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 二十三、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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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 二十三、自刑 宋慈

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尸口、眼合,两手拳握,臂曲而缩,死人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势,其手自然拳握。

肉色黄,头髻紧。

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

用食刀,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若用磁器,分数不大。

逐件器刃自割,并下刃一头尖小,但伤着气喉即死。

若将刃物自斡着喉下、心前、腹上、两胁肋、太阳、顶门要害处,但伤着膜,分数虽小即便死。

如割斡不深及不系要害,虽两三处未得致死。

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后,过喉一二寸。

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后。

伤在喉骨上难死,盖喉骨坚也。

在喉骨下易死,盖喉骨下虚而易断也。

○其痕起手重、收手轻。

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则喉右边下手处深,左边收刃处浅,其中间不如右边,盖下刃大重,渐渐负痛缩手,因而轻浅,及左手须似握物是也。

右手亦然。

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

若当下身死时,痕深一寸七分,食系气系并断。

如伤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系断,气系微破。

如伤三五日以后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断,须头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皱,即是自割之状。

此亦难必。

若自用刀剁下手并指节者,其皮头皆齐,必用药物封扎。

虽是刃物自伤,必不能当下身死,必是将养不较致死。

其痕肉皮头卷向里。

如死后伤者,即皮不卷向里。

以此为验。

又有人因自用口齿咬下手指者,齿内有风着于痕口,多致身死,少有生者。

其咬破处疮口一道,周回骨折,必有脓水淹浸,皮肉损烂,因此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其痕有口齿迹及有皮血不齐去处。

验自刑人,即先问元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自刑时或早或晚?用何刃物?若有人来识认,即问身死人年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是奴婢,即先讨契书看,更问有无亲戚?及已死人使左手使右手?并须子细看验痕迹去处。

更须看验,在生前刃伤即有血行,死后即无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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