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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讫时间 起神宗熙寧四年十月尽其月 卷名 续资治通鑑长编卷二百二十七 帝号 宋神宗
年号 熙寧四年"辛亥,1071"
全文冬十月壬子朔,中书言:「选人每因恩赦例与放选,以致奏补初仕之人年二十五以上试诗一首,方许注官,犹为无取。
其间有才能者,须俟及年,颇为淹滯。
中才以下亦未尝试其所能,使之釐务,往往废职,及銓曹合注官人【一】,例须试判三道,因循积敝□大,遂成虚文。
今欲应得替合守选人,岁限二月八日以前流內銓投状,试断案二道,或律令大义五道,或议三道,差官同銓曹主判官撰式同考试,第为三等,申中书。
上等免选注官,入优等者依判超例升资【二】,无出身者赐出身。
如试不中,或不能就试者,及三年与注官,即不得入县令、司理、司法。
其录事参军、司理、司法仍自今更不试判,亦不免选,即歷任有举京官、职官、县令五人者,与免试注官【三】,內得替合敘官人,亦许依得替人例收试。
奏补京朝官选人,初出官罢试诗,年二十以上,许投状乞试【四】。
如所试依得放选等第,即与差遣,优等赐出身。
试不中,或不能就试,如年及三十者,即与差遣。
其授官年已三十,即更三年听出官。
京朝官展三年,监当如歷任於合用举主外,更有二人即免展年。
其今年以前奏授,见年十五以上,不能就试者依旧条,京朝官依上条展年。
」从之。
初,审官院、流內銓出官法试律及诗,而奏补人多不能为之,人为代作,至写纸毬卖之,试者用此得出官,其獘颇多。
至是,乃更此法。
新、旧纪鎫书立选人及任子试出官法。
选举志云:至是更法,上自取其优等擢赐进士,用王沇之为太学官,於是世禄冑子皆勉於学。
附见当考。
是日,颁募役法。
旧纪云:壬子詔:「差役獘民,其罢之。
使民出钱免役,立直募人。
」新纪云:壬子罢差役法,使民出钱募役。
今刪润,別如此书。
食货志:二年十二月,条例司上言:「考眾所论,独其言使民出钱雇役者,人以为便,合於先王使民出财,以禄在官庶人之意。
应昔於乡户差役者,悉计产赋钱,募民代役,以所赋钱禄之。
愿选官分行天下,付以条目,博尽眾懽【五】。
」奏可。
於是条諭诸路曰【六】:「衙前既用重难分数,凡买扑酒税、坊场等,旧以酬衙前者,鎫官自卖之,以其钱同役钱隨分数给之【七】。
其厢镇场务之类,旧酬銟衙前、不可令民买占者,即用旧定分数为投名衙前酬銟【八】。
凡衙前部水陆运\,旧或官以微物占分数,及领仓驛、场务、公使库,并送迎往来及治他事尚多扰者,今当省使毋费;及承符、散从官等诸重役远接送之类,旧苦烦费偿欠,今当改法除獘,使无困。
既减衙前妄费,即重难益少,投名人可省。
承符、散从官之类,旧占数多,而不尽实役也,今当省其额。
凡坊郭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有产业物力者,旧无役,今当使出钱以助募人应役。
凡此所为条目也,皆委管勾官与监司、州县论定。
」久之,司农寺言:「昨降詔访差役利害,继命辅臣制置条目,付管勾官与监司、州县体度利害,至今未报。
窃以方今州县差役尤为民事之难,而今之条约务在除去宿獘,使民乐从。
然所□优者,村乡朴惷不能自达之穷甿;所裁取者,乃仕宦并兼能致人语之豪户。
若经制一定,即衙司县吏【九】又皆无以施诛求巧舞之奸,故新法之行,尤所不便逐司自降朝旨只是泛下州县,令人具所见。
官吏既不能尽知法意,抑又惑於言者之多筑室道谋\,难以成就。
欲自司农申明所降条约,牒诸司相度,先自一两州为始,候其成就,即令诸州军倣视施行。
其成法实便百姓者,銟之。
」从之。
所□优及所裁取等语,见吕惠卿家传。
然则此奏当在惠卿三年五月十七日判司农后,九月一日丁忧前,家传云云,附五月十七日。
於是,提点府界公事赵子几以用则奏上【一○】,上下其法司农寺,詔判寺邓綰、曾布等更议之。
綰、布上言:「畿內乡户计产业若家貲之贫富,上户分甲乙五等,中户上中下三等,下户二等,坊郭十等,岁分夏秋隨等输钱。
乡户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输。
产业两县有者,上等各隨县,中等併一县输【一一】。
析居者,隨所析【一二】。
若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减半,募三等以上税户代役,隨役重轻制禄,禄有计日、有计月、有计事而给者。
开封县户二万二千六百有奇,岁输钱万二千九百緡,以万二百为禄,贏其二千七百以备凶荒欠格,他县倣此。
」邓綰旧传云:綰判司农,首请行免役於府界,一日而免衙前归农者八百三十余人。
已附注正月二十二日。
又言曰:差役之獘,衙前最重,役三岁一代,代满,五年已復差。
每役费至千緡,他役不减,三二年一差,费亦不下数百千。
吏得临时高下,强者终身苟免,弱者频年在公。
以耡耰之人,身在城市不得安生,因成游惰,失古使民不见异物而迁之意。
子弟虽欲兴学,外役所迫,不免笞杖坐废终身。
不肖子弟因缘妄费,至於荡析。
今输钱之法,极户十年输緡钱二百五十,其次八九十而已,比昔减过半,得免横费,无笞责之忧,且终身不事官府,以趋南亩。
奏可。
然输钱计等高下,而户等著籍,昔缘巧避失实。
又詔责郡县【一三】,坊郭三年,乡村五年,农隙集眾,稽其物产,考其贫富,察其诈偽,为之升降,用意高下者以违制论。
衙前主帑藏,出纳奸盗,故多负偿。
岁满,计所歷轻重,酬以榷酤酒场,使自售,收其贏。
能者收或倍称,民被诛刻;不能者失利,不偿所费。
爭讼日烦,乃收酒场,官自募人增直卖之,取其价以给衙前。
议者又为役烦人眾则出钱重,凡旧冗占、苦科配赔偿之类,悉加裁禁。
仓驛、场库、水陆运\漕多代以军校。
吏之官、罢任,送迎者疲於道路,乃官给路费,免其身行,使出钱轻而人易就募法:三人相任,衙前仍供抵擬【一四】,弓手试武艺,典吏试书计,以三年或二年乃更。
为法备具【一五】,揭示一月,民无异辞,著为令。
令下,募者执役,被差者欢呼散去。
开封一府罢衙前八百三十人,畿县放乡役数千。
颁其法天下。
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轻不一,民贫富不等。
县大民庶而富,输钱少,易募;僻而贫,输多,难招。
然大县事眾役烦,募直故多;县僻,事简役少,募直亦寡。
以一州一县之力供一州一县之费,以一路之力供一路之费,诸路从所便为法。
开封府衙前免归者八百三十人,已具注正月二十二日,本志係此段於二年十一月,此后乃敘王安石乞銟梓路漕臣。
按:銟梓路漕臣,乃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条例司乞选官分行天下,实录在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於是遣八人者出使,但实录不载本志所谓条目者,六月七日条例司又乞下诸路转运\司各具利害,即无选官分行等论,当考。
本志所载司农寺言管勾官与监司州县至今未报,不知是何月日。
实录,九月七日条例司言:未见有能条具本志者,即是已报,但不详耳。
志称未报,当在六月七日以前。
然二年六月七日以前役事未属司农寺。
按吕惠卿三年五月十七日同判司农,役事自此乃属司农。
七年二月一日,惠卿再判司农。
赵子几为府界提点在三年十二月八日,则志称子几奏役法,当在三年十二月八日后。
曾布同判司农,在三年九月八日。
邓綰判司农,在四年正月二十二日。
志称綰、布同上言,则其言必在四年正月二十二日后。
卖坊亦未见实月日,当考。
实录载免役事,殊无次序。
今因本纪於四年十二月二日书罢役法,使民出钱募役,即取本志所载条目等附见,须更详考。
曾布奏改助役为免役,附见三年九月八日,恐太早,宜更详之。
会要,十月一日颁募役法,诸户等第输钱,免其身役,官以所输钱立直募人充役。
输钱轻重,各隨州县大小、户口贫富、土俗所宜,谓以家业钱。
或田亩、或税钱之类,计一岁募直及应用之数,留准备钱不得过一分,立为岁额,仍隨逐处均敷至第三或第四等;不足,听敷至第五等;坊郭自隨逐处等第均定;即贫乏而无可输者,勿敷。
其户数多寡,敷钱则例隨造簿增损,不得溢额。
其后,天下上司农寺岁敷免役钱额,月为緡钱一千三百三十四万三千六百有奇,岁支九百二十五万八千五百有奇,余为□剩三百八万五千有奇。
按会要所载募役法,乃据绍圣常平免役,今增入令文,盖以绍圣元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二年五月三日敕详定,非熙寧四年十月初一日所颁也,今不取。
甲寅,大燕集英殿。
丙辰,枢密院编修经武要略,祕书丞、馆阁校勘王存,著作佐郎、馆阁校勘陈侗,大理寺丞刘奉世,前秀州崇德县令苏液,鎫检详枢密院诸房文字。
存,兵房;侗,礼房,户房;奉世,吏房;液,权同兵房。
侗、奉世仍改太子中允,液改著作佐郎。
礼遇、添给、日直、人从、出謁之禁,视中书检正官。
带馆职及本院编修文字依旧,余差遣鎫罢。
既而存以母老辞,改差祕书丞朱明之。
新、旧纪鎫书置枢密院检详官。
丁巳,枢密都承旨李评言:「应诸国朝贡,请別置一司,总领取索诸处文字,类聚为法式。
」从之,仍令管勾客省官置局。
庚申,召辅臣观稻於后苑。
司封郎中、直集贤院张詵权发遣陕西路转运\使兼制置解盐。
召对,上曰:「朕不识卿,每阅章奏,独卿与蔡挺有所论请,令人了然。
」陛辞,赐三品服,且曰:「非晚当属卿以事。
」恐詵对非此日,今附见。
明年二月三日,张琥落职。
祠部郎中、权陕西转运\副使赵瞻知涇州。
同列欲更置漕事,与瞻议不合,故有是命。
既而瞻所议与事相应,乃復以瞻为转运\副使。
此据范百禄墓誌。
范祖禹墓碑所称同列,未详姓名,当考。
漕事,或是司马光日记王泰事也,当考。
日记云:介甫秉政,凤翔府民献策云:「陕州南有涧水西流入河。
若疏导使深入,凿硤石使通谷水,因道入河,东流入谷水。
自谷水入洛,至巩,復会於河,以通漕运\,可以免砥柱之险。
」介甫以为然。
敕下京西转运\司差官相度。
京西差河南府户曹王泰,泰欲言不便,则恐忤朝廷获罪;欲言便,又恐为人笑,乃申牒言:「今至谷水上流相度,若疏引大河,水得至澠县境,导之入谷水,委实利便可行。
」盖出澠县境,则硤石大山属陕西路故也。
陕西言不可行,乃止。
御集:四年十二月九日,永兴军三白渠,昨差大理寺丞侯可专切经制,至今都不见可否次第,宜令监司眾寺契勘元差官施行。
此当并考。
利州路转运\判官、屯田郎中鲜于侁权发遣转运\副使。
初,詔诸路监司各定助役钱数,转运\使李瑜欲定四十万,侁以为本路民贫,二十万足矣,与瑜议不合,各具利害奏上,帝是侁议【一六】,因以为诸路率,仍罢瑜,而侁有是命。
本传云即罢瑜,盖因范镇墓铭。
按瑜寻入判三司都理欠、凭由司,其罢盖不久。
五年五月七日丙戌,王安石云云可考。
侍御史知杂事邓綰言:「利州路役钱岁用九万六千六百余緡,而李瑜率二十三万緡有奇【一七】。
均役本以裕民,而瑜乃务聚敛,积□剩,提点刑狱周约亦同签书。
乞重黜以警诸路。
」瑜及约皆坐责,寻復之。
此据綰传及旧史。
食货志云:上怒黜瑜、约。
按五年五月七日,王安石云云,则两人实尝罢差遣,但实录不书。
瑜寻入三司,约为提刑如故,至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方降官。
今但云坐责,庶不失实。
仍录志附注此。
食货志云:於是诸道役法各以书来上司农。
御史中丞邓綰言:「免役之法所以裕民,而官吏奉行或不明朝廷役法本意,往往多取□剩役钱。
臣恐上泽不得究宣,良法自此隳坏。
今利州路转运\使李瑜所为役法,本路役钱正用九万六千六百余緡,而瑜擅科钱二十三万七千一百余緡,计剩钱十四万四百緡,皆率易措置,不酌民情,不量州郡贫富,增损亡法。
今所奏书皆未便,提刑周约亦同签书。
请速择人代之。
」上怒黜瑜、约,告天下使明知法意。
按志云诸道各以役书来上司农,御史中丞邓綰言。
按綰时且为知杂事,未为中丞,本志误也,今改之。
志言李瑜所科役钱数,又与范镇墓铭不同,姑存之。
綰又言:「司农寺法,灾伤第四等已下户应纳役钱,而饥贫者委州县闻於提举司考实,以免役剩钱內量数除之。
臣谓王者赋役歛弛,皆以为民丰穰则取,饥饉则与,为政之实也。
借或下户役钱一千,以分数各减一二百,及二三百者【一八】,减三五十,亦不免赴官输纳,岂有所济!当立为信令,凡遇凶歉,使诸路如蠲放租赋法不待奏稟。
岁小饥,则免最下等户【一九】,中饥则免以次下户。
免讫以闻,示信於民。
如此,则凶年有施舍之惠,法令无动摇之变矣。
」从之。
此据食货志,附黜瑜、约后,恐自有月日,姑著此,徐考之。
癸亥,知制誥王益柔罢兼直学士院,以草高丽国答詔非工也。
知制誥曾布兼直学士院。
司马光日记云:才元、子容得外官,胜之以故事饯之,和叔、曾布皆不赴。
明日,中书送舍人院吏於京府杖之,曰:「何为擅用官钱饯外官?」中书熟状,董毡以明堂恩加光禄大夫,食邑二千户。
学士院奏董毡旧阶特进,食邑二千五百户。
上以让中书曰:「非学士院觉举,几为外国笑!」其检正官皆上簿,堂吏皆责降。
由是诸检正皆怒责胜之,以不申堂而直奏,罢直院。
甲子,詔:「陕西诸路熟户、蕃部及弓箭手,自今委管勾蕃部使臣,量力厚薄,什伍为保,许於逐路封桩钱內请借以助其急,春散秋敛,千钱出息二百。
其闕少器甲、鞍马之类,无力置者,准此,毋限以数。
」先是,詔经略司相度利害,至是枢密院著为法行之。
枢密院言:「岭南使臣身歿瘴癘者,旧录用其子孙,近制裁赐银而已。
请自內殿承制以下,任岭表满岁迁官者,迁官;赴任减三年磨勘者,到任一岁迁官。
替日,先令指射优便差遣。
如此,则人情乐行,远方不闕正官。
」从之。
御史蔡確言:「韩縝落分司,差权判吏部流內銓。
縝性剽戾,所至残酷,乞追改敕命。
」不报,寻命縝与同提举诸司库务沈起易任,又令縝兼判流內銓。
两易在此月戊辰,兼判在己卯,縝七月丙戌分司。
林希野史云:縝分司不数月,召判銓,牵復最速。
王安石德其助王韶故也。
刘挚云云,已附注彼。
龙图阁直学士韩贄提举仙源县景灵宫、太极观,从所乞也。
乙丑,检正中书户房公事章惇言:「陕西路每岁支移税赋,盖欲实军储於边郡【二○】。
然臣体问所支移缘边谷才十万余石【二一】、草二十四万束,所省不过数万緡,而一路为之骚然。
若令乘贱广糴,当无事时使兵马就食近裏州军,即缘边军储自然充积。
请罢支移,以□一路民力。
」詔判永兴军曾公亮详所奏,如实,即速关转运\司罢支移。
丁卯,詔枢密院、入內內侍省,內侍都知、押班并带御器械係外任差遣时,暂到闕者,除有旨及兼领在京司局鎫供职外,每日起居退,更不供职。
从閤门所请也。
会要载此事,今附见。
閤门申请,此据王安石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日录。
李评为程昉故有此举,当考。
詔:「內侍省內臣非禁中祗应,及入內省人数寖多,自今前后省內侍官至承制、崇班內常侍,许进一子,与下班殿直、三班差使;內侍省东西头供奉官、殿头许进一子,与茶酒班殿侍;高品、高班、黄门许进一子,与下班殿侍。
诸班內品更不许进。
入內內侍省所管诸班內品,每年通计进五人。
入內供奉官以下至黄门愿进外官者,比內侍省第加一等推恩。
內臣诸司使副自今止许奏子充前班。
」上语枢密院曰:「方今宦者数已多,而隶前省者又不入內,空绝人之世,仁政所不取,且独不可用三班使臣以代其职事乎?」□充对曰:「此曹盛衰,前代或系兴亡,圣朝固无兹虑。
然仁君重绝人继嗣,盛德之举也。
」
詔三司给绢七十万赐陕西为常平糴本,仍召人供抵当赊买於本路输钱。
戊辰,中书言:「近制增广太学,益置生员,除主判官外,直讲以十员为额,每二员共讲一经,委中书选差,或主判官奏举。
其生员分三等:以初入学生员为外舍,不限员;自外舍升內舍,內舍升上舍。
上舍以百员,內舍以二百员为限。
生员各治一经,从所隶官讲授,主判官、直讲月考试,优等举业上中书。
学正、学录、学諭於上舍人內逐经选二员。
如学行卓然尤异者,委主判及直讲保明,中书考察取旨除官。
其有职事者,受官讫,仍旧管勾,候直讲、教授有闕,次第选充。
其主判官、直讲、职事生员,鎫第增给食钱。
」从之。
旧纪书詔太学养士无论选升降之法,外舍升內舍,內舍升上舍,具为令。
新纪书立太学生內外上舍法。
司马光日记云:诸直讲尽代去。
以旧国子监为內舍,武成王庙为外舍,锡庆院为上舍。
上舍生百员,內舍倍之,外舍无员【二二】。
凡入学者,先就外舍,每春秋考试,合格者升之內舍,內舍升之上舍。
上舍若有秀出者,中书覆试除官,且令在学,遇直讲或外州教授有闕,则补之。
又以朝集院为锡庆院,天圣尼院为朝集院。
按:改锡庆、朝集院附此月己卯。
己巳,江南西路提点刑狱陈倩、转运\判官金君卿等言,体量知洪州、祕书监、集贤殿修撰荣諲老病,文书皆不签押。
詔徙知舒州,以右司郎中李师中知洪州,仍令劾諲不职事状以闻。
转运\使徐亿考諲课上等,候案到取旨,会諲卒。
庚午,手詔:「近累降指挥,陕西、河东诸路止绝汉蕃民毋得与西人交市。
闻去冬今春出兵之际,稍能断绝,自后无復禁止。
近方令回使议立和市,苟私贩不绝,必无成就之理;及未通和间,使敌有以窥测我意。
可申明指挥下逐路经略司。
」
同修起居注曾孝□言:「相度到诸班直、诸军牧马,乞不下槽牧放,许民出租请佃牧地,及合立条约等利害。
」詔马自来年更不下槽牧放,其五箇月合支草料,令三司速计置。
內外班直、诸军马,旧以夏初出牧,迄八月上槽。
凡军士之有马者,利其草粟之余与傔兵衣粮【二三】,举族护视之。
及其出也,数马一圉人,出而未至牧与自牧而归者,常数日草粟无所给。
方其在牧,昼縶之於棚,而不得臥休;夕就野而牧,卒有震雷风逸,不知所在,有得之数十百里之外。
雨潦霜露之不时,而感寒疾,往往而毙者十常三四。
被病而归,死槽櫪与纳换者,不在数。
圉人岁被榜罚者,常以千数。
又牧地多占良田,圉人侵扰閭里棚井【二四】,科率无寧岁,公私苦之。
故命孝□比较相度。
及詔下,人以为便,计租入以补草粟,犹有羡也。
自內外班直至有羡,据密院时政记。
又云:百年积獘,一朝而除者,由上断之不疑也。
今削去。
其后,上论牧事,王安石曰:「牧马每数年蕃息,輒復遇灾耗减。
」□充曰:「此以不下槽故无耗【三五】。
不然,死者觽矣。
而论者以草地租不足以补上槽芻秣之费。
」安石曰:「以草地给耕者,则所收谷非但官租而已。
昔人用两石粟易一石秕,以养雁鶩,重食故也。
今赋牧地与民耕,以广民食,则芻秣虽稍损,於公家不足惜。
」充曰:「见租已可芻秣九分之费,而未租之地尚多也。
」此段因朱史,盖日录云尔,更详之。
壬申,前武昌军节度推官王安国为崇文院校书。
安国常非其兄安石所为,为西京国子监教授,溺於声色。
安石在相位,以书戒之曰:「宜放郑声。
」安国復书曰:「安国亦愿兄远佞人也。
」
官满至京师,上以安石故召对,谓安国曰:「卿学问通古今,汉文帝何如主也?」对曰:「三代以后,贤主未有如文帝者。
」上曰:「但惜其才不能立法更制尔。
」对曰:「文帝自代来,夜入未央宫,定变故於呼吸俄顷之际,诸將故武夫皆胁息待命,恐无才者不及是。
然能用贾谊言,待髃臣有节,专务以德化民,海內兴於礼义,几致刑措,使一时风俗耻言人过,则文帝加有才一等矣。
」上曰:「王猛佐苻坚,以蕞尔国而令必行。
今朕以天下之大,而不能使人,何也?」对曰:「王猛睚鴺之忿必报,专教苻坚以峻刑法杀人为事,此必小臣刻薄有以误陛下者【二六】,愿专以尧、舜、三代为法,理顺而势利,则下岂有不从者乎!」又问:「安石秉政,外论谓何?」对曰:「但恨聚敛太急,知人不明耳。
」上默然不悦。
安国初召对,人以为必得经筵,由是別无恩命,久之乃得馆职。
安国尝力諫安石,以天下汹汹不乐新法,皆归咎於兄,恐为家祸。
安石不听,安国哭於影堂,曰:「吾家灭门矣!」又尝责曾布以误惑丞相更变法令。
布曰:「足下,人之子弟,朝廷变法,何预足下事?」安国勃然怒曰:「丞相,吾兄也。
丞相之父,即吾父也。
丞相由汝之故,杀身破家,僇及先人,发掘邱垄,岂得不预我事邪?」此据安国本传及司马光纪闻刪修。
林希野史云:富弼知河阳,陈襄为属县,弼甚礼之。
富自并门入相,襄在京师,迓富於中牟。
安石笑曰:「以道事人,乃若是邪?」自是薄之。
及安石执政,士夫伺从阁下,諛佞百端,安石喜之为贤,隨其佞媚厚薄,量授官职。
有日至而夜不出者,有间日而至者,有安石据厕而见之者。
平时故人以道义相期者,由是渐疏,小人谗曰:「此乃立异者。
」安石果怒,书至不省,来亦不见。
其弟安国学业文章与安石相上下,任气强悍,论事未尝少屈。
安礼夸诞浇薄,尤能卑辞以结雱,安石於上前誉礼而毁国。
二人召对,国不霑一命,礼即日改命,充校书。
章望之、曾巩、孙侔三人者,忘形之交,其诗书相赞美,天下皆传之。
安石既相,佞媚者日进,而三人者犹如平时,以语言詆忤之,书至不復视,径抵於地。
布见其兄书未发封者,怀之而去。
望之將死,为书諂安石,且祈賙其后。
安石大笑曰:「髃儿妄为尔。
」国从旁曰:「望之二字,似其手跡,曷少賙之?」安石不答,左右目其仆使急去。
案:希所云国不霑一命,礼即日改命,充校书,此必误。
国除校书,乃四年十月壬申。
礼除校书,在五年正月乙酉。
当是安国初对,別无恩命,久乃除校书。
司马光所云,盖得其实,非礼除校书在国先也,故附注此。
曾布匿其兄巩书及陈襄迎见富弼,鎫当考。
讲义曰:安石之学尚不能同其弟,骮使天下同己乎?雱以父之道光於仲尼,安石以子之贤为崇政殿说书。
子圣其父,父贤其子,而谓他人皆为流俗,宜哉!
丙子,命太常丞、检正中书刑房公事李承之察访淮南、两浙路常平及农田水利、差役事,因便体量近降盐法发运\监司及州县施行次第,有无未尽利害以闻。
究竟如何,承之察访,会要在九月二十八日。
今从实录。
旧纪书丙子中书检正官李承之察访淮南、两浙路,新纪不书。
詔虞部郎中、权发遣理欠凭由司张宗道,驾部郎中、权发遣户部判官王休復,屯田郎中、三司勾当公事胡宗道,鎫送审官东院,以御史蔡確言其不材故也。
日录,五年五月六日更详之。
枢密副使□充言:「窃见在京及诸路州军断配军民,其中多为寒馁所迫,冒犯刑辟,窜伏他所,或遇冬寒上道,被创露肌肤,得活者十无一二。
国家缘情立法,重轻具有常科,苟元犯止於配流,而必置之死地,殆非圣朝好生、钦□庶狱之意。
欲乞自今杂犯配军所坐不至巨蠹者,每遇十一月后断刺讫,且留本处工役,至二月即递送所配州军。
其已配未发,遇恩降,鎫依元断。
如愿便之配所者,亦听。
首获逃军,当递还本所者,准此。
」从之。
旧纪书詔罪人遇冬流配者,至中春乃遣。
新纪因之。
丁丑,提举诸司库务勾当公事、右赞善大夫吕嘉问权发遣户部判官,编修刪定南郊式,详定库务利害。
戊寅,手詔:「天下州军上供兵器,在仁宗时尝有指挥上罢。
有司奉法不谨,逮今时有至者;又率皆苦恶,枉费牙钱运\致。
其令司农寺取索上供,所在一切罢之。
」
己卯,侍御史知杂事邓綰言:「国家治平百余年,虽有国子监粗容春秋释奠斋庖之室,其中不足以容一生员【二七】。
至於太学,即未尝营建,止是假锡庆院西北隅廊屋数十间,逼窄湫陋,生员才满三百人,即无容足之地;又官司未尝葺治,致使生员自相率敛,以葺补倾漏,因此限其员数不令过三百。
欲乞赐锡庆院以为太学,仍修武成王庙以为右学,上以擬三王四代胶庠序学东西左右之制,下则无后於汉、唐生员学舍之盛。
」詔將作监丞宋靖国、权发遣户部判官吕嘉问相度以闻。
后靖国等言:「准詔改锡庆院为太学,修武成庙为右学。
臣等今相度取太学锡庆院、朝集院、殿前都虞候廨舍为上舍、內舍、外舍讲堂及掌事人斋舍。
自朝集院西廊以东,通殿前都虞候廨舍及天圣院为锡庆院、朝集院。
」从之。
以锡庆院广太学,旧纪在十一月丁酉,新纪因之,今并书。
庚辰,詔:「自今吏民犯杖以下,情可矜者,听赎钱以充助役。
不当赎而赎者,监司纠正之。
」詔瀘州合江进士鲜于之邵,令本州给钱五十千乘驛赴闕,委中书召问,量材录用。
以侍御史知杂事邓綰言之邵尝进本州差役利害文字,其陈利病皆可施行故也。
枢密院请降宣下汴口,踏逐年来开汴口处【二八】。
上批:「近差杨永釗、周良孺同勾当汴口使臣踏逐,就用旧处,中书已施行,此宣更不须降,仍自今责令都水监遵守。
祖宗以来,汴口每岁隨河势向背,改易不常,其处於春首发数州夫治之。
」
河阴同提举催促輦运\、都官郎中应舜臣上言:「汴口得便利处,可岁岁常用,何必屡易,公私劳费?盖汴口官吏欲岁兴夫役,以为己利耳。
今訾家口在孤柏岭下最当河流之冲,水必不至乏绝。
自今请常用之,勿復更易。
或水小,则为辅渠於下流以益之;大,则开诸斗门以泄之。
」王安石善其议,擢舜臣权发遣盐铁判官,於是汴口即用旧处。
应舜臣未详何许人,四年六月,自河阴提举催促輦运\与提举诸司库务勾当公事贾丙□□,鎫权发遣盐铁判官。
据司马光日记云,王安石善其议,擢舜臣权三司判官,即此事也。
詔汴口即用旧处,此据御集,在十月而空日,今附月末。
五年五月十三日,周良孺迁官,可考。
是月,废汉阳军为汉阳县,汉川县为镇,鎫隶鄂州。
省恩州清阳县入清河。
又省庆州华池、乐蟠二县,置合水县。
河溢卫州王供埽【二九】。
此据河渠志十月事。
注释
【一】及銓曹合注官人「合」原作「舍」,据阁本及宋会要选举一三之一四、长编纪事本末卷六七裁定臣僚奏荐改。
【二】入优等者依判超例升资「超」原作「起」,据同上宋会要及通考卷三四选举考改。
【三】即歷任有举京官职官县令五人者与免试注官阁本、活字本及长编纪事本末卷六七裁定臣僚奏荐均同。
宋会要选举一三之一五作「即歷任有京官、职官、县令举主共及五人者,亦与免试放选注官」。
通考卷三四选举考、宋史卷一五八选举志均作「若歷任有举者五人,自与免试注官」。
疑「举」下脱「主」字。
【四】许投状乞试「状」字原脱,据宋会要选举一三之一五补。
【五】博尽觽懽通考卷一二职役考、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均作「博尽觽议」,疑是。
【六】於是条諭诸路曰「諭」原作「论」,据同上二书改。
【七】以其钱同役钱隨分数给之原作「以其钱同役钱给」,据同上二书补。
【八】即用旧定分数为投名衙前酬銟「名」原作「明」,据同上二书改。
【九】衙司县吏「司」原作「前」,据同上二书改。
【一○】以用则奏上疑误。
通考卷一二职役考作「以其府界所行条目奏上之」。
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作「奏上府界所在条目」。
【一一】中等併一县输原作「中等併为一输」,据同上二书刪补。
【一二】析居者隨所析阁本、活字本均同。
通考卷一二职役考作「析居者隨所析而升降其等」。
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作「析居者隨所析而定,降其等」。
【一三】又詔责郡县同上二书「又」均作「乃」。
【一四】衙前仍供抵擬同上二书均作「衙前仍供物产为抵」。
【一五】为法备具「具」原作「其」,据阁本、活字本及同上二书改。
【一六】帝是侁议「帝」字原脱,据同上二书补。
【一七】而李瑜率二十三万緡有奇「二十三」,阁本、活字本及长编纪事本末卷七○役法、通考卷一二职役考、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均作「三十三」。
【一八】及二三百者阁本、活字本均同。
长编纪事本末卷七○役法作「及三四百者」,疑是。
【一九】则免最下等户「则」原作「侧」,据阁本、活字本及同上书改。
【二○】盖欲实军储於边郡「军」字原脱,据宋会要食货七○之一二补。
【二一】十万余石同上书作「十万三千余石」。
【二二】外舍无员据上下文意,「员」上疑脱「定」字。
【二三】利其草粟之余与傔兵衣粮「兵」字原脱,据宋会要兵二四之一九补。
【二四】圉人侵扰閭里棚井「圉人」原作「园又」,据同上书及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五马政改。
【二五】此以不下槽故无耗同上长编纪事本末「此」作「比」。
【二六】此必小臣刻薄有以误陛下者长编纪事本末卷五九王安石事跡上、续通鑑卷六八「小臣」均作「小人」。
【二七】其中不足以容一生员宋会要职官二八之八作「不足以容诸生」。
通考卷四二学校考作「而生员无所容」。
【二八】踏逐年来开汴口处阁本、活字本「年来」均作「来年」,疑以「来年」为是。
【二九】王供埽「王」原作「正」,据宋会要方域一五之八、宋史卷九二河渠志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