仆射、左右丞签讫,分付六曹誊印,符下诸司及诸路州施行。

其臣民所上文字,降付尚书省仆射、左右丞签讫,亦分付六曹本曹尚书、侍郎及本厅郎官次弟签讫,委本厅郎官討寻公案、会问事节、相度理道、检详条贯,下笔判云『今欲如何施行』,次第通呈侍郎、尚书。

若郎官所判已得允当,则侍郎签过,尚书判准,应奏上者奏上,应行下者直行下;即未得允当者,委侍郎、尚书改判。

事之可否,皆决於本曹长官。

其文字分付本厅郎官之时,委本曹长官隨事大小凿限,若有稽违,即行纠劾。

即委的有事故结绝未得者,申长官展限,更不经由仆射、左右丞。

即改更条法,或奏乞特旨、或事体稍大、或理有可疑,非六曹所能专决者,听诣仆射、左右丞咨白,或具状申都省,委仆射、左右丞商议,或上殿取旨,或头签札子奏闻,或入熟状,或直批判指挥。

其诸色人辞状,並只令经本曹长官陈过尚书、侍郎、本厅郎官次第签押判决,一如朝廷判下臣民所上文字【二】,次第施行。

若六曹不为收接及久不结绝,或判断不当,即令经登闻鼓院进状,降下尚书省,委仆射、左右丞判付本省不干碍官员看详定夺。

若本曹显有不当,即行纠劾。

所贵上下相承,各有职分,行遣简径,事务办集。

」"乞合两省为一札子后,列左右仆射,门下、中书侍郎姓名,令六曹长官专达札子后,列左右仆射、左右丞姓名,並见司马光集,此两札子盖同时所作也。 按范祖禹誌司马康墓,云乞合两省为一札子,光未及上而卒,而司马康未为諫官时上之。 四年十月乃除右正言,不知令六曹长官专达札子曾与不曾上。 又案实录七月二十四日所书,则六曹长官专达,实已施行。 光集又具载上官均元申请奏,云七月二十八日三省同进呈,得旨「依」。 与实录二十四日所书不异,但日不同耳。 此札子所论,与二十四日所书及二十八日进呈,事亦无以异,不知何故两出,盖光等先有是请,上官均亦及之,同时进呈得旨也。 其日不同,则字或有差误耳。 今□书之。 四年八月八日司马康上光遗奏二篇,六曹长官专达,其一也。 与此元年七月二十四日所奏实同,不知何故康又上之,岂当日奏状偶存別本,虽已施行而康未及知,因具以闻乎?"

监察御史上官均亦奏乞尚书省事类分轻重,某事关尚书,某事关二丞,某事关仆射。

於是三省同进呈,今欲应尚书省事旧有条例【三】,事不至大者並委六曹长官专决。

其非六曹所能决者,申都省委仆射、左右丞同商量,或送中书取旨,或直批判指挥。

其常程文字及讼牒,止付左右丞施行。

若六曹事稍大及有所疑,方与仆射商量,若六曹施行不当及住滯,即委不干碍官定夺根究。

庶上下称职,事务办集。

从之。

"上官均奏请及三省同进呈,並据司马光集,今实录但载三省言,不出上官均奏请,又係之二十四日。 今日则依实录,事则依光集。 均家传载均奏议尤详,要不出光意也,或刪取增入。 "

户部言:府界诸路州、军钱谷文帐,旧申三司者,昨付逐路转运\司点磨;其常等文帐,旧申司农寺监者,昨付逐路提举司点磨;及在京库务文帐见分隶礼、兵、工曹者,诸並收归户部。

从之,用司马光闰月所奏立法也。

"苏辙八月十七日论奏【四】,今附此。 "

右司諫苏辙言:

臣窃闻熙寧以前天下财赋文帐,皆以时上於三司,至熙寧五年,朝廷患其繁□,始命曾布刪定法式。

布因上言:「三部胥吏所行职事非一,不得专意点磨文帐,近岁因循不復省阅。

乞於三司选吏二百人,专置一司,委以点磨。

」是时朝廷因布之言,於三司取天下所上帐籍视之,至有到省三二十年不发其封者。

盖州、郡所发文帐,隨帐皆有贿赂,贿赂各有常数,已足者皆不发封。

一有不足,即百端问难,要足而后已。

朝廷以布言为信,帐司之兴,盖始於此。

张设官吏,费用钱物,至元丰八年首尾七八年间,帐司所管吏仅六百人,用钱三十九万贯,而所磨出失陷钱,止一万余贯。

朝廷知其无益,遂罢帐司,而使州、郡应申省帐,皆申转运\司。

內钱帛、粮草、酒麴、商税、房园、夏秋税管额、纳毕盐帐水脚、铸钱物料、稻糯帐,本司別造计帐申省。

其驛料、作院欠负修造竹木杂物、舟船柴炭、修河物料、施利桥船物料、车驴草料等帐,勘勾讫架阁。

盖谓钱帛等帐,三司总领国计,须知其多少虚实,故帐虽归转运\司,而又令別造计帐申省。

至於驛料等,非三司国计虚贏所系,故止令磨勘架阁。

又诸路转运\司与本部州军,地里不远,取索文字近而易得,兼本道文帐数目不多,易以详悉。

自是外內简便,颇称允当。

今户部所请收天下诸帐【五】,臣未悉为收钱帛等帐耶?为并收驛料等帐耶?若尽收诸帐,为依熙寧以前不置帐司,不添吏人耶?为依熙寧以来復置帐司,復添吏人耶?若依熙寧以前,则三二十年不发封之弊,行当復见;若依熙寧以来,则用吏六百人,磨出失陷钱一万余贯,而费钱三十九万贯之弊,亦將復见。

臣乞朝廷下户部,令子细分析闻奏。

然臣窃详司马光元奏:「自改官制以来,旧日三司所掌事务,散在六曹及诸寺监,户部不得总天下财赋,帐籍不尽申户部,户部不能尽知天下钱谷之数,欲乞令户部尚书兼领左右曹;其旧三司所管钱谷财用事,有散在五曹及诸寺监者,並乞收归户部。

」推其本意,盖欲使天下财用出纳卷舒之柄,一归户部,而户部周知其数而已。

今户部既已专领财用,而元丰帐法,转运\司常以计帐申省,不为不知其数也。

虽更尽收诸帐,亦徒益纷纷,无补於事矣。

臣谓帐法一切如旧甚便,乞下三省公议,然后下户部施行。

"八月二十二日户部云云,辙言盖不行。 "

苏辙又言:「臣近奏乞罢支青苗钱,兼访闻台諫官皆有文字论列,至今並不蒙降出施行。

臣伏见熙寧之初,王安石、吕惠卿用事,首建青苗之法,其实放债取利,而妄引周官泉府之言,以文饰其事,天下公议共以为非。

是时韩琦、富弼、司马光、范镇等皆昌言其失,恨不能救。

今二圣在上,照知民间疾苦,改去弊法,既已略尽;兼近日责降吕惠卿,数其罪恶,亦以创行青苗为首;然天下俵散青苗,其实至今未止。

民间疑怪,以为朝廷仍有好利之意。

臣博采觽语【六】,云『近日有臣僚献议,以国用不足为言,由此圣意迟迟未决。

』臣虽至愚,窃为陛下深惜此计。

何者?自古为国,率皆禄养官吏、分给士伍【七】、崇奉郊庙、绥抚四夷,然而食租衣税,未尝有缺【八】。

今陛下力行恭俭,前代帝王所有浮费,一切不为。

今日之计,但当戒飭天下守令,使之安集小民,若能稍免水旱之灾,復无流亡之患,则安靖之功,数年自见,谷帛丰羡,將不可胜用,何至復行青苗,以与民爭利也哉?惟陛下圣性仁厚,凡利民之事,知无不为,若非左右造此危语,动摇圣听,则何至为之废格髃言,以成邪说?然臣窃恐中外不知本末,但见台諫之言皆留中不出,妄意陛下甘於求利,不□细民,远近传闻,所损不细。

臣欲乞陛下,尽將臣僚前后所上章疏付三省详议施行,以弭斯谤。

庚辰,詔梁山军拨往万州租税,令转运\司逐年科折,只就本州输纳。

詔堂除官应避亲者,到官后限一月自陈。

內批:「近闻冯景同水陆院主守智理会地土,是本人故父德诚\於熙寧年中献此地土与秦晋国夫人作功德院,闻德诚\亦曾受却银帛,其事理曲直显然。

自今后如冯景更有词状,尚书刑部不得承接。

」"御集七月二十五日。 "

门下省言:「刑部刪修到不以去官赦降条件,看详当职官以职事墮旷,虽去官不免,犹可言;至於赦降大恩,与物更始,虽劫盗杀人亦蒙□宥,岂可以一事差失,负罪终身?窃谓不以去官赦降原减条內,所留尚多,所刪尚少,今欲更刪改存留。

」从之。

"苏軾自辨疏可附。 "

右正言王覿言:臣伏睹近日詔书,"覿自注云七月二十五日奏,臣伏睹今月八日詔书。 今既以詔书係六月二十八日,故改称近日。 "荡涤隱疵,阔略细故,以开詿误自新之路。

天下幸甚!然臣窃观自古仁圣之君莫过於尧、舜,而尧之为治,其大要乃在於哲而惠也;舜之为治,其先务乃在於难壬人也。

惟其哲而惠,故巧言令色者不得售其私;惟其难壬人,故怀奸挟诈者不得遂其恶。

於是尧乃得以致黎民怀之,而舜乃得以致蛮夷率服也。

伏惟皇帝陛下、太皇太后陛下临政以来,登进忠贤,放出邪恶,可谓哲而惠矣,可谓难壬人矣,惟能不倦以终之,则黎民怀之,岂减於尧,而蛮夷率服,岂愧於舜哉!今者下□大之詔,推旷荡之恩,凡有误先帝任使之人一切不问者,圣意以谓罪显恶鉅者皆已去矣,彼隱疵细故犹治焉,则非所以包荒含垢之义也,故涣然施惠而一洗之,以慰安觽庶之心。

臣虽至愚,尚復何疑,而过计议论以蹈觽怨之机乎?臣但见詔与事违,而名与实异,人情之所共骇。

故不敢嘿嘿以为取容之计,今復为陛下一论之。

詔曰:「罪显者已正,恶鉅者已斥。

」陛下亦常深察乎?罪显者果已皆正耶?恶鉅者果已皆斥耶?若犹未也,则民之具瞻安可欺,世之公论何可诬也!彼碌碌一官、不当权要,罪显而未正、恶鉅而未斥者,固不足虑;而坐庙堂之上、执政之间,陛下日与之谋\议、可否天下之几政者,犹有其人焉,张璪是也。

故詔下以来,知识之士、忠义之臣,莫不愤惋叹息,以谓罪显恶鉅之人方在君侧,而谓之罪已正、恶已斥,则欺罔蔽惑之患,可从而知矣。

虽在□"卜□田"□犬□亩,犹当疾首蹙额而为朝廷忧,况如臣者待罪言责,为陛下耳目之官,乃忍钳口结舌而安处乎?彼张璪之奸邪欺罔,臣自今年二月以来,累有封事具陈其状,及窃闻臣僚论列者非一,陛下不惟置而不察,方且明詔中外,諭以既无罪显恶鉅之人,余皆一切不问矣;璪得乘此以自负,而胶固其邪党。

臣恐自今以往,邪党无射隼之忧,而朝廷有养虎之患。

不惟如是而已,且使天下有以窥朝廷,谓左右大臣罪显恶鉅如张璪,而陛下犹不知之,则四方万里之远、百官髃吏之觽,何以广览兼听,而坐照其奸邪?臣以为陛下不速去璪,无以解天下之惑,无以破髃邪之党,无以隆朝廷之势也。

惟圣慈深察而详择焉,天下幸甚!"王覿奏自注,云七月二十五日上此。 新录以此章为林旦所作,□见九月二十四日璪出时,误也。 元祐杂录亦系之王覿。 当九月十四日以前,林旦固被弹纠矣,自二月以来,累有封事论列,当考。 "

壬午,右司諫苏辙言:

臣顷曾上言,乞將市易欠钱人户,通计所纳息罚钱数,如已纳及元请官本数目,即与除放。

蒙圣恩依此施行,德泽擌霈,所及甚广。

然臣访闻京师欠户,贫下之家从初多作诡名,请改新还旧【九】,以此无缘通计息罚,故除放之恩多止上户。

臣近日再行体问,据通直郎、监在京市易务宋肇为臣言:「若截自欠二百贯以下人户,一例除放,则所放人户至多,事亦均一。

」仍具本务一宗节目及利害文字,请臣论奏。

臣详究其说,窃以为当行之事有五。

市易本钱,前后诸处拨到,共计一千二百二十六万余贯【一○】;中间拨还內藏库等处,共计五百三十万余贯;朝廷支使过,共计三百八十四万余贯;即今诸场务见在【一一】,共计三百五十三万余贯。

將此三项已支、见在计算,已是还足本钱。

则今来人户所欠,皆出於利息,若將见欠三百贯以下人户除放【一二】,所放钱数不多,此事之当行者一也。

见今欠人共计二万七千一百五十五户,共欠钱二百二十七万余贯。

其间大姓三十五、酒户二十七,共欠钱一百五十四万余贯;小姓二万七千九十三户,共欠钱八十三万余贯【一三】。

若將欠二百贯以下人户除放,共放二万五千三百五十五户【一四】,放钱四十六万六千二百余贯。

所放人户九分以上,而所放钱止及二分,此事之当行者二也。

元丰中,朝廷催理欠负极为峻急,然一岁所纳,不过三万贯。

顷来朝廷优假细民,所催微细,自今年正月至今,止及六七千贯。

今且以三万贯为率,犹须七十余年,乃可纳足。

如此,则小姓之家死丧流亡,不可復知。

而国家每岁得失六千贯【一五】,"臣所乞放二百贯以下欠户钱数,於见欠钱数中十分有九之一【一六】。 即是每岁催及三万贯数中,不过催得六千贯而已【一七】。 "如九牛一毛,不为损益,而二万余家困苦,为害至大。

此事之当行者三也。

市易催索钱物,凡用七十人,每人各置私名不下十人。

掌簿籍行文书,凡用三十余人,每人各置贴写不下五人,共约一千余人。

以此一千余人,日夜骚扰欠户二万七千余家。

都城之中,养此蟊贼\,恬而不怪。

此事之当行者四也。

市易之法,欠户拖延日久,或未见归著,及无家业之人,皆差人监逐,遇夜寄禁。

既有此法,则一例公行寄禁,然吏卒顽狡,得钱即放,无钱即禁,榜笞捽縳,何所不至?若不別作擘划,则日被此苦者不知其数。

此事之当行者五也。

伏乞圣慈,以此五事较其利害,断自圣意,特与除放。

或因將来明堂赦书行下,或更溥行诸路,则细民荷戴恩德,沦肌入髓,社稷之利,不可胜计【一八】。

然臣窃见太府寺,令岁终细数课,以本理息,及一分以上,具官员等第保明闻奏【一九】。

自来市易官因此酬奖转官及请赏钱,所得无算。

今来既见市易已支见在实数,能还足本钱【二○】,则以本理息,皆是欺罔。

从前官吏转官、请赏,皆当追夺官爵及所赏钱物,请朝廷根究前后缘市易转官、请赏之人,依理施行。

內有吕嘉问,係创行市易,害民甚深,虽已经责降,尚窃有民社,未允公议,更乞重行窜謫,以谢天下。

所有宋肇札子三道,臣辙备录,进呈如左。

贴黄称:「臣所言放欠事,上係二圣德泽,惟当直出中旨,不宜更显言者姓名。

或须至令三省相度施行,即乞指挥执政勿令宣布。

」"明堂赦书,应內外欠市易司人户,见欠二百贯以下,並特与除放。 盖从辙请也。 三年四月末【二一】,李常奏议更详之。 "癸未,正议大夫、天章阁待制致仕楚建中落致仕为户部侍郎。

中书舍人苏軾缴还词头,奏曰:「臣窃惟七十致政,古今通义,非独人臣有始终进退之分,亦在朝廷为礼义廉耻之风。

若起之於既谢之年,待之以不次之任,则必国家有非常之政,而其人有绝俗之资,才望既隆,中外自服。

近者起文彦博,天下属目,四夷革心。

岂有凡材之流,亦尘盛德之举?如建中辈,决非其人。

窃料除目一传,必致髃言交上,幸其未布,可以追回,所有前件告词,臣未敢撰。

」已而右正言朱光庭亦论建中常才衰耗,將奚所用。

詔建中除命勿行。

"光庭言,据元祐章疏,得旨在八月二日。 今并书。 "

刑部郎中杜纮为右司郎中,奉议郎杜纯为刑部员外郎。

"八月十四日朱光庭云:纯宜令且在河北。 "右司諫苏辙言:「杜纮命下之日,中外疑惑,以朝廷用人必分流品清浊,尚书左右司郎官总督十二司之事,至其迁擢,高者多为左右史,下者犹为直阁、修撰,领三路都漕、发运\使,不一二年即为侍从,自非清望正人,不与此选。

谨按杜纮人品凡近,不知经术,以诵习法律进身,自熙寧、元丰以来为刑部官,諂事宰相王安石,王珪、蔡確以下,脂韦便佞,无不得其懽心。

虽杜纯亲弟,而纯以直进,纮以諂闻,兄弟异心,觽所共悉。

初修熙寧编敕,纮与其议,害民之法,皆经其手。

今復为详定官,奋笔改更,非笑前书,略无愧耻,翻覆隨时,一至於此。

兼与杨汲、崔台符共事岁月甚久,大理寺所勘探报过公事,事干官员,皆刑部下法,朝廷近以所断多有枉滥,差官理雪,凡所平反,十至七八。

汲、台符既以官长被罪,如纮等皆其属官,朝廷虽阔略不问,至於非次擢用,岂宜遽以及纮?窃恐赏罚失当,使天下不服,而汲、台符亦得以为词,为损不细。

或言纮近日押伴西人,朝廷授以指踪,使纮与西人商量,事得了当,右司之命,盖以为赏。

臣以为此有司常事,不足以为功,况为官择人,当以流品为急,若以右司为赏,恐非孔子不以名器假人之义。

伏乞追回前命,以厌公议。

」"苏辙论杜纮在八月一日,今并书。 八月七日又奏。 二年五月十三日纮自右司郎中选大理卿,则辙言初不从也。 "

祕书少监顾临直龙图阁为河东路转运\使。

"临出使,当考。 "

提举崇福宫韩宗师再任,理提刑资序,以宗师自陈父老,从所乞也。

监察御史上官均言近除张公庠广东转运\副使,不当以疾辞。

詔公庠送吏部与合入差遣。

"朝请大夫张公庠权广西运\副事,在六月八日。 "中书省言,左仆射司马光以足疾免明堂大礼使。

詔改差右仆射吕公著为大礼使,门下侍郎韩维为礼仪使,中书侍郎张璪为仪仗使,同知枢密院事安燾为卤簿使,尚书左丞李清臣为桥道顿递使。

供备库使张楙押赐夏国主生日礼物,內殿崇班安愈押赐中冬时服,仍假閤门祗候。

户部言乞罢市易所置卖盐场。

从之。

又言:今诸曹寺监钱物悉收归户部【二二】,独府界钱谷旧係三司主管,今归府界提点司,未曾釐正,亦请收归本部。

从之。

措置熙河兰会路经制财用司言:「本路五州、军,皆极边,难於和糴,常患客旅邀价。

请詔茶场司,毋得於並边州、军博糴斛斗,及茶场司应副熙河路钱九十万贯,听於本路五州支拨。

」从之。

翰林学士承旨邓温伯言【二三】,学士如独员,每两直乞免一宿,候有双员,即依故事。

从之。

詔府界三路保甲,遇本户灾伤及七分以上,並免放当年冬教,讫奏。

"苏辙初九日奏。 "

刑部言:「刑狱案可以两断者,更不取会,单状,著为令。

」从之。

甲申,詔:「武学上舍生补中及一年、公试弓马策义两次皆入优等、不曾犯五等罚,令保明闻奏,量材录用。

仍每年不得过一名,令看详国子监太府条制所立法。

詔沙苑监拨入右厢提点司。

"元祐元年七月二十九日。 "

太仆寺状:「沙苑监先隶河南监牧司,昨因废监,拨归髃牧司,寻因置髃牧行司,拨入行司管係。

其行司后改为提举监牧司,今已降朝旨,拨入右厢提点司,即买马监牧司更不管係。

其提举陕西等路买马监牧司名,合除去监牧二字。

」从之。

"法册二年二月十六日密札,此事或不须载。 "

右司諫苏辙言:「臣窃见淮南春夏大旱,民间乏食,流徙道路,朝廷哀愍饥饉,发常平义仓,及截留上供米,以济其急。

淮南之民,上赖圣泽,不至饿殍。

然自六月大雨,淮水汎溢,泗、宿、亳三州大水,夏田既已不收,秋田亦復荡尽,前望来年夏麦,日月尚远,势不相接,深可忧虑。

访闻见今官卖米犹有未尽,然必不能支持久远。

臣欲乞朝廷以今未至闕绝之际,速行取问本路提举转运\司,令具诸州灾伤轻重次第,见今逐州各有多少粮食,可以賑济得多少月日,如將来乏绝,合如何擘划施行,立限供报。

所贵朝廷得以豫先处置,小民不至失所。

是月,御史中丞刘挚言:

臣闻之,衔策不调,虽造父不能善御;法令不一,虽有才不能善治【二四】。

故曰:「谨乃出令。

」言谨始也。

又曰:「令出惟行,弗惟反言。

」谨终也。

圣人制法令於堂奥之上,熟復战兢若不得已者,故其出也天下信之。

以令则行,以禁则止,所谓信如四时,坚如金石。

若始之不谨,既出而反之,则何以示信?出而勿反,则將有受其敝者矣。

由此言之,始既不谨,虽欲谨终,不可得矣。

恭惟陛下即位逾年,加惠海宇,修备政事,大要专以便人,天下幸甚。

然累月以来,法令寡信,议者窃有疑焉。

夫法非不善,而施行之际,使议者致疑,此亦不可不察。

臣谨条列一二,以燍见其余。

乃者朝廷患免役之弊,下詔改復差法,天下知之久矣;置局设官以议施行之□,天下望之又久矣;造法不谨其始,施之仓卒,故改而立雇募之议,又为招募之法,而法至今不能成也。

朝廷患常平之弊,並用旧制施行,曾未累月,復变为青苗之法,其后又下詔切责首议之臣,而敛散之事,至今行之如初。

此二事,大事也。

四方倾耳拭目,以观盛德之举,而反覆二三,虽近侍讲议之臣,曾不敢必知法將安出,尚何以使天下信之!陕铜之禁,行之未几,復限以五斤勿禁,一开其端,则轻重多寡,谁復可辨?官司固未易家至而数之,禁而不能止,与不禁同。

大河职事,河北转运\司言之,则属转运\司,都水言之,则属都水矣,夫二者必有一得,则亦必有一失矣。

此其小事,然推此以类言之,则议者之论,安可不察?且改之易之诚\是耶?君子犹以为反令,况易而未必是,徒以暴过举於天下,则曷若谨之於始乎?今朝廷建一事、命一官,令已行矣,议者必曰:「此未也,且將改之。

」曾未淹久而议者之言果信。

臣愚未諭朝廷知其不可而姑为之以待改耶?不知而偶为之耶?始议既粗,行之必有抵牾,拾遗补过之臣,以言为职,知而不言为废职,言而易之则为反令。

故臣愿陛下深詔执政大臣,远虑熟计,详重出令。

其始既谨,度可以必行而后行之,则至其终也,不可反矣。

惟陛下加意留神,思之毋忽,上以严政令,下以示信四方,又以杜塞异议,使无所幸其失。

今日之治,宜莫先此。

"挚奏不得其时,按青苗首议之臣即吕惠卿,以六月二十五日安置,此奏必在惠卿安置后。 又挚称铜禁、河事,铜禁在先四月十八日,后未见。 河事归漕司乃在五月八日,復归都水则未见。 挚奏称即位逾年,或当是四月、五月间,然恐太早,姑附此於七月末,更俟考详。 "

殿中侍御史吕陶言:"陶言改役法,及今半年,自二月至七月,通闰凡半年也。 附见七月末。 "

臣伏见朝廷改更役法以来,及今半年,民间已安其事,被差並无纠决,祗应多是正身,验之人情,良以为便。

惟是官司自相疑贰,盖有幸差法之不成而欲伸其志者,有观望俯仰,伺势之所在而不復究利害者,有偏蔽不通而好异立奇者,州县不敢决,而礏议於详定,详定俟监司之请而后裁正【二五】。

奏报屡上,多非纲要,辞教数下,殊少適从。

臣窃原朝廷差役之法,责其力不敛其钱,欲其均不使其幸,条目万变,大燍不过此两端而已。

虽朝廷□给期限,使天下详尽利害,而当职之吏所见不一,或欲单丁、女户、官户、寺观出钱以助役人之费,或欲放户长,只差甲头催税,或欲存留散从官,仍旧雇募,上下纷紜,何时可已?陕西一路,尤未就绪,盖吕大忠等有此相度行下州县,属官因而议论不同。

且女户、官户等不许出钱,并放甲头、差户长,自有著令。

除招衙前及久来投名人外,其余自合於差法到日,並罢支雇钱。

虽监司旋有申请,未见允从,而州县既有詔条,自当遵守。

岂可既差户长,仍置甲头,更留散从官,尚支雇直?悠悠之徒,违戾如此。

臣恐日月淹久,大法未定,民间疑惑,即於治体深有所损。

伏望圣慈特降指挥,截自某月某日,应役人除衙前许招,并使院职级、弓手节级许存留曹司、库子、栏头之类充投名人外,其余役人如敢尚支雇钱者,並以故违条制论罪,示天下以必行之意,庶几役法早得成就,无使小人幸其不成。

又言:

臣访闻凤翔府散从官,五月分支雇钱,元未放散,并宝鸡县已依朝旨差户长讫,又依转运\司指挥,令甲头催税,显见违法骚扰。

伏乞下提刑司更切体访,如实有此,即乞详酌施行。

近日朝廷以青苗为常平条贯,有出息指挥,人皆谓依旧散青苗取利。

今役法迁延未定,上下异论,人皆疑依旧敛钱募役。

此二事最为切务,而命令如此,於今日之势,不为小失,陛下不可不留意,执政不可不定议也。

监察御史上官均言:「臣窃见自陛下临御以来,讲修政事,兴利去弊,大燍已举,惟差役一法,见今详定,尚未成就。

窃缘当今政事,所该最广、所系最重者,莫如差役。

又四方人情事体,轻重参差不等,尤在审行裁度,立定逐路条法,庶几民力□裕,可以经久无弊。

臣窃见昨来役局所立条约,行下州、郡,前后不同,是致郡县官吏视听荧惑,无所遵守,盖缘当时讲究不熟,施行太遽所致。

又况役事所该最广,所系最重,其役局官吏往往只候诸路文字齐足,便行立定;其诸路转运\司,多不用心亲访州、县事体,至有遣人到京听探役局官吏意旨,窃恐所上役书,不能周尽民间利害。

只如当时役局所辟属官,既缘才选,必能深知役事,自合候役书成日,方別与差遣;如属官张籂到局未数月,便除京东转运\判官,臣窃恐役局官属,只籍此歷涉为进用阶渐,无意熟究利害,成经久大法,不足以上副陛下恤民之意。

臣闻治天下之术,在得民心,而民之所重,在财与力,财力有余则给足,而知德上之赐,财力急迫则穷乏,而有乖怨之心。

今日差役实天下财力之所系,民心恩怨之所聚,立法不可不谨也。

朝廷昨来所以罢役钱而復差役者,以前日之法为未便也。

则今日制法,尤须委曲讲究,使民间所出财力□裕於往时,而使天下之民耕田凿井,佚居饱食,仰戴陛下之德泽,实万世亡穷之利,岂特一时之便哉!臣窃闻熙寧中王安石秉政,当时所议法令,不务详讲利害,惟以速成,自任偏说为意,官吏稍有议论,指为沮毁。

新法行之纔二十年,民间以为非便,陛下临御,废罢前日之法,十已八九。

臣以为制天下之法者,当因天下之心,因天下之心者,当收天下之论议,然后利害详悉,无偏蔽迂泥之患。

臣欲乞候役书成日,且送侍从官、尚书侍郎及台諫官以上,各限一月看详,如有所见不同,即具本末申都省,三省参定可否奏上,然后颁行,所贵曲尽利害,永远可行。

若只据役局官吏详定,便以行下,窃恐讲究不尽,难以持久。

法行之后,虽许內外臣僚旋行申明,又虑冲改纷紜【二六】,岁月未可遽定,非所以重朝廷法令之意。

事体至重,诚\当今之急务,惟陛下为天下计,留意而加察焉。

"张籂除京东运\判官,在七月戊辰。 因以均章附此月末。 "

注释

【一】岂可不令专达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五五乞令六曹长官专达札子作「岂不可令专达」。

【二】一如朝廷判下臣民所上文字「判」,同上书作「降」。

【三】今欲应尚书省事旧有条例「省」字原脱,据阁本、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五四上官均奏乞尚书省事类分轻重某事关尚书某事关二丞某事关仆射进呈白札子补。

【四】苏辙八月十七日论奏「十七日」,阁本作「十一日」。

【五】今户部所请收天下诸帐「所」字原脱,据阁本、欒城集卷三九论户部乞收诸路帐状补。

【六】臣博采觽语「语」,欒城集卷三八再论青苗状作「论」。

【七】分给士伍「分」,同上书作「廩」。

【八】未尝有缺「缺」原作「少」,据阁本及同上书改。

【九】请改新还旧欒城集卷三八乞放市易欠钱状无「改」字。

【一○】共计一千二百二十六万余贯同上书作「共计一千二百六十七万贯」。

【一一】即今诸场务见在「今」原作「令」,据同上书及文义改。

【一二】若將见欠三百贯以下人户除放「三百贯」,同上书作「二百贯」,按上下文亦以「二百贯」为是。

【一三】共欠钱八十三万余贯同上书作「八十二万余贯」。

【一四】共放二万五千三百五十五户同上书作「共放二万五千三百五十三户」。

【一五】而国家每岁得失六千贯「得失」,同上书作「得钱」。

【一六】於见欠钱数中十分有九之一同上书作「於见欠钱都数中止十分之二」。

【一七】不过催得六千贯而已「六千贯」原作「六十贯」,据阁本及同上书改。

【一八】不可胜计「胜」原作「深」,据同上书及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一○市易务改。

【一九】具官员等第保明闻奏「具」原作「其」,据同上书改。

【二○】能还足本钱同上书「能」上均有「仅」字。

【二一】三年四月末「三年」,上引长编纪事本末作「二年」。

【二二】今诸曹寺监钱物悉收归户部「曹」原作「路」,据阁本及参考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户部条改。

【二三】翰林学士承旨邓温伯言「学士」下原衍「兼」字,据阁本、活字本刪。

【二四】虽有才不能善治「才」,阁本作「虞」,义优。

【二五】详定俟监司之请而后裁正「正」原作「止」,据阁本改。

【二六】又虑冲改纷紜「虑」原作「復」,据阁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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