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 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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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 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宋慈

律云:"见血为伤。 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敕:"诸啮人者,依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他物痕伤。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刃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若被打死者,其尸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两手不拳,或有溺污内衣。

若在辜限外死,须验伤处是与不是在头,及因破伤风灌注致命身死。

应验他物及手足殴伤痕损,须在头面上、胸前、两乳、胁肋傍、脐腹间、大小便二处,方可作要害致命去处。

手足折损亦可死。

其痕周匝有血荫方是生前打损。

诸用他物及头、额、拳手、脚足坚硬之物撞打,痕损颜色,其至重者紫黯微肿,次重者紫赤微肿,又其次紫赤色,又其次青色。

其出限外痕损者,其色微青。

凡他物打着,其痕即斜长或横长。

如拳手打着即方圆。

如脚足踢,比如拳寸分寸较大。

凡伤痕大小,定作掌、足、他物,当以上件物比定,方可言分寸。

凡打着两日身死,分寸稍大,毒气蓄积向里,可约得一两日后身死。

若是打着当下身死,则分寸深重,毒气紫黑,即时向里,可以当下身死。

诸以身去就物谓之"磕",虽着无破处,其痕方圆,虽破亦不至深。

其被他物及手足伤,皮虽伤而血不出者,其伤痕处有紫赤晕。

凡行凶人若用棒杖等行打,则多先在实处,其被伤人或经一两时辰,或一两日、或三五日以至七八日、十余日身死。

又有用坚硬他物行打便至身死者,更看痕迹轻重。

若是先驱捽被伤人头髻,然后散拳踢打,则多在虚怯要害处,或一拳一脚便致命。

若因脚踢着要害处致命,切要子细验认行凶人脚上有无鞋履,防日后问难。

凡他物伤,若在头脑者,其皮不破,即须骨肉损也。

若在其他虚处。

即临时看验。

若是尸首左边损,即是凶身行右物致打,顺故也。

若是右边损,即损处在近后,若在右前即非也。

若在后,即又虑凶身自后行他物致打。

贵在审之无失。

看其痕大小,量见分寸,又看几处皆可致命,只指一重害处,定作虚怯要害致命身死。

打伤处,皮膜相离,以手按之即响。

以热醋罨,罨则有痕。

凡被打伤杀死人,须定最是要害处致命身死。

若打折脚手,限内或限外死时,要详打伤分寸,阔狭,后定是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面颜、岁数临时声说。

凡验他物及拳、踢痕,细认斜长、方圆。

皮有微损,未洗尸前用水洒湿,先将葱白捣烂涂,后以醋、糟,候一时除,以水洗,痕即出。

若将榉木皮罨成痕假作他物痕,其痕内烂损、黑色,四围青色,聚成一片而无虚肿,捺不坚硬。

又有假作打死,将青竹篦火烧烙之,却只有焦黑痕,又浅而光平。

更不坚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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